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西周的法律制度 ( 约公元前 11 世纪一一公元前 77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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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西周的法律制度 ( 约公元前 11 世纪一一公元前 770 年 ). 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商纣倒行逆施,致使社会动荡,民怨沸腾。其内外矛盾尖锐交织,周文王趁此大搞 “ 裕民 ” 政治,诸侯大多叛商而归附文王。后文王的儿子继位,武王灭纣,胜利回师镐京。据说武王胜利回师镐京曾彻夜失眠,周公问他为什么,武王说,天不保佑商朝,我们才能成功。现在 “ 我未定天保,何暇寐 ! ” ( 《 史记 · 周本纪 》 ) 周公旦曰: “ 天命糜常,皇天无亲,惟德辅 ” 。 一、 “ 敬天保民 ”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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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第四讲  西周的法律制度 ( 约公元前 11 世纪一一公元前 770 年 )

第四讲 西周的法律制度第四讲 西周的法律制度

(( 约公元前约公元前 1111 世纪一一公元前世纪一一公元前 770770 年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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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商纣倒行逆施,致使社会动荡,民怨沸腾。其商纣倒行逆施,致使社会动荡,民怨沸腾。其

内外矛盾尖锐交织,周文王趁此大搞“裕民”政治,内外矛盾尖锐交织,周文王趁此大搞“裕民”政治,诸侯大多叛商而归附文王。后文王的儿子继位,武诸侯大多叛商而归附文王。后文王的儿子继位,武王灭纣,胜利回师镐京。据说武王胜利回师镐京曾王灭纣,胜利回师镐京。据说武王胜利回师镐京曾彻夜失眠,周公问他为什么,武王说,天不保佑商彻夜失眠,周公问他为什么,武王说,天不保佑商朝,我们才能成功。现在“我未定天保,何暇寐朝,我们才能成功。现在“我未定天保,何暇寐 !”!”((《《史记史记 ··周本纪周本纪》》) )

周公旦曰:“天命糜常,皇天无亲,惟德辅”。周公旦曰:“天命糜常,皇天无亲,惟德辅”。一、“敬天保民”一、“敬天保民” 西周初年的统治者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他们认为,西周初年的统治者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他们认为,

要“敬天”必须“保民”“安民”。“敬天”是目的,“保要“敬天”必须“保民”“安民”。“敬天”是目的,“保民”是手段,只有“保民”,才可能“受天永命”。民”是手段,只有“保民”,才可能“受天永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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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德慎罚”二、“明德慎罚” ““ 明德” :明德” :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第二,施“德政”。第二,施“德政”。第三,行“德教”。第三,行“德教”。““ 慎罚”慎罚” :: 就是谨慎执行刑罚。即施用刑罚就是谨慎执行刑罚。即施用刑罚不轻不重,不偏不倚。不轻不重,不偏不倚。

  西周统治者甚至认为“不中不刑”,即  西周统治者甚至认为“不中不刑”,即决断不适当就不能施刑。 决断不适当就不能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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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亲亲”、“尊尊”三、“亲亲”、“尊尊” “ “ 亲亲”,是处理家族亲属血缘关系的准则,要求亲亲”,是处理家族亲属血缘关系的准则,要求

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样才不会发生犯上作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样才不会发生犯上作乱。 乱。

“ “ 尊尊”,是处理君臣上下尊卑贵贱政治关系的准则,尊尊”,是处理君臣上下尊卑贵贱政治关系的准则,要求下级贵族必须忠于上级贵族,奴隶和平民必须要求下级贵族必须忠于上级贵族,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的统治服从奴隶主的统治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

““ 亲亲”原则与“尊尊”原则相比,“尊尊”原亲亲”原则与“尊尊”原则相比,“尊尊”原则的政治关系是第一位的,即“不以亲亲害尊尊”则的政治关系是第一位的,即“不以亲亲害尊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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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周礼及其与刑关系第二节 周礼及其与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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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公制礼一、周公制礼    礼原本是指祭祀用的一种器具,后来,人们将祭祀的仪式礼原本是指祭祀用的一种器具,后来,人们将祭祀的仪式

统称为礼。统称为礼。 “ “ 周礼” :西周初年,相传“周公制礼”,即周朝统治周礼” :西周初年,相传“周公制礼”,即周朝统治

者在夏、商的习惯法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为原者在夏、商的习惯法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为原则,制订了一整套西周的典章制度则,制订了一整套西周的典章制度..

礼的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别异同。礼的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别异同。《《礼礼记记》》开宗明义:“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开宗明义:“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涖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成不庄。”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成不庄。”

周礼具有法的性质,它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周礼具有法的性质,它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而且涉及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而且涉及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立法以及司法的基本原则。周礼又不仅仅局限于法,它还包立法以及司法的基本原则。周礼又不仅仅局限于法,它还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评价国家施政成败得失,人们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评价国家施政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是非功过等问题的思想原则。言行的是非功过等问题的思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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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吕侯制刑、吕侯制刑 (一)(一)《《吕刑吕刑》》的定义的定义 《《吕刑吕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一部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一部《《吕吕

刑刑》》。从。从《《吕刑吕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在于阐发周初法制的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在于阐发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对“明德慎刑”思想的阐发,可以说是西周指导思想,特别是对“明德慎刑”思想的阐发,可以说是西周法制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法制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

(二) (二) 《《吕刑吕刑》》 的内容 的内容     从从《《吕刑吕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仍在于贯彻周初法制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仍在于贯彻周初法制

的指导思想,在“明德慎罚”方面尤其突出,可说是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在“明德慎罚”方面尤其突出,可说是西周法制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吕刑吕刑》》首先论述了刑的起源,认首先论述了刑的起源,认为各种肉刑首先是苗民搞的,他们滥用刑罚残杀无辜,已经得为各种肉刑首先是苗民搞的,他们滥用刑罚残杀无辜,已经得到恶报。帝尧命皋陶为士到恶报。帝尧命皋陶为士 (( 刑官刑官 )) ,要求用刑必须以德教为本,,要求用刑必须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此后通篇反复强调“中”字,力求不轻不重。必须适“中”,此后通篇反复强调“中”字,力求不轻不重。“轻重诸罚有权”,其用意也在于结合具体案情,做到“中”“轻重诸罚有权”,其用意也在于结合具体案情,做到“中”正。正。《《吕刑吕刑》》以论刑为主题,但同时反复突出崇德,要求司法以论刑为主题,但同时反复突出崇德,要求司法应效法“天德”,无所偏私。司法必须慎重是应效法“天德”,无所偏私。司法必须慎重是《《吕刑吕刑》》反复着反复着重要求的一个主题。从选择司法官到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十重要求的一个主题。从选择司法官到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十分慎重。为此提出不少具体做法,并指出应防止和惩治营私舞分慎重。为此提出不少具体做法,并指出应防止和惩治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犯罪。弊,贪赃枉法等犯罪。

此外,还具体规定了疑罪的五刑可以用铜收赎的办法,赎此外,还具体规定了疑罪的五刑可以用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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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礼与刑的关系三、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 。  礼与刑在适用上有所不同,这就是所谓的“礼不  礼与刑在适用上有所不同,这就是所谓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的作用主要在于贯彻“亲亲”、“尊尊”原礼的作用主要在于贯彻“亲亲”、“尊尊”原则,确认和维护贵族内部权力和财富再分配的等级则,确认和维护贵族内部权力和财富再分配的等级地位,不容僭越。礼主要是以教化的方式来预防犯地位,不容僭越。礼主要是以教化的方式来预防犯罪,即所谓“礼禁于将然”罪,即所谓“礼禁于将然”

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手段,即“惩恶于巳然”。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手段,即“惩恶于巳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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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 法一、刑 法 西周的刑法充分体现了周初法制的指导思西周的刑法充分体现了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想。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王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了周初法制为重王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了周初法制为重大政治行动服务的要旨 体现了刑法的主要原大政治行动服务的要旨 体现了刑法的主要原则。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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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 )) 刑法的主要原则刑法的主要原则• 11 、因地因时制宜。、因地因时制宜。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 “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用刑必须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后来的典”。用刑必须区别对待的原则在后来的《《吕刑吕刑》》中表达为“轻重诸罚有中表达为“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意即如何量刑,应结合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当时客权”,“刑罚世轻世重”,意即如何量刑,应结合犯罪的主观条件和当时客观形势,全面进行权衡,有时从轻,有时从重,不可拘泥。观形势,全面进行权衡,有时从轻,有时从重,不可拘泥。

• 22 、区分故意和过失、偶犯和惯犯。、区分故意和过失、偶犯和惯犯。康叔受封时,周公代表成王作康叔受封时,周公代表成王作《《康浩康浩》》,,教他定罪量刑要充分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人有小罪,非眚教他定罪量刑要充分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人有小罪,非眚 (( 不是由于过不是由于过失失 )) ,乃惟终,乃惟终 (( 一贯一贯 )) ,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 (( 偶犯偶犯 )) ,,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意即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惯犯,就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意即虽犯小罪,却不是由于过失,而是惯犯,就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不可不杀;反之,罪虽大,但不是惯犯,又出于过失,就不可处死。

• 33 、严惩犯上作乱,杀人越货。、严惩犯上作乱,杀人越货。史载周公制礼时确定:“毁则为贼,掩贼为史载周公制礼时确定:“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有常无赦。”(有常无赦。”(《《左传左传 ··文公十八年文公十八年》》)意)意即破坏礼法是贼,隐匿贼子是藏,窃取财物是盗,盗用国家宝器是奸。对于即破坏礼法是贼,隐匿贼子是藏,窃取财物是盗,盗用国家宝器是奸。对于这些严重犯罪,必须加以严惩,决不宽肴。这些严重犯罪,必须加以严惩,决不宽肴。《《康诰康诰》》要求对于内奸、外奸、要求对于内奸、外奸、杀人越货等亡命之徒,对于罪大恶极以及不孝不友的人,都必须及时处以重杀人越货等亡命之徒,对于罪大恶极以及不孝不友的人,都必须及时处以重刑,决不放赦。刑,决不放赦。

• 44 、严禁错杀无辜。、严禁错杀无辜。“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传说这是舜帝的刑官皋陶执法奉行的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传说这是舜帝的刑官皋陶执法奉行的一条原则,载于一条原则,载于《《尚书尚书 ··大禹谟大禹谟》》。担心错杀专失了贤人、好人,对国家不。担心错杀专失了贤人、好人,对国家不利。商汤和周初发布的文告中,也有揭批桀、纣滥杀无辜的记载。可见在夏、利。商汤和周初发布的文告中,也有揭批桀、纣滥杀无辜的记载。可见在夏、商王朝上升时期曾要求实行这条原则,周初重提,其主旨则是对明德慎罚的商王朝上升时期曾要求实行这条原则,周初重提,其主旨则是对明德慎罚的进一步强调。进一步强调。

• 至于断罪定刑必须慎重,严宽适中,罪疑从赦等等,也是西周主要的刑法原至于断罪定刑必须慎重,严宽适中,罪疑从赦等等,也是西周主要的刑法原则。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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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 西周的刑事法律虽然已经失传,但从文献及出土文物的零散记载中,西周的刑事法律虽然已经失传,但从文献及出土文物的零散记载中,

仍可对其罪名的一些规定。仍可对其罪名的一些规定。• (1)(1) 不孝不友罪。。 不孝不友罪。。 • (2)(2) 寇攘奸宄罪。寇攘奸宄罪。• (3)(3) 杀人抢劫罪。杀人抢劫罪。 • (4)(4) 群饮罪。群饮罪。• (5)“(5)“ 贼”、“藏”、“盗”、“奸”罪。贼”、“藏”、“盗”、“奸”罪。• (6)(6) 诽谤罪。诽谤罪。• (7)(7) 不从王命罪。不从王命罪。• (三)刑罚(三)刑罚• 西周刑罚基本沿用以前的五刑,此外还有鞭刑、扑刑、流刑、赎刑西周刑罚基本沿用以前的五刑,此外还有鞭刑、扑刑、流刑、赎刑

等,合称“九刑”。(等,合称“九刑”。(《《左传左传 ··昭公六年昭公六年》》)处死刑的方式较多,据)处死刑的方式较多,据《《周礼周礼 ··秋官秋官 ··掌戮掌戮》》记载,西周有斩记载,西周有斩 (( 腰斩腰斩 )) 、杀、杀 (( 杀头杀头 )) 、膊、膊 (( 赤身赤身支解支解 )) 、辜、辜 (( 支解支解 )) 、焚、焚 (( 用火烧死,惩治杀害父母亲者用火烧死,惩治杀害父母亲者 )) 等等。等等。

• 赎刑。赎刑。《《吕刑吕刑》》载西周五刑的罪名,有墨罪、劓罪各一千条,剕罪载西周五刑的罪名,有墨罪、劓罪各一千条,剕罪五百条,宫罪三百条,大辟罪二百条,共三千条。断罪有疑,可依所疑五百条,宫罪三百条,大辟罪二百条,共三千条。断罪有疑,可依所疑之罪的重轻,罚以数额多少不等的锾收赎。西周五刑的罪名的数量及收之罪的重轻,罚以数额多少不等的锾收赎。西周五刑的罪名的数量及收赎数额如何,都可存疑,但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西周,是可信的。赎数额如何,都可存疑,但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西周,是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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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 (( 一一 )) 所有权所有权•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大夫不均,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大夫不均,

我从事独贤我从事独贤 (( 劳劳 )) 。”(。”(《《诗诗 ··小雅小雅··北山北山》》)诗的作者原意在)诗的作者原意在于埋怨周幽王无道,摊派徭役不均,使人负担过重,以至无力赡于埋怨周幽王无道,摊派徭役不均,使人负担过重,以至无力赡养父母。前四句却如实地反映了西周土地所有制和周天子与臣民养父母。前四句却如实地反映了西周土地所有制和周天子与臣民的关系。的关系。

• 西周土地在法律上全属周王所有。周初实行大封建,西周土西周土地在法律上全属周王所有。周初实行大封建,西周土地制度即是宗法制在土地所有权上的反映。周天子除王室直接控地制度即是宗法制在土地所有权上的反映。周天子除王室直接控制王畿的土地外,实行“授民授疆土”(制王畿的土地外,实行“授民授疆土”(《《大孟鼎大孟鼎》》),即分别),即分别赐给各级诸侯多少不等的土地连同附着于土地上的臣民,诸侯又赐给各级诸侯多少不等的土地连同附着于土地上的臣民,诸侯又将其国内部分土地分别赐给卿大夫,卿大夫再将其采邑的部分土将其国内部分土地分别赐给卿大夫,卿大夫再将其采邑的部分土地给其臣属。自天子至卿大夫,都把土地分成小块给一家一户的地给其臣属。自天子至卿大夫,都把土地分成小块给一家一户的生产者耕种,称井田。土地的授予者有权向接受者征收贡赋、租生产者耕种,称井田。土地的授予者有权向接受者征收贡赋、租税,后者则有义务向前者纳贡、交租。周天子有权收回所赐的土税,后者则有义务向前者纳贡、交租。周天子有权收回所赐的土地。诸侯以下分得的土地只能由嫡长子世袭占有、使用、收益,地。诸侯以下分得的土地只能由嫡长子世袭占有、使用、收益,而不得买卖或转让,即所谓“田里不鬻”(而不得买卖或转让,即所谓“田里不鬻”(《《礼记礼记 ··王制王制》》),),因而就民事权利而言,对于土地这种特殊标的物,除周天子外,因而就民事权利而言,对于土地这种特殊标的物,除周天子外,一切臣民都不是权利主体,不能缔结买卖或租赁契约。一切臣民都不是权利主体,不能缔结买卖或租赁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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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 )) 契约关系契约关系• 西周商品经济仍然很不发达,民事法律关系也是如此。从西周商品经济仍然很不发达,民事法律关系也是如此。从金文中可略知一二。如金文中可略知一二。如《《笛鼎铭笛鼎铭》》载有以“匹马束丝”交换五载有以“匹马束丝”交换五名奴隶的做法。名奴隶的做法。

• 民间买卖奴隶、牛马和兵器、珍异之物,要通过“质人”民间买卖奴隶、牛马和兵器、珍异之物,要通过“质人”成立“质”、“剂”。(成立“质”、“剂”。(《《周礼周礼 ··地宫地宫··质人质人》》质人是市场管质人是市场管理人员,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理人员,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质、剂皆由官方制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质、剂皆由官方制作,说明官方已经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作,说明官方已经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 借贷契约采用“傅”、“别”的形式。“傅”即债券,债借贷契约采用“傅”、“别”的形式。“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持右券。法官以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持右券。法官以债券为凭,审理有关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春秋时期审理这类债券为凭,审理有关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春秋时期审理这类纠纷,大多要债务人以右券与债权人以左券相合,以作判断。纠纷,大多要债务人以右券与债权人以左券相合,以作判断。

Page 14: 第四讲  西周的法律制度 ( 约公元前 11 世纪一一公元前 770 年 )

(( 三三 )) 婚姻家庭与继承婚姻家庭与继承• 1 1 结婚结婚• 西周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这是由宗法制西周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这是由宗法制

十分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权位的原则就无从维持,十分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权位的原则就无从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 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

• ““ 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诗诗 ··齐风齐风 ··南山南山》》)。)。西周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西周婚姻必须秉承“父母之命”,经过“媒妁之言”。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由父家长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由父家长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 ““ 同姓不婚”。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主要基于两点:一是“男女同姓,其生同姓不婚”。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主要基于两点:一是“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不蕃”(《《左传左传 ··僖公二十三年僖公二十三年》》),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说明当时在优生方),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说明当时在优生方面已有比较科学的认识。二是“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面已有比较科学的认识。二是“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礼记礼记 ··郊特牲郊特牲》》,,反映了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以固结权势,并维护宗族内的伦常关系,反映了通过婚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以固结权势,并维护宗族内的伦常关系,兼有鲜明的政治用心。兼有鲜明的政治用心。

• ““ 六礼”是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六礼”依次为:六礼”是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六礼”依次为: (1)(1)纳采纳采 (( 男方请媒人向女方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送礼品求婚 )) ;(;( 22 )问名)问名 ((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 )) ;;(3)(3)纳吉纳吉 (( 卜得吉兆后即定婚姻卜得吉兆后即定婚姻 )) ;; (4)(4)纳征纳征 (( 又称纳币,男方使人送聘礼到女方又称纳币,男方使人送聘礼到女方 )) ;;(5)(5)请期请期 (( 商请女方择定婚期商请女方择定婚期 )) ;; (6)(6) 亲迎亲迎 (( 男子奉父命亲去女家迎接,男先归,候男子奉父命亲去女家迎接,男先归,候于门外于门外 )) 。如此繁复的程序,实际上只有贵族才能履行,庶人以下是谈不上的。。如此繁复的程序,实际上只有贵族才能履行,庶人以下是谈不上的。

• 2 2 婚姻的解除婚姻的解除• “ “七出”:“无子,一也;淫,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七出”:“无子,一也;淫,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仪礼仪礼 ··丧服丧服》》)七条之中任何一条都足以作)七条之中任何一条都足以作为借口把妻子赶出家门。但是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为借口把妻子赶出家门。但是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任意去妻作了限制,但更主要的是出于维护宗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任意去妻作了限制,但更主要的是出于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法伦理的需要。

Page 15: 第四讲  西周的法律制度 ( 约公元前 11 世纪一一公元前 770 年 )

33 、家庭亲属关系、家庭亲属关系 西周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其具西周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其具体内容如下:①宗亲,是指同一祖先所属的男系体内容如下:①宗亲,是指同一祖先所属的男系血统的亲属。②外亲, ③妻亲血统的亲属。②外亲, ③妻亲 ..

44 、继承制度、继承制度 ① ① 实行宗祧继承。宗祧是指家族宗庙。实现宗祧实行宗祧继承。宗祧是指家族宗庙。实现宗祧继承,是明确祖宗的正统后嗣,从而使后嗣取得继承,是明确祖宗的正统后嗣,从而使后嗣取得宗祖权。宗祖权。

② ② 确定嫡长子的准确身份。继承权属于嫡长子所确定嫡长子的准确身份。继承权属于嫡长子所有,因此,嫡长子的身份准则:一母生多子,以有,因此,嫡长子的身份准则: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长为嫡。

Page 16: 第四讲  西周的法律制度 ( 约公元前 11 世纪一一公元前 770 年 )

第四节 司法制度第四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一、司法机关 周天子具有最高立法权。天子以下,中央设大司寇行使司法权.下设小司寇掌周天子具有最高立法权。天子以下,中央设大司寇行使司法权.下设小司寇掌

管具体司法工作。。管具体司法工作。。 在地方,有乡士、遂士等官吏掌管司法。在宗族内,族长有权进行审判和刑杀。在地方,有乡士、遂士等官吏掌管司法。在宗族内,族长有权进行审判和刑杀。二、诉讼和审判二、诉讼和审判• 11 、西周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已作了区分,即“狱”与、西周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已作了区分,即“狱”与

“讼”有别。以罪名相告称狱,以财货相告称讼。“讼”有别。以罪名相告称狱,以财货相告称讼。《《周礼周礼 ··秋秋官官 ··大司寇大司寇》》:“以两造禁民讼”,郑玄注:“讼,谓以财货:“以两造禁民讼”,郑玄注:“讼,谓以财货相告者”;“两剂禁民狱”,郑玄注:“狱,谓相告以罪名相告者”;“两剂禁民狱”,郑玄注:“狱,谓相告以罪名者”。无论刑事、民事,一般由原告起诉,轻微案件口头起者”。无论刑事、民事,一般由原告起诉,轻微案件口头起诉,较大案件则要书状。从文献记载及出土的金文资料来看诉,较大案件则要书状。从文献记载及出土的金文资料来看 ,,西周时期已经初步形成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西周时期已经初步形成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 22 、起诉、起诉• 由被侵害者向官府提出,要有诉状,并交诉讼费;否则不予由被侵害者向官府提出,要有诉状,并交诉讼费;否则不予受理,或认定为“自服不直”,判决败诉。民事案件必须交受理,或认定为“自服不直”,判决败诉。民事案件必须交“束矢”“束矢” (( 百矢为束百矢为束 )) ,矢,箭,代表正直;刑事案件要交,矢,箭,代表正直;刑事案件要交“均金”,即“均金”,即 3030斤黄铜,黄铜以示坚固之意。斤黄铜,黄铜以示坚固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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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审理、审理• 要求原被告双方到庭,即“两造具备”。审判官要听双方的陈要求原被告双方到庭,即“两造具备”。审判官要听双方的陈述,以免诉讼中虚诬及冤枉之事发生。一方故意不到庭者,以述,以免诉讼中虚诬及冤枉之事发生。一方故意不到庭者,以败诉论。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败诉论。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 《《周礼周礼 ··秋宫秋宫 ··小司小司寇寇》》 )) ,即大夫以上及其妻子可不出庭受审,以维护其尊严。,即大夫以上及其妻子可不出庭受审,以维护其尊严。

• 审理时,采用“五听”的审讯方法。即在审讯中要求法官察言审理时,采用“五听”的审讯方法。即在审讯中要求法官察言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通过“五听”审理案件。即“辞观色,注意当事人的表情,通过“五听”审理案件。即“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理屈则面红);“气听”(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理屈则面红);“气听”听” (( 无理则喘息无理则喘息 )) ;“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耳听”(理亏则法官的话听不清);“目听”“目听” (( 无理则双目失神无理则双目失神 )) 。在此基础上,结合其陈述,核。在此基础上,结合其陈述,核实证据,然后进行判决。实证据,然后进行判决。

• 另外审讯中比较重视证据。当事人的盟誓是主要证据之一,出另外审讯中比较重视证据。当事人的盟誓是主要证据之一,出土的土的《《鬲攸丛鼎铭鬲攸丛鼎铭》》等所记载的盟誓,实际上是作为诉讼、判等所记载的盟誓,实际上是作为诉讼、判决的证据而“铭”之于铜器,以示郑重。此外,上述“质剂”、决的证据而“铭”之于铜器,以示郑重。此外,上述“质剂”、“傅别”等文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证据。“傅别”等文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证据。

• 44 、判决、判决• 判决时要有法律依据判决时要有法律依据 ,, 无法律依据者可依据判例。主审官制作无法律依据者可依据判例。主审官制作判决书,并向当事人宣判;同时要求败诉方发誓,以保证判决判决书,并向当事人宣判;同时要求败诉方发誓,以保证判决的执行。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