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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之認定 導讀:賴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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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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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之認定

導讀:賴英傑

案例事實

丙&X

戊高雄水利會承攬

僱傭

跳水撿榔頭受傷重殘

未投保勞工保險

勞工保險殘廢給付

職業災害連帶補償

損害賠償

職災補償

兩造主張(地院)

•職業傷害

•勞保殘廢給付

•職災連帶補償

原告甲

•無僱傭關係

•非執行業務

被告丙

•安全事項由被告丙負責

被告戊

兩造主張(高院)

原告甲

•被告丙→X土木包工業

•丙同列被告

•餘同前

同前被告丙

同前被告戊

歷審爭點

地院

•僱傭關係?

•職業災害?

高院

•職業災害?

•連帶責任?

•與有過失?

•過失相抵?

最高法院

•職業災害?

歷審判決理由

職業災害V

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

職業災害X

原告敗訴

高院

僱傭關係V

職業災害X

原告敗訴

地院

問題

適用上疑義• 職業災害無明確定義

• 雇主負無過失補償責任常發生勞資爭議

職業災害法規• 事前預防• 事後補償• 職能重建

職業災害補償機制• 社會保險• 雇主責任

社會保險與職業災害之防護

社會保險

•受害者→基本保障

•法律責任→藉由抵充減輕賠償

現實問題

•職災補償→無法填補全部損失

•難求平衡→照顧勞工、勞資和諧、經濟繁榮

理想

•權宜性解釋原則

•寬認職災要件

•擴大適用範圍

勞基法上職業災害之範圍:實務見解

司法機關

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or作業活動&其他職業上原因

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執行職務

行政機關

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

公傷假之認定參考

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中與同事爭執被毆而受傷

勞基法上職業災害之範圍:學界看法1

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or作業活動&其他職業上原因

執行職務

防止災害之公法上義務

不適用救濟法制

勞基法上職業災害之範圍:學界看法2

法規範

•國家保護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社會保險制度→勞工保險條例

•雇主責任制度→勞工安全衛生法

缺陷

•無法涵攝所有職業災害類型

•欠缺業務遂行性或業務起因性而在認定上發生疑義

•風險由中小企業雇主承擔,難符衡平性原則

建議

•職業災害宜由社會保險制度來建構

•雇主在可責性條件下另負民事侵權行為責任

本案職業災害具體認定(1/3)

雇主與管理人之監督、管理 執行職務

就業場所、作業活動所衍生

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

職業上原因

雇主對於就業場所負有使勞工不受危害義務→適用於僱傭關係

行為評價→作業上附隨行為 工作尚未結束

仍在雇主管理監督範圍下

工具歸還義務

本案職業災害具體認定(2/3)

因果關係檢驗

相當因果關係→認定過嚴,法益無法妥適保護

本件可能不具相當因果關係

重要條件理論→立法目的相容性較高

原因與執行職務密切相關,可認定為職業災害

本案職業災害具體認定(3/3)

職業災害勞工照顧與企業經營管理之衡平

服勞務之行為經評價為執行職務,即成立職業災害

即便勞工具可責性

問題

未具體指述與企業經營管理間之衡平原則

符合保護勞工法益,卻侵害雇主法益

附論:與有過失之適用?

肯定說 否定說

79台上1734判例→債務人應負無過失責任時亦適用

87台上233判決、86台上479判決→職業災害屬損害賠償,自可適用

學界→欠缺正當性與公平性?(此見解似採否定說)

87台上1629判決→勞基法§59非屬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89年第4次民庭決議

台灣高等法院88年法律座談會

作者見解

否定說 建議作法

觀點→保護勞工、勞資和諧、減少訟爭

與有過失本質上與職業災害補償為無過失補償性質有別

若適用與有過失將與照顧因職業災害受傷勞工之立法意旨不符

易使雇主為自身利益考量採訴訟手段減少給付

勞工於訴訟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再予適用

79台上2734判例應做目的性限縮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