cefixime for oral suspension - lawlove · 2019-02-27 · cefixime for oral suspen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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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藥 典 第 七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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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 別:取本品內容物準照希復欣敏(第 557 頁)鑑
別項鑑別之。
一般檢查及其他規定:
⑴取本品按照費氏水分測定法(通則 3010)測定之,
其所含水分不得超過 12.0%。
⑵一般規定—本品應符合膠囊劑之一般規定(通則
4023)。效價測定:取本品二十錠以上,精確稱定,儘量取出
其內容物,充分混合,必要時空膠囊以乙醚洗滌,
於室溫乾燥後稱量,計算內容物之淨重。取相當於
希復欣敏約 100mg 之本品內容物,精確稱定,溶於
pH7.0 之 0.1M 磷酸鹽緩衝液,使成每 mL 含希復欣
敏 1.0mg 之溶液,必要時予以離心或過濾。取此溶液
再以相同緩衝液次第定量稀釋,使成最終濃度每 mL分別含 20µg 及 5µg 之檢品溶液,準照希復欣敏效價
測定項測定之。
貯 藏 法:本品應置於緊密容器內貯之。
用途分類:見希復欣敏。
口服懸液用希復欣敏
Cefixime for Oral Suspension
本品為希復欣敏與一種或多種稀釋劑、香料、防
腐劑及懸浮劑所成之乾粉,使用時依標誌指示加水振
搖而成一種懸液。
本品按標誌指示作成之懸液,每 mL 所含
C16H15N5O7S2 應相當於標誌含量之 90.0~120.0%。
鑑 別:按效價測定項操作所得層析圖譜,檢品溶液
與標準品溶液主波峯之滯留時間相同。
一般檢查及其他規定:
⑴ pH 值—本品按標誌指示所製成懸液之 pH 值應
為 2.5~4.5。⑵水分—取本品按照費氏水分測定法(通則 3010)測定之,其所含水分不得超過 2.0%。
⑶單位劑量均一度—應符合規定(通則 3016)。⑷一般規定—本品應符合可投藥容量測定法之規定
(通則 3038)。效價測定:
氫氧化四丁銨溶液、移動相溶媒、pH7.0 緩衝液、分
離率測試液、標準品溶液及層析裝置—按照希復
欣敏(第 557 頁)效價測定項之規定製備。
檢品溶液—取本品按標誌指示製成懸液,精確量取
新鮮配製、無氣泡之懸液適量,以 pH7.0 緩衝液作
定量稀釋,使成每 mL 含希復欣敏 0.2mg 之溶液。
測定法—準照希復欣敏效價測定項測定法測定之,
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取檢品每 mL 含 C16H15N5O7S2 之
mg 數:
(LC / D) (rU / rS)L:本品標誌按指示作成之懸液每 mL 含希復欣
敏之 mg 數。
D:本品標誌按指示作成之懸液每 mL 含量及稀
釋倍數計算,檢品溶液每 mL 所含希復欣敏
之 mg 數。
其他符號與希復欣敏效價測定項同義。
貯 藏 法:本品應置於緊密容器常溫貯放之。
用途分類:見希復欣敏。
希復欣敏顆粒
Cefixime Granules
本品為希復欣敏顆粒劑。
本品所含希復欣敏(C16H15N5O7S2)應為標誌含
量之 90.0~120%。
鑑 別:取本品準照希復欣敏(第 557 頁)鑑別項鑑
別之。
一般檢查及其他規定:
⑴溶離度—按照通則 3015 方法測定。
溶 媒:pH7.2 之 0.05M 磷酸鹽緩衝液(取磷酸
二氫鉀 6.8g,溶於水 1000mL,以 1N 氫氧化
鉀調整其 pH 值為 7.2);900mL裝置Ⅰ:100rpm時 程:45 分鐘
測定法—本試驗所得溶液經取樣、過濾,並以溶
離溶媒適度稀釋後,按照紫外光吸光度測定法
(通則 1008)於波長 288nm 附近呈最大吸收處測
定其吸光度,與已知濃度之希復欣敏對照標準
品溶於相同溶媒(可使用不超過標準品溶液最終
容量 0.1% 之甲醇助溶)所成溶液之吸光度相比
對,計算所溶離 C16H15N5O7S2 之量。
容 許 範 圍—於 四 十 五 分 鐘 時 程 內 所 溶 離
C16H15N5O7S2 之量不得少於標誌含量之 75%(Q)。
⑵水分—取本品按照費氏水分測定法(通則 3010)測定之,其所含水分不得超過 3.0%。
⑶單位劑量均一度—如為單劑量包裝,應符合規定
(通則 3016)。⑷可投藥容量—本品如供調製口服液劑或懸液劑
者,應符合可投藥容量測定法之規定(通則 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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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價測定:取本品研成細粉。依其標誌含量取相當於
希復欣敏約 50mg 之細粉,精確稱定,加乙醇適量振
搖混合,並稀釋成每 mL 含希復欣敏 2.5mg 之溶液,
必要時離心分離或過濾之。取此溶液,再以 pH7.0 之
0.1M 磷酸鹽緩衝液次第定量稀釋,使成每 mL 分別
含希復欣敏 20µg 及 5µg 之檢品溶液,按照希復欣敏
效價測定法測定之。
貯 藏 法:本品應置於緊密容器內貯之。
用途分類:見希復欣敏。
希復欣敏錠
Cefixime Tablets
本品所含 C16H15N5O7S2 應為標誌含量之 90.0~110.0%。
鑑 別:按效價測定項所得層析圖譜,檢品溶液與標
準品溶液主波峯之滯留時間相同。
一般檢查及其他規定:
⑴溶離度—按照通則 3015 方法測定。
溶 媒:pH7.2 之 0.05M 磷酸鹽緩衝液(取磷酸
二氫鉀 6.8g 溶於水 1000mL,以 1N 氫氧化鈉
液調整其 pH 值為 7.2 即得);900mL裝置Ⅰ:100rpm時 程:45 分鐘
測定法—本試驗所得溶液,經取樣過濾,必要時
濾液以溶離溶媒適當稀釋後,按紫外光吸光度測
定法(通則 1008)於波長 288nm 附近呈最大吸收
處測定其吸光度,與已知濃度希復欣敏對照標準
品溶於相同溶媒所成標準品溶液之吸光度相比
對,計算所溶離 C16H15N5O7S2 之量(注意─配製
標準品溶液時,可先將對照標準品加不超過所作
溶液最終容量 0.1% 之甲醇使溶,必要時亦可藉
超音波振盪促其溶解再以溶媒稀釋之)。
容 許 範 圍—於 四 十 五 分 鐘 時 程 內 所 溶 解
C16H15N5O7S2 之量,不得少於標誌含量之 75%(Q)。
⑵水分—取本品按照費氏水分測定法(通則 3010)測定之,其所含水分不得超過 10.0%。
⑶單位劑量均一度—應符合規定(通則 3016)。⑷一般規定—本品應符合錠劑之一般規定(通則
4024)。效價測定:
氫氧化四丁銨溶液、移動相溶媒、pH7.0 緩衝液、分
離率測試液、標準品溶液及層析裝置—按照希復
欣敏(第 557 頁)效價測定項下規定製備。
檢品溶液—取本品二十錠以上,稱量後研成細粉,
取相當希復欣敏約 400mg 之細粉,置 100-mL 容量
瓶中,加 pH7.0 緩衝液 75mL,超音波振盪之,冷
後續加至容量,混勻後,離心分離之。取上澄液
5.0mL,置 100-mL 容量瓶中,加 pH7.0 緩衝液至
容量混勻。
測定法—準照希復欣敏效價測定項測定法測定之,
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取檢品含 C16H15N5O7S2 之 mg數:
2000C (rU / rS)式中符號與希復欣敏效價測定法同義。
貯 藏 法:本品應置於緊密容器中貯之。
用途分類:見希復欣敏。
鹽酸頭孢美欣
Cefmenoxime Hydrochloride
O
NOCH3
NH
N
S
SS
NH2N
HO O
H H
O
2
HCl
Cefmenoxime Hydrochloride
N
N
N
N
CH3
(C16H17N9O5S3)2 • HCl 分子量:1059.58本品每 mg 所含 C16H17N9O5S3 之效價按乾品計算
應為 869~1015µg。性 狀:
⑴一般性狀—本品為白色至淡橘黃色結晶或結晶性
粉末。
⑵溶解度—本品極微溶於水,易溶於甲醯胺,微溶
於甲醇,幾不溶於無水乙醇及乙醚。
鑑 別:
⑴本品溶於 pH6.8 緩衝液(按含量測定項下方法製
備)溶液(1→40000)按照紫外光吸光度測定法
(通則 1008)測定之,其吸收光譜與本品對照標準
品依同法配製之置溶液,於相同波長處呈最大及最
小吸收。
⑵按含量測定項操作所得層析圖譜以內部標準品波峯
為比對,檢品溶液與標準品溶液所呈現頭孢美欣波
峯,之滯留時間相同。
雜質檢查及其他規定:
⑴水分—取本品按照費氏水分測定法(通則 3010)測定之,惟以處理引濕性物質方式,以預經於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