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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單位業務報告: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第142次行政會議紀錄

時 間︰101年4月11日(星期三)上午09時

地 點︰本校內湖校區行政大樓五樓會議室

主 席︰張校長瑞濱

出席人員:蔡副校長欣欣(兼代教務長)、張主秘旭南、程學務長

育君、劉總務長大鵬、張研發長文美、林主任宜毓、

王主任光中、黃主任一峰、萬主任裕民、李主任曉蕾、范主任光治、劉主任文亮、林主任清涼、林主任曉英、林主任妙香、張主任琍雲、葉團長樹潤、羅團長飛雄

列席人員:喻專委傳崴、陳專委金鳳

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確認通過。

貳、確認上次會議通過法規: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修正後通過。

參、上次會議主席指(裁)示事項辦理情形:(詳如附件錄案列管表)

肆、各單位業務報告:

報告

單位

內 容

主席裁示

教務處

一、教育部來函請本校提供100學年度協同教學特色案例,請京劇學系及戲曲音樂學系各提供一名教師填寫特色案例推薦表及光碟於4月15日前繳交,俾利簽文由校長選擇一位送件。

二、有關100學年度第1次學院部全校課程委員會將討論101學年度課程標準,今尚欠京劇學系資料,請速送教務處。

三、101年4月11日召開101學年度恢復早功課程相關作業協調會議,請各學系主任及相關單位出席。

四、101學年度招生即將進入報名審查作業,任務編組部份同仁因業務繁忙無法參與,請原屬單位遞補人力,俾利招生相關作業順利執行。

五、本學期轉系科申請自5月1日起至31日止,請各系科確實依據校內轉系科要點執行學生申請案件,並主動告知學生相關權益,避免後續補修學分衍生之問題。

六、進修推廣組擬規劃暑期相關研習營,7/2(一)-7/6(二)辦理雜技體操夏令營,7/16(一)-7/20(五)辦理太鼓武術夏令營,7/18(三)-7/20(五)辦理臺灣省文化基金會委辦之傳統戲曲編劇人才培育工作坊,另於固定與救國團合辦暑期戲曲研習營,時間預定於8月初,課程內容刻正洽談中。

七、本校101學年度招生宣傳公車車體廣告於4/10(二)上路。

八、教育部補助本校辦理樂齡大學100學年度下學期將於6月4日(一)在木柵校區舉辦結業典禮,將恭請校長主持,並有成果展呈現。

九、本校第32期「大戲臺」已出刊,請宣導同仁至電子公佈欄或出版組網頁下載閱覽;另為編印第33期「大戲臺」,請各單位於4月25日前,提供相關圖文俾利彙辦。

一~五、請各單位盡速辦理。

六、除與救國團合辦部份請加強協調外,並希多洽詢其他合作管道,請多辦暑期活動。

七、請依案確實執行。

八、有關樂齡大學愈辦後勢愈好,參與人數增多,請教務處持續爭取預算辦理。

九、請各單位參閱。

學務處

學務處本週活動:

(一)4月11日(星期三)13:10-15:00於木柵校區演藝中心舉辦學院部「與校長有約」,屆時請各位主管及學院部導師與會參加。

(二)4月11日(星期三) 15:25至17:00(雨天改期)於內湖校區操場舉辦「戲曲盃三對三籃球比賽」初賽。

(三)4月12日(星期四)18:00於嘯雲樓五樓舉辦「第三屆翻滾技藝表演賽」初賽,歡迎各位長官蒞臨指導。

一、請各主管務必親自到場,並具體答覆學生問題。

二、請辦好各項初賽,為校慶暖身。

三、請各系主管出席,瞭解本校師生教學及學習成效。

總務處

一、有關「培育臺灣傳統戲曲藝術專業優質人才計畫」進度報告(詳如附件一頁16),刻正依進度積極辦理中。

二、對外行文其用字遣辭,關係到本校榮譽,是以,建議宜嚴謹妥適,因此有關發文作業,敬請同仁多加留意,以免影響校譽,以下是通案小缺失,提供卓參如后:

(一)『以學校的全銜行文,勿以本系或本處(室)陳述要旨,如:『本系預訂於101年4月12日09至12時赴xx活動中心,舉行畢業公演……』。宜修正為『本校xx系預訂於101年4月12日09至12時赴xx活動中心,舉行畢業公演……。』。

(二)對上級單位行文,宜使用敬語:

如對(直屬上級單位--教育部),勿用請查照(平行單位才用) 宜用(請鑑核);並稱教育部為(鈞部)(而非 貴部)。對(非直屬上級單位—如外交部),宜稱為(大部)(而非 貴部)。

(三)國光劇團,已非獨立單位,目前已改隸『國立臺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嗣後行文時,務請以前開單位為收發文對象,才能據以發文作業(含第二類電子文及紙本公文)。

三、綜合公文用語請參考如下:

(一)期望及目的用語,得視需要酌用「請」、「希」、「查照」、「鑒核」或「核示」、「備查」、「照辦」、「辦理見復」、「轉行照辦」等。

(二)准駁性、建議性、採擇性、判斷性之公文用語,必須明確肯定。

(三)直接稱謂用語

1、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

2、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

3、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對上級稱「鈞長」;自稱「本」。

4、機關(學校或首長)對屬員稱「台端」。

5、機關學校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台端」;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6、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機關」或「貴單位」。

(四)間接稱謂用語

1、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對職員稱「職稱」。

2、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

四、公文發文作業經常性之缺失,敬請各位同仁配合辦理,以免原函稿退回補正、曠日費時,影響行政效率,茲概述如后:

(一)公文經核決後,務請先退回原承辦人將公文製作系統之電

子檔公文修正、校對、清稿無誤,並請承辦人先將公文電

子檔傳送文書組後,再將該紙本原稿送文書組據以發文,

若未依規定先將電子檔傳送文書組者,文書組因無法發

文,勢必將該紙本公文稿退回原承辦人作補正程序,才能

在公文管理及製作系統,讀取資料並賡續發文作業。

(二)各單位登記桌收文時,未於於公文管理系統中作收文及承辦人選取登錄(分文作業),導致總發文系統無法執行發文作業。

(三)公文未經核決或漏會者,甚至以核准原函稿影本,送文書組發文(殊為不妥)。

(四)公文電子檔與紙本公文內容不符者。

(五)未將公文電子檔及附件傳送文書組者。

(六)須郵寄公文,未註明郵遞區號及地址者。

(七)公文收發同號時,未附來文原件及附件者。

(八)公文右上角未核填歸檔檔號,保存年限。

(九)公文及附件未編寫頁碼【承辦人應於紙本公文右下角由上往下逐頁以鉛筆編寫頁碼、並於首頁加註總頁數(如1/33), 雙面列印文件,雙面均須編寫頁碼】。

(十)該件公文(紙本發文),如有附件,承辦人未自行影印所須發文件數及歸檔附件者。

(十一)新發文作業未新創號者(直接便宜行事→讀取舊創號並作局部內容修改或只讀取時間碼作為創號者),以致公文系統無法接受(讀取)及據以發文作業。

五、以上發文作業或因一時疏漏,以致於文書組無法據以發文及影響檔案室歸檔作業,勢必將該紙本公文稿件退回原承辦人作補正程序,否則,文書組承辦人無法在公文管理及製作系統,讀取資料並賡續發文作業(電子發文作業,少一項或缺一角,既無法作業);敬請各位同仁務必鉅細靡遺的配合辦理,讓本校文書作業,在大家均能恪遵『作業規範』的原則下,步上常軌且有效率的運行。

六、若需了解「本校文書標準作業規範及相關規定」,請上總務處文書組網頁查尋。【http://www.tcpa.edu.tw/onweb.jsp?webno=33333321;】

七、另行政院研考會訂頒『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附件電子檔另寄)及行政院秘書處99年3月訂頒『文書處理手冊』 查閱網址→行政院全球資訊網頁均請卓參。【http://www.ey.gov.tw/public/Data/04911435671.pdf】

一、請依進度加強控管辦理。

二~七、感謝文書組吳組長用心將有關規範及易犯缺失,提供大家參考。請各主管詳加轉達,並注意加強核稿,避免錯誤。

研發處

一、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週末夜」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詳如附件二頁17),請各學系踴躍申請辦理,截止日期為4月30日前。

二、本校於去年訂定「本校學院部學生考取專業證照獎勵要點」(詳如附件三頁20)獎勵學生考取證照,申請期間為每年的3/1-3/31及10/1-10/31。上半年僅有1人申請(歌仔戲學系大一丁學生)。上半年之申請期限已過,擬通融延長至4/20,請各學系再廣為宣導,並於期限前彙整送研發處辦理。

三、有關「2012年戲曲國際學術研討會-文資與文創雙重視野下的傳統戲曲與民俗技藝」計畫書業已於3月29日申請上線國科會申請補助,後續持續申請其他相關單位。

四、有關校慶大陸貴賓名單及請各相關單位協助配合辦理,如下表,煩請相關單位協助,另,福建泉州閩台戲劇學院將有9名師生入住宿舍,並請總務處提供門禁卡,俾利進入本校戲曲樓宿舍。

名稱

人數

最高主管

接待單位(暫訂)

備註

湛江師範學院(姐妹校)4/20-4/29

7人

李江淩副院長

學務處

4月20日抵達臺北,希望瞭解本校如何開展學生活動及學生社團活動。

中國戲曲學院(姐妹校)4/20-4/25

2人

巴圖副院長

京劇學系

廈門藝術學校(一) 4/20-4/24

(二) 4/23-4/27

39人

叢俐俐校長

歌仔戲學系

4月20日抵達臺北,簽署雙方交流合作協定書4月21日學生參加校慶演出

福建泉州閩台戲劇學院

(一) 4/19-4/23

(二) 4/19-4/28

16人

李啟鴻校長

客家戲學系

4月19日抵達臺北,簽署雙方交流合作協定書4月21日學生參加校慶演出。學生+老師9人住本校,餘長官7位長官外宿

廣東海洋

4/20-4/27

7人

莫鋸勁黨委書記

研發處

4月20日抵達臺北,參加20日晚宴,於4月21日上午參加慶典活動並簽署雙方交流合作協定書。

雲南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4/20-4/27

9人

鄭明

雲南文聯會 主席

民俗技藝學系

80人

五、有關校慶「校友茶會」將於戲曲樓一樓舉行,煩請各學系指派一名負責老師及兩名學生協助接待。

一、請各系及兩團把握良機,特別是過去有經驗的單位,踴躍提出申請。

二、請各系關心學生的前途,協助並輔導學生報名考證,以增加學生就業機會。

三、請依案確實執行。

四、請排定接待單位及人員,專責服務,勿使失禮。

五、校友茶會,請各系調派老師,全力協助配合辦理。

秘書室

一、教育部已公告101學年度技術學院評鑑實施計畫,秘書室已將計畫發文轉知各學系、各處室及一、二級主管參考,請各單位依評鑑指標項目先行填寫併準備相關資料。

二、公佈評鑑實施計畫流程如下:

1.召開學校說明會:預計101年8月

2.成立評鑑委員會

3.進行各校學生、教師及行政人員問卷調查

4.學校填寫評鑑表冊:預計101/9/1~101/10/31

5.學校繳交評鑑表冊:預計101年11月初

6.舉辦評鑑委員說明會:預計101/9~11

7.實地訪評:預計101/11~102/1

8.彙整評鑑報告並函送至各校

9.受理學校申復

10.公告評鑑結果

11.受理學校申訴

12.完成評鑑程序

三、本校各單位於製作各類公文書(包括簽案、函稿及會議紀錄等),一定要使用民國年月日期,不得用西元年。

四、有關本校演出節目單(含各系及兩團)資料電子建檔,除業務單位外,請圖資中心及藝文中心亦需建檔。

五、本校訂於101年04月18日(週三)下午15時00分 假本校戲曲樓九樓會議室召開本校101年校務發展諮詢委員會會議,敬請各主管準時出席。

六、有關本校6年暨創校55週年校慶創意攤位比賽辦法,(詳如附件四頁23),請討論。

一、二、學校評鑑事關重大,請各單位用心準備,依據教育部訂定時程充份辦理,並要研訂進度管考表以資落實。

三、四、歸檔、建檔工作是常態性事務,請勿輕忽。

五、請各主管準時出席。

六、照案通過並確實執行。

圖資

中心

一、木柵圖書館整建後圖書重新上架及整架作業業已完成,歡迎教職同仁及同學多加利用。

二、本年度圖書及影音光碟採購,相關圖書及影音目錄採訪已完成,近日將寄送各單位參考,預訂五月初開圖資委員會議審議。

三、圖資中心「閱讀徵文比賽」業已辦理完成,感謝通識中心王光中主任義務協助審稿。

四、本中心留職停薪職缺代理人員第一次甄選結果,未有適任人員錄取,惠請人事室協助本中心辦理第二次甄選事宜。

五、教學務資訊系統第二次驗收作業,訂4月12日上午10時辦理,屆時惠請相關人員準時與會。

六、100學年教師評鑑受評教師之近五年教師意見調查表,已由本中心同仁下載並交付教務處提供各教師參考。

一、圖書資料補充完備,尤其木柵校區圖書館建置完妥,請師生多加利用。

二、請依進度加強控管辦理。

三、感謝圖資中心用心辦理。

四、請儘速辦理甄補。

五、請依進度加強控管辦理。

六、請宣導教師多加利用。

京劇

學系

一、本學系高三班於4月14日(星期六)下午2點30分,至木柵校區國光劇場演出《紅桃山》、《雙投唐》、《挑滑車》,歡迎各位長官蒞臨觀賞。

二、5月23日(星期三)上午8點30分至12點本學系彩排藝術演出劇目,當日校外活動敬請校方准予有戲同學留校參與彩排演出。

三、感謝民俗技藝學系提供表演服裝10套予本系學生校慶表演扇舞時穿用。

四、感謝京劇團提供師資,以協助本系學院部的主副修課程,強化術科教學之人力。

一、請邀請主管及家屬親友踴躍觀賞,給予學生鼓勵。

二、請學務處協助辦理。

三、四、感謝各單位互相支援,完成任務。

會計室

一、101年度截至3月份財務收支短絀540萬元(含折舊及攤銷1,172萬元),主要係3月學校補助收入4,100萬元預計4月撥入所致。

二、依據本校「年度節餘款處理原則」(詳如附件五頁24)辦理分配推廣計畫或建教合作計畫節餘款:

(一)結餘分配以計畫承辦單位為分配對象,如有合辦單位,由承辦自行協調分配額度並通知會計室控管。

(二)結餘分配款留存原單位使用,年度結束未使用額度可結轉至次年度繼續使用。

(三)有關推廣計畫或建教合作計畫節餘款明細(詳如附件六頁44、附件七頁45)。

一、二、悉。

人事室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二、銓敘部為期公務員對於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能更加瞭解,除持續透過編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分送各機關人事機構廣為宣導,並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及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統,以供公務員查閱外,登載銓敘部全球資訊網在案。茲為避免公務員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爰請公務員切實遵守。(教育部101年3月28日臺人(一)字第1010049903號函轉銓敘部101年3月19日法一字第1013567502號函)

一、二、人事法規請瞭解遵守。

京劇團

一、本團為慶祝校慶,奉准於4月15 日(週日)舉辦「青年劇藝競賽」活動,敬請同仁踴躍參加共襄盛舉。

二、4月19日外交部領事人員講習所學員及美國在台協會華語學校教職員等一行蒞校參訪,本團配合下午於中正堂為「京劇臉譜彩妝」活動,分派2組於舞台上示範化妝及實際彩繪體驗。

一、本次競賽活動,請大家前往觀賞,共襄盛舉。

二、請確實作好準備,妥善辦理本活動。

綜藝團

一、本團近期(4月11日)又有2名團員需從軍去,人力更形短缺,敬請惠予協助解凍事宜,俾利進用人力,以改善現況。

二、為在校慶迎賓時呈現最佳演出,本團禮聘王慶鐘教練來團指導舞龍技藝,近期將密集排練。

一、兩團人力請副校長召集人事室、會計室協助辦理。

二、請辦妥此項工作。

民俗技藝學系

有關本系辦理「特技之星」選拔,由專任術科教師推薦,並訂於

4月12日中午進行決選,國中部取前二名、高中部取前二名,

計劃於校慶當日頒獎,擬請校長於校慶當日親自頒發獎金予得獎

學生,以示學校與本系對優良學生之重視與鼓勵。

列入校慶活動規劃。

伍、討論事項:

一、訂定「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草案)(詳如附件九頁33)、「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學院部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申請辦法」(草案)(詳如附件十頁35)、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院部學生緊急紓困申請辦法」(草案)(詳如附件十一頁37),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 鈞部臺技(四)字第1010050994號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詳如附件八頁25)規定,為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各校辦理「生活助學金」應以補助每生每月新台幣6000元以上為原則,且所安排之生活服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部分學校未提供「生活助學金」或未符相關規定請儘速修正,並報部備查。

決議:用字再檢查修正後通過。

二、案由:國立臺灣戲曲學院系(中心)主管薦選及解聘辦法草案一份(詳如附件十二頁39),請討論。(提案單位:人事室)

說明:本辦法草案經提送100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討論通過。

決議:照案通過。

三、案由: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協助新進教師專業發展作業要點(草案)一份(詳如附件十三頁40 ),請討論。(提案單位:人事室)

說明:本要點草案經提送100學年度第6次教評會討論通過。

決議:照案通過。

四、案由:國立台灣戲曲學院京劇團、綜藝團團員支援民間團體活動演出申請要點及表件(草案)(詳如附件十四頁41),請討論。(提案單位:京劇團、綜藝團)

說明:為期使團員支援民間團體活動演出有所依循,俾使團務得以正常化,特研擬訂定本要點及申請表件草案。

決議:俟法規研修小組審議周全後,再提案討論。

陸、主席指示事項:

一、松山慈祐宮補助本校100學年第1學期大學部及高中部,共計63名 學生獎學金,另補助學生急難救助金,一年申請一次。 大學3,000元有18名,高中2,000元有45名,共計144,000元。 感謝學務處同仁何勉諭及趙立茜兩位同仁,在一天之內完成學生送件資料,非常有效率,也感謝研發處馬薇茜小姐幫忙促成。另國泰人壽也提供本校13位同學急難救助金,凡此足證本校績效受到肯定,令人欣慰。此外,4月13日媽祖生日,感謝音樂系師生義務協助到松山慈祐宮演出,建立良好合作關係。後續請學務處每學期持續向慈祐宮申請獎學金。另松山城隍廟楊董事長也親向本人電告可提供獎學金,併請學務處洽辦。

二、近來本人常到各系欣賞畢業公演,發覺以下問題:1.演出時間太短。2.演出內容不夠精緻,都是極短折子戲。3.學生唱唸作打功力不足。4.動作不夠流暢。5.前後台管理不佳。6.字幕搭配不良。7.參與老師不多。凡此種種,請各系主任深入瞭解,並儘速改進,俾使學生能昂首闊步的走出校門,迎向職場。

三、教育部101學年度技術學院評鑑實施計畫,已正式送達本校各單位,本次評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請各單位務必依進度落實完成,切勿輕忽自己應盡的職責。

四、本校各單位辦公室是學生、家長暨與外界溝通連繫的處所,上班時間一定要有人員服勤,請各系主任一定要做好人力配置。

5、 郭台銘先生說:「現在的社會,不一定是大的打敗小的;但快的一定贏過慢的」。請大家仔細咀嚼它的深意,對為人處事實有助益。

6、 校慶迫在眉睫,希望大家上緊發條,為所有的狀況作最充足的準備。1.相關賓客及校友的邀請函,是否已全數寄出?2.各系科除了將負責的節目準備好之外,也請安排好負責連絡及接待各系科校友的人選。另外由於大陸來的貴賓多達近100人,也請各相關系科負責接待相關的來賓,務必使每一位客人皆有賓至如歸之感。3.最重要的是提醒每位同仁,募款不光是校長我個人的事,也不祇是行政大樓五樓同仁的事,當然不全是各學系主任的事,而應該是每一位在本校服務同仁的責任。藝術無價,但辦學成功卻需要付出高額的代價,學生要進步,學校需要提供他們良善的環境,這些經費我們不能守株待兔,等著錢從天上掉下來,這全靠我們的努力,多打一個電話、多套一份交情,可能就多一個孩子能出國開開眼界,希望所有同仁都能多加油!而各系所募得款項由各系自行運用,請大家全力以赴。

7、 校慶是學校的大事,請各級主管用心辦好應盡的角色,帶領所有師生投入各項活動,包括園遊會、競賽及貴賓、家長的接待,這也是學生學習觀摩的平台,請大家盡力衝刺。

八、上上禮拜,有位建國中學的學生自盡,上個禮拜也有位父親要求12歲的兒子去替他買木炭自殺,幸好孩子機警,四處求救,才撿回父親一命。現在社會的趨勢是IQ(智商)、EQ(情緒商數)再高,都比不上擁有高AQ(逆境商數)的挫折復原力,我們大都強調如何導正學生的缺點,落入「缺陷模式」的思考,其實最重要的是培養孩子有能力去處理生命中無可避免的壓力與挫折,這遠比費盡心力讓孩子比其他人優秀要重要得多!高AQ(逆境商數)是一種適應環境、克服困境的能力,才是真正改變每個人未來的關鍵。高AQ(逆境商數)並非天賦異秉,這能力存在於每個人身上,是每個人都有的基本特質。但是除父母之外,最重要的開發者就是從事教育工作的我們,首先我們必須要導正自己身教和言教的態度,不再以一貫「負面腳本」的方式教養,讓孩子養成責任感、發揮同理心,以正面的態度學習面對生命中不可控制的因素,這才是迎向未來最重要的「超能力」。

九、幾天前正好是吃晚飯時間, 遇到幾位同學手上著好幾袋麥當勞,我好奇問同學為什麼不下樓吃?他們說樓下太難吃了,看了就想吐,吃一口就會吐出來,所以沒辦法吃下去,接著就自顧自地走進教室用餐了。想當然爾,我們學校的餐點可能無法盡如所有同學的意,畢竟每個人的喜好不同,某位同學喜歡吃的食物,不一定合另外一位同學的胃口,更何況經費有限,只能以大部份同學的喜好為標準。但還是煩請總務長率領總務處同仁研究研究如何讓同學們更喜歡吃校內的供餐。原則上多變化菜色,努力推廣,讓同學對餐廳重新認識,必定會有完全不同的新氣象。並請各位師長、各班導師加強宣導物資得來不易,愛物惜物、惜物感恩,落實敦品教育。

10、 <親子天下>四月號「為何孩子從學習中逃走?」由教師問卷中可以看出,近六成的老師認為大多數的學生經過三年的國中教育後,不會對自己更有信心;而五成六的老師認為,國中課程並不能夠幫助學生養成獨立思考和判斷力。大部份的國中都還在用工業時代的方式,要求學生投入冗長的「工時」,卻從來沒有檢視、提升學生在每堂課可以得到的「有效學習」。最近有許多媒體紛紛來校採訪本校的國文教師—唐鐿霖老師,或許他的方法是比較極端,未必很好,但同學們似乎因為與老師沒有距離感,對國文不再排斥,而媒體也對這樣的老師特別感興趣。我希望身為教育者的我們,也能好好想想如何激起學生對學習的興趣,「因材施教」,帶給孩子「不一樣的學習經驗」。

(附件一 總務處)

「培育臺灣傳統戲曲藝術專業優質人才計畫」進度報告

截至101.4.9

工程名稱

進度說明

內湖校區教師休息室

木柵校區教師休息室

已施作完成。

內湖校區宿舍冷氣增設

本案刻正施工中,預計101年4月完工。

木柵校區宿舍冷氣增設

已施作完成。

內湖校區行政大樓4F琴房改善工程

1. 預計4月25日向 鈞長進行細步設計簡報。

2. 本案工期約50天,預計101年6月招標、暑假施工。

木柵校區藝德樓1F及2F空間改善裝修工程

已施作完成。

(附件二 研發處)

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週末夜」表演藝術活動補助要點

97年7月23日院務會議首次修訂

97年8月 6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2月26日提案修訂098G1D000003號

98年4月 29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目的

國立故宮博物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推動藝術發展,鼓勵表演藝術愛好者及青年學生團體利用本院戶外廣場設施舉辦表演藝術活動,以提昇國內表演藝術品質及民眾藝術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貳、申請演出時間與地點

一、申請演出時間:每週六下午六時開始,約一小時至一小時三十分。

二、申請演出地點:本院正館一樓戶外平台或地下一樓大廳。

參、申請資格

一、個人或團體,且具有公開演出表演藝術活動經驗者。

二、人民團體、公司、基金會或學校登記立案之學生團體,且具有演出表演藝術活動經驗者。

肆、申請演出類別

音樂、舞蹈、戲劇、民俗技藝、相聲或其他表演藝術。

伍、申請資料

一、本院「表演藝術活動」申請表(表一)。

二、演出計畫書(表二)。歷年演出資料紙本及電子檔光碟各一份(含文字與照片)。

三、其他有助於審查之資料。

附註:申請資料及附件,經本院受理後均不歸還。

陸、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每年4月1日至30日受理申請當年7月至12月表演活動,每年10月1日至31日受理申請次年1月至6月表演活動。惟為便於作業或因應其他需要,本院得視需要調整或延長每年受理申請時間。

二、申請單位請至本院網站下載申請表格,填妥後連同供審查之資料或圖片,寄至:

11143 台北市士林區至善路2段221號 國立故宮博物院教育展資處 收

(信封上請註明「申請故宮週末夜表演藝術活動」)

柒、補助標準與金額

團體類別

一般團體

曾獲獎團體

演出人數

7人以上

(每團)

6人以下

(每人)

7人以上

(每團)

6人以下

(每人)

高、中、小學社團

15,000元

2,000元

25,000元

3,500元

大學或研究所社團

18,000元

2,500元

28,000元

4,000元

一般社團(包括人民團體、公司、基金會等)

18,000元

2,500元

28,000元

4,000元

說明:如為曾獲獎團體,各團體需出具國內外比賽得獎證明,得獎證明由本院審查委員會審查認定。

捌、審查及結果通知

凡申請之個人或團體,其資料將由本院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經本院審查通過後,將通知演出時間及補助金額,並於本院網站公告。

玖、演出規定

一、審查通過後與本院簽訂演出規範切結書(表三),並依申請核准內容與本院規範執行演出活動。

二、表演者之表演內容,如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之適用,須合法取得授權。如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表演者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申請單位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控制人為因素,導致無法如期演出,應於排定演出日期兩週前,以書面方式向本院提出變更或取消演出時間。如未事先依規定申請,則視同無故放棄,兩年內不得再申請本項活動補助。

拾、撥款方式

於演出活動結束後十天內將演出領據及簡要報告各一份送達本院,俾便辦理撥款。

拾壹、附則

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國立故宮博物院「故宮週末夜」表演藝術活動申請書【編號】(由主辦單位填寫)

申請單位

類別

□國小 □國中 □高中

□大學及研究所 □一般社團

表演節目名稱

聯絡人

及電話

姓名:

電話 (市話): (手機)

節目型態

□國內 □國外

□音樂 □舞蹈 □戲劇 □民俗技藝 □其它:

得獎項目及名次

得獎證明

· 無

· 有,檢附影印本

□ 團體得獎證明

□ 個人得獎證明( 份)

*表演人員具個人得獎證明,且超過申請表演

人數一半者,視同該團具有得獎明。

演出地點

· 本院正館地下一樓大廳 □ 本院正館一樓戶外平台

(因考量天氣因素,目前以B1大廳為主要表演場地)

演出人數

演出人數 人,工作人數 人, 合計 人

演出費用新台幣 元

演出內容

(摘要)

預期效益

演出時間

申請演出時間: ____月____日(週六) 下午_6_時至_7_時30分

____月____日(週六) 下午_6_時至_7_時30分

( *請標註2場可來院演出時間,供本院協調之用。 )

設 備

本院提供之設備:

1.「故宮週末夜表演活動」背板。

2.活動舞台(寬480公分,深180公分、高為50公分之長方形舞台,上鋪有地毯)。

3.音響專用機櫃、CD播放機、背投影銀幕 + 投影機、兩盞投射燈等。

表演團體須自備樂器、樂器架、譜架、特殊舞踏版等相關表演器材。

申請資料

申請單位: 活動負責人: (簽章)

地 址: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傳 真:

E - mail :

網址/Blog:

附件資料

A、本表格及演出計畫書各乙式三份

B、剪輯5分鐘表演精華AVI檔影音資料一份(請與申請之演出內容相符)-未剪輯者視為資格不符

【說明】

一、附件A為必備資料所有附件資料請以A4紙張繕打或書寫整齊,並以本申請書第一頁為封面。

二、本表不敷使用時,另以A4用紙依規定格式填寫附加之。

三、送件地點:國立故宮博物院教育展資處,(11143)台北市士林區至善路2段221號。信封上請註明「申請故宮週末夜表演藝術活動」)

洽詢電話:02-2881-2021轉2800或8498。

(附件三 研發處)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學院部學生考取專業證照獎勵要點

民國100年1月12日第11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目的:為鼓勵本校學院部學生參與政府機構技術士技能檢定與專業證照等考試,以提昇學生就業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為本校學院部學生通過政府機構或其委託單位,以及民間機構之檢定取得證照,且發照日期記載日當時,具本校學生資格者。本辦法獎勵證照之種類分四類:「政府機關」、「國際認證」、「英語證照」、「其他」。

三、獎勵方式:

(一)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全民芵檢高級或其等同證照之檢定,並取得證照,可核給獎勵金壹萬元。

(二)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全民芵檢中高級或其等同證照之檢定,並取得證照,可核給獎勵金肆仟元。

(三)參加政府機構舉辦之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全民芵檢中級或其等同證照之檢定,並取得證照者,可核給獎勵金壹仟元。

(四)參加專業職類機構(如學會、協會、公會及法人機構等)所舉辦之專業技能檢定,取得檢定合格可資證明文件,如符合所屬學系核心專業證照者核給獎勵金伍佰元。各學系依教育目標所訂之核心專業證照,應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始得核給獎勵金。(詳參附表一)

四、本要點請期間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申請時,檢附以下文件,由所屬學系彙整後向研究發展處提出辦理。

(一)申請表乙份。(附表二)

(二)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乙份。

(三)技術士證照或專業證照證明文件影印本乙份。攜同正本,驗退歸還。

(四)其他相關佐證資料。

五、獎勵金之審查,由研究發展處負責申請表格及相關證明文件之初步審核,審核結果無誤後造冊,簽陳 校長核可後頒發。

六、各類證照獎勵之申請,每張證照以申請乙次為限;單次研習取得兩張(含)以上證照者,依其證照等級高低,擇一發給獎勵金。

七、本辦法中之獎勵金經費來源為本校編列獎助學金項下支應,當年度申請總核發金額,以不超過年度預算為原則。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 各學系專業證照採認類別

學系別

專業證照名稱

說明

京劇學系

民俗技藝學系

歌仔戲學系

街頭藝人證照

政府機構舉辦之美容丙級證照

戲曲音樂學系

劇場藝術學系

建築製圖證照

基本電學證照

電腦繪圖證照

金工證照、化妝美容證照

視聽電子證照

客家戲學系

街頭藝人證照

客語認證中級、高級

通識中心

網頁設計丙級證照

電腦軟體應用乙、丙級證照

附表二 申請書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 )學年度專業證照獎勵金申請表

姓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班級

身份證字號

戶籍地址

(請註明村里鄰)

證照種類

證照職類

證照字號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審核結果

□ 通過、獎學金    元

□ 不通過  (本欄由研發處填寫)

聯絡電話

請浮貼學生證正面影本

請浮貼學生證背面影本

請浮貼專業證照正面影本

請浮貼專業證照背面影本

申請人

簽名

系主任簽章

校長

研發長

學務處

本申請表請經系主任簽章後,由系上統一收齊後,3月31日/10月31日前向研發處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四 秘書室)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6年暨創校55週年校慶創意攤位比賽辦法

一、為強化學生服務及團隊精神,並落實精益求精之校訓,展現55週年校慶歡騰氣息,呈現活潑、健康、整潔、熱鬧之氣氛,特辦理創意攤位比賽。

二、主辦單位:學生事務處。

三、時 間:101年04月21日上午09時至15:30分整(當日進行評分)

四、地 點: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嘯雲樓前廣場。

五、參與對象:各學系學生、處室攤位。

六、競賽方式:邀請學校師長評分,各攤位應發揮巧思及創意布置。不得委託廠商代為規劃與執行。

七、評分標準:整潔衛生(30%)、服務態度(20%)、攤位人氣(30%)、佈置創意(10%)、場地恢復(10%)

八、獎 勵:全部攤位取前三名。

第一名獎金2,000元。

第二名獎金1,500元。

第三名獎金1,000元。

九、頒獎時間:101年04月21日下午16:00於園遊會會場舞台上頒獎。

(附件五 會計室)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年度節餘款處理原則

97年 6月26日97年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訂定

98年4月8日98年第8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定

一、各系年度節餘款,除來自捐贈收入、委辦補助計畫及其行政管理費、專案性核給經費及統籌性經費外,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節餘以上年度審定數為認列基準,若年度短絀,各系節餘之分配應參酌短絀比例及各系節餘情形,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分配額度。

(二)資本支出:如有節餘,全數繳回學校。

(三)經常支出:3萬元(含)以上,70%留存各單位使用,30%繳回學校;未達3萬元者,全數繳回學校,不計入節餘分配。

(四)留存各單位節餘款以千元為單位,並得滾存至次年度繼續使用。

(五)各系自進修推廣組所取得之推廣教育經費,全數留存系上使用。

二、指定用途之捐贈收入節餘款,全數留在原單位繼續使用。

三、委辦計畫節餘款處理原則如下:

(一)建教合作收入節餘款

1.5萬元(含)以上者,30%繳回學校、60%分配原計畫所屬單位、10%分配業務主管單位。

2.年度結餘未達5萬元者,全數繳回學校,不計入節餘分配。

3.留存各計畫所屬單位節餘款以千元為單位。

(二)推廣教育收入節餘款

1.節餘分配:40%繳回學校50%分配原計畫所屬單位 10%分配業務主管單位

2.留存各計畫所屬單位節餘款以千元為單位。

(三)場地設備管理收入節餘款除支付必要之費用外,其餘節餘全數歸學校統籌運用。

四、專案性核給經費,如目的已達成或不再執行,其節餘款全數繳回學校。

五、行政單位及統籌性經費,其節餘款全數繳回學校。

六、如有特殊情形,節餘款未能繳回者,應敘明理由專案簽請校長核定。

七、本處理原則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八 學務處)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本部96年8月3日台高(四)字第0960119262號函公布

本部97年6月16日台高(四)字第0970101999號函修正

本部98年3月3日台高通字第0980033473號函修正

本部100年8月1日臺高通字第1000129572號函修正

為進一步協助弱勢學生順利就學,讓家庭年所得約在後40%的大專校院學生均能獲得政府或學校的就學補助,本部於既有之經費基礎上調整分配,將原來對私校的獎補助經費提撥部分額度改為直接補助學生學雜費用,並配合以往各校辦理公私立大專校院共同助學措施的經費,訂立本計畫。實施措施包含助學金、生活助學金、緊急紓困助學金及住宿優惠等四項,其整體規劃內容如下:

表 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項目

措施

內容

助學金

補助級距分為5級,補助金額為5,000~35,000

元,減輕其籌措學費負擔。

生活助學金

由學校安排弱勢學生生活服務學習,並給予生活助學金,每月核發額度建議以提供學生每月生活費所需新臺幣6,000元為原則。

緊急紓困助學金

對於新貧、近貧或家庭發生急難之學生,由學校依學生困難實際狀況給予補助。

住宿優惠

提供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免費住宿;另提供中低收入戶學生校內宿舍優先住宿。

一、助學金:

(一)補助金額: (單位:元)

申請資格-家庭年所得

政府及學校每年補助金額

級距

學校類別

第一級

3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6,500

私立學校

35,000

第二級

超過30萬~4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2,500

私立學校

27,000

第三級

超過40萬~50萬以下

公立學校

10,000

私立學校

22,000

第四級

超過50萬~60萬以下

公立學校

7,500

私立學校

17,000

第五級|

超過60萬~70萬以下

公立學校

5,000

私立學校

12,000

註:產業研發碩士專班每年所補助金額比照國立大專校院。

(二)申請資格

1.申請對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逾新臺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逾新臺幣2萬元。前開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 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本部專案審核認定。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2)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學校得自行考量酌予放寬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

3.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三)補助範圍

1.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2.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3.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4.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5.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 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四)辦理方式

1.各校應於學校網頁建置專區,主動公告相關申請資訊;若於知悉有就學困難之學生,亦應予主動協助。

2.每年10月20日前,由學生檢附戶籍謄本向學校受理單位申請家庭所得查核。學校人員查核確認申領學生家庭所得計列範圍後,於每年10月31日進入本部平臺登錄資料。(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3.每年11月20日前,本部將財政部財稅中心查核、各部會勾稽比對及同一教育階段查核結果通知各校,請學校將查核結果一併通知學生,學生如對於財政部財稅中心所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應依限於12月5日前檢附佐證資料修正。

4.各校依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逕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如補助金額扣除下學期學雜費仍有餘額者,應於學期初一併撥付予學生。

5.私立學校請於該學年度4月底前檢附核銷一覽表向本部申請核撥補助經費。

(五)服務學習

1.目的:為促進學生之社會及公民責任,各校得要求領取助學金之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並得作為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2.服務內容:各校可配合「大專校院服務學習方案」,規劃具公共性、公益性及發展性之服務學習活動。

3.實施原則:

(1)程序明確:各校依本計畫辦理服務學習時,應將服務學習內容及相關遵行事項載明於助學金申請表件中,並供學生以書面具結;必要時學校得辦理說明會,以求明確。

(2)內容多元:服務學習內容可結合課程或社團活動,或校內校外公益服務或講座,自行規劃服務學習內容。

(3)時數合理:服務學習時數各校得於不影響學生課業學習原則下,自行規劃,並以每週3小時或每學期50小時為上限。服務學習時數與助學金金額無對價關係,爰各校服務學習時數不得因核發助學金金額有別,避免致使學生產生相對剝奪感。

(4)彈性制宜:各校得針對應屆畢業生、研究生、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臨時休退學或因故無法完成服務學習學生擬定替代方案。

(5)鼓勵措施:前一學年度服務學習績效卓著,或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系所前30%者,其服務學習時數得予以減免。

二、生活助學金

(一)為完整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核發每生每月新臺幣6,000以上之生活助學金。

(二)申請資格:

1.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之具有學籍之大專校院學生均得提出申請。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逾25歲或25歲以下於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專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者。

(3)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4)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3.各校應於申請表件中載明前開相關聲明事項,以供檢核。

(三)辦理方式:

1.學校應依各校預算及本部補助金額規劃每學年生活助學金名額,訂定受理申請之審核機制,並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

2.各校得依學校所在地區實際生活費用及學生實際在校期間,彈性調整核發數額。

(四)生活服務學習

1.為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並厚植其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領取生活助學金之學生應由各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並作為核發生活助學金之參考。生活服務學習應避免下列活動:

(1)具危險性之活動。

(2)影響學生正常課業學習之活動。

2.生活服務學習時數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各校得視學生修業、經濟及服務學習等項,酌減其生活服務學習時數。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其申請資格及辦理方式由各校自行訂定。

四、住宿優惠

(一)申請資格: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均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辦理方式:

1.符合申請資格之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免費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2.符合申請資格之中低收入戶學生,各校應優先提供校內宿舍住宿。

3.本項住宿優惠期間應包含寒暑假等短期住宿。

4.各校得要求前開學生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有關生活服務學習時數及方式由學校規劃,並得視生活服務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是否提供住宿優惠之參考。

五、經費分擔

(一)助學金:

1.公立學校自行於預算內編列。

2.私立學校比照共同助學措施,第一、二級申請對象(家庭年收入在4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萬4,000元;第三、四級申請對象(超過40萬元至60萬元以下),由學校支付每人1萬元,不足之差額及第五級申請對象(超過60萬元至70萬元以下)所需經費,由本部補助

3.有關注意事項如下:

(1)申領助學金學生若因故未完成下學期學業或改申請其他補助者,助學金得核發1/2,學校自籌及本部補助金額皆為原補助金額之1/2。

(2)學生轉學時,轉入學校應主動協助學生於系統登錄,倂請轉出學校於系統註銷該生資料。轉學學生之助學金由轉入學校核發;如有公私立學校互轉情形,核發金額以兩校應發助學金額之平均值計之,並由轉入學校依前開2.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差額由本部補助。

(3)倘若助學金補助金額高於上下學期學雜費總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學校依前開2.規定負擔助學金金額,差額由本部補助。

(二)生活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本部另依各私立學校前項助學金自籌金額比率,由本部生活助學金酌予補助。

(三)緊急紓困助學金: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四)住宿優惠:由學校自籌經費支應。

(五)各校辦理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之執行成效,將列入次一年度學雜費調整、相關評鑑、國立大學績效型補助及私立大學獎補助經費分配之指標。

(附件九 學務處)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院部「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申請辦法

101年4月11日第142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學院部「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作業要點」訂定之。

二、目的:為培養本校學院部經濟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之就業或就學能力,由學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提供生活助學金。

三、名額及金額:暫訂6名,本助學金以每名每月新台幣6仟元為原則,領取本項助學金需進行生活服務學習每月40小時為限(每週以10小時為上限),每小時以150元計算,一年以400小時為限。

四、申請資格:

  凡本校學院部具有學籍學生,其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 分以上的學生。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逾25歲學生。

  (三)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

(四)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五、審核原則:以家庭年收入較低或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優先核給。通過審核者,自次年度2月可進行生活服務學習。

六、申請本項獎學金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書。

(二)全戶前一年度國稅局所得資料清單(含學生、父母與配偶)

(三)戶口名簿影印本或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已申請弱勢助學金者得免附)

  (四)前一學期成績單(已申請弱勢助學金者得免附)

(五)其他證明文件(如主張家庭現況困難者需檢附,無則免附)

*附件不齊者不列入會議審查。

七、受理期限:每年1月2日起至1月30日止。(過年期間未上班及逾期限者不受理)

八、本獎學金得獎學生之錄取,經由本校「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評審通過,陳請 校長核准後於2月底前公告學務處網頁。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院部「弱勢學生生活助學金」申請表

申請人

姓 名

學號

學制

班級

系所/年級

身分證字號

手機電話

學生e-mail

銀行或郵局

分行帳號

是否申請其他校內補助

□有________________ □無

說 明

一、申請資格: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分以上,經導師推薦且願意接受學校安排生活學習服務的學生。

二、凡本校學院部具有學籍學生其家庭年所得70萬元以下及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達60 分以上的學生。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逾25歲。

  (三)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工讀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

(四)業向銀行申貸生活費者。

三、通過者每月生活服務學習40小時,核發6,000元助學金,每小時150元計,全年以400小時為限。

四、專長(例如網頁製作、美工等):

( ( ( (

檢附文件

□全戶前一年度國稅局所得清單(含父母、學生及配偶)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前一學期成績單 (*已申請弱勢助學金者得免附戶籍資料及成績單)  

減免

申請弱勢助學金通過級距______ 級 或申請學雜費減免核定類別_________________

可服務

時間

星期一 _____節至______節

星期二 ______節至_____節

星期三 ______節至_____節

星期四 _____節至_____節

星期五 _____節至_____節

*請先填寫預定每週課餘服務時間,每週10小時、每月40小時

(含學生、父母與配偶)

家庭成員現況

稱謂

姓名

年齡

存歿

健康情形

工作機構

去年(101年)所得

本人

在學

配偶

合計所得(元)

家庭狀況自述

導師

推薦

導師簽章:

結果

□通過 □未通過

核定服務單位

(附件十 學務處)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

101年4月11日第142 次行政會議通過

1、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學院部弱勢學生順利就學,實施「弱勢學生助學措

施」,特依據教育部96年8月3日台高(四)字第0960119262號函頒之「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特訂定「國立臺灣戲曲學院部弱勢學生助學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包括助學金、生活學習獎助金、緊急紓困助學金、住宿優惠、等四項。所需經費由本校校務基金年度預算中支應。

三、助學金補助對象為就讀本校學院部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其無下列情事之一:

(一)家庭年所得超過新臺幣70萬元。

(二)家庭應列計人口之存款利息所得合計超過新臺幣2萬元。但存款利息所得來自18%優惠存款者,得檢附佐證資料,由本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

(三)家庭應列計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 定標準辦理。

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

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未達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四、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

(一)學生本人、學生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二)若學生有特殊困難者,如父母離異、父或母失聯、家暴困境或服刑等情事者,得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放寛家庭經濟條件計列範圍,經本校「清寒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必要時得請申請人列席說明)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五、助學金補助標準:

第一級:家庭年所得30萬元以下,每人一年補助16,500元整。

第二級:家庭年所得超過30萬元,但低於40萬元,每人一年補助12,500元整。

第三級:家庭年所得超過40萬元,但低於50萬元,每人一年補助10,000元整。

第四級:家庭年所得超過50萬元,但低於60萬元,每人一年補助7,500元整。

第五級:家庭年所得超過60萬元,但低於70萬元,每人一年補助5,000元整。

六、助學金補助範圍:

(一)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輔系、雙主修學分費等就學費用。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1.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於他校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本校就學者,由本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三)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園教師、軍人身份者,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發者,將予追繳。

(四)該學年度實際繳納的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五)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六)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要點的助學金。

(七)已申請本校各項補助(含助學金)者,如清寒助學金等其減免或領取之補助,超過本補助標準額度,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助學金。

七、申請助學金之學生應於每年10月25日前,填具申請書,檢附戶籍謄本及成績單向本校學務處申請家庭所得查核,由學務處彙整後陳報教育部,依教育部查核結果於下學期印發註冊繳費單時扣除。

八、符合助學金所定家庭經濟及成績條件之學生,得於每年1月中前向各單位申請生活學習獎助金。請各單位優先錄用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學生家庭現況困難之弱勢學生。凡被錄取者其服務時數以每月40小時、1年以10個月為限核發,由各用人單位於規定期限前填寫前個月服務學習時數表,經驗證後送交生活輔導組彙整,製作各月份生活學習獎助學金印領清冊,以每小時150元計算核發。生活學習獎助金之服務時數、經費,由學務處控管之經費支應。

九、獲本要點補助者(除緊急紓困助學金外),得由本校安排生活服務學習,其時數及方式依本校公告訂之,並得視學習情形作為下一次核發助學金之參考。

十、緊急紓困助學金之申請資格、發給標準依本校「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生急難救助金實施要點」辦理。

十一、符合助學金所定成績條件之低收入戶學生,且持有各市(鎮、鄉)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書』者,得向學務處申請減免學雜費,審查通過後,得依宿舍管理辦法申請優先住宿並免繳住宿費。已繳納住宿費者,審查通過後退費。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附件十一 學務處)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院部「學生緊急紓困助學金」申請辦法

101年4月11日第142 次行政會議通過

本校為幫助學院部學生本人或其家庭遭重大變故所衍生之生計問題,使學生能安心向學,特訂本辦法。

1、 本校學院部學生凡遭受左列變故,因而影響家庭生計,致無法繼續課業時,得由該系主任、導師或輔導教官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申請救助:

(一)家庭遭天然災害:如火災、水災、風災及地震等災害,致父母或賴以維生之親人喪生或重傷害致無法負擔家計。

(二)父母或賴以維生之親屬因病或意外而死亡、或重傷害須長期住院無法復元者。

(三)其他不可預期之意外事件造成家屬重大傷害。

三、本緊急紓困助學金每名視情節輕重補助新台幣一萬至五萬元,申請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惟同一事件不得重複申請;每年受理額視當年度預算而定。

四、困助學金由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受理,經簽奉校長核定後,依規定核發。

五、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學院部緊急紓困助學金申請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部別

(四技部 (二技部

學號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系(所)班級

系 年 班

行動電話

家裏電話

聯絡地址

就學貸款

□有 □無

自家住宅狀況

□自宅(無貸款)

□自宅(貸款 元/月)

□租屋(房租 元/月)

□借屋 □其他

家 庭 所 有 成 員 狀 況

稱謂

姓名

存/歿

年齡

身分證字號

健康狀況

(正常/疾病/殘障)

就業單位/就讀學校

每月收入

備註

救助事實

請敘述事件發生後對家庭經濟與就學影響情形(約150~200字):

申請學生簽名:

附繳證件

□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低收入戶證明

□學生本人郵局存摺影本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診斷證明書 □醫療或喪葬單據影本

□重大傷病證明書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

□死亡證明書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導師:

生活輔導組長:

校 長

系主任:

學務長:

生活輔導組承辦人:

符合審查標準  項

擬請同意核發:新臺幣    元

主任秘書:

(附件十二 人事室)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系(中心)主管薦選及解聘辦法

101年4月11日第142 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1條 本校為提高學術主管聲望及其代表性,依大學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國立臺灣戲曲學院系(中心)主管薦選及解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2條 通識教育中心及各學系應依本辦法自訂系(中心)主管薦選及解聘要點,經系(中心)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

第3條 通識教育中心及各系(中心)訂定之主管薦選及解聘要點,應包括下列各事項:

一、薦選委員會之設置及其權責。薦選委員由該系全體教師(含高職以下教師)擔任之。

二、候選人、選舉人之資格及其產生方式。(候選人須具副教授以上之資格)

三、候選人評選項目(或訂推薦表)。

四、遴選人選發生困難時之處理方式。

五、要點未盡事宜之處理依據。

第四條 各系(中心)主管薦選委員會應於原任系中心主管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將新任系(中心)主管人選推薦一人至二人報請校長擇聘之。但該系(中心)副教授以上教師少於(含)二人,或該系教師經校長核派兼任其他行政主管職務致副教授以上教師少於(含)二人時,其主管由校長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聘請適當教師兼任或代理之,不辦理薦選。

第五條 各系(中心)未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該系(中心)主管薦選及解聘要點前,或未依該系(中心)所訂之要點辦理時,校長得依相關法令及教育部規定逕行聘任該系(中心)主管。

第六條 系(中心)主管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 系(中心)主管任期中有特殊情況發生,得由校長交議,或經該系(中心)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含)以上連署提不適任案時,應召開系(中心)務會議,由副校長主持,經該系(中心)務會議全體代表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簽請校長解除其主管職務,並依規定另行遴選。在主管人選未產生前由校長聘請適當教師代理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及行政會意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十三 人事室)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協助新進教師專業發展作業要點

101年4月11日第142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目的:本校為協助新進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升等審查通過前,能專心教學、研究與服務等相關事宜,特訂定「國立臺灣戲曲學院協助新進教師專業發展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教學方面:為提升新進專任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教學品質,採取以下措施:

(一)系、通識中心每學期排課時,宜儘量安排性質相近之科目,避免學門數太多。

(二)進校服務三學年內不宜在校外兼課。教師應聘至本校前,在他校所授課程如無法立刻終止,得繼續協助,惟以一學期為限。

(三)宜鼓勵新進教師參加相關專業研習或研討會,並給予公(差)假。

三、研究方面:有關協助與獎勵依本校研究發展處相關辦法辦理。

四、服務方面:新進教師到校服務三學年內除擔任該單位導師、學生社團指導、學術活動規劃、學生輔導或協助該單位業務等校內服務工作外,不宜在校外兼職。

五、其他方面,新進教師如遇教學上困難,可尋求本校相關教學單位協助。而各單位主管亦可敦請本校資深教師,協助教師升等。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

七、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十四 京劇團、綜藝團)

國立台灣戲曲學院京劇團、綜藝團

團員支援民間團體活動演出申請要點(草案)

1、 依據:國立臺灣戲曲學院附設京劇團團員服務規範簡則,第三條第六、

七款辦理,特訂定本要點

2、 凡不屬本團排定之各類演出,在不影響團方既定排演行程之前提下,依

照本要點辦理。

三、本團團員非經校方核准,不得參加校外一切演出及表演相關之事務,如經查獲即重議處,其他支援演出單位,若未經本校同意而逕行邀請本(校)團團員參與演出,則自該活動起一年內不再支援該團隊相關活動。

四、如遇緊急狀況,確有需要,必須立即報備團方,於演出二周前提出申請,不得私自應允,經校方同意,始可參與演出。     

五、支援演出單位之演出、活動,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教育文化主管機關主辦之活動

(二)奉中央部、會派赴海外從事國民外交,宣慰僑胞等發揚中華文化藝術等活動。

(三)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教育文化事業團體,其舉辦之活動,且非以營利為目的,有助於宣傳推廣者,得酌情支援相關人員或器材設備。

六、本要點有關本團人員、器材設備支援演出事項,相關規定如下:

(一)合辦演出

1.曾舉辦大型演出具有成效並能提出證明之藝術團體,依實際合作推廣效益 ,得納入本團年度計畫合辦。

2.與本團合辦演出之單位,其自有人員、經費等數額,應達一定之比例,有關比例則由雙方協商之。

3.合辦演出之製作方式、人員調度、經費支出、營收等相關事宜,均由雙方協商訂之。

(二)協辦、支援演出

1.支援演出單位舉辦演出活動,得視其節目內容,酌情協助辦理或支援相關人員及器材(有關商借器材設備收費標準另訂之)。

2.支援演出單位須為本團參與演出或活動之相關人員,辦理各項安全及醫療保險。

七、本要點有關協辦、支援之差假辦理及場次計算方式如下:

(一)參與協辦、支援演出不予計算演出場次為原則,惟視節目特性專案簽准後,得參照本團演出場次計算辦法核計。

(二)參與協辦或支援演出,每年不得超過二檔次(或視大、中、小型界定正式演出場次)

(三)本團團員依相關規定,請加班補休或慰勞假(公假除外),自行請假前往。

八、除教育文化主管機構主辦之活動外,相關申請案件,應於活動前二個月填具申請表送交本團呈核,並協定相關事宜。(申請表如附件)

九、支援演出單位舉辦之演出或活動,需於各類文宣品中明確標示本團合辦,協辦或支援等事宜。各類文宣品中應以明顯字體印刷本團標準字之全銜。

十、支援國外演出人員,每年不得超過一星期;期間任務如需外聘時,外聘代理人之費用,應由申請人自行支付。

十一、支援演出單位針對演出活動進行全程錄影,須由雙方另訂協議書,協議相關錄影權益事宜。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台灣戲曲學院京劇團、綜藝團

團員參與民間團體活動演出支援申請表(草案)

申請人

(事假

(休假

(公假(檢附校內公文)

本年申請次數

(第1次

(第2次

邀請支援單位

活動或演出時間

自 年 月 日 時 分

至 年 月 日 時 分

活動或演出地點

活動或演出節目名稱

擔任角色(或任務)

附件

(邀請函或公函)

申請人: 簽章 年 月 日

承辦單位

會辦單位

批示

(劇務組

(服裝組

(音樂組

總幹事

副團長

團長

人事室

表一

*本項救助金將列為年度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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