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entify occupational haz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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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與職業災害之防護
社會保險
•受害者→基本保障
•法律責任→藉由抵充減輕賠償
現實問題
•職災補償→無法填補全部損失
•難求平衡→照顧勞工、勞資和諧、經濟繁榮
理想
•權宜性解釋原則
•寬認職災要件
•擴大適用範圍
勞基法上職業災害之範圍:實務見解
司法機關
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or作業活動&其他職業上原因
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執行職務
行政機關
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
公傷假之認定參考
上班時間執行職務中與同事爭執被毆而受傷
勞基法上職業災害之範圍:學界看法2
法規範
•國家保護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社會保險制度→勞工保險條例
•雇主責任制度→勞工安全衛生法
缺陷
•無法涵攝所有職業災害類型
•欠缺業務遂行性或業務起因性而在認定上發生疑義
•風險由中小企業雇主承擔,難符衡平性原則
建議
•職業災害宜由社會保險制度來建構
•雇主在可責性條件下另負民事侵權行為責任
本案職業災害具體認定(1/3)
雇主與管理人之監督、管理 執行職務
就業場所、作業活動所衍生
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
職業上原因
雇主對於就業場所負有使勞工不受危害義務→適用於僱傭關係
行為評價→作業上附隨行為 工作尚未結束
仍在雇主管理監督範圍下
工具歸還義務
本案職業災害具體認定(3/3)
職業災害勞工照顧與企業經營管理之衡平
服勞務之行為經評價為執行職務,即成立職業災害
即便勞工具可責性
問題
未具體指述與企業經營管理間之衡平原則
符合保護勞工法益,卻侵害雇主法益
附論:與有過失之適用?
肯定說 否定說
79台上1734判例→債務人應負無過失責任時亦適用
87台上233判決、86台上479判決→職業災害屬損害賠償,自可適用
學界→欠缺正當性與公平性?(此見解似採否定說)
87台上1629判決→勞基法§59非屬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89年第4次民庭決議
台灣高等法院88年法律座談會
作者見解
否定說 建議作法
觀點→保護勞工、勞資和諧、減少訟爭
與有過失本質上與職業災害補償為無過失補償性質有別
若適用與有過失將與照顧因職業災害受傷勞工之立法意旨不符
易使雇主為自身利益考量採訴訟手段減少給付
勞工於訴訟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時再予適用
79台上2734判例應做目的性限縮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