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执行案件系列报道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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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现在开庭·聚焦]
2018年10月21日 星期日 案件部主办 责任编辑 韩 芳 新闻热线(010)6755073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积极防范积极防范““执行不能执行不能””风险风险本报记者 周瑞平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是“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最近,安徽省芜湖市
中级人民法院、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执行不能”典型案件,引导社会正确区别执行难与“执行不
能”,呼吁理性认识执行难,提高防范“执行不能”的风险意识。
公司已倒闭 货款难要回
■记者观察
透视五花八门的“执行不能”
被执行人梅某因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赔偿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某给付 5 万元。此案在公安侦办过程中,梅某因身体患病原因被取保候审,一直未予关押。张某申请执行后,法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均未能查找到梅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到,梅某家人为其治病已花费了巨额财产,因无钱治疗,梅某已从医院出院,家人也准备放弃治疗。法官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某后,张某也对梅某的遭遇表示同情,表示可以撤回这个案件的
执行,待被执行人身体好转,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重新申请执行。
■法官说法
法官在执行此案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仍然不能执行到位表示理解,对被执行人的遭遇也表示同情,在明白什么是“执行不能”后主动要求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在法院的高压执行威慑下也十分畏惧,表示如果病情好转一定尽力赔偿,对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表示感谢。昔日仇人化干戈为玉帛。
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坐等法官把钱“送上门”吗?很多人不知道,在大量执行案件中,很多被执行人要么企业倒闭,负债累累,要么家徒四壁,根本没有偿还能力。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依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法执行到位,这种情形在法律上就叫做“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
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
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它们或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或属于社会风险。法院不能完全解
决风险问题,不应将因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这也是世界各国执行工作通例。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会采取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只是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终本”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何防范或降低“执行不能”情形的出现?法官提示社会公众:一是在诉前、诉中及时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大大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二是在执行过程中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配合法院工作,以便法院及时有效地对被执行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控制;三是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在法律行为成立之前充分考虑潜在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
图为安徽宣城中院法官向群众宣传“执行不能”知识。 洪 骏 摄
安徽某实业公司诉上海某石油化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芜湖法院审理,判决上海某石油化工公司返还原告安徽某实业公司货款45.4万元,并支付逾期返还利息损失。
2017 年 12 月 14 日,安徽某实业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上海某石油化工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了解到被执行人对上海某工艺品股份公司有一笔应收账款已经到期,执行法官前往上海拟提取这笔到期账款以供执行,但发现上海某工艺品股份公司已经倒闭,欠银行数亿元,所有银行账户已被查封,故该到期账款亦无从提取。
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的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发现该公司早已不再经营,亦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官在工商部门调取了被执行公司董
事长的个人信息,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逃避执行予以惩戒并督促其解决问题。执行法官再次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财产查控,仍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若无其他财产线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
■法官说法
本案中,执行人员通过线上查询和线下查访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虽然发现了到期债权,但两家公司都已倒闭,没有执行的可能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事实上,当事人的每一个民事行为本身都隐藏着交易风险,并且该风险一直伴随之后的全过程,而“执行不能”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之一,这种风险当事人必须自行承担。
抵押车报废 借款人无钱2016 年 7 月,喻某因购买轿车向工
商银行某支行贷款30万元。喻某以其购买的轿车作为抵押。后喻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经宁波仲裁委员会裁决,喻某应偿还工商银行某支行借款 20 万元及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喻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法查控,均未发现喻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喻某醉驾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作为抵押物的车辆报废。在穷尽调查手段后,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
人喻某父母在苏州的暂住地,了解喻某的相关情况,也未能获得财产线索。承办法官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案件执行进度和程序,申请人工商银行某支行主动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实现的重要原因,在于当事人没有充分考量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执行中,法院穷尽各类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作为抵押物的车辆也已报废,导致“执行不能”。
同情重大病患 撤回执行申请
被执行人死亡 房产已被查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
丁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名下有财产。通过传统查控方法查明陈
多次查找无果 名单列入“老赖”2014 年,段某、从某夫妻二人先后
从赵某处借款9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赵某多次催讨,一直未还款,起诉至广德县人民法院。开庭时,段某二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判决段某、从某返还赵某借款 9万元。但判决生效后,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且下落不明。2018年 1月,赵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被执行人邮寄的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亦被退回。执行法官赶到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所在村进行实地调查,发现段家房屋已明显长期无人居住,从村民及村委会了解到两位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打工,地点不详,已经多年未归。法院通过公安系统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寻找到被执行人。
2018 年 5 月,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同赵某进行了约谈,告知其已查询的财产情况和法院已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
入了失信人名单,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询问其是否有新的线索提供,如果不能提供,法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没有期限限制。赵某表示没有新的线索可以提供,也理解法院的工作,当即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是客观上的不能,指的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经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仍然不能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段某、从某涉及多起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纠纷,且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在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之际,段某二人就已不知所踪,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加之申请人在借款时未取得有效担保,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穷尽了一切可以实施的调查手段,通过公安系统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均无所获,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变“僵尸”员工讨薪难王某系芜湖某科技公司员工。在工
作期间,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王某工资。2017年 12月,王某向芜湖市鸠江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调解,王某所在公司同意在仲裁调解书生效后支付王某工资 6569
正在监狱服刑 财产全被没收童某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
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童某限制减刑。童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等 7人各项损失 4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童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曾某等7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通过网上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通过赴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了解,也未发现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法官说法
刑事附带民事尤其是严重刑事犯罪的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普遍存在因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基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此案也系这种情形,属典型的“执行不能”。另外,刑事受害人往往被犯罪行为造成身体和心灵的双重伤害,受害人家庭生活也陷入贫困,对这类案件只有适当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鼓励受害人重新面对生活。此案申请人生活困难,法院为其申请司法救助4万余元,帮助他们度过困境。
某名下有两套不动产,并予以查封。法官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某已于 2015 年 5 月死亡,并通过辖区派出所调取了被执行人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套不动产,应属被执行人遗产,因另案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前,本案属轮候查封,
无法处置财产。
■法官说法
本案属典型“执行不能”案件,被执行人死亡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两套房产也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手段仍不能执行到位。
元。仲裁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
未主动履行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经过网络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线下调查过程中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经营场所,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已停 止 经 营 ;通 过 查 询 工 商 登 记 信息,被执行人系姚某独资企业,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姚某为被执行人。通过财产调查,法院仅冻结到姚某银行账户余额 300 多元,未发现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
产,遂依法对姚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人员将财产调查情况、执 行 经 过 告 知 申 请 人 ,其 表 示 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本案 的 被 执 行 人 芜 湖 某 科 技公司已成为典型的“僵尸企业”,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从而导致“执行不能”。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措施,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惩戒等强制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遂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聚焦执行案件系列报道之三——
————安徽法院通报相关典型案例
公 告人民法院报2018年10月21日(总第7501期)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裁定受理了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广州景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依法指定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为广州景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为安波。现清算组就强制清算事宜公告如下:一、广州景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明确债权数额、有无担保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二、广州景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返回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清算组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金穗路 3 号汇美大厦 602 室,联系人:安波律师,13802758423。 广州景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8年10月12日
东莞格力良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受理东莞格力良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作出(2018)粤1973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收到本院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管理人广东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10楼。联系电话:0769-22468882,传真:0769-22480440。主要联系人:赖棣锋,电话:13922933000;钟映莲,电话:13662838739;温爱英律师,电话:13826952812。公告联系人:彭梅林实习律师,电话:13926804831;郑真娣,电话:13433066149)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东莞格力良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广东]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裁定受理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9月11日指定广东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8年10月30日前,向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108号中盛商务大厦 10 楼,联系人:赖棣锋(13922933000)、钟映莲(13662838739)、赖池旺(15989665299),传真:0769-2248044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
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东瀚洋环保工程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地点及需携带的资料,届时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广东]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刘国平申请于2015年11月18日裁定受理镇江永兴阀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经本院决定,定于2018年10月30日下午2时30分在扬中市人民法院第一大法庭(扬中市新扬南路88号)召开镇江永兴阀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就破产财产分配等事项进行表决,望债权人准时参加。 [江苏]扬中市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5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张敏对被申请人泸州仙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本案由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指定泸州新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泸州仙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泸州仙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泸州新天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刺园路二段69号;邮政编码:646000;联系电话:(0830)2512696、183-80930869、187-16105857】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泸州仙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泸州仙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11月26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四川]叙永县人民法院
(2018)浙0109破7号之三,2018年10月8日,本院根据杭州盛乐油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杭州盛乐油品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浙江]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8)浙0424破14号,本院根据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9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1月24日前,向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建国南路581号三楼,邮政编码:314000;联系人:吴伟,联系电话:13806732211,
0573-8208424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钱江明士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9日下午14时15分在海盐国际大厦(五楼国大厅,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1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浙江]海盐县人民法院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轩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裁定受理并指定我院办理,现该案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台州市轩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台州市轩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12月21日前,向台州市轩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邮政编码:317000;联系电话:85127578,85127565,1390676606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市轩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台州市轩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12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浙江]临海市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申请,于2018年9月13日裁定受理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云南王建海律师事务所担任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管理人。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德瀛华府小区6栋2单元7楼;邮政编码:650000;联系人:王建海;联系电话:1309998887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昆明叁斗家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12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云天花苑酒店(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417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于2018年9月13日裁定受理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担任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地址:昆明市人民东路289号集大广场21楼;邮政编码:650051;联系人:杨红涛;联系电话:0871-6331962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昆明叁斗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12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云天花苑酒店(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1417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
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科叡、罗乔信:本院在受理广西普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0305法委鉴46号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本公告送达之日后第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假日后上班第1日),本院将依法选择鉴定机构,选定鉴定机构后,第十日勘查现场(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假日后上班第1日)。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西]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邱咣莹:本院受理钟昭华申请执行邱咣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桂0125执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桂0125执5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书、迁出公告、查封公告、询价复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
邱咣盛:本院受理钟昭华申请执行邱咣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桂0125执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8)桂0125执5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书、迁出公告、查封公告、询价复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广西]上林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机关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犯罪嫌疑人刘金彪(男,1963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519630903267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县子牙镇宗保村十区新开巷18号。居住地天津市蓟县许家台乡东窝铺村1区31号。已死亡。)违法所得的申请。申请机关认定:2016年3月至7月,刘金彪指使并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9079万余元。申请没收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刘金彪违法所得人民币17 763 042.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刘金彪的近亲属、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申请的,应当提供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公告期限届满后,本院将依法审理。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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