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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 学 生 手 册 (本科生) 学 生 工 作 部(处) 二〇一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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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

学 生 手 册 (本科生)

学 生 工 作 部(处)

二〇一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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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手册(本科生)》编委会

主 编 于成文 盛佳伟

编 委(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煦生 尹兆华 龙 洋 史立伟 刘 震

刘兴德 杜振民 李 磊 杨 雄 何 进

宋 波 张 颖 张卫冬 张同华 陈大鹏

赵 雨 夏春生 郭侃俊 曹光远 彭庆红

鲍 博 褚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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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 录

第一部分 上级文件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 3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5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 2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 游行示威法》办法 .............. 33

第二部分 教学管理规定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 41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成绩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 52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 (论文)管理规范 ...................... 58

北京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补充规定 ................................ 69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办法 ............................................ 70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和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 73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管理规定 (试行) ............................ 79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海(境)外交流 管理规定(修订)........... 83

北京科技大学“行知世界”学生海(境)外 交流资助计划实施办法

(暂行) ........................................................................................... 91

关于将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 列入教学计划的通知 ...................... 95

北京科技大学志愿服务与公益劳动类实践课程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 98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和 学术实践”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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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北京科技大学“艺术实践类课程” 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 111

关于进一步加强“形势与政策”课 教育教学的实施意见(试行)

.......................................................................................................... 115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生产实习纪律 .................................................. 122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 124

北京科技大学考生守则 .................................................................. 127

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实施细则 ................. 130

第三部分 奖励办法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评奖评优办法(试行) .............................. 137

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奖章章程 .......................................................... 149

北京科技大学通令嘉奖实施办法 .................................................. 154

北京科技大学“青年五四奖章”评选 表彰办法(试行) ............. 156

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评选 优秀(三好)毕业生的实施办法 ......... 160

北京科技大学优秀共青团员、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审办法 ......... 163

北京科技大学标兵、优秀宿舍长评审办法 (试行) ................. 167

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 170

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 173

北京科技大学学科、科技竞赛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 176

北京科技大学国防生“砺剑”奖学金 评审办法 ............................. 185

北京科技大学民考汉、内地班学生奖学金 评审办法 ................. 188

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设立“体育之星” 奖学金的暂行办法 ............. 191

北京科技大学应届毕业生 “志愿服务西部奖”、“志愿服务基层奖”

及“启航奖励金”评选实施办法 ...................................................... 195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宿舍达标创优评审办法 (试行) ................. 199

第四部分 违纪处理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 ..................................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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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试行) ........................ 222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听证规则(试行) .......................... 228

第五部分 资助办法

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 243

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 246

北京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试行) ................ 254

北京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 261

第六部分 学生军训和国防生学籍管理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国防生学籍管理规定 ...................................... 269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军事训练条例 .................................................. 279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军事训练违纪处罚规定 .................................. 293

第七部分 学生公寓管理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 299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 303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宿舍使用计算机网络 管理暂行办法 ............ 309

第八部分 社团及学生活动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 315

北京科技大学十佳学生社团评审办法 .......................................... 337

关于规范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规定(试行) ................................... 340

关于在校内举办大小型活动的 安全管理规定 ............................ 342

第九部分 其他

北京科技大学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 ..........................................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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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宿费缴费办法 .......................................... 353

学生就医及公费医疗报销须知 ...................................................... 355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须知 (本科生) .............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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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上 级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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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学〔2005〕5 号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

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

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

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

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

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

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

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

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

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

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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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

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

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

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

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

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

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

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

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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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21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

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

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

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

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

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

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

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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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

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

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

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

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

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

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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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

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

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

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

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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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

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

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

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

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

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

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

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

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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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

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

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

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

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

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

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

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

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

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

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

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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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

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

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

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

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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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

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

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

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

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

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

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

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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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

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

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

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

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

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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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

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

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

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

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

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

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

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

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

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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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

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

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

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

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

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

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

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

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

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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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

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

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

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

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

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

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

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

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

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

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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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

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

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

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

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

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

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

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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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

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

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

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

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

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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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

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

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

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

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

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

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

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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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

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

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

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

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

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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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

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教

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

员会令第 7 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

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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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 年 6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

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

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

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

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

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

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

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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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

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

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

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

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

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

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

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

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

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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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

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

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

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

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

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

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

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

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

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

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

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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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

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

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

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

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

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

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

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

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

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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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

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

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

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

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

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

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

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

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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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

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

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

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

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

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

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

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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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

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

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

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

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

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

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

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

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

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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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

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

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

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

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

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

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

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

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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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

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

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

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

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

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

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

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

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

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

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

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

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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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

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

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

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

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

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

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

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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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

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

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

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

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

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

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

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

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

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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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

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

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

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

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 2002年 9月 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

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

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

处理。

二〇〇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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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

游行示威法》办法

(1989 年 12 月 28 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一条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保障公

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首都的社会安定和

公共秩序,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举行

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

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依法予以保障。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

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

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四条 本市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

行、示威举行地的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

本市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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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

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身份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

示威的五日前向公安机关递交申请书。以信件、电报、电话或

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

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

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

住址。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

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

请书必须加盖该组织的公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

示威法》有关规定不需要申请的除外。

第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在申请举行

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集会、

游行、示威的负责人。逾期不送达的,视为许可。负责人不在

住址,致使决定通知书无法送达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八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

公安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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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限将协商结

果报告公安机关。

第九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公安机关不许可决

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做出不许

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

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公安机关应

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十一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除申请参加的

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加入。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

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十二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

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

公安机关为了维护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金黄色绳带标志的临

时警戒线。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任何人不得逾越。

第十三条 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到三百米内,非经国务院

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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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天安门广

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

标语、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和平地进行。

集会、游行、示威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

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不得扰乱治安、妨碍交通,不

得沿途涂写刻画、张贴标语,不得损坏园林、绿地、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

秩序,并佩戴明显标志。负责人应当指定参加集会、游行、示

威人数十分之二的人员维持秩序。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统

一标志。与现场维持秩序的人民警察保持联系,保障活动依法

进行。佩戴的标志样品应当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前一日

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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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公安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

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

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

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

家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

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

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

本办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人民政府

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26日北

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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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即行废止。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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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教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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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校发〔2010〕62 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

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本科新生,应

持北京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

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

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或学校批准的事由除

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且缴纳学费者,

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自入学之日计起)。复查不合格者,由

学校研究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

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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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北京科技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

医院)进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

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短期治疗后可达到标准的,由

学校批准,准予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立即回家治疗,在学校批

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

校手续或不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可于次年新生报到时,向学校递交入学

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

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未提交入学申请或未按期办理入学

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用于修

读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所对应的课程。延长修业年限者,

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应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五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初的规定时间内注册。不符合注

册条件或未经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

注册者,应办理请假,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十个工作日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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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二、学制、修业年限与分类管理

第七条 本科学制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

学习年限。本科生修业年限为 3~6 年(含休学),修业年限自

取得学籍计起。

第八条 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培养计划内容和环

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经批准允许提前毕业。

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六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

学院提交“提前毕业申请”。

第九条 截止到第四学期,累计取得规定课程(包括必修

课和选修课,不包括单独安排的实践环节)学分低于 60 学分

者,或截止到第六学期,低于 120 学分者,行政班降到下一年

级。

第十条 第七学期初进行进入毕业环节资格审核,累计取

得规定课程学分在 120 学分以上者,可以选择进入毕业环节,

也可以申请降到下一年级,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毕业申

请”或“降级申请”。进入毕业环节的学生必须按期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可申请修读辅修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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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或双学位、第二专业,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

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

课程或跨校修读辅修专业等。在校际间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

按学校相关规定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学生按入学年级和专业编班,称自然班。学生

按入学年级、专业、自然班取得学号。不论何种原因,学号均

不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

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特长且获得国家级相关学科竞赛奖励,转专业更能

发挥其特长。

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不能在现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3.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学院内转专业,须经学院同意,由教务处批准。学校内转专业,

须经相关学院同意,由教务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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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于一年级的第二学期

末提出转专业申请。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办

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受理时间

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的第一周。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

2.确有特殊困难,转学方能继续学习。 市内转学,须经两

校同意,由北京市教委批准。省际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两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原则上不受理下列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的申请。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一般院校转入我校。

3.由专科(高职)转入本科。

4.注册累计六学期(含)以上。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正当理由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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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学习者,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

殊情况可休学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受理申请时间一

般为每学期第一周。

1.因事需中断学习者,应申请休学。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者,应办理休学并按国家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

其最长修业年限(六年)不含服役期。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疾病、休养累计

超过六周者,应申请休学。

4.学生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休学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学生提交学院,经学院

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批准。获准休学的学生,应于学校批准

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休学期间修读

的课程,学校不予承认。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

难补贴。往返路费自理。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公费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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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校医院的有关规定。

3.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学生休学

期间,不得来校上课。

4.学生在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

续。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学生要求复学需按下列要求办理:

1.休学期满者,应于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

“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以及相关材料,经学院签署意见

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

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依据《北京科技大学

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4.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五、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中取得规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

课,不包括单独安排的实践环节)学分不足 14 学分的,学校

给予一次“学业警示”。 “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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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签发后三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

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受到“学业警示”的。

2.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

业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

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

校学习的。

5.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十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

的教学活动的。

6.逾期十个工作日不注册 (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款处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

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生的处理,经学校主管校长签字批准

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无法送

交的在校园内或校园网上公告,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从学校批准下达之日起,退学学生应当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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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

所在地。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在校学习至少满一

年)。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复学。

六、处分及学籍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

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和处理程序等,依

照《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可以请假,三天(含)以内

由辅导员审批并报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备案;三天以上两周以内

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两周(含)

以上由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批。学生未经请假或请

假未准擅自离校,五个工作日以内给予警告处分,五至十个工

作日以内给予记过处分,十个工作日(含十个工作日)以上按

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

由学校出具开除学籍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园网

上公告,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如学生对“开除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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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

申诉,依照《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并从学校批准下达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院从德、智、体等方面对

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培

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计划内容和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

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培

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计划内容和教学环节,但未取得规定的

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结业离校者,自取得学籍计起的六年内,应

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旁听课程的书面申

请,批准并交纳有关费用后可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参加该

课程的考核。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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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士学

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未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

的所有教学计划内容和教学环节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遗失或损坏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位

证书者,不再补发相应证书,学校可为其出具相应证明,该证

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接受本

科教育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为专升本、双学位学生学籍管理的参

照执行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于 2010 年 7 月 12 日经第 22 次校长办

公会讨论通过,自 2010 级开始实行。2010 级之前的学生仍按

校发〔2008〕81 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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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成绩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校发〔2010〕65 号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情况,

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方式

第一条 所有课程均组织成绩考核。延续多个学期的课程,

按多门课计。

第二条 成绩考核的基本方式为考试。毕业设计(论文)

采取答辩方式。单独设课的实践性教学也可以采用答辩方式。

第三条 考试方式分为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

加口试等。考试方式由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特点和要求确定,

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告知学生。

二、考试组织

第四条 期末集中考试在考试周进行,考试日程及监考工

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集中考试在课程结束时由开课学院负

责统一安排,监考由开课学院与设课学院共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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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标准考试时间为 2 小时,个别考试需要增加时间

的,须经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 口试考签要注意教学要点的覆盖面和考签间的均

衡,考签数应大于学生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同时制定

标准答案和评分要点。

第八条 所有闭卷考试都应提供水平相当的 A、B 两套试题

作为考试用题,必修课程还需提供第三套试题作为补考试题。

第九条 考试试题经系(所)负责人审定、签字后,由教

务处统一组织印刷,考试前两周教务科承办试卷印刷手续。

第十条 教师要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要点评阅试卷。分设

多个讲台的同一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密封试卷,集

体评阅,流水作业。

第十一条 成绩送交教务处后,不得更改。确需更正时,

须经开课学院提交书面更正申请。

第十二条 开课学院负责试卷的存档工作。

三、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 课程负责人根据课程要求,明确学生参加课程

考试的资格,对出勤、作业、实验、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等提

出明确要求,并在第一堂课告知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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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前任课教师公布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

生名单,并报系(所)和课程负责人备查。

第十五条 因病住院不能参加考试者,须办理缓考手续。

缓考学生参加本课程组织的最近一次考试。

第十六条 未选课的学生、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一律不

得参加考试。

四、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满 60 分即取得相应课程

的学分。

第十八条 课程考试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两部分组

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为 20—50%,具体比例由课程负责

人根据课程特点和要求统一确定,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初告知学

生。

第十九条 平时成绩可以由考勤、作业、测验等组成。教

师应根据课程情况安排平时测验,教学周为 16 周的课程需进

行期中考试。

第二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除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外,还

应做出相应评语。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的成绩记 0 分,未参

加考试学生的成绩记 0 分,此后参加考试的成绩按重修成绩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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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学生的考试成绩记载办

法参照学校相关文件。

第二十三条 特长生、民族生等学生的考试成绩记载办法

参照学校相关文件。

五、重修、补考

第二十四条 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可以参加下学期开学前安

排的补考(以过程考核为主的实验课和实践环节除外),也可

以重修。补考根据卷面成绩按通过和不通过记。大于等于 60

分为通过,记 60 分;小于 60 分为不通过,必须重修。重修成

绩按实际成绩记。

第二十五条 选修课考试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

他同类选修课。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及格但成绩不理想可以重修,但只

允许重修一次。

六、成绩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成绩管理由各学院教务员通过“综合教务管理

系统”实施。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校级公共基础课可延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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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课程负责人组织任课教师,通过“本科教学网”录入考试

成绩、打印《课程考试成绩单》。由任课教师签字,加盖学院

公章后送交学院审核存档。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由“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生成

“课程考试过程总表”,如实记载学生课程考试过程(如补考、

重修成绩等),是学生毕业资格、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依据。“课

程考试过程总表”由教务处统一存入学校档案馆。

第三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由“综合教务管理系统”生成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成绩单”,记录课程最高成绩,不记载课程

考试过程。原件由教务处存档,复制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及时通过“本科教学网”查询考试成绩,

学校不做专门通告。学生对成绩有疑问,不得向任课教师查询,

应通过“本科教学网”提出申诉,申诉期为成绩发布后两周。任

课教师应在申诉期结束后两周内给予答复。

七、加权平均分

第三十二条 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按下列公式计算,参评

课程为必修课,课程学分见各专业教学计划,成绩为第一次考

试成绩。

𝑀 =Σ(课程考试成绩×课程学分)

Σ课程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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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接受本

科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除特殊规定外,亦按此办

法实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为专转本、双学位参照执行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于 2010 年 7 月 19 日经第 23 次校长办

公会讨论通过,自 2010—2011 学年开始实行,此前颁行的相关

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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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

(论文)管理规范

校教发〔2015〕2号

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

证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毕业设计(论

文)质量,特对原《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管

理规范》(2010 版)进行修订。

一、目的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本专业科学与工程问题

的能力。

2.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

风。

3.培养学生自主创新意识和综合实践能力。

二、基本规范与过程要求

(一)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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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

培养要求。工科专业选题要结合本专业的工程实际问题,培养

学生的工程意识与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

院要认真组织审定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保证选题的质量。

2.严格坚持“一人一题”的原则。如数名学生同做一个课

题,则应保证每名学生有不同的专题。同一选题五年内不得重

复使用。

3.学生既可在导师提出的课题中选择毕业设计(论文)课

题,也可自主选题,后者须由院(系)审批并配备指导教师。

4.学院在第七学期组织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工作。

5.题目一经选定,中途不得随意改变。如确因不可预知的

因素需要更换题目时,必须在中期前向系(所)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改题。

6.学院应于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始三周内将“北京科

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一览表”上报教务处审核。

(二)任务书

指导教师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始一周内向学生下

达任务书,任务书要明确规定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阶段要

完成的任务和要求,并作为过程检查和评分的依据。毕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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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任务书应一式两份,一份下达给学生,一份留存学院,

待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装订在论文中。

(三)开题

1.学生在完成文献查阅、毕业实习或实地考察后,要向指

导教师提交一份开题报告,一般在 3000 字左右。内容包括:

课题背景及研究意义、文献综述、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及研究

方法、进度安排等。

2.学生必须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始四周内完成毕业

设计(论文)开题报告。指导教师须在开题报告中给出指导意

见并签字。

(四)中期

1.学生在第十周向指导教师提交《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毕

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表》。内容包括:是否完成预期工作、

原因分析及改进措施、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2.指导教师须在中期检查表上给出指导意见并签字。

(五)论文撰写

1.为使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使学生掌握撰写技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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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和科研论文的基本方法,学生毕业论文撰写应严格参照《北

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模板》。

2.为全面反映毕业设计(论文)质量,要求理工科完成篇

幅不少于 2 万字,管理、文科类不少于 1 万字。设计类课题的

设计图纸工作量,一般应在 4 张以上(折合 A1)。

3.参考文献要与论文研究相关,一般在 10 篇以上。其中,

外文文献不少于两篇,且有一篇译成中文。译成中文的外文参

考文献必须是发表在国外主办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4.装订次序如下:论文封面,扉页,声明,任务书,中外

文摘要及关键词,目录,正文,主要参考文献,附录,在学取

得成果,致谢。

(六)论文查重检测

1.检测范围:全校抽测。涉及国家机密的本科生毕业论文

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不进行检测。

2.答辩前学生提交论文终稿电子版,要求 Word 文档,文件

名: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姓名。

3.对检测结果处理如下:

论文检测总评重复率低于 30%(含 30%),视为检测合格,

正常参加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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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检测总评重复率介于 30%与 50%(含 50%)之间,经

本人修改且再次检测合格后,参加第 18 周组织的补答辩。再

次检测总评重复率超过 30%的按结业处理,4 个月后提交修改

的毕业论文,检测合格后再参加答辩。

论文检测总评重复率超过 50%的,视为不合格,按结业处

理。4 个月后提交改写的毕业论文,检测合格后再参加答辩。

4.若学生对于检测结果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

京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查重检测结果申诉表》,经

指导教师同意后,学院聘请两位相关学科的专家审议,由学院

教学委员会给出认定结果并报教务处备案。

(七)评阅及答辩

1.学生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应由系(所)指定专人(讲

师以上职称)进行评阅。

2.评阅人根据课题的难度、论文的工作量、完成质量和研

究成果的理论与实际意义,给出评语并评分。

3.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的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

审定评语和成绩,研究和处理小组答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1)各学院可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小组由 3~5 名具有

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答辩小组设组长 l 名,秘书 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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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应采取指导教师回避制度。

(2)学生答辩资格由指导教师和系(所)审查,并报学

院审定。

(3)按要求装订的论文、指导教师的评语与评分、评阅

人的评语与评分等答辩文档齐备,才能进行答辩。

(4)答辩程序:学生报告 10 分钟,提问及答辩 15 分钟。

答辩记录要完整准确,并存档。

(5)答辩小组在全面审查设计说明书(含图纸)、论文和

参阅导师及评阅人评语的基础上,根据答辩学生在答辩过程中

所反映的实际水平,写出答辩评语,并给出学生毕业设计(论

文)的最终成绩。

(6)各种类型课题(包括与外单位协作的项目)的答辩,

均应在校内进行。

(7)各学院可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组织院级答辩。

(8)学校成立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若干个校级答辩

小组,随机抽调学生进行校级答辩。凡参加校级答辩同学的毕

业设计(论文)成绩均以校级答辩成绩为准。

(9)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整数)按百分制评定,毕

业设计(论文)成绩为优(90分及以上)的比例控制在 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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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与良(80~89 分)之和的比例控制在 70%以内。

(八)校外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1.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是指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量(不包含毕业实习)的 50%以上在校外进行。

2.学生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必须配备校内指

导教师,并聘请协作单位人员作为协作指导教师。协作指导教

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学生若需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

(论文),应由校内指导教师提出,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本科

生校外毕业设计(论文)申请表》,并附上由协作指导教师填

写的《北京科技大学聘请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协作指导教

师登记表》,经所在系(所)领导同意,报学院教学院长批准。

(九)存档要求

1.论文的所有文档必须使用学校统一提供模板打印,且保

证文档干净整齐。

2.答辩工作结束后,由答辩小组秘书负责将毕业设计(论

文)的文本原件、附件及选题报告、中期检查表、答辩记录、

评分表等送院资料室存档,保存期为三年。凡涉及技术秘密的

毕业设计(论文),一般拟分为正本和副本(含技术秘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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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可公开,副本为“内部”档案。

三、组织管理与职责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一)教务处职责

1.在主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教务处全面负责本科毕业设

计(论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教务处按各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人数,编制毕业设计

(论文)经费计划,由财务处按计划拨款。

3.组织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检查。

4.组织毕业设计(论文)查重检测工作,确定抽查学生名

单。

5.组织学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

6.组织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选工作,编撰《北京科技

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摘要集》。

(二)学院职责

1.院(系)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召开有关指导教

师和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动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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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院(系)负责审定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及指导教师名

单。

3.院(系)应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全过程质量监控,

尤其应重视毕业设计(论文)的开题和中期检查,检查过程须

有文字记录并归档保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

时改进。

4.学院负责毕业设计(论文)查重检测的具体工作。

5.组织学院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核定本院毕业设

计(论文)成绩,组织优秀论文的评选与推荐工作。

(三)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应是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系列

或研究系列人员,其他人员只能担任第二指导教师。指导教师

原则上不得中途变更,如与外单位协作联合指导,为保证教学

基本要求,第一指导教师须为我校教师,校外人员可作为第二

指导教师。

2.每位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毕业设计一般不超过 7 人;

毕业论文一般不超过 5 人。

3.指导教师必须拟定具体明确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开始后一周内指导教师必须向所指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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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4.指导教师要了解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至少

与学生每周沟通一次,及时给予具体指导。要重视对学生独立

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5.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学习态度、查阅文献能力、外语水平、

选题报告与设计(论文)水平等给出评语与评分。

6.对于回避指导、未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各阶段任务的

学生,指导教师可不推荐其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7.指导教师应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每一环节负责。

对不认真指导的教师,学校取消其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工作的资格,问题严重者,按教学过失或事故处理。

(四)对学生的要求

1.学生要提高对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

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集中精力按

时完成课题研究,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任务。

2.学生应主动与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汇报进展情况。

3.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必须以认真、严谨的

科学态度对待毕业设计(论文)工作,不得弄虚作假、抄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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剽窃。

4.在整个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对于不按要求完成毕

业设计(论文)各阶段任务的学生,指导教师要给予警告,问

题严重者,取消其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

四、附则

本规范自 2015 年起开始执行,相关办法同时废止。本规

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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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补充规定

校发〔2005〕21 号

第一条 北京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为《北京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和《北京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补充。

第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2.有留校察看处分记录。

3.校学位委员会或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认定,不具备学士学

位授予资格。

第四条 本补充规定经 2005 年 3 月 25 日校学位委员会讨

论通过,自 2005 届本科毕业学生开始实行。此前颁行的相关

办法同时废止。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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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办法

校发〔2010〕103 号

为了尊重学生的专业兴趣,发挥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根据《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

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除招生时有特别约定(外语保送、提前批录取)

的学生外,所有必修课成绩及格的在校本科生在一、二年级末

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条 各专业对转出人数不作限制。

第四条 各专业一、二年级累计可接收人数不超过该专业

招生人数的 15%。

第五条 申请转入人数未超过专业可接收限额时,不限制

学生的转入。

二、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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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夏季小学期第一周,学生根据教务处通知要求,

通过“本科教学网”填写申请表,签字确认后,交拟转入学院

教务办公室。

第七条 申请转入人数超过专业可接收限额时,由接收学

院成立考核小组,负责转专业学生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学院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后,将相关材料报教务

处审核。

第九条 秋季学期开学前,教务处在本科教学网上公布转

专业结果。

第十条 秋季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到转入学院报到并办

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并取消其后续的

申请资格。

三、转专业学生管理

第十一条 已办理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

业。

第十二条 转入专业大类的学生,在分专业时需服从学院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跨学科门类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其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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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进度确定转入同一年级或低一年级。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需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

所有教学环节方能毕业,在原专业所修的相近课程,可提出免

修申请,由转入学院按培养方案要求进行认定。

四、其他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北京科技大学 2010 年第 35 次校长办

公会议讨论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北京科技大学本

科生校内转专业办法(试行)》(校发〔2003〕22 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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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和

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校发〔2011〕20 号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

需求,鼓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完成本专业(称为主修专业)

课程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学校开设双学位、第二专业和辅

修专业。为规范教学管理,确保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概述

1.学生在校学习四年,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

的另一专业主干课程,并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为修读

双学位。

2.学生在校学习四年,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在同一专业类(可

以在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主干课程的过程为修读第二专

业。

3.学生报名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未能完成其全部学业,

但取得了部分规定学分(大于或等于 20 学分),视为辅修专业。

4.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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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养计划

5.各学院在制定本科专业培养计划的同时,制定双学位、

第二专业的培养计划和具体要求,并报学校审批。

6.双学位的培养计划包括 35 学分的专业主干课程及 15 学

分的毕业设计(论文)。第二专业的培养计划只包括 35 学分的

专业主干课程。

7.双学位、第二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重

复时,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以下称主修专业学院)出

据证明,双学位、第二专业学院审核认可后,可免修双学位、

第二专业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原则上不超过两门。重复课

程超过两门时应补修双学位、第二专业学院指定的其他专业课

程。

8.双学位与第二专业的授课计划一般在第三至第七个学期

内完成。修读双学位的学生第八学期同时完成两个专业的毕业

设计(论文)并答辩,或毕业后半年内完成双学位专业的毕业

设计(论文)并答辩。

9.双学位、第二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攻读双学位、第二

专业的学生应按照所修双学位、第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

和学分要求选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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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名、审批和录取

10.春季学期(第二学期)学校公布双学位、第二专业招生

计划,为保证双学位、第二专业的学生质量,招生专业可根据

专业特点提出招生条件。

11.学有余力,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优良的全日制本科一年级

学生可以申请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

12.申请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的学生在本科教学网上下载

并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申请表》,

交主修专业学院,学院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双学位、第二专业

学院。

13.双学位、第二专业学院审核后,将拟录取名单报送教务

处,教务处审批后发放《双学位(第二专业)录取通知书》。

14.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然后

持录取通知书和缴费收据到双学位、第二专业学院报到注册,

取得双学位、第二专业修读资格。

四、教学管理

15.双学位、第二专业学院根据学生人数灵活采取集中授课

或随班听课的形式教学。集中授课一般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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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16.相关学院要选派优秀教师承担教学任务,严格管理、严

格考核,保证教学质量。双学位、第二专业的学生应享有与本

学院学生同等的教学条件。

17.主修专业的课程与双学位、第二专业课程发生冲突时,

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其主修专业学院应向双学位、第

二专业学院出具书面证明。双学位、第二专业学院应允许学生

按照主讲教师的要求完成该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成绩。

18.终止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的学生,在本科教学网上下

载并填写《本科生终止继续修读‘双二辅’专业申请书》,交

双学位、第二专业学院,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19.双学位、第二专业学生的管理工作由主修学院负责。双

学位、第二专业学院只负责学生的双学位、第二专业成绩管理

及毕业资格审核。

五、证书和成绩

20.在主修专业按期正常毕业、并获得学位的前提下,达到

双学位专业毕业资格的,发两个专业合一的毕业证书,两个学

位证书和相应的学习成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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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在主修专业按期正常毕业、并获得学位的前提下,达到

第二专业毕业资格的,发两个专业合一的毕业证书,主修专业

学位证书和相应的学习成绩单。

22.符合第一条第 3 款的学生,视为达到辅修专业结业资格,

发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和相应的学习成绩单。

23.在主修专业未按期正常毕业的前提下,即使达到双学位

或第二专业毕业资格,亦不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照辅修

专业结业资格办理。

24.在主修专业按期正常毕业但未获得学位的情况下,若达

到双学位或第二专业毕业资格,只发两个专业合一的毕业证书,

但不发学位证书。

25.双学位、第二专业通过的课程学分不足 20 学分的,作

为其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记入本人学习成绩档案,并可冲抵

主修专业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六、学费

26.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分三次缴纳学费,第二学期收到录取

通知书后,缴纳学费 2500 元;第四学期缴纳学费 2500 元;第

六学期缴纳学费 2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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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分两次缴纳学费,第二学期收到录

取通知书后,缴纳学费 2500 元;第四学期缴纳学费 2500 元。

28.双学位、第二专业学生未按时缴纳学费者,视为自动放

弃修读资格。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三周内申请终止修读双学位、

第二专业的学生,在获批准后可以退前一学期所交学费。

七、附则

29.本办法于 2011 年 4 月 6 日经第 9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

过,从 2010 级学生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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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管理规定

(试行)

校发〔2010〕50 号

为开拓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的交流和沟通能力,推进本科

生国内交流工作,完善本科生国内交流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签订校际交流协议的国内交流项目的

本科生。

二、选派标准

1.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其中国防生、定向委培生需选培单

位同意。

2.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3.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享受加分政策的学生(体

育特长生、艺术特长生、少数民族学生等)原始成绩均在 60

分以上。

4.身心健康,能够圆满完成在“第二校园”的学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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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派程序

1.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学院向选派专业的

所有学生公布派出计划并组织报名。

2.各学院根据选派标准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学院上报的派出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批准。

四、学籍管理

1.交流学生派出前,须持《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内交流

申请表》,到教务处教务科办理备案手续。

2.交流学期学生直接到接收学校报到,待返校后再补办交

流学期的注册手续。

3.学生在交流期间应遵守接收学校的规章制度,出现违纪

行为的,按照接收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学校对该处分予以

认可。

4.学生在交流期间不能申请出国(境)。如确需出国(境)

的,必须返校办理手续。

5.交流学习结束后,交流学生须按时返校办理报到、注册

及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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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分互认

1.交流学生派出前,由班导师根据我校的教学计划和接收

学校的教学计划帮助学生制定选课方案,并填写《北京科技大

学本科生国内交流申请表》中的“学习计划”,并要求修满与本

校教学计划相对等的学时。

2.交流学生学习结束后,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内

交流学分互认审批表》,学院根据派出前的“学习计划”,核准其

修读的课程及学分,报送教务处注册中心备案。

3.学分互认采取总学时对等认可的原则。课程成绩按接收

学校的课程名称及转换的学分和课程类别记入成绩库。未完成

“学习计划”的由学院指定需补修的课程;多修的课程可认定为

公共选修学分;内容相同的一门课程只能认定一次学分。

六、评奖评优

1.交流学生可以参加校内各类奖(助)学金评定,交流期

间需参加答辩的可以免除。

2.对交流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其在外校交流期间的成绩

按学分互认规则转换后合并计算在内。

3.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无违纪行为的交流学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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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试推荐研究生过程中,给予 0.5 分或 1.0 分的加分奖励。其

中,交流期间的学习成绩在同一接收学校本专业参加交流学生

中前 40%的加 1.0 分,其余加 0.5 分。

4.交流学生在接收学校获得的各种奖励学校予以认可。

七、其他

1.交流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仍在我校缴纳,书本费、往返

对方学校的交通费、生活费等费用全部由学生自理。

2.在交流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回校后按照学生医疗待遇

报销。

3.学校对全程参加交流的学生给予火车票补助。补助以北

京至接收学校所在地往返硬座车票为标准。

4.交流学生派出前,须到宿舍管理中心办理床位腾退手续,

以供接收外校交流学生使用,返校后需办理入住手续。

本办法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经北京科技大学第 17 次校长

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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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海(境)外交流

管理规定(修订)

校发〔2016〕35 号

为加快学校国际化办学进程,扩大本科生的对外交流,促

进学校与海(境)外院校学生交流项目实施,加强学生海(境)

外学习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我校校级、院级选派项目或个人自主申

请赴海(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的本科生。

二、申请条件

1.全日制在读本科生,其中国防生需选培单位同意;

2.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良好的外语水平,学习成绩和

外语水平达到项目或外方交流院校的要求;

3.符合项目或外方交流院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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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管理

1.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负责校级

项目的商谈、联络和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学生报名、指导学生

完成申请、办理离校出国手续等。负责院级项目和个人项目的

审核、备案工作。

2.各学院负责交流项目的学生推荐、学分认定工作。鼓

励学院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对外商谈、联络院级项目,并负责院

级项目管理工作。院级项目及其选派学生情况须报国际处审核、

备案。班导师负责指导学生选课等工作。

3. 学校鼓励学生自主申请赴海(境)外高水平院校交流,

可申请交流的院校由学校根据具有广泛国际认可度及影响力

的全球大学排名名单确定。交流形式主要为课程学习、毕业设

计或实验室实习研修,交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2 个月。

4.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及学分认定备案等工作。

四、选派程序

学生申请赴海(境)外交流需严格遵循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校级项目的选派工作按照“项目公开、自愿报名、公开选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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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由国际处组织,联合教务处及学院,

进行学生选拔。具体程序如下:

1. 报名 学生按照国际处发布的海(境)外学生交流项目

公告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递交所在学院。

2. 初选 学院根据项目要求,依据本办法进行本学院报名

学生的初选工作。

3. 复选 国际处、教务处、相关学院等单位根据初选名单

进行联合评审,确定最终选派名单。

4. 联系 国际处指导学生准备对外联系材料,并递交外方

交流院校。

5. 录取 合作协议院校审核学生材料,发放录取通知书或

邀请函。

6. 派出 国际处在项目录取结束后应将录取情况反馈至教

务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学生离校前应完成办理学籍保留申

请、学分互认申请、赴海(境)外交流登记、签署学生出国(境)

协议等离校手续。

7. 返校 赴海(境)外学习结束后,学生须在两周内向所

在院系报到,办理复学手续,并以书面形式向国际处提交海(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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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学习报告。领取官方正式成绩单后应及时完成学分认证手续。

学分认证由学院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院级项目和个人项目参照以上程序进行。其中,学生申请

个人项目的,应在学校发布的可申请交流院校名单范围内联系

并获得有效录取通知书后,到国际处审核、备案。

五、学分互认

1.一学期(含)以上的交流项目,需参照外方交流院校

针对交流学生的学分要求制定项目的最低学分要求。外方交流

院校对交流学生的学分要求无规定的,由国际处联合教务处、

相关学院制定项目的最低学分要求。

2.学生交流结束后,完成项目最低学分要求视为完成校

内同一时期教学计划要求的所有必修环节(第八学期包括毕业

论文和答辩),并可减免部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学分。

超出项目最低学分的部分可申请认定为公选课学分。未完成最

低学分的,须按未完成比例补修,补修课程由班导师根据教学

计划和已修课程确定。

同一学期校内专业选修课可减免学分计算公式为:可减免

学分数=(学生所学专业的最低专业选修课学分÷所在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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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选修课总计学分)×同一学期该专业开设专业选修课的合

计学分。

公共选修课可减免学分按每学期 2 学分计。

3. 学生在外方院校交流期间参加学术科技竞赛、科研项

目、学术报告等科技创新活动,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认定科

技创新学分。

4.学生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需抵免相关专

业学分的,应在完成主修专业的最低学分要求基础上加选课程,

返校后按照双、二、辅教学计划一一对应进行学分认证。

5.因参加短期交流项目无法完成校内教学环节的,可申

请认定为校内教学环节学分。

6.认定的学分按免修处理,计算加权平均分时不计入。

7.学生未按规定办理派出手续,或返校后未按时提交学

习报告的,不予办理学分认证。

六、赴外交流、学习期间的管理

1.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追责”的原则,交流学生须在

派出前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并严格履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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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在外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规及所在地法律法规和风俗,遵守我校和外方交流院校的规

章制度和管理规定。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学校的相关规

定进行处理。

3.学生应严格按照既定学习计划和学习期限在外方交流

院校学习,并定期向我校项目主管部门汇报学习和生活状况。

4.学生原则上不得擅自更换学校、延长或缩短交流期限,

不得擅自转往第三国居留。如因学习计划变更、身体状况、不

可抗力等因素需要中止、终止或延长学习期限的,或因故需要

调整学习单位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在征得同意后方可

调整学习计划。未经同意擅自调整学习计划、交流院校、交流

期限的,返校后不予进行学分认证,并给予取消学籍并依协议

承担违约责任的处罚。

七、未按计划派出情况的处理

1.学生获录取后应按原定计划到外方交流院校学习,非

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退出项目。退出项目者需提交书面申请,

详实写明退出事由,征得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加盖学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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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后,向国际处提交申请。已办理离校手续者需办理复学手续,

恢复正常在校学籍状态。

2.学生退出项目造成不利影响的,取消退出项目者申请

其他交流项目的资格,相关情况由国际处向学生所在学院进行

通报,学院应当积极协助处理并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执行“诚

信公示”制度,对退出项目的行为记入学生在校诚信记录并进

行公开通报。

八、毕业管理

1.毕业学期仍在海(境)外学习的学生须按时与学院联

系办理进入毕业阶段的相关学籍手续,按毕业照片要求提交本

人近期照片。

2.未完成项目规定学分要求时,由学院根据其已修课程

确定是否需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并进行答辩。

九、费用

1.参加协议互免学费项目的学生须按期缴纳我校学费,

免缴外方交流院校学费;参加非互免学费项目的学生须缴纳外

方交流院校学费,免缴本校学费;自主申请赴海(境)外高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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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院校学习、交流的学生无论项目性质需按期缴纳本校学费。

交流期间占用床位的需按标准缴纳住宿费。

2.所有学生在海(境)外学习期间必须参保海(境)外

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计划,保险费用自理,学校不负担交

流学生在海(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费用。

十、其他

1.拥有海(境)外学习一个学期(含)以上经历、达到

学分要求的学生,在免试推荐研究生过程中,给予 1 分的加分

奖励;因在海(境)外学习而无法返校参加面试者,可申请免

试。

2.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于 2016 年 6 月 6 日经第 14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

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校发〔2011〕86 号文同时废止。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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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行知世界”学生海(境)外

交流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校发〔2016〕3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校学生的国际交流水平,鼓励品

学兼优的学生积极参与对外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

争力的高素质人才,学校设立“行知世界”学生海(境)外交

流资助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高效”的

原则进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

称“国际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务处联合实施。

第二章 资助范围、标准

第三条 “计划”优先资助参加我校校级学生海(境)外

交流项目的优秀学生,适当资助自主申请赴海(境)外学习、

交流的优秀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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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依据项目类型、国别的不同,采取“分类、分级”

的原则进行资助。

(一)赴海境外进行课程学习、专业研修,时间为一学期

及以上的,资助标准为 10000 元/人(亚洲国家/地区),20000

元/人(其他国家/地区);

(二)赴海境外进行调研实习、文化交流,时间不超过一

学期的,资助标准为 2000 元/人(亚洲国家/地区),4000 元/

人(其他国家/地区)。

第五条 学生参加国家(政府)奖学金资助项目、外方学

校免学费项目,或获得学院配套经费、导师科研经费及其他各

类资助的,不在本计划资助范围内。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我校普通全日制在籍(且交流期间在籍)

学生(定向、委培生及港澳台学生除外);

(二)申请人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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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本科生学习成绩(综

合加权成绩)应达到 85 分(含)以上或 GPA3.5 分(含)以上,

研究生学习成绩排名应在年级及专业前 20%,无成绩不合格或

学术诚信不良记录;

(四)申请人具备良好的外语水平,应达到英语雅思 6.5 分

或托福 95 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

的 B2 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 TOPIK4 级;

(五)申请人无自主放弃海(境)外交流项目选派资格或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享

受一次资助。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申请人。

第四章 申请程序、违约处理

第八条 申请人应在出国(境)学习交流开始前提出资助

申请。资助申请及评审工作分别于每年 6 月(秋季学期交流)

和 1 月(春季学期交流)进行(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程序

如下:

(一)个人申请、学院推荐

(二)校内评审、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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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约派出、赴外学习

(四)返校报到、发放资助

第九条 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其资助资格自动取消,

并须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一)未按规定办理协议签署、离校手续、提交总结等相

关手续的;

(二)未按计划赴外交流、因故提前终止交流的;

(三)未完成既定学习计划、擅自调整学习计划、交流院

校或交流期限未获批准的;

(四)交流期间触犯法律法规或违反相关校方管理规定的;

(五)不利于“计划”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学校组织学生赴外进行文化学术交流,其资助额

度、申请条件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于 2016 年 6 月 6 日经第 14 次校长办公

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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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

列入教学计划的通知

校教发〔2013〕18 号 校团发〔2013〕41 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

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精神,根据中

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

课的意见》和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

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经研究决定,

自 2004 级本科生起,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列入教学计划(等

同于原教学计划中“两课实践”环节)。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拟成立校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与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

组,由分管德育工作、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

成员由教务处、团委、马克思主义学院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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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内容

社会实践内容包括:理论宣讲;社会考察与调研;社区服

务与志愿奉献;科普宣传、科技服务、科技创新、学术研究;

勤工俭学、挂职锻炼;生产实习中的社会活动等。

三、实践方式

社会实践的参与形式分为个人实践和组团实践。具体方式

及相关要求参见当年的《关于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的通知》

及《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暑期社会实践工作手册》。

四、时间要求与学分计算

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主要安排在大一暑期进行。开展时间

原则上不少于 3 周,共 3 个学分。分数记入学生成绩单。

五、考核方式

实践结束后,按要求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

登记表》,并形成社会实践总结报告,开学一周内各班、团支

部举行社会实践总结交流会。

交流会后,由团支部书记收齐本班的社会实践报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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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辅导员交到学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办公室(校团委)。

由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老师评阅,根据参与的情况、

报告的质量等给出分数。

没有参与社会实践者,社会实践不到 2 周者,未按要求上

交实践总结材料者,弄虚作假、抄袭报告者,不能获得社会实

践学分。

教务处 团委 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〇一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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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志愿服务与公益劳动类实践课

程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校团发〔2014〕34 号 校教发〔2014〕13 号

一、志愿服务与公益劳动的范围

第一条 志愿服务与公益劳动分为校内服务、校外服务和

重大活动服务三类。

第二条 校内服务是指在我校校园内完成的志愿服务活动,

包括美化校园、图书馆档案馆资料整理、北科大社区敬老活动、

校友接待以及协助学校各单位完成的志愿服务工作等。

第三条 校外服务是指经学校志愿服务与公益劳动课程管

理部门认可的校外志愿服务活动,包括卫生清洁服务、助残服

务、科技扶贫服务、社区美化服务、文化宣传服务、法律普及

服务、支教服务、政策宣讲等。

第四条 重大活动服务是指为国家、首都、社会及学校的

重大事件或紧急任务提供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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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管理

第五条 志愿服务与公益劳动是本科培养计划的一部分。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志愿服务与公益劳动

实践课程。学生在入学后六个学期内累计完成 36 工时的公益

性志愿服务活动(校内与校外服务均可)。学生在完成教学计

划要求后继续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按照学校志愿者相关管理规

定给予认可。

第六条 志愿服务与公益劳动的组织管理采用学校与学院

管理相结合、长期项目与常规项目相结合的办法。校团委和教

务处是学校志愿服务与公益劳动课程的管理部门。校团委志愿

者工作部和校志愿者联合会各理事单位负责开展具体的工作。

第七条 学校支持学院、班级团支部、社团或个人自行联

系志愿服务项目。在服务开展前,进行志愿服务的学院、班级

团支部、社团及个人需在志愿者工作部进行项目预审并登记备

案,预审通过后方可发起活动。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由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统一登记,

进行志愿服务课程网的系统信息录入,并报教务处教学科备案。

校团委通过志愿服务课程网对学生课程学习进行管理,对学习

期间的志愿服务和公益劳动完成情况进行记录,并于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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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后将课程完成情况计入本科生成绩单并发放《志愿服务与

公益劳动认证证书》。

第九条 长期项目的组织。每学期初由校团委志愿者工作

部汇总校内外各相关单位提供的志愿服务与公益劳动项目,并

公布本学期志愿服务与公益劳动课程的固定活动项目与开展

要求,各志愿服务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志愿服务

长期项目登记表》,进行项目申报。整个项目需在本学期第十

六周前上交工时审批材料至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备案。

第十条 常规项目的组织。常规项目由校团委志愿者工作

部及各学院青年志愿者组织、公益类社团、班级团支部的志愿

服务项目负责人通过公开发布信息、公开招募志愿者的方式,

组织学生开展志愿服务,做好志愿服务工时的记录,并在项目

结束后两周内审批表交至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 大四第一学期开学后,学生以班级为单位到校

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办理志愿服务课程结课手续,并领取《志愿

服务与公益劳动认证证书》。后续完成 36 工时学生可自行前

往完成结课工作。

第十二条 校团委志愿者工作部实时对学生进行工时数、

服务内容等各方面审核。学生进入毕业设计前由校团委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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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部与教务处教务科联合审核本课程合格名单,作为进入毕

业设计的资格认定依据,未完成本课程的学生不得进入毕业设

计。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妥善保管个人在志愿服务课程网上的

账号密码,不得擅自修改志愿服务记录。如有弄虚作假视同考

试作弊,一经发现将参照《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长期项目登记表》及各项目负责人

名单将进行公示,各项目负责人在进行工时记录时不能如实录

入的,一经发现将取消所有活动工时记录,并追究项目负责人

责任。教职员工的违规行为参照《北京科技大学教学过失、教

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完成志愿服务与公益劳动实践课程后,

志愿服务记录继续有效。继续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按照志愿

者工时管理和评优评定相关办法给予记录和表彰。

三、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4 级学生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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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团委 教务处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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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科技创新和

学术实践”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校教发〔2012〕23 号 校团发〔2012〕26 号

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关于制定本科 10 版培养计划的原则

意见》文件精神,为落实本科生科技创新和学术实践的教学工

作,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创新和学术实践活动的范围

第一条 科技成果。科技成果主要包括获得国家部委、各

省人民政府、学校授予奖项的基础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成果以及与企业合作产生经济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

第二条 专利、论文、软件著作权登记与著作。专利主要

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论文主要包括 SCI、

SSCI、EI 或 ISTP 收录的学术论文、在国家正式出版刊物上发

表的学术论文及在学术会议上交流的学术论文;著作指已正式

出版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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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学科与科技竞赛。学科与科技竞赛主要包括校级

及以上的各类学科与科技竞赛;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与科技竞

赛。

第四条 科技创新活动。科技创新活动主要指本科生创新

与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或参加教师科研课题并承担部分工作。

第五条 学术研讨。学术研讨主要包括学术报告和研讨班

课程。

第六条 其他由学院组织、经教务处认可的活动与项目。

二、学分确认

第七条 科技创新和学术实践是本科培养计划的一部分,

学生在校期间应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科技创新和学术实践学

分,各项科技创新和学术实践的学分见附件《本科生科技创新

和学术实践学分标准》。

第八条 不同的科技创新和学术实践活动的学分可以累加,

同一项活动只记最高分。科技创新和学术实践的学分超过 6 个

学分时,超出部分可以申请抵冲公共选修课学分,2 个创新学

分冲抵 1 个公共选修课学分,最多只能冲抵 4 个公共选修课学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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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科技成果以获奖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合作

证明文件为准;专利以专利证书为准;软件著作权登记以软件

著作权登记证书为准;SCI 等收录的学术论文以科技处的检索

为准;发表的学术论文以正式刊物或收到录用通知书为准;会

议论文以会议论文集或证书为准;科技成果获奖证书和论文由

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确认并录入学分,在非正式出版物上发表的

学术论文须经过教务处审核确认,由学生所在学院录入学分。

各类竞赛获奖等级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准,学生参加非校方、

也非本学院组织的竞赛活动获奖,应由竞赛活动主办方提供相

应的证明材料,学生通过本学院认定和录入学分。

第十条 本科生创新与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校

级以上(含校级)项目由教务处确认学分,院级项目由学院创

新负责教师确认学分,均由学生所在学院录入学分。院级项目

成员跨学院的,由项目验收学院的创新负责教师确认学分,经

教务处审核确认后送项目成员所在学院录入。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教师科研课题的部分工作,工作完成

后,由课题负责人(教师)根据学生承担的工作难度与工作量

赋予学分,所赋学分经教务处审核确认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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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聘请校内外具有一定学术影响的专家学者作学

术报告,主讲专家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为知名企业领导人、

政府官员等。学生应全程听报告并在报告结束后,在主办方设

置的刷卡机上刷卡确认,不得多刷代刷。学分由主办方统一录

入。

第十三条 开设研讨班须由开课教师填写《本科生科技创

新和学术实践研讨班课程申请表》并提供学生名单,学院审批

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开设研讨班的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

职称,研讨班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 30 人,学时为 8 学时或

16 学时。研讨班结束后,考核通过的学生由开课教师赋予相应

学分,经教务处审核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录入。

第十四条 学生未通过学校或学院以个人身份取得的科技

成果、专利、软件著作权,发表论文与著作,或以个人身份参

加国内外竞赛(含学生艺术团成员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比赛)

获奖,应及时与本学院主管老师取得联系,确认并登录学分。

三、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和学术实践活动由学校和学院共同组

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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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教务处为“本科生科技创新和学术实践”教学

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确定相关教学工作的实施细则,对

各类科技创新学分的申请按统一的标准进行审核,并接受学生

咨询和答疑。

第十七条 校团委负责审核校团委各部门、校学生会、校

研究生会、各学生社团主办的科技创新和学术实践活动,指导

和监督其进行科技创新学分的认定、采集和申报。

第十八条 学院负责审核本学院各单位(含院属学生社团)

主办的科技创新和学术实践活动,指导和监督其进行科技创新

学分的认定、采集和申报。负责对本学院学生的相关宣传、动

员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分登记上弄虚作假视同考试作弊,参

照《北京科技大学本科教学考试违规处理条例》处理。教职员

工的违规行为参照《北京科技大学教学过失、教学事故认定和

处理办法(试行)》予以认定和处理。

四、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2 级学生开始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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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科生科技创新和学术实践”学分标准表

2012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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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科生科技创新和学术实践”学分标准表

项目 内容及等级 学分值 备注

1、国家级

一等奖 1~15 名 30

按排名等差递减

1 学分

二等奖 1~15 名 25

三等奖 1~15 名 20

2、省部级

一等奖 1~10 名 15

二等奖 1~10 名 13

三等奖 1~10 名 10

3、校级 1~5 名 5

4、与企业合作科技成果转化 1~5 名 5

知识产权

1、申请一项专利得到申请号;

获得一项软件著作权 1~3 名 15

按排名等差递减

1 学分

2、SCI、SSCI、EI 或 ISTP 收录的

学术论文 1~5 名 15

3、中文核心期刊 1~4 名 6

4、正式出版刊物、会议论文及

著作 1~3 名 3

5、非正式出版刊物 1~2 名 2

校级(含)以上各类竞赛

国家级特、一等奖 14

每支参赛队成员

限制在 5 人(含)

以下的竞赛按照

队员比队长少 1

分的原则赋分;

每支参赛队成员

5 人以上的竞赛

按照排名依次递

减 1 分,最少 1

个学分

二等奖 12

三等奖 10

省部级特、一等奖 10

二等奖 8

三等奖 6

成功参赛奖 4

校级特、一等奖 4

二等奖 3

三等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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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内容及等级 学分值 备注

1、立项的科技活动

校级一等奖 8

项目成员数 5 人

以下的,成员比

负责人少 1 分;

项目成员数 5 人

以上的,按照排

名依次递减1分,

最少 1 个学分

二等奖 6

通过 4

院级一等奖 5

二等奖 4

通过 3

2、参加教师科研项目 1~2

学术研讨

1、听学校举办的学术报告 1 分/5 次 每人限 2 学分

2、上研讨班课程 1 分/8 学

时 每人限 2 学分

其它

学院组织的竞赛、活动与项目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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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艺术实践类课程”

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校教发〔2016〕4 号 校团发〔2016〕37 号

根据教育部及我校关于推进艺术教育的有关精神,落实艺

术教育中的实践教学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艺术实践类课程包括舞蹈、民乐、管乐、声乐、

话剧等,课程内容主要安排各类艺术形式的排练及演出活动。

校团委可以根据艺术团发展需要增加其他艺术形式并报教务

处备案。

第二条 艺术实践类课程主要面向艺术特长生,同时也向

全校具有一定艺术基础的非艺术特长生开放。

第三条 艺术实践类课程按学期开设,第 2-7 学期开始选

课。每学期修满可以获得 2 个公共选修课学分,共计 12 个学

分。

第四条 艺术实践类课程对于艺术特长生是必修环节。艺

术特长生必须修满某一类艺术实践类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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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团委出具合格证明方可取得毕业资格。艺术实践类课程学分

不能由其他公共选修课代替。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校团委面向全校学生宣传并接受

学生选课报名。报名结束后,校团委于第 4 周之前组织考试,

并将考核通过的学生名单交教务处备案。校团委聘请我校兼职

教授及知名专家授课,并负责协调授课场地及时间。课程结束

后,由校团委和外聘专家一起给出学生考核结果并上报教务处。

第六条 本办法自 2015 级学生开始实行,由教务处和校团

委负责解释。

2016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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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科生艺术实践类课程减免公共选修课学分标准表

课程类别 课程名称 减免学分 备注

民乐

民乐 1 2

民乐 2 2

民乐 3 2

民乐 4 2

民乐 5 2

民乐 6 2

管乐

管乐 1 2

管乐 2 2

管乐 3 2

管乐 4 2

管乐 5 2

管乐 6 2

声乐

声乐 1 2

声乐 2 2

声乐 3 2

声乐 4 2

声乐 5 2

声乐 6 2

舞蹈

舞蹈 1 2

舞蹈 2 2

舞蹈 3 2

舞蹈 4 2

舞蹈 5 2

舞蹈 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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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类别 课程名称 减免学分 备注

话剧

话剧 1 2

话剧 2 2

话剧 3 2

话剧 4 2

话剧 5 2

话剧 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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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形势与政策”课

教育教学的实施意见(试行)

校发〔2013〕67 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宣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

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教社政〔2004〕13 号)文件精神

和《全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测评体系(试行)》的要求,

进一步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我校教育

教学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

大精神,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紧密

结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际,针对学生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思

想特点,引导大学生正确把握国内外形势新变化新特点,全面

准确地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统一思想,坚定信念,凝

聚力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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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而努力学习、奋发成才。

二、教学原则

坚持理论讲授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强化集中理论讲授,凸

显形势与政策教育的理论高度,帮助学生确立正确观察与分析

形势的基本方法。把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学生学习

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围绕形势与政策教育的年度主题开展多种

形式的实践教学活动,增强形势与政策教育的实效性。特别是

善于抓住重大节日、纪念日、重大事件发生的时机,挖掘教育

资源,广泛开展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的敏

锐性和时效性。

坚持校级指导与院级组织相结合。在校级课程组统一安排

下,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模式,立足学院发展与学科特点,

认真组织各学院“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有针对性地开展主

题班会、主题团日活动,做好日常教学管理与实践教学环节的

考核工作,推动形势与政策课程教学形式与管理模式的创新。

坚持网上学习与线下教育相结合。着眼于全媒体时代的快

速发展,逐步充实、完善形势与政策教育课程网站与资源库,

着力提升北科大手机报的育人效果,坚持形势与政策教育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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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与网下教育的有机结合。

强化教育的针对性与层次性。大一年级学生中主要是在思

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渗透形势与政策教育,并组织参加国史国

情、党史党情以及其他相关专题报告。大二年级学生中主要集

中开展课堂教学与专题报告教育。大三、大四年级等高年级本

科生以及研究生除了参加有关报告会、宣讲会外,主要开展行

业形势、就业形势、就业政策教育。

三、课程设置

(一)本科生形势与政策教育

按照中宣部、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本科生形势与政

策课程列入培养计划,计 2 学分。根据我校实际,教学实施分

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部分。具体设置如下:

1.理论教学(1 学分)

(1)课堂教学

本部分以理论讲授为主,由校内外教师进行专题讲授,共

计 16 学时,计 1 学分。主要面向大二年级学生开设《形势与

政策》课,每学期第 2-6 周、第 7-11 周、第 12-16 周开设三个

课堂。小学期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课堂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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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题报告

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工作部共同组织“形势与政策”专

题报告(每学期 4—6 讲,刷卡记录),学生在 4 个学期内每

学期至少聆听 4 学时,累计 16 学时,计 1 学分。学生参加由

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形势与政策教育报告会、

专题理论学习活动经课程组认定后可计算学时学分。

学生可以选择课堂教学或专题报告两种形式中的一种完

成理论教学的学习任务,考核合格后获得 1 学分。

2.实践教学(1 学分)

本科三、四年级学生的实践教学主要结合行业形势与政策

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由各学院负责组织进行,本科一、

二年级学生形势与政策课程实践教学设置如下:

(1)主题班会(必选)

每学期由课程组确定主题。本科一、二年级每学期进行 1

次 ,每次 2 小时,共计 8 学时。

(2)观看视频(可选)

课程组每学期在校内进行时事热点视频、专题报告视频以

及爱国主义电影放映,参加者每次计 2 学时。

(3)调研或其他校园实践(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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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组根据《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制作社会调研

选题手册。学生个人或者团队根据调研主题,开展校内外社会

调研活动,期末上交调研报告(5000 字以上),考核合格后计

8 学时。

(4)宣讲、演讲、朗诵比赛(可选)

结合形势与政策教育主题,依托校求是学会,鼓励并组织

学生参加校园宣讲、演讲、朗诵比赛,每次计 2 学时(含预赛、

决赛)。另外,获得校级竞赛三等奖者再计 4 学时,二等奖者

再计 6 学时,一等奖者再计 8 学时。

上述活动中,主题班会为必选,其余为任选,累计学时要

达到 16 学时,超过学时不增加学分。

(二)研究生形势与政策教育

研究生理论教学部分主要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渗透

形势与政策教育为主,同时开设供学生选修的《中国与国际发

展前沿》课程。实践教学部分主要是通过研究生工作部和各学

院组织的社会实践与实习、科技服务与挂职锻炼等途径来开展

行业、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

四、学分认定

1.本科生在大三第二学期期末时按照“合格”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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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计入学生成绩,未按照要求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认

定为“不合格”。研究生形势与政策课程考核由校级课程组、

研究生工作部以及各学院研究生工作组共同组织实施。

2.认定为“不合格”的学生,需在毕业前继续参加形势政

策课学习,获得相应学分。

五、组织管理

1.在全校范围内设立“形势与政策”课课程组。课程组于每

学期初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校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要点,制定

具体教学大纲及实施方案。在马克思主义学院确立专职教师负

责组织实施教学工作,在各学院确立专门联系人参与组织相应

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工作。

2.“形势与政策”课任务下达到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

理论课教师负责理论教学以及实践教育活动整体设计工作,学

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各学院辅导员负责组织学生参加专题报

告会以及相关实践教育教学活动。

3.加强大型报告会的组织工作,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做

好安全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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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障工作

1.教材与讲义。学校统一使用中宣部、教育部推荐教材,

课程组根据课程年度教学要点编写教辅材料、讲义,每学期初

召开集体备课会。

2.师资与培训。课程组成员由专职思政课教师与兼职思政

课教师(含辅导员)组成。积极联系地方党政领导、校外专家

来校作形势与政策报告,落实相关校级领导每年面向学生介绍

学校发展形势或作形势政策报告制度。学校组织与推荐教师参

加教育部、北京市组织的“形势与政策”课骨干教师培训班学

习。

3.经费支持。学校设立“形势与政策”课专项经费保障日

常性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部门支持形势与政策课课程组以

及任课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

七、其他

本实施意见从 2013 级学生开始执行。2013 年以前入学学

生的教学和考核按原有办法执行。

北京科技大学

2013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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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生产实习纪律

校发〔2006〕96号

一、学生必须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进

行实习,努力完成实习任务。

二、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实习期间要严格考勤,病

假由领队教师批准,两天以上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超过一周

时要及时向学院汇报。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特殊情况需请事

假时,三天以内由领队教师批准,三天以上报学院审批。无故

不参加实习一天者实习队负责给予批评教育,令其写出书面检

查;无故不参加实习二天者由领队教师负责报学院给予通报批

评;无故不参加实习三天(含)以上者,其成绩按不及格处理。

三、实习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天数者不予评定成绩。不交实

习报告者,不得参加考核,其成绩按“0”计。

四、严格遵守厂矿的有关规章制度(包括安全规程、操作

规程、劳动纪律、保密制度等)。入厂(矿)前必须接受安全

教育,未受教育者不得入厂(矿)实习。

五、服从实习队的领导,尊敬老师,听从指挥。要尊重厂

矿领导,虚心向工人和技术人员学习,爱护公物,爱护集体、

团结友爱,讲文明、讲礼貌,用社会主义的荣辱观约束自己的

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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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于集体集中实习者,实习期间不得离开实习地点到

外地游玩,只能在实习地实习和休息。不听劝阻到外地者,实

习成绩按“0” 计。除寒暑假分散到厂矿和就地放寒暑假外,

要集体到厂矿,集体返校。沿途不得逗留、游玩。凡不听劝阻

中途下车者,实习成绩按“0” 计。对于分散实习者,学院要

跟踪管理,学生要严格自律。

七、严格禁止到非游泳区(江、河、湖、海)游泳,任何

离开实习场所的自由活动均需征得指导教师的同意。

八、注意铁路、公路交通安全,遵守交通法规。

九、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实习期间不得有外宿、酗

酒、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现象。

十、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要

及时向学院汇报处理,可取消其本次实习资格,其成绩按“0”

分处理。

十一、本规定自2006年6月23日起开始执行,原《北京科

技大学学生生产实习纪律》同时废止。

十二、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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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校教发〔2004〕32 号

一、学生证、校徽是表明学生身份的证件和证章,只供学

生在校学习期间使用。

二、学生证、校徽于新生报到时核发,只限本人使用,因

保管、使用不当所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校徽遗失后不

再补发。

三、学生证每学期注册一次,注册期间有效。

四、学生证页面损坏者,可申请换发。应提供学校统一拍

照的一寸照片一张(以下简称照片)、破损的学生证,按规定

缴纳工本费。换发时间为每月第四周周五。

五、学生证有效期满者,可申请换发。应提供照片、有效

期满的学生证,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办理时间为每年秋季开学

注册日。

六、学生证遗失者,可申请核发临时学生证。应提交经学

院签署意见的本人申请及照片,按规定缴纳工本费。临时学生

证有效期为一学年(即 8 月 31 日止)。核发时间为每月第四

周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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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学生证遗失者,可申请补发。应提交经学院签署意见

的本人申请及照片,按规定缴纳工本费。办理时间为每年秋季

开学注册日。

八、学生因各种原因离校时,应办理学生证注销手续;遗

失学生证者,须提交经学院签署意见的“遗失申明”到教务科

备案。

九、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此前颁行的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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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办理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简称“优惠卡”)办法

按照教育部、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

学生使用优惠卡的通知》(教学厅〔2003〕1 号)要求,自 2003

年底起,对“高等学校学生往返家庭与学校区间乘坐火车时,

实行凭附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的学生证购票办法”。优惠卡由

教育部、铁道部监制,为“非接触式可读写集成电路芯片”,

由学校统一购买,粘贴在学生证内芯上使用,一经粘贴不能揭

下重贴。

1.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的学生,可享受优惠卡

待遇。

2.优惠卡每年秋季注册一次,可购买四次半价火车硬座客

票。注册由学院统一办理。

3.遗失优惠卡者,可于下一学年度注册日,连同学生证一

并申请补发(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4.回家火车站站名以新生进校时填写为准。符合下列情况

者,经申请、审核后可在秋季注册日办理变更手续(按规定缴

纳工本费)。① 父母双方户口迁离原火车站地区,申请时需

提供父母迁移后户口所在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明。② 铁路方

面增(减)站名、改(扩)建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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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考生守则

校教发〔2006〕46 号

为了维护考试的严肃、公平与公正性,保障考生的合法权

利,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参加考试的考生必须是具有考

试资格的学生,考生在考试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考前十五分钟,凭本人考试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

入指定考场;按要求入座,将证件置于桌面上以便核验,自觉

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得参加考试,该课程

成绩以“零”分计。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离开考场(特殊

课程考试除外)。未交卷者不得离开考场;已交卷者离开考场后

不准再进入考场续考。不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其考试无效。

二、除考试指定的文具用品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

场或放在身边及抽屉内,考场内禁止使用各类通讯工具(如手机、

寻呼机)、录放机、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文曲星、快译

通、MP3、PDA 等)、耳机(听力考试部分除外),已带进考

场的上述工具应关闭后连同其他物品(如书包、课本等)放到考

场指定地点。

三、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开卷考试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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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用具由主考教师指定。

四、领到试卷后,先核对试卷是否完整无损,并首先在试

卷规定位置,清楚、正确地填写学号、班级及姓名。凡漏填、

错填、涂改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试卷一律作废,成绩记为

“零”。考试时,要保持试卷及草稿纸的完好,不得将装订好

的试卷拆为单页。每位考生只应有一套试卷、一张监考人员发

给的草稿纸。

五、答题一律使用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做答,不

得用红笔或铅笔(铅笔只能用于作图或添涂指定的答题卡),

不按要求作答的试卷作废。

六、不得询问涉及考试内容的问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及

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必须举手示意,待监考教师处理。

七、考试开考后,必须保持考场安静,不得交头接耳;不

得吸烟;不得传递任何物品;不得夹带或翻看有关考试的书籍、

资料等;不得用各种方式或物品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不得事

先将与考试有关内容写在桌椅或身上;不得借上厕所之机,在

考场外偷看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

容;不得进行任何其他违纪、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行为。

八、考试结束不准拖延交卷,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等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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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外(凡已带出的试卷一律作废);考生试卷必须交到监考教

师手中;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与他人说话;不得再返回

修改考卷;不得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

考教师进行正常工作。

九、对违反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的违纪、作弊

考生,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予以处理。

十、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颁布的《北京科

技大学考试纪律》同时废止。本守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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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实施细则

校发〔2014〕43 号

第一章 前 言

为了贯彻和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

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 号)和《教

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 年修订)的通

知》(教体艺〔2014〕5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促进学生积极

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终生体育锻炼的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

和体质健康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称《标准》)的整体实

施计划及调控。

组 长:主管体育工作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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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组长:体育部主任、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校团委

书记

成 员:体育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校医院及各学

院相关负责人

办公室主任:体育部主任(兼)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中心”,设在

体育部。测试中心工作人员由体育部在编的专职教师为主体构

成,主要承担测试组织、成绩记录、等级评定和数据上报等工

作。测试中心成立以测试项目为组别的测试小组,对《标准》

中的各个测试项目实施分组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监督小组”,

由体育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及各学院相关人员、学生代

表组成,负责检查、监督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测试实施

第四条 《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三个

方面对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进行综合评定。测试中心每学年对

大一新生进行摸底体测,掌握新生身体素质和体质的基本情况。

第五条 根据要求,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参加的测试项目共

七项,分别是:体重指数(BMI)、肺活量、50 米跑、坐位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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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1 分钟仰卧起坐(女)、1000

米跑(男)/800 米跑(女)。

第六条 各应测项目由测试中心每学年对每个学生测试一

次。两学年度测试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五个月。测试由学

生采取网上报名预约的方式在课外时间单独进行。

第七条 学生每学年的测试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

成,满分 120 分。标准分满分 100 分,由各测试项目得分与权

重乘积之和组成;附加分满分 20 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

对成绩超过 100 分的测试项目进行加分。男生加分项目为引体

向上和 1000 米跑,女生加分项目为 1 分钟仰卧起坐和 800 米

跑,各测试项目加分幅度均为 10 分。

第八条 测试中心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 分及

以上者为优秀,80.0~89.9 分为良好,60.0~79.9 分为及格,

59.9 分及以下为不及格。测试成绩和评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

并在网上公布。体育部负责将学生每学年的测试成绩及等级评

定结果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

第九条 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

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成

绩评定不及格者,在该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

则该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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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该学年总分的

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 50%之和进行评定,并存入学

生档案。对于测试成绩达不到 50 分者可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

限内申请补测,补测成绩达到 50 分以上者可补发毕业证书,

补测后仍达不到 50 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测试中心提交暂缓或免予

测试的申请,须由校医院或合同三甲级医院出示免测医学证明,

经“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领导小组”核准,认定人员签

字后,可暂缓或免予测试,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

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免予测试的学生,仍可

参加评优与评奖,但毕业时测试成绩须注明免测。

第十二条 对于不符合免测条件,平时锻炼积极努力,仍

达不到及格标准的特体学生,测试中心制定相应的成绩评定办

法,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成绩评定,并上报“学生体质健

康标准测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 测试过程和成绩评定坚持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公开透明的原则。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违规现象,学校要对

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学生如有代测等行为,均按考试作弊处理。

第三章 体育教学改革

第十四条 2014年秋季学期起,针对大三和大四学生逐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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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体育选修课,内容主要是针对《标准》中的测试项目,以

改善学生体态、提高学生身体素质及机能,使大三和大四的学

生能够完成测试。

第十五条 大一和大二学生体育课程内容中,适当增加针

对测试项目的教学内容,加大身体素质训练和体能锻炼的教学

内容比例。体育教师向学生讲述测试意义、体育锻炼安全常识、

介绍测试项目及方法、教授测试项目的动作要领,并安排相应

的练习。

第十六条 除体育课教学外,各类群众体育活动、学生早

操活动及学生运动会中增加《标准》中测试的单项内容,促进

测试工作顺利开展,增强学生体质。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之前实

施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

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北京科技大学

20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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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奖 励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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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评奖评优办法(试行)

校学发〔2015〕22 号 校团发〔2015〕3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

体、美等全面发展,激励我校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长

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

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科生以及本科生班级、团支

部、宿舍。

第二章 奖励种类

第四条 个人奖项:

荣誉称号类

校长奖章;通令嘉奖;全国和市级三好学生;全国和市级

优秀学生干部;青年五四奖章;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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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三好毕业生;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

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标兵宿舍长;优秀

宿舍长等。

奖学金类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特种奖学金(各类社会奖

学金);人民奖学金(含人民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学科、科技竞赛奖学金;国

防生“砺剑”奖学金;民考汉、内地班学生奖学金;“体育之

星”奖学金;志愿服务西部奖;志愿服务基层奖;启航奖励金

等。

第五条 集体奖项:

北京市先进班集体;青年五四奖章;先进班集体、优秀团

支部标兵;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标兵宿舍;文明宿舍等。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个人奖励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

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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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

第七条 申请集体奖励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组织制度健全,干部以身作则,领导有力,积极开展各

项有利于学生成长的活动;

2.具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文明健康的良好

风气,成员均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当年

度成员无纪律处分;

3.有严谨求实、刻苦钻研、勤奋创新、互帮互学的优良学

风,成员学习良好,当年度无学业警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个人奖的申请资格:

1.当年度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2.当年度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学校处分者;

3.体测评定总分未达到学校规定。

第九条 不合格宿舍成员取消当年度各项荣誉称号参评资

格,奖学金下降一个等级;所在班级、团支部取消当年度各项

集体奖励参评资格。

第十条 参加评选的集体和个人,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

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类奖励详细评审条件见附件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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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

评奖评优工作,各学院依据《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评奖评优办

法》,成立学生评比表彰工作小组,制定本学院评奖评优细则,

在学院公示后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进行,突出学习

成绩在评审中的比重,综合考虑学生的德、智、体、美等综合

素质。各学院要事先公布各类奖励的种类、名额、评定标准和

相关具体要求,在评审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以一定方

式公示。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针对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的事迹做好

有关事迹宣传和交流工作。

第十五条 获奖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方式

详见附件,个人奖励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及相关部门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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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涉及本科生各类奖励明细表

2015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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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涉及本科生各类奖励明细

别 名称 对象 比例及金额 评审时间

奖励

形式 附加条件

荣誉称号(

个人)

校长奖章

毕业生(含

研究生、本

科生、专科

(高职)生)

每年不超过 10 人

4-5 月、有

特殊贡献

者可随时

授予

荣誉称号、

金质奖章、

证书

详见《北京科技大学

校长奖章章程》

通令嘉奖

研究生、本

科生、专科

(高职)生

不定

有特殊贡

献者随时

授予

荣誉称号、

证书

详见《北京科技大学

通令嘉奖实施办法》

全国、市级三

好学生;全国、

市级优秀学生

干部

全国、市级三好学生在校级优秀三好学生中择优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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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别 名称 对象 比例及金额

评审

时间

奖励

形式 附加条件

荣誉称号(

个人)

青年五四奖章

14 至 40 周

岁的青年学

生、教职工

或青年集体

不超过 10 个 每两年

一次

荣誉

称号、

奖章、

证书

详见《北京科技大学

“青年五四奖章”评

选表彰办法(试行)》

北京地区高等

学校优秀毕业

生;北京科技大

学三好毕业生

本科毕业生

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

毕业生 5%;北京科技大

学三好毕业生 20%

5-6 月 奖品、

证书

详见《北京科技大学

关于评选优秀(三

好)毕业生的实施办

法》

优秀三好学

生;三好学生

二、三、四

年级本科生

优秀三好学生 5%;三好

学生 10% 9-11 月

荣誉

称号、

证书

详见每年下发文件

优秀学生干部 二、三、四

年级本科生 优秀学生干部 6% 9-11 月

荣誉

称号、

证书

详见每年下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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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 名称 对象 比例及金额

评审

时间

奖励

形式 附加条件

荣誉称号(

个人)

优秀共青团干

部;优秀共青

团员

本专科生、

研究生,及

青年教师和

员工

优秀共青团干部 3%;优

秀共青团员 7%

10-11

荣誉称

号、证

书、奖励

详见《北京科技大学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

共青团干部评审办

法》

标兵宿舍长;

优秀宿舍长

本科生、研

究生宿舍长

标兵宿舍长 3%;优秀宿

舍长 20% 9-11 月

荣誉称

号、证书

详见《北京科技大学

标兵、优秀宿舍长评

审办法(试行)》

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

奖学金

二年级以上

(含二年

级)本、专

科生

国家奖学金约 1%,8000

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约

3%,5000 元。具体比例

见当年评审文件

10 月 奖金、

证书

详见《北京科技大学

国家奖学金评审办

法(试行)》;《北

京科技大学国家励

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试行)》

特种奖学金

(各类社会奖学金) 详见每年下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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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 名称 对象 比例及金额

评审

时间

奖励

形式 附加条件

奖学金

人民奖学金 本科生

特等奖学金 5000 元,评定比

例 0.5%;一等奖学金 3000

元,评定比例 1%;二等奖学

金 1500 元,评定比例 3.5%;

三等奖学金 500 元,评定比例

30%。新生所获金额为以上额度

的50%

9-11 月

4-5 月

(新

生)

奖金、

证书 详见每年下发文件

新生入学

奖学金

一年级

本科生

本省入校新生中排名前 3%,

5000 元 9-11 月

奖金、

证书

获奖者第一志愿报考

我校,且理工科学生高

考分数高于一批控制

分数线 80 分,文科学

生高考分数高于一批

控制分数线 50 分

学科、科技竞

赛奖学金 详见《北京科技大学学科、科技竞赛奖学金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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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 名称 对象 比例及金额

评审

时间

奖励

形式 附加条件

奖学金

国防生“砺剑”

奖学金 国防生

一等奖学金 2000 元,评

定比例为国防生总人数

的 2.5%;二等奖学金 1000

元,评定比例为国防生总

人数的 5%。新生所获金

额为以上额度的 50%

9-11 月

4-5 月

(新

生)

奖金、

证书

详见《北京科技大学国

防生“砺剑”奖学金评

选办法(试行)》

民考汉、

内地班学生

奖学金

民考汉、内

地班学生

一等奖学金 3000 元,评

定比例为 1%;二等奖学

金 1500 元,评定比例为

3.5%;三等奖学金 500 元,

评定比例为 30%。新生所

获金额为以上额度的50%

9-11 月

4-5 月

(新

生)

奖金、

证书

详见《北京科技大学民

考汉、内地班学生奖学

金评审办法》

“体育之星”

奖学金

本科生、研

究生体育特

长生

详见《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设立“体育之星”奖学金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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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 名称 对象 比例及金额

评审

时间

奖励

形式 附加条件

奖学金

志愿服务西部

奖;志愿服务

基层奖;启航

奖励金

本科毕业生

志愿服务西部奖 1000 元;

志愿服务基层奖 1000 元;

启航奖励金 4000 元

6 月 奖金、

证书

详见《北京科技大学应

届毕业生“志愿服务西

部奖”、“志愿服务基

层奖”及“启航奖励金”

评选实施办法》

荣誉称号(

集体)

北京市

先进班集体 在校级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标兵中择优推荐

先进班集体、

优秀团支部

标兵;

先进班集体、

优秀团支部

二、三、四

年级本科生

班级

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

标兵每年 35 个,每个奖

励 5000 元;先进班集体、

优秀团支部每年 70 个,

每个 2000 元

4-5 月

申报,

9 月评

奖金、证

书 详见每年下发文件

标兵宿舍;

文明宿舍;

合格宿舍

本科生、研

究生宿舍

标兵宿舍每年 60 个,每

个 1000 元;文明宿舍 15%

4 月申

报,9

月评审

荣誉称

号、奖

金、证书

详见《北京科技大学

学生宿舍达标创优

评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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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奖章章程

校发〔2007〕7 号

为进一步弘扬我校“学风严谨,崇尚实践”的优良传统,

加大树立和宣传学生先进典型的力度,在校园里形成崇尚先进、

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风气,引导和激励广大同学坚定理想信

念,刻苦学习,报效祖国,学校决定,对在校学习期间品德高

尚、学习优异、表现突出的学生颁发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奖章”。

第一条 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奖章”是北京科技大学设立

的、用于奖励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

第二条 “校长奖章”颁发的条件是:

1.北京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高职)生;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品德高尚,学风严谨,学习优秀。

第三条 “校长奖章”每年颁发一次,有特殊贡献者可随

时授予。

第四条 评审工作由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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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学院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可向北京科技大学学

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校长奖章”候选人。正式推荐前,

应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校长

奖章”人选,报校长办公会确定后,由校长签发表彰决定,授

予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奖章”和荣誉证书。

第七条 “校长奖章”的评选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

公正,确保质量。如发现获奖者主要事迹失实,撤销其荣誉称

号和相应待遇,并收回奖章和证书。

第八条 本章程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奖章”评选办法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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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奖章”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北京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以

本科生为主。每年评选不超过 10 人。

二、评选时间

每年 4 月至 5 月进行评选,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授予。

三、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较高的思想政治

素质。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思想品

德和社会公德。

3.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学习成绩或科研成果优异。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望。

5.在我校学习期间获得“优秀三好学生”或“优秀三好研

究生”称号。

(二)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或国家级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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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学科比赛、科技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励。

3.在科学研究方面,编写学术专著或发表较高水平论文,

参加国内外大型学术交流活动,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4.有其他特殊贡献者。

四、评选程序及奖励形式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报、学

院推荐、综合评定”的方式,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具体评

选程序如下:

1.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

事迹材料。

2.学院党政联席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讨论推荐人选

并填写推荐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

3.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候选人,对候选人事

迹进行广泛宣传,并组织评选和考核。

4.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候选人申报材料、学院推荐

意见、评选考核、成绩等有关情况,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并

进行公示。

5.校长办公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由校长签发表彰决定,

并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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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学校举行隆重的颁奖仪式,向获奖学生颁发金质“校长

奖章”和荣誉证书。

五、评选工作由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评选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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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通令嘉奖实施办法

校发〔2007〕6 号

第一条 为倡导良好风气,优化育人环境,激励学生刻苦

学习、崇尚实践、志存高远、健康成长成才,学校决定对表现

突出的学生进行通令嘉奖。

第二条 通令嘉奖对象为在北京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

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专科(高职)生中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

校纪校规,在思想政治、专业学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

术科技、创新创业、文体活动及社会工作等方面为学校、社会

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1.思想政治素质高,自强自律,因表现突出获得国家级荣

誉称号者;

2.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等方面的突出事迹并

在校内外产生较大影响者;

3.在省(市)级以上学科竞赛中取得突破性成绩或获得较

高名次,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4.因科技发明、科技创新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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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通过专家鉴定并能取得较好社会效益者;

5.在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或文化活动、社会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或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6.在省(市)以上级体育比赛中取得突出成绩,为学校赢

得荣誉者;

7.经学校研究认定,有其他突出表现或突出贡献者。

第三条 通令嘉奖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

工作部负责;学校各相关单位和学院负责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

报送。

第四条 由校长签发嘉奖令,对获得通令嘉奖的学生个人

或集体进行表彰。

第五条 获通令嘉奖的学生个人或集体填写《北京科技大

学通令嘉奖登记表》,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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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青年五四奖章”评选

表彰办法(试行)

校团发〔2015〕10 号

一、评选宗旨

北京科技大学“青年五四奖章”是共青团北京科技大学委

员会授予北京科技大学优秀青年的最高荣誉,旨在树立政治进

步、品德高尚、贡献突出的优秀青年典型,集中反映北科大青

年的精神品格和价值追求,激励广大青年勤于学习、善于创新、

甘于奉献,为培养更多适应新时代发展和祖国现代化建设需要

的青年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二、评选条件

1.年龄在14至40周岁之间的青年学生、教职工或青年集体;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理想信

念坚定,是广大青年政治进步的楷模;

3.积极投身社会建设与学校发展,在教学、科研、学习或

重大活动中事迹突出,勤于学习,敢于实践,善于创造,甘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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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献,弘扬青春正能量,是广大青年建功成才的典范;

4.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校纪校规,积极弘扬传统美德、引领校园文明风尚,品行端正,

乐观向上,是广大青年文明风尚的榜样;

5.青年学生或青年集体成员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门次;

6.获得过全国、市级荣誉者或对国家、社会、学校发展有

突出贡献者优先。

三、评选机构

成立评选活动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团委书记会组成,负

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

委组织部,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

四、评选程序

1.报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形式。校团委、

学院团委(团总支)可推荐不超过3名候选人(或集体);符

合条件的青年(或集体)可自我推荐。

2.复核。团委组织部对推荐人选(含集体)严格按评选条

件进行资格初核并汇总推荐参选和自荐参选提名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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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在评选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全体团委委员组

成评审委员会,按照群体(教职工、本科生、研究生、团队)

分布、评选标准对候选人进行初审,选出16人左右的建议人选

(含集体)。校团委按候选人(含集体)得票多少确定不超过

10人的建议人选(含集体)名单。

3.公示。通过校园oa、北科大新闻网、5470网面向全校对

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4.表彰。校团委书记会根据公示结果确定“青年五四奖章”

获得者(含集体)名单,并择期进行隆重表彰。

五、宣传表彰

1.集中表彰。每届“五四青年节”前后举行授予仪式,向

获奖者颁授北京科技大学“青年五四奖章”。

2.宣传教育。校团委将以多种形式宣传报道“青年五四奖

章”事迹。各级团组织也要结合实际,广泛宣传获奖人的先进

事迹,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的作用。

六、附则

1.北京科技大学“青年五四奖章”每一或两年评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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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在突发事件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事件中做出特

殊贡献的青年和青年集体,经相关学院团委提名,校团委可直

接授予北京科技大学“青年五四奖章”或“青年五四奖章(集

体)”;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或抗击自然灾害中英勇牺牲并

引起广泛社会影响的青年,经学院团委提名,校团委可追授北

京科技大学“青年五四奖章”。

3.北京科技大学“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如犯严重错误或

触犯法律,校团委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章和证书。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共青团北京科技大学委员

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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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评选

优秀(三好)毕业生的实施办法

校发〔2010〕63 号

为做好毕业生教育工作,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毕业

生,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自觉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

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树立学生先进典型,鼓励广大毕业生

服务基层、建设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特制定

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

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

则》和校规校纪,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校期间,未

受过纪律处分。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良,前七学期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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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成绩专业排名前 25%,毕业论文(设计)优秀。

4.参评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获

得两次以上(不同年度)校级荣誉称号或指定种类奖学金,参

评北京科技大学三好毕业生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获得一次以上

校级荣誉称号或指定种类奖学金。荣誉称号限定“优秀三好学

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指定种类奖学金限定人民

特等奖学金、人民一等奖学金、特种奖学金。

5.具有建设祖国、服务人民的远大理想,能正确处理个人

发展和国家需要、行业需要的关系,志愿到军队、基层单位、

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6.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较强的集体观念,为校风、

学风、班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习惯,

所在宿舍在“宿舍达标创优”活动中为合格宿舍。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

准》。

二、评选比例

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推荐及评选比例为全体本

科毕业生的 5%,北京科技大学三好毕业生比例为 20%,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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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25%。在评选工作中要做到从实际情况出发,严格坚持

标准,宁缺勿滥。

三、评选办法及要求

1.学院组织申报工作。申请学生填写登记表,向学院提出

申请,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征求任

课老师和班团主要学生干部的意见,经学生讨论后,确定推荐

名单,并报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2.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院报送材料,筛选获

奖名单,公示后确定评选结果。

3.获奖毕业生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分别颁发《北京地区

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北京科技大学三好毕业生证书》,

并给与一定物质奖励。

四、附则

1.本办法自 2011 届本科毕业生开始施行。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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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优秀共青团员、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审办法

校团发〔2011〕2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选树我校青年学生先进典型,发挥榜样教育作

用,激励广大青年勤于学习、善于创新、甘于奉献,对表现优

异、成绩突出的共青团员和共青团干部予以表彰,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评选条件

第二条 评选对象

1.我校在读本专科生、研究生,及青年教师和员工。

2.优秀共青团员评选对象政治面貌须为共青团员,年龄在

28周岁以下。

3.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对象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三条 评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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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坚定,思想进步,作风优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

认真落实团的各项决议。

2.品德高尚,遵纪守法,团结青年,勤于学习,善于创造,

甘于奉献,在广大团员青年中发挥表率作用,所在宿舍不能为

不合格宿舍。

3.参评学生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门次。

4.参评优秀共青团干部,须在团学工作岗位上表现优秀,

为我校共青团工作作出突出贡献。

5.为避免重复表彰,校级(优秀)三好学生原则上不再参

加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研究生干部

原则上不再参加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四条 评审时间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时

间为每年10月至11月。

第五条 评审程序

1.组织推荐。各学院(单位)团委按照“个人申请、综合

评定”的方式组织团支部进行民主评选,推荐候选人。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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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校级各类团学组织的推荐工作。

2.审核公示。校团委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予以资格审核,

面向全校公示候选人名单,公示期为7天。

3.确定结果。校团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最终评审结果。

第六条 评选比例

1.各单位可推荐本专科生优秀共青团员数不超过本单位本

专科生总数的7%,优秀共青团干部数不超过本单位本专科生总

人数的3%。

2.各单位可推荐研究生优秀共青团员数不超过本单位研究

生总数的5%,优秀共青团干部数不超过本单位研究生总数的

2%。

3.各单位可推荐青年教师和员工优秀共青团员数不超过本

单位青年教师和员工共青团员总数的5%,优秀共青团干部数不

超过本单位青年教师和员工共青团员总数的2%。

第四章 表彰与宣传

第七条 表彰办法

学校团委对获选的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统一颁

发荣誉证书,给予相关奖励,并将评选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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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宣传展示

各单位通过答辩会、表彰会、宣讲会、报告会、展览展示

等活动形式,大力宣传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的先进

事迹。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校

团委有权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负责解

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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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标兵、优秀宿舍长评审办法

(试行)

公管办发〔2011〕3 号

为加强我校学生公寓建设,发挥学生宿舍长在宿舍安全、

卫生、文化以及学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种类及比例

1.评选范围: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宿舍长。

2.评选种类:评选设“标兵宿舍长”和“优秀宿舍长”两

个类别。

3.评选比例:按照宿舍长总数20%的比例评选优秀宿舍长,

3%的比例评选标兵宿舍长。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宿舍长”评选条件

1.所在宿舍具备“合格宿舍”的所有条件。

2.本科生宿舍长学习成绩优良,本科生参评学年的加权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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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位列专业前50%,且无不及格门次。一年级研究生课程学习

成绩优良,高年级研究生的科研和论文进展较大,能够按照导

师要求认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且无学术作风问题(须有导师

或实验室等有关部门的评语)。

3.宿舍长积极配合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布置的各项工

作,认真参与宿舍长培训。

4.符合以上条件的“标兵宿舍”、“文明宿舍”宿舍长可

直接推选为“优秀宿舍长”。

5.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可优先考虑。

(二)“标兵宿舍长”评选条件

1.所在宿舍具备“文明宿舍”的所有条件。

2.宿舍长学习成绩优异,本科生参评学年的加权排名位列

专业前30%,且无不及格门次。一年级研究生必修课成绩二分

之一以上为优秀,其余为良;高年级研究生发表论文较多,科

研成果较突出,能够按照导师要求认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且

无学术作风问题(须有导师或实验室等有关部门的评语)。

3.宿舍长积极配合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认真参与

宿舍长培训,无缺勤记录。

4.符合以上条件的“标兵宿舍”宿舍长可直接推选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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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宿舍长”。

5.党员可优先考虑。

6.宿舍长在班风、学风以及宿舍达标创优活动中表现突出

可优先考虑。

三、评审程序

该项评审每年9月进行,每学年评审一次。具备评优资格

的宿舍长按照统一格式填写申报材料,学院进行学生成绩等相

关信息的审核工作,留存申报材料,同时将汇总表交至学生公

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1.标兵宿舍长将授予“标兵宿舍长”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2.优秀宿舍长将授予“优秀宿舍长”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五、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

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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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校发〔2007〕84 号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

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根据《财

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

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

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和校纪校规,讲文明,守纪律,爱集体,学风正;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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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创新能

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通过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体健康。

三、评审形式

1.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 10 月份。

2.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

优的原则。

3.评审工作由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评优领导小组负责,北京

科技大学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高职学生由管庄校区组织实

施)。

4.国家奖学金实行“个人申请、学院推荐、综合评定、校

内公示”的评审方式。

5.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和通过后,在校内进行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6.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

同时申请并获得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其他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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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奖励标准及发放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获奖人数以

每年国家下发的评审通知为准。

2.学校每年 11 月 30 日之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

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

案。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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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校发〔2007〕86 号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激励普通本科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

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

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

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和校纪校规,讲文明,守纪律,爱集体,学风正;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能为其他同学做出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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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创新精神

和实践能力。

三、评审形式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

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校

提出申请。

2.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择优的原则。

3.评审工作由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学生处具体组织实施(高职学生由管庄校区负责实施)。

4.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个人申报、学院推荐、综合评定、

公示表彰”的评审方式。

5.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和通过后,在校内进行

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6.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

并获得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其他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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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奖励标准及发放

1.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获奖人

数以每年国家下发的评审通知为准。

2.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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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学科、科技竞赛奖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校教发〔2012〕24 号 校团发〔2012〕27 号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搭建大学生素质拓展平台,激发全

校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学生科技创新和学术实践能

力的培养,鼓励各类学科、科技竞赛中成绩突出者,特制定本

办法。

学科竞赛奖

一、竞赛组织

学科竞赛是指围绕某一学科或在某一专业范围内开展的、

以拓展大学生专业知识为目的竞赛。为了更好的统一规划全校

的各类学科竞赛,指导学生有选择地参加学科竞赛,经学校批

准,由教务处、团委共同组织参加或举办各类国家级、省市级

和相关的校级学科竞赛,目前我校参加和举办的各类学科竞赛

名录见附表 1。参加国家级、省市级和国际性的学科竞赛须经

学校教务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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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奖励办法

学校对获奖学生分为一、二、三等奖进行奖励,分别授予

荣誉证书,颁发奖金并给予相应创新学分;对校级竞赛评选学

院组织奖,分别颁发奖状,奖金或奖品。

单项学科竞赛奖项设置及奖金

竞赛级别 一等奖或特等奖(元/人) 二等奖(元/人) 三等奖(元/人)

国家级(国际性) 1000 800 500

省市级 500 300 200

校级 200 100 50

注:国际性比赛奖励标准按国家级竞赛奖励标准执行。

科技竞赛奖

一、竞赛组织

科技竞赛是指竞赛内容涵盖或涉及多个学科的、具有一定

创新性和竞赛性质的科技活动。为培养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

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经学校批准,由教

务处、团委联合学校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参加或举办各类国家级、

省市级和相关的校级科技竞赛,目前我校参加和举办的各类科

技竞赛名录见附表 2。

参加国家级、省市级和国际性科技竞赛须经学校教务处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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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二、奖励办法

学校对获奖学生分为一、二、三等奖进行奖励,分别授予

荣誉证书,颁发奖金并给予相应创新学分;对校级竞赛评选学

院组织奖,分别颁发奖状,奖金或奖品。

科技竞赛奖项设置及奖金

竞赛级别 一等奖或特等奖(元/人) 二等奖(元/人) 三等奖(元/人)

国家级 2000 1500 1000

省市级 1000 800 500

校级 400 200 100

注:国际性比赛奖励标准按国家级竞赛奖励标准执行。

以上奖学金,从校奖学金中列支。

本办法由教务处、北京科技大学团委、学生工作处负责解

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北京科技大学组织参加的学科竞赛名录表

北京科技大学组织参加的科技竞赛名录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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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北京科技大学组织参加的学科竞赛名录表

号 竞赛名称 竞赛时间 级别 参赛对象

1 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

与计算机应用竞赛 9 月 国家级 全校本科生

2 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 5 月 国家级 全校本科生(分专业、非

专业和经管类)

3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

竞赛 单数年 9 月 国家级

自动化学院、计算机与通

信学院各专业本科三、四

年级本科生

4

英特尔杯大学生电子

设计竞赛嵌入式系统

专题邀请赛

3-7 月 国家级

自动化学院、计算机与通

信学院各专业本科三、四

年级本科生

5 全国软件专业人才设

计与开发大赛

初赛 4-6 月

决赛 8 月 国家级 全校本科生

6 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

竞赛 3-7 月 国家级

二、三年级信息安全、通

信、计算机专业本科生

7 中国大学生计算机设

计大赛 7-8 月 国家级 全校本科生

8 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

设计大赛 双数年 10 月 国家级

机械类专业本科三四年

级本科生

9 全国大学生结构设计

竞赛 10-11 月 国家级 土木工程专业本科生

10

“高教杯”全国大学

生先进图形技能与创

新大赛

9 月 国家级 机械专业类本科生

11 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

大赛

当年 11 月-

次年 4 月 国家级

物流专业或经管类专业

本科生

12 中国大学生原创动漫

作品大赛 6-9 月 国家级 全校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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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组织参加的学科竞赛名录表(续上表)

号 竞赛名称 竞赛时间 级别 参赛对象

13 全国大学生物理实验

竞赛 12 月 国家级 工学类本科生

14 全国大学生化学实验

邀请赛 双数年 7月 国家级

学习过化学实验课程的

本科生

15 “21 世纪杯”全国英

语演讲比赛 4 月 国家级 全校本科生

16 “外研社杯”全国英

语演讲大赛 12 月 国家级 全校本科生

17 中华全国日语演讲大

赛 5-7 月 国家级 日语专业本科生

18 北京市大学生数学建

模与计算机应用竞赛 9 月 市级 全校本科生

19 北京市大学生数学竞

赛 10 月 市级 全校本科生

20 北京市大学生电子设

计竞赛 5 月 市级

自动化学院、计算机与

通信学院各专业本科

三、四年级本科生

21 首都高校机械创新设

计大赛 3-4 月 市级

机械类专业本科三、四

年级本科生

22 北京市大学生建筑结

构设计大赛 9 月 市级 土木工程专业本科生

23 北京市大学生物理竞

赛 11 月 市级 全校本科生

24 北京市大学生物理实

验竞赛 11 月 市级 工学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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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组织参加的学科竞赛名录表(续上表)

号 竞赛名称 竞赛时间 级别 参赛对象

25 北京市大学生化学实验竞赛 11 月 市级 学习过化学实验课程

的本科生

26 北京市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 9-11 月 市级 物流专业或经管类专

业本科生

27 北京市大学生动漫设计竞赛 7-11 月 市级 全校本科生

28 北京市大学生创业设计竞赛 9-11 月 市级 全校本科生

29 北京市大学生计算机应用竞

赛 12 月 市级 全校本科生

30 北京市大学生人文知识竞赛 11 月 市级 全校本科生

31 北京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学

生社会实践优秀论文评选 10 月 市级 全校本科生

32 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 10 月中旬

-11 月上旬 市级 法学专业本科生

33 北京市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11 月 市级 全校本科生

34 北京科技大学数学竞赛 6 月 校级 全校本科生

35 北京科技大学物理竞赛 10 月 校级 全校本科生

36 北京科技大学物理实验竞赛 9 月中旬

-10 月上旬 校级

一、二、三年级理工

类各专业本科生

37 北京科技大学化学实验竞赛 4 月下旬-5

月上旬 校级

应用化学专业三年级

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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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组织参加的学科竞赛名录表(续上表)

号 竞赛名称 竞赛时间 级别 参赛对象

38 全国大学生信息安全竞

赛校内选拔赛 3 月 校级

二、三年级信息安全、通

信、计算机专业本科生

39 北京市大学生计算机应

用竞赛校内选拔赛 7 月-9 月 校级 全校本科生

40 北京科技大学建筑结构

设计大赛 3 月 校级 土木工程专业本科生

41

“高教杯”全国大学生

先进图形技能与创新大

赛校内选拔赛

6 月 校级 机械专业类本科生

42

英特尔杯大学生电子设

计竞赛嵌入式系统专题

邀请赛校内选拔赛

当年 6 月-

次年 2 月 校级

自动化学院、计算机与通

信学院各专业本科三、四

年级本科生

43 北京科技大学单片机应

用大赛 5 月 校级

自动化学院、计算机与通

信学院各专业本科生、对

单片机应用技术感兴趣

的其他专业本科生

44 北京市大学生人文知识

竞赛校内选拔赛 10 月 校级 全校本科生

45 “21 世纪杯”全国英语

演讲比赛校内选拔赛 12 月 校级 全校本科生

46 “外研社杯”全国英语

演讲大赛校内选拔赛 4 月 校级 全校本科生

47 中华全国日语演讲大赛

校内选拔赛 4 月 校级 日语专业本科生

48 北京市大学生英语演讲

比赛校内选拔赛 10 月 校级 全校本科生

49 北京科技大学大学生模

拟法庭竞赛 9 月 校级 法学专业本科生

50 北京科技大学动漫设计

大赛 9 月中旬 校级 全校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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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北京科技大学组织参加的科技竞赛名录表

序号 竞赛名称 竞赛时间 竞赛级别 参赛对象

1 “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

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奇数年

6-11 月 国家级

全校本科生、

研究生

2 “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

竞赛

偶数年

6-11 月 国家级

全校本科生、

研究生

3 “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新

创业大赛 6-11 月 国家级

全校本科生、

研究生

4 全国大学生机器人大赛 7-8 月 国家级 全校本科生

5 全国大学生节能减排社会实

践与科技竞赛 8 月 国家级

全校本科生、

研究生

6 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 8 月 国家级 全校本科生

7 “北斗杯”全国青少年科技

创新大赛 3-5 月 国家级 全校本科生

8 全国航空航天模型锦标赛

(科研类) 8-10 月 国家级 全校本科生

9 中国机器博弈锦标赛 9-10 月 国家级 全校本科生、

研究生

10 中国机器人大赛 RoboCup 公

开赛 10-11 月 国家级

全校本科生、

研究生

11 中国高台人力飞行大赛 8-11 月 国家级 全校本科生、

研究生

12 “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

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奇数年 4 -6

月 市级

全校本科生、

研究生

13 “创青春”首都大学生创业

竞赛

偶数年 4 -6

月 市级

全校本科生、

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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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组织参加的科技竞赛名录表(续上表)

序号 竞赛名称 竞赛时间 竞赛级别 参赛对象

14 “互联网+”北京市大学生创

新创业大赛 7-9 月 市级

全校本科生、

研究生

15 北京市大学生机器人大赛 9 月 市级 全校本科生

16 北京市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

能力竞赛 11 -12 月 市级

工学类本科

17 “摇篮杯”大学生课外学术

科技作品竞赛 6-12 月 校级

全校本科生、

研究生

18 “北京科大科技园杯”学生

创业竞赛 1-5 月 校级

全校本科生、

研究生

17 “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校

内赛 6-7 月 校级

全校本科生、

研究生

18 北京科技大学机器人大赛 5-6 月 校级 全校本科生

19 北京科技大学节能减排社会

实践与科技竞赛 3-6 月 校级

全校本科生、

研究生

20 北京科技大学智能汽车大赛 12 月 校级 全校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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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国防生“砺剑”奖学金

评审办法

校发〔2011〕54 号

为进一步激励和引导我校国防生学习和军政训练的积极

性、主动性,鼓励国防生努力学习,拼搏进取,立志成才,携

笔从戎,报效祖国。经研究决定,设立北京科技大学国防生“砺

剑”奖学金,具体评审办法规定如下:

一、评选对象

德、智、体全面发展,在专业学习、军政训练、科学研究

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国防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正确、

坚定的政治方向。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军队条令、条例和国防生教

育管理有关规定,模范遵守《高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

参评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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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习惯,尊敬师长、关心集体、

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4.在学习、科研上勤奋刻苦,参评学年必修课无不及格情

况,加权成绩在专业排名中达到前 50%(含)。

5.积极参加驻校选培办组织的军政训练,参评学年军政训

练考核成绩优良。

三、申报、评审办法

1.国防生“砺剑”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相关学院组成评审

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国防生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提出奖学金申请,填写奖学

金申请表,并附学年成绩单和个人思想、学习、科研、军政训

练等方面的总结材料。

3.各学院对申报学生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征求任

课教师和班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参评名单,报送学

校学生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4.学校学生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公示后,确定获奖名单。

5.不合格宿舍成员奖学金下降一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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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选比例及奖励额度

一等奖:2000 元/人,获奖比例为国防生总人数的 2.5%;

二等奖:1000 元/人,获奖比例为国防生总人数的 5%。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北京科技大学国防生

“砺剑”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校发〔2007〕87 号)废止。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和选培办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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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民考汉、内地班学生奖学金

评审办法

校发〔2011〕53 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我校民考汉、内地班学生

努力学习,积极进取,特制定民考汉、内地班学生奖学金评审

办法。

一、评选对象

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在专业学习、社会实践或科学研

究等方面有突出表现,成绩优良的在校民考汉、内地班学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

纪,参评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3.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参评学年必修课无不及格情况。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成绩优异。

5.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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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通过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身体健康。

三、评选比例及奖励额度

每学年获奖人数不超过参评民考汉、内地班学生总数的

35%。

奖励金额:一等奖:3000 元/人;二等奖:1500 元/人;三

等奖:500 元/人。

四、申报、评审办法

1.各学院民考汉、内地班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在学院

党政领导下进行,由学院学生评比表彰工作小组具体实施。

2.民考汉、内地班学生根据参评条件,结合自身学习、工

作等情况进行申报,填写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学年成绩单

和个人总结材料。

3.各学院对申报学生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征求任

课教师和班级同学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参评名单,报送学

校学生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

4.学校学生评比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公示后,确定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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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合格宿舍成员奖学金下降一个等级。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北京科技大学民考汉、

内地班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0〕96 号)废止。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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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设立“体育之星”

奖学金的暂行办法

校发〔2004〕54 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我校体育优秀学生努力学

习、刻苦训练,德、智、体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设立“体

育之星”奖学金,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选对象

德、智、体全面发展,在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在专

业学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等方面成绩优良、表现突出的体

育优秀学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

为准则》和校纪校规及体育代表队的相关规定。

3.训练刻苦,学习努力,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成绩优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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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

三、申报、评定办法

1.“体育之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由体育部组成评选领导

小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运动员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提出奖学金的申请,填写奖

学金申请表,并附学年成绩单和个人总结材料。

3.充分征求教练员、任课老师和班级同学意见,由教练员

审核后提交至体育部,体育部评选领导小组评审后送交学生工

作处,由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定。

四、评选标准及奖励办法

评选分为“竞赛奖”和“学习奖”两个系列,对竞赛成绩

和学习成绩各有侧重,运动员可根据个人情况提出申请。

(一)竞赛奖

1.特别贡献奖:8000 元

田径:全国高校冠军、全国比赛前八名。

球类:全国高校前三名,全国比赛前八名。

2.特等奖: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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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径:全国高校第二名、北京高校冠军、年度内达到运动

健将标准者。

球类:全国高校分区赛前二名,北京高校冠军。

3.一等奖:2000 元

田径:全国高校第三名、北京高校第二名。

球类:全国高校分区赛第三名,北京高校第二名。

4.二等奖:1000 元

田径:北京高校第三名。

球类:北京高校第三名。

5.积分奖

运动员在每年度比赛中获得的总得分,以每分 100 元予以

奖励。

(二)学习奖

运动成绩为北京高校前八名,在此基础上根据学习成绩、

平时表现进行奖励,每年获奖人数不超过参评体育特长生的

35%,奖励比例及奖励额度如下:

特等奖:3%,5000 元/人

一等奖:10%,2000 元/人

二等奖:10%,1000 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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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12%,500 元/人

五、评选说明

1.年度重复获奖者按最高等级发放。

2.同时获得竞赛奖和学习奖同级别奖项者上浮一级奖项。

3.获得竞赛奖的项目不再计入积分奖积分。

4.集体项目按报名人数的 80%奖励。

5.获奖运动员在本学年度的文化课考试中,一门次不及格

者,只取得奖学金的 50%;两门次及两门次以上不及格、违反

校规校纪或体育代表队相关规定者,取消获奖资格。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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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应届毕业生

“志愿服务西部奖”、“志愿服务基层奖”

及“启航奖励金”评选实施办法

为鼓励毕业生到急需人才的西部地区、城乡基层和艰苦行

业重点单位奉献青春与才智,引导广大毕业生将个人成长与国

家民族发展紧密结合,逐步成长为国家重要行业、重要领域、

重要地域建设的卓越人才和中坚力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

立“志愿服务西部奖”、“志愿服务基层奖”及“启航奖励金”,

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者需是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的非定向应届毕业生,在

学校规定的申报日期前完成签约和申请,择业过程无违约记录,

并满足以下条件:

1、志愿西部奖:毕业后志愿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

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

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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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作。西部地区的认定以签订的就业协议单位

户档迁移地址为准。

2、志愿基层服务奖:参加以下国家和地方组织的大学生

服务基层项目,包括“西部地区选调生计划”、“选聘高校毕业

生赴村任职(村官)”、“三支一扶”、“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汉

语志愿者”等。志愿服务基层认定以签订就业协议或相关项目

的公示名单为准。

3、启航奖励金:满足“志愿西部奖”申请条件且选择到

艰苦行业生产一线或基层岗位工作。

艰苦行业一线:工作现场地处西部地区县及以下的农业、

林业、水利水电、地质、石油、煤炭、航海、航空航天、军工、

核工业、冶金等艰苦行业第一线。具体认定以签订的就业协议

单位户档迁移地址或以签约单位出具的《二次分配证明》为准。

其中,属于二次分配情况的,还应满足连续 2年以上且每年至

少在实际工作地工作超过 6个月以上条件方可申请。

基层岗位: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

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

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

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劳动就业服务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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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志愿服务西部奖”和“志愿服务基层奖”只能申请其

中一项,且可以和“启航奖励金”同时申请。

5、特殊情况由评审小组共同讨论决定。

二、奖项设置

1、“志愿服务西部奖”:每人奖励 1000元。

2、“志愿服务基层奖”:每人奖励 1000元。

3、“启航奖励金”:每人奖励 4000元。

三、申请及评选流程

1、申请“志愿服务西部奖”、“启航奖励金”的春季毕业

生于每年 1 月 8 日前完成申请,夏季毕业生于每年 6 月 10 日

前完成申请,未参加 1 月份申请的春季毕业生也可于 6 月 10

日之前申请。申请“志愿服务基层奖”的毕业生于每年 7月 15

日前完成申请。

2、毕业生需填写相应申请表(见附件),并报送至学院就

业工作专任教师处进行申请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学院统一

报送纸质版材料至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获奖

名单报送学校备案并在就业信息网公示一周。

3、经公示后,确定最终名单并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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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奖金颁发

1、奖励金将直接打到学生银行账号中,获奖学生应确保

毕业后 1 个月内不注销校园银行卡。

2、奖金的发放按照学校财务相关制度进行统一发放。

五、附则

1、如出现以下情况,取消获评的奖项,收回评奖证书和

奖金。

(1)申请者通过弄虚作假获评奖项的;

(2)由于个人原因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

(3)因个人原因违约,向学校提出违约、改派申请的。

拒不退还证书和奖金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情况通报学

生当前用人单位,在退还证书和奖金前,不办理任何就业相关

手续。

3、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招生就业处

2016 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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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宿舍达标创优评审办法

(试行)

公管办发〔2011〕2 号

为加强我校学生公寓建设,营造“文明、整洁、安全、和

谐”的宿舍氛围,经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

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种类及比例

1.评选范围: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宿舍。

2.评选种类:评选设“合格宿舍”、“文明宿舍”、“标

兵宿舍”三个类别。

3.评选比例:文明宿舍占宿舍总数15%,标兵宿舍全校共

60个。

二、评选条件

(一)“合格宿舍”评选条件

1.宿舍成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和校规校纪,学年内宿舍成员未受到2次以上(含2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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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宿舍成员品行端正、乐于进取、团结互助,宿舍气氛和

谐。

3.宿舍成员认真配合学校、学院开展卫生安全检查,参评

年度宿舍卫生成绩获得“差”评次数不超过3次(含3次)。

(二)“文明宿舍”评选条件

1.具备“合格宿舍”的所有条件。

2.宿舍成员积极配合学校、学院开展安全、卫生检查,参

评年度宿舍卫生成绩无“差”评,宿舍没有存放或使用违章电

器的情况。

3.宿舍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本科生宿舍成员参

评学年无学业警示;一年级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优良,高年级

研究生的科研和论文进展较大,能够按照导师要求认真从事科

学研究工作,且无学术作风问题(须有导师或实验室等有关部

门的评语)。

4.宿舍成员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或学生干部的宿舍可优

先考虑。

(三)“标兵宿舍”评选条件

1.具备“文明宿舍”的所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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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宿舍成员大力配合学校、学院开展卫生安全检查,参评

年度宿舍卫生成绩全部为“优”评或“良”评。

3.宿舍成员学习成绩优良,本科生宿舍成员参评学年加权

排名均位列专业前50%,且无不及格门次。一年级研究生课程

优秀率较高,高年级研究生人均发表论文较多,科研成果较突

出,能够按照导师要求认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且无学术作风

问题(须有导师或实验室等有关部门的评语)。

4.宿舍成员全部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或学生干部。

5.宿舍在宿舍达标创优工作中表现突出,宿舍长积极参加

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工作。

三、评审程序

1.每学年评审一次,申报工作于每年4月开始,评审工作

在当年9月开展,未申报宿舍无参评资格。

2.申报阶段:具备参评资格的宿舍按照统一格式填写申报

材料,学院进行学生成绩等信息审核工作,留存申报材料,并

将汇总表交至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评审阶段:

(1)初选阶段:学生楼长根据评选标准,组织学生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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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评宿舍进行信息统计与核实,拟定初选名单;

(2)终评阶段:管委会办公室对初选名单进行认真审核,

组织参评宿舍进行评比(“标兵宿舍”需进行公开答辩),将

评审结果报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最终名单。

四、奖惩措施

1.标兵宿舍将授予“标兵宿舍”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

给予1000元的奖励。

2.文明宿舍将授予“文明宿舍”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3.对于不合格宿舍,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发出整

改通知并督促限期整改。不合格宿舍成员个人及所在班级取消

本年度各项评优资格,奖学金下降一个等级。

五、本办法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

发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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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违 纪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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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

校发〔2005〕7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学习和生活秩

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北京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

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均适用本规定,其他接受非学

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处理违纪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在处理过程中,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等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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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违纪处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

育(包括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执

行;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

(二)多次违纪;

(三)在校外违纪,影响学校声誉;

(四)涉外活动违纪;

(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及时承认错误;

(二)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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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

(四)在校期间表现优异。

第九条 对受处分者,附加以下处理:

(一)受处分学生在当学年内一般不得参评奖学金,不授

予校内综合性荣誉称号。

(二)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按期解除察看;表现突出的,可

提前解除察看;表现差的,延后解除察看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做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之日距离学生完成学业时间不满一年

的,留校察看期到学生结业离校之日为止。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决定

宣布第二个月起停发助学金、贷学金,取消奖学金;按学校规

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定向、委托

培养的学生按协议退回原工作单位或原籍。

(四)受处分学生的学位授予,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学位授

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

案和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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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和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

教育:

(一)发放试卷时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书包、书籍、

笔记本、复习提纲、自备草稿纸、寻呼机、移动电话及文曲星

等电子工具等)且未放置在指定位置;

(二)发放试卷时未坐在规定的座位;

(三)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物品;

(四)考试过程中手机发出呼叫声;

(五)除外语听力考试应使用统一要求的耳机外,考试过

程中使用耳机 (包括手机、MP3 等电子设备的耳机);

(六)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不按要求填写姓名、学号或考

号;

(七)其他应及时纠正并给予批评教育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其试卷为

无效试卷,成绩记为零分:

(一)使用蓝色、黑色之外的书写工具解答试题;

(二)上交试卷不填写姓名、学号或考号。

第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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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桌面有他人所写的与考试相关的信息,

不清除、不报告;

(二)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

续答题;

(三)有第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经纠正、批评教育无效;

(四)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成绩记为零分:

(一)考试过程中为他人偷窥、抄袭提供方便;

(二)考试过程中任由他人拿走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且

不报告;

(三)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四)使用规定之外的纸张解答试题;

(五)在试卷规定区域以外书写姓名、学号或考号,或以

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六)未经同意,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 (含答题卡、答题纸等) 带出考场;

(八)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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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

处分,成绩记为零分:

(一)考试过程中的各种夹带行为 (包括身边放有与考试

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存储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事先将相关

内容写在身体或周边物体上等);

(二)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答案;

(三)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或答卷或草稿纸;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五)在考试过程中以各种方式传递或接受考试答案;

(六)教师批阅试卷时发现的雷同答卷;

(七)扰乱考场、评卷场所工作秩序;

(八)其他应给予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

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不得继续参加考试,成绩记为零分。触

犯法律、法规者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一)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或考号

等信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资料,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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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请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考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涉嫌伪造证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四)参与盗窃、出售试卷,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

相关部门处理;

(五)购买盗窃试卷或解答盗窃试卷,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其他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伪造实验数据等违

反学术规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剽窃、抄袭、伪造科研数据,情节较轻者给予严

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或请他人代写论

文或为他人撰写论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其他违纪行为和处理

第十八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并受

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宣

告缓期执行)及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性质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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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经审查无辜者除外),给予批

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

分。

第十九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者,分

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动手打人,但造

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二)策划者。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先实施打人行为,未致他人受伤者,给予

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

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后实施打人行为(正当防卫除

外),未致他人受伤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

微伤或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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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五)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

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按正当程序私下解决者,

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偷盗、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

人财物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盗财物价值在 50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

分;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参照偷盗从重处理;

(三)违纪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或多次作案

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违纪行为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藏、销

赃等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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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组织、参与赌博者,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外,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

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给予

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扰乱食堂就餐秩序者,给予批评教

育或警告处分;

(三)酗酒滋事,借故起哄,摔扔物品,扰乱公共秩序,

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违反《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教室

管理规定》等规定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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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制作、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或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

算机信息系统、计算机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二)盗用他人 IP 地址或账户,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网上撰写或转载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

淫秽、暴力或反动等内容,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者,给予以下

处分: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

出版非法刊物,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

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

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组织非法集会、非法游行活动者,给予记过直至开

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学校组织宗教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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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或参加邪教、迷信、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警

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许可,以学校名义发布公告、新闻,参与商业

和社会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转借学生证、校徽等证章,未造成后果者,给予通

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

规执行公务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辱骂、恐吓或造谣、诬陷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私刻、偷盗公章,伪造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保密工作纪律和制度,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

(七)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或制作、复制、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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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书刊、图片、录像、光盘等黄色物品者,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八)有流氓滋扰,性骚扰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吸食或参与非法制造、买卖、传播毒品或其他禁用

药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

以上处分。

第五章 违纪处理的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

(一)对考试作弊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违反学习

纪律和学术规范的问题,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处理;违反

公寓管理规定的,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其它违纪

行为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处理;

(二)学术或学位论文中是否存在抄袭或剽窃等行为,由

学校学位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审定,并根据审定结论做出相应

处理;对存在严重抄袭或剽窃行为的学生是否授予学位,由学

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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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多个学院的学生时,由相关部门

协调处理;

(四)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学生

工作办公室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学院党政联席会或考试领导

小组研究决定;

(五)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或考试

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意见,主管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留校察看期满时,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察看的申请,学院审核

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六)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或考试

领导小组讨论提出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上级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

(七)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相关部门发文;留校

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发文。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

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笔录;

(二)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

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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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分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三)拟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决定书,送达学

生本人;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 对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者,处理程序作以下

补充:

(一)对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考试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

当场认定并告知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详实记录事

实,保管作弊物证,及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

(二)对考试过程前、后发现的考试违纪、考试作弊行为,

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相关部门及学院协同处理;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在一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考试违纪、

考试作弊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以“考试工作简报”的形式通

知其所在学院;

(四)学院在接到“考试工作简报”后一个工作日内,将

其送达学生。学生在收到“考试工作简报”后一个工作日内,

向学院提交书面检查或情况申辩。学院在认真审阅书面检查或

情况申辩后,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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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申诉与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

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

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

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

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委提出书面申

诉。

第三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

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北京市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

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和其他规定未列举的违纪事件,可视

情节轻重,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凡以前各种规

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同时本规定将根据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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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及北京市教委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

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于 2005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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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试行)

校发〔2005〕7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

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

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

该决定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

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他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

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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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

校党(校)办(法律事务中心)、纪委、研究生院、教务处、

保卫处、研究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委员。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团委。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成立学生申

诉处理小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

生代表、教师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四)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

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

看以及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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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做出

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项与理由;

(三)相关文件和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申请人的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

决定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 3 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查决定书: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

3.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十条 受处分学生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未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

诉。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应当自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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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但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可以中止执行。

第四章 申诉的复查

第十三条 申诉的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

申诉人提出召开复查会议要求时,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向

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询问申诉人、做出该处理决定的部

门的意见。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复查会议

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

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

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秘书长应当在

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查会议。

复查会议是否对外公开举行,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秘书处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查会议

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向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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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处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

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书面委托一名代

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

第十七条 复查会议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

任。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就事

件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

(六)申诉人做最后陈述;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八)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

面意见。

第十八条 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

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申请的,复查程序终止。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需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

并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不含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表

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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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复查

结论:

(一)不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

部门;

(二)如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提出合理化建议,提交学

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研究后的处理决定为学校的

最终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由秘书处直接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

门。直接送达复查决定书有困难的,还可采取留置送达、邮寄

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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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听证规则(试行)

校发〔2007〕26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保证学生违纪行

为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

员会及我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校学生受到拟开除学籍处分时,有权依据本规

定要求听证。

对本校学生因违纪行为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未经学校

学生处分听证程序,不得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当事学生放

弃听证权利的除外。

前款所指的“本校学生”是指我校正式注册、取得学籍的

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等。

第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应当依本规则程序进行,不得

违背社会的善良风俗和当事学生的民族习惯。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个人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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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的除外。

当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可以申请要求听证不公开进行,是否

公开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应当在双方当事人参与情况下,

通过言辞辩论进行,全面、公正地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

辩。

第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在不影

响当事学生课程学习的合理时间、合理地点进行。学生违纪处

分听证使用普通话。学校为不懂普通话的当事学生监护人、留

学生提供翻译。

第七条 学校监察部门有权对听证活动进行监督。学生及

教职工有权对听证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学校监察部门检

举和控告。

第二章 听证组织部门及听证人员

第八条 听证会由校长办公室组织。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在听证程序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听证申请、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及相关规定,

作出是否受理听证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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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决定受理的听证,确定时间、地点书面通知申请

人;

(三)拟定听证会的主持人、听证评议团组成人员名单,

报校长或校长授权的分管副校长批准后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和

地点通知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评议团组成人员;

(四)作出听证公告;

(五)受理旁听申请;

(六)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安排的与听证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听证会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评议员、听证会主持

人。

第十一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校长或经过校长授权的副校长

在听证评议员中指定。

对学生违纪事实进行调查的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会主持人。

听证会主持人履行以下职权和职责:

(一)主持听证准备阶段活动;

(二)决定并宣布中止、延期、终止或结束听证;

(三)主持开庭听证,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

行为予以制止;

(四)向听证参与人就听证的实体与程序问题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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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教师、工会组织工作人员、学生以及学院

相关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等均可担任听证评议员。但对听证申

请人进行调查的职能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听证评议员。

听证评议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申请人和调查人员对违纪事实所作的陈述、介

绍以及双方的质证、辩论意见;

(二)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向申请人、证人和调查人

员发问;

(三)对所听证的事实作出评议意见。

第十三条 举行听证会的,由 3 至 5 名听证评议员组成听

证会评议团,其中应当有 1 名听证评议员来自申请人所在的院

系。

第十四条 听证书记员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指定担任听证记

录。听证书记员应当保守与听证相关的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学生违纪案件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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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事学生及其代理人;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及其他有关的人员。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和当事学生是听证当事人。

当事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本规定申请回避;

(二)依照本规定申请听证不公开进行;

(三)提出事实证据或规范依据,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席

听证;

(四)经听证员准许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提问;

(五)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六)委托 1 至 2 人代理其出席听证;查阅复制案件材料,

核对听证笔录,请求修正听证笔录中的错误记录。

当事学生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听证参加听证;

(二)如实陈述本人违法、违规或违纪事实,如实回答听

证员的询问和其他当事人的提问;

(三)遵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当事学生委托的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享有当事学生的

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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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除享有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以

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席听证参加听证;

(二)如实陈述所调查的违规或违纪事实,如实回答听证

员的询问和其他当事人的提问;

(三)遵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第十八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听

证参与人。

听证参与人有如实陈述其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权利和义

务,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听证参与人应当遵守听证纪律,听从听证员的指挥。

证人、鉴定人员不得旁听听证会;询问证人、鉴定人时,

其他证人、鉴定人不得在场。

第四章 听证准备

第十九条 负责学生违纪行为调查处理的机构拟对违纪学

生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依据本规则必须适用听证程序的,

应当制作《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学生有要求

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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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听证告知书》应当送达当事学生,并同时

报送校长办公室。

接受告知的当事学生应当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如不

签字,视作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条 当事学生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的五个工作

日内,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代为向校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

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听证申请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

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当事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

求。

委托申请的应提交由其本人签署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当事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听证申请书》

的,校长办公室应当受理并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

的书面决定并交付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室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确定听证会评议团组成人员名单并报请校长或经过校长授权

的副校长批准,同时提请校长或经过校长授权的副校长指定听

证会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在校长或经过校长授权的副校长指定听证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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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人后的次日,校长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

会评议团组成人员准备参加听证会,并通知违纪行为调查部门

将调查材料的复印件等送交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收到调查材料后的五个日工作

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举行听证会三个工作日前

通知申请人和听证评议员。由当事学生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

字。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申请人和案件涉及人员隐私的,听证

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当事人申请人可以申请听证不公开举行,

申请人申请不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申请听证时一并提出书

面申请。

公开举行听证的,应当由校长办公室公告听证申请人的姓

名、案由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姓名。

第五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开始前,主持人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

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准时到场参加听证的,按放

弃听证权处理,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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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

行听证会的前两天书面提出,由校长办公室决定是否延期。决

定不予延期的,应当即告知申请人;决定延期的,由听证主持

人宣布听证会改期举行,并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办理相关程序。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听证会评议团组成人员没有到会

的,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另行安排听证会的时间,

并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程序。

(四)申请人和评议团到会情况符合条件的,由主持人宣

布听证开始。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与本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

请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校长办公室决定。

第二十八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评议员和记录人,询

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三)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申请人违法、违规或违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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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处分依据以及处分建议;

(四)申请人进行陈述和辩解,可以提交相关证据和证人;

对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证人等进行询问并进行质证;

(五)听取拟被处分学生的最后陈述;

(六)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进入评议程序。听证笔录交

拟被处分学生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应当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二十九条 进入评议程序后,听证评议员应当立即在听

证主持人的召集下,就听证事宜(违纪事实、证据的效力、规

则适用等)做出评议。听证评议中,如评议员能够就听证事实

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主持人负责形成评议的书面意见,由

全体评议员签名;如评议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则由评议员

分别作出评议意见,由其本人签名后交主持人。

事实复杂,影响重大的,主持人也可以决定延期召集评议

员作出评议意见。

第三十条 听证评议意见应当由主持人在举行听证会的次

日交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及时将听证评议意见交付校长

或经过校长授权的副校长。

第三十一条 所有听证活动均应当记入听证笔录,并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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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和调查人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听证时提出的证据,作为听证笔录的

附件。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听证笔录记载的事项有异议的,应当

及时向听证主持人提出,由听证主持人主持双方当事人当场修

正,或附记于听证笔录。

听证会所形成的材料应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未经主持人同意中途退场的,视为申

请人放弃听证权,由主持人宣布听证程序终结。

第三十三条 听证评议意见是学校作出处分决定的重要依

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期限均指学校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 听证基本费用由学校承担,双方当事人因举

证、鉴定、委托代理人等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 2007 年 4 月 18 日第 12 次校长办公

会讨论通过,即日起执行。对本规则生效前发生的违纪事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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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调查不适用本规则。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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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资 助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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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校发〔2010〕95 号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对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

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评选范围

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

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和校纪校规,讲文明,守纪律,爱集体,学风正;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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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三、评审形式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根

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

2.国家助学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评审工作由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高职学生由管庄校区组织实

施)。

4.国家助学金实行“个人申报、学院推荐、综合评定”的

评审方式。

5.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

申请并获得奖学金。

四、资助标准及发放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等,一等每生每年 4000 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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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每生每年 3000 元,三等每生每年 2000 元,若上级资助文件

有变化,则资助人数和标准以每年国家下发的评审通知为准。

2.国家助学金按 10 个月进行发放,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

发放至学生补助卡中。

五、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北京科技大学国家

助学金评审办法(试行)》(校发〔2007〕85号)文件同时废

止。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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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校发〔2004〕94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教财〔2004〕14 号《教

育部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51 号)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

助学贷款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高

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的一项重大措施。是经银监会批准、

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

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中标银行按照协议约定向全日制普通高

等学校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并由国家财政贴息的商业性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信用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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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

学生。

第五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

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

5.能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和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

有关规定,承诺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认真履行还

款协议;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

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的其他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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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贷款申请

第六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贷款办”)

与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学校于每

学年开学后集中办理学生的贷款申请工作。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

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

第八条 借款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向所在学院提出贷款申

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有关材料,由学院组织学

生如实、完整填写。贷款办分批次为学生办理有关国家助学贷

款申请。

第九条 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

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

申请贷款的证明);

3.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借款学生家庭经济

状况调查表(即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借款学生所在学院出具的品行表现说明书;

5.借款学生亲笔书写的“诚实守信,按时还款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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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贷款额度及审批与发放

第十条 学生每人每学年所贷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金

额不得超过 6000 元。

第十一条 各学院负责借款学生资格确认、资料审查工作,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为期 5 天的公示,对有问题的申请及时

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院学生贷款资格审查小组负责

人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贷款办。

第十二条 贷款办对各学院所报的学生助学贷款申请材料

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学生

本人,同时按经办银行要求将申请材料一并报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贷款办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

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

成。学校接到借款合同和借据后,应在 5 日内送交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学院负责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

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第十五条 学校收到经办银行转账凭证后,由财务处出具

借款学生学费、住宿费收据,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收据送交学

生本人;财务处负责将生活费按月发放给借款学生,学院负责

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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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贷款期限、展期和利率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

六年。

第十七条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

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 1 日(含 1 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

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

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

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 1 日。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

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书面证

明。贷款办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

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

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在校期间,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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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当年放款 10 日前通过贷款办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在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

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留级、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

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贷款办及时通知经办银

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

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

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定还款协议后,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

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

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

款。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在与经办银行办

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定还款协议后,方可办理

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发生如下事件时,借款学生保证在 15 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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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书面通知经办银行和贷款办: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

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还能力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如未按期偿还贷款,借款学生应如实向贷款

办和经办银行提供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

额借款等),并积极配合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

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在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

过一年者,经办银行和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

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

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八章 贷款本金偿还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还贷

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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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借款学生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

毕业后 24 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

款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

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 1 年内,可以向经

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

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

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本人全

额支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已签订借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

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贷款办负责解释。

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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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试行)

校学发〔2010〕2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

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第二

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

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

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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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院

分团委书记、院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具体组

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

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

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

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 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第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说明、并经认定评议小组确认其难

以支付学习及生活费用,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

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三)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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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来自单亲家庭,且家庭无稳定收入;

(五)家庭享受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六)来自等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农村;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说明、并经认定评定小组确认其难

以支付学习费用,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况之一,且有下列

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三)家庭所在地区发生不可抗力或重大自然灾害;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五)其它无经济来源或有特殊困难无法支持正常学习。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

品;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四)有其它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或与其个人经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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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不相符行为。

第十一条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

有相关档案证明属实的,应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

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北

京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对

需要进行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的在校学生,向其发放《北京科技

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 1)。需要申请认定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根据个人情况如实填写《北

京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

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

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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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2),并负责收集《北

京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六条 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北京科

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北京科技大学学生

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

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每

学年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各类别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

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

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七条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

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由认定评议小组进行

评议时,可只提交《北京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表》,不再提交《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八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名单及类别,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

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

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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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申请表》和《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

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及时更新,并报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

《北京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

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

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

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

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

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

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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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

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

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并报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应对经确认后认

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并

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

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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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管理办法

校学发〔2013〕2 号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更好的服务于学生,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

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 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办法》(教财〔2007〕7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每年初由勤工助学中心制定当年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方

案,用人单位须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勤工助学

中心审核批准,指导用人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如果部门设置岗

位数量较多或酬金标准较高,须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

确定岗位设置方案后,各部门将勤工助学岗位确定的人选

信息(姓名、学号)及岗位职责统一报送勤工助学中心,用人

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并有义务定期参加相关工作的培训和业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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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

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我校固定岗位主要包括机关固定岗位、

学院固定岗位、校园服务固定岗位等。

(2)临时岗位是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

工作岗位,我校临时岗位主要包括寒暑假工作组、图书馆图书

调拨及其他临时工作。

2.岗位酬金:以工时确定酬金,基本标准为 10 元/小时。

(1)固定岗位酬金按月计算。以每月 40 个小时为基本工

作时长,发放酬金 400 元/岗位/月。特殊岗位按照学校文件标

准发放。

(2)临时岗位酬金按小时计算。以 10—15 元/小时为标准,

以有用人单位签章的《勤工助学临时岗位记录卡》为最终依据

发放酬金。

(3)原则上不允许出现一人多岗情况。

二、学生选拔

勤工助学岗位设定后,勤工助学中心按照“扶困优先、竞

争上岗”的原则进行学生选拔。校内各部门自行推荐的学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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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到勤工助学中心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

备案留存。

1.申请资格:

凡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符合以下条

件者,均有资格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德良好;

(2)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

(3)身体健康;

(4)家庭经济困难,或学有余力、学有特长;

(5)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2.选拔程序:

(1)自愿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到勤工助学中心

办公室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或登录网站

进行申报。

(2)重点筛选: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对

申请人进行分类,并重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工

作。对每学期申报同学实行信息反馈,做到全覆盖、无盲点。

(3)双向选择:学生在了解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岗

位职责及岗位酬金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申报力所能及的勤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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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岗位;用人单位对学生进行面试,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

程度和工作表现,确定人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

(4)信息反馈:对于申请岗位但未被录用的学生进行信

息反馈说明情况及未录用原因,让每一名申请岗位的同学得到

回音。

三、岗位监管

1.上岗培训:

对拟录用的学生,首先由勤工助学中心进行初步培训,再

交由各用人单位分别组织上岗培训。培训内容涉及工作理念、

工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学生考核:

勤工助学中心对学生实行定向考核和不定向考核。定向考

核由勤工助学中心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每月进行一次,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时间、完成情况等方面,要求各

用人单位有详实的考勤记录,作为劳务发放的依据,同时依据

《勤工助学劳务发放审核表》制定考核结果。不定向考核是指

对上岗学生和相关项目单位进行不定期的临时检查,及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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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问题并监督整改。考核结果与学生劳动报酬挂钩,考核合

格后发放当月劳务。

3.岗位考核:

年末勤工助学中心进行各部门年度岗位使用情况统计,对

于实际发生岗位数与计划岗位数偏差较大的部门要重新核定

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工作。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北京科技大学勤工助学岗

位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11〕12 号)同时废止。本办

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学生工作处

二○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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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学生军训和国防生

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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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本科国防生学籍管理规定

校发〔2012〕3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国防生的学风建设,加强和规范国

防生的学籍管理,为军队培养和输送合格的后备军官。根据教

育部等六部委颁发的《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北京科技大

学为第二炮兵培养干部协议书》和《国防生培养协议书》相关

条款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校国防生除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应的《北京科技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外,同时必须遵守本规

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在校本科国防生。

第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国防生所在学院

和第二炮兵驻校选培办(以下简称选培办)共同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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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招收的国防生须持学校寄发的国防生录取通知书

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照选培办和学校寄发的报到须知要

求,按期到学校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无论请假与否,逾期两周

不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国防生新生入学报到三个月内,按照国防生招生

规定和体检标准,参加学校和选培办共同组织的复查复审,复

查复审合格者由选培办及时上报第二炮兵政治部干部部审批,

选培办接到上级关于国防生资格批复后,尽快以书面形式抄报

教务处和国防生所在学院。按照《国防奖学金管理规定》,国

防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注册中心注册后才能取得学籍。复查

复审不合格者,由学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依

据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及国防生资格。凡属弄虚

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无论何时,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及国防生资格。

第七条 在校选拔的国防生,从确定为国防生的下一个学

年度注册时间起,学校注册中心根据选培办提供的名单,按照

招收国防生注册程序办理学籍注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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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国防生支付由学校规定交纳的国防奖学金不足部

分(包括学费及住宿费),用于修读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

所对应的课程。重新修读课程应由国防生本人按照学校规定交

纳相应学习费用。

第九条 国防生应在每学期初到选培办报到,并在规定时

间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注册中心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批

准而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不可抗力原

因除外)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及国

防生资格。

第三章 专业学习、考试考核与管理

第十条 国防生的所学专业是严格按照教育部、解放军总

政治部下达的招收计划确定的,在校学习期间其所学专业不能

变更。

第十一条 在校选拔国防生的专业,应按照教育部、解放

军总政治部下达的选拔计划预先确定,学校教务处和相关学院

在正式分配和明确学生专业时必须优先予以保障,其专业一经

确定,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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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为便于选培办了解掌握国防生学习情况,学校

注册中心于每学期初,根据选培办出据的国防生名单,提供国

防生上一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考核成绩以及受“降级”、“学

业警示”情况。

第十三条 为便于选培办和国防生所在学院一并做好国防

生的教育管理和跟踪考核工作、及时掌握其学业完成和现实表

现情况,所在学院每学年在给国防生家长寄发考试成绩单和操

行评语前,应与选培办沟通核实有关情况,特殊事宜可及时抄

报选培办,以便与学生家长共同做好国防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四章 军政训练选修课计划与学分管理

第十四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选修课,是国防生在校学习期

间的必修课,国防生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本专业学习课程的同时,

必须完成军政选修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毕业。

第十五条 根据总政要求和《第二炮兵国防生军政训练实

施细则》在校训练部分的规定内容,学校根据实际分解为学校

教学、日常训练和综合训练三个部分。以《关于印发〈北京科

技大学关于国防生军政训练课程教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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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发〔2006〕2 号)进入学校教学计划,计算相应学分,并下

发相关学院执行。

第十六条 国防生军政训练选修课考试考核成绩同样按学

分制进行登记,每项课程考试考核结束后,学校教学部分由学

校军事教研室负责汇总后同时报学校教务处和选培办,日常训

练和综合训练部分考试考核成绩由选培办负责汇总后报学校

教务处。教务处按照校教发〔2006〕2 号规定,将军事教研室

和选培办所报的国防生军政训练选修课程成绩及相应学分载

入国防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国防生未达到规定的军政训练大纲要求,军政

训练综合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应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淘汰原则”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选培办对国防生学业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定期

考核,考核情况记入国防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制、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十九条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各

专业学制均为四年,并且国防生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本专业规定

的学分,获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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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降级、学业警示与处理

(1)给予国防生“降级”、“学业警示”,与学校普通

本科生执行同等标准和条件。

(2)对受“降级”处理的国防生,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

条“淘汰原则”及时予以处理。

(3)对未受“学业警示”,但一学期中不及格必修课程

(含重修课程)达两门或以上者(以每学期初注册中心提供情

况为准),选培办将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国防生奖惩暂行办法》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对受“学业警示”一次者,由国防生所在学院会同选

培办给予其“警告”处分,同时选培办将根据《北京科技大学

国防生奖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对受“学业警示”两次者,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

“淘汰原则”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

完成学业,或未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按照本规定第二

十四条“淘汰原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淘汰的国防生按照选培办、国防生和学校

三方签定的《国防生培养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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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退学国防生在与选培办办理完相关手续后,

所在学院为其办理退学手续。于学校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

内完成所有手续并离校。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在

校学习至少满一年)。退学国防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复学。

第六章 处分及学籍处理

第二十四条 “淘汰原则”是指:

(1)取消国防生资格。

(2)属于当年在其报考地区以低于学校本科生录取分数

线招收的,学校和所在学院应对其作退学处理。

(3)属于在校选拔或达到学校当年在其报考地区本科生

录取分数线招收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但毕业当年不得

报考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

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

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对国防生的处分,除学校和相关学院

按《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办理外,选培办还将在

军政训练和党团组织活动期间,按《北京科技大学国防生奖惩

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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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国防生应按照本规定第二十

四条“淘汰原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取消国防生资格,作退学处理: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迷信活动,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参加除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以外的其他党派和政

治性组织。

(2)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受到

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或被学校开除学籍的。

(3)未经选培办同意,私自转学、退学、休学、转专业、

提前毕业、结婚、服兵役、出国留学(探亲)和申请推荐免试、

报考硕士研究生。

(4)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选培办组织的军政训练,不服

从选培办管理,情节严重。

(5)本人主动要求解除国防生培养协议。

(6)拒不服从毕业分配,经教育无效。

(7)申请或享受其他义务性奖学金、助学金,或与其他

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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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取其他手段,拒绝、逃避到军队工作的。

对上述(1)至(8)款情节恶劣的将开除学籍,已经取得

保研资格或已经录取为研究生的,学校取消其保研和录取资格。

第七章 学籍档案与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防生学籍档案与普通学生学籍档案一起,

由学校教务处和档案馆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毕业国防生在毕业前其学籍档案由学校有关

部门和相关学院完善后,连同毕业国防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

书一并提交选培办统一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已于 6 月 26 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校发〔2011〕37 号《北京科技大学本科

国防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修订)》和《国防奖学金协议书》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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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选培办共同负

责解释。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注:

2015 年 12 月 31 日,第二炮兵更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

本规定中涉及第二炮兵名词均指火箭军,在新规定出台前,参

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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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军事训练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保障军事技能训练和

军事理论教学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及《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校内与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相关的部

门、在校就读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学校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

课教学大纲》内容要求,组织的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

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必须围绕服务国家人才培养、

服务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开展,坚持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

律、注重实际效果的方针。通过军事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军

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

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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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炼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

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

综合素质。

第五条 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是进行全民国防教育履

行兵役义务的基本形式,是国家人才培养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

的重要措施,是我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

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

愿参加训练的,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参加。

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相关

部门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实施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

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武装部长担任。成员由党(校)办、

宣传部、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校医院、后勤集团、学生

处、团委、武装部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院级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由

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在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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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的领导下,定期分析情况,研究问题,提出做好学生军事训

练工作的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学校将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

划,统筹安排。

第十条 武装部、军事教研室负责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军

事理论教学、预备役军官选拔工作的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期间,成立学生军事训练工

作办公室,隶属人民武装部;参训人员组成学生军训团;在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同军训基地、承训部

队共同完成学生军事技能训练任务。

第十二条 根据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预备

役军官职务的学生,经军事训练考核和政治审查合格的,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章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

第十三条 我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依照教育部、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内容组织实

施。

第十四条 我校的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在军事训练基地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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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工作的方针是:注重教育,科学施训,

团结协作,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我校学生军事理论教学由学校配备的专职军事

教师、聘任的兼职军事教师和军队派遣军官共同承担。

第十六条 军事教研室要根据学校的教学要求,加强军事

理论课程建设,不断提高军事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实

施规范化课程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的内容和教学目标包括军事

科目的训练和思想政治教育两部分。军事科目:条令教育与训

练、轻武器射击、战术基础动作、战伤救护、定向越野、综合

训练等;政治教育:国防教育、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安

全教育、卫生与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教育等。

军事理论学习的内容:中国国防、军事思想、战略环境、军事

高技术、信息化战争、民防教育等。

第十八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必修

课,纳入教学计划,计 4 学分;军事技能训练的时间为 2—3

周;军事理论教学的课时为 36 学时。

第十九条 学生军事训练的各项科目和内容,由武装部、

军事教研室组织考试验收,不合格者需重修,未取得军事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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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学分者(经批准免训者除外)不准予毕业;学生军事技能训

练和军事理论考试成绩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章 领导职责

第二十条 学生军事训练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对学生军事训练工作实施全面领导,协调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间的关系,实现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局面。

2.领导、指导和检查、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的军事

训练工作。

3.及时研究、决定、解决军事训练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向上级单位及领导汇报我校军事训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军事训练办公室职责

1.拟制学生军事训练的组织与实施计划、军事技能训练成

绩验收考核办法以及安全措施。

2.组建学生军训团,编写参训人员名册,组织军事技能训

练动员大会及成果汇报表演

3.协调相关部门保障参训人员的服装及军训物品。

4.联系车运单位,保证参训人员在训练中的交通运输。

5.按开进计划组织参训人员登车、下车,保障参训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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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往返。

6.协调与承训部队的关系,保障武器弹药、训练器材的使

用以及训练科目的顺利进行。

7.协调与军训基地的关系,保障参训人员的住宿、饮食(水)、

医疗、洗澡等项内容的落实。

8.负责对参训干部的培训和管理,充分调动参训干部的积

极性,安全顺利地完成军训任务。

9.完成校军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军训团各级领导职责

1.负责参训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按计划组织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

3.按条令对学生实施严格管理。

4.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心理健康状况,深入细致的做好

思想治工作。

5.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以及思想教育活动。

6.搞好训练总结、评比和成绩登记。

7.组织开训典礼和结业典礼的工作。

8.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五章 学生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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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学生守则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克服困难,顾全大局,坚决完成

训练任务。

2.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纪守法,服从

管理。

3.认真执行勤务,尽职尽责,坚守岗位。

4.爱护武器装备、训练器材和营房设施。

5.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作弊,遵守课堂纪律,认

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

6.吃苦耐劳,勤俭节约,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尊重领导,

尊敬老师,热爱解放军。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的组织部门,要做好参

训干部和学生骨干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军事技能训练的

组织能力。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参训干部要加强

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以身作则,吃苦耐劳,

团结协作,争创佳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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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组织演讲、歌咏、

拔河、球类比赛以及文艺晚会等活动,增强团队意识和集体荣

誉感,充分调动学生在训练中的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参训干部要根据训练中不同阶段的特点,采

取谈心、座谈、讲用、培训、主题班会等方式,深入细致的做

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坚持党团组织生活,发挥党团员、学生骨干

的模范带头作用,及时解决军事技能训练中出现的思想问题。

第七章 后勤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 参训学生的服装及军训用品由武装部按照军

训主管部门要求负责协调。

第三十条 军事技能训练中的往返车辆、工作用车由武装

部负责联系;登车开进由武装部按计划统一组织。

第三十一条 武装部要与军训基地的后勤部门密切合作,

解决好参训人员的住宿、饮食(水)、洗澡,以及训练场、实

弹射击靶场和学生课余活动的空间等问题,保障学生军事技能

训练的正常实施。

第三十二条 在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生军训团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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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安全领导小组,确定责任制,并制定应急疏散和卫生防病预

案,加强对参训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期间

无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校医院在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期间,按参训人

员比例,派遣医务人员组建医疗小组,负责参训人员的伤病救

治。

第三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颁发的《学

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要求,学校保证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经费,

并给予政策上的指导和制度上的监督审计。

第八章 军事训练规则

第三十五条 着装规定

1.学生在进行军事技能训期间,所有参训人员必须按规定

着装。训练时着训练服;开饭、室内教育、课外活动时间内按

军训团规定着装。

2.在军训团规定的换洗衣服时间内可着便服;在室外不准

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在军服外套便服;不准披衣、敞怀、挽

袖、卷裤角、歪戴帽子。

3.参训人员的发型、仪容要按条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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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着训练服时,不准戴耳环、项链、戒指、领(胸)饰等

饰物;不准描眉、涂口红、染指甲;除工作需要和患眼疾外,

不准戴墨镜;不准佩带非统一指定的徽章、标志。

第三十六条 营区规定

1.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营区;参训人员的亲朋

好友在军训期间不得到营区探望;与军训无关的人员及车辆不

得进入营区。

2.营区内禁止谈恋爱;严禁男女学生在营区内结对散步;

未经许可严禁进入异性宿舍。

3.搞好营区内环境卫生,不要随地吐谈,不要乱扔果皮纸

屑及废弃物。

4.禁止携带和使用手机、呼机等通信器材。

5.遵守营区规定,未经许可,不进入军事禁区。

第三十七条 请、销假制度

1.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原则上参训学生不得请假,有特殊

情况需请假者,应逐级请示,按规定权限批假;请假未获批准

者不得离开营区。

2.学生离开营区必须由军训团最高领导批准,其他级别的

领导无权批准学生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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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生请假准予后,必须持请假批准条,由所在连队领导

交代注意事项,明确归队时间。

4.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归队,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

必须提前得到军训团领导的批准。

5.请假人员归队后要及时销假,并将外出情况向领导汇报。

第三十八条 安全规定

1.严格执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一切行动听指挥,做

到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2.加强对武器弹药、训练装备的管理;严禁枪口对人;严

禁私自拆卸武器装备和训练器材;严禁在训练场、射击场嬉笑

打闹。

3.严格执行卫兵制度和值班制度,加强营区内的巡逻检查,

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4.实弹射击时,严格遵守靶场规定;射击前后必须验枪;

严禁私自留用子弹、弹匣和弹壳,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所有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营区,更不准翻越

营区的墙头和栅栏。

6.禁止饮用生水,禁止食用变质食品,禁止食用不干净的

水果,禁止饮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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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深入细致的做好防病工作,防止

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8.参训人员未经批准,不准做单双杠和其他强度大的体育

活动。

9.学生宿舍内严禁吸烟,严禁私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

电饭煲、计算机、热得快等电器;严禁用明火照明,杜绝火灾

隐患。

10.参训干部要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领

导汇报,处理事故要及时、认真、果断,事后要向安全领导小

组呈送详细的事故报告。

第三十九条 军事理论课规定

1.学生上军事课时要着装整齐,不得穿短裤、背心、拖鞋

和奇装异服;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旷课。

2.听课的班级和个人要按军事教研室划分的座位区域入座;

班长要在上课前清点到课人数,并按程序和要求向任课教师报

告到课人数。

3.在听课中要遵守课堂纪律,维护课堂秩序,认真做好学

习笔记,服从任课老师的管理。

4.做好课后作业和考试复习,积极参加与军事理论学习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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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课外活动,努力提高军事理论学习的自觉性。

5.在期末考试中,要遵守考场纪律,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

完成应试,不得作弊。

第四十条 免训和缓训规定

1.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或疾病不能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

学生,应持校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的主管领导批准,

报武装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免训。

2.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本年度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

必须经所在学院的主管领导批准,报武装部审核同意后方可缓

训。

3.缓训的学生原则上要参加下一年度的军事技能训练。

4.免训或缓训的学生在本年度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应

根据学校的要求和学院的安排,接受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重训和补训规定

1.有严重违纪行为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要重训。

2.请假累计超过 3 天者要重训。

3.军训不合格者要重训。

4.申请缓训并获得批准者要补训。

5.需重训和补训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度的学生军事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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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训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各款解释权在武装部。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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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军事训练违纪处罚规定

第一条 依据《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北京科技大学

学生军事训练条例》、《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结

合军训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学生在军事训练期间的违纪行为,设下列五

种行政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退学

第三条 军事训练包括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学习两个

阶段。军事训练期间,无故不参加训练的学生按小时旷课累积;

以下各条文均针对军事训练期间的行为。

第四条 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者:

1.迟到、早退 30 分钟者按旷课 1 小时处理。

2.旷课累积达 4 小时者,给予全连(课堂)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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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旷课累积达 8 小时者,给予全团(学院)通报批评。

4.旷课累积达 16 小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5.旷课累积达 24 小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旷课累积达 32 小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条 扰乱正常训练、生活和集体活动秩序者:

1.不遵守作息时间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2.扰乱课堂不服从教师管理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3.违反就餐、饮水、集体活动的规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

警告以下处分。

4.在公共场所带头起哄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给予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5.煽动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退学以

上处分。

第六条 未经批准,私自离开营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

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未经批准不按时参加军事训练者:

1.超假者按旷课处理。

2.无故或无有效证明材料不参加军事训练者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不尊重领导,不服从指挥,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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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处分;侮辱、威胁领导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违反实弹射击场管理规

定,违反野外训练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营区、着装、军容、安全规定者,视情节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军事训练期间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以本

规定为主要依据;对本规定未包含的其他违纪行为,依据《北

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在军事训练中的违纪行为由武装部或学

生军训团认定,武装部、学生军训团可根据本规定作出处理意

见;然后由校学生工作部门作出最终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本条例各款解释权在武装部。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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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学生公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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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

校发〔2010〕85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中学生公寓是指校内建造的学生公寓和以

租借等形式安排学生住宿的学生公寓。

第二条 学生公寓的居住对象是注册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公寓内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则》和《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遵守北京科技大学有关规章

制度,尊重服务人员的劳动,积极配合公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住

第四条 学生住宿由公寓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学生公

寓住宿分配按“男、女生分楼居住,学院、专业、年级相对集

中”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MBA、定向、委培的研究生只安排一学年住宿;

其他在职攻读学位研究生学校不安排住宿。

第六条 新生缴纳住宿费后,凭入学通知书、缴费票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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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签订入住协议书,并办理住宿登记

卡。

第三章 住宿

第七条 住宿学生应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

舍公益劳动。坚持宿舍长负责下的卫生值日制度,每周进行一

次大扫除。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保证宿舍整洁,达到“合

格宿舍”卫生要求。

第八条 公寓管委会办公室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

宿舍基建、维修工作的需要对学生的住宿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学生宿舍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上级部门有关

文件执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2.5 年制硕士生最后半年按半

年收取)。

第十条 住宿费须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缴纳,逾期未缴纳

者取消其住宿资格。

第十一条 体检未通过且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两周

内到公寓管委会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所交

住宿费退还给学生。

第十二条 未住宿学生申请住宿需要在新学年开学前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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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公寓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后,在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办

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前由学校派专人验收宿舍公共用品,

如损坏须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未缴清住宿费或赔偿费者,不予办

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退宿

第十五条 毕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离校日后的三天内办完退

宿手续并离校。

第十六条 因违反学校规定被取消住宿资格的学生,应及

时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剩余住宿费予

以退还。

第十七条 因退学、转学、停学、出国等原因退宿的学生,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寓管委会办公室批准,按有关文件

规定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八条 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学生除外),不

予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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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科技大学公寓管委会办公室负责

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北京科技

大学学生公寓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发〔2007〕23 号)中

的《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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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校发〔2010〕85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普通高

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

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教育部关

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2〕

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学生公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公寓是指学校建造的学生公寓和

以租借等形式安排学生住宿的学生公寓。

第三条 学生公寓的居住对象是已注册的具有住宿资格的

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住宿学生”。

第四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休息的重

要场所,创建整洁美观、安全舒适、文明健康、文化丰富的学

生公寓是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共同责任。

第五条 学校后勤服务部门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值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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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共区域(不包括学生宿舍内)卫生保洁工作。安全保卫部

门负责学生公寓区域内的安全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学生公寓

内监控、消防等安全设备维护。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住宿学生的

安全教育工作。学生工作部门和后勤服务部门共同负责住宿学

生在学生公寓内的日常行为管理工作。

建立由住宿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公寓自律组织,参与学生

公寓的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监督各项安全制度的执行。学生

公寓自律组织接受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监督和

管理,接受学校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安全管理及违纪处理规定

第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值班登记制度。

(一)住宿学生进入学生公寓应当自觉向值班人员出示学

生证等有效证件。住宿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晚归

者应在公寓值班室登记。

(二)探访应在规定的时间(8:00~22:00)内进行。探访

者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值班室办理登记手续,由被探访

者领入。结束探访后,由被探访者带领到值班室办理出楼手续。

探访者进入学生公寓后,应当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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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出入学生公寓者,应当自觉到

值班室登记并经值班人员检验实物与登记记录相符后,方可携

带出入。

(四)学校寒暑假期间,住宿学生在离校前应当到公寓值

班室登记,关好门窗、水龙头等,切断电源,离校时粘贴学校

保卫部门专用封条。

违反上述条款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条 严禁留宿外来人员。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其中留

宿异性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八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保管宿舍钥匙、学生公寓门禁卡,

不得借予他人,严禁私自更换宿舍门锁,违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 严禁将床位以各种形式租借给他人,违者给予记

过处分,并取消住宿资格。

第十条 住宿学生如需调换床位,须经住宿学生所在学院

批准并到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备案。私自调换或增

设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自觉学习各种消防安全知识,爱护学生公寓内各种消防设施设

备,主动配合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相关禁止行为及处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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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如下:

(一)在公寓内吸烟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无故挪用、损坏消防器材,私拉电线,使用明火,

在安全疏散通道内存放物品。有以上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并没收其涉及违纪的物品。

(三)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张或者其他物品,

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有毒品、化学试剂等危险物品。有以上

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并没收其涉及违纪的物品。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严禁存放和使用热得快、电炉、电

水壶、电磁炉、电热杯、酒精炉、煤油炉等易造成安全隐患的

加热设备。存放违章电器,或者使用未禁用电器不当造成安全

隐患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没收其涉及违纪的物品;使用违章

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其涉及违纪的物品。

第十三条 严禁故意破坏学生公寓内的各种设施设备,严

禁拆改水、电、暖等各种公共设施设备。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并没收其涉及违纪的物品。其中私自改动限电器者,给予

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严禁攀爬学生公寓,严禁撬窗、撬门。违者给

予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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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散发和张贴商业传单和未经

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审批的其他宣传材料,严禁推

销或存放商业物品或进行商业活动。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服从并积极配合公寓工作人员的管

理。妨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拒绝学校相关部门、公寓工作人

员及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授权人员例行检查者,给予通

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

(二)多次违纪;

(三)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检举人、证人、管理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损坏及其他经济损

失,须照价赔偿。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列及的其他损害公寓安全的行为,按

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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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规定,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

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校发〔2005〕

74号)的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京科技大学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二条 学校管庄校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北京

科技大学学生公寓相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发〔2007〕23号)

中的《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北京科

技大学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校发〔2009〕35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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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宿舍使用计算机网络

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2004〕8 号

第一条 为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

维护广大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

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宿舍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

播以下信息: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

(二)煽动国家分裂、破坏祖国统一;

(三)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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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赌博以

及教唆犯罪等;

(七)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其他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网络或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

(二)制造和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发布、传播依附有计

算机病毒的消息;

(三)使用、传播破坏网络或联网计算机的方法;

(四)故意使用邮件炸弹或用其他方式致使他人网络系统

或联网计算机系统发生堵塞、溢出、瘫痪、资源异常消耗等;

(五)切断他人的网络连接,盗用他人的 IP 地址。

第五条 不得冒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网上活动,不得窃取和

泄露国家、他人秘密,不得侵犯知识产权。

第六条 不得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远程接管、利

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第七条 应该保证其系统配置参数和使用方法的正确有效,

改正其中妨碍网络服务系统正确运行或妨碍其他用户正确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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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的内容。

第八条 有义务保证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应及时

更新已变化信息,删除失效信息,不得故意提供或发布涉密、

虚假或欺骗信息。

第九条 应对所提供的公开的信息、链接的其他网页以及

上载的信息进行有效监督,使其符合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

法规以及管理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项共享资源。

第十一条 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学校保卫

部门、上级网络管理部门、学校网络中心、学生教育管理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度的人和事,应及时予以制止或向公安、安全和网络管理部

门、学生教育管理部门反映、举报,应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对上

述人和事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

第十三条 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

络中与本办法规定相违背内容的地址、目录或关闭服务器。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仅用于教学、科研和日常

事务使用。学生经过申请、审批和备案程序。可以对外提供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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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的、非商业性的信息服务,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

不得发布商业广告或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五条 必须做好网络设备的保护,对破坏网络设备的

行为加以制止或检举。

第十六条 遵守宿舍作息制度、用电管理等有关规定,尊

重他人的正常生活习惯,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工作和作

息。

第十七条 必须对其使用计算机网络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

担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违反学校有关

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在校内学生宿舍的研究生、本

科生等学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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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社团及学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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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校团发〔2013〕3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第二课堂的育

人功效,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北京科技大学第二课

堂育人规划》的实施意见和具体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由具有共同兴趣爱好的我校学生自愿

组成的,具有一定章程并在学校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学生组

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素

质教育的重要实践平台。它的目标是培养拓展学生的特长、兴

趣、爱好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

生活。

第四条 学生社团各项工作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

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推动大学生全面

发展为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发挥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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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积极性,引导学生社团健康

发展,推动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

政治教育、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应受到挂靠单位、指

导老师和社团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督和指导,开展有益于学生身

心健康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各学生社团之间一律平等,工作关系由社团部予

以协调。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到社团部申请,经同意、

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活动。学生社团成立之日起,每学期必

须到社团部进行注册。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注销,必须向社团部提出申请,经同

意后停止活动。对于违反规定的社团,社团部有权予以注销。

第二章 学生社团成立

第九条 为全面实施素质拓展行动计划,丰富大学生课余

文化生活,培养同学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鼓励广大

学生自行组织学生社团,每学期进行一次新社团成立答辩会。

学生社团发起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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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相关制度规定:

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为广大同学认识自我、了解

社会、锻炼能力、展示才华、培养兴趣提供良好的环境和舞台;

(二)完善的社团章程:

包括学生社团名称、社团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活动范围、组织机构、挂靠单位、指导老师、管理方式、会员

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经费来源等事项;

(三)指定的挂靠单位: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指导与管理,校团委根据挂靠指导

单位和社团双方自愿的原则,实行部分社团挂靠指导。为了切

实提高挂靠指导单位的指导与管理能力,明确挂靠指导单位的

权利与责任,成立社团需与挂靠单位签订《北京科技大学学生

社团挂靠指导单位责任书》;

(四)特定的指导老师:

每个社团成立必须配备一名特定的指导老师,对学生社

团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

(五)发起人必备要求:

由 5 名以上在校学生发起并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其中发

起人必须为大二或以上年级学生 ,且加权成绩原则上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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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专业排名 50%。

第十条 学生申报成立学生社团的程序:

(一)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上交基础材料一式两份,基础

材料包括申请表、社团章程、组织构架、《北京科技大学学生

社团挂靠指导单位责任书》、发起人简历;

(二)社团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满足成立条件,

且通过成立答辩会的社团,社团部予以公示;

(三)新成立社团将进入为期一学期的考察期,考察期间内

须在挂靠单位的指导下举办活动;

(四)新社团的申请成立时间,统一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一

学期的第一个月内进行,新社团申报后,经过初审和答辩,最

后将对批准成立的新社团进行公示,每学年允许新成立的社团

数量上限为 10 个;

(五)学生社团需要变更名称时,须向社团部申请,经登

记、办理变更手续,经同意后,方可使用新名称开展活动。

第三章 学生社团注册与注销

第十一条 社团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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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我校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由社团负责人到

社团部进行审核注册,经过注册的社团为学校承认的合法社团,

未注册社团严禁以任何理由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具体程序如

下:

(一)活动考核:活动是否符合社团管理相关条例、是否

与社团宗旨相关、是否在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监督和指导下

举办活动;

(二)进行注册:社团上交上学期工作总结以及本学期的

工作计划,并填写《学生社团注册登记表》,完成注册;

(三)社团公示:通过注册的社团将在学校统一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社团注销

社团注销与社团注册同步,一旦出现以下状况,一经发现,

社团将被取缔,立即注销:

(一)在社团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注册;

(二)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

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三)背离社团活动宗旨,连续一个学期未举行正常活动,

机构瘫痪,财务混乱;

(四)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进行非正常活动,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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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恶劣、后果严重;

(五)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可自行解散并报社

团部予以注销;

(六)社团未经社团部审批而擅自举办活动;

(七)严重干扰学校秩序,或出现其他应予注销的情形等。

第十三条 社团闭会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可以申请暂时闭会:

(一)社团现阶段出现严重的人力资源匮乏问题的;

(二)社团现阶段发展存在无法避免的困难的;

(三)社团内部出现突发事件,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的;

(四)其他可适用暂时闭会的情况。

社团闭会期间,停止任何活动,进行内部整顿,但社团部

将保留其注册社团资格。社团负责人仍要对社团负责,进行必

要的注册登记,与社团部保持必要的联系,不影响社团的传承

与换届工作。社团闭会时间最长为一年。社团闭会期满后三十

日内,社团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会的,由考评组予以注销。

第四章 学生社团招新

第十四条 为使学生社团永葆活力,为更多同学提供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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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锻炼自我的空间,学生社团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在每学年第

二学期集中组织招新,具体要求如下:

(一)严令禁止大一学生第一学期加入社团,一经发现,

情节严重者,社团将被取缔注销;

(二)学生社团在开展招新工作之前,应向社团部提交招

新申请,经社团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学生社团的招新海报或材料应清楚明确,应向应聘

学生说明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招聘干部、干事应说明拟招聘的

具体人数、工作职责;

(四)学生社团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会员收取费

用;

(五)学生社团的招新活动原则上由社团部统一安排举行,

如有特殊情况需单独招新的学生社团,应向社团部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社团提交录取名单,并将名单录入学工系统,社团

部进行统计汇总,做好备案,对于加入 3 个社团以上的学生向

学院进行通报,并及时做好后期跟踪。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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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凡在我校注册的本科生、研究生均可以申请加

入我校的任何一个学生社团,校外人员加入我校学生社团须经

过指导单位审批及社团部审批,报名参加学生社团的学生:

(一)参加学生社团根据本学生社团情况组织的面试;

(二)认真填写学生社团成员登记表,报社团部统一存档;

(三)学生社团成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必须严格遵

守国家法令和校纪校规,坚持“学习为主,社团为辅”的原则,

在完成好学习任务的情况下参加活动;

(四)学生社团成员必须履行成员的义务,并享有成员的

权利,并有权对本学生社团持有异议的活动或事项向社团部投

诉;

(五)学生社团成员如果退出所在学生社团,须向本学生

社团提出申请;

(六)学生社团成员毕业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视之为自

行退出所在社团;

(七)学生社团有权按照自己的规章制度取消本学生社团

成员在学生社团活动的资格;

(八)学生社团成员可以以学生社团成员的名义参加学校

相关部门进行的表彰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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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学生社团干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干部是学生社团工作和活动的骨干。

各学生社团选拔干部应选拔德才兼备,并愿意为学生社团做工

作的同学,学生社团的主要干部应由学生社团成员根据大多数

团员认可的选举规则和程序进行民主选举或推荐,并经社团部

综合考察,由社团部统一任命。学生社团干部至少应该设立以

下三个职务:

(一)财务主管:负责财务管理及报销;

(二)项目主管;负责向社团部申报活动项目及临时性活

动审批;

(三)宣传主管:负责新闻稿撰写及社团宣传;

说明:以上职务必须专人专职,不得兼任。社团负责人不

得再担任以上职务。

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心社会工作,尊敬师长,乐

于服务同学;

(五)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社团内有较高威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前一学年功课不及格达两门或两门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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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列 50%以外者;

(三)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行为者;

(六)无故缺席两次社团大会者。

学生社团干部享有的权利及其义务:

(一)学生社团干部要在学生社团中积极开展工作,模范

遵守学生社团纪律,完成上级部门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学生社团要对学生社团干部每学期或学年进行改选

或调整,社团部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社团干部有权给予罢免或

撤销其职务处理;

(三)社团部对学生社团干部实行考核评比制度。对工作

态度端正、工作突出的干部,校团委每年可给予校级“优秀共

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表彰,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学生社团负责人对各自社团内的主要干部应严格要

求,通过换届决定社团内主要干部人选,并将主要干部基本情

况包括姓名、拟任职务、成绩情况等上报至社团部统一审核备

案。

第七章 学生社团骨干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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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为培养优秀的社团成员,针对我校社团发展现

状和团体工作的要求,在每学期面向社团主要负责人开设社团

骨干培训班,面向社团中层负责人开始社团领袖计划培训班,

通过主题讲座、交流研讨、社会调研、团队活动等形式,从提

升团队领导力、增强团队协作、优化管理体制、强化学风建设、

打造社团品牌等方面着手,全面提高青年学生的素质,推进社

团可持续发展,繁荣我校的校园文化氛围。

(一)秋季学期开设社团骨干培训学校,面向对象为社团

的会长、副会长等;

(二)春季学期开设社团领袖计划培训班,面向对象为社

团的部长等;

(三)社团骨干培训、社团领袖计划分别计 10 个学时,

不满 8 个学时的成员,不予以结业,对于无故旷课或迟到 2 次

以上者,视为不合格;

(四)对成绩优异或突出表现者,在评定个人或社团荣誉

称号时,将享有一定的加分;

(五)对于未结业的学员,将社团勒令整顿,待审核通过

后,方可举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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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学生社团换届

第十八条 为保证社团工作的延续性,保证社团活动顺利、

正常的开展,社团的换届工作原则上应在学期末进行,一般一

届学生社团负责人任期为一学年。为切实做好社团换届工作,

应符合如下程序:

(一)提交候选名单:社团换届工作在学期末进行,根据

社团章程,由即将卸任的社团负责人向社团部提交卸任书申请

及新任社团负责人的候选人提名表;

(二)进行资格审查:原则上要求社团负责人截止目前成

绩排名在 50%以内,前一学年不及格门次少于 2 门,同时做好

民意测评和意见反馈;

(三)召开换届大会:由社团指导老师和社团部负责人列

席监督,学生社团负责人在大会上做工作报告,财务负责人作

财务报告,新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工作计划报告;

(四)进行人员备案:填写《社团负责人资格认定表》,

完成换届。

第九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提高社团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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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效率,进一步提高整合优势,从而规范社团活动管理,统筹

社团活动项目,引导社团发展,对社团活动采取以项目化活动

为主,临时性活动为辅的管理模式,在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

统一支持、指导和监督下,有序开展活动,对于讲座、涉外涉

商、外场活动等建立专项规定,重点扶持有利于校园文化建设、

当今时代需求的主题活动,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代青年人的需求。

(一)对于社团项目化活动,社团每学期前两周向社团部

提交《社团项目审批表》,社团部服务与管理中心立项后通知

社团并届时盯场,盯场评分结果将列入季度考核内容;

(二)对于社团临时性活动,社团需提前两周向社团部提

交《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活动审批表》,经社团部审批通过后,

社团方可如期举办活动;

(三)学生社团外出活动需认真填写《北京科技大学社团

出行活动审批表》并遵循学生社团校外活动管理规定:

1.社团进行校外活动前一周,向社团部提交《北京科技大

学社团出行活动审批表》,活动策划书,以及挂靠单位及指导

老师的审核意见书,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2.校外活动对人身安全具有潜在危险的,需要附带潜在危

险分析,安全预案,医药救护计划和后勤物资保障。对有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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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活动的社团必须制定本社团关于减少风险至最低限度的

相应的技术措施。并报校团委批准,校团委视情况而定,组织

相关部门及领导,成立答辩会。批准成型前,校团委监督每个

学生购买人生意外伤害保险,签订安全责任书,并与家长取得

联系。

3.校团委批准后,社团需持《北京科技大学社团出行活动

审批表》,到保卫处和学生处审批备案。

4.凡社团在北京以外的活动,如社团提出要求,校团委视

情况而定,派出随队老师。

5.社团在校外活动每天与校团委保持联系,不得隐瞒和谎

报。

6.社团在外活动期间,应与当地相关部门和睦相处,尊重

当地风俗习惯。

7.如接受媒体采访, 所谈内容应限制于本次活动范围内,

不得发表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学校管理相关规定相违背的

言论。

8.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与当地的公安部门、团委、挂靠

单位取得联系。

9.如若违反上述规定,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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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严重者将报送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

第十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自成立时起即应建立经费收支账目,

必须有财务人员两名,一人负责帐目,一人负责现金,并由本

社团财务主管总体监督;社团财务人员(包括财务主管)上岗

前必须经社团部培训。学生社团负责人不能兼任财务人员,不

能干涉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由学生社团挂靠指导单

位承担。未经允许,学生社团不得自行寻找社会企业进行资金

资助,如开展活动需要进行外联活动,需在本学期工作计划中

明确指出,由社团部进行统一安排。学生社团的经费只能用于

内部管理和活动组织。学生社团财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资金来源、去向逐项登记清楚,并有相应原始凭

证;

(二)定期向学生社团成员汇报财务状况,并接受学生社

团成员监督;

(三)在学生社团主要干部换届时,负责做好财务的交接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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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社团部办公室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不

定期检查。对财务状况有问题的学生社团有权质疑和提出定期

整改的通知,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学生社团有权向社团部人

事中心提出终止学生社团开展活动的申请,学生社团财产为本

学生社团集体所有,任何成员不得擅自使用;学生社团终止时,

其财产归属由所在挂靠单位负责处理。

第十一章 学生社团地下室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共用地下室为多个社团共有的办公室,为了

保证地下室的正确使用并且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各个社团必

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实行。各社团相应联络人将会对社团使用地

下室行为进行监督,一旦触犯并且情节严重者,将受到相应的

处罚:

(一)在地下室的社团应该本着和谐和睦共同进步的思想,

互相帮助,不得出现打架斗殴等现象;

(二)地下室的桌椅为公共财物,一旦出现缺损,遗失的

情况,需照价赔偿;

(三)严禁在地下室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并且严格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一旦发现情节严重者,将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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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处分;

(四)使用同一办公室的社团应提前协调使用时间,避免

影响社团活动进行;

(五)由于地下室的公用性,在地下室的言行举止应该文

明健康。不得出现随意吐痰,吐口香糖以及在墙上乱涂乱画等

不文明举动;

(六)地下室卫生需要大家共同保持,每个社团办公室须

制定清洁值班表并严格执行,社团部会定期巡查;

(七)为了维护大家共同的利益,每一个最后离开的人一

定要做到关好灯,锁好门,以防止不法分子乘虚而入造成损失;

(八)地下室的使用时间是从 9:00-22:00。地下办公室内

禁止通宵活动、自习等;

(九)对于音量较大的活动,应选在不干扰他人的时段进

行。

第十二章 学生社团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工作,促使我校社团工

作有效开展,提高我校社团的整体水平,为我校社团发展创造

稳定的环境及良好氛围,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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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所有北京科技大学团委社团部

注册学生社团。

(二)我校社团考核每学期进行两次,一般于第七周、第

十四周进行考核。

(三)我校社团考核工作由校团委社团部牵头成立考核小

组,我校社团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十佳社团评选挂钩。

(四)成立由校团委社团部为主体的监督反馈小组,负责

日常信息工作收集和反馈。

(五)社团考核总分为 100 分,包括内部建设部分 30 分、

活动部分 50 分、组织纪律部分 20 分。

(六)社团部将本考核作为依据与参考,开展学年度社团

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十佳社团”等评比。

社团考核流程为:社团自评、考核小组评定、校团委审核。

第十三章 学生社团举办讲座或

报告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我校学生社团举办的报告和讲座内容

积极健康、符合社会主流思想,能正确引导我校学生的思想观

念、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促进我校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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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规定:

(一)凡在学校内开展的各类讲座或报告均须经过审批方

能开展。

(二)对于面向全校同学开展的讲座或报告须进行严格审

批。各学院学生组织举办的报告或讲座由学院党委严格审批;

各学生社团举办的报告或讲座由挂靠指导单位审批,并在活动

举办前一周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活动审批表》并提交学期

初上交的《项目申报表》和《项目汇总表》(如申请临时项目

则不需要提《项目汇总表》)到校团委社团部申请备案。

(三)讲座或报告如涉及到校外人员参与的,审批单位应

对校外参与人员的身份进行审慎核实。未经核实,出现恶劣影

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审批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学生社团举办的讲座或报告,其主旨须与本社团宗

旨相一致或紧密相关,不符合本社团宗旨的报告或讲座,原则

上不予审批。

(五)在举办讲座或报告的过程中,主办社团要做好活动

现场的拍摄和录音工作,并在活动结束七十二小时内将影像资

料和活动总结提交挂靠指导单位存档。

(六)若举办讲座过程中需要经费支持,详细填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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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报与服务与管理中心项目组审批。

(七)若所举办讲座内容为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专家学

者做的学术报告,主讲专家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为知名企业领

导人、政府官员等,或者对同学专业学习有指导教育意义的讲

座,可同时为讲座申请学术科技学分。有关申请流程详见校团

委学术科技部规定。

第十四章 学生社团外联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着一切从全校学生基本利益出发,为所有

社团健康发展铺路的坚定而谨慎的服务理念,为充分利用现有

资源,调动学生第二课堂的积极性,竭力助推校园文化蓬勃发

展,同时使权利范围内的一切外联活动都合法化、合理化、规

范化、透明化,特制订此规定,并加以说明: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内容健康,积

极向上,与本社团的宗旨相符,以服务学生为主。

(二)社团可开展活动,有讲座、外展、路演等形式,可

借用的场地为社团地下活动室,多功能厅、镭目报告厅、七斋

南侧广场,室外规模应小于 200 人,室内规模应小于 150 人。

(三)原则上社团每学期至多可举办一次商业外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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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活动前一周提交《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活动审批表》、

公司机构或主讲人介绍及安全预案,到校团委社团部进行报批。

(五)现场有专人负责安全,有安全保障措施,用电等存

在危险的行为必须提前申报并严格控制。

(六)不得破坏环境、损坏公物,现场须保持整洁。

(七)除提前说明并经过批准的特殊活动(如充话费等)

外,一律不许现场展卖,严禁现金交易。

(八)活动过程中,不得进行任何未经批准的行为。必要

情况下,社团部将要求事先签订协议。

(九)所有活动必须在社团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五章 学生社团旗帜、徽章及刊物等

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一)各社团旗帜、徽章需报送社团部备案,社团部可对

其提出修改意见,经审批后方可正式使用。

(二)社团参加校内外的活动需经过挂靠单位审批方可在

该活动中使用旗帜、徽章,旗帜和徽章由各社团自行保管。社

团旗帜、徽章要保持整洁,如需清洗应在未悬挂期间完成;如

需更换,应提前两日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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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团旗帜、徽章的使用中不可以僭越校旗、校徽等。

第二十八条

(一)校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

指社团编印的、未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

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二)社团出版刊物,应先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

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

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经校团委批准后,社团方可开始征稿筹集经费等有

关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征稿结束后社团须提交刊物的全部原

稿报校团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由校团委发给准印证,社团

方可在指定的范围内打印、制作。

(四)社团刊物所登文章由作者或编者自负责任。

(五)社团刊物只限校内宣传和交流。需与校外单位和个

人交流的须经社团部同意。

(六)凡经登记批准出版的刊物,每期都必须送五份交校

团委存档。

(七)社团刊物需要公开发行,须经校团委报请有关部门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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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十佳学生社团评审办法

校团发〔2013〕40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发展,创建

精品社团,促进社团育人功效发挥和校园文化繁荣,使优秀学

生社团评审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章 评选对象及评选条件

第二条 评选对象

在校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学生社团。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坚定明确的政治方向,严

格遵守学校注册社团管理的相关规定且年度考核合格,在挂靠

单位和指导老师的共同指导下有序开展工作。

2.社团宗旨明确,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围绕社

团发展理念和定位,努力加强社团精品化建设,在社团中起表

率和示范作用。

3.社团活动内容积极向上,主题突出,特色鲜明,文化品

位高,服务于学生发展需求,在全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力和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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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面,为繁荣校园文化,促进学校素质教育工作,推动校园精

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4.社团学习风气浓厚,社团成员学习成绩优良。

5.主动服务并积极参与国家建设和学校发展,发挥突出作

用,做出重要贡献;或在校内外获得重大荣誉称号、取得重要

学术研究和实践成果的社团优先。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四条 评审时间

十佳学生社团每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为每年 3 月至 4 月。

第五条 评审程序

1.社团自荐。按照“自愿申报、统一参评”的原则,参评

社团提交《北京科技大学十佳学生社团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考核评审。校团委社团部根据十佳社团评选要求,从社

团宗旨、文化、内部建设、会员情况、活动情况等方面对参评

社团进行量化考核,确定候选名单。

3.现场答辩。参评社团围绕社团全年的组织建设、品牌塑

造、文化凝聚、未来规划等方面进行集中展示答辩。

4.结果公示。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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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社团量化考核和现场答辩成绩,参考民主评议意见,确定评

审结果,并面向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校团委根据公

示结果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四章 表彰与宣传

第六条 十佳学生社团评选结果由校团委发布表彰决定,

统一颁发荣誉证书或奖杯,给予每社团 5000元奖励。

第七条 校团委组织十佳学生社团进行经验交流、成果展

示等相关宣传交流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学生社团如违反法律或犯严重错

误,校团委有权追回其获得的证书及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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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开展学生课外活动的规定(试行)

校教发〔2009〕65 号 校学发〔2009〕9 号 校团发〔2009〕36 号

为规范各类学生课外活动,推动学生课外活动科学发展,

加强对学生参加课外活动的有效指导,提高学生课外活动在学

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贡献率,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学校成立学生课外活动指导委员会。学生课外活动指

导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学生工作相关部门、教务部门、相关

专家及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二、学生课外活动要结合教学安排进行科学设计、统筹规

划和分类指导。各相关单位在每学年第一周提出规划方案,由

学生课外活动指导委员会研究、统筹和审核,按照审核通过后

的方案开展各类学生课外活动。

三、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团支部、班级等学生团体是学

生课外活动组织实施的主体。为充分发挥各学生团体的学生骨

干在学风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校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学

习成绩须在专业前 35%(特长生、民族生等可酌情放宽),学

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学习成绩须无不及格门次或在专业前 50%,

团支部书记、班长的学习成绩须无不及格门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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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帮助大一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形成良好的学习

习惯,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和学生社团的招新调整到每学年的第

二学期初进行,相关部门和学院要加强对大一第一学期学生思

想、学习和生活的指导。

五、各相关单位如需举办学年初规划中未经审核的较大规

模的学生课外活动,需及时向学生课外活动指导委员会提出申

请,审核通过方可开展。

二〇〇九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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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校内举办大小型活动的

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校园安全环境治理,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和生

活秩序,根据北京市政府、公安机关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关

于在校内举办大小型活动及各种宣传活动规定如下:

一、禁止在教学区内举办商业活动及各类商业宣传。

二、凡在校内举办各类课外活动,均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三、各单位及学生组织,举办大小型活动须做好以下工作:

1.小型活动:举办单位需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活动审

批表》,提前三天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北京科技

大学学生课外活动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09〕91 号 )》

文件执行(教职工礼堂除外)。

2.大型活动:举办或承办单位需填写《北京科技大学大型

活动审批表》,提前一周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必须

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按《北京科技大学大型活动安

全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06〕73 号)文件执行。

3.举办或承办单位在活动前,对场所及使用设备、设施进

行安全检查,临时搭建(舞台)要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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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安全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避免

发生安全事故。

4.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原则,主办或承办单位要设专

人负责对活动进行组织管理,配备足够的安全员负责落实各项

安全工作措施,维护活动现场秩序,保证活动安全顺利进行。

四、凡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或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活动,

学校保卫保密处、综合治理办公室有权责令其终止活动,若造

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主办或承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北科技大学保卫保密处

二〇一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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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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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

校党组发〔2013〕1 号 校团发〔2013〕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

是党建带团建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而重

要的职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优工作,有效提升学生党员

的发展质量,使推优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党

章》、《团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优工作在校党委组织部、学院党委和校团委的

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推优工作,要把推优

工作作为考察基层团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学院(或单位)

团委(或团总支)负责组织基层团支部实施,基层团支部负责

具体推优工作。

第三条 推优工作原则上每学期举行 1 至 2 次,一般安排

在第 3 至 5 周。本科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的推优一般安排在第

11 至 14 周,研究生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的推优一般安排在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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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8 周。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四条 推荐对象为年龄在 18-28 周岁、自愿申请入党并已

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共青团员。

第五条 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要坚持《党章》

上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真正把团员中的先进分子推荐给党

组织。推优的具体条件如下:

1.政治表现。热爱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

有端正的入党动机。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

想,递交入党申请书三个月以上,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党的形

象,言行一致。

2.品德修养。品德优良,尊敬师长,关心同学,热爱集体。

3.学习表现。学习刻苦,学风优良,最近一学期所修课程

中无不及格门次。研究生推优以学位课成绩作为参考,本科新

生第一学期推优以期中考试成绩作为参考。

4.素质拓展。作为学生干部,工作认真负责,踏实肯干,

热心为同学服务,有一定的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作为普通学

生,能支持校、院、班级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各项素质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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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热心集体事务。对于集体活动中表现优异者或各级团学

组织中表现突出者应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推优入党的程序

第六条 每学期校团委将下发推优工作指导意见,统一部

署全校的推优工作,并对学院(单位)的推优工作实行监督。

第七条 团支部召开推优大会要向学院(单位)团委(团

总支)提出申请,学院(单位)团委(团总支)需派专人负责

大会监督。

第八条 团支部根据学院(单位)团委(团总支)的部署,

由团支书、组织委员负责组织召开推优大会,参加人数不得少

于团支部人数的 2/3。

第九条 班级、梯队团支部每次推优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团

支部总人数的 13%。研究生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按班级设立

的团支部的推优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团支部总人数的 25%,按梯

队设立的团支部的推优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团支部总人数的17%。

注:统计基数不含 29 周岁以上的人数。

第十条 为适应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提升国防生

思想政治素质,根据《国防生教育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进

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为军队培养人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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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加大对国防生推优工作的支持力度,推优名额根据国家对国

防生党员发展的培养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为加强校级团学组织中学生骨干的培养与考察,

在校级团学组织中开展推优,校级团学组织团支部推优名额原

则上不超过校级团学组织总人数的 7%,由校团委、社团团工

委根据各校级团学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推优大会流程:

1.主持人介绍推优办法。

2.推荐候选人。符合推优条件的学生均可作为推荐候选人,

通过采取无记名投票推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若干。

3.候选人进行自我评述。候选人应按照推优的标准,从思

想、学习、参加素质拓展活动情况等方面进行自我评述,重点

介绍入党动机。自我评述需实事求是,应明确指出自己的优势

与不足。

4.进行民主评议。团支部成员对候选人的情况进行客观公

正的民主评议。

5.投票推选。团支部全体成员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

则,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选。得票超过实到人数半数

以上且得票多的候选人获得推优资格。

第十三条 推优大会后由团支部书记指导推荐对象填写由

校团委统一印制的《北京科技大学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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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表格一式二份,团支部书记

负责填写推优大会情况、被推荐人优缺点和团支部推优意见,

并上交学院(单位)团委(团总支)。

第十四条 学院(单位)团委(团总支)审核团支部推荐

意见和相关材料,对被推荐的团员情况进行考察,在《推荐表》

中填写学院(单位)意见,并由学院(单位)送交校团委。

第十五条 校团委综合学院(单位)意见、推优大会情况

和学生表现签署校团委意见,并送达学院(单位)团委(团总

支),由学院(单位)分别送交至学生党支部和留存。

第十六条 学院(单位)团委(团总支)在推优入党工作

结束后对本单位当次推优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推优汇总表上交

至校团委,校团委将在公示栏中统一组织公示。

第四章 推优入党的纪律

第十七条 在推优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

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除取消相关责任者在校期间的推优

资格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推优工作要接受团支部全体成员的监督,各成

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3 月 11 日起实施,原《北京

科技大学本科生推优入党工作实施细则》(校党组发〔2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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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校团发〔2009〕23 号)于实施当日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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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宿费缴费办法

为了方便学生办理学宿费缴费事宜,财务处对学生学宿费

的收取采取委托中国银行批量扣款为主、网上电子支付平台零

星收费为辅的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一、本科新生需在学校迎新网(http://yx.ustb.edu.cn/)与学

校财务处签订《北京科技大学学生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

议》,并核对随录取通知书寄达的学生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同

意中国银行采取自动扣款方式划扣在校期间的学宿费,学校将

只划扣与财务处已签订银行账户管理协议的学生学宿费。

二、学生在新学年开学 10 日前,请将本学年应缴纳的学

宿费存入学校为其开设的中行账户,学校将在开学前后批量划

扣学宿费。批量扣款结束后,没有扣款成功的学生请登录学校

电子支付平台(http://pay.ustb.edu.cn),自行通过支付宝、微信

或银联卡在线缴纳学宿费。

三、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在贷款学年度申请的贷款额不足

缴纳学宿费的,请将差额部分存入中国银行个人账户,学校将

在助学贷款到账后从个人银行账户划扣差额部分。

四、如遇银行卡丢失等情况,补办时请不要变更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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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特殊原因银行账号发生变更,请及时登录学校财务处信息

服务平台(http://fsp.ustb.edu.cn)变更个人银行账号,财务处咨

询电话:010-62334805。

五、学宿费划扣或网上缴费成功后,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开

具票据并负责相关问题的解释。学院辅导员统一领取票据并负

责将票据发放到学生本人,该票据为学生交纳学宿费的唯一凭

据。如日后需要办理退费,此票据为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凭据,

务必妥善保存。

六、如需查询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请到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查

询,或者通过网上银行查询。

北京科技大学财务处

二〇一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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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就医及公费医疗报销须知

一、新生如何办理及管理《公费医疗证》?

新生入学体检合格后,经过三个月的观察期,校医院下发

新生医疗证办理通知,各学院以班为单位集体到校医院办理

《公费医疗证》。学生应妥善保管医疗证。任何人不得把自己

的医疗证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没收,该证持有人三

个月内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毕业生离校前,须以班为单位,

统一收回《公费医疗证》交校医院,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二、如何补办医疗证?

若医疗证丢失,丢失者持学生证、一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

到校医院一楼挂号室补办新医疗证,办理时间:每天下午

2:00-5:00(周三除外)。

三、如何就诊、转诊?

1.学生遇身体不适到校医院看病时必须出示《公费医疗证》

挂号、就诊,否则视为无证,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2.学生首诊医院为本校校医院,如遇疑难杂症或设备原因

需要转诊到上级合同医院(北医三院)就诊时,须经接诊医生

同意并开具《北京科技大学医院转诊单》,在转诊有效期内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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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四、如何看急诊及报销?

因急症不能到校医院就诊的,可以在就近的医保定点医院

的急诊就诊(限急诊本次),报销时需要附《急诊诊断证明书》。

五、在外地实习(或社会实践)期间如何就诊及报销?

学生在外地实习(或社会实践)期间患急症时可在当地医

保定点医院的急诊就诊,报销时需持学院证明、医院的急诊诊

断证明书、药品处方、收据等。慢性病一律不予报销。

六、休学期间如何就诊及报销?

北京生源学生的就诊规定与正常就学的在校生相同。外地

学生休学期间(一年内)应在指定的一所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办理休学手续时需持休学证明到办公楼公费医疗办公室(125

房间)填写异地就医申请,报销时需持异地就医申请表、药品

处方、收据等,休学期间报销规定与在校生相同。

七、寒暑假期间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按照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寒暑假期间,学生因急诊在校外

医保定点医院(包括返乡外地医保定点医院)就诊,需持就诊

医院的急诊诊断证明和急诊收据、处方(加盖急诊章),按规

定报销。报销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返乡期间国家规定的公费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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疗额度即每个月 7.5 元。慢性病在校外医院就诊一律不予报销。

八、学生公费医疗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调整公费医疗报销标准的通知》

(校发〔2009〕20 号)执行,校内外门诊医疗费用自负 10%,

校外住院医疗费用自负 5%。

九、哪些医疗费用不能报销?

本校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90)京卫公字第

100 号文件中规定的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各项内容。

十、如果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怎么办?

按照学校管理规定,凡意外伤害均不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指已入保险的学生),其医疗及

住院费用应由学生保险办理处负责办理保险赔付手续。

十一、学生因病转校外住院需要借支票者应办理什么手

续?

学生因病经批准转校外住院需借支票的程序为:持医院转

诊单和医院住院通知单→所在学院填写借款单→学院学生工

作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学校财务处公费医疗科(办公楼一楼)

借支票。借支票金额 20000 元(含)以下,需交支票面额的 10%

作为借款押金;20000 元以上交支票面额的 50%;精神类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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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支票面额的 40%;特殊疾病还需视患者自负金额酌情增加押

金比例;急症入院不借支票。

十二、学校公费医疗报销的时间及地点?

每周二、四上午 8:10-11:00 在科大附小西侧铭德楼 108 室

进行校外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具体报销时间每月在 OA 网和校

医院、铭德楼的通知栏中通知)。每月最后一周周二为教工子

女统筹专场,每月发薪日为离退休专场,不报学生医疗费用。

每个人一个月最多报销一次。财务处公费医疗科电话:

62332285。

十三、报销医疗费时须携带哪些材料?

按照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学生报销医疗费时须带《公费医

疗证》、《北京科技大学医院转诊单》、收费单据、药品处方,

检查治疗项目明细单、大型检查结果复印件。看急诊者还须带

盖有急诊章及公章的《急诊诊断证明书》,收费单据、药品处

方均需加盖急诊章。

十四、报销有无期限限制?

按照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当年的医药费当年报销,报销时

间延长到次年 1 月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过期不予报销。

十五、校医院就诊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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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医院全年 24 小时接诊。

正常门诊时间:上午 8:00~11:30;下午 2:00~5:30;中午、

晚上及节假日均在一楼急诊室接诊。

十六、就诊流程?

持《公费医疗证》和病历本到校医院挂号,根据不同的疾

病分流到各诊室,如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妇

科、中医科、针灸科、理疗科等。

在急诊室就诊时,上述程序均在急诊室完成。

十七、临时体检安排?

每周二、四上午为临时体检时间,上午 8:00 始直接在保健

科办理体检手续。

十八、空腹取血安排?

每周二、四上午 8:00~9:00 在一楼注射室抽血(空腹)。

十九、预防接种安排?

每周四上午在保健科接受成人预防接种。学生集体接种以

通知为准。

注:若遇特殊情况,将临时对时间安排进行调整,并及时

告知患者。

201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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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须知

(本科生)

一、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应如实写出书面的事情经

过,并由辅导员签字,同时加盖学院公章,交 7 斋学生活动中

心 207。

二、学生发生意外死亡事故后,应由辅导员如实写出书面

的事情经过,并由院副书记签字,同时加盖学院公章交 7 斋学

生活动中心 207。

三、出险学生必须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学号)、县

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医药费单据、处方、急诊病历、中

国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等交 7斋学生活动中心 207。

四、出险学生须留下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以便及时联系

赔款事宜。

五、发生与保险理赔和咨询等有关的事宜,请及时与 7 斋

学生活动中心 207 联系。

六、凡休学、退学或境内外交流的已投保学生,需要到 7

斋学生活动中心 207 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相关手续,退学、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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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须办理退保手续,退保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银

行存折复印件、退保申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联 系 人: 夏春生老师

办公地点: 7 斋学生活动中心 207

联系电话: 62333258 1305100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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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手册收录学校于 2016 年 7 月之前颁布的相关文件,以

后 有 与 收 录 文 件 相 冲 突 的 以 新 规 定 为 准 , 详 见

http://oa.stb.edu.cn/ (内网地址,须通过校园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