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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本土最專業的財稅諮詢培訓機構,爲企業破解每一道財稅難題 深圳市思邁特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振興路金茂禮都大厦 B 4C-D 報名熱綫:0755-82810831 82810900 Fax0755-82810832 http//:www.szsmart.com/ 1 公開課程動態 ................................................................... 3 一、【4 20 日】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實務操作、案例分析及調查調整的應對技巧 ............................ 3 本期重點關注 ................................................................... 4 稅法速遞 ....................................................................... 6 一、粕類産品征免增值稅問題明確 ....................................................................... 6 二、折扣額抵减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明確 ............................................................... 6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出臺 ............................................................. 7 四、稅總批復對絕緣油類産品徵收消費稅問題 ............................................................. 7 五、全國職工職業技能大賽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明確 ....................................................... 7 六、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明確 ..................................................................... 8 七、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收取服務費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明確...................................... 9 八、稅總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 10 九、稅總批復政府關停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 .............................................. 11 十、外企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 12 十一、日本政策金融公庫享受協定待遇明確 .............................................................. 13 十二、稅總明確稅收協定有關條款執行問題 .............................................................. 13 十三、稅總下發出口商品退稅率文庫 20100201A ........................................................ 14 十四、促進民辦博物館發展的意見明確 .................................................................. 14 十五、進一步推進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項目目錄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出臺................................. 17 十六、新修訂的《稅務行政覆議規則》出臺 .............................................................. 18 財稅資訊 2010 3 月刊 總第 03 主辦單位:深圳市思邁特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編:張學斌博士 委:謝維潮 張立民 歐陽富生 周勁松 趙志明 公司網站: http://www.cntransferpricing.com/中國轉讓定價網 http://www.szsmart.com/ 財稅資訊網 聯繫電話:0755-8281083182810900 聯繫郵箱:[email protected] 財稅博客:http://xieweichao8899.blo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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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財稅資訊 - tp100.com.t · 點;國家稅務總局從2月- 7月的5個月之中連續發布了國稅發[2009]16號、國稅發[2009]85號及國稅發 [2009]114 號三個加强稅收征管的文件也屬歷史罕見,三個文件中都特別强調要加强反避稅管理。

深圳本土最專業的財稅諮詢培訓機構,爲企業破解每一道財稅難題

深圳市思邁特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振興路金茂禮都大厦 B 座 4C-D 報名熱綫:0755-82810831 82810900 Fax:0755-82810832 http//:www.szsmar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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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公開課程動態 ................................................................... 3

一、【4 月 20 日】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實務操作、案例分析及調查調整的應對技巧 ............................ 3

本期重點關注 ................................................................... 4

稅法速遞 ....................................................................... 6

一、粕類産品征免增值稅問題明確 ....................................................................... 6 二、折扣額抵减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明確 ............................................................... 6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出臺 ............................................................. 7 四、稅總批復對絕緣油類産品徵收消費稅問題 ............................................................. 7 五、全國職工職業技能大賽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明確 ....................................................... 7 六、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明確 ..................................................................... 8 七、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收取服務費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明確 ...................................... 9 八、稅總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 10 九、稅總批復政府關停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 .............................................. 11 十、外企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 12 十一、日本政策金融公庫享受協定待遇明確 .............................................................. 13 十二、稅總明確稅收協定有關條款執行問題 .............................................................. 13 十三、稅總下發出口商品退稅率文庫 20100201A 版 ........................................................ 14 十四、促進民辦博物館發展的意見明確 .................................................................. 14 十五、進一步推進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項目目錄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出臺 ................................. 17 十六、新修訂的《稅務行政覆議規則》出臺 .............................................................. 18

財稅資訊 2010 年 3 月刊 總第 03 期

主辦單位:深圳市思邁特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主 編:張學斌博士

編 委:謝維潮 張立民 歐陽富生 周勁松 趙志明

公司網站: http://www.cntransferpricing.com/中國轉讓定價網

http://www.szsmart.com/ 財稅資訊網

聯繫電話:0755-82810831,82810900

聯繫郵箱:[email protected]

財稅博客:http://xieweichao8899.blo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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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稅總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庫曼斯坦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18 十八、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出臺 ................................................................19

海關法規 ...................................................................... 19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管理辦法出臺 ................19 二、海關總署公布《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協定》...........................................................20

商務法規 ...................................................................... 20

一、財政部出臺中關村高新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辦法 .......................................................20 二、六部門將開展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3 月份開始 ......................................................21

財稅動態 ...................................................................... 22

一、避稅天堂將面臨大清查 利用其避稅不再容易 ..........................................................22 二、稅收自查風暴刮向十大外企 ........................................................................26 三、注重同期資料,關注轉讓定價調查新趨勢 ............................................................27 四、國務院研究進一步落實重點産業調整振興規劃.........................................................31

政策解析 ...................................................................... 32

一、2009 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注意的新政策(上) ....................................................32 二、非居民企業 從常見風險點入手規範納稅行爲 ..........................................................38 三、六類準備金可稅前扣除 ............................................................................39 四、一次性預收物業費如何繳納營業稅? ................................................................40 五、準確把握稅收協定中特許權使用費徵稅規定...........................................................41 六、準確把握職工福利費扣除範圍 ......................................................................42

歡迎訂閱《中國轉讓定價政策解析及實務操作指南》..................................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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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課程動態

一、【4 月 20 日】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實務操作、案例分析及調查調整的應對技巧

【培訓提綱】:

【培訓收益】:

2009 年必將成爲中國轉讓定價的“歷史年”,在《特別納稅實施辦法》經過 8 個月的徵求意見後終

于于 1 月 8 日與翹望已久的大家見面,《辦法》首次明確引入的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成爲各方關注的焦

點;國家稅務總局從 2 月- 7 月的 5 個月之中連續發布了國稅發[2009]16 號、國稅發[2009]85 號及國稅發

[2009]114 號三個加强稅收征管的文件也屬歷史罕見,三個文件中都特別强調要加强反避稅管理。7 月 6

日國家稅務總局頒發國稅函[2009]363 號要求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承擔單一生産(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分

一、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及特點分析

1、新稅法中特別納稅調整的主要內容

2、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3、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的 12 大特點分析

二、爲什麽需要準備轉讓定價同期資料

1、什麽是同期資料管理

2、爲什麽需要加强同期資料管理

3、同期資料管理不是中國特色,而是國際慣例

4、什麽是同期資料準備

5、同期資料準備的合規性分析

6、同期資料準備的義務分析

7、不準備同期資料的風險分析

8、國稅函[2009]363 號文深度分析與解讀

三、轉讓定價同期資料五大部分詳解及案例分析(重點講解)

1、組織結構部分詳解

2、生産經營部分詳解(含《企業功能風險分析表》的填制方

法、注意要點及案例分析)

3、關聯交易情况部分詳解(含《企業年度關聯交易財務狀况

分析表》的填制方法、注意要點及案例分析)

4、可比性分析部分詳解(含相關數據庫介紹、可比公司的搜

索、篩選及案例分析)

5、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使用部分詳解(含新稅法中列舉的

五種方法的詳細解讀、適用性及案例分析)

四、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注意要點分析

1、轉讓定價同期資料內容的特點分析

2、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的一般步驟

3、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的基本要求(稅務機關認可什麽樣

的同期資料報告)

4、關聯申報表與同期資料的關係及注意要點分析

5、3 月 31 日宣講會中有關“同期資料管理”內容分析

6、6 月 2 日在綫答疑有關“同期資料管理”內容分析

7、企業如何做好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

8、企業有效化解不準備同期資料風險的策略

9、企業如何選擇合適的外部專家幫助準備同期資料

10、轉讓定價同期資料報告(轉讓定價報告)示例

11、2008 年度特殊經濟形勢下的特殊因素分析方法、技

巧及特殊調整

五、成本分攤協議下同期資料準備的特殊要求分析

1、我國成本分攤稅制的現狀分析

2、新稅法下的成本分攤協議規則分析

3、成本分攤協議的主要內容

4、成本分攤協議變更的處理原則

5、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成本分攤協議的稅務處理原則

6、自行分攤成本不得稅前扣除的情形

7、成本分攤協議同期資料準備的特殊要求分析

8、實施成本分攤協議應注意問題分析

9、3 月 31 日宣講會關于“成本分攤協議”的一些解釋

10、6 月 2 日在綫答疑有關“成本分攤協議”內容分析

六、資本弱化下同期資料準備的特殊要求分析

1、我國資本弱化稅制的現狀分析

2、新稅法中資本弱化條款解析

3、關聯債資標準比例及例外(財稅〔2008〕121 號解析)

4、資本弱化下同期資料準備的特殊要求分析

5、3 月 31 日宣講會關于“資本弱化”的一些解釋

6、6 月 2 日在綫答疑有關“資本弱化”內容分析

七、應對稅務機關轉讓定價調查和調整的方法和技巧

1、重構集團組織架構和企業價值鏈;

2、培養轉讓定價人才幷成立機構;

3、選擇優秀的外部中介機構;

4、做好轉讓定價內部自我評估;

5、面對稅務機關調查階段的應對措施和方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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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或合約研發等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不能出現虧損,否則應準備同期資料幷于次年 6 月 20 日之前報送

主管稅務機關。總之,我國全方位的反避稅態勢已經開始顯現,面對當前的反避稅環境,企業做好轉讓定

價稅務規劃,有效控制轉讓定價稅務風險,達成企業稅務成本最小化應該成爲企業稅務管理的重中之重。

轉讓定價是一個實務操作性極强的稅務問題,新的同期資料管理辦法要求的不只是披露風險,而應該最大

限度地證明企業轉讓定價的合規性。

本次專題講座特邀請中國本土長期堅持從事轉讓定價/預約定價稅務專業服務的實務操作專家、中國

轉讓定價網及中國轉讓定價服務聯盟的首席轉讓定價專家張學斌博士領銜主講。

【培訓講師】:張學斌

1、張學斌博士。深圳思邁特管理諮詢公司首席講師、首席顧問、經濟學博士、管理學博士後研究

人員,中國注册會計師;我國稅務專業服務的實務操作專家、中國轉讓定價網、中國轉讓定價服務聯盟首

席轉讓定價專家。具有二十多年的企業財務管理、管理諮詢和管理培訓實戰經驗,曾在中美合資深圳華特

容器、北方工業、深圳成霖五金等五家大中型企業任財務部經理、財務總監及某會計師事務所副所長。張

博士諮詢服務過的單位:中國移動集團、九州通醫藥集團、富士康企業集團、長城計算機集團、中國電信、

同洲電子股份、世紀人通訊、珍興鞋業、特發信息股份、廣西斯壯股份、深圳科技控股、長澳醫藥、華潤

達實智能科技、太平保險有限公司、深圳市地方稅務局、深圳市國稅局、深圳市注册會計師協會、深圳市

龍崗區發展計劃局、深圳市福田區政府采購辦以及浙江大學深圳 MBA 班,上海交通大學深圳 MBA 班等幾百

家單位。授課風格:注重學員互動參與;培訓內容實用性、針對性强;案例培訓,培訓形式生動活潑!

【培訓形式】:分組授課、互動交流、案例分析、專業建議;

【學員人數】:10—30 人,滿 10 人開班;

【培訓時間】:2010 年 4 月 20 日 早上 9:00—下午 17:00

【培訓地點】:深圳迪富賓館(福田區振華路 111 號)

【培訓費用】:¥1200 元/人(含講義、證書、午餐、點心)

【報名熱綫】:82810900、13088827747 謝先生

本期重點關注

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

11 月 16 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

目進口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9]63 號)。明確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對按有關規定其增值

稅進項稅額無法抵扣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繼續按《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

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中的相關規定執行,即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

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單位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設

備,申請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按如下方式辦理手續:

對于污水處理、環境綜合治理、交通等貸款項目單位可按相關規定到海關直接辦理免征進口環節增值

稅的手續。

除上述所列的貸款項目單位以外的其他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單位,首先需經主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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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思邁特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振興路金茂禮都大厦 B 座 4C-D 報名熱綫:0755-82810831 82810900 Fax:0755-82810832 http//:www.szsmar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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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稅務局審核後報地(市)級國稅主管機關認定其購置設備繳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因不屬�增值稅一般納

稅人或該項目項下進口設備完全用于增值稅免稅業務等因素而無法抵扣,幷爲其出具稅務確認書後,方可

按相關規定到海關辦理進口設備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手續。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後進口的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項下設備,符合本通知上述免稅條件

和相關要求的,在補辦海關免稅審批手續後,已徵收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准予退還。但對于按照重大技術裝

備專項進口稅收政策有關進口整機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規定,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

項下進口屬�專項政策規定徵稅範圍內的設備不能享受本通知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待遇,已徵收的進口

環節增值稅不予退還。

2.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調整延長至 180 天

11 月 9 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

號),明確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以合理解决納稅人的實際問題,加强稅收征管。

通知稱,2003 年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扣稅憑證陸續實行了 90 日申報抵扣期限的

管理措施,對于提高增值稅征管信息系統的運行質量、督促納稅人及時申報起到了積極作用。近來,部分

納稅人及稅務機關反映目前的 90 日申報抵扣期限較短,部分納稅人因扣稅憑證逾期申報導致進項稅額無

法抵扣。

爲合理解决納稅人的實際問題,加强稅收征管,經研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 2010 年 1 月 1 日以

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 180

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幷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3.政部明確飯補房補等職工福利需繳個稅

11 月 12 日,財政部下發《關于企業加强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 號),規定,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爲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

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企業職工福利費還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爲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1)爲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職工因公外地就醫

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

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2)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

理髮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

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3)三、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于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4)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企業重組涉及

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執行。國

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异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

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通知》指出,企業爲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

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

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爲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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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爲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

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4. 稅總明確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應徵個稅

11 月 18 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9]639 號),明確個人轉租房屋取得收入應徵個稅。

《通知》明確規定,轉租房屋所支付的租金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同時,爲便于管理和堵塞漏洞,

要求納稅人必須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和支付租金的合法憑據,否則,不允許扣除租金。

此外,爲便于政策銜接,對財産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稅費的扣除次序問題也重新進行了明確,

即:在計算財産租賃所得個人所得稅時,應首先扣除財産租賃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其次扣除個人向出租方

支付租金;第三扣除由納稅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産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最後减除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

準,即經上述减除後,如果餘額不足 4000 元,則减去 800 元,如果餘額超過 4000 元,則减去 20%。

稅法速遞

一、粕類産品征免增值稅問題明確

文件名稱:關于粕類産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文號:國稅函[2010]75 號

發文日期:2010 年 2 月 20日

核心內容: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各地對粕類産品征免增值稅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1、豆粕屬�徵收增值稅的飼料産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類飼料産品,均免征增值稅。

2、本通知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稅的批復》(國稅函

[2002]716 號)同時廢止。

二、折扣額抵减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明確

文件名稱:關于折扣額抵减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文號:國稅函[2010]56 號

發文日期:2010 年 2 月 8日

核心內容:

近有部分地區反映,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雖在同一發票上注明了銷售額和折扣額,却將折

扣額填寫在發票的備注欄,是否允許抵减銷售額的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 號)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後

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

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徵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

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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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出臺

文件名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文號: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22 號

發文日期:2010 年 2 月 10日

核心內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已經 2009 年 12 月 15 日國家稅務總局第 2 次局務會議審議

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0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

四、稅總批復對絕緣油類産品徵收消費稅問題

文件名稱:關于對絕緣油類産品徵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文號:國稅函[2010]76 號

發文日期:2010 年 2 月 20日

核心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提交的《關于絕緣油類産品是否徵收消費稅問題的請

示》(新國稅發[2009]227 號)批復如下:

根 據 潤滑 油國 家標 準《 潤滑 劑和 有關 産品 ( L 類 )的 分類 第 15 部分 :N 組 (絕 緣液 體 ) 》

(GB/T7631.15-1998)規定的潤滑劑範圍,變壓器油、導熱類油等絕緣油類産品,均屬�潤滑油的範圍。

據此,對你區潤滑油生産企業生産的變壓器油、導熱類油等絕緣類油品,應按“潤滑油”的稅率徵收消費

稅。

請遵照執行。

五、全國職工職業技能大賽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明確

文件名稱:關于全國職工職業技能大賽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文號:國稅函[2010]78 號

發文日期:2010 年 2 月 21日

核心內容:

爲進一步激發廣大職工學技術、練技能的熱情,提高職工技術水平,中華全國總工會、科學技術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舉辦了第三届全國職工職業技能大賽,分設鉗工、焊工、維修電工、數控機

床裝調維修工、數控銑工、數控車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速錄師等 8 個工種的比賽;對第三届全國職工

職業技能大賽每個工種决賽前 20 名選手分別給予不同數額的獎金,總計 52.8 萬元(名單及獎金數額附

後),全部由全國總工會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有關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技術方面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的規定,對第三届全國職工職業技能大賽獲獎者取得的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爲了貫徹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對中華全國總工會、科學技術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嚴格按

照規定評獎辦法,在以後年度評選出的上述獎項獎金收入,一律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直接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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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個人所得稅,無須報送審批;如果主辦單位和評獎辦法以後年度發生變化的,主辦單位應重新報國

家稅務總局審核確認。

六、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明確

文件名稱: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文號:國稅函[2010]79 號

發文日期:2010 年 2 月 22日

核心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過程中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1、關于租金收入確認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産、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産的使用權取得的租

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

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

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爲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

行。�

2、關于債務重組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3、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

除爲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爲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

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4、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决定

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爲股本的,不作爲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

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5、關于固定資産投入使用後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産投入使用後,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

定資産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産投入使用後 12 個月內進行。

6、關于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扣除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

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企業籌辦期間不計算爲虧損年度問題�

企業自開始生産經營的年度,爲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産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

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爲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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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 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8、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計算問題�

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

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七、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收取服務費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明確

文件名稱:關于農村信用社省級聯合社收取服務費有關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文號:國稅函[2010]80 號

發文日期:2010 年 2 月 22日

核心內容:

爲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 號)的

要求,各省相繼組建了省級農村信用聯合社(以下簡稱省聯社)。省聯社的投資人爲本省各農村信用社和

地(市)級、縣級聯社(以下簡稱基層社),爲獨立法人機構。省聯社的主要職能爲對本省各基層社提供

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等,每年發生的服務性支出,由各基層社按比例共同負擔。鑒于省聯社和基層社

的特殊的組成關係,關于省聯社每年發生的服務性支出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1、省聯社每年度爲履行其職能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差旅費、利息支

出、研究與開發費以及固定資産折舊費、無形資産攤銷費等,應統一歸集,作爲其基層社共同發生的費用,

按合理比例分攤後由基層社稅前扣除。�

上款所指每年度固定資産折舊費、無形資産攤銷費是指省聯社購置的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按照稅法規

定每年度應提取的折舊額或攤銷額。�

2、省聯社發生的本年度各項費用,在分攤時,應根據本年度實際發生數,按照以下公式,分攤給其

各基層社。�

各基層社本年度應分攤的費用=省聯社本年度發生的各項費用×本年度該基層社營業收入/本年度各基

層社營業總收入�

省聯社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改變上述分攤方法的,由聯社提出申請,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後執行。�

省聯社分攤給各基層社的上述費用,在按季或按月申報預繳所得稅時,可以按季或按月計算扣除,年

度匯算。�

3、省聯社每年制定費用分攤方案後,應報省級國家稅務局確認後執行。各省級國家稅務局根據本通

知的規定,實施具體管理。�

4、本通知實施前,經稅務總局批准,有關省聯社已向基層社收取專項資金購買固定資産、無形資産

等,凡該項資金已按稅務總局單項批復由各基層社分攤在稅前扣除的,其相應資産不得再按照本辦法規定

重複提取折舊費、攤銷費,幷向基層社分攤扣除。各基層社交付給省聯社的上述專項資金的稅務處理,仍

按照稅務總局已批准的專項文件規定繼續執行到期滿。�

5、省聯社自身從事其它業務取得收入所發生的相應費用,應該單獨核算,不能作爲基層社共同發生

的費用進行分攤。�

6、地市與縣聯社發生上述共同費用的稅務處理,也應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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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2008 年度沒有按照本規定或者以前專項規定執行的,可以按

照本規定執行,幷統一在 2009 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2008 年度按照以前辦法由省聯社向基層社

收取管理費的,該收取的管理費與按本通知規定計算的可由基層社分攤的費用扣除額的差額,應在 2009

年度匯算清繳時一幷進行納稅調整。

八、稅總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文件名稱: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文號:國稅發[2010]19 號

發文日期:2010 年 2 月 20日

核心內容:

爲規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工作,稅務總局制定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規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

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

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非居民企業,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企業所

得稅核定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

核算,幷應按照其實際履行的功能與承擔的風險相匹配的原則,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據實申報繳納企

業所得稅。

第四條 非居民企業因會計帳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帳,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幷據實申報

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够正確核算收入或通過合理方法推定收入總額,但不

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二)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够正確核算成本費用,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的非

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三)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能够正確核算經費支出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

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經費支出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營業稅稅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

潤率�

第五條 稅務機關可按照以下標準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利潤率:

(一)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諮詢勞務的,利潤率爲 15%-30%;

(二)從事管理服務的,利潤率爲 30%-50%;

(三)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利潤率不低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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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爲非居民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明顯高于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標準更高的利潤

率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簽訂機器設備或貨物銷售合同,同時提供設備安裝、裝配、技術

培訓、指導、監督服務等勞務,其銷售貨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勞務服務收費金額,或者計價不合理的,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况,參照相同或相近業務的計價標準核定勞務收入。無參照標準的,以不低

于銷售貨物合同總價款的 10%爲原則,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勞務收入。

第七條 非居民企業爲中國境內客戶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的,

應全額在中國境內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凡其提供的服務同時發生在中國境內外的,應以勞務發生地爲原

則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幷就其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勞務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對其境內外收入

劃分的合理性和真實性有疑義的,可以要求非居民企業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幷根據工作量、工作時間、

成本費用等因素合理劃分其境內外收入;如非居民企業不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明,稅務機關可視同其提供

的服務全部發生在中國境內,確定其勞務收入幷據以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 采取核定徵收方式徵收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適用不同核定利潤率的經

營活動,幷取得應稅所得的,應分別核算幷適用相應的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凡不能分別核算的,

應從高適用利潤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九條 擬采取核定徵收方式的非居民企業應填寫《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鑒定表》(見附件,

以下簡稱《鑒定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報送的《鑒定表》的適用行業及所適用

的利潤率進行審核,幷簽注意見。

對經審核不符合核定徵收條件的非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自收到企業提交的《鑒定表》後 15 個

工作日內向其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將鑒定結果告知企業。非居民企業未在上述期限內收到《稅務事

項通知書》的,其徵收方式視同已被認可。

第十條 稅務機關發現非居民企業采用核定徵收方式計算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不真實,或者明顯與其

承擔的功能風險不相匹配的,有權予以調整。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確

定適用的核定利潤率幅度,幷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操作規程,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九、稅總批復政府關停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

文件名稱:關于政府關停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的批復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文號:國稅函[2010]69 號

發文日期:2010 年 2 月 12日

核心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就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政府關停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的請示》(蘇

國稅發[2009]88 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因國家發展規劃調整(包括城市建設規劃等)被實施關停幷清算,

導致其不符合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過渡性政策規定條件稅收優惠處

理問題批復如下:

1、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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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或繳回按該條規定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稅款。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依照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産設

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049 號)有關規定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購買的國産設備,在購置之日起五年內出租、轉讓,不論出租、轉讓行爲發生在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或之後的,均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就該購買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3、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的

規定,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册資本,或者作爲資本

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如經營期不少于五年幷經稅務機關批准已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

40%稅款,再投資不滿五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十、外企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文件名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文號:國稅發[2010]18 號

發文日期:2010 年 2 月 20日

核心內容:

爲規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

辦法》(國稅發[2010]18 號),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辦法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或經有關部門

批准,設立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包括港澳臺企業)及其他組織的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

辦法要求,代表機構應就其歸屬所得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其應稅收入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和

增值稅。

代表機構應當自領取工商登記證件(或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 30 日內,持以下資料,向其所在地主

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一)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主管部門批准文件的原件及複印件;(二)組織

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複印件;(三)注册地址及經營地址證明(産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複印件;

如爲自有房産,應提供産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産權證明原件及其複印件;如爲租賃的場所,應提供租

賃協議原件及其複印件,出租人爲自然人的還應提供産權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四)首席代表(負責人)

護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原件及複印件;(五)外國企業設立代表機構的相關决議文件及在中國境內設

立的其他代表機構名單(包括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六)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

資料。

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者駐在期届滿、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相關

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代表機構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

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幷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薄,根據合法、有

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幷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相配比的原則,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

納稅所得額,在季度終了之日起 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幷按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納稅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增值稅。

同時辦法還提到,對帳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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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稅務機關有權采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適用于能够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

構。計算公式:收入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營業稅稅率);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

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

品采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産)、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

其他費用等。(1)購置固定資産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

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爲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2)利息收入不得沖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

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3)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

以及爲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爲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4)其他

費用包括:爲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

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爲中國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

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于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

構。計算公式: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 15%。采取核定徵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帳簿,準

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爲據實申報方式。代表機構發生增值稅、

營業稅應稅行爲,應按照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相關法規計算繳納應納稅款。代表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

遇,應依照稅收協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124 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幷應按照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時限辦理納稅申報事宜。

十一、日本政策金融公庫享受協定待遇明確

文件名稱:關于日本政策金融公庫享受協定待遇的通知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文號:國稅函[2010]68 號

發文日期:2010 年 2 月 11日

核心內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國際協力機構享受協定待遇的通知》(國稅函[2008]837

號),“日本金融公司”(Japan Finance Corporation, 簡稱 JFC)可以享受中日稅收協定第十一條第三款規

定的免稅待遇。現經日本稅務主管當局確認,“日本金融公司”(JFC)在日語中用漢字表述爲“日本政

策金融公庫”。鑒此,“日本政策金融公庫”可以享受中日稅收協定的有關待遇。

十二、稅總明確稅收協定有關條款執行問題

文件名稱:關于稅收協定有關條款執行問題的通知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文號:國稅函〔2010〕46 號

發文日期:2010 年 1 月 26日

核心內容:

Page 14: 財稅資訊 - tp100.com.t · 點;國家稅務總局從2月- 7月的5個月之中連續發布了國稅發[2009]16號、國稅發[2009]85號及國稅發 [2009]114 號三個加强稅收征管的文件也屬歷史罕見,三個文件中都特別强調要加强反避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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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函,反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507 號)執行中的一些問題。根據來函反映的情况,現就該文件有關執行問題補充通知

如下:

1、轉讓專有技術使用權涉及的技術服務活動應視爲轉讓技術的一部分,由此産生的所得屬�稅收協

定特許權使用費範圍。但根據協定關于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通過在特許權使用費發生國設立的常設機

構進行營業,幷且據以支付該特許權使用費的權利與常設機構有實際聯繫的相關規定,如果技術許可方派

遣人員到技術使用方爲轉讓的技術提供服務,幷提供服務時間已達到按協定常設機構規定標準,構成了常

設機構的情况下,對歸屬于常設機構部分的服務收入應執行協定第七條營業利潤條款的規定,對提供服務

的人員執行協定非獨立個人勞務條款的相關規定;對未構成常設機構的或未歸屬于常設機構的服務收入仍

按特許權使用費規定處理。

2、如果技術受讓方在合同簽訂後即支付費用,包括技術服務費,即事先不能確定提供服務時間是否

構成常設機構的,可暫執行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規定;待確定構成常設機構,且認定有關所得與該常設機

構有實際聯繫後,按協定相關條款的規定,對歸屬常設機構利潤徵收企業所得稅及對相關人員徵收個人所

得稅時,應將已按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規定所做的處理作相應調整。

3、對 2009 年 10 月 1 日以前簽訂的技術轉讓及服務合同,凡相關服務活動跨 10 月 1 日幷尚未對服務

所得做出稅務處理的,應執行上述規定及國稅函〔2009〕507 號文有關規定,對涉及跨 10 月 1 日的技術

服務判定是否構成常設機構時,其所有工作時間應作爲計算構成常設機構的時間,但 10 月 1 日前對技術

轉讓及相關服務收入執行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規定已徵收的稅款部分,不再做調整。

十三、稅總下發出口商品退稅率文庫 20100201A 版

文件名稱:關于下發出口商品退稅率文庫 20100201A版的通知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文號:國稅函[2010]64 號

發文日期:2010 年 2 月 9日

核心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實施的《2010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及海關總署編制的 2010 年

版本十位稅則,國家稅務總局編制了 2010 年出口商品退稅率文庫(版本號 20100201A),現予下發,供各

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使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出口商品退稅率文庫放置在國家稅務總局 FTP 通訊服務器(100.16.125.25)“程序發布”目錄下,

請各地注意及時下載,幷由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系統管理員在出口退稅審核系統進行退稅率文庫升級。同

時,各地應及時將出口商品退稅率文庫發放給出口企業。

2、對出口商品退稅率文庫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各地要及時報告國家稅務總局。未經允許,嚴禁擅自

改變出口貨物退稅率。

十四、促進民辦博物館發展的意見明確

文件名稱:關于促進民辦博物館發展的意見

發文機關:國家文物局 民政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文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文號:文物博發[2010]1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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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2010 年 1 月 29日

核心內容:

民辦博物館是爲了教育、研究、欣賞的目的,由社會力量利用非國有文物、標本、資料等資産依法設

立幷取得法人資格,向公衆開放的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機構。進入新世紀以來,文化體制改革逐步深化,民

辦博物館發展迅速。但是由于民辦博物館在我國還是一個新事物,尚處于探索階段,還存在著准入制度不

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運行不規範、社會作用不明顯等問題,嚴重制約了民辦博物館的健康發展。

爲貫徹黨的十七大關于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精神,落實中央關于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總

體部署,進一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産保護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設的積極性,現就積極鼓勵、大力

支持民辦博物館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積極促進民辦博物館健康發展

1、民辦博物館來自于民間、成長于民間、服務于民間,是我國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大背景下公民

文化需求增長的必然結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鮮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是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共同

構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促進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建設和諧社會的一支重要力量。

2、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對支持民辦博物館發展重要性的認識,明確和堅持積極鼓勵,大力

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指導思想,將民辦博物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博物館事業發

展規劃,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制定符合各地民辦博物館發展的目標、措施和相關政策,支持、鼓勵和引

導民辦博物館的科學發展。民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文化、稅務、文物等行政部門和行業

組織要加强協調,形成合力,加强調查研究,對民辦博物館在創辦、開放、發展中遇到的具體困難和問題,

給予必要的關注,及時幫助切實解决,保障民辦博物館健康發展。

(二)加强扶持,爲民辦博物館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3、規範民辦博物館准入制度。加快出臺《博物館條例》,完善博物館管理基本制度體系,明確民辦博

物館與公立博物館同等的法律地位。文物、民政行政部門制訂民辦博物館登記管理辦法,細化民辦博物館

准入標準,完善審批程序,健全民辦博物館准入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規的規定,

加强對擬申辦民辦博物館藏品來源合法性和真實性審查,明確博物館對藏品的合法所有權。鼓勵社會力量

興辦填補博物館門類空白和體現行業特性、區域特點的專題性博物館。興辦民辦博物館應符合城鄉規劃。

對符合設立條件的民辦博物館,要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博物館管理辦法》等有

關規定,及時審核和給予登記注册。要加强對民辦博物館憑證執業、依法辦館的監督,按照法律法規和規

章的規定,做好民辦博物館的登記、年檢、執業和監督管理工作。要開展經常性的執法檢查活動,嚴厲打

擊非法辦館行爲,堅决取締無證執業,規範競爭行爲,營造公平有序的發展環境,保障合法博物館的正當

權益。

4、切實幫助解决民辦博物館的館舍與經費保障問題。推廣民辦公助、公建民營等形式,在有條件的

地區,建立政府對民辦博物館單位的資助機制。各地可利用在布局結構調整後閑置的房産,支持民辦博物

館發展。可在旅游景區和文化産業園區內規劃建設民辦博物館,爲民辦博物館提供館舍和基礎設施運行保

障。對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規定的非營利性民辦博物館的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

以劃撥方式供地。民辦博物館建設必須貫徹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嚴格執行《博物館建設用地指標》的規

定,嚴禁改變博物館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民辦博物館因故終止的,其用地由國

家依法收回後繼續作爲博物館建設用地。協調金融機構爲符合條件的民辦博物館提供貸款。鼓勵企業、事

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向民辦博物館提供捐贈。鼓勵民辦博物館依托藏品、展覽研發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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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文化産品。民辦博物館在接收捐贈、門票收入、非營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享受有

關優惠政策。

5、加强對民辦博物館的專業指導和扶持。文物行政部門要積極探索新形勢下民辦博物館的管理體制、

機制和辦法,根據民辦博物館自願辦館、自籌資金、自負責任、自主管理的特點,通過法規、政策、標準、

評估、督導等措施爲博物館的目標管理和質量管理提供服務。民辦博物館在行業准入、等級評定、人員培

訓、職稱評定、科研活動、陳列展覽,以及人才、學術的交流、合作、獎勵、政府政策信息服務等方面,

與國有博物館一視同仁,同等待遇。對具有門類特點、行業個性或地域文化、民族(民俗)唯一性的民辦

博物館,以及致力于搶救瀕危文化遺産、填補某領域文化空白或稀缺的新建民辦博物館,給予必要和適當

的傾斜性扶持。鼓勵國有博物館對民辦博物館的藏品保護、陳列展覽、科學研究等業務活動實施幫扶。加

强博物館行業協會建設,制定行業規範,鼓勵民辦博物館加入行業協會,促進行業自律。

6、努力形成有利于民辦博物館健康發展的社會輿論氛圍。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

體,大力宣傳政府鼓勵、支持、引導民辦博物館發展的方針政策,宣傳民辦博物館在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建

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傳民辦博物館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擴大民辦博物館的影響。對優秀民辦博物

館以及在民辦博物館事業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三)依法辦館,全面提高民辦博物館的質量

7、建立健全民辦博物館內部管理制度。文物、民政行政部門要把民辦博物館納入質量監管體系,通

過評估定級和年度檢查、考評等方式,指導民辦博物館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以及國

際博物館協會職業道德準則,健全以理事會(董事會)、監事會爲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博物館章程

和發展規劃,依法自我管理、科學運行,承擔相應的社會義務。要落實民辦博物館的法人財産權,對舉辦

者和其他投資者投入民辦博物館的藏品、資産、國有資産、受贈的財産、收取的費用以及辦館積累,應當

分別登記建賬,幷依法享有法人財産權。民辦博物館存續期間,對博物館所有資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處分的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8、規範民辦博物館的藏品管理。藏品是博物館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保障藏品安全幷充分發揮其社

會作用是博物館的基本義務。民辦博物館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博物館管理辦法》、《博

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等法規和國際博物館協會職業道德準則要求,加强藏品收集,建立、健全藏品收藏、

保護、研究、展示等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藏品總帳、分類帳及每件藏品的檔案,幷報所在地市(縣)

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民辦博物館處置無保存價值的藏品,以及民辦博物館終止時的藏品處置,必須進行

嚴格的評估,幷報所在地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審批。民辦博物館不再收藏的藏品應優先轉讓給其他博物館收

藏。處置藏品所得應當用于博物館收藏新的藏品、改善藏品保管條件和博物館日常維護等用途。

9、切實加强民辦博物館展示服務工作。民辦博物館要落實“以質量求生存、以特色求發展”的辦館

理念,加强人才隊伍建設,加强科學研究,大力提升展示服務水平。要把博物館的特色和品牌建設作爲直

接關係民辦博物館生存的大事來抓緊抓好,滿足社會對優質博物館文化資源的需求。文物行政部門要加强

對民辦博物館陳列展覽、社會教育和服務活動的指導,嚴格基本陳列內容審查,抵制低俗之風。民辦博物

館要完善開放服務制度,開展進校園、進社區活動,納入當地旅游綫路,開展博物館文化旅游活動。根據

公平、擇優的原則,采用公開招標和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民辦博物館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和國民

教育體系建設。對于社會服務功能發揮良好、成績突出的民辦博物館,可按規定命名爲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和青少年教育基地。鼓勵民辦博物館積極參與對外文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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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進一步推進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項目目錄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出臺

文件名稱:關于進一步推進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項目目錄相關工作的指導意見

發文機關:商務部、中宣部、財政部、文化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版

總署、外匯局

發文文號:商服貿發[2010]28 號

發文日期:2010 年 2 月 1日

核心內容:

2 月 1 日,商務部、中宣部、財政部、文化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廣電總局、新聞出

版總署、外匯局等十個部門聯合出臺《關于進一步推進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相關工作的指導

意見》,提出要著力培養一批國際文化市場競爭主體,鼓勵、支持和引導各種所有制文化企業開拓國際市

場。《指導意見》幷從加大資金支持力度、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提供金融支持等十一個方面提出了保障措

施。

《指導意見》的出臺,是爲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大力促進文化貿易發

展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加强和改進文化出口工作,增强文化出口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推動更多優秀文化

産品和服務走向國際市場。

《指導意見》指出,當前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國際文化市場已成爲各國文化競爭和交流的重要渠道,

成爲提升國家文化軟實力的重要平臺。隨著中國綜合國力日益增强和文化産業的發展,近年來文化出口發

展迅速,越來越多的文化企業進入國際文化市場,文化産品和服務的貿易逆差初步扭轉,中華文化影響力

不斷擴大。但由于中國文化産業剛剛起步,在資本、技術、市場等方面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有一定差距。

進一步加大對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的支持力度,有利于推動中國文化貿易實現跨越式發展。

《指導意見》提出,要著力培養一批國際文化市場競爭主體,鼓勵、支持和引導各種所有制文化企業

開拓國際市場。培育和發展一批實力雄厚的外向型大型文化企業,使之成爲文化出口的主導力量。創造平

等的市場環境和良好的政策環境、法制環境,保障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業依法獲得出口經營資格,

從事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經營的文化産品和服務出口業務,幷與國有文化企業享有同等待遇。《指導意見》

從培育文化貿易品牌、加强營銷能力建設、提升運用現代高新技術的水平、積極發展新興業態等四個方面

提出了主要任務。

《指導意見》明確了《文化産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和《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目錄》

的制定和調整程序,要求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承擔企業及時填報文化進出口情况,幷從加大資金支持力

度、實行稅收優惠政策、提供金融支持、提高出口便利化水平、加强國際營銷網絡建設、建立幷完善文化

貿易中介組織、支持企業赴境外投資、支持技術創新、加强信息平臺建設、建立表彰獎勵機制、加强組織

領導等十一個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

2007 年,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了《文化産品和服務出口指導目錄》,評選幷發布了《國家文

化出口重點企業目錄》和《國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目錄》。2009 年 11 月發布的《2009-2010 年度國家文化

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目錄》共評選出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 211 家,文化出口重點項目 225 個。各部

門、各地區依據有關規定在市場開拓、技術創新等方面,對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創造條件予

以支持,有力地促進了中國文化出口,擴大了中國文化的國際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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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新修訂的《稅務行政覆議規則》出臺

文件名稱:新修訂的《稅務行政覆議規則》出臺“和解與調解”制度正式寫進《稅務行政覆議規則》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文號: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21 號

發文日期:2010 年 2 月 10日

核心內容:

《稅務行政覆議規則》已經 2009 年 12 月 15 日國家稅務總局第 2 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自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十七、稅總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庫曼斯坦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

的協定》

文件名稱: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庫曼斯坦政府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文號:國稅函[2009]765 號

發文日期:2009 年 12 月 31日

核心內容:

爲促進兩國間經濟合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庫曼斯坦政府聯合簽署了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

止偷漏稅的協定。09 年 12 月 31 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土庫曼斯坦政府對所

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國稅函[2009]765 號,下稱協定),將有關內容進行公布。

該稅收協定適用于由締約國一方或其地方當局對所得徵收的稅收,不論其徵收方式如何。對全部所得

或某項所得徵收的稅收,包括對來自轉讓動産或不動産的收益徵收的稅收,對企業支付的工資或薪金總額

徵收的稅收,以及對資本增值徵收的稅收,應視爲對所得徵收的稅收。協定特別適用的現行稅種包括,在

土庫曼斯坦:法人利潤(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下稱“土庫曼斯坦稅收”);在中國:個人所得稅;企

業所得稅;(下稱“中國稅收”)。協定也適用于協定簽訂之日後徵收的屬�增加或者代替現行稅種的相同

或者實質相似的稅收。協定還要求,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將各自稅法所做出的任何實質變動,在變動後

的合理時間內通知對方。

就具體的稅收處理問題,協定中提到,締約國一方居民從位于締約國另一方的不動産取得的所得(包

括農業或林業所得),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締約國一方企業的利潤應僅在該締約國一方徵稅,但

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一方的常設機構在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的除外。如果該企業通過設在締約國另

一方的常設機構在締約國另一方進行營業,則其利潤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徵稅,但應僅以歸屬于該常設機

構的利潤爲限。締約國一方企業以船舶、飛機或公路車輛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的利潤,應僅在該締約

國一方徵稅。在下列任何一種情况下:(一)締約國一方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參與締約國另一方企業的管理、

控制或資本,或者(二)同一人直接或者間接參與締約國一方企業和締約國另一方企業的管理、控制或資

本,兩個企業之間商業或財務關係的構成條件不同于獨立企業之間商業或財務關係的構成條件,幷且由于

這些條件的存在,導致其中一個企業沒有取得其本應取得的利潤,則這部分利潤應被計入到該企業的所

得,幷據以徵稅。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徵稅。發生

于締約國一方而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發生于締約國一方而支付

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特許權使用費,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徵稅。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位于締約國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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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動産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締約國一方居民由于專業性勞務或者其他獨立性活動

取得的所得,應僅在該締約國徵稅。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徵稅:(一)該締約國

一方居民爲從事上述活動在締約國另一方設有經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這種情况下,締約國另一方可以僅

對歸屬于該固定基地的所得徵稅。(二)在任何 12 個月中,該締約國一方居民在締約國另一方停留連續或

累計達到或超過 183 天。在這種情况下,締約國另一方可以僅對在該締約國進行活動取得的所得徵稅。締

約國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資和其他類似報酬,除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雇的活動以外,應僅在

該締約國一方徵稅。在締約國另一方從事受雇活動取得的報酬,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徵稅。締約國一方居

民作爲締約國另一方居民公司董事會成員取得的董事費和其他類似款項,可以在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協定還同時明確了信息交換的有關問題:一、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應交換可以預見的與執行本協定的

規定相關的信息,或與執行締約國雙方或地方當局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國內法律相關的信息,以根據這些法

律徵稅與本協定不相抵觸爲限。二、締約國一方根據第一款收到的任何信息,都應和根據該國國內法所獲

得的信息一樣作密件處理,僅應告知與第一款所指稅種有關的評估、徵收、執行、起訴或上訴裁决有關的

人員或當局(包括法院和行政部門)及其監督部門。上述人員或當局應僅爲上述目的使用該信息,但可以

在公開法庭的訴訟程序或法庭判决中披露有關信息。三、在任何情况下不應被理解爲締約國一方有以下義

務:(一)采取與該締約國一方或締約國另一方的法律和行政慣例相違背的行政措施;(二)提供按照該締

約國一方或締約國另一方的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信息;(三)提供泄露任何貿易、經營、工業、

商業或專業秘密或貿易過程的信息或者泄露會違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信息。

十八、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出臺

文件名稱: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

發文機關: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文號:國家稅務總局令第 20 號

發文日期:2010 年 2 月 10日

核心內容:

《稅收規範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已經 2009 年 12 月 15 日國家稅務總局第 2 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 201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海關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管理辦

法出臺

文件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

物原産地管理辦法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文文號:令 2010 年第 186 號

發文日期:2010 年 2 月 25日 核心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産

地管理辦法》已于 2010 年 2 月 23 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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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二、海關總署公布《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協定》

文件名稱:關于公布《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協定》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文文號:2010 年第 14 號公告

發文日期:2010 年 2 月 26日

核心內容: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秘魯自由貿易協定》將于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

下:

(一)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對進口原産于秘魯的 6809 個稅目商品實施本公告所列的協定稅率。

(二)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原産于秘魯幷享受協定稅率的貨物時,應按照海關有關規定填制報關

單,其“優惠貿易協定代碼”應填報爲“12”。

(三)進口經營單位申報進口原産于秘魯幷享受協定稅率的貨物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

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秘魯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 186

號公布)的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單證。

(四)本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簡化的商品名稱,其準確的名稱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貨

品名稱描述爲准。

特此公告。

商務法規

一、財政部出臺中關村高新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辦法

文件名稱:關于印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文機關:財政部、科技部

發文日期:2010 年 2 月 1日

核心內容:

爲建立有利于企業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分配機制,調動技術和管理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

性,推動高新技術産業化和科技成果轉化,財政部和科技部于日前聯合印發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

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財企[2010]8 號,下稱辦法)。

該辦法適用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的院所轉制企業、高新技術企業;高等

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及其他科技創新企業。

辦法中提到的股權激勵,是指企業以本企業股權爲標的,采取以下方式對激勵對象實施激勵的行爲:

股權獎勵,即企業無償授予激勵對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股權出售,即企業按不低于股權

評估價值的價格,以協議方式將企業股權(包括股份,下同)有償出售給激勵對象。股票期權,即企業授

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行權價格購買本企業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分紅激勵,是指企

業以科技成果實施産業化、對外轉讓、合作轉化、作價入股形成的淨收益爲標的,采取項目收益分成方式

對激勵對象實施激勵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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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激勵對象應是重要的技術人員和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一)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

産業化做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內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

對主導産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做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開

發和向企業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術人員。(二)對企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主

持企業全面生産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産品(服務)生産經營合計占主營業務收入(或

者主營業務利潤)50%以上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辦法同時强調企業不得面向全體員工實施股權或者分紅激勵。企業監事、獨立董事、企業控股股東單

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得參與企業股權或者分紅激勵。

對于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的企業,辦法規定應符合以下要求:企業發展戰略明確,專業特色明顯,市

場定位清晰。産權明晰,內部治理結構健全幷有效運轉。具有企業發展所需的關鍵技術、自主知識産權和

持續創新能力。近 3 年研發費用占企業銷售收入 2%以上,且研發人員占職工總數 10%以上。建立了規範

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員工績效考核評價制度。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經過中介機構依法審計,且近 3 年沒有

因財務、稅收違法違規行爲受到行政、刑事處罰。

此外,關于股權的管理問題,辦法還强調指出,企業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决標的股權來源:向激勵對

象增發股份。向現有股東回購股份。現有股東依法向激勵對象轉讓其持有的股權。辦法還要求,企業不得

爲激勵對象購買股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爲激勵對象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貸款提供擔

保。激勵對象自取得股權之日起 5 年內不得轉讓、捐贈其股權。激勵對象通過其他方式間接持股的,直接

持股單位不得與企業存在同業競爭關係或者發生關聯交易。第二十條企業以股權出售或者股票期權方式授

予的股權,激勵對象在按期足額繳納相應出資額(股款)前,不得參與企業利潤分配。大型企業用于股權

激勵的股權總額,不得超過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 10%。大型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計局印發

的《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 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六部門將開展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3 月份開始

文件名稱:關于開展 2010 年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的通知

發文機關: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外匯管理局

發文日期:2010 年 2 月 12日

核心內容:

爲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聯合年檢的實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經貿資發第 938

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門于 2 月 12 日聯合下發了《商務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

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開展 2010 年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的通知》(商

資函[2010]101 號,下稱通知),就做好 2010 年全國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工作提出若干要求。

通知要求,聯合年檢各參檢部門要嚴格按要求組織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聯合年檢,精心組織,依法行政,

各司其職,在工作中加强協調和配合,要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企業參檢率,確保數據

質量。此次聯合年檢辦公時間 2010 年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爲外商投資企業。

通知還要求,聯合年檢各參檢部門應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和現有網絡資源,有序推進外商投

資企業網上年檢工作,有條件的參檢部門可利用網上年檢平臺完成相關數據的匯總統計。開展電子簽章試

點工作的地區,應在確保資金支持前提下開展工作,不得向企業攤派費用。

對不申報年檢、未如實申報年檢情况或在生産經營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爲的企業,聯合年檢各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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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依法處理。各參檢部門要充分發揮聯合年檢的政企溝通渠道功能,瞭解幷幫助外商

投資企業解决實際困難,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既要認真查處違法違規行爲,又要扶持外商投資企業健康

發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于 2008 年 7 月 1 日以後出資期限到期且首期出資已經繳付的依法經營、資金

緊張無法按期出資的企業,依企業申請繼續允許延長出資期限至 2010 年底。對于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

企業成立後超過 6 個月未開業,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 6 個月以上的,允許其延續至 2010 年底。

通知提到,會計師事務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册會計師法》、《企業

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財務會計等法規制度的規定,客觀、真實、公允地進行鑒證和服務。聯合年檢各參

檢部門要加强對基層年檢工作的指導,及時掌握工作進度,協調解决有關問題,確保年檢工作有序進行;

要加强對政府部門和企業年檢工作人員的培訓,切實提高聯合年檢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要確保聯合年檢

數據質量,充分利用聯合年檢的信息資源,加强統計分析,力爭聯合年檢工作爲各地經濟决策發揮更大功

效,爲外商投資企業發展提供更多便利。

財稅動態

一、避稅天堂將面臨大清查 利用其避稅不再容易

在去年 5 月份,20 國集團(G20)對拒不合作的“避稅天堂”采取措施的大限之期到來之前,短短一年

之內,態度再强硬的“避稅國家”紛紛“示好”,從 20 國集團所列制裁“黑名單”上迅速“逃逸”。

從今年春季開始,一場計劃爲期四年、面向更爲透明的國際稅收標準的全球檢查工作即將展開,但能

取得多大的成效現在還說不清。在反避稅“大清查”背後,還隱藏著各國對國際稅源的爭奪戰。

各國是否承諾認可幷實施相關的國際標準只是國際稅收透明化以及避稅的第一步。在去年墨西哥召開

的 OECD 全球論壇上,主要國家已經决定進行對以各國稅收透明度和稅務信息交流爲目的的“同儕審查”

(peerreview),即各國對執行國際稅收標準情况進行互審。

歐文斯解釋說,爲了完成這一任務,全球論壇成立一個 15 個成員的督導小組,由澳大利亞擔任主席,

副主席由中國、德國和百慕大擔任,指導全球論壇的工作。此外,30 個成員國的同儕審查小組由法國任

主席,印度、日本、新加坡和澤西島任副主席,審查將從今年春季開始。

按照 OECD 的規劃,到 2012 年 6 月之前,所有的全球論壇成員國都需要進行第一階段關于司法管轄

區的法律和規章的信息交流框架質量的審查,到 2014 年 6 月前,各國都要進行第二階段對是否按照國際

稅務標準的框架所采取實際行動的審查。

對于作爲副主席國的中國來說,這項檢查也是加快完善反避稅制度的一項契機,因爲避稅正成爲中國

國際化進程中的突出問題。2008 年,全國調整補稅超過千萬元的案件 23 件。深圳市地稅局對某企業補稅

達 4.23 億元,是我國迄今爲止個案補稅金額最大的反避稅案件。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負責人曾介紹說,中國所存在的避稅方式已經從最初的“高進低出”方式轉

移利潤,轉變爲通過支付勞務費和特許權使用費方式轉移利潤;從一般的减少徵稅客體(應納稅所得額)方

式避稅,轉變爲納稅主體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避稅;以及利用國際避稅地、濫用稅收協定、實施資本弱化等

新方式避稅。

中國同打擊避稅相關的政策也在近年來快速完善。2009 年年初,中國推出了醞釀多年的《特別納稅

調整實施辦法(試行)》,構建起較爲完備的反避稅法律法規體系。

不過,對于打擊“避稅天堂”所能給發達國家帶來的稅收改善,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中國經濟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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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主任曾表示,其能否平衡財政的效果還很難斷言。

利用“避稅天堂”避稅不再容易

面對愈演愈烈的利用離岸金融中心避稅這個世界性難題,近年來,國際社會紛紛掀起“查稅風暴”,

直指“避稅天堂”。中國政府也開始采取措施,一方面通過立法彌補反避稅法律空白,另一方面進一步加

大了與稅收協定國的情報交換力度,以遏制利用“避稅天堂”避稅的行爲。

情報交換“換”回 900 萬元稅款

20 世紀 50 年代以來,離岸金融中心异軍突起,這個最初爲逃避監管而産生的離岸金融市場,在國際

資本流動中的作用日益顯著,尤其是 20 世紀 80 年代以來,在金融自由化已經成爲世界性潮流的情况下,

不少國家開始有意識地在本國設立離岸金融市場,試圖獲得提高金融服務收入、資本流入以及增加本國金

融服務業就業等利益。1989 年以來,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先後批准招商銀行、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

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等在國內試辦離岸金融業務。

但是,在離岸金融中心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其避稅功能也被大肆利用。有人形容,離岸金融中心就

像一塊磁力無窮的大磁鐵,將各國的稅款瘋狂地吸引過去。

去年 9 月,我國一筆 900 多萬元的稅款就差點被其“吸走”。

2003 年 3 月 19 日,我國一家內資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資金 8 億元人民幣,主營業務是液化天然氣的

生産和銷售。2006 年 7 月 1 日,該公司原有的兩個控股公司和位于離岸金融中心 D 國的 D 公司簽署了合

資協議,D 公司購得了該內資公司 33.32%的股份。就在合資協議簽署 27 天后,上述投資三方又簽署了增

加投資的協議,D 公司持股比例由此降爲 24.99%。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外方投資比例低于 25%的,按內資企業對待,不得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稅收政策。

絕大多數企業都希望通過與外商合資,以享受到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D 公司只要再追加萬分之一的

投資,就能够享受我國的優惠政策,但它的投資比例爲何恰恰是 24.99%?這是巧合還是人爲策劃?

2007 年 6 月,在與該內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僅一年的時間,D 公司就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以 4597

萬美元的價格將其持有的 24.99%的股權全部轉讓出去,獲益 1217 萬美元,收益率高達 36%。經調查證實,

如此高的收益率幷非企業實際經營成果,而是按事前的合同早已約定好了的。

當 D 公司準備將轉讓股權所得匯出境外時,國家外匯管理部門要求其出具稅務部門的售付匯證明。

該公司相關人員便到主管國稅機關開具。其理由是,根據中國和 D 公司所在國稅收協定之規定,轉讓除

不動産、常設機構營業財産部分的動産以外的其他財産取得的收益,應僅在相關締約居民國徵稅。也就是

說,D 公司該筆 4597 萬美元的股權轉讓款只在其所在的 D 國納稅。但我稅務人員認爲,D 國是否對上述

轉讓款有徵稅權取决于 D 公司是否構成其居民,而 D 公司提供的兩份居民身份證明幷非來自 D 國最高稅

務管理當局,不能作爲稅收執法依據。

因此,我稅務人員圍繞居民身份的確定及稅收協定條款的適用問題展開調查。有意思的是,D 公司提

供的證據竟證明該公司的三位董事同住在一個房間,這個國際玩笑開得實在有點兒大了。

根據我國和 D 國的雙邊稅收協定,發生在我國的財産轉讓收益我國沒有徵稅權,此項所得徵稅權在

對方。然而,D 公司所在的國家是離岸金融中心,其國內法對此項收益又不徵稅,此項所得明顯存在雙重

不徵稅的問題。而就在 D 公司是否構成 D 國居民的身份尚未明確的情况下,購買 D 公司股權的中方企業

却多次催促稅務部門儘快答覆是否徵稅幷希望稅務部門配合辦理付匯手續。否則,根據股權轉讓付款協

議,如果不按時匯款,中方企業將額外支付高額利息。

爲了避免中方企業遭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又確保我國的徵稅主動權不喪失,國家稅務總局立即啓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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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交換機制,開展對 D 公司居民身份的取證工作,判定對其是否可以執行雙邊稅收協定。

爲了維護其自身利益,離岸金融中心一般不會主動配合提供情報。經我方三次催促,對方稅務當局對

我方情報請求做出了正式回復,證明 D 公司不是 D 國的居民公司。D 公司不是 D 國的居民公司,就不能

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其在華投資活動中的所得須按我國稅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就這樣,一起利用中國與離岸金融中心稅收協定規避我國稅收的企圖,被及時發現幷制止,險些被離

岸金融中心“吸走”的 900 多萬元稅款,悉數入庫。

“應對離岸避稅已經成爲一個全球性的話題。”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上述案例僅僅是我國應

對離岸避稅衆多案例中的一個。在現實經濟活動中,企業通過轉讓定價、濫用避稅地、受控外國公司、濫

用稅收協定、改變居民身份等手段避稅大行其道,而且常常是幾種避稅手段彼此交織在一起,極大地增大

了反避稅工作的難度。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特別强調,各國遏制納稅人利用避稅地避稅的行爲,幷不是將離岸金融中心

“一棒子打死”,而是只針對避稅港型的離岸金融中心以及企業的惡意稅收籌劃。因此,我國稅務機關在

反避稅工作中也奉行這個原則。

一張光盤引發多國“查稅風暴”

一般來講,國際避稅地是指那些不課征某些所得稅和財産稅,或者所得稅和財産稅稅率遠遠低于國際

一般水平的國家和地區。而離岸金融中心具有高度的信息保密性,沒有外匯管制,更不用承擔沉重的稅務

負擔,避稅很方便等特點。這使得他們成爲“避稅天堂”而倍受追捧。

位于瑞士和奧地利之間、人口不足 4 萬的小國列支敦士登是一個典型的避稅港。但就是這個不起眼的

小國,却掀起了德國 2008 年的查帳風暴。

2008 年 2 月 14 日淩晨,德國警方搜查了德國郵政總裁楚姆溫克爾的住宅和辦公室。隨後,德國檢察

院指控他隱瞞了在列支敦士登銀行存款所得高達幾千萬歐元的利息。原來,早在 2006 年,列支敦士登 LGT

皇家銀行一名雇員將一張光盤以 460 萬歐元的價格賣給德國聯邦情報調查局,而這個光盤裏載有 1000 多

名納稅人在該避稅地的巨額秘密賬戶信息,其中約 750 名爲德國納稅人。德國財政部估計,上述調查將挽

回 10 億歐元的稅款。

除德國以外,英、美、法、奧地利、西班牙、希臘、新西蘭、澳大利亞等十幾個國家先後表示將對本

國居民在列支敦士登和其他避稅地此類避稅行爲進行調查。英國皇家稅收和海關當局已列出 3 萬人的“黑

名單”。

按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有關專家的說法,從國際結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

織三家所掌握的數據分析,離岸金融中心和避稅地總共擁有 5 萬億至 7 萬億美元資金。稅收正義網絡組織

保守估計,由于離岸金融中心和避稅港的存在,全球每年流失稅款 2500 億美元。

專家介紹,新加坡已和盧森堡、瑞士成爲世界三大私人財富中心,開曼群島是世界第五大銀行中心。

而人口不足 3 萬的英屬維爾京群島已發展成爲世界上著名的國際公司中心,保守估計有 70 萬家空殼公司

在該地注册成立。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說,此類公司是納稅人在境外藏匿資産、掩蓋真實受益所有人最

常見的實體形式。

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强調,納稅人將巨額款項存放于避稅地,原因就在于避稅地嚴密的金融保密法

規以及與國外主管稅務當局不進行有效稅收情報交換。因此,爲敦促避稅港與主流社會交換信息,經合組

織于 1998 年和 2000 年兩次公布關于有害稅收競爭的報告,發布避稅地標準,敦促避稅地承諾進行有效的

情報交換。經合組織還于 2002 年發布了《稅收情報交換協議垘本》(以下簡稱《協議垘本》)。在此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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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于 2004 年列出了同意合作的避稅地名單,改稱其爲離岸金融中心。

該負責人說,國際社會對避稅地濫用問題持一致强硬的態度。據瞭解,目前全球 38 個避稅地中只有

列支敦士登、安道爾和摩納哥三個國家仍在情報交換方面進展緩慢,被列爲不合作避稅地。而各主權國家

已紛紛與有關的離岸金融中心談簽了《協議垘本》,已簽署的此類雙邊協議達 46 個,僅 2008 年簽署的就

有 22 個。權威專家表示,《協議垘本》的談簽必將是 21 世紀世界主要國家經濟領域應對避稅地濫用的重

要手段之一。

我國將加大稅收情報交換執行力度

據商務部統計,2001 年 1 月至 2005 年 12 月的 5 年間,英屬維爾京群島(英文簡稱 BVI)對華投資額爲

327 億美元,而 2006 年僅僅一年間,BVI 對華投資額達 112 億美元,占當年我國吸引外資總額的 17.8%,

僅次于香港,居第 2 位。2007 年,這一數字上升至 165.52 億美元,占對華投資額的 19.8%。2007 年 1 月

至 11 月,同爲避稅地的開曼群島實際進入我國外資金額達 22 億美元,位居同期我國外商直接投資來源地

的第 7 位。與此同時,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進入國際市場設立子公司,或在低稅、少稅的避稅地設立子公

司擴展海外投資項目。商務部的統計顯示,在 BVI 注册的 70 多萬家企業中,大約近 20 萬家與中國企業

有關。截至 2006 年 9 月底,我國累計對外直接投資已經達到了 712.2 億美元,設立境外機構的中資企業

已經達到了 1 萬多家。

通過避稅地避稅,已成爲避稅的重要方式,特別是在過去內外資兩套所得稅法幷存的情况下尤爲嚴重。

有關專家表示,隨著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納稅人利用中國所獨有的內外資兩套所得稅法套取稅收

利益的政策環境已不復存在。但同其他國家一樣,中國國際和國內的法律和政策差异,將給納稅人避稅留

下稅收籌劃的空間。

所幸的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及《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出臺,極大地提升了反避稅立

法級次,爲稅務機關反避稅提供了更加明晰的行動依據,一改長期以來納稅人避稅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歷

史,其避稅風險明顯增加。

如《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十章第九十二條就規定,濫用稅收優惠、濫用稅收協定、濫

用公司組織形式、利用避稅港避稅及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稅務機關均可啓動一般反避稅調

查。專家表示,企業的避稅事實一經查證,稅務機關不僅可以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納稅調整,而且還將對

其進行加息罰款。

國際稅務司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由于離岸中心的特殊性,主權國家一般不會與其談簽全面的稅收協

定。但爲了應對離岸中心帶來的稅收挑戰,主權國家則會主動或應其請求與其談簽《稅收情報交換協議》

(以下簡稱《協議》)。在離岸中心稅制不透明前提下,談簽雙邊《協議》幷且根據協議進行有效情報交換

是解决主權國家和離岸中心稅收信息不對稱的有力手段。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將積極推進與相關離岸金融

中心的《協議》談簽和有效執行。目前,這項工作正在順利進行。

據瞭解,今後我國將進一步加大稅收協定情報交換條款的執行力度。目前我國已對外簽署了 90 個稅

收協定,其中 87 個已生效執行。上述協定都含有情報交換條款。國家稅務總局將進一步加大該條款執行

力度,加强與稅收協定締約國稅務當局的國際稅收征管合作。同時,我國還將積極拓展國際稅收征管互助,

逐步達到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收協定垘本的有關要求。

一國居民的境外所得稅收管理是開放經濟條件下國家稅收非常重要的方面,各國都將其列入國際稅收

管理範圍。我國在立法方面已有成功嘗試。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

和居民個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我國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對利潤不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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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或者作不合理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當期的收入。這個

規定的目的就在于防範企業通過建立受控外國公司進行各種不合理的商業安排,將利潤轉移出去,從而延

遲甚至逃避國內的納稅義務。儘管這種情况在我國內資企業中還不多見,但爲了防患于未然,國家稅務總

局將在今後專門出臺有關受控外國公司稅收管理的具體操作辦法及一系列相關配套法規,建立完善的受控

外國公司制度,幷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國際避稅行爲。

同時,爲切實做好我國的反避稅工作,逐步提高各地稅務機關反避稅的能力,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有

效培訓,逐步增强基層稅務機關情報交換的意識,注重人才培養,建設一支過硬的反避稅人才隊伍,加强

與銀行、商務、工商、外匯等相關部門的配合,不斷提高我國的反避稅能力和水平。

二、稅收自查風暴刮向十大外企

去年稅務稽查的風暴今年仍然在延續。國稅總局 2 月 26 日向各省市稅務機關發文,要求對定點聯繫

的十家外資企業進行稅收自查,幷自行上交應補交的稅款。自查時間爲 2009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0 年 6

月 30 日。

這十家外企爲諾基亞(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摩托羅拉(中國)電子有

限公司、松下電器(中國)有限公司、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麥當勞(中國)有限公司、匯豐銀行、

富士康科技集團、通用電氣(中國)有限公司和沃爾瑪(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自查對象包括這些企業集

團的全部成員單位。

轉讓定價遇阻

此次稅收自查是 2009 年啓動的定點聯繫企業稅收檢查行動的下半場。2009 年,國稅總局從 45 家定

點聯繫企業中選定了 11 家國企和 10 家外資企業進行稅收檢查。

其中 11 家分布在石油化工、銀行、保險、通信和發電行業等五個行業的國企的稅收檢查行動已于 2009

年完成。

一位業內人士分析,此次 10 大外企的稅收自查呈現覆蓋面大、稅種全和跨度大的特徵。

首先自查範圍覆蓋 10 個外企的各層各級成員企業;其次涵蓋所有稅種及涉稅事項,全面檢查所有稅

費計繳情况;再次是跨度大,檢查 2006~2008 年三個年度的稅費情况。

國稅總局要求,10 家外企要在 2010 年 7 月 5 日前將完成自查的相關資料報送稅務總局,幷抄送所在

地主管稅務機關。

華稅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劉天永表示,此次稅收自查的力度非常之大,自查範圍包含所有稅種的合

規性問題,尤其是特別納稅調整涉及轉讓定價和關聯交易,而外企在中國的各成員企業之間關聯交易非常

普遍,而對于利用關聯交易和轉讓定價降低利潤和規避稅收的企業將面對極大的壓力。

所謂轉讓定價,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有經濟利益聯繫的經濟實體爲共同獲得更多利潤而在銷售活動中

進行的價格轉讓(即以高于或低于市場正常交易價格進行的交易)。它普遍運用于母子公司、總公司與分

公司及有經濟利益聯繫的其他公司。這種價格的制定一般不决定于市場供求,而只服從于公司整體利潤的

要求。

“2008 年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對轉讓定價進行了規範,今年是中國實施轉讓定價相關法規的第二

年,這些外企的轉讓定價政策是否符合中國的稅務要求,將面臨重大的挑戰。”劉天永表示。

自查不通過或面臨稽查

爲了監督十家外企的稅收自查工作,國稅總局還要求各省級國稅局成立聯合督導工作小組,負責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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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組織和協調本地區的 10 戶定點聯繫外資企業自查督導工作。企業自查之後,稅務總局將抽調部分人

員對企業自查情况進行覆核,以確定重點檢查的對象和內容。

劉天永表示,稅收自查對于稅務機關和企業來說是一種雙贏的方式,對于企業來說,如果能在自查環

節獲得通過,發現的問題不僅能够免于處罰,還有可能免交滯納金,對于國稅總局來說,由于十家外企規

模較大,分支機構衆多,采取自查的方式也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而一旦進入重點檢查和稽查

的環節,企業將面臨巨額的罰款和滯納金負擔。

三、注重同期資料,關注轉讓定價調查新趨勢

近年來,稅務機關在轉讓定價調查方面,立案數减少,但是應納稅所得調整額、補稅額明顯增加。在

全面收集、分析企業關聯交易資料的基礎上,查重點行業、抓大案,已成爲稅務機關反轉讓定價避稅的新

趨勢。

在 2009 年底召開的全國稅務工作會議上,國家稅務總局提出,要通過强化全國聯查、區域聯查和行

業聯查,合理進行轉讓定價調整,做好預約定價談簽工作,加强國際情報交換,强化反避稅工作。可以預

見,集中力量,查重點行業、抓大案,仍然是今年稅務機關反轉讓定價避稅的趨勢。

在這種新趨勢下,納稅人如何規範關聯交易,調整定價策略,以規避稅收風險,成爲一項頗具挑戰性

的工作。

1、汽車、製藥等行業成爲調查重點

2009 年,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較小的汽車、製藥、飯店連鎖、高速公路建設等行業,成爲稅務機關

轉讓定價調查的重點行業,預計今年這些行業仍然會是調查重點。

2009 年 4 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加强稅種征管促進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9]85 號)。

該意見在反避稅方面提出,力求在快餐、大型零售、飲料生産、電梯、汽車等行業的調查中取得突破;重

點做好對高速公路等基礎設施建設融資、輪胎製造、製藥、飯店連鎖等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較小行業的轉

讓定價調查工作,加大調整補稅力度,以提高行業整體利潤水平。

此後,稅務機關加大了對汽車、製藥、飯店連鎖、連鎖超市等行業的轉讓定價調查力度,一批企業被

立案調查。

對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較小的行業、企業展開調查,既不會對這些行業、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産生重

大影響,容易得到企業的配合,還能有效增加稅收。目前經濟正處于復蘇階段,稅務機關的調查重點仍然

會在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較小、利潤快速增長的行業中確定。思邁特轉讓定價專家指出。

轉讓定價是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商品、勞務與無形資産的內部定價機制,又稱之爲轉移價格或轉讓價

格。轉讓定價本來是一個中性的概念,只是反映關聯企業之間的一種定價原則。但是,由于關聯企業之間

利益相關,它們爲了特定的目的,往往人爲調節交易價格,使定價違背獨立交易原則,客觀上造成稅款的

轉移、流失。目前,轉讓定價已成爲大型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調節利潤、規避稅收的主要手段。針對這

種情况,各國稅務當局通過立法,普遍開展了轉讓定價調查,遏制企業的避稅行爲。

值得注意的是,以前人們認爲只有制造型企業才是轉讓定價調查的重點,但從 2009 年的實踐看,承

擔單一生産、分銷或合約研發等有限職能和風險的企業,也成爲轉讓定價調查的重點。

國家稅務總局 2009 年 7 月發布 363 號文,要求强化跨境關聯交易的監控和調查,規定跨國企業在中

國境內設立的承擔單一生産(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分銷或合約研發等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不應承

擔國際金融危機的市場和决策等風險,按照功能風險與利潤相配比的轉讓定價原則,應保持合理的利潤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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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加强對跨境關聯交易的監控,重點調查通過各種途徑將境外經營虧損

(包括潜在虧損)轉移到境內以及將境內利潤轉移至避稅港的跨國企業,强化功能風險分析和可比性分

析,選擇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確定企業的利潤水平。

2、立案數减少、調整額增加

根據掌握的不完全數據,2006 年稅務機關轉讓定價立案數爲 257 個,應納稅所得調整額爲 58 億元,

補稅額 6.8 億元;2007 年轉讓定價立案數爲 192 個,應納稅所得調整額爲 90 億元,補稅額爲 10 億元;2008

年轉讓定價立案數爲 174 個,應納稅所得調整額達 150 多億元。從這些數據可以看出,雖然轉讓定價立案

數逐年减少,但是應納稅所得調整額、補稅額明顯增加。這說明在轉讓定價調查方面,中國稅務機關越來

越注重集中力量抓大案。

按照《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關聯交易數額較大或類型較多的企業,長期虧損、

微利或跳躍性盈利的企業,低于同行業利潤水平的企業,利潤水平與其所承擔的功能風險明顯不相匹配的

企業,與避稅港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以及未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或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是轉讓定

價調查的重點企業。

目前,全國各地審核處理的所有反避稅案件必須層報國家稅務總局進行監控管理,包括內資企業的案

件。國家稅務總局已建立起全國性案例分享系統,供各地稅務機關在調查時借鑒。對于跨區域大型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協調不同地區的稅務機關,開展全國聯查、區域聯查。

面對稅務機關的高壓態勢,不少企業感到不小的壓力。

某家跨國企業的稅務經理說:“我們 2009 年 4 月底知道自己被列爲調查對象,感到非常緊張。公司

財務人員‘五一’期間不放假,加班加點整理、分析以前年度關聯交易資料。由于對如何應對調查心裏沒

底,特緊急聘請一家中介機構作顧問,商量對策。‘五一’剛過,稅務機關就正式送達了《稅務檢查通知

書》,幾名稅務人員持《稅務檢查證》到公司總部進行現場調查,調取了公司以前年度的帳簿。”

該經理介紹,現場調查後不久,稅務機關要求他們詳細提供以前年度關聯交易的資料,對企業的定價

原則、定價方法進行解釋,要求企業提供證據證明定價的合理性。此後到了 2009 年 10 月,稅務機關告知

他們,企業以前年度的一些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减少了應納稅收入,需要進行調整。于是,接

下來他們和稅務機關就調整方法和調整幅度進行了多次艱苦的談判,到目前爲止還沒有最後的結論。

3、審慎應對調查才能有好結果

面對稅務機關的調查,企業該如何應對?思邁特轉讓定價專家提醒企業,面對調查,企業必須高度重

視,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企業的管理層應高度關注調查,幷讓企業各部門瞭解轉讓定價調查對企業可能

産生的巨大影響。

轉讓定價調查是一項專業、複雜的工作,企業不可低估中國反避稅官員的能力,他們經過多年的實踐,

已經積累起豐富的經驗。更爲重要的是,目前中國反避稅法律體系已基本建成,稅務機關已經擁有足够的

法律武器和技術手段對轉讓定價進行調查和調整。企業如果采取不提交資料或隱瞞資料等不合作態度應對

調查,只會遭受更大的損失。

在面對調查時,企業首先應瞭解清楚稅務機關的調查處于什麽階段,幷采取相應的策略。一般來講,

稅務機關的轉讓定價調查分爲選案、立案調查、結案、跟踪管理等幾個階段。

稅務機關選案主要是進行案頭審核,案頭審核是對列入選案範圍的企業開展的評估分析工作。稅務機

關主要根據企業歷年報送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資料及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等納稅資料,對企業的生産經營狀

况、關聯交易等情况進行綜合評估分析,對存在重大避稅嫌疑的企業,將正式立案調查。在案頭審核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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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尚未立案,稅務機關不能要求企業提供同期資料,但企業可以主動提供,如能充分證明企業關聯交易

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則可能避免被立案調查。

立案調查階段又分爲現場調查、提供資料、核實取證、分析評估四個環節,這個階段是企業應對調查

的關鍵時期。對企業而言,提供資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企業應積極聽取專家的意見,幷結合企業自身情

况,進行科學合理的可比性分析。合理的可比性分析可以幫助企業與稅務機關的調查人員進行高效溝通。

企業在準備稅務機關要求的資料時,應充分評估資料的必要性、合理性、完整性、資料提供的後果等,儘

量避免在資料提交中衍生出其他不必要的風險。

在結案階段,稅務機關經過調查認定企業關聯交易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幷且减少了應納稅收入或者

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將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稅務機關會擬定初步調整方案,內容一般包括轉讓

定價事實、調整的法律依據、選用的轉讓定價方法及可比性分析、初步調整結果及有關說明等,然後同企

業協商談判。在談判中,企業如對初步調整方案有异議,應在規定期限內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談判的目

的是雙方就調整達成一致,使調整建立在更合理的基礎上。談判往往會持續很長的時間,企業不能期望一

次成功,要講究策略,有理有據爭取。

4、規範關聯交易已成爲企業常態工作

目前,2009 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正緊張進行中,對大量存在關聯交易的企業來說,進行關聯

交易申報、準備關聯交易同期資料,是一項非常繁重的工作。

“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我們企業由于存在大量關聯交易業務,除了正常業務的核算外,企業既

要準備《關聯關係表》、《關聯交易匯總表》、《購銷表》、《勞務表》、《無形資産表》、《對外投資情况表》和

《對外支付款項情况表》等多份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還要準備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包括與關聯業務往

來有關的價格、費用的制定標準、計算方法和說明等,任務重、壓力大,只好外聘中介機構幫助做。”深

圳一家跨國公司的稅務經理告訴筆者。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

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09 年出臺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

稱《辦法》)規定,企業應按納稅年度準備、保存,幷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其關聯交易的同期資料。因此,

對于存在關聯交易業務的企業而言,報送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準備關聯交易同期資料,已成爲一項常態

工作。

5、關聯交易申報是法定義務

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關聯交易情况,是法律義務,不履行義務就會受到處罰。處罰包括兩種,一種是

罰款,稅務機關對未報送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企業,將責令限期改正,同時可以處以罰款;另一種是企

業很可能被列爲轉讓定價調查的重點對象,在最壞的情况下,稅務機關可能采取核定利潤方法對企業進行

轉讓定價調整。如果企業受到處罰,就會在稅務上留下污點,影響企業形象,因此企業需要高度重視關聯

交易的申報。

關聯交易申報應按《辦法》的規定和《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填表說明進行。《辦法》列

出的關聯交易類型主要爲 4 大類,包括有形資産購銷、轉讓和適用;無形資産的轉讓和適用;融通資金和

提供勞務等等。納稅人應參照《辦法》中列出的各類型交易的內容對企業內部關聯交易進行界定和分類,

在妥善保存與關聯交易相關的合同、付款憑證等資料的基礎上,據實填報《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在關聯交易申報時,企業應特別注意,《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內容應與同期資料內容相

一致,否則會産生不利後果。因爲《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所涉及的詳細信息,將會爲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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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案頭分析和選取潜在調查對象提供更爲詳細的信息來源。因此,企業應認真審閱企業內部各關聯企業

之間的關聯關係,以及關聯交易的類型和金額,幷按照企業的實際情况據實填報。存在重大關聯交易的企

業應當向轉讓定價專業人士尋求幫助,以控制幷降低轉讓定價風險。對于《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中不明確的內容,應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另外,企業報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與準備同期資料的適用對象有所不同。企業報送《企

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沒有任何門檻限制,只要是實行查帳徵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

構、場所幷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均需填報《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對于同

期資料的準備,按照《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符合 3 種情况的企業是免于準備的,也就是說幷不是所有

的企業都需要準備同期資料。

6、不準備同期資料將産生嚴重後果

《辦法》第三章“同期資料準備”儘管只有 8 條,但這 8 條內容的重要性却非比尋常。

同期資料準備意味著企業必須按照年度,對發生的關聯交易資料進行準備,以及對關聯交易是否符合

獨立交易原則進行說明。而所謂同期,正是指關聯交易的發生和交易資料準備的同期。因此,同期資料應

該在發生關聯交易的次年 5 月 31 日前準備完畢,幷在稅務機關要求提交之日起 20 日內提交。

《辦法》規定,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免于準備同期資料:

(1)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 2 億元以下且其他關

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 4000 萬元以下,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

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2)關聯交易屬�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範圍;

(3)外資股份低于 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可以看出,《辦法》幷未采取正列舉的方式確定哪些企業應準備同期資料,而是采取了排除的方式。

只要企業不屬�上述 3 種情形之一,就需要準備同期資料。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第三個條件中的“外資股

份低于 50%”和“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應同時滿足。也就是說,對于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交

易但是外資股份高于 50%(不包括等于 50%)的企業,以及外資股份低于 50%(包含等于 50%)但是和

境外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的企業,均不在免于準備之列。

思邁特轉讓定價專家特別提醒:

2010 年 1 月 13 日,深圳市國稅局向各區局及分局下發《關于做好企業報送關聯交易同期資料工作的

通知》(深國稅函﹝2010﹞11 號),就該局同期資料管理工作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1、企業需要就關聯交易按年度報送同期資料,幷應同時報送紙質和電子檔的同期資料各一份。

2、2008 年度銷售收入超過人民幣 1 億元的企業,應在 2010 年 3 月 20 日前向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2008 年度關聯交易同期資料;對于 2009 年以後年度(包括 2009 年)的關聯交易同期資料,企業按相關

規定于次年 6 月 20 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銷售收入小于人民幣 1 億元的企業也可以主動向主管

稅務機關報送同期資料,稅務機關非常歡迎。

3、根據《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屬�免于準備關聯交易同期資料的企業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說明

進行備案。

4、對于拒不報送關聯交易同期資料的企業,將按《實施辦法》第 106 條規定給予處罰。

不準備同期資料會産生什麽嚴重後果?如果企業不準備同期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的同期資

料,將導致非常高的稅務風險。這些風險不僅包括最高可達 1 萬元人民幣的罰款,還可能導致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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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核定利潤徵稅的方式要求企業補稅。更壞的情况是,如果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了特別納稅調整,其

被補征的稅款不僅要按日加收利息,而且還將加收 5%的罰息。

這裏還需要注意的是,《辦法》中列明的“關聯購銷金額 2 億元”與“其他關聯交易額 4000 萬元”,

均指經過調整後的金額。如果企業的關聯交易額在報表上反映的金額少于 2 億元或 4000 萬元,但是經過

轉讓定價分析後發現關聯交易的公允價格大于 2 億元或 4000 萬元,企業還是應該準備同期資料。所以,

對于關聯交易金額接近該數字的企業,都應考慮準備同期資料。

同期資料的內容包括組織結構、生産經營情况、關聯交易情况、可比性分析和轉讓定價方法的選擇和

使用等 5 個部分。企業需要通過 5 個部分內容的資料準備,最終確定可比非關聯交易價格或利潤,以及作

出遵循獨立交易原則的說明。

從同期資料的內容來進行分析,可以發現同期資料有如下 3 個方面的特點:

1.同期資料信息量大,涉及面廣。同期資料的目的在于確定關聯交易是否遵循獨立交易原則,而達到

這一目的的必由之路在于進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通常需要大量的可比信息,這些信息包括了勞務特

性、交易各方的功能和風險、合同條款、經濟環境、經營策略、交易流程等諸多因素。同期資料涵蓋了可

比性分析所需的大量信息內容。因此,對于納稅人來說,準備這一資料幷非是辦稅人員或者財務人員所能

單獨提供的,需要各部門人員通力合作。

2.同期資料的各部分內容均有內在連貫性,是具有內在邏輯關係的整體分析,而非相互割裂的 5 個單

獨的說明。

在準備同期資料過程中,需要通盤考慮同期資料各部分之間的邏輯合理性。各部分之間如果出現嚴重

矛盾之處,不僅無法證明企業的關聯交易定價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且有可能被稅務機關認定爲提供虛假

或不完整的同期資料。

3.同期資料的分析內容多于事實陳述內容。如前所述,在同期資料的內容中,僅有第一部分全部爲事

實陳述,而在後 4 個部分中,都同時涉及事實陳述和分析說明,而分析說明的比重遠遠高于事實陳述。

對于不同情况的企業,面對同期資料準備的法定要求,理應結合企業自身情况進行評估,確定科學而

合理的文檔準備策略,在降低稅務風險和控制文檔準備成本方面求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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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務院研究進一步落實重點産業調整振興規劃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 24 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部署進一步貫徹落實重點産業調整和振興規

劃。

會議指出,爲應對國際金融危機,2009 年初國家從緩解企業困難和增强發展後勁入手,相繼制定出

臺了汽車、鋼鐵、電子信息、物流、紡織、裝備製造、有色金屬、輕工、石化、船舶等十大重點産業調整

和振興規劃,分別提出了上百項政策措施和實施細則,對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隨

著政策措施逐步到位,重點産業下滑態勢得到遏制,整體企穩回升,企業重組穩步推進,淘汰落後産能力

度加大,企業技術進步明顯加快。

會議指出,必須清醒地認識到,貫徹落實重點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是一項長期的任務,目前取得的成

果只是初步的、階段性的。當前面臨的困難還很多,國際市場需求低迷對重點産業的影響仍在繼續,一些

行業回升基礎尚不牢固,資源環境約束日益加劇,抑制産能過剩、淘汰落後、優化布局、加快自主創新任

務十分艱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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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提出,面對國內外環境變化的新形勢,必須牢牢抓住調整結構、轉變發展方式這一重點,進一步

加大工作力度,充實完善政策措施,加快體制機制創新,全面貫徹實施好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力爭在提

高産業發展的質量和效益上取得新的突破性進展。一要立足擴大內需,鞏固重點産業企穩回升勢頭。繼續

實施家電下鄉和汽車、家電以舊換新政策,擴大補貼産品範圍,支持新能源汽車示範推廣。穩定和拓展外

需,引導企業積極開拓新興市場。二要優化産業布局,嚴格市場准入,强化投資管理,做好有序轉移。建

設先進製造業基地和現代産業集群。推動電子信息、輕工、紡織等産業向中西部地區加快轉移。三要壓縮

和疏導過剩産能,加快淘汰落後産能,引導産業健康發展。堅决控制鋼鐵、水泥、電解鋁、焦炭、電石等

行業産能總量。强化安全、環保、能耗、質量等指標的約束作用,提高落後産能企業和項目使用能源、資

源、環境、土地的成本。建立鋼鐵行業碳排放考核指標體系和汽車産品節能管理制度,啓動石化行業低碳

技術示範工程建設。四要著力推進企業兼幷重組,提高産業集中度和企業競爭能力。五要加强關鍵領域和

重要環節的技術改造,提升優化傳統産業,夯實發展戰略性新興産業的基礎。六要深化改革,研究建立促

進調整結構和轉變發展方式的體制、機制。引導各級領導轉變發展觀念,落實責任制,增强企業社會責任

意識,保證規劃實施穩妥有序進行。

政策解析

一、2009 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注意的新政策(上)

衆所周知,2008 年是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實施的第一年,大部分補充政策也都是在其匯算清繳期的

2009 年 1—5 月份出臺的,那麽,匯算清繳期過後又出臺了哪些政策值得企業在 2009 年匯算清繳過程中

注意的呢,現歸納如下,供參考:

(一)共性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

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同時

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作爲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减除。

需要注意的是:不徵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

資産,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

稅函[2009]312 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因此對外借款發生

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屬�企業合理的支

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

稅[2009]27 號)規定,企業爲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

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 5%部分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資産及債務豁免對價收入征免所得稅問題的批

復》(國稅函[2009]375 號)規定,在股權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因股權分置改革而接受的非流通股股東作

爲對價注入資産和被非流通股股東豁免債務,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風險提示:上市公司對接受的這部分資産和豁免債務,應增加注册資本或資本公積,否則應依法繳納

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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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目錄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99 號)

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 號)

規定的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到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411 號)明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 號)第二

條第三款規定新辦交通企業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是指

投資于從事新辦公路、鐵路、航空、港口、碼頭運營和管道運輸項目幷運營該項目取得經營收入的企業。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567 號)規定,

企業內設非法人分支機構,不構成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其利用餘熱發電直接供給所屬公司使用,不計入企

業收入,不能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减計收入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 號)規

定,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爲免稅收入:

⑴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⑵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

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⑶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⑷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⑸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9、《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 號)規定,

居民企業以及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有關

規定,可在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但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不包括以下內容:

⑴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⑵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徵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⑶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⑷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係人從境外徵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⑸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

稅款;

⑹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1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衆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9]124 號)規定,企業通過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不需進行社團登記的人民團體以及經

國務院批准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群衆團體)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 12%

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通過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群衆團體實施的捐贈以及向非公

益事業的捐贈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産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

號)規定:企業以前年度(包括 2008 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

規定符合資産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爲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後年度扣除,但可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在不改變該項

資産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的情况下,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産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企業因以前年度資産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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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審批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繳,抵繳不足

的,可以在以後年度遞延抵繳;企業資産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後如出現虧損,首先應調整資

産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然後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後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幷按前款辦法進

行稅務處理。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9]777 號)規定,企業向股東及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同時

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在企業所得

稅前扣除。

⑴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幷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

行爲;

⑵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汶川地震灾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3

號)規定,從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對四川、甘肅、陝西、重慶、雲南、寧夏等 6 省(自

治區、直轄市)民發[2008]105 號通知規定的極重灾區 10 個縣(市)、重灾區 41 個縣(市、區)和一般灾

區 186 個縣(市、區)農村信用社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

1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09]131 號)規定,

下列在 2008 年 12 月 31 日執行到期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延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生産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所得稅的通知》(財

稅[2004]132 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生産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所得稅執行

期限的通知》(財稅[2006]148 號)規定的生産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⑵《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6]169 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稅收問題的

補充通知》(財稅[2008]78 號)規定的下列政策:

①對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財

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令 2005 年第 27 號)取得的證券交易所按其交易經手費 20%和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

入 0.5%-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收入;申購凍結資金利息收入;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破産清算

所得以及獲得的捐贈等,不計入其應徵所得稅收入。

②對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注册資本金收益、存款利息收入、購買中國人民銀

行債券和中央直屬金融機構發行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暫免征企業所得稅。

③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

規定的上限後,按交易經手費 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對證券公司依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按其營業收入 0.5%-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在保護基金餘額達到有關規

定額度內,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⑶《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

稅[2008]104 號)規定的下列政策。

①受灾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②受灾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後恢復重建款

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和按該《通知》規定的减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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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灾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

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④受灾嚴重地區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

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

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與其簽訂 1 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幷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勞

動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每人每年 4000 元,可上下浮動 20%,具體

由灾區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依次扣减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上述所稱“受灾嚴重地區”的範圍仍是指極重灾區 10 個縣(市)和重灾區 41 個縣(市、區),“受

灾地區”是指極重灾區 10 個縣(市)、重灾區 41 個縣(市、區)和一般灾區 186 個縣(市、區)。

(二)分行業政策。

1、房産開發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産企業開發産品完工標準稅務確認條件的批復》(國稅函[2009]342 號)規

定,房地産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産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

案手續以及會計决算手續,只要開發産品開始投入使用均視爲已經完工,即應按規定計算成本和收入繳納

企業所得稅,其開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産開發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産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

實際投入使用。

2、金融保險。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13 號)

規定,從事再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下稱再保險公司)發生的再保險業務賠款支出,按照權責發生制原

則,應在收到從事直保業務公司(以下稱直保公司)再保險業務賠款賬單時,作爲企業當期成本費用扣除。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9]62 號)規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 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

準備、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 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應將上年

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餘額轉爲當期收入。同時還規定:對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减已在稅前

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和在稅後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不足沖减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99 號)規定,金融企業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關注類貸款 2%、次

級類貸款 25%、可疑類貸款 50%、損失類貸款 100%比例計提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

①“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髮[2007]246 號)統計的農戶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

類組織貸款:“中小企業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年銷售額和資産總額均不超過 2 億元企業的貸款。

②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减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

沖减部分再 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灾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10 號)規定,保險公司經營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以下簡稱補貼險

種)的,按不超過補貼險種當年保費收入 25%的比例計提的巨灾風險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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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具體計算公式是: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風險準備金=本年度保費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稅前扣除的

巨灾風險準備金結存餘額。

需要注意的是:

①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爲負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②保險公司應當按專款專用原則建立健全巨灾風險準備金管理使用制度,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

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同時附送巨灾風險準備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說明和報表。

3、文化産業。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爲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

策的通知》(財稅[2009]34 號)規定,在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期間,經營性文化事業單

位轉制爲企業,自轉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轉制企業是指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事業單位整體轉爲企業和從

文化事業單位經營部分中剝離出來的企業,其政策適用于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文

化體制改革地區的轉制企業,但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單位必須已經由主管部門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于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05 號)通過認定。

(2)《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9]31 號)規定,在文化産業支撑技術等領域內,依據《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

知》(國科發火[2008]172 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

號)的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减按 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通知》中指定的文藝表

演團體等 18 種類型的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國家稅法規定在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出版、發行企業庫存呆滯出版物,紙質圖書超過五年(包括出版當年,下

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縮微製品)超過兩年、紙質期刊和挂曆年畫等超過一年的,可

以作爲財産損失在稅前據實扣除。

風險提示:

已作爲財産損失稅前扣除的呆滯出版物再處置的,其處置收入應納入處置當年的應稅收入。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扶持動漫産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5 號)

以及《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 2009 年第一批通過認定的動漫企業名單的通知》(文産函

[2009]2621 號)規定,央視動畫有限公司等 100 家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産的動漫産品,可申請享受國家

現行鼓勵軟件産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4、打撈單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打撈單位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2 號)規定,對交通

運輸部烟臺、上海、廣州打撈局從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

風險提示:免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轉增國家資本金(或企業公積金),專項用于打撈裝備的更新,不

得用于利潤分配或其他用途。

5、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公布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

錄(試行)的通知》(財稅[2009]166 號)明確:從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人從事符合條件的城鎮污水

處理項目、工業廢水處理項目、生活垃圾處理項目、工業固體廢物處理項目、危險廢物處理項目、畜禽養

殖場和養殖小區沼氣工程項目、既有高能耗建築節能改造項目、既有建築太陽能光熱及光電建築一體化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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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或淺層地能熱泵技術改造項目、既有居住建築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工業鍋爐及工業窑爐節能技術

改造項目、電機系統節能及能量系統優化技術改造項目、煤炭工業複合式幹法選煤技術改造項目、鋼鐵行

業幹式除塵技術改造項目、有色金屬行業幹式除塵淨化技術改造項目、燃煤電廠烟氣脫硫技術改造項目、

用作工業(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項目以及用作海島軍民飲用水的海水淡化項目等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

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開始,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徵收企業所得

稅。

(三)針對具體納稅人的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交人員服務局出售外交館舍收入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9]349 號)規定,外交人員服務局出售外交館舍收入視同國家財政撥款,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專款用于改造老館舍、公寓及附屬設施。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公布 2008 年度 2009 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

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名單的通知》(財稅[2009]85 號),公布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等 66 家社會團體爲 2008

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單位,電網公益基金會、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中華社

會救助基金會三家社會團體爲 2009 年度第一批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公益性單位。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服務外包産業發展問題的復函》(國辦函[2009]9 號)明確北京、天津、上

海、重慶、大連、深圳、廣州、武漢、哈爾濱、成都、南京、西安、濟南、杭州、合肥、南昌、長沙、大

慶、蘇州、無錫等 20 個城市爲中國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幷規定:在蘇州工業園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

關稅收試點政策繼續執行的基礎上,對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减按 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

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按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 8%的比例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8 號)明確,

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下簡稱期貨保障基金)所得稅政策如下:

⑴對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

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 38 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計入應徵企業所得稅

收入:

①期貨交易所按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 15%和交易手續費的 3%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

②期貨公司按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

③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④期貨公司破産清算所得。

⑤捐贈所得。

⑵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

利息收入,以及證監會和財政部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分支機構 2008 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款問題的

通知》(國稅函[2009]674 號發文)規定, 2008 年華能國際匯總計算的實際利潤額負數,其所屬部分分支

機構預繳的稅款應通過原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及時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後抵繳 2009 年度的預繳

稅款。與華能國際存在類似情况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可參照這一規定處理。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火力發電企業有關項目能否享受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710 號)規定:內蒙古蒙達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從事的主營業務是火力發電,其發電煤耗屬

�《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 年本)》中的限制類規定情形,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執行西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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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其投運發電機組脫硫改造項目是爲其自身發電業務進行的技術改造,不屬�産生業

務收入的對外營業項目,不能依據其投運發電機組脫硫改造項目享受西部大開發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黑龍江墾區國有農場土地承包費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

[2009]779 號)規定:黑龍江墾區國有農場將所擁有的土地發包給農場職工經營,屬�農場內部承包經營

的形式,農場從家庭農場承包戶以“土地承包費”形式取得的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産的收入,屬�農

場“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八十六

條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其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 號)

規定:

①對化妝品製造、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 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②對采取特許經營模式的飲料製造企業,飲料品牌使用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 30%

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歸集至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

方,由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爲銷售費用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飲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飲

料品牌使用方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剔除。但應當將上述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單獨核算,幷

將品牌使用方當年銷售(營業)收入數據資料以及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證明材料專案保存以備檢查。

③烟草企業的烟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歸納上述政策的截至日爲 2009 年 12 月 10 日,在 2009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0 年 5 月

30 日期間,國家有關部門可能還要出臺相關政策,在匯算清繳過程中應該引起注意。

二、非居民企業 從常見風險點入手規範納稅行爲

2010 年,稅務機關還將進一步加大非居民稅收的征管,相關企業在向境外轉移利潤時將面臨更多的

稅務風險。北京市國稅局國際稅務管理處有關負責人提醒非居民納稅人及非居民稅收扣繳義務人,要從常

見的稅務風險點入手,進一步提高納稅遵從度,防範被稅務機關進行特別納稅調整的風險。

“實際上,稅務機關加大對非居民稅收的征管力度是一個必然趨勢。”北京知名稅務律師張穎表示。

她分析說,《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國稅發【2009】2 號)規定,企業出現濫用稅收優惠、濫用稅收協

定、濫用公司組織形式、利用避稅港避稅及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稅務機關要啓動一般反避稅調

查。近 2 年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與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相關的近 20 個文件中,多處體現了上述規定的意圖。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人士表示,2010 年,稅務機關將進一步落實非居民管理專業化機制,

進一步完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國際運輸稅收

管理辦法》,研究制定《非居民機構場所稅收協同管理辦法》、《機構場所所得歸屬辦法》,與財政部等部門

共同研究制定非居民取得無形資産轉讓收入、保險收入等收入來源地規則,明確界定稅法規定的“實際聯

繫所得”的等問題,提升征納雙方稅法遵從的確定性。同時,還將進一步加大與商務、工商、外匯等其他

政府部門的配合,推進非居民稅收管理的信息化,加强對相關稅務人員的業務培訓,不斷增强稅務機關的

征管水平。

據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人士透露,2010 年,稅務機關將以强化稅源監控和加大違章處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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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爲重點,防範非居民虛構境外勞務逃避納稅義務現象,進一步提升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

水平;以間接轉讓、低價轉讓股權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管理爲重點,防範

非居民股權轉讓逃避稅行爲;以判定納稅義務和歸屬應稅所得爲重點,加强對代表處等機構、場所的稅收

管理;進一步掌握居民企業對外支付信息,幷以對外支付時需要提交的稅務證明爲抓手,切實加强非居民

取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的源泉扣繳管理;研究分析非居民稅源的分布規律和風險,開展專

項檢查,識別其逃稅、避稅及稅收籌劃的模式,摸清非居民稅收管理的難點。

那麽,隨著稅務機關征管力度的日益加大,非居民納稅人及其扣繳義務人需要特別注意哪些問題呢?

北京市國稅局國際稅務管理處有關負責人表示,當前最要緊的,就是要從常見的風險點入手,規範自己的

納稅行爲。

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承包工程或提供勞務因不辦理或者不能及時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將受到稅務機關特

別關注幷被處罰。因此,北京市國稅局國際稅務管理處有關負責人指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

作業或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以下簡稱合同)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

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她特別强調,非居民企業還應時刻關注自己的納稅申報情况,在扣繳義務人未

履行扣繳義務時,要及時自行申報。

該負責人還指出,非居民企業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要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幷提供相關的資料以證明符

合享受協定的條件。企業未主動提出申請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國內相關法規從嚴徵稅。

據瞭解,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爲

扣繳義務人。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

用費所得、轉讓財産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因此,隨著稅務機關征管

力度的加大,非居民納稅人的扣繳義務人同樣會面臨越來越多的稅務風險。

北京市國稅局國際稅務管理處有關負責人提醒說,有扣繳義務的企業應及時到稅務機關進行合同備

案,而不是在發生對外支付或需要稅務機關開具對外支付稅務證明時才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事宜。同時,

未被認定爲外資企業但有外國投資者參與投資的境內企業在分配利潤時,要注意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也就是說,除了外資持股比例達到 25% 以上而被認定爲外資企業的,凡有外國投資者參與的內資企業,

也應在進行利潤分配時,及時扣繳境外投資者取得的預提所得稅。

該負責人說,外國投資者取得的分配利潤即使未匯出境外,也可能發生預提所得稅納稅義務,但是很

多作爲扣繳義務人的境內企業總是忽略了這一點。她說,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一旦董事會做出利潤

分配决定,就意味著外國投資者境內收入的實現,無論其是否將分配的利潤匯出、是否在境內通過再投資、

轉增資本公積等方式將這筆利潤消化,作爲扣繳義務人的境內企業都應及時扣繳企業所得稅,以免産生滯

納金和罰款。

三、六類準備金可稅前扣除

又到匯算清繳時,截至 2009 年底,哪些資産减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及其《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國務院財政、

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産减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與生産經營有關且符合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産减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准予稅前扣除。截至 2009

年 12 月底,企業按規定計提的下列資産减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准予稅前扣除: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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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2009]33 號)規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證券行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證券

類準備金和期貨類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

稅[2009]48 號)規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繳納或提取的

保險保障基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决賠款準備金等,准予

稅前扣除。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9]62 號)規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以下規定

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未到期責任準備,准予稅前扣除。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

稅[2009]64 號)規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

和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准予稅前扣除。

5.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灾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

知》(財稅[2009]110 號)規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保險公司按照以下規定計

提的巨灾風險準備金,准予稅前扣除。

6.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

知》(財稅[2009]99 號)規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金融企業按照以下規定提

取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准予稅前扣除。

準備金是納稅人所得稅申報時的主要納稅調整項目,納稅人要關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

規定,對于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即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但是行業財務會計制度

允許計提的各項資産减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應及時調整,以避開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目前除上述 6 類準備金外,其他各類資産减值準備、風險準備均不得稅前扣除。

四、一次性預收物業費如何繳納營業稅?

在日常經營中,一些小區物業公司出于管理的需要,往往在年初一次性預收業主全年的物業費。另外,

還有一些物業公司雖然是按月收取物業費,但有一些業主出于自身原因往往將全年的物業費一次性繳清。

爲此,物業公司的財務人員來電諮詢,上述一次性預收或繳清的物業費,是一次性還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

的規定按月申報繳納營業稅?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爲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幷收訖營業

收入款項的當天。這裏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爲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

也就是說,該物業公司應在提供應稅勞務的當月全額將上述一次性收費申報繳納營業稅,而不能按“權責

發生制”按月進行申報納稅。

這裏需要說明的是,此前關于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

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 號)第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等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

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爲收入的時間爲准。但上述規定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已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範性文件的通知》(財

稅〔2009〕61 號)予以廢止。

另外補充說明的是,針對上述情形,如果存在業主因其他緣由發生退還物業費以及單位和個人因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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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核算辦法改變將已繳納過營業稅的預收性質的價款逐期轉爲營業收入的情形,根據財稅〔2003〕13

號文件的規定,對單位和個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和銷售不動産發生退款,凡該項退款已

徵收過營業稅的,允許退還已徵稅款,也可以從納稅人以後的營業額中减除。

五、準確把握稅收協定中特許權使用費徵稅規定

非居民稅收業務中,特許權使用費的徵稅問題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焦點。2009 年,國家稅務總局針對

這個問題專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9]507 號),對執行國際稅收協定中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一)特許權使用費中的設備租金問題

根據 507 號文的規定:凡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定義中明確包括使用工業、商業、科學設備收取的款

項(即我國稅法有關租金所得)的,有關所得應適用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規定。稅收協定對此規

定的稅率低于稅收法律規定稅率的,應適用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

這裏,我們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幷非所有的設備租金都適用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能適用協定,按特許權使用費項目徵稅的設

備租金僅限于工業、商業、科學設備租金,且我國和其他國家和地區簽訂的協定或安排的特許權使用費條

款中包含該項目。

2、適用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僅是工業、商業、科學設備的租金所得。非居民轉讓工業、商業、

科學設備所有權的銷售所得,不適用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這種設備銷售所得,一般應按協定“財産收

益”條款確定的原則徵稅。

3、協定約定稅率低于我國稅法規定 10%的稅率時,適用協定稅率。比如,在我國和美國以及英國簽

訂的稅收協定中就規定了對于租賃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只得就特許權使用費總

額的 70%徵稅,即實際稅率不得超過 7%。但是,締約國居民要享受協定優惠待遇,需要按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4 號)規定報主管稅務機

關審批。

4、不動産租金所得不適用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應按協定中不動産條款中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情報適用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的條件

在我國和其他國家(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安排)的特許權使用費條款中,一般都包括有關工業、

商業、科學經驗的情報。如何理解這些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情報按特許權使用費徵稅,我國稅務機關

參考了經合發組織稅收協定垘本中的標準。

507 號文規定: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定義中所列舉的有關工業、商業或科學經驗的情報應理解

爲專有技術,一般是指進行某項産品的生産或工序複製所必需的、未曾公開的、具有專有技術性質的信息

或資料(以下簡稱專有技術)。

這就是說我國稅務機關將適用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工業、商業、科學經驗的情報理解爲專有技術,

且這些專有技術應具有如下特點:1、一般是涉及産品生産和工藝流程的技術信息;2、這些技術信息必須

是未曾公開的,即仍處在保密狀態下。假設某項技術情報同時爲國外 A 企業和 B 企業掌握。A 企業向國

內某企業提供該項技術情報。但是,在這之前,B 企業早已就該項技術情報在國外專業學術雜志上公開發

表了,只是國內企業幷不知道而已。此時,A 企業向國內企業提供技術情報的行爲則不能認定爲特許權使

用費,而應按服務費所得確定徵稅原則;3、情報必須具有專有技術的性質。這就意味著象一些客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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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收入、成本數據等不具備專有技術性質的商業情報不適用特許權使用費條款。

六、準確把握職工福利費扣除範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 號)對《企業

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含的內容,從三個方面分別作了詳細的說明,即《企

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

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

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

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爲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

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

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但是,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强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 號)規定,企業職工

福利費是指企業爲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

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該文件還詳細列舉了發放給職工或爲職工支付的應該作爲職工福利費核算和管理的各項現金補貼和

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如,該文件規定:“企業爲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

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信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

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爲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

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爲職工購建住房。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

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由此可見,稅法與會計制度對職工福利費範圍的

界定存在差异。

今後,企業在進行職工福利費扣除的稅務處理時,只要是實際發生的符合國稅函〔2009〕3 號文件規

定範圍而且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14%的職工福利費,最好直接列作職工福利費支出,用足稅收政策。

必須指出的是,國稅函〔2009〕3 號文件第三條對界定的職工福利費的內容究竟是全列舉還是非全列

舉尚未明確。如果是全列舉,則該文件沒有列舉的即使從情理上分析可以作爲職工福利費支出的內容,或

者按照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規定應該作爲職工福利費的支出,都不能作爲職工福利費在稅前扣除(即使企

業列支的職工福利費沒有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14%的標準),如國稅函〔2009〕3 號文件沒有列舉的,許

多企業都存在的逢年過節發放給職工的各種貨幣性福利和非貨幣性福利,或者平時以各種名目爲職工集體

提供的衣、食、住、行、玩樂、健康等各方面的福利待遇。如果是非全列舉,則沒有列舉的,其他從情理

上分析應該作爲職工福利費的支出,如上述逢年過節發放給職工的各種福利和以各種名目爲職工提供的各

方面待遇等,就可以稅前扣除。因此,對于上述扣除範圍問題,還有待稅務部門進一步明確。在沒有明確

之前,企業在稅務處理時,應按國稅函〔2009〕3 號文件規定的列支範圍和標準列支職工福利費。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對于國稅函〔2009〕3 號文件已經明確屬�職工福利費範圍的支出,在進行稅

務處理時,必須列入職工福利費範疇,而不應再按照會計處理方法或以往的習慣方法列入其他範圍。如對

國稅函〔2009〕3 號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等,即使企業已經按照會計準則或

會計制度的規定直接計入了“生産成本”或“管理費用”等科目,在匯算清繳時,也應該按照稅法規定,

調整到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幷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14%的標準,如果超過標準,超過部分不得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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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扣除。

歡迎訂閱《中國轉讓定價政策解析及實務操作指南》

轉讓定價是納稅人進行避稅的重要手段之一。跨國企業利用國與國之間所得稅稅率的不同,甚至是一

國之內不同地區間的稅率差异,通過轉讓定價方法,盡可能地把集團公司的利潤轉移到位于低稅國的關聯

企業,從而减輕集團公司的全球總稅負。這樣,在實踐中轉讓定價同時也就成了企業從事避稅活動得心應

手的工具。改革開放 20 多年來,我國外資企業的虧損面一直居高不下(據統計虧損面在 60%以上),然

而,外國投資者幷沒有因爲其設立在我國的企業出現虧損而撤資或减少投資,相反,他們許多人還不斷地

大幅度追加投資。這一反商業常規的舉動說明了外商利用轉讓定價向境外轉移利潤。

有避稅就有反避稅。國家稅務總局從 2004 年開始進一步加大了反避稅的力度,2004 年頒發了修訂的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幷新頒發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2004 年及

2005 年還專門出臺了加强反避稅工作的通知;原國家稅務總局謝旭人局長也明確指出:“要把反避稅作

爲一項重要工作提上議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持之以恒地抓好”;2006 年,國家稅務總局已將反

避稅工作作爲涉外稅收管理的重點工作,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王力在 2005 年底召開的全國國際(涉外)

稅收工作會議上曾表示,稅務部門 2006 年將重點進行避稅大戶的審計工作;嚴格按照預約定價規程要求,

開展雙邊預約定價工作;做好反避稅基礎工作;加强國地稅之間的協調配合以及反避稅隊伍的建設。于是

有人驚呼:中國刮“反避稅風暴”了;2009 年 1 月 8 日,國家稅務總局正式發布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

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 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該實施辦法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中轉讓定價、預

約定價安排、同期資料、成本分攤安排、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規則以及一般反避稅條款等特別納稅調

整事項的稅務實踐指導性法規;該實施辦法包含了而且進一步完善和規範了國家稅務總局之前所頒布的一

系列轉讓定價的部門規章。2009 年 3 月 31 日,國家稅務總局召集中國企業納稅人代表就 2009 年 1 月 8

日頒發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在北京舉行了宣講會。國際稅務司司長王小平在會上表示,

隨著跨國公司的迅速發展,反避稅工作越來越成爲各國面臨的最爲突出的國際稅收問題。從近幾年我國稅

務部門反避稅工作實踐看,凡是被調查有關聯交易的企業,大多都不同程度存在避稅問題,外資企業避稅

問題突出。根據當前經濟形勢,今後稅務機關將全面落實反避稅法律法規,深入開展反避稅調查,强化

全國聯查、區域聯查和行業聯查工作,强化反避稅信息建設,加快充實配備反避稅人員。由此可見國家

對外資企業反避稅的力度有多大。

面對前所未有的反避稅風暴,跨國企業應如何尋求應對之策呢?由思邁特轉讓定價/預約定價專家精

心編撰的《中國轉讓定價政策解析及實務操作指南》一書將爲您的企業跨國經營保駕護航。該書共分五大

部分,全面系統地解析我國轉讓定價政策以及企業如何應對轉讓定價調查。第一部分全面深入地解析我國

轉讓定價稅制的相關政策法規,幷結合實例對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的實務處理進行分析;第二部分介紹

了兩岸轉讓定價比較以及企業如何應對轉讓定價調查;第三部分多角度、全方位地分析企業如何實施預約

定價;第四部分結合案例重點介紹了轉讓定價的調整方法;第五部分討論了企業如何應對稅務機關的轉讓

定價調查。

“爲企業破解每一道納稅難題,規避企業納稅風險”是我們一貫的宗旨。《中國轉讓定價政策解析及

實務操作指南》一書,是我們爲客戶提供高質量服務的又一具體行動。歡迎您的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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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中國轉讓定價解析 第一節 我國轉讓定價稅制的産生和發展歷程 一、區域性立法和實踐階段 二、國內立法實踐階段 三、通過稅收協定解决轉讓定價爭議 第二節 獨立交易原則 一、獨立交易原則的內涵 二、獨立交易原則的適用範圍 三、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行爲類型 第三節 關聯企業的認定 第四節 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實務處理 一、業務往來類型 二、交易額的確定 三、外商投資性公司對其子公司提供服務的稅務處理 四、關聯企業間應做好賬務調整 五、《關聯方披露》準則解析 六、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有關問答 第五節 納稅人的主要義務與責任 一、納稅人的申報義務 二、納稅人的報送資料義務 三、納稅人的舉證責任 四、稅款繳納義務 五、納稅人違反上述義務的責任 第六節 新企業所得稅法下轉讓定價政策解析 一、特別納稅調整解析 二、關鍵條款解析

三、新稅法下應對轉讓定價風險的策略 第七節 我國反避稅問題綜述 一、初期探索階段 二、實際實施階段 三、不斷加强反避稅力度階段 第二部分 轉讓定價方法及其選擇 第一節 中國轉讓定價制度中的相關規定 第二節 可比非受控價格法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概述 二、案例分析 第三節 再銷售價格法 一、再銷售價格法概述 二、案例分析 第四節 成本加成(利潤)法 一、成本加成(利潤)法概述 二、案例分析 第五節 其他合理方法 一、利潤分割法 二、核定利潤率法 第六節 其他轉讓定價相關案例分析 一、可比性及功能分析案例 二、勞務費調整案例 三、避稅與反避稅案例分析 四、轉讓定價的納稅籌劃技巧案例分析 五、無形資産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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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企業如何實施預約定價安排

第一節 預約定價的實施對企業的影響

一、在幾個國家同時解决轉讓定價問題

二、降低轉讓定價調查的風險

三、降低在轉讓定價過程中的費用和風險

四、提供轉讓定價懲罰的防護措施

五、减少支持轉讓定價的年工作量

六、采用 APA 來規範本年度和以往(公開)年度

七、企業是否實施預約定價的判斷依據

第二節 預約定價制的具體實施

一、預約定價協議的提出

二、預約定價協議的辦理

三、預約定價制的跟踪管理

第三節 預約定價協議的談判策略

階段一:研究和策略

階段二:預申請

階段三:APA 申請

階段四:評估和談判

階段五:起草 APA

第四節 成功簽訂預約定價協議的關鍵技術因素

一、功能及風險分析

二、關鍵假設

三、可比價格信息

第五節 談簽預約定價協議案例分析

一、企業概况

二、關聯關係認定

三、關聯交易的確定

四、轉讓定價分析

五、與 A 公司談簽預約定價協議的具體步驟

六、預約定價協議文本

第四部分 兩岸移轉訂價制度比較及應對策略

第一節 臺灣移轉訂價主要法規概述

一、臺灣移轉定價主要法律依據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解析

三、《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定價查核準則》問答

第二節 兩岸轉讓定價比較及查核應對

一、兩岸對關係企業定義比較

二、兩岸對關聯交易類型及揭露義務比較

三、兩岸對優先查核對象比較

四、兩岸文據要求與管理措施比較

五、企業如何應對兩岸移轉訂價查核

六、結論

第五部分 稅務機關轉讓定價審計、調整的一般技巧和

方法

第一節 稅務機關如何選擇調查審計對象

一、計算機選案

二、上級交辦的案件

三、手工選案

四、基層局上報

五、來信舉報

第二節 稅務機關如何進行案頭審計和實地調查審計

一、案頭審計所需的資料

二、案頭審計的內容

第三節 轉讓定價審計:企業該如何進行舉證

第四節 企業該如何進行轉讓定價審計談判

一、談判的一般過程

二、談判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五節 轉讓定價調整方法的選擇

第六部分 企業如何應對稅務機關的轉讓定價調查

第一節 做好轉讓定價自查及風險評估

第二節 轉讓定價的文檔準備

一、文檔準備的作用

二、我國現有法規對文檔準備的要求

三、我國轉讓定價文檔準備的預測

四、文檔準備案例分析

第三節 做好同行業利潤水平比較分析與經濟分析

一、可比公司信息檢索

二、可比公司檢索案例

三、做好轉讓定價的經濟分析

第四節 建立高素質的轉讓定價隊伍

一、配備專職轉讓定價稅務管理人員

二、聘請專業的外部轉讓定價稅務顧問

三、運用相應調整解决轉讓定價的雙重徵收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