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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春字第 8 1 ※本公報每星期三發行(遇假日順延 1 天,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中華民國 102 1 30 日(星期三)出版 府 編輯發行 專載 新北市政府第 107 次市政會議紀錄 ................................................................................................ 3 法規 訂定「新北市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 8 政令 教育 檢送本市萬里區公所制定「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辦理營養午餐補助實施要點」........................ 10 工務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機工程科技師)張宗寶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經技師懲戒 委員會決議應予以停止業務 4 個月」 ....................................................................................... 11 修正「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2 城鄉 訂定「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辦理永和青年住宅出租及審查作業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13 訂定「新北市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劃定原則」自即日起生效 ....................................................... 16 社政 檢送「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辦理區民喪葬補助費發放作業要點」................................................ 17 檢送「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辦理區民投保團體意外保險實施要點」............................................ 19 法制 轉頒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之釋字第 705 號解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 20 原民 廢止「新北市政府補助各區原住民族發展協進會作業費實施要點計畫」並即日起生效........ 21 採購 本處代理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集中採購「新北市政府制式公文夾」共同供應 契約案業已簽署後續擴充契約可供各機關利用 ....................................................................... 21 公告 教育 預告訂定「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籍管理辦法」 ........................................................... 22 5 ISSN0211-9153 板橋郵局許可證 板橋字第 1565 中華郵政板橋雜字第 161 登記證登記為雜誌類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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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府 編輯發行 - ntpc.gov.twdoc2-exthird.ntpc.gov.tw/NTPC_SODPUBLISH/FILE/0000000/...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年春字第5期 伍、 一週新聞輿情:詳會議資料 新聞局林局長芥佑: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春字第 8期 1

※本公報每星期三發行(遇假日順延 1 天,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1 月 3 0 日 ( 星 期 三 ) 出 版

新 北 市 政 府 編輯發行

專載

新北市政府第 107 次市政會議紀錄 ................................................................................................ 3

法規

訂定「新北市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 8

政令

教育 檢送本市萬里區公所制定「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辦理營養午餐補助實施要點」........................ 10工務 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機工程科技師)張宗寶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經技師懲戒

委員會決議應予以停止業務 4 個月」 ....................................................................................... 11 修正「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12

城鄉 訂定「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辦理永和青年住宅出租及審查作業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13 訂定「新北市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劃定原則」自即日起生效 ....................................................... 16

社政 檢送「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辦理區民喪葬補助費發放作業要點」................................................ 17 檢送「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辦理區民投保團體意外保險實施要點」............................................ 19

法制 轉頒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之釋字第 705 號解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 20原民 廢止「新北市政府補助各區原住民族發展協進會作業費實施要點計畫」並即日起生效 ........ 21採購 本處代理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集中採購「新北市政府制式公文夾」共同供應

契約案業已簽署後續擴充契約可供各機關利用 ....................................................................... 21

公告

教育 預告訂定「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籍管理辦法」 ........................................................... 22

春 字 第 5 期

目 錄

ISSN:0211-9153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板橋郵局許可證 板橋字第 1565 號

中華郵政板橋雜字第 161 號登記證登記為雜誌類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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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夏字第 5期

經濟 發展

應受送達人邱炎坤等人所經營之商業(詳如附件)因涉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情事通知申復....................................................................................................................25

城鄉 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海山段 1007 地號等 5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26 社政 本府第 2 次查獲許鑛村未拒絕未成年者出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第 3 項......................................................................................................27 地政 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汐止區十三分段 643-1、643-2 地號土地之「本筆係屬部

分出租部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地」註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27 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汐止區同新段 812、812-2 地號土地之「本筆係屬部分出

租部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地」註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28 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汐止區十三分段 578-3、581-1、592-7、592-8、592-30、

592-32 地號等 6 筆土地之「本筆係屬部分出租部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

地」註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28 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汐止區十三分段 519、533 地號土地之「本筆係屬部分出

租部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地」註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29 水利 升邑有限公司申請辦理地下水溫泉水權取得登記 ........................................................................30

李壬癸先生(水田園農莊)申請辦理地下水溫泉水權(簡易溫泉)取得登記 ........................31

附錄

勘誤 原刊登於 101 年冬字第 17 期第 8 頁「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勘誤對照表 ......................55

Page 3: 府 編輯發行 - ntpc.gov.twdoc2-exthird.ntpc.gov.tw/NTPC_SODPUBLISH/FILE/0000000/...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年春字第5期 伍、 一週新聞輿情:詳會議資料 新聞局林局長芥佑: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3

新 北 市 政 府 第 107 次 市 政 會 議 紀 錄 (依據 102 年 1 月 22 日北府研綜字第 1021097922 號函辦理)

時間:102 年 1 月 15 日上午 8 時 30 分

地點:本府 18 樓市政會議室

主席:朱市長立倫 記錄:組 長 鍾曉婷

出席:如簽到簿 組 員 郭紘格

請假:消防局黃局長(由陳副局長崇岳代理出席)。

壹、 主席宣布開會

貳、 獻獎

一、本市平溪天燈節及貢寮國際海洋音樂祭榮獲交通部觀光局「臺灣觀光年曆」入選之殊榮。

二、本市榮獲內政部101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特優等。

參、 頒獎

表揚「101年度親民服務實地查核」特優機關。

主席指示:

恭禧「101 年度親民服務實地查核」獲獎的機關,大家在第一線服務市民,能夠有這樣優秀的表現,

再一次謝謝大家、恭禧大家!

另外,觀光局的平溪天燈節及貢寮海洋音樂祭,榮獲交通部觀光局「臺灣觀光年曆」入選之殊榮。這

2 個活動在大家長期的努力之下,已經奠定很深厚的基礎,目前也是臺灣最具有代表性的觀光活動,

天燈節也被 CNN 選為全世界最具有代表性的觀光活動之一。大家可以感受到每次展現臺灣的特色,

讓民眾印象非常深刻的就是我們的平溪天燈,也是最具有觀光價值及節慶意義的活動,創造地方很多

觀光的附帶價值。現在很多年輕人因為電影及相關活動,也很有興趣到平溪放天燈。我們希望這個活

動能夠越辦越好,質和量都能夠向上提升。觀光局很辛苦,同仁也都非常優秀、認真及努力。新北歡

樂耶誕城,今年辦得非常成功,目前還不算結束,要一直延續辦理到元宵節,而現在觀光局的同仁又

要同時開始籌辦平溪天燈活動,需要相關局處及公所一同協助,希望觀光局及市府同仁一起來加油,

謝謝大家!

肆、 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專 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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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伍、 一週新聞輿情:詳會議資料

新聞局林局長芥佑:

第一、在重大政策方面,包括淡海輕軌案過關,預期帶動淡海新市鎮房價成長。公費流感疫苗開放施

打、新住民母語傳承課程擴大開辦。市府投資雲端產業,大規模招商。本市第一座新莊運動中心將於

19 日正式營運,以及幸福保衛站政策。以上皆獲得媒體廣泛報導。

第二、在重要活動方面,包括 10 大魅力漁港票選、三鶯龍窯橋啟用、庇護工場年節產品特賣、新北

優質餐廳評鑑計畫、新北購物節以及繽紛年貨城活動,均獲媒體報導。

第三、其他方面,新北空氣汙染管制成果發表,臭氧防制升為合格,空氣品質提升。本市上一季招商

資本額增近 3 成,象徵本市產業發展已由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為雲端、文創、生技等產業,也獲得媒體

的報導。

最後有關媒體報導新板旅館 BOT 環評問題、九份阿妹茶樓違建、公車候車亭緊鄰餿水場,以及鶯歌

古窯與煙囪保存等問題,請相關局處持續注意。以上報告。

主席指示:

本人特別提醒最近要做好防疫的工作,現在流感於美加地區非常嚴重,今年臺灣流感的情況,在罹病

人數的比率上也相對較高。最近包括衛生署也一再呼籲民眾,本府衛生局也一再宣導民眾施打公費流

感疫苗,尤其是小孩及老人,希望能夠施打的人就趕快施打,若有不足或需要緊急採購的情況,再請

本府衛生局加強。本人也請衛生局配合其他各局處,包括民政、社會(長者照護)、教育(學生)體

系,加強宣導。

陸、 機關專題報告:參閱書面資料

經發局報告主題-「優質產業 創新投資-新北市的產業動能」(詳會議資料)

一、地政局康局長秋桂:

毗鄰新莊國際創新園區本局開發之新莊北側知識園區,將於本年 3 月開工,今年 8 月可配地,年底可

確定標示可售地,預計明年下半年交地。請經發局配合協助招商事宜,以利可售地順利標脫。

二、客家局彭局長惠圓:

非常感謝經發局提供這麼好的報告,針對文創產業的部分,客家局有一些建議。這兩年以來,市府票

選出市樹及市花,大家對於市樹櫻花多有種植及協助推廣,但是市花茶花的部分,比較少了一些,茶

花代表了堅毅、婉約及熱情。剛才經發局提及紡織業的合作,去年客家局與 3 家布商聯繫,希望進行

合作,但是因為我們無法配合提供龐大的資金,所以廠商不太願意配合來協助開發合作。如同客委會

將桐花變成一個焦點,客家局也希望將新北市的市花茶花變成文創的焦點,無論是以陶瓷、布料或其

他方式呈現。最近坪林茶花盛開,有相關展覽活動,客家局希望協助有更多的開創性。當然在產業方

面,客家局當然也很希望經發局可以進行相關協助,客家局和經發局之間有許多共同的部分可以合

作,謝謝經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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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5

三、教育局林局長騰蛟:

針對經發局的報告,教育局提出 3 點回應。第一、有關整合人力橋接機制,提及 2 月下旬會完成產業

需求的調查,相關調查如果完成,亦請提供教育局作為參考。第二、教育局會利用原有的市立高職,

也會利用今年 41 所國私立高中職,其中 16 所高職加入新北市管轄之後,針對新北市及大臺北地區所

需產業相關人力的部分,在高職針對增設科班、課程設計及師資教學項目來做調整,以為因應。第

三、針對大臺北地區及新北市技術人才需求,教育局也會和經發局、職訓局合作,培養產業所需要的

技術人才。

四、文化局林局長倩綺:

針對今天經發局的報告,我們在文創產業有 4 個方向。第一、人才的培育。第二、產業的鏈結。第

三、市場的開發。第四、觀念的改變。人才的培育才能作為內容的提供,產業的鏈結也才能開發經濟

的產能。另外,市場的開發才能造就供需的行為。最後,在觀念的改變方面,文創內容軟實力的建

設,應該是從各界對於文化建設是一種廟會式活動的觀念,轉換成文創內容前期建設的提供,未來才

有可能在各方面的鏈結之上,成為一個真正的產業鏈,創造出經濟的產能。

五、新聞局林局長芥佑:

剛才經發局所報告的這些專業內容,除了綜合型媒體有興趣之外,專業財經及國際媒體也會有興趣。

新聞局今年會協助在這些方面,讓更多專業財經及國際媒體來了解市府及經發局新的政策。

主席指示:

謝謝經發局葉局長的報告,大家可以看得很清楚,葉局長就任的這 5 個多月以來,經發局整體的努

力。尤其是經發局對於新北市所有產業的深入了解、分析及輔導,再加上新產業的招商,都做了很多

努力。我們看到不論是中小企業服務團、物流產業進駐、創新園區、雲端高峰會議、影視城等等,在

團隊一同努力之下,達到每個月都有新的成果,這一點先給經發局及所有共同努力的局處,最大的肯

定。

接下來,剛才葉局長報告主題中已經提及,現在要吸引企業進駐,最重要的關鍵還是包括資金、土

地、人力、技術、市場、投資障礙的掃除、服務品質的提升等,後兩者統稱行政效率。針對這 6 個項

目,我們當然每一項都有所努力。第一、在資金方面,現在臺灣閒置資金及民間游資非常多,如何建

構平台是最重要的,倒不是政府要出資,這一點我們很清楚。第二、在土地方面,大概是外商或臺商

要來投資,最嚴重的障礙。對新北市有興趣的臺商比比皆是,但困擾的就是找不到所謂物美價廉或合

理價格的土地或廠房。剛才的報告指出,新北市有許多閒置的廠房或土地,但是卻沒有一個平台或機

制做好媒合的工作。現在部分土地形成養在那裡、空在那裡、閒置在那裡的現象,這樣的廠房或土

地,沒有達到產業的效果,相較於住宅用地,在某種程度上,所帶來的影響更大。有些人養了許多住

宅空地,將來有一天再來蓋住宅,賺取增值的利益。許多閒置許久的廠房或土地,不釋出給其他產業

或需求者,很多企業連出租都不肯,訂一個高價也不可能出售,別人也買不起。我們應該思考如何達

到一定的目標,就算是出租都好,不一定要出售。所以本人要求研擬相關機制,能夠達到促進媒合的

效果,請地政局協助經發局做好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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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另外,本人於上次市政會議已提及,不管是公有或私有土地,除了有媒合機制之外,我們的資料庫一

定要非常完整。這個資料庫可以提供的資訊,包括今年或是 2 至 3 年內,有哪些立刻要取得的土地或

廠房?價格是多少?長期的計畫,大概企業都不想聽,沒有一個企業會講到 5 年或 10 年之後的規

劃。但是政府機關很喜歡說的就是未來要去開發的計畫,對於企業來說太遙遠了。現在、今年或者最

慢 3 至 5 年內可以開發的土地或廠房,到底在哪裡?我們應該要可以隨時拿出這樣完整的資訊,無論

是公有或民有的土地,價格是多少?都應該即時可以提供資訊。我們就是應該要做好這樣的服務,土

地是最重要的關鍵。

第三、在人才或人力方面,也是企業所關心的。在技術方面,現在我們有中小企業技術服務團、紡織

研究所、與學校合作的學研等產業合作鏈,都已經在做。在市場方面,我們當然也會協助開拓全球市

場,但是人力橋接機制是非常重要的,也是目前所有企業最困擾的。本人已經問過許多企業,許多老

闆都會說「不要再跟我說 22K,重點是我要找的人找不找得到。」我們知道紡織業者說他 30 幾 K 也

找不到人,他需要的是能夠操作的技術人才,但是為何需求及實際人才之間會產生這樣的落差?最重

要的原因就是「學的」和「用的」產生很大落差。我們的教育制度,讓所有人都變成大學生,只讀課

本但是不會技術,而課本及技術又差距非常多,造成企業找不到人、招募不到員工。現在到土城工業

區、新北產業園區、樹林工業區,每一次座談,每一個老闆都說他需要人,但是找不到人,而且強調

很多次,他不是需要外勞,這就是訓練和實務的落差。請勞工局一定要和經發局合作,精密地調查實

際需求,來作為我們勞工培訓的重要依據,否則亂槍打鳥、培訓了一大堆人,也不符合市場的需求。

也就是說,我們的學校教育已經和市場發生了嚴重落差,必須要透過職業訓練來補足,多花半年或一

年的時間來銜接。而教育局現在就可以做的,是改變技職教育,讓這樣的落差儘快地被彌補起來。其

實最快可能也需要 3 年,因為現在才去改變學生要學習的科系及內容。另外,也需要社會觀感、家長

觀念及相關教育體系的改變,才能成功地銜接就業,這方面我們要辛苦一些。教育局做 3 年後的改

變,勞工局做現在的改變,所以我們希望勞工局辦理職訓的內容,一定要認真,不要只是依循過去的

職訓規劃,這樣無法達成效果,必須根據市場需求去調整。

最後,在行政效率提升的方面,謝謝幾位副市長及秘書長不斷地召集會議,減少行政流程的作業時間

及延宕情形,但是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本人希望同仁一起努力,讓大家知道新北市是最歡迎企業投

資的城市。只有這樣做,把行政效率提升,把資金、土地、人力、技術、市場、行政效率都做好,可

以展現出我們是一個完整的服務團隊,透過完整的服務,才能讓產業進駐,而讓產業進駐,才能擴大

就業市場。所以這是一步接著一步,絕非一蹴可幾,希望同仁一起來努力。

柒、 機關例行工作報告:參閱書面資料

捌、 市政會議提案討論:本次市政會議無提案

玖、 上週市政會議主席裁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一、第 1 案解除列管。

二、第 2 案解除列管。

三、第 3 案持續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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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7

四、第 4 案解除列管。

五、第 5 案解除列管。

壹拾、 臨時動議:

財政局呂局長衛青:

本週 1 件墊付案,將於本次市政會議後,送請議會審議,詳如清冊。

壹拾壹、 散會 上午 9 時 15 分

新北市政府第 107 次市政會議

本府出席人員:

市 長 朱立倫

副 市 長 李四川 副 市 長 許志堅 副 市 長 侯友宜

秘 書 長 陳伸賢 副 秘 書 長 許育寧 副 秘 書 長 宋自強

民政局局長 江俊霆 財政局局長 呂衛青 教育局局長 林騰蛟

經發局局長 葉惠青 工務局局長 高宗正 水利局局長 張延光

農業局局長 廖榮清 城鄉局局長 張 璠 社會局局長 李麗圳

地政局局長 康秋桂 勞工局局長 謝政達 交通局局長 趙紹廉

觀光局局長 陳國君 法制局局長 邱惠美 警察局局長 伊永仁

衛生局局長 林雪蓉 環保局局長 劉和然 消防局副局長 陳崇岳

文化局局長 林倩綺 原民局局長 陳碧霞 新聞局局長 林芥佑

人事處處長 陳昭欽 主計處處長 林祐賢 政風處處長 李黎顯

研考會主委 吳肇銘 客家局局長 彭惠圓 秘書處處長 吳清炎

顧 問 江美桃

參 議 許淑真 參 議 蔡枚芬

新北市第 107 次(102 年 1 月 15 日)市政會議提案墊付經費清冊 製表日期:102 年 1 月 14 日

單位:元

經費來源 案

號 提案 單位

審查會 摘要 墊付金額中央補助款 市款 其他

核定日期/簽准日期

總計 4,326,000 4,326,000 - -

110 工務局 三

為辦理經濟部能源局補助烏來

區公所辦理「LED 路燈節能示

範計畫」第二階段 102 年所需

經費

4,326,000 4,326,000 101/12/07 102/01/08

以下空白

本週 1 件墊付案,於本次市政會議後送請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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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北府法規字第 1021143561 號

訂定「新北市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附「新北市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兒童及少年(以下簡稱兒少):指設籍新北市並有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

項所定情形之一之人。

二、兒少財產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指經法院指定或改定為兒少監護人或受託

管理財產之全部或一部之人。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定之兒少財產管理及信託範圍如下:

一、不動產。

二、動產。

三、有價證券。

四、債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第 五 條 管理人應依兒少財產種類,編造財產清冊,並每年定期結算更新,於每年度六月三十

日前,報本局備查。

兒少財產如有減損情形,管理人應於查明減損原因並估計損失範圍後,向法院及本局

報告;其經修繕者,並應拍照存證及核實列帳支出。

前項減損原因,如有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管理人應於法定期限內,請求損害

法 規

本市自治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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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9

賠償。

第 六 條 管理人管理兒少財產,應以兒少最佳利益為考量,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管之兒少財產,應用於支付兒少生活、醫療、教育及其他利益之必要費用。

二、兒少有財產繼承、保險理賠、請求損害賠償等情事者,應於法定期限內辦理完竣

,不得損及兒少之利益。

三、經管之兒少財產不得用於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

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四、管理人對於經管之兒少財產,不得買受、承租或為其他有利於己之處分及收益。

五、如有涉訟,必要時得委任律師處理;其委任費用除申請免費法律扶助外,依下列

順序支付之:

(一)該訴訟所獲金額。

(二)經管之兒少財產。

六、兒少財產現金總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或財產總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

得以設立信託方式管理之。但財產總值扣除不動產現有市值後,達新臺幣一千萬

元以上者,應以設立信託方式管理之。

管理人除依前項規定為兒少財產之管理外,如評估有處分兒少財產或變更管理方式之

需要時,應諮詢法律、會計及社會福利等專家,研商對兒少最有利之方式,並作成紀錄。

第 七 條 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設立信託者,應以信託業法第二條、第三條所定信託業或兼

營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為受託人,並指定至少一位公正人士為信託監察人。

前項信託之費用,由兒少財產支付。

第一項信託,應依信託業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契約。

訂定前項契約時,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應記載事項內容之約定,

應符合兒少之最佳利益或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兒少財產有設立信託情形者,管理人應於訂定信託契約及收受定期會計報告後十五日

內,檢具副本一份報本局備查;修正時,亦同。

第 九 條 兒少財產歸還之程序,除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或準用民法第一千一百零七條規

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局得定期抽查兒少財產管理情形;必要時,得會同相關機關或邀請專家學者辦理之。

前項定期抽查,至少每年辦理一次。

管理人違反本辦法規定致兒少財產權益有遭受侵害之虞者,本局得按其情節,依本法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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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北教學字第 1021123229 號

主旨:檢送本市萬里區公所制定「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辦理營養午餐補助實施要點」及令各 1 份,請查

照。

說明:依據本市萬里區公所 102 年 1 月 16 日新北萬民字第 1022240983 號函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秘書處(刊登公報)

副本:新北市萬里區公所

局長 林 騰 蛟

新北市萬里區公所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新北萬民字第 1022240980 號

訂定「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辦理營養午餐補助實施要點」。

附「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辦理營養午餐補助實施要點」。

區長 賴 俊 達

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辦理營養午餐補助實施要點

一、目的:為減輕家長經濟負擔並獲得良好的照顧與均衡之營養、促進發育、強健體魄,特實施營養

午餐費補助,以落實社會福利,增進區民福祉。

二、依據: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執行要點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核能發電後

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料貯存回餽要點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三、補助對象:凡就讀本區或外縣市之國中、小學。

1、就讀本區之國中、小學學童。

2、就讀外縣市之國中、小學,並於撥發日前設籍本區連續滿四個月以上之學童。

政 令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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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11

四、發放金額:

1、國中學童每年發放柒仟貳佰元。

2、國小學童每年發放陸仟參佰元。

五、申請程序:凡符合第三點規定者:

1、就讀本區之國中、小學之學童,由各該就讀之學校造具名冊送至本所申請。

2、就讀外縣市之國中、小學:持學生證影本或繳費收據或在學證明書、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印章、存摺封面影本(郵局、金山地區農會、萬里區漁會擇一)向公所服務台申請。

六、申請期間:下學期自三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上學期自九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逾

期,該學期之午餐費補助視同放棄,不予核發。

七、核發時間及金額:

1、就讀本區之國中、小學,由學校於每年之 1 月至 5 月及 8 月至 11 月,每月之 25 日前造具學

童名冊連同領據送至本所。

2、就讀外縣市之國中、小學:

(1)國中每年七月一日前撥發下學期營養午餐費肆仟元及十二月一日前撥發上學期營養午餐

費參仟貳佰元。

(2)國小每年七月一日前撥發下學期營養午餐費參仟伍佰元及十二月一日前撥發上學期營養

午餐費貳仟捌佰元。

八、本要點經區長核定後,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新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施字第 1021079994 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電機工程科技師)張宗寶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經技師懲戒委

員會決議,應予以停止業務 4 個月,自 102 年 2 月 4 日起至 102 年 6 月 3 日止。」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2 年 1 月 11 日工程技字第 10200013501 號號函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新北市各區公所

副本: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室、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工務科、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施工科

市長 朱 立 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

工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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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北府工建字第 1021059579 號

修正「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為規範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機車停車位、車道之寬度應依下列規定:

(一)停車位應為寬一公尺,長二公尺,其二分之一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得各寬減二

十五公分。

(二)車道寬度應為一點五公尺以上。

三、行動不便者專用機車停車位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動不便者專用機車停車位長度不得小於二點二公尺,寬度不小於二點二五公尺,並設置

相關標誌或標線。

(二)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使用機車停車位之建築物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

條所列建築物為適用範圍,設置數量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

理。

四、供一百輛以上機車出入,應設置機車專用坡道。

五、機車坡道及汽機車併用車道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其表面應用粗面或其他不滑材料。機車坡道內

側曲線半徑應為三公尺以上。

機車未達一百輛者,得以機車用昇降機替代機車坡道。

以機車用昇降機替代機車坡道者,每六十輛機車停車位,應設置一部機車用昇降機(數量未達整

數時,零數應設置一部)。

六、機車坡道高度每四公尺以內應設置平台,其深度應大於三公尺,坡道與平台連接處應平順。

七、機車停車空間及機車用昇降機之出入口,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坡道出入口臨接

騎樓(人行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八、原有合法建築物增設機車停車空間,應以坡道連接道(通)路者,其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六,並應

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及樹立警告標誌。

九、機車停車空間應設置於地下層。但符合第二項或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將機車停車位設置於地面層以上:

(一)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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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13

(二)機車停車空間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將機車停車位設置於法定空地:

(一)未設置地下室之建築物。

(二)機車停車總數量十輛以下之建築物。

(三)其他經新北市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或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

十、設置於地面層或法定空地之機車停車空間,不得設置於騎樓及綠化範圍,且不得妨礙行人出入。

室外機車停車空間距離建築物開口、共同或集中出入口不得小於二公尺,並應以高度一點五公尺

以上之防火牆區隔。但距離六公尺以上,不在此限。

十一、設置於室內之機車停車空間,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範之建築物防火、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

備規定,並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固定式防火窗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

地板自成一個區劃。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北城企字第 1021071271 號

訂定「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辦理永和青年住宅出租及審查作業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辦理永和青年住宅出租及審查作業規定」。

局長 張 璠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辦理永和青年住宅出租及審查作業規定

一、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新北市永和青年住宅(以下簡稱本住宅)出租

業務,訂定本規定。

二、本住宅之申請單元分為下列兩種:

(一)青年安居戶。

(二)友善家園戶。

三、本作業規定所訂申請資格條件如下:

(一)年齡審查:申請人需為年滿二十歲未滿四十一歲之中華民國國民,年齡之計算以申請送件

日期或郵寄之郵戳日期為計算基準日。

(二)無自有住宅審查:申請人、配偶及申請人之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名下於新北市及

臺北市皆無自有住宅。

城 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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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三)所得審查:申請人、配偶及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父、母、子女)最近一年度之綜合所得,

在新北市家庭年收入 50%分位點以下。

(四)於新北市居住需求審查:申請人於申請日前二年內,曾於新北市內就學或就業,或於新北

市內租屋者。

(五)無重複住宅資源補助審查:應預先填妥放棄租金補貼聲明切結書,並於簽訂本住宅租賃契

約時生效;自租賃期間起算日開始所受領之租金補貼應返還補貼機關。現已承租國民住宅

者不得申請本住宅。

(六)青年社區服務及特色參與意願:本住宅為了結合青年入住與打造特色社區,並能讓青年發

揮其專長及活力,帶動起永和社區之共生共榮,故欲申請承租者需填寫「社區服務及特色

參與意願表」,承諾於取得承租資格後,願依其勾選或填寫之意向,遵守本住宅之管理規

範。申請人若未填寫者則視為不符本申請資格,不得申請承租本住宅。

(七)友善家園戶之身障居住需求評點:依空間規劃對身障者各有不同之適居程度,故友善家園

戶之承租申請者除應符合第一款至第六款之資格規定外,另將依友善家園戶身障居住需求

評點表評估其最適程度,評點分數將做為優先入住之順序依據。友善家園戶之申請者須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申請者請先行檢視友善家園單元之通用設計與無障礙空間規劃,自行評

估其適居性。

本住宅單元之居住組成除申請人外,須有至少一位共同居住人,且共同居住人應符合前項

第一款至第六款條件;如申請人有配偶者,則配偶為其共同居住人,該配偶不受前項第一

款之限制。

申請人僅能選擇一住宅單元提出申請,同一居住組成僅能承租一戶,並以一人提出申請為

限。

四、本局就下列事項辦理公告:

(一)申請資格與受理期間。

(二)出租戶數、租期及租金金額。

(三)受理申請機關或單位。

(四)申請書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五)其他必要事項。

五、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以書面方式向城鄉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標準信封。

(六)新北市內就學、就業證明或於新北市內租屋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七)放棄租金補貼聲明切結書。

(八)共同居住人同意書。

(九)居住組成之成員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不具備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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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15

(十)社區服務及特色參與意願表。

(十一)選屋志願順序表。

(十二)已知悉本住宅租期最長為四年,租約到期應即遷出,並同意依通訊地址所為之送達即為

合法有效送達之切結書。

(十三)友善家園戶身障居住需求評點表。(申請友善家園戶需檢附)

六、本規定所訂之申請程序及配租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限選擇一住宅單元提出申請,本局對申請本規定案件應即審查,對資料不全或重複

申請者,應一次通知限期補正及確認;屆期未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本局應於

收件之日起二個星期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星期。

(二)申請青年安居戶之資格者,經審查合格者則列入青年安居戶之抽籤名冊,擇期辦理公開抽

籤並通知申請人;符合友善家園戶之資格者,則依評點分數排序建立評點名冊。若申請人

未依前款規定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將不列入抽籤名冊及評點名冊中。

(三)抽籤與評點配屋:

1.列入青年安居戶之抽籤名冊者,以抽籤方式決定申請人之序號,由序號前者依其選屋志

願順序表之順序配屋,共計錄取八名,未獲錄取之申請人將依序列入遞補名冊中。

2.列入友善家園戶之評點名冊者,評點分數由高至低決定申請人之序號,倘評點分數相

同,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序位,以序號前者依其選屋志願順序表之順序配屋,共錄取三

名,未獲錄取之申請人將依序列入遞補名冊中。

3.遞補名冊之效力,自申請人送件之日起算四年止。

(四)承租人應於本局所訂日期辦理公證簽約,未於規定日期辦理公證簽約者,將取消其承租資

格。

(五)承租人應於租期開始一個月內完成入住,並完成入住現場點交作業,逾期未完成入住者,

本局得終止租約,其契約公證費用並由承租人全數負擔。

(六)租期一期為兩年,租期屆滿仍符合資格者,得申請續約一期,續約期滿即不得再續租。惟

有租期中解約退租經通知新承租人訂約者,為考量社區整體簽約之一致性,本局得予以調

整租期,但總租期仍以最高四年為限。

(七)承租人應於簽約時繳交二個月押租金。

七、租金金額內含管理費,但不含承租戶應自付之「水、電、瓦斯、電話網路及有線電視」等費用。

八、於租約終止或租期屆滿時,承租人應將租金、水、電、瓦斯等費用繳清,並將房屋恢復交屋時之

原狀返還本局,返還日以完成點收日為準。

未依前項規定返還者,則以租金一點五倍計算方式向承租人收取占用期間之費用,若承租人拒繳

者,本局可逕自押租金中扣扺。

承租人若違反入住之規定,其情節重大而受本局予以終止租賃時,應於收到通知後一定期間內遷

出本住宅,逾期未遷出或拒不點交者,依民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九、本住宅管理事務由本局委託管理單位執行,其執行辦法授權管理單位訂定並報本局核備;本局並

得就該辦法隨時進行檢討及修正。

十、本局委託本住宅管理單位應依契約規定履行承租人之管理事宜及執行承租人之違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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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十一、申請書件以掛號郵寄送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投

郵時間為收件前三日。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開字第 1021073167 號

訂定「新北市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劃定原則」,自即日起生效。

附「新北市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劃定原則」。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劃定原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三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語定義如下:

(一)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指計畫道路、電力、自來水、排水系統四項公共設施均已建設完竣

之地區。

(二)完整街廓:指四周均為都市計畫道路圍成之都市計畫範圍土地。但其內有非都市發展用

地,為非完整街廓。

(三)地形特殊: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坡度過陡,平均坡度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2. 落差過大,鄰接面垂直高落差達三公尺以上。

3. 為河川或無覆蓋且寬度達三公尺以上之天然溝渠所阻隔。

4. 其他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並經本府確認為地形特殊者。

三、前點第一款各公共設施建設完竣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計畫道路:以寬度達六公尺以上之都市計畫道路,且實際能通行貨車為準。

(二)自來水及電力:以基地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

(三)排水系統:以完成排水系統設施能排水為準。

前項計畫道路包含囊底路,但不含人行步道、綠化步道。

四、公共設施完竣地區範圍,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之一半深度為準。

五、街廓四周圍計畫道路皆已完竣,且符合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則該街廓均劃設為公共設施完

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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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17

六、經設置障礙物管制通行或禁止通行之已開闢或留設計畫道路,視為已完竣。

前項已開闢或留設計畫道路之認定,以該道路上有無鋪面為認定依據。

七、計畫道路單側已建置排水設施且具排水功能者,即認定該計畫道路排水設施已完竣。

八、非屬四周均為都市計畫道路圍成之完整街廓,其鄰接街廓之範圍,以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道

路、其他公共設施用地、非都市發展用地、或都市計畫範圍邊界線圍成之範圍為準。

九、經劃定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其計畫道路同側街廓內之土地,因毗鄰地形特殊者,經本府依權

責認定後,得不劃入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

十、經劃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土地,其土地所有權人認為應屬特殊地形者,得檢具下列文件,

向本府提出申請重新認定: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聯絡方式及申請事由。

(二)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三)申請土地及其周圍現況地形套繪地籍圖。

(四)平均坡度證明:申請土地經測量技師簽證之坡度證明。

(五)申請土地及毗鄰土地之現況照片。

(六)其他本府認為必要之文件。

十一、經劃定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土地,其土地所有權人認為該土地與同街廓可通貨車之計畫道

路因無既成道路或隔有他人土地無從通達,且同街廓之計畫道路部分尚未開闢者,得檢具下列

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重新認定: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聯絡方式及申請事由。

(二)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三)其他本府認為必要之文件。

前項隔有他人土地,指隔有「非同一所有權人」之土地。

劃定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後,以贈與土地方式創設隔有他人土地之情形者,仍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

共有土地於未分割前,除該共有人訂有分管契約外,各共有人之權利及於該共有土地之全部;

若共有土地經劃設完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得依各共有人之面積持有比例予以認定。

十二、本府於受理土地所有權人依前二點提出之申請後,得會同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實地會勘,

必要時並得會同其他相關機關認定之。

本府應將認定結果通知申請人,如有更動完竣範圍並應通知該轄區地政及稅捐機關。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社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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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發文字號:北社助字第 1021118097 號

主旨:檢送「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辦理區民喪葬補助費發放作業要點」1 份及發布令 1 紙,請查照。

說明:依據萬里區公所 102 年 1 月 15 日新北萬社字第 10222408701 號函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秘書處(刊登公報)

副本:新北市萬里區公所

局長 李 麗 圳

新北市萬里區公所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新北萬社字第 1022240870 號

訂定「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辦理區民喪葬補助費發放作業要點」,並溯自 101 年 12 月 6 日起生效。

附「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辦理區民喪葬補助費發放作業要點」。

區長 賴 俊 達

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辦理區民喪葬補助費發放作業要點

一、為體恤區民身故後所造成之家庭經濟負擔,特此補助遺眷喪葬補助費,以落實社會福利工作,增

進鄉民福祉。

二、補助對象:

1、凡區民設籍本區或外籍新娘嫁入本區一年以上(含當日)死亡,其實際辦理喪葬事宜之遺眷

代表(但已經由政府機構公費負責安葬事宜者除外)。

2、死亡者為外籍新娘需死亡時仍有婚姻關係存在。

三、申請辦法:

於區民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備齊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及申請人現戶謄本、私章向本所提出申

請,逾期視同放棄。

四、補助金額:每案補助新台幣 2 萬元整。

五、凡符合申請條件者,於申請期間內,因故未提出申請者,檢具書面理由書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同

一會計年度內准予補發。

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撥付専

款,經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惟當年度臺電協助金及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如有停止或撥款不

足情形,得停止或調整發放金額。

七、本要點經區長核定函報業務主管機關轉陳新北市政府同意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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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19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北社助字第 1021135522 號

主旨:檢送「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辦理區民投保團體意外保險實施要點」1 份及發布令 1 紙,請查照。

說明:依據萬里區公所 102 年 1 月 17 日新北萬社字第 10222411291 號函辦理。

正本:新北市政府秘書處(刊登公報)

副本:新北市萬里區公所

局長 李 麗 圳

新北市萬里區公所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新北萬社字第 1022241129 號

訂定「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辦理區民投保團體意外保險實施要點」,並溯自 101 年 12 月 6 日起生效。

附「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辦理區民投保團體意外保險實施要點」。

區長 賴 俊 達

新北市萬里區公所辦理區民投保團體意外保險實施要點

一、新北市萬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或為要保人)為協助解決區民遭逢意外變故,致生活陷入困頓

時,可適時提供經濟紓困,爰給予投保意外保險,以保障民眾生活安定,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回饋要點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

助金執行要點規定辦理。 三、新北市萬里區(以下簡稱本區)全區區民意外險以本所為要保人,以設籍本區之區民為被保險

人。 四、本要點所稱意外保險含括身故保險金及殘廢保險金兩類:

(一)身故保險金:凡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非由疾病引發之外來突發事

故)傷害事故,致其身體因而死亡。 (二)殘廢保險金:凡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非由疾病引發之外來突發事

故)傷害事故,致其身體因而殘廢。 五、理賠金額、範圍及內容:

(一)投保人數:當年度設籍本區全區人口數。 (二)保險費預算金額:承保總額上限為當年度總預算額度為限。 (三)保險期間:依契約要求期程日為準。 (四)理賠範圍:因為意外造成死亡每人 30 萬元整,傷殘給付依殘障程度之給付比率理賠,最高

30 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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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五)承保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及相關規定辦理。

另依保險法第 107 條規定 15 歲未成年之保險人死亡者排除理賠範圍,傷殘則適用相關理賠

規定。

六、本區區民團體意外保險給付及其他事項依據保險契約內容規定辦理。

七、理賠作業程序: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 2 年內,由區民主動檢附理賠申請書及各項相關文件,至本

所提出申請。

八、本要點所訂保險給付之受益人順序如下:

(一)死亡保險金受益人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法定繼承人。

(二)殘廢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九、本要點倘同時符合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標準者,依新北市政府急難救助作業要點第十點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或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開發協助金撥付專

款,經本所編列年度預算,惟當年度如有停止撥款或撥款不足情形,得停止編列預算辦理發包。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保險法及民法等相關法令辦理,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十二、本要點經區長核定函報業務主管機關轉陳新北市政府同意後實施,如有未盡之事宜,修正時亦

同。

新北市政府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北府法規字第 1021137648 號

主旨:轉頒司法院大法官議決作成之釋字第 705 號解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請查照。

說明:

一、依司法院秘書長 102 年 1 月 21 日秘台大二字第 1020002301 號函辦理。

二、旨揭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請上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查

閱。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

副本: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市長 朱 立 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法制局局長決行

法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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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21

新北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北府原社字第 1021100163 號

廢止「新北市政府補助各區原住民族發展協進會作業費實施要點計畫」,並即日起生效。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北採勞字第 1023050591 號

主旨:有關本處代理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集中採購「新北市政府制式公文夾」共同供應契

約案,業已簽署後續擴充契約,可供各機關利用,請查照。

說明:

一、旨案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暨「新北市政府制式公文夾」共同供應契約案契約書第 3 條

規定辦理。

二、旨案後續擴充契約期限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至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契約相關資料已

公布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網址為:http:

//web.pcc.gov.tw】,併此說明。

三、旨案適用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暨各所屬機關(構)、學校。

正本: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副本: 新北市政府採購處

處長 胡 培 中

採 購

原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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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北府教國字第 1021073275 號

主旨:預告訂定「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籍管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新北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

三、「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籍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電子法規資料庫網

站(網址:http://web.law.ntpc.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疑問,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本府陳述意

見或洽詢,其聯繫方式如下:

(一)承辦機關:本府教育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21 樓。

(三)電話:(02)29603456,本市境內 1999,分機 2614。

(四)傳真:(02)29681971。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

實紀錄,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爰擬具「新北市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草案,全案共計十五條,其各條說明如下:

一、揭示本辦法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及執行機關(第二條)。

三、明定學生學籍取得及撤銷方式(第三條)。

四、明定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及學籍取得方式(第四條)。

公 告令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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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23

五、明定學生學籍資料建置、學號編列及更正之原則(第五條)。

六、明定學生轉學時學籍資料移轉之方式(第六條)。

七、明定學生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時,其在臺學籍管理方式(第七條)。

八、明定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其學籍取得及管理方式(第八條)。

九、明定學生畢(修)業證書製作方式及畢(修)業證明書申請方式(第九條)。

十、明定更正學籍資料申請方式(第十條)。

十一、明定學生學籍資料可閱覽、抄寫、複印、複製及攝影之權限與申請方式(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學生學籍資料保管及移交方式(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學生學籍資料毀損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第十三條)。

十四、明定學校經裁、併校後,其學生學籍移轉方式(第十四條)。

十五、明定本辦法實施日期(第十五條)。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草案逐條說明

原 提 案 條 文 說 明

名稱:

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本辦法名稱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訂定之。

訂定法源依據。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執行。

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第三條 新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

下簡稱學校)學生於入學或轉入時取得學籍,

於轉出時移轉學籍;中輟學生逾學齡時撤銷學

籍。

同一學生不得同時擁有二個以上學籍。

學生學籍取得及撤銷方式。

第四條 符合新北市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計畫

之保護個案,得經本局核准後,以不轉學籍或

戶籍之方式,予以緊急安置至原因消滅時為

止。

特殊需求學生就學安置及學籍取得方式。

第五條 新生入學時,學校應詳細登載學生資

料,轉入時亦同。

學生學號依年度別,以學籍管理及資料處

理便利為原則編定,不得重複或變更。轉入學

生之學號,應銜接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號接續

編定,轉出學生再轉回同一學校就讀者,應使

用原編定之學號。

學生學籍資料建置、學號編列及更正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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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學校應隨時更新學生學籍資料,發現有錯

誤者,應予更正。如係戶籍資料有錯誤者,應

即通知學生家長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第六條 學校辦理學生轉學時,其學籍資料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 轉出學校應出具轉學證明書交由家長持

往轉入學校報到。

二、 轉入學校應於學生報到後,將回報單寄

回轉出學校。

三、 轉出學校接獲回報單後,應將學生學籍

資料移轉轉入學校,不得交由家長代為

轉送。

明定學生轉學時學籍資料移轉之方式。

第七條 學生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時,應辦理

轉出;其相關學籍資料由原就讀學校保留。

學生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時,其在臺學籍管理

方式。

第八條 經本局核准同意辦理非學校型態教育之

學生,其學籍資料應由原就讀學校或本局指定

學校予以保留並登錄。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其學籍管理方式。

第九條 畢(修)業證書由各校自行驗(套)

印,免送本府驗印。

畢(修)業證書因遺失、破爛、污損或

其他原因致不堪使用者,不得申請補發,但

得申請畢(修)業證明書。

申請畢(修)業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

或戶口名簿,向原就讀學校辦理,由學校自

行印製核發。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另附受託

人身分證及委託書。

學生畢(修)業證書製作方式及畢(修)業證明

書申請方式。

第十條 學生或畢(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資

料,應由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共同檢附相關證

明,向原就讀學校申請辦理之。

學生更正學籍資料申請方式。

第十一條 學生學籍資料,除學校因實施教學或

輔導學生而有使用之必要者外,非依法令不得

提供閱覽、抄寫、複印、複製或攝影。

法定代理人如向學校申請查閱學生之學

籍資料,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學生學籍資料可閱覽、抄寫、複印、複製及攝影

之權限與申請方式。

第十二條 學校學生學籍書面或電子資料,應永

久保存並指派專人妥慎保管、列入移交,電子

資料並應有備份。如有遺失、毀損或非依法令

洩漏學生個人資料者,依相關法令辦理。

學生學籍資料保管及移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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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25

第十三條 各校學生學籍資料因故毀損或滅失

時,應即向本局報備,並儘速重建。

學生學籍資料毀損或滅失時之處理方式。

第十四條 學校經裁、併校,應主動將學生學籍

資料移轉至新設籍或本局指定學校。

明定學校經裁、併校後,其學生學籍移轉方式。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實施日期。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北經登字第 1021116924 號

主旨:應受送達人邱炎坤等人所經營之商業(詳如附件),因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

達商業之通知申復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80、81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旨揭商業因涉有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登記後滿 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

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 個月以上。前經本局通知限期申復在案,惟因遷移不明或查無此人以

致函文無法送達,特以公告通知。

二、如有申復意見,茲請檢附申復書、最近 6 個月內之稅捐繳納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尚在營業之文

件資料,以憑查核。

三、旨揭商業之通知申復函,自刊登新北市政府公報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力,臺端請於前

揭期間逕向本局工商登記科(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3 樓)承辦人領取,並於送達生

效之翌日起 30 日內提出申復,逾期不為申復或申復理由不當者,將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規定

廢止其商業登記。

局長 葉 惠 青

通知申復商業列表

序號 商業名稱 統一編號 負責人 商業登記地址 通知申復文號 通知日

1 廣濬工程行 10004820 邱炎坤 新北市汐止區東勢街 201 巷 401 號地下 2 樓 北 經 登 字 第

1015139873 號1011210

2 鴻億風管工程行 26732310 李福星 新北市三重區永福街 135 巷 11 號 1 樓 北 經 登 字 第

1015139909 號1011219

3 紅蕃茄小吃店 30273597 劉自明 新北市三重區信安里重陽路 4 段 50 號地下層 北 經 登 字 第

1015139911 號1011219

經 濟 發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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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4 咔哇咿飲食店 08737427 邱黛納新北市三芝區車埕 2 號 北 經 登 字 第

1015139918 號1011219

5 釭昌工程行 09942143 王鴻文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 1 段 70 號 1 樓 北 經 登 字 第

1015139919 號1011219

6 四海電話器材行 78585182 陳志民新北市三芝區中山路 1 段 15 號 北 經 登 字 第

1015139920 號1011219

7 茱麗亞美顏工作室 17633958 邱慧玲新北市淡水區自強路 98 之 2 號 北 經 登 字 第

1015139923 號1011219

8 楊志賢自營計程車行 01217442 楊志賢新北市樹林區仁愛街 26 號 1 樓 北 經 登 字 第

1015139936 號1011221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北府城更第字 10152344001 號

主旨:公開展覽「擬訂新北市板橋區海山段 1007 地號等 57 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書圖。

依據: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與「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自 102 年 1 月 24 日起張貼本府及板橋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 30 日,

並於 102 年 2 月 20 日下午 3 時整假新北市立光復高級中學(新北市板橋區光環路 1 段 7 號 5

樓視聽教室)舉辦公聽會。

二、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本府

將彙整後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人民或團體於前項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

書面意見者,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為準。

三、有關本案涉及之都市更新獎勵、都市設計審議、建築設計及涉相關法規與審議原則部分,最終

仍應依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內容為準。

市長 朱 立 倫

城 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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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27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北府社兒字第 10210114661 號

主旨:公告本府第 2 次查獲許鑛村未拒絕未成年者出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第 3 項。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第 3 項及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姓名:許鑛村先生(身分證統一編號:G10*****50,出生日期:37 年 2 月 20 日)。

二、違規地點:「金剛愛泰 PUB」(新北市三重區興德街 92 號 1 樓)。

三、違規情事:本府認定該場所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第 3 項所稱足以危害兒

童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應確實拒絕未滿 18 歲之兒童少年進入,惟本府於現場查獲容留未滿

18 歲之兒童少年。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籍字第 1021096042 號

主旨: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汐止區十三分段 643-1、643-2 地號土地之「本筆係屬部分出租

部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地」註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依據:

一、新北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10 條第

2 項。

二、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102 年 1 月 14 日新北汐地登字第 10236606971 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李秀鶯等人所有旨揭地號土地,依現行登記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登記清冊置於

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及本府電子公布欄供閱覽。

社 政

地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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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二、公告期間:3 個月(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8 日至民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止)。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

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提出,逾期或未檢具證明文件不予受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依現行登記

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並辦理塗銷該註記登記。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籍字第 1021096044 號

主旨: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汐止區同新段 812、812-2 地號土地之「本筆係屬部分出租部

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地」註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依據:

一、新北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10 條第

2 項。

二、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102 年 1 月 14 日新北汐地登字第 10236607031 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陳炎等人所有旨揭地號土地,依現行登記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登記清冊置於本

市汐止地政事務所及本府電子公布欄供閱覽。

二、公告期間:3 個月(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8 日至民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止)。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

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提出,逾期或未檢具證明文件不予受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依現行登記

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並辦理塗銷該註記登記。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籍字第 1021096045 號

主旨: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汐止區十三分段 578-3、581-1、592-7、592-8、592-30、592-

32 地號等 6 筆土地之「本筆係屬部分出租部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地」註記,依

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依據:

一、新北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10 條第

2 項。

Page 29: 府 編輯發行 - ntpc.gov.twdoc2-exthird.ntpc.gov.tw/NTPC_SODPUBLISH/FILE/0000000/...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年春字第5期 伍、 一週新聞輿情:詳會議資料 新聞局林局長芥佑: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29

二、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102 年 1 月 14 日新北汐地登字第 10236604631 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李溫柔等人所有旨揭地號土地,依現行登記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登記清冊置於

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及本府電子公布欄供閱覽。

二、公告期間:3 個月(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8 日至民國 102 年 4 月 18 日止)。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

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提出,逾期或未檢具證明文件不予受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依現行登記

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並辦理塗銷該註記登記。

市長 朱 立 倫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北府地籍字第 1021087823 號

主旨: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為辦理塗銷汐止區十三分段 519、533 地號土地之「本筆係屬部分出租部

分自耕保留尚未辦理交換移轉之土地」註記,依法公告並徵詢異議。

依據:

一、新北市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2 項、第 8 條、第 10 條第

2 項。

二、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 102 年 1 月 11 日新北汐地登字第 10236602761 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土地所有權人蔡心正等人所有旨揭地號土地,依現行登記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登記清冊置於

本市汐止地政事務所及本府電子公布欄供閱覽。

二、公告期間:3 個月(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6 日至民國 102 年 4 月 16 日止)。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對公告事項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

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提出,逾期或未檢具證明文件不予受理。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依現行登記

簿權利範圍確定產權,並辦理塗銷該註記登記。

市長 朱 立 倫

水 利

Page 30: 府 編輯發行 - ntpc.gov.twdoc2-exthird.ntpc.gov.tw/NTPC_SODPUBLISH/FILE/0000000/...4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年春字第5期 伍、 一週新聞輿情:詳會議資料 新聞局林局長芥佑:

30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北府水政字第 10210473281 號 主旨:公告升邑有限公司申請辦理地下水溫泉水權取得登記。 依據:水利法第 34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溫泉水權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升邑有限公司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11 月 28 日 登 記 類 別 地下水溫泉水權取得登記 核准水權使用權年限 自民國 102 年 1 月 14 日起至民國 104 年 1 月 14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其他用途(溫泉沐浴)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溫泉水) 用 水 範 圍 台北市北投區溫泉段三小段 279-6、433-1、433、439 地號及新北市淡水區

海鷗段 1140 地號 使 用 方 法 設鋼管井徑 244.5 公釐使用 30 匹馬力口徑 114.3 公釐電動抽水機 1 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淡水區沙崙段 599-1 地號 退 水 地 點 無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月用水日數(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714 0.00714 0.00714 0.00714 0.00714 0.00714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10 10 10 5.5 5.5 5.5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月用水日數(日) 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714 0.00714 0.00714 0.00714 0.00714 0.00714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4.5 4.5 4.5 7 7 7 水 井 深 度( 水 頭 高 度 ) 1206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期限屆滿後如需繼續用水,應於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依奉准日起計算日期),檢具申請書、最近 2 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表度數)、溫泉水權狀、用水範圍分區使用證明書、主井及觀測井自計式水位紀錄(含曲線圖電子檔光碟)、溫泉水質檢驗報告(含鉛、鎘、汞、鉻、砷)、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溫泉水權展限登記,否則溫泉水權期限屆滿即予註銷。

2.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府將視情況暫停使用本溫泉水權。 3.本府不保證本深井未來之水質、水量及水溫之恆定性,如有循環使用,應確實維持水質衛生,並告知消費者,未來如有消費及用水糾紛由水權人自行負責解決。

4.量水設備應妥為維護,若有損壞需更新,應即拍照記錄於用水記錄表並報府備查,否則將依水利法相關規定處分。 溫泉取用費至 102 年底前為每度 4.5 元,本府將依溫泉取用量,寄送繳款書供繳款使用。

5.為維護公共安全,應加強防噴及瓦斯偵測等因應措施。 6.若無法依上述加註事項辦理,本府得依水利法及溫泉法註銷溫泉水權並限期封井。 7.本溫泉井泉溫 54.1℃、總溶解固體量符合經濟部公布之溫泉標準檢測項目訂定標準值。 8.依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 11 條規定,應於取得開發許可後,2 年內完成溫泉開發,因故未能如期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日之 30 日前,敘明事實及理由,申請展延,展延以 2 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 6 個月;未依規定申請展延,或已逾展延期限仍未完成開發者,其開發許可自規定期限屆滿或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應再重新申請辦理,溫泉取用費仍依照量水設備(計水錶)實際度數徵收。

9.本溫泉僅完成水權登記,應依溫泉開發許可辦法第 13 條規定,於規定期限內,提具已完成引水、儲水設備管線、主井及監測井監測設備、水位紀錄(含曲線圖及電子檔)等現況資料,經主管機關發給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後,始生效力。

10.本水井係屬取供事業,未來將為自營型態(如會館、飯店、旅館等),應由水權人自行負責維護管理責任,並於後續取得溫泉水權及開發完成證明後,應向本府觀光旅遊局申請經營許可及溫泉標章。

11.本件溫泉水權,除溫泉井維護必要之抽水外,應依溫泉法經溫泉主管機關許可其經營後始生效力。溫泉開發許可失其效力者,本附條件之水權狀處分無從生效,本水權狀應予繳回,未繳回者,由水權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30 條規定註銷水權狀。水權狀未生效力前,若有取用溫泉之行為,則依溫泉法第 22 條規定處分之。

12.本件溫泉水權,除溫泉井維護必要之抽水外,應依溫泉法經溫泉主管機關許可其經營後始生效力。溫泉開發許可失其效力者,本附條件之水權狀處分無從生效,本水權狀應予繳回,未繳回者,由水權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30 條規定註銷水權狀。水權狀未生效力前,若有取用溫泉之行為,則依溫泉法第 22 條規定處分之。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聲敘理由並檢附證據,逕向本府提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本府即依法予以登入溫泉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溫泉水權狀。

市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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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31

新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北府水政字第 10211327591 號 主旨:公告李壬癸先生(水田園農莊)申請辦理地下水溫泉水權(簡易溫泉)取得登記。 依據:溫泉法第 5 條及水利法第 40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溫泉水權登記內容詳如下表: 申 請 人 李壬癸先生(水田園農莊) 申 請 日 期 101 年 12 月 2 日 登 記 類 別 地下水溫泉水權取得登記 核准水權使用權年限 自民國 102 年 1 月 21 日起至民國 104 年 1 月 20 日止 用 水 標 的 其他用途(溫泉沐浴) 引 用 水 源 地下水 用 水 範 圍 新北市萬里區下萬里加投段萬里加投小段 65-4 地號 使 用 方 法 設塑膠管井徑 6 吋使用 3 匹馬力口徑 2 吋電動抽水機 1 台 引 水 地 點 新北市萬里區下萬里加投段萬里加投小段 65-4 地號 退 水 地 點 新北市萬里區下萬里加投段萬里加投小段 65-4、65-44 地號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每月用水日數(日)

31 28 31 30 31 30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251 0.00251 0.00251 0.00251 0.00251 0.00251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6 6 6 6 6 6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每月用水日數(日)31 31 30 31 30 31

每 日 引 用 水 量( 每 秒 立 方 公 尺 )

0.00251 0.00251 0.00251 0.00251 0.00251 0.00251

每日用水時間(小時) 6 6 6 6 6 6 水 井 深 度( 水 頭 高 度 )

70 公尺

其 他 應 行 記 載 事 項

1.期滿如需繼續用水,應於屆滿前 3 個月起 60 日內,即自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至103 年 12 月 20 日之間,檢具申請書、最近 2 年逐月用水紀錄表(詳載每月水表度數)、溫泉水權狀、用水範圍分區使用證明書、主井及觀測井水位紀錄(含曲線圖及電子檔)、水質檢驗報告(含鉛、鎘、汞、鉻、砷)、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申請溫泉水權展限登記,否則溫泉水權期限屆滿即予註銷。

2.如有水源不足情形,本府將視情況暫停使用本溫泉水權。 3.本府不保證本深井未來之水質、水量及水溫之恆定性,如有循環使用,應確實維持水質衛生,並告知消費者,未來如有消費及用水糾紛由水權人自行負責解決。

4.量水設備應妥為維護,水表鉛封不得任意毀損,若有維修或更新,應將原水表度數拍照及記錄於用水記錄表留存,並通知本府派員會同重新鉛封,否則將依水利法規定處分。

5.本溫泉井係屬取供事業為自營會館型態使用,應由水權人自行負責及維護管理責任,並應向本府觀光旅遊局申請經營許可及溫泉標章。

6.溫泉取用費至 102 年底前為每度 4.5 元,本府將依溫泉取用量,寄送繳款書供繳款使用。7.為維護公共安全,應加強防噴及瓦斯偵測等因應措施。 8.若無法依上述加註事項辦理,本府得依水利法及溫泉法註銷溫泉水權並限期封井。 9.本井泉溫為 44.6℃;總溶解固體量、氯離子離符合經濟部公布之溫泉標準檢測項目訂定標準值。

二、上列公告事項,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時,應自本公告之日起 15 日內聲敘理由並檢附證據,逕向

本府提出,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本府即依法予以登入溫泉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溫

泉水權狀。

市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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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新北市政府公報 102 年春字第 5期

GPN:2003800006 全年 1100 元

刊 名:新北市政府公報

發 行 人:朱立倫

出 版 機 關:新北市政府

編 輯:新北市政府秘書處

地 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電 話:(02)29603456 分機 2185、2186 公報查詢網址:http://www.ntpc.gov.tw(市政資訊/市府公報)

出 版 年 月: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刊 期 頻 率:每星期三(稿件多時得酌予增刊)

郵 撥 帳 號:0009445-6

戶 名:新北市政府公報專戶

工 本 費:全年 1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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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N:2003800006 ISSN:0211-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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