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g kong catholic commission for labour affairs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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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Hong Kong Catholic Commission for Labour Affairs
第 87 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
香港西灣河耀興道 72 號聖十字架中心七樓
電話:2772 5918 傳真:2347 3630 電郵:[email protected] 網址:http://www.hkccla.org.hk
天地間
專 題
1
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及教區勞工牧民
中心-新界發佈四地工傷補償制度比較研究,探討
及分析香港與台灣、日本及英國的工傷補償制度的
保障範圍、行政機關於工傷意外事實判定角色、評
定工傷損害程度的準則及各地補償保險的融資及發
放方式的分別。本會的研究發現,除香港外,三
地專責勞工事宜的行政機關均享有工傷意外事實及
責任的判定權力,而且都是由政府管理的補償保險
基金,向工傷僱員發放補償。勞委會促請政府修訂
《僱員補償條例》,讓勞工處享有法定判定工傷意
外事實的權力及成立中央僱員補償保險制度。
本港工傷意外定義狹隘 相較四個地方,香港的工傷意外定義最為狹
窄,現行《僱員補償條例》規定工作上下班途中及
休息時間發生的死傷事故,並不納入工傷補償保障
範圍,反觀日本及台灣均有明文規定執行職務期
間,因生理需要休息致死傷都受到工傷意外保障。
另外,若勞資雙方對工傷意外事實及責任有任何爭
議,本港勞工處並無法定的判定權力,形如無牙老
虎。這時工傷工友便要向法院提出訴訟,期間僱主
可以拖延,甚至停止發放工傷病假錢及醫療費用。
與此同時,工傷工友或須游走勞工處、醫療機構、
保險公司、公證行等多各部門提交資料。冗長訴訟
耗費金錢時間,不但影響僱員康復進度及就業機
會,亦對其身心及生活構成重大壓力。有些工友難
忍身心折磨,無奈放棄追討。
國家應特別照顧工人,因為他們的勞苦工作,對社會的繁榮及國家的財富貢獻良多。(《新事》通諭34,37)
香港工傷補償制度遜三地 增勞工處判定工傷權力 成立中央僱員補償保險
2
香港 台灣 日本 英國
工傷意外事實確認
除非僱主提出相反證據,須當作因工遭遇意外 4 4
7由政府部門審核及決定是否屬於工傷
7由政府部門審核及決定是否屬於工傷
若有爭議,最先由行政機構評定及上級機構覆核。仍有爭議,最後向法院提出訴訟
7 4 4 4
僱員補償保障範圍
僱員上下班途中(不論交通工具) 7 4 4 4
外出工幹往返本地及當地途中 4 4 4 4
執行職務時,因天然災害間接導致傷亡
只限八號或以上風球或紅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間工作開始前或終止四小時內,僱員直接往返工作地點途中
4
除了因地震、颱風的天災地變而引起災害時發生的工作傷亡外,其他天氣情況被認定為工傷
4
工作期間中斷或休息中,因工作場所設施發生事故 7 4 4 4
工作期間基於生理需要如廁或飲水發生事故 7 4 4 4
工作期間突然死亡(過勞死) 7 4 4 4
「判傷」過程馬虎 《僱員補償條例》附表1的「損傷類別」有明
確界定喪失肢體的「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百分率」(即
判傷標準),但有關「損傷類別」分類粗疏,除對
眼、耳、上肢及下肢的某些部位之損傷類別有作部
份分類外,並無列明頭臉頸、口腔、胸腹部器官、
軀幹、皮膚、精神及神經等部位的損傷類別及相關
部份的不同損害程度,而且亦缺乏審定相關損傷的
評估工具。因此工傷工友普遍認為「判傷」過程馬
虎,並不客觀,工友深感判傷結果不公平。反觀台
灣是根據法定「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20項身體
部位再分221項失能項目,並按15個失能等級,評
定損傷程度,同時考慮未來工作收入能力、職業及
年齡等因素綜合評估失去工作能力等級,並按此計
算工傷補償。此外,台灣「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會
列明量度各失能項目徵狀的評估工具及方法。在這
透明的判傷制度下,不但為醫生的判傷過程提供了
客觀的標準,僱員也能了解其損傷程度及判定損害
的準則。更重要的是,在這判傷機制下計算的賠償
款額,更能反映日後工傷工友的生活及醫療費用的
需要。
醫療的費用,尤其是在遭遇工傷意外需要醫藥援助時,應盡量方便工人,費用廉宜,甚至全免 (《工作》通諭19)
3
政府成立及管理僱員補償保險基金 台灣、日本及英國三地都由政府成立及管理
保險基金,作為工傷補償的資金來源,既達集體性
質,又可分散僱主在職業傷亡事故的補償風險,同
時保障所有工友獲得工傷意外保障。香港則是以強
制僱主購買私人公司保險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保險
公司以營利為最大目標,而不是以工傷者的權利為
最大考慮,所以保險公司在介入工傷補償事宜上難
免出現角色衝突。不少工傷工友反映,僱主承保的
保險公司經常從中作梗,無理質疑工傷意外事實及
補償金額,企圖向工傷者施壓,希望以較低額補償
之和解方式結束個案。
劉華今年59歲,兩年前任職兼職清潔工時,從高處墮下,左腳大腿骨斷裂。在工傷治療期
間的初期,公司按法例給予五份之四的工傷病假補償,但兩個月後,公司質疑其工傷病假補償的
工資計算方式,於是停止發放工傷病假補償。劉華認為是僱主存心留難。在僱主停發病假補償期
間,保險公司委託公證行職員接觸他,以一個非常不合理的金額提出和解。劉華感嘆基層工友沒
什積儲,工傷期間急需金錢,他認為是保險公司從中作梗,質疑工傷意外事實及補償金額,企圖
向工傷者施壓,希望以較低額補償之和解方式結束個案。
被停發病假補償後,劉華向勞工處求助。勞工處認為原來的工資計算方式沒有不妥,於是向
其僱主發出警告信,要求其儘快發放工傷病假補償。但勞工處表明有關信件沒有法律效力,若僱
主依然未有按法例發放工傷病假錢,劉華需要找律師追討。雖然在勞工處多番警告下,僱主再次
向其發放工傷病假錢。但他覺得勞工處是無牙老虎,以致僱主肆無忌憚,可以在沒有理據下拖延
補償。
在傷勢穩定後,勞工處安排其進行判傷,但劉華對判傷結果感到不滿。他批評判傷過程馬虎
兒戲,醫生不查問現時身體情況,也不作詳細檢查及評估,就判定其喪失5%賺取收入能力。劉
華認為腿部傷殘已令他行動不便,已不能從事大部份體力勞動工作,等同失去就業能力,但醫生
完全沒有考慮有關因素及其預期工作壽命,並在沒有判傷準則下,評定判傷結果。他有感這與其
現實就業能力及情況大相逕庭,而且根據有關結果計算的工傷賠償亦十分有限,根本不能維持日
後生計。他對判傷結果提出上訴,但在覆核(第二判傷)後僅被評定6%失去賺取收入能力。他認為
即使再次申請覆核,預期結果相若,所以無奈接受。
醫療的費用,尤其是在遭遇工傷意外需要醫藥援助時,應盡量方便工人,費用廉宜,甚至全免 (《工作》通諭19) 福利是養老金,藉此保障工人晚年和遭遇工傷後的生活 (《工作》通諭19)
個案
信仰反省
4 工作的價值最終是由對工作主體的尊嚴的衡量作判斷。(《工作》誦諭6)
誰是工傷工友的近人?慈善的撒瑪黎雅人的故事(路加福音10:2 5 - 3 7 )相信
大家都耳熟能詳,故事講述一個人,從耶路撒冷去
耶里哥的途中,被強盜搶劫後,更被剝去衣服,被打
得半死並給丟在路旁。有三個人從他身邊經過,包括
一個司祭、一個肋未人、和一個撒瑪黎雅人;在耶穌
的敘述中,前兩人見到他,看了看便從旁邊經過,只
有第三人一看見他,就「動了憐憫的心」,不問因由
地先從他的傷患處開始照顧,並盡自己的能力去幫助
他,甚至帶他到旅館,讓他可以安心養病。
在這個敘述中,耶穌說這個故事的原因,是一個法學士問耶穌︰「畢竟誰是我的近人
?」有趣的是,當耶穌說完故事,他反問法學士的問題卻是︰「誰是那遭遇強盜者的
近人呢?」耶穌在這裡把主次互換,十分值得我們反思﹗按法利塞人的說法,僅猶太人
彼此才是近人,而外邦人卻不是「我的近人」,甚至法利塞人因自己是天主特選的民族
而自視甚高,不單輕視外邦人,甚至僅是猶太人還不算是近人,而是謹遵法律的人彼此
才是近人。法學士的問題所指出他背後的思想,是把界定「近人」身份的尺,放在別人
身上,用︰他是否我的同族、他的社會地位、他的宗教思想、他的行為表現等等,去
界定「他」是否我的近人,才決定是否伸出援手。不過,耶穌卻要扭轉他的思想,用這
樣的一條問題去叫我們反思︰「誰是那需要援助的近人呢?」誰是近人不再由那個人的
身份、民族、社會地位或宗教等去界定,而是由我們的「憐憫之心」去驅使我們行動﹗
那個撒瑪黎雅人一看見他,就「動了憐憫的心」,他看見這個「被人剝去衣服 = 被剝
去尊嚴」、被人遺棄、精神上受到極大折磨,好像在等待死亡來臨,沒有希望和將來的
人,他的慈悲驅使他照顧這個人的方法,是還給這個人生活的尊嚴、作為一個人的尊
嚴,作為天主肖像所應有的尊嚴,他所做的,是讓這個人不再活在被遺棄、被指罵、恐
懼和絕望之中,讓這個人感受到人間有愛、有希望、有將來。
耶穌教導我們,我們去愛,不是去看對方是否值得去愛,而是用耶穌對我們的大愛,去
與我們的近人分享真正的愛的喜樂。真正能治愈人的是耶穌,作為耶穌門徒的我們,使
命就是與近人同行,與近人分享耶穌的大愛。工傷工友所面對的,不單只是即時的生活
費或其他開支這些實際問題,還有面對突然失去工作能力的心理負擔和對未來生活的憂
慮、被僱主視為騙子騙取工傷賠償的委屈、面對繁複而冗長的法律追討程序的無奈與惶
恐、被僱主、保險公司、法官、醫生等因不信任而責問或調查的不憤和焦慮等,從表面
上我們未必看得到,他們好像故事中被人丟在路旁的人一樣,孤單無助;如果我們願意
像慈善的撒瑪黎雅人一樣,對他們動憐憫的心,陪伴他們,為他們包紮傷口,為他們爭
取公平的對待,我們就是工傷工友的近人,是福音的傳播者﹗
李雁君
5
為讓公眾人士了解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計劃(“低津計劃”)的詳情及申請表格的
填寫,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已於2016年9月19日起派員到社會福利署轄下的十一
間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作地區簡介和提供諮詢服務。
詳情請瀏覽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網頁:
http: / /www.wfsfaa .gov .hk/wfao/tc/what_new.htm
為加強對殘疾求職人士的就業支援,勞工處展能就業科於本年9月1日起,推出試
驗計劃,聘用非政府機構,透過職前培訓及免費心理及情緒輔導服務等,紓解源
於其殘疾情況、個人或家庭問題的情緒困擾,使他們能專心尋找工作,提升殘疾
人士的就業競爭力。
詳情請瀏覽展能就業科網
頁:
www2.jobs .gov .hk/ isps
「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計劃」地區簡介和諮詢服務
勞工處推出試驗計劃為殘疾求職人士
提供心理及情緒輔導
愛護別人,尤其是愛護窮人 – 從他們身上,我們看到了基督自己…。(《百年通諭》58)
誰是工傷工友的近人?
勞工新資訊
6 工人應得到公道的工資。對所做的公道酬報,正是社會倫理的關鍵問題 (《工作》通諭19)
僱傭法錦囊
一直以來,運輸司機、音樂導師、安老院舍及家
居照顧員服務等行業,都是「假自僱」的重災
區。市面上,有許多聲稱中介公司招聘員工時,
會要求應徵者簽署「自僱合約」作為入職條件,
並在往後的在職期間派遣他們到公司的客戶工
作。這些外派員尤如「自僱人士」承包了公司的
服務合約。任職期間,他們不會獲發有薪法定假
日、有薪年假等《僱傭條例》列明的僱員權利。
有些「自僱合約」還包括不平等條款,指明若在
職期間被公司客戶聘用,便需向公司作出賠償。
為免誤墮陷阱,我們必須認識僱傭合約及承包合
約的分別。以下法庭案例值得參考。
一名僱員(N)在197 6年受僱於一間針織工廠
(W)任職縫紉工人。在1985年,縫紉部的主管
離職,而N同意接任。N負責指導、指示及分配部
門員工的工作,亦負責按需要招募員工。N的工
作時間為工廠的營運時間,而N與其他部門員工
均須記錄返回及離開工廠的時間。如N休息則由W
安排他人暫代主管職位。N的薪酬主要為相等於
部門員工工資總額10%的津貼,而N的薪酬記錄
顯示N為承辦者。N與其他部門員工同樣享有假期
薪酬及超時工作津貼。部門員工的工資由W直接
支付,而並非由W向N支付一筆費用再由N支付予
各員工。N須為過量生產所造成的損失負責,但
不會因工作表現良好而獲得額外的利潤。所有物
料、工具及機器均由W提供。
N的服務在1987年終止。N向W追討有薪假日薪
酬、有薪年假薪酬及長期服務金,但勞資審裁處
以N為獨立承辦者為由剔除其申索。N向高等法院
提出上訴。
真、假自僱?
高等法院指出法庭須根據事實衡量以下不
同因素辨別僱傭合約與承包合約的分別,但留意該等因素並非概括性亦非個別具決
定性的。有關因素包括:
( 1 ) 服 務提供者所需履行的工作屬概括
性質或特定性質;
( 2 ) 服 務使用者及服務提供者的相互責
任及權利;
( 3 ) 服 務使用者對服務提供者在履行甚
麼工作、如何履行工作、何時及何
地履行工作方 面的控制;
( 4 ) 服 務使用者可否要求服務提供者只
可為其服務;
( 5 ) 服 務提供者可否自行僱用他人履行
服務使用者所委派的工作;
( 6 ) 工作酬勞的安排;
( 7 ) 服 務提供者是否提供及擁有履行工
作所需工具及用品;
( 8 ) 服 務提供者所需承擔的財政風險的
程度;
( 9 ) 服 務提供者可否因其工作表現而獲
取盈利;及
( 1 0 ) 服 務提供者的服務可否被視為由其
經營的獨立業務。
高等法院指出雖然N的薪酬記錄顯示N為承辦者,
但僅憑稱謂並不足以決定N的服務合約的性質。
在衡量各項因素之後,高等法院裁定N按僱傭合
約受僱於W,並指示勞資審裁處按此裁決重新審
理N就有薪假日薪酬、有薪年假薪酬及長期服務
金的申索。
{Ng Pik Yuk v Wai Tai Kni twear Limited, High Court , Labour Tr ibunal Appeal No. 49 of 1987}
勞委會文章
7
語。語言上,起跑線已經比其他人落後,再加上現時政
府對少數族裔的支援極為不足,小修小補的政策亦無法
針對處理因語言隔閡而生、遍及各生活層面的問題。K
先生的經歷,便是這大環境下的反映——他曾往勞工處
求助,但因看不懂大部份以中文書寫的職位,勞工處又
沒有為其跟進求職進度,只好無論中英文書寫的工作空
缺也拿來放手一試,並向本中心求助,中心職員為其解
釋每分空缺的內容如薪酬及要求等。
政府部門前線職員對服務少數族裔人士較怠慢及猶豫固
然是問題之一,但拒絕使用現有傳譯服務亦令不少少數
族裔人士未能得到政府支援,或受惠扶貧措施,以致進
一步被邊緣化。民政事務署雖然每年花近七百萬予「融
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為各政府部門提供
對少數族裔人士的傳譯支援,但政府部門前線職員對服
務認知不足及欠缺文化敏感度,有時甚至反問負責轉介
的社工如何使用,以致使用率甚低。筆者亦曾轉介一名
個案到社會福利署,惟負責社工得知未能與案主溝通,
仍堅持拒絕使用傳譯服務,甚至指即使言語不通,用手
勢都可以。但更值得一提的是這裡所說的傳譯服務並不
是複雜得邀請傳譯員到現場協助,而只是打一通電話到
「融匯」以職員、傳譯員及服務使用者三人會議或揚聲
器進行。這樣的態度,不只未能善用公帑,更重要的是
如何幫助正逐步被邊緣化的少數族裔人士擺脫困局?可
惜的是,香港雖然有《種族歧視條例》,但對政府無約
束力,無法遏止因語言隔閡形成的差別待遇;同樣地,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亦只
是一紙空談。結果,由於條例上的漏洞,每天都有有需
要的少數族裔人士因沒有語言支援而得不到公共服務,
卻沒有人需要負責。
在政策上能令少數族裔學好中文前,傳譯服務仍然是這
些弱勢社群接觸政府服務得到實際支援的重要橋樑。政
府如真的期望社會和諧,經濟順利發展,令少數族裔平
等地得到公共服務是不可或缺的一環。
(本文章由教區勞工牧民中心-九龍發表,全文分(上)/(下)
分別於2016年8月7日及8月21日刊於《公教報》)
近日我在中心為一位巴基斯坦裔男士K先生提供就業輔
導服務。是「巴基斯坦裔」、不是「巴基斯坦來港」、
更不是「新來港」。K先生在香港出生,四十餘歲正值
壯年,從未回鄉,更操一口流利得更近乎母語的粵語。
他的膚色雖然跟您我不同,但在個多小時的會面中,不
難看出他對本港的文化、社會甚至政治都十分了解。
為什麼他還需要來中心求助呢?仔細了解之下,發現原
來K先生在香港回歸前受僱於一家家品公司,一做便是
二十個寒暑。面對工業北移及經濟環境不穩,與其感情
深厚的印度裔老闆亦迫不得已進行裁員。重新投入勞
工市場找工作,K先生發現香港已經今非昔比。他更帶
著從勞工處帶來多達五十餘張的空缺資料,縱使資歷合
格,但無一僱主回覆。「份份工都要識睇同寫中文,以
前識講廣東話睇英文就得,點解而家會變成咁架?」跟
很多少數族裔一樣,不諳讀寫中文,工作經驗再多,廣
東話再流利,都難逃失業的命運。再加上種族歧視等因
素,有調查顯示少數族裔人士的失業率達7.2%,比全
港平均失業率高逾一倍。
無論在報章或網上媒體,我們都不難發現會有類似「嚟
得香港就要識中文」、或「生活得咁艱難,做乜唔學中
文」等的論調。當然,身為受中國或華夏文化影響的香
港人,懂得讀寫中文及講廣東話乃無可厚非;但身為「
國際大都會」,香港對於因教育制度的缺憾而無法從
小學習中文、卻能操流利英語甚至廣東話的少數族裔人
士,是否需要同樣嚴苛?
少數族裔在香港的歷史源遠流長,殖民地華洋雜處的特
質令大家無論只會中文或只會英文都能夠生存。只是九
七之後,中英文雖仍為本港法定語言,但實際上中文已
經主導了大部份社會層面。從前,外籍人士也好,少數
族裔也好,會廣東話只是一個額外優勢;現在,卻突然
變成非會讀寫中文不可。轉變如此之快,沒有政府足夠
支援下的年輕少數族裔亦未能學好中文,社會又何以期
望像K先生般已經投身社會的成年少數族裔人士會讀會
寫?
縱使現實如此,我們可以看見不少少數族裔人士雖然仍
不會讀寫中文,但亦盡自身所能學習更多英語甚至粵
除了主要的薪金,為保障工人和家庭的生活和健康而設的各種福利,不可缺少 (《工作》通諭19)
語言 — 從生活到生存
李嘉澍
徵稿啟事
你有沒有工作及生活上的苦與樂想和大家分享?對政府的勞工政策,有沒有意見,不吐不快
呢? 如有的話,歡迎投稿《勞LOOK天地間》。文章以一千字為限。來稿請附上真實姓名及
聯 絡 方 法 ﹝ 可 用 筆 名 發 表 ﹞ 。 文 章 若 得 刊 登 , 本 會 將 送 上 紀 念 品 一 份 ; 若 不 適 用 , 恕 不 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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