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公務員特別關係的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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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的演變:惟變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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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的演變:惟變不變

天下唯一不變的,就是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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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特別權力關係,到特別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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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傳統到現代

傳統思想

重「力」 不重「法」

重要權利 法律不保留

現代思想

範圍縮小 成員脫隊,每下愈況。

公法勤務關係,範圍不變。 食君之祿,忠君之事。

先量變,再質變。

餘威猶存

公務員關係

軍人

學校

刑罰執行

脫隊

博物館、郵政利用

暫時性利用

利用者是一般人

法律保留與特別關係

限制基本權利

仍須法律保留

限制次要權利

特別規則 給特別的你

可以關起門來打小孩嗎?

肯定說:清官難斷家務事 否定說:斷絕家暴

行政爭訟界線,質變轉為量變。

過去:基礎vs管理關係 現在:重要性理論

哪些事可以提起行政爭訟?

過去:大事才可以

基本關係(烏紗帽)

任命、免職、退學、休學

可以爭訟

經營關係(跑斷腿)

任務分派、課程安排

不得爭訟

現在:中事也可以

調職

平調, 薪水未減,不得爭訟。

降調、主管調非主管,待遇有差別, 得爭訟。

大法官說,這些都可以打官司。

•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敲門磚 187號

•請領退休金 201號

•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具里程碑意義 243號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266號

•重大懲戒 298號

•擬任官等 323號

•級俸審定 338號

•退學 382號

•續服現役未受允准,我還要當兵 430號

•退休年資併計 455號

•兵役體位判定 459號

•同官等高資低用 483號

•免職 491號

特別權力關係,修而不廢。

只有量變

並無質變

拿人錢財,與人消災,

先義務,後權利即可,

不必只盡義務,不講權利。

重要權益

仍可爭訟

特別規則不死

只是要有分寸

限制基本權利

要有法律依據

千變萬化,不如一句話。

•趕不上變化 計畫

•趕不上長官的一句話 變化

•趕不上法條的一句話

長官的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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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堡壘: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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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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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會吧,特別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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