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度兼任兼辦人事業務人員研習 (彰化縣學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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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度兼任兼辦人事業務人員研習 (彰化縣學校組場次) 教師成績考核、差勤管理 法令解析及案例探討 人事處考訓科科長陳啟聰 1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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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度兼任兼辦人事業務人員研習 (彰化縣學校組場次)

教師成績考核、差勤管理 法令解析及案例探討

人事處考訓科科長陳啟聰

105年5月4日

2

法令規定 102年12月20日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100年9月28日修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102年8月5日修正「教師請假規則」 103年6月18日修正「教師法」

3

法令規定

103年1月22日修正「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104年6月10日制訂「教師待遇條例」 彰化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注意事項

4

前言

5

教師考核與公務人員考績之差異處

準確客觀?

淘汰不適任?

6 6

考核之效度

7

成績 考核

8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組設(§9)

學校內不限教師人數,均應成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每年9月1日前完成票(推)選,任期自當學期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

考核委員會由委員9人至17人成組成(委員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除教務、學生事務(指掌理學生事務者)、 輔導、人事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若學校未設則從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學校教師中票選產生後報請校長遴聘之,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9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組設(§9)

委員每滿3人應有1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20人者,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5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2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另1人由校長指定之)再剩餘之委員人數則應由學校教師票選產生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1/3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1/3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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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Q:「教師會代表」係由教師會推派代表擔任,得否第1學期由甲師擔任,第2學期改由乙師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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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解答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規定:「(第1項)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9人至17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1人為當然委員外,………(第4項)委員之任期自當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止。」 依上開規定意旨,「教師會代表」係由教師會推派代表1人擔任,並採任期制,爰應由固定人員擔任,尚不得任意更動代表。

(教育部 民國100年09月02日 臺人(二)字第100015319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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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會會議之運作(§10)

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須有全體委員1/2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但審議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記大功、大過之平時考核時,應有全體委員2/3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為決議。

※「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之計算,主席亦應將之計入。

(教育部95.11.3台人(二)字第09501539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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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Q:縣府(教育處)督學可否要求參加本校成績考核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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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解答 考核委員會為獨立行政職權之單位,除委員及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得否列席,係專屬委員會之職權,應由委員會主動邀請,或依據當事人之申請而予以同意。惟不論何者,均應以與所討論考績案情相關之人員為限。故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20條規定:「考核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席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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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解答(續) 復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5條規定:「……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考核;其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仍有疑義者,得逕行改核,並說明改核之理由。」 基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機關首長相同,對考核委員會決議事項均有退回重議或逕為變更核定之權責,為免造成考核委員行使權限時有所顧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內負有督導管理學校權責之相關人員均不宜列席考核委員會,俾避免影響考核委員會決議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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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委員迴避規定(§18) 自行迴避: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之事項時。 申請迴避:委員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者。 命令迴避:有應自行迴避情事卻不自行迴避,而未經審查事項之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主席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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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Q: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務主任經核派代理校長,其係考核委員之「當然委員」,試問委員身分如何處理?考核會開會時,其得否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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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解答

依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9條、第10條、第16條規定,校長對本校教師之成績考核有覆核復議及改核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務主任經核派代理校長,代理期間負責辦理所代理校長之全部職務工作,自應受校長職務須受之限制,其對教師之成績考核既有覆核、復議及改核等權責,於代理校長職務期間,擔任成績考核委員會之「當然委員」身分雖不宜予以剝奪,惟應請依行政程序法迴避之規定,請假迴避出席該會議。 (教育部 民國91年05月02日 台(91)人(二)字第91035469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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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成績考核作業程序(§14)

列印 考核表及 有關資料 考核表

評分

考核會 8月初 初核

校長 覆核(定)

校長 不同意 敘明理由 退回復議

校長 對復議結果 仍不同意 得變更之

應註明事實及理由

WebHr作業 列印清冊 (1式4份) 及相關資料

縣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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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待遇條例(§7Ⅱ)

學歷及資格 本職最高薪 本職最高 年功薪

大學畢業且以登記(或檢定)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

450 625

研究所四十學分班結業(教師待遇條例未規定)

500 625

碩士且以登記(或檢定)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

525 650

博士且以登記(或檢定)方式取得教師證書者

550 680

教師薪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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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成績考核對象

適用對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2) ※實習教師、代理(課)教師→× 準用對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23) 比照對象: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職專任之教師(幼兒教育及照顧法§25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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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考核考列四條一款

事病假併計在14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4I第1款第4目)。其中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即行政懲處部分可功過相抵)。(§4I第1款第8目)

(以上8目均需符合)

※其餘各目請自行參閱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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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考核考列四條二款 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以上5目均需符合)

※其中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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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考核有關病假之函釋

◎教師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係指因重病住院(含住院後遵醫囑返家療養並持有醫院證明者)致病假連續超過二十八日但未達延長病假者而言。」

◎教育部80年9月10日臺(80)人字第48164號函釋略以:

曾因病住院若干日,復因病申請一般病假(非 住院)致累計病假超過二十八日並以事(休)假 抵銷仍未達延長病假者。 在學年度內曾因私事申請事假若干日,復因病 住院致病假超過二十八日,並以尚未請完之事 (休)假抵銷,而未達延長病假者,皆不符前開 規定之內涵。(教育部86年11月15臺(86)人處字第 861318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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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Q:教師請事、病假併計十四日又一小時,其年終考核是否考列4條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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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解答

本案教師請事病假併計14日又1小時,已超過14日,自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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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Q:教師另予考核事病假有否按比例計算(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未達28日考列四條二款,若另考是否要按比例折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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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解答 成績考核所規定之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未達28日考列四條二款,無另考或全考之區分,所以不用按比例折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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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考核考列四條三款 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以上其中1目符合即得考列)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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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VS「延長病假」 ◎而延長病假應係當事人提出申請後,由服務學校依所請事由及相關證件,認定事實予以核給,縱使當事人主觀認其病情無需申請長假療養,而選擇繼續申請病假並依規定按日扣薪,服務學校仍應審酌實際形,如該師已長期申請病假,顯已影響校務之推動,服務學校即應適時核給假別,確實落實延長病假之意旨。

(教育部88.12.3臺(88)人字第88142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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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列及不得考列四條三款規定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曾記大功、大過之考核列等,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 不得考列§4條第1項第3款。 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 不得考列§4條第1項第2款以上。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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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通知書救濟之教示

考核通知書應註記教示條款:【附註:受考人員對於考核考列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到考核通知書30日內提出確實證明或理由,向彰化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彰化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注意事項第2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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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獎金之內涵 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應自次學年度八月一日執行。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所定薪給總額(考核獎金)以次學年度8月1日之本薪(年功薪)及其他法定加給為基準計算之。但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以考核年度7月31日所支者為基準計算之。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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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獎金之內涵 加給分下列三種(教師待遇條例§13): 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 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 二、學術研究加給: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 研究者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務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 加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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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Q:某師本薪230元,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兼任組長行政職務,103學年度成績考核完後晉級245元。考核獎金如何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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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解答 A:獎金內涵如下: 本薪:25,435(245元,104/8/1所支本薪) 學術研究費:23,160元(104/8/1本薪245元所支學術研究費) 主管職務加給:3,740元 (104年7月31日所支組長主管加給,比照委任第5職等) 考核獎金總額=52,3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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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服兵役如何辦理考核 留職停薪服兵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退伍次日)返回原校復職者,得併計在營年資辦理成績考核,並得依規定晉本薪或年功薪及發給獎金。 留職停薪服兵役中人員,如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服役情形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前兩項人員之服役情形均由各校自行查核認定,其服兵役年資既已辦理成績考核,退伍復職後自不再另予提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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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服兵役如何辦理考核(續) 教師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故經部隊驗退,於驗退離營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服務學校申請復職並報到者,其服役期間得予併計考核年資。

(本府90年11月20日90彰府人二字第200643號函 )

(彰化縣政府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注意事項第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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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Q:教師服兵役併計年資辦理考核,僅辦理考核VS辦理考核並核發考核獎金,如何區別?

說明: 上開二規定之差異,在於辦理考核當時(7月份)教師究是現職人員或留職停薪人員,如為前者則依規定晉級及發給獎金,如為留職停薪人員,其7月份既未在職支薪,自無從發給考核獎金…。」

教師於98年7月6日依法應徵入伍服兵役,以渠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已屆滿1學年,爰仍應依考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辦理年終成績考核。

(教育部86年11月14日台(86)人(二)字第861153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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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辦理考核之事由(§3) 教師學年度內連續任職不滿六個月者。 教師於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經法定程序予以解聘或不續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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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

Q:教師於103年8月1日即已在職,如於104年1月2日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可否辦理另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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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解答 可以。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三條,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 103年8月1日~104年1月1日任職支薪期間,為5個月又1天=6個月,已可辦理另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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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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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及準用對象

教師請假規則適用對象︰學校編制內教師

(校長準用之)。

※不包括︰學校編制內公務人員及代理代課

教師、工友、廚工等。

(教師請假規則§2、§17)

45 2016/5/11 45

教師請假規則105年修正重點

教師請假規則係於一百零二年八月五日修正發布。茲為因應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並參酌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並審酌現行國內人口結構改變,隨著社會發展高齡化及少子女化問題日益嚴重,教師對於直系尊親屬照養需求,及配合醫療法有關開立各項診斷書相關規定等,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

46 2016/5/11 46

教師請假規則105年修正重點(續)

修正生理假規定、流產假及懷孕週期計算單位、陪產假給假條件、日數及給假期間,生理假及陪產假之請假採計規定;另修正婚假核給起迄期間。(修正§3)

配合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協助教師轉入產業發展作業政策,增列教師依相關規定至產業合作服務期間,得給予公假之規定。(修正§4)

依醫療法相關規定,醫療診斷書係以醫療機構名義開立,並非以醫師名義開立,爰修正開立醫療診斷書之機構。(修正§6、 §7及§13)

47 2016/5/11 47

教師請假規則105年修正重點(續)

考量國人逐漸邁向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趨勢,增列教師申請侍親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兼任行政職務者之休假,以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之規定。(修正§9)

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修正,公傷病請公假期間,非以實際請假日數為斷,增列因公傷病請公假核假期間不扣除例假日之規定。(修正§16)

修正私立學校教師公假規定;另配合性工法規定,增列流產假、產前假由私立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修正§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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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准給事假日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如以任職1年以上,年中辭職、留職停薪、退休等離職,其事假仍准給7日,不得按在職日數比例核給。

(教師請假規則§3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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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照顧假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家庭成員」「重大事故」依個案事實認定,必要時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教師請假規則§3I第1款 )

50

生理假

女性教師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

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

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

計算。

※只要是女性教師就可以給假。

(教師請假規則§3I第2款 )

51

動動腦

Q:教師甲103.8.1-105.1.31申請侍親留職停

薪,於105.2.1回職復薪,請問甲於104學

年度得請病假之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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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病假

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經醫師診斷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

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但銷假上班一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教師請假規則§2I第2款)

53

延長病假(續)

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銷假上班,應取得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之診斷書。

(教師請假規則§7) 刪除

54

婚假

因結婚者,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內請畢。

(教師請假規則§3I第3款)

55

動動腦

Q:教師甲延長病假(安胎)期間如有結婚之情

事,可否另核給婚假?

56

解答 查銓敘部函轉勞動部於本(104)年11月13日以勞動條4字第1040131548號令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

57

解答(續1) 另查教師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爰女性教師因安胎依教師請假規則請病假(含延長病假)休養期間,如發生結婚或遇親屬死亡事實,在婚假或喪假給假期間內,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改請婚假或喪假,如尚有未實施之產前假亦得改請產前假,請畢所需之婚假、喪假或產前假後仍有安胎之需求,基於行政作業之簡化,得無庸檢證續請安胎病假(含延長病假)。

(教育部人事處104年12月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72812號函)

58

陪產假

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假五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十五日(包括例假日)內請畢。

※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5日請陪產假。

教育部103年12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187519號函

(教師請假規則§3I第5款)

59

動動腦

Q:教師甲之配偶於105年4月15日分娩,試問

甲於以下日期申請陪產假,是否符合規定?

(1)4月1日、6日、7日、8日及15日

(2)4月1日、15日、18日、20日、29日

(3)4月14日、15日、20日、22日、29日

(4)4月15日、18日、19日、20日、5月2日

60

公傷假(§4I第6款)

「上下班途中」之認定標準

意外危險之發生,係公務人員於合理時間內,由日常居住處所以適當交通方法,直接前往辦公場所之上班必經路線;或在辦公場所退勤時,以適當之交通方法,直接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下班必經路線。且其傷病與所生之意外危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61

公傷假(§4I第6款)續

日常往返辦公場所必經路線,因道路交通等特殊情事(如道路施工改道、接送家人上下班(學)等)繞道行駛,途中發生意外,經服務機關就其起點、經過路線、交通方法、行駛時間及繞道原因等各因素詳細查證後,認屬客觀合理者,視為必經路線。

(教育部88年6月23日88台法二字第175308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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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各種假別規定總表

假別 規定

一 事(家庭照顧)假

事假每學年七日,超過應按日扣除薪給;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者,應按日扣除薪給

二 病(生理)假

因疾病治療或安胎休養,每學年准給二十八日。女性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三 婚假 給婚假十四日。(自結婚(登記)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63

教師各種假別規定總表(續1)

假別 規定

四 產前假 分娩前給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五 娩假 給四十二日,應一次請畢(流產假,視懷孕期間而定);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21日娩假

六 捐贈假 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得視實際需要給假。

七 陪產假 因配偶分娩給假五日,得分次申請,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64

教師各種假別規定總表(續2)

假別 規定

八 喪假

15日

父母(養父母)、配偶

10日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

5日 曾祖父母、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

得分次申請,應於死亡日起百日內請畢 父母、配偶、子女(20歲以下未婚子女為限)死亡,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得申請眷屬喪葬補助,父母、夫妻及兄弟姐妹同為公務人員時,限其中一人申請

65

教師各種假別規定總表(續2)

假別 規定

九 休假

比例 給假

初任人員於二月後到職者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核給休假

7日 服務滿一學年,第二學年起

14日 服務滿三學年,第四學年起

21日 服務滿六學年,第七學年起

28日 服務滿九學年,第十學年起

30日 服務滿十四學年,第十五學年起

十 公傷假 最長 2年

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備註 娩假、流產假、陪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及骨髓(器官)捐贈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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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勤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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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Q: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之返校日或備課日,因家中有事無法到校,應否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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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解答 說明: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得不必到校。(即寒暑假應非教師之法定假日,僅係因該期間無學生到校上課,事實上無法從事教學活動,致教師無到校之必要)。

※惟學校如要求教師於寒暑假特定期間須到校者,則其有遵守之義務。

※準此,教師如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請假(事假或補休)。

(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

69

案例二

Q:代理教師可否核給慰勞假?代理教師兼任

行政職務者,得否核給休假?

70

案例二解答

A: 長期代理教師給假係比照約僱人員給假規定。是以本縣代理教師係比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給假,並依連續服務滿1年者,第2年起,每年准給慰勞假7日;服務滿3年者,…核給慰勞假。 爰以代理教師聘期自當學年度8月○○日起至次學年度7月1日,並於7月2日起解聘,復於次學年度8月○○日復聘為例,因無連續服務情形,自無法核給慰勞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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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解答(續)

另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適用對象係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代理教師不適用該規定核給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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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Q:學校教師授課查堂由教務處負責?或人事

單位負責? 說明: ※上課鈴響後到堂授課,下課鈴響離開課堂。

授課時由教務處負責查堂,上課鈴響五分鐘後到堂授課者為遲到,下課鈴響五分鐘前離開課堂者為早退,無故遲到、早退者,以缺課論。

※日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處抄送人事單位,並將教師遲到、早退、曠課、曠職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彰化縣立

各級學校教師出勤注意事項 第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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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Q: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因故於學期中卸除行政職後,其尚未休畢之休假日數,得否於學年度前請畢及請領休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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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解答

查教育部98年6月10日台人(二)字第0980097527號函略以,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任期未滿1學年者,休假補助仍應以其具有之休假日數,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規定核予休假補助。

綜上,有關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因故於學期中卸除行政職後,其尚未休畢之休假日數,應於當學年度休畢及請領休假補助。

如其超出應核給休假日數之休畢日數應予變更假別登記。(教育部95.8.30台人(二)字第0950126075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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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Q:甲師擔任教師已30年,其於104學年度兼任行政職務,其於105年2月1日退休,試問甲師104學年度具有休假天數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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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解答 A: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7日(第3項)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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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解答(續) 據此,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年資之計算,係計至上學年度結束為止,且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期中退休或死亡,與因故於學期中免兼行政職務情形有別,經參酌銓敘部95年10月14日部法二字第0952710587號書函意見,其休假日數之核給,應無前開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之限制。惟如退休或死亡當年在職日數扣除放假日數(按:含週休2日之例假日、放假之紀念日與民俗節日及停止辦公)後,未達當年所核給之休假日數時,其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計支標準,應依『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相關規定辦理。」(教育部95年10月27日台人(二)字第0950154160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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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 Q:甲師於104年學年度兼任教師,104學年度具有休假14日,其於104年7月20日提前分娩(早產),甲師於分娩前已休假7日,試問:學校之人事人員應如何核給甲師娩假及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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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解答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教師因懷孕者,於分娩後給娩假42日,流產者依懷孕週期給予日數不等之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第8條規定,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依其服務年資核予一定日數之休假。基於事理相通,並參酌銓敘部函釋,爰女性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遇不可抗力(例如胎兒早產或因疾病治療需要而提前分娩或引產等)而提前於學年終分娩或流產,依規定請娩假或流產假致當學年度應休畢規定之日數以內之休假無法休畢者,得先請該等休假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教育部104年12月25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1741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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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

Q:代理教師到職前分娩得否核予娩假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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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解答

說明:

查銓敘部78年10月4日(78)臺華法一字第330638號函規定略以,「女性公務人員於到職前尚未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期間生產或流產,而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請假規則所定假期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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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解答(續)

有關代理教師於到職前既有生產或流產之事實,而在給假辦法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得依給假辦法所定假期扣除自分娩或流產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

(教育部103年9月16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9385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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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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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以為自己是世界上最快的 但它錯了

不管光速有多快 只會發現黑暗早已先一步抵達

好整以暇地等著 泰瑞‧普拉契(Sir Terry Pratchett,1948-2015),奇幻文學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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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