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 法(102.3.8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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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 (102.3.8)修正內容說明 2.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及逕流廢水收 集處理說明 李元陞 國立宜蘭大學環工系教授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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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1.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102.3.8修)修正內容說明

    2.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及逕流廢水收集處理說明

    李元陞

    國立宜蘭大學環工系教授

    [email protected]

  • 2

    為環保署於102年3月8日及102年5月31日修正

    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內容

    管制對象,主要為強化事業廢水管理,針對

    有逕流廢水及高污染潛勢對象的管理措施做

    檢討及強化,對於重大違規或廢(污)水(前)處

    理設施功能不足之事業予以強化水污染源管

    理。

  • 3

    另外,因應「水污染防治事業分類及定

    義」、「放流水標準」、「晶圓製造及半導

    體製造業放流水標準」、「石油化學業放流

    水標準」及「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

    統放流水標準」修正及新公告,在應申報之

    水質項目內容也有所異動,亦為本次宣導會

    重點之一。

  • 4

    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二款

    • 修正繞流排放定義• :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繞流排放:廢(污)水未依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或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

    繞流排放:廢(污)水未依許可之放流口排放,或未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

  • 6

    • 明定非屬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

    統,應依污染特性採取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未

    符合放流水標準且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水體之虞

    時,應依許可核准量收集處理逕流廢水;另增列廢

    水處理設施應具備其收集處理逕流廢水之功能,及

    其應申報規定。同時依逕流廢水之特性,免除應經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檢測及同一日採樣及量測之管理

    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精神

  • 7

    第十一條原條文

    • 非屬第八條至第十條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採取減少逕流廢水中濾出物及

    泥砂沖蝕量之措施;於作業環境內無植被

    或硬舖面而易為雨水沖蝕之地面或物料貯

    存場所四周,應設置堤、溝或牆等構造物

    之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

    • 依前項規定採取逕流廢水污染削減措施者,其逕流廢水得繞流排放。

  • 8

    修正後第十一條

    • 非屬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

    系統,應依其污染特性採取逕流廢水污染

    削減措施(以下簡稱削減措施);其削減

    措施內容有變更,或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

    有不足以維護水體水質,而有污染之虞

    者,應於變更前或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

    提出修正,報經審查核准後,據以實施。

  • 9

    • 依前項規定採取削減措施之事業及污水下水道

    系統;其逕流廢水水質仍未能符合放流水標

    準,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污

    染水體水質之虞者,應收集處理逕流廢水。

    • 前項及屬第八條規定應收集處理逕流廢水之事

    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其應收集處理逕流廢水

    量依個案許可審查核准。雨量大於應收集處理

    逕流廢水量時,始得繞流排放。

  • 10

    • 前項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其逕流廢水

    收集設施之可收集量,於降雨停止五日

    後,應達許可核准之應收集處理量。

  • 11

    • 逕流廢水定義係為「指因雨水沖刷戶外設施、建築物表面或戶外作業環境之地面、原料及物料,而產生之廢水」

    中油高雄煉油廠利用雨天報備方式排放廢污水 環保署重罰

  • 12

    (修正條文第四十九條之ㄧ)

    • 為預防有機物污染物質滲漏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增訂事業運作物質為地下水污

    染管制標準所定之有機物污染物項目者,

    其貯存與輸送設施,應採行防止污染土壤

    及地下水體之措施與巡檢記錄管理規定。

    • 明定貯存及輸送該物質之設施,應選用防止滲漏之材質,並定期巡查檢視與記錄。

  • 污染物項目管制標準 (mg/L)

    第一類 第二類

    單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

    苯 (Benzene) 0.0050 0.050

    甲苯 (Toluene) 1.0 10

    乙苯 (Ethylbenzene) 0.70 7.0

    二甲苯 (Xylenes) 10 100

    多環芳香族碳氫化合物

    萘 (Naphthalene) 0.040 0.40

    氯化碳氫化合物

    四氯化 0.0050 0.050

    氯苯 (Chlorobenzene) 0.10 1.0

    氯仿 (Chloroform) 0.10 1.0

    氯甲烷 (Chloromethane) 0.030 0.30

  • 污染物項目管制標準 (mg/L)

    第一類 第二類

    氯甲烷 (Chloromethane) 0.030 0.30

    1,4‐二氯 0.075 0.75

    1,1‐二氯 0.85 8.5

    1,2‐二氯 0.0050 0.050

    1,1‐二氯乙烯 0.0070 0.070

    順‐1,2‐二氯乙烯 0.070 0.70

    反‐1,2‐二氯乙烯 0.10 1.0

    總酚 0.014 0.14

    四氯乙烯 0.0050 0.050

    三氯乙烯 0.0050 0.050

    氯乙烯 0.0020 0.020

    二氯甲烷 0.0050 0.050

    1,1,2‐三氯乙烷 0.0050 0.050

  • 污染物項目管制標準 (mg/L)

    第一類 第二類

    農藥

    2,4‐地 (2,4‐D) 0.070 0.70

    加保扶 (Carbofuran) 0.040 0.40

    可氯丹 (Chlordane) 0.0020 0.020

    大利松 (Diazinon) 0.0050 0.050

    達馬松 (Methamidophos) 0.020 0.20

    巴拉刈 (Paraquat) 0.030 0.30

    巴拉松 (Parathion) 0.022 0.22

    毒殺芬 (Toxaphene) 0.0030 0.030

  • 16

    • 第四十九條之一 事業運作之物質為地下

    水污染管制標準污染物項目中之有機物

    者,其貯存與輸送前述物質之設施,應視

    滲漏潛勢,選用足以防止滲漏之適當材

    質,並定期巡查檢視,以預防污染土壤、

    地下水。

    • 前項定期巡查檢視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

    年備查。

  • 17

    新增第四十九條之二

    由於淤泥或含水量大於百分之三十之土壤及

    連續壁產生之皂土含水率高,未妥善處理有

    造成水體水質污染之虞,為確實掌握其收容

    處理情形,強化污染預防管理,爰增訂本條

    文。

  • 18

    第四十九條之二 事業收容處理淤泥或含水

    量大於百分之三十之土壤、連續壁產生之皂

    土等營建剩餘土石方者,應每日記錄前述營

    建剩餘土石方之載運車輛進出情形、收容處

    理之土質種類、收容量及處理量,並作成紀

    錄,保存三年備查。

  • 19

    第五十二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不得繞流排放。但情

    況急迫非以繞流排放,不足以搶救人員或處理

    設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繞流排放應於排放發生後三小時內,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核發機關通報

    ,並記錄繞流排放之起訖時間、原因、水量及

    通報時間,且於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及核發機關提出繞流排放期間因應作為

    書面報告。

  • 20

    第五十二條 前項書面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繞流排放發生原因及時間。

    二、通報對象、方式及時間。

    三、繞流排放期間之因應作為。

    四、參與因應之人員及任務。

    五、因應繞流排放之水體監測結果。

    六、後續因應改善作法。

  • 21

    • 第五十六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設

    置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

    、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並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正常連線

    傳輸功能:

  • 22

    1. 查獲有繞流排放之情事。2. 裁處停工(業)或於限期改善期間內自報停工(

    業),其申請復工(業)。

    3. 一年內違反放流水標準,經主管機關二次限期改善,仍違反該規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排放廢(污)水中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五倍以上。

    (二)排放廢(污)水中氫離子濃度指數小於二或大於十一。

    ..

    ..8.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 23

    第五十七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條規定設置水量自動監測

    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

    輸設施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維持其正常功能:

    一、水量自動監測設施:應於作業範圍內之所有用水

    來源及放流口,分別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

    施。

    四、連線傳輸設施:應將前三款監測(視)資料,經

    由傳輸模組以網路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

    傳輸。

  • 24

    第五十七條之一‐新增

    為確實掌握廢(污)水處理、排放及委託處理

    輸送情形,於本條增訂經查核未依登記頻率、

    時段執行或操作者,應提報相關說明與佐證資

    料之規定。如未於期限內提報或提報資料經認

    定無正當理由者,應設置水量自動監測設施並

    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連線傳輸。

  • 25

    第五十七條之一‐新增• 主管機關查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處理、排放或委託處理輸送,發現有未依核

    准登記之頻率、時段等情事,得命限期提報相關

    說明與佐證資料。

    •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依期限提報或提報資料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正當理由者,主管機關得命其

    依指定位置及期限設置水量自動監測設施及連線

    傳輸設施,並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維持

    正常連線傳輸功能。

  • 26

    依前項規定設置之設施,自完成水措計畫核

    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之變更日起,累計

    正常日數達三百六十五日以上,且無第一項

    規定情事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同意後,得免除設置。

  • 27

    第六十條之一‐新增

    鑑於科技發展與產業之多樣化,放流水標準之

    項目尚難以因應新興污染物之出現。故參考先

    進國家源頭管理作法,增訂污染預防管理計畫

    之機制,並於第二項明定計畫內容應包括之項

    目。

  • 28

    第六十條之一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水含有放流水標

    準管制以外之項目,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生

    態或人體健康之虞者或承受水體經主管機關認

    定屬敏感或有爭議者,應依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規定期限,提報污染預防管理計畫,

    並依審查核准之內容及期程據以執行。

  • 29

    前項污染預防管理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基本資料。

    二、廢(污)水排放特性評估。

    三、製程端減污、減廢、回收或再利用之管理措施。

    四、強化廢(污)水排放管理和處理效能之具體措施。

  • 30

    第七十五條

    • 四、第四十九條之二之事業,應申報淤泥或含水量大於百分之三十之土壤、連續壁產生之皂土等營建剩餘土石方之每月載運車輛進出情形、收容處理之土質種類、收容量及處理量。

  • 31

    第八十四條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屬晶圓製造及

    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印

    刷電路板製造業、石油化學業、化工業、造

    紙業之事業,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

    每日二萬立方公尺以上者,應檢測申報放流

    水水質之生物急毒性。但原水來源為海水或

    放流水為高濃度鹵離子廢水,且排入之承受

    水體為海洋者,不在此限。

  • 32

    第八十四條

    •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屬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印刷電路板

    製造業、石油化學業、化工業、造紙業之事業,

    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二萬立方公尺

    以上者,應檢測申報放流水水質之生物急毒性。

    但原水來源為海水或放流水為高濃度鹵離子廢水

    ,且排入之承受水體為海洋者,不在此限。

    • 前項廢(污)水排放量,以作業廢水及洩放廢水之排放量計算。生活污水與作業廢水、洩放廢水

    合併處理者,其生活污水排放量亦應合併計算。

  • 33

    第八十四條之一‐新增

    • 明定放流水水質之生物急毒性檢測方式及

    其檢測與申報頻率管理規定。

  • 34

    • 第八十四條之一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辦理放流水水質之生物急毒性檢測,應於

    鯉魚、羅漢魚擇一選定及水蚤、米蝦擇一

    選定,進行二種生物檢測,並依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檢測方法執行。主管機關進行

    稽查採樣時,亦同。

  • 35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檢測申報者,其頻率為每六個

    月一次,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檢測申報或主管機關稽查採樣數據,任一

    次二種生物TUa值均超過一.四三時,應每三個月檢測申報一次;於數據累計連續三次以上,二

    種生物TUa值均低於一.四三時,檢測及申報頻率回復為每六個月一次。

    二、 檢測申報或主管機關稽查採樣數據,累計

    連續六次以上,二種生物TUa值均低於一.四三時,得調整為每年檢測申報一次。

  • 36

    第八十四條之二‐新增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檢測申報或主管機關

    稽查採樣放流水生物急毒性連續六次數據中

    ,累計三次水樣之二種生物TUa值均超過一.四三時,水質已具有生物急毒性之虞,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執行毒性鑑定

    及毒性減量程序,並提報毒性鑑定及毒性減

    量計畫備查。

  • 37

    前項毒性鑑定及毒性減量程序執行期間以二年為限,期間免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檢測申報生物急毒性。屆期無法完成毒性鑑定及毒性減量程序者,得於屆滿前三十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展延申請,展延申請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毒性鑑定及毒性減量程序執行期間屆滿後十五日內,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將成果報告提送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認定,未於限期內提送或經認定未完

    成改善者,予以處分。毒性鑑定及毒性減量程序成果

    報告不完全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成果報告,視為未完

    成改善。

  • 38

    • 前項成果報告內容應包括:基本資料、執

    行期間、廢(污)水排放特性與急毒性檢

    測結果、毒性鑑定和減量評估步驟及毒性

    鑑定和減量評估成效。

  • 39

    第八十六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頻率為每六個月一

    次。但下列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項目

    及頻率,規定如下:

    一、……..

    二、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甲級廢

    (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

    統,且其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者,每三

    個月申報一次。

  • 40

    第九十三條

    二、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工業區專用污

    水下水道系統以外之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一月

    、四月、七月、十月底前,申報前一季之資料。

    三、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

    道系統管理機關(構),應於每年二月底前,申報

    前一年十月至十二月之資料;每年五月底前,申報

    當年一月至三月之資料;每年八月底前,申報當年

    四月至六月之資料;每年十一月底前,申報當年七

    月至九月之資料。

  • 41

    第十二章 工業區集污管理

  • 42

    第一百零五條

    下列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一年內,依本章規定完成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設施及連線傳輸設施之設置:

    一、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二千立方公尺以上者。

  • 43

    • 二、發電廠以外之事業,且核准許可廢(污)水排放量達每日一萬五千立方公尺以上者。其排放量以作業廢水及洩放廢水之排放量計算。但生活污水與作業廢水、洩放廢水合併處理者,其生活污水排放量亦應合併計算。

  • 44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檢測申報項目修正對照表

    (八)化工業

    氫離子濃度指數、水溫、生

    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

    浮固體、真色色度、氨氮、

    *油脂、*硝酸鹽氮、*錳、

    *鐵、*酚類

  • (十一)石油化學業

    氫離子濃度指數、水溫、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真色色度、氨氮、*油脂、*酚類、*硝酸鹽氮、*苯、*乙苯、*氯乙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二氯甲烷

    (二十)晶圓製造及半導體製造業

    氫離子濃度指數、水溫、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氨氮、*氰化物、*總鉻、*鎘、*六價鉻、*鋅、*鎳、*銅、*總汞、*鉛、*砷、*硝酸鹽氮、*陰離子介面活性劑、*硼、*氟鹽

  • (五十六) 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氫離子濃度指數、水溫、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真色色度、氨氮、*氰化物、*總鉻、*鎘、*六價鉻、*鋅、*鎳、*銅、*總汞、*鉛、*砷、*硝酸鹽氮、*陰離子介面活性劑、*硼、*氟鹽、*鎵、*銦、*鉬

  • 47

    (五十八)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

    1. 石 油化學專業區

    氫離子濃度指數、水溫、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真色色度、氨氮、*氰化物、*總鉻、*鎘、*六價鉻、*鋅、*鎳、*銅、*總汞、*鉛、*砷、*油脂、*酚類、*硝酸鹽氮、*苯、*乙苯、*氯乙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二氯甲烷

  • 48

    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及逕流廢水收集處理說明

  • 49 49

    逕流廢水之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九條

    • 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應設置沉砂池,收集及處理初期降雨及洗車平台產生之廢水。

    • 擋雨、遮雨、導雨設施及沉砂池應定期維護、清理淤砂,並記錄清理維護時間及方法;其紀錄應保存

    三年,以備查閱。

  • 50

    遮雨設施 擋雨設施 導雨設施

    如何採行逕流廢水削減措施?

    –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

    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 如何採行逕流廢水削減措施?

    ‧應設置沉砂池,收集及處理初期降雨及洗車平

    台產生之廢水。

  • 53

    沉砂池

    • 材質:採不透水材質• 設置容量:總設計容量(m3)>作業場所總面積(m2)

    ×0.025m

    • 雨量大於沉砂池總設計容量時,超過總設計容量之逕流廢水量,得以繞流排放,免符合放流水標準。

    • 非下雨期間,最高液面距池頂高度應大於池深之ㄧ半,以利收集下一場之逕流廢水

    • 例如:池深6公尺,則最高液面距池頂高度應至少3公尺以上。

  • 55

    最佳管理作業(Best Management Practices, BMPs)

    • 任何去除、削減、防止或控制非點源污染的行動、技術、設備計劃或操作方法,稱為最佳管理

    作業,可分為結構性與非結構性兩種(Structural

    and Nonstructural BMP)。

    用人造的設備或結構物去控制非點源污染的作業,稱結構性最佳管理作業;

    用規劃、設計和(或)管理的方法去控制非點源污染的作業,稱非結構性最佳管理作業。

  • 56

    源頭控制-非結構性最佳管理作業

    原料、成品及廢棄物之室外儲存說明物品應儘可能儲存於室內以防止降雨淋洗、逕流沖刷或強風吹散,需要露天堆置時必須將物品加以覆蓋,同時做好四周之擋水、排水措施。

    做法 避免造成污染,物料儲存應依下列之優先順序選擇儲存方式

    1.室內儲存2.儲存區加蓋3.物料堆加不透水覆蓋

    為防止物料流出以及暴雨逕流沖刷,儲存區四週應做凸緣保護

    液体物質應存放於不透水鋪面,同時容器應保持在良好狀態 儲存區逕流出口設置過濾或除油設施

  • 57

    源頭控制-非結構性最佳管理作業

    室外物料裝卸作業

    說明

    避免裝卸區域掉落之物料經由雨淋或逕流沖刷進入下水道。

    做法

    裝卸區域加蓋防止降雨淋洗

    裝卸區域應高於附近地面或使用凸緣保護,防止逕流沖刷

    屋頂設計應避免屋頂排水沖刷裝卸區域

    貨車停放區域設置意外洩漏控制設施

    使用管線裝卸液態物質時,可能洩漏之接頭處放置承接皿

    裝卸工人應受污染清除訓練

    搬運機械之操作人員應有足夠訓練

  • 58

    源頭控制-結構性最佳管理作業

    暴雨逕流疏導溝渠

    暴雨逕流疏導溝渠收集暴雨所產生之逕流,同時引導

    逕流水至特定地點。一些溝渠將未受污染之暴雨逕流引

    開,避免水流與污染區域接觸,另一些溝渠則收集遭受

    污染之逕流,送往處理設備處理,兩種不同目的之溝渠

    應加以區隔。

    逕流溝渠可以使用不同材質建造,如混凝土、黏土、塑膠

    材料、金屬、植草土壤等。在廠區規劃階段設計逕流疏

    導系統可以節省成本,逕流疏導溝渠設計必需考慮渠道

    容量與流速,疏導容量須能輸送五年以上頻率暴雨逕

    流。設計時同時必需考慮流速之容許範圍,以免造成渠

    道沖刷或泥沙沉積。

  • 60

    物質曝露控制

    減少污染區域或原料與設備直接曝露於雨水可以有效減少工業活動造成之非點源污染。雖然並非所有的工業活動都可以避免暴露於室外,但適時運用一些簡單、成本低廉的結構性或非結構性最佳管理作業,可有效防止暴雨淋洗,降低非點源污染。污染物意外洩漏時的圍堵與收集可以抑制污染擴散,大幅減少污染機會。物質暴露控制最佳管理作業包括

    圍堵凸堤

    承接設備

    加蓋隔離

    收集池或收集坑

  • 61

    圍堵凸堤

    • 圍堵凸堤是暫時性或永久性,以土石或混凝土建造之凸堤或護壁堤,建造於液態物質儲存區周邊,用以圍堵外洩之污染物。大型油槽或其他液體儲槽四周使用凸堤,可以防止槽體破損或操作不當造成之洩漏擴大。以油桶或其他容器貯存油品或溶劑之小型儲存區可使用凸緣圍住四周,防止污染物外洩。零星之臨時貯存地點可以利用臨時凸堤預防意外洩漏。

    • 圍堵凸堤必須定期檢查,確認未有破損、龜裂之情況,油品儲桶裝卸過程應注意避免損壞凸堤。凸堤有龜裂或損壞情況時,必須儘快加以修護。

    • 圍堵凸堤除可有效阻止污染物外洩之外,同時可以防止逕流流過,洩漏之污染物亦可回收,這一類設施非常適用於燃油及特殊化學品之貯存區。

  • 63

    承接設備

  • 64

    加蓋隔離

    • 將物料、設備或作業區域局部或全部遮蓋可以防止暴雨沖洗,降低非點源污染。防水布、塑膠板、雨棚、建築物或任

    何可以隔雨之設施都能達到此一目的。戶外儲存之散裝物

    料,或粉末、液體之儲桶等皆可加蓋保護,裝卸區域加蓋可

    防止掉落之物質污染雨水。

    • 加蓋隔離最佳管理作業之優點是設備簡單、成本低,而且效果很好。其缺點在於需要經常性之檢查以防止因破損而漏

    水。此外加蓋隔離無法使用在很大的區域。此一最佳管理作

    業之主要維護工作為定期檢查遮蓋設施是否破損、洩漏,設

    施週界之排水設施是否通暢。

  • 65

  • 66

    收集池或收集坑

    • 可能產生大型外溢或洩漏之區域可以利用收集池或收集坑收集地面之污染物,將污染物回收利用,或送到處理設備處理。收集池和圍堵凸堤同樣是收集污染物之最佳管理作業,其區別在於收集池可利用管線連結,同時收集不同區域之污染物。在空間足夠情況下,收集池可用於收集任何形式、任何地點之污染物,尤其是有潛在洩漏之區域,收集池更可有效發揮其功能。

    • 收集坑是一個坑洞或低窪處,用以收集並暫時貯存污染物,通常設計來控制小區域之洩漏。收集坑一般設有抽送泵浦,於污染物達一定量後自動抽送至污染處理設備或其他儲存設施。

  • 67

    其他預防管制作業

    巡查與監測作業

    定時檢查潛在之污染區域,或是利用自動監視系統進行攝影監視,可以對任何可能或己經發生污染狀況做適當的處理。此等措施包括關閉洩漏中之污染源、使用收集設備、迅速清理污染物等。此外,安裝偵測儀器或警示器亦可適時提醒操作人員預防或清除污染。

  • 68

    其他預防管制作業

    標語或警告標誌

    在潛在之污染發生區域或污染源設置標語或警告標誌,提醒員工防止污染產生,此項作業並可增強員工非點源污染管制意識。警告標誌可設立於可能發生洩漏之油桶、管線或下水道入口等設施。告知員工物料特性,並於平時訓練員工各種特殊物料之清除、處理方法。

    進出廠區車輛清洗

    帶有污染物之車輛必須在固定地點加以清洗,以防止污染物隨車輛移動散佈,清理位置愈靠近污染源愈能防止污染擴散。設置固定之洗車設備或於車輛離開污染區域之前先行檢查,利用簡單之刷除或噴洗,去除車輛上可能掉落造成污染之物質。

  • 69

    廢水處理設施操作與維護實務

  • 70

    貳、廢水處理設施操作常見問題

    1.攔污柵

    攔污柵一般可分為粗柵型與細篩型兩種(一般以3 mm 為分界),細篩型攔污柵除對粗雜物有攔截作用外,對懸浮固體物也有去除作用。若無正常運作時,易造成過多異物進入污水處理設施中,影響其他機械設備正常運作甚至發生故障情形。

    機械式攔污柵

    預先處理設施

  • 71

    常見問題 發生原因 解決方法

    異味及蚊蠅

    孳生

    攔污柵阻塞

    或故障

    操作不當設備故障設計不良

    定時清除淤積之殘渣及垃圾定期檢修攔污設備選用或更換適當柵距之攔污設備

  • 72

    2.沉砂池

    曝氣式沉砂池

    沉砂池主要功能係去除比重1.5-2.7、粒徑0.2 mm 以上之砂礫,以避免管線淤塞、轉動設備磨損故障、淤積於生物處理單元中造成容積利用率降低,及淤積於沈澱池或濃縮池中造成污泥無法排除等問題。依型式可區分為重力式沉砂池、曝氣式沉砂池及渦流式沉砂池。

  • 曝氣管線破裂造成曝氣不均勻 抽砂設備故障,大量泥砂淤積池底

    常見問題 發生原因 解決方法

    沉砂池淤積曝氣不均勻

    操作不當設備故障設計不良

    確實進行排泥作業

    定期檢修設備增設曝氣設施

  • 3.除油槽(池)或油水分離(截留)器

    修車廠除油設備

    廢水中常見油脂污染主要來自餐廳廚房廢水、機械加工物件清洗廢水、機械保養維修等。

    餐廳油脂截留設施

  • 油脂截留設施未定期清理 油脂去除效率不良,調勻池布滿油塊

    常見問題 發生原因 解決方法

    放流水中有油脂漂浮或排出

    操作不當 定期清理油脂截留設施

  • 1.調勻(整)池/ pH調整槽(池)

    調勻池曝氣情形

    調勻池設置的目的主要係在減少或控制廢水水量或水質之變異現象,提供最佳之操作條件以利後續處理單元之正常操作。

  • 77

    常見問題 發生原因 解決方法

    調勻效果不佳曝氣量不足,池內發生腐敗發臭

    設備故障設計不良操作不當,未定期曝氣

    定期檢修設備增加曝氣或

    攪拌設施設置定時曝氣

    裝置

  • 2.沉澱槽(池)

    各式沉澱槽(池)

    沉澱池形狀可分為矩形及圓形,依實際水量、水質狀況,藉由控制調節池出流水量,調整水力停留時間、水面積負荷及溢流堰負荷,以得到最高去除效率。

  • 79

    沉澱槽(池)污泥嚴重上浮

    常見問題 發生原因 解決方法

    污泥上浮污泥量偏低

    操作不當,未定期排泥

    機械設備故障

    定期進行排泥作業定期檢修相關機械設備調整進流水量與刮泥速度

  • 80

    1.快混槽(池)

    快混之目的,在於使混凝劑與廢水迅速混合。

    常見問題 發生原因 解決方法

    藥劑混合情形不佳

    攪拌設備故障加藥設備或加藥管線破裂

    設備維護不當操作不當

    定期進行瓶杯試驗定期檢修攪拌及加藥設備定期更換加藥管線

  • 81

    2.慢混槽(池)

    慢混之目的,是要獲得接觸的機會及迅速的凝集,但不能使其破壞已形成的膠羽。

    常見問題 發生原因 解決方法

    膠羽形成情形不佳有沉澱或上浮情形藻類滋生

    機械設備故障操作不當

    攪拌速度不宜過快以免破壞膠羽形成

    定期檢修攪拌及加藥設備增加停留時間定期撈除藻類或適時添加

    抑制劑

  • 82

    3.活性污泥曝氣槽(池)

    係由好氧性細菌、原生動物等微生物、溶解性有機物及被吸附的懸浮物質所形成,具有吸附、氧化廢(污)水中的有機物,使達到安定化的機能,廢水在適當之pH 值、溫度及食微比條件下,經由強制曝氣提供廢(污)水中之溶氧,使微生物被活化而達到淨化水質之目的。

    二級處理設施

    活性污泥曝氣槽(池)曝氣情形

  • 83

    常見問題 發生原因 解決方法

    產生腐敗臭味

    污泥膨化

    操作不當設計不良設備故障

    維持平衡之進流流量水質

    調整pH值,可適時添加酸鹼中和pH

    避免毒性物質流入處理設施

    定期檢修處理設施並量測SV30

  • 84

    4.接觸曝氣(氧化)槽(池)

    接觸曝(氧化)槽(池)是將接觸材料浸於曝氣槽內之廢(污)水中,並給予充分曝氣,使流入之廢水充分攪拌循環流動,而與接觸材料相接觸。經一段時間後,接觸材料表面開始生長附著生物性污泥(微生物)而形成生物膜,利用該生物膜在好養性狀態下吸附、氧化廢水中有機物質,達到水質淨化之目的。 接觸曝氣(氧化)槽(池)曝氣良好

  • 85

    常見問題 發生原因 解決方法

    接 觸 材 上 浮及塌陷曝 氣 或 循 環情形不良處理設施阻塞

    設備故障設計不良操作不當

    可增設支撐設施底部設置足夠之斜坡使底泥較易排出增設曝氣支管或反沖洗設備增加反沖洗頻率控制曝氣量,維持良好流速

  • 86

    關心小叮嚀

    • 時時勤拂拭,莫使惹塵埃:任何廢水處理設施都需要進行每日檢點,避免操作疏失。

    • 天知、地知、你知、良心知:千萬不要心存僥倖進行繞流、偷排、稀釋等不法情事。

    • 好山、好水、好環境是老天爺賜給我們的最佳禮物,不要糟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