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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

1、 進口供自用、參展及餽贈用洋菸酒之規定

二、不含酒精飲料之進口規定

三、進口歐盟各會員國產製之菸酒檢附原產地證明書之認定問題案

四、澳門製「五娘液」白酒可否進口之釋疑

五、廠商進口含有實施關稅配額農產品之原料型態混合物處理原則

六、錠狀、膠囊狀食品之進口規定

七、遠洋漁船魚貨進口規定

八、含花生仁之糕餅粉混合料進口規定

九、釋示CCC○五一○節下貨品疑義

十、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關稅配額農產品之處理原則

十一、醫療用中藥材歸屬號列參考名單

十二、出口國與我國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

十三、輸入CCC1211.90.91.90-5「其他藥用植物及植物之一部份(包括種子及果實),新鮮或乾燥,不論是否已切割壓碎或製粉」,免依輸入規定代號「502」辦理項目

十四、廠商自國外進口決明子乾品,可否免依輸入規定代號「502」辦理

十五、日本對輸入水產品之衛生檢疫措施

十六、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不適外銷運回國內銷售,不需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辦理簽證

十七、有關進口CCC2208.30.00.00-0項下「威士忌酒」,輸入規定代號「462」適用之相關說明。

十八、有關個人進口CCC2208.30.00.00-0項下「威士忌酒」,數量逾5公升,可否提領未超過5公升部分,並免附英國海關(HMRC)核發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亦即C&E 94J證明書)。

十九、有關廠商未取得財政部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夾藏與艙單貨名不符之香菸,是否有違「貿易法(如第17條)」相關規定。

二十、有關廠商進口列屬CCC2306.10.00.00-5「棉子油渣餅及固體殘渣物」項下之「棉仔粕」,並全數販賣予其他廠商,是否有違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等相關規定。

二十一、有關航空公司報運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進儲保稅倉庫以供飛機上販賣之免稅酒,是否應依輸入規定「462」辦理。

二十二、有關CCC2103.90.90.10-2「一般料理酒,以穀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釀造酒、蒸餾酒、酒精為基酒,加入0.5%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項下所稱「0.5%以上之鹽」,是否包含其本數0.5%。

二十二、(續)有關CCC2103.90.90.10-2「一般料理酒,以穀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釀造酒、蒸餾酒、酒精為基酒,加入0.5%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項下所稱「0.5%以上之鹽」,是否包含其本數0.5%。

附件一:農產品

項次

標題(相關機關)

現行內容

修正後

備註

進口供自用、參展及餽贈用洋菸酒之規定

(財政部國庫署)

(一)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進口供餽贈或自用(含展覽品)之洋菸酒,其數量不超過下列規定者,進口時免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

1.菸:捲菸五條(一、○○○支)、雪茄一二五支、菸絲五磅。

2.酒:五公升

(二)超過前開數量限制,且經財政部核符關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者,得憑該部核發之同意文件進口,進口後不得作營業用途使用。

依據:財政部90年12月31日台財庫第0900351445號令

一、自一○二年一月一日起,輸入供自用之菸酒,其數量不超過下列一定數量規定者,免附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

1. 菸:捲菸五條(一、○○○支)、雪茄一二五支、菸絲五磅。

1. 酒:五公升。

二、超過前開一定數量,且經財政部核符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者,得憑財政部核發之同意文件輸入。

三、依前二方式輸入之菸酒,輸入後不得移作營業用途使用。

依據:(一)財政部90年12月31日台財庫第0900351445號令

(二)財政部101年11月26日台財庫字第10103736720號令 及第10103736570號公告。

(三)財政部國庫署105年3月31日台庫酒字第10503640360號函

國庫署修正

不含酒精飲料之進口規定

(財政部國庫署)

  菸酒新制實施後,不含酒精飲料(係指飲料含酒精不超過0.5%VOL)即非屬菸酒管理法所稱之酒,,不得以酒為標示及宣傳,包括其產品包裝之文字、圖案均不得有使人誤信其為酒之情事,在菸酒管理法第四條、第三十五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均有明文,如有違反,依該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財政部91年2月19日台財庫字第0910006861號函

含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飲料,即非屬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所稱之酒,不得為酒或使人誤信為酒之標示、廣告或促銷,如有違反,依該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 (一)財政部91年2月19日台財庫字第0910006861號函

(二)財政部國庫署105年3月31日台庫酒字第10503640360號函

國庫署修正

進口歐盟各會員國產製之菸酒檢附原產地證明書之認定問題案

(財政部國庫署)

  廠商進口歐盟各會員國產製之菸酒,在不違背「中美菸酒協議書」之原則下,有關產地證明書之認定,凡由歐盟各會員國之授權機構為其他任一會員國所產菸酒簽發之歐盟產地證明書,均視同「由生產國政府或商會所開具之原產地證明書」。

依據:本局85年2月6日貿(85)一發字第01292號函

廠商進口歐盟各會員國產製之菸酒,在不違背「中美菸酒協議書」之原則下,有關產地證明書之認定,凡由歐盟各會員國之授權機構為其他任一會員國所產菸酒簽發之歐盟產地證明書,均視同「由生產國政府或商會所開具之原產地證明書」。

依據:(一)本局85年2月6日貿(85)一發字第01292號函

(二) 財政部國庫署105年3月31日台庫酒字第10503640360號函

國庫署:無需修正

澳門製「五娘液」白酒可否進口之釋疑

(財政部國庫署)

  XX貿易公司擬進口澳門製「五娘液」白酒,經查其所使用之品牌「五娘液」,與大陸「五糧液」之品牌不同,如確屬澳門產製者,可依酒類之輸入規定辦理進口,惟是項貨品所使用之商標圖案,仍應符合商標法、公平交易法及其他國內相關法令規定。

依據:本局87年5月15日貿(87)一發字第05027號函

  XX貿易公司擬進口澳門製「五娘液」白酒,經查其所使用之品牌「五娘液」,與大陸「五糧液」之品牌不同,如確屬澳門產製者,可依酒類之輸入規定辦理進口,惟是項貨品所使用之商標圖案,仍應符合商標法、公平交易法及其他國內相關法令規定。

依據:(一)本局87年5月15日貿(87)一發字第05027號函

(二)財政部國庫署105年3月31日台庫酒字第10503640360號函

國庫署:無需修正

廠商進口含有實施關稅配額農產品之原料型態混合物處理原則

(財政部關務署)

(一)廠商進口原料型態混合物之農產品,其應歸屬之稅則號別原則上應依HS(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之稅則歸列原則,按實質上構成該項貨品主要特徵所用之材料或成分歸列。

(二)如歸列之稅則號別屬稅則第九十八章實施關稅配額貨物時,應依所歸列之稅則號別檢附該稅號所屬產品之關稅配額證明書,並按該混合物全部淨重核銷配額內之數量。

(三)如歸列之稅則號別非屬第九十八章實施關稅配額之產品者,若業者有藉機逃避關稅配額之虞時,得要求進口人重新分項申報。至於有關「藉機逃避關稅配額之虞」之認定,以該等原料型態混合物所含紅豆、花生、桂圓、乾香菇、大蒜、乾金針合及稻米計重量超過全部混合物重量二十%,或稻米之個別重量等於或超過十%,作為實務認定之標準。

(四)實務上,廠商進口原料型態混合物,如歸列之稅則號別非屬第九十八章實施關稅配額之貨品,即使所含實施關稅配額農產品之重量合計未超過全部混合物重量之二十%,如經進口地海關查明涉有逃避關稅配額管理之情事時,海關仍得要求進口人分項申報。重新分項申報之稅則號別是否准予進口,依經濟部公告之輸入規定為準。

依據:(一)財政部91年10月24日台財關第0910061152號函

(二)財政部關稅總局91年10月25日台總局徵字第91107190號公告

(三)財政部關稅總局92年1月8日台總局徵字第0920100183號公告

一、 廠商進口原料型態混合物之農產品,其應歸屬之稅則號別原則上應依HS(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之稅則歸列原則,按實質上構成該項貨品主要特徵所用之材料或成分歸列。

二、 如歸列之稅則號別屬稅則第九十八章實施關稅配額貨物時,應依所歸列之稅則號別檢附該稅號所屬產品之關稅配額證明書,並按該混合物全部淨重核銷配額內之數量。

三、 如歸列之稅則號別非屬第九十八章實施關稅配額之產品者,若業者有藉機逃避關稅配額之虞時,得要求進口人重新分項申報。至於有關「藉機逃避關稅配額之虞」之認定,以該等原料型態混合物所含紅豆、花生、桂圓、乾香菇、大蒜、乾金針合及稻米計重量超過全部混合物重量二十%,或稻米之個別重量等於或超過十%,作為實務認定之標準。

四、 實務上,廠商進口原料型態混合物,如歸列之稅則號別非屬第九十八章實施關稅配額之貨品,即使所含實施關稅配額農產品之重量合計未超過全部混合物重量之二十%,如經進口地海關查明涉有逃避關稅配額管理之情事時,海關仍得要求進口人分項申報。重新分項申報之

關務署:無修正意見

稅則號別是否准予進口,依經濟部公告之輸入規定為準。

依據:(一)財政部91年10月24日台財關第0910061152號函

(二)財政部關稅總局91年10月25日台總局徵字第91107190號公告

(三)財政部關稅總局92年1月8日台總局徵字第0920100183號公告

(四) 財政部國庫署105年3月31日台庫酒字第10503640360號函

錠狀、膠囊狀食品之進口規定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進口錠狀、膠囊狀食品,請依照「輸入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作業要點說明」備齊所需相關文件資料向行政院衛生署提出申請;非錠狀、膠囊狀食品,則無需事先向衛生署辦理查驗登記手續;至於產品之衛生、標示、添加物等是否符合規定,請參照衛生署編印「食品衛生法規錄編」之相關規定。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84年6月15日衛署食字第84032236號

輸入錠狀、膠囊狀產品供食品販售用途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錠狀、膠囊狀食品查驗登記手續,取得許可文件,始得進口。有關「輸入膠囊錠狀食品查驗登記」申辦說明、作業事項及申請書等相關資訊,可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首頁→ 便民服務 → 下載專區 → 食品申請作業及表單下載區 → 輸入膠囊錠狀查驗登記新案申請、移轉、展延、變更、補換發申辦業務)下載查詢。

依據:(一)行政院衛生署84年6月15日衛署食字第84032236號

(二)衛生福利部103年1月8日部授食字第1021351782號公告

(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4月18日FDA食字第1059006313號函

食藥署修正

遠洋漁船魚貨進口規定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

  達洋漁船魚貨交由其他漁船或漁獲物運搬船運回國內銷售者,免辦進口簽證;委由商船或飛機運回國內銷售者,經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或人員簽證確定者,應憑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文件辦理進口簽證及免徵進口關稅。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5年8月14日85農漁字第5040651A號公告

國外基地作業漁船所捕撈之漁獲物,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辦進口簽證及免徵進口關稅:

一、由國外基地作業漁船自行運回國內或經核准委由漁獲物運搬船、其他漁船運回國內。

二、委由商船或飛機運回國內者,經駐外使領館、代表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或人員簽證確定,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漁船捕獲證明文件。

三、委由商船或飛機運回國內,且採行漁船船位回報措施適時回報船位及漁獲狀況,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種類作業漁船,取得其所屬漁業團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漁船捕獲證明文件。前項第三款所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特定種類作業漁船,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漁業種類、作業區域及漁業管理實況需要予以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依據:(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5年8月14日85農漁字第5040651A號公告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9年7月28日農漁字第 0991330878 號令修正公告之「漁船及船員在海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第12條)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5年4月1日漁四字第1051253987號函

漁業署修正

含花生仁之糕餅粉混合料進口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含花生仁之糕餅粉混合料﹝成分為樹薯澱粉81%及花生19%﹞,並不適用「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合訂本」中「注意事項」第18項有關進口農產品原料型態混合物之規定。上項貨品非屬一般正常混合貨品,依照一般餅乾使用主原料應為麵粉,樹薯澱粉因無麵筋,無法製作餅乾,另含整粒或半粒之花生通常是麵糰於烘烤前才加入。無法於形成麵糰前即混合,兩者無必然之相關性,且極易分離。應將兩者分歸不同號列,即樹薯澱粉歸CCC1108.14.10.00-1「實用樹薯澱粉」項下,屬准許進口免辦簽證貨品;花生歸CCC1202.20.00.00-0「去殼花生,不論是否破碎」項下,屬准許進口免簽發輸入許可證貨品,惟屬關稅配額貨品。

依據:(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年8月24日(88)農

合字第88139151號函、本局88年11月4日貿(88)一發字第013735號函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8月3日農際字第0980060882號函

  含花生仁之糕餅粉混合料﹝成分為樹薯澱粉81%及花生19%﹞,並不適用「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進出口貨品分類表合訂本」中「注意事項」第18項有關進口農產品原料型態混合物之規定。上項貨品非屬一般正常混合貨品,依照一般餅乾使用主原料應為麵粉,樹薯澱粉因無麵筋,無法製作餅乾,另含整粒或半粒之花生通常是麵糰於烘烤前才加入。無法於形成麵糰前即混合,兩者無必然之相關性,且極易分離。應將兩者分歸不同號列,即樹薯澱粉歸CCC1108.14.10.00-1「食用樹薯澱粉」項下,屬准許進口免辦簽證貨品;花生歸CCC1202.42.00.00-4「去殼花生,不論是否破碎」項下,屬准許進口免簽發輸入許可證貨品,惟屬關稅配額貨品。

依據:(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年8 月24日(88)農合字第88139151號函、本局88年11月4日貿(88)一發字第013735號函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8月3日農際字第0980060882號函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4月20日農際字第1050062334號函

(四)財政部關務署105年5月3 日台關業字第1051008816號函

農委會:無需修正

關務署: 建議依現況調整貨品分類號列號列及貨名

釋示CCC○五一○節下貨品疑義

﹙財政部關務署﹚

(一)有關商品分類號列第0510節下貨品,部分品名加註「包括中藥用」〔如麝香粒 (包括中藥用)〕,部分品名直接冠以「中藥用」(如中藥用珍珠),又部分品名則未有「中藥用」字樣(如阿膠、熊膽)等,三者在稅則號列之解釋上有何區別乙節,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之規定,應依照該節所列貨品名稱為解釋之原則,準此,除直接冠以「中藥用」者,是為專屬稅則,非此用途不得適用外,其他二者,並非僅限中藥用,例如供提煉西藥之用等亦可適用,實務上,對於該稅則號別之解釋,並無區別,均以實到貨品品名,予以歸列稅號。因此,生鮮、冷藏型態之非中藥用「熊膽」如係供作其他製藥用途者,應可歸列稅則第0510.0044號。

(二)關於「該節下各款貨品是否均包括生鮮、冷凍、冷藏、乾等型態」乙節,依據稅則第0510節貨名及HS註解第27頁對該節之解釋,龍涎香、海狸香、麝狸香及麝香;斑蝥;膽汁等貨品,乾鮮均包括在該節內,惟動物腺體及動物之其他器官,用於配製有機醫療產品者,以新鮮、冷藏、冷凍及為運輸或儲藏,另用其他方法暫時保藏者(例如在甘油、丙酮或酒精中),歸列於該節內。

(三)關於「該節下各款貨品是否均係中藥用,有無含非中藥用者」乙節,查稅則第0510節之貨品除稅則第0510.0033.0510.0034號之中藥用珍珠、中藥用珍珠碎或珍珠末限中藥用外,參據該節之註解,除「動物腺體及動物之其他器官」係限用於配製有機醫療產品,惟並未限用於中藥用外,其他如「龍涎香、海狸香、麝狸香及麝香;斑蝥;膽汁」等貨品,查無用途之限制。

依據:財政部關稅總局83年4月18日(83)台普稅字第00656號函

一、 有關商品分類號列第0510節下貨品,部分品名加註「包括中藥用」〔如麝香粒 (包括中藥用)〕,部分品名直接冠以「中藥用」(如中藥用珍珠),又部分品名則未有「中藥用」字樣(如阿膠、熊膽)等,三者在稅則號列之解釋上有何區別乙節,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之規定,應依照該節所列貨品名稱為解釋之原則,準此,除直接冠以「中藥用」者,是為專屬稅則,非此用途不得適用外,其他二者,並非僅限中藥用,例如供提煉西藥之用等亦可適用,實務上,對於該稅則號別之解釋,並無區別,均以實到貨品品名,予以歸列稅號。因此,生鮮、冷藏型態之非中藥用「熊膽」如係供作其他製藥用途者,應可歸列稅則第0510.0044號。

二、 關於「該節下各款貨品是否均包括生鮮、冷凍、冷藏、乾等型態」乙節,依據稅則第0510節貨名及HS註解第27頁對該節之解釋,龍涎香、海狸香、麝狸香及麝香;斑蝥;膽汁等貨品,乾鮮均包

括在該節內,惟動物腺體及動物之其他器官,用於配製有機醫療產品者,以新鮮、冷藏、冷凍及為運輸或儲藏,另用其他方法暫時保藏者(例如在甘油、丙

關務署:無需正意見;衛福部:無需修正

酮或酒精中),歸列於該節內。

三、 關於「該節下各款貨品是否均係中藥用,有無含非中藥用者」乙節,查稅則第0510節之貨品除稅則第0510.0033.0510.0034號之中藥用珍珠、中藥用珍珠碎或珍珠末限中藥用外,參據該節之註解,除「動物腺體及動物之其他器官」係限用於配製有機醫療產品,惟並未限用於中藥用外,其他如「龍涎香、海狸香、麝狸香及麝香;斑蝥;膽汁」等貨品,查無用途之限制。

依據:(一)財政部關稅總局83年4月18日(83)台普稅字第00656號函

(二)財政部關務署105年5月3日台關業字第1051008816號函

(三)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3日衛部中字第1051840294號函

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人員進口關稅配額農產品之處理原則

(外交部)

(一)以外交公務、自用名義免稅進口之22種關稅配額農產品不得作公開展示(售)之用,如其使用目的有涉及此類活動,應依據一般「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規定辦理進口。

(二)申請機構應說明免稅進口22種關稅配額農產品之用途及數量,外交部將依外交慣例及互惠原則審核,並徵詢農委會意見。

依據:外交部91年3月5日外禮三字第09101017980號函

1. 以外交公務、自用名義免稅進口之16種關稅配額農產品不得作公開展示(售)之用,如其使用目的有涉及此類活動,應依據一般「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規定辦理進口。

1. 申請機構應說明免稅進口16種關稅配額農產品之用途及數量,外交部將依外交慣例及互惠原則審核,並徵詢農委會意見。

依據:(一)外交部91年3月5日外禮三字第09101017980號函

(二)外交部105年3月31日外經組字第10500093930號函

外交部修正

十一

醫療用中藥材歸屬號列參考名單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

申請進口有關貨品分類未列有專號之醫療用中藥材,其歸屬之號列請參考附件之「醫療用中藥材歸屬號列參考名單」。

依據:一、本局88年11月11日貿(88)一發字第14091號公告

二、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本(101)年8月13日衛中會藥字第1010012375號函

醫療用中藥材歸屬號列參考名單

1211.90.91.92-3其他乾燥藥用植物及植物之一部份(包括種子及果實),不論是否已切割壓碎或製粉

九節菖蒲、人參花、八角蓮、刀豆、十大功勞葉、三稜、千年健、千里及、千金子、大風子、大薊、女貞子、小薊、山刁竹根、山豆根、山柰、山茱萸、山梔子、川槿皮、五加皮、五味子、五倍子、升麻、天竹黃、天明精、天門冬、天南星(虎掌天南星、天香爐(金榭榴)、天葵子、天葵草、太子參、巴豆、巴戟、木通、木棉皮、木犀、木賊、木蝴蝶、木虌子、毛慈姑(毛茨菇、毛麝香、牛蒡子、牛蒡子(路路通)、王不留行、仙茅、仙鶴草、冬葵子、冬蟲夏草、半枝蓮、半邊蓮、古蘇花、台烏藥、玉黍鬚、甘松、甘遂、白及、白毛藤、白花草(金錢薄荷)、白花蛇舌草、白花菜子、白芷、白前、白扁豆、白茅根、白茄根、白馬骨、白蒺藜、白膠香、白頭翁、白薇、白雞骨(雞骨草)、白蘚、白蘞、石南葉、石胡荽、石斛、石菖蒲、石葦、石榴皮、石蓮子、合歡皮、地骨皮、地榆、地蜈蚣、地膚子、安石榴、百部、竹茹、羊躑躅、肉蓯蓉、艾葉、佛手片、何首烏、伸筋草(石松)、吳茱萸、忍冬花、忍冬藤、旱蓮草(鱧腸)、沙苑子、決明子、牡丹皮、皂刺、皂莢、赤芍、車前子、防己、使君子、佩蘭(蘭草)、卷柏、夜交藤、延胡索、枇杷葉、板藍根、松花粉、油松節、狗脊、羌活、虎耳草、虎舌黃、虎杖、金不換、金果欖、金星草、金星草、金線蓮、金錢草、金雞納樹皮、金櫻子、青皮、青蒿、青箱子、青黛、芫花、前胡、南沙參、南星、南燭子、厚朴、威靈仙、宣木瓜、扁豆花、括樓根、柿蒂、柿餅霜、柏子仁、洋金花(曼陀羅)、省藤(紅藤)、紅骨蛇、胖大海、胡桐淚、胡麻仁、苧麻根、苦丁茶、苦丁茶粉末、苦參、苦參子、苦楝子、苦楝皮、降真香、韭菜子、風干、飛廉(大力王)、香附、香薷、枳殼、枳椇子、枳實、茺蔚子、凌霄花、夏枯草、娑羅子、射干、徐長卿、桔梗、桑白皮、桑枝、桑寄生、桑葉、海芙蓉、海金砂、海桐皮、烏藥根、狼牙、狼毒、珠爾參、益母草、益智仁、秦皮、秦艽、荔枝核、荊芥、草果、草馬、茵陳蒿、蚤休、馬尾絲、馬勃、馬齒莧、馬蹄香、馬鞭草、馬藺子、骨碎補、鬼南星)、鬼督郵、鬼箭羽、栝樓仁、栝樓實、茜草、乾葛花、乾漆、乾蓮子心、商陸、密蒙花、常山、敗醬草、旋覆花、梧桐子、淡竹葉、淡豆鼓、淫羊藿、牽牛子、甜瓜蒂、畢撥、畢澄茄、細辛、蛇床子、貫眾、通草、連翹、透骨草、鹿肚草、鹿銜草(鹿含草、鹿蹄草)、麥門冬、

麻黃、莨菪子、棕櫚子、楮實子、款冬花、番木虌、紫貝浮萍、紫花地丁、紫金牛、紫苑、紫荊(紫荊皮)、紫草、紫蘇子、紫蘇葉、絡石藤、萍蓬草(川骨)、萊菔子、萎蕤(玉竹)、菟絲子、訶子、黃水茄、黃目子、黃柏、黃樟、黃藤、菝契、萆斛、慈菇)、榆白皮、榆樹皮(榆樹皮粉)、葫盧巴、蜀椒、補骨脂、雷丸、葶藶子、萹蓄、槐(槐角子、槐花、槐花米)、漏盧、蒿本、蒲公英、蒲黃、蒼朮、蒼耳子、遠志、酸漿實、鳳仙子、鳳尾草、鳳眼草、榧子、豨簽草、劉寄奴、廣木香、穀芽、穀精草、蓮鬚、蔓荊子、豬苓、壁蝨胡麻、橘紅、橘核、橘絡、橘葉、澤漆、澤瀉、澤蘭、燈心草髓、獨活、蕪荑、龍膽、蕤仁、薤白、蕺菜、瞿麥、薰草、覆盆子、鎖陽、雞血藤、雞腸草、臘梅花、藤瘤(紫藤瘤)、藜蘆、蘆根、蘇木、蘇合香、藿香、櫻皮、續隨子、續斷、靈芝、觀音草(正音串)、鑽地風、藤

0510.00.29.00-0其他節肢動物類藥材:

蟬蛻、蟬花、樗雞(紅娘子)、紫鉚、蠐螬、斑蝥、芫青、地膽、葛上亭長、露蜂房、亡蟲、桑螵蛸、蜈蚣、庶蟲、蜣螂、番打馬(白打馬)

0510.00.39.00-8其他無脊椎動物類藥材:

牡蠣殼、紫貝、石決明(九孔殼)、瓦楞子、蛤蜊、烏賊骨(海螵蛸)

0510.00.49.00-6其他脊椎動物類藥材:

哈士蟆、蟾酥、守宮、蛇退、膃肭臍(海狗腎)、烏梢蛇、白花蛇、雞內金、望月砂、狗寶、獺肝、馬寶、五靈脂

2530.90.91.00-6未列名粗製礦物質藥材

方解石、明礬石、硝石、銅青(孔雀石)、五色石脂、石燕、石蟹、花蕊石(蛇紋大理石)、玄精石(造石膏)、爐甘石、砂、海浮石、陽起石、礞石

申請進口有關貨品分類未列有專號之醫療用中藥材,其歸屬之號列請參考附件之「醫療用中藥材歸屬號列參考名單」。

依據:(一)本局88年11月11日貿(88)一發字第14091號公告

(二)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本(101)年8月13日衛中會藥字第1010012375號函

(三)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3日衛部中字第1051840294號函

衛福部:醫療用中藥材歸屬號列參考名單如後附

十二

出口國與我國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

(一)依據現行輸入規定,進口牡蠣等13項貨品時,應檢附(一)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或(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出口國與我國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輸入規定代號「四六五」)。

(二)本局已公告進口CCC0307.10.19.00-7「其他活、生鮮或冷藏牡蠣(蠔、蚵)」及CCC0307.10.20.00-4「冷凍牡蠣(蠔、蚵)」等兩項貨品時,出口國與我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

1.美國華盛頓州(State of Washington)衛生廳核發之「statement of licensure and certification」(附件1)

2.美國奧勒岡州(State of Oregon)農業局食品安全組(Food Safety Division, Oregon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核發之出口證明(Certification,附件2)。

(三)本局99年12月15日公告CCC0301.92.10.10-1「活鰻(白鰻)」等12項貨品可檢附加拿大食品檢驗局(Canadian Food Inspection Agency, CFIA)核發之衛生證明書「Health Certificate for fish and fishery products originated from Canada intended for export to Taiwan(CFIA/ACIA5362)」辦理報關手續(附件3)。

依據:(一)本局92年5月16日貿服字第09270077440號公告

(二)本局92年5月16日貿服字第09270077441號公告

(三)本局93年11月1日貿服字第09370162210號公告

(四)本局99年12月15日貿服字第09901531910號公告

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

一、 依據現行輸入規定,進口牡蠣等14項貨品時,應檢附(一)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或(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出口國與我國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輸入規定代號「465」)。

二、 本局已公告進口CCC0307.11.90.00-8「其他活、生鮮或冷藏牡蠣(蠔、蚵)」及CCC0307.19.10.00-7「冷凍牡蠣(蠔、蚵),但未燻製」等2項貨品時,出口國與我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

1.美國華盛頓州(State of Washington)衛生廳核發之「statement of licensure and certification」(附件1)

2.美國奧勒岡州(State of Oregon)農業局食品安全組(Food Safety Division, Oregon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核發之出口證明(Certification,附件2)。

(三)本局99年12月15日公告CCC0301.92.10.10-1「活鰻(白鰻)」等12項貨品可檢附加拿大食品檢驗局(Canadian Food Inspection Agency, CFIA)核發之衛生證明書「Health Certificate for fish and fishery products originated from Canada intended for export to Taiwan(CFIA/ACIA5362)」辦理報關手續(附件3)。

依據:(一)本局92年5月16日貿服字第09270077440號公告

(二)本局92年5月16日貿服字第09270077441號公告

(三)本局93年11月1日貿服字第09370162210號公告

(四)本局99年12月15日貿服字第09901531910號公告

(五) 財政部關務署105年5月3 日台關業字第1051008816號函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關務署及本組承辦人修正

十三

輸入CCC1211.90.91.92-3「其他藥用植物及植物之一部份(包括種子及果實),新鮮或乾燥,不論是否已切割壓碎或製粉」,免依輸入規定代號「502」辦理項目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

(一)「靈芝」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94年4月6日衛中會藥字第0940004861號函查告,靈芝雖收載於本草綱目,惟罕為中醫師使用,久已未列為中藥材管理,進口時可免依輸入規定代號「502」辦理,但仍應符合「B01」及「F02」規定。

(二)「洋車前子殼粉」非屬中藥材管理,進口時可免依輸入規定代號「502」辦理,但仍應符合「B01」及「F02」規定。

(三)「乾燥碎狀野生Damiana leaves(WildTurnera diffusa)」非屬中藥材管理,但列為可供食品使用原料,進口時可免依輸入規定代號「502」辦理,但仍應符合「B01」及「F02」規定。

(四)「洋車前子殼」: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96年10月30日函復,該品項非屬中藥管理,惟不得宣稱醫療效能,並確保消費者使用上無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依該會上述意見,該品項因非屬非屬中藥管理,進口時可免依輸入規定代號「502」辦理,但仍應符合「B01」及「F02」規定。

依據:(一)本局95.8.17貿服字第09570158070號函

(二)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94.4.6衛中會藥字第0940004861號函

(三)本局94.4.13貿服字第09470049720號書函

(四)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95.6.28衛中會藥字第0950007115號函

(五)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96年10月30日衛中會藥字第0960011747號函

一、 「靈芝」依據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94年4月6日衛中會藥字第0940004861號函查告,靈芝雖收載於本草綱目,惟罕為中醫師使用,久已未列為中藥材管理,進口時可免依輸入規定代號「502」辦理,但仍應符合「B01」及「F02」規定。

二、 「乾燥碎狀野生Damiana leaves(WildTurnera diffusa)」非屬中藥材管理,但列為可供食品使用原料,進口時可免依輸入規定代號「502」辦理,但仍應符合「B01」及「F02」規定。

依據:(一)本局95.8.17貿服字第09570158070號函

(二)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94.4.6衛中會藥字第0940004861號函

(三) 本局94.4.13貿服字第09470049720號書函

(四)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95.6.28衛中會藥字第0950007115號函

衛福部修正

(五)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96年10月30日衛中會藥字第0960011747號函

(六) 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3日衛部中字第1051840294號函

十四

廠商自國外進口決明子乾品,可否免依輸入規定代號「502」辦理

(衛生福利部中醫藥司)

  決明子於本草綱目典籍已有收載應屬中藥材管理,且非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可同時供食品使用之中藥材」,進口該品項須具有中藥商許可執照方可辦理。鑒此,廠商自國外進口決明子乾品,仍應依輸入規定代號「502」辦理。

依據:

(一)本局96.3.16貿服字第09670051920號函

(二)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96.3.14衛中會藥字第0960002590號函

(刪除)

衛福部建議刪除(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3日衛部中字第1051840294號函);已另有專屬號列1211.90.91.63-8,輸入該貨品應依其輸入規定528查驗。(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5年3月2日貿服字第1050150374號)

十五

日本對輸入水產品之衛生檢疫措施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

(一)品目及相關法令

1.品目:生鮮、冷藏、冷凍、鹽藏及調製之魚類、甲殼類、軟體動物等

2.主要相關法令:食品衛生法、檢疫法、JAS法

(二)檢疫

   對水產品的輸入,不指定輸入禁止地區。但自霍亂疫區或有受污染之虞地區輸入水產品,則依檢疫法列入檢查對象。

(三)添加物等之限制

1.依食品衛生法規定,鮪魚、青甘等生鮮魚類禁止添加一氧化碳(CO)

2.養殖水產物使用抗生物質土霉素(OXYTETRACYCLINE)之殘留標準為0.1ppm

3.輸入河豚時須檢附輸出國政府核發之魚種、捕撈海域等衛生證明

4.有需要審查時,由檢查官執行現場檢查,合格時,於「食品等輸入申請書」上核章;不合格時,貨品予以銷毀或退運

5.冷凍生食用切片之細菌數須在100,000/g以下,且大腸菌群屬陰性

6.經加熱、冷凍處理過的水產品之細菌數須在3,000,000以下,且E. coli屬陰性

7.乾製品、鹽藏品等水產加工品需注意添加物之使用基準等相關規定

(四)依據食品衛生法的檢查手續

1.申請人需向所轄之檢疫所食品監視承辦課提出2份「食品等輸入申請表」,經檢疫所審查、檢查後若無食品衛生法上之問題,於申請書上核蓋「申請畢」之章後退還申請人

2.輸入手續方面,請參閱相關資料之規定

(五)依據食品衛生法之過敏物質標示

含有鮑魚、魷魚、鮭魚卵、蝦、蟹、鮭魚、鯖魚等之食品,鼓勵標示「含有過敏物質」,詳細之標示例,請參考食品衛生法

(六)JAS制度

1.品質表示

 對生鮮魚類須標示品名、原產國,對水產加工品須標示品名、原材料、內容量、製造業者、賞味期限、保存方法等

2.貼附JAS標籤

 對魚肉香腸、火腿等水產加工品,於通關後向JAS登錄認定機關申請後可貼上JAS標籤。但是否貼JAS標籤,由製造業者(輸入業者)決定,無強制性。

(七)水產品之成分基準(摘要)

   品目

基準

魚肉煉製品

大腸菌群:陰性

亞硝酸根:0.05g/kg以下

鮭魚卵

亞硝酸根:0.05g/kg以下

冷凍水煮章魚

細菌數:100,000/g以下

大腸菌群:陰性

生食用牡蠣

細菌數:50,000/g以下

E. coli數:230/100g以下

生食用冷凍貝類

細菌數:100,000/g以下

大腸菌群:陰性

依據: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98年7月23日日經組漁字第0980460號函

一、 品目及相關法令

1.品目:活魚、生鮮、冷藏、冷凍、乾製、鹽藏及調製之魚類、甲殼類、軟體動物等

2.主要相關法令:食品衛生法、檢疫法、JAS法、水產資源保護法、健康增進法

二、 檢疫

   對水產品的輸入,不指定輸入禁止地區。但自霍亂疫區或有受污染之虞地區輸入水產品,則依檢疫法列入檢查對象。

三、 活體水產動物針對輸入防疫對項疾病,必須取得輸入許可(出口國核發經進口國認可之衛生證明書) (http://www.maff.go.jp/j/syouan/suisan/suisan_boueki/sui_boueki.html)

1.鯉魚:鯉春季毒血症、鯉泡疹病毒病。

2.金魚及其他鯽屬魚類、白鰱、黑鰱、草魚、 青魚:鯉春季毒血症

3.鮭科魚類之發眼卵及稚魚:病毒性出血性敗血症、流行性造血器壞死症、魚類立克次體症、腸性紅嘴病。

4.斑節蝦屬之蝦類及幼蝦:黃頭症、傳染性皮下造血組織壞死症、套拉症、對蝦桿狀病毒症、草蝦桿狀病毒症。

*預定2016年7月增加至13種水產動植物。

四、 添加物等之限制(https://www.jetro.go.jp/world/japan/regulations.html)

1.依食品衛生法規定,未符合厚生勞動省告示第370號「食品、添加物等之規格基準」,不得輸入日本。

2.除食品一般規格標準,水產品及其加工品相關須依食品別,決定成分規格、製造及保存標準,並須留意農藥殘留基準,厚生勞動省第370號「食品、添加物等之規格基準」規定殘留農藥之白名單制度。

3.鮪魚、青甘等生鮮魚類禁止添加一氧化碳(CO)

4.養殖水產物使用抗生物質土霉素(OXYTETRACYCLINE)之殘留標準為0.1ppm

5.輸入河豚時須檢附輸出國政府核發之魚種、捕撈海域等衛生證明

6.有需要審查時,由檢查官執行現場檢查,合格時,於「食品等輸入申請書」上核章;不合格時,貨品予以銷毀或退運

7.冷凍生食用切片之細菌數須在100,000/g以下,且大腸菌群屬陰性

8.經加熱、冷凍處理過的水產品之細菌數須在3,000,000以下,且E. coli屬陰性

9.乾製品、鹽藏品等水產加工品需注意添加物之使用基準等相關規定

五、 依據食品衛生法的檢查手續

1.以販賣為目的輸入時,申請人需向所轄之檢疫所食品監視承辦課提出2份「食品等輸入申請表」及相關書面文件(原材料、成分或製程相關說明書、必要時檢附衛生證明書、檢驗成績書),經檢疫所審查、檢查後若無食品衛生法上之問題,於申請書上核蓋「申請畢」之章後退還申請人。

2.輸入手續方面,請參閱相關資料之規定

六、 依據食品衛生法之過敏物質標示(https://www.jetro.go.jp/world/qa/04M-091203.html)

1.特定原材料(賦予標示義務):蝦、蟹。

2.準特定原材料(獎勵標示):鮑魚、魷魚、鮭魚卵、鮭魚、鯖魚等。

七、 JAS制度

1.品質表示

 對生鮮魚類須標示品名、原產國,對水產加工品須標示品名、原材料、內容量、製造業者、賞味期限、保存方法等

2.貼附JAS標籤

 對魚肉香腸、火腿等水產加工品,於通關後向JAS登錄認定機關申請後可貼上JAS標籤。但是否貼JAS標籤,由製造業者(輸入業者)決定,無強制性。

八、 水產品之成分基準(摘要,如下)

品目

基準

魚肉煉製品

大腸菌群:陰性

亞硝酸根:0.05g/kg以下

(http://www.mhlw.go.jp/file/06-Seisakujouhou-11130500-Shokuhinanzenbu/0000094505.pdf)

鮭魚卵、鯡魚卵、鱈魚卵

亞硝酸根:0.005g/kg以下

冷凍水煮章魚

細菌數:100,000/g以下

腸炎弧菌:陰性

(http://www.mhlw.go.jp/file/06-Seisakujouhou-11130500-Shokuhinanzenbu/0000094501.pdf)

水煮蟹肉

細菌數:100,000/g以下

腸炎弧菌:陰性

(http://www.mhlw.go.jp/file/06-Seisakujouhou-11130500-Shokuhinanzenbu/0000094502.pdf)

生食用生鮮魚貝類

切片或撥殼生鮮魚貝類(冷凍品除外)。

腸炎弧菌數:100/g以下

(http://www.mhlw.go.jp/file/06-Seisakujouhou-11130500-Shokuhinanzenbu/0000071199.pdf)

生食用牡蠣

細菌數:50,000/g以下

E. coli數:230/100g以下

(http://www.mhlw.go.jp/file/06-Seisakujouhou-11130500-Shokuhinanzenbu/0000073042.pdf)

生食用冷凍貝類

細菌數:100,000/g以下

大腸菌群:陰性

(http://www.mhlw.go.jp/file/06-Seisakujouhou-11130500-Shokuhinanzenbu/0000073043.pdf)

洋菜

硼酸(H3BO3):1g/kg以下

依據:

(一)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98年7月23日日經組漁字第0980460號函

(二)駐日本代表處經濟組105年3 月28日日經組字第1050000302號函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經濟組修正

十六

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不適外銷運回國內銷售,不需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辦理簽證

(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

  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不適外銷運回國內銷售,該水產品已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同意發給我國漁船捕獲證明及部分水產品免列入「442」輸出入查核,若進口人進口符合「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之漁獲物,優先適用該項免辦進口簽證之規定,不須再依照「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本局100年8月19日簽

 我國漁船在海外捕獲之水產品,不適外銷運回國內銷售,該水產品已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同意發給我國漁船捕獲證明及部分水產品免列入「442」輸出入查核,若進口人進口符合「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之漁獲物,優先適用該項免辦進口簽證之規定,不須再依照「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一)本局100年8月19日簽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5年4月1日漁四字第1051253987號函

農委會:無需修正

十七

有關進口CC2208.30.00.00-0項下「威士忌酒」,輸入規定代號「462」適用之相關說明。

(財政部關務署)

一、輸入規定代號「462」係81年中英經貿諮商我方同意英方要求之承諾事項(與歐盟或他國無涉),凡是進口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仍應檢附英國海關(HMRC)核發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亦即C&E 94J,樣張詳如附件)辦理通關進口,不得以歐盟或他國產證,或是其他證明書取代。

依據:

1.本局100年9月23日貿服字第 10070245910號函復財政部基隆關稅局100年4月8日未列字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2.駐英國代表處經濟組100年9月20日英經發字第10012003810號函。

3.本局100年11月29日答復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進口組)100年11月29日100北進業一(一)字第B100007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4.本局100年12月9日答復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進口組)100年12月8日100北進業一(一)字第B100009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二、進口商以同一進口報單報運進口多項蘇格蘭威士忌酒,部分項次個別數量雖未達5公升,惟因報運進口總數量已逾5公升,仍須依現行輸入規定代號「462」辦理。

依據:本局101年4月27日貿服字第 1010101116號函復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外棧組) 101年4月26日北外棧字第10100002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三、進口人無法及時持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C&E 94J)正本報運進口蘇格蘭產製威士忌,可否改以C&E 94J證明書影本,先予押款放行一節,查C&E 94J證明書正本係通關所需,所詢通關實務,應由海關逕依權責辦理;至如對於所附HMRC於簽發之C&E 94J證明書影本存有疑義,應請海關逕洽駐英國代表處經濟組查證。

依據:本局100年1月9日答復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100年1月6日101基五進一估(二)傳字第16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四、進口商以D5保稅貨物出口英國蘇格蘭威士忌一批,再購回部份報運進口,係屬原貨出口後復運進口案件,應由海關逕依權責辦理。

依據:本局99年3月12日答復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稅局進口組99年3月11日(99)基進聯字第160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五、以三角貿易方式自第三國進口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仍需檢附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C&E 94J)報運進口。

依據:本局101年12月4日1010017024號電子郵件

一、輸入規定代號「462」係81年中英經貿諮商我方同意英方要求之承諾事項(與歐盟或他國無涉),凡是進口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仍應檢附英國海關(HMRC)核發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亦即C&E 94J,樣張詳如附件)辦理通關進口,不得以歐盟或他國產證,或是其他證明書取代。

依據:

(一)本局100年9月23日貿服字第 10070245910號函復財政部基隆關稅局100年4月8日未列字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二)駐英國代表處經濟組100年9 月20日英經發字第10012003810號函。

(三)本局100年11月29日答復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進口組)100年11月29日100北進業一(一)字第B100007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四)本局100年12月9日答復財政部臺北關稅局(進口組)100年12月8日100北進業一(一)字第B100009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二、進口商以同一進口報單報運進口多項蘇格蘭威士忌酒,部分項次個別數量雖未達5公升,惟因報運進口總數量已逾5公升,仍須依現行輸入規定代號「462」辦理。

依據:本局101年4月27日貿服字第

1010101116號函復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外棧組) 101年4月26日北外棧字第10100002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

三、進口人無法及時持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C&E 94J)正本報運進口蘇格蘭產製威士忌,可否改以C&E 94J證明書影本,先予押款放行一節,查C&E 94J證明書正本係通關所需,所詢通關實務,應由海關逕依權責辦理;至如對於所附HMRC於簽發之C&E 94J證明書影本存有疑義,應請海關逕洽駐英國代表處經濟組查證。

依據:本局100年1月9日答復財政部

基隆關稅局五堵分局100年1月

6日101基五進一估(二)傳字

第16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

答覆聯絡單」。

四、進口商以D5保稅貨物出口英國蘇格蘭威士忌一批,再購回部份報運進口,係屬原貨出口後復運進口案件,應由海關逕依權責辦理。

依據:本局99年3月12日答復財政部

關務署基隆關(前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進口組99年3月11日(99)基進聯字第160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五、以三角貿易方式自第三國進口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仍需檢附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C&E 94J)報運進口。

依據:本局101年12月4日101001702

號電子郵件

關務署意見: 海關係左列內容執行單位,可依現行規定配合辦理。

十八

有關個人進口CCC2208.30.00.00-0項下「威士忌酒」,數量逾5公升,可否提領未超過5公升部分,並免附英國海關(HMRC)核發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亦即C&E 94J證明書)。

1.查輸入規定代號「462」之內容為:進口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應檢附英國海關核發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如屬進口供自用且其數量不超過5公升者免附。

2.本案進口人申報進口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6.3公升,申請提領4.2公升,餘2.1公升逕辦理退運一節,與前項「462」輸入規定並無不符。爰准予提領未超過5公升部分,並免附英國海關核發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

依據:本局102年10月8日答復財政部臺北關稅局102年10月8日102北進業一一(一)字第02053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一、查輸入規定代號「462」之內容為:進口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應檢附英國海關核發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如屬進口供自用且其數量不超過5公升者免附。

二、本案進口人申報進口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6.3公升,申請提領4.2公升,餘2.1公升逕辦理退運一節,與前項「462」輸入規定並無不符。爰准予提領未超過5公升部分,並免附英國海關核發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

依據:本局102年10月8日答復財政

部臺北關稅局102年10月8日

102北進業一一(一)字第02053

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

絡單」。

關務署意見:海關係左列內容執行單位,可依現行規定配合辦理。

十九

有關廠商未取得財政部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夾藏與艙單貨名不符之香菸,是否有違「貿易法(如第17條)」相關規定。

(財政部關務署)

1.查依CCC2402.20.00.00-6「含菸葉之紙菸」項下「香菸」之輸入規定為「463」,即進口時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爰凡屬已向本局辦理登記之廠商,可檢附上揭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同意文件,免向本局申辦「輸入許可證」,逕向海關申報「香菸」進口。

2.次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738號刑事簡易判決附件起訴書所載,本案屬尚未以進口報單申請報運進口貨物,而是在貨櫃運抵基隆港即遭海關查獲,艙單貨名為海苔,夾藏與艙單貨名不符之香煙案件,合先敘明。

3.又查本案上揭違規行為並不符合貿易法第17條第1款至第5款及第7款所列禁止行為之態樣,至是否適用該條第6款「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依貿易法立法資料(立法院第1屆第84會期第1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參照),「貿易法」草案總說明,立法重點第9點「不公平競爭行為之禁止:目前國際間盛行貿易保護主義,各國政府均採取法律及行政措施,以保護其國內之工商業,同時對於進口貨品之品質、安全標準或仿冒品等均加以限制。為維持國際間公平貿易之進行,對於:侵害本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商標、專利或著作權者,未依照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未依照誠信原則履行交易契約,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或其他損害我國商譽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者,均予禁止。」及第17條第6款規定立法說明第4點「為維持良好貿易秩序,對於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如削價競爭或有轉向傾銷等行為,均予以禁止。」,亦無該款之適用。

4.綜合前述,對於具出進口廠商資格者屏程實業有限公司,與他人約定一定代價(參前述判決附件起訴書證據九合約書),以自己名義幫他人進口貨物之行為,應認定不構成貿易法第17條各款規定之禁止行為。

依據:本局102年10月29日貿服字第 1020103359號函答復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2年10月21日(102)基機聯字第1020051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一、查依CCC2402.20.00.00-6「含菸葉之紙菸」項下「香菸」之輸入規定為「463」,即進口時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爰凡屬已向本局辦理登記之廠商,可檢附上揭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同意文件,免向本局申辦「輸入許可證」,逕向海關申報「香菸」進口。

二、次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字第738號刑事簡易判決附件起訴書所載,本案屬尚未以進口報單申請報運進口貨物,而是在貨櫃運抵基隆港即遭海關查獲,艙單貨名為海苔,夾藏與艙單貨名不符之香煙案件,合先敘明。

三、又查本案上揭違規行為並不符合貿易法第17條第1款至第5款及第7款所列禁止行為之態樣,至是否適用該條第6款「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依貿易法立法資料(立法院第1屆第84會期第17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參照),「貿易法」草案總說明,立法重點第9點「不公平競爭行為之禁止:目前國際間盛行貿易保護主義,各國政府均採取法律及行政措施,以保護其國內之工商業,同時對於進口貨品之品質、安全標準或仿冒品等均加以限制。為維持國際間公平貿易之進行,對於:侵害本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商標、專利或著作權者,未依照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未依照誠信原則履行交易契約,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或其他損害我國商譽產生貿易障礙之行為者,均予禁止。」及第17條第6款規定立法說明第4點「為維持良好貿易秩序,對於以不正當方法擾亂貿易秩序,如削價競爭或有轉向傾銷等行為,均予以禁止。」,亦無該款之適用。

四、綜合前述,對於具出進口廠商資格者**公司,與他人約定一定代價(參前述判決附件起訴書證據九合約書),以自己名義幫他人進口貨物之行為,應認定不構成貿易法第17條各款規定之禁止行為。

依據:本局102年10月29日貿服字第

1020103359號函答復財政部關

務署基隆關102年10月21日

(102)基機聯字第1020051號

「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

絡單」。

關務署意見:海關並非貿易法權責機關,爰無修正意見。

貨品承辦人已確認簽名

二十

有關廠商進口列屬CCC2306.10.00.00-5「棉子油渣餅及固體殘渣物」項下之「棉仔粕」,並全數販賣予其他廠商,是否有違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等相關規定。

查CCC2306.10.00.00-5「棉子油渣餅及固體殘渣物」項下貨品之輸入規定為404及F02。按輸入規定代號「404」之貨品,應屬本局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告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之貨品,而非本部依「貿易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告「限制輸入貨品表」之貨品,自不生違反貿易法第11條第2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得依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處罰之問題。又廠商進口限飼料工廠進口自用飼料原料後轉售他人,並無違反貿易法規定。

依據:本局102年11月15日貿服字第 1027026604號函答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11月11日農牧字第 1020043566號函。

查CCC2306.10.00.00-5「棉子油渣餅及固體殘渣物」項下貨品之輸入規定為825及A02。按輸入規定代號「825」之貨品,應屬本局依「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公告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入貨品表」之貨品,而非本部依「貿易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告「限制輸入貨品表」之貨品,自不生違反貿易法第11條第2項限制輸出入貨品之規定,得依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3款處罰之問題。又廠商進口限飼料工廠進口自用飼料原料後轉售他人,並無違反貿易法規定。

依據:(一)本局102年11月15日貿服字第 1027026604號函答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11月11日農牧字第 1020043566號函。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5年4月20日農際字第1050062334

農委會修正

廿一

有關航空公司報運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進儲保稅倉庫以供飛機上販賣之免稅酒,是否應依輸入規定「462」辦理。

1.查CCC2208.30.00.00-0「威士忌酒」項下輸入規定代號462之中英文內容為:「進口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應檢附英國海關核發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如屬進口供自用且其數量不超過5公升者免附。

 Imported Scotch whisky shall be taxed and released upon presentation of a "certificate of age and origin for Scotch whisky:(C&E 94J)"issued by the Custom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2.依據上揭「462」輸入規定,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必須「進口」,方應檢附英國海關核發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本案長榮航空有限公司報運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進儲保稅倉庫以供飛機上販賣之免稅酒,如符合「進口」之要件,自須依「462」輸入規定辦理;如不符「進口」之要件,則無前述「462」輸入規定代號之適用。

依據:本局102年12月12日答復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102年12月12日北竹業二字第1021601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一、查CCC2208.30.00.00-0「威士忌酒」項下輸入規定代號462之中英文內容為:「進口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應檢附英國海關核發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如屬進口供自用且其數量不超過5公升者免附。

  Imported Scotch whisky shall be taxed and released upon presentation of a "certificate of age and origin for Scotch whisky:(C&E 94J)"issued by the Customs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二、依據上揭「462」輸入規定,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必須「進口」,方應檢附英國海關核發之蘇格蘭威士忌酒酒齡及產地證明書;本案**公司報運英國蘇格蘭威士忌酒進儲保稅倉庫以供飛機上販賣之免稅酒,如符合「進口」之要件,自須依「462」輸入規定辦理;如不符「進口」之要件,則無前述「462」輸入規定代號之適用。

依據:本局102年12月12日答復財政部關務

署台北關102年12月12日北竹業二字

第1021601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

覆聯絡單」。

關務署意見:海關非輸入規定代號「462」權責機關,爰無修正意見。貨品承辦人已確認簽名

廿二

有關CCC2103.90.90.10-2「一般料理酒,以穀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釀造酒、蒸餾酒、酒精為基酒,加入0.5%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項下所稱「0.5%以上之鹽」,是否包其本數0.5%。

1.查依「菸酒管理法」第2條規定,菸酒之主管機關係 貴部國庫署。

2.復查CCC2103909010-2項下貨品,列屬稅則號別第2103.90.90「其他第2103節下所屬之貨品」號下,該稅則號別下所屬貨品之註解,係屬 貴部關務署(稅則法制組)權責。

3.再查CCC2103909010-2項下貨品之輸入規定463、W01及MW0均係本局為配合 貴部國庫署業管「菸酒管理法」及輸入管理之需要公告。

4.又查CCC2103909010-2項下貨品部分中英文貨名之對照「加入0.5%以上之鹽(with a salt content of more than 0.5% of the total volume)」,依英文貨名之語意0.5%以上之鹽,並不包含其本數0.5%,請參考。

5.綜上,本案為周延起見,仍請另洽貴部關務署(稅則法制組)及國庫署等主管機關。

依據:本局103年3月27日答復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3年3月27日(103)基五進一估(一)傳字第79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刪除)

國庫署建議刪除(財政部國庫署105年3月31日台庫酒字第10503640360號函)

廿二

(續)有關CCC2103.90.90.10-2「一般料理酒,以穀類或其他含澱粉之植物性原料,經糖化後加入酒精製得產品為基酒,或直接以釀造酒、蒸餾酒、酒精為基酒,加入0.5%以上之鹽,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調味料,調製而成供烹調用之酒」項下所稱「0.5%以上之鹽」,是否包含其本數0.5%。

1.本案本局前已明確回復菸酒之主管機關係 財政部國庫署。另CCC2103909010-2項下貨品,列屬稅則號別第2103.90.90「其他第2103節下所屬之貨品」號下,該稅則號別下所屬貨品之註解,係屬財政部關務署(稅則法制組)權責。

2.本案CCC2103909010-2項下貨品所稱「0.5%以上之鹽」, 菸酒主管機關-財政部國庫署既已釋復,依財政部賦稅署主管菸酒稅法第2條定義規定;在法律用詞上,「以上」係表含本數0.5%,本局尊重菸酒主管機關之法律意見。

依據:本局103年4月7日答復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3年4月7日(103)基五進一估(一)傳字第086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一、本案本局前已明確回復菸酒之主管機關係 財政部國庫署。另CCC2103909010-2項下貨品,列屬稅則號別第2103.90.90「其他第2103節下所屬之貨品」號下,該稅則號別下所屬貨品之註解,係屬財政部關務署(稅則法制組)權責。

二、本案CCC2103909010-2項下貨品所稱「0.5%以上之鹽」, 菸酒主管機關-財政部國庫署既已釋復,依財政部賦稅署主管菸酒稅法第2條定義規定;在法律用詞上,「以上」係表含本數0.5%,本局尊重菸酒主管機關之法律意見。

依據:(一)本局103年4月7日答復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03年4月7日(103)基五進一估(一)傳字第086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

(二)財政部國庫署105年3月31日台庫酒字第10503640360號函

國庫署意見:無需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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