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etc.org.tw›»信終端設備審驗/11030.pdf ·...

3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彙整 提案編號:09403001 主旨:RFID 功率測試採用標準? 結論: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附件三:頻率跳頻展頻系統檢測之參考程序五、峰值輸出功 率,該章節規定峰值輸出功率使用頻譜分析儀。 提案編號:09403002 主旨:較低功率數位調變是否可適用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 3.10.2 節? 結論: 1.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 3.10.2 節將配合修正為:除 3.10.1 節之跳頻系統外,其它 任何發射型式之器材。 2.至於跳頻系統部分只要確認無干擾之虞,未來評估後再研議是否實施。 提案編號:09403003 主旨:測試報告諧波 10 倍頻測試,5倍頻以後測不到數據時報告是否可簡化? 結論:測試報告仍須依規定出具量測數據,惟考量高頻段不易測得數據,可同意以縮短距離方 式測試,惟測報上須加註說明。 提案編號:09403004 主旨:變更改產品外觀是否屬系列認證探討? 結論: 1.若產品僅外觀部分變動時而不影響射頻性能則依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十七條辦 理,不認定為系列認證。 2.若產品外觀部分變動時影響射頻性能則可依系列方式收費。 3.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2 條及第 17 條外觀變更部分本局將修訂之使其更加明 確。 提案編號:09404005 主旨:低功率技術規範 3.10.1(5)發射限制;使用頻帶範圍外之任意 100kHz 相較於主波最高射 頻功率須衰減 20 分貝定義 結論:使用頻帶範圍外之任意 100 千赫 (kHz)內,發射器所產生的射頻功率相較於使用頻帶範 圍中包含最高所需功率之 100 千赫 (kHz)內的射頻功率,須衰減 20 分貝(dB),以射頻傳 導或輻射方式測量。此外,落於第 2.7 節禁用頻段之輻射發射,應符合第 2.8 節之規定。 任意 100 千赫 (kHz) 之意義為 spectrum rbw=100kHz vbw=100kHz 的情況之下對 2400MHz 以下所有頻帶以及 2483.5MHz 以上所有頻帶已輻射或傳導方式量出之電場或 功率必須低於主波 20db 以上。

Upload: others

Post on 22-Jul-2020

28 views

Category:

Documents


0 download

TRANSCRIPT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終端設備及低功率射頻電機審驗一致性彙整

    提案編號:09403001

    主旨:RFID 功率測試採用標準?

    結論: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附件三:頻率跳頻展頻系統檢測之參考程序五、峰值輸出功

    率,該章節規定峰值輸出功率使用頻譜分析儀。

    提案編號:09403002

    主旨:較低功率數位調變是否可適用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 3.10.2 節?

    結論:

    1.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 3.10.2 節將配合修正為:除 3.10.1 節之跳頻系統外,其它

    任何發射型式之器材。

    2.至於跳頻系統部分只要確認無干擾之虞,未來評估後再研議是否實施。

    提案編號:09403003

    主旨:測試報告諧波 10 倍頻測試,5倍頻以後測不到數據時報告是否可簡化?

    結論:測試報告仍須依規定出具量測數據,惟考量高頻段不易測得數據,可同意以縮短距離方

    式測試,惟測報上須加註說明。

    提案編號:09403004

    主旨:變更改產品外觀是否屬系列認證探討?

    結論:

    1.若產品僅外觀部分變動時而不影響射頻性能則依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十七條辦

    理,不認定為系列認證。

    2.若產品外觀部分變動時影響射頻性能則可依系列方式收費。

    3.有關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2條及第17條外觀變更部分本局將修訂之使其更加明

    確。

    提案編號:09404005

    主旨:低功率技術規範 3.10.1(5)發射限制;使用頻帶範圍外之任意 100kHz 相較於主波最高射

    頻功率須衰減 20 分貝定義

    結論:使用頻帶範圍外之任意 100 千赫 (kHz)內,發射器所產生的射頻功率相較於使用頻帶範圍中包含最高所需功率之 100 千赫 (kHz)內的射頻功率,須衰減 20 分貝(dB),以射頻傳導或輻射方式測量。此外,落於第 2.7 節禁用頻段之輻射發射,應符合第 2.8 節之規定。任意 100 千赫 (kHz) 之意義為 spectrum 在 rbw=100kHz vbw=100kHz 的情況之下對2400MHz 以下所有頻帶以及 2483.5MHz 以上所有頻帶已輻射或傳導方式量出之電場或功率必須低於主波 20db 以上。

  • 提案編號:09404006

    主旨: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3.10.1(6)(6.1.1)跳頻系統之載波頻道間隔是否須修正? 結論:

    1. 電信總局參照 FCC15.247 檢討修訂。 2. 未修訂前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四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符合本局所定技

    術規範;尚未訂定技術規範者,應依下列順序規定檢驗之: 一、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上述標準之引用必須由測試實驗室報請電信總局同意後辦理。 提案編號:09404007

    主旨:申請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者,應填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一份(依認證機構要求蓋公司大小章),向驗證機關(構)申

    請。驗證機構與法規規定不一致?

    結論:

    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申請書,需加蓋申請人公司章及負責人簽章。 2. 檢附之文件正本或影印本皆可接受。 3. 授權書需由授權人加蓋公司章及授權人簽章。

    提案編號:09404008

    主旨: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LP0002(93 年 9 月)4.7 節,UNII 產品新開放之 5.47~5.725GHz之 DFS(動態頻敘選擇)需定義測試方式!

    結論:UNII 新開放之 5.47~5.725GHz 產品暫緩受理,電信總局對 DFS 雷達測試方式尚未決定,尚待與軍方協調。

    提案編號:09404009

    主旨:對於 module 認證及其系列型式申請規費及其定義需有一致共識及結論。

    結論:

    1. 變更天線型式(同一組天線以最大之 Gain 值測試)或同型式不同批申請之天線其 Gain值大於原送審之 Gain 值應以系列產品申請審驗。Gain 值如仍小於原送審之 Gain 值時,

    需向原發證之驗證機構報備並換證。

    2. 原送審之廠牌、型號變更應以系列產品提出審驗申請,審驗合格標籤號碼加註系列認證編號(自 a至 z),如僅為變更天線、外觀、附屬非射頻功能、電源供應方式等之系列

    產品審驗申請,仍維持原審驗合格標籤號碼不加註系列認證編號(自 a至 z),但需加註

    型式認證證明書之更新日期。

    3. 型式認證證明書登錄之製造商變更或增列,須向原發證之驗證機構報備並換證。

  • 提案編號:09404010

    主旨:我國開放之通信產品,諸如 DECT、RFID 等產品,其開放使用頻段與歐美等其他國家不同,

    如何確保其未來市場銷售時符合我國相關技術規範。

    結論:由於 RFID 在美國開放之頻段為 902-928MHz 而國內開放之頻段為 922-928MHz,為保障合法之通信,驗證機構審驗時對該類器材審驗時應要求申請人必須於使用說明書上註明

    該設備器材在國內使用之頻段,並確認該器材無法讓一般消費者可自由設定

    902MHz-922MHz 頻段,申請人須說明修改後適用國內使用之軟體版本(或硬體修改部分),以證明其符合電信總局之要求。

    提案編號:09406011

    主旨:2.4GHz /5GHzWLAN +Bluetooth+GSM 雙頻道智慧 PDA 手機的測試法規,需依照何法規執

    行?

    結論:5GHz WLAN 器材須依 LP0002 標準測試,發一張 LP ID 證書。GSM+Bluetooth 器材依PLMN01+RTTE01 標準測試,核發一張 TTE ID 證書。但考量申請者使用標籤方便,請RCB 於 TTE ID 證書上註明所含 5GHz WLAN LP 器材亦符合標準。

    備註(95 年 11 月 15 日第 11 次會議結論四再修正)修正意見如下:GSM+Bluetooth 器材審驗請

    依 PLMN01 及 LP0002 技術規範分別測試,如為兩個獨立器材,則核發 TTE ID 證書及 LP ID

    證書,如為同一個不可分器材則核發 TTE ID 證書,但須註明具 GSM+Bluetooth 介面。

    提案編號:09406012

    主旨:檢測電信終端設備或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時,應先取得廠商同意後,才能拆開器材進行

    照相或焊接零件。

    結論:為保障申請廠商之權益及避免檢測實驗室與申請廠商間不必要糾紛,請檢測實驗室於檢

    測服務如須要拆開器材進行照相或焊接零件時,原則上由申請廠商自行施作。否則檢測

    實驗室應先徵求申請廠商之書面同意後始能代為施作。

    提案編號:09406013

    主旨:探討 SAR 及 MPE 測試實施可行性

    結論: 1. 請各檢測實驗室及驗證機構協助提供那些國家已經對 LP 產品實施 SAR 及 MPE 測試,

    並將相關資料送請本局研議及評估未來實施之可能性。 2. 未來如考量將 SAR 及 MPE 列為 LP 產品檢測項目,則必須訂定 SAR 及 MPE 相關技

    術規範草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須公告草案及完成召開公開說明會後,始能對外公告

    規範。另實施日期則以公告一段緩衝時間後才實施較為適宜。 提案編號:09406014

    主旨:對於終端設備認證(有關節費器認證),因使用者用法不同致發生違法事件。

    結論:

    1. 申請者如申請該等器材檢測時,請檢測實驗室先將該案件設備說明書與規格資料,函

  • 送本局審查,經本局同意後,始能受理及辦理檢測。 2. 申請者如申請該等器材審驗時,請 RCB 先將該案件設備說明書與規格資料,函送本局

    審查,經本局同意後,始能受理及辦理審驗。 提案編號:09406015

    主旨:無線簡報器一組,包括 Dongle 及 Mouse,且 Dongle 及 Mouse 各分別有 Tx 及 Rx,請問是

    否得使用申請同一個 ID?或者 Dongle 及 Mouse 需各分別申請一個 ID?

    結論:

    1. 如器材屬不同電路設計或發射不同頻率則分別申請不同 ID. 2. 如一套器材,其中一部為 Tx,另一部為 Rx 則申請一個 ID 即可。

    提案編號:09406016

    主旨:無線家用防盜器一組,包括 Rx 主機一個及 Tx 數個(如遙控器、感應器、偵測器⋯),請

    問是否得整組申請同一個 ID?或者每個 Tx 需各分別申請一個 ID?

    結論:組合性產品之各別 Tx 電路板的 layout 如相同時,則可申請同一 ID。否則 Tx 電路板的layout 如不一樣或發射頻率不同時則須申請不同 ID。各別 Tx 器材若符合系列器材規定時,則應以系列認證方式申請認證。

    提案編號:09406017

    主旨:13.56MHz 的被動式 RFID Tag (Passive RFID Tag)是否可以比照 922~928MHz 被動式標籤不必測試?

    結論:考量器材審驗之一致性,對 13.56MHz 的被動式 RFID Tag (Passive RFID Tag)與922~928MHz 被動式標籤(Passive RFID Tag)均列為不須檢測之器材。

    提案編號:09406018

    主旨:不同介面終端設備是否得使用同一廠牌型號?

    結論:本局同意不同介面之電信終端設備得以同一廠牌型號提出申請。為對後續市場稽查不至

    於造成困擾,惟請 RCB 核發不同認證 ID。

    提案編號:09407019

    主旨:實驗室或驗證機構向 DGT 函請判定是否符合模組認證時,應檢附相關文件為何?

    結論:

    1. RCB 對於較複雜案件無法判定是否符合模組認證時,可將案件送 DGT 判定,但須檢附模組本身及天線照片、線路圖或方塊圖、使用手冊、規格書(含天線規格書)、模組認

    證申請者自我檢視聲明書、模組認證檢測實驗室/驗證機構認定建議書。 2. 若 RCB 受理與已審核通過模組認證案例相同時,則授權 RCB 審查判定。

    RCB:09407020

    主旨:是否取消 LP0002 審驗證明書中之製造廠商欄位?

  • 結論:依照 94 年 4 月 6 日審驗一致性第 2 次會議結論辦理:型式認證證明書登錄之製造商變更或增列,須向原發證之驗證機關(構)報備並換證。

    提案編號:09407021

    主旨:LP0002 之完全模組測試及審驗方式應有明確的定義

    結論:

    1. 電信總局於彙整 RCB 模組認證意見(參考 FCC 發射器模組認證八大條件)後,將研議訂定「低功率射頻電機發射器模組認證規定」,俾供模組認證申請者使用。

    2. 若 RCB 受理與已審核通過模組認證案例相同時,則授權 RCB 審查判定。 3. 模組認證之型式認證證明應加註本器材屬模組認證適用各種平台。

    提案編號:09407022

    主旨: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 4.5.7 節音頻響應是否需符合 TIA-603-B 第 3.2.6 節之 Mask?

    結論: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4.5.7 節低功率無線電對講機之音頻響應測試,本局可接受美國TIA-603-B 測試方法,但其 Mask 不必做為判定之依據。音頻響應測試結果之判定仍以本局技術規範為主,即音頻響應在 3.125kHz 以內。

    提案編號:09409023

    主旨:低功率射頻電機型式認證申請人為外國製造商,此外國製造商為 RF 製造商,是否可擴大

    解釋為平台內裝 RF 製造商?

    結論:因本局業管認證主體為 RF 設備,所以國外申請人如為內裝 RF 之平台製造商者當然不能認定其為 RF 之外國製造商。

    提案編號:09409024

    主旨:申請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者,應填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申請書,

    為了若申請者為外國廠商的需求,可否將申請書更新為中英文對照版本。

    結論:本局 93年 11月 26日新修訂電信管制器材審驗辦法,已將販賣用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

    申請書翻譯成英文版且提供於本局網站(網址:

    http://www.ncc.gov.tw/english/files/08011/44_262_080121_1.doc )。外國廠商申請認證案件時,可利用

    該英文申請表格。

    提案編號:09409025

    主旨:審驗合格標籤是否一定需要標示於產品本體?

    結論:依本局相關審驗辦法規定,審驗合格標籤仍須標示於本體明顯處。 提案編號:09409026

    主旨:筆記型電腦(內含 WLAN Card)已取得型式認證 ID,製造商把審驗合格 ID 標示筆記型電腦上,現在製造廠因市場需求考量,銷售上有時筆記型電腦會不含 WLAN Card(列為選

  • 配週邊),請問此時是否可以仍將審驗合格 ID 標示於筆記型電腦上? 結論:目前法規雖未明文規定,但恐將影響消費者權益,為避免引起消費者爭議,建議筆記型

    電腦如未配備 WLAN CARD 時,該筆記型電腦不宜標示 WLAN CARD 型式認證 ID。 提案編號:09410027

    主旨:當平台使用於固定式點對點操作且發射功率及天線增益總合超過 36dBi 時,型式認證證明

    應註明平台僅限使用於點對點操作及加註天線樣式型號。

    結論: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3.10.1 節規定:固定式點對點操作使用方式,並不包括使用

    點對多點之系統、全向性之應用以及發射相同資訊之共同安裝的多重發射機。爰當平台

    使用於固定式點對點操作且發射功率及天線增益總合超過 36dBi 時,請於測試報告及型

    式認證證明上加註該平台僅限使用於點對點操作,且不得用於點對多點操作。 提案編號:09409028

    主旨:具有(ID Acknowledge)功能的無線簡報器是否歸類為收發信機(Transceiver),測試時須個別量測發射及接收模式?

    結論:無線簡報器成套送審,僅核發一個 ID;但 2 件產品各有 TX 及 RX 時,則核發 2 個 ID 提案編號:09410029

    主旨:目前有廠商將 VoIP Phone 及 2.4 GHz WLAN 功能結合研發出一種產品 (VoIP Wi-Fi Phone), 其外形像手機, 但透過 2.4GHz Wireless AP 來傳輸語音訊息給遠端的 VoIP 或 VoIP Wi-Fi Phone, 產品本身不與固網 PSTN 連接也不與 GSM/GPRS 連接, 請問這類產品歸類為"低功率射頻電機"或"電信終端設備(射頻)"產品?適用技術規範為"LP0002"或"RTTE01"?若歸類為"低功率射頻電機"是否應評估電波暴露量(SAR/MPE)?

    結論:本局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89 年 6 月 28 日及 90 年 11 月 30 日公告網際網路電話(IP Phone)自 91 年 6 月 28 日起應實施電磁相容(CNS 13438)及電氣安全(CNS 14336)檢驗規定,屬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範疇,有關 IP Phone 內含 2.4 GHz WLAN 功能部分(使用之無線電頻率為 2.4-2.4835GHz),則適用 RTTE01 技術規範,僅核發一張電信終端設備審定證明,設備本體亦僅黏貼一張審驗合格標籤,始得販賣。請注意避免引用 LP0002 技術規範之2.4 GHz IP Phone 需核發二張證書及黏貼二張標籤。

    提案編號:09410030

    主旨: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若經變動或修改時,要原廠出具證明?

    結論:

    1 檢測設備如須修改軟體或硬體始能符合本局技術規範時,檢測報告應記載所修改的軟體或硬體。。

    2.請 CB 發證時,應告知原製造商及申請人,使其充分了解並保證其未來於國內銷售該器材時,應符合本局技術規範。

  • 提案編號:09409031

    主旨:BSMI 認可國外實驗室,是否可接受其測試報告?

    結論:依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24 條之規定,基於國家一體,對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他國或他經濟組織體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終端設備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本局應接受依該

    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檢驗報告。爰此,本局接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國外 MRA 實驗室依 CNS13438 國家標準出具之檢驗報告,惟不包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直接逕行認可之國外測試實驗室出具之檢驗報告。

    提案編號:09410032

    主旨:行動電話機電氣安全檢驗項目依 IEC/EN 60950 標準實施檢驗,其他電信終端設備依CNS14336 C5268 規定實施電氣安全項目檢驗,引用標準是否更為一致?

    結論:查目前國內認可之電氣安全檢測實驗室均可執行 IEC/EN 60950 及 CNS14336 標準測試,如前揭二標準最新版本之檢測項目一致且無差異性,建議實驗室出具電信終端設備之電

    氣安全檢驗報告時,將前揭二標準併列,以符規定。 提案編號:09502033

    主旨:SAR 新標準的測試及審核認定一致性

    結論:有關 SAR 測試方法,依目前相關技術規範規定可接受 CNS 14958-1、IEC62209-1 及 IEEE

    Std 1528 三種。國內 SAR 檢測實驗室須儘速取得全國認證基金會(TAF)CNS 14958-1

    增項認證,俟國內 SAR 檢測實驗室取得 TAF 認可後,再停止適用國外 IEC62209-1 及 IEEE

    Std 1528 之 SAR 檢測報告。

    提案編號:09502034

    主旨:建議於無線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加入有關警語之相關要求。 結論:使相關警語能有效及合理管理,未來將於法規中明訂使用手冊應加註相關警語,而相關

    技術規範則無須重複相關警語規定,爰須修正刪除。 提案編號:09502035

    主旨:己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於變更備查時,若該變更須檢附測試報告以確認該設備仍符

    合相關技術規範之要求,針對所檢附之測試報告應收取審驗費。 結論:

    1.因為電信總局審驗收費相關辦法並未詳列該收費名目,且目前各 RCB 也未收取該項費用,爰本案保留。

    2.請 RCB 參考其他國家收費情形並提供相關收費分析表,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再研議修訂相關法規。

    提案編號:09502036

    主旨:己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備,於新增電源轉接器時,應檢附設備 EMI 及電源轉接器 Safety測試報告(或承認書)以確認該設備仍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之要求。

  • 結論:Adapter 變更涉及增項認證,應檢附設備 EMI 及電源轉接器 Safety 測試報告(或認可書)以確認該設備仍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之要求。

    提案編號:09502037

    主旨:主申請案及系列申請案同時送審時,其計費方式為主申請案收取全額審驗費,系列申請

    案之審驗費減半收取。 結論:主申請案及系列申請案不論是否同時送審,主申請案全額收費,系列申請案減半收費。

    提案編號:09502038

    主旨:同一設備同時申請多組廠牌、型號,是否可以一份申請書提出申請,同時申請多組系列? 結論:為避免同一申請書登記多組廠牌、型號,可能造成核發型式認證證明書錯誤及爭議,爰

    請仍維持目前每一審驗申請書僅能登錄一種設備及其廠牌型號。 提案編號:09502039

    主旨:插卡形式(CF card or SD card 等)的RF產品(天線內建於器材本體中),以 end product 來申請型式認證,若將來以插在(平台或系統設備)內進口販賣時,是否需要以平台方式再申請型式認證? 若以平台方式進口遭到海關擋關時, 是否可以出示該器材的型式認證證明來通關?

    結論:CF card or SD card 等插在平台或系統設備內進口時,CF card or SD card 須提出 DGT 認證證明,平台須提出 BSMI 認證證明。

    提案編號:09502040

    主旨:國外廠商的申請案件, 若申請者名稱為:AAA Japan (位於日本的公司),但製造商卻是:AAA UK (位於英國的公司),請問:類似這種情形,是否可以認定AAA Japan 屬於國外製造商,接受其申請?(為保護申請廠商的權利,故廠商公司名稱僅以AAA代替)

    結論:國外申請型式認證者與製造商為同名稱公司,但公司屬不同國別時,只要能追溯同源且

    提出證明佐證(例如:網站),可以接受其為同一公司。 提案編號:09502041 主旨:具電信終端設備功能之複合性產品,一、是否需重複檢驗電磁相容。二、本局可否接受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發證書。

    結論:

    1.美國、加拿大、澳洲、香港及新加坡與我國有 TEL MRA Phase I 協議,本局可接受其器材型式認證測試報告。

    2.89 年 6 月 28 日以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認可之國外檢測實驗室本局可接受其測試報告,惟 89 年 6 月 28 日以後 BSMI 認可之國外檢測實驗室本局暫時不接受其測試報告,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時納入通盤考量。

    3.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與我國無 MRA 協議國家,只要其接受我國測試報告,本局亦可考量接受其測試報告。

  • 提案編號:09503042 主旨:廠商申請 GSM/DCS 審驗時須附 IMEI (TAC)唯一碼保證書,請問廠商審定合格後,必要

    時是否可申請變更 IMEI (TAC) ? 若可行,廠商申請變更時需檢附那些文件? 結論:如果申請廠商欲變更已型式認證合格產品之 IMEI (TAC)碼,本會同意以增列方式辦理,

    但須檢附使用新 IMEI (TAC) 唯一碼保證書。對於已販賣產品,得繼續保留其 IMEI (TAC)碼。

    提案編號:09503043 主旨:2.4GHz VoIP Phone 若採用 GFSK 數位調變技術,6dB Bandwidth 小於 500kHz 且輸

    出功率較低時,是否可引用 LP0002 第 3.10.2 節來檢測? 結論:雖然 RTTE01 技術規範與 LP0002 第 3.10.1 節技術規範雷同,但其仍屬不同 2 種技術規

    範。RTTE01 技術規範尚無對應 LP0002 第 3.10.2 節章節,爰本案暫時保留,俟下次修訂RTTE01 技術規範時將其納入考量。

    提案編號:09503044

    主旨:目前手機內建 WLAN, WLAN 須依 RTTE01 要求, power 超過 13 dBm 需測 SAR 嗎?請問

    此 SAR 需測 head 還是 body?是否需完全 follow CNS14958-1 的標準作測試?

    結論:手機內建 WLAN 是否須測 SAR,因 WLAN 使用頻率不同而有分別。2.4GHz WLAN 部分須依

    RTTE01 要求測 SAR,測試範圍以 HEAD 為主。5GHz WLAN 部分因 LP0002 尚無要求測 SAR,

    爰 5GHz WLAN 部分不須測 SAR。手機內建 5GHz WLAN 申請型式認證時,須先取得 LP 認證

    後,方可申請 TTE 認證。

    提案編號:09503045

    主旨:DGT 新的 SAR 法規為 CNS14959, 測試方法為 CNS14958-1; 雖然 CNS14959 limit 標準

    和 CE EN50360 一樣, 但 CNS 14958-1 和 EN50361 測試方法不同。SAR 報告送審時,

    可以接受用 FCC 或歐洲 SAR 轉的報告嗎?

    結論:有關 SAR 測試方法,依目前相關技術規範規定可接受 CNS 14958-1、IEC62209-1 及 IEEE

    Std 1528 三種。國內 SAR 檢測實驗室須儘速取得全國認證基金會(TAF)CNS 14958-1

    增項認證,俟國內 SAR 檢測實驗室取得 TAF 認可後,再停止適用國外 IEC62209-1 及 IEEE

    Std 1528 之 SAR 檢測報告。 提案編號:09503046 主旨:2.4GHz 採跳頻系統(FHSS)調變技術的器材,若輸出功率較低時,是否可引用 LP0002

    第 3.10.2 節來檢測? 結論:本案將隨 MICS 器材增訂技術規範時,一併納入考量修訂旨揭 LP 技術規範。在該技術

    規範尚未修改前,維持目前審驗規定。 提案編號:09506047

  • 主旨:申請案件的分類(國內申請案件的複雜度和相似度越來越多,常會有案件分類上之困擾)

    結論:

    1.型式認證證明標籤授權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業務,並未授權驗證機構執行。 2.同型產品更換申請者,須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3 已型式認證合格產品更換替代零件時,由驗證機構判定,會影響射頻特性時須重新申請型式認證,不影響射頻特性時向驗證機構報備即可。報備是否收費,俟未來收費辦法修

    定時再討論。 4.系列認證認證依規定仍須檢附電路圖或方塊圖、測報、本會指定資料。 5.型式認證證明之說明項欄位及備註欄位,請將其中「交通部電信總局」文字更正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提案編號:09506048 主旨:具電信終端設備功能之複合性產品,建議接受日本 EMC 實驗室發出的報告,尤其是該實

    驗室已經通過 BSMI 的 Audit,但不設接受的時間點。(目前訂的時間點是:28-Jun-1990

    前)

    結論:

    1. 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與我國無 MRA 協議國家,只要其接受我國測試報告,本會亦可考量接受其測試報。

    2. 經查日本於APEC TRL MRA專案小組會議中已說明該國各驗證機構可接受任一檢測實驗室之測試報告,另查詢國內驗證機構回報上述事項亦屬實;雖日本驗證機構認可檢

    測實驗室之標準不一,但確實可接受我國 EMC 測試報告,且我國 BSMI 亦依其認可條件接受日本 EMC 測試報告,已符合雙方基本雙方互惠原則,爰本會可接受日方 EMC測試報告。

    提案編號:09506049 主旨:2.4GHz 射頻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RTTE01) 5.1.3.1.1 跳頻系統之載波頻道間隔是否比

    照低功率射頻技術規範(LP0002)修正

    結論:對 2.4GHz 射頻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RTTE01) 5.1.3.1.1 跳頻系統之載波頻道間隔國

    外已重新修訂,為了與國際接軌,本會也會儘速檢討及修訂該段技術規範。

    提案編號:09506050 主旨:對於內含多個不同頻段射頻模組之產品,其射頻簡化功能機種應同意系列申請。

    結論: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2 條第 4 項系列認證之定義:指不變更審驗合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輸出功率、調變技術、工作頻率、頻道數目及主要元件之電路板佈線等

    技術規格、射頻性能,僅變更天線、外觀、附屬非射頻功能、電源供應方式或廠牌型號

    之其他產品。基此,本提案已變更頻率,爰不能以系列方式辦理。 提案編號:09506051 主旨:依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20 條第 2項第 1款及第 2款廢止審定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其

  • 屬同一系列之產品是否視同為不符合規定之設備予以廢止審定證明

    結論:系列認證也屬等同個體,當主產品廢止審定證明時,於年度市場稽查時應優先考量將該

    等系列產品列入抽驗對象。

    提案編號:09506052 主旨:有關 IP 之相關產品是否可受理型式認證

    結論:目前除 IP Phone 受理型式認證外,其他 IP 相關產品如符合本會電信終端設備定義或屬

    於低功率射頻電機器材則為本會型式認證設備。

    提案編號:09506053 主旨:有關 GSM 手機隨附之電源供應器(或稱充電器),,是否應納入 1.6.2 節判定依據,提請

    討論

    結論:型式認證證明有標示充電器型號,所以充電器應視為整體器材之一部分,如充電器測試

    判定為 Fail,整體器材測試也應判定為 Fail。 提案編號:09508054 主旨:10.5GHz 車輛偵測器,檢附的國外測試報告是否須包含發射模式及接收模式的測試結

    果? 結論:

    1. 10.5GHz 車輛偵測器屬於收發信機(Transceiver),爰測試報告須有發射部分及接收部分。

    2. 參考 FCC receiver test 規定,本案接收模式的測試報告可由廠商委託國外實驗室或國內實驗室檢測(測試範圍 30MHz~40GHz)。

    提案編號:09508055 主旨:電信終端設備列管電池和充電

    結論:有關電信終端設備列管電池和充電器問題,申請時對於電池的型號用 PXXX (XXX = 0~1 or

    A~Z)組合式型號,除非申請者每一電池型號都有送審,否則不得用此方式表示,即送審

    電池型號須與送審電池數量一致。

    提案編號:09508056 主旨:低功率設頻電機技術規範 3.10.1 節 Band edge 測試,採用 FCC 所公佈的另一種 Band edge

    測試方法—delta mark. 結論:

    1. 本案准予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3.10.1 節 Band edge 測試,得採用 FCC 所公佈的另一種 Band edge 測試方法—delta mark.,惟須依規定向本會申請報備。

    2. 已取得審驗一致性會議結論得採用 FCC 技術標準案例,只須向本會報備一次後即可成為通例,爰 bluetooth 採用 FCC 15.247 新技術案例,無須再向本會申請報備核准。

  • 提案編號:09508057 主旨:VOIP 電話於國內市場出現蓬勃發展,產生多種應用 (相關應用見附件一)。但由於 VOIP

    電話為跨不同領域產品,且無線有線皆有應用,須明白定義測試項目,規範法規,供國

    內測試實驗室及驗證機構依循。

    結論:

    1. VOIP 網路電話之各代測物樣式如附件一。 2. 各代測物之測試規範、證書類別、類別代號及審驗費用請依附件二辦理(提案編

    號:960568 再修正)。

    提案編號:09511058

    主旨:5.470~5.725GHz 的 UNII 器材是否能恢復受理並發證?

    結論:查美國 FCC 已核發 5.470~5.725GHz 的 UNII 器材型式認證證明,請各測試實驗室依照美

    國 FCC 測試標準測試該器材,測試實驗室須提供符合 FCC 測試 DFS 能力之佐證資料,並

    由具有 DFS 測試能力實驗室之 RCB 審驗該器材,且各 RCB 審查該器材之第 1份案件須報

    請本會審核。因 TPC 功能測試程序尚未確定, 依目前 FCC、歐盟及日本對 TPC 的限制是

    採由廠商出具聲明切結方式發證,爰請驗證機構發證時,請依此方式辦理。

    提案編號:09511059

    主旨:123kHz RFID 器材的測試擺設方式討論

    結論:經查美國 FCC 有關本案相關器材案例,皆以三個正交軸(X,Y,Z)擺設方向執行測試,爰本

    案器材須以三個正交軸(X,Y,Z)擺設方向執行測試。

    提案編號:09511060

    主旨:大型機具或特定工廠、場所所使用的低功率射頻電機,有別於一般認知的低功率射頻電

    機產品,但頻譜管制上,仍適用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對此類個案定義實驗室申請

    現場測試的許可。

    結論:目前本會並無現場測試相關法規,為了實際需要,請各測試實驗室依照美國 FCC 47 CFR

    Part15 Subpart A Section 15.31(d)測試標準測試本案器材。

    提案編號:09511061

    主旨:2.4G Wireless AP 或 Gateway 具有 PCMCIA 的插槽可插入 3G 卡提供上網功能,在申請國內產品認證時,應視為 TTE 產品還是 LP 產品?

    結論:上述具有 PCMCIA 插槽可插入 3G 卡提供上網功能的 2.4G Wireless AP 或 Gateway 和 3G卡為獨立個別的產品,申請該產品認證時,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1. 3G 卡獨立個別產品以 TTE 器材規範辦理。 2. 2.4G Wireless AP 或 Gateway 以 LP 器材規範辦理。

    提案編號:09511062

    主旨:目前國內未有 VDSL 的產品認證,將如何受理該產品之申請?

  • 結論:在未制定國內 VDSL 技術標準前,具有 VDSL 介面的 2.4G wireless AP 在做產品認證時,須檢附符合 RTTE01、CNS13438、 CNS14336、國際標準 ITU-T G.993.1 等相關測試報告資料,向本會提出申請審驗。

    提案編號:09601063

    主旨:請問,含(1)主機、(2)無線電話機及(3)USB 接收器之 Skype DECT 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之設備,該如何提出申請? 審驗費如何計算? 技術規範之要求為何? 證書登記內容為何?

    結論:

    1. (1)主機、(2)無線電話機及(3)USB 接收器同時送審收一份審驗費用,分開送審分別計費。 2. (1)主機、(2)無線電話機及(3)USB 接收器同時送審核發一張證書,型號及射頻發射功率

    須分別註明於型式認證證明書內。

    . 3.適用測試規範請依附件一

    提案編號:09601064

    主旨:請問:欲以傳真卡模組方式申請 TTE 審驗,其申請主體認定為何? 結論:因本案器材不符完全模組定義,本案器材請依限制性模組方式辦理。

    提案編號:09601065

    主旨:請問:5.765~5.84GHz 之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應如何申請型式認證? 結論:旨揭器材之射頻介面請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3.10.1 節測試,有線通信介面請依公

    眾交換電話網路終端設備技術規範測試,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請分別依 CNS13438 及

    CNS14336 測試,並核發 TTE 證書,其型式認證標籤種類代碼為「R3」,以資識別。

    提案編號:09601066

    主旨:對於內含數個不同射頻模組且已取得認證之產品,當拿掉其中某(幾)個射頻模組時,可

    同意以系列方式申請認證?

    結論:對於內含數個不同射頻模組且已取得認證之產品,當拿掉其中某(幾)個射頻模組時,同

    意不須重新申請型式認證。 提案編號:09601067

    主旨:

    1.電信終端設備引用的EMC及SAFETY檢測標準(CNS 13438及CNS14336), 自96年7月1日起是否要改依新的版本來檢測及審驗?

    2. 原依舊版CNS標準檢測並取得NCC型式認證的電信終端設備, 於96年7月1日後仍欲販賣者, 是否須依新版標準重新檢測並向原驗證機構辦理報備?

    3. 行動電話機的SAFETY檢測標準是否一併改依 CNS 14336 (94年版)執行? 結論:

  • 1.電信終端設備引用的 EMC 及 SAFETY 檢測標準,得依 96 年 7 月 1 日起 BSMI 所採用之新版 CNS13438 及 CNS 14336 檢測標準測試。

    2.原依舊版 CNS 標準檢測並取得 NCC 型式認證的電信終端設備, 不須依新版標準重新檢測。

    提案編號:09605068

    主旨: 1. 依【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950857 附件二】,就 VOIP 設備適用技術規範及審驗費

    用提出修正建議如附。 2. 同時適用 LP0002 及 RTTE01 之設備,其檢附測報是否由申請者自行採用? 3. 3.惠請一併確認審驗費繳款憑條之開立方式及證書核發內容。

    結論:

    1.修正審驗一致性意見提案處理單 950857 附件二審驗費用(如附件一)。 2.適用 2.4GHz 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者仍以 RTTE01 規範測試,其它含 2.4GHz 無線產品

    須採用 LP 0002 技術規範測試。 3.審驗費依證書類別開立一張繳款憑條,視設備功能決定應收審驗費。 4.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同時送審時視為單一設備,收取一份審驗費用;分為兩設備分開送

    審時,該設備分別收費。 5.核發待測物 3-6 含 VoIP 功能且具 LP0002 測試項目之 TTE 證書時,TTE 審定證明審定

    類別欄請加註「LP0002」。

    提案編號:09605069

    主旨:申請者使用容易混淆不清的設備名稱,請 NCC 裁示是否準允使用。

    結論:為避免誤導消費者及引起不必要之消費爭議,申請器材認證時若無 ADSL2+功能,申請者不得以 ADSL2+功能命名。

    提案編號:09605070

    主旨:VDSL 應檢附符合國際標準 ITU-T G993.1 的測試報告, 請問主要的通信介面檢測項目為那幾項? 限制值應依據北美地區或歐洲地區限制值?

    結論:

    1.依 951162 號審驗一致性提案處理單的結論,有關 VDSL 申請審驗案,應向本會提出,本會另安排於 RCB 一致性會議討論。

    2.VDSL 測試項目及依據規範(如附件一)。

    提案編號:09610071

    主旨:SIP(System In Package)型態的 2.4/5GHz WLAN 器材是否能以完全模組方式申請型式認

  • 證?

    結論:該器材經判定僅為零組件,不須申請型式認證,爰該器材不能以完全模組方式申請型式

    認證

    提案編號:09610072,

    主旨:

    1.已通過認證之產品,如果硬體功能與結構完全相同,只有差別在韌體,例如增加 DFS 功

    能,做系列申請申請時,是否可用原 ID。

    2.如果兩種韌體版本而硬體功能與結構完全相同,同時併案申請審驗,是否可核發相同

    ID。

    結論:已通過認證之產品,如果硬體功能與結構完全相同,只有差別在韌體,若依相同技術規

    範辦理審驗,同意得以系列方式辦理審驗且同 ID。

    提案編號:09610073

    主旨:低功率射頻電機產品申請增列天線(gain 值比原本小、天線型式不變)或改變 power adapter等產品外部配件,是否以系列模式申請。

    結論:

    1.低功率射頻電機申請型式認證,同一型式天線以最大 gain 測試,如搭配之天線型式過多時,檢測實驗室須先行分類。

    2.追加不同型式天線,屬系列申請(可同 ID)。 3.改變 power adapter 等產品外部配件,如 power adapter 外觀主體相同,以系列方式申請認證同 ID,如 power adapter 外觀主體不同,以系列方式申請認證不同 ID。

    提案編號:09610074

    主旨:植入式醫療器材不符合 LP 技術規範 4.11 節規定,但符合 LP 技術規範 2.7 及 2.8 節規定,是否仍須置於組織液中量測。

    結論:為更了解植入式醫療器材置於組織液中量測影響,請程智公司收集相關資料並擬建議方

    案,供本會參酌。

    提案編號:09611075

    主旨:請 NCC 裁示國內是否開放 2.4GHz類比調變的無線電話機,並且同意接受 FCC Part 15C

    射頻報告,加上 PSTN01 及 CNS13438 由 RCB 審驗發證。

    結論:目前 RTTE01 尚無此對應技術規範,考量該器材使用頻率為 ISM 頻帶,並有密碼功能,相互干擾可能性不高,爰本案同意依據 LP0002 及 PSTN01 技術規範辦理,並俟下次修訂 RTTE01 技術規範時將其納入考量。

    提案編號:09611076

    主旨:LP0002 4.3、4.4、4.5、4.6 及 4.11 節之混附發射應加註,不受 2.7 節之規定。 結論:依 LP0002 技術規範規定,提案主旨所述各章節皆有放寬規定,爰該章節混附發射不須

  • 依 LP0002 2.8 節規定辦理。 提案編號:09611077

    主旨:LP0002 模組認證之規定,發射器模組射頻元件部份必須具有自己的屏蔽外殼(RF shielding)。若該模組不使用屏蔽外殼依然能通過相關測試,如某些功率極低的藍牙模組,是否強制要求加屏蔽

    外殼? 結論:模組認證有其獨立性,為了避免模組與平台產生耦合現象,維持現有規定,即發射器模組

    射頻元件部份必須具有自己的屏蔽外殼(RF shielding)。

    提案編號:09702078

    主旨:電信終端設備的電氣安全(Safety)檢測能否接受由指定試驗室使用 IEC 60950-1 CB

    report 的測試數據來轉換為 CNS 14336 報告?

    結論:經我國與他國簽定相互承認協定之國外實驗室出具之 IEC 60950-1 CB Report 測試報告

    應予接受。此外,同意參照 BMSI 方式,接受已通過 BSMI 登錄的國家驗證機構(NCB)及驗

    證機構實驗室(CBTL)引用 IEC 60950-1 測試報告轉發為 CNS 14336 安規測試報告,但

    實驗室須說明註解其一致性。

    提案編號:09702079

    主旨:WiMAX 終端設備設計使用內建天線及外接式天線二種, 若僅評估一種天線,其他天線未評

    估, 請問未評估的天線是否可販賣使用? 又, 若採用外接式天線,其天線接頭型式是否

    能為標準型式(例:N type, SMA type)?另,帶外輻射發射的測試方法是採 Conducted 方

    式 or radiated 方式量測?

    結論:

    1. WiMAX 終端設備搭配不同型式天線均須經測試評估始得使用, 並於型式認證證明上登

    載所有天線之相關資訊。

    2. WiMAX 終端設備及基地臺射頻設備的天線接頭型式可採用標準型式(例:N type, SMA

    type)。

    3.帶外輻射發射測試項目於 WiMAX 終端設備應採 Conducted 及 Radiated 二種量測方式

    均評估; WiMAX 基地臺射頻設備則採 Conducted量測方式評估; Radiated量測方式留

    待於基地臺電台審驗時再行評估。

    提案編號:09702080

    主旨:針對貴會為利民眾查詢及辨識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及電信終端設備,規定自

    97 年 3 月 1 日起於審驗合格清單須加附器材/設備之外觀正面照片乙事(通傳技字第09743004030 號函)。有廠商向我們反應希望 貴會能參考美國 FCC 的 short term confidential (短期保密)措施,讓廠商能在產品未上市前先不公開產品外觀,以避免被其它同業模仿,影響商機。

    結論:同意參考 FCC 方式試辦短暫保密措施,讓廠商可延後 45 天才公開產品外觀照片。有此需求之廠商應於申請器材/設備型式認證審驗時,出具聲明書向 NCC 申請延後公開產

  • 品外觀照片,且廠商須確保於保密期間該產品不得上市販賣。試辦一段期間後視成效再

    研擬修正相關的保密登記規定及訂定收費金額。 提案編號:09704081

    主旨:對於以 USB 或 PCMCIA 為介面,外接於電腦上之無線行動通訊產品(如HSPA/UMTS/GPRS)認證時,是否要做 IEC/EN60950 或 CNS 14336 電氣安規檢驗。

    結論:USB 及 PCMCIA 卡屬低功率射頻電機,其技術規範目前尚未規範電氣安規檢驗,電信終端設備技術規範有規範電氣安規檢驗,爰請依器材屬性及其技術規範規定辦理。

    提案編號:09709082

    主旨:針對 2.4GHz / 5GHz Wireless LAN 產品 及數位調變信號產品(FHSS 產品除外)量測輸出功率的儀器是否可以採用 power meter ?

    結論:為了迎合科技的進步,電信相關產品的檢測,其方法、步驟及儀器得適時增修。本會同

    意 power meter 量測儀器的解析頻寬足以涵蓋待測物頻寬時,得採用 power meter 儀器量測 2.4GHz / 5GHz Wireless LAN 產品及數位調變信號產品之輸出功率。

    提案編號:09709083

    主旨:ADSL01 技術規範之直流絕緣電阻的測試方法是引用 PSTN01 第 5.1.5 節或 FCC TIA-968-A –section 4.7.2.1 辦理?

    結論:ADSL01 之直流絕緣電阻測試方法應引用 PSTN01 第 5.1.5 節辦理。 提案編號:09709084

    主旨:2.4GHzWLAN 產品的帶外輻射應衰減 30dB 或 20dB?

    結論:

    1.在技術規範未修訂前仍維持「發射機以本節 3.10.1(2)(2.3)之峰值傳導輸出功率量測

    方式者,至少須衰減 30 dB。」

    2. 下次技規範修訂時再一併考量。

    提案編號:09709085

    主旨:WiMAX/WiFi 通訊組合設備的證書核發問題,及其 WiMAX outdoor Unit 的設備分類與適用技術規範問題?

    結論:因此類設備涉及電信業者的營運管理與消費者使用之權利義務關係, 請實驗室及廠商再提供設備詳細的安裝設定細節、電信業者/消費者間通訊資費計算方式等資訊, 待本會討論後再行決定。

    提案編號:09710086

    主旨:手機申請 NCC 認證,依據標準 CNS14336 要求測試 Input test,有關 adaptor 相關問題? 結論:

    1. CNS14336 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所訂,該局為本國電器產品電池及 Adaptor 主管機關,為保護消費者安全考量,本會手機搭配之 Adaptor 規格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 所訂標準從嚴認定。

    2. 本會手機搭配之 Adaptor 規格依 BSMI 所訂 CNS14336 標準,得接受 10%以內誤差,但測試報告須提出相關數據。

    3. 本會列管的手機搭配 Adapter 和電池一起評估安規時, 必須選擇適用的 Adapter 搭配,須參照 CNS14336 input 測試得到的數據當作為判斷的基準。

    提案編號:09710087

    主旨:Cisco IEEE802.11a/b/g/n mini PCI 模組欲以完全模組認證申請之,然其 5GHz 運用之頻段跨及 DFS 所規範之頻段,且其未來應用可安裝於 Master device 中。故須符合 NCC DFS 測試之要求。又因該模組於 DFS 的測式架構需搭配一 AP 平台去執行,與 RF 測試之架構(Stand alone)不同。擬此提案討論其架構是否可為申請完全模組認證。

    結論:本會技術規範雖未對具 DFS 功能模組有明確定義,但依據本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4條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符合本會所定技術規範;尚未訂定技術規範者,應

    依下列順序規定檢驗之:一、國家標準。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三、區域標準組

    織所定標準。因美國 FCC 規定具 DFS 功能模組屬限制性模組,本會審驗具 DFS 功能模組將依該標準實施。

    提案編號:09710088

    主旨:PLMN07 要求,測試工作頻帶,申請 DECT 無線電話主機及手機,通道 0和 1必須關閉。若主

    機的通道 0和 1已關閉其所搭配的手機是否可不用關閉通道 0和 1?

    結論:廠商雖提出該公司產品須手機與主機共同搭配方得使用,希望能放寬手機須分別測試通

    道 0和 1必須關閉限制,因 RCB 一致認為手機不關閉通道 0和 1仍可能造成電波干擾疑

    慮,且依 PLMN07 規定手機與主機須分別測試且通道 0和 1必須關閉,爰本案不予放寬測

    試規定。

    提案編號:09710089

    主旨:具傳真功能(傳真卡/傳真模組)的印表機及多功能事務機,若 EMC 測報未檢測傳真機操作功能),BSMI 證書及 EMC 測報的採認問題?

    結論:EMC 測報若已檢測傳真功能則依 92 年 TTE 一致性會議結論規定辦理。如發現 EMC 測報未檢測傳真功能,則應請實驗室及廠商補測,唯仍維持免收 EMC 審驗費。

    提案編號:09712090

    主旨:傳真卡/傳真模組安裝於多個平台(印表機及多功能事務機)中使用,若平台的 EMC 等級有 Class A 及 Class B 二種,是否應依平台 EMC 等級分別申請型式認證?

    結論:考量同一傳真卡/傳真模組以同一 ID 對廠商的影響最小,爰以一個案件申請並核發一張證書,所有搭配的平台均須檢附 EMC 測報,並於型式認證證書上登載平台的名稱、廠牌、型號及 EMC 等級⋯等相關資訊。

    提案編號:09712091

  • 主旨:採用跳頻或數位調變技術的 922-928MHz RFID 器材審驗規費為 6000 元或 9800 元? 結論:

    1. 依規費法第 10 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行政規費:依直接材 (物) 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2. 依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基準表訂定之核心概念,考量 LP 技術規範 3.10.1 節、4.7節及 4.8 節展頻、跳頻或數位調變之器材測試項目多且較複雜,適用該等章節之 LP 器

    材收取 9800 元審驗費。

    3. 另部分器材雖使用展頻、跳頻或數位調變之調變技術,因適用 LP 技術規範僅測試輻射,並未多加測試項目,仍收 6000 元審驗費。

    提案編號:09712092

    主旨:802.11b/g/n wireless AP/Router 具有可擴充的 3G/3.5G 行動通信介面,檢測 LP0002時是否應選擇三個不同廠牌的 3G/3.5G USB Modem 連接測試? 是否須檢附 EMC 及SAFETY 測報?

    結論:本案因設備搭配的 3G/3.5G Modem 係由消費者自行選購, 又考量 3G/3.5G Modem 於市面上販售時已個別經過型式認證, 爰本設備於檢測 LP0002 時可選擇一個具代表性的3G/3.5G Modem 做為測試週邊, 此設備屬低功率射頻電機, 目前不須檢附 EMC 及SAFETY 測報。

    提案編號:09802093

    主旨:植入式醫療通訊服務發射器,使用頻率為 315MHz 是否可比照 FCC 測試模式申請認證。

    結論:

    1.此類醫療器材為膠囊型式無線電發射器, 其使用是由病人吞入體內, 經由無線電傳輸胃部內視照片到醫師端的接收機, 器材隨後再會排出人體外, 考量其特性, 應不屬於植入式。

    2. LP0002 技術規範第 2.8 節並未限制器材發射型式, 此醫療器材使用頻率為 315MHz, 故其主波/諧波及不必要輻射發射等測試項目應符合第 2.8 節限制值。

    3.此類醫療器材於人體外期間(病人未吞入前或排出後)仍有發射電波情形, 就 WORST CASE 而言, 測試模式應以放置於空氣中為準。另本案仍請實驗室於測報中提供器材放在人體組織模擬液體中的測試數據作為參考附件。

    4. 此類醫療器材比照 MICS 審驗案例, 於型式認證證明備註欄須加註:本認證證書僅確認審驗器材射頻部份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規定。醫療器材主管單位為行政院衛生

    署,審驗器材使用及販賣仍須符合行政院衛生署相關規定。

    提案編號:09802094

    主旨:行動電話模組安裝在多組平台(如筆記型電腦),可以同時將所有適用的平台資料登錄在同一張證書嗎?

    結論:

    1. 行動通訊(或行動電話)模組安裝於平台設備時, 該平台設備的主功能應包含有其他非

  • 行動通訊功能, 平台設備的類型須為筆記型電腦、傳真機、多功能事務機、印表機…等, 審驗時應檢附原行動通訊模組的型式認證證書與 Telecom 測報及所有適用的平台設備安裝行動通訊模組後的 EMC 與 Safety 測報(必要時也須 SAR 測報), Telecom 介面審驗應查對輸出功率及天線型式⋯等是否相符, EMC 測報並應依照技術規範規定檢測通訊操作模式、空閒模式及充電模式。對同一型式的平台設備(平台的電磁相容及電氣安全之基本設計、性能、實體形狀及材質相同者)以核發一張認證證書為主, 不同型式平台設備應分別核發證書。

    2. 行動通訊模組安裝手持式設備或穿戴式設備時(例: 手機、PDA、掌上型遊戲機、行動通訊手錶⋯等), 則該設備類型不歸屬於平台, 應歸屬為最終成品, 並以最終成品方式核發證書。

    3. 行動通訊模組裝配成 USB Dongle 或 PCMCIA Card 類型者, 亦歸屬為最終成品, 並以最終成品方式核發證書。

    提案編號:09804095

    主旨:WiMAX USB Dongle 歸為移動式設備或手持式設備? 要檢測 SAR 或檢測 MPE? 型式認證證明上要登載的是 SAR 量測值或 MPE 量測值?

    結論:WiMAX USB Dongle 歸為移動式行動臺設備,須檢測 MPE 項目,並於證書上登載 MPE值。

    提案編號:09804096

    主旨:2G/3G/3.5G HSDPA 行動通訊終端設備使用內部天線及外接式天線二種, 若僅評估測試內建天線, 其他外接天線未評估測試, 請問未評估的外接天線是否可販賣使用? 又, 型式認證證明上是否要登載天線之相關資訊?

    結論:

    1. 2G/3G 行動通訊終端設備搭配的所有天線都須經測試評估及型式認證始得使用, 並於型式認證證明書上登載天線相關資訊。

    2.在技術規範未修訂前, 廠商有義務於使用手冊說明書中詳細載明所有必要的資訊, 以指導消費者正確使用該設備及避免違反電信法規的相關資訊;另於下次修訂 PLMN 技術規範時一併考量規定使用手冊應標示的警語的內容。

    提案編號:09804097

    主旨:為避免低功率射頻無線電對講機(FRS)與業餘無線電對講機市場混淆,申請 FRS 審驗時須注意其頻道變換是否可能超出 14 頻道,若非使用傳統旋扭式 14 頻道或數位式按鍵式 1-14 頻道(升降式),其外型及面板與業於無線電對講機完全雷同,請將其列管,列入下一年度市場稽查器材。

    結論:申請 FRS 審驗,當其外型及面板與業餘無線電對講機雷同時,請主動告知本會及造冊列管,另告知廠商 RCB 會將其列管,且列入下一年度市場稽查器材。

    提案編號:09804098

  • 主旨:廠商產品 Detector(雷達偵測器)半成品於海關卡關,詢問需確認是否應需 NCC 認證或如

    何將產品進口?

    結論:

    1. 廠商進口半成品組裝後復運出口,該類申請案件,請廠商逕向本會各區監理處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進口許可證。

    2. X, KU, NK/K, KA 頻段雷達偵測器,若僅具接收功能未解調屬感應式者,該類器材非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3. 該器材使用 303MHz 頻率,須申請本會型式認證,始得進口及販賣。

    提案編號:09804099

    主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自 98年 4 月 12 日廢止,98年 4 月 13 日起,施行,商業登記和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採取登記與管理分離原則,商業登記不再發給登記證,登記時

    間縮短為七天。申請者在沒有商業登記證下, 對於審驗文件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

    登記證明文件,認定標準為何?

    結論:

    1.現行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及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中規定型式認證申請者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而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於 98 年 4 月 12 日廢止,目前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主管機關不再發給實體(書面)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改將登記事項公開於主管機關的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故本案轉請本會法律事務處研議因應作法後,再行決議。

    2.對已取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的廠商,RCB 審驗案件時若發現其公司或商業登記的營業項目未登載”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或“CC0110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仍應請廠商依相關之規定向公司或商業登記的主管機關辦理事項登載變更。

    提案編號:09804100

    主旨:如果電信終端產品具備 AGSP 功能.由於 NCC 目前未開放 AGPS 相關業務, 而 AGSP 功能要

    配合電信系統業者的基地台相關功能才可使用下, 有義務告知使用者 AGPS 功能在國內

    並未開放,待 NCC 認可後才會開放相關應用

    結論:為保護個人隱私,本會未開放用於行動照護(或持有者)所在位址的人員追踪定位 AGPS

    業務;對用於提供使用者個人行動導航或生活消費情報等的 AGPS 加值業務則屬開放範

    圍。行動通訊終端設備具備 AGPS 功能時,型式認證申請者應確實說明如何將上述資訊告

    知消費者,避免日後消費糾紛。

    提案編號:09804101

    主旨:客戶對於行動通訊(或行動電話)模組安裝於同一系列平台(筆記型電腦)設備的審驗申請疑問。

    結論:

    1. 行動通訊模組安裝於筆記型電腦的平台設備,首次申請型式認證時,依現行規定收審驗規費,並發給型式認證證書;第二次以後增列同系列的筆記型電腦平台設備或新天

  • 線時,審驗規費採系列方式收費(減半收費),並換發證書,同 ID。 2. 筆記型電腦平台設備的系列機種判別基準,比照標準檢驗局之定義,須同時符合下列

    三種條件:a. 機殼須相同;b. CPU 廠牌須相同;c. Motherboard 之 CPU Pin 腳數及 CPU Pin 腳位置須相同(即 CPU socket 相同)。

    提案編號:09806102

    主旨:如廠商欲新增天線, 是否要提供該次申請之天線照片? 結論:目前已型式認證合格器材增列天線換證,增列之天線數目非常多,有浮濫之嫌,為了遏

    止浮濫,請各驗證機構確實落實審核。新增之天線審驗時依規定須補天線照片及規格資

    料,並將天線照片製作成光碟,光碟內容須含曆次增列之天線,天線照片旁請標示天線

    廠牌型號,申請增列日期。

    提案編號:09807103

    主旨:WIMAX CPE 若執行 MPE 計算時,若其產品為專業安裝時,是否可更動 20cm 的計算因子,並依特別的距離來當計算因子且符合 MPE 的要求?

    結論:技術規範已有規定者,即依技術規範規定辦理,若技術規範未有明確規定,才須提案在

    審驗一致性會議中共同討論。另若外國相關技術規範已部分修訂,請將相關資料告知本

    會,本會將檢討現行技術規範,技術規範未修訂前,仍依原先規定辦理。

    提案編號:09807104

    主旨:車用 GPS 導航機內建 3G 行動通訊模組要申請 NCC 型式認證,若 3G 行動通訊模組已先取得 NCC 證書,以車用 GPS 導航機申請 NCC 證書時,通信介面的審驗費(6500 元)可否全部減免? 又 BSMI 自 98 年 7 月起列管 GPS 導航機,若 EMC/SAFETY 也取得BSMI 證書,NCC 審驗時規費如何計算?

    結論:考量本案審驗器材數量不多,暫不收審驗規費,俟未來相關案例增多時,檢討本會電信

    終端設備規費收費標準及低功率射頻電機規費收費標準。

    提案編號:09807105

    主旨:室內型 WiMAX 增波器(repeater)在檢測頻率穩定性項目時溫度範圍能否調整為攝氏 0~50

    度?

    結論:技術規範已有規定者,即依技術規範規定辦理,若技術規範未有明確規定,才須提案在

    審驗一致性會議中共同討論。另若外國相關技術規範已部分修訂,請將相關資料告知本

    會,本會將檢討現行技術規範,技術規範未修訂前,仍依原先規定辦理。

    提案編號:09807106

    主旨:手錶手機是否需符合頭部 SAR 測試要求,或引用四肢 SAR 限制值 4.0 W/kg?其它配帶於

    四肢的行通信訊終端產品是否要評估四肢 SAR (如電子定位手環,  腳鐐,  手持式MID等) 

    結論:因其使用有可能靠近頭部,SAR 限制值以 CNS標準 2.0w/kg 測試,它日 CNS有規定四肢

    SAR 限制值標準時,再以該規定辦理。 

  • 提案編號:09807107

    主旨:便捷貿 e 網合格器材清單,除放置器材照片外,審驗合格證明是否亦需一併放置於網站

    上,供使用者查詢?目前有的 RCB有放審驗合格證明,  有的 RCB沒有,  查詢資料庫的廠

    商在詢問是不是有一致性的作法。 

    結論:今年(98年)審驗之器材,請於 8月底前將審驗合格證明放置於本會便捷貿 e 網網站上,

    另為防止有心人士非法使用該審驗合格證明,請參考 FCC做法,在審驗合格證明上加浮

    水印「copy」記號。今年年底前須將 95年 2 月以後(NCC成立時)審驗合格證明放置於

    本會便捷貿 e 網網站上。 

     

    提案編號:09807108

    主旨:GSM 汽車追蹤防盜器具備 AGPS 定位功能,可否受理型式認證?是否須比照 AGPS行動照護

    器材,請廠商提出切結保證書或在使用手冊上說明如何保護個人隱私,以避免日後消費

    糾紛?

    結論:追蹤器隱私權警語標示、警語內容:「為維護隱私權,請妥適使用」標示方式:設備本體

    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上標明。申請者須提出保證書。

    提案編號:09810109

    主旨:針對雙 SIM 卡的手機測試,實驗室是否需要針對各別 SIM 卡做測試?

    結論:

    1. 手機transceiver若僅為單一電路,實驗室僅須測試1次。 2. 若手機transceiver為二個以上(含)電路,實驗室需針對各別SIM卡做測試。

    提案編號:09810110

    主旨:

    1. 二台不同型號的收發信機(Transceiver)一起販賣時,若其中一台收發信機體積很小時,其型式認證合格標籤能不能改標貼在使用手冊上?

    2. 若合格標籤一定要標貼在器材本體上,請問能不能不標出 NCC logo 只標 14 碼字元? 或可以將 14 碼字元拆為二行嗎?

    結論:

    1. 為避免標示型式認證合格標籤混亂,對於體積太小標示型式認證合格標籤有困難之器材採個案辦理,驗證機構須先將案件送本會審查(審查文件須檢附器材照片及尺寸),

    俟本會同意後始得辦理。 2. 本會將適時修法,對於體積太小之器材得於器材使用手冊或相關物件上標明型式認證

    標籤號碼。 3. 3.型式認證標籤號碼含 NCC logo 及 14 個檢視碼,不得任意變動,變動須取得本會許

    可。

    提案編號:09810111

  • 主旨:行動通訊(或行動電話)模組安裝於平台設備時, 如筆記型電腦⋯等, 由於 PLMN01 有測Radiated Emission, PLMN08 沒有測 Radiated Emission, PLMN01 Radiated Emission 與EMC 的 Radiated Emission 的測法和限制皆不同, 是否 3G 內含 2G 模組安裝於平台設備時要測試 PLMN01 的 Radiated Emission 項目

    結論:目前本會 PLMN08 技術規範僅需測 Conducted,不需測 Radiated Emission。本案依以前審驗一致性決議,已認證行動電話模組組裝於平台時,僅需補測 EMC 及 SAFETY。

    提案編號:09810112

    主旨:對於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第 4.3.3 節所規定之頻道,雖然每個頻道都包含了兩個頻

    率,但若產品設計之應用並非雙工通信,可同意僅使用單一頻率申請認證。

    結論:

    1. 本會同意本案器材於每個頻道中得僅使用其中單一頻率。 2. 各驗證機構請於核發型式認證證明公文上敘明「本案器材需於器材使用手冊加註『本

    器材僅限於建築物內使用』。另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2.10 節規定:每一上市銷

    售之電機皆應隨附使用手冊或說明書,其樣本於申請型式認證時應隨申請書一併送審

    (草稿初稿皆可接受惟應於完稿時補送完稿複本),請各驗證機構落實,複查申請廠商

    補送完稿複本作業。

    提案編號:09902113

    主旨:2G/3G 電子書及 2G/3G 平板電腦是否仍需符合頭部 SAR 限制值 2.0W/Kg(10g)要求並依CNS 14958-1 頭部 SAR 測試方式檢測? 或可改四肢 SAR 限制值 4.0W/Kg(10g)要求

    結論:因 2G/3G 電子書及 2G/3G 平板電腦正常使用時未靠近頭部,依目前本會法規,該類器材可免驗 SAR。

    提案編號:09902114

    主旨:固定位置使用的 2G/3G 終端設備(例: 2G/3G Router 或 Gateway)在檢測頻率誤差時是否需操作在振動條件(vibration condition)及多重路徑干擾條件(multipath interference condition)?

    結論:本會相關法規,其法律位階高於審驗一致性會議,審驗一致性會議只是補強及釋示作用,

    所以本會法規已有規定者,請依本會法規規定辦理,驗證機構對於本會法規如有疑義,

    下次本會增修相關法規時,請提出寶貴意見,本會將酌與考量。

    提案編號:09902115

    主旨:確認遙控機的認證其發射器和接收器是否要成對。

    結論:依低功率射頻電機技術規範 2.11 節之規定,收發機認證時,需成對一併送審,接收機需

    符合 2.8 節對不必要之發射的規範,且不得接收、解調於 2.7 節所列頻率,爰遙控機的

    型式認證,其發射器和接收器要成對送審。另該類器接收器是否適用系列申請,請參閱

    本會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 2條系列產品規定。

  • 提案編號:09902116

    主旨:CNS14336 要求測試手持式行動電話機之充電器 Input test 結論:本會列管的手機搭配之 Adaptor 規格依 BSMI 所訂 CNS14336 標準,輸入端電壓、電流

    得接受±10%以內誤差,輸出端電壓、電流不能超出標準額定值。 提案編號:09902117

    主旨:

    1. 若 A 充電器已搭配 A 手機且取得型式認證證書,B 手機再搭配 A 充電器申請型式認證時,CNS15285 是否須要重測或部份重測?CNS14336 是否須要重測或部份重測?

    2. 延續第一項問題,若 CNS15285 不用重測,但 CNS14336 要重新測試。A 充電器已搭配A 手機且取得型式認證證書,B 手機再搭配 A 充電器申請型式認證時,申請者須提供 A充電器搭配 A 手機之型式認證證書及 CNS15285 測試報告當參考文件嗎?

    3. CNS 15285 和 CNS14336 審驗費用是收取 11000 或是 5500? 4. 目前 PLMN01 等技術規範,針對手持式產品 (例如手機),若產品販售時並沒有搭配何充電器只單販售手機。申請型式認證時,此手機是否一定須搭配充電器一起送審?目前

    修法 PLMN01 等技術規範,在民國 100 年時要求充電器端使用 USB STD-A 接頭,手機端可使用非 USB 接頭,對手機端的轉接頭有無任何要求,參考附圖二種是否都可以被NCC 接受?

    結論:

    1.手機充電器之技術規範尚在研擬中,本案 1.2.3.4.項提案可於該技術規範修訂時討論,部分事項更可明訂於技術規範中。

    2.手機充電器接頭實施規劃時程,民國 100 年為緩衝期,可接受轉接頭替代方式,民國 101年開始強制實施。

    提案編號:09907118

    主旨:行動電話產品在 CNS13438 測試時, 除了連線模式和充電模式外, 是否須要再評估 GPS, 照相機, 藍牙及 WiFi 功能的測試模式

    結論:行動電話產品具不同功能或 mode,可能產生不同 EMI,所以測試行動電話產品之 EMI時,須把行動電話所有功能或 mode 設定為開放狀態,評估最壞狀況,相關資料須保留當佐證。

    提案編號:09907119

    主旨:要取得 CNS 15285 標準規範之 A 4.2 及 A4.3 之 TAF 檢測試驗室認可,實驗室是是否須具備所有檢測能力

    結論:修訂後的 PLMN01/PLMN02/PLMN08/PLMN09 技術規範己於 99 年 7 月 23 日下達,技術規範中指定要求的 CNS 15285 標準,請依規定辦理檢測及審驗,若檢測實驗室尚未具該檢測能力,得依 ISO/IEC 17025 規定以外包方式辦理。

    提案編號:09907120

  • 主旨:手機所使用的電源供應器是否應該要先取得驗證登錄認證才可搭配手機使用 結論:手機搭配販賣之電源供應器須與手機同時送審,爰審驗該電源供應器不需先取得 BSMI

    驗證登錄認證,但手機所使用之電源供應器須符合 CNS14336 規定。

    提案編號:09907121

    主旨:行動電話鋰電池適用標準討論 結論:行動通訊設備電氣安全檢驗範圍包括行動電話本體及其原廠配備之電池、充電器等,目

    前以鋰電池包(Battery Pack)及充電器列為屬與安全性有關的重要零組件,依 CNS14336

    第 1.5.1 及 1.5.2 節之規定,申請者得提出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檢驗證報告或認可證書:

    1. 針對鋰電池包(Battery Pack)依國家標準參考 IEC 62133 或 CNS14336 提供相關檢驗報告或認可證書。

    2. 充電器依國家標準 CNS14336 提供相關檢驗報告或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或接受已通過BSMI 登錄的國家驗證機構(NCB)及驗驗機構試驗室(CBTL)引用國外 IEC60950-1 CB 證

    書及測試報告轉發為 CNS14336 檢驗報告,對於充電器的 AC 電源插頭刃片應符合

    CNS690 規定,實驗室須就 AC 電源插頭刃片提出符合性說明註解。對於鋰電池芯

    (Battery Cell)因考量國際間 IEC62133 與 UL1642 仍在轉換過渡期中,故暫不列入

    重要安全零組件,待 IEC62133 轉換為國際強制標準後再行提案討論。

    提案編號:09907122

    主旨:DECT 附屬 adaptor 之相關問題

    結論:進口商販賣之 DECT 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之電源供應器插頭形式與原申請樣品不符乙案,

    因本會現行並未公告要求 DECT 設備須符合電氣安全 CNS14336 或 IEC 60950-1 規定,即

    本會並未規定 DECT 之插頭須測試,DECT 進口商未違反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經取得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之電信終端設備,如變更其廠牌、型號、

    設計或性能時,應重新申請審驗。」,爰本案本會裁定該 DECT 進口商免處分。然為維護

    消費者安全,本會鼓勵 DECT 設備的製造商/進口商/販賣商提供符合 CNS14336 的電源供

    應器給與消費者,以確保消費者權益。

    提案編號:09907123

    主旨:2010 年 7 月 23 日修訂並公布在 NCC 網頁的 PLMN01/PLMN02/PLMN08/PLMN09 技術規範,電磁波及 SAR 警語標示方式由”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或使用說明書上標明”修訂為 “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上標明”。請問這二項修訂規定的實施日期為何?

    結論:修訂後的 PLMN01/PLMN02/PLMN08/PLMN09 技術規範己於 99 年 7 月 23 日下達,自法規下達日起電磁波及 SAR 警語標示方式為「於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上標明」。實驗室檢測及驗證機構審驗時應依 99 年 7 月 23 日的 PLMN01 / PLMN02 / PLMN08 / PLMN09 技術規範辦理,另手機充電介面規格(CNS15285)的實施日期為 100 年 1 月 1 日。

  • 提案編號:09907124

    主旨:貿易便捷網審驗合格照標準一致性

    結論:為方便民眾辨識及了解產品資訊,公布於貿易便捷網的產品外觀照片應能完整呈現產品

    的所有外觀資訊,至少應包含產品本體與天線及配件(例:電池、電源供應器…)的完整照片、產品本體正面照片、六面斜側圖照片,照片須呈現產品的廠牌及型號。

    提案編號:09907125

    主旨:客戶因商業機密,僅先取得型式認證證明,並未在市場上販售,故將產品外觀照列為短

    期保密文件,請問最長保密天數為何?另便捷網是否可主動通知 RCB?

    結論:延後公開產品外觀照片措施(短期保密措施)以每次 45 天為週期,廠商須確保於保密期間該產品不會上市販賣,必要時得再登記延後公布照片,不限登記次數,廠商應於每次到期日前

    備妥文件向驗證機構登記,目前仍維持不收取短暫保密措施登記費。貿易便捷網已經設計有“開

    放查詢日期"功能,未登記延後公開產品外觀照片或保密期到期的案件,驗證機構立即應將產

    品外觀照片上傳到貿易便捷網以利民眾查詢。驗證機構應隨時維護貿易便捷網內之案件資訊,

    有關增加提醒驗證機構之功能列入下次軟體修正時參辦。

    提案編號:09911126

    主旨:廠商詢問: 1.自 99 年 10 月 1 日起新申請電信終端設備 NCC 型式認證時, EMC(CNS13438)檢測項目是否須包含 1GHz 以上輻射擾動及電信埠傳導擾動測試項目?

    2. 電信終端設備在 99 年 9 月 30 日以前己取得 NCC 認可證書, 是否須補測 1GHz 以上輻射擾動及電信埠傳導擾動測試項目, 並向驗證機構報備後才能上市販賣?

    結論:申請本會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其中有關 EMC 檢測是依據 CNS13438 規定辦理,該規定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BSMI)制訂,該局公告 99 年 10 月 1 日起 1GHz 以上輻射擾動及電信埠傳導擾動測試項目列為強制檢測項目,為符合 CNS13438 規定及讓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申請廠商有緩衝時間,99 年 12 月 1 日起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申請案件,皆須依 BSMI 新公告 CNS13438 規定辦理。

    提案編號:09911127

    主旨:廠商詢問:軍工規格手機、PDA 手機是否可以不必做 CNS15285? 結論:向本會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之器材,不依器材名稱作為判斷是否須檢測 CNS15285

    標準,需依器材實際功能或用途判別,含有電信終端設備器材供盤點或物流控制等商業

    特殊用途或工廠內工業特殊用途者,經申請型式認證之廠商宣告該產品不販售於一般消

    費者,得不進行 CNS15285 檢測,並應於本會便捷貿 e 網登錄廠商宣告之相關資料。

    提案編號:09911128

    主旨:已通過型式認證的電信終端設備,其非刻意發射的配件如麥克風、耳機,若有增加或更

  • 換時,是否需再測一次 CNS13438 規範?或通報 NCC? 結論:已通過型式認證的電信終端設備,當其增加或更換麥克風或耳機配件時,因麥克風或耳

    機連接線之長度或導體編織方式皆會影響 EMC 測試結果,爰增加該 2 項配件須補測CNS13438 規範,審驗及收費方式規定如下:以系列方式收費,審定號碼不變,須於審定證明備註欄加註增加或更換之配件,並更正本會便捷貿 e 網登錄相關資料。

    提案編號:09911129

    主旨:廠商詢問手機的 SAR 警語是否可以在手機上以軟體方式呈現? 結論:本會於 PLMN01 / PLMN08 等技術規範規定 SAR 標示內容及方式,須將 SAR 標準值及實測

    值於設備本體適當位置標示,且於設備外包裝及使用說明書上標明。SAR 警語於手機上

    以軟體方式呈現,屬手機應用層面,僅能當加強宣導作用,不能取代現有規定。

    備註:提案編號:AAABBCCC

    AAA:代表提案年份

    BB:代表提案月份

    CCC:代表序號

  • 提案編號:09508057 附件 1

    待測物 2:手持式VOIP電話(有數字按鍵)含非PSTN無線介面(例如WLAN或Bluetooth等)

    例如WLAN或Bluetooth無線傳輸

    有線/無線 ADSL 或Router 或AP

    PSTN, RJ11 , RJ45阜

    網路線, RJ45阜

    PSTN, RJ11 阜

    待測物3:桌上型VOIP電話(有數字按鍵)含PSTN有線介面(例如RJ-11等)與非PSTN有線介面(例如USB、RJ-45或1394介面等)

    USB, RJ-45, 1394有線傳輸

    待測物 1: 手持式VOIP電話(有數字按鍵) 含非PSTN有線介面(例如USB、RJ-45或IEEE1394等介面)

    PSTN, RJ11 阜

    待測物4:桌上型VOIP電話,待測物之主機(有數字按鍵)含PSTN有線介面(例如RJ-11等)與LP無線介面(例如WLAN、Bluetooth或DECT等)

    待測物5:手持式VOIP電話,待測物4之副機(有數字按鍵)含LP無線介面(例如WLAN、Bluetooth或DECT等)

    WLAN /BT/DECT//數位調變/類比調變/無線傳輸

    USB, RJ-45, 1394有線傳輸

    待測物6:有線/無線 ADSL 或 Router 或AP含PSTN有線介面(例如RJ-11、RJ-45等)與LP無線介面(例如WLAN、Bluetooth或DECT等)

    待測物 7: 手持式2G/3G/VOIP多模電話(有數字按鍵) 含PLMN通信介及LP無線介面(例如WLAN或Bluetooth等)

    例如WLAN或Bluetooth無線傳輸

  • 提案編號:09508063 附件 1

    (1)主機 (2)無線電話機 (3)USB 接收器 備註 申請書 設備名稱:Skype DECT 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

    廠牌、型號:主機、無線電話機及 USB 接收器分列 一張申請書 (同時申請)

    審驗費 (1)6500(PSTN01)+PLMN07(6500)+CNS13438(5500)+CNS14336(5500) = 24,000 (2) 主機 NT$24,000、無線電話機:NT$24,000、USB 接收器:NT$12,000

    (1)共同計費 (2)分別計費 (分別發證)

    測試規

    範 PSTN01(5.1) PLMN07 CNS13438 CNS14336 (含電源轉接器)

    PSTN01(5.2) PLMN07 CNS13438 CNS14336 (含電池)

    PLMN07 CNS13438

    證書 ID(1):Skype DECT 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之 主機

    ID(2):Skype DECT 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之 無線電話機

    ID(3):Skype DECT 有線電話無線主副機之

    USB 接收器

    一張證書

    提案編號:09605068 附件 1

    待測物 測試規範 證書類別 類

    審驗費用 備註

    1 RF: LP0002 低功率射頻電機 LP 9800/7900/6000(RF)

    2 EMC: CNS 13438 Safety: CNS 14336 Telecom: PSTN01 或ADSL01 等

    電信終端設備 V1 5500(EMC) +5500(Safety)+6500(Telecom)

    依介面不同決定審驗項目及費用。

  • 3 Safety: CNS 14336 RF: LP0002 或RTTE01 或 PLMN07等 Telecom: PSTN01 或ADSL01 等

    電信終端設備 V1 5500(Safety) +9800/7900/6000/6500(RF)+6500(Telecom)

    1. 依介面不同決定審驗項目及費用。 2. 具 LP 介面已測試射頻特性,爰 EMC

    無須測試。

    4 Safety: CNS 14336 RF: LP0002 或RTTE01 或 PLMN07等

    SAR: CNS14959

    電信終端設備 V1 5500(Safety) +9800/7900/6000/6500(RF)

    1. 依介面不同決定審驗項目及費用。 2. 具 LP 介面已測試射頻特性,爰 EMC

    無須測試。

    3. 手持式 RTTE 設備於輸出功率大於 20mW 時,須檢測 SAR。

    5 Safety: CNS 14336 RF: LP0002 或RTTE01 或 PLMN07等 Telecom: PSTN01 或ADSL01 等

    電信終端設備 V1 5500(Safety) +9800/7900/6000/6500(RF)+6500(Telecom)

    1. 依介面不同決定審驗項目及費用。 2. 具 LP 介面已測試射頻特性,爰 EMC

    無須測試。

    6 Safety: CNS 14336 RF: LP0002 或RTTE01 或 PLMN07等 Telecom: PLMN01、PLMN02或 PLMN08等

    SAR: CNS14959

    電信終端設備 G2 5500(Safety) +9800/7900/6000/6500(RF)+6500(Telecom)

    1. 依介面不同決定審驗項目及費用。 2. 具 LP 介面已測試射頻特性,爰 EMC

    無須測試。

    提案編號:09605070 附件 1 VDSL01

    Item Test Content 依據規範 測試結果 1. VTU-R 1.1 VTU-R transmitter PSD Mask G.993.1 Annex D/FCC Part 68 1.2 發送信號總功率限制 G.993.1 Annex D/FCC Part 68 1.3 VDSL 縱向平衡度 ADSL01 8.3 1.4 輸入阻抗 ADSL01 8.4 1.5 電氣安全 CNS14336 1.6 電磁相容 CNS13438 2 POTS SPLITTER 2.1 直流迴路電阻 ADSL01 7.1 2.2 直流絕緣電阻 ADSL01 7.2

  • 2.3 語音頻帶插入損失 ADSL01 7.3 2.4 ADSL 頻帶衰減 ADSL01 7.4 2.5 語音頻帶衰減失真 ADSL01 7.5 2.6 語音頻帶延遲失真 ADSL01 7.6 2.7 語音頻帶回流損失 ADSL01 7.7 2.8 語音頻帶縱向平衡 ADSL01 7.8 2.9 語音頻帶負載電容量 ADSL01 7.9 2.10 1.104 MHz – 12 MHz 插入損失 G.993.1 Annex F 2.2(2) 暫供參考 2.11 1.104 MHz – 12 MHz 衰減 G.993.1 Annex F 2.2(1) 2.12 1.104 MHz – 12 MHz 回流損失 G.993.1 Annex F 2.2(3) 2.13 1.104 MHz – 12 MHz 縱向平衡 G.993.1 Annex F 2.2(4) 2.14 雷擊試驗 ADSL01 7.10 2.15 電磁相容 CNS13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