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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101 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 中華民國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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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汽 車 科 課 程 手 冊

101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

中華民國 101 年 ○ 月 ○ 日

2

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 101年度

汽車科課程手冊

目 錄

一、教育目標--------------------------------------------------------------------------------------------- 3

(一)職業學校教育目標---------------------------------------------------------------------------- 3

(二)動力機械群教育目標------------------------------------------------------------------------- 3

(三)汽車科教育目標------------------------------------------------------------------------------- 3

二、核心能力--------------------------------------------------------------------------------------------- 4

(一)動力機械群核心能力------------------------------------------------------------------------- 4

(二)汽車科專業核心能力------------------------------------------------------------------------- 5

三、群科整體課程架構--------------------------------------------------------------------------------- 6

四、教學科目、學分數及每週授課節數表--------------------------------------------------------- 7

五、各領域課程開設流程------------------------------------------------------------------------------ 10

六、學期開設科目表----------------------------------------------------------------------------------- 13

七、各種進路選課建議-------------------------------------------------------------------------------- 16

八、附錄-------------------------------------------------------------------------------------------------- 18

附錄 1:澎湖海事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18

附錄 2:澎湖海事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18

附錄 3:澎湖海事職業學校學生重修實施要點------------------------------------------- 26

附錄 4:澎湖海事職業學校證照抵免學分實施計畫------------------------------------- 29

附錄 5:動力機械群學生升學資訊---------------------------------------------------------- 31

附錄 6:動力機械群學生就業資訊---------------------------------------------------------- 32

3

一、教育目標

(一)職業學校教育目標

職業學校教育目標,以充實職業知能、涵養職業道德、培育健全之初級技

術人才,加強繼續進修能力、促進生涯發展為目的。為實現此一目的,須輔導

學生達到下列目標:

1.充實職業知能,培育行職業工作之基本能力。

2.陶冶職業道德,培養敬業樂群、負責進取及勤勞服務等工作態度。

3.提升人文及科技素養,豐富生活內涵,並增進創造思考及適應社會變遷之能

力。

4.培養繼續進修之興趣與能力,以奠定終身學習及生涯發展之基礎。

(二)動力機械群教育目標

1.培養學生具備動力機械群共同核心能力,並為相關專業領域之學習或高一層

級專業知能之進修奠定基礎。

2.培養健全機械相關產業之初級技術人才,能擔任機械領域有關元件製造、裝

配、操作、保養及簡易修護等工作。

(三)汽車科教育目標

1.培養學生具備動力機械群共同核心能力,並為相關專業領域之學習或高一層

級專業知能之進修奠定基礎。

2.培養健全動力機械相關產業之初級技術人才,能擔任動力機械領域有關裝

配、操作、保養及基本修護等技術服務工作。

3.培育汽車裝配、檢驗、維鞗之技術人才。

4.培養良好的安全工作習慣及建立正確的職業道德觀。

4

二、核心能力

(一)動力機械群核心能力

1.一般能力

(1)生活適應及未來學習之基礎能力

A.具備解決問題及調適情緒之能力。

B.啟迪尊重生命之意識。

C.奠定生涯發展之基本能力。

D.養成終身學習之態度。

(2)人文素養及職業道德

A.陶冶人文基本素養。

B.養成尊重差異之態度。

C.培養同儕學習之能力。

D.涵養敬業樂群之精神。

E建構工程倫理之情操

(3)公民資質及社會服務之基本能力

A.深植積極進取之觀念。

B.培養自我表達及人際關係處理之技巧。

C.陶冶民主法治之素養。

D.養成樂於服務社會之態度。

E.增進國際瞭解之能力。

2.專業能力

(1)具備使用基本工具、量具與設備之能力。

(2)具備使用專業軟硬體處理資料之能力。

(3)具備使用電子檢測儀器之能力。

(4)具備機械工作之能力。

(5)具備機電識圖與製圖之能力。

(6)具備保養動力機械設備之能力。

(7)具備檢查與調整機電之能力。

(8)具備更換機電設備零組件之能力。

(9)具備查閱中英文修護手冊之能力。

(10)具備工作安全衛生知識與環保素養。

5

(二)汽車科專業核心能力

1.具備汽車引擎、底盤、電系維修的基礎能力。

2.具備柴油引擎維修的基礎能力

3.具備車輛綜合檢修的基礎能力。

4.具備汽車噴射引擎維修的能力。

5.具備電腦繪圖、文書處理的基礎能力

6.具備機器腳踏車維修的基礎能力。

7.具備車輛空調檢修的基礎能力。

6

三、群科整體課程架構

動力機械群汽車科課程架構表

項 目 相關規定 學校規劃情形

說明 科別:汽車科

一般科目

部定 66-76(34.4-39.6%) 70學分 36.4%

必修 各校課程發展組織自訂

10學分 5.2%

選修 22學分 11.5%

合 計 102學分 53.1%

專業及實習科目

專業科目 12 學分 8學分 4.2%

實習(實務)科目 18 學分 22學分 11.5%

專業科目 必修

各校課程發展組織自訂 9學分 4.7%

選修 9學分 4.7%

實習(實

務)科目

必修 各校課程發展組織自訂

16學分 8.3%

選修 26學分 13.5%

合 計 90學分 46.9%

實習(實務)科目學分數 至少 30學分 64學分 33.3%

可修習總學分數 184-192 192

彈性教學時間 0-8 0

活動科目 18(含班會及綜合活動,

不計學分) 18 節

上課總節數 210節 210節

畢業學分數 160 學分(報經主管機關

核定後增減之) 160學分

部訂科目及格率 至少 85% 85%

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修

習學分、及格學分數

至少修習 80學分 80學分

並至少 60學分以上及格 60學分

實習(實務)科目及格學

分數 至少 30學分以上及格 40學分

說明:1.百分比計算以「可修習總學分」為分母。

2.上課總節數=可修習總學分+活動科目+彈性教學時間。

3.部定專業實習(實務)科目依課綱之科目屬性認定。

4.校訂專業實習(實務)科目由各校認定。

7

四、教學科目、學分數及每週授課節數表

動力機械群 汽車科教學科目、學分數及每週授課節數表 101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課程類別 科目 授課節數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第三學年

名稱 學分 名稱 學分 一 二 一 二 一 二

部定必修科目

一般科目

70 學分

語文領域 國文Ⅰ-Ⅵ 16 4 4 4 4

英文Ⅰ-Ⅵ 12 2 2 2 2 2 2

數學領域 數學 CⅠⅡ 8 4 4

社會領域

歷史 B 2 2

地理 A 2 2

公民與社會 BⅠ 2 2

自然領域

基礎物理 B 2 2

基礎化學 B 1 1

基礎生物 B 1 1

藝術領域 音樂 2 1 1

美術 2 1 1

生活領域 計算機概論 2 2

生涯規劃 2 2

健康與體

育領域

體育Ⅰ-Ⅵ 12 2 2 2 2 2 2

健康與護理Ⅰ-Ⅳ 2 1 1

全民國防教育ⅠⅡ 2 1 1

小計(學分) 70 21 15 8 8 7 11

專業及實習科目

30 學分

機械工作法及實習 4 4

引擎原理及實習 4 4

動力機械概論 4 2 2

機電識圖與實習 4 2 2

液氣壓原理及實習 4 4

電工概論與實習 3 3

電子概論與實習 3 3

應用力學 2 2

機件原理 2 2

小計(學分) 30 8 8 9 5 0 0

部定必修科目合計(學分) 100 29 23 17 13 7 11

8

動力機械群 汽車科教學科目、學分數及每週授課節數表(續) 101學年度入學新生適用

課 程 類 別 科 目 授課節數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第三學年

名稱 學分 名稱 學分 一 二 一 二 一 二

校訂科目

必修

一般科目

10學分

戰爭與危機的啟示 1 1

恐怖主義與反恐行為 1 1

數學ⅢⅣ 8 4 4

專業科目

9學分

汽車學Ⅱ 2 2

汽車學Ⅲ 2 2

汽車學Ⅳ 2 2

汽車工業英文 1 1

專題製作 2 2

實習科目

16學分

汽車底盤實習 4 4

汽車電系實習 4 4

柴油引擎實習 4 4

汽車綜合實習 4 4

小計(學分) 35 0 0 11 13 7 4

選修

一般科目

22學分

國語文學概論ⅠⅡ 6 3 3

汽車類應用英語會話ⅠⅡ 2 1 1

基礎英文閱讀與寫作ⅠⅡ 2 1 1

應用數學ⅠⅡ 6 3 3

進階物理 2 2

健康自我管理 1 1

健康情感管理 1 1

野外求生 1 1

當代軍事科技 1 1

選修一般科目小計 22 0 2 2 2 8 8

專業科目

9學分

基本電學 2 2

工業安全與衛生 2 2

電子學 2 2

工廠管理 2 2

機械力學 2 2

汽車行銷與服務 1 1

交通法規 1 1

汽車材料 2 2

汽車新式裝備 2 2

機械製造 2 2

機械材料 2 2

汽車儀器設備 2 2

選修專業科目小計 9 0 4 2 0 3 0

9

實習科目

26學分

機車修護實習ⅠⅡ 6 3 3

進階氣壓控制實習 4 4

汽油噴射引擎與實習 4 4

汽車空調與實習 4 4

電腦軟體應用 3 3

汽車駕駛理論與實習 3 3

電腦輔助繪圖與實習 2 2

汽車檢診實習 3 3

自動變速箱實習 4 4

汽車快速保養實習 4 4

選修實習(務)科目小計 26 3 3 0 4 7 9

小計(學分) 57 3 9 4 6 18 17

校訂科目合計(學分) 92 3 9 15 19 25 21

合計(學分) 192 32 32 32 32 32 32

必修科目

活動科目

18

班會 6 1 1 1 1 1 1

綜合活動 12 2 2 2 2 2 2

每週教學總節數 210 35 35 35 35 35 35

10

五、各領域課程開設流程

【表 5.1】動力機械群汽車科各領域課程開設流程表

課程類別

學年

課程 領域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第三學年

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 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 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

部定科目

語文領域 國文 BⅠ(4) → 國文 BⅡ (4) → 國文 BⅢ (4) → 國文 BⅣ (4)

英文Ⅰ (2) → 英文Ⅱ (2) → 英文Ⅲ (2) → 英文Ⅳ (2) → 英文Ⅴ (2) → 英文Ⅵ (2)

數學領域 數學 CⅠ (4) → 數學 CⅡ (4)

社會領域

歷史 B(2)

地理 A(2)

公民與社會BⅠ(2)

自然領域

基礎物理B(2)

基礎化學B(1)

基礎生物B(1)

藝術領域 音樂(2)

美術(1) → 美術(1)

生活領域 計算機概論(2)

生涯規劃(2)

健康與

體育領域

體育Ⅰ(2) → 體育Ⅱ(2) → 體育Ⅲ(2) → 體育Ⅳ(2) → 體育Ⅴ(2) → 體育Ⅵ(2)

健康與護理Ⅰ(1) → 健康與護理Ⅱ(1)

全民國防 全民國防教育Ⅰ(1) → 全民國防教育Ⅱ(1)

校訂科目

語文領域

國語文學概

論Ⅰ (3) → 國語文學概論

Ⅱ (3)

國語文資訊

應用Ⅰ (3) → 國語文資訊應

用Ⅱ (3)

生活美語會話

Ⅰ(1) → 生活美語會話

Ⅱ(1) → 基礎英文閱讀

與寫作Ⅰ ( 1 ) → 基礎英文閱讀與

寫 作 Ⅱ ( 1 )

汽車類應用英

語會話Ⅰ(1) → 汽車類應用英

語會話Ⅱ (1) → 英譯與寫作

Ⅰ(1) → 英 譯 與 寫 作

Ⅱ (1)

數學領域 數學 CⅢ (4) → 數學 CⅣ (4) → 應用數學Ⅰ → 應用數學Ⅱ

數學進階Ⅰ → 數學進階Ⅱ

自然領域 物理進階(2)

健康與

體育領域 健康自我管理(1) → 健康情感管理(1)

全民國防 戰爭與危機的

敨示(1) → 恐怖主義與反

恐作為(1) → 野外求生(1) → 當代軍事科技(1)

11

【表 5.2】動力機械群汽車科各領域課程開設流程圖

類別:專業及實習科目(含部定、校訂之專業及實習、實務科目)

備註:1.科目如無相關聯性者應分列填寫。

2.「類別」主要填寫:專業科目、實習科目、實務科目或實驗科目,並依科目屬性順

序填寫。

3.表序號請依實際情形延續編碼。

課程類別

學年

領域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第三學年

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 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 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

部定科目

實習科目 機械工作法及

實習

→ 引擎原理及實

實習科目 機電識圖與實

→ 機電識圖與實

實習科目 電工概論與實

→ 電子概論與實

實習科目 液氣壓原理及

實習

專業科目 動力機械概論 → 動力機械概論

專業科目 機件原理

專業科目 應用力學

12

【表 5.3】動力機械群汽車科各領域課程開設流程圖

類別:專業及實習科目(含部定、校訂之專業及實習、實務科目)

課程類別

學年

領域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第三學年

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 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 第一學期 第二學期

校訂科目

專業科目 汽車學Ⅱ → 汽車學Ⅲ → 汽車學Ⅳ

專業科目 汽車工業英文

專業科目 專題製作

專業科目 基本電學 → 電子學

專業科目 工業安全與衛生

專業科目 工廠管理

專業科目 汽車材料

專業科目 機械力學

專業科目

汽車行銷與

服務

專業科目 交通法規

專業科目 機械材料 → 機械製造

專業科目 汽車儀器設備 → 汽車新式裝備

實習科目 汽車底盤實習 → 汽車電系實習 → 柴油引擎實習 → 汽車綜合實習

實習科目 機車修護實習 → 機車修護實習

實習科目 進階氣壓控制

實習

實習科目 自動變速箱實習

實習科目 汽油噴射引

擎實習

實習科目 電腦軟體應用

實習科目 汽車檢診實習

實習科目 汽車空調與實習

電腦繪圖與實習

實習科目 汽車駕駛論與實習

實習科目 汽車快速保養實習

13

六、學期開設科目表

【表 6.1】動力機械群汽車科 各學期開設科目表

學期 領 域 科目代號 科 目 名 稱 學分 必選修 備 註

一年級第一學期

本 國 語 文 國文Ⅰ 4 必修

外 國 語 文 英文Ⅰ 2 必修

數 學 數學Ⅰ 4 必修

自 然 基礎物理 2 必修

基礎化學 1 必修

基礎生物 1 必修

藝 術 音樂 1 必修

生 活 計算機概論 2 必修

健 康 與 體 育 體育Ⅰ 2 必修

健康與護理Ⅰ 1 必修

國 防 通 識 全民國防教育Ⅰ 1 必修

專 業 科 目 動力機械概論Ⅰ 2 必修

實 習 科 目 機械工作法及實習 4 必修

機電識圖與實習 2 必修

機車修護實習Ⅰ 3 選修

一年級第二學期

本 國 語 文 國文Ⅱ 4 必修

外 國 語 文 英文Ⅱ 2 必修

數 學 數學Ⅱ 4 必修

自 然 領 域 進階物理 2 選修

藝 術 音樂 1 必修

生 活

健 康 與 體 育 體育Ⅱ 2 必修

健康與護理Ⅱ 1 必修

國 防 通 識 全民國防教育Ⅱ 1 必修

專 業 科 目 動力機械概論Ⅱ 2 必修

基本電學 2 選修

工業安全與衛生 2 選修

工廠管理 2 選修

實 習 科 目 引擎原理及實習 4 必修

機電識圖與實習 2 必修

機車修護實習Ⅱ 3 選修

14

【表 6.2】動力機械群汽車科各學期開設科目表

學期 領 域 科目代號 科 目 名 稱 學分 必選修 備 註

二年級第一學期

本 國 語 文 國文Ⅲ 4 必修

外 國 語 文 英文Ⅲ 2 必修

汽車類應用英語會話Ⅰ 1 選修

數 學 數學Ⅲ 4 必修

社 會

自 然

藝 術

健 康 與 體 育 體育Ⅲ 2 必修

健康自我管理 1 選修

國 防 通 識 戰爭與危機的啟示 1 必修

專 業 科 目 機件原理 2 必修

汽車學Ⅱ 2 必修

電子學 2 選修

汽車材料 2 選修

實 習 科 目 液氣壓原理及實習 4 必修

電工概論與實習 3 必修

汽車底盤實習 4 必修

二年級第二學期

本 國 語 文 國文Ⅳ 4 必修

外 國 語 文 英文Ⅳ 2 必修

汽車類應用英語會話Ⅱ 選修

數 學 數學Ⅳ 4 必修

社 會

自 然

藝 術

健 康 與 體 育 體育Ⅳ 2 必修

健康情感管理 1 選修

國 防 通 識 恐怖主義與反恐行為 1 必修

專 業 科 目 應用力學 2 必修

汽車學Ⅲ 2 必修

專題製作 2 必修

實 習 科 目 電子概論與實習 4 必修

汽車電系實習 4 必修

進階氣壓控制實習 4 選修

自動變速箱實習 4 選修

15

【表 6.3】動力機械群汽車科各學期開設科目表

學期 領 域 科目代號 科 目 名 稱 學分 必選修 備 註

三年級第一學期

本 國 語 文 國語文學概論Ⅰ 3 選修

外 國 語 文 英文Ⅴ 2 必修

基礎英文閱讀與寫作Ⅰ 1 選修

數 學 應用數學Ⅰ 3 選修

社 會 地理 2 必修

自 然

藝 術 美術 1 必修

健 康 與 體 育 體育Ⅴ 2 必修

國 防 通 識 野外求生 1 選修

專 業 科 目 汽車學Ⅳ 2 必修

汽車工業英文 1 必修

機械力學 2 選修

汽車行銷與服務 1 選修

交通法規 1 選修

機械材料 2 選修

汽車儀器設備 2 選修

實 習 科 目 柴油引擎實習 4 必修

汽油噴射引擎實習 4 選修

電腦軟體應用 3 選修

汽車檢診實習 3 選修

三年級第二學期

本 國 語 文 國語文學概論Ⅱ 3 選修

外 國 語 文 英文Ⅵ 2 必修

基礎英文閱讀與寫作Ⅱ 1 選修

數 學 應用數學Ⅱ 3 選修

社 會 歷史 2 必修

公民與社會 2 必修

自 然

藝 術 美術 1 必修

生 活 生涯規劃 2 必修

健 康 與 體 育 體育Ⅵ 2 必修

國 防 通 識 當代軍事科技 1 選修

專 業 科 目 汽車新式裝備 2 選修

機械製造 2 選修

實 習 科 目 汽車綜合實習 4 必修

汽車空調與實習 4 選修

汽車駕駛理論與實習 3 選修

電腦輔助繪圖與實習 2 選修

汽車快速保養實習 4 選修

16

七、各種進路選課建議表

【表 7.1】專業科目(含實習、實務)選課建議表—升學導向

群/科 科目名稱 屬性 年級 學期 學分 必選修 備 註

動力機械

群汽車科

基本電學 專業科目 一 下 2 選修

電子學 專業科目 二 上 2 選修

機械力學 專業科目 三 上 2 選修

機械製造 專業科目 三 下 2 選修

機車修護實習 實習科目 一 上、下 3.3 選修

進階氣壓控制

實習 實習科目 二 下 4 選修

汽油噴射引擎

與實習 實習科目 三 上 4 選修

電腦輔助繪圖

實習 實習科目 三 下 2 選修

汽車駕駛理論

與實習 實習科目 三 下 4 選修

汽車檢診實習 實習科目 三 上 3 選修

17

【表 7.2】專業科目(含實習、實務)選課建議表—就業導向(以群/科為單位)

群/科 科目名稱 屬性 年級 學期 學分 必選修 備 註

動力機械

群汽車科

工業安全與衛生 一 下 2 選修

工廠管理 一 下 2 選修

汽車材料 二 上 2 選修

機械材料 三 上 2 選修

汽車儀器設備 三 上 2 選修

汽車行銷與服務 三 上 1 選修

交通法規 三 上 1 選修

汽車新式裝備 專業科目 三 下 2 選修

進階氣壓控制實

習 二 下 4 選修

自動變速箱實習 二 下 4 選修

電腦軟體應用 三 上 3 選修

汽車空調與實習 三 下 4 選修

汽車駕駛理論與

實習 三 下 4 選修

汽車快速保養實

習 三 下 4 選修

18

八、附錄

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暨補充規定

條次 教育部頒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

98.11.04教育部台參字第

0980183534C號令

本校成績考查補充規定

100年 1月 6日校務會議討論通過

100年 1月 17日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中

(三)字第 1000552595號書函同意備查。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學校法第四條第四項

規定訂定之。

第 1條 依據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22

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職業學校日、夜間部

各職業類科、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

科、實用技能學程學生。

職業學校附設普通科學生之成績考

查,適用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

法規定。

第 3 條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包括下列

二類:

一、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二、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

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

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

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

整潔習慣、禮節、社團活動、參與

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

響等。

(二)服務學習:考量學生之班級

服務、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

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

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第 4 條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所

定課程規定辦理。每一科目學分之

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節,或

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第 5 條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

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

質,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

結果,採擇多元及適當之方法,於

日常及定期為之,其日常及定期考

查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

第 2條

學業成績評量

ㄧ、 一般科目與專業科目(非實習

目):

(一)考查的方式及成績計算比率,分

下列二種:

1.日常考查成績占 40%

19

各校定之。

2.定期考查成績占 60%

(二)日常考查,每一科目得依其性質

酌用下列方法辦理:

1.口頭問答

2.演習練習

3.實驗、實習

4.閱讀報告

5.作文

6.隨堂測驗

7.調查採集等報告

8.工作報告

9.其他

(三)每學期舉行三次定期考查(三年

級第二學期二次)。

(四)每一科目日常考查成績的計

算,以學期內日常考查各項分數平均

之。

(五)每一科目定期考查成績的計

算,以在學期內的定期考查分數平均

之。

(六)每一科目日常考查、定期考查二

項成績合計為學期成績,成績及格即

授予學分。

二、專業實習科目:

考查的方式及成績計算比率,分下列

三部份:

1.實習技能成績占 60%

2.職業道德成績占 30%

3.相關知識成績占 10% 第 6 條 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

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

所得之總和,再以總學分數除之。

第 7 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

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均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

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

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及

境外 優秀科技人才子女:初入學第

一年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二年以五

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六十分

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

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運動成績

20

優良學生:初入學第一年、第二年

以四十分為及格,第三年以後以五

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

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

學之國民中學之學生:初入學第一

年、第二年以五十分為及格,第三

年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前項各款

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

績達下列基準者,得予補考:

一、一般學生:四十分。

二、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學生:

(一)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

分。

(二)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

者:四十分。

三、前二款學生遭遇特殊事故者:

由各校定之。

前項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

計:

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

第一項所定及格分數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

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

優登錄。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查,由

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

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 8 條 學期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

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

修;

其重修方式如下:

一、專班重修:重修學生人數達十

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

級,讓

學生重新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

六節。

二、自學輔導:重修學生未達前款

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

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

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

三、隨班修讀:學生得於修業期限

內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辦理方式,由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定之。

21

第一項各款重修之成績,其採計方

式如下︰

一、重修後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

學分,其成績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

定及格分數登錄。

二、重修後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不

授予學分,其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

績擇優登錄。 第 9 條 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故

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

試,

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

或採其他方式考查之;其成績考查

方式

及計算,由各校定之。

第 3條

學生學業成績於定期考查時,因故不能

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經學

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

方式考查之;

其成績考查方式及計算如下:

(一)無故缺考以零分計算。

(二)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1.准予補考:補考分數超過 60 分者,

一律以 60分計算,未達 60分者以實得

分數。

2.採其他方式考查:由任課教師採多

元適當方式評定之。

第 10 條 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

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

分之一者,次一學期得由學校輔導

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補修

之相關規定,由各校定之。

第 11 條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

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

讀;

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前項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之

計算,應包括下列學分數:

一、補考後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

二、未達補考標準之不及格科目學

分數。

重讀時,學生對於已修習及格之科

目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

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

一併計算。

學生於重讀時,對於已修習及格之

科目,自願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

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

績擇優登錄,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

制。

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

第 4條

本法第 11條所指學生學年成績,以補

考及重補修後成績為採計基準。

22

之輔導。 第 12 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

之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

求,或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

不及格或未修之科目學分,均應重

修或補修;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抵

免規定,由各校定之。

轉學生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事

者,學校應視該學生之學習狀況,

編入適當之年級就讀。

第 5條

一般科目與專業科目之學分抵免審

查,由教務處教學組及各科教學研究會

依課程綱要認定之。

第 13 條 學校對於資賦優異學生,得由學校

辦理學科免修鑑定。經鑑定合格

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

關之課程或目,並授予學分,其學

科成績以鑑定之分數登錄之;其學

科鑑定規定,由各校定之。

第 14 條 學生取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

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

構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

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在

國外所修之科目學分,經學校審查

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及格者,

得列抵免修或升級。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外或國內

其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進修或學

習,取

得學分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

練,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要求者,

得列抵

免修或升級。

前二項學生學歷、學分證明、學習

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甄試、學

分採計及赴國外或國內其他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相關規定,

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 15 條 學校得推薦學生赴專科以上學校預

修進階專業課程;其辦理方式及成

績考查,由各校協調專科以上學校

定之。

第 16 條 學生缺課除因公假、病假、產前假、

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

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

給假外,缺課節數達該科目全學期

教學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

績以零分計算。學生缺課致影響課

23

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給予個別輔

導。

第 17 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及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

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

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

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各

校定之。

第 6條

學生德行評量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之

規定:

一、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或特別獎勵。

二、懲罰:

(一)警告。

(二)小過。

(三)大過。

(四)留校察看。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

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

評量。前項獎勵及懲罰之標準依本校

「學生獎懲辦法」辦理。

銷過作業,依本校「輔導學生改過遷善

銷過辦法」辦理。 第 18 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

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

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

由各校定之。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

假規定辦理。

第 7條

學生出缺席紀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請假規定,依本校所定學生請假規

定辦理。

二、遲到、早退、升旗集合、朝會無故

缺席者,視同曠課 0.5節;集(週)

會無故不參加者,視同曠課 1節。

三、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

生事務會議(訓委會)審議後,依本

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及相關程

序輔導及安置。若其決議為輔導轉

學者,經校長核定後,應輔導其轉

學。

學生之出缺席紀錄,除應通知學生、

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

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 19 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第

三條第二款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

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

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

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及其他

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

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

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

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 8條

德行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下列同學於導師文字評量後,逕送

學生事務會議(訓委會)討論。

(一)學期中獎懲紀錄相抵後達三大過

(含)以上者。

(二)經導師文字評量後,作留校查看、

輔導轉學或送學生事務會議討論

24

等具體建議者。

二、未符合前款(一)至(二)目之同

學則由導師文字評量後,作繼續升

級等具體建議。

三、符合本條第二款同學,經提學生事

務會議(訓委會)審議後,依本校「學

生獎懲辦法」規定及相關程序輔導

及安置。若其決議為輔導轉學者,

經校長核定後,應輔導其轉學。]

四、符合本條第二款同學,經提學生事

務會議(訓委會)審議後,依本校「學

生獎懲辦法」規定及相關程序輔導

及安置。若其決議為輔導轉學者,

經校長核定後,應輔導其轉學。 第 20 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

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

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

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各校學

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

置。

第 9條

學期中(末)經處分留校察看之學生,

在留校察看期間如有獎懲事由發生

時,乃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記小過以

上處分時應輔導轉學。留校察看期間以

一學期為原則,學期結束經學生事務會

議(訓委會)為撤銷、延長或輔導轉學處

分之決議,經報由校長核定後執行。

第 10條

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

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25

第 21 條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

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

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

期滿(修業年限日間部以三年為原

則、夜間部以四年為原則,得延長

二年),已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

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二、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

滿,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

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

修業證明書。

前項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

程,成績及格,另發給分段課程修

業證明書。

第 11條

學生對德行評量或獎懲處分,認為不當

並損及個人權益者,得以書面向學校學

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請評議。

第 22 條 各校依本辦法所定之規定,或為適

應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成績考查補

充規定,應提校務會議通過,並報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 12條

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報教育

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 23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十七條、第

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

一條及前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

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

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

條,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前二項各條規定,以適用於前二項

施行日期入學之職業學校一年級學

生為限,並逐年實施。

第 24 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

布日施行。

26

附錄 3

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重修補修學分實施要點 依 95.10.25教中字第 0950519867D號書函[重補修學分補充規訂]修訂

99.06.18,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

(一)高級職業學校成績考查辦法。

(二)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教中(三)字第0940511205

號 函

(三)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

(四)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

二、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其重補修方式依序如下:

(1)隨班修讀、(2)開辨專班、(3)自學輔導班。

(一)延修生隨班修讀所繳交重補修學分費為 1學分 240元,其學分費如

超過當三年級學生學雜費繳交數額,則以三年級學雜費數額為上限。

(二)專班重修:

1.專班重修人數以 15人(含)以上為原則。

2.重修課程範圍以開設學年課程為主。每一學分授課時數由學校定

之,惟不得少於六節課。

3.重修課程之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如學生係因一學期不及格

而須學年重修者,其及格之學期部分可向學校申請免修,惟重修之

考查範圍應含括全學年課程。

4.重修費用每生每學分 240元。

5.授課鐘點費以每節 350元至 500元為原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三)自學輔導:

1.開班人數少於 15人,以自學輔導方式實施重修。

2.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每一學分不得

少於三節。

3.每學分收費 240元。重修課程如需實習(驗)材料時,每學分得酌收

材料費 200元。

27

4.自學輔導上課節數如附表,惟每學分上課時數不得少於三節。

5.授課鐘點費以每節 300元至 450元為原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三、重修時間上學期之所有應重補修科目,於下學期學期中申請及上課,而下學期之所

有應重補修科目,於暑假七月份申請及上課,課程內容及成績考查方式

由任課老師自訂。

四、重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上課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

予成績考查。

五、重修評量及格者授予學分,其學年成績以 70分登錄為上限(補修學分

不受此限)。

六、重修評量不及格者,則該科目可再申請重修,其學年成績以重修成績

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七、若因必修學科之學分數不足,致未能於三年修業期間修得所有必修學

分而畢業者,得申請延長修業;否則須辦理轉學或申請重讀。

八、重修學分班之師資,以校內教師為原則,必要時得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九、重修學分班學生之管理與輔導:

1.重修學生到校上重補修課程,應穿著校服及布鞋(嚴禁穿著便服及拖

鞋),若服儀不整時,

任課教師有權力不給予上課,該節為曠課。

2.學生缺曠由任課教師登記,超過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

3.延修生上課點名簿置於實研組,上課前學生自行至實研組拿點名

簿,給予任課教師點名用,下課後歸還實研組。

4.延修生無課時段請家長自行輔導。

十、自他校轉入本校之學生凡有必修學科學分不足者,應申請補修。補修

之規定比照重修。

十一、重補上課之注意事項

教師注意事項:

1.教務處公告之重補修上課時間表(15人以上班級)為大原則,若

任課教師需要用到其他時段時,必須利用該時段教師的空堂時

28

間,以免影響到該時段教師之權益。

2.表列之時段若需要調整時,需經雙方老師協調同意後始可。

3.輔導課每學年均排定於七月中旬至八月中旬的上午為避免輔導

課與重補修衝堂,煩請擔任重補修之教師能避開輔導課時段,

應以輔導課為主,在學期中也是以輔導課為主。

學生注意事項:

1.正確上課時間請上網查詢,並主動與任課教師聯絡,請在所規

定的時間及地點去上課,不到者,後果自行負責。

2.曠課時數不可超過重補修總時數的 1/3,若超過 1/3者不給予學

期成績。

3.到校上重補修時請穿著校服(制服或體育衣服),若服儀不整

時,任課教師有權力不給予上課,該節為曠課。

十二、本要點經行政會議研討通過,並陳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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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4

國立澎湖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證照抵免學分實施要點 訂定日期:99 年 5月 13日

一、為因應學年學分制學生於轉學、轉科或學期成績不及格時,其已修之

科目學分,成績准予抵免與將計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證照抵免學分對照表如(表一)所示。

三、為維持學生之權益及公平成績之採計登錄原則如下:

(1)重修學生維持原證照抵免以最高 60分登錄。

(2)補修學生(轉科、轉校學生)由依科主任建議之分數登錄。

四、抵免科目可抵免方式改變時,請各科召開教學研究會議決,並陳校長

核示後辦理。

五、證照抵免學分流程圖如圖一所示:

學生憑證照至實研組填寫

申請書

勾選重修生或補修生(轉

科、轉學生)

任課教師核定

註冊組以 60分登入學期成績

申請單送回實研組 申請單送回實研組

註冊組登入學期成績

科主任核定(依檢定成績給予評分)

重修生 補修生(轉科、轉學生)

任課教師核定

科主任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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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證照抵免學分流程圖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研討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證照抵免學分對照表

科系 科目(99課綱科目) 學分 學年 學期 抵免方式(何種證照)

汽車科

液氣壓原理與實習(必修) 4 二 1 氣壓-丙級

進階氣壓控制實習(選修) 4 二 2 氣壓-丙級

電腦軟體應用(選) 3 三 1 電腦軟體應用-丙級

氣壓-丙級證照只能抵免液氣壓原理與實習(必修)或進階氣壓控制實習(選修)其中

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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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5 動力機械群學生升學資訊

類群 共同科目 專業科目

機械群 國文、英文、數學(C)

專(一):機件原理、機械力學

專(二):機械製造(含機械基礎實習)、

製圖實習

動力機械群 國文、英文、數學(C)

專(一):動力機械概論、應用力學

專(二):引擎原理與實習、電工概論與實習、

電子概論與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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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6 動力機械群學生就業資訊

編 號 職 稱 工 作 內 容

1 汽車檢驗員 需年滿 20歲,並考取汽車檢驗員執照

2 汽車修護員 高職畢業後即可至民間各修護廠擔任汽車修護員工作

3 機車修護員 高職畢業後即可至民間機車行擔任機車修護員工作

4 駕訓班教練 可至駕訓班擔任駕駛教練工作。

5 汽車銷售業務員 可至各大車行擔任汽車銷售

6 汽車製造公司職員 可至國內各大汽車製造公司擔任行政職員工作

7 汽車製造公司工程師 大學畢業後可至國內各大汽車製造公司擔任工程師工作

8 機械廠技術人員 高職畢業後可以國內各機械工廠擔任技術作業人員

9 汽車相關產業員工 包括各式汽車零組件工廠、汽車空調等相關工作。

10 汽車相關產業工程師 大學畢業可擔任各式汽車零組件工廠工程師。

11 機械相關工作 其他與機械類相關之工作。

12 其他依大學就讀相關科系,可從事與就讀科系相關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