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與啃老兒同住 老母親訴請法院命兒由家分離 · 拒與啃老兒同住...
Post on 06-Aug-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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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工會
【案例】
據新聞報導,新北市一名四十多歲的
中年男子,離婚後搬回家與兄、母同住,
數年來卻對母親的生活起居不聞不問,又
多次因故與兄發生爭執,母親憂心之餘,
向法院提起請求令成年家屬由家分離訴
訟,案件經第一審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
該名男子應自母親住處之家分離。
【分析】
試就本案所涉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在經濟不景氣的影響之下,越來越
多子女成年後選擇不就業而長期待在家
中,依靠父母撫養,變成時下所稱的「啃
老族」,尤有甚者,還會威脅、恫嚇父母
倘若不給予金錢上的援助,將透過傷害自
己或他人的方式來達到其目的。近年來,
類此啃老族逆倫弒親的社會事件更是時有
所聞,每每看了令人不勝唏噓。然而,實
際上父母親面對成年後不願自立謀生的子
女,是得向法院提起請求成年家屬由家分
離訴訟,以資救濟。
按民法之規定,稱家者,謂以永久共
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家置家
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
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
家者,視為家屬。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
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
尊輩同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
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屬一
人代理之。又「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
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
有正當理由時為限」,分別於民法第1122
條、第1123條、第1124條及第1128條
定有明文。並且依照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
4644號民事判例要旨,家長依民法第一千
一百二十八條令家屬由家分離,本無給與
一定財產之必要。
職此,本案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
男子正值壯年,具相當工作能力,且有自
給自足之能力,故無再向其母請求扶助
的需要,從而其母請求男子由家分離,
為有所依憑。且男子業因共同居住的相處
問題,與兄、母間迭有紛爭,已違家以家
長、家屬間誠摯相愛、互信互重為基礎,
而經營永久共同生活之圓滿、和諧與幸福
之目的,基於前述理由,第一審法院認定
本案母親請求令男子由家分離為有正當理
由,因此判決該名母親勝訴。
(參考資料:司法院網站資源)
拒與啃老兒同住 老母親訴請法院命兒由家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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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考 法 條 】
民法 第1128條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
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
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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