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護具選用技術手冊—安全眼鏡 · 2013-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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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技術叢書 IOSH84-T-004 防護具選用技術手冊—安全眼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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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工安全衛生技術叢書 IOSH84-T-004

    防護具選用技術手冊—安全眼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

  • i

    目錄 第一章 構造及各部功能 .....................................................................................2 第二章 安全眼鏡的選擇與使用場所、時機及限制 .........................................7

    第一節 安全眼鏡的選擇 .............................................................................7 第二節 使用場所時機及限制 .....................................................................7

    第三章 法規、標準(CNS)與解說................................................................14 第一節 勞工法令相關規定 .......................................................................14 第二節 安全透鏡標準與解說 ...................................................................15 第三節 遮光眼鏡標準與解說 ...................................................................20

    第四章 安全眼鏡使用前檢查及維護 ...............................................................26 第一節 使用前檢查 ...................................................................................26 第二節 維護方法 .......................................................................................26

    附錄一 有害輻射對眼睛之傷害 .....................................................................28 有害輻射對眼睛之傷害 .............................................................................28 有害輻射線對眼睛的傷害 .........................................................................30

    參考資料 .............................................................................................................33

  • 2

    前言 安全眼鏡可以用來做兩種不同保護之用: 其一為防禦機械能傷害(如飛濺的顆粒、噴濺的化學物質)。 其二為防禦輻射能傷害(電磁波中的紫外線、可見光、紅外線。有害輻射線

    對眼睛之傷害,參見附錄一)。 以目前的科技,已將上述之保護作用,依工作場所之需要融合在一起,以提

    供更合適的安全眼鏡。

    防禦機械性傷害 防禦輻射能傷害

    第一章構造及各部功能

    玆將各種安全眼鏡之構造及各部功能分述如下: 一、一般用安全眼鏡(CNS 2397Z49)

    (一) 眼鏡須有兩鏡框上裝鏡片,中間連以鼻樑,用耳鉤或其他適當方法

    以保持眼鏡之正確位置(圖 1-1)。 (二) 眼鏡得視需要裝置角罩,此項角罩須為具有防銹之金屬或不易燃燒

    之塑膠製成。安全眼鏡如無角罩則僅保護眼之正面;如有角罩,則

    可保護眼之兩邊,惟角罩須光滑或有墊(圖 1-2)。

    圖 1-1 普通眼鏡型 圖 1-2 附側片眼鏡型

  • 3

    二、強化玻璃透鏡(CNS 7176Z2033)、硬質塑膠透鏡(CNS 7177Z2034) (一) 普通眼鏡型:應由二個透鏡與鏡框及螺釘所構成(圖 1-1)。 (二) 附側片眼鏡型:係在普通眼鏡型加裝側片者,側片應儘可能不妨礙

    視野,側片護罩選用不刺激皮膚之材質,且應有通氣孔的構造(圖

    1-2)。 (三) 透鏡之尺度:透鏡周圍之公差應儘可能減小,且裝置於各別之鏡框

    而不脫落,又易於更換,其厚度應在 2.5mm 以上。 三、輻射防護眼鏡(CNS 7174Z2031)

    (一) 普通眼鏡型防護眼鏡,應由二片透鏡與眼鏡架構成(型式同圖 1-1)。 (二) 附邊盾型防護眼鏡,應由普通眼鏡型加裝邊盾,應可遮蔽側射光線

    (型式同圖 1-2)。 (三) 眼蓋型防護眼鏡:應為左右各一片,視角在 105°以上。蓋之大小應

    能遮蓋眼窩全部,不致透進直射光線,且能透氣。蓋之邊緣應平滑,

    深度應不致觸及睫毛之程度(圖 1-3)。 (四) 熔接作業使用之防護面具,依 CNS 7175【熔接用防護面具】之規定。

    圖 1-3 眼蓋型防護眼鏡

    四、熔接用防護面具(CNS 7175Z2032)

    (一) 頭盔型:依圖 1-4、1-5 所示。其中央或上方裝有遮輻射用濾片之本體,以及可將本體固定於使用者頭部之頭帶與顎扣所構成,各部之

    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本體:本體應可保護自耳後之垂線始,至前方之臉部、頭部及頸

    部等不受放射線、輻射熱及火花等之傷害,內側應予加工,而不

    反射光線,且具電氣絕緣佳。使用鉚釘或其他金屬零件、扣環等

    應予以適當絕緣處理。 2. 視窗:視窗應不妨礙使用者之視野,濾鏡片與覆蓋鏡片應能交換

    自如。鏡門與窗框之間隙,不可使放射線透過,且以壓簧緊密壓

    抑之構造。開閉式者依圖 1-4 所示。其視窗為二重,停止熔接時,可將外側窗框翻上且可固定者。

    3. 頭帶:頭帶應使本體不觸及使用者頭部之任何部份,且確實保持

  • 4

    本體於臉之正前方,使用者翻上本體時可固定於前額之構造。本

    體應易於翻上與翻下,且不至於搖動者。 4. 本體連接安全帽時,戴用安全帽替代頭帶而連接本體者,其構造

    應符合上一項頭帶之規定。安全帽依 CNS 4590【電工安全帽】之規定(圖 1-6)。

    5. 顎扣:顎扣應於使用熔接面具時不致使戴用者之臉部與本體直接接觸,且可予拆卸者。

    圖 1-4 頭盔型 圖 1-5 頭盔型

    圖 1-6 頭盔附安全帽 圖 1-7 手持盾型

    (二) 手持盾型:具有單手手柄之面具。手柄不可鬆動應固定於本體,各

    部分須研磨平滑、不可有尖銳之處,以防傷人(圖 1-7)。 五、安全面罩(CNS 3504Z2019)

    每副安全面罩之構造須包括:鋁架、不銹鋼架或適當塑膠製之架、面罩、鬆

    緊帶等(圖 1-8)。

    六、乘坐車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CNS 13370Z2104) (一) 護目鏡型:如圖 1-9 所示單眼式者是將護眼固定在鏡框;雙眼式是將

    二片鏡片固定在鏡框,能對粉塵、風壓及飛來物體有予以保護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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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構造且必須滿足下列各項之規定。 1. 鏡框應能全部遮蓋眼窩使粉塵不致直接進入眼睛之構造。但宜開設

    適當之通氣孔,以免流汗時會導致護眼組件模糊不清。 2. 綁帶長度應能調節可直接裝戴於頭部或安全帽上且有不容易脫落

    之構造。 (二) 面甲型:如圖 1-10 所示將護眼或護臉用按扣固定在半片型、半噴口

    型、噴口型安全帽之半面式及全面式二種。具有能保護因粉塵、風

    壓及飛來物體傷及眼睛或臉部之構造。上述按扣不得自眼睛護具外

    表面突出 5mm 以上。但按下按扣之突出部,如為受衝擊易破碎材料製成(例如塑膠材質)或者易脫落構造1者則不在此限。

    (三) 頭盔型:如附圖 1-11 所示將護臉固定在全面式安全帽上以對粉塵、風壓及飛來物體具有保護眼睛及臉部之構造。將護臉固定於安全帽

    用之按下鈕扣不得突出眼睛保護之外表面 5mm 以上。但按下鈕扣之突出部,如為受衝擊能簡單破碎之材料(如塑膠)製成或能簡單脫

    落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圖 1-8 安全面罩 圖 1-9(a) 護目鏡型單眼式(圖為一例)

    圖 1-9(b) 護目鏡型雙眼式(圖為一例)圖 1-10(a) 面甲型全面式(圖為一例)

    1 所謂脫落構造係指當受到衝擊時能簡單脫落之意。並非指須用螺釘起子等工具可容易拆

    下之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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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 1-10(b) 面甲型半面式(圖為一例) 圖 1-11 頭盔型全面式(圖為一例)

  • 7

    第二章安全眼鏡的選擇與使用場所、時機及限制

    第一節安全眼鏡的選擇 眼睛防護具之構造上,一般應能滿足下列各款: 1. 戴用時不得有使人不舒服之感覺。 2. 戴用方便且不容易破損。 3. 護眼組件不得容易自框架上脫落。 4. 各部位不得存有尖銳稜角或凹凸,致使戴用者可能遭受割傷或擦傷之

    虞。 5. 各部零件能容易更換之構造。 因職業及工作環境的不同,眼睛、頭部和面部所面對的危險也不一樣,有些

    危險需要特別保護,例如焊接工作必須同時具備防塵、抗衝擊、防輻射線等。 在選擇時必須先瞭解該項產品是否符合我國「中國國家標準」CNS 或符合

    該製造廠之國家標準或符合國際性標準,惟這些標準必須等於或高於我國標準才

    行(例如美國 ANSI、歐洲 EN、加拿大 CSA、日本 JIS 等標準)。購買時宜請製造商或供應代理商提供相關資料,做為諮商、研判之參考。再者,必須考慮:

    1. 防護功能適當否?例如專為防護某特定雷射(由於不同的雷射媒產生的輻射也不一樣)設計的目鏡不能被誤用在不同波長的雷射上,否則不但

    無防護效果,將因放心工作,致傷害眼睛更深。 2. 使用環境狀況如何?舒適否?耐用程度?保養容易嗎?鏡片容易刮傷

    否?方便性? 3. 鏡架是否採用具有相當堅固且適合個別需要?絕不能因戴用人喜歡型式

    而選用不適合工作需要的鏡架。強度不足的鏡架,若破裂而使尖端衝擊

    所構成的傷害危險,可能抵銷了透鏡的安全特性。 因此,現場主管有必要與勞工安全衛生單位及相關單位共同諮商後做成決

    定,當然若有多種選擇,還得與戴用人磋商。

    第二節使用場所時機及限制 一、各種作業對眼睛可能之危害及應使用之安全眼鏡如表 1 所示:

    說明 1. 下列各圖僅是圖之一例。 2. 表 1 內所提供的只是一般性的建議。至於使用哪種安全眼鏡

    最後由管理者及安全專家諮商決定。 3. 表 1 之內容是參考美國 ANSI 887.1-1979,其中圖 2#市面上

    已消失,故未列入。

  • 8

    1# 多孔式護目鏡可彎曲本體,均稱式通

    風 1B#深色片 2# 四孔式護目鏡可彎曲本體,

    隱密式通風

    #4 無邊罩耳掛式眼鏡(平光)只限用於防禦正前方之危險場所 4B#深色片

    5# 有邊罩耳掛式眼鏡(平光)(眼鏡型邊罩)5B#深色片

    6# 有邊罩耳掛式眼鏡(平光)(柵欄型

    邊罩)6B#深色片 7# 雙眼式焊接護目鏡 (深色片選用在表 5)

    7A# 雙眼式切削用護目鏡(透明片) 8# 掀蓋式焊接護目鏡(深色片選用在表

    5)8A#掀蓋式切削用護目鏡(透明片,圖上沒有)

  • 9

    9# 單眼式焊接護目鏡 (深色片選用在表 5)

    10# 頭盔式面罩

    11# 頭戴式焊接面罩(深色片選用在表 5)

    表 1 各種作業對眼睛可能之危害及應使用之安全眼鏡表

    作業項目 可能之危害 使用安全眼鏡 (下列之數字為上圖之編號)

    乙炔之燒、切、焊作業 火花、輻射線、熔融金屬、飛濺的顆粒

    7, 8, 9

    處理化學品作業 噴濺之化學品、酸灼傷、燻煙

    2(嚴重時,可加戴 10)

    切削作業 飛濺的顆粒 1, 4, 5, 6, 7A, 8A 電焊作業 火花、強輻射線、熔融金

    屬 11(可加戴 4B, 5B, 6B)

    操作加熱爐作業 眩光、熱、熔融金屬 7, 8, 9(嚴重時可加戴 10) 輕研磨作業 飛濺的顆粒 1, 5, 6(嚴重時可加戴 10) 重研磨作業 飛濺的顆粒 1, 7A, 8A(嚴重時可加戴 10)實驗室作業 噴濺的化學品、玻璃破裂 2(使用 5, 6 時需加戴 10) 操作機械作業 飛濺的顆粒 1, 5, 6(嚴重時可加戴 10) 熔融金屬作業 熱、眩光、火花、噴濺的 7, 8(使用 5B, 6B 需加戴 10)

  • 10

    金屬 點焊作業 飛濺的顆粒、火花 1B, 4B, 5B, 6B 注意事項:

    面罩不能單獨提供適當的保護。 有噴濺的熔融金屬時,建議不可使用塑膠材質的護片。 隱型眼鏡於工業上並不能提供任何防護,在沒有適當的安全眼鏡防護下的危

    險環境,絕不可戴隱型眼鏡。

    二、安全眼鏡之透鏡顏色須依使用場所之需求而有所不同,如表 2 所示之使用場

    所,係參考美國 G 牌為例以利說明,唯選購時務必從製造廠或供應商所提供之資料做為研判之參考。 表 2 種類型式與使用場所(以美國 G 牌為例) 使用場所 工作場所之需求 透鏡顏色 符合標準

    電力、電信、林木、

    精製者、營建業 須減弱極強光同時需正確的分辨

    顏色,又須消除紫外線和部分的

    藍色光、紅外線及短暫的電弧光

    深灰綠 EN166 EN172 ANSI Z87.1-1989

    在 地 下 工 作 ( 電

    力、電信、礦業) 微暗或輕微發強光的場所 淡綠 EN166

    倉庫、電腦操作 可增強夜間視力 EN172 ANSI Z87.1-1989

    在 戶 外 工 作 、 鑄

    造、火爐、焊接 在戶外須高對比透鏡或閃光的防

    護,又須消除紫外線、藍色光、

    紅外線

    銅 EN169

    在戶外(多雲的)、

    倉庫、礦業 在光線不足(低標準)之環境下

    工作 黃 EN170

    三、使用於特殊場所之安全眼鏡

    (一) 濕度高或容易流汗之場所,使用防霧鏡片(圖 2-1)。

    圖 2-1 防霧護目鏡使用前撕去保護膜

  • 11

    (二) 通風不良場所,使用輸氣管面罩(或頭巾)。 (三) 戴安全帽之場所,可使用附加掛於安全帽上的安全眼鏡(圖 2-2)。

    2A 安全面罩 2B 焊接面罩 2C 護目鏡

    圖 2-2 掛於安全帽上的安全眼鏡

    (四) 必須雙手持物做焊接工作時,可採用感光變色的液晶自動變色濾光

    鏡。 (五) 雷射工作須選用合適的安全眼鏡,若選用護邊與鏡片同材質(圖 2-3)

    除可預防側面光線傷害,亦可增廣視野(圖 2-4),但不宜選用具反射作用的鏡片,以免對第三者造成傷害(圖 2-5),當然鏡片更需耐撞擊(圖 2-6)。

    3A 3B 3C 圖 2-3 與鏡片同材質的護邊

    圖 2-4 可增廣視野

  • 12

    圖 2-5 具反射作用的鏡片易造成第二次傷害

    6A 6B 圖 2-6 鏡片需耐撞擊

    (六) 在有毒氣體環境下之工作者,需戴全密封的目鏡(圖 2-7)。 (七) 遠視者可使用「視力補正多焦點眼鏡」(圖 2-8)。

    圖 2-7 防毒護目鏡

    8A 8B 觀近物與遠物的情況 圖 2-8 遠視用安全眼鏡

    (八) 使用微波治療器(CNS 13358T1071)

  • 13

    應戴金屬細眼鏡,此眼鏡與身體接觸部分不得有金屬露出。此外,覆眼部分

    的金屬網網眼應為 2×2mm 以下。 當眼睛過量暴露於微波輻射,黏液物質變為不透明白色,類似蛋白煮熟。一

    旦白化發生即不能恢復,以兔子實驗證實顯示,當兔眼暴露於 2,450、8,236、9,375和 10,050 百萬赫下,10 至 60 分鐘會產生不透明體。同樣地,累積暴露於超恕限量之輻射,亦會造成白化。

  • 14

    第三章法規、標準(CNS)與解說

    第一節勞工法令相關規定 如: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83 條 雇主對於鼓風爐、鑄鐵爐或玻璃熔解爐或處置大量高熱物之作業

    場所,為防止該高熱物之飛散、溢出等引起之灼傷或其他危害,

    應採取適當之防範措施,並使作業勞工佩戴適當之防護具。 第 214 條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

    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 八、從事該作業者,應佩戴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

    第 217 條 雇主對於使用乙炔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選任專人辦理左列事項: 十三、監督作業危險戴用防護眼鏡、防護手套。

    第 218 條 雇主對於使用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選任專人辦理左列事項: 九、監督從事作業勞工佩戴防護眼鏡、防護手套。

    第 277 條 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保持清潔,並予必要之消毒。 二、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 三、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準備足夠使用之數量,個人使用之防護

    具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或以上之數量,並以個人專用

    為原則。 四、如對勞工有感染疾病之虞時,應置備個人專用防護器具,或

    作預防感染疾病之措施。 第 278 條 雇主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物、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

    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置備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

    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第 284 條 雇主對於勞工以電焊、氣焊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應置備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並使勞工確實戴用。 雇主對於前項電焊熔接、熔斷作業產生電弧,而有散發強烈非游

    離輻射線致危害勞工之虞之場所,應予適當隔離。但工作場所採

    隔離措施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第 285 條 雇主對於熔礦爐、熔鐵爐、玻璃熔解爐、或其他高溫操作場所,

    為防止爆炸或高熱物飛出,除應有適當防護裝置及置備適當之防

    護具外,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第 287 條 雇主對於勞工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

  • 15

    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

    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

    適當之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第 289 條 雇主對於從事輸送腐蝕性物質之勞工,為防止腐蝕性物質之飛

    濺、漏洩或溢流致危害勞工,應使勞工使用適當之防護具。

    第二節安全透鏡標準與解說 當有飛起的物質(如從事鑽孔、車床、化學實驗等等)可能構成眼睛的危險,

    或為了經常處於危險下而不自知的勞工,使用安全透鏡可以減少破碎透鏡傷害眼

    睛的危險。我國的「中國國家標準」(CNS)對所有眼鏡用透鏡規定了最低安全需求。 一、我國對透鏡強度的安全要求如下:

    (一) 對一般用安全眼鏡之要求 1. 碎裂試驗:將鏡框附鏡片,平放置於一硬木板上,鏡片凸面向上,

    鏡框與木板接觸(但木板不可接觸鏡片),然後使用直徑約 22mm,重量 44g 之鋼球,自高度 127cm 處(係自鋼球下端面算起至鏡面為止)垂直自然落下,擊中鏡片表面中心時,鏡片不得有任何裂痕及

    破損,且不可脫離鏡框。 2. 穿透試驗:將鏡框附鏡片,平放置於一硬木板上,鏡框與木板接觸

    (但木板不可接觸鏡片),然後用一帶有 35 號 135×7 尺度唱針,重約 44g 之鋼錐,自距鏡片 127cm 高處落下,為防鋼錐偏斜,可用一圓筒導引至距離鏡片 101.6cm 高度為止,落下後鏡片須不得被穿透,且不可脫離鏡框。

    (二) 對強化玻璃透鏡之要求 1. 強度試驗:將透鏡自鏡框拆下,置於與透鏡形狀相似之木筒(壁厚

    5mm)以上。其次將與筒尺度及形狀相若之厚 3mm 橡膠墊圈2插入筒與透鏡之間,使用直徑約 22mm 重約 45g 之鋼珠3自高度 1.3m 處往透鏡之水平表面上自由落下,檢查透鏡有否破損(圖 3-1、3-1C)。

    2. 破碎面試驗:當透鏡破碎時應不致使其破片飛散,置鋼珠於透鏡之大約中央處,加以衝擊使其破碎,檢查破碎面之放射狀或同心圓狀

    之龜裂狀況以及透鏡反面之有無鱗片飛散(圖 3-2(a)、(b))。 3. 成品之耐衝擊性試驗:將成品裝置於木製人頭模型,並使透鏡之外

    表面成為水平,使用直徑約 22mm、重約 45g 之鋼珠自 1.30m 高度處

    2 墊圈之材質應使用天然或合成橡膠依 CNS 3550 工業用橡膠墊物材料之表 4 種類 A803-A815。 3 鋼珠依 CNS 2861 軸承用鋼珠稱呼 27/32(基準直徑 21.4312mm)或 7/8(基準直徑 22.2250mm)

    之鋼珠。

  • 16

    往透鏡自由落下,檢查衝擊是否使透鏡之邊緣缺裂或自鏡框脫落(圖

    3-3)。

    圖 3-1 強度試驗裝置 圖 3-1C 強度試驗

    圖 3-2(a) 普通眼鏡透鏡打破後,裂為銳

    紡綞形,有一針形尖端 圖 3-2(b) 強化玻璃打破後,碎片有平滑

    邊緣無銳角

  • 17

    圖 3-3 成品耐衝擊性試驗

    (三) 對硬質塑膠透鏡之要求 1. 強度試驗:將透鏡自鏡框拆下,置於與透鏡形狀相若之木筒(壁厚

    5mm)上。其次將與筒尺度及形狀相若之厚 3mm 橡膠墊圈插入與筒透鏡之間,使用直徑約 22mm 重約 45g 之鋼珠自高度 1.3m 處往透鏡之水平表面上自由落下,檢查透鏡有否破損(圖 3-1、3-1C)。

    2. 表面磨損試驗:將透鏡置於本標準圖4試驗裝置,在透鏡表面落下依表 4 所示量之人造磨料,拂去透鏡表面之塵埃,使用光度計(haze meter)測定表面磨損率,檢查表 4 所示人造磨料之各別表面磨損率是否在表 3 值以下。

    表 3 人造磨料之量(g) 100 200 400 800 表面磨損率(%) 3 5 8 13

    表 4

    人造磨料之量(g) 100 200 400 800

    試驗裝置及人造磨料應依下列規定: (1) 漏斗依本標準圖在其底部人造磨料之降落量為每分鐘 60-80g 之

    構造。 (2) 導管為內徑 22±2mm 之直管,並保持於正確的垂直。

    4 所稱「本標準圖」是指 CNS 7177Z2034 內所附之相關圖示。

  • 18

    (3) 透鏡支架裝置於本標準圖,在導管之正下方使試驗表面與水平保持 45°,透鏡面中心至漏斗口之距離為 635mm,且將透鏡固定於堅固之臺上,以每分鐘 5 轉之旋轉構造。

    (4) 人造磨料依 CNS 3788 人造磨料粒度 80 之碳化矽。使用前以能通過 CNS 386 試驗篩標稱孔寬 0.25mm 之篩目,使用殘留於稱孔寬0.125mm 篩上者。人造磨料每使用 10 次則實施篩選,以使用 50次為限。

    3. 成品之耐衝擊性實驗:將成品裝置於木製人頭模型,並使透鏡之外表面成為水平,使用直徑約 22mm、重約 45g 之鋼珠自 1.30m 高度處往透鏡自由落下,檢查衝擊是否使透鏡之緣缺裂或自鏡框脫落(圖

    3-3)。 (四) 對安全面罩之要求

    耐衝擊性:使用口徑 12GA、槍管長度 71cm 之獵槍,以 8 號 B21/4mm槍彈,在距離 35m 處作垂直射擊,面罩塑膠片不得被擊穿。

    (五) 對乘坐工輛人員用眼睛防護具之要求 強度試驗 1. 護目鏡型(單眼式)依下列方法測試:強度試驗裝置如圖 3-4 所示

    構造。將試片縱方向依圖 3-4、圖 3-5 所示水平方式固定在固定夾上,並將試片之外部表面向上。由高度 100mm 之垂直距離將鋼球向試驗片中央自由落下,不得有破碎現象。

    圖 3-4 強度試驗裝置略圖(圖例) 圖 3-5 試驗片固定夾(圖例)

    2. 眼鏡型(雙眼式):如係強化玻璃製者,依 CNS 7176【強化玻璃透鏡之防護眼鏡】之第 6.3.6 節強度試驗所規定方法測試,不得有

  • 19

    破碎現象;如係塑膠質製成者,按 CNS 7177【硬質塑膠透鏡之防護眼鏡】之第 6.3.6 節強度試驗所規定方法測試,不得有破碎現象。

    3. 面甲型、面罩型:以 CNS 3902【乘坐機器腳踏車用安全帽檢驗法】第 3.2.2 節所規定之鋼錐,乘坐一般機器用腳踏車者用自 50cm(競賽用者 100cm)高度實施落下試驗,該面具不得穿透及裂開現象,且護眼組件不得有自支持點脫離。

    二、安全透鏡之型式 (一) 膠合(層疊)透鏡

    本透鏡是用一片強化樹脂(如醋酸纖維)黏合在二層玻璃片之

    間而製成。就像三明治一樣,汽車的擋風玻璃就是如此。鏡片受擊

    時,塑膠吸收了大部分的衝擊,萬一鏡片打破了,亦有防止其破成

    碎片又功能,若成碎片也不會飛擊散開,仍然會黏在中層之上(圖

    3-6)。 (二) 熱加強(處理)透鏡

    加強透鏡又稱空氣處理透鏡,乃是平常的玻璃經表面磨光及磨

    邊之後,由一小型烤爐加熱處理及在冷空氣中突然冷卻以製成。首

    先將鏡片加熱至玻璃差不多要軟化的溫度,然後將鏡片突然冷卻或

    冷激。冷激時,表面先收縮,其分子拉攏在一起,使表面變成較為

    堅韌,然後透鏡內部收縮,將表面的分子拉得更為緊密。這種拉曳

    使整個透鏡的結構變成強韌。熱處理後的透鏡(即強化玻璃),如經

    由偏光鏡看時,會顯出一典型的強力模式,這是立即鑑別加強透鏡

    的方法(圖 3-7)。

    圖 3-6 膠合玻璃破後,所有碎片仍然黏在中層上

    圖 3-7 在偏光鏡下所見熱處理透鏡典型強力

    (三) 化學加強玻璃(化學處理法)

    這種方法是將透鏡浸入到溫度 470℃的熾熱鹽鋼中,這一溫度剛好在玻璃軟化點之下。此時有一化學交換在玻璃中鉀離子及鹽的

    鈉離子中展開,使得玻璃有高度表面壓縮。而後任透鏡在空氣中冷

    卻數小時(最好是過一夜)。

  • 20

    因為表面壓縮大於空氣處理透鏡的二到三倍大,透鏡可比相同

    或較大強度標準的薄些。熱加強透鏡的壓縮外層很厚,但是用化學

    加強處理的,雖然壓縮得更厲害,「皮」卻較薄。故劃痕或磨擦極易

    透過此外層。若發生此事,透鏡就會易於在使完整表面不會受損的

    試驗下破裂。 (四) 塑膠透鏡

    美國空軍太空醫學學校及三軍參大太空醫學組的研究,證實塑

    膠透鏡具有最高衝擊抵抗力,經化學及熱處理增強的透鏡抵抗力也

    大致一樣的好。塑膠透鏡比玻璃透鏡更耐衝擊,而且也比較輕,其

    主要缺點就是容易刮傷。為了改善此缺點科技上的突破,到目前為

    止已有市售新產品問市。

    第三節遮光眼鏡標準與解說 一、遮光透鏡具有下列處理方式:

    (一) 表面鍍膜 有色玻璃也可以用稱為「直空鍍膜」的電化程序產製。在鏡面

    磨製完成後,再於其表面覆蓋一層有色劑。這一層膜很堅韌,對劃

    痕的抵抗力如同有色玻璃一樣。這種方法特別好的地方,就是薄膜

    在全部表面上製造出相等密度的顏色,而有色玻璃製成的高鏡度透

    鏡,就會在厚的地方顏色較深。故有色眼鏡製成的凸透鏡,中央顏

    色較深,凹透鏡的四邊顏色較深。 另外一種吸收光線的鏡片,是在表面鍍上一層薄的金屬(銀、

    金、鋁等)。它們的作用就像是半銀面鏡,透過一部分光線,其餘的

    反射回去。它們也因此稱為鏡面透鏡(mirrored lenses)。它們是用真空鍍膜法製造的,常僅用於太陽眼鏡。

    (二) 抗反射鍍膜 真空鍍膜也以減少表面反射光線量,用來增加眼鏡透鏡的透明

    程度。自每一面的光線反射量,約為 4%。假如表面鍍膜材料的折射率為玻璃折射率的平方根,而膜的厚度又是入射光波長的四分之

    一,那麼反射光會因干擾而消失。因此,單一鍍膜只對單一波長的

    光線才完全有效。 常用的鍍膜材料是氟化鎂,它可以提供最合適的條件,膜厚度

    是 550nm(光譜中黃綠部分之波長)的四分之一。 這種對眼鏡透鏡作抗反射鍍膜之結果,減低了其能見度(對戴

    用人及對面來人都一樣),減少了表面反射強度,及增加其透光力,

    因而更為透明。 (三) 有色塑膠眼鏡

    塑膠透鏡可以用染色的方法,可以造成與任何有色玻璃相同的

  • 21

    顏色。 (四) 玻璃透鏡噴色

    在製造玻璃時,就在透明無色玻片上吹一層融化的有色玻璃(以

    往吹的玻璃只用於廉價的有色鏡片,像是紅色、藍色、綠色等,製

    造時吹成完工的鏡片一樣厚,它是不需再磨製的)。 (五) 感光變色透鏡

    作用是來自玻璃成分中包含的鹵化銀,其對光線的反應類似於

    照相底片,不同的是洗像片時永久固定其影像的濃淡,而玻璃中的

    反應是可塑性的。未照光的玻璃之透光率約為 85%。日光(或紫外線)下照約三分鐘,透光率減到 50-55%,一小時後又降至 35 至 45%之間,此係依溫度而定。當溫度較低時,反應更大。

    二、遮輻射性能(CNS 7174Z2031) (一) 透明度:覆蓋透鏡及覆蓋鏡片,以備考 2 方法試驗,應透過 89%以

    上之可視線。 (二) 顏色:濾透鏡及濾鏡片應為無色或赤黃、黃、綠黃、青綠等之淺色,

    使用分光儀檢查透過之色相,其分光透過率分布約略平均,或透過

    率最大值在 500-620nm 之間,逐次往兩側降低者。 (三) 遮輻射能力:濾透鏡及濾鏡片依下列方法試驗之,其輻射線(1)容許

    透過率依表 5 所示之值。 防輻射能力試驗:將光譜分為紫外線(310-400nm)、可視光(400-700nm)及紅外線(700-4000nm)對各部之穿透率以下列方式檢查。 ※備考:可視光之測定值係規定濾片之光度,紫外線及紅外線之測

    定值規定對眼睛有害光線之量。 1. 紫外線試驗:使用紫外分光光度計測定波長 313-365nm 之分光透

    光率,若無法使用此法,可使用紫外線用光電管組合適當之紫外

    線用光學濾片之發光器,以水銀燈為光源測定上述波長之透過率。 2. 可視光試驗:在銻銫光電管組合視感度用濾片,其分光感度分布

    約略與標準視感度一致之受光器,測定對 A 標準光之透過率。 3. 紅外線試驗:遮斷可視光線,使用透過 1000-3000nm 範圍之紅外

    線透過用濾片,組合對此波長範圍之紅外線具有非選擇性感度之

    偵測器之受光器,原則上測定對 A 標準光線之透過率。但使用具有非選擇性感度之偵測器實施測定值校正者,偵測器得使用硫化

    鉛光電池。 4. 可視線透過率之差異:一組使用之濾透鏡之可視透過率之差異容

    許範圍依下列之規定。 (1) 遮輻射度編號 1.5-3 濾透鏡者為標準可視線透過率之 5%以

    下。 (2) 遮輻射度編號 4-14 透鏡者為標準可視透過率之 10%以下。

  • 22

    表 5

    可視線

    濃度 透過率(%)

    紫外線透過率% 紅外線

    透過率%

    遮輻射

    度編號

    最大 標準 最小 最大 標準 最小 313nm 365nm 最大

    1.5 0.26 0.214 0.17 67 61.1 55 0.2 25 25

    1.7 0.36 0.300 0.26 55 50.1 43 0.2 20 20

    2 0.54 0.429 0.36 43 37.3 29 0.2 14 15

    2.5 0.75 0.643 0.54 29 22.8 18.0 0.2 5 12

    3 1.07 0.857 0.75 18.0 13.9 8.50 0.2 0.5 9.0

    4 1.50 1.286 1.07 8.50 5.18 3.16 0.1 0.5 5.0

    5 1.93 1.714 1.50 3.16 1.93 1.18 0.05 0.2 2.5

    6 2.36 2.143 1.93 1.18 0.72 0.44 0.01 0.1 1.5

    7 2.79 2.571 2.36 0.44 0.27 0.164 0.00(2) 0.1 1.3

    8 3.21 3.000 2.79 0.164 0.100 0.061 0.00(2) 0.1 1.0

    9 3.64 3.429 3.21 0.061 0.037 0.023 0.00(2) 0.1 0.8

    10 4.07 3.857 3.64 0.023 0.0139 0.0035 0.00(2) 0.1 0.6

    11 4.50 4.286 4.07 0.0085 0.0052 0.0032 0.00(2) 0.05 0.5

    12 4.93 4.714 4.50 0.0032 0.0019 0.0012 0.00(2) 0.05 0.5

    13 5.36 5.143 4.93 0.0012 0.00072 0.00044 0.00(2) 0.05 0.4

    14 5.79 5.571 5.36 0.00044 0.00027 0.00016 0.00(2) 0.05 0.3

    備考:1. 稱輻射線者係指紫外線、可視線及紅外線,而排除 X 光線及γ線。 2. 0.00 係指使用可測定 0.01%之測定器而其指針並無稍許之擺動者。

  • 23

    三、遮光透鏡使用標準(CNS 57174Z2031)

    (一) 依表 6 遮輻射編號所對應之濾透鏡及濾鏡片使用之,但得依各種作業條件適當選擇。

    表 6

    遮輻射度

    編號 電弧熔接 氣體熔接 高溫作業 其他作業

    遮輻射度

    編號

    1.5 1.5

    1.7

    散射光線或

    側射光線之

    作業 1.7

    2

    -

    2

    -

    2.5

    -

    2.5

    在雪、道路、

    屋頂或砂等

    之反射光照

    耀環境下之

    作業或紅外

    線燈下、紫外

    線燈下等作

    業 3

    高爐、鋼片、

    加熱爐、製錠

    等作業 3

    4

    -

    弱照度作業

    4

    5

    轉鑪或平爐

    作業 電弧燈下或

    水銀電弧燈

    下作業 5

    6

    30A 以下

    電弧熔接 中照度作業

    6

    7 7

    8

    30-75A

    電弧熔接 強照度作業

    8 電氣爐作業

    9 9

    10 10

    11

    75-200A

    電弧熔接

    11

    12 12

    13

    200-400A

    電弧熔接 13

    14 400A 以上電

    弧熔接

    - -

    - -

    14

    備考: 1. 使用普通眼鏡型從事作業而有側射光時應使用附邊盾型或眼蓋型(說明一)。 2. 使用遮輻射度編號較大之濾片(10 以上)作業時,可以較小遮輻射度編號之

    濾片二片組合使用之。將濾片換為 2 片,計算如下: N=(n1+n2)-1 N:單片之遮輻射度編號 n1, n2:各片之遮輻射度編號

    例 遮輻射度編號相當於 10 者改為 2 片時,10=(8+3)-1 或 10=(7+4)-1。

  • 24

    說明一:何以有側射光時應使用附邊盾型或眼蓋型(最好所附之邊盾或眼蓋的材

    質能與透鏡同材質,以達到更佳的遮光效果),圖 3-8 所示的反射現象即可得知。圖中 1 號和 3 號都有光線從側面進入,這種現象,常發生於現場中。

    圖 3-8 表面反射:

    1.來自旁邊的反射;2. 內部反射;3. 自角膜的反射;4. 觀察人看到的反射

    (二) 補充參考資料如表 7。 表 7 焊接用過濾鏡片號碼的選擇 焊接作業名稱 建議使用的鏡片號碼*遮蓋層金屬電弧焊,5/32 吋(4mm)以下的焊條 10 有遮蓋層金屬電弧焊,3/16 吋至 1/4 吋(4.8-6.4mm)焊條 12 有遮蓋層金屬電弧焊 1/4 吋(6.4mm)以上的焊條 14 氣體金屬電弧焊(無二價鐵) 11 氣體金屬電弧焊(二價鐵) 12 氣體鎢極電弧焊 12 原子氫氣焊 12 碳電極焊 14 吹管錫焊 2 吹管銅焊 3 或 4 厚度 1 吋(25mm)以下的切割 3 或 4 厚度 1 至 6 吋(25-150mm)的切割 4 或 5 厚度 6 吋(150mm)以上的切割 5 或 6 厚度 1/8 吋(3.2mm)以下的氣焊 4 或 5

  • 25

    厚度 1/8 至 1/2 吋(3.2-12.7mm)的氣焊 5 或 6 厚度 1/2 吋(12.7mm)以上的氣焊 6 或 8 *過濾鏡片的選用是以視覺的敏銳為基礎,因此會因個人的關係,而有很大的變化,特別是不同電流、不同材質及不同焊接方法時更是如此。依視覺的敏銳程度

    而選擇的過濾片或鏡片,已足可對眼睛提供所需的輻射能防護。8 號以下的過濾鏡片,對電焊過程的防護來說,已被證實能適當的吸收輻射。 注意:氣焊或氣切時會產生黃光,因此必須使用此種能吸收可見性黃光或鈉光的

    過濾鏡片,才能達保護效果。

  • 26

    第四章安全眼鏡使用前檢查及維護

    第一節使用前檢查 一、依 CNS 標準和該製造商之國家標準及製造商所提供之資料配合檢查,有無

    檢查合格之代號稱呼、記號。 二、檢查鏡片是否容易脫落。 三、外觀之檢查、透鏡之表面應充分研磨,不得有以肉眼可視出之傷痕、紋裡、

    氣泡、異物等或其他在適當照明及背景5下可用肉眼(必要時得戴眼鏡)檢

    查出之不良現象。 四、戴上後透鏡時,影像應絕對清晰,不得模糊不清。

    第二節維護方法 一、勿朝擦透鏡以免刮傷。但使用「特製」眼鏡布者除外。 二、拿取眼鏡一定要用雙手,以臉頰的正面戴上或取下,以免鏡框變形。 三、摘下眼鏡時務必將上端朝下放穩(即鏡架和鏡框的上端朝下)。 四、眼鏡放入保管箱(櫃、盒)時,先摺疊在掛耳支架(因設計時先摺左支架)。 五、建議近視者配安全鏡片時,依眼科醫師處方配鏡。 六、眼鏡配戴角度,其鏡片上端比下端較為遠離臉部,下端盡量貼近臉部上端與

    眉毛之距離在 5mm 左右為宜。 七、使用鼻墊可以防止鏡架滑動,避免耳朵和鼻樑之紅腫、疼痛。 八、存放眼鏡防護具時,鏡片應朝向不易被刮傷、手不易碰觸、不易被污染的方

    向妥善保管為原則。 九、更換配件時應以同廠牌為主,尤其是遮光透鏡不可更換不合格者,以免傷害

    眼睛(例如:使用不合格深綠色鏡片一段時間後,易造成「人工色盲」,以

    取下鏡片後視白色物誤為紅色)。 十、使用前應依上一節之方法檢查,使用後應將已損傷之防護具換新或更換配

    件,以利下次使用。 十一、鏡片應隨時保持清潔,手指不可碰觸,以免影響視線。 十二、清洗鏡片可用 1. 溫水;2. 肥皂水;3. 專用清洗劑;4. 超音波眼鏡清洗

    器;5. 其他方法等擇一去污。洗後宜用軟布或專用紙沾乾,放置晾乾才收取。

    十三、使用防霧鏡片前才撕去內、外層保護膜,可增長使用壽命。在不乾擦、不

    水洗、不污染情況下,防霧效果最低可達 6 個月。噴霧式的可達數小時。

    5 以反射率很小的黑布或有同等機能之物為背景,室內的明度 200-250 lux,檢查燈照明時之亮度

    為 600-700 lux,在此條件下,以目視檢查,或由攝影機經由電腦觀測計算之。

  • 27

    十四、電焊用遮光鏡片不耐撞擊者居多,此鏡片之前後宜選用透明防撞擊鏡片。 十五、雷射安全眼鏡暴露在非常強的能量或或率密度下會失去其有效性,應丟棄

    換新。

  • 28

    附錄一 有害輻射對眼睛之傷害

    有害輻射對眼睛之傷害 如圖 A-1 所示,眼睛看得見的光譜部分,自波長約 380nm 紫色光至波長約

    780nm 的紅色光區域就是「可見光」。在此區域內的藍色光域(約 400-480nm)和 580-600nm 的黃色光域(此即日本所指具高輝度的 D 線,其傷害之確認,國際尚無共識)及低於 380nm 的紫外線與高於 780nm 的紅外線對眼睛都有傷害性。

    圖 A-1 具有傷害性的輻射線(紫外線、藍色光、紅外線)

    一、熔接作業與太陽光

    如圖 A-2 所示,A 曲線是從事熔接作業時所產生的輻射能量比 B 曲線太陽光所產生的輻射能量大得多。預防太陽光的傷害值得重視,但熔接作業環境更不

    能忽視。因此,最好記住不要對著日光或任何強光注視,以免造成傷害。 圖 A-3 是某透鏡吸收過濾有害輻射線的情形(圖為一例)。

    圖 A-2 熔接作業與太陽光輻射量

  • 29

    圖 A-3 黑色曲線為某透鏡過濾情形,黑點曲線為可見光中的藍色光

    二、雷射作業

    表 A-1 及表 A-2 所示為各種雷射所產生各種不同的紫外線、可見光、紅外線之情形,詳情請參考 CNS 11640Z1043 雷射安全使用標準。

    表 A-1 典型雷射之級別—連續波雷射

    波長範圍 雷射種類 雷射波長 紫外線 (0.1-0.28μm)

    釹:釔鋁石榴石連續波雷射(四

    倍頻) 只有 266nm

    紫外線 (0.315-0.4μm)

    氦鎘雷射 氬雷射

    只有 325nm 只有 351.1, 363.8nm

    可見光 (0.4-0.7μm)

    氪雷射 氦鎘雷射 氬(可見光)雷射 氦硒雷射 釹:釔鋁石榴石連續波雷射(二

    倍頻) 氦氖雷射 氪

    只有 350.7, 356.4nm 只有 441.6nm 457.9, 476.5, 488, 514.5nm 等只有 460.4-700nm (30 lines) 532nm 632.8nm 647.1, 530.9, 676.4nm 等

    近紅外線 (0.7-1.4μm) 釹:釔鋁

    連續波砷化鎵鋁 連續波砷化鎵 石榴石連續波 氦氖

    0.85μm (20℃) 0.905μm (20℃) 1.064μm 只有 1.08, 1.152μm

    遠紅外線 (1.4-10.0μm)

    氟化氫 一氧化碳 二氧化碳 氦氖

    4.6μm 5.0-5.5μm 10.6μm 只有 3.39μm

    遠紅外線 水蒸氣 118μm

  • 30

    (0.1-1mm) 氰化氫 337μm 表 A-2 典型雷射分級—單脈波雷射

    波長範圍 雷射類型 波長 紫外線 釹:釔鋁石榴石 Q 開關(四倍頻)

    紅寶石 266nm 347.1nm

    可見光(0.4-0.7μm) 釹:釔鋁石榴石(倍頻) 紅寶石 紅寶石(長脈波) 薔薇紅 6G(染料雷射)

    532nm 694.3nm 694.3nm 450-650nm

    紅外線 釹:釔鋁石榴石 鉺:玻璃 二氧化碳

    1.064μm 1.54μm 10.6μm

    單位換算:

    1 埃(ο

    A )=10-8cm

    1 微米(μm)=10-7cm 1μm=1000nm 1mm=106μm

    三、電腦作業 電腦螢幕的輻射線目前尚未顯示足以傷害眼睛,在產生的可見光中,藍色光

    與黃色光(D 線)域輻射能量較強。

    有害輻射線對眼睛的傷害 一、紫外線(UV)對角膜的傷害(圖 A-4)

    圖 A-4 角膜吸收紫外線

    紫外線輻射介於可見光和 X-射線之間的電磁波譜頻帶區域。 紫外線輻射分為長波輻射(其波長約從 3,900 延至 2,900 埃)和短波輻射(波

    長從 3,100 至 4,100 埃,即一般人所知之紫外線暗光部分)。暗光之尖峰傳送在3650 埃。從 3,200 至 3,100 埃之非常長紫外線波長能穿透並深入皮膚,但僅具微小生物效應。短於 2,300 埃之短射線具非常微小生物效應且事實上並無穿透能

  • 31

    力。多數生物效應發生在長波和短波之間。 當眼睛暴露低於波長 2,800 埃以下紫外線時,則發生眼膜發炎和角膜潰瘍。

    假如欲使痛感緩和而去擦揉眼睛可能導致二次感染。因紫外線已被角膜吸收,故

    其對視網膜組織或眼球晶狀體不具危害效應。 紫外線(0.18-0.4 微米光譜區):過量之紫外線曝照會造成畏光、發紅、流淚、

    結合膜增泌、表面剝落、其質混濁等症狀。MPE 之值較產生任何上述症狀(在受到曝照 24 小時內出現)所需之能量低的多。吸收紫外線後對上皮細胞造成之傷害,可能源於光化學之作用造成細胞中蛋白質或其他分子之變性。其中最重要

    之分子為去氧核糖核酸(DNA)及核糖核酸(RNA)。輻射可能是由個別細胞中選擇性的敏感部分吸收。紫外線造成之作用是光化學性的而非熱作用,因為就實驗之

    曝照計算出之溫度上昇幾乎可忽略。 1. UV-A 波(長波長 315-400nm)俗稱曬黑(suntan)之主因經年累月連續吸

    收於眼球水晶體內而可視為白內障起因之一、 2. UV-B 波(中波長 280-315nm)俗稱可引起皮膚赤斑(sunburn)之曬燒,

    可視為角膜炎之起因。 3. UV-C 波(短波長 280nm)被臭氧層吸收而無法到達地球表面,對人體

    無影響,但近年隨臭氧層遭受破壞,而對地面影響加大,其危險性將不

    容輕視。 二、可見光與近紅外光(IR-A)對網膜之傷害(圖 A-5)

    圖 A-5 網膜因光化學作用、熱作用及衝擊波受到傷害

    網膜傷害(0.4-1.4 微米之光譜區)MPE 遠小於產生最少量損傷(低限損傷)

    所需之曝照。就本標準而言,網膜傷害最小值是在網膜上以檢眼鏡所能見到的最

    小變化。此變化主要是一白色之小斑(明顯的凝結物),它在受到曝照 24 小時內出現。在上述低限時,可能是網膜吸收之光,經上皮色素內之黑色素微粒,將此

    能量轉變為熱造成局部加熱,而造成傷害。由於網膜上的像很小,所以除非使用

    穩定的光學系統成像,否則很不可能使網膜上有大面積照射,而能持續數分鐘。

    因此尚未有關於長時間曝照及很小之照射點之實驗數據。無論如何,要使意外之

    網膜曝照同時有長時間及小照點之條件,是十分少見的。 圖 A-5 網膜因光化學作用、熱作用及衝擊波而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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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紅外線(IR-B 和 IR-C)對角膜的傷害(圖 A-6)

    圖 A-6 過量的紅外線傷害角膜

    紅外線(1.4-1000 微米光譜區):過量之紅外線曝照會造成角膜透光性降低,或造成其表面之不規則。MPE 較引起最小量損傷所需之能量或功率低得多。就本標準而言,角膜最小量損傷是指只有在表層形成小的白色區域,而其表層並無

    突出或腫脹。它會在接受曝照後大約十分鐘內出現。用螢光素(fluorescein)未造成或只造成非常少量之染色。最少量傷害會在 48 小時內痊癒,而不留下任何可見之痕跡。這些觀察乃就 CO2 雷射之實驗所得;若要將它推廣到 10.6 微米以上的波長,則應謹慎從事。淚水和角膜組織之內,水吸收入射之能量使角膜加熱而

    造成傷害。吸收能量的過程沒有方向性,簡單的熱流模式即可有效說明其過程。

    我們尚未得知角膜內之敏感物質或蛋白質之本性。雖然不知道臨界低限溫度為

    何,但此溫度應不致高出正常體溫太多,並有些徵候顯示應為曝照時間之函數。

    四、某光譜區對其他眼部傷害 其他眼部傷害,在危及角膜及網膜的兩段光譜區中,有兩段過渡區,它們位

    於分隔紫外線與可見光,及隔開近紅外線的波段,但確實之波長則尚未得知。在

    這些區域,角膜及網膜傷害可能都會發生,而且也可能發生對中間組織如晶狀體

    和虹膜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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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中國國家標準 CNS。 美國標準 ANSI 87.1-1979。 歐洲 EN 標準。 日本 JIS 標準。 眼鏡配製原理及實作(鄧日青譯著),徐氏基金會出版,全書以英國 BS

    標準規範論述。 工業衛生學(毛文秉、葉文裕編譯),徐氏基金會出版。 美國 AP 牌、G 牌、H 牌、A 牌、SP 牌、UV 牌等製造廠。 日本 CO 牌、RI 牌、S 牌、Ya 牌等製造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