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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地检察密切协作 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最高检办理全国人大代表费玲等关于解决军人家庭涉法问题的建议纪实
“去年我们几名军队代表共同提交的一份建议得到解决了 , 效果还不
错。” 全国人大代表、 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某部政治处主任费玲说。
费玲所说的建议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 她与其他 14 名解放军代表联名提出的 《关于解决军人家庭涉法问题的建议》。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 , 官兵本人及家庭涉法问题日趋复杂 , 呈现出涉及领域广 、 知法用法少 、 协调处理难等特点 , 导致官兵思想发生波动 , 诱发事故案件 , 存在 安全隐患 , 影响部队建设 。” 究其原因 , 费玲分析说 , 主要是涉法内容广泛 , 而部队法律专业人员少 、 知识相对局限 , 加之官兵对部队解决涉法问题的期望值高 ,而与地方政府 、 司法机关等处理军人家庭涉法问题的复杂性形成矛盾 。针对以上问题 , 费玲建议 , 密切军地协作 , 拓展处理军人家庭涉法问
题渠道。费玲提出 , 由于受时间 、 距离 、
资源等因素限制, 基层部队协调处理涉法问题的途径相对单一、 手段相对局限, 有关政府部门在军人家庭涉法问题处理上出现 “拖延时间” “不闻不问” “侵害权益” 等情况, 部分地方人员还存在凭 “感情办事”、 凭 “关系办事”、 凭 “心情办事” 的现象, 造成军人家庭涉法问题复杂多变、 处理周期长以及审理后难以执行, 给部队单位、 官兵个人及涉法家庭都造成了一定负担。
她建议, 建立完善军地情况互通机制和相互监督机制,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细化规定条款, 增加强制性条款, 对地方处理军人家庭涉法问题的时限、 责任、 标准等进行明确,制定对应的奖惩机制。 建议在县级以上地区建立 “军人军属涉法投诉中
心”, 与涉法家庭长期保持联系, 定期通报案情进展,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议把处理军属涉法问题纳入双拥共建工作中, 作为评定地方开展双拥共建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 努力营造拥军优属、 自觉维护军属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针对费玲等 15 名解放军代表联名提出的 《关于解决军人家庭涉法问题的建议》, 2016 年 6 月 28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答复意见。
答复意见表示, 检察机关要密切军地协作, 加强涉军司法服务, 并将处理军属涉法问题纳入双拥共建工作。要求地方各级检察院进一步完善办理军属涉法问题处理机制, 根据案件实际, 将案件办理进度情况或重要节点及时通报部队, 使部队及时了解并监督办案, 最大限度地维护军人及军人
家庭合法权益。2016 年 7 月 29 日 , 最高检开展
以 “加强军地协作 、 维护军人权益 ”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 邀请解放军团的 14 位全国人大代表到最高检参观、 座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参加座谈, 面对面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座谈会上, 代表们从立足检察职能进一步加强军地协作, 服务保障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 ; 依法打击犯罪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深入基层部队开展法治宣传、 提供法律服务等方面提出许多中肯、 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曹建明边听边记, 并不时与代表们交流。 他强调, 各级检察机关要不断深化军地检察协作, 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为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根据邀请参加活动的解放军团 14名代表的意见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日前联合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军事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意见》(下称 《意见》)。 据了解, 《意见》 对2012 年 7 月 26 日最高检和原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强军事检察机关与地方检察机关协作工作的意见》 作出了修订完善。
修订后的 《意见》 从六个方面明确了军地检察机关协作的主要内容 :一是共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 二是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部队纯洁巩固; 三是共同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四是共同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五是共同促进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 六是共同促进检察信息一体化建设。
□本报记者 郑赫南
编辑/陈 章 校对/李 瑶 电子信箱:chenzhang@jcrb.com传真/(010)68630211、12 联系电话/(010)68636542
2017 年 3 月 11 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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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经济刑法保护应遵循三项原则
近年来,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非公经济发展, 两会上, 如何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也是热门话题。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 积极履行检察职能, 在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方面也作出了积极努力, 取得良好效果。 特别是去年 2 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 继去年两会引发关注之后, 在今年两会上, 再次引起代表委员的广泛关注。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 公司、 企业的刑事风险来自内外两个方面: 内部的刑事风险, 主要是内部人员的背信行为, 即企业工作人员违背义务, 侵害本单位利益的行为。 刑法中规定的职务侵占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就属于这种类型。 但对于一些典型
背信行为犯罪, 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 刑法仅将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规定为犯罪主体, 而没有将非国有性质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这类行为予以犯罪化。 外部的刑事风险, 主要包括欺诈、 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 侵犯知识产权等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尚处于不断完善当中, 非公有制公司、 企业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力量总体较弱。
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刑事法律保护, 在刑事政策方面主要应该遵循三项原则:
一是平等保护原则。 就是在刑事法律规定方面, 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予以平等保护, 不因所有制性质不同而采取差异对待的态度。 基于这一原则, 在刑法立法方面, 就应当将针对国有公司、 企业的犯罪规定与针对非国有公司、 企业的犯罪规定进行协调, 在犯罪构成和量刑规范方面保持一致。 例如,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本质和危害性并没有差异, 都是针对本单位财产权的侵犯行为, 因而应考虑在法定刑配置上保持一致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都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贿赂的行为, 两者之间社会危害性相当,因而也应在法定刑配置上保持一致。在刑事司法方面,应平等对待侵犯不同所有制公司、企业权益的刑事案件,不能因为是非公有制公司、企业而采取差别待遇。
二是尊重非公有制公司、企业财产权原则。这里的财产权包括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财产权是公司、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可以说,发展
市场经济的一个关键,就是要积极承认和有效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刑事司法机关在对非公有制公司、企业财产权保护方面,首先,要了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以及现代公司企业制度,对实践中存在的恶意收购、兼并行为要有明确而清晰的认识,对于恶意侵吞非公有制公司、 企业财产的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 不能简单地认为, 这类事件仅具有民事性质。 其次, 刑事司法机关应加强对非公有制公司、 企业无形财产权的保护。 例如, 目前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 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比较少 ,要深化对这类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增强对市场经济运作规律的理解,切实维护受害单位的权益。 再次, 要加大非公有制公司、 企业的反腐力度。近年来, 在公共部门的反腐工作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效 , 但在私营部门(主要包括非公有制企业 、 公司等单位) 的反腐力度还有待加大。 客观上讲, 私营部门存在腐败的危害程度不亚于公共部门的腐败, 在某些情形下,私营企业的腐败对经济、 对民生的不利影响甚至更大。 很多非公有制公司、企业在经营当中缺乏反腐败意识, 往往在发现 “内鬼” 时, 其经济利益已经发生重大损害, 而一些公司、 企业为维护企业形象, 也不愿意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此, 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关注并主动查处公司、 企业内部发生的腐败行为, 同时还要积极向这些单位宣传惩治、 预防腐败的必要性。
三是充分维护经济发展原则。 就是刑事司法在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保护的同时, 不干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
的经济活动; 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 应尽可能地维护企业的经营发展, 即便是对于实施犯罪的单位, 也应尽可能促进其更生。 虽然我国刑法为单位犯罪配置的惩罚类型只有罚金, 但在实践中, 一旦某公司、 企业被定罪, 其生产、 经营活动就会遭受极大困难 , 由此也会给投资者和公司、 企业员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 , 司法机关在处理单位犯罪过程中, 应当采取审慎态度, 一方面要让犯罪单位及其主管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要充分考量由此给公司、 企业带来的影响, 从切实保护公司、 企业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司法活动。 对此, 立法机关有必要考虑对犯罪单位采取托管、 委托经营等方式, 为公司、 企业的再生创造积极有利的法律条件, 这对于维护公司、 企业投资者利益, 维护这些单位员工的切身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在刑事司法程序运行方面, 司法机关在查办与公司、 企业有关的刑事案件过程中, 应尽可能少地干涉公司、 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不要动辄查封公司、 企业资产、 银行账户等, 在刑事侦查、 审查起诉乃至审判阶段, 应采取 “最小干预经济活动” 原则。
综之, 遵循上述三项原则的要求,就是要维护非公有制公司、 企业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 进而更好地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秩序。 对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完善的刑事法律保护, 不仅有利于整体经济健康发展, 也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教授)
□时延安
时延安
□本报记者 戴 佳
费
玲
甘肃省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代表做客“看得见的正义”高端网络访谈时表示
惩防“两手抓”扶贫保精准
在服务和保障精准扶贫时,基层没有“腿”怎么办?扶贫资金不公开、不透明导致 “跑冒滴漏” 如何根治?3 月 10日,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做客“看得见的正义”高端网络访谈时表示,甘肃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精准扶贫工作已总结出“甘肃经验”。
1239 个检察室打通“最后一公里”
路志强说,近年来,甘肃把脱贫攻坚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把精准扶贫作为脱贫攻坚的重中之重,财政投入的扶贫资金在逐年增加。对于检察机关来讲, 如何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保障好这些资金的正确使用,是精准扶贫工作交给检察机关的最大任务。
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脱贫攻坚战略实施, 经省委和最高检批准,自 2014 年起,甘肃省检察院以预防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为切入点,在全省开展“保障民生民利,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专项行动。
路志强介绍, 全省设立了 1239 个乡镇检察室,标志着检察机关的“腿”迈到了基层,迈向了农村,实现了法律监督对“最后一公里”的全面覆盖,使检察机关服务基层的能力得到极大增强,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化解社会矛盾、
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建立“全覆盖”检察监督网络
作为检察机关,如何服务和保障精准扶贫,是个需要不断去探索、去实践、去提高的过程。调研中他们发现,影响精准扶贫顺利推进的关键是资金在分配使用中不公开 、不透明 ,导致了 “跑冒滴漏”。
“我们抓住这个关键点,在基层构筑起了全覆盖、无缝隙、便操作的法律监督网络 。”路志强说 ,他们主要做了四项工作:
一是全面掌握涉农扶贫资金底数。从 2014 年开始, 他们连续三年收集全省涉农扶贫资金情况,汇编成甘肃省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统计表。各地检察机关以这个表为依据,摸清本院管辖范围内落地的涉农扶贫政策资金信息,通过对涉农扶贫资金底数的全面掌握,为开展法律监督打下良好基础。
二是在全省建立了 “全覆盖” 的检察监督网络。 在县直涉农扶贫部门设置检察联络室, 在各乡镇街道设置检察室, 在村级组织设置检察联络室。同时 , 从基层纪检干部 、 司法人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和大学生村官中公开选聘检察联络员, 全省选聘检察联络员 23252 人 , 形成了 “县对乡 、乡对村、 村对组、 组对户” 的网络化监督格局。
三是全面推动涉农扶贫政策资金信息及时、全面公开。检察机关监督县区各涉农扶贫部门向各乡镇公开涉农扶贫政策项目资金在全县(区)的实施
情况,各乡镇政府向各村社公开实施情况, 各村向全体村民公开分配落实情况,实现涉农政策资金信息从涉农部门到乡镇、 到村社再到农户的全流程公开。
四是对涉农扶贫政策资金落实开
展同步监督。建立“三级报备”制度,要求涉农扶贫部门将自身监管或实施的所有政策资金信息向所驻检察联络室报备,乡镇向所驻的检察室报备,村级组织向所驻的检察联络室报备,确保检察机关及时掌握涉农扶贫政策资金动态信息,开展同步监督。
打防结合根治“小官大贪”
路志强说,通过几年努力,积累形成了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和保障精准扶贫的“甘肃经验”,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打防结合根治 “小官大
贪”。他们紧盯涉农资金使用,突出查办
职级不高权力大、数额巨大影响坏、用权任性危害大的“蝇贪蚁贪”,使广大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监督就在身边。
“如查办的陇南市武都区扶贫办原主任董某某受贿 332 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891 万元案;白银市白银区强湾乡月亮湾村 11 名干部贪污项目征地补偿款 790 余万元案,在当地形成了强烈震慑效应。”路志强说。
路志强介绍,除了办案,他们还加大预防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力度,完善了监督机制制度,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等。 通过惩治预防“两手抓”,信任监督“双向推”,实现了党委放心、群众顺心、干部安心,凝心聚力共谋发展的多元效果。
(本报北京 3月 10 日电)
图为甘肃省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代表(右)接受采访。 闫昭摄
王
名
康永恒代表:
“民法总则草案吸纳我三条建议”
本报讯(记者党小学) “民法总则草案吸纳了我提的三条建议。”3 月9 日,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广安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康永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民法总则立法工作充分体现了我国人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特点。
康永恒介绍, 他参加了在四川省召开的有关制定民法总则听取对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座谈会, 就草案二审稿提出建议。 草案二审稿一个亮点是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 但对村民委员会的地位定位与现行法律表述不相一致, 因为现行法律基本都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并行的关系。
康永恒列举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8 条授权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土地承包法第 12 条、土地管理法第 9条、 物权法第 60 条等也都有类似规定,授权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和其他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权。
“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村集体土地和财产的权利, 草案二审稿不足以体现这一点。 在确保村委会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属性不变的前提下, 在村民委员会行使相应权利时, 赋予其 ‘具有’ 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同等的法人资格地位,是比较合理的。”康永恒说,“在这次提交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第
104条中,这一建议得到了采纳。”康永恒的另外两条建议:一条是
建议删除草案二审稿中新增“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继续沿用民法通则第 29条关于个人家庭债务的承担规定,并加上二审稿中“无法区分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的 ,以家庭财产承担 ”的规定。这一建议在大会审议的草案第 52条中采纳。另一条建议是 ,草案二审稿中的“交易安全原则 ”与有关规定重复,可以不再保留,也得到了采纳。
康永恒
3 月 9 日 15 时,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图为全国政协委员在人民大会堂前合影。 本报记者闫昭摄
王名委员建议
普及慈善法宣传需加力
本报讯(记者沈寅飞) “救助无门、捐赠无路。”3 月 9 日,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名接受记者采访时,用这八个字来形容目前慈善工作的一个窘境。慈善法在全国人大十二届四次会议通过并于
2016 年 9 月 1 日正式施行。 然而,去年发生的网络求助、大众募捐等公共事件表明,宣传和执行慈善法 ,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王名委员指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慈善法还没有落实到位 ,其中的原因有很多。就普法主体来说 ,各地民政部门根据自身情况举办了一些
面向登记管理机关及基金会的专题讲座,但覆盖面有限,深入学习不够;就普法形式来说,鲜见深入解读特别是面向公众的普法宣传;就普法内容来说,过于单一 ,缺乏运用法条的场景和案例。
王名委员建议,一要建立普法宣传的统一协调机制。不能局限于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包括各级人大 、政协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都是普法主体,建立持续稳定的统一协调机制,加大力度并统一、有序地行动起来。
二要在普法宣传教育中引入场景和案例。运用鲜活的场景和案例来解释和帮助理解法条,强调法条的实用性,为普法宣传教育带来活力。
三要实现普法宣传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 。发动群众 ,特别是发动各级各类慈善组织的员工和志愿者,积极开展群众性 、社会化的慈善法宣传教育活动。
四要形成普法宣传的全方位阵营。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引领作用,自上而下、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同时,普法宣传要上街头、进墙报、入广告、进社区,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