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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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一、当事人. 1 、原告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受害人。 致人死亡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2 、被告( 1 )机动车实际使用人作为被告如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和抢夺 ( 2 )因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使用人和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 3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TRANSCRIPT
一、当事人1 、原告 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的案件中原告一般为受
害人。 致人死亡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
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2 、被告( 1 )机动车实际使用人作为被告如因租赁、借用、买卖、盗窃、抢劫和抢夺
( 2 )因租赁、借用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使用人和所有人是共同被告
( 3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4 )实务中通常也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
二、管辖 通常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
果发生地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情况下向事故发生
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机动车责任1 、归责原则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
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2 、过失相抵( 1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
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 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3. 受害人故意免责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四、证据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是区分当事人有责无责、责轻责重的主要证据
2 、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证据—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居委会 / 村委会出具的介绍信、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等
3 、证明费用的证据—门诊或住院医疗发票、交通费正式发票等
4 其他证据—工资单据(加盖财务印章)、伤残鉴定报告、劳动合同等
五、交强险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2008年 2月 1日后)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0 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0 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 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1,000 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1,000 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1,00 元人民币
六、山东省 2012 年道路交通事故及一般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1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38114 元2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2792 元3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4561 元4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342 元5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5901 元
1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城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0 年 22792 元 ×20 年 =455840 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 22792 元 75岁以上 22792×5 年 =113960 元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 年 8342 元 ×20 年 =166840 元 60岁以上的每多增一岁减 8342 元 75岁以上 8342×5 年 =41710 元
2 、被抚养人生活费(侵权法通知第四条,计入残疾、死亡赔偿金)
城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 年 ÷抚养人数 14561 元 ×20 年 =291220 元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 14561 元 75岁以上的 14561 元 ×5 年 =72805 元农村: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0 年 ÷抚养人数
5910 元 ×20 年 =118020 元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 14561 元 75岁以上的 14561 元 ×5 年 =72805 元注: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受害人有多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超过受
害人本人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3 、残疾赔偿金—见附表 残疾赔偿金 = 城镇收入 / 农村收入 ×20 年 ×
伤残系数 60岁以上每多增一岁减少一年, 75岁
以上的按五年算
致人残疾时被抚养人生活费 = 城镇支出 / 农村支出 × 赔偿年限 × 伤残系数 ÷抚养人数
4 、医疗费和后续医疗费(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
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确定。
( 2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赔偿,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 、误工费和护理费( 1 )误工费根据伤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
时间根据伤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无医疗机构出具的关于误工时间证明的,可以根据伤者的伤情,按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时间。
( 2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提交工资证明、受伤前 6个月及治疗期间单位工资表,证明工资标准及扣发情况。工资明显高于同行业的,应提交完税凭证佐证,不能提供的其工资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同行业平均工资确定。
( 3 )受害人伤残情况经多次鉴定的,应按第一次鉴定时间计算误工时间。
( 4 )护理费类同。
6 、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 1 )在淄博市范围内住院的,参照淄博市政府规定的每天 12 元计算
( 2 )市外在山东省内异地住院的,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省内出差误餐费每天 30元的标准计算
( 3 )省外异地住院的,参照山东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省外出差误餐费每天 50 元的计算标准计算
7 、丧葬费 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丧葬费包含处理尸体的一切费用,如运尸费、停尸费、火化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
38114 元(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19507 元
8 、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的赔偿标准为 1000-10000 元 赔偿义务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赔偿标准为 5000-10
0000 元(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达到重伤、伤残、死亡的情
况)
9 、交通费 指伤、残者就医、转院治疗、参加事故处理等与该交通事故有关,并且又是合理的车、船票等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死亡案件,计算费用的人数应为处理丧葬事宜人员,不应超过三人十天的标准。
确定交通费数额应审查正式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是否相吻合,不吻合的应予从赔偿数额中扣除。
七、关于城镇居民和农民的赔偿适用标准不同的问题 根据《全市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纪要》第
十项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认定为城镇居民。1 、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2 、失去土地的(不包括土地整体出租情况);3 、在城市企业连续务工满一年以上的;4 、在农村企业连续务工满一年以上的,能提供
有效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五险证明的;5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市学校寄宿学习满一年
以上的。 凡不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一律按照农村居民人
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七、案例
诉讼请求 医疗费 9914.90 元 死亡赔偿金 398920 元丧葬费 19546.50 元 交通费 2000 元 鉴定费 300 元 车损 235 元 车损及车辆技术鉴定费 800 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205336.33 元处理丧事误工费 2000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 共计: 659052.73 元
应该赔付数额无异议赔偿事项: 医疗费 9914.90 元 死亡赔偿金 455840 元 鉴定费 1100 元 车损 235 元 交通费 2000 元
有异议赔偿事项:( 1 )丧葬费38114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
=19507 元( 2 )处理丧事误工费 2000 元 由于丧葬费包含了处理尸体的一切费用,
因此该处理丧事误工费不应支持。
( 3 )被扶养人生活费大女儿 8岁14561 元 ×10 年 ÷2 人 =72805 元二女儿 5岁14561 元 ×13 年 ÷2 人 =94646.5 元父母均 63岁,农村户口,有三个子女5901 元 ×17 年 × 2 人 ÷3 人 =66878 元合计: 234329.5 元 受害人有多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
超过受害人本人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前十年,四名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超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
因此,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应该使用分段计算法: 四位原告前十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 14561 元 ×10 年 =145610 元 十年后,大女儿已满 18周岁,不必再支付被抚养人
生活费;二女儿距十八周岁还差三年,即 二女儿的后三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 14561 元 ×3 年 ÷2 人 =21841.5 元 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还有 7 年,即 5901 元 ×7 年 × 2 人 ÷3 人 =27538 元 合计: 145610 元 +21841.5 元 +27538 元 =194989.
5 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0 元 死者在该交通事故中
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原因主要在死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合计无异议赔付事项 医疗费 9914.90 元 死亡赔偿金 455840 元 鉴定费 1100 元 车损 235 元 交通费 2000 元
异议赔付事项丧葬费 19507 元被扶养人生活费 194989.
5 元
合计 :664079.4 元
保险公司赔付 1 、医疗费— 9914.90 元 2 、死亡赔偿金— 110000 元 共计: 119914.90 元
赔偿义务人承担 ( 664079.4 元— 119914.90 元) ×30 =16﹪
3249.35 元 提前支付了 1.2万元 余款 151249.35 元 车主孙宁波与淄博中租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