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 九十八學年度學生家長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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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 九十八學年度學生家長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開會時間 : 99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 時 會議地點:四樓多功能會議室 全體代表:共 116 人,實際出席代表 41 人,超過三分之ㄧ 列席人員:徐月娥校長、謝奇峰教師會會長、莊佩倩教務主任、胡以道學務主任、 林秀英輔導主任、陳玉珍圖書館主任 教師會副會長:鄭啟仁老師 會議主席:曾建勳會長 司儀:林讌如 會議記錄:陳美秀委員 壹、報到 貳、會議程序說明:參閱組織章程第十六條 、主席致詞:歡迎貴賓與全校班級代表不辭辛勞,特地撥冗蒞臨與參與港中今年特別有意義的盛 會,大家來參加盛會,主要也希望看到家長會更團結和興旺。 本來我是 4 月份準備要召開班 級代表大會 1.是因想看看很多熟悉的老朋友班代向大家報告學校情形,會長天天來到學校深 入了解學生的需求, 19 日校長召見說教育局已經核准榮退(退休),因此代表大會就提前召開, 29 日星期一要向教育局報告班級代表大會召開的情形。 學校有行政團隊、教師團隊、家長會是學校經營的鐵三角,是學校教育重要支柱和原動力。 本人擔任家長會長 97-98 任內深入瞭解學校校務狀況,南港高中在徐校長七年的領導之下, 各處室發揮團隊精神,有著長足的進步,感謝徐校長對學校創新用心與努力經營學校, 也感謝教師們愛心教學 ! 我們徐校長任內為學校學生的辛苦努力與貢獻致最深的感謝 ! 同時也祝福校長退休後在沒有壓力能隨心所欲的身心生活,祝福校長一切心想事成、 幸福美滿。我們大家用鼓掌以最深情感謝!致謝校長。 曾會長對未來校長的要求與期盼 : 參選南港高中校長候選人「參考」 一、 校長候選人資格審查 : 二、 如何行使校長行政裁量權,校長候選人請說明 ? 三、 冷氣機「五年十期分期學生收款如何建立制度」校長候選人請說明 ? 四、 候選校長如何帶領港中學校四年任內籃圖政策 校長候選人請說明 ? 五、 南港高中未來體育(泳隊)政策、策略該如何 ! 校長候選人請說明 ? 六、 南港高中特教資源班該如何經營 ! 校長候選人請說明 ? 七、 校長候選人如下請說明 : 1. 校長要俱備有強烈的企圖心、意志力、人和 ! 3. 校長對治校該如何創新 ! 4. 校長如何帶領全體老師 ! 全體老師如何達到校長的要求 ! 5. 校長如何帶領學校行政團隊,如何做到上通下達,長治久安 ! 6. 學校行政團隊績效 , 該如何有效實現,達到校長要求 。 7..老師教師會團隊老師如何有效與行政團隊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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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

    九十八學年度學生家長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記錄

    開會時間 : 99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 時

    會議地點:四樓多功能會議室

    全體代表:共 116 人,實際出席代表 41 人,超過三分之ㄧ

    列席人員:徐月娥校長、謝奇峰教師會會長、莊佩倩教務主任、胡以道學務主任、

    林秀英輔導主任、陳玉珍圖書館主任 教師會副會長:鄭啟仁老師

    會議主席:曾建勳會長 司儀:林讌如 會議記錄:陳美秀委員

    壹、報到

    貳、會議程序說明:參閱組織章程第十六條

    叁、主席致詞:歡迎貴賓與全校班級代表不辭辛勞,特地撥冗蒞臨與參與港中今年特別有意義的盛會,大家來參加盛會,主要也希望看到家長會更團結和興旺。 本來我是 4 月份準備要召開班

    級代表大會 1.是因想看看很多熟悉的老朋友班代向大家報告學校情形,會長天天來到學校深

    入了解學生的需求, 19 日校長召見說教育局已經核准榮退(退休),因此代表大會就提前召開,

    29 日星期一要向教育局報告班級代表大會召開的情形。

    學校有行政團隊、教師團隊、家長會是學校經營的鐵三角,是學校教育重要支柱和原動力。

    本人擔任家長會長 97-98 任內深入瞭解學校校務狀況,南港高中在徐校長七年的領導之下,

    各處室發揮團隊精神,有著長足的進步,感謝徐校長對學校創新用心與努力經營學校,

    也感謝教師們愛心教學 ! 我們徐校長任內為學校學生的辛苦努力與貢獻致最深的感謝 !

    同時也祝福校長退休後在沒有壓力能隨心所欲的身心生活,祝福校長一切心想事成、

    幸福美滿。我們大家用鼓掌以最深情感謝!致謝校長。

    ★ 曾會長對未來校長的要求與期盼 : 參選南港高中校長候選人「參考」

    一、 校長候選人資格審查 :

    二、 如何行使校長行政裁量權,校長候選人請說明 ?

    三、 冷氣機「五年十期分期學生收款如何建立制度」校長候選人請說明 ?

    四、 候選校長如何帶領港中學校四年任內籃圖政策 校長候選人請說明 ?

    五、 南港高中未來體育(泳隊)政策、策略該如何 ! 校長候選人請說明 ?

    六、 南港高中特教資源班該如何經營 ! 校長候選人請說明 ?

    七、 校長候選人如下請說明 :

    1. 校長要俱備有強烈的企圖心、意志力、人和 !

    3. 校長對治校該如何創新 !

    4. 校長如何帶領全體老師 ! 全體老師如何達到校長的要求 !

    5. 校長如何帶領學校行政團隊,如何做到上通下達,長治久安 !

    6. 學校行政團隊績效 , 該如何有效實現,達到校長要求 。

    7..老師教師會團隊老師如何有效與行政團隊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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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南港高中家長會要求如下: 校長候選人請說明 ?

    冷氣機「五年十期分期學生收款,如何建立制度」。

    南港高中該如何成為台北市市區重點明星學校,請說明 ?

    1. 學校日/親師座談請以星期六舉行,使家長時間充裕能和親師溝通,請說明。

    2. 學生中午打掃改第六節下課時間,午睡時間充裕加強學習效, 請說明

    3. 高中部要寫週記國中寫聯絡簿,導師可以了解學生動態,掌握學習效果,請說明

    4. 應如何有效長期規劃國中部資優班及相關制度建立,請說明。

    5..應如何提升高、國中升學成績 ? 港中資優升學率逐年要求提升,請說明。

    6..如何提昇全校優質教育計劃,請說明。

    7..應如何提昇圖書室多元功能計劃,請說明。

    肆、校長致詞: 略

    教師會會長致詞: 略

    伍、會務報告: 會計報告 98 學年度家長會會計及冷氣管理基金報告

    說明:97-10-10 至 98-03-24 詳第二次學生家長會班級家長代表大會 會議資料內

    結果: 無異議通過。

    陸、選舉事項:98學年度校長遴選作業,選舉家長會遴選委員/浮動委員、候補委員選舉: 提名: 曾建勳 、蕭素英、游峰茂 、陳瑞英

    投票: 曾建勳 16 票 、蕭素英 18 票、游峰茂 4 票 、陳瑞英 3 票

    結果: 蕭素英 遴選委員/浮動委員 曾建勳 候補遴選委員/浮動委員

    決議: 校長遴選人員名單以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人選為準。

    柒、各處室主任報告:

    臺北市立南港高中 92-98 學年度教務處工作績效

    (一)推動高中職社區化政策,成效卓著:

    榮獲 93 及 94 年度「臺北市推動高中職社區化實施成果評鑑」特優。

    (二)提升教師專業及加強教學研究工作,各科教學績良好:

    1. 93 學年度榮獲德國紐倫堡發明展金牌獎及銅牌獎。

    2. 2004 第五屆中國國際發明展銀牌獎及銅牌獎。

    3. 93 學年度全國科展高中組物理科第 3 名。

    4. 93 學年度臺北市高中組科展物理科特優、國中組地科優等。

    5. 93 學年度臺北市語文競賽南區高中職組團體第五名。

    6. 93 學年度學生美術比賽 4 個第 2 名、3 個第 3 名;

    7. 93 學年度全國語文競賽兩項第 1 名。臺北市學生美術比賽 2 個第 2 名、1 個第 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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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3 學年度家政學藝競賽 1 個第 4 名、1 個第 5 名。

    9. 94 學年度臺北市公私立中等學校詩歌朗誦比賽個人組二等獎。

    10. 94 學年度臺北市公私立國中生活科技學藝競賽第二名。

    11. 94 學年度臺北市家政活動學藝競賽第 6 名。

    12. 94 學年度學生美術比賽 1 件第 1 名、2 件第 2 名、3 件第 3 名,6 件佳作。

    13. 94 學年度臺北市學生英文作文比賽第 2 名。

    14. 98 學年度師生榮譽榜:

    (一)教師組

    姓名 比賽名稱 參賽項目 得獎名次

    涂玉萍師 臺北市 98 年度語文競賽中小學教師組 客家語朗讀 中學教師南區第 1 名

    涂玉萍師 98 年度全國語文競賽中小學教師組 客家語朗讀中學教師

    全國第 1 名

    司小玲師 臺北市 98 年度語文競賽中小學教師組 國語朗讀 中學教師南區第 2 名

    忻凌琳師 臺北市 98 年度語文競賽中小學教師組 國語朗讀 中學教師南區第 5 名

    賴妤甄師 臺北市 98 年度語文競賽中小學教師組 寫字 中學教師南區第 6 名

    王靖華師 教育部 98 年基礎地球科學教材設計競

    賽-

    圖影說概念

    甲等

    作品:「霧淞沆暘」

    王靖華師 教育部 98 年基礎地球科學教材設計競

    賽-

    圖影說概念

    佳作

    作品:「炎夏.石梯坪」

    王靖華師 教育部 98 年基礎地球科學教材設計競

    賽-

    圖影說概念

    佳作

    作品:「大安溪的沙塵暴」

    陳玉珍主任

    高慧君老師 第十屆行動研究高中組

    行動研究論

    文發表類優選

    忻凌琳老師

    高慧君老師 第十屆行動研究高中組

    創新教學活

    動設計類佳作

    (二)學生組

    序號 姓名 比 賽 名 稱 參賽項目 得獎名次 指導老師

    1 陳弘之 臺 北 市 9 8 年 度 語 文 競 賽 中 小 學 國 中 南 區 學 生 組 字音字形 第 6 名 林慧雅

    2 王廣瑜

    臺 北 市 9 8 年 度 語 文 競 賽 中 小 學 國 中 南 區 學 生 組

    作文 第 6 名 林小惠

    3 蔡宜真 臺 北 市 9 8 年 度 語 文 競 賽 中 小 學 國 中 南 區 學 生 組 演說 入圍 歐陽厚菊

    4 謝紹芳 臺北市 98 學年度美術比賽國中組東區 平面設計類 佳作 吳鑫聰

    5 蘇繹灃 臺北市 98 學年度美術比賽國中組東區 平面設計類 佳作 謝惠貞

    6 林子宜 臺北市 98 學年度美術比賽國中組東區 西畫類 第三名 吳鑫聰

    7 吳紹瑜 臺北市 98 學年度美術比賽國中組東區 水墨畫類 佳作 吳鑫聰

    8 葉子嫻 臺北市 98 學年度美術比賽國中組東區 漫畫類 佳作 吳鑫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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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鐘禮安

    90517

    臺 北 市 98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國 中 生 活 科 技 學 藝 競 賽 第四名 王立忠

    10 蘇柔全 臺 北 市 98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國 中 生 活 科 技 學 藝 競 賽 第四名 王立忠

    11 翁于雯 臺 北 市 98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國 中 生 活 科 技 學 藝 競 賽 第四名 王立忠

    12 周怡辰 臺 北 市 98 學 年 度 公 私 立 中 等 學 校 詩 歌 朗 誦 比 賽 國中個人組 特優 鄭日華

    13 王盈之 臺 北 市 9 8 年 度 語 文 競 賽 中 小 學 高 中 南 區 學 生 組 演說 第 5 名 陳柏全

    14 李致穎

    臺 北 市 9 8 年 度 語 文 競 賽 中 小 學 高 中 南 區 學 生 組

    作文 第 6 名 陳柏全

    15 杜尹新 臺 北 市 98 學 年 度 美 術 比 賽 高 中 組 東 區 水墨畫類 佳作 蘇錦皆

    (三)推動教師專業成長,提昇教師教學效能

    1. 95 學年度訂定「臺北市立南港高中攜手合作、卓越精進計畫」,積極推動辦理教師教學研

    習活動。

    2. 通過「臺北市立南港高中教師教學輔導實施計畫」,協助教師提昇教學效能;鼓勵並辦理

    教師教學心得分享與問題討論,有效解決教學問題;積極參與校際教學成果發表,成效

    良好。

    3. 辦理高國中教師電子白板教學應用研習。

    4. 辦理教師班網建置之能研習。

    5. 辦理高國中教師教學檔案建置與運用研習。

    6. 鼓勵並辦理教師教學心得分享與問題討論,積極參與校際教學成果發表, 榮獲第九、十

    屆臺北市中小學教育專業創新與行動研究優等與多項佳作。

    (四)積極提升學生資訊能力,學生資訊應用能力表現良好,成果豐碩

    1. 榮獲 92 學年度年「臺北市班級網頁建置競賽高中組特優」

    2. 93 學年度「臺北市中小學網界博覽會地方觀光資源組第三名」。

    (五)積極推動生命教育工作,成效卓著

    榮獲94年度臺北市生命教育各項比賽,如高中徵文比賽優等、高中新詩創作佳作、高中電腦

    動畫佳作等獎項。

    (六)辦理實習教師實習輔導工作績效良好:榮獲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實習輔導計畫金球獎

    (七)鼓勵學生多元發展,舉辦多元化學藝活動與競賽,績效顯著

    辦理資訊類競賽、國語文五項競賽、英文作文及演講比賽、英語歌唱比賽、美術比賽、校慶

    海報設計比賽、母親節與教師節卡片設計比賽、科展競賽、數理學科能力競賽、班際游泳比

    賽、港中音樂季(樂器類競賽)、文藝季(攝影、心得寫作比賽)等

    (八)辦理國際交流,開拓師生國際視野並成功進行國民外交

    1. 接待香港鄧英喜中學參觀訪問團及英國教師資訊融入教學參訪團。

    2. 承辦臺灣與新加坡高中生互訪活動。

    3. 辦理韓國首爾高中教育旅行。

    4. 辦理日本高中教育旅行。

    5. 辦理行政及教師人員參與日本橫濱教育參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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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辦理大陸南京教育參訪團等活動。

    (九)成立英語資優班,提供資優學生發揮潛能的機會

    於 97 年 8 月 27 日經教育局審核通過成立國中部英語資優班,發掘英語科成績優異學生,提供

    適性的安置方式,協助其運用智慧,發揮潛能。並配合學生學習需求,提供彈性化的課程及教

    材教法,進行加深加廣的教學,及同儕觀摩學習的機會,並培養資賦優異學生健全人格及積極

    的人生觀,使其未來能發揮潛能,貢獻社會及服務人群,成效卓著。

    (十) 承辦臺北市高中體育科輔導團,推動臺北市高中體育教師專業經近成長計畫,成效卓著

    承接臺北市高中體育輔導團業務建置輔導團網站,增進體育科教學經驗交流,藉由研習活動、

    參訪增進體育教師專業知能。

    (十一) 積極建置全校數位教育環境

    1. 配合教育部補助『建置優質化均等數位教育環境計畫』,完成本校班級教室單槍建置,目

    前班班有單槍,教師數位化教學效能提昇,教學品質佳。

    2. 建置 3 間電子白板專科教室。

    3. 建置完成高中地球科學數位教室。

    4. 每年汰換專科教室單槍設備,並增購手提電腦提供教師教學及備課使用。

    (十二)規劃體育班多元及彈性課程

    1. 辦理高國中體育班深耕閱讀讀書會,成效良好。

    2. 辦理高中體育班學生學科申請隨班附讀實施方案,成效良好。

    3. 配合學生練習需求,辦理國中體育班輕艇隊學生減修課程,以利高國中輕艇隊能同步練

    習,提高競技技能。

    臺北市立南港高中 92-98 學年度學務處工作績效

    (一)用心積極辦理體育教學、競賽活動及培訓運動代表隊,績效卓著:游泳、體操、

    輕艇代表隊,歷年來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屢獲佳績。

    (二)落實生活教育:榮獲 94 年度臺北市公廁評比高中組第一名,98 年度特優。

    (三) 承辦 2004~2006 臺北國際龍舟賽新聞組工作

    (四) 承辦臺北市 2004 中星高中學生互訪活動,徐月娥校長於七月率領臺北高中學生訪問

    (五) 教育部體育基層訓練站訪視,榮獲佳評。

    (六) 2006 年校長率行政及高中春暉社同學到桃園復興鄉加拉教會

    進行贈書活動,讓學生體會城鄉差距懂得感恩惜福。

    (七) 鼓勵學生積極參與 2009 臺北聽障奧林匹克運動會各項義工服務,並到場為各國選手

    加油。

    (八) 於每年度舉辦潔牙、減重、護眼等各類健康活動促進學生健康。

    (九)榮獲校刊競賽特優、優等及佳作數次。

    團訪新加坡,並於十二月接待新加坡高中學生訪問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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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立南港高中 92-98 學年度輔導室工作績效

    (一)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成效卓著:

    1. 榮獲 94 年度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月高中職組特優

    2. 榮獲 95 年度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月高中職組特優

    3. 榮獲 96 年度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月高中職組特優

    4. 榮獲 97 年度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月高中職組甲等

    5. 榮獲 97 年「台北市第九屆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育專業創新與行動研究」佳作

    6. 94、95、96 年承辦「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防治小組」副召集學校

    7. 94 年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月比賽,榮獲海報設計比賽、真愛格言及卡片設計比賽、

    閱讀心得徵文比賽等獎項;獲得臺北市生命教育各項比賽,如高中徵文比賽優等、高中

    新詩創作佳作、高中電腦動畫佳作等獎項。

    8. 榮獲 95 年度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戲劇比賽東區佳作'

    9. 榮獲 96 年度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月「家事達人大競賽」:

    1 校長榮獲師長組第一名

    2 國中組第三名

    3 高中職組 RAP 決賽佳作

    10. 96 年承辦「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月」海報比賽

    11. 榮獲 98 年度臺北市性別平等教育月法律故事比賽佳作

    12. 榮獲 98 年局長教育關懷獎〈高中部羅振豪〉

    13. 榮獲 98 年度生涯發展教育課程及活動教案甄選:

    1 單元主題課程佳作

    (二)以創新精緻理念,成功推動親職教育工作,成效良好:辦理學習型家庭活動,並因活

    動內容與方式之多元化,獲選為台北市政府創造力教育之親職活動教育之創意措施。

    (三)重視弱勢族群學生教育工作

    14. 榮獲 93 年臺北市特教個案評量:

    1 國中組特優

    2 高中組特優

    15. 榮獲 94 年臺北市特教個案評量:

    1 國中組特優

    2 高中組特優

    16. 榮獲 97 學年臺北市特殊教育性別平等教具評選:

    1 智障組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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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導室工作:

    一、一般性工作

    1. 充實各項設備(硬體設備及書籍、期刊、光碟等軟體)

    2. 籌組並召開各項輔導會議

    (1) 輔導工作推行委員會

    (2) 友善校園學生學輔工作執行小組

    (3)輔導教師工作會報、特教教師工作會報

    (4)個案會議、個案督導會議

    (5)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6)生涯發展推行委員會(7)特教推行委員會 (8)學生申訴委員會

    3. 資料建立

    (1)函索高一新生國中 A、B 表、國小升國七的新生資料及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資料

    (2)建立及充實學生 A、B 表(A 表存放輔導室;B 表存放導師處,寒暑假輔導室檢閱)

    (3)函索、更新各大學校系簡介資料及高中職學校簡介資料

    (4)建立「甄選入學歷屆面試題庫」並上網提供查詢

    4. 社會資源之聯繫

    本校家長會、陽明山教師研習中心、臺北市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臺北市家庭教育中心、臺

    北市聯合醫院忠孝院區、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張老師、乘風少年學園、東區資源中心、均

    達慈善基今會、董氏文教基金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諮商心理師公會、各大學…

    二、發展性、預防性、治療性工作(以學生為主)

    1.生活輔導:

    (1)生活適應輔導:

    A. 班級輔導(高一及高三生涯規劃課、國中綜合輔導課)

    B. 小團體輔導(人際關係;同理心訓練;壓力放鬆;自我成長)

    C. 測驗(興趣測驗、性向測驗、高三學系探索量表及憂鬱檢核表;國中—學習與讀書策 略

    量表、多因素性向測驗、生涯興趣量表)

    D. 心理健康宣導月:情緒管理講座、身心靈健康講座、認識憂鬱症、憂鬱量表檢核…

    E. 生命教育系列活動:生命萬花筒攝影比賽、生命教育徵文比賽及生命教育單元課程

    F. 同儕輔導:輔導小義工訓練、特教小義工、輔導股長幹部訓練…

    G. 需優先關懷學生認輔工作〈高風險家庭評估〉

    H. 個別晤談—學生主動、輔導老師主動、老師或家長轉介、中輟、記過、復學等懇談

    I. 談心時間—輔導老師、認輔老師、心理師

    J. 轉介個案至心理衛生中心或醫院

    2 .學習輔導:

    (1)學習技巧輔導:

    A. 學習加油站-高中「學群講座」「生涯規畫」;國中「職業萬花筒講座」「輔導活動」

    B. 高三及國九升學「校友分享座談會 」;「國九基測壓力舒解分享」

    C. 編輯、出版高中「上榜看我」 ;國中「生涯檔案—向陽學子夢想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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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身心障礙學生「個別輔導」「學習策略」「社教技巧」

    3.生涯輔導:

    (1) 全校學生生涯輔導工作

    A. 多元職涯任我行講座

    B. 學群講座:

    C. 大學參觀:台大杜鵑花節、政大包種茶節、長庚、銘傳、東吳、世新、空軍官校…等校參

    D. 生涯資訊室〈輔導室旁〉:收集各校系升學資料、甄選入學考古題、自傳讀書計劃及備審

    資料範例、相關期刊及書籍,並提供網路等服務。

    E. 鼓勵學生參加寒暑假各大學校系之營隊及大學博覽會

    F. 國中「職業萬花筒講座」、「生涯檔案—向陽學子夢想航程」

    G. 高中職學校參觀、職場參訪體驗活動、職業試探、技藝教育學程

    (2) 選填志願輔導工作(說明會、提供備忘錄、測驗解釋、單機版及網路選填示範、升

    學資料展、個別諮詢);國中---多元入學宣導、升學進路輔導、選填志願說明會

    (3) 轉學生輔導與資訊提供

    三、輔導諮商(以教師、家長為對象)

    1. 教師方面:

    (1) 校內教師輔導及特教專業知能研習

    (2) 提供輔導及特教專業諮詢

    (3) 鼓勵教師參加校外研習及種子教師培訓

    2. 家長方面:

    (1)親職教育講座

    (2)家長讀書會

    (3)提供輔導及特教專業諮詢

    (4)辦理各項家長說明會

    3. 電腦網路方面:隨時充實並更新輔導室網站

    4. 設有網路信件輔導

    臺北市立南港高中 92-98 學年度圖書館工作績效

    年度 工作名稱 主要績效

    92

    高中生跨校網路讀書會 獲北市第二名

    93

    揰動性別平等電影讀書會:

    為提升教師專業及教學效能,

    舉辦分科專業電子資料庫線上

    使用研習,成效良好。

    結合其他處室共同推動園重要教

    育議題,同時增進雙重效益

    94

    本館修繕列入本校優質化工程

    修建範圍

    獲九十四年度臺北市優質學校校

    園營造特優

    95 館訊「博識」創刊與印行 獲九十五年度臺北市高中校刊競

  • 9

    賽報紙型特優獎項

    學生電影讀書會 活化讀書會進行方式,逐步引導學

    生進行閱讀與深度探討問題、論述

    主題的能力

    鼓勵家長捐書,舉行捐書特展

    並成立流動圖書館(流動書車)

    以圖書列車巡迴各班的方式,將書

    香送進班級,期能導引學生靠近圖

    書、進而喜愛閱讀圖書。

    96 推動線上資料戲使用 96 下半年使用率為北市前五名。

    推動寒假親子共讀 獲行動研究佳作獎

    97 推動英速小子線上背單字平台 獲行動研究優等獎

    98 承接臺北市自由軟體推動小組

    工作,籌劃自由軟體研習與各

    項宣導活動,於校園中推廣自

    由軟體,以減少非法軟體之使

    用,促進校園軟體之多元發展

    經近一年的努力,成效見彰。

    推動悅讀森林線上認識平台 與國中國文科合力推動閱讀

    臺北市立南港高中 92-98 學年度總務處工作績效

    (一) 營造優質校園,使港中發展呈現新契機,提升學校競爭力 1.榮獲「臺北市 2006 優質學校-校園營造優質獎」:本校於 95 年度參加第一屆

    優質學校評選,榮獲「校園營造」項目優質獎殊榮,將學校聲譽帶至另一高

    峰。

    2.94 年完成第一期校園優質化工程:成功營造精緻、人性、活潑及充滿人文氣

    息的學習環境,深獲師生及家長的肯定。

    3.96 年完成第二期校舍優質化工程(包含高中部普通教室、家政專科教室整

    修、外牆整修、屋頂防漏、活動中心整修、籃排球場地坪整修工程 及全校電

    源設施改善工程〉,全面改善師生學習與教學環境,提升學習效果,進而提升

    學校競爭力。

    4.97 年度完成游泳池屋頂整修工程

    5.98 年度完成教學大樓端牆整修、活動中心空調改善、校門口設計更新、游泳

    池池底補漏與看臺樓板鋼筋裸露等整修工程,全面改善師生學習與教學環境。

    6.99 年度運用鐵工局覆地經費完成游泳池側方後花園營造工程。

    (二) 創設熱食部:為滿足學生用餐多元選擇之需求,於 95.3.10.設置可供應師

    生早午餐的熱食部。

    (三) 創新校徽作為港中精神象徵,並凝聚師生向心力:校徽圖形設計以上方圓

    形部位為「向陽」之表徵,整體造型為三人共舞,有共學、共修、孕育學子

    之意象表徵。

    (四) 96 年完成全校廁所改善工程

    (五) 93 年 3 月 8 日婦幼節啟用集(哺)乳室:榮獲臺北市政府「促進兩性平權增進

  • 10

    女性照護設施優等獎」。

    (六)營造校園綠化、美化環境,配合時節栽種校園一草ㄧ木。

    議程一: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議事規則」 修正案,請討論。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修正案,請討論。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修正案,請討論。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財務處理辦法」 修正案,請討論。

    說明: 提出適時文字修正

    表決: 適時文字修正與會人員 37 票通過

    結果: 文字訂正(如附件 1)必須報告教育局核備通過後實施。

    議程二 98 學年度冷氣機第二期裝機說明。

    說明 1:冷氣機 5 年 10 期購買每期支付預估表:

    在校學生 3 年 6 期繳款購買每期費用

    98 學年第一學期裝機 68 台共 34 班

    大同公司保護框設備報價 NT4000 元含稅,國高中一樓

    共 11 間教室 22 台保護框設備,費用預計共 88,000 元。

    國高中部裝機 68 台 98 學年第一學期分期款為 253,600 元,

    餘多裝的計卡機安裝在國中部共 6 間教室 X3200 =19,200 元。

    1..98 學年度第一學期付款含保護框設備共新台幣 360,800 元整。

    2. 98 學年度第二學期付款 253,600 元整

    98 學年 68 台共 34 班第一學期分期款為 253,600 元

    假設 98 學年第二學期有裝機 44 台共 22 班每期多支付 145,200 元。

    以上 112 台共 56 班 計 398,800 元整。

    3. 假設有裝機 99 學年度第一學期付款支出預估 398,800 元整

    假設有裝機預估往後每一整學年共支出預估 797600 元整至分期付款結束

    說明 2: 98 學年度冷氣機第二期裝機收款情況不好,冷氣機裝機費收款至 3 月 31 日止,

    視情況研議決定是否 98 學年第二學期 44 台共 22 班繼續裝機,

    擇期召開第三次冷氣機委員會議決定。

    議程三 歡送徐校長榮退與謝師宴,提請說明。

    徐校長在港中任期已 7 年對學校貢獻建樹很多! 退休後大家都會相當懷念,

    家長會擇期召開第四次家長委員會議討論決定,以如何方式歡送徐校長榮退。

    議程四 家長會編列冷氣機購買設置編列預算費用,提請討論。

    擇期召開第三次冷氣機委員會議,如預付 98 學年度第二學期款有缺額時,

    有需要必須召開家長班級代表大會提出報告,經大會同意後付款。

    \議程五 優質教育工作小組報告。

    98 學年度第一學期和第二期學校陸續安排港中各領域主課老師主席參觀中央研究院,

    參觀完畢後再請學校提出港中優質教育工作報告。

    捌: 臨時動議: 無

    玖: 散會 : 時間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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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94 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94.10.8)修正通過 98 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98.10.10)通過 98 學年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98.3.28) 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名稱定為「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保障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在學校學習與受教育之權益。

    三、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本會,以利連繫會務。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五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及志工團。

    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六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會員代表二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

    法另訂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會員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 12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本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會委員。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

    權。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候補委員九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學校附設幼

    稚園者,至少應有幼教班班級家長代表一人為委員;學校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

    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委員互選組成之,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

    及副會長為當然常務委員。

    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第十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 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事項。

  • 13

    第十二條 本會志工團定名為「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志工團」(以下簡稱志工團),接受本會之指揮

    與監督。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會員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各項決議。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務。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

    班級家長會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會員代表。

    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各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

    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班級家長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

    席。

    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

    推一人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中推選下列代表時,應由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一、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二、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四、其他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五款規定選派之代表。

  • 14

    本會推選前項各款代表時,並應同時推選各該候補代表。

    前項各款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各該會議。

    除緊急情況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最遲應於十日前、委員會議及常務委員會議最遲應於

    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出列席人員。會議記錄確認後應於七日內公告並送達出列席人員。公告

    之會議記錄應含親自與委託出列席、請假、缺席名單以及所有不具機密性質之附件。

    第十七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

    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談話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

    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佈於本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

    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

    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之會員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分別當選會員代表時,視為前項之同一人。

    第十八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

    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時應列席。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本會管理。

    本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

    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 15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

    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各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

    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工作小組簡則,由家長委員會另訂。

    第二十四條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志工組織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依相關法

    令研擬,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

    第二十五條 學校如因舉辦學生員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

    活動,需要本會支援經費時,為利本會之運作,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計畫、預算及學校

    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可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議事規則

    94 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94.10.8)修正通過 98 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98.10.10)通過

    98 學年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98.3.28)修正通過

    壹、提案或動議:

    一、一般提案、動議之提出須經一人(含)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二、章程修正案之提出須經三人(含)以上之連署,以書面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

    貳、表決:

    會員代表大會之開會及決議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章

    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 16

    參、發言:

    一、發言應經主席同意取得發言權。

    二、每人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三分鐘,時間終了無論發言是否完畢應即停止發言,由主席點

    名下一位發言人發言。

    三、發言內容儘量扼要簡明,勿作人身攻擊或侮罵諷刺,保持理性、和氣態度。

    四、發言不限一次,但有兩人以上同時要求發言時,尚未發言者優先發言。

    五、發言人不聽主席制止或不服從大會主席之裁決時,由主席裁決喪失發言權。

    六、因時間限制,大會主席裁決終止發言時,尚未發言者不得發言,但可補提書面意見供

    大會參酌。

    肆、本議事規則若有未盡事宜,依內政部會議規範原則處理。

    伍、本議事規則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94 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94.10.8)修正通過 98 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98.10.10)通過 98 學年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98.3.28)修正通過

    第一條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本會永續發展並建立本會會務人

    員選舉及罷免運作方式,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臺北

    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第四條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四條訂定本辦

    法。

    第二條 會員代表選舉,應本公開、透明之原則,導師應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協助召開班級家長會

    推舉之。必要時得採通訊選舉,通訊選舉應依本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一條辦

    理之。

    第三條 導師依據家長回覆之意願送交本會選監人員按全班人數製作選舉票,並於選舉票上會同選

    監人員簽章,發送全班學生家長,不得遺漏。

    選舉票應密封寄(執)回。選舉票經寄(執)回後,應即投入票匭。

  • 17

    前項選舉票應載明寄(執)回截止日期。截止日期應於開學後二十八日內。

    第四條 通訊選舉之開票,應有選監人員參加。如選監人員尚未選舉產生時,則由本會派遣代表,

    並由學校人員代表共同開票、監票。

    第五條 通訊選舉如未於指定日期前將選票寄(執)回,視為廢票。

    第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及相關候補應選名額依本會組織章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會舉辦選舉之程序如後:

    一、主席宣佈選舉名稱、職位、應選出之名額及選舉方法。

    二、進行候選人提名。

    三、推派辦理選舉人員,包括監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若干人。

    四、主席清點出席人數及選票數報告大會。

    五、進行選舉投票。

    六、當場開票並宣布選舉結果。

    前項第三款選監人員置五人,其中至少應包含學校人員代表或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代表參與

    並審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書面委託之真偽。

    第八條 同一人不得同時為本會會長及副會長之候選人。

    第九條 副會長、家長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視學校體制依公平比例原則選舉之。

    第十條 本會之選舉,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均得為當選人。

    前項當選人,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通訊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家長委員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委員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副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代表就委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常務委員之選舉由家長委員就委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第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家長委員會委員之選舉按應選名額以候選人得票較多數者為當選。得

    票數相同者由候選人當場以抽籤決定之。

    候選人不在場時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十三條 會長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

    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家長委員會提出,並經家長委員

  • 18

    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本會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移交會

    議決議紀錄及清冊並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會長辭職生效後,所遺任期在二個月以下者,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若所遺任期超過

    二個月者,應於生效日起十五日內,由家長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由資深或高年級副會

    長召集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所

    遺任期為限。

    第十四條 副會長及常務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

    長提出,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經家長委

    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其出缺之職位,不另行補選。

    第十五條 補選之會長或代理會長,應報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方得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家長委員因其子女或受監護人於學期中轉學、休學、輟學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

    並自辭職日起即為生效;因其他因素辭職者,應以書面向會長提出,並經家長委員三分之

    一以上同意生效。其出缺之職位,於家長委員辭職生效日起十日內,由候補委員依順序遞

    補至所遺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職,並經家長委員會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由本會以書面文件經家長委員三人以

    上之署名通知之,並同時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前項會長職位之出缺,依第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副會長職位之出缺,不另行補選。

    常務委員、家長委員連續二次無故不出席應出席之會議者,視同辭職,即為生效,並由本

    會通知之。

    前項常務委員職位出缺時,不另行補選;家長委員職位出缺時,依候補委員順序遞補至所

    遺任期為限。

    第一項、第三項所稱應出席之會議,係指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一項、第三項所稱無故不出席會議,係指經合法通知而未依規定程序於會前向會員代表

    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辦理請假手續者。但因突發事故致未請假,於會議後三日

    內提出不克出席之正當理由證明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委員應依照法令、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執行職務。

    違反前項規定或假借本會名義從事私人事宜致本會受有損害者,除對本會負賠償責任外,

  • 19

    本會得依本辦法第十九條程序罷免。

    第十九條 本會舉辦罷免之程序如後:

    一、會長、副會長之罷免案,應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並同時通知本會及學校。

    連署提出罷免案之會員代表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

    任主席,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程序決議。

    罷免案經決議通過者,本會應即通知被罷免之會長或副會長,並報請教育局核定。會

    長經罷免者,本會應自教育局核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由

    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補選會長,並應於補選後十日內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核備。補選會長之任期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副會長經罷免者,不另行補選。經

    罷免之會長、副會長,於次屆不得被推選為會長、副會長。

    二、委員之罷免:本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提議時,

    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議決議罷免之。

    三、常務委員之罷免:本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經家長委員會決議罷免之。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選舉罷免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財務處理辦法

    94 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94.10.8)修正通過 98 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98.10.10)通過 98 學年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98.3.28)修正通過

    第條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本會財務收支妥善管理與運用,

    有效執行各項會務及活動計畫,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第四條及本會組織章程第二十四條之規

    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財務收入項目包含:

    一、家長會費。

  • 20

    二、各界捐款。

    三、政府及其它補助款。

    四、本會專案活動結餘。

    五、代收代管專款費用。

    六、孳息及其他收入。

    學校代收之家長會費應於收得後三十日內交本會管理。

    第三條 本會財務支出項目如下:

    一、本會辦公及會議支出。

    二、本會會訊支出。

    三、本會活動支出。

    四、志工裝備補助及獎勵。

    五、獎助師生參與校內外各類教育活動經費及優良成果。

    六、補助學校急難性軟、硬體設施之改善。

    七、代支代管專款費用。

    八、預備金。

    九、其他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議決事項之費用。

    第四條 本會每學年應就本辦法訂定之收入及支出項目,編列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表,送本會

    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據以運用本會經費。

    第五條 本會財務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凡申請金額在新台幣壹萬元以內者,由會長核可。

    二、凡申請金額超過新台幣壹萬元未滿伍萬元者,經常務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三、凡申請金額超過新台幣伍萬元者,經家長委員會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定。

    但特殊臨時性支出,得於預算收支有結餘時,提出申請,其審核程序同上;但亦得經會員

    代表大會議決通過特定收支後實施。

    第六條 本會財務收支之管理及監督如下:

    一、本會財務應由當屆會長及會計共同具名,以本會名義在本市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

    存儲,並於每學年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財務移交。

    二、本會應製發連號裝訂三聯式收據本,憑以入帳財務收入。

  • 21

    三、出納、會計人員應定期編列家長會財務收支報表,向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並公布全體家長周知。

    四、各項財務收支之整理,應符合一般會計原則,其單據及帳目記錄,至少應保存三年。

    第七條 本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

    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各一式四份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由會長移交下任會長一份、自存一份、本會及學校各留存一份。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辦理。

    第九條 本財務處理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議事規則

    修正前後對照

    現行條文(97.10.18) 修正條文(99.3.28) 修訂說明

    壹、提案:

    一、一般提案應先經主席徵求一人以上之附議後成立。

    二、章程修正案應先經三人提案以書面向主席提出。

    壹、提案或動議:

    一、一般提案、動議之提出須經一人(含)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二、章程修正案之提出須經三人(含)以上之連署,以書面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

    文字修訂

    貳、表決:

    會員代表大會之開會及決議依臺

    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

    治條例第九條、第三章及臺北市

    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

    監督暫行要點或準則等相關規定

    辦理。

    貳、表決:

    會員代表大會之開會及決議依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

    置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章及

    「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

    置及運作監督準則」等相關規定

    辦理。

    引用之法規名稱加上引號; 配合引用母法名稱變更

    參、發言:

    一、發言應經主席同意取得發言權。

    二、每人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三分鐘,時間終了無論發言是否

    未修訂

  • 22

    完畢應即停止發言,由主席點名下一位發言人發言。

    三、發言內容儘量扼要簡明,勿作人身攻擊或侮罵諷刺,保持理性、和氣態度。

    四、發言不限一次,但有兩人以上同時要求發言時,尚未發言者優先發言。

    五、發言人不聽主席制止或不服從大會主席之裁決時,由主席裁決喪失發言權。

    六、因時間限制,大會主席裁決終止發言時,尚未發言者不得發言,但可補提書面意見供大會參酌。

    肆、本議事規則若有未盡事宜,依內政部

    會議規範原則處理。

    未修訂

    伍、本議事規則經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通

    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伍、本議事規則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報局核備後方生效

    附件(二)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議事規則

    94 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94.10.8)修正通過 97 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97.10.18)修正通過

    98 學年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98.3.28)修正通過

    壹、提案或動議:

    一、一般提案、動議之提出須經一人(含)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二、章程修正案之提出須經三人(含)以上之連署,以書面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

    貳、表決:

    會員代表大會之開會及決議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三章

    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參、發言:

  • 23

    一、發言應經主席同意取得發言權。

    二、每人發言時間不得超過三分鐘,時間終了無論發言是否完畢應即停止發言,由主席點

    名下一位發言人發言。

    三、發言內容儘量扼要簡明,勿作人身攻擊或侮罵諷刺,保持理性、和氣態度。

    四、發言不限一次,但有兩人以上同時要求發言時,尚未發言者優先發言。

    五、發言人不聽主席制止或不服從大會主席之裁決時,由主席裁決喪失發言權。

    六、因時間限制,大會主席裁決終止發言時,尚未發言者不得發言,但可補提書面意見供

    大會參酌。

    肆、本議事規則若有未盡事宜,依內政部會議規範原則處理。

    伍、本議事規則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三)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

    提交 99.3.28 會議討論

    現行條文(97.10.18) 修正條文 修訂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訂定之。

    未修訂

    第二條 本會名稱定為「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未修訂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二、保障本市學生在中小學校學

    習與受教育權益。 三、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

    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保障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在學校學習與受教育之權益。

    三、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文字修訂

  • 24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本會,以利連繫會務。

    未修訂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五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得含常務委員會)及(得含志工服務隊)。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五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及志工團。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用詞一致;文字、標點修訂

    第六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

    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

    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二人,出

    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法另定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

    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

    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會員代表二人,出

    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會員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班級代表”、“會員代表”統一用詞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

    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

    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

    員、會長、副會長。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

    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

    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本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

    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

    家長委員會委員。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

    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文字修訂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候補委員八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候補委員九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

    根據「自治

    條例」 第

  • 25

    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 學校有特殊教育委員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學校附設幼稚園者,至少應有幼教班班級代表一人為委員;每校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委員互選組成之,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學校附設幼稚園者,至少應有幼教班班級家長代表一人為委員;學校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委員互選組成之,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常務委員。 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九條,全校班級數四十八班以上學校,每滿十班得增置二人;文字修訂;刪除括號

    第九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未修訂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

    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

    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

    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

    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

    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

    未修訂

  • 26

    顧問。 九、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

    定之事項。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休會期間代行職權。或自定任務。)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休會期間代行職權。

    文字、標點修訂

    第十二條 本會志工團定名為「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志工團」(以下簡稱志工團),接受本會之指揮與監督。

    根據第五條新增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

    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

    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

    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會員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

    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條次變更;用詞一致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

    各項決議。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

    務。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

    各項決議。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

    務。

    條次變更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十五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 班級家長會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會員代表。 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條次變更;文字修訂;另起一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上下學期至少各召開一次。 各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 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班級家長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

    條次變更;會員代表大會上下學期至少各召開一次; 另起一項;與第十九條合併後文字修訂

  • 27

    主席。 第十九條 家長會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

    會由原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惟會中推選下列參與各項學校會議之代表時,應由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一、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二、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四、其他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

    五款之規定選派代表。 前項各類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有候補代表。

    時,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中推選下列代表時,應由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一、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二、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四、其他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

    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五款規定選派之代表。

    本會推選前項各款代表時,並應同時推選各該候補代表。 前項各款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各該會議。 除緊急情況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最遲應於十日前、委員會議及常務委員會議最遲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出列席人員。會議記錄確認後應於七日內公告並送達出列席人員。公告之會議記錄應含親自與委託出列席、請假、缺席名單以及所有不具機密性質之附件。

    第十六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

    第十七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談話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佈於本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1.條次變更; 2.另起一項; 3. 使用內政部會議規範用語“談話會”; 4. 文字修訂; 5. 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之計算基礎,不以

  • 28

    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前項之同一人係指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之會員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分別當選會員代表時,視為前項之同一人。

    班級為單位,而以所有班級家長代表總人數為母數; 6. 另起一項; 7. 文字依據監督準則修訂

    第十七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條次變更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時應列席。 非事先取得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不得邀請政治人物列席並發言。

    條次變更;文字修正;97學年委員會決議

    第十九條 與第十五條合併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 本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本會管理。 本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二十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 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本會管理。 本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項。 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

    另起一項

  • 29

    強迫。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應在本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家長會專戶存儲,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及憑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必要時得隨時抽查。

    未修訂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會計各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未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本會工作小組簡則由家長委員會另訂。)

    第二十三條 本會工作小組簡則,由家長委員會另訂。

    標點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志工組織運作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依主管機關訂頒之相關法令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會財務處理辦法、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志工組織辦法及家長會議事規則,依相關法令研擬,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

    具體說明訂定與實施程序

    第二十五條 學校如因舉辦學生員生福利事項或學校未編列預算之其他事項或有關學校發展之校務活動,需要本會支援經費時,為利本會之運作,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計畫、預算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可執行。

    未修訂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如相關法令修改時,本章程隨同修改並適用修改後之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若有未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辦理。

    章程修正依程序仍需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教育局核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

    第二十七條 本會解散後,其財產歸學校所有。

    標點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組織章程家長會得自行斟酌修訂之,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三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文字修訂;增訂章程修正之程序

  • 30

    十日內,報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

    附件(三)之二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更新)

    現行條文(97.10.18) 修正條文(99.3.28) 修訂說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訂定之。

    未修訂

    第二條 本會名稱定為「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未修訂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二、保障本市學生在中小學校學

    習與受教育權益。 三、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

    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第三條 本會宗旨如下: 一、維護家長教育參與權之行使。 二、保障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在學校學習與受教育之權益。

    三、增進家庭、學校與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良好教育之發展。

    文字修訂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學校,由在學學生家長組成之。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 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本會,以利連繫會務。

    未修訂

    第二章 組織與任務

    第五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得含常務委員會)及(得含志工服務隊)。會員代表大會為家長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第五條 本會依其組織與任務,設班級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及志工團。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組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職權。

    用詞一致;文字、標點修訂

    第六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

    第六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班級教育事務,並

    “班級代表”、“會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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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

    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班級代表二人,出

    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法另定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

    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三、每班推選會員代表二人,出

    席會員代表大會,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通訊選舉辦法另訂之。

    四、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第三款之會員代表,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表”統一用詞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

    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

    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

    員、會長、副會長。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

    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及提

    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本會組織章程。 三、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決

    算案。 四、選舉及罷免會長、副會長、

    家長委員會委員。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

    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及執行教育法令明定家長會之職權。

    文字修訂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候補委員八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 學校有特殊教育委員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學校附設幼稚園者,至少應有幼教班班級代表一人為委員;每校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委員互選組成之,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應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

    第八條 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七人,候補委員九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 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學校附設幼稚園者,至少應有幼教班班級家長代表一人為委員;學校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前項家長會委員,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 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根據「自治

    條例」 第九條,全校班級數四十八班以上學校,每滿十班得增置二人;文字修訂; 刪除括號並另立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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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九人,由委員互選組成之,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常務委員。 常務委員會開會時由會長擔任主席,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長。

    從現行條文第八條分出,另立一條

    第九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 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條次變更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

    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

    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

    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

    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

    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事項。

    第十一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參與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

    進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

    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

    提案。 四、依會務發展之需要,得設若

    干工作小組。 五、研擬會務計畫及收支預算

    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

    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執行家長會組織章程所規訂定之事項。

    條次變更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休會期間代行職權。或自定任務。)

    刪除 常務委員會任務已於第九條敘明;且不得代行委員會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志工團定名為「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志工團」(以下簡稱志

    根據第五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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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團),接受本會之指揮與監督。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

    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

    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

    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會員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

    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條次變更;用詞一致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

    各項決議。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

    務。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本會章程、有關規章及

    各項決議。 三、宣揚本會宗旨,推行本會任

    務。

    條次變更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各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第十五條 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二十一日內召開。 班級家長會召開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推選會員代表。 班級導師應列席班級家長會,就班級事務與家長溝通。

    條次變更;文字修訂;另起一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九條 家長會當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惟會中推選下列參與各項學校會議之代表時,應由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一、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二、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各學年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十五日內召開主持之。 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班級家長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原任會長應召集臨時會議,並擔任主席。 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並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中推選下列代表時,應由原任會長與新任會長共同主持會議: 一、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二、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條次變更;另起一項;與第十九條合併後文字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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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四、其他依本自治條例第八條第

    五款之規定選派代表。 前項各類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會議,並應有候補代表。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四、其他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

    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八條第五款規定選派之代表。

    本會推選前項各款代表時,並應同時推選各該候補代表。 前項各款代表應依代表類別出席或列席各該會議。 除緊急情況外,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最遲應於十日前、委員會議及常務委員會議最遲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出列席人員。會議記錄確認後應於七日內公告並送達出列席人員。公告之會議記錄應含親自與委託出列席、請假、缺席名單以及所有不具機密性質之附件。

    第十六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

    第十七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 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談話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定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佈於本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之會員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

    1.條次變更; 2.另起一項; 3. 使用內政部會議規範用語“談話會”; 4. 文字修訂; 5. 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之計算基礎,不以班級為單位,而以所有班級家長代表總人數為母數; 6. 另起一項; 7. 文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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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一人計算。 前項之同一人係指夫妻及法定監護人。

    計算。 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分別當選會員代表時,視為前項之同一人。

    據監督準則修訂

    第十七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八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條次變更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時應列席。

    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第十九條 與第十五條合併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條 本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但低收入戶者免繳。 前項收繳金額,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 本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本會管理。 本會應置出納、會計人員,辦理財務會計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