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身分法篇) 375補充教材123
空 大 學 訊 96 . 3 . 16
民法(身分法篇)實例解說(一)
第一至四講
/ 戴東雄
空中大學於95下續開「民法(身分法篇)」,身分法篇包括民法親屬編(身分法篇)」,身分法篇包括民法親屬編身分法篇)」,身分法篇包括民法親屬編
與繼承編,共分為18講次,一學期授完。為使同學們利用法條、判例、解釋
例解決具體案例,本人配合講次之內容,陸續於「空大學訊」提出代表性實
例加以說明。本期配合講次如下:一、第1講次之親屬基本概念;二、第2講
次之婚約;三、第3講次之結婚要件與其違反時之結婚無效及撤銷;四、第
4講次之結婚效力。原則上,每講次提出兩則具代表性的實例問題加以解說,
以供諸位同學對講次之內容,能更深一層的理解。
第一講次:親屬之基本概念
【例題一】:血親之基本概念
1.事實關係(參考圖1)
三叔公(庚男)
堂伯父(辛男)
乙女
丁男(養子)
甲男
丙女(親生女)
己男
戊男
【圖1】圖1】1】
(375)-民法123-140.indd 123 3/5/2007 10:57:48 AM
補充教材
空 大 學 訊 96 . 3 . 16
124375 民法(身分法篇)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關係,二人生下丙女,並收養丁男。丙女與戊男結婚
後,也生下一己男。甲男尚有三叔公庚健在,乙女尚有堂伯父辛與其同住。
2.法律問題(問一):己男與甲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問一):己男與甲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己男與甲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己男與甲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
(問二):己男與丁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問二):己男與丁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己男與丁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己男與丁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
(問三):己男與甲男之三叔公庚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問三):己男與甲男之三叔公庚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己男與甲男之三叔公庚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己男與甲男之三叔公庚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
(問四):己男與乙女之堂伯父辛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問四):己男與乙女之堂伯父辛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己男與乙女之堂伯父辛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己男與乙女之堂伯父辛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
3.問題解說(問一):我國現行民法親屬編將親屬分為血親與姻親兩種。本例題為問一):我國現行民法親屬編將親屬分為血親與姻親兩種。本例題為):我國現行民法親屬編將親屬分為血親與姻親兩種。本例題為: 我國現行民法親屬編將親屬分為血親與姻親兩種。本例題為
血親概念之說明。所謂血親乃二人在血統上互相有連繫之
身分關係。從血統連繫的方法又分為自然血親與法定血親((
收養成立之身分)。從親系連繫的方法又分為直系血親與旁)。從親系連繫的方法又分為直系血親與旁。從親系連繫的方法又分為直系血親與旁
系血親。本例題之己男與甲男之關係為自然血親,因為二人
有生理上血統之連繫。又二人為直系血親關係,因依民法第
967條第1項之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
身所出之血親。甲男生出丙女,丙女再生出己男。至於己男
與甲男之親等,依民法第968條前段之規定,直系血親之親等
計算,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己男與甲男隔二世
代,故二人為直系血親二親等。
(問二):丁男為甲男與乙女依法收養之養子,與甲男、乙女係父母子問二):丁男為甲男與乙女依法收養之養子,與甲男、乙女係父母子):丁男為甲男與乙女依法收養之養子,與甲男、乙女係父母子: 丁男為甲男與乙女依法收養之養子,與甲男、乙女係父母子
女直系血親一親等之關係,即依民法第1077條之規定,養子
女與養父母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己男與丁男乃非直系血
親,但丁男與己男出於甲男或乙女同源之血親關係。依民法
第967條第2項之規定,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
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故己男與丁男為法定旁系血親。至於
二人之親等,依民法第968條後段之規定,旁系血親從己身數
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
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己男數至二人同源之直系
血親甲男或乙女有二世數,而從甲男或乙女數至丁男為一世
數。因此二人為法定旁系血親三親等。
(問三):己男與甲男之三叔公之身分關系,甲男與其三叔公庚男,非問三):己男與甲男之三叔公之身分關系,甲男與其三叔公庚男,非):己男與甲男之三叔公之身分關系,甲男與其三叔公庚男,非: 己男與甲男之三叔公之身分關系,甲男與其三叔公庚男,非
(375)-民法123-140.indd 124 3/5/2007 10:57:51 AM
125
直系血親,而為旁系血親,二人以甲男之曾袓父為同源之血
親,故二人為旁系血親四親等。己男為甲男之孫,己男與庚
男以己男之高袓父之父為共同血源。己男數到其高袓父之父
有五世數,從高袓父之父數到庚男有一世數,故己男與庚男
為旁系血親六親等。
(問四):己男與乙女之堂伯父辛男係以己男之外高袓父之父為同源血問四):己男與乙女之堂伯父辛男係以己男之外高袓父之父為同源血):己男與乙女之堂伯父辛男係以己男之外高袓父之父為同源血: 己男與乙女之堂伯父辛男係以己男之外高袓父之父為同源血
親。己男與其高袓父之父有五世數,而從其外高袓父到乙女
之堂伯父有二世數。因此己男與辛男為旁系血親七親等。
【例題二】:姻親之基本概念
1.事實關係(參考圖2)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二人生下丙男,丙男與丁女已結婚。甲男有父
戊男及其袓父續弦之繼袓母己女。乙女尚有表舅父庚男與表舅母辛女。
辛女亦有妹壬女。
2.法律問題 (問一):甲男與己女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問一):甲男與己女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問一):甲男與己女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甲男與己女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甲男與己女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
(問二):丁女與戊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問二):丁女與戊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問二):丁女與戊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丁女與戊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丁女與戊男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
(問三):丁女與辛女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問三):丁女與辛女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問三):丁女與辛女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丁女與辛女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丁女與辛女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
(問四):丙男與壬女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問四):丙男與壬女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問四):丙男與壬女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丙男與壬女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丙男與壬女有何親屬關係?其親等多少?
3.問題解說 (問一):民法上之姻親關係乃計算二人之間,透過婚姻之媒介所成立(問一):民法上之姻親關係乃計算二人之間,透過婚姻之媒介所成立問一):民法上之姻親關係乃計算二人之間,透過婚姻之媒介所成立):民法上之姻親關係乃計算二人之間,透過婚姻之媒介所成立: 民法上之姻親關係乃計算二人之間,透過婚姻之媒介所成立
的親屬關係。依民法第969條之規定,姻親關係分為3種:⑴⑴
己女
戊男
甲男
丁女
乙女
丙男
表舅庚男 表舅母辛女
壬女
【圖2】圖2】2】
(375)-民法123-140.indd 125 3/5/2007 10:57:52 AM
補充教材
空 大 學 訊 96 . 3 . 16
126375 民法(身分法篇)
血親之配偶;⑵配偶之血親;⑶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至於血⑵配偶之血親;⑶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至於血配偶之血親;⑶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至於血⑶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至於血配偶之血親之配偶。至於血
親之配偶之血親,不為姻親之範圍,此不得不注意。
本例題(問一)中,甲男與己女之身分關係,乃血親之配偶。甲男與其
袓父有生理上血統之連繫,故二人有血親關係,而己女為甲男袓父之配偶。
又依民法第967條第1項之規定,甲男與其袓父為直系血親之關係。故甲男與
己女為直系姻親關係。至於甲男與己女之親等,依民法第970條第1款親等計
算之規定,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甲男與其袓父為二世數,
故甲男與己女為直系姻親二親等。
(問二):丁女與戊男之身分關係乃配偶之血親。即丁女與丙男為夫妻問二):丁女與戊男之身分關係乃配偶之血親。即丁女與丙男為夫妻):丁女與戊男之身分關係乃配偶之血親。即丁女與丙男為夫妻: 丁女與戊男之身分關係乃配偶之血親。即丁女與丙男為夫妻
關係,而丙男與戊男為直系血親關係,故二人為直系姻親之
身分關係。至於丁女與戊男之親等,依民法第970條第2款親
等計算之規定,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與親等。丁女
為丙男之配偶,而丙男與戊男為二世數之直系血親關係,故
丁女與戊男為直系姻親二親等。
(問三):丁女與辛女之身分關係為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即丁女與丙男問三):丁女與辛女之身分關係為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即丁女與丙男):丁女與辛女之身分關係為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即丁女與丙男: 丁女與辛女之身分關係為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即丁女與丙男
為配偶關係,而庚男與辛女亦為配偶關係。丙男與庚男係
以丙男之外高袓父或庚男之袓父為共同血源。故二人為配偶
之血親之配偶。至於二人之親等,依民法第970條第3款親等
計算之規定,配偶之血親屬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與親
等。丙男數至二人共同血源之外高袓父為四世數,從其外高
袓父數至庚男有二世數,故丙男與庚男為旁系血親六親等。
丁女與辛女為旁系姻親六親等。
(問四):丙男與壬女之身分關係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無血親關係,問四):丙男與壬女之身分關係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無血親關係,):丙男與壬女之身分關係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無血親關係,: 丙男與壬女之身分關係為血親之配偶之血親,無血親關係,
也無姻親關係。丙男及庚男與丙男之外高袓父為共同之血
源,故二人有旁系血親之關係,而辛女為庚男之配偶;又壬
女與辛女以其父或母為共同血源。故丙男與壬女為血親之配
偶之血親,二人無姻親關係,無法計算其親等。
(375)-民法123-140.indd 126 3/5/2007 10:57:54 AM
127
第二講次:婚約
【例題三】:婚約訂立之不要式性與無訴訟性
1.事實關係(參考圖3)
甲男年滿25歲,僅國中學歷,於民國95年除夕夜之一場舞會上,認識
年滿21歲之乙女後,為取得乙女之好感,詐稱其在國外獲得碩士學
位。當晚二人互留電話號碼後告別。甲男對乙女一見鍾情,以電話約
乙女於一星期後前往乙女之住所拜訪,並要求訂婚。乙女因相信甲
男為留學國外之碩士,故應允甲男之訪問。二人見面後,同意當日國外之碩士,故應允甲男之訪問。二人見面後,同意當日外之碩士,故應允甲男之訪問。二人見面後,同意當日
訂婚,但並未交換信物,也未舉行任何儀式。惟甲男深恐乙女與其訂
婚後,反悔不與其結婚,故二人立下一書面契約,內載二人如未結婚
時,悔婚之一方應賠償他方50萬元之違約金。訂婚後2個月,乙女發現
甲男之真正學歷。因此乙女不願與甲男結婚。
2.法律問題(問一):甲男與乙女之婚約是否成立?問一):甲男與乙女之婚約是否成立?):甲男與乙女之婚約是否成立?:甲男與乙女之婚約是否成立?
(問二):如婚約成立時,甲男能否訴請法院強制結婚?問二):如婚約成立時,甲男能否訴請法院強制結婚?):如婚約成立時,甲男能否訴請法院強制結婚?:如婚約成立時,甲男能否訴請法院強制結婚?
(問三):乙女能否擺脫與甲男之婚約,而不與其結婚?問三):乙女能否擺脫與甲男之婚約,而不與其結婚?):乙女能否擺脫與甲男之婚約,而不與其結婚?: 乙女能否擺脫與甲男之婚約,而不與其結婚?
3.問題解說(問一):我國傳統社會就現行法之婚約稱為訂婚,訂婚為結婚必須問一):我國傳統社會就現行法之婚約稱為訂婚,訂婚為結婚必須):我國傳統社會就現行法之婚約稱為訂婚,訂婚為結婚必須: 我國傳統社會就現行法之婚約稱為訂婚,訂婚為結婚必須訂婚為結婚必須婚為結婚必須
履踐之要件,而訂婚採形式要件,以立婚書或收授聘財或訂婚採形式要件,以立婚書或收授聘財或婚採形式要件,以立婚書或收授聘財或
有私約始能成立。反之,現行法之婚約非結婚必須實踐之
程序,且婚約採無要式性,僅口頭承諾即足。至於有無交
換信物或舉行訂婚之儀式,並非必要。故本例題之甲男與
乙女之婚約,二人合意而成立。但因甲男對乙女詐稱其有
留學外國大學之碩士學位,故該婚約有瑕疵。
(問二):甲男對乙女無法請求法院強迫履行婚約,因為結婚應力求問二):甲男對乙女無法請求法院強迫履行婚約,因為結婚應力求):甲男對乙女無法請求法院強迫履行婚約,因為結婚應力求: 甲男對乙女無法請求法院強迫履行婚約,因為結婚應力求
乙女(21歲)甲男
口頭訂立婚約
以書面約定悔婚之一方應支付違約金50萬元。25歲,國中學歷
詐稱外國大學碩士
【圖3】圖3】3】
(375)-民法123-140.indd 127 3/5/2007 10:57:54 AM
補充教材
空 大 學 訊 96 . 3 . 16
128375 民法(身分法篇)
高度之意思自治之原則,而不受法院之強制執行。此為我
國民法第975條明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德國民法第
1297條第1項亦規定婚約當事人不得依據婚約訴請結婚。瑞
士民法第90條第3項之規定也不例外:婚約不發生結婚訴
權。至於甲男唯恐乙女訂婚後不與其結婚,故二人立下一
書面契約:有一方違約而不結婚時,應支付他方50萬元之
違約金。婚約可否附違約金,以便對不結婚之一方予以制
裁?我國現行法對此並無規定。德、瑞立法例因規定婚約
不具訴權,故如許其附違約金,婚約當事人顧慮無法負擔
該違約金,不得不違背自己之意思而被迫結婚,此有違結
婚行為乃高度意思自治之原則。因此德國民法第1297條第
2項規定:「當事人約定不履行婚約時,應支付違約金者,
其約定無效。」瑞士舊民法第第91條亦規定:「關於違反。」瑞士舊民法第第91條亦規定:「關於違反」瑞士舊民法第第91條亦規定:「關於違反
婚約而定有違約金者,該違約金不得為訴訟上之請求。」。」」
有鑑於我國婚約之無訴訟性,與德、瑞立法例同,故多數
學者也主張訂定婚約而附違約金時,該違約金之約定無
效,但婚約仍不受影響。
(問三):乙女是否能擺脫與甲男之婚約而不與之結婚?乙女在訂婚問三):乙女是否能擺脫與甲男之婚約而不與之結婚?乙女在訂婚):乙女是否能擺脫與甲男之婚約而不與之結婚?乙女在訂婚: 乙女是否能擺脫與甲男之婚約而不與之結婚?乙女在訂婚
時受到甲男學歷上之詐欺,乙女就此詐欺能否行使婚約之
撤銷權?我現行法就婚約無明文規定受詐欺之效力,但婚
約為身分法上之契約,因此宜類推解釋結婚因被詐欺撤銷
之第997條之規定:「因被詐欺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後
6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因此乙女得在法定期間內對。」因此乙女得在法定期間內對」因此乙女得在法定期間內對
甲男之婚約行使撤銷權較妥。
【例題四】:婚約之解除與其損害賠償之請求權
1.事實關係(參考圖4)
乙女甲男訂立婚約
未接受升職損失薪資6萬元,訂購家具預付訂金20萬元損失。
付給乙女4萬元喜餅。
【圖4】圖4】4】
(375)-民法123-140.indd 128 3/5/2007 10:57:56 AM
129
甲男年滿32歲與年滿30歲之乙女依法舉行訂婚。乙女在台北一銀行擔任
科長之職,月入5萬元。於訂婚之一週前,乙女接獲總行之調職令:前往台中
分行接襄理之職位,月入6萬元。但乙女願留在台北與甲男相會,而未接受
該升調之職位。乙女為準備結婚,向一家具行訂購新床、新沙發等設備,而
先付訂金20萬元。訂婚時,乙女要求甲男訂購禮餅150盒,分送其親友,價值
4萬元。二人訂婚後,甲男一再對乙女保證近期內舉行婚禮,而在甲男之甜言
蜜語之下,乙女與甲男發生性關係。不料甲男竟於訂婚後6個月時,強暴乙女
之同事丙女,致使乙女覺得無法與甲男共度終生。
2.法律問題(問一):乙女欲向甲男解除婚約,而甲男避不見面時,乙女應如何處問一):乙女欲向甲男解除婚約,而甲男避不見面時,乙女應如何處):乙女欲向甲男解除婚約,而甲男避不見面時,乙女應如何處: 乙女欲向甲男解除婚約,而甲男避不見面時,乙女應如何處
理?
(問二):乙女對甲男解除婚約時,尚有何權利主張?(問二):乙女對甲男解除婚約時,尚有何權利主張?問二):乙女對甲男解除婚約時,尚有何權利主張?):乙女對甲男解除婚約時,尚有何權利主張?:乙女對甲男解除婚約時,尚有何權利主張?
(問三):甲男送給乙女之禮餅之價金,應如何處理?(問三):甲男送給乙女之禮餅之價金,應如何處理?問三):甲男送給乙女之禮餅之價金,應如何處理?):甲男送給乙女之禮餅之價金,應如何處理?:甲男送給乙女之禮餅之價金,應如何處理?
3.問題解說(問一):業已合法成立之婚約,事後發生一定事由,而由一方或雙方問一):業已合法成立之婚約,事後發生一定事由,而由一方或雙方):業已合法成立之婚約,事後發生一定事由,而由一方或雙方: 業已合法成立之婚約,事後發生一定事由,而由一方或雙方
消滅婚約之效力時,稱為婚約之解除。婚約解除具有一身
專屬性,應由本人行使之。受領婚約之解除時,亦同。一方
有解除婚約之事由,他方欲解除婚約而避不見面時,民法第
976條第2項規定:「依第976條第1項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
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
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在本例題(問一)中,甲男與乙女訂婚後,因乙女見到甲男強暴丙女之
惡行,符合第976條第1項第7款之事由,其覺得終身無法寄託於甲男,而欲解
除其婚約。無奈甲男故意避不見面,為此乙女自甲男強暴丙女之時起,不再
受其與甲男所訂婚約之拘束。
(問二):乙女不但得依民法第976條第2項之規定,解除與甲男之婚問二):乙女不但得依民法第976條第2項之規定,解除與甲男之婚):乙女不但得依民法第976條第2項之規定,解除與甲男之婚: 乙女不但得依民法第976條第2項之規定,解除與甲男之婚
約,而且得依977條之規定請求財產上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
償。
⑴ 民法第977條第1項規定:「依第976條之規定,婚約解除
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
受之損害。」在本例題(問二)中,甲男於訂立婚約後,。」在本例題(問二)中,甲男於訂立婚約後,」在本例題(問二)中,甲男於訂立婚約後,
(375)-民法123-140.indd 129 3/5/2007 10:57:56 AM
補充教材
空 大 學 訊 96 . 3 . 16
130375 民法(身分法篇)
竟強暴丙女。依第976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婚約訂定後,
其一方與人通姦者,他方得解除婚約。通姦為有責之婚約
解除事由之一,則惡性比通姦更重大之強暴,依論理解
釋,當然也成為婚約解除之有責事由。至於乙女並無民法
第976條第1項之任何事由。為此乙女為婚約解除之無過失
之一方,而甲男為有過失之他方。乙女得向甲男請求財產
上之損害賠償。
⑵ 至於賠償之範圍限於因此所受之損害,即僅積極之損害,
而不包括消極損害之期待利益在內。乙女之積極損害為訂
購家具之訂金20萬元,此損害得向甲男請求賠償,但乙女
因調職應得薪資之6個月,每月1萬元之損失。此為期待利
益,不能向甲男請求賠償。
⑶ 又乙女因甲男之甜言蜜語而失身之精神上痛苦,尚得請求又乙女因甲男之甜言蜜語而失身之精神上痛苦,尚得請求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此項請求賠償具有一身專屬權之性
質,其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
在此限。此為民法第977條第3項所明定。
(問三):婚約訂立時,雙方常有禮物之交換。禮物在法律上有贈與性問三):婚約訂立時,雙方常有禮物之交換。禮物在法律上有贈與性):婚約訂立時,雙方常有禮物之交換。禮物在法律上有贈與性: 婚約訂立時,雙方常有禮物之交換。禮物在法律上有贈與性
質,此種贈與以婚姻不成立為其解除條件。婚姻如已成立,
贈與便告完成,從而不能再請求返還。民國74年尚未全面修
正親屬編時,對訂定婚約所互贈之禮物,而因婚約無效、婚
約撤銷或婚約解除時,禮物如何處理,並無明文規定。在此
情形,通說認為依債法之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禮物之返還。
74年修法時,增訂民法第979條之一之規定,因訂婚而為贈與
者,婚約無效、婚約撤銷或婚約解除時,當事人之一方,得
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此禮物之返還請求權乃獨立於婚約解
除時之過失,而得請求之。在本例題(問三)中,甲男於訂
立婚約時,對乙女有贈送價值4萬元之喜餅,應屬禮物之一
種。婚約之解除乃甲男之過失所引起,但該請求返還禮物之
價金,不受該過失之影響。甲男得請求乙女將其所支出4萬元
禮餅之價金返還。
(375)-民法123-140.indd 130 3/5/2007 10:57:58 AM
131
第三講次:結婚之要件與違反其要件之無效與撤銷
【例題五】:未成年子女結婚之撤銷權
1.事實關係(參考圖5)
甲男年滿17歲,乙女年滿15歲,二人相識甚久。乙女之父丙及母丁見乙
女對甲男如此情深,唯恐未婚先懷孕,有失家譽,故規勸乙女早日與甲男結
婚。甲男對乙女之意願,求之不得。無奈甲男之父戊,認甲男尚年幼,無力
撫養乙女,故不同意甲男之結婚。乙女徵得其父丙及母丁之同意,與甲男一
起前往他鄉,舉行合於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之婚禮,但未敢至戶政事務所
為結婚之登記,以避戊男之耳目。婚後不到3個月,乙女發現甲男嗜酒如命,
且有酒後亂性之習性。因此乙女深深後悔與甲男結婚。
2.法律問題(問一):乙女對其婚姻能主張何種權利?問一):乙女對其婚姻能主張何種權利?):乙女對其婚姻能主張何種權利?:乙女對其婚姻能主張何種權利?
(問二):戊男對甲男與乙女之婚姻能主張何種權利?問二):戊男對甲男與乙女之婚姻能主張何種權利?):戊男對甲男與乙女之婚姻能主張何種權利?:戊男對甲男與乙女之婚姻能主張何種權利?
(問三):丙男與丁女對甲男與乙女之婚姻能主張何種權利?問三):丙男與丁女對甲男與乙女之婚姻能主張何種權利?):丙男與丁女對甲男與乙女之婚姻能主張何種權利?:丙男與丁女對甲男與乙女之婚姻能主張何種權利?
3.問題解說(問一):依我國民法之規定,結婚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問一):依我國民法之規定,結婚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依我國民法之規定,結婚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 依我國民法之規定,結婚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
女適法之結合關係。因此男女要結婚時,必須具備結婚之
要件;而結婚之要件分為實質要件與形式要件。本例題(問
一)之甲男與乙女之結婚,涉及結婚之形式要件與實質要
件。
⑴ 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
以上之證人(第1項);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第1項);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第1項);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
其已結婚(第2項)」。此為結婚之形式要件。違反此要(第2項)」。此為結婚之形式要件。違反此要第2項)」。此為結婚之形式要件。違反此要)」。此為結婚之形式要件。違反此要」。此為結婚之形式要件。違反此要
件時,「民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結婚不具備第982條第
乙女甲男結婚
依民法982條第1項舉行婚禮,但未為結婚之戶籍登記。
年滿15歲,其法定代理人丙男與丁女同意其結婚。
年滿17歲,其法定代理人戊男不同意其結婚。
【圖5】圖5】5】
(375)-民法123-140.indd 131 3/5/2007 10:57:58 AM
補充教材
空 大 學 訊 96 . 3 . 16
132375 民法(身分法篇)
1項之方式者,無效。」在本例題(問一)中,甲男與乙女。」在本例題(問一)中,甲男與乙女」在本例題(問一)中,甲男與乙女
已依民法第982條第1項之規定舉行公開之婚禮,故二人之
婚姻已具備合法之形式要件。至於同條第2項結婚之戶籍登
記,僅為舉證責任之倒置,故未為結婚之戶籍登記,不影
響結婚之成立。
⑵ 實質要件:實質要件:民法第980條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
者,不得結婚。」此為結婚之法定年齡。違反此結婚之實。」此為結婚之法定年齡。違反此結婚之實」此為結婚之法定年齡。違反此結婚之實
質要件時,民法第989條規定婚姻之撤銷:「結婚違反第
980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
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
撤銷。」乙女結婚時,僅滿15歲而已。乙女於婚後3個月,。」乙女結婚時,僅滿15歲而已。乙女於婚後3個月,」乙女結婚時,僅滿15歲而已。乙女於婚後3個月,
也未達滿16歲之法定結婚年齡。因此乙女得依民法第989條
之規定,撤銷其婚姻。
(問二):在本例題(問二)中,戊男對於甲男與乙女之結婚並未同問二):在本例題(問二)中,戊男對於甲男與乙女之結婚並未同):在本例題(問二)中,戊男對於甲男與乙女之結婚並未同: 在本例題(問二)中,戊男對於甲男與乙女之結婚並未同
意,故戊男得依民法第989條之規定撤銷該婚姻。如戊男於甲
男與乙女結婚滿1年後始知悉時,因甲男已年滿18歲之法定結
婚年齡,戊男不能再依民法第989條之規定撤銷撤銷二人之
婚姻。但甲男尚未年滿20歲,其為未成年人。民法第981條規
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此又為結。」此又為結」此又為結
婚之實質要件。違反此要件時,民法第990規定:「結婚違反
第981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
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6個月,或結婚後已逾1年,或已懷胎
者,不得請求撤銷。」因此戊男尚能在甲男未成年以前,依。」因此戊男尚能在甲男未成年以前,依」因此戊男尚能在甲男未成年以前,依
本條之規定行使該婚姻之撤銷權,但應把握在法定撤銷期間
內或乙女未懷胎以前為之,如錯過該期間時,不能再行使其
撤銷權。
(問三):丙男與丁女為乙女之法定代理人,因二人在甲男與乙女結婚問三):丙男與丁女為乙女之法定代理人,因二人在甲男與乙女結婚):丙男與丁女為乙女之法定代理人,因二人在甲男與乙女結婚: 丙男與丁女為乙女之法定代理人,因二人在甲男與乙女結婚
時,已同意其結婚,故其對該婚姻之撤銷權已消滅,不得撤
銷之。
(375)-民法123-140.indd 132 3/5/2007 10:57:59 AM
133
【例題六】:禁婚親屬結婚之無效
1.事實關係(參考圖6)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親生之A男與收養之B女。其後乙女生病死亡。
丙男為甲男之表兄,娶丁女為妻,生下雙胞胎之C男與D女。戊女為甲男之堂
妹,與己男結婚後,也生下一男E男。E男與F女結婚後,因二人個性不合,
不到半年,二人依法協議離婚。A男、B女、C男、D女、E男、F女均大學畢
業。
2.法律問題(問一):A男與D女前往戶政事務所為結婚之登記,但未舉行有二人證問一):A男與D女前往戶政事務所為結婚之登記,但未舉行有二人證):A男與D女前往戶政事務所為結婚之登記,但未舉行有二人證: A男與D女前往戶政事務所為結婚之登記,但未舉行有二人證
人之公開婚禮時,二人是否為夫妻?
(問二):C男與B女依民法第982條第1項之規定舉行婚禮,二人是否為問二):C男與B女依民法第982條第1項之規定舉行婚禮,二人是否為):C男與B女依民法第982條第1項之規定舉行婚禮,二人是否為: C男與B女依民法第982條第1項之規定舉行婚禮,二人是否為
夫妻?
(問三):甲男與F女依民法第982條第1項之規定舉行婚禮,二人是否為問三):甲男與F女依民法第982條第1項之規定舉行婚禮,二人是否為):甲男與F女依民法第982條第1項之規定舉行婚禮,二人是否為: 甲男與F女依民法第982條第1項之規定舉行婚禮,二人是否為
夫妻?
3.問題解說(問一):本例題(問一)乃涉及結婚之形式要件與禁婚親屬之實質要問一):本例題(問一)乃涉及結婚之形式要件與禁婚親屬之實質要):本例題(問一)乃涉及結婚之形式要件與禁婚親屬之實質要: 本例題(問一)乃涉及結婚之形式要件與禁婚親屬之實質要
件。
⑴ 形式要件: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
乙女甲男
A男(親生)
己男 戊男
C男 D女
B女(養女)女(養女)
E男F女離婚
【圖6】圖6】6】
(375)-民法123-140.indd 133 3/5/2007 10:58:00 AM
補充教材
空 大 學 訊 96 . 3 . 16
134375 民法(身分法篇)
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於民國74年增訂同條第2項:「經。」於民國74年增訂同條第2項:「經」於民國74年增訂同條第2項:「經
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又依民法第。」又依民法第」又依民法第
988條第1款之規定,結婚不具備民法第982條第1項之方式
者,無效。本例題(問一)之A男與D女僅到戶政事務所為
結婚之登記,但未依民法第982條第1項之規定,舉行有二
人證人之公開結婚儀式。因結婚之戶籍登記有推定已具備
第982條第1項公開婚禮之效力。故二人之結婚戶籍登記在
未有人舉證推翻其具備同條第1項之方式前,在形式要件
上,有結婚成立之推定效力。
⑵ 實質要件:民法第983條有關近親結婚禁止之實質要件,自
親屬編於民國20年公布實施後,曾經修正2次。即於民國
74年及民國87年2次之修正。在本例題(問一)中,A男為
甲男之子,而D女為丙男之女。甲男與丙男為四親等之表
兄弟關係,以甲男之外袓父或丙男之袓父為二人之共同血
源,故A男與D女之身分關係為六親等之旁系血親關係。依
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者,
不問輩分是否相同,均不得結婚。違反該要件時,依民法
第988條第2款之規定,違反民法第983條禁婚親屬之規定
者,其結婚無效。A男與D女為旁系血親六親等,故其結婚
無效。
(問二):在本例題(問二),因C男與B女係依民法第982條第1項之規問二):在本例題(問二),因C男與B女係依民法第982條第1項之規):在本例題(問二),因C男與B女係依民法第982條第1項之規: 在本例題(問二),因C男與B女係依民法第982條第1項之規
定結婚,故其形式要件已合法具備,不成問題。現僅檢討禁
婚親屬之實質要件即可。B女為甲男與乙女所收養之養女,而
C男為丙男之子。因此二人之身分關係,一如在(問一)情形
之A男與D女之關係相同,乃六親等之旁系血親關係。但與(
問一)情形不同者,乃B女為養女,即其為甲男與乙女之法定
血親。民國87年修法時,民法第983條第1項第2款新增但書之
規定: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或六親等之旁系血親,輩分相
同者,不禁止結婚。從而C男與B女之結婚,因二人係收養而
成立之六親等法定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故其結婚合法成
立。
(375)-民法123-140.indd 134 3/5/2007 10:58:01 AM
135
(問三):在本例題(問三),甲男與F女之結婚,因已具備民法第問三):在本例題(問三),甲男與F女之結婚,因已具備民法第):在本例題(問三),甲男與F女之結婚,因已具備民法第: 在本例題(問三),甲男與F女之結婚,因已具備民法第
982條第1項合法之形式要件,其形式要件不成問題。現僅檢
討實質要件之民法第983條禁婚親屬之規定即足。甲男與E男
係以甲男之袓父或E男之外曾袓父為共同之血源,故二人為五
親等之旁系血親關係。F女為E男已離婚之配偶。現甲男與F女
結婚,有無牴觸民法第983條之規定?民國20年實施之民法親
屬編第983條第2項規定:「前項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
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當時姻親結婚之禁止乃包括直系姻親。」當時姻親結婚之禁止乃包括直系姻親」當時姻親結婚之禁止乃包括直系姻親
及或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而輩分不相同之人。惟民國87年修正
親屬編時,民法第983條第2項改為:「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
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依此修正後之規定,。」依此修正後之規定,」依此修正後之規定,
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而輩分不同之人,如姻親關係消滅後,不
再禁止結婚。
在本例題(問三),甲男與F女為旁系姻親五親等而輩分不相同之
人,但E男已與F女離婚,依民法第971條之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
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由此可知,依現行法之規定,甲男與F女不再禁
止結婚。
第四講次:結婚之效力
【例題七】:家庭生活費之負擔與夫妻同居之處所
1.事實關係(參考圖7)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5歲丙子,其已上幼稚園小班,與9歲丁女,
其已念小學3年級。甲男為一高職位之公務員,月入12萬元。乙女為一家庭
丙子(5歲) 丁女(9歲)
乙女 甲男
家庭主婦,為子女戶外教學,對戊女負債1200元。其住在台北自己房屋。
先是高級公務員,月入12萬元。其後遷往花蓮務農。
【圖7】圖7】7】
(375)-民法123-140.indd 135 3/5/2007 10:58:02 AM
補充教材
空 大 學 訊 96 . 3 . 16
136375 民法(身分法篇)
主婦,但有娘家二棟房屋之嫁妝,一棟在台北,全家住在裡面。另一棟在台
中,乙女出租給他人,每月可收3萬元之租金。有一日,乙女出席丁女學校
之家長會,學校臨時宣布舉行學生戶外教學之活動,一學期舉辦4次,應繳
納1200元之費用。乙女未帶錢在身上,而向丁女同學家長戊女借錢繳納。2年
後,甲男因職務上之犯錯,被記一大過,為此他心理不平衡,竟辭職不幹。
因此甲男在花蓮縣買一農地,並將戶口遷到花蓮,準備在此務農。乙女對甲
男在花蓮務農,始終反對,因為對子女的教育有不良的影響。
2.法律問題(問一):債權人戊女就其1200元債權應如何請求清償?問一):債權人戊女就其1200元債權應如何請求清償?):債權人戊女就其1200元債權應如何請求清償?:債權人戊女就其1200元債權應如何請求清償?
(問二):甲男與乙女應如何分擔該1200元之債務?問二):甲男與乙女應如何分擔該1200元之債務?):甲男與乙女應如何分擔該1200元之債務?:甲男與乙女應如何分擔該1200元之債務?
(問三):甲男與乙女應在台北乙女之房屋或花蓮甲男之農舍作為二人問三):甲男與乙女應在台北乙女之房屋或花蓮甲男之農舍作為二人):甲男與乙女應在台北乙女之房屋或花蓮甲男之農舍作為二人: 甲男與乙女應在台北乙女之房屋或花蓮甲男之農舍作為二人
履行同居義義務之埸所?
3.問題解說(問一):在本例題(問一),首先應解決日常家務代理權與家庭生活問一):在本例題(問一),首先應解決日常家務代理權與家庭生活):在本例題(問一),首先應解決日常家務代理權與家庭生活: 在本例題(問一),首先應解決日常家務代理權與家庭生活
費用之關連。民國91年6月24日修正夫妻財產制以前,夫妻於
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規定於婚姻章第3節結婚普通效力之民法
第1003條第1項,而夫妻對家庭生活費用之負擔規定於婚姻章
第4節之夫妻財產制內,且視夫妻所採用之財產制類型,分別
規定於民法第1026條(聯合財產制)、第1037條(共同財產(聯合財產制)、第1037條(共同財產聯合財產制)、第1037條(共同財產)、第1037條(共同財產、第1037條(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共同財產
制)及第1048條(分別財產制)。民國91年修正夫妻財產制)及第1048條(分別財產制)。民國91年修正夫妻財產制及第1048條(分別財產制)。民國91年修正夫妻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民國91年修正夫妻財產制分別財產制)。民國91年修正夫妻財產制)。民國91年修正夫妻財產制。民國91年修正夫妻財產制
後,家庭生活費用從第4節夫妻財產制之專節移出,而規定
於第3節婚姻普通效力之專節內,且置於第1003條有關夫妻於
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之後,並以第1003條之一規定:「家庭
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
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第1項)。因前項費用所生(第1項)。因前項費用所生第1項)。因前項費用所生)。因前項費用所生。因前項費用所生
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第2項)。」由此可知,修正後(第2項)。」由此可知,修正後第2項)。」由此可知,修正後)。」由此可知,修正後。」由此可知,修正後」由此可知,修正後
之家庭生活費用與日常家務代理權發生緊密結合之關係。因
此多數學者認為家庭生活費用之範圍與日常家務代理權之範
圍,有甚多重疊之處,甚至二者之範圍一致。
在本例題之(問一),乙女出席學校家長會,而對戊女借款
1200元,繳納戶外教學費用,應屬未成年子女之教育費,而應認為民
(375)-民法123-140.indd 136 3/5/2007 10:58:03 AM
137
法第1003條之一家庭生活費之一部分,就此費用,甲男與乙女均有第
1003條之日常家務之代理權。因此甲男與乙女對戊女所負之1200元債
務,應依民法第1013條之一第2項之規定,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問二):夫妻在內部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在民國91年6月24日修正夫妻問二):夫妻在內部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在民國91年6月24日修正夫妻):夫妻在內部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在民國91年6月24日修正夫妻: 夫妻在內部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在民國91年6月24日修正夫妻
財產制以前,依舊法聯合財產制之民法第1026條、共同財產
制之第1037條及分別財產制之第1048條之規定,均僅以夫妻
之資力分擔。其後新修正之夫妻財產制,於第1003條之一第
1項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
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在本例題。」在本例題」在本例題
(問二),乙女為一家庭主婦,除家務外,尚須照顧年幼之
二子女,故乙女以家事勞動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即足。甲男於
乙女負債1200元當時,仍為高職位之公務員,月入12萬元,
其應以金錢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故該1200元之債務,依民法
第1003條之一之規定,應全部由甲男以金錢負擔為是。
(問三):夫妻互負履行同居義務,此為民法第1001條所明定。夫妻應問三):夫妻互負履行同居義務,此為民法第1001條所明定。夫妻應):夫妻互負履行同居義務,此為民法第1001條所明定。夫妻應: 夫妻互負履行同居義務,此為民法第1001條所明定。夫妻應
於何處所履行同居之義務,依通說,原則上,應於夫妻結
婚後之住所為之。關於婚姻住所,於民國20年之親屬編第
1002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
所。」民國74年修正親屬編時,第1002條因違反男女平等原。」民國74年修正親屬編時,第1002條因違反男女平等原」民國74年修正親屬編時,第1002條因違反男女平等原
則,而改為:「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
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
者,從其約定。」此修正婚姻住所之規定,於民國87年4月。」此修正婚姻住所之規定,於民國87年4月」此修正婚姻住所之規定,於民國87年4月
10日被大法官以釋字第452號解釋,宣告違反男女平等原則,
而至遲於該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失效。有鑑於此,民國87年
6月17日再次修正民法第1002條之規定:「夫妻之住所,由雙
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第1項)。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
所(第2項)」。夫妻婚後同居之處所,原則上,依最新修(第2項)」。夫妻婚後同居之處所,原則上,依最新修第2項)」。夫妻婚後同居之處所,原則上,依最新修)」。夫妻婚後同居之處所,原則上,依最新修」。夫妻婚後同居之處所,原則上,依最新修
正之第1002條所規定之婚姻住所為之。惟司法院釋字第452號
解釋對夫妻履行同居之處所另有新之見解,即夫妻住所之設
定與夫妻履行同居義務之埸所尚有不同。住所乃決定各項法
(375)-民法123-140.indd 137 3/5/2007 10:58:04 AM
補充教材
空 大 學 訊 96 . 3 . 16
138375 民法(身分法篇)
律效力之中心地,非民法所定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夫
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
同居之義務。由此解釋,可知夫妻之婚姻住所與夫妻同居義
務之處所有密切關係,但婚姻住所僅為履行同居義務之處所
之一而已,但非唯一之處所。因此夫妻應於何處履行同居義
務,應依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判斷為是。
在本例題(問三)上,甲男與乙女就二人在何處履行同居義務,因
甲男將其戶口遷至花蓮,而可能發生爭議。如夫妻違反此同居義務,將
成為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有關裁判離婚惡意遺棄之事由,故同居義
務處所之決定甚為重要。依民法第1002條婚姻住所已改為基於男女平等
之決定及司法院釋字第452號就履行同居義務處所應具體個案決定之意
旨,甲男與乙女為未成年子女之成長與教育環境設想,二人履行同居義
務之處所,以台北之乙女住所較花蓮甲男之農舍好。
【例題八】:法定財產制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權
1.事實關係(參考圖8)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乙女於結婚1星期前,
從其父繼承一棟640萬元之房屋,其有20萬元之遺產稅,因無現金繳納,由甲
男於婚後1個月內,以其婚後薪資所得代為繳清。甲男在結婚前已有銀行存款
60萬元。二人結婚10年後,甲男因病死亡。甲男死亡時,其銀行存款從婚前
之60萬元增加至420萬元。此時,因乙女為家庭主婦,其婚後之收入僅有婚前
所繼承之房屋於婚後出租所得之租金120萬元。又乙女尚有身體受第3人之侵
害所獲得60萬元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與80萬元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甲男 乙女
婚前財產為銀行存款60萬元。婚後財產為銀行存款360萬元及代繳乙女之遺產稅20
萬元。
婚前繼承640萬元房屋,其中20萬元遺產稅由甲男婚後財產代繳。婚後財產為繼承房屋出租之120萬元租金,身體受侵害之60萬元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80萬元之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圖8】
結婚
未約定夫妻財產制
(375)-民法123-140.indd 138 3/5/2007 10:58:05 AM
139
2.法律問題(問一):甲男死亡時,甲男留下多少財產?乙女能有多少財產?問一):甲男死亡時,甲男留下多少財產?乙女能有多少財產?):甲男死亡時,甲男留下多少財產?乙女能有多少財產?:甲男死亡時,甲男留下多少財產?乙女能有多少財產?
(問二):本例題之事實關係,如改為甲男未死亡,而乙女遇車禍死亡問二):本例題之事實關係,如改為甲男未死亡,而乙女遇車禍死亡):本例題之事實關係,如改為甲男未死亡,而乙女遇車禍死亡: 本例題之事實關係,如改為甲男未死亡,而乙女遇車禍死亡
時,乙女留下多少財產?甲男能有多少財產?
3.問題解說(問一):⑴我國民法上法定財產制之民法第1030條之一有關剩餘財產問一):⑴我國民法上法定財產制之民法第1030條之一有關剩餘財產):⑴我國民法上法定財產制之民法第1030條之一有關剩餘財產: ⑴我國民法上法定財產制之民法第1030條之一有關剩餘財產⑴ 我國民法上法定財產制之民法第1030條之一有關剩餘財產我國民法上法定財產制之民法第1030條之一有關剩餘財產
分配之請求權,於民國91年6月24日修正1次。其內容與舊
聯合財產制規定比較,多有所改變。在本例題(問一)
中,甲男與乙女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故依民法第
1005條之規定,二人應適用法定財產制。依新法定財產制
之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民第(民第民第
1017條第1項)。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1項之規定,法定)。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1項之規定,法定。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1項之規定,法定
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
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
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或慰撫金之財
產,不在分配之內。依此規定,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
時,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僅限於婚後財產為原則,而婚前
財產則否。
⑵在本例題(問一)中,甲男之婚前財產為銀行存款60萬 在本例題(問一)中,甲男之婚前財產為銀行存款60萬
元,乙女之婚前財產為繼承財產640萬元,但有20萬元之遺
產稅,故其扣除後,實際繼承所得之財產為620萬元。
⑶甲男之婚後財產為銀行存款,從婚前之60萬元增至420萬 甲男之婚後財產為銀行存款,從婚前之60萬元增至420萬
元,即360萬元。又甲男為乙女婚前繼承財產之遺產稅代繳
20萬元,依民法第1023條第2項或第1030條之二第1項之規
定,甲男得請求補償該20萬元。因此甲男婚後取得之剩餘
財產共有380萬元。依民法第1017條第2項之規定,乙女婚
後財產為其婚前繼承之房屋於婚後出租所得120萬元之租
金。其次,乙女因身體受第3人之侵害而所得之60萬元財產
上之損害賠償也是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至於80萬元非財
產上之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1項但書之規定,
(375)-民法123-140.indd 139 3/5/2007 10:58:05 AM
補充教材
空 大 學 訊 96 . 3 . 16
140375 民法(身分法篇)
應不屬於剩餘財產分配之財產。
⑷ 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1項之規定,乙女剩餘財產為180萬依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1項之規定,乙女剩餘財產為180萬
元,其為較少之一方,而甲男剩餘財產為380萬元,其為較
多之他方。乙女得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200萬元之一半,
即100萬元。因此甲男與乙女就剩餘財產之分配數額各為
280萬元。
⑸ 甲男留下之財產有剩餘財產分配數額280萬元及婚前60萬元甲男留下之財產有剩餘財產分配數額280萬元及婚前60萬元
存款,共為340萬元。乙女有280萬元剩餘財產分配數額,
加上620萬元婚前繼承之財產,又加上80萬元之慰撫金,共
有980萬元。
(問二):在本例題(問二)中,乙女先於甲男死亡。依(問一)有關問二):在本例題(問二)中,乙女先於甲男死亡。依(問一)有關):在本例題(問二)中,乙女先於甲男死亡。依(問一)有關: 在本例題(問二)中,乙女先於甲男死亡。依(問一)有關
甲男與乙女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甲男為剩餘財產較多
之一方,而乙女為剩餘財產較少之他方。依新修正之法定財
產制民法第1030條之一第3項之規定,剩餘財產之分配請求
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
此限。由此可知,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已改成具有一身專
屬權之性質。現乙女已死亡,其繼承人無法行使剩餘財產分
配請求權。因此乙女留下之財產有婚後所得120萬元租金、
60萬元財產上之損害賠償、80萬元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
620萬元婚前繼承之財產,總共有880萬元。甲男有婚後銀行
存款360萬元、代繳乙女遺產稅之20萬元補償費及婚前60萬元
之銀行存款,總共440萬元。
(作者為本科目學科委員�����������
(375)-民法123-140.indd 140 3/5/2007 10:58:08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