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社演講 兩岸服貿的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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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勞工社演講 兩岸服貿的審議程序

劉若凡 台大社會所碩士,現任國會助理

兩岸服貿的審議程序

Page 2: 勞工社演講 兩岸服貿的審議程序

黑箱服貿?

•服貿真的黑箱嗎?• 兩岸服務貿易協定,由陸委會授權財團法人海基會與中華人民共和

國財團法人海協會談判,後簽署協議交立法院備查。

•大家為何認為服貿黑箱?• 服貿突顯了兩岸簽署協議的程序爭議。• 常態中的「例外狀態」• 例外狀態逐步「常態化」• 介於條約締結法與兩岸條例的審議程序

Page 3: 勞工社演講 兩岸服貿的審議程序

誰來授權?

•談判的母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處理台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前項機構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為之,…必要時得委託其代為簽署協議。

• 〈第四條之二〉: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屬之文書。

• 〈第五條〉: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修正者,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內容未涉及法律修正者,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行政院核定,送立法院備查。

Page 4: 勞工社演講 兩岸服貿的審議程序

誰來授權?

•授權的主客關係• 中華民國「立法院」授權「行政院陸委會」→ 「行政院陸委會」

委託「財團法人海基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授權「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 「國台辦 」授權「社會團體法人海協會」。

•談判的機構,代表了談判的主體• 互不承認主權,互承認治權的條件下,由機構對機構的談判,指涉

回國與國的談判。

Page 5: 勞工社演講 兩岸服貿的審議程序

國際談判 or 國內談判?

•國際談判?• 〈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現行未通過〈條約締結法 〉

• 「行政院」核定→ 外交部主辦→得與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先行協商→協議應先報政院核可→簽署協議→批准條款或非批准條款→立法院審議(實質審查/院會審議/政院覆議)→總統批准或鑒察。

• 批准與否?條約之「批准」係指國際條約之當事者(即國家)對其締約代表簽署條約文之最後確認,通常包括此確認文件之交換或存放。

Page 6: 勞工社演講 兩岸服貿的審議程序

國際談判 or 國內談判?

•國內談判?•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為何是協議而非條約?

• 國內行政授權之國際書面協定,若已經法律授權,視其性質由主管機關依訂定法規之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處理。

• 立法院授權行政院陸委會→ 海基會簽署協議→法律案送立院審議或備查→協議案報行政院備查,送立法院查照。

•服貿到底是國際談判還是國內談判?

Page 7: 勞工社演講 兩岸服貿的審議程序

談判框架

•ECFA經濟談判框架•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是一個談判框架,規範接下來要談的

協議、內容、合作方式、爭端解決、例外及後續協議效力。(民國99 年 7 月 1 日政院核定,同日送立院審議。)

• 內容:主協議(貨品貿易、服務貿易)、配套(投保協議、貨幣清算、海關合作、智慧財產權)

• 合作方式:逐步排除雙方貨品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障礙,排除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Page 8: 勞工社演講 兩岸服貿的審議程序

談判框架

• 時效:六個月內展開磋商。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建立爭端解決程序,爭端解決協議生效前,由兩岸經合會加以解決。

•例外狀態下的常態談判

•自由貿易與國家市場:貨幣、製造業、服務業、關稅壁壘及非關稅壁壘。

• 兩岸經濟合作機構的直接與間接設立,與國內經濟部權責相疊。

• 政治機構的預設:互設兩岸辦事處。

Page 9: 勞工社演講 兩岸服貿的審議程序

兩國的市場想像

•中國和台灣的「一個經濟框架,各自表述」。

• 兩國所勾勒的談判框架,涉及國家市場想像的規劃與差異。中國所建立的磋商機制,透過經濟區的區位開放,可以有系統地去吸納開放帶來的衝擊。

• 中國整合亞洲經濟體的企圖:香港 CEPA 和珠江三角洲經濟區,台灣 ECFA 與福建海西經濟區。

• 中國的市場結構:區域經濟體的規模,各區域經濟體有其內規與發展方向。

Page 10: 勞工社演講 兩岸服貿的審議程序

兩國的市場想像

•台灣和中國的「一個經濟框架,各自表述」

• 台灣所勾勒的經濟框架,基本上是國對國的自由貿易框架。因此部分明文限制或關稅壁壘的開放,是為了換取後面非關稅壁壘及服務業限制性條件的開放。

• 台灣並未劃分自由經濟區,以區域為開放單位。(國家市場並未割裂為區域性經濟體)

•經濟部投審會作為政府最終投資審核把關者。(可上投審會網站觀察近幾年資金流動樣態)

Page 11: 勞工社演講 兩岸服貿的審議程序

分裂國家?

•紛亂制度:無法進程序的法案

•尤美女〈兩岸條例第四條之二、第五條〉:兩岸經合會資訊公開,協議簽署衝擊影響評估事前送立院,協議簽署三十日內送立院審議。

• 台聯黨團〈 第七十三條之一〉:中資不得投資經濟獨佔,國防,政治等影響國安,關鍵技術及敏感性科技之產業。

•李俊俋〈 第九十五條之三〉:談判不得排除行政程序法。

Page 12: 勞工社演講 兩岸服貿的審議程序

分裂國家?

•兩岸協議監督法:立院與政院,在野與執政的政治角力

•鄭麗君〈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明定簽署協議前應做評估報告,由立法院事前審查;立法院得做出決議,作為談判遵循原則;協商過程,政院應提專案報告;立院得以修正意見或保留意見通過。

•姚文智〈台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立院得派員參與談判,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之決議,應交公民投票複決。立院得對協議提出修正意見或保留意見。

•各項權力制衡的機制:以直接民主制衡代議士民主,以立法權制衡行政權,以程序的障礙制衡談判本身。(立場的光譜)

Page 13: 勞工社演講 兩岸服貿的審議程序

影響評估

•金流、物流、人流的社會評估

•金流:大資本的西進以及中小型資本的停留。

•物流:電子商務形成快速的貨品貿易通道。

• 人流:隨著產業及資本西進,人才也會流動。(過往限制性的服務業,人流移動已從中低階人才轉向高階人才)

• (對於社會評估,若撇除坊間政治二元對立的論述,實則普遍來說有相當的一致性。)

Page 14: 勞工社演講 兩岸服貿的審議程序

小結

• 服貿真的黑箱嗎?• 事實上,服貿協議並非憑空談判,它還是有一套遵循的機制。這套

機制因為台灣「例外國家」的特徵,使其繞過了相對嚴謹的國際談判程序,自行建造一種代表國家的談判流程。

•然而,黑箱的說法,某程度彰顯了台灣社會或政府,看待我們如何和中國這個經濟實體交往,彼此有不同的,歧異的立場。因而從未出程序的法案,我們看見了一個相對於各國,都更混亂而嚴格的兩岸協議法的制定。(儘管他們無法進入討論程序)

Page 15: 勞工社演講 兩岸服貿的審議程序

小結

• 政治實體如何影響經濟實體?•從談判過程中,我們也可以看見,並非坊間主流說法,經濟至上的思維導致了服貿的商談,而是一種政治實體的邏輯,如何去具體構成了談判,構成了國家對市場的控制跟鬆綁。

•問題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