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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議題‧產業趨勢‧財會稅務月刊 08 Deloitte Monthly 2015 勤業眾信 通訊 Deloitte Monthly 反避稅 - 中國大陸 企業無可避免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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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議題‧產業趨勢‧財會稅務月刊

08Deloitte Monthly 2015

勤業眾信

通訊

DeloitteMonthly

反避稅 - 中國大陸企業無可避免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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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郭政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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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顧問 :葉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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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編 輯:洪國田

責任編輯 :簡秀芬 吳品儀

美  編:林淑琴 戴文珮

編 輯 組:侯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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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特將原來的「資料報導」月刊,自民國93年12月號

起,正名改版為「勤業眾信通訊」,每月10號出刊,版

權所有,非經同意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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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

Deloitte Monthly

反避稅 - 中國大陸企業無可避免的挑戰

2015年全球消費

產品力量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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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

6 反避稅 - 中國大陸企業無可避免的挑戰

11 2015年全球消費產品力量調查報告

稅務面面觀

BEPS深入解析-國內消息

21 淺談BEPS第1項行動方案

BEPS深入解析-國際動態

24 國際動態

跨國稅務新動向

26 泰國 / 紐西蘭 / 香港 / 巴西

跨國人力調派新知

29 馬來西亞 - 新增第三類工作居留准證

管理顧問專欄

30 汽車產業大數據 -

如何利用數據分析提供決策參考(下)

專家觀點

33 〈公司治理〉企業防弊 建立吹哨者機制

35 談確信準則公報第1號發佈對企業社會責

任報告書資訊揭露的影響

37 進入4.0 準備好了嗎?

從點到面 找競爭優勢

《律師看時事》

38 企業併購時不可忽視的風險 -

營運資金與不動產

《律師看時事》

40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將上路

有利新創事業

理仁法律專欄

42 事業經營的新選擇-有限合夥法出爐

眾達法律專欄

45 網路商標侵權與通訊保障

焦點報導

46 勤業眾信聯手德勤中國

洞悉年度最夯稅法趨勢

49 十年磨一劍 生技價湧現

2015生技展勤業眾信透析國際醫藥大未來

50 轉念之間 併出未來

2015玉山眾達勤業眾信 科技併購論壇

法規輯要

52 證券管理法規 金融保險管理法規

稅務法規

投資管理法規

中國稅法

70 財稅 / 稅務工作行事曆

76 勤業眾信講座出版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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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

勤業眾信通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稅務部 / 林淑怡會計師、陳文孝執行副總經理、王集忍協理

眼尖的讀者不難發現,勤業眾信通訊這幾個月來

所討論到的中國大陸稅務主題多與反避稅相關,

反避稅議題之所以一直佔據版面,主要是因為近

一年以來中國大陸不斷發佈新的反避稅規定(或

是在舊有的法令上進行補充、調整),再加上反

避稅涉及的管理範疇相當廣泛,企業在經營過程

中難免涉及該議題,可以說反避稅早已成為台商

企業無可避免的共同挑戰。

以下幾個例子說明了反避稅管理範疇的廣泛程

度:台商企業與關聯企業發生購銷交易,這是

反避稅中的『轉讓定價』議題;發生資金往

來,則可能屬於反避稅中的『資本弱化』管理

範疇;透過香港投資中國大陸,希望能享受利

潤匯出的低稅率優惠,也要考慮反避稅中『濫

用稅收協定』的規定;中國大陸企業對境外關

聯方支付勞務費或特許權使用費,則受2015年

新規定的限制;另外,企業主決定退場而處分

中國大陸企業,若在境外間接轉讓中國大陸企

業股權(或其他財產),同樣也屬反避稅的管

理範疇。

反避稅成為中國大陸近年徵管重點

中國大陸在2008年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中,

首次規範了較完整的〝特別納稅調整〞章節,

作為中國大陸反避稅的主要法令依據。隨後在

2009年公佈《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

(以下簡稱〝2號文〞),就各類特別納稅調

整事項進行細部規範,大家經常遭遇的轉讓定

價問題,主要就是依循2號文的詳細規範。中國

國家稅務總局於2014年12月再頒佈32號令《一

般反避稅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明確了稅務

機關採取一般反避稅措施的適用範圍、判斷標

準、調整方法、爭議處理等相關問題。

濫用組織架構以規避股權轉讓資本利得也是反

避稅的重點管理範疇,大家熟知的698號文即是

要求中國境外投資方在間接轉讓中國大陸企業

股權時,必須履行一定的申報程序,再由中國

大陸稅局判斷其納稅義務。到了2015年,中國

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

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

〝7號公告〞),更進一步的將698號文所規範

的『間接轉讓中國大陸企業股權』,擴大了適

用的財產範圍。

中國大陸對於反避稅管理的深度與廣度都在不

斷加強,並且在可預見的未來,反避稅仍然會

是台商企業必須面對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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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避稅 - 中國大陸企業

無可避免的挑戰

林淑怡稅務部會計師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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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

勤業眾信通訊

瞭解〝反避稅〞與〝一般反避稅〞的定義與範疇

反避稅(在2號文中,稱〝特別納稅調整〞)是指稅務機關依規定對企業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

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稅務機關若認為企業有

〝不合理的商業目的〞而獲取〝稅收利益〞之嫌疑,將可依據具體情況,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處理

原則,依法重新計算企業實際應繳納稅負。

反避稅的管理範疇包括:轉讓定價、預約定價安排、成本分攤協議、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以及

一般反避稅等六大項,若屬於這些反避稅條款調整範疇時,應首先適用其相關規定。當一項避稅安

排不能夠適用任何一項具體反避稅條款時,中國大陸稅務機關才會啟用〝一般反避稅〞條款。也就

是說,一般反避稅條款是窮盡所有其他反避稅措施後的最後手段。一旦啟用一般反避稅條款,稅務

機關將以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的類似安排為基準,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實施特別納稅

調整,因此台商企業在中國大陸投資時,務必要針對交易的〝合理商業目的〞與是否因此獲取〝稅

收利益〞進行評估,以免受到稅務機關的關注。

目前反避稅管理中力度最強的徵管手段—轉讓定價

一直以來,轉讓定價都是中國大陸在反避稅查核力度上最強一項徵管手段,自2009年2號文發佈以

來,中國大陸不斷重申轉讓定價稅制的重要性,持續積極培養專業稽核人員投入查核行列,並不斷

提升一般稅務機關轉讓定價稽核技術,從下表所示2012-2015年中國稅務機關啟動調查後稅額調整數

統計資料得知,其補稅金額逐年漸增,查核力度也有逐年增強之趨勢。

反避稅

(特別納稅調整)

轉讓

定價

一般

反避稅

資本

弱化

受控外國交易

成本分攤協議

預約定價安排

反避稅

(特別納稅調整)

轉讓

定價

一般

反避稅

資本

弱化

受控外國交易

成本分攤協議

預約定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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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

勤業眾信通訊

除了傳統的轉讓定價調查外,稅務機關不斷從

各方面加強跨境關聯交易的監管,就以2014年

開展『對外支付大額費用』的調查案件為例,

中國大陸稅務總局針對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付

不合理費用的現象進行了調查,並於2015年3月

發佈了第16號公告《關於企業向境外關聯方支

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中國大

陸規定企業對境外關聯方支付下列三種費用,

不得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 企業向未履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

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

• 企業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不能為企業帶來直接

或者間接經濟利益的勞務活動,因而支付的費

用;

• 企業向僅擁有無形資產法律所有權而未對其價

值創造做出貢獻的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因此台商企業對境外關聯方支付商標權、技術

權利金或是服務費等,尤其是在支付予第三地

公司,或將商標權利登記在第三地公司的情況

下,需要重新思考其可行性,並在考慮定價的

合理性前,還應先行評估支付此類費用的經濟

實質。

集團性跨國企業的新課題—BEPS

由於國際避稅主要是利用各國稅制的差異而進

行,因此反避稅活動必然也需要經由國際間的

合作才能取得成果。近年來中國大陸積極透過

國際合作一同應對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簡稱BEPS)問題,目

前正著手擬定相關法令和監管制度以確認跨國

組織與交易訂價的公平性。中國大陸提出了以

下三方面特殊反避稅觀點:

(一)地域特定優勢的主張

過去20多年來,中國大陸具備吸引外國投資

的諸多優勢,具體說就是中國的地域特定優勢

(Location Specific Advantage),其一是成本優勢,

也可稱為選址節約(Location Savings),中國大陸

在這方面的優勢包括:豐富資源、人工工資與

環境保護成本均較低。其二為市場優勢,也可

稱為市場溢價(Market Premium),這是指中國大

陸擁有全球最大和最有潛力的消費市場,跨國

公司在中國大陸市場可能得因地域優勢產生的

超額利潤。中國大陸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上開優

勢,惟並未獲得應有的稅收回報,該主張對於

台商進行兩岸交易流程之轉讓定價測試驗證,

產生相當大的影響與衝擊。

Source: Xinhua News Agency (March 2015)

反避稅

(特別納稅調整)

轉讓

定價

一般

反避稅

資本

弱化

受控外國交易

成本分攤協議

預約定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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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

勤業眾信通訊

(二)增加無形資產的重視

跨國公司利用中國大陸人才與資源的優勢開展研

發活動,為集團創造出智慧產權,當中國大陸企

業需要使用這些智慧產權時,要向跨國公司支

付特許權使用費,這也是跨國公司轉移利潤和避

稅的方式。此外,跨國公司在中國大陸形成的行

銷性無形資產(Marketing Intangibles)也應給予高

度重視,跨國公司在中國大陸從事的大量市場推

廣、廣告和行銷等活動,開發針對中國本地市場

的子品牌,或發展獨立於境外關聯方的行銷管道

和重大關鍵客戶關係等,實質上形成了有價值的

本地行銷性無形資產。儘管2號文中規定了無形

資產的概念範圍及交易的可比性分析,惟該規定

仍太過原則性和框架性,未能證實反映其特有無

形資產價值之獲利評估,在因應BEPS行動計畫,

預計未來可能朝向以利潤分割法衡量中國大陸企

業對於集團供應鏈的貢獻。

(三)十五項不被接受項目

中國國家稅務機關為了積極參與行動計劃,將以

稅收與實質的一致性作為依歸,並通過完善國內

稅法體系和訊息交換機制,發現隱匿的海外收入

和資產,中國大陸對內發佈十五項不被接受的行

為,做為中國稅務機關查稅的工作重點。由十五

項不被接受的行為中可以發現,中國大陸將加大

對於企業利潤配比之合規性調查,除了了解企業

實際之營運活動外,對於費用認列支付、虧損之

承擔、高科技企業之利潤要求與無形資產的定價

都會更加重視,並走向提高調查層級,利用與其

他國家交換情報、與外資企業的海外總部建立溝

通管道等手段強化國際稅收管理及監督。

從上面說明中可知,BEPS為跨國反避稅提供了新

的概念與規範框架,集團性跨國企業無可避免地

將面臨一波新的挑戰。此外,稅務機關為了掌握

跨國企業交易事實以及外國關聯企業營運資訊狀

況,對於BEPS第13項行動計劃中提出之「核心文

件」、「國別報告」及「當地報告」三層架構報

告,中國大陸已積極表態將予推廣,預計未來集

團的營業情況、獲利水準及成本將會全部揭露,

也會加重企業的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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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通訊

境外間接轉讓中國大陸企業股權最新規範

台商企業進行境外組織架構重組,59與698這兩

號文件大家必定耳熟能詳,在境外間接轉讓中國

大陸企業股權,轉讓方負有申報義務的規定即是

出自698號文,但該規定較為籠統,許多細節沒

有詳細的規範,缺乏執行上的指引。

2015年2月中國大陸稅務總局正式發佈7號公

告,同時廢止698號文中關於間接轉讓中國大陸

企業股權的規定。7號公告的發佈,目的在於防

止境外投資人濫用公司組織形式與避稅港進行

避稅,屬於一般反避稅的管理範疇。7號公告重

新針對間接轉讓中國企業股權的適用範圍、安

全港規則、合理商業目的判定要素、交易報告

要求及扣繳、納稅義務等做出更明確的規定,

對於已完成交易但尚未作出稅務處理,或正在

進行的間接股權轉讓,交易雙方應深入了解7

號公告的內容,並分析對交易的影響,以求正

確、合規的進行處理。

面對中國大陸日益完善的反避稅網絡,

台商企業應正面因應

中國大陸近年對於反避稅的法令制訂與徵管力道

不斷完善與增強,面對這一波接一波的新挑戰,

台商企業應從瞭解、檢視、調整、行動與監督等

五個方面著手。

瞭解 - 不只要瞭解並掌握最新的反避稅法令,當

中國大陸主管機關開始用一連串行動來表示他的

認真態度時,更重要的是瞭解中國大陸嚴徵管的

決心。

檢視 - 在知道了中國大陸反避稅的管理範疇後,

請檢視集團整體交易流程,辨認出可能涉及中

國大陸企業反避稅規範的交易,並評估其合規

(理)性與整體影響。

調整 - 針對存在合規(理)性疑義的交易思考改

善方法,並制訂調整計畫。

行動 - 落實改善方法與調整計畫,由於很多交易

的調整不是一蹴可幾的,在沒有急迫性改善需求

的情況下,可能必須思考分期行動方案。

監督 - 除了監督行動方案的落實外,還應更進一

步針對既有的交易持續監控,因為反避稅管理

是動態性的,且新規不斷發佈,為了能即時掌

握反避稅的遵循情況,集團應有專責人員負責

此項工作。

企業的發展需要與時俱進,當反避稅成為國際稅

收徵管的潮流趨勢時,任何跨國企業都無法迴避

此一挑戰,古諺云『順勢者昌』,在這波反避稅

風潮襲來的當下,希望企業管理者都能好好審視

集團現有情況比較未來主管機關之要求,儘快爭

取時效進行逐步調整,以降低可能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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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通訊

勤業眾信消費產業負責人柯志賢會計師

前言

勤業眾信(Deloitte)近期發佈「2015年全球消費產

品力量調查及分析報告(Global Powers of Consumer

Products 2015)」(註)。此份年度報告內容包含全

球經濟展望、連結消費者互動網絡的重要性、

全球Top 250消費產品業者排名,以及消費產品

業併購交易分析。觀察Top250業者銷售表現,

前四分之三的Top250消費產品企業在2013年取

得銷售增長,有一半(125家)公司在2013年取

得比2012年較快的成長速度。綜觀兩岸三地,

本次有4家台灣企業榜上有名,其中以「華碩電

腦」排名49,為最高名次,其餘依次為「統一企

業」(排名53)、「宏碁」(排名65)、「正新橡膠」

(排名166)。中國則有16家,而香港有5家上榜。

2008~2013年,消費產業前50名成長最快速的業

者年複合成長率達19.3%,有一半以上來自新興

國家,6年來每年皆有19%的成長,成為市場新

動能。

一、消費產品業者面對的全球經濟展望

(一)消費產品業者面對的全球經濟議題

1.油價下跌

2014上半年開始,石油價格下跌幅度已超過50%,

造成油價下跌的原因來自於全球石油需求減少,以

及美國、加拿大、伊拉克、利比亞等國家石油產量

大幅增加。油價下跌對全球經濟造成巨大衝擊,特

別是美國、歐洲與日本等發達市場,造成了通貨膨

脹壓力。除此之外,對俄國、伊朗、委內瑞拉以及

奈及利亞等石油輸出國造成嚴重損害。最重要的是

它促使美元價值大幅上升。

2.美元升值

2014至2015年初,美元大幅升值,其因素包含

油價下跌、美國經濟快速成長、預期美元利率

上漲、以及他國衰退的經濟成長與激進的貨幣政

策,如歐洲、中國、日本。貨幣升值有許多影

響,第一,透過降低進口價格以抑制美國通貨膨

脹;第二,貨幣升值造成其他國家通貨膨脹;第

三,貨幣升值對於以擁有美元計價為債務的新興

國家企業體而言是棘手的議題,這些債務在過去

七年內已增長四倍。

(二)世界主要經濟體對消費產業的影響

1. 中國

中國經濟成長趨緩,在2014年僅成長了7.4%,為

1990年以來的歷史新低。中國政府預期今年將只

有7%的成長。造成中國經濟成長減速原因,包含

中國在歐美的出口市場已非同昔日,加上中國薪

資水準與貨幣價值逐年升高,進而減弱中國的出

口競爭力,部分製造業已移出中國,基礎生產線

正從中國移至越南、印尼等地。再者,中國政府

已開始抑制影子銀行系統的成長。同時也嘗試透

過貨幣寬鬆政策活絡更多傳統信貸活動,而利率

和存款準備金比率皆已逐年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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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球消費產品力量調查報告Global Powers of Consumer Products 2015

柯志賢消費產業負責人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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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通訊

2. 美國

2015年是美國10年來經濟持續加速成長最快的一

年。部分原因來自於油價劇跌,通貨膨脹持續維

持在美聯儲(Fed)2%的目標之下。以此推論,

聯邦政府預計至2015年底將執行8年來第一次短

期利率的提升。長期來看,美國面臨人口結構問

題,政府已透過鼓勵移民、提高平均退休年齡、

增加稅收以挹注資金至政府扶持老年人等相關計

劃,試圖解決並創造國民退休生活儲蓄等問題。

3. 歐洲

歐元區經濟疲弱不堪,歐元仍持續貶值。雖然經

濟現況堪憂,仍有些經濟復甦的早期徵兆,包含

就業市場成長、零售業銷售提高、製造業成長、

以及信貸市場的局部狀況改善。為因應信貸市場

的問題,歐洲中央銀行(ECB)近來實施相當激

進的貨幣政策,然而單靠量化寬鬆政策並不足以

支持健全的成長。歐洲仍需致力於更簡化的財政

政策、重要會員國的經濟重建、以及加速整合歐

元區的財政政策。

4. 日本

2014年進入衰退期,日本政府隨即大幅提高賦

稅,導致消費者支出與商業投資縮減。日本首相

安倍晉三提出之「安倍經濟學」,包含高勞動力

市場自由、放寬產品市場管制、提高貿易自由、

改革公司治理政策,以及推動女性勞動力參與政

策,以上政策若能付諸實現,對商業生產力將有

正面的影響,進而提高投資人信心,吸引更多投

資進駐。

5. 新興市場

受到中國經濟趨緩、急遽下滑的商品價格市場、國

內市場疲軟以及社會動盪等因素影響,新興國家(巴

西,印度,俄羅斯,以及非洲)經濟成長亦趨緩。然而,

南非以其擁有高度發展的商業環境,仍持續扮演非

洲大陸主要商業和金融中心的重要角色。

二、2015年全球消費產品業趨勢 – 連結

消費者互動網絡

(一) 開啟與消費者對話平台:實現消費者參與承諾

相較於過去,消費產品企業與消費者的對話頻率

日益增加,消費產品業開始由供給轉由需求為

導向的態勢。以往的消費者只能購買有限的產

品組合,進行單向溝通,完全受市場行銷和廣告

商的掌控。如今個人消費者可先透過發想、尋找

需求或靈感,上網找尋目標產品,若無此需求,

亦能與具備該項設計能力的公司合作,創造出屬

於自己需求的產品。因此,企業面對日趨重要的

消費者參與型態商機,需投入長期的承諾和整個

公司的協同合作。隨著消費者預期不斷發展,公

司需管理多種消費者的接觸管道並與其維持互動

關係。為了進一步實現消費者參與承諾,企業需

將自身定位在對話的中心,較能成功與消費者溝

通。此定位模式將可能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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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故事

勤業眾信通訊

(二)結合社群力量與消費者共同創造品牌體驗話題

現今,許多得到授權的消費者,如:網路部落客、社群媒體,可大幅驅動消費市場成長,其推廣商品或

服務的行為加劇競爭並推動創新。同時,志同道合的消費者能相互比較經驗並促進集體聲音,成為消

費者市場的力量,甚至超越評論和建議之上,形成話題共同創造者。除此之外,業者也正在學習將個

人消費者以及社群的反饋納入企業價值鏈中。許多公司使用傳感器、數位資料以及智慧型手機與消費

者互動,進一步創新其產品和服務。例如:可口可樂採納客戶建議,發展互動式體驗行銷活動。

勤業眾信(Deloitte)全球消費產業團隊定義此種基於社群見解,而發展出的獨特消費產品創造概念為

「十億分之一(Billion-to-one)」現象,或「B2ONE」體驗。

商品或服務將以消費者體驗導入構思、設計、生產以及商業活動等階段。利用「B2ONE」體驗將促使

公司以多元方式改變其方法和流程:

以可口可樂推出第一支由用戶設計內容的電視廣告為例,這則廣告選擇在美國熱門選秀節目《美國偶

像》最後一集播出。此廣告內容特色為邀請青少年參與競賽,拍攝競賽短片「分享他們喝一口可樂的

感覺」。可口可樂公司從來自世界各地超過四百部短片中選擇四十部,做為最終廣告行銷內容。該活

動亦顯示出越來越多消費產品企業面臨如何將焦點投射至消費者,以共同創造產品和服務以及行銷傳

播與創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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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培養及維護品牌信任度為消費產品業者之競爭優勢

勤業眾信(Deloitte)全球消費產業團隊研究指出,消費者與產品或服務專家討論的次數,遠不及與其家

庭、朋友和其他消費者討論的次數。統計數據顯示,80%的消費者更傾向與可以保護其個資的企業購

買商品,72%的消費者則會避免購買無法保護其個資的企業產品,由此可見,信任是消費者購買行為

的重要驅動力。企業可以做什麼來培養信任度?最迅速的方式是,消費產品業者須依據消費者心態建

立更強的資訊隱私與安全慣例,內容包括:

三、全球前250大消費產品業者重點聚焦

本排名依據2013年銷售淨額(美元),背景資料財務關鍵指標如下,

-- 入選的每家企業年銷售額至少達30億美元,年複合成長率為

-- 產品總銷售淨額合計3.07兆美元

前十名的淨銷售額合計佔Top 250的近30%,其中韓國「Samsung」連續八年穩居龍頭寶座,第二及第

三分別由美國「蘋果(Apple)」和瑞士「雀巢(Nestle)」拿下。值得注意的是,「百事(PepsiCo)」超前「聯

合利華(Unilever)」來到第六名,而「LG」則超越「可口可樂」位居第八名。除此之外,全球最大的肉食

加工集團「JBS」首次擠進前十大消費產品業排名。

【表一】2013年世界Top 10消費產品業者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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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歐洲企業成長率與其他區域差距擴大,新興市場成長趨緩

2013年歐洲消費產品企業持續處於艱困階段,受到國內市場的疲軟,使營業額成長緩慢。

北美企業在2013年的複合銷售增長率仍維持平穩,複合淨利率呈現強健的12.6%,位居五大地理區域

之首。總體而言,受到日本同業的強勁增長所影響,總部設在亞洲/太平洋地區的企業,銷售額增長近

一倍,達到10.9%。另外新興市場中,特別是拉丁美洲和非洲/中東地區,成長亦趨緩,區域國家的複

合銷售成長狀況僅增加1.2%,較2012年下降4.0%。

【表二】2013年各國區域/國家表現

【圖一】各主要國家 / 區域營收成長與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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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品、飲料、菸草企業佔Top250一半以上,家居相關產品需求增加

2013年食品、飲料和煙草產品製造商的銷售額以4.2%的速度增長,較2012年的3.8%成長,並擁有

10.2%的複合淨利潤率。服裝及配件行業在2013年的綜合淨銷售額為6.8%,表現穩健。受到市場精緻

化分類的推動下,個人護理與家居產品企業仍維持高利潤,享有10.5%的複合淨利潤率。

【圖二】2013年各消費產品類別營收成長與獲利

【表三】2013年各消費產品類別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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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上榜龍頭業者來自於亞洲,中國企業嶄露頭角

本次共9家企業首次入榜Top250,其中5家為中國業者。新上榜之冠為中國美的集團;其餘分別為全球

最大的豬肉公司,總部設在香港的「WH集團」,在中國、美國與歐洲主要市場位居龍頭地位;中國

珠寶企業「老鳳祥」;中國的冰箱、冰櫃、空調和其他家用電器製造商「HisenseKelon電器股份有限公

司」,「青島海信空調有限公司(海信集團)」是該公司的最大股東;以及中國的消費電子產品和家

用電器製造商「康佳集團(Konka Group)」。

七、Top50高成長之冠為歐美企業,總部大多設立於新興市場

2008年至2013年,前50間高成長消費產品製造商擁有19.3%複合成長率,成長速度為前250大企業的

三倍以上。「綠山咖啡烘焙公司」,以54.2%的五年複合年均成長率穩坐冠軍寶座。「Boparan控股有

限公司(又名二姐妹食品集團)」主要透過收購促進成長,位居Top50高成長企業的第二名。大多數

Top50高成長公司的總部皆設在新興市場。

【表四】2013年Top 250新上榜業者排名表

【表五】2013年高成長50家業者Top 10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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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消費產品行業巨頭的重組,推動頻繁的併購活動

受到全球經濟衰退影響,許多業者重新評估企業的策略定位,以求創造永續獲利和持續成長。消費產

品業兩大巨頭,聯合利華和寶僑認為若企業更具核心目標、鎖定引領市場的成長型產品類別,將能發

展更快、創造更多的價值並且降低產品複雜性。

2014年最大的一筆交易為「日本三得利控股公司」收購烈酒製造商「金賓(Bean)」,總價值達154億

美元。該年第二大交易為「泰森食品(Tyson Foods)」以84億美金購買「Hillshire」品牌。另外兩筆交易

之價值超過50億美元:「微軟」以72億美金收購「諾基亞」的設備和服務業務(手機),以及「安

海斯-布希英博(Anheuser-Busch InBev)」以62億美元自「KKR」和「Affinity Equity Partners」公司收購

「東方釀造廠(Oriental Brewery)」。

過去兩年,憑藉良好的融資環境,併購活動正逐漸加快。由最近併購活動顯示,越來越多的消費產

品業者已由過去追求產品多樣化、擴大市場規模,轉由尋求主宰領先市場地位以及訂定符合企業合

適發展規模等重點策略。成熟穩定的消費產品行業,如煙草、飲料、家電和寵物食品公司正以更集

中且精簡的模式加速企業重組。

• 飲料行業渴望高成長

除了某些特定飲料產品類別,已開發市場的酒精和軟性飲料行業的高成長率前景有限。隨著新興經

濟體的蓬勃發展,其消費市場已成為飲料業者顯著的成長動能,全球飲料市場中尤以釀酒商和烈酒

業者渴望有進一步的收購重組機會。

• 大型食品企業吞併寵物食品品牌

較易與經濟蕭條相抗衡的寵物食品市場,是食品產業中成長最快的產品類別之一。由於現代人對於

寵物健康和營養越來越重視,在日漸增加的產品需求下將促進市場成長。許多大型食品公司已開始

關注此成長現象,並開始評估吞併寵物食品品牌的策略性計畫。

【表六】2014年Top10消費產品業收購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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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電製造商吸收競爭者

家電製造商在經歷1980年代的整併重組後,近期再次尋求透過收購的方式增加市場份額和擴大全球

企業版圖。此較大規模的收購活動,也顯示出業界有了較高水準的研發投資動作,對於競爭激烈的

家電產品業而言是重要的指標趨勢。

• 煙草行業再現交易活動

儘管電子捲煙市場成長促使煙草產業過去三年來頻繁的併購活動,傳統香煙市場萎縮仍迫使大型煙

草公司擴展其他區域之銷售業務以應付成長衰退。為了彌補已開發國家市場銷售的萎縮,企業持續

收購全球各地的小型區域捲菸製造商以及經銷商。

展望未來,預計消費產品企業將持續透過收購和整併,簡化並集中產品組合,使組織更加靈活,持

續推動潛在成長,以達到建立或強化核心產品的領先地位,特別針對高檔品牌;拓展相鄰的產品類

別;拓展至快速成長的區域市場;保障已開發市場中的既定品牌形象;快速掌握高成長的新興市場

趨勢;透過整合,創造規模經濟,降低成本。

九、結語

消費產品企業擁有巨大的契機,利用自身的產品與服務,吸引消費者一同扮演創造以及領導社群話

題等角色。同時,業者應加強品牌訊息一致性、與消費者建立合作默契,並取得其對品牌之信任。

隨著消費型態轉變,企業應開始思考如何以永續發展、長遠佈局等經營策略,調整企業內部各部門

的職能,以達到順應市場改變潮流,得以掌握成功關鍵因子,取得消費產品市場領先商機。

十、附件

• 2015年台灣、中國與香港Top250入榜企業

台灣4家 中國16家 香港5家

排名 企業 排名 企業 排名 聯想集團

49 華碩電腦 19 海爾集團 12 萬洲國際

53 統一企業 34 美的集團 71 內蒙古蒙牛乳業

65 宏碁 37 珠海格力電器 112 創維集團

166 正新橡膠 57 TCL集團 143 創科實業有限公司

64 杭州娃哈哈集團 174 百麗國際控股公司

75 康師傅

85 四川長虹電器

102 內蒙古伊利集團

147 貴州茅臺酒

165 上海老鳳祥

176 海信集團

180 青島啤酒

193 宜賓五糧液集團

197 中國旺旺控股

209 海信科龍電器

235 康佳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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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編輯:勤業眾信客戶、產業與市場策略 �温琇雅

〈註:原文由德勤全球(Deloitte Global)消費產業研究團隊編製〉

Contacts

消費產業負責人 柯志賢會計師

[email protected] (02)25459988 #5515

消費產業專案負責人 温琇雅

[email protected] (02)25459988 #2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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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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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金蘭稅務部會計師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由於世界各國之稅制存有差異,跨國企業集團常

可利用各國間稅務規定的差異,來進行稅務規劃

以降低稅負,然而,因稅基侵蝕情形日益嚴重,

引發關注,故OECD於2014年9月發布BEPS第2項行

動方案「消除混合錯配安排之影響」報告,該報

告中彙總列示了跨國企業集團用以降低稅負的各

種混合錯配安排態樣,並進而提出國內法修正建

議以及針對租稅協定相關議題之建議,以期消除

混合錯配安排所導致之稅基侵蝕影響。

首先,什麼是「混合錯配安排」呢? 混合錯配安

排是指,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管轄地)對

於一個體或工具的不同稅務處理規定,用以創造

出「租稅錯配」而降低整體稅負結果的安排。

那麼,什麼又是「租稅錯配」呢? 租稅錯配通

常有幾種態樣: 其一是針對一筆支付,一方可

列報損費扣除,相對方卻不計入所得課稅,

這種錯配態樣在第2項行動方案中簡稱為D/NI

(Deduction/ No Inclusion);另一種則是針對一筆

支付,一方可列報損費扣除,他方也可以列報

扣除的雙重扣除結果,這種錯配態樣在第2項行

動方案中簡稱為DD (Double Deduction)。

此外,造成混合錯配租稅結果的安排通常須涉及

「混合個體」或「混合金融工具」。混合個體是

指一個體在某國稅法下被當作透明個體(即導管或

被看穿的個體)、但在他國稅法下卻又被當作不

透明個體(即課稅個體),使得一筆支付在兩個國

家有不同的稅務處理結果,而產生前述D/NI或DD

的錯配結果。混合金融工具則是廣泛的指某一金

融工具的跨境支付,兩個國家對其租稅看法及處

理有所不同,而產生租稅錯配的結果,即屬之,

舉例來說: 當一金融工具在A國(資金需求方所在

國)稅法上被視為負債,故資金之代價作為利息處

理、但在B國(資金提供方所在國)卻視為股利時,

該金融工具即為混合金融工具;另一種混合金融

工具情形則可能是,針對某一交易是否造成標的

物所有權之轉讓,交易雙方國的稅法有不一致的

看法,此種情形常見於附條件交易,例如就一個

附買回交易,倘一方國家的稅法認為本國個體因

該交易而取得所有權(類似買賣斷觀點)、他方國

的稅法則認為對方並未因該交易而取得所有權(類

似融資說觀點),此種混合轉讓亦屬於混合金融工

具的一種情形。

該行動方案中列示了諸多混合錯配安排態樣,

並針對各種情形提出國內法應如何修正以為因

應之建議。例如上述曾提及的,某一金融工具

在一國被視為負債、但在對方國被視為權益,

因此其衍生之支付在一國被視為利息、但在對

方國被視為股利,而造成一方可於報稅時作為

利息支出減除,他方卻因為股利相關免稅規定

機制,而不計入所得課稅之錯配結果,本行動

方案便建議在該種情形下,為了消除混合錯配

結果,國內法的修正原則應為:主要原則為支

付方國家應否准扣除;如於支付方國未採取消

除錯配的措施,則收取方國家應要求其計入一

般課稅所得。除此之外,為利各位讀者多加了

解,謹再就該行動方案報告中分別擷取造成D/NI

及DD之混合錯配安排態樣各一,並說明其建議

認識BEPS 第2項行動方案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袁金蘭會計師、李惠先副總經理

BEPS深入解析 - 國內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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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修法原則如下,供各位參考:

B公司為混合個體--在A國被視為透明個體,因此

認為該借貸及利息不存在;但在B國被視為不透

明個體,故認為該借貸及利息存在,並與其子公

司合併申報。

因此該利息在A國不計入所得課稅,在B國卻可於

稅上列報扣除,造成D/NI之錯配結果。

該行動方案針對此情形之國內法修正建議為:

主要原則為支付方國家(即上例中之B國)應否准扣

除;如於支付方國未採取消除錯配的措施,則次

要原則為,收取方國家應要求其計入一般課稅所

得。此外,倘若一筆支付於兩個國家都計入為應

稅收入,則在重複計列應稅收入之金額範圍內可

允許支付方作為費用減除,因為該等減除並不會

產生錯配結果。

B公司同時是A國與B國之居住者公司(當兩國稅法

係以不同標準來認定居住者公司時,即有可能發

生此情形),且在A國,AB兩公司係合併申報,在

B國,B公司係與其子公司合併申報,導致B公司

支付與銀行之同一筆利息支出,在A國與B國報稅

時都列報為費用而扣減課稅所得。

該行動方案針對此情形之國內法修正建議原則

為:

僅採用主要規則,即於居住者國家(即上例中之A

國和B國)均只可用以扣減重覆計列應稅所得之收

入,超過部份不能扣除。此係由於當B公司同時

為A國及B國居住者公司的情況下,可能有某些收

入係同時被A國及B國納入應稅收入,則在該部

份範圍內,允許列報費用雖造成在兩國的重複減

除,但因係減除被兩國家重覆納入應稅所得之收

入,故並未造成錯配結果。

A公司

A國

B國 B公司

B之子公司

合併申報

貸款

利息

A公司

A國

B國 B公司

B公司之子公司

銀行

合併申報

貸款

利息

合併申報

A公司

A國

B國 B公司

B之子公司

合併申報

貸款

利息

A公司

A國

B國 B公司

B公司之子公司

銀行

合併申報

貸款

利息

合併申報

態樣一: 利用透明/不透明之混合個體造成D/NI錯配 態樣二: 利用雙重居住者之混合個體造成DD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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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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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行動方案報告針對各種所列示之混合錯配情形

提出國內法之設計建議與因應規則,該行動方案

建議之主要規則,通常是否准支付方列報扣除,

次要 (防禦性 )規則才是要求收取方須計入其所

得,且大多係針對關係企業、同一控制集團、以

及刻意安排的情況,始為建議規則之適用範圍。

除此之外,該行動方案亦針對租稅協定如何修

訂,可有助於消除混合錯配結果,提出建議,惟

其認為光靠租稅協定之修正並無法有效解決混合

錯配的問題,因為跨國企業集團即使在不依賴或

適用租稅協定的情況下,仍可透過刻意之安排而

創造出混合錯配情形來降低稅負,因此國內法的

設計與修訂實屬重要。

我國財政部針對前述BEPS第2項行動方案,已積

極研究,並於今年三月底召開研討會,聽取各界

意見,以作為進一步研議國內法修法之參考。該

次研討會之內容,主要係聽取各界對於我國採行

BEPS第2項行動方案之國內法修訂建議、暨相關

資訊揭露要求之可能性。與會之學者專家多認為

我國應密切觀察世界各國參與第2項行動方案之

具體修法情形及實施方式,以作為我國法令修正

方向之參考。因此,我國稅務法規是否因應BEPS

第2項行動方案而進行修正暨其修正方向,尚有

待財政部進一步研議,然而,由於防止刻意租稅

規劃所造成之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避免稅務優

惠濫用等,本為BEPS所有行動方案之基本精神,

預計世界各國之稅務法規、租稅協定、資訊交換

等機制,亦將呼應此基本精神及OECD行動方案

之建議予以調整,建議納稅義務人除密切觀望我

國法令之修正外,宜適時檢視集團架構、交易及

相關稅負處理及安排,以為必要之因應並降低租

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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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EPS第12項行動方案(要求納稅義務

人揭露積極性租稅規劃)強制揭露規定討

論稿

本次第12項行動方案討論稿(Discussion Draft)

訂立3大目標:

1.對各國在國內法中加入強制揭露規定提出具體

建議。

2.研究如何通過調整各國強制揭露規定,使其適

用於跨國稅務規劃方案。

3.針對跨國稅務規劃方案設計與實施加強版的

資訊分享機制 1(design and establish enhanced

models of information sharing for international

tax schemes)。

與此行動方案相關消息,澳大利亞政府預計在

2015年末揭露企業稅務資訊,主要係針對銷

售金額超過1億澳幣 (約新台幣23億元 )之大型

公司。然澳洲政府另考慮豁免私人企業的揭露

要求,其背後原因是擔心企業主資訊一旦被揭

露,將會造成企業主本身安全性的問題。

二、OECD舉行公眾研討會-移轉訂價相

關訊息

OECD近期在巴黎舉行了移轉訂價公眾研討會,

茲分別說明重點如下:

1.不易評價之無形資產

前次討論稿提到,關於不易評價之無形資產,

稅務機關應在移轉完成年度後,針對該無形資

產之實際經營結果(ex post evidence/事後證據),

對該交易進行查核(“事後查核")。企業代表對

此建議在事後查核方面可以增設例外情況以避

免受到不同稅務機關解釋分歧的影響。OECD表

示有意使用80-120之客觀性規則,所謂80-120之

客觀性規則係指對於事後查核提供例外情形,

假使實際經營結果與預期當時結果的差距小於

80%或大於120%就要進行相關調整。

2.成本分攤協議

前次討論稿指出在某種情形下 (例如同時包含

低增值服務與高增值服務時 ),使用成本來衡

量貢獻可能會造成不公平結果,建議不再採用

以成本(Cost)衡量而是根據價值(Value)來衡量貢

獻。企業代表認為使用價值衡量與交易原則相

衝突,因為目前與第三方的成本分攤安排中,

貢獻度均係以成本衡量。另一方面,稅務機關

代表認為為避免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目的,使

用價值衡量是必要的,尤其對於無形資產的開

發,目前尚無明確共識。

國際動態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張宗銘會計師、周宗慶協理

BEPS深入解析 - 國際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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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宗銘稅務部會計師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資料來源:

1.Dbriefs 微播(2015/04/28)

2.OECD Discussion Draft 《Mandatory Disclosure Rules》

Contacts

1加強版資訊分享機制的設計需要綜合考慮其他行動方案中涉及稅務機關之間資訊共享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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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面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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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風險的控制和經濟能力測試6步驟

OECD官員表示將會設置6步驟來適用對風險的控

制和經濟能力測試,茲分別說明6步驟程序如下:

(1)辨別經濟上的重大風險;

(2)決定這些風險在合約上係如何分配;

(3)對參與方的行為進行功能風險分析;

(4)做出二項決定,首先各方行為與合約條款是

否一致,特別是被合約分配風險的一方(a party

which was contractually allocated a risk;即風險

接受者 )是否實施風險控制。其次,風險接受者

是否有經濟能力承擔此風險;

(5)如果風險接受者沒有實施風險控制或沒有經

濟能力承擔此風險,那麼該風險將被分配至集

團中擁有最高控制該風險能力並有經濟能力承

擔該風險之實體;

(6)確定風險分配的訂價。

資料來源:

Dbriefs 微播(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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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面面觀

勤業眾信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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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光宇稅務部營運長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泰國

公布七年投資策略促進方案

泰國投資促進委員會(T h a i l a n d B o a rd o f

Investment)於2014年11月25日通過「七年投資

策略促進方案(2015-2021)」,該方案於2015年1

月1日生效實施。

新方案著重提供租稅優惠予對社會整體或環境

有正面貢獻的投資項目。此策略方案主要目的

在於提升國家競爭力及持續經濟成長動能,並

鼓勵那些具有附加價值之境內外投資。

投資策略促進方案將能支持數位經濟發展並充

分利用當地資源的高科技、創意及服務產業列

為優先獎勵對象。適格投資項目之租稅優惠主

要分為兩大類:

• A類: 適格之投資項目將享有企業所得稅之減免

優惠。

• B類: 適格之投資項目將享有非稅負優惠及某些

特定項目之稅負優惠。(此類投資項目為雖然未

採用高科技,但於整體製造供應鏈中仍有其重

要性。)

A類及B類之詳細項目尚未公布。

紐西蘭

制定打擊全球避稅時程表

2014年10月28日紐西蘭稅務部長 ( Revenue

Minister)宣布該國參與全球資訊自動交換之時

間表,以打擊跨國企業避稅行為。此項措施

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行動方案之一

部分,並遵循G20各國財長簽署之標準稅務資

訊自動交換協議(standard automatic exchange

agreement)。在此之前,紐西蘭及所有經濟合作

暨發展組織(OECD)會員國,已發表聲明支持此方

案之推動。

資訊自動交換涉及各國間大量納稅義務人資訊

定期且有系統之傳送,無論該資訊是投資報酬

或資本,甚至是過去稅捐稽徵機關未能察覺之

不合規行為等,該機制將能即時提供相關規避

稅負等不合規事件之訊息。

稅務資訊自動交換標準要求各國政府自其金融

機構獲取詳細的帳戶資訊,並每年度與其他司

法轄區自動交換該資訊。該標準規定了金融機

構需每年度向各國政府報告之金融帳戶資訊

(包括帳戶餘額、利息、股利、以及出售金融

資產價金),並包含個人戶和法人戶(包括信

託和基金會帳戶)。此外該標準還規定了需進

行交換之金融帳戶資訊、需申報之金融機構、

需納入申報之帳戶及納稅義務人類型,以及各

金融機構需遵守之盡職調查程序。

泰國 / 紐西蘭 / 香港 / 巴西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陳光宇營運長、洪于婷協理

跨國稅務新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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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面面觀

勤業眾信通訊

目前G20集團輪值主席國澳大利亞業已宣布其

施行時間表自2014年9月開始,而紐西蘭則打算

追隨澳大利亞之腳步調整其時間表。因此,自

願遵循之金融機構將自2017年1月1日開始執行

前述規範,其餘則強制於2018年1月1日開始實

施。首次向紐西蘭稅務機關申報將自2019年1月

1日開始。自2019年9月開始,紐西蘭稅務機關

將率先與租稅協定締約國開始交換稅務資訊。

香港

稅務上訴委員會公布有關董事酬勞來源之案例

近期香港稅務上訴委員會(Board of Review)在其

公布之案例中,將納稅義務人取自於香港交易

所掛牌上市之外國投資控股公司之董事酬勞,

認定為香港來源所得,須課徵香港所得稅。

背景

取得香港公司所發放之董事酬勞是否需課徵香

港薪俸稅,係由董事酬勞給付方是否為香港居

住者身分來判定。香港稅務局(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通常係依據判例法原則來檢視「集

中管理及控制」(centr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

之實際所在地,以決定給付方之居住者身分。

一般而言,董事會召開地點通常會被視為公司

集中管理及控制所在地之重要因素。然而,香

港稅務上訴委員會在先前判例指出來源所得應

依照事實判斷,而不應透過單一因素決定 (例

如:採用董事會會議地點作為唯一依據)。

本案公司之董事會會議多數係透過視訊方式召

開,因此納稅義務人認為此舉將無法明確認定

董事會會議地點,進而提出以下論點證明該公

司之集中管理及控制地點位於香港境外:

1.該公司成立宗旨係為投資中國大陸子公司;

2.該公司多數董事為中國大陸居住者,且

3.該公司之總部係位於中國大陸。

因此,納稅義務人主張該公司並非為香港居住

者公司,而其董事酬勞則非為香港來源所得,

不應課徵香港所得稅。

香港稅務上訴委員會之決議

上述納稅義務人之主張遭到香港稅務上訴委員會

駁回,香港稅務上訴委員會同時裁定無論本案之

公司是否為他國居住者公司,皆應被視為香港居

住者。是故,該公司給付予納稅義務人之董事酬

勞應為香港來源所得,故應於香港納稅。

香港稅務上訴委員會認為在現今社會中,公司

進行相當多樣化之活動,非可由單一要件決定

其居住者之身份。本案之董事會召開地點並非

可判定公司管理及控制功能是否位於中國之主

要因素。除了董事會召開地點,判定該公司為

香港居住者公司係需同時考慮以下因素:

1.該公司藉由維持香港上市公司身份以便向香港

銀行或金融機構進行融資;

2.該公司維持其主要營運場所及公司註冊地址於

香港;

3.部分董事會議及委員會議於香港召開;

4.該公司於香港聘雇員工,並開立銀行帳戶。

評論

在決定何地為公司集中管理及控制處所(亦即董

事酬勞所得來源地)時,需綜合考量所有與董事

酬勞給付之相關事實,而相關判斷因素之比重

將因案件而異。於決定非貿易公司(如本案中之

控股公司)之集中管理及控制地點時,公司營業

活動本質將會是相對重要之考量因素。

本案亦闡述公司集中管理及控制地點之認定,

可能發生類似個人同時被不同國家分別認定為

其居住者之情況,且實務上相關收入認定亦有

相當困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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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面面觀

勤業眾信通訊

巴西

調降納入避稅天堂國家名單之所得稅率門檻

巴西稅務當局於 2 0 1 4年 1 2月 1日公布條例

488/2014,將需被納入低稅率國家 (Low-Tax

Jurisdiction)或優惠稅制國家(Privileged Tax Regime

Jurisdiction)名單中所規定之所得稅率門檻由20%

調降至17%。所得稅率乃用以判斷一個國家是否

應被歸類為低稅率或具有優惠稅制之國家。倘

名列前述低稅率或具有優惠稅制國家名單中,

則巴西扣繳義務人在給付境外費用予上述名單

所列之國家時,將適用較高之扣繳率。此外,

列於前述國家之企業將自動適用巴西移轉訂價

與資本弱化之規定。

低稅率國家(或稱黑名單國家)係指該國家或地區

本身不課徵所得稅或其所得稅率低於17%(先前

為20%),抑或無法取得公司組織架構資訊或所

得受益人身分資訊。

優惠稅制國家(或稱灰名單國家)乃為一國家或地

區具備以下一個或多個特色: (1) 本身不針對所

得課稅(境內或境外來源所得),或其所得稅率低

於17%(先前為20%);(2) 提供稅務優惠予非稅

務居民之法人或個人,而不要求其須於該國境

內從事實質經濟活動;(3) 無法取得公司組織架

構、資產、權利或經濟交易之所有權等資訊。

巴西移轉訂價相關法規、資本弱化規定、有

關非居民之資本利得、利息、權利金、支付

境外服務費及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等規定皆針對位於低稅率國家或

優惠稅制國家之投資人而有所特殊之規範。然

而,CFC對於低稅率國家之定義(即所得稅率20%

之門檻)乃獨立立法,因此,前述條例488/2014

之公布施行並未能改變CFC針對低稅率國家之定

義。即便CFC法規允許巴西財政部可調整前述門

檻至不低於15%,目前並無跡象顯示巴西稅務當

局將針對CFC規範中所定義之所得稅率自20%調

整為17%。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第 1 , 0 3 7 / 2 0 1 0 解釋令

(Normative Ruling 1,037/2010)所列示之黑名單國

家及灰名單國家並未隨著條例488/2014之公布

而進行更新。巴西當局將待相關受惠於此次門

檻調降之國家自行採取行動,以透過適當外交

管道之方式要求巴西政府將其自上述黑/灰名單

中移除。

評論

低稅率國家及優惠稅制國家之定義乃為決定外

國企業在巴西進行交易時所需負擔巴西相關稅

負之重要考量因素。新頒布之較低所得稅率門

檻似放寬該規定之適用性,因而部分國家或地

區可望由先前名單中被移除。然而,截至巴西

當局採取實際行動並正式刪除部分國家或地區

前,前述所提之調降所得稅率門檻在稅務實務

上對於位於上述國家或地區中之企業於巴西進

行交易時並不產生實質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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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面面觀

勤業眾信通訊

稅務面面觀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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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哲莉稅務部會計師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概要

自2015年7月15日起,馬來西亞內政部將工作

居留准證重新分類,除調整現有第一類及第二

類外,另新增第三類規範基本工資較低之外籍

員工。

更新重點

政策實施後,新工作居留准證分類如下:

第一類

• 月基本工資達馬幣5,000元

• 僱傭契約期間至少24個月

第二類

• 月基本工資達馬幣5,000元

• 僱傭契約期間在24個月或以下

第三類

• 月基本工資達馬幣2,500元,但不超過馬幣

5,000元

• 僱傭契約期間在12個月或以下

然而,申請第三類工作居留准證之勞工,依規

定無法攜眷至馬來西亞或聘雇外籍幫傭。領有

第一類或第二類工作居留准證則未受此限。

其他需注意之事項:

• 若公司欲申請第三類工作居留准證,須先向

馬來西亞內政部取得未符合支付最低工資馬

幣5,000元之豁免核准,再向外籍雇員委員會

(Expatriate Committee;簡稱EC)遞交申請。

• 經相關批准機構及EC審核後,第三類工作居留

准證最多僅可更新兩次。

• 持有第三類工作居留准證之外籍人士仍須以

取得簽證(Visa with Reference)方可入境馬來

西亞。

勤業眾信觀點

馬來西亞內政部瞭解須引進外來人才以彌補部

分當地職缺。雖然工作居留准證之新分類可望

滿足雇主之需求,但仍取決於相關批准機構及

EC之審查及核准。

此外,馬來西亞內政部及EC考量為保障本地人

之工作機會,因此,申請時需提出聘僱外籍人

士之必要性及關連性以利獲准。

馬來西亞 - 新增第三類工作居留准證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 / 廖哲莉會計師、呂逸雯經理

跨國人力調派新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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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顧問服務

勤業眾信通訊

管理顧問服務

鄭興管理顧問執行副總經理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C

onsu

lting

接續上月談到汽車產業大數據的三項主題,本文

將另外針對另外三項主題進行闡述,分別如下:

四、透過數據分析提升廣告/行銷投資報酬率

五、透過數據分析降低供應鏈風險及刺激成長

六、透過品質預測分析,預先發現可能產生的

問題,以降低成本並提升品牌形象

四、透過數據分析提升廣告 / 行銷投資

報酬率

各汽車品牌間對於如何得到客戶注意已愈來愈

競爭,目前不僅各汽車廠牌間需要競爭,甚至

不同的交通工具間也產生競爭情況,因為越來

越多的人開始思考是否有購車需求。在考量客

戶潛在的行為模式之前,汽車製造商更重視如

何有效管理固定以及變動行銷費用、提高有意

願客戶之購買率以及目前還無法負擔購買汽車

但喜歡駕駛的客戶。若能降低1~2%的費用,效

果將等同或高於提升15億至30 億美元的毛利所

帶來效益。

劇烈的市場變遷增加汽車製造商規劃固定與變

動行銷預算的難度,外部市場的壓力來自於不

同汽車大廠、客戶族群以及獲利成長等;內部的

壓力則來自於隨著客戶愈來愈倚賴透過社群媒

體、網路以及通訊工具進行資訊收集,汽車製

造商亦重新思考透過銷售循環與客戶有更多接

觸,並透過建立品牌及加強客戶服務,提升品

牌形象並大幅降低客戶流失率,得以在眾多競

爭者中脫穎而出。

根據統計,全球汽車業變動行銷費用於2014年

已超過1,240億美元,且預期至2020年會有22%

以上的漲幅,同時,預估全球汽車製造商以及

各種媒體的廣告費用將達到500億美元的支出。

汽車業兩大主要費用要素:

1.固定行銷費用(Fixed marketing investment,

FMI),包括廣告等費用;

2.變動行銷費用(Variable marketing expenses,

VME),包括汽車融資、租賃等活動。

根據Deloitte經驗,行銷廣告分析(Marketing

Mix analytics, MMX)將能夠回答過去汽車製造商

所困惑的主要幾項問題,包括:

• VME模型中的相關參數如何篩選?

• 什麼樣的輸入參數可用來決定獎勵銷售計劃的

態樣及程度?

• 獎勵銷售計畫將如何設計以加強其他客戶需求

策略?

汽車產業大數據-如何利用數據分

析提供決策參考(下)

勤業眾信管理顧問公司鄭興執行副總經理、羅善明經理、戴為森資深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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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顧問服務

勤業眾信通訊

依據過去經驗,透過有效的獎勵銷售計畫,可

以讓製造商提升策略規劃並且提高VME的投資報

酬率,例如:提高銷售、降低每車銷售成本…

等,而MMX就是協助並衡量獎勵銷售計劃的一

大利器。

MMX透過量化的方式計算與銷售有關的所有

數據並透過長時間模擬以及導入,可以建立一

強而有力的情境分析規劃、預算最適化、預測

獲利成長,以及廣告行銷規劃等。MMX採用

的相關數據除了現有的行銷費用,更包括了總

體經濟相關資訊,如:天氣、經濟表現等,不

僅可測量廣告行銷的有效性亦可提供完整的行

銷規劃。

有效的管理行銷費用,進行細部各個面向對於

銷售的分析,除了費用管理目的外,更能夠合

理的分配於未來預算規劃。曾採行此種分析的

製造商,其產生的效益為提升62%~100%的營

收,以及提升15%行銷投資報酬率。

五、透過數據分析降低供應鏈風險及刺

激成長

隨著全球化趨勢、近期汽車業召回、自然災害

以及供應短缺等情況,汽車業的供應商風險管

理愈來愈被重視,使汽車製造商重視現有相關

數據並加以分析,以降低相似的供應鏈風險。

做的好的汽車製造商以及供應商將有更多競爭

優勢並持續成長;做的差的將可能面臨原料短

缺、政府審查,以致於錯失成長機會。

另外,在談到建立彈性的供應鏈管理架構之

前,更重要的是了解為何汽車製造商會持續出

現令人訝異的錯誤,Deloitte將原因歸納為以下

三點:

1.大多數的公司都未能明確定義供應鏈風險管

理的政策、管理和監督職責,各組織間並無

交流機會且高階管理階層缺乏明確的政策方

向,而員工缺乏處理複雜的風險議題的能力

及經驗。

2.對於組織第二層及以外的供應商的理解有限

3.供應鏈中的成員缺乏溝通及呈報流程,因此缺

乏早期發現潛在風險及主動管理風險的能力。

Deloitte 已輔導並協助全球數間汽車製造商及供

應商建置具風險彈性的供應鏈管理方法論及實

施方法,依據Deloitte經驗,需採全面、主動的

方式讓製造商可以快速地找出供應鏈循環中最

脆弱的地方。除此之外,具風險彈性的供應鏈

管理最佳實務可協助企業依據風險強度、脆弱

程度、嚴重度以統整主要風險,使管理者可透

過量化數據了解現有面臨危機的程度。

Deloitte 的進階供應鏈管理分析將提供一主動

管理模式,使製造商可即時反應產業的變化,

透過 多項驗證後之模型及數學,包含:迴歸

分析、隨機模型、線性以及非線性等分析方式

處理大量的數據。這些過去可能會被遺漏的資

訊,未來將可以建構成為有邏輯、有模式可循

之資訊。

進階供應鏈管理正在轉換全球汽車供應商過

去經營模式,數據資料由單一時點呈現,改

變為即時呈現模式,提供決策者更有效的資

訊,此外,「集中數據資料庫(centralized data

warehouse)」將於未來數年成為趨勢。

維持汽車製造商目前的複雜程度將使製造商及

供應商的風險提高,根據Deloitte針對採購主管

(Chief Procurement Officers,CPO)所做的調查

結果顯示,超過半數(57%)的CPO認為未來12個

月的供應鏈風險將因為自然及人為災害關係而

增高;此外,由於從低成本國家購入和外包業

務比例提高,使得過去12個月針對供應商保障

之風險也已增加。根據Deloitte研究結果,製造

商會因為供應鏈中斷損失大約10 億美元股東價

值,而製造商將持續承擔2%至2.5%的保固費用

支出和數不清的客戶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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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顧問服務

勤業眾信通訊

根據經驗顯示,汽車製造商透過多層供應商的

有效風險管理可大幅提升競爭優勢並提升獲

利,達到這些目標須利用製造商大量的資料並

應用進階供應鏈分析能力,同時達到降低供應

鏈風險並管理報酬風險。

六、透過品質預測分析,預先發現可能產

生的問題,以降低成本並提升品牌形象

品質管理對於製造商來說是相當具挑戰的,是

客戶滿意度以及成本控管的一體兩面。透過品

質預測分析,可以預先察覺並解決問題,因此

可同時達到客戶滿意以及成本控管之要求,品

質預測模型可用於原型建立、供應商最適化以

及召回管理,舉例說明,預測模型可以預測汽

車召回的可能及時間,並且同時預測客戶對於

召回後的反應及行為。

創新、多樣化及產品的複雜度提升了潛在產品缺

陷,Deloitte在美國和北美的汽車零件供應商高

階管理階層所做的最近一項調查顯示,60%的人

認為引進創新產品和新技術顯著增加了未來潛在

產品召回的機會,提高使用modular building box

systems以及在不同的產品線使用相似的零組件,

更是大幅提升召回事件的整體風險。

對於汽車製造商的好消息是,預測分析提供了一

解決方案。成熟的分析系統如今可以處理大量

數據,並提供各種分析方法,預先預測潛在的

故障,並開發出合適的維修方案,例如:預測模

型可以幫助確定在一段時間之內產品召回的可能

性,並預測客戶對於召回後的反應及行為。

根據模型內的所有參數,將可以在購買後立刻

被偵測,並且另可偵測在購買生命週期中的保

固維修時點。透過這些分析的結果,品質預測

分析對於設計汽車原型、供應鏈最適化以及召

回管理均為一大利器。

執行的方式包含透過語意分析、事件評估以及

卜瓦松回歸模型(Poisson Regressions),上述皆為

瞭解汽車品質、零件壽命並進行預測的方式,

目的在於可以改變召回管理之方式並大幅地節

省保固成本,進而提升客戶滿意度以及品牌形

象等無形資產。

結語

成功的數據分析須有以下幾項特徵:

• 數據可取得姓 – 內部數據須跨單位取得

• 數據透明度 – 現今最流行數據的自由交換

• 外部數據與內部數據整合 – 外部數據(例如:天

氣和社交媒體)將可以很容易地與內部數據結

合,並且能夠定期更新。

• 完整的向上呈報機制

• 完整的科技和基礎建設–數據的整合須有硬體

和軟體的有效支援。

• 數據視覺化–能夠有效率地察覺潛在問題的

主因。

透過上述及上月所說明的六項主題,汽車產業

應重新思考如何更有效地利用數據分析進行提

升廣告 /行銷投資報酬率、降低供應鏈風險及

刺激成長,以及透過品質預測分析,預先發

現可能產生的問題,以降低成本並提升品牌形

象,這些都將是在未來極為重要的轉型契機,

Deloitte近年來在全球已協助汽車產業公司執行

許多相關專案,透過數據分析的手法,讓數據

說話,並依此科學的方法輔佐各項決策判斷、

定義未來汽車產業的發展並提供精準洞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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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

勤業眾信通訊

〈公司治理〉

企業防弊 建立吹哨者機制

勤業眾信風險管理諮詢公司董事長,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陳清祥

陳清祥董事長勤業眾信風險管理諮詢公司

專家觀點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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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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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媒體報導舞弊掏空案件頻傳,某科技公司

成立「反貪小組」捉內鬼,並且祭出高額獎

金,希望透過員工、上下游供應商檢舉,遏止

層出不窮的弊案再發生。高層主管集體向供應

商索取回扣、主管盜賣成品、存貨被視為報廢

品高價低賣等等,都讓企業高層痛心疾首,誓

言嚴查不法,絕不寬容。

而對他公司的舞弊案例,其他上市櫃公司應該

哀矜勿喜,建議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應該好好

檢討一下:

公司是否已經設置推動企業誠信經營專(兼)

職單位,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執行情形?更重

要的是審計委員會是否積極主動關心及督導?

公司是否依照「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原

則」,嚴格禁止任何貪污、賄賂、盜用公款及

其他任何不適當活動。更重要的是公司最高領

導的強烈宣誓及持續對內(員工)對外(上下

游供應商、客戶)的反貪瀆訓練和宣導。

內部控制的強化及內部稽核的落實非常重要,

大家都不希望自已公司發生同樣的弊案,但是

管理團隊應確實從風險管理角度檢討現行內控

制度,若是發生他公司類似之各種弊案,現行

內控可以防範或者發現?企業需針對舞弊管理

現況進行瞭解、評估,從各項營運流程中找出

可能的舞弊風險,並評估其控制是否有效,再

從人、流程與科技三個面向,建立舞弊偵防框

架、舞弊風險評估、道德文化塑造及舞弊控制

方案。

企業應建立持續或周期性的舞弊風險監控平

台,建立舞弊紅旗資料庫(Red Flag),定期執行交

易資料分析,提早發出舞弊預警訊號。

內部稽核的重點是否也針對各種可能弊案,列

為稽核重點,積極主動追查?

誠信經營守則要求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匿名內部

吹哨者管道,包括建立及公告獨立檢舉信箱,

專線或委託外部獨立機構辦理。然而因目前守

則非強制性,多數上市櫃公司仍然心存觀望。

多數認為前述高層的三令五申及強化內控內稽

應該可以奏效。然而依據舞弊防治與調查協會

(ACFE)2014全球舞弊調查報告指出,舞弊事

件最主要的發現來自檢舉(42%),而非主管檢

核(16%)及內部稽核(14%)。

而檢舉來源最主要來自員工舉發(49%),其次

為客戶(22%),由此可見,舉報制度之建置在

舞弊防範上有多重要。

金管會推動公司治理不遺餘力,透過公司治理

藍圖將台灣企業帶向另一境界,惟近期許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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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

勤業眾信通訊

市櫃公司之誠信事件(含食安、公安、環安等)

及重大掏空及舞弊事件頻傳,建議主管機關應將

誠信經營守則列為上市櫃公司強制規定,並要求

董事會,以及審計委員會確實加以督導,俾便真

正落實。

對於從營運績效出色到追求卓越的公司,除了設

法讓公司治理評鑑各列前矛外,更重要的是如何

走在時代前端,依據全球之最佳實務,建立及落

實誠信經營守則,讓它由上而下內化為公司文

化,舞弊防範及監控機制之建置與持續運作更是

刻不容緩。

另外,更要快快建置吹哨者管道,提供內外部對

舞弊案件的通報機制。而建立暢通、安全且獨立

的通報機制,在國外常有委外獨立機構辦理之最

佳實務,至少要包括舉報管道的建立,舉報程序

及道德規範之建立,事件組織及流程之建立,調

查能力及處理演練、宣傳推廣等等。不妨認真思

考是否委由專業獨立機構來協助此項重要任務。

(本文已刊登於2015.07.15經濟日報經營管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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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

勤業眾信通訊

談確信準則公報第1號發佈對企業

社會責任報告書資訊揭露的影響

勤業眾信風險管理諮詢公司董事長,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陳清祥

陳清祥董事長勤業眾信風險管理諮詢公司

專家觀點Ex

pert

Opi

nion

前言

自從氣爆、食安事件爆發後,要求企業在經營

過程中,必須將自身產品、營運對顧客、環境

等負起社會責任的期望越來越明顯。金管會也

從金融市場主管機關的角色,要求證交所、櫃

買中心制訂作業辦法,除要求上市上櫃公司依

據永續性報告指南(GRI)進行資訊揭露外,食

品業部分更要求取得會計師出具意見書,顯見

主管機關對於報告書真確性之期待。而會計師

出具相關意見之工作準則,即為6月份發布之

「確信準則公報第1號-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查

核或核閱之確信案件」。

確信準則公報第1號之簡介

為了規範會計師提供非屬歷史性財務資訊確信

服務的方式,IFAC(國際會計師聯合會)早在

2003年12月就出版ISAE 3000首版,並於2013年

12月出具修訂版(Revised),2015年12月15日

出具的報告必須全面適用,目前國際間經過確

信的CSR報告書有超過八成是採用ISAE 3000準

則。而國內本次修訂的確信準則公報第1號,即

是基於修訂版與國內既有審計公報整合編修。

關於確信準則公報第1號的特色如下:

• 確信信賴水準的定義:合理確信與有限確信。

• 要求案件服務團隊、品質管制複核人員等資格

限制以及職業道德規範。

• 劃分負責方、委任方、衡量方或評估方等角色

與責任。

• 規範確信案件取得之先決要件,必須考慮角

色、案件特性等。

• 規範確信案件規劃流程,從風險角度出發,基

於量化或非量化條件,評估委任標的之重大不

實表達風險,據以設計確信計畫。

• 如要採用專家團隊之規範。

• 確信結論產生之考量與必要內容。

• 結論出具時的表達方式。

公報發佈後,在企業社會責任確信上的

變化

當會計師依該份公報進行確信查證時,可能產

生的變化有哪些?筆者提出以下的觀察:

不再僅是合理性的確認,更關注在是否存在重大不實表達的風險

現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揭露與確信,基於依

循標準的不同,查證機構所保證的,可能僅是

特定績效資訊的「合理性」,而非為「可靠

度」,對於資訊揭露真確性的保證程度,顯然

有限。

提升CSR報告書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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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

勤業眾信通訊

雖然公報亦提及信賴水準區分成有限與合理確

信,但會計師在判斷適當性、重大性上,並不

受確信程度影響;且其僅影響獲取證據所執行

程序(例如是否需做控制測試),但共同目標

都是「確認委任標的是否有重大不實表達的可

能性」。因此縱使以「有限確信」進行委任,

仍對其真確性有一定的保證程度。這也是主管

機關預期由食品業相關指標必須取得會計師意

見之因。

除了內容的合理性外,揭露資訊之佐證是否充足,會是企業挑戰

會計師基於委任標的進行查證時,概念上會援

引財務報表之查核方式,並基於委任之信賴水

準,檢視數據產生流程、數據蒐集流程等狀

況,並確認原始證據是否存在且有效。證據本

身也會檢視合理性,不同證據間的一致性也會

視情況進行交相比對。

對於財務報表上之數據,已有「商業會計法」

規範要保留的會計憑證、期間,甚至包含罰

則,因此相關佐證易於取得 ;但當確信標的轉

為能源、水、廢棄物等管理數據時,財務以外

的部門,不一定具備相關意識,保留各類原始

憑證。因此可能就會造成查證上的困難。

企業應自行檢視報告書準備程度

企業未來在受查前,建議可透過以下步驟檢視

準備程度:

1.檢視彙編數據之計算方式是否已被明確定義。

2.檢視數據本身的產生的流程、系統是否已有妥

善控制。

3.相關佐證是否已受資料管理政策管制,如資料

保存、刪除等要求。

由於前述要求需要時間確認與準備,建議企業

現在開始,就可以著手調整,方能從容應對。

(本文已刊登於2015.07.22工商時報政經八百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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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

勤業眾信通訊

進入4.0 準備好了嗎?

從點到面 找競爭優勢

勤業眾信企業風險服務 / 吳佳翰執行副總經理

吳佳翰企業風險服務執行副總經理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專家觀點Ex

pert

Opi

nion

從未來商務展(Future Commerce)到電腦展

(Computex),可看出台灣製造商的軟硬體製

造實力堅實,卻局限於功能創新,能提出價值

創新者寥寥無幾。

何謂價值?蘋果提出Think Different(不同凡想)

的價值主張,得到鐵粉的認同。台灣的代工製

造,必須從強化結構、結盟生態圈開始,將主

導權拿回來。

台灣製造商要能在共享體系中發揮最大影響力

及經濟效益,必須將感知裝置層、通訊網路

層、資料儲存層、應用與服務層,到資料分析

層,整合在同一生態系統,依不同需求,發展

出不同產業客製化的商業模式應用。

台灣現在多數企業還在工業2.0或3.0奮鬥,在每

天倍數成長的新科技資訊轟炸下,多少家已經

準備好進入4.0?令人質疑。在物聯網(IoT)、

大數據等科技發展背後,企業應重視如何以系

統化的思維,找出數位化科技在企業中可以發

揮的最大效用。

多數企業應用新科技是以「點」的考量,跟隨

著潮流而走;然而,誰能以「面」來思維,才

能找到真正的機會。例如,從財務面的角度,

要識別最能解決痛點或挖掘商機的地方,策略

性應用新科技,如此才能產生出差異性的競爭

優勢,成為贏家。

去年瑞士德勤(Deloitte)調查,企業如何面對

數位轉型及倍數成長的新興科技,找出工業4.0

下的挑戰與解決方案。調查指出,製造將面臨

轉型,未來物、人、服務、資料的相互連結,

將產生四種主要特性。

首先,是智慧工廠、智慧產品、智慧物流、智

慧行銷與服務等,將益趨朝向個人化、客製化

的垂直網路 (Vertical Network);其次,從跨商

業夥伴與客戶,將轉為跨域與跨洲商業模式的

橫向網路(Horizontal Network),產生新的全球

價值鏈網路。

第三,在產品生命周期中,生產的流程與產品

本身,都必須與產生價值連動,稱為穿透工

程;最後,新科技將幫助批量生產的成本大幅

下降,使新科技倍速成長。

在工業4.0發展中,大部分企業認為新興科技能

增加企業競爭力,但科技風險也將大幅提升,

必須重新調整與投資IT與人才資源。新科技有助

於挖掘潛在客戶的需求,並做好市場區隔,企

業須從倍數成長的科技中找出新的驅動力。

(本文已刊登於2015.07.18聯合報財經觀點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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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

勤業眾信通訊

企業併購時不可忽視的風險 -

營運資金與不動產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葉光章副總經理

葉光章副總經理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律師看時事Ex

pert

Opi

nion

進行併購的法律盡職調查時,為確保併購完成

後,被併購公司(標的公司)仍能維持正常營

運,對於標的公司所簽署的合約、協議、備忘

錄,以及相關營業用不動產之權屬情形,稅務

與商務律師團隊自有進行調查的必要,以避免

併購雙方花費許多勞力、時間、費用後卻買到

營運面臨中斷的公司。

為擴展公司規模,企業可能向銀行籌措資金,故

在併購實務上,商務律師常有機會接觸企業與銀

行的授信契約。一般而言,契約中常要求公司經

營管理階層或負責人,以董監事等具有公司代表

權之身分與銀行成立連帶保證契約,甚至締約協

商能力較強之銀行可能於制式的授信契約書中要

求董監等人於卸任後仍負擔保證責任。惟此種規

定保證責任不因董監事變更而受影響之條款,觀

諸民法第753條之1:「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

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

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與

民法第739條之1中明定此權利不可事先拋棄之規

定,可能有無效之虞。

銀行為避免上述風險,於銀行授信契約中也可

常見通知義務與事先同意之規定。

即若具備借款人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

之人之身分者,嗣後倘辭任、解任或有任何職位

異動,借款人及該等連帶保證人均應於異動當日

前書面通知銀行。如未通知或怠於、遲延通知,

事後經銀行知悉時,或者該變動致使借款人之清

償能力經銀行評估有不能清償借款之虞,銀行得

暫停撥貸或減少授信額度或縮減借款期限,或將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借款人與該等連帶保證

人因違反本條通知義務致本行受有損害者,並應

負連帶賠償責任。實際上在併購過程中,通常伴

隨經營管理階層異動之狀況,而觸及銀行之敏感

神經,此時若銀行拒絕繼續授信契約,標的公司

便有可能需馬上清償借款爆發資金危機。因而即

時與銀行協商,或者委由商務律師在撰擬股份購

買協議時為相應之安排,避免資金短缺或違約風

險,誠屬必要。

除了資金之外,企業之土地、廠房以及辦公室

等亦是企業營運之重要因子,除了企業透過購

買、建造取得所有權之狀況以外,在實務上,基

於不動產成本較高,以租賃方式取得不動產之使

用權以供營運之狀況亦所見多有。因而在企業併

購時,查核不動產之所有權證明文件以及租賃契

約,以確保併購後之營運活動延續不中斷,也為

併購之法律盡職調查極為重要的一環。

在營運相關之不動產以企業為所有權人之狀

況,需查核所有權相關之文件,如土地登記謄

本與建物所有權證明。如果該廠房為公司自己

建造,則也須有相關之建照、使用執照等。若

為特殊需經特許之行業,如觀光旅館,更需另

有經特許之文件,始為合法。另外也需特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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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

勤業眾信通訊

意,該等不動產上是否有設有抵押、負擔等情

事,若有則亦需判斷該借款是否先須要求被併購

公司進行清償,或於股份購買協議進行其他協商

安排,以避免將來不動產受強制執行不能使用之

營運中斷風險。

在企業承租不動產之情形,則須注意租賃契約之

條款是否存有風險。譬如,租賃契約非以公司法

人為簽約人,而以併購後可能會被更換之董事,

或公司併購前之關係企業簽訂,則在併購後將有

公司無法繼續使用相關不動產之可能。若併購公

司不願續租,則要求標的公司於併購前終止契

約,或由併購公司於併購後終止皆為可行,但應

特別注意終止契約之相關違約賠償條款。

就併購公司而言,併購後維持營運持續創造獲利

為一大需關注的重點,就標的公司而言,注意自

身相關的不動產狀況,才能避免嗣後可能違反股

份購買協議聲明與保證而需賠償損害。因此,為

極大化併購雙方之利潤、極小化雙方之風險,建

議在併購前聘請商務律師進行法律盡職調查之程

序,並基於盡職調查之發現,量身訂做適合雙方

的股份或資產購買協議。

(作者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副總經理)

(本文已刊登於2015.07.17 經濟日報/A22/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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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將上路 有利新創事業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 葉光章副總經理

葉光章副總經理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

律師看時事Ex

pert

Opi

nion

近期創新創業法規鬆綁腳步加快,立法院除已

於今年6月6日三讀通過有限合夥法外,亦於

今年6月15日三讀通過於公司法增訂閉鎖性股

份有限公司專節第356-1條至第356-14條,期

待能鼓勵新創產業發展,建構更有利的法制環

境。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施行日期尚待行

政院決定,本文期先為讀者提綱挈領,掌握法

規脈絡。

此次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之精神在於

體認現行公司法規實多以大公司或上市櫃公開

發行公司的角度思維,存在諸多管制強行規

定,而造成許多中小企業的法令遵循成本,亦

不適合剛起步、著重股東同心協力的新創事

業,故參考外國立法例引進較尊重私法自治、

契約自由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重點包

含(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及特徵、

(二)轉讓限制的公示要求、(三)出資種

類放寬、(四)規制股東權利義務的鬆綁和

(五)籌資多元化。限於篇幅,本文僅先介紹

前三項主題。

首先,第356-1條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

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並應於章程限制股份轉

讓。惟為免僵化,仍保留主管機關得增加閉鎖

性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上限的權力,並將計

算方式與認定範圍由主管機關認定。

其次,雖公司法第163條第1項明文規定禁止限

制股份轉讓,實務上新創事業原始股東間仍常

以契約合意約定股份轉讓限制。有鑒於此,第

356-2條規定公司章程應載明閉鎖性之屬性,並

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站上。同時,第356-5條

第2項也規定公司發行股票應將股份轉讓之限制

註記於股票,不發行股票者,也應於交付受讓

人的書面文件中載明。第356-5條第3項並容許

股份轉讓的受讓人請求公司給予章程影本的權

利。簡言之,透過載明於章程、股票等揭露方

式,使股份轉讓不再因股東協議缺乏公示性而

發生爭議。然仍建議在進行股份交易前,先辦

理盡職調查,以免後續爭訟徒增交易不確定及

增加交易成本。

最後,出資種類除現行法規下的現金、其他財

產及技術外,更開放勞務與信用。目前勞務與

信用出資抵充的股數及比例,尚待主管機關決

定(英國、美國及日本並無抵充比例限制),

惟第356條之3規定非現金出資的種類、抵充

股數與金額,皆需全體股東同意並載明於章

程,充分體現私法自治的精神(與日本相同,

但英國不需全體股東同意,而由董事決定抵充

股數,且章程無須載明;美國則依公司章程規

定之),惟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及資訊公開

(與英國及日本相同,美國則無此要求);且

會計師對公司登記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時,就

非現金出資部分,突破性地規定無須檢附鑑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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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

勤業眾信通訊

報告,但仍應有會計師查核簽證(此與英國相

同,但美國及日本均不要求驗資或鑑價報告)。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鬆綁新創事業法制立意

良善,但若干細則尚待經濟部訂定,應持續關注

其態度及實務發展,且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相關

組織變更、如何與其他公司進行併購交易等與其

他法規的適用及銜接,亦有待進一步觀察。

(作者是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副總經理)

(本文已刊登於2015.07.24經濟日報經營管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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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經營的新選擇 -

有限合夥法出爐

理仁法律事務所 / 謝文倩律師、張育禎律師

理仁法律專欄

Expert Opinion

自民國9 2年起,行政院即

開始著手起草有限合夥法,

有限合夥法終於今年6月15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

6月24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日期則由行政院定之,預計

將於公布後之3至6個月正式

上路。有限合夥係介於公司與合夥間之組織型

態,其具有如公司組織之獨立法人格,同時擁

有合夥組織之人合性特質及高度契約自由,使

得有限合夥於組織及運作上更具彈性,能夠有

效結合具有創造能力卻缺乏資金的工作者以及

創投事業,使創作工作者得以普通合夥人之身

分執行其創作,創投事業則以有限合夥人之身

分單純投入資金,以各自實現其事業目標。

相較於外國行之有年的有限合夥,本次新通過

之有限合夥法尚非十分完備,仍有待將來主管

機關函釋或法院裁判加以補。有限合夥之基本

精神及架構如下:

一、具有法人格

有限合夥不同於一般合夥,其具有獨立之法人

格,因此必須依法辦理登記;除合夥契約之簽訂

外,尚須辦理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以及向主

管機關申請登記之行政程序後,方屬完備。

二、出資

普通合夥人得以現金、現金以外之財產、信

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有限合夥人則僅得

以現金或現金以外之財產出資。但以信用或其

他利益之出資,不得超過有限合夥出資總額之

ㄧ定比例(實際數額尚未公佈)。有限合夥的出

資得分次為之,不需如公司組織應於設立時一

次繳足所認出資額;此外,除有現金以外之出

資,並且設立登記時之出資額或合夥人數達一

定之數額或人數者(實際之數額及人數亦尚未公

佈),其出資並無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其他如出資額之取回、轉讓、及其條件、期間

與方式,則得以有限合夥契約約定之。

三、組成

有限合夥至少須由一名普通合夥人以及一名有

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負責有限合夥業務

之執行,並就有限合夥債務負無限清償責任;

有限合夥人就有限合夥債務,僅於其出資額負

有限清償責任,惟其不得參與有限合夥業務之

執行並對外代表有限合夥,有限合夥人之職權

僅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或必要時向法院聲請

後,得查閱有限合夥之財務報表、業務及財產

情形。

關於何為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有限合夥法係

採負面列舉之方式,將下列行為排除於參與有

限合夥業務執行之外:

1、經有限合夥授權擔任特定事項之代理人;

2、就有限合夥之營業、業務及交易,僅提供諮

詢或建議之意見;

3、擔任有限合夥或普通合夥人之保證人,或為

其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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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

勤業眾信通訊

目前有限合夥法之排除範圍似嫌狹隘,參考外

國立法例,除上述行為外,有限合夥人行使有

限合夥契約或法律賦予之權利(如行使同意權、

查閱權)、為有限合夥處理行政庶務、受僱於有

限合夥或普通合夥或基於普通合夥人董事、股

東身份而為之行為時等,均非屬有限合夥業務

之執行。

雖然,有限合夥法明文禁止有限合夥人參與合

夥業務之執行,然如有限合夥人違反規定而參

與業務之執行,其所為之行為並非無效,其法

律效果為有限合夥人就該項業務應負普通合夥

人之責任。美國統一有限合夥法之立法理由即

承認,有限合夥可能透過有限合夥契約分配部

分管理權限予有限合夥人,其並不否認等契約

條款之效力,只是行使管理權限之有限合夥人

就該等事務於其行使權限之期間,應負普通合

夥人之責任及注意義務。

美國統一有限合夥法及德拉瓦州法典允許合夥人

同時兼具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之雙重身份,

此於有限合夥契約設計有有限合夥人優先分配條

款時,具有實益,至於我國有限合夥法是否允許

合夥人之雙重身份,則未有明文規範。

此外,有關有限合夥人(包括普通合夥人極有

限合夥人)之加入、退夥及其條件、期間與方

式,則得以有限合夥契約約定之。

四、機關組織

普通合夥人為有限合夥之負責人並為業務執行

機關,當普通合夥人不只一人時,應選舉一人

為代表人,其業務之執行,除有限合夥契約另

有約定外,應取決於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

同意,至於得否以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同意權之

行使比例低於前述?參照民法第670條合夥同

意權行使之規定,應得由有限合夥契約自由約

定之。此外,有關普通合夥人同意權行使之方

式,如採行書面同意或會議決議,以及會議之

召集方式等,則委由有限合夥契約約定之,法

律則不加以規範。

有限合夥無股東會之設置,為使有限合夥得有

表達意見之機會,得以有限合夥契約約定設置

有限合夥人會議,外國實務亦常有由有限合夥

人組成諮詢委員會,就有限合夥業務之執行,

提供諮詢或建議,惟該等有限合夥人會議或諮

詢委員會之決定,對普通合夥人並無強制力。

五、競業禁止、利益迴避

有限合夥負責人,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者

外,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有限合夥同類營業

之行為。因此普通合夥人如有前述情形者,如

電影導演、監製同時籌拍數部電影者,應注意

於有限合夥契約加入競業禁止排除條款。

有限合夥代表人,為自己或他人與有限合夥為

買賣、借貸或其他與有限合夥有利害衝突之行

為時,由其他普通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

一人為有限合夥之代表人;普通合夥人僅一人

時,由有限合夥人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

有限合夥之代表。有限合夥負責人,除有限合

夥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為與

有限合夥同類營業之行為。有限合夥負責人違

反前項規定,其他合夥人得以過半數之同意,

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有限合夥之所得。但自所

得產生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六、普通合夥人權益

目前有限合夥法就普通合夥人之權益並無明文

規範,參照美國統一有限合夥法之規定,普通

合夥人除費用償還請求權外,尚有有益費用償

還請求權及利息請求權,惟普通合夥人並無報

酬請求權;然而,依照我民法第678條規定,普

通合夥人除得請求償還因執行合夥事務所支出

之費用外,並應得依合夥契約之約定,請求報

酬。惟為吸引有限合夥人投資,是否於有限合

夥契約中加入報酬請求條款,普通合夥人應得

就此斟酌之。

七、盈餘分配

有限合約之盈配分派得以有限合夥契約約定

之,只要其財產無不足清償債務以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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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夥、清算所生之必要費用,或非於清償已屆

期之債務前,均得為之,而無期間或次數之限

制。縱違反前述規定而進行分配,該等分配亦

非無效,僅合夥人於受分配之範圍內,對有限

合夥之債權人負其責任。

此外,就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間之分配比

例及順序,亦得以有限合夥契約自由約定之,

為吸引有限合夥人之投資,外國有限合夥常有

以有限合夥人優先受分派條款之約定。

八、有限合夥組織之變更、合併、解散及清算

有限合夥因存續期間屆滿、約定解散事由發生

(如創作完成)、經合夥人全體同意、破產或

合夥人人數不足而解散;有限合夥之清算則準

用公司法無限公司清算之規定。

至於有限合夥法就有限合夥,得否轉讓成其他

組織型態,或與他其他組織合併,則未有明文

規範。

九、租稅

依目前稅法規定,不論公司或合夥組織,皆

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為吸引國際創投

業者及扶植文化創意產業及新興產業等,其

後將針對高風險性、前瞻性或創業特質的有

限合夥組織,由經濟部與財政部另訂租稅獎

勵辦法,研議在所得稅法、產業創新條例或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有條件提供有限合夥

免課營所稅優惠。

有限合夥法之通過,賦予了有限合夥組織法人

格及相對於公司組織之彈性經營模式,雖然,

有限合夥法之施行日期尚未經行政院公布,其

相關之配套措施如登記規則、非財產出資之比

例及租稅優惠等亦尚在規範之中,其仍提供了

單純投資者與積極經營者未來共同從事商業活

動之一種新選擇。

(本文作者謝文倩律師/彭馨白顧問)

本文之智慧財產權屬於理仁法律事務所所有,未經同意請勿轉載、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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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觀點

勤業眾信通訊

眾達法律專欄

Expert Opinion

網路商標侵權與通訊保障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 / 郭家君律師

近幾年因網路之發達及其使

用上之隱匿性,許多商標侵

權仿品之販售從過去的實體

店鋪,轉為在網路拍賣平台

進行販售。針對該等於網路

進行販售商標仿品之行為,

經商標權人發現,雖一般可

依據網路平台提供業者之通知下架規則,要求平

台提供業者移除商標侵權仿品之刊登,但無法

杜絕同一賣家以不同拍賣帳號繼續販售仿品之

情形,且因商標權人無法獲取拍賣賣家之正確資

訊,亦難直接對拍賣賣家進行權利主張。商標

權人如欲追究拍賣賣家之責任或杜絕賣家繼續販

售仿品,商標權人一般應自行先於網路平台上蒐

證、購得仿品及取得憑證后,向司法警察或檢察

官提出商標侵害刑事告訴。在過去,司法警察

或檢察官接獲商標權人之提告,即得向網路平

台提供業者調取拍賣賣家所登錄、儲存之電子個

人資料,以特定侵權業者,進一步偵辦案件。惟

該等取得拍賣賣家電子個人資料之管道,自民國

103年6月起因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通保

法」)之施行而大幅度限縮。

民國102年9月監聽風暴事件發生,使立法院迅

速於民國103年初通過通保法,大幅度規範通訊

監聽之條件,不僅如此,亦嚴格限制司法警察或

檢察官取得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條件。

依現行通保法之規定,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如要取

得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原則上除需書面

向法院申請調取票外,且為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始得為之。亦即如司法警察或檢

察官所偵查者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時,除非有通保法所列之例外情形,均無法調取

相關通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

依通保法對於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定義,解釋上涵

括網路拍賣賣家在網路平台提供業者所登錄、儲

存之電子個人資訊,且依商標法之規定,不論是

商標侵權仿品之製造或販賣,其刑罰均為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故於通保法施行後,商標權人即便

自行蒐證並提出刑事告訴,司法警察或檢察官礙

於違反商標法之刑罰未達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條件,亦無法如同過去直接向網路平台提

供業者調取拍賣賣家之電子個人資訊,大幅度增

加偵查的難度及時間。

目前在網路販售商標侵權仿品之情形,司法警

察或檢察官改採以其他傳統之金流及物流,如

仿品包裹上之寄件人資訊或拍賣賣家提供之匯

款帳號來追蹤、特定賣家以續行偵辦案件。另

外一方面,為因應通保法之施行,商標權人亦

可思考一併主張其他權利,以跳脫通保法對於

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之限制。例如在商標侵權

仿品上伴隨同時使用商標權人之公司名稱及條

碼之情形,因公司名稱及條碼依據我國過去實

務見解均認屬刑法上準文書之一種,則商標權

人在提出商標刑事告訴之同時,亦得考慮一併

提出刑法偽造文書之告訴。因偽造文書為最重

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則有助於司法警

察或檢察官向法院申請調取網路拍賣賣家之電

子個人資訊。建議商標權人面對網路商標侵權

時,進一步與律師諮詢,以利商標權人權利保

障之完整性及即時性。

(作者郭家君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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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報導Focus Reports

掌握中國關鍵稅務議題為台商獻策

勤業眾信聯手德勤中國 洞悉年度最夯稅法趨勢

【2015/07/13,台北訊】中國大陸稅務法規推陳

出新速度快,過去一年祭出多項重大稅務新政均與

台商經營息息相關,因此台商須即時掌握稅務法規變

革,一方面享受政策紅利,另一方面避免可能的稅務

風險,才能獲取最大的利潤。有鑑於此,勤業眾信與

上海德勤稅務師事務所合作,於13至16日在台北、高

雄、台中及新竹舉辦「勤業眾信稅務論壇-中國大陸

最新稅務及法律議題與趨勢」,就目前中國大陸稅務

及商業發展概況,提供跨足兩岸之企業最新投資架構

重組稅務風管、投資行業開放、移轉訂價最新動態及

反避稅因應見解,協助企業了解最新法令及其因應之

道,以符合企業長久發展之目的。

勤業眾信集團總裁郭政弘致詞時指出,為了優化企業

重組環境,中國大陸國稅總局公佈一系列法規,希望

逐步降低重組過程中的租稅負擔。然而,法規修正是

否有助於台商進行投資架構重組強化企業體質是值得

關注的焦點。同時,在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問題受到

國際高度關注下,中國大陸稅務機關將加強跨境移轉

訂價的管理,著重兩岸反避稅稽查以及海關稽查。勤

業眾信結合德勤全球(Deloitte)資源,即時提供企業於

經營及發展過程中所需之顧問與諮詢服務,協助企業

突破轉型瓶頸。

中國大陸稅局 移轉訂價最新查核趨勢

上海德勤稅務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郭心潔指出,從

2014年4月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向聯合國的發展中國家

移轉訂價實務指南小組,提出對支付關聯服務費、管

理費的相關觀點,即開啟了大陸之查稅新焦點「移轉

訂價--對外支付關聯服務費和權利金」。其後,又陸

續提出「六項測試」,審查中國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

支付關聯服務費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並頒布146

號文對向境外關聯方支付重大服務費及權利金的跨國

企業進行全面排查,並在一次關於2014稅基侵蝕和利

潤轉移的重要演說上,提出了對於跨國公司的「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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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不可接受」之行為。2015年3月公布16號公告以及

官方解釋,正式地針對向境外關聯方支付款項的移轉

訂價原則做出具體規定。

除了針對近期大陸查稅新焦點做分析說明外,郭心潔

更預告影響台商甚鉅之《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

行)》即將修正,包括移轉訂價報告內容及提交期

限、地域性特殊優勢將作為經濟分析的重要因素、預

計將採用BEPS第8項行動計畫中對於無形資產的一般性

定義,以及國稅總局要求進行價值鏈分析以選擇移轉

訂價方法,並試著從傳統較多採用的單方面移轉訂價

分析方法(如交易淨利潤法),轉變為多方面的移轉訂價

分析方法(如利潤分割法)。

台商進軍中國大陸 不可不知的企業重組法規

透過併購重組與整合達到優化資產的目的,加之將稅

務管理納入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為現今企業調整競爭

模式以適應市場的重要策略。其中,中國大陸已成為

國際企業合併和收購的極具前景的舞臺。德勤華永會

計師事務所廈門和深圳的中國稅務部合夥人鍾銳文,

整合中國境內企業重組業務具重大影響的稅務法規,

除了針對重組業務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及其他

稅種之一般稅務處理進行說明外,更分析企業重組之

「間接轉讓」新法規7號公告對於台商之影響。台商投

資大陸企業之投資架構模式經常透過境外公司,如開

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薩摩亞投資,7號公告出台說

明了集團內部重組安全港規則,對於近年來不論是併

購活動、資源整合,或是擬上市計劃之稅負成本影響

甚鉅。

中國大陸投資 行業門戶大幅開放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自1995年首次頒佈以來,

根據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需要,每隔一段時間適時進

行修訂。上海勤理律師事務所律師任文霞介紹中國大

陸投資行業准入變化,最新頒布的2015年《外商投

資產業指導目錄》為第六次修訂,也普遍被視為是歷

次修訂中開放幅度最大的一次。主要向「准入前國民

待遇及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轉變,例如:一、大幅

縮減限制類條目,放開外資股比限制,重點放寬服務

業和一般製造業外資准入;二、所有外資股比規定原

則上都在目錄中列明,允許類項目則不對外資進行股

比限制;三、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制改為備案制,簡化

外資進入的審批管理;四、內外資使用統一的行業技

術標準。任文霞提出目前許多熱門行業之投資准入變

化,包括教育、電商、房地產、娛樂與服務業,並說

明最新大陸公司法之制度改革及外匯規定,同時介紹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模式之最新運用。

最後,勤業眾信稅務部副總陳文孝彙總說明台商常見

的反避稅及海關稽查議題,並建議應自行評估了解大

陸企業之潛在風險,提早建立管控因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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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磨一劍 生技價湧現

2015生技展勤業眾信透析國際醫藥大未來結合美國BIO大會觀點 探討生技投資價值與技術移轉議題

【2015/07/24,台北訊】全球醫療需求日益升溫,

創新藥物、新穎療法所帶來的技術突破,生技產業的

未來發展備受各界關注,投資人亦看好新藥價值衝刺

投資機會。六月美國BIO大會甫落幕,勤業眾信即刻

分享第一手重要訊息,亦搶搭2015台灣生技大展(Bio

Taiwan)熱潮,今(24)與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共

同舉辦「國際醫藥大未來研討會」,融合來自美國最

新趨勢觀點獨家透析製藥產業未來、分析與衡量生技

產業投資價值、倡導守護全人健康的概念,並探討生

技產業技術移轉方式與稅務處理議題,全面集結生技

醫療產業趨勢、商業、管理等多面向資訊,提供企業

做為策略佈局之參考。

勤業眾信生技醫療產業負責人虞成全會計師指出,生

技醫療展一直是全球馬首是瞻的盛事,有別於一般產

業的業態,生技醫療業具有產品特殊、獲利與研發成

功具不確定性、智財評價抽象及投報期不明等特點。

因此,投資生技產業應在初中期與中後期階段進行兩

階段評估。虞成全以「生技產業投資價值之分析與衡

量」為題,建議投資生技產業初中期應觀察投資標的

是否獲政府投入高度資源、是否獲國際藥廠認同與合

作、產品設計是否具創新優勢及觀察資金匯集效益

等。至於中後期則應著重在後續研發能量評估、取得

證照進度、市場運用面及合約授權條件分析等。近年

生技醫療產業在資本市場中表現亮眼,公司營收及競

爭力是影響企業價值的關鍵因素,借重專業服務機構

協尋併購重組等機會,也有助企業實現低成本擴張和

跨越式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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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業眾信稅務部會計師陳惠明針對「生技產業技術轉

移方式與稅務處理」進行分享。陳惠明指出為激勵業

者投入生技新藥研發及人才培育,政府於2007年頒布

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只要是符合相關規定的生技

新藥業者或其股東,將可享有多項租稅獎勵,包括技

術投資人取得之技術股得享緩課所得稅之優惠,但根

據生技新藥條例及相關子法規定,企業須取得經濟部

核發之生技新藥公司審定函方得享受相關租稅獎勵,

審定函自核發次日起5年內有效。有關技術股緩課部

分,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也增訂有類似規定,只要中小

企業或個人以其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讓與非屬

上市櫃或興櫃公司,並取得其新發行股票者,此技術

作價之所得亦可遞延至該股票實際轉讓時再課稅,惟

提醒注意的是:不論是生技新藥條例或是中小企業發

展條例,技術股所得的計算是按該股票轉讓時的時

價,而不是技術股東技術出資當時所抵繳的股款,因

此如果股票價值倍速成長,技術股東所享受技術股緩

課的代價是很高的。另外陳惠明也提到常見的技術移

轉方式,除了技術入股外,很多企業也會透由併購的

方式來反映技術的價值,創造雙贏的合資架構。

呼應今年美國BIO大會的熱門話題,生技醫療產業開發

仍舊圍繞在「創新」的研究基礎上,研討會中彰顯當

前生技醫療產業關注議題與前瞻趨勢,相當值得思考

與探究。勤業眾信與生技中心攜手協助台灣業者與國

際接軌,協助生技製藥廠商了解產業脈動及商情,成

功掌握合作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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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念之間 “併"出未來

2015玉山‧眾達‧勤業眾信 科技併購論壇順應工業4.0 紅色供應鏈浪潮 台灣科技業併出生存之道

【2015/07/29,台北訊】併購風潮正盛!Apple收

購Beats、Google併購Nest證明科技業除了內部創新驅

動成長,企業亦興起併購浪潮藉以轉型升級。數據更

顯示,過去十年來,全球科技產業主導的經營策略

是互相整併、大者恆大;而過去一年裡,與物聯網

(IoT)相關的國際併購案持續發生,將近約有60件

物聯網相關典型併購案,較前一年的19件激增。上下

整合及橫向整合的狀況方興未艾更是如火如荼的展開

中。台灣科技業於全球產業供應鏈佔有一席之地;然

而,近年來紅色供應鏈崛起,歐、美、日、韓等國持

續加碼投資中國大陸,國際大廠進行產業上中下游整

合、挾龐大資源打價格戰及專利戰,科技產業鏈模式

轉換正直接威脅台灣科技業競爭力。受到國際經濟環

境轉變及新經濟模式的衝擊,台灣科技業無法單仰賴

內部優化模式尋求有機成長,而應採取併購策略強化

實力。有鑑於此,勤業眾信攜手玉山科技協會與眾達

國際法律事務所共同舉辦「2015玉山‧眾達‧勤業眾

信 科技併購論壇-轉念之間、併出未來」研討會,邀

請併購實務經驗豐富專家獻策,探討台灣科技業進行

國內、兩岸與跨國併購策略擬定要點及執行方針。

勤業眾信總裁郭政弘致詞表示,併購為企業強化國際

競爭力的重要策略。根據勤業眾信全球併購研究報告

(The Deloitte M&A Index),2015年Q1、2014年及2013年

高科技、媒體與電信產業全球併購總交易額均居於產

業之首,其中Google、Apple、Amazon等龍頭企業未

缺席併購盛宴,顯見在極速變化的科技產業,併購不

僅具加值效益,更是一種「生存之道」。今年六月立

法院甫三讀通過企業併購法之大翻修,除簡化併購程

序、增加併購彈性、併購對價選擇多元化及保障投資

人等機制外,亦配合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修正,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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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後虧損扣除年限由5年延長為10年,企盼新法明年上

路有助台灣朝併購友善環境邁前一步。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日燦則指出,今日科

技發展速度已非傳統的自我成長可以追得上,若要以

舊思惟和舊人才突破現狀或發展新興事業,可能不如

併購一家可以提供新動能和新人才的公司。若以規模

成長為目的,則併購更是最符合需求的選項。黃日燦

強調台灣企業在面對全球化競爭時,必須具備與競爭

對手相同的武器才能打仗。當對手早已將併購視為例

行策略且透過大小併購案精進功力時,台灣企業恐怕

要早點面對「物競天擇」此一殘酷事實。

本場研討會一共進行三場圓桌論壇,圓桌論壇一「台

灣科技業之國內併購」由德勤財顧總經理范有偉主

持,大聯大董事長黃偉祥、光寶科技副董陳廣中、德

勤財顧資深副總龍小平、眾達資深顧問林雋分享面對

工業4.0及紅色供應鏈崛起,台灣科技業整體現況與面

臨挑戰,如何藉由併購提升生產效率,並實務分享光

寶科技併建興電子及美商安恩科技(IML)來台上下市。

然而,海峽兩岸雖政治敏感度高,但因產業、經濟連

結性高,產銷互補各取所需,兩岸併購投資案件亦持

續增溫,圓桌論壇二由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理事長黃

齊元主持「台灣科技業的兩岸併購」,由冠捷科技資

深顧問洪育德、精誠資訊總經理林隆奮、德勤財顧執

行副總黃毅倫及眾達律師王懷宇,探討中國大陸由世

界工廠轉變為「世界市場」的啟發、兩岸科技業全球

併購的競合關係及台灣之影響。

最後,中美矽晶董事長盧明光、緯創資通董事長林憲

銘、摩根士丹利台灣區執行長趙辛哲、元富證券總經

理李明輝、德勤財顧執行副總潘家涓,探討圓桌論壇

三「台灣科技業之跨國併購策略擬定與執行」,全方

面針對海外併購跨國管理、跨國籌資需求、會計及

在地法令制度重要課題與海外併購政府協助建議等議

題。期盼透過實務探討協助產業整合以提升技術能力

及市場規模,進而使台灣科技業尋得另一個成長動

能,立足台灣,胸懷大陸,放眼全球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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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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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管理法規

◢ 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104.7.13 金管證發字第1040027465號)

◢ 檢送修正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判斷參考項目」範例(104.7.15 臺證上一字第1040013874號)

◢ 證交所更新「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問答集(104.7.14 臺證治理字第

1042200906號)

◢ 新增上市櫃公司暫停交易機制,並自105年1月15日起實施(104.7.14 臺證上一字第1041803064號;

104.7.16證櫃監字第10400190671號)

◢ 「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等6規章修正及申報書件(104.6.23 臺證上一字第1040011843號)

◢ 修正「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條文及申請書附表(104.7.7 臺證上二字

第10400130741號)

◢ 創櫃繳交附件,增加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之說明及相關聲明或佐證文件(104.06.22 證櫃新字第

10411001401號)

◢ 證交所公佈「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於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報及評估說明辦法」(104.6.26

臺證上一字第1041802867號)

◢ 修正企業併購法(104.7.8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8331號)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評價準則公報第十一號「企業之評價」草案徵求意見

(104.7.17 臺證上一字第1040014299號)

◢ 修正認購(售)權證發行人之評等方式,並於104年10月1日實施(104.7.7 臺證上二字第1040013074

號;104.7.13證櫃交字第10400185431號)

◢ 櫃買中心修正買賣認購(售)權證之審查準則、應行記載事項及作業程序相關條文及附表 (104.7.13證

櫃交字第10400185433號)

【證券、期貨、投信、投顧】

◢ 修正「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104.06.23 證櫃輔字第10406001432號)

◢ 修訂證券商提供電子化金融服務規範(104.6.26 證櫃交字第10400159191號)

◢ 修訂證券商提供電子化金融服務生性金融商品規範(104.6.26 證櫃債字第10404002452號)

◢ 訂定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簡式計算法及進階計算法(104.6.29 金管證券字第1040017474號)

◢ 104年第2季查核證券商財務業務內部稽核作業常見缺失彙總表(104.7.2臺證輔字第1040502527號)

◢ 修正證券商向客戶收費之考量因素及參與國外事業須事先向金管會申報之除外規定(104.7.3 金管證

券字第1040024927號)

◢ 修正期貨商向客戶收取公費之考量及發展國外事業之相關規定(104.7.9金管證期字第1040024996號)

◢ 證期局公告境外基金機構於國內私募境外基金之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104.7.16金管證投字第

10400150771號)

◢ 預告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104.7.15金管證券字第10400276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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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輯要

勤業眾信通訊

如需連結法規之相關網頁,請至勤業眾信首頁 www.deloitte.com.tw 下載全彩完整電子版通訊

金融保險管理法規

● 審計部

(以下函令之資料來源摘錄自:銀行局http://law.banking.gov.tw/Chi/Default.asp)

◢ 預告修正「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04.6.29 金管銀法字第

10410003530號)

◢ 預告訂定「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104.6.30金管銀法字第10410003360號)

◢ 修訂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04.6.26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3871號)

◢ 增訂銀行辦理授信原則,並修訂罰則(104.6.26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3891號)

◢ 訂定外國銀行分行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新臺幣授信條件(104.6.30 金管銀外字第

10400135560號)

◢ 電子支付機構對於「代收以現金繳納支付款項作業」應辦理事項 (104 .7 .15 金管銀票字第

10440003620號)

(以下函令之資料來源摘錄自:保險局http://www.ib.gov.tw/ch/home.jsp?id=37&parentpath=0,3)

◢ 預告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並由會計師辦理國外投資內部控制有效性查核之規範

(104.7.6 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6472號)

◢ 訂定104年上半年度適用「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104.6.30 金管保財

字第10410924521號)

◢ 修正「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104.7.9 金管

保綜字第10402567541號)

◢ 104年7月1日起,1年以下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提存重大事故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規

範(104.6.22 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6871號)

◢ 保險局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項目(104.6.24 金管保綜字第10402565791號)

◢ 訂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銷售人身保險商品計提責任準備金之相關假設(104.6.26 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6891號)

◢ 修正「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104.6.26 金管保產字第10402523401號)

◢ 修正「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104.6.26 金管保產字第10402523391號)

◢ 修正並更名為「人身保險業辦理認列分出責任準備之再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104.7.2金管保財字

第10402504281號)

◢ 預告新增保險業辦理放款原則(104.6.22 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3372號)

◢ 預告訂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所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資金在中華民國境內運用之範圍」(104.6.24

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69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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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輯要

勤業眾信通訊

稅務法規

◢ 核釋期貨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在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期

貨交易其稅額計算相關規定(財政部1040720台財稅字第10404027050號令)

一、在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期貨交易,期貨交易稅代徵人得

依個別期貨交易契約彙整交易當日之外國貨幣應納稅額,按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2位,並

以當日實際結售新臺幣金額繳納代徵之期貨交易稅,結售新臺幣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如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期貨交易,交易時間逾銀行營業時間者,該個別契約彙整之外

國貨幣應納稅額,得以次一營業日實際結售新臺幣金額繳納代徵之期貨交易稅。

二、代徵人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應送該管稽徵機關之交易資料,仍應以新臺幣表示,

並保留結匯資料,以供查核。

三、廢止本部94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1800號令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及「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

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百萬分之一(財政部1040720台財稅字第10404605290號令)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及「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

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百萬分之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生效。

◢ 外國營利事業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從事貨物輸入、製造加工、儲存並銷售之貢獻程度計算規定(財政

部1040717台財稅字第10404572310號令)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委託國內自由港區事業代為從事貨物輸入、製造加

工、儲存並交付與國內外客戶所產生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工

商之盈餘,除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自由

港區事業核屬該外國營利事業之營業代理人,應就其代理業務範圍內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

同法第21條及第41條規定設置帳簿,並依規定給與、取具及保存相關憑證,核實計算該外國營

利事業在我國境內之所得額,並依同法第73條第2項規定代為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自由港區事業無法提示上開帳簿文據者,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核

定該外國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額,或依該外國營利事業適用稅務行業標準代號之同業

利潤標準核定境內、外整段交易流程之總利潤,再依發生在我國境內之交易流程對總利潤之貢

獻程度,計算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外之交易流程對總利潤之貢

獻程度之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稽徵機關得按下列規定計算在我國境內交易流程對總利潤

之貢獻程度:

(一)在我國境內從事貨物輸入、儲存及交付之交易流程者,貢獻程度為12%。

(二)在我國境內除從事貨物輸入、儲存及交付外,尚進行製造加工行為者,貢獻程度=12%+境

內製造加工之成本費用∕境內、外製造加工全部成本費用。但貢獻程度以不超過100%為限。

(三)境內製造加工之成本費用,包括境內購買原物料與委託加工之相關成本費用;境內、外製造

加工全部成本費用,以境內製造加工之成本費用及國外貨物之進口報單價格合計數認定之。

(四)國外貨物進口報單價格如顯較時價為高,有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得依查

得資料或參考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之進口報單完稅價格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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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物稅稽徵規則修正條文(104.7.10)

第六條 (刪除)

第七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海關應憑經濟部證明予以免稅,並

在填發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上加註供研究發展用,不得請領行車執照。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所稱低底盤公共汽車,指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低地板大客車

規格規定之公共汽車。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指下列車輛:

一、超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之限制,不得辦理登檢牌照及行駛公共道路之車輛。

二、非供乘人及載貨,僅得於港口、機場、倉庫及工地等廠區內使用,且不辦理登檢牌照及行駛公

共道路之車輛。

符合前項規定之車輛出廠或進口時,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應於貨物稅免稅照或進口與貨物完(免)

稅證明書上加註不得辦理登檢牌照及行駛公共道路字樣。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所稱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指符合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六十七點載運輪椅使

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

第十一條

產製廠商依前條規定申請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依規定免辦工廠登記者,免附。

第十六條(刪除)

第十八條

應稅貨物使用包裝者,除外銷貨物外,其包裝上均應以中文載明貨物之名稱及產製廠商之名稱、地址。

第十九條

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其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產品名稱、規格、容量、重量、原料成分或含量變

更,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外,應於產製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僅為包裝上之圖樣變更

者,得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免申請變更登記。

已核准登記之產品,停止產製時,應申請註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產製廠商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

一、專用完(免)稅照樣張格式。

二、實施計畫及作業流程。

三、內部安全稽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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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經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之產製廠商,如欠繳應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得

暫停其繼續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並通知產製廠商。主管稽徵機關於產製廠商繳清

稅款後,應恢復其繼續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

產製廠商印製之專用完(免)稅照應編號以套版方式印製,並加印廠商印信及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文

號;其印製數量與編號應逐次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使用期間,如遇停電或機器故障之特殊情況,

應以人工依規定開立專用完(免)稅照,並於照證管理報表內註明。

第四十一條(刪除)

第四十三條

國內產製飲料品之銷售價格,除不連容器銷售者外,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應減除之容器成

本,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計算之。

產製廠商未能依前項規定計算容器成本者,應按財政部訂定之標準計算之。

第四十四條

產製廠商打造車身、產製特殊型式車輛或冷暖氣機之主要機件,其申報之價格低於財政部訂定之標

準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查核其有關之成本及銷售資料核定之。產製廠商未能提示有關帳簿、憑證或

經查不符,或價格顯著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應依財政部訂定之標準調整其完稅價格。

第四十四條之一

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之車輛,除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五項所定車輛外,應依本條例第二

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補徵貨物稅,其補徵稅款應以該車輛出廠或進口之貨物稅完稅價格,依所得稅

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之平均法計算未折減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之。但車輛已逾耐用年限者,不再計

提折舊。

前項採用平均法計提折舊,應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占全

年之比例計算之,未滿月者以月計。計提折舊時,其殘值之計算方式如下:

殘值=免稅特種車輛出廠或進口時之貨物稅完稅價格∕(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限+1)

第四十六條

產製廠商應領用統一發票,並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載明應稅貨物之品名、規格。

產製廠商兼營銷售非應稅貨物者,其使用之統一發票,應與應稅貨物區分使用開立。但使用電子計

算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使用電子發票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條

產製廠商出廠之應稅或直接外銷免稅之貨物,應按出廠數量逐批填用完稅照或免稅照,其餘免稅或

稅款記帳出廠之貨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軍用免稅或其他免稅貨物,應憑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文件填用免稅照。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免

稅之飲料品免填。

二、供作加工外銷之應稅原料申請稅款記帳者,應憑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文件,填用記帳之完稅照。

三、供他廠作為製造另一應稅貨物之原料,應憑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填用免稅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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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完稅照或免稅照,產製廠商應於第一聯背面加蓋廠名及出廠年月日之戳記後提運出廠。第二聯

按月彙送主管稽徵機關。第三聯由產製廠商存查。

前項戳記,由產製廠商自行刻製,並於啟用前檢附印模,送請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第五十九條

海關代徵貨物稅,應按月列表送財政部關務署及海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

第七十九條

產製廠商採購應稅原料製造另一應稅貨物,因故未依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辦理免稅手續,自行向市場

採購已稅貨物為原料者,得於嗣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納稅款。

第八十條

產製廠商以其產製之應稅貨物參加展覽,並不出售者,應將展覽性質、主辦單位、展覽會場、展覽

期間及所需數量,檢同該展覽會主辦單位證明文件,申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自行填用臨時運單

憑運。

前項免稅展覽之貨物如需在展覽地銷售者,應自行填用完稅照,並向原主管稽徵機關報繳貨物稅。

◢ 政府採購電子契約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法徵免印花稅(財政部1040709台財稅字第

10404573930號令)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

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 廢止郵寄少量藥物輸入供自用者毋需辦理輸入申請釋令(財政部1040703台財關字第10410145872號令)

廢止本部關稅總局80年12月5日(80)台總局徵字第03682號函,並自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生效。

◢ 土地稅法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104.7.1.公布)

第三十一條之一

依第二十八條之三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所有權移轉、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轉為受託人自有土地時,以該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經核定

之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屬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情形

者,其原地價之認定,依其規定。

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成立時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該土地有前項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

原地價指遺囑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

續中死亡者,該土地有第一項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

地現值。

前項委託人藉信託契約,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不適用該項規定。

第一項土地,於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委託人或受託人於信託前或信託關係存續中,有支付第三十一

條第一項第二款改良土地之改良費用或同條第三項增繳之地價稅者,準用該條之減除或抵繳規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土地,遺囑人或受益人死亡後,受託人有支付前開費用及地價稅者,亦準用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適用前三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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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

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

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

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第五十三條

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日期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

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經核准以

票據繳納稅款者,以票據兌現日為繳納日。

欠繳之田賦代金及應發或應追收欠繳之隨賦徵購實物價款,均應按照繳付或徵購當時政府核定之標

準計算。

◢ 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第三十條條文(104.7.1.公布)

第三十條

遺產稅及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

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二個月。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

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

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

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

管之實物一次抵繳。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

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

額為限。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所發生未結之案件,適用修正後之前三項規

定。但依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四項抵繳財產價值之估定,由財政部定之。

第四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

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

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三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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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104.6.24.公布)

第六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訂定銷售契約銷售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特種貨物,停止

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所得稅法增訂第四條之四、第四條之五、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一百

零八條之二及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104.6.24.公布)

第四條之四

個人及營利事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交易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

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交易所得應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

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課徵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之次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

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其交易視同前項之

房屋交易。

第一項規定之土地,不適用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規定;同項所定房屋之範圍,不包括依農業發展

條例申請興建之農舍。

第四條之五

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

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五規定;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

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損失減除及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一項後段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

第十四條之四

第四條之四規定之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

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

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

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

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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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

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按下列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三)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四)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十年者,稅率為百分之十五。

(五)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

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六)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

土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七)符合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按本項規定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

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第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有關期間之規定,於繼承或受遺贈取得

者,得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第十四條之五

個人有前條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

或第四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

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第十四條之六

個人未依前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成交價額較時價偏低而無正當理由者,稽徵機關得依時價或查得資

料,核定其成交價額;個人未提示原始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成

本,無查得資料,得依原始取得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

後,核定其成本;個人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百分之

五計算其費用。

第十四條之七

個人未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期限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得依前條規定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

其依限繳納。

稽徵機關接到個人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之申報書後之調查核定,準用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調查結果之核定通知書送達及查對更正,準用第八十一條規定。

第二項調查核定個人有應退稅款者,準用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

個人依第十四條之四及前條規定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等超過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

稅款,準用第一百條之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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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八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

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

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

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

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

稅額。

第二十四條之五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

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

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前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指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

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額,按下列規定

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者,由固定營業場所合併報繳;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由營業代理人或其委託之代理人代為申報納稅:

一、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百分之四十五。

二、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超過一年者,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五。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資本總額過半數之中華民國境外

公司之股權,該股權之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其股權交易所

得額,按前項規定之稅率及申報方式納稅。

第一百零八條之二

個人違反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個人已依本法規定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二倍以下之

罰鍰。

個人未依本法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

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

依第十四條之四至第十四條之八及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計算課徵之所得稅稅課收入,扣除由中央統

籌分配予地方之餘額,循預算程序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服務支出;其分配及運用辦法,由財政

部會同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四年一月一

日施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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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十七條規定,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八年五月一日修正之

第五條第二項及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同條第五項規定,自九十九年度施行。一百年一月七

日修正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

日施行。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

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 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財政部1040612台財稅字第10404578020號令)

核釋隱名合夥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課徵所得稅規定:

一、依民法第702條及第704條第2項規定,隱名合夥人出資之財產權屬於出名營業人,且就出名營

業人所為之行為對第三人不生權利義務之關係,是其投資於營利事業之盈餘分配所得,應併入

出名營業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出名營業人於簽訂契約後曾檢約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備,

或稽徵機關查得隱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實際獲配之盈餘者,應按實際分配情形,分別核課隱

名合夥人及出名營業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廢止本部44年台財稅發第7014號令及63年9月4日台財稅第36543號函。

◢ 核釋「關稅法」第38條有關申請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徵關稅之進口案件,授權海關審核之規定(財

政部1040612台財關字第1041005295號令)

一、凡申請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課徵關稅之進口案件,授權海關依下列規定審核:

(一)貨物係基於專利權或製造上之秘密不能轉讓者,其租賃或使用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年。如因

事實需要,得由進口人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展

延,展延次數以1次為限,展延期限不得超過3年。又其租賃及使用期間,不論單計或併計,

均不得超過行政院發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

(二)新式機器設備,係由進口人在購用前先按租賃或借用方式試用,以決定購買與否者,其試用

期間不得超過1年,並不得申請展延。

(三)價格高昂之貨物,僅須短期使用而無購置必要者,其租賃或使用期間以1年為限。如因事實

需要,得由進口人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展延,展

延次數以1次為限,展延期限不得超過1年。

(四)關稅法第52條所述各類物品,無法依該條規定免稅而係租賃或借用者,其租賃或借用期間

以6個月為限。如因事實需要,得由進口人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海關申請展延,展延次數以1次為限,展延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五)進口貨物按租賃費或使用費計算之關稅,應依海關核准之期限(未滿1月者以1月計)1次徵

收完畢,或依關稅法第18條第3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第3款規定,先以繳納保

證金方式放行貨物,嗣貨物復運出口後,按實際租賃費或使用費計算應繳之稅費,並自保證

金扣抵稅費後結案。前揭保證金作業不適用財政部80年2月23日台財關第790469372號函。

租賃或使用期間,自貨物放行之日起算。

二、廢止本部89年5月9日台財關第0890550224號函、92年1月24日台財關字第0910060126號令及

96年3月8日台財關字第09600016540號令。

◢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不利變更之適用(財政部1040611台財稅字第10404512780號令)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變更前應裁處而未裁處及

已裁處尚未確定之罰鍰案件,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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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104.6.10.修正)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訂定。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第十一條修正條文(104.6.2.)

第十一條

外銷成品之離岸價格低於所用原料起案價格時,關稅及貨物稅應按離岸價格與起岸價格之比例核

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前條規定沖退:

一、出口成品之離岸價格不低於該成品出口放行前三個月內所使用原料之起岸價格者。

二、經貿易主管機關證明另有貨價收入,合計致成品之實際離岸價格高於其所使用原料之起岸價格者。

三、因前批外銷品有瑕疵,由買賣雙方協議,以後批貨品低價折售或約定於此批外銷品離岸價格中

扣除,致成品離岸價格低於原料起岸價格,經貿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

外銷成品係經國外加工至半成品或成品運回國內再加工出口,且運回時已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

三十五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計徵關稅者,依前條規定沖退。

投資管理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3372號

主  旨:預告修正「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之三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七十六條。

三、「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之三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

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law/),「法規草案預

告論壇」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翌日起7日內於前開「法規草

案預告論壇」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22041縣民大道2段7號17樓

(三) 電話:02-89680375

(四) 傳真:02-896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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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令

法規名稱:有限合夥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38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4 條;施行

日期,由行政院定之(104/06/24)

「有限合夥法」制定條文要點如下:

一、有限合夥係以營利為目的,且具有法人格之營運主體,其組成應有一名以上對有限合夥債務負

連帶清償責任之普通合夥人,及一名以上就其出資額對有限合夥負責之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

人為有限合夥之經營者,自為有限合夥之負責人;至於有限合夥之經理人、清算人於執行職務

之範圍內,亦為有限合夥之負責人,以明其權責。(草案第四條及第六條)

二、為利有限合夥募集資金,公司得為有限合夥之合夥人,但如公司為普通合夥人,考量對公司之

權益影響甚鉅,應取得股東之同意或經股東會之決議。(草案第八條)

三、有限合夥為具有法人格之商業組織,未經設立登記,即未取得法人格,不得以有限合夥名義,

經營業務或為法律行為。(草案第十條)

四、為利一般大眾易於辨別其組織型態及瞭解交易對象,有限合夥之名稱應標明「有限合夥」之字

樣。有限合夥名稱不得使用與他有限合夥或公司相同之名稱;但二有限合夥或有限合夥與公司

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草案第十三條)

五、依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於有限合夥之角色定位及所負責任之不同,分別明定其出資種類,

並賦予一定之彈性;但為確定有限合夥之資本額,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之出資

額或合夥人人數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或人數以上者,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草案第

十四條)

六、有限合夥之登記事項,有限合夥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另為便利

民眾查詢,部分登記事項應予公開。(草案第十七條)

七、合夥人出資額以不得取回為原則,如依有限合夥契約約定取回出資額者,應先清償現有債務或

為債權人提存後,始得為之;違反時,合夥人應於取回範圍內對有限合夥之債權人負責。另關

於出資額轉讓之限制,有限合夥之合夥人,得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或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

意,以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草案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八、有限合夥之對外行為,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普通合夥人所互選之有限合夥代表人

為之;有限合夥有關業務之執行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由普通合夥人全體之過半數同意

行之。有限合夥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有限合夥

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有限合夥負責人因執行業務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

人應與有限合夥負連帶賠償責任。(草案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

九、有限合夥人為單純出資者,原則上不得參與合夥業務之執行,對外亦無代表權;如有限合夥人

有表見代表之行為,對於第三人,應負普通合夥人之責任。(草案第二十六條)

十、有限合夥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之提起,得以有限合夥契約另為約定,不受每屆會計年度終

了之限制;有限合夥出資額達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其年度財務報表於分送合夥人承認

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在清償已屆期之債務前,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以及執

行退夥、解散、清算所生之必要費用時,不得分配盈餘。(草案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

十一、有限合夥人因無執行業務,無從得知業務及財務狀況,爰賦予其查閱權,得就有限合夥之財

務報表、業務及財產情形進行查閱。(草案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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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為使合夥關係穩定,除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之加入,應經全體合夥人之同意,

有限合夥人之加入,應經全體普通合夥人之同意。至於合夥人之退夥,除合夥契約另有約定

外,本法定有相關之限制,惟如退夥者為普通合夥人,無論其係基於合夥契約之約定或本法之

規定而退夥,其對退夥前有限合夥所負債務,仍應負責,以保障債權人。(草案第三十二條至

第三十四條)

十三、有限合夥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後,應行清算,除有限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全體普通合

夥人為清算人;其清算程序,準用公司法無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草案第三十六條)

十四、外國有限合夥於法令限制內,與我國有限合夥有同一權利能力,惟其非經辦理分支機構登記

者,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登記、營運資金、解散及廢止,準用公司法外國公司之規

定。外國有限合夥分支機構之清算,以外國有限合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支機構經理

人為清算人,並準用公司法外國公司及無限公司有關清算之規定,以保障我國債權人。(草案

第四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

十五、為杜絕不法,就未經登記而以有限合夥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者,規避、妨礙或拒

絕有限合夥人之查閱或主管機關之檢查者,訂定處罰規定。(草案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

第四十二條)

● 經濟部令

公司法部分修正條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修正條文104.07.0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 號令公布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

為建構我國成為適合全球投資之環境,促使我國商業環境更有利於新創產業,吸引更多國內外創業

者在我國設立公司,另因應科技新創事業之需求,賦予企業有較大自治空間與多元化籌資工具及更

具彈性之股權安排,引進英、美等國之閉鎖性公司制度,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其修

正要點如下:

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

(修正條文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

二、鑒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治理較為寬鬆,企業自治之空間較 大,為利一般民眾辨別,

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載明閉鎖性之屬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其資訊網站。(修正條文第

三百五十六條之二)

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方式,限於發起設立;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

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惟以勞務或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

之一定比例。(修正條文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

四、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最大特色為股東之股份轉讓受有限制,爰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載明股份轉

讓之限制。(修正條文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五)

五、為因應新創事業之需求,引進無票面金額股制度,並由公司自行審酌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

票面金額股。(修正條文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六)

六、基於閉鎖性之特質,允許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透過章程規定,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

定事項有否決權之特別股等。(修正條文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

七、鑒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人數不多,公司章程得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方式召開股東會,另亦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

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修正條文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八)

八、股東得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契約,以匯聚具有共同理念之股東共同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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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經營者鞏固其在公司之主導權。(修正條文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九)

九、為強化股東投資效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以每半會計年度為期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修

正條文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

十、公司債為企業重要籌資工具,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除私募普通公司債外,亦得私募轉換公司債

及附認股權公司債。(修正條文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一)

十一、基於閉鎖性特質及股東人數之限制,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得排除第二百六十七條

規定。(修正條文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二)

十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可能因企業規模、股東人數之擴張,而有變更之需求,爰規定公司得經

股東會特別決議,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另公司倘不符合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要件

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辦理變更登記。未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責令

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依職權命令解散之。(修正條文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三)

十三、為使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有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機會,爰規定經全體股

東之同意者,得變更之。(修正條文第三百五十六條之十四)

● 企業併購法

本法 104.07.08 修正之全文 54 條,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8331號令修

企業併購法修正要點如下:

壹、簡化併購程序,增加併購彈性與效率:

一、增訂得不經股東會決議之簡式併購程序:

(一)增訂「兄弟公司間之簡易合併」類型,公司分別持有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之子

公司間合併,得以各子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決議行之。(修正

條文第十九條)

(二)增訂「非對稱式股份轉換」類型,公司進行股份轉換時,若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支付對價發行

之新股總數,未超過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且支付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價

值總額未超過該公司淨值百分之二者,得免經受讓股份之既存公司股東會決議,以增進企業進

行併購之效率。(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三)增訂「母子公司間之簡易股份轉換」類型,公司持有子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有表決權股

份,其股份轉換契約得經母公司及子公司之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

之決議行之。(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四)增訂「非對稱式分割」類型,被分割公司讓與既存或新設公司之營業價值,未超過被分割公司

淨值之百分之二,且由被分割公司取得全部對價者,經被分割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因分割而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其發行之新股,未超過已

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且支付被分割公司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過既

存公司淨值之百分之二者,經既存公司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

議行之。(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五)增訂「母子公司間之簡易分割」類型,公司持有子公司百分之九十以上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

其分割計畫以子公司為被分割公司,以母公司為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且由被分割公司取得全

部對價者,其分割計畫得經母公司及子公司之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決議行之。(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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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寬公司股份轉換及分割支付對價之方式,得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支付,不再限於以發行新股為

對價。(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簡化寄發併購文書之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將併購文書公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且置於本

公司備索者,對於股東視為已通知,以降低併購成本。(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增訂存續公司為合併而發行新股,或母公司為子公司與他公司之合併而發行新股,得不受公司法與證

券交易法有關原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及應提撥一定比例對外發行之限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增訂公司持有其他參加收購或分割公司之股份,或其本身或所指定代表人為其他收購或分割公司之

董事時,就併購事項為股東會決議時,準用第十八條第六項之規定,得行使表決權,俾以便利併購。

(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五條)

貳、 健全法制,修正股東、債權人及員工權益之規定:

一、增訂董事於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

對之理由。(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就併購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委員會審議

時,應委任獨立專家就併購對價之合理性表示意見,特別委員會並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報告審議結

果,俾使股東在進行併購決議時獲得充足之資訊。(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增訂董事會併購決議內容、合併契約、轉換契約、分割計畫、特別委員會審議結果及獨立專家意見等

資料應附於股東會召集通知發送予股東,或於董事會決議後通知股東,俾使股東取得充分完整資訊,

以利作成決定。(修正條文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及

第三十八條)

四、增訂異議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時,公司應就其所認定之公平價格先支付價款予股東,並應由公司

以全體未達協議之股東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裁定買回股份之價格,減省異議股東行使收買請求權之程

序及成本、俾以改善現行股份收買請求權行使過程冗長、股東交易成本過高及法院裁定價格歧異等缺

失。(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五、明定消滅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全數移轉至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配合九十四年七月一日

施行之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收購財產或分割時,如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適用勞

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已全數移轉至受讓公司,為保障隨同移轉勞工之退休金權益,其勞工退休

準備金專戶餘額無需達暫停提撥之數額,應全數移轉至受讓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六、為提高勞工權益之保障,刪除現行條文對於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勞工已同意留用,但如因個人因素不

願留用,即剝奪勞工資遣費請求權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七、公司進行收購時,該收購程序對於債權人之影響,與公司分割相類似,爰增訂賦予公司債權人取得資

訊及提出異議之權利。(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參、檢討租稅措施之規定:

一、增訂公司進行分割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併購公司之對價,並達全部對價百分之六十五以上者,

得免徵印花稅、契稅、證券交易稅等租稅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二、配合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修正,爰將各參與合併公司於合併前依法尚未扣除之各期虧損,得由合併

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計算虧損繼受扣除之年限規定延長為十年。(修正條文第四十三條)

三、本次修正分割之對價已不限於發行新股,分割與收購之對價方式已屬相同,爰增訂分割符合「分割

取得有表決權之股份達全部交易對價百分之八十以上」之門檻條件,且應將取得之股份全數轉予股東

者,其所產生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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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勞動發管字第1040508120號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其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於阿富汗、阿爾及利亞、孟

加拉、不丹、緬甸、柬埔寨、喀麥隆、古巴、迦納、伊朗、伊拉克、寮國、尼泊爾、尼日、奈及利

亞、巴基斯坦、塞內加爾、索馬利亞、斯里蘭卡、敘利亞、菲律賓、泰國、越南、馬來西亞、印尼

等國家地區作成者,需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並自即日生效:

一、外國人係任職於跨國企業,因職務調動至臺灣分公司或子公司者,其總(母)公司或分(子)

公司所出具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不須驗證。

二、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

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學術研究工作,且其學歷為經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者,其學歷及工作經驗證明文件,不須驗證。

三、自我國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畢業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依本標準

第五條之一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前一教育階段之畢業證明文件,不須驗證。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五日勞職管字第一○二○五○

四八九八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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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法

◢ 關於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文號:財稅2015年63號

有效性: 現行有效

發佈日期:2015-06-09

http://www.gochina.com.tw/focus_page1.php?id=8937&class1=2&class2=7&class3=20&class4=50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徵管問題的公告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40號

有效性: 現行有效

發佈日期:2015-06-01

http://www.gochina.com.tw/focus_page1.php?id=8913&class1=2&class2=7&class3=20&class4=50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勞務增值稅優惠目錄》的通知

文號:財稅2015年78號

有效性: 現行有效

發佈日期:2015-06-29

http://www.gochina.com.tw/focus_page1.php?id=8950&class1=2&class2=6&class3=17&class4=45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43號

有效性: 現行有效

發佈日期:2015-06-16

http://www.gochina.com.tw/focus_page1.php?id=8942&class1=2&class2=13&class3=35&class4=65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未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申報的公告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44號

有效性: 現行有效

發佈日期:2015-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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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財稅行事曆

勤業眾信通訊

8月財稅行事曆(國內上市公司適用)

日星

次申 報 事 項

5 三

1每月5日前申報所發行之國內海外有價證券(含轉換(附認股權、交換)公司債、特別股、新股(認購)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員工認股權憑證等)之前月異動情形及辦理上市普通股股數維護。

2海外股票流通情形或海外存託憑證申請兌回股票或海外公司債申請轉換或行使認股權之關係人及累計申請兌回、轉換或認股股數超過該次海外有價證券發行總額達10%以上股東之姓名、國籍及兌回、轉換或認股股數等資料。 註:每月5日前申報上月底之資料。

10 ㄧ

1(1).每月10日前申報上月營業額資訊,投控公司及金控公司尚須代符合標準之子公司申報月營業額資訊。

(2).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

2 募集發行或私募國內公司債應於每月結束後10日內申報上月份異動情形。

3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者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6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應於每月10日內申報依公司法第24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還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4 每月10日前申報上月份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明細表資料。

14 五

1

檢送第2季財務報告。註1:每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日內。註2:金控、銀行及票券、保險、證券公司財務報告每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2個月內(8 / 31)。註3:附註揭露相關事項(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輸入作業。(註:同財務報表申報時間。)註4: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應檢附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出具之審查報告書及審計委員會決議同意財務報告之會議紀錄各一份。

2

上市公司企業集團相關資料申報:(1).應於每年7 / 15至8 / 14間申報「關係企業持有有價證券」及「持有有價證券質借股數異動」。(2).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加時,應於異動2日內輸入異動資料,若有減少時,則函請本公司進行刪除。

3 附註揭露相關事項輸入作業。 註:同財務報表申報時間。

4 赴大陸投資申報作業。 註:同財務報表申報時間。

5 投資海外子公司申報作業。 註:同財務報表申報時間。

6 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申報作業。 註:同財務報表申報時間。

7 公司前十大進銷貨客戶資料申報作業(自願式申報)。 註:同財務報表申報期限。

15 六

1 上市公司最大可買回本公司股份及金額彙總表。

2 內部人股權異動申報作業。 註:每月15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

3(1).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之主要現職、主要經歷及其兼任其他公司董監事之資訊。(2).全體董事、監察人出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註:每月15日前申報上月份異動資訊。

20 四1

海外股票流通情形或海外存託憑證申請兌回股票或海外公司債申請轉換或行使認股權之關係人及累計申請兌回、轉換或認股股數超過該次海外有價證券發行總額達10%以上股東之姓名、國籍及兌回、轉換或認股股數等資料。註:每月20日前申報截至當月15日止之資料。

2 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自願性申報)。 註:自願公告者應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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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財稅行事曆

勤業眾信通訊

29 六 1上市公司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之當季申報數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原因:上市公司每月底前申報與關係人間截至上月份止重要交易資訊,若本年度第2季申報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10%且金額逾5仟萬元者,應再申報各該季差異原因。

31 ㄧ

1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次月底前申報沖銷母子公司間交易後與關係人間取得或處分資產、進貨、銷貨、應收款項及應付款項等截至上月份之相關資訊。

2 財務資料。 註: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3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者。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1年內之存續期間,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

4 自結損益資訊(自願性申報)。 註:按月自願公告者應持續公告至當年度結束止。

(國內上櫃公司適用)

日星

次申 報 事 項

日星

次申 報 事 項

5 三

1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至上月底之異動情形。 註:每月5日前。

2每月5日前上網申報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含國內(海外)轉換公司債、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等)之前月異動情形。

10 ㄧ

1申報每月營運情形(含營業收入金額、背書保證金額、資金貸放金額及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各項產品業務營收統計表採自願申報)。

2 每月10日前申報上月份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

3 發行公司債應申報上月份異動情形。 註:每月10日前。

4

發行國內外各類公司債(含金融債券及私募債券)公司定期申報之債信資訊。公司債支應償債款項資訊-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距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6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於每月10日內申報依公司法第24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還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例在104 / 8 / 31日輸入之申報年月為10408)。

14 五

1

檢送第二季財務報告。註1:每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日內。註2:附註揭露相關事項(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輸入作業。(註:同財務報表申報時間。)註3: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應檢附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出具之審查報告書及審計委員會決議同意財務報告之會議紀錄各1份。

2 赴大陸投資申報作業。 註:同財務報表申報期限。

3 投資海外子公司申報作業。 註:同財務報表申報期限。

4 申報債信專區最近1季財務資訊實際數。 註:同財務報表申報期限。

5 十大進銷貨客戶資料(自願性申報)。 註:同財務報表申報期限。

6 產業分類申報。 註:同財務報表申報期限。

7

上櫃公司企業集團相關資料申報:(1).應於每年7/15至8/14間申報「關係企業持有有價證券」及「持有有價證券質借股數異動」。(2).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加時,應於異動2日內輸入異動資料,若有減少時,則函請櫃買中心進行刪除。

15 六 1內部人及其關係人股權異動申報作業註:每月15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內部人之關係人包含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受內部人利用其名義持有股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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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行事曆

勤業眾信通訊

日星

次申 報 事 項

15 六2

獨立董監事之現職、主要經歷及其兼任其他公司董監事之異動資料暨全體董事、監察人出席董事會及進修情形每月15日前申報前1月份異動資訊。

3 上櫃公司最大可買回本公司股份及金額彙總表 註:每季財報申報截止後1日內輸入。

20 四 1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至當月15日之異動情形 註:每月20日前。

29 六 1

上櫃公司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之當季申報數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原因:上櫃公司每月底前申報與關係人間截至上月份止重要交易資訊,若本年度第2季申報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20%且金額逾一仟萬元者,應再申報各該季差異原因。註:每季財報申報截止後15日內輸入。

31 ㄧ

1 財務資料申報作業。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2

發行國內外各類公司債(含金融債券及私募債券)公司定期申報之財務資訊。公司債財務資訊-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贖回日前1年內之存續期間,另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例在104 / 8 / 31日輸入之申報年月為10407,其內容為104年7月底之自結財務數據資訊)。

3上櫃公司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每月底前申報上櫃公司與關係人間沖銷母子公司間交易後取得或處分資產、進貨、銷貨、應收款項及應付款項等截至上月份之相關資訊。

(國內興櫃公司適用)

日星

次申 報 事 項

5 三

1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至上月底之異動情形。 註:每月5日前。

2發行國內海外有價證券(含國內(海外)轉換公司債、特別股等)申報至上月底之異動情形。 註:每月5日前。

10 ㄧ

1申報每月營運情形(含每月營業收入金額、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明細表及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註:每月10日前申報上月份資訊。

2

發行國內外各類公司債(含金融債券及私募債券)應定期申報財務及債信資訊。註:公司債財務資訊-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贖回日前1年內之存續期間,應於每月10日前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公司債支應償債款項資訊-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距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於每月10日前申報依公司法第248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報償還公司債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式之支應償還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14 五

1

檢送第2季財務報告。每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日內。註1:附註揭露相關事項(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輸入作業。(註:同財務報表申報時間。)註2: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應檢附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出具之審查報告書及審計委員會決議同意財務報告之會議紀錄各一份。

2 赴大陸投資申報作業(半年度資料)。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45日內。

3 投資海外子公司申報作業(半年度資料)。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45日內。

4 產業分類申報(半年度資料)。每營業半年度終了後45日內。

15 六 1內部人及其關係人股權異動申報作業 註:每月15日前申報上月份股權異動資料。(內部人之關係人包含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受內部人利用其名義持有股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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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行事曆

勤業眾信通訊

(國內公開發行公司適用)

日星

次申 報 事 項

日星

次申 報 事 項

10 ㄧ

1

每月營業額(1).金融保險事業:i.營業收入額。ii.營業費用額。(2).其餘各公開發行公司i.開立發票金額。(採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者,得免申報開立發票金額)ii.營業收入額。(採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者,將改為申報合併營業收入)

2 每月背書保證金額、每月資金貸放金額及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金額

3公開發行公司公司債(含私募公司債)於募集完成後2日內向金管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傳輸相關資訊,並按月於每月10日前輸入「公司債券發行、償還及餘額資料表」 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14 五

1

採用 IFRSs之公開發行公司檢送第2季財務報告。每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日內。註1:附註揭露相關事項(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輸入作業。(註:同財務報表申報時間。)註2: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應檢附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出具之審查報告書及審計委員會決議同意財務報告之會議紀錄各1份。

2

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件:(1).首次補辦,未申請興櫃:於「8月15日以後申報補辦公發者」,依規定應加送「採IFRSs編製之第2季財務報告」,該財務報告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惟比較期得未經會計師核閱。(2.)首次補辦,年底前興櫃:若「8月15日以後申報補辦公發者」欲於當年底前申請登錄興櫃,於申報補辦公開發行時所檢送之「採IFRSs編製之第2季財務報告」,得即採前開公開發行公司相關規定辦理(亦即採兩期對照方式且兩期均須經會計師核閱) 。

15 六 1

股權、質權變動公司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簡稱公司內部人)之持股變動情形與股票質權之設定及解除情形。(申報對象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之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另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之代表人及金控子公司內部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者亦適用。)

20 四 1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者,應於發行後每月20日及終了5日內將流通餘額報表等輸入金管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向中央銀行申報。

31 ㄧ

1公開發行公司檢送半年度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告(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之書面資料應一併檢送,同時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註1:每半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

2附註揭露相關事項(赴大陸投資申報作業等)輸入作業;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申報作業。註:同財務報表申報時間。

20 四 1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含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至本月15日之異動情形。 註:每月20日前。

31 ㄧ 1 申報債信專區最近1季財務資訊實際數。

(外國企業來台申請第一上市(櫃)、第二上市(櫃)、外國興櫃公司適用)

日星

次申 報 事 項

5 三 1第一上市(櫃)、第二上市(櫃)、外國興櫃公司有發行海外之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者,應於每月結束後5日內申報截至上月底止之異動情形或流通餘額並向中央銀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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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行事曆

勤業眾信通訊

日星

次申 報 事 項

5 三 2第一上市(櫃)及外國興櫃公司每月5日前上網申報所發行之有價證券(含國內(海外)轉換公司債、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員工認股權憑證等)之前月異動情形。

10 ㄧ

1

1. 每月10日前申報上月營運情形:2. (1)第一上市(櫃)、外國興櫃公司應申報上月背書保證金額、資金貸放金額、衍生性商品交易情形及上月份合併營業收入額。

3. (2)第一上市(櫃)、外國興櫃公司有「重要子公司」者尚應代其「重要子公司」申報上述營收、背書保證、資金貸放資訊。

4. (3)第一上市(櫃)、外國興櫃公司申報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及明細表。5. (4)第一上市(櫃)、外國興櫃公司應代所有「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含國內及海外子公司)」申報其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

2

第一上市(櫃)、第二上市及外國興櫃公司每月終了10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外國發行人於國內股票流通情形月報表」、「外國發行人於國內債券流通情形月報表」;第二上市(櫃) 每月終了10日內向中央銀行申報「臺灣存託憑證流通及兌回情形月報表」,並輸入金管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

3第一上市(櫃)、外國興櫃及第二上市(櫃)公司應於國內(外)之現金增資、募集公司債發行相關資料輸入觀測站。

4第二上市(櫃)公司於國內發行公司債者,應於距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6個月內之存續期間,於每月10日內申報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劃及保管方法,暨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5私募有價證券者(含私募公司債)應於每月10日前定期向金管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傳輸更新發行餘額相關資料。私募海外有價證券者,尚應將前開輸入資料之畫面格式函報中央銀行外匯局。

14 五

1

第一上市(櫃)、外國興櫃檢送第2季財務報告(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之書面資料應一併檢送,同時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註1:每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45日內。註2:附註揭露相關事項(關係人交易、資金貸與、背書保證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輸入作業。(註:同財務報表申報時間。)註3: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應檢附審計委員會召集人出具之審查報告書及審計委員會決議同意財務報告之會議紀錄各1份。

2上市、上櫃、興櫃公司企業集團相關資料申報:((1)應於每年7/15至8/14間申報「關係企業持有有價證券」及「持有有價證券質借股數異動」。((2)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加時,應於異動2日內輸入異動資料,若有減少時,則函請本公司進行刪除。

3赴大陸投資申報作業、投資海外子公司申報作業、公司產業分類基本資料申報作業、股權投資淨額占股東權益計算表。(註:同財務報表申報時間。)

15 六 1第一上市(櫃)及外國興櫃公司每月15日前應輸入有關上月份之公司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簡稱公司內部人(包含其關係人(註))]之持股變動情形與股票質權之設定及解除情形。註:內部人之關係人包含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受內部人利用其名義持有股票者。

20 四 1第一上市(櫃)、第二上市(櫃)、外國興櫃公司有發行海外股票、存託憑證、公司債者,應於每月20日及終了5日內申報截至當月15日止之流通及兌回情形流通餘額報表等,並應向中央銀行申報其流通餘額。

29 六 1

第一上市(櫃)公司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之當季申報數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原因:上市、上櫃公司每月月底前申報與關係人間截至上月份止重要交易資訊,若上市公司本年度第2季申報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10%且金額逾5仟萬元者,若為上櫃公司則前述差異達20%且金額逾1仟萬元者,應再申報各該季差異原因。註:每季財報申報截止後15日內輸入。

31 ㄧ

1第一上市(櫃)公司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次月底前申報沖銷母子公司間交易後與關係人間取得或處分資產、進貨、銷貨、應收款項及應付款項等截至上月份之相關資訊。

2 第一上市(櫃)公司財務資料。 註: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3 第二上市(櫃)公司合併財務報告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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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行事曆

勤業眾信通訊

日星

次申 報 事 項

註:請參考下列資料來源

1.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應辦業務事項一覽表104.4.2

2.上櫃公司應辦事項一覽表 104.6.9

3.興櫃公司應辦事項一覽表 104.6.3

4.公開發行公司應公告或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 102.09.09

5.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應公告及向本會申報事項一覽表102.03.06

6.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104.01.06 .

7.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104.01.20

8.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104.3.13

8月稅務工作行事曆

◢ 應辦事項

1. 7月份娛樂稅總繳10日截止。

2. 7月份各類所得扣繳稅款之報繳10日截止。

3. 零稅率廠商7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及營業稅報繳15日截止。

日 星期 最近一個月內應辦稅務事項提要

1 六

1. 7月份娛樂稅總繳本日開始。2. 7月份各類所得扣繳稅款之報繳本日開始。3. 零稅率廠商7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及營業稅報繳本日開始。

10 一1. 7月份娛樂稅總繳本日截止。2. 7月份各類所得扣繳稅款之報繳本日截止。

15 六1. 零稅率廠商7月份統一發票明細表申報及營業稅報繳本日截止。(遇假日順延至

8月17日)

31 ㄧ 4募集發行或私募公司債者。於公司債到期日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1年內之存續期間,應於每月底前申報上月份自結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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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

出版

勤業眾信通訊

Seminars & Publications

勤業眾信104年8-9月份專題講座本公司榮獲「 TTQS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 」(國家級評鑑)銅牌獎,授課品質最有保證

第 1 頁,共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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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06-1 8/11(二) 09:30-16:30 第六期 企業財務主管實務研習班- 財務報表解讀與財務體質分析實務

黃 美 玲 6 / 8 4,800

AUG02 8/11(二) 09:00-16:00 **上課須帶電腦(Excel 2007 以上版本)

財會人員常用的 Excel技巧: 零用金、預算控管與動態折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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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03 8/12(三) 09:00-16:00 客戶徵信技巧與呆帳預防實務解析 李 進 成 6 / 8 4,800

AUG04 8/12(三) 09:00-16:00 NEW~營業稅外銷零稅率及固定資產申報實務解析 國 稅 局 6 / 8 4,800

AUG05 8/13(四) 13:30-16:30 所得稅扣繳實務 黃 純 華 3 / 5 3,000

JUN06 8/17(一) 09:00-17:00 財務問題分析與解決對策(FPSP) 佘 通 權 7 / 10 5,500

AUG15 8/17(一) 13:30-16:30 知己知彼-跨境電子商務稅務新挑戰 林 信 佑 3 / 5 3,000

AUG01 8/18(二) 13:30-16:30 NEW~公司經營權之競爭行為規範與實務案例解說 施 汎 泉 3 / 5 3,000

JUN01 8/18(二) 09:00-16:00 財務流程管理及防弊設計 蔡 篤 村 6 / 8 4,800

IFP01-3 8/18(二) 13:30-16:30 IFRS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實務進階班- Part 1 –

資本公積專題討論 江 美 艷 3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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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08 8/19(三) 09:00-16:00 放帳(D/A O/A)交易風險規避與財務調度實務操作 葉 清 宗 6 / 8 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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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08 8/26(三) 09:00-16:00 IFRS時代如何編製現金流量表以掌握經營績效 蔡 俊 明 6 / 8 4,800

AUG13 8/26(三) 09:00-16:00 出納作業、資金流量分析及調度實務 李 進 成 6 / 8 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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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05 9/9(三) 09:00-16:00 客戶信用風險評估與應收帳款管理實務 侯 秉 忠 6 / 8 4,800

JUL10 9/9(三) 09:00-16:00 NEW~損益兩平與現金流量表在企業治理上的

運用實務 彭 浩 忠 6 / 8 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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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

出版

勤業眾信通訊

Seminars & Publications

第 1 頁,共 4 頁

勤業眾信 104 年 8-9 月份專題講座 ~本公司榮獲「TTQS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國家級評鑑)銅牌獎,授課品質最有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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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03 8/12(三) 09:00-16:00 客戶徵信技巧與呆帳預防實務解析 李 進 成 6 / 8 4,800

AUG04 8/12(三) 09:00-16:00 NEW~營業稅外銷零稅率及固定資產申報實務解析 國 稅 局 6 / 8 4,800

AUG05 8/13(四) 13:30-16:30 所得稅扣繳實務 黃 純 華 3 / 5 3,000

JUN06 8/17(一) 09:00-17:00 財務問題分析與解決對策(FPSP) 佘 通 權 7 / 10 5,500

AUG15 8/17(一) 13:30-16:30 知己知彼-跨境電子商務稅務新挑戰 林 信 佑 3 / 5 3,000

AUG01 8/18(二) 13:30-16:30 NEW~公司經營權之競爭行為規範與實務案例解說 施 汎 泉 3 / 5 3,000

JUN01 8/18(二) 09:00-16:00 財務流程管理及防弊設計 蔡 篤 村 6 / 8 4,800

IFP01-3 8/18(二) 13:30-16:30 IFRS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實務進階班- Part 1 –

資本公積專題討論 江 美 艷 3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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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07 8/19(三) 09:00-16:00 NEW~非財務主管必備的報酬率與標的物價值評估運用 彭 浩 忠 6 / 8 4,800

AUG08 8/19(三) 09:00-16:00 放帳(D/A O/A)交易風險規避與財務調度實務操作 葉 清 宗 6 / 8 4,800

AUG19 8/20(四) 13:30-17:30 【台北場】「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實務解析 江 美 艷 4 / 7.5 4,000 【無折扣】

JUN09 8/20(四) 09:00-16:00 企業財會人員必備的法律觀念與自保之道 劉 孟 錦 6 / 8 4,800

AUG09 8/20(四) 09:00-16:00 營利事業所得稅應注意事項及相關會計處理 暨申報實例 蔡 俊 明 6 / 8 4,800

AUG10 8/20(四) 09:00-16:00

公司治理評鑑架構下- 我國董監事制度與公司治理運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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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 鑫 6 / 15 8,000 【無折扣】

AUG11 8/21(五) 09:00-16:00 財會人員必備的問題分析解決與教練技巧 侯 秉 忠 6 / 8 4,800

AUG16 8/21(五) 09:00-16:00 【超值回饋】人才招募甄選與面談技巧 戴 師 勇 6 / 6 3,600 【無折扣】

AUG12 8/24(一) 09:00-16:00 資本支出評估與財務報表相關投資報酬解析 彭 浩 忠 6 / 8 4,800

IFP01-4 8/25(二) 13:30-16:30 IFRS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實務進階班- Part 1— IAS 19 員工福利 江 美 艷 3 / 5.5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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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M06-2 8/25(二) 09:30-16:30 第六期 企業財務主管實務研習班- 管理報表的編製與分析實務 黃 美 玲 6 / 8 4,800

JUN08 8/26(三) 09:00-16:00 IFRS時代如何編製現金流量表以掌握經營績效 蔡 俊 明 6 / 8 4,800

AUG13 8/26(三) 09:00-16:00 出納作業、資金流量分析及調度實務 李 進 成 6 / 8 4,800

AUG14 8/26(三) 09:00-16:00 營業稅違章行政救濟之爭議與規定解析 國 稅 局 6 / 8 4,800

IFP01-5 9/8(二) 13:30-16:30 IFRS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實務進階班- Part 1—

IFRS 13 公允價值衡量 江 美 艷 3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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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05 9/9(三) 09:00-16:00 客戶信用風險評估與應收帳款管理實務 侯 秉 忠 6 / 8 4,800

JUL10 9/9(三) 09:00-16:00 NEW~損益兩平與現金流量表在企業治理上的

運用實務 彭 浩 忠 6 / 8 4,800

第 2 頁,共 4 頁

JUL04 9/10(四) 09:00-16:00 IFRS時代解讀四大財務報表暨會計師出具查核報告探討 蔡 俊 明 6 / 8 4,800

FM06-3 9/11(五) 09:30-16:30 第六期 企業財務主管實務研習班—

年度預算編製與控管實務 黃 美 玲 6 / 8 4,800

TX06-1 9/14(一) 09:00-16:00 第六期-營業稅實務精修班—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及稽徵實務 國 稅 局 6 / 8 4,800

IFP01-6 9/15(二) 13:30-16:30 IFRS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實務進階班- Part 1—

IAS 21 匯率變動之影響 江 美 艷 3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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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11 9/15(二) 09:00-16:00 勞動契約內容範例及規劃實務 楊 淑 如 6 / 8 4,800

SEP03 9/16(三) 09:00-16:00 IFRS時代如何將財務會計轉換為稅務會計 蔡 俊 明 6 / 8 4,800

SEP04 9/16(三) 13:30-16:30 NEW~最新公司法修正彙總暨實務案例解析 藍 聰 金 3 / 5 3,000

JUN13 9/16(三) 09:00-17:00 NEW~高說服力簡報與公眾表達技巧 陳 志 勇 7 / 10 5,500

SEP01 9/17(四) 09:00-16:00 **上課須帶電腦(Excel 2010 以上版本)

Excel在財務稽核上的綜合應用 柳 廣 明 6 / 8 4,800

SEP05 9/17(四) 09:30-16:30 活用財報分析暨洞悉財報窗飾與舞弊 黃 美 玲 6 / 8 4,800

SEP06 9/18(五) 09:00-16:00 NEW~新制房地合一稅之衝擊與如何關鍵節稅 蔡 俊 明 6 / 8 4,800

SEP07 9/18(五) 09:00-16:00 運用管理會計協助企業有效經營 李 進 成 6 / 8 4,800

SEP02 9/18(五) 09:00-16:00 NEW~以風險為導向的稽核實務解析 黃 秀 鳳 6 / 8 4,800

SEP08 9/21(一) 09:00-16:00 各類稅務調節表編製重點實務解析 陳 重 成 6 / 8 4,800

IFP01-7 9/22(二) 13:30-16:30 IFRS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實務進階班- Part 1—

IAS 40 投資性不動產 江 美 艷 3 / 5.5

3,000 【無折扣】

FM06-4 9/22(二) 09:30-16:30 第六期 企業財務主管實務研習班—

企業財務管理與外匯避險實務 黃 美 玲 6 / 8 4,800

JUL17 9/22(二) 09:00-16:00 HOT~境外公司與三角貿易、多角貿易操作實務解析 張 淵 智 6 / 8 4,800

SEP09 9/23(三) 09:00-16:00 主管級損益績效解析與預算編製關聯實務運用 彭 浩 忠 6 / 8 4,800

TX06-2 9/23(三) 09:00-16:00 第六期-營業稅實務精修班—

統一發票常見實務問題解析 國 稅 局 6 / 8 4,800

JUL19 9/23(三) 09:00-17:00 NEW~三角貿易實務操作與風險規避 葉 清 宗 7 / 10 5,500

JUL21 9/23(三) 09:30-16:30 企業如何有效因應史上最大規模勞動檢查—

常見缺失及改善技巧全攻略 周 建 序 6 / 8 4,800

JUL15 9/24(四) 09:00-16:00 如何閱讀現金流量表與財報整合運用 李 進 成 6 / 8 4,800

JUL16 9/24(四) 09:00-16:00 財務指標判讀及經營風險預防 侯 秉 忠 6 / 8 4,800

JUL08 9/24(四)& 9/25(五)

09:00-16:00 **上課須帶電腦(Excel 2007 以上版本)

合併報表 Excel編制實務 陳 政 琦 12 / 16 9,600

SEP10 9/25(五) 13:30-16:30 大陸台商企業稅務風險管理建立與案例分享 陳 文 孝 3 / 5 3,000

JUL20 9/25(五) 09:30-16:30 NEW~職業災害相關法令認知與爭議問題處理實務—

勞基、勞安、勞保與商業保險職災補(賠)償案例解析 周 建 序 6 / 8 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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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

出版

勤業眾信通訊

Seminars & Publications

第 3 頁,共 4 頁

課程代號 (非上課日期)

課程日期 (月/日)

參加者姓名 部門&職稱 電話(分機) 手機 E–mail

( ) 09___-__________

( ) 09___-_________

( ) 09___-_________

公司抬頭 發票抬頭

發票格式

□三聯:統一編號 ___________ □二聯 (個人)

電話/分機 ( )

聯絡人 E–mail

公司地址 □□□ 傳真 ( )

注意事項

1. 為維護課程品質,本公司保有基本開課人數之權利。 2. 請以收到上課通知為繳費依據,未達基本開班人數,將延期或取消該課程。 3. 開課標準將於上課前 3~5 天寄發電子通知信,告知課程是否開課成功及繳費注意事項。 4.為尊重講師之智慧財產權益,恕不提供講義電子檔,上課時間不得錄音、錄影。

付款方式

□現場付費 □即期支票 □櫃檯匯款)

1. 抬頭/戶名:勤業眾信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 銀行名稱:玉山商業銀行 ,分行:營業部 ,帳號:0015-435-108125 3. 支票掛號郵寄:105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 號 13 樓 會計部收 4. 繳納後請將您所寄繳支票或匯款收據影本(填寫課程代號、公司抬頭、學員姓名、電話)傳真至本公司確認

參加類別

□非客戶(3 堂課以上者 9 折) <折扣不適用於特殊課程> □本所簽證客戶(9 折),會計師姓名________________ □使用 VIP 儲值點數,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單堂課、課程禮卷…..等)

全天課程有提供午餐: □一般葷食 □素食,姓名_______________ □不需要準備午餐

您從何處得知此課程資訊: □1.DM □2.勤業眾信通訊 □3.dttus學習網 □4.朋友介紹 □5.電子報 □6.中小網大□7.內科網站

電子報同意書 <此欄請務必填寫> 凡報名本公司課程者,我們將持續寄送E-DM訊息(課程/出版品) □同意,請為我加入 □同意,定期已收到/已訂閱 □不同意

勤業眾信簽證客戶九折;同一月份三人以上或報名同月份三堂課以上者九折(費用含講義、文具、餐點及營業稅等)。 本公司保有課程調整之權利,若有變動將事先通知學員。 上課地點:新領域教育訓練中心—鄰近台北火車站 (上課地點、樓層,以課程前 3~5 天的上課通知為準) 傳真報名表後請來電確認:(02)2545-9988 轉 1187 Flora、3980 Betty 當您回傳報名表時,即表示您已閱讀並充分了解勤業眾信講座出版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告知事項通知書內容

報 名 表

傳真報名: (02)2546-8665 網路報名:http://www.dttus.com.tw

類別 總點數 總費用 每點費用

簽證

客戶

A 50 26,000 520

B 100 48,000 480

客戶

A 50 28,000 560

B 100 52,000 520

●有意願購買 VIP 儲值點數,請來電索取申請單。

●服務專線:(02)2545-9988 分機 3824 郭小姐

VIP 專案儲值點數權益與優惠

一次購買並完成付款手續,節省日後作業成本,並大幅降低企業整體訓練費用。

專案點數在期限屆滿前使用完畢再續購者,將視同勤業眾信簽證客戶予以優惠。

客戶享有勤業眾信所舉辦之課程、活動優先通知權益,並不定期 針對 VIP 客戶推出專屬課程優惠、福利活動專案。 參加本特惠專案者,可於專案點數內依需求報名本公司課程。 報名後如需取消課程,必須於開課前兩天通知本公司,若未事先 告知者,將抵扣一點之點數。 如遇點數用完需補差額者,每一點以 600 元計。 特惠專案有效期間為自簽約日起 1 年,如超過使用期限,將換算 剩餘點數之現金價值後使用,恕不再享有 VIP 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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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

出版

勤業眾信通訊

Seminars & Publications

第 4 頁,共 4 頁

精選書目簡介

書名:圖文並茂 輕鬆

『悅』財報-2013

年正體中文版

出版日:2015 年 7月

本書以 IFRS 規定出發,並融合國

內企業主管機關本土化的規定,以最

淺白的用語,從財務報表的面子( 四

大財務報表的內容) 出發,介紹財務

報表的裏子( 每一項會計科目之介紹

及運用) 及底子( 如何解讀重要會計

附註內容),輔以實際案例、上市上櫃

公司最及時財務報告,和生動的漫

畫,使讀者能以看故事的心情來學

IFRS、了解企業財務報表編製之原

理,活學活用,體會「悅」讀財務報

告之樂趣,是無論企業經理人、股市

投資人、在校學生或會計專業人士,

均能迅速入門,並且值得收藏的好書。

書名:公司治理評鑑架構

下-我國董監事制度

與公司治理運作實務

(上、中、下三冊)

出版日:2015 年 3月

「公司治理評鑑架構下-我國董

監事制度與公司治理運作實務」

(上、中、下三冊)」套書,深入剖析

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中關於:一、維護

股東權益;二、平等對待股東;三、

強化董事會結構與運作;四、提升資

訊透明度;五、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等

「A 題型」、「B 題型」及「C題型」

規定。內容紮實完整、豐富實用!

書名:證管法令全書

(第十三版)

出版日:2015 年 3月

本書內容涵蓋基本法規、財務報告

編製相關法規、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相關法規、上市/上櫃相關法規、公開

發行相關法規…等諸多重要證管法

令,係目前證管法規最新最完整之工

具書,此書採聖經紙印刷,輕巧耐用,

是方便隨身攜帶的口袋書,更是相關

專業工作人員以及事務所從業人員日

常工作之必要參考工具書。

書名:稅務法令全書

(第十三版)

出版日:2015 年 3月

本書內容涵蓋所得稅法、產業創

新條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

法、稅捐稽徵法、遺贈稅法…等諸多

重要稅務法令,係目前稅務法規最新

最完整之工具書,此書採聖經紙印

刷,輕巧耐用,是方便隨身攜帶的口

袋書,更是相關稅務工作人員以及事

務所專業從業人員日常工作之必要

參考工具書。

訂 購 單 備註欄:

※取書方式:郵資由訂購人負擔

※消費滿 2500元,即可免郵資!

1.□自取《來電預約自取日期、時間》

2.□限掛《中午前完成匯款,隔日書籍即可送達(例假日、外縣市及偏遠地區除外)》

※訂購書籍者,請於匯款後將收據連同訂購單回傳至本公司

銀行戶名: 勤業眾信財稅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匯款帳號:0015-435-108125 匯款銀行/分行:玉山商業銀行/營業部 電話:(02)2545-9988 分機 3980 杜小姐 傳真:(02)2546-8665 地址:105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56號 13樓

公司抬頭:

收 件 人:

統一編號:

發票格式:□三聯 □二聯(個人)

寄書地址:

電話:( ) 分機: 傳真:( )

e-mail:

書 名 定價 優惠價 每冊

郵資 數量 小計

NEW~圖文並茂 輕鬆「悅」財報 (第二版) 550 495 40

公司治理評鑑架構下-我國董監事制度與公司治理運作實務 (上、中、下三冊)

2000 1800 80

證管法令全書(十三版) 800 640 40 稅務法令全書(十三版) 800 640 40

總 計: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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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台北

10596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156號12樓 Tel :+886 (2) 2545-9988 Fax :+886 (2) 4051-6888

新竹

30078 新竹市科學工業園區展業一路2號6樓 Tel :+886 (3) 578-0899 Fax:+886 (3) 405-5999

台中

40354 台中市臺灣大道二段218號27樓 Tel :+886 (4) 2328-0055 Fax:+886 (4) 4055-9888

台南

70051 台南市永福路一段189號13樓 Tel :+886 (6) 213-9988 Fax:+886 (6) 405-5699

高雄

80661 高雄市前鎮區成功二路88號3樓 Tel :+886 (7) 530-1888 Fax:+886 (7) 405-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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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oitte("德勤")泛指德勤有限公司(一家根據英國法律組成的私人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稱德勤有限公司("DTTL")),以及其一家或多家會員所。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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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優質專業服務,為客戶提供應對其最複雜業務挑戰所需之深入見解。德勤約210,000 名專業人士致力於追求卓越,樹立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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