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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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10 16 星期五 第五版《法律文化周刊》第271 法律文化部主办 责任编辑 联系电话 010 67550745 电子邮件 linmiao@rmfyb.cn 以良法保善治,常怀赤子之心 谢天武 法官的信服力 洪泉寿 【本期导读】 正义百题 韩伟 中华法文化中的“布宪施教” 在基层法庭,不少法官表 示,以前做当事人工作的方式 方法现在难以奏效了。你打电 话沟通,有的当事人说先征询 律师意见;你要求当事人协助 调查取证,有的当事人误以为 要“意思意思”;你把情理法讲 得通明透彻,有的当事人还一 头雾水;你为他们的事东奔西 走,他们却说你徇私枉法。以 至于有的法官慨叹,做好群众 工作越来越难了。 其实,这个难,是时代发 展、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 增强的结果,是群众“为权利 而斗争”的表现。在某种意义 上讲,这也是利益多元、观念 多样在司法领域的凸显,更是 群众对法院或者法官从不信任 走向信任的过程。所以,在司 法办案中,法官要把律法讲得 通俗易懂,让当事人听得进、 晓得明,根本在于当事人在心 里接受你、认同你。常常是, 哪位法官获得当事人的信服, 哪位法官的案件就容易处理; 当事人不信服哪位法官,其纠 纷即便裁判也难以让当事人心 服口服。 人们常说,先进即为典 型,通过先进人物可窥探出信 服力生发的轨迹。比如,一位 当事人主动出钱给全国模范法 官翟树全买一部手机,他坚决 不要,并严肃地对当事人说: “你的好意我心领了,但做法 我坚决反对。如果今天我收了 一部手机,明天就会有人送钱 给我,看似对我好,想要帮 我,其实是害我。”一席话, 入情入理,说得当事人无言以 对……翟树全的先进事迹,当 值得各级法官深思:为何他在 干部群众中获得称赞这么多, 威信这么高,信服力这么强? 显然,信服力并非一日成 就。探知翟树全让当事人信服 的“用心”,当是认真地倾听当 事人把话讲完,让他们情绪充 分释放,然后入情入理地分 析,抓住要害,把难以理解的 法律条文和术语用当事人听得 懂的方式讲出来,将情理风俗 融入到调解之中。这样,当事 人就容易接受法官讲的道理, 对法官产生信任,自然就会接 受法官的处理意见。如此对当 事人怀着深情厚谊,当事人焉 能不信任他?如此亲和淳厚、 质朴端正、诚心尽力,他的信 服力焉能不高?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 官执法办案必须信守的准则。 只有把这些准则娴熟运用、笃 信践行,法官才会体味到它们 精深且宏大的意蕴,才会体验 到它们对心灵所产生的强大震 撼力。 所以说,法官只有忠诚于 党、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人 民,依法办案、廉明奉公、司 法为民,当事人才会发自真心 的信服。陈燕萍等优秀法官面 对当事人开“法结”、解“情 结”、化“心结”得心应手,归 根到底在于真诚地与当事人进 行心与心的交流,这就是人心 获取;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 想,这就是准则守持。把这些 准则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法 官必能赢得当事人的心,获得 当事人的信服。 基层法庭条件艰苦、案件 繁杂,基层法官裁判常会受诸 多委屈。但是,如果每个法官 都练就了信服力,成为当地干 部群众信得过的人,成为当事 人心中的“包公”,就会感到浑 身是劲,再苦再累都值得。因 为当事人已将你当“亲人”,真 情诉说,真心拥护,正确对待 案件输赢结果。如是,当事人 哪有不信服的道理,法官哪有 不幸福的理由! 作者单位:广东省湛江市 赤坎区人民法院 已经制定的法律应该公布,司法 的过程应该公开,法律知识应该普 及,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它确 保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 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开透明的法 治,虽然源自于西方法律文化,但中 国数千年的法律史中,同样不乏有关 公开的思想与实践,其中不少智慧的 火花,仍然值得我们今天思考。 “布宪施教”的思想史 管子最早提出了“布宪”之说, 《管子·立政》 中:“正月之朔,百吏 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 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 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 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 府,宪籍分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 遂于乡官,致于乡属,及于游宗,皆 受宪。宪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后敢 就舍;宪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 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管子 所言之“宪”,就是“布于庶官之典 令”,“布宪”即将所制定的法令予以 公布,特别是各级地方官吏,更有学 习、了解法律的义务。“布宪”是为 了施教,教导与说服需要有心理上的 准备,经由教导之法律效用,正是由 条文公布而开始,“令未布而民或为 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 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故 刑罚制裁之威慑效用,必须先有法律 之公布,“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 之不从令,罪死不赦。” 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同样极为 重视法律的广布。商鞅不仅让法令公 布,更强制民众学习法令,使天下之 吏民无不知法者,“民敢忘行法令之 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 之。”他还要求设置专司宣传、教习 法令的官吏,“诸官吏及民,有问法 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 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 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 令之名,以告吏民。”若不明白宣 告,则“罪主法令之吏”。如法令 “明白易知”,则“万民皆知所避就, 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官吏知悉民 众熟悉法令,“吏不敢以非法遇民, 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如此,则国 家大治。 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子,更从多 个角度解释了广布法令的意义。韩非子 区分了法与术,认为公开是法的本质要 求,君主驭臣之术,“藏之于胸中,以 偶众端”,而法令,“编著之图籍,设之 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 显,而术不欲见。”贤明的君主,广布 法律,“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正因为 法律的公开性,使其比儒家的礼或德具 有更加明确的概念,也更适于作为人们 言行的规范。 广布法令的历史演进 中国很早就有公布法令的先例。殷 周时代,就出现了公布法令的事件,甚 至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法律公布形式, “诰”、宪刑与悬书,即是殷周时期公布 法令较为常见的做法。“诰”,“告也, 示也”,是三代时期公开的政令,夏代 年代久远,史料匮乏,但商代以来,以 诰的形式颁布法令就有明确的记载, 《尚书·汤诰》记载了商汤伐夏桀归来 后的诰令:“尔万方有众,明听予一人 诰。”“汤诰”主要内容是声讨夏桀之罪 行,彰显征伐夏王的正当性。《尚书· 多士》中又有:“周公以王命诰,称成 王命告令之。”这里的“诰”,不仅仅是 告诫,而是以“诰”的法律形式向殷商 遗民公布他们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果 有所违犯,则以刑罚惩治。《周礼·秋 官》中记载了三代公布法律的另一种形 —“宪刑”:“布宪掌宪邦之刑禁。 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 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 四海。”所谓的“刑禁”,就是起到法令 作用的“国之五禁”,包括“宫禁”、 “官禁”等,“宪”则被释为“表也,谓 县之也”。即“示人使知者也”,这也就 是为了防止民众违犯刑禁,派官员将法 律由中央至地方,逐级传递、公开。三 代还有另外一种公布法令的方式“悬书”。“悬书”也叫悬法,始见于 《周礼》,“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 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 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古经解 钩沉》解释说,“宫门双阙者,悬法象 使民观之处,谓之阙。”《通志》 则言, “阙者,谓之象魏;悬法于其上,浃日 而收之。”故所谓悬书,就是将法令刻 于简牍然后悬于城门之上,公示于民, 使之知晓的法律公布形式。殷周时代, 不止以多种方式公布法令,在此之后, 往往还要通过木铎宣传的形式将法令广 播四方,使民众知悉法律的内容,不致 误触刑网。 春秋时代,发生了多次公布成文法 “运动”,并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昭公六 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布了国家法 律,叔向提出批评:“昔王议事以制, 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 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 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劝 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法律一旦 公布,“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 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 为矣。”是故,他认为法律公布不利于 治国,“国将亡,必多制”。 尽管郑国铸刑书公布法令遭到批 评,但作为一种法律的进步,法令的公开 逐渐成为趋势。子产公布法令 23 年后, 即公元前513 年冬,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 该国法典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孔子对 于公布法令同样持反对态度,他抨击说: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今弃度也,而 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 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显然,在叔向、 孔子看来,以刑鼎等方式公布法令,打破了 “议事以制”的秘密法原则,违背了西周以 来“礼”的规范,但法律不断走向公开的 进程,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在殷商时代的 基础上继续展开。 汉唐以后,国家法律更是不断走向 公开,汉之刘邦甫入秦都咸阳,就公开 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 抵罪。”唐代几经修订,以《贞观律》 为蓝本,制定出《永徽律》,全部予以 公开,并且还纳入科举考试的范围。为 了统一中央与地方对律文的理解,唐高 宗又下令对《永徽律》专作解释,并设 问答,解答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附 于律文之下,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宋 代发明了印刷术,其制定的《宋刑 统》,也成为有史以来第一部刊版印刷 的法典,公布的范围更为广大。 明代,朱元璋有感于明初乱世“民 不从教”,不仅反复斟酌制定了《大明 律》,“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还仿照周公东征时训诫臣民的作法,制 定《大诰》,以案例的形式宣传法制, 教民习法。朱元璋还下诏,令各级学校 讲授大诰,科举考大诰,乡民集会宣讲 大诰,以多种方式宣传法令。在地方, 还发布各种榜文,宣传国家管理与社会 生活相关法制,如洪武三十一年《教民 榜文》,明确规定了基层乡里社会的教 化、治安、司法等各种内容,确立了以 乡里老人为主体的基层社会理讼制度。 清代以来,除了沿用明代的榜文等方 式,还以碑刻、讲读律令等多种形式宣 传法令。 清代一些地方经常将官方的律法刑 禁刻于碑石,以起到宣传警示作用。如 陕南之安康有同治元年《景家公议十条 规款碑》,其中明确律法对赌博之禁: 赌博乃朝廷首禁,若不戒除,良民何以 资生。嗣后倘有犯赌者,立拿送案。清 代法律还明确规定了“讲读律令”,要 求官吏必须熟读律令,通晓律意,据以 处理司法案件;民众如能做到熟读律 令,可以减免刑罚。此外,清代还通过 张挂法律摘要、特别条例及各类告示, 公布案件裁决、宣传主要法令、圣谕等 方式,进行法律宣传。如陕西,就曾针 对地方豪强发出“榜文”:或把持行 市,或包揽钱粮,或窃藏贼盗或打出人 命,或强赖婚姻或抢夺财物,小民一有 违犯,辄便纠集人众执弩凶器平空欺打 杀害性命。即将老病妇女乞养子孙打死 抵对上司以地方辽远无由得知,州县以 凶恶豪强只得抚谕小民安家业生命不敢 告奸,累犯积恶安然无事由此愈加横暴 恬不畏法,害及小民不可胜说。务要革 心向善,上守王法,下保身命,若是仍 前纵肆欺凌平人不服官府事发轻则照例 充军重则奏请迁徙。这些榜文告示,从 宣传警示的角度,在社会治理中起到了 一定的效果。 法治公开与以法施教 中华法文化中作为法律公开的“布 宪”,其目标并不仅仅在于通过公开形 成对法律的监督,以促进公正,它更重 要的作用在于“施教”,即通过公开明 示的法令,形成对一般民众的教导、规 训,达到法律规范行为的效用,进而实 现治国安民的预期理想。 管子曾比较了“政”与“教”之不 同,提出“政与教孰急?”他说,“夫政 教相似而殊方,若夫教者,標然若秋云 之远,动人心之悲。蔼然若夏之静云, 乃及人之体。”政则不同,必须运用刑 罚的威慑,“政平而无威则不行,爱而 无亲则疏。亲左有用,无用则辟之。若 相为,有兆怨。”简单地说,“政者立法 以齐物,教者训诱以敢心。”作为 “政”之法令,虽然不免生硬、齐一, 但它与“教”并非不可参照而用,亦即 通过“感心”的教之方式,让法令发挥 其规范作用,而将制定的法律广布之, 无疑是以法施教的前提。在教之内容 上,法家与儒家“齐之以礼”的想法截 然不同,更主张以法为教,法家对人性 的判断较为悲观,“贤者少,不肖者 多”,“若民不心服体从,则不可以礼义 之文教也”,违反法律的,必须加之以 严刑峻罚。 古代中国“布宪施教”,最终还是 为了达到治国之目的。以各种方式公布 法令,可以使民众目睹,接于目而修其 身;各种场合宣读法令,可以使民众耳 有所闻,使其入于耳而警其心。广布法 律,就可以通过耳闻目睹,使民众知悉 法律,检点行为得失,最终达到置刑措 而不用的目的。不仅如此,广布法律也 可以间接起到吏治之作用,王朝之法既 达于郊野,不仅加强了对地方势力的控 制,又可使民众行为有所归依,减少了 地方官吏任意出入人罪的机会。 现代法治虽然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但与中华法文化的内在方面不无相通之 处,法律的作用绝不仅仅是惩罚,它更 在于预防、规范,以形成良善的社会秩 序。从小的方面讲,现代法律纷繁芜 杂,每个人都有可能因不知而误触法 网,故需要法律知识的普及;从大的方 面看,更好地实现国家治理,同样需要 法律的广泛宣传普及,通过普法来“施 教”,最终以人们内心普遍的信服和遵 从,实现国家之善治。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 法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 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法治 中国”理念和“法治建设”的目标, 同时还提出了良法和善治的概念,指 出以良法促善治,“法律是治国之重 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近日,著 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的《法治:良 法与善治》一书出版,本书共收录 70 余篇文章,是一本厘清法律理论 与实践的厚重之作,是一本阐释中国 当代法治精神的奠基之作,也是一本 当代法学家人生感悟的情怀之作。 王利明教授在当代中国民法学界 力能扛鼎,他曾经三次走上共和国最 高讲坛,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 大常委会举办法制讲座,直接面对共 和国的最高决策者表达自己的见解。 他耕耘数十载依旧笔耕不辍,潜心学 术和躬耕桃李并举;在现代法治建设 领域身先士卒,解读法治进程和走 向,襄助立法和著书立说同为。《法 治:良法与善治》是王利明教授继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后出版 的第二部随笔集,甫一出版就受到社 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万源之水须追本。何谓良法,何 谓善治,良法与善治的关系几何?本 书从基本问题出发,条分缕析。“法 治即依法治理,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 的治国方略或良好法律秩序,法治本 身不是法条之治,而是良法之治。” “良法不是道德层面的善良,而是价 值、功能层面的优良。”在良法和善 治之间,“良法不等于善治,仅有良 法也无法实现善治。要达到善治,既 需要良法的有效实施和运行,也需要 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综合运用。善治 的依据是良法,而不是管理者的个人 意志;良法不是目的,而是要促善 治、保善治。”言之凿凿,心有余温。 本书体例清晰,内容丰富。文风 上,一如既往延续先前著作里稳健扎 实又行云流水的笔触,酣畅淋漓阅毕 之际,让人感受到的是如精神盛宴般 的饱腹和满足。良法和善治的有机结 合是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良法之 治也是善治要追求的目标。法治所蕴 含的良法价值追求与善治相得益彰。 本书先从法治一般理论、立法、司 法、执法角度对十八届三中、四中全 会主题进行了专业阐述,并能结合实 际发生的案例分析如何贯彻依法治国 有理有据。 法律是坚实而有温度的。“法律 体系的形成并不等于法律规范体系的 完备”,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三大 特征应为“质量为本、价值统一与体 系完整”。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 了建设法治体系的目标,著者从体系 构建的角度深入探讨了从法律体系迈 向法治体系应采取的各项举措。在 阐明良法善治概念的基础上,著者 指明了形成完备法律规范体系的具 体路径—法治现代化需要一部可 以当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 法典,其中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与债 法总则应为民法典的编纂重点。在著 者看来,一部优秀的民法典不仅是现 代公民民事权利掷地有声的宣言,更 是广泛吸纳全社会成员有序参与法治 建设的有利途径,是将法治精神内化 到公民心中的强大动力。对于法律工 作者而言,民法典是“法官用法的宝 典”,民法典的编纂将“有利于从根 本上提高整个法官队伍的素质”。 司法实践和立法工作休戚相关。 厘清法理基础后,著者又全面剖析了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之间 的关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 社会之间的关系,改革与法治之间的 关系。如何处理这些纷繁复杂的关 系,著者给出的建议是要实施依法治 国战略,推进两个“三位一体”建 设:不仅需要政府有效地组织和自上 而下的推动,而且需要培育法治的社 会基础,形成法治的良好氛围和社会 根基。著者在强调政府作用的同时, 指出要“重视自下而上的法治生成机 制,尊重社会的自我管理、自我调 节、自我完善的规律,将社会的自身 秩序予以合法化”。 人民生活,政府建设,现代市场 体系构建,司法生态平衡,这些与民 与国息息相关的热点难点,正是本书 着力阐述、不避不躲的重点。从食品 安全“管理”走向“治理”的转变, 到提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 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 信;遵守程序、决策科学”的法治政 府标准;从对市场主体法定原则的思 考,到对深化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 的建言,著者紧密关注着社会前进中遇 到的一个又一个问题,并从法治的角度 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富有建设性的意 见,其中“民法要扩张,刑法要谦抑” 的观点令人深思。著者认为,“中国存 在几千年‘重刑轻民’、以刑为本的传 统”,而“现代社会强调对人的关怀与 保护,并以保障私权作为法治的核 心”,“应当不断扩张民法的适用范围, 强化对民事权利的救济和保护”。 王利明教授既为勤勉治学的法学 家,又是执教三十载有余的教育家。如 何不断完善中国的法学教育是王利明教 授始终关心的问题。他从一名普通教师 的角度,对培育法治创新人才提出了中 肯建议,分享了自己在治学道路上的点 滴感悟。著者认为法学教育需要弘扬人 文精神,重视对法科学生人文精神的培 养与熏陶。作为一名学者,治学报国是 王利明教授三十年如一日坚守的信念。 王利明教授号召高校法学研究工作者应 当“积极参与立法工作,服务国家法治 建设”,“积极投身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 设,努力为国家立法、政府决策提供高 质量的智力支持和知识贡献”。而在鲜 有收录的个人感悟里,王利明教授讲述 了自己从在图书馆苦读的方立天教授身 上领悟实事求是的校训,在观看纪录片 《寿司之神》中赞叹职业精神的伟大力 量,到海边追寻大海容纳百川的可贵品 质,与园丁为伴体会“师者也,教之以 事而喻诸德者也”的含义。这些小故事 又从讲台之外的另一面,展示了当代民 法学界领军人物在潜心学术生活之中, 敦厚、谦和“如大海一般的胸怀”。 中国的法治建设要紧跟时代潮流与 科技进步。当大数据在推动国民经济发 展中展现出广阔前景时,著者敏锐地捕 捉到了大数据时代对法学的冲击与挑 战,并前瞻性地指出了法学教育如何搭 乘大数据的时代快车。著者从历史的角 度寻找我国为什么缺乏科技创新的制度 与文化根源,指出了官本位思想对科技 发展的束缚,为推动包括法学研究在内 的科技与学术创新提供了独到的见解。 而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的法治建 设如何对待“中国特色”与“国际标 准”的关系时,著者认为,“在八面来 风的全球化时代,我们必须以海纳百川 的心态大胆借鉴两大法系的法治经 验”。闭门造车难免闭目塞听,要打破 壁垒,明晰两大法系思维方式之间的五 大区别,这些观点定会让年轻的法学学 子受益匪浅。 “良法和善治有机结合的状态的具 体体现就是政治清明、社会公正、国泰 民安、长治久安。”雄深雅健,似司马 子长,昔年韩愈赞赏柳宗元文章时曾有 此言,本书读罢,其言之雄浑深沉、典 雅有力,其志之赤子情深、深沉恳切, 同担这四字评语。 (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中 —评王利明教授新著《法治:良法与善治》 法律之声 法律之声 法律之声:“ :“ :“判决是完全不符合法律的 判决是完全不符合法律的 判决是完全不符合法律的法治星空 法治星空 法治星空荀子 荀子 荀子 礼法 礼法 礼法思想之探微 思想之探微 思想之探微 环球视野 环球视野 环球视野加拿大法官遴选程序的结构及运行 加拿大法官遴选程序的结构及运行 加拿大法官遴选程序的结构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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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6日 星期五 第五版 《法律文化周刊》第271期 法律文化部主办▶

责任编辑 林 淼联系电话 (010)67550745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以良法保善治,常怀赤子之心□ 谢天武

法官的信服力洪泉寿

【本期导读】

正 义 百 题□ 韩 伟

中华法文化中的“布宪施教” 在基层法庭,不少法官表示,以前做当事人工作的方式方法现在难以奏效了。你打电话沟通,有的当事人说先征询律师意见;你要求当事人协助调查取证,有的当事人误以为要“意思意思”;你把情理法讲得通明透彻,有的当事人还一头雾水;你为他们的事东奔西走,他们却说你徇私枉法。以至于有的法官慨叹,做好群众工作越来越难了。

其实,这个难,是时代发展、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增强的结果,是群众“为权利而斗争”的表现。在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利益多元、观念多样在司法领域的凸显,更是群众对法院或者法官从不信任走向信任的过程。所以,在司法办案中,法官要把律法讲得通俗易懂,让当事人听得进、晓得明,根本在于当事人在心里接受你、认同你。常常是,哪位法官获得当事人的信服,哪位法官的案件就容易处理;当事人不信服哪位法官,其纠纷即便裁判也难以让当事人心服口服。

人 们 常 说 , 先 进 即 为 典型,通过先进人物可窥探出信服力生发的轨迹。比如,一位当事人主动出钱给全国模范法官翟树全买一部手机,他坚决不要,并严肃地对当事人说:

“你的好意我心领了,但做法我坚决反对。如果今天我收了一部手机,明天就会有人送钱给 我 , 看 似 对 我 好 , 想 要 帮我,其实是害我。”一席话,入情入理,说得当事人无言以对……翟树全的先进事迹,当值得各级法官深思:为何他在干部群众中获得称赞这么多,威信这么高,信服力这么强?

显然,信服力并非一日成就。探知翟树全让当事人信服的“用心”,当是认真地倾听当事人把话讲完,让他们情绪充分 释 放 , 然 后 入 情 入 理 地 分析,抓住要害,把难以理解的法律条文和术语用当事人听得懂的方式讲出来,将情理风俗融入到调解之中。这样,当事人就容易接受法官讲的道理,对法官产生信任,自然就会接受法官的处理意见。如此对当事人怀着深情厚谊,当事人焉能不信任他?如此亲和淳厚、质朴端正、诚心尽力,他的信服力焉能不高?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官执法办案必须信守的准则。只有把这些准则娴熟运用、笃信践行,法官才会体味到它们精深且宏大的意蕴,才会体验到它们对心灵所产生的强大震撼力。

所以说,法官只有忠诚于党 、 忠 诚 于 法 律 、 忠 诚 于 人民,依法办案、廉明奉公、司法为民,当事人才会发自真心的信服。陈燕萍等优秀法官面对当事人开“法结”、解“情结”、化“心结”得心应手,归根到底在于真诚地与当事人进行心与心的交流,这就是人心获 取 ; 设 身 处 地 为 当 事 人 着想,这就是准则守持。把这些准则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法官必能赢得当事人的心,获得当事人的信服。

基层法庭条件艰苦、案件繁杂,基层法官裁判常会受诸多委屈。但是,如果每个法官都练就了信服力,成为当地干部群众信得过的人,成为当事人心中的“包公”,就会感到浑身是劲,再苦再累都值得。因为当事人已将你当“亲人”,真情诉说,真心拥护,正确对待案件输赢结果。如是,当事人哪有不信服的道理,法官哪有不幸福的理由!

(作者单位: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已经制定的法律应该公布,司法的过程应该公开,法律知识应该普及,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它确保了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开透明的法治,虽然源自于西方法律文化,但中国数千年的法律史中,同样不乏有关公开的思想与实践,其中不少智慧的火花,仍然值得我们今天思考。

“布宪施教”的思想史

管子最早提出了“布宪”之说,《管子·立政》中:“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宪既布,乃反致令焉,然后敢就舍;宪未布,令未致,不敢就舍;就舍,谓之留令,罪死不赦。”管子所言之“宪”,就是“布于庶官之典令”,“布宪”即将所制定的法令予以公布,特别是各级地方官吏,更有学习、了解法律的义务。“布宪”是为了施教,教导与说服需要有心理上的准备,经由教导之法律效用,正是由条文公布而开始,“令未布而民或为之,而赏从之,则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罚及之,则是上妄诛也。”故刑罚制裁之威慑效用,必须先有法律之公布,“宪既布,有不行宪者,谓之不从令,罪死不赦。”

法家的代表人物商鞅,同样极为重视法律的广布。商鞅不仅让法令公布,更强制民众学习法令,使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民敢忘行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他还要求设置专司宣传、教习法令的官吏,“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明书年、月、日、时、所问法令之名,以告吏民。”若不明白宣告,则“罪主法令之吏”。如法令

“明白易知”,则“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官吏知悉民众熟悉法令,“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如此,则国

家大治。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子,更从多

个角度解释了广布法令的意义。韩非子区分了法与术,认为公开是法的本质要求,君主驭臣之术,“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法令,“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贤明的君主,广布法律,“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正因为法律的公开性,使其比儒家的礼或德具有更加明确的概念,也更适于作为人们言行的规范。

广布法令的历史演进

中国很早就有公布法令的先例。殷周时代,就出现了公布法令的事件,甚至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法律公布形式,

“诰”、宪刑与悬书,即是殷周时期公布法令较为常见的做法。“诰”,“告也,示也”,是三代时期公开的政令,夏代年代久远,史料匮乏,但商代以来,以诰的形式颁布法令就有明确的记载,

《尚书·汤诰》记载了商汤伐夏桀归来后的诰令:“尔万方有众,明听予一人诰。”“汤诰”主要内容是声讨夏桀之罪行,彰显征伐夏王的正当性。《尚书·多士》中又有:“周公以王命诰,称成王命告令之。”这里的“诰”,不仅仅是告诫,而是以“诰”的法律形式向殷商遗民公布他们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如果有所违犯,则以刑罚惩治。《周礼·秋官》中记载了三代公布法律的另一种形式——“宪刑”:“布宪掌宪邦之刑禁。正月之吉执旌节以宣布于四方,而宪邦之刑禁以诘四方邦国,及其都鄙,达于四海。”所谓的“刑禁”,就是起到法令作用的“国之五禁”,包括“宫禁”、

“官禁”等,“宪”则被释为“表也,谓县之也”。即“示人使知者也”,这也就是为了防止民众违犯刑禁,派官员将法律由中央至地方,逐级传递、公开。三代还有另外一种公布法令的方式——

“悬书”。“悬书”也叫悬法,始见于《周礼》,“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古经解钩沉》解释说,“宫门双阙者,悬法象使民观之处,谓之阙。”《通志》则言,

“阙者,谓之象魏;悬法于其上,浃日而收之。”故所谓悬书,就是将法令刻

于简牍然后悬于城门之上,公示于民,使之知晓的法律公布形式。殷周时代,不止以多种方式公布法令,在此之后,往往还要通过木铎宣传的形式将法令广播四方,使民众知悉法律的内容,不致误触刑网。

春秋时代,发生了多次公布成文法“运动”,并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昭公六年,郑国子产铸刑书,公布了国家法律,叔向提出批评:“昔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法律一旦公布,“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侥幸以成之,弗可为矣。”是故,他认为法律公布不利于治国,“国将亡,必多制”。

尽管郑国铸刑书公布法令遭到批评,但作为一种法律的进步,法令的公开逐渐成为趋势。子产公布法令 23年后,即公元前513年冬,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典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孔子对于公布法令同样持反对态度,他抨击说: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今弃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显然,在叔向、孔子看来,以刑鼎等方式公布法令,打破了

“议事以制”的秘密法原则,违背了西周以来“礼”的规范,但法律不断走向公开的进程,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在殷商时代的基础上继续展开。

汉唐以后,国家法律更是不断走向公开,汉之刘邦甫入秦都咸阳,就公开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唐代几经修订,以 《贞观律》为蓝本,制定出《永徽律》,全部予以公开,并且还纳入科举考试的范围。为了统一中央与地方对律文的理解,唐高宗又下令对《永徽律》专作解释,并设问答,解答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附于律文之下,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宋代发明了印刷术,其制定的 《宋刑统》,也成为有史以来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公布的范围更为广大。

明代,朱元璋有感于明初乱世“民不从教”,不仅反复斟酌制定了《大明律》,“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还仿照周公东征时训诫臣民的作法,制定 《大诰》,以案例的形式宣传法制,教民习法。朱元璋还下诏,令各级学校

讲授大诰,科举考大诰,乡民集会宣讲大诰,以多种方式宣传法令。在地方,还发布各种榜文,宣传国家管理与社会生活相关法制,如洪武三十一年《教民榜文》,明确规定了基层乡里社会的教化、治安、司法等各种内容,确立了以乡里老人为主体的基层社会理讼制度。清代以来,除了沿用明代的榜文等方式,还以碑刻、讲读律令等多种形式宣传法令。

清代一些地方经常将官方的律法刑禁刻于碑石,以起到宣传警示作用。如陕南之安康有同治元年《景家公议十条规款碑》,其中明确律法对赌博之禁:赌博乃朝廷首禁,若不戒除,良民何以资生。嗣后倘有犯赌者,立拿送案。清代法律还明确规定了“讲读律令”,要求官吏必须熟读律令,通晓律意,据以处理司法案件;民众如能做到熟读律令,可以减免刑罚。此外,清代还通过张挂法律摘要、特别条例及各类告示,公布案件裁决、宣传主要法令、圣谕等方式,进行法律宣传。如陕西,就曾针对地方豪强发出“榜文”:或把持行市,或包揽钱粮,或窃藏贼盗或打出人命,或强赖婚姻或抢夺财物,小民一有违犯,辄便纠集人众执弩凶器平空欺打杀害性命。即将老病妇女乞养子孙打死抵对上司以地方辽远无由得知,州县以凶恶豪强只得抚谕小民安家业生命不敢告奸,累犯积恶安然无事由此愈加横暴恬不畏法,害及小民不可胜说。务要革心向善,上守王法,下保身命,若是仍前纵肆欺凌平人不服官府事发轻则照例充军重则奏请迁徙。这些榜文告示,从宣传警示的角度,在社会治理中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法治公开与以法施教

中华法文化中作为法律公开的“布宪”,其目标并不仅仅在于通过公开形成对法律的监督,以促进公正,它更重要的作用在于“施教”,即通过公开明示的法令,形成对一般民众的教导、规训,达到法律规范行为的效用,进而实现治国安民的预期理想。

管子曾比较了“政”与“教”之不同,提出“政与教孰急?”他说,“夫政教相似而殊方,若夫教者,標然若秋云之远,动人心之悲。蔼然若夏之静云,

乃及人之体。”政则不同,必须运用刑罚的威慑,“政平而无威则不行,爱而无亲则疏。亲左有用,无用则辟之。若相为,有兆怨。”简单地说,“政者立法以 齐 物 , 教 者 训 诱 以 敢 心 。” 作 为

“政”之法令,虽然不免生硬、齐一,但它与“教”并非不可参照而用,亦即通过“感心”的教之方式,让法令发挥其规范作用,而将制定的法律广布之,无疑是以法施教的前提。在教之内容上,法家与儒家“齐之以礼”的想法截然不同,更主张以法为教,法家对人性的判断较为悲观,“贤者少,不肖者多”,“若民不心服体从,则不可以礼义之文教也”,违反法律的,必须加之以严刑峻罚。

古代中国“布宪施教”,最终还是为了达到治国之目的。以各种方式公布法令,可以使民众目睹,接于目而修其身;各种场合宣读法令,可以使民众耳有所闻,使其入于耳而警其心。广布法律,就可以通过耳闻目睹,使民众知悉法律,检点行为得失,最终达到置刑措而不用的目的。不仅如此,广布法律也可以间接起到吏治之作用,王朝之法既达于郊野,不仅加强了对地方势力的控制,又可使民众行为有所归依,减少了地方官吏任意出入人罪的机会。

现代法治虽然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但与中华法文化的内在方面不无相通之处,法律的作用绝不仅仅是惩罚,它更在于预防、规范,以形成良善的社会秩序。从小的方面讲,现代法律纷繁芜杂,每个人都有可能因不知而误触法网,故需要法律知识的普及;从大的方面看,更好地实现国家治理,同样需要法律的广泛宣传普及,通过普法来“施教”,最终以人们内心普遍的信服和遵从,实现国家之善治。

(作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法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法治中国”理念和“法治建设”的目标,同时还提出了良法和善治的概念,指出以良法促善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近日,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明教授的《法治:良法与善治》 一书出版,本书共收录70 余篇文章,是一本厘清法律理论与实践的厚重之作,是一本阐释中国当代法治精神的奠基之作,也是一本当代法学家人生感悟的情怀之作。

王利明教授在当代中国民法学界力能扛鼎,他曾经三次走上共和国最高讲坛,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法制讲座,直接面对共和国的最高决策者表达自己的见解。他耕耘数十载依旧笔耕不辍,潜心学术和躬耕桃李并举;在现代法治建设领域身先士卒,解读法治进程和走向,襄助立法和著书立说同为。《法治:良法与善治》 是王利明教授继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后出版的第二部随笔集,甫一出版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万源之水须追本。何谓良法,何

谓善治,良法与善治的关系几何?本书从基本问题出发,条分缕析。“法治即依法治理,是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或良好法律秩序,法治本身不是法条之治,而是良法之治。”

“良法不是道德层面的善良,而是价值、功能层面的优良。”在良法和善治之间,“良法不等于善治,仅有良法也无法实现善治。要达到善治,既需要良法的有效实施和运行,也需要其他社会治理手段的综合运用。善治的依据是良法,而不是管理者的个人意志;良法不是目的,而是要促善治、保善治。”言之凿凿,心有余温。

本书体例清晰,内容丰富。文风上,一如既往延续先前著作里稳健扎实又行云流水的笔触,酣畅淋漓阅毕之际,让人感受到的是如精神盛宴般的饱腹和满足。良法和善治的有机结合是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良法之治也是善治要追求的目标。法治所蕴含的良法价值追求与善治相得益彰。本书先从法治一般理论、立法、司法、执法角度对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主题进行了专业阐述,并能结合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如何贯彻依法治国有理有据。

法律是坚实而有温度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并不等于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备”,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三大特征应为“质量为本、价值统一与体系完整”。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建设法治体系的目标,著者从体系构建的角度深入探讨了从法律体系迈向法治体系应采取的各项举措。在阐明良法善治概念的基础上,著者指明了形成完备法律规范体系的具

体路径——法治现代化需要一部可以当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其中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与债法总则应为民法典的编纂重点。在著者看来,一部优秀的民法典不仅是现代公民民事权利掷地有声的宣言,更是广泛吸纳全社会成员有序参与法治建设的有利途径,是将法治精神内化到公民心中的强大动力。对于法律工作者而言,民法典是“法官用法的宝典”,民法典的编纂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整个法官队伍的素质”。

司法实践和立法工作休戚相关。厘清法理基础后,著者又全面剖析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之间的关系,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这些纷繁复杂的关系,著者给出的建议是要实施依法治国战略,推进两个“三位一体”建设:不仅需要政府有效地组织和自上而下的推动,而且需要培育法治的社会基础,形成法治的良好氛围和社会根基。著者在强调政府作用的同时,指出要“重视自下而上的法治生成机制,尊重社会的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的规律,将社会的自身秩序予以合法化”。

人民生活,政府建设,现代市场体系构建,司法生态平衡,这些与民与国息息相关的热点难点,正是本书着力阐述、不避不躲的重点。从食品安全“管理”走向“治理”的转变,到提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遵守程序、决策科学”的法治政府标准;从对市场主体法定原则的思

考,到对深化司法改革、保障司法公正的建言,著者紧密关注着社会前进中遇到的一个又一个问题,并从法治的角度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其中“民法要扩张,刑法要谦抑”的观点令人深思。著者认为,“中国存在几千年‘重刑轻民’、以刑为本的传统”,而“现代社会强调对人的关怀与保护,并以保障私权作为法治的核心”,“应当不断扩张民法的适用范围,强化对民事权利的救济和保护”。

王利明教授既为勤勉治学的法学家,又是执教三十载有余的教育家。如何不断完善中国的法学教育是王利明教授始终关心的问题。他从一名普通教师的角度,对培育法治创新人才提出了中肯建议,分享了自己在治学道路上的点滴感悟。著者认为法学教育需要弘扬人文精神,重视对法科学生人文精神的培养与熏陶。作为一名学者,治学报国是王利明教授三十年如一日坚守的信念。王利明教授号召高校法学研究工作者应当“积极参与立法工作,服务国家法治建设”,“积极投身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努力为国家立法、政府决策提供高质量的智力支持和知识贡献”。而在鲜有收录的个人感悟里,王利明教授讲述了自己从在图书馆苦读的方立天教授身上领悟实事求是的校训,在观看纪录片

《寿司之神》中赞叹职业精神的伟大力量,到海边追寻大海容纳百川的可贵品质,与园丁为伴体会“师者也,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的含义。这些小故事又从讲台之外的另一面,展示了当代民法学界领军人物在潜心学术生活之中,敦厚、谦和“如大海一般的胸怀”。

中国的法治建设要紧跟时代潮流与

科技进步。当大数据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中展现出广阔前景时,著者敏锐地捕捉到了大数据时代对法学的冲击与挑战,并前瞻性地指出了法学教育如何搭乘大数据的时代快车。著者从历史的角度寻找我国为什么缺乏科技创新的制度与文化根源,指出了官本位思想对科技发展的束缚,为推动包括法学研究在内的科技与学术创新提供了独到的见解。而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如何对待“中国特色”与“国际标准”的关系时,著者认为,“在八面来风的全球化时代,我们必须以海纳百川的心态大胆借鉴两大法系的法治经验”。闭门造车难免闭目塞听,要打破壁垒,明晰两大法系思维方式之间的五大区别,这些观点定会让年轻的法学学子受益匪浅。

“良法和善治有机结合的状态的具体体现就是政治清明、社会公正、国泰民安、长治久安。”雄深雅健,似司马子长,昔年韩愈赞赏柳宗元文章时曾有此言,本书读罢,其言之雄浑深沉、典雅有力,其志之赤子情深、深沉恳切,同担这四字评语。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中心)

——评王利明教授新著《法治:良法与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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