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编:吕 颖 付英涛 主 审:姚增途 乔伯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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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吕 颖 付英涛 主 审:姚增途 乔伯年. 单元 8 工程建设纠纷处理法规. 8.1 工程建设常见纠纷. 8.2 工程建设纠纷的处理方式. 目 录. 单元 8 工程建设纠纷处理法规. 单元 8 工程建设纠纷处理法规. 1 了解工程建设常见纠纷的类型; 2 了解工程建设纠纷证据的收集和应用; 3 掌握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成因和防范措 施; 4 掌握工程建设纠纷的处理方法与特点; 5 掌握工程建设仲裁的范围、程序、法律效力 等规定; 6 掌握工程建设诉讼的管辖权、程序、诉讼时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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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教育建筑工程施工专业规划教材中等职业教育建筑工程施工专业规划教材

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建设法规GONGCHENG JIANSHE FAGUI

主 编:吕 颖 付英涛主 审:姚增途 乔伯年

单元 8 工程建设纠纷处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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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8.1 工程建设常见纠纷 工程建设常见纠纷

单元 8 工程建设纠纷处理法规

目 录

8.2 8.2 工程建设纠纷的处理方式 工程建设纠纷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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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元 8 工程建设纠纷处理法规

1了解工程建设常见纠纷的类型;2了解工程建设纠纷证据的收集和应用;3掌握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成因和防范措 施;4掌握工程建设纠纷的处理方法与特点;5掌握工程建设仲裁的范围、程序、法律效力 等规定;6掌握工程建设诉讼的管辖权、程序、诉讼时 效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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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工程建设常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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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纠纷,是指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差别、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者因为客观原因的发生而引起的矛盾,所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8.1.1 工程建设常见纠纷的类型

8.1 工程建设常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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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的建设过程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其中涉及的工作种类繁多,由此形成的工程建设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非常多。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因为复杂的承包关系,使得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纠纷成为研究工程建设纠纷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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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工程监理以及相邻关系、环境保护、安全措施等各个环节工作形成各种合同关系,围绕合同的效力、工程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等极易引起纠纷。据此可以将工程建设纠纷划分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纠纷、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合同纠纷、工程建设其他纠纷,其中又以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最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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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纠纷中,施工合同纠纷最为突出。所谓施工合同纠纷,就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因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异议或者因为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中应承担的义务等原因而产生的纠纷。

8.1.2 工程建设常见纠纷的防范措施和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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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1 工程建设合同纠纷的总体防范措施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应当树立正确的纠纷防范意识,从总体出发制定正确的防范措施,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① 认真学习、理解和遵守合同约定及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履行合同做好理论上的准备;② 提高合同意识,强化诚信履约意识,从主观上树立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识;③ 建立和完善企业合同管理体系和合同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制度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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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建立有效的纠纷防范专业组织机构,增强自己的合同履行能力;⑤ 正确、合理使用相关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建立企业标准的合同文本系列,增强自身签订合同的规范性;⑥ 提高对合同进行风险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建立行之有效的纠纷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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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2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成因和防范措施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纠纷主要涉及合同主体资格纠纷、合同工程款纠纷、施工合同质量和保修纠纷、合同分包与转包纠纷、合同工期纠纷、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合同竣工验收纠纷、合同审计与审价纠纷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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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不同纠纷发生的原因和影响因素,当事人应当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 1 )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纠纷的成因和防范措施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 发包方存在主体资格问题;②承包方无资质或资质不够;③因联合体承包导致的纠纷;④因“挂靠”问题产生的纠纷;⑤因无权代理导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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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于上述原因而导致的施工合同主体纠纷,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制定防范措施:①加强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与监管;②加强对承包方资质和相关人员资格的审查,避免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方订立合同;③联合体承包应合法、规范、自愿;④核实资质,避免“挂靠”;⑤加强对授权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避免无权代理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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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成因和防范措施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 建筑市场竞争过分激烈;②签订的施工合同存在缺陷;③工程量计算不正确及工程量增减;④单价和总价不匹配;⑤工程变更;⑥施工索赔;⑦价格调整;⑧工程款恶意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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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① 提高风险预防和管理能力;②签订责权利清晰的书面合同;③加强工程量的计算和审核,避免合同缺陷;④避免合同总价和分项工程单价之间的不符;⑤加强工程量变更的管理;⑥科学规范地进行施工索赔;⑦正确签订和处理调价条款;⑧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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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施工合同质量及保修纠纷施工合同质量及保修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 违反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进行项目建设;②不合理地压价和缩短工期;③设计或施工中提出违反质量和安全标准的不合理要求;④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单位或者肢解发包;⑤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有关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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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⑦未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施工以及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⑧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⑨监理制度不严格,监理服务不规范、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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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合同质量及保修纠纷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①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进行工程建设;②对造价和工期的要求应当符合客观规律;③遵守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相关要求;④合理划分标段,不能随意肢解发包工程;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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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加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采购的管理;⑦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进行施工;⑧完善质量保修责任制度;⑨严格监理制度,加强质量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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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施工合同分包与转包纠纷的成因和防范措施施工合同分包与转包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 由于当事人资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②承发包范围不清而产生的纠纷;③违法转包而产生的纠纷;④总包对分包管理不严而产生的纠纷;⑤当事人配合与协调问题而产生的纠纷;⑥因为违约和罚款问题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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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合同分包与转包纠纷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①加强对分包商资质的审查和管理;②明确分包范围和履约范围,确定责任承担办法;③严格禁止转包;④加强对分包各项工作的管理;⑤加强有关当事人的配合与协调;⑥避免违约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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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施工合同工期纠纷的成因和防范措施施工合同工期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 合同工期约定不合理;②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存在缺陷;③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④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增减频繁;⑤不可抗力发生的影响;⑥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及周围相邻关系影响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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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工期纠纷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① 合同工期约定要符合客观规律;②加强施工进度计划管理;③施工现场应当具备水、电、路、气等施工条件;④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提高工程施工稳定性;⑤避免、减少和控制不可抗力的不利影响;⑥加强外部关系的协调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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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的成因和防范措施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 合同本身存在缺陷;②该项工程具有的不可预见性;③设计与施工之间存在脱节;④“三边工程”导致大量变更产生;⑤大量口头变更导致事后责任不清;⑥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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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变更和解除纠纷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①明确合同内容,避免合同缺陷;②做好工程的计划性和预见性;③避免设计与施工之间的脱节;④避免“三边工程”;⑤规范工程变更,减少口头变更;⑥在合同中明确规范单方解除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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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纠纷的成因和防范措施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 因为竣工验收标准、范围和程序等问题导致的纠纷;②当事人对隐蔽工程竣工验收产生的纠纷;③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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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竣工验收纠纷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① 合同中明确规定竣工验收标准、范围和程序;②严格按照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隐蔽工程竣工验收;③建设单位应当避免未经竣工验收而提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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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施工合同审计和审价纠纷的成因和防范措施施工合同审计和审价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 有关各方对审计审价监督权的认识偏差;②审计机关对工程审计审价权利的独立性得不到保证;③工程造价的技术性问题;④审计审价范围、时间、结果和责任承担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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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审计和审价纠纷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① 当事人应当正确认识审计审价监督权;②确保审计机关对工程审计审价权利的独立性;③确保审计审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④严格规范审计审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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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征。证据在工程建设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当事人只有通过证据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观点。因此,掌握必要的证据收集和应用知识,是解决工程建设纠纷的基础,才能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8.1.3 工程建设纠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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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1 证据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证据有七种:( 1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合同、信函、电报、图纸、传真、图表等各种书面文件或者纸质文字材料,但是书证的物质载体并不限于纸质材料,非纸质的物质也可以作为载体,如木、竹、金属等均可能成为书证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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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物品、所有权有争议的物品、合同纠纷中质量有争议的物品、侵权损害的客体事物等,都是常见的物证。物证以物质的存在、外部特征和属性等对案件起到证明作用。与其他证据相比较,物证具有较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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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的证据方法是现代科技发展的结果。随着电子产品的普及化,在诉讼中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使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常见的视听资料有录像带、录音带、胶卷、电脑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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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证人证言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并向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下列几类人不能作为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诉讼代理人;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员;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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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是指那些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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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例如质量责任鉴定、痕迹鉴定等。( 7 )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察后所作的记录,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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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2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收集,是指在法律事务中,证明主体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和固定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工程建设纠纷多为民事纠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围绕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当事人搜集证据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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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保全即证据的固定和保管,是指为了防止特定证据的自然泯灭、人为的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用一定的形式将其固定并加以妥善保管,以便在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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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3 证据的应用证据的应用,也就是证明当事人自己主张的过程。一般认为,证明的过程由举证、质证、认证三部分组成。举证,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行为。建设工程纠纷往往涉及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门性问题,在诉讼中一般需要进行鉴定。因此,在建设工程纠纷中,鉴定是常用的举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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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是指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辩驳的过程。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认证,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质证或者当事人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行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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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4 工程建设合同纠纷的常见证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结合工程建设纠纷的原因,其纠纷中常见的证据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图纸和技术规范、承包商的报价文件等。( 2 )来往信件。如业主的变更指令,各种认可信、通知、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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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各种会议纪要。如在标前会议和决标前的澄清会议上,对承包商问题的书面答复,或者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 ( 4 )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包括总进度计划,每月进度修改计划、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月进度报表等。( 5 )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如施工记录、施工备忘录、工长和检查员的工作日记、监理工程师填写的施工记录和各种签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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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工程照片。如表示工程进度的照片、隐蔽工程覆盖前的照片、业主责任造成返工和工程损坏的照片等。( 7 )气象报告。如果遇到恶劣的天气,应作记录,并请工程师签字。( 8 )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 9 )市场行情资料。如市场价格、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银行的外汇比率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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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工程中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如工程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图纸分析报告、文物和化石的发现记录、隐蔽工程验收报告、材料试验报告、材料设备开箱验收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 11 )工程的交接记录(应注明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路情况等),图纸和各种资料的交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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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各种会计核算资料。如工资报表、工程款账单、各种收付款原始凭证,总分类账、管理费用报表、工程承包报表等。( 13 )符合国家法律要求的其他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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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工程建设纠纷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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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工程建设纠纷的处理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8.2.2 工程建设纠纷处理方式

8.2 工程建设纠纷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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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 和解和解,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当建设工程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协商的方式处理纠纷。

8.2 工程建设纠纷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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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自愿原则。和解就是要协商,必须以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和解的处理方式为基础,满足当事人意识上的自我需要,并且能够认真地履行和解协议,这样才能够有效地解决纠纷。

8.2 工程建设纠纷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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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平等原则。和解处理纠纷,需要当事人的平等协商,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威胁或者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

8.2 工程建设纠纷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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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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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解解决工程建设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简便易行,能及时、经济地解决纠纷;( 2)和解依靠当事人的妥协与让步,没有第三方介入,有利于维护双方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 3)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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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2 调解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人 (即调解人 )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调解协议经纠纷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调解的处理方式,引入了第三人协助,可以更加客观地分析矛盾和纠纷,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顺利解决工程建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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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自愿原则。纠纷发生后,是否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也必须是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人既不能代替当事人达成协议,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

8.2 工程建设纠纷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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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同法律、法规和政策相违背。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调解是狭义上的调解,不包括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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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解决工程建设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调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进行,对调解人的身份没有过多的限制,一般应当选择双方都认可、信任的人为佳; ( 2)能够比较及时、经济地解决纠纷;( 3)有利于消除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维护双方长期合作关系;( 4)调解协议同样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依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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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3 仲裁仲裁也称“公断”,是指由仲裁机构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在当事人提出申请以后,按照法律规定对纠纷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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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的规定,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般仅限于在经济、贸易、海事、运输和劳动中产生的纠纷。如果是因人身关系和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财产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则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而且,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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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仲裁方式解决工程建设纠纷具有以下鲜明的特色:( 1 )自愿性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纠纷处理方式。( 2 )专业性工程建设纠纷涉及领域的专业性较强,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和能力的专家作裁判更能体现专业权威性,同时也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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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灵活性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和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弹性。( 4 )保密性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都明确体现了仲裁的保密性,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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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促使工程建设纠纷迅速地得到处理,减少纠纷造成的损失。( 6 )经济性由于时间上的快捷和程序上的灵活,使得仲裁过程中形成的费用相对减少,可以有效地降低处理工程建设纠纷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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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独立性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各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处理工程建设纠纷。( 8 )执行的强制性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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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4 诉讼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对所诉争议进行审理和判决,从而解决工程建设纠纷的法律活动。由于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与调解协议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和执行力,所以用和解与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能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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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仲裁的方式虽然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在实践中很受当事人欢迎,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无法达成仲裁协议,就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以,诉讼是解决工程建设纠纷的最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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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处理工程建设纠纷最有效的方式,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 )程序严格性。程序严格性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的程序和作出的裁定、判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2 )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平等性。这种平等性表现为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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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两审终审制。如果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依法提起上诉。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4 )执行的强制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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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纠纷仲裁,是指工程建设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承诺将工程建设纠纷交由专门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仲裁机构依法做出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在实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8.2.2 工程建设纠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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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 仲裁的受理范围《仲裁法》是调整和规范仲裁制度的基本法律,其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以适用仲裁解决。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受理范围。同时还指出 ,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不属于仲裁受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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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2 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依法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但是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而且,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设立仲裁委员会,依法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只有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才能从事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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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3 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委员会解决的协议。仲裁协议是申请仲裁的前提,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在依法签订的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前,以书面方式签订仲裁协议书,也允许在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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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①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这是仲裁协议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当事人明确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思表示。② 仲裁事项。仲裁事项是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纠纷范围。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就此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则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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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由于仲裁没有法定管辖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可以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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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4 仲裁的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 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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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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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5 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依法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庭负责纠纷审理工作。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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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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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6 仲裁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有权在仲裁过程中进行辩论。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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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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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7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撤销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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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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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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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讲,诉讼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诉讼过程包括当事人或者检察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审理和裁决、裁定或者判决的执行等。

8.2.3 工程建设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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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1 诉讼的种类根据我国相关诉讼法律的规定,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 1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裁判,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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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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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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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2 诉讼的管辖因工程建设纠纷而导致的诉讼多数属于民事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诉讼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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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级别管辖我国人民法院按级别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别的人民法院都有其相应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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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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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多为合同纠纷,诉讼时一般选择被告的住所地和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尤其是选择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有效地保证诉讼审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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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移送管辖当事人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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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指定管辖对于民事诉讼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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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3 第一审普通程序由于工程建设纠纷的成因众多,当事人权利义务复杂,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一般都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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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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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起诉状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自身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的来源以及证人姓名和住所。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起诉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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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书面或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在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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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在开庭日期三日之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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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的一般步骤是:① 法庭调查,即在法庭上通过展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调查;②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辩论权,在法庭上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③评议和宣判,就是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确定适用的法律,最后宣告案件的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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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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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诉讼中止和终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规定情形包括:① 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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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当出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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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情形包括:① 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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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制作裁定书和判决书,公开宣布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①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②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③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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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人民法院对案件中的程序性问题,一般依法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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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以下范围:① 不予受理;②对管辖权有异议的;③驳回起诉;④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⑤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⑥中止或者终结诉讼;⑦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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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中止或者终结执行;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⑩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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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4 第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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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审理程序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不得再上诉。人民法院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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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5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为了保障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得以改正而设立的一种程序。它并不是每个案件必经的程序。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8.2 工程建设纠纷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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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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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6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的种类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守诉讼时效的规定。所谓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每一种诉讼时效都由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的诉讼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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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时效的种类为:① 一般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普遍适用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两年。② 特殊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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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的特殊诉讼时效可分为三种:a 短期时效。我国的短期诉讼时效是一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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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长期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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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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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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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诉讼时效的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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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为一定的法定事由产生,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中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失后,诉讼时效继续进行,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仍然有效,累计计算,但中止的时间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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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9月,鑫鑫商贸公司对投资建设的鑫鑫商厦进行招标,建宇建筑公司中标,双方签订鑫鑫商厦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建宇建筑公司承包鑫鑫商厦的施工任务,工程价款执行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以评标委员会审定的建宇建筑公司的标书为准,结算价按照新宇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审价结论确定。工程于 2006年 12月竣工,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造价经新宇造价咨询公司审定为 6548万元,双方对此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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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不久,市审计局对鑫鑫商厦决算进行审计。审计结论为:新宇造价咨询公司审定的工程造价多计 300万元,应当审减。市审计局作出决定:限期由鑫鑫商贸公司向建宇建筑公司收回多收工程款。鑫鑫商贸公司向建宇建筑公司索款无果,于是决定:以建宇建筑公司承包的鑫鑫商贸公司的另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款为目标,从中扣除 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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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宇建筑公司认为扣款行为不合法,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鑫鑫商贸公司返还扣款 300万元。问:( 1)案例中的纠纷是什么纠纷?( 2)你认为人民法院会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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