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水道系統(含污水處理廠)營運管理 作業手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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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P 環 03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下水道系統(含污水處理廠)營運管理 作業手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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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P 環 03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下水道系統(含污水處理廠)營運管理

作業手冊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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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 錄

第一章 申請程序.............................................................................................................. 1

(一)納管申請......................................................................................................... 1

1.申請程序流程圖.............................................................................................. 1

2.申請程序說明.................................................................................................. 1

(二)定期申報申請................................................................................................ 2

1.申請程序流程圖.............................................................................................. 2

2.申請程序說明.................................................................................................. 2

第二章 表格 .................................................................................................................... 5

(一)雨污水排放設施審查表........................................................................ 6

(二)申請建照時有關排水設施應檢附文件............................................... 7

(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同意納管資料表.................... 13

(四)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事業申請同意納管文件說明............................ 14

(五)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操作維護工作執行績

效評鑑評分表................................................................................................... 16

(六)事業廢(污)水納入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表.............................. 17

(七)生產或服務規模、用水量、排入水量資料申報表........................ 18

(八)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無前處理設施者免填寫) .......... 19

(九)廢(污)水回收使用申報表................................................................... 22

(十)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表.................................. 23

(十一)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申報表....................................................... 24

(十二)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公共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

道系統專用】................................................................................................... 25

(十三)納管情形及用戶廢(污)水前處理相關資料申報表【污水下水

道系統專用】................................................................................................... 27

(十四)選擇應填寫申報之表格.................................................................. 28

(十五)【事業廢(污)水納入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表】填寫說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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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申請程序

(一)納管申請

1.申請程序流程圖

事業單位 代操作商 環安組

申請納管

檢具相關申請資料

3.1.2受理納管申請

審查

要求補正

同意納管

資料補正

廢(污)水排放副知代操作廠商進

行流量計簽封

事業單位雨、污水設施完成設置

3.1.1受理事業單位雨、污水設施勘驗

申請

現場勘驗

同意事業單位建築物使用執照此部分(雨、污水設施)的

完備

2.申請程序說明

3.1.1受理事業單位雨、污水設施勘驗申請

事業單位於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前或雨污水設施完成後,填寫「雨

污水排放設施審查表」並蓋公司大、小章,向本局申請雨污水設施勘驗。

3.1.2納管申請

事業單位於排入園區污水下水道前須向本局提出納管申請,相關申

請文件詳如「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事業申請同意納管文件說明」,待本局審

查同意後事業單位始能將產生之廢(污)水排入園區污水下水道,而本局污

水處理廠也會進行該事業單位流量計之簽封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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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申報申請

1.申請程序流程圖

2.申請程序說明

3.2.1填寫事業廢(污)水檢測申報表

3.2.1.1事業採廢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水者

A.應填具之表格:

納管事業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填寫下列

所述之申報表,如有其他水措行為,依所採行之處理措施申報

相關表格,詳「4.14選擇應填寫申報之表格」。

1.事業廢(污)水納入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表

2.生產或服務規模、用水量、排入水量資料申報表

3.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無前處理設施者免填寫)

4.廢(污)水回收使用申報表

B. 申報內容如下:

1.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

務規模。

2.原廢(污)水與(前)處理後之水質及檢測當日之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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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廢(污)水(前)

處理設施之處理水量。廢(污)水產生量應依各股不同製程

或來源分別申報。

4.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操作方式及每月操作維護費用。

5.每月使用藥劑名稱及使用量。

6.申報期間主要處理單元正常操作之參數及其最大值、最小

值、平均值。

7.每月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表用電量。

8.每月污泥產生量、含水率及操作頻率。

9.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設置之進流水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之

校正維護日期與方法及每月讀數或量測值。

正確填寫方式請詳4.15【事業廢(污)水納入專用污水下水道

系統申報表】填寫說明。

C. 水質監測項目:

1.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或監測資料,應依「水污

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一、事業或污水下水

道系統檢測申報項目之項目進行檢測、監測。

2.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製程及廢(污)水處理程序中,不

使用且不產出附表一項目,且其檢測結果低於方法偵測極限

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免檢測申報該項目。

D.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九十四條:事業

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採網路傳輸方

式申報者外,應採書面方式申報。

環保署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推動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及檢

測申報網路化作業,核准最大廢水產生量 500 立方公尺/日以上

之事業、經指定為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地區或場所及納管事

業,需透過網路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

請、變更、展延或換發,及水質、水量檢測申報。

3.2.1.2事業僅排放生活污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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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應填具之表格:

1.事業廢(污)水納入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表

2.生產或服務規模、用水量、排入水量資料申報表

B. 申報內容如下:

1.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

規模。

2.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用水來

源、用水量及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量。

3.2.2審核

1.符合網路作業要求之納管廠商逕行上網申報,其他納管廠商

將相關申報表格填寫完成後將電子檔或紙稿送至中科污水

廠做文件申報內容審核。

2.中科污水廠於審核完成後須附上改善建議送回廠商。

3.納管廠商依改善建議修正檢測申報表內容。

3.2.3向管理局申報

符合網路作業要求之納管廠商須在每年7月31日(或1月31日)前完成

上網申報,其他納管廠商須在每年7月31日(或1月31日)前將相關資料一

式四份送交管理局完成申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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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表格

(一) 雨污水排放設施審查表

(二) 申請建照時有關排水設施應檢附文件

(三)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同意納管資料表

(四)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事業申請同意納管文件說明

(五)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操作維護工作執行績效評鑑評分表

(六) 事業廢(污)水納入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表

(七) 生產或服務規模、用水量、排入水量資料申報表

(八)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無前處理設施者免填寫)

(九) 廢(污)水回收使用申報表

(十)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表

(十一) 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申報表

(十二)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公共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專用)

(十三) 納管情形及用戶廢(污)水前處理相關資料申報表(污水下水道系統專

用)

(十四) 選擇應填寫申報之表格

(十五)【事業廢(污)水納入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表】填寫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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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雨污水排放設施審查表

起造人: 承造人:

聯絡人:

電話:

聯絡人:

電話:

建造執照號碼: 建築地址:

會辦日期及審查範圍: ;

審查項目 審查結果 審查單位簽核

1.製程廢水及生活污水應先經污水處理設施處理後排放

□合格 □不合格

2.雨水、污水分開收集排放 □合格 □不合格

3.廠房四周雨水、污水管線或人孔內雜物廢土應清理乾淨

□合格 □不合格

4.雨水、污水人孔蓋上方不得有任何雜物或覆土

□合格 □不合格

5.雨水、污水人孔蓋不應缺損 □合格 □不合格

6.檢附自來水號(號碼: ) □合格 □不合格

7.應設置污水計量器(累計型)、放流口告示牌

□合格 □不合格

8.其他(說明: )

綜 合 意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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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建照時有關排水設施應檢附文件

1. 雨污水排水設備圖說

2. 雨污水排水配置圖

3. 雨污水排水口地點圖說

4. 施工期間營建雨廢水排放計劃

(以上資料請備妥一式四份,並加蓋起造人公司大小章)

審查原則

1. 圖說須附圖例說明

2. 排水口處應設置制水閥、採樣井、流量計及告示牌

3. 施工期間臨時污排水不得併同建物排水系統排放,應另行接入園區污水下

水道排放,並於施工完成後全數撤除。基地範圍之雨排水應收集經沉砂處理

後始得排放

採樣井、流量計及告示牌之設置相關事宜

一、目的:

對於採樣井、流量計及告示牌之規定,乃根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

放廢(污)水管理辦法』及『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

法』辦理。

為考量園區污水幹管之涵容及污水廠之應變,推動總量管制有其必要,加

上將來管理局擬以污水量作為收費標準之預備動作,亟需了解各廠廢(污)水

之水量大小,包括生活污水在內,是以流量計之設置有其必要性。再配合管制措

施之落實,各工廠於廢(污)水排放至園區污水幹管前應設立採樣井,避免因

其他廠商一同納管所引發之水質檢驗不合格之爭議。且也應於放流口前設立告

示牌,明確地說明此放流口為貴廠之放流口,確實掌握各工廠正確之排放水水

質。

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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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

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三章排放

廢(污)水管理第 55 條之規定,其內容如下:

廢(污)水放流口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於進入承受水體前之事業周界邊,並餘留供主管機關自周界外

取樣空間。但因實際空間設置困難,應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設置陰井者,應使陰井之水質充分均勻混合。

(3)應設置累計流量計測設備監測放流水量。

(4)放流口應設置告示牌,其材質須堅固耐用,記載內容應包括機構名

稱、放流口編號、實際最大日排放水量,新設告示牌之規定不得小

於長 2 公分、寬 15 公分,文字字體不得小於 1.5 公分見方。

(5)其它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2-1 依『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之規定,

其內容如下:

(1)預料其污水水質超過第三條規定之標準時,應預先處理,其處理後

仍超過標準者,應依管理局通知之限期改善。

(2)排放污水量不得連續一小時超過最大時排水量或連續 24 小時超過最

大日排放量。

(3)污水下水道用戶應將全部污水匯集並設置標準採樣井後再行接入園

區污水下水道。

(4)變更污水管線、污水量、水質時,應依第四條、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5)管理局得隨時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污水下水道用戶各場地設施檢

查其污染物處置狀況或索取有關資料,各場地設施使用人不得拒絕

或藉故拖延。

2-2 依『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

定,其內容如下: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機關學校之污水排入污水收集系統前,應填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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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向管理局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每日排放平均污水量、最大日及最大時排放量。

(2)污水水質。

(3)污水排放口(附有關設施圖說,比例尺百分之一)。

2-3 依『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

定,其內容如下:

園區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申請建照時,應檢附比例尺百分之一污水

排水設備圖說、配置圖、污水排水口地點等資料向管理局申請核淮。污

水排水設備完工後,須經管理局檢查合格,始得聯接於污水下水道排放。

3、科學工業園區環保約定書

依『科學工業園區環保約定書』第三條之規定如下:

本公司除雨水外所有廢水(含製造、生活、冷卻等用水)均需納入園區污

水下水道。並需符合『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之規定。

4、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及建築設備篇

依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及建築設備篇第 36 條

規定:「建築物排水中含有油脂、砂粒、易燃物、固體物等有害排水系統

或公共下水道之操作者,應在排入公共下水道前依下列規定裝設截留器或

分離器」;又該條第一款更詳細明定:「餐廳、旅館之廚房或酒吧、工廠、

學校之自助餐、俱樂部類似場所之水盒及容器落水應裝設足夠之油脂截留

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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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關規定:

3-1 採樣井

1. 不得以園區之污水幹管、匯流井為之。

2. 見方或直徑,且材質以輕便堅固為宜,掀蓋需附把手,以利稽查員或採樣

員掀起或蓋上,掀蓋需預留 5cm 見方或直徑大小之開口,以利採樣器之設

置。

3. 依『事業廢(污)水放流口及廢(污)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表設置注意

事項』,採樣井標示蓋,不得加鎖,放流口容易進入檢查為原則;放流口及

附件設施應定期維護,設於廠區圍牆外,人孔前。

4. 以設置採樣井者,可繼續沿用,為掀蓋部分請予以配合修改。對於未設廠

商可參考附件所示之標準採樣井設置。

3-2 流量計

1. 根據『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三章第 55 條

規定,需設置『累計流量計測設備』監測放流水量。

2. 若單一流量計無法量測廠內所有之排放水量(包括生活污水),則加裝流量

計至可量測所有排放水量為止,且所選設備需適用該廢水特性,並維持在

3﹪以內之誤差。

3-3 告示牌

1. 告示牌之規格參考『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排放廢(污)水管理辦法』第

三章第 55 條規定辦理。

2. 各放流口應設置告示牌,材質須堅固耐用,例如木質、鐵質、鋁質、不銹

鋼… .等材質,標示文字需須清晰可見。

3. 告示牌之型式、顏色、書寫文字及內容均須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如附件)。

4. 告示牌之安裝應使其穩固。以材質堅固之豎桿固定於地面,再將告示牌固

定於桿上,告示牌位置不得高於放流口處地面一公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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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口告示牌格式

備註︰

1. 放流口告示牌規格尺寸不得小於︰長 32cm,寬 15cm。

2. 牌面採用白色底面,標示文字採用黑字大小不得小於 1.5cm2。

3. 材質不限,堅固耐用為宜。

4. 記載內容應包括︰廠商名稱(包括第幾廠)、排放水種類、園區編號、設計

水量、放流口編號、最大日排放水量及許可證號。

5. 告示牌之安裝應使其穩固。以材質堅固之豎桿固定於地面,再將告示牌固

定於桿上,告示牌位置不得高於放流口處地面一公尺左右。

6. 若為雨水排放口之告示牌,則「設計水量」項目去掉,「最大日排放水量」

標示為「依天候狀況而定」。

7. 「放流口編號」依環保單位之要求,如 D01、D02 之方式編排。

8. 告示牌內容之『許可證號』待管理局做總量管制時,請廠商自行填入。

放流口告示牌

廠商名稱︰XXX 二廠

排放水種類︰生活污水

園區編號︰12345-002-S-1

設計水量︰XXXXX CMD

放流口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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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園區編號格示如下︰

□□□□□-□□□-□□-□

A B C DA︰廠商編號,依園區管理局廠商通訊錄編號

B︰第幾廠

第一廠則編號001

第一、二廠合用同一個放流口則編號1,2

C︰排放水種類

P︰製程廢水放流口

S︰生活污水放流口

F︰餐廳污水放流口

PS︰製程廢水+生活污水放流口

PF︰製程廢水+餐廳污水放流口

SF︰生活污水+餐廳污水放流口

M︰製程廢水+生活污水+餐廳污水放流口

R︰雨水放流口

D︰流水號(放流口編號)

3-4 其他

1. 廠商要有明確的生活污水量及製程廢水量之比值。

2. 園區內之餐廳皆要求設置採樣井、流量計及告示牌。

3. 管理局將施行總量管制,屆時各廠商需有下列資料︰

每日記錄(進/出)水量資料

流量計之定期保修,校正資料

4. 某些廠商之採樣井有上鎖,請撤除。

5. 現管理局採樣人員共有二組,一組為化驗室定期採樣,因其工作時間之

限制,於採樣時無法會同採樣;另一組則為稽查,當其認為有採樣之必

要時,會通知該公司派員到場,並填具「稽查紀錄」會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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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同意納管資料表

1.名稱:2.地址(地號):3.放流水標準行業:4.申請類別:□設立 □變更5.最大用水量(CMD):6.最大廢水量(CMD): (□實際 □設計)7.最大污泥量(CMD):8.排放污水計量方式:□流量計 □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9.第 個放流口排放水質:

10.主要原料及用量 11.主要產品及產量原料 用量 單位 產品 產量 單位

12.前處理設施施工進度:簽約發包:工程設計:開 工:設備安裝:完 工:試 車:驗 收:

13.廢污水處理設施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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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事業申請同意納管文件說明

一、園區事業請行文本局提出申請同意納管文件,函文內須載明如下資料:

1. 擬申請納管之地址或地號。

2. 貴公司獲准於園區內設置之廠房是使用標準廠房或自建廠房。

3. 為製程廢(污)水或生活污水:請依實際情形載明貴公司為製程廢(污)水或僅生

產生活污水。

4. 依「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應載明:

(1) 每日排放平均水量、最大日及最大時排放量。

(2) 污水水質檢測報告

(3) 污水排放口位置(附有關設施圖說,比例尺百分之一)。

5. 貴公司承辦業務之聯絡人及電話。

二、檢附經本局營建組核定後之「用水計畫書」影本(須含用水平衡圖及其量值),若

係僅有生活污水者則需另檢附作業流程。

三、若已通過環評者,需檢附環評相關資料。

四、有下列情事時,承租(購)公司必須提出出租(售)公司經本局核准之「用水計畫

書」影本、同意納管函影本,以及同意併入納管之同意書正本(若為製程廢水需包

括「量」之同意)。

若公司廠房租(售)予他人且共用同一自來水水號時,承租(購)公司廢(污)水

必須併入出租(售)公司管線納入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且每日總排放量不可超過

出租(售)公司每日最大核可量。

五、有任何園區納管相關問題,請洽環安組;TEL:04-2565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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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請納管資料說明

申請納管地址或地號:

廠房種類(標準廠房或自建廠房):

污水種類(製程污水或生活污水):

申請排放量:(依「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

每日排放平均水量(CMD)

最大日排放量(CMD)

最大時排放量(CMH)

污水水質檢測報告:(如附件)

污水排放口位置(附有關設施圖說,比例尺百分之ㄧ):(如附件)

用水計畫書影本(含核定函):(如附件)

自來水水號:

業務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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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操作維護工作執行績效評鑑評分表

評選項目 權重 評分 權分 內 容

營運管理

預定政策及方案 優□ 良□ 普通□ 劣□特定之管理規則或運作措施 優□ 良□ 普通□ 劣□特定活動(訓練內部稽核)之數目及頻率 優□ 良□ 普通□ 劣□人員組織值之完整性 優□ 良□ 普通□ 劣□

操作

報表項目之完整性 優□ 良□ 普通□ 劣□報表項目之應用度 優□ 良□ 普通□ 劣□登入頻率之合理性 優□ 良□ 普通□ 劣□格式設計之清晰度 優□ 良□ 普通□ 劣□操作參數與處理水質之合理性 優□ 良□ 普通□ 劣□操作參數與成本之合理性 優□ 良□ 普通□ 劣□中文化-圖表化 優□ 良□ 普通□ 劣□各設備操作步驟、流程清晰度 優□ 良□ 普通□ 劣□全廠操作流程及配套措施之完整度 優□ 良□ 普通□ 劣□應變小組編列及成員之可行性整度 優□ 良□ 普通□ 劣□預防措施之完備性 優□ 良□ 普通□ 劣□

維護

維護保養人力需求度 優□ 良□ 普通□ 劣□各項設備保養頻率之合理性 優□ 良□ 普通□ 劣□各項設備保養方法之正確性 優□ 良□ 普通□ 劣□維護保養費用之合理性 優□ 良□ 普通□ 劣□設備資料完整度 優□ 良□ 普通□ 劣□零件、耗材之整合及運用度 優□ 良□ 普通□ 劣□電腦資料庫之完整性 優□ 良□ 普通□ 劣□環境管理執行計畫之完整性與合理性 優□ 良□ 普通□ 劣□

書內容

水質檢測

20%

下水稽查計劃之完整性及有效性 優□ 良□ 普通□ 劣□採樣計畫之之完整性與合理性 優□ 良□ 普通□ 劣□檢測品保/品管及數據追蹤管理系統之完整性 優□ 良□ 普通□ 劣□

營運管理

達成預定政策及方案及數目 優□ 良□ 普通□ 劣□特定之管理規則或運作措施之程度 優□ 良□ 普通□ 劣□與園區廠商、環保單位之溝通協調率 優□ 良□ 普通□ 劣□不符合法規要求之件數 優□ 良□ 普通□ 劣□獲得獎賞及認同的員工數目 優□ 良□ 普通□ 劣□完成訓練之員工數和需要訓練之員工數比例 優□ 良□ 普通□ 劣□員工對操作維護工作之問卷結果 優□ 良□ 普通□ 劣□駐廠負責人推動年度工作之執行率 優□ 良□ 普通□ 劣□員工出勤管制和考核紀錄 優□ 良□ 普通□ 劣□

操作

填入數據之正確性 優□ 良□ 普通□ 劣□操作維護及檢測記錄之電腦化 優□ 良□ 普通□ 劣□放流水質合格率 優□ 良□ 普通□ 劣□對各單元處理功能之提昇度 優□ 良□ 普通□ 劣□操作參數及處理功能之穩定度 優□ 良□ 普通□ 劣□對全廠處理效能之提昇度 優□ 良□ 普通□ 劣□解決異常事件之能力 優□ 良□ 普通□ 劣□解決緊急事件之能力 優□ 良□ 普通□ 劣□抽驗操作手冊之應用與熟練度 優□ 良□ 普通□ 劣□

維護

設備妥善率 優□ 良□ 普通□ 劣□填入數據之正確性 優□ 良□ 普通□ 劣□與保養計畫之相符度 優□ 良□ 普通□ 劣□待料、送修追蹤管制之嚴密性 優□ 良□ 普通□ 劣□物料管理、保養紀錄電腦化 優□ 良□ 普通□ 劣□

理執行

水質檢測

80%

下水稽查執行是否落實 是□ 否□稽查管理資料建檔之完備性 優□ 良□ 普通□ 劣□下水異常率之降低 優□ 良□ 普通□ 劣□採樣過程是否使水質具代表性 是□ 否□檢測品保/品管及數據追蹤管理是否落實 是□ 否□儀器設備之校正維護保養是否落實 是□ 否□藥品管理是否落實 是□ 否□化驗室安全及廢液處理情形 優□ 良□ 普通□ 劣□化驗室認證工作執行情形 優□ 良□ 普通□ 劣□

得 分 100% 得分高於 80 分即列為績優

備註:

評選委員簽名 代操作廠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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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業廢(污)水納入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表基本資料

事業名稱: 管制編號:

一、申報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二、聯絡人及方式(一)姓名 (二)聯絡電

話( )

(三)行動電話 (四)傳真電話

( )

(五)電子郵件地址□共同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請將其他之共同對象列出(註 2)

1.共同申報者名稱: 管制編號:2.共同申報者名稱: 管制編號:3.共同申報者名稱: 管制編號:4.共同申報者名稱: 管制編號:

專責人員簽名 專責人員蓋章

負責人簽名 負責人蓋章 事業章戳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註 1:依所採行之處理或排放措施填列相關申報表格。

註 2:採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者,需共同申報並詳列共同處理之所有事

業名稱及管制編號。屬事業之每一申報者均應填寫製程設施、用水來源及原廢

(污)水資料申報表,其餘相關表格由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設置所在地之申報者

填寫。共同採行其他水措者,得共同申報並依上述規定辦理。

註 3:各申報表及相關單據應保存三年,供主管機關查核。

註 4:納管事業之廢(污)水排入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或經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

後,排入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均應填寫此申報表。如有其他水措行為者,如

委託處理、回收使用,應另填寫相關檢測申報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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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產或服務規模、用水量、排入水量資料申報表一、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

(一)製程設施或生產服務名稱編號:M (依核准登記編號填

寫)

(二)生產或服務規模

(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欄位)月 月 月 月 月 月 合計

□原料□產品□服務□其他名稱: 單位:□原料□產品□服務□其他名稱: 單位:□原料□產品□服務□其他名稱: 單位:□原料□產品□服務□其他名稱: 單位:□原料□產品□服務□其他名稱: 單位:□原料□產品□服務□其他名稱: 單位:□原料□產品□服務□其他名稱: 單位:

二、用水來源及用水量(立方公尺)(註 1)

(一)自來水(計量方式: )

(二)地下水(計量方式: )

(三)河湖海水(計量方式: )

(四)其他:

(計量方式: )

(五)合計(=(一)+(二)+(三)+(四))三、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量

(立方公尺)

四、檢測當日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及水量(註 2)(檢測日期: 年 月 日)

水量(CMH)(註 3)

氫離子濃度指數

水溫(℃)

化學需氧量(mg/L)

懸浮固體(mg/L)

其他: ( )

其他: ( )

其他: ( )

其他: ( )

其他: ( )註1:各用水來源請另填寫用水量計量方式代碼:01流量計、02水費單據換算、03馬達揚程換算、04

容器計算。註2: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水質,得以下水道管理機關(構)之檢測、量測數據為之。如事業

排入之生活污水和廢水分流收集排放,則不必填寫排入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水質。註3:係指檢測當時連續量測1小時之水量或依現場量測值換算為1小時之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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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無前處理設施者免填寫)

壹、原廢(污)水水質水量檢測結果一、原廢(污)水檢測日期 年 月 日二、接受廢(污)水之設施

(單選)□貯留設施(編號:S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編號:T )

□貯留設施(編號:S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編號:T )

□貯留設施(編號:S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編號:T )

三、廢(污)水來源(註 1) 製程設施(編號:M ;M ;M ;M )

製程設施(編號:M ;M ;M ;M )

製程設施(編號:M ;M ;M ;M )

水量(CMH)(註 2)

氫離子濃度指數水溫(℃)化學需氧量(mg/L)懸浮固體(mg/L)其他:( )其他:( )其他:( )

四、共通水質項目

其他:( )廢(污)水來源 M M M M M M M M M M M M

( )

( )

( )

( )

( )

五、有害健康物質水質項目

( )

註1:廢(污)水來源為多套製程設施者,需填寫各製程設施編號。檢測項目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一之水質項目檢測申報。(1) 共通水質項目:二套以上製程設施者,產生之各股原廢(污)水分別進入不同水措設施,需

依不同水措設施分別填寫原廢(污)水水質,如產生之各股原廢(污)水進入同一水措設施,於該水措設施之調勻設施檢測、填寫原廢(污)水水質。

(2) 有害健康物質水質項目:含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之該股原廢(污)水,需依廢(污)水來源填寫製程設施編號,並檢測及填寫有害健康物質水質項目。

註2:係指檢測當時連續量測1小時之水量或依現場量測值換算為1小時之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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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各套前處理設施操作情形 (編號:T ) (依核准登記編號填寫)(註 1)

一、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處理水來

源及水量(立方公尺)(註 2)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合計

(一) 1.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之廢(污)水量

2.應收集處理之逕流廢水量(註 3)

3.回收至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使用量

4.稀釋之用水量

(

污)

水量

自行產生之廢

5.共同處理時,其他共同處理者之廢(污)水量

(二)餘裕量=(二A)+(二B)

(二A)受託處理之總廢(污)水量

(二B)賸餘之餘裕量

(三)合計(=(一)+(二))

二、進流水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及校正維護情形(□未回收使用、稀釋、受託處理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免填寫)

1.水量計測設施讀數(起)

2.水量計測設施讀數(迄)

3.讀數換算水量係數 1讀數= 立方公尺水量

4.校正維護日期(註 4) 月 日(填寫同一年度已校正維護之日期或預定校正維護之日期)

5.校正維護方法 □自行,頻率 □委託,頻率

三、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操作方式及狀況

(一)操作頻率 □連續式操作

□非連續式操作:□固定操作:每 日操作 次;每次之操作時間 小時

□無固定操作頻率

(二)主要處理單元名稱(註 5) 主要操作參數名稱 最大值 最小值 平均值1.2.3.4.5.6.7.8.

(三)原廢(污)水水質 製程設施編號:M ;M ;M ;M ;M

(四)檢測當日經前處理後之水質及水量(檢測日期: 年 月 日)(註 5)

水量(CMH) 氫離子濃度指數

水溫(℃) 化學需氧量(mg/L)

懸浮固體(mg/L) 其他: ( )

其他: ( ) 其他: ( )

其他: (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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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相關成本狀況

(一)總操作維護費用(=1.+2.+3.+4.)

1.人事費

2.藥品費

3.電費

4.其他:

(二)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

表用電量(度)

(三)使用藥劑及使用量(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欄位)藥品:單位: (1.公斤2.公升)藥品:單位: (1.公斤2.公升)藥品:單位: (1.公斤2.公升)

五、總污泥產生量、含水率及操作頻率

(一)經脫水機之污泥量(公斤)

剛脫完水之污泥含水率(%) ─

脫水機操作天數(天)

(二)經曬乾床之污泥量(公斤)

剛進曬乾床之污泥含水率(%) ─

曬乾床清除天數(天)

(三)其他: 污泥量(公斤)

尚未脫水前之污泥含水率(%) ─

清除天數(天)

六、廢(污)水經廢(污)水(前)處理設

施處理後之處理方式

□委託處理 □回收使用 □桶裝、槽車運送

□排放【□排放地面水體 □以海放管排放海洋□排放土壤】

□貯留□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其他:

備註欄

註1:本表限填一套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如有2套(含)以上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依本頁格式另頁填寫。本表所稱之【一套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係指為使廢(污)水於進出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後,能符合管制限值所設計之廢(污)水處理流程。

註2:當月份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量者,請於適當之欄位填寫〝0〞,並請於備註欄填寫原因及處理方式。註3:僅限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應收集處理其逕流廢水者填寫。註4:填寫同一年度已校正維護之日期或預定校正維護之日期。註5:依水措計畫核准文件上登記之主要處理單元及操作參數名稱填寫。註6:檢測項目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一之水質項目檢測申報。檢測水量係指檢測當時

連續量測1小時之水量或依現場量測值換算為1小時之水量。註7:如為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應另填寫相關申報表格。如為餐飲業、

觀光旅館(飯店)應另填寫相關申報表格。如有餘裕量受託處理、稀釋或委託代操作者應另填寫相關申報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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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廢(污)水回收使用申報表壹、回收使用編號:R (依核准登記編號填寫)(註 1)

一、回收用途資料

□自行回收使用 □予他人回收使用註2(名稱: 管制編號: )

(一)回收用途(註 3) 代碼:

(二)回收用水來源(單選) □貯留設施(編號:S )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單元(序號:T - )

(三)回收輸(運)送方式 □管線 □溝渠 □桶裝 □槽車 □其他:

(四)回收使用水量、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及校正維護情形

申報項目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合計

1.回收使用水量(立方公尺)

2.水量計測設施讀數(起) ─

3.水量計測設施讀數(迄) ─

4.讀數換算水量係數 1讀數= 立方公尺水量

5.校正維護日期(註 4) 月 日(填寫同一年度已校正維護之日期或預定校正維護之日期)

6.校正維護方法 □自行,頻率 □委託,頻率

(五)檢測當日回收使用前之水質及水量(檢測日期: 年 月 日)

水量(CMH)(註 5) 化學需氧量(mg/L) 其他: ( ) 其他: ( )

氫離子濃度指數懸浮固體(mg/L)

其他: ( ) 其他: ( )

水溫(℃) 其他: ( ) 其他: ( ) 其他: ( )二、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僅採沉澱處理後回收

使用者,應另申報內容(註 6) :□是 □否(勾選否者免填寫下列(一)~(四)欄位資料)

(一)沉砂池產生之污泥量(公斤)

(二)沉砂池去除率(%) ─

(三)沉砂池或污泥濃縮池污泥

之清除頻率(次/月)

(四)沉砂池或污泥濃縮池污泥

之清除方式

□人力清除

□自動機器

設備清除

□人力清除

□自動機器

設備清除

□人力清除

□自動機器

設備清除

□人力清除

□自動機器

設備清除

□人力清除

□自動機器

設備清除

□人力清除

□自動機器

設備清除

註 1:本表限填一回收用途。如有 2種(含)以上回收用途,依本頁格式另頁填寫。註 2:予他人回收使用者,應填寫其名稱,他人屬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另填寫其管制編

號。註 3:回收用途代碼:01 製程使用、02 製程冷卻使用、03 回收至廢(污)水(前)處理設施、04

回收至空氣污染防制設備、05 澆灌花木、06 抑制揚塵、07 建築物再利用水、08 消防、景觀池、09 其他用途。(選 05、06、07、08、09,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註 4:填寫同一年度已校正維護之日期或預定校正維護之日期。註 5:係指檢測當時連續量測 1小時之水量或依現場量測值換算為 1小時之水量。註 6: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僅採沉澱處理後回收

使用者,應另填寫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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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表基本資料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

管制編號:

一、申報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

二、聯絡人及方式(一)姓名 (二)聯絡電

話( )

(三)行動電話 (四)傳真電話

( )

(五)電子郵件地址三、本次申報表格種類(可複選)(註 1):□製程設施、用水來源及原廢(污)水資料申報表

□廢(污)水貯留申報表□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廢(污)水委託處理申報表

□廢(污)水以海放管排放海洋申報表□廢(污)水回收使用申報表□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申報表□土壤處理申報表□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申報表□共同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請將其他之共同對象列出(註 2)

1.共同申報者名稱: 管制編號:2.共同申報者名稱: 管制編號:3.共同申報者名稱: 管制編號:4.共同申報者名稱: 管制編號:

專責人員簽名 專責人員蓋章

負責人簽名 負責人蓋章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章戳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本次申報共 頁

註 1:依所採行之處理或排放措施填列相關申報表格。

註 2:採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者,需共同申報並詳列共同處理之所有事業或系統名稱及

管制編號。屬事業之每一申報者均應填寫製程設施、用水來源及原廢(污)水資料申報表,其餘相

關表格由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設置所在地之申報者填寫。共同採行其他水措者,得共同申報並

依上述規定辦理。

註 3:各申報表及相關單據應保存三年,供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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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申報表放流口編號:D (依核准登記編號填寫)(註 1)

一、放流水量、水量計測設施讀數校正維護情形

申報項目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合計

(一)放流水量(立方公尺)(註 2)

(二)水量計測設施讀數(起) ─

(三)水量計測設施讀數(迄) ─

(四)讀數換算水量係數 1讀數= 立方公尺水量

(五)校正維護日期(註 3) 月 日(填寫同一年度已校正維護之日期或預定校正維護之日期)

(六)校正維護方法 □自行,頻率 □委託,頻率

檢測日期: 年 月 日 檢測日期: 年 月 日二、檢測當日放流水質及水量(註 4) 檢測值 1 檢測值 2

水量(CMH)

氫離子濃度指數

水溫(℃)

化學需氧量(mg/L)

懸浮固體(mg/L)

其他: ( )

其他: ( )

其他: ( )

其他: ( )

其他: ( )

備註欄

註 1:本表限填一放流口。如有 2個(含)以上放流口,依本頁格式另頁填寫。

註 2:如當月如無放流水量,該欄位請填寫〝0〞,並應於備註欄中填寫原因及處理方

式。

註 3:填寫同一年度已校正維護之日期或預定校正維護之日期。

註 4: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一之水質項目檢測申報。檢測

水量係指檢測當時連續量測1小時之水量或依現場量測值換算為1小時之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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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公共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專用】

壹、各套處理設施操作情形 (編號:T ) (依核准登記編號填寫)(註 1)

一、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處理水來源及水量(立方公尺)(註 2) 月 月 月 月 月 月 合計

(一) 1.納入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之納管水量

2.應收集處理之逕流廢水量(註 3)

3.回收至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使用量

4.稀釋之用水量

水量

自行產生之廢(

污)

5.截流水量

(二)餘裕量=(二A)+(二B)

(二A)受託處理之總廢(污)水量

(二B)賸餘之餘裕量

(三)合計(=(一)+(二))

二、進流水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及校正維護情形(□未回收使用、稀釋、受託處理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免填寫)

(一)水量計測設施讀數(起) ─

(二)水量計測設施讀數(迄) ─

(三)讀數換算水量係數 1讀數= 立方公尺水量

(四)校正維護日期(註 4) 月 日(填寫同一年度已校正維護之日期或預定校正維護之日期)

(五)校正維護方法 □自行,頻率 □委託,頻率

三、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操作方式及狀況

(一)操作頻率 □連續式操作

□非連續式操作:□固定操作:每 日操作 次;每次之操作時間 小時

□無固定操作頻率

(二)主要處理單元名稱(註 5) 主要操作參數名稱 最大值 最小值 平均值1.2.3.4.5.6.7.8.

(三)檢測當日處理前後之水質及水量(註 6)

原廢(污)水水質

(檢測日期: 年 月 日)

處理後水質

(檢測日期: 年 月 日)

水量(CMH)

氫離子濃度指數

水溫(℃)

化學需氧量(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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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浮固體(mg/L)

其他: ( )

四、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相關成本狀況

(一)總操作維護費用(=1.+2.+3.+4.)

1.人事費

2.藥品費

3.電費

4.其他:

(二)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

電表用電量(度)

(三)使用藥劑及使用量(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增列欄位)

藥品:

單位: (1.公斤2.公升)

藥品:

單位: (1.公斤2.公升)

藥品:

單位: (1.公斤2.公升)

五、污泥產生量、含水率及操作頻率

(一)經脫水機之污泥量(公斤)

剛脫完水之污泥含水率(%) ─

脫水機操作天數(天)

(二)經曬乾床(桶)之污泥量(公斤)

剛進曬乾床之污泥含水率(%) ─

曬乾床清除天數(天)

(三)其他:

污泥量(公斤)

尚未脫水前之污泥含水率(%) ─

清除天數(天)

六、廢(污)水經廢(污)水處理設施處

理後之處理方式

□委託處理 □回收使用 □桶裝、槽車運送

□排放地面水體 □以海放管排放海洋□排放土壤

□貯留□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其他:

備註欄

註 1:本表限填一套廢(污)水處理設施。如有 2 套(含)以上廢(污)水處理設施,依本頁格式另頁填寫。本表所稱之【一套廢(污)水處理設施】係指為使廢(污)水於進出廢(污)水處理設施後,能符合管制限值所設計之廢(污)水處理流程。

註2:當月份無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量者,請於適當之欄位填寫〝0〞,並請於備註欄填寫原因及處理方式。註3:僅限符合「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應收集處理其逕流廢水者填寫。註3:填寫同一年度已校正維護之日期或預定校正維護之日期。註4:依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上登記之操作參數名稱填寫。註 5: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一之水質項目檢測申報。原廢(污)水水質應於調勻設施採

樣。註6:檢測水量係指檢測當時連續量測1小時之水量或依現場量測值換算為1小時之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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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納管情形及用戶廢(污)水前處理相關資料申報表【污水下水道系統專用】一、納管情形(註 1)

(一)總用戶數 (二)已納管用戶數 (三)未納管用戶數 (四)自行排放數 (五)未建廠、建廠中及停工數

(六)納管事業(用戶)個別資料(註 2) 二、申報期間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情形水質

名稱 管制編號 行業別 檢測次數

總用水量

(立方公尺)

排入水量

(立方公尺)pH SS

(mg/L)

COD(mg/L)

符合排入限值次數

是否設前處理設施

申報資料所屬月份

□是□否 月- 月

□是□否 月- 月

□是□否 月- 月

□是□否 月- 月

□是□否 月- 月

□是□否 月- 月

□是□否 月- 月

□是□否 月- 月

□是□否 月- 月

□是□否 月- 月

□是□否 月- 月

□是□否 月- 月

□是□否 月- 月

□是□否 月- 月

註 1:請填寫當年 6月份或前一年 12 月份當月之納管情形。註 2: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需填列所有納入該系統之用戶名稱及相關資料;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僅需填列納入所屬系統且

符合水污法事業定義之相關資料;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僅需填列納入所屬系統且符合水污法事業定義之一、(一)至(五)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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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選擇應填寫申報之表格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表

申報表格種類

採行措施

製程設施、用水來源及原廢(污)水資料申報表

廢(

污)

水(

前)

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

廢(

污)

水貯留申報表

廢(

污)

水回收使用申報表

廢(

污)水委託處理申報表

土壤處理申報表

廢(

污)

水排放地面水體申報表

廢(

污)

水以海放管排放海洋申報表

畜牧業採漁牧綜合經營申報表

未經處理全量回收使用 部分回收使用+部分委託處理 處理+全量回收使用

回收

處理+部分回收使用+部分委託處理 全量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

處理+全量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

廢棄物掩埋場全量返送滲出水至掩埋面

貯留

處理+廢棄物掩埋場全量返送滲出水至掩埋面 未經處理直接全量委託處理 處理+全量委託處理 委

託 處理+部分委託+部分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

無須處理直接排放地面水體 處理+全量排放地面水體 部分回收使用+部分排放地面水體 處理+部分回收使用+部分排放地面水體 處理+部分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部分排放地面水體

處理+稀釋+全量排放地面水體 處理+部分委託處理+部分排放地面水體 處理+部分回收使用+部分委託處理+部分排放地面水體 處理+廢棄物掩埋場返送部分滲出水至掩埋面+部分排放地面水體 處理+漁牧綜合經營+全量排放地面水體

排放於地面水體

處理+以管線排放於海洋 部分委託處理+部分土壤處理 部分回收使用+部分委託處理+部分土壤處理 部分排放地面水體+部分土壤處理 部分回收使用+部分排放地面水體+部分土壤處理 部分委託處理+部分排放地面水體+部分土壤處理 部分回收使用+部分委託處理+部分排放地面水體+部分土壤處理 部分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部分土壤處理

土壤處理

部分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部分排放地面水體+部分土壤處理

註1: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需依所採行之處理措施申報相關表格,所有事業均應填寫製程設施、用水來源及原廢(污)水資料申報表,污水下水道系統則不需填寫,申報之表格種類除基本資料外,其餘如上對照表。

註2: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如緊急應變時採陸域之放流口排放,請填寫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申報表,無須填寫廢(污)水以海放管排放海洋申報表

註3:欄位中有「」符號者,表示應填寫該種類申報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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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事業(以下簡稱納管事業)申報表申報表格種類

採行措施

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表

事業廢(

污)

水納入專用

廢(

污)

水貯留申報表

廢(

污)水回收使用申報表

廢(污)

水委託處理申報表

廢(

污)

水排放地面水體申報表

全量納管 稀釋+全量納管 部分回收使用+部分納管 部分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部分納管

部分委託處理+部分納管 部分回收使用+部分委託處理+部分納管 部分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部分回收使用+部分納管

部分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部分委託處理+部分納管

納管事業

部分排放地面水體+部分納管 註1:納管事業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填寫事業廢(污)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

統申報表。如有其他水措行為,依所採行之處理措施申報相關表格。註2:欄位中有「」符號者,表示應填寫該種類申報表格。註3: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事業免辦理檢測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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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事業廢(污)水納入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表】填寫說明

【基本資料】

●事業名稱:

填寫與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貯留、稀釋之許可證(文件)及土壤處理許

可證等相同之完整事業名稱(與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許可、登

記、執照資料,或其他證明文件同)。

●管制編號:

填寫完整之管制編號,包括第一位英文字母其後加上七位阿拉伯數字。

一、申報期間:

填寫本次定期申報表統計之起迄時間,起始時間應為 1 月(或 7 月)1

日,結束時間應為 6 月(或 12 月)的最後一日,起迄期間應符合納管事業

每六個月申報一次之申報頻率。

二、聯絡人及方式

(一)姓名:填寫之聯絡人需與「專責單位主管、專責人員或申報人」為同一

人。

(二)聯絡電話:填寫聯絡人可聯絡之室內電話號碼。

(三)行動電話:填寫聯絡人可聯絡之行動電話號碼。

(四)傳真電話:填寫可聯絡之傳真機之號碼。

(五)電子郵件地址:填寫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如無電子郵件信箱帳號者,免

填電子郵件地址。

●共同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應勾選共同申報,並填寫所有共同申報者名

稱及管制編號。

●專責人員、負責人簽名、蓋章及事業之章戳:

專責人員簽名、蓋章處應由專責單位主管、專責人員簽名並蓋章。依規定

免設置專責人員者,免專責人員之簽名、蓋章。負責人簽名、蓋章處應由事業

之負責人簽名並蓋章,同時加蓋事業之章戳。事業負責人應為主管機關或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合法許可、登記、執照資料、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所登記之代表人,

負責人如於當次申報時間因故無法簽名蓋章,得由代理人為之,但需檢附當次

無法簽名蓋章及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員工超過二百五十人時,得授權由廠長等

相關職務人員代表簽名蓋章,並於首次申報時檢附授權書。負責人如為機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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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其簽章處得以機關關防或印信蓋章之。

●申報日期:填寫申報之日期。

【生產或服務規模、用水量、排入水量資料申報表】

●本次如申報1-6月之生產或服務規模,請於 月之空白欄位分別填入1、2…6。

一、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

(一)製程設施或生產服務名稱:

填寫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生產流程、機械設備或所提供之服

務名稱。

(二)生產或服務規模:

按月填寫申報期間內各月份主要與本套廢(污)水處理設施有關之原

料、產品、服務或其他之名稱及其用量、產量或服務量,並將各月份資料

相加總後,填入〝合計〞之欄位中。原料、產品或服務名稱如不敷填寫,

請另紙填寫檢附。以事業屬工廠類為例,需填寫原料及產品名稱及量,採

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需填寫礦

物、砂、石或預拌混凝土之產量、餐飲業、觀光旅館或醫院等,無原料及

產品,填寫服務名稱(如客房、病房、門診等)及服務量即可。原料、產

品名稱須盡量表示出其成份或特性,總用量/總產量之單位也須盡量以質

量單位(如公斤、公噸)或體積單位(如公升、立方公尺)表示之。

二、用水來源及用水量:

按月填寫當月份本製程設施所使用之水量及計量方式代碼,可分為自

來水、地下水、河湖海水及其他等不同來源,計量方式可分為 01 流量計、

02 水費單據換算、03 馬達揚程換算、04 容器計算。將各種用水來源之用水

量相加總後,填入〝合計(=1.+2.+3.+4.)〞之欄位中。

三、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量:

按月填寫當月份經由本製程設施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量。廢(污)

水來源可分為作業廢水量、洩放廢水量、未接觸冷卻水量、應收集處理之

逕流廢水量、污水量等不同來源,將各種廢(污)水經處理後或未經處理排入

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量相加總後,填入〝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量〞之

欄位中。

四、檢測當日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及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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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水量,得以下水道管理機關(構)之檢測、

量測數據為之,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檢測當日排入污水下水道

系統之水量係指檢測當時連續量測 1 小時之水量或依現場量測值換算為 1

小時之水量。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操作申報表】:無設置前處理設施者免填寫。

壹、原廢(污)水水質水量檢測結果:

填寫廢(污)水進各套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前之水質水量檢測結

果,如有兩套以上處理設施或兩個以上貯留設施,且進各套處理設施或貯留設

施之廢(污)水來源不同,需分別檢測並填寫,如進各套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之

廢(污)水來源相同,僅需擇一檢測,但仍需分別填寫。原廢(污)水測值為檢測當

日之水質,事業可自行或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進行檢測。

一、原廢(污)水檢測日期:填寫原廢(污)水檢測當日之日期。

二、接受廢(污)水之設施:請勾選接受廢(污)水之設施為貯留設施或廢(污)水前

處理設施,同時並填寫編號。

三、廢(污)水來源:

填寫進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之廢(污)水來源,如製程 M01、

M02、M03 產生之廢(污)水進入處理設施 T01,則廢(污)水來源請填寫 M01、

M02、M03。

四、共通水質項目:

填寫於調勻設施檢測之原廢(污)水水質。檢測項目應依「水污染防治措

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一之水質項目檢測申報。其他水質項目請自

行填寫名稱,括弧內則填寫單位。

五、有害健康物質水質項目:

若該製程產生之廢(污)水含水污染防治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需另於有

害健康物質水質項目欄位之廢(污)水來源填寫該製程編號且應檢測該有害

健康物質之濃度。請自行填寫名稱,括弧內則填寫單位。

貳、各套前處理設施操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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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設施編號:

填寫本套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編號,請依水措或許可核准登記編號填

寫。如處理設施不只一套時,第一套處理設施即填入 T01,第二套處理設施

即填入 T02 ,另紙依相同格式填寫檢附,其餘以此類推。

●本次如申報 1-6 月之廢(污)水處理情形,請於 月之空白欄位分別填入 1、

2…6。

一、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處理水來源及水量:

(一)自行產生之廢(污)水量:

應分別依下列來源填寫,自行產生之廢(污)水量=設置廢(污)水前處理

設施者之廢(污)水量+應收集處理之逕流廢水量+回收至廢(污)水前處理

設施之使用量+稀釋之用水量+共同處理時,其他共同處理者之廢(污)水

量。

1.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之廢(污)水量:

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按月填寫其產生之廢(污)水排入本套廢(污)

水前處理設施之廢(污)水量(如二以上業者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填寫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之產生量),當月如無廢(污)水進入本套廢

(污)水前處理設施,該欄位請填寫〝0〞,並應於備註欄中填寫原因及處理

方式。

2.應收集處理之逕流廢水量:

貯存或堆置「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八條所列之物

質者,應填寫下雨時產生含該堆置物質、成分之逕流廢水,收集進入本套

處理設施之處理水量。如無,需填寫〝0〞。

3.回收至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使用量:

如有廢(污)水經回收送至本套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作為處理廢(污)水

使用者,請按月填寫其回收使用之水量。如無回收使用行為,需填寫〝0〞。

4.稀釋之用水量:

按月填寫無須處理即能符合管制限值之廢(污)水或未接觸冷卻水於調

勻設施前與須經處理始能符合管制限值之廢(污)水混合之水量,當月進入本

套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原廢(污)水如無稀釋之用水量,該欄位請填寫

〝0〞。如無稀釋行為者,需填寫〝0〞。

5.共同處理時,其他共同處理者之廢(污)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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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二以上業者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按月填寫其他未設置處理

設施之共同處理者,進入本套處理設施之廢(污)水量,當月如無其他共同處

理者之共同處理量,該欄位請填寫〝0〞。如無共同處理廢(污)水行為者,

需填寫〝0〞。

(二)餘裕量:

本套處理設施核准最大處理量-自行產生之廢(污)水量=餘裕量,如未

申請受託其他廠委託處理行為者,需填寫〝0〞。

(二 A)受託處理之總廢(污)水量:

按月填寫接受其他廠委託處理之總廢(污)水量,當月如無接受其他廠委

託處理,該欄位請填寫〝0〞,如無接收其他廠委託處理行為者,需填寫〝0〞。

(二 B)賸餘之餘裕量:

按月填寫本套處理設施之餘裕量扣除受託處理之廢(污)水量所得數

值,為賸餘之餘裕量。如無接收其他廠委託處理行為或已無餘裕量者,需

填寫〝0〞。

(三)合計:將自身產生之廢(污)水量及本套前處理設施之餘裕量相加後之水

量,填入〝合計(=(一)+(二))〞之欄位中。

二、進流水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及校正維護情形:

廢(污)水回收使用、稀釋、受託處理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需填寫本欄

位。如設置二個以上進流水水量計測設施,請另頁填寫檢附。非屬設置水

量計測設施者僅填寫校正維護情形即可。非屬設置水量計測設施且無法校

正維護者免填寫。

1.水量計測設施讀數(起):按月填寫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數,填寫每月 1

號之起始讀數。

2.水量計測設施讀數(迄):填寫每月最後 1 日(30 或 31 號)之最終讀數。

3.讀數換算水量係數:

填寫水量計測設施每 1 讀數代表多少之立方公尺水量,如該累計型

水量計測設施 1 讀數代表 1 立方公尺水量,請填入 1 讀數= 1 立

方公尺水量。

4.校正維護日期:

請填寫同一年度距離申報日最近之校正維護日期,如為 1 月份申報

者,預計之校正維護日期為 5 月 15 日,則填入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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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校正維護方法:請勾選自行校正或委託他人校正,並填寫校正頻率。

三、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操作方式及狀況:

(一)操作頻率:

勾選本套處理設施為連續式操作或非連續式操作,勾選非連續式操作

者,需另填寫每天操作次數,如為三天操作一次,請填寫每 3 日操作 1

次,同時填寫每次開機操作至關機所間隔時間。如操作頻率經常變動或不

固定者,請勾選無固定操作頻率。

(二)主要處理單元及操作參數名稱:

a.本項所指操作參數是指操作本套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主要處理單元之

操作參數,請填寫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上登

記之主要操作參數名稱。主要處理單元填寫一項主要參數名稱即可。

b.例如:化學混凝沉澱單元填入氫離子濃度(pH)於申報期間內所控制之

最大值、最小值及平均值;生物活性污泥單元則填入污泥沉降率(SV30)

於申報期間內所控制之最大值、最小值及平均值;除混凝沉澱及活

性污泥外之廢(污)水處理單元及操作參數名稱請依序填入「主要處理

單元名稱」及其「操作參數名稱」欄位。

c.污泥沉降率(SV30)=「30 分鐘污泥沉降體積(mL)/1000mL」×100%。

(三)原廢(污)水水質:

填寫進入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之廢(污)水分別來自哪些製程設

施,如製程 M01、M02 進入本套處理設施處理,則原廢(污)水水質請填寫

M01、M02。

(四)檢測當日經前處理後之水質及水量:

填寫檢測當日廢(污)水經處理設施處理後之水質水量檢測結果,如只有

一套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且處理後直接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得以下水道

管理機關(構)之檢測、量測數據為之。水質檢測項目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

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一所列之水質項目檢測並填寫。

四、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相關成本狀況:

(一)總操作維護費用:將每月人事費、藥品費、電費及其他費用相加總後填

入〝總操作維護費用〝欄位。

1.人事費:按月填寫和本套處理設施有關之人事費用,包含操作、管

理人員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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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藥品費:按月填寫操作本套處理設施時所使用之藥劑費用。

3.電費:按月填寫操作本套處理設施時所用電量之費用。

4.其他:填寫其他費用名稱及每月費用。

(二)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表用電量:

按月計算出專用電表當月月底之累計讀數與前一月底之累計讀數的差

值,乘上讀數與用電度數之換算因子後得出專用電表每月之用電量,並將

各月用電量相加後得到申報期間(6 個月)之總用電量,填入〝合計〞欄位中。

(三)使用藥劑及使用量:

a.本項所指藥劑代表操作本套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時所使用之藥劑,如

超過三種藥品,請另紙填寫檢附。

b.若採購藥劑為固態,單位請填入重量單位(公斤),若為液態請填體積

單位(公升)。

c.藥劑採購單據或發票必須保存三年備查。

五、總污泥產生量、含水率及操作頻率:依所採行之污泥脫水方式填寫。

(一)經脫水機之污泥量、污泥含水率及脫水機操作天數:

按月填寫每月實際經脫水機脫水後所產生之污泥量、脫水後之污泥平

均含水率及脫水機總操作天數;並將各月份污泥產生量之合計值及操作天

數合計值,分別填入污泥產生量及操作天數之〝合計〞欄位中。

(二)經曬乾床之污泥量、污泥含水率及曬乾床清除天數:

按月填寫每月實際經曬乾床曬乾後自曬乾床清除之污泥量、剛進曬乾

床之污泥平均含水率及總清除天數;並將各月份污泥清除量之合計值及清

除天數之合計值,分別填入污泥產生量及清除天數之〝合計〞欄位中。

(三)其他污泥量、污泥含水率及清除天數:

按月填寫每月由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所產生但未經脫水機脫水或未經

曬乾床曬乾而直接清除之污泥量、尚未脫水前之污泥含水率及清除之天

數,例如:1 月份由槽車自欄污柵及濃縮槽抽除兩天(一天一次)共計 3000

公斤之污泥,其他欄填寫自攔污柵及濃縮槽由槽車抽除,污泥量(公斤)

填寫 3000,清除天數(天)填寫 2。

●如經脫水機脫水後再進入曬乾床曬乾、乾燥機乾燥或焚化爐焚燒等,污

泥產生量則僅勾選並填寫〝經脫水機之污泥產生量、含水率及操作天數〞。

●污泥含水率(﹪)=【(W1-W2)/W1】×100%(污泥經脫水設施脫水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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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之污泥量量測污泥含水率)

W1:經脫水設施脫水之污泥重量

W2:經脫水設施脫水之污泥再經 103℃烘箱烘至恆重後所量得之重量

●自行或委託清運之單據或發票(影本)必須保存三年備查。

六、廢(污)水經廢(污)處理設施處理後之處理方式:

勾選本次申報期間內,所有經廢(污)處理設施處理之廢(污)水其有採取

之後續處理方式。

● 如有餘裕量受託處理、稀釋或委託代操作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

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另外填寫相關申報表格。如為餐

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或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

石方堆(棄)置場,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七十五

條規定另外填寫相關申報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