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fixime for oral suspension - lawlove · 2019-02-27 · cefixime for oral suspen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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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藥典第七版 559 鑑  別:取本品內容物準照希復欣敏(第 557 頁)鑑 別項鑑別之。 一般檢查及其他規定: 取本品按照費氏水分測定法(通則 3010 )測定之, 其所含水分不得超過 12.0%一般規定本品應符合膠囊劑之一般規定(通則 4023 )。 效價測定:取本品二十錠以上,精確稱定,儘量取出 其內容物,充分混合,必要時空膠囊以乙醚洗滌, 於室溫乾燥後稱量,計算內容物之淨重。取相當於 希復欣敏約 100mg 之本品內容物,精確稱定,溶於 pH7.0 0.1M 磷酸鹽緩衝液,使成每 mL 含希復欣 1.0mg 之溶液,必要時予以離心或過濾。取此溶液 再以相同緩衝液次第定量稀釋,使成最終濃度每 mL 分別含 20μg 5μg 之檢品溶液,準照希復欣敏效價 測定項測定之。 法:本品應置於緊密容器內貯之。 用途分類:見希復欣敏。 口服懸液用希復欣敏 Cefixime for Oral Suspension 本品為希復欣敏與一種或多種稀釋劑、香料、防 腐劑及懸浮劑所成之乾粉,使用時依標誌指示加水振 搖而成一種懸液。 本 品 按 標 誌 指 示 作 成 之 懸 液, 每 mL 所含 C 16 H 15 N 5 O 7 S 2 應相當於標誌含量之 90.0120.0%鑑  別:按效價測定項操作所得層析圖譜,檢品溶液 與標準品溶液主波峯之滯留時間相同。 一般檢查及其他規定: pH 本品按標誌指示所製成懸液之 pH 值應 2.54.5水分取本品按照費氏水分測定法(通則 3010 測定之,其所含水分不得超過 2.0%單位劑量均一度應符合規定(通則 3016 )。 一般規定本品應符合可投藥容量測定法之規定 (通則 3038 )。 效價測定: 氫氧化四丁銨溶液、移動相溶媒、pH7.0 緩衝液、分 離率測試液、標準品溶液及層析裝置按照希復 欣敏(第 557 頁)效價測定項之規定製備。 檢品溶液取本品按標誌指示製成懸液,精確量取 新鮮配製、無氣泡之懸液適量,以 pH7.0 緩衝液作 定量稀釋,使成每 mL 含希復欣敏 0.2mg 之溶液。 測定法準照希復欣敏效價測定項測定法測定之, 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取檢品每 mL C 16 H 15 N 5 O 7 S 2 mg 數: (LC / D) (r U / r S ) L:本品標誌按指示作成之懸液每 mL 含希復欣 敏之 mg 數。 D:本品標誌按指示作成之懸液每 mL 含量及稀 釋倍數計算,檢品溶液每 mL 所含希復欣敏 mg 數。 其他符號與希復欣敏效價測定項同義。 法:本品應置於緊密容器常溫貯放之。 用途分類:見希復欣敏。 希復欣敏顆粒 Cefixime Granules 本品為希復欣敏顆粒劑。 本品所含希復欣敏(C 16 H 15 N 5 O 7 S 2 )應 為 標 誌 含 量之 90.0120%鑑  別:取本品準照希復欣敏(第 557 頁)鑑別項鑑 別之。 一般檢查及其他規定: 溶離度按照通則 3015 方法測定。 媒:pH7.2 0.05M 磷酸鹽緩衝液(取磷酸 二氫鉀 6.8g,溶於水 1000mL,以 1N 氫氧化 鉀調整其 pH 值為 7.2 );900mL 裝置Ⅰ:100rpm 程:45 分鐘 測定法本試驗所得溶液經取樣、過濾,並以溶 離溶媒適度稀釋後,按照紫外光吸光度測定法 (通則 1008 )於波長 288nm 附近呈最大吸收處測 定其吸光度,與已知濃度之希復欣敏對照標準 品溶於相同溶媒(可使用不超過標準品溶液最終 容量 0.1% 之甲醇助溶)所成溶液之吸光度相比 對,計算所溶離 C 16 H 15 N 5 O 7 S 2 之量。 容許範圍於四十五分鐘時程內所溶離 C 16 H 15 N 5 O 7 S 2 之量不得少於標誌含量之 75% Q)。 水分取本品按照費氏水分測定法(通則 3010 測定之,其所含水分不得超過 3.0%單位劑量均一度如為單劑量包裝,應符合規定 (通則 3016 )。 可投藥容量本品如供調製口服液劑或懸液劑 者,應符合可投藥容量測定法之規定(通則 3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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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藥 典 第 七 版

559

鑑  別:取本品內容物準照希復欣敏(第 557 頁)鑑

別項鑑別之。

一般檢查及其他規定:

⑴取本品按照費氏水分測定法(通則 3010)測定之,

其所含水分不得超過 12.0%。

⑵一般規定—本品應符合膠囊劑之一般規定(通則

4023)。效價測定:取本品二十錠以上,精確稱定,儘量取出

其內容物,充分混合,必要時空膠囊以乙醚洗滌,

於室溫乾燥後稱量,計算內容物之淨重。取相當於

希復欣敏約 100mg 之本品內容物,精確稱定,溶於

pH7.0 之 0.1M 磷酸鹽緩衝液,使成每 mL 含希復欣

敏 1.0mg 之溶液,必要時予以離心或過濾。取此溶液

再以相同緩衝液次第定量稀釋,使成最終濃度每 mL分別含 20µg 及 5µg 之檢品溶液,準照希復欣敏效價

測定項測定之。

貯 藏 法:本品應置於緊密容器內貯之。

用途分類:見希復欣敏。

口服懸液用希復欣敏

Cefixime for Oral Suspension

本品為希復欣敏與一種或多種稀釋劑、香料、防

腐劑及懸浮劑所成之乾粉,使用時依標誌指示加水振

搖而成一種懸液。

本品按標誌指示作成之懸液,每 mL 所含

C16H15N5O7S2 應相當於標誌含量之 90.0~120.0%。

鑑  別:按效價測定項操作所得層析圖譜,檢品溶液

與標準品溶液主波峯之滯留時間相同。

一般檢查及其他規定:

⑴ pH 值—本品按標誌指示所製成懸液之 pH 值應

為 2.5~4.5。⑵水分—取本品按照費氏水分測定法(通則 3010)測定之,其所含水分不得超過 2.0%。

⑶單位劑量均一度—應符合規定(通則 3016)。⑷一般規定—本品應符合可投藥容量測定法之規定

(通則 3038)。效價測定:

氫氧化四丁銨溶液、移動相溶媒、pH7.0 緩衝液、分

離率測試液、標準品溶液及層析裝置—按照希復

欣敏(第 557 頁)效價測定項之規定製備。

檢品溶液—取本品按標誌指示製成懸液,精確量取

新鮮配製、無氣泡之懸液適量,以 pH7.0 緩衝液作

定量稀釋,使成每 mL 含希復欣敏 0.2mg 之溶液。

測定法—準照希復欣敏效價測定項測定法測定之,

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取檢品每 mL 含 C16H15N5O7S2 之

mg 數:

(LC / D) (rU / rS)L:本品標誌按指示作成之懸液每 mL 含希復欣

敏之 mg 數。

D:本品標誌按指示作成之懸液每 mL 含量及稀

釋倍數計算,檢品溶液每 mL 所含希復欣敏

之 mg 數。

其他符號與希復欣敏效價測定項同義。

貯 藏 法:本品應置於緊密容器常溫貯放之。

用途分類:見希復欣敏。

希復欣敏顆粒

Cefixime Granules

本品為希復欣敏顆粒劑。

本品所含希復欣敏(C16H15N5O7S2)應為標誌含

量之 90.0~120%。

鑑  別:取本品準照希復欣敏(第 557 頁)鑑別項鑑

別之。

一般檢查及其他規定:

⑴溶離度—按照通則 3015 方法測定。

溶 媒:pH7.2 之 0.05M 磷酸鹽緩衝液(取磷酸

二氫鉀 6.8g,溶於水 1000mL,以 1N 氫氧化

鉀調整其 pH 值為 7.2);900mL裝置Ⅰ:100rpm時 程:45 分鐘

測定法—本試驗所得溶液經取樣、過濾,並以溶

離溶媒適度稀釋後,按照紫外光吸光度測定法

(通則 1008)於波長 288nm 附近呈最大吸收處測

定其吸光度,與已知濃度之希復欣敏對照標準

品溶於相同溶媒(可使用不超過標準品溶液最終

容量 0.1% 之甲醇助溶)所成溶液之吸光度相比

對,計算所溶離 C16H15N5O7S2 之量。

容 許 範 圍—於 四 十 五 分 鐘 時 程 內 所 溶 離

C16H15N5O7S2 之量不得少於標誌含量之 75%(Q)。

⑵水分—取本品按照費氏水分測定法(通則 3010)測定之,其所含水分不得超過 3.0%。

⑶單位劑量均一度—如為單劑量包裝,應符合規定

(通則 3016)。⑷可投藥容量—本品如供調製口服液劑或懸液劑

者,應符合可投藥容量測定法之規定(通則 3038)。

中 華 藥 典 第 七 版

560

效價測定:取本品研成細粉。依其標誌含量取相當於

希復欣敏約 50mg 之細粉,精確稱定,加乙醇適量振

搖混合,並稀釋成每 mL 含希復欣敏 2.5mg 之溶液,

必要時離心分離或過濾之。取此溶液,再以 pH7.0 之

0.1M 磷酸鹽緩衝液次第定量稀釋,使成每 mL 分別

含希復欣敏 20µg 及 5µg 之檢品溶液,按照希復欣敏

效價測定法測定之。

貯 藏 法:本品應置於緊密容器內貯之。

用途分類:見希復欣敏。

希復欣敏錠

Cefixime Tablets

本品所含 C16H15N5O7S2 應為標誌含量之 90.0~110.0%。

鑑  別:按效價測定項所得層析圖譜,檢品溶液與標

準品溶液主波峯之滯留時間相同。

一般檢查及其他規定:

⑴溶離度—按照通則 3015 方法測定。

溶 媒:pH7.2 之 0.05M 磷酸鹽緩衝液(取磷酸

二氫鉀 6.8g 溶於水 1000mL,以 1N 氫氧化鈉

液調整其 pH 值為 7.2 即得);900mL裝置Ⅰ:100rpm時 程:45 分鐘

測定法—本試驗所得溶液,經取樣過濾,必要時

濾液以溶離溶媒適當稀釋後,按紫外光吸光度測

定法(通則 1008)於波長 288nm 附近呈最大吸收

處測定其吸光度,與已知濃度希復欣敏對照標準

品溶於相同溶媒所成標準品溶液之吸光度相比

對,計算所溶離 C16H15N5O7S2 之量(注意─配製

標準品溶液時,可先將對照標準品加不超過所作

溶液最終容量 0.1% 之甲醇使溶,必要時亦可藉

超音波振盪促其溶解再以溶媒稀釋之)。

容 許 範 圍—於 四 十 五 分 鐘 時 程 內 所 溶 解

C16H15N5O7S2 之量,不得少於標誌含量之 75%(Q)。

⑵水分—取本品按照費氏水分測定法(通則 3010)測定之,其所含水分不得超過 10.0%。

⑶單位劑量均一度—應符合規定(通則 3016)。⑷一般規定—本品應符合錠劑之一般規定(通則

4024)。效價測定:

氫氧化四丁銨溶液、移動相溶媒、pH7.0 緩衝液、分

離率測試液、標準品溶液及層析裝置—按照希復

欣敏(第 557 頁)效價測定項下規定製備。

檢品溶液—取本品二十錠以上,稱量後研成細粉,

取相當希復欣敏約 400mg 之細粉,置 100-mL 容量

瓶中,加 pH7.0 緩衝液 75mL,超音波振盪之,冷

後續加至容量,混勻後,離心分離之。取上澄液

5.0mL,置 100-mL 容量瓶中,加 pH7.0 緩衝液至

容量混勻。

測定法—準照希復欣敏效價測定項測定法測定之,

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取檢品含 C16H15N5O7S2 之 mg數:

2000C (rU / rS)式中符號與希復欣敏效價測定法同義。

貯 藏 法:本品應置於緊密容器中貯之。

用途分類:見希復欣敏。

鹽酸頭孢美欣

Cefmenoxime Hydrochloride

O

NOCH3

NH

N

S

SS

NH2N

HO O

H H

O

2

HCl

Cefmenoxime Hydrochloride

N

N

N

N

CH3

(C16H17N9O5S3)2 • HCl 分子量:1059.58本品每 mg 所含 C16H17N9O5S3 之效價按乾品計算

應為 869~1015µg。性  狀:

⑴一般性狀—本品為白色至淡橘黃色結晶或結晶性

粉末。

⑵溶解度—本品極微溶於水,易溶於甲醯胺,微溶

於甲醇,幾不溶於無水乙醇及乙醚。

鑑  別:

⑴本品溶於 pH6.8 緩衝液(按含量測定項下方法製

備)溶液(1→40000)按照紫外光吸光度測定法

(通則 1008)測定之,其吸收光譜與本品對照標準

品依同法配製之置溶液,於相同波長處呈最大及最

小吸收。

⑵按含量測定項操作所得層析圖譜以內部標準品波峯

為比對,檢品溶液與標準品溶液所呈現頭孢美欣波

峯,之滯留時間相同。

雜質檢查及其他規定:

⑴水分—取本品按照費氏水分測定法(通則 3010)測定之,惟以處理引濕性物質方式,以預經於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