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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AIDS 病例报告网络直报工作指南 (试行)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八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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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AIDS 病例报告网络直报工作指南

(试行)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八年七月

前 言 为适应艾滋病防治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针对艾滋病疫情报告的特点和网络直报工作的

需求,我们制定了《HIV/AIDS 病例报告网络直报工作指南》(简称《指南》),以规范艾滋

病疫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报告质量,为国家艾滋病防治提供及时、准确的

疫情信息。

在《指南》编写过程中,我们通过现场调查、网络交流、专家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广泛

吸纳了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单位同行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中国疾控中心性艾

中心的领导及综合室、参比室和干预室的同事也从多个方面和角度对《指南》提出了非常具

体、实用、可操作的修改意见。流病室全体工作人员参与了《指南》的编撰工作并付出了辛

勤的劳动,充分体现了集体的智慧和团结的力量。在此,对所有给予支持、帮助的领导、同

仁一并致以 诚挚的感谢!

在使用过程中,对《指南》的不足之处,请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我们对之进一步完善。

由于时间所限,编者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指南》的相关内容有不当之处,请给予谅解。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

流行病学室

联系电话:010-63132880 63020399 63039077

传 真:010-63132560 63020916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 27 号

邮政编码:100050

1

目 录

1 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3

2 报告病例种类及标准和相关情况报告 3

2.1 报告病例种类及标准 3

2.1.1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3

2.1.2 艾滋病病人 3

2.2 相关情况报告 4

2.2.1 病情变化报告 4

(1) 已报告的感染者发展为病人时 4

(2) 已报告的感染者或病人死亡时 4

2.2.2 采供血机构的报告 4

2.2.3 18 个月以内婴幼儿感染状况的判断 4

3 疫情报告内容 4

3.1 《相关信息收集表》和门诊日志填写 4

3.2 《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报告 5

3.2.1 《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的填写 5

(1) 病例分类 5

(2) 发病日期 5

(3) 诊断日期 5

3.2.2 报告方式 5

3.3 《个案随访表》 5

3.4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 5

3.5 疫情资料的保存 6

4 网络直报责任单位中各类人员的任务 6

4.1 临床医生或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 6

4.2 初筛实验人员 6

4.3 疫情网络直报人员 6

4.4 咨询人员 6

5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7

5.1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7

2

5.1.1 职责 7

5.1.2 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代报 7

5.1.3 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 7

(1) 审核 7

(2) 首次随访 8

(3) 订正 8

(4) 查重及重卡删除 8

(5) 督促《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的报告 9

(6) 查漏 9

5.1.4 艾滋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9

5.2 省级及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9

5.2.1 职责 9

5.2.2 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 10

(1) 订正 10

(2) 查重 10

(3) 查漏 10

5.2.3 艾滋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10

5.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

5.3.1 职责 10

5.3.2 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 11

5.3.3 艾滋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11

6 报告数据统计 11

7 艾滋病疫情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11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及其填写说明 13

2、《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及其填写说明 15

3、《相关信息收集表》及其填写说明 18

4、《个案随访表》及其填写说明 21

5、《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 24

6、常见问题解答 25

7、附图 27

3

2004 年 1 月 1 日全国启动了法定传染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报系统,即《中国疾病预防

控制信息系统》,在全国建立了统一、高效、快速、准确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系统,是国家传

染病报告与监测的主渠道。为提高艾滋病疫情报告的质量与时效,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

息系统》平台的基础上,构建了《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并于 2005 年 3 月正式启动。

在系统运行两年多以后,针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要,调整为《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

理系统》并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启动,其中“HIV/AIDS 病例报告”模块针对原《艾滋病网

络直报信息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为了进一步加强艾滋病信息报告管理,确保艾滋病疫情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规范各级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艾滋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质量,为艾滋病防治提供及时、准

确的监测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

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37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在遵照并执行《传染病监测

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05 试行版)》基础上,针对艾滋病病例报告的特点,以及

各级网络直报工作需求,制定本指南。

1 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

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

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责任报告单位的职责为:

1.1 建立健全艾滋病疫情登记报告制度,按规定履行疫情报告职责。

1.2 对本单位有关医务人员进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相关知识培训。

1.3 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艾滋病疫情调查。

2 报告病例种类及标准和相关情况报告

2.1 报告病例种类及标准

2.1.1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简称“感染者”):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

年版)标准报告(如有修订,执行新版本),即:

(1) 符合 HIV 抗体确认试验阳性判断标准,或

(2) 符合 HIV 感染替代策略Ⅱ阳性判断标准。

注:仅一次筛查试验阳性反应,未进行确认试验且/或不符合替代策略Ⅱ阳性判断标准

者不得报告。

2.1.2 艾滋病病人(简称“病人”):依据《HIV/AIDS 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6000

-1995)报告(如有修订,执行新版本),其中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判定标准同 2.1.1,但

4

应尽量进行确认试验。

2.2 相关情况报告

2.2.1 病情变化报告:已报告过的感染者或病人只需在病情等发生变化时做订正报告。

如,发现已报告的感染者发展为病人或报告过的病例死亡等,均应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在原有

记录中更新相应的信息。

(1) 已报告过的感染者发展为病人时,临床人员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简称《传染病报告卡》,附件 1)和《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简称《附卡》,附

件 2)做订正报告,并通过《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再次报告,在备注中予以注明。

责任报告单位所属县区疾控人员在审核时发现该类报告,先不要做审核标记,应先通

过《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 HIV/AIDS 病例报告模块中在“浏览”状态下采

用“高级查询”方式查找该病例既往报告记录,找到该病例后,将记录中疾病名称“HIV”

改为“艾滋病”,填写“艾滋病确诊日期”,予以订正,但不要修订原记录中的“诊断日期”,

并根据报告内容补充或更新相关信息,随后删除医疗机构的报告记录;若不能找到该病例,

则在《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中审核并确认该病例。

随访人员在随访时发现已报告的感染者发展为病人时,可以按照目前疾病状态上报随

访表,或者按上述方法予以订正。

(2) 已报告的感染者或病人死亡时,疫情管理人员可以参照上述方法找到该病例,只填

写死亡日期和主要死因即可。在报告随访表中的死因时,只有在诊断为艾滋病并已作“艾滋

病”的网络直报后,主要死因才能报告为“艾滋病”。

感染者或病人发生死亡,无论是否是由于艾滋病导致死亡均须报告。新确认的感染者

或病人在检测前发生死亡,确认试验日期或筛查试验日期可以用本次采血日期。

2.2.2 采供血机构的报告 采供血机构在两次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结果阳性时,

报告时病例分类填写“阳性检测”;符合HIV抗体确认试验阳性判断标准时可报告“实验室

确诊病例”;若HIV抗体确认试验结果阴性,如果已经网络直报须将该记录删除;若HIV抗

体确认试验结果不确定,先将记录删除,待追踪观察明确感染状况后再参照上述方法完成相

应操作。

2.2.3 18 个月以内婴幼儿感染状况的判断 可参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

年版或修订后的版本)进行,只有确认该婴幼儿为 HIV 感染者才能报告,否则只登记、追

踪观察,暂不做疫情网络直报。

3 疫情报告内容

3.1《相关信息收集表》(附件 3)和门诊日志填写

在门诊或急诊等不能掌握患者身份或患者可能不再前来的机构,首诊医生开具 HIV 抗

体检测化验单前,需了解患者的个人联系信息和相关危险因素,并在门诊日志中至少详细记

录其真实的联系电话号码、现住址和接触史,不得漏项。

5

在初筛试验呈阳性时,各医疗机构确定的咨询人员应详细了解被检测者的个人联系信息

和相关危险因素,填写《相关信息收集表》,不得漏项。对于符合报告标准的感染者或病人

按要求进行网络直报。

3.2 《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报告

3.2.1 《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的填写

发现符合报告标准的感染者或病人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传染病报告

卡》及《附卡》须使用钢笔或中性笔填写,项目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由填卡医生签名。

报告人需严格按照《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填卡说明,结合艾滋病报告特点进行

填报:

(1) 病例分类:在相应的类别前点击选择框,即在框内出现“√”(以后简称打“√”)。

符合 HIV 抗体确认试验或替代策略阳性判断标准上报的艾滋病感染者病例均选择“实验室

确诊病例”;艾滋病病人可选择“实验室确诊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 HIV 抗体阳性前

提下,根据 CD4 细胞检测数诊断的病例选择“实验室确诊病例”,根据临床症状和体征诊断

的病例选择“临床诊断病例”。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都不能选择“疑似病例”和“病原携带者”。

采供血机构在 ELISA 结果阳性时,只能选择“阳性检测”。

(2) 发病日期: HIV 感染者填写首次发现抗体阳性的初筛检测日期,艾滋病填写本次

就诊日期。采供血机构报告填写献血员献血日期。 (3) 诊断日期: HIV 感染者填写确认试验检测日期,艾滋病填写本次确诊日期;采供

血机构报告填写 HIV 第二次初筛阳性结果的检出日期。

3.2.2 报告方式

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于 24 小时内由负责疫情网络报告的科室负责收集

《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并须对报告内容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

问的疫情信息必须及时向填报人核实。核对无误后,登录《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

统》,输入《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的相关内容。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 24 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上

报所属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请求代为网络直报,并登记备案。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收到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 2 小时内通过网络

进行直报。

发现本机构漏报的感染者或病人,应在 24 小时内补报。

3.3 《个案随访表》(附件 4)(详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

3.4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附件 5)

开展筛查工作的实验室须按月统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每

月 10 日前由网络直报人员登录《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HIV 检测份数表

6

模块”,上报上月统计报表。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应按时将相关内容上报所属辖区的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请求代为网络直报。

3.5 疫情资料的保存

责任报告单位需对所管理的《传染病报告卡》、《附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

人数统计报表》至少保存 3 年。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报告单位,其《传染病报告卡》由收

卡单位保存,原报告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4 网络直报责任单位中各类人员的任务

4.1 临床医生或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

4.1.1 在门诊或急诊等不掌握患者身份或患者可能不再前来的机构,首诊医生按前述要

求至少详细记录就诊者真实的联系电话号码、住址和接触史,不得漏项。

4.1.2 发现符合报告标准的 HIV 感染者或病人时,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附

卡》,并实行网络直报或申请代报。

4.1.3 在住院部等掌握患者身份的机构,可以在发现符合报告标准的 HIV 感染者或病人

以后,直接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附卡》,并实行网络直报或申请代报。

4.2 初筛实验人员

每月 10 日前核查、汇总、统计实验室 HIV 抗体检测情况,填报上月的《艾滋病病毒抗

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中“检测份数”一列,交网络直报人员登录《艾滋病综合防

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HIV 检测份数表模块”上报。

4.3 疫情网络直报人员

4.3.1 每日定时收集《传染病报告卡》和《附卡》;

4.3.2 每日对收集的《传染病报告卡》和《附卡》进行核查,并登录网络直报系统《疾

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或《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或申请

代报;

4.3.3 每月 10 日前督促初筛实验室人员填报上月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

统计报表》,结合收集到的《传染病报告卡》和《附卡》补充完成《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

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和“艾滋病病人数”两列,并登录《艾

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点击“检测份数表”进行网络直报,“统计时间”为检测

发生的年月。

4.4 咨询人员

各医疗机构确定的咨询人员负责对被检测者进行咨询。在被检测者的初筛试验呈阳性后

详细了解被检测者的个人联系信息和相关危险因素,填写《相关信息收集表》。

当被检测者符合感染者或病人的报告标准时,将相应的《相关信息收集表》交给首诊医

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和《附卡》。

7

5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5.1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1.1 职责

(1) 依据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负责辖区内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

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2) 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信息的动态追踪、核实、分析、报告和反馈。

(3) 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的维护,备份相关数据,确保报告数据安

全,提供相关的网络技术支持、培训和指导。

(4) 负责对本辖区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有关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特别是应加强对临

床医生进行关于与就诊者沟通、相关信息收集及检测前后咨询等技能方面的培训。

(5) 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估。

(6) 负责对本机构首诊发现的感染者或病人进行网络直报和其他疫情管理工作。

(7) 负责为决策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所需信息。

5.1.2 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代报

督促辖区内暂无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在填写完艾滋病疫情报告信息的当

天,将《传染病报告卡》和《附卡》报至本机构,核对无误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代报, 迟

应于 2 小时内完成代报,并保存《传染病报告卡》,同时督促原报告单位进行登记备案。

每月督促辖区内暂无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各级各类筛查实验室按时上报上月《艾滋病病

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并于每月 10 日前完成代报。

进行网络直报代报时,须使用承担代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用户名与密码登录《艾

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但“报告单位”应选择发现艾滋病疫情的单位。

5.1.3 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

(1) 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的审核

对本机构及本辖区内上报的《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的内容应在 24 小时内完成审

核。

审核内容为确认符合报告标准,剔除误报、重报信息,信息的逻辑性核对,应特别注意

是否符合报告标准或重报,还应注意参照《附卡》中“接触史”的内容来审核“ 可能的感

染途径”判断是否正确。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应及时与报告单位或报告人核实,经核对无误

后,在“审核”按钮前打“√”。

疫情管理员在审核时应认真负责,严禁在不认真阅读上报内容情况下就通过审核。非艾

滋病专报疫情管理员在进行审核工作时更应注意,在审核中如有疑问应及时与艾滋病疫情管

理人员沟通后再决定审核结果。

在审核艾滋病病人的报卡前,应先查重,尤其是发现直报用户标明的由已报告过的感染

者发展为病人时,审核前必须查重。如确无重报才可按新报告病例审核,并在备注中再次注

8

明;如确认该人曾按感染者报告过,则应按前述相关内容修改以前报告过的内容后,删除该

重复记录。

(2) 首次随访

组织对本辖区内报告的感染者或病人在网络直报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个案流行病学调

查,即首次随访(羁押场所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规定首次随访日期),补充或核准《传染病

报告卡》和《附卡》中信息,填写《个案随访表》(附件 5),并做网络直报。

规定首次随访日期时限内,异地感染者或病人已离开报告地时,首次个案随访由现住址

所在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网络直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网络直报。

对于异地或流动感染者/病人要加强其现住址及居住动向信息的收集工作,以便于疫情

的协同管理。在变更现住址前应获得其确切的住址,否则不得变更。

对于报告前后已经死亡的感染者或病人,仍需按规定的时限找到知情人完成《个案随访

表》中死亡相关内容。

在组织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报告单位门诊日志或挂号处有关身份记录的

信息。

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还应每日上网浏览属地直报机构和外地报告的现住址在本地

的《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补充个案信息。

户籍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只有在收到居住地所属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的协助调查请求时,才可以在适当的时间,用适当的方式寻找感染者/病人本人进行流调或

向其直系亲属打听其下落,但不可透露其感染或发病的有关情况。

个案流调时通过多种途径调查核实,发现报告病例提供的姓名、现住地址、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等均为虚假信息,而无法找到该人时,则通过《个案随访表》将此病例订正为“查

无此人”;若报告病例提供的上述信息证明确有其人,但目前无法联系,只能将此病例定为

“失访”,不得订正为“查无此人”。

(3) 订正

在对报告的感染者或病人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时,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有误、

诊断状态发生变更(包括死亡)或病例已排除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通过网络记录病

例个案相关变更信息。对于调查核实现住址查无此人的病例,应更正为地址不详。

(4) 查重及重卡删除

每个工作日对辖区内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一次查重,在《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

管理系统》HIV/AIDS 病例报告模块的浏览状态下,用“查重”功能,选择恰当的查重条件,

定期对辖区内的《传染病报告卡》予以查询,发现重卡信息应通知原报告单位,核实确认后,

通过网络删除重卡。对异地重复报告本辖区内病例的,如果能够确认是重卡,即可删除。

在网络直报中,需要有充足的理由才可对相应的记录(报卡)进行删除,比如,已确认

某两个或几个报告记录为同一个人的。已报告的记录只能由原报告单位或其上属各级疾病预

9

防控制机构,以及被报告病例现住址所在地及其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删除,但上级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删除属地报告单位上报的记录前,应事先与原报告单位沟通。删除重卡时应注明

删除原因。

删除的原则是“先报保留、补全资料、删除后报”,即如果信息一致,删除后报的;如

果信息不一致,要注意把两个信息综合,更新先报的个案信息,确保该信息 完整,再删除

后报的。

删除的记录在系统中只是被做了删除标记,不纳入统计,没有被真正删除。如发现确是

误删,可以恢复。恢复的权限是只有原删除单位或其上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恢复。

(5) 督促《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的报告

每月 11 日通过《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检查督促辖区内各实验室《艾滋

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上报情况,届时如发现没有上报检测数及阳性人数

统计报表的单位,应及时催报。每年应将该项内容列为评估相关单位疫情信息报告工作质量

的指标之一。

(6) 查漏

每月通过网络对所辖区内全部的病例记录进行浏览,结合收集到的艾滋病阳性确认报告

单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的信息进行查漏,发现本辖区内漏报病

例,应及时与责任直报单位核实后进行网络直报补报。

5.1.4 艾滋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1) 艾滋病疫情分析所需的人口学资料以当地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2) 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工作需要,建立地方艾滋病疫情分析制度。

(3) 每年对全年艾滋病报告疫情进行全面分析,重点分析流行病学特征。分析应有文字

材料和统计图、表,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措施的建议。

(4) 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艾滋病疫情分析结果时,可以用

信息、简报或报告等形式。

(5) 网络系统出现“报告数异常”的提醒时,要及时调查、核实,确属异常时,上报同

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2 省级及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2.1 职责

(1) 依据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负责辖区内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

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建立健全辖区内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2) 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网络直报信息的动态追踪、核实、分析、报告和反馈。

(3) 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系统的维护,备份相关数据,确保报告数据安

全,提供相关的网络技术支持、培训和指导。

(4) 负责对本辖区的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估。

10

(5) 负责对本机构首诊发现的感染者或病人进行网络直报。

(6) 负责为决策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所需信息。

5.2.2 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

(1) 订正

每个工作日通过网络对本辖区内审核过的《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进行浏览,发现

错误信息及时订正。

(2) 查重

在《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中的“HIV/AIDS 病例报告”模块中“浏览”

状态下,用“查重”功能,选择恰当的查重条件,定期对辖区内的《传染病报告卡》予以查

询,发现重卡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前述删除原则通过网络删除重卡。

(3) 查漏

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统计报表中的报告数,结合同期艾滋病新确

认的阳性数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的信息进行查漏,如发现本辖

区内有漏报情况,应及时与所辖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并责成他们与责任直报单位核

实、补报。

5.2.3 艾滋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1) 艾滋病疫情分析所需的人口学资料以当地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2) 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工作需要,建立地方艾滋病疫情分析制度。

(3) 年度艾滋病报告疫情特征分析:每年对全年艾滋病报告疫情进行全面分析,重点分

析流行病学特征。分析应有文字材料和统计图、表,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措施的建议。

(4) 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艾滋病疫情分析结果时,可以用

信息、简报或报告等形式。

(5) 发现异常疫情要及时调查核实,启动应急调查处理机制及时做出反应,做出专题报

告,及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反馈到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通报周边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6) 应定时分析评估各市、县的疫情报告工作质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向相关市、

县反馈,发现问题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并督促其改进工作。

5.3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3.1 职责

(1) 负责全国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协助卫生部制定全国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

规范。

(2) 负责全国艾滋病疫情信息的动态监测、收集和分析,并将结果向卫生部报告和向各

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反馈。

5.3.2 艾滋病疫情信息管理

11

(1) 负责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和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和应用性能的

改进与完善,向各省提供相关的网络技术支持、培训和指导。

(2) 负责协调各省间报告记录(报卡)的查重工作,删除相应的重卡。

(3) 负责全国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的督导、检查和质量评估。

5.3.3 艾滋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1) 艾滋病疫情分析所需的人口学资料以当地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2) 按月、季、年进行动态分析。向卫生部报告艾滋病疫情分析结果时,可以采用信息、

简报或报告等形式。

(3) 每年对全年艾滋病报告疫情进行全面分析,重点分析流行病学特征。分析应有文字

材料和统计图、表,并提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措施的建议。

(4) 及时发现异常疫情,经调查核实后,启动应急调查处理机制及时做出反应,及时做

出专题报告,上报卫生部,并反馈到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 应定期分析评估各省的疫情报告工作质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向有关省份反

馈,发现问题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并督促其改进工作。

6 报告数据统计

艾滋病疫情月、季、年的报告分析以《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统计数据

为准。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不同属地病例均以县(区)为单位按照现住址(不含港澳台、外

籍)、审核日期进行统计,疾病分类只选择“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

7 艾滋病疫情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7.1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

限的维护,保障所有的责任报告单位都有登录帐号;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

的用户安全管理。

7.2 在新增网络直报用户前,申请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和用途,申报

的权限范围和时间,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分管或其上级领导签字后,经权限管理机构审核小

组讨论研究,按合理的范围批准权限的范围和时间。

具体方法参照《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2005 试行版)执行。

7.3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网络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各类用户被批准的使用权限范围发

放权限,严禁超范围发放权限,并应注意收回调离疫情工作岗位人员的或临时发放的权限。

为避免不必要的泄密嫌疑,发给各艾滋病网络直报用户的权限原则上应只能看到本单位报告

的记录,如确需查看本县(区)范围其他单位的报告信息,须经过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但应注意能查看的范围不应包括辖区内省或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的信息。

7.4《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登录用户必须在用户信息中提供真实信息,

包括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12

7.5 应设置比较复杂的信息报告系统用户密码,密码应含有字母和数字,特别不允许使

用本单位电话号码作为密码,每月至少更改一次密码。已使用的密码应记录在专用的密码本

内,并在加锁的箱柜内存放,禁止密码公开存放,甚至贴于墙上。各级各类网络直报信息系

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帐号、密码已泄

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更改密码,并以 快方式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真实情况,同

时共同对其影响范围和严重性做出评估,写出详细书面报告。否则,由此导致的信息系统安

全等问题,由相关人员或单位承担。

7.6 各级各类网络直报机构应建立、健全艾滋病疫情信息查询、使用审批制度。注意对

疫情个案信息的保密,在提供、使用疫情资料时,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于同

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本地疫情前,公开使用相关疫情资料。其他部门或个人查询艾滋病疫情

信息资料,应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及其填卡说明

2、《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及其填写说明

3、《相关信息收集表》及其填写说明

4、《个案随访表》及其填写说明

5、《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

6、常见问题解答

7、附图

13

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卡片编号: 报卡类别: 1、 初次报告 2、订正报告

患者姓名*: (患儿家长姓名: )

身份证号: 性别*: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如出生日期不详,实足年龄: 年龄单位: 岁 月 天)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病人属于*: 本县区 本市其他县区 本省其它地市 外省 港澳台 外籍

现住址(详填)*: 省 市 县(区) 乡(镇、街道) 村 (门牌号)

患者职业*:

幼托儿童、 散居儿童、 学生(大中小学)、 教师、 保育员及保姆、 餐饮食品业、 商业服务、 医务人员、

工人、 民工、 农民、 牧民、 渔(船) 民、 干部职员、 离退人员、 家务及待业、 其他( )、 不详

病例分类*:(1) 疑似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 实验室确诊病例、 病原携带者、 阳性检测

(2) 急性、 慢性(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填写)

发病日期*: 年 月 日(病原携带者填初检日期或就诊时间)

诊断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日期 : 年 月 日

甲类传染病*:

鼠疫、 霍乱

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艾滋病、 病毒性肝炎( 甲型、 乙型、 丙型、 戍型、 未分型)、

脊髓灰质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麻疹、 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 流行性乙型脑炎、 登革热、

炭疽( 肺炭疽、 皮肤炭疽、 未分型)、痢疾( 细菌性、 阿米巴性)、肺结核( 涂阳、 仅培阳、

菌阴、 未痰检)、伤寒( 伤寒、 副伤寒)、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百日咳、 白喉、 新生儿破伤风、

猩红热、 布鲁氏菌病、 淋病、梅毒( Ⅰ期、 Ⅱ期、 Ⅲ期、 胎传、 隐性)、 钩端螺旋体病、 血吸虫病、

疟疾( 间日疟、 恶性疟、 未分型)

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 流行性腮腺炎、 风疹、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麻风病、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黑热病、

包虫病、 丝虫病, 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

订正病名: 退卡原因:

报告单位: 联系电话:

报告医生: 填卡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填写说明

卡片编号:由报告单位自行编制填写。

姓 名:填写患者或献血员的名字(性病/AIDS 等可填写代号),如果登记身份证号码,则姓名应该和

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家长姓名:14 岁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者家长姓名。

身份证号:尽可能填写。既可填写 15 位身份证号,也可填写 18 位身份证号。

性 别:在相应的性别前打√。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与年龄栏只要选择一栏填写即可,不必既填出生日期,又填年龄。

实足年龄:对出生日期不详的用户填写年龄。

年龄单位:对于新生儿和只有月龄的儿童请注意选择年龄单位,默认为岁。

工作单位:填写患者的工作单位,如果无工作单位则可不填写。

联系电话:填写患者的联系方式。

病例属于:在相应的类别前打√。用于标识病人现住地址与就诊医院所在地区的关系。

现住地址:至少须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现住址的填写,原则是指病人发病时的居住地,不是户藉所

在地址。如献血员不能提供本人现住地址,则填写该采供血机构地址。

职 业:在相应的职业名前打√。

病例分类:在相应的类别前打√。采供血机构报告填写献血员阳性检测结果;乙肝、血吸虫病例须分急

性或慢性填写。

发病日期:本次发病日期;病原携带者填初检日期或就诊时间;采供血机构报告填写献血员献血日期。

诊断日期:本次诊断日期;采供血机构报告填写 HIV 第二次初筛阳性结果检出日期。

死亡日期:死亡病例或死亡订正时填入。

疾病名称:在作出诊断的病名前打√。

其他传染病:如有,则分别填写病种名称,也可填写不明原因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名称。

订正病名:直接填写订正后的病种名称。

退卡原因:填写卡片填报不合格的原因。

报告单位:填写报告传染病的单位。

报 告 人:填写报告人的姓名。

填卡日期:填写本卡日期。

备 注:用户可填写一些文字信息,如传染途径、最后确诊非传染病病名等。

注:报告卡带“*”部份为必填项目。

15

附件 2 注意保密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

卡片编号:

患者姓名:______________ (患儿家长姓名:________________) 民族: ___________族

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有配偶 □离异或丧偶 □不 详

文化程度: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或中专 □大专及以上

户籍地址(详填): ________ 省 ________市 ________ 县________ 乡(镇、街道)__________ 村______(门牌号)

疾病名称:

□ 艾滋病病毒感染 □艾滋病

梅毒( Ⅰ期、 Ⅱ期、 Ⅲ期、 胎传、 隐性) 淋病

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 确诊病例、 无症状感染) 尖锐湿疣 生殖器疱疹

接触史:(可多选)

□注射毒品史 (在您记忆中有_______人与您共用过注射器?)

□非婚异性性接触史 (在您记忆中有_______人与您有过非婚性行为?)

□配偶/固定性伴阳性

□男男性行为史 (在您记忆中有_______人与您有过同性性行为?)

□献血(浆)史 □输血/血制品史 □母亲阳性 □职业暴露史

□手术史 □其他_________(请注明) □不详

□性病史: □ 有 □ 无 □不详

可能的感染途径(单选):

□注射毒品 □异性传播 □同性传播 □性接触 + 注射毒品

□采血(浆) □输血/血制品 □母婴传播 □职业暴露

□其他____________(请注明) □不详

检测样本来源(单选):

□术前检测 □受血(制品)前检测 □性病门诊 □其他就诊者检测

□婚前检查(含涉外婚姻) □孕产期检查 □检测咨询 □阳性者配偶或性伴检测

□女性阳性者子女检测 □职业暴露检测 □娱乐场所人员体检 □有偿供血(浆)人员检测

□无偿献血人员检测 □出入境人员体检 □新兵体检 □强制/劳教戒毒人员检测

□妇教所/女劳收教人员检测 □其他羁押人员体检 □专题调查 □其他_______(请注明)

实验室检测结论: □确认检测阳性 □替代策略检测阳性

确认(替代策略)检测阳性日期: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确认(替代策略)检测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艾滋病确诊日期*: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报告单位: 联系电话:

报告医生: 填卡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 只有确诊为艾滋病病人时填写此项。

16

《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填写说明

卡片编号:由网络报告系统自动生成,与传染病报告卡一致。报告医生不填写此项内容。网络直报后,

由报告单位网络直报录入员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抄录至此处。

患者姓名:根据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的姓名填写,如患者为 14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还应填写其家长

或监护人的姓名。与传染病报告卡一致。性病病例可填写代号。

民 族:根据身份证或户口簿填写所属民族的名称。

婚姻状况: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被调查时的婚姻状况。“未婚”是指迄今没有进行过婚姻登记;

“已婚有配偶”是指办理了国家法律婚姻登记手续,并且不处于离异、分居或丧偶的状态,未

办理国家法律婚姻登记手续,但同居共同生活,也视为“已婚有配偶”类别。“不详”是指被

调查者未能提供目前的婚姻状况或者不能确定其婚姻状况。在表中相应内容前打√。

文化程度:在相应的文化程度前打√。文化程度是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最高学历或相当学历。

①文盲:指不识字或识字很少。②小学:指小学程度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学生,也包括没

有上过小学,但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写便条。③初中:指初中程度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学

生,及相当于初中程度的人。④高中及中专:指高中及中专程度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学生,

及相当于高中程度的人。⑤大专及以上:指大专程度或以上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学生,及

相当于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

户籍地址:指户口所在地地址,至少须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按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的住址填写。

疾病名称:在做出诊断的病名前打√。这是艾滋病与性病报告共用的附卡,艾滋病相关报告只在相应的

感染或艾滋病前打√。

接触史:可以多选,根据临床询问病史或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在其曾有过的所有接触经历前打√。接触

史应按照如下规定选择:应尽可能问清接触史,避免选择“不详”,如已经填写了其他的接触

史,则不可再选择“不详”。

注射毒品史:包括静脉或肌肉等注射毒品,特别是有过共用注射器经历的,不包括单纯口吸、鼻

吸等不刺破皮肤、黏膜的吸毒方式。

非婚异性性接触史:指与非婚异性性伴(不包括固定的同居异性)的性接触经历。

配偶/固定性伴阳性:指配偶/固定性伴已被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

男男性行为史:指有男性间无保护的肛交或口交经历。

献血浆史:指献过血/血浆等。

输血/血制品史:指输受过全血/成份血/血浆/血制品等。

母亲阳性:指母亲已被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

职业暴露史:指实验室、医护、预防保健等有关人员,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相关工作的过程

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非胃肠道粘膜,或被

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而具有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可

能性的情况。

手术史:包括口腔、内窥镜等所有侵入性操作和各类手术。

其他:上述未列举,但可能造成艾滋病病毒传播的接触史。如在此选项前打√,应在后面空白处

进行说明。

不详:是指无上述明确接触史。

性病史:包括既往曾患过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或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

17

疹、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病史,不包括阴道滴虫病、念珠菌性阴道炎和细菌性阴道病

等。

最可能的感染途径:该项不是询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而是由填表人根据艾滋病病毒感

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高危行为和危险因素判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最可能的感染

途径,并在相应的列举途径前打√。如果有不在列举范围内的明确的感染途径,在“其他”前

打√,并将相应感染途径填写在“其他”后的下划线上。“性接触 + 注射毒品”是指有任何性

接触史,同时有注射毒品史,无法判断单一最可能的感染途径的情况。

检测样本来源:按照所采集的血清样本的来源,在相应的内容前打√。

术前检测:指各种手术前开展的检查,含术中或术后曾受过血。

受血(制品)前检测:对计划受血或血液制品治疗者的检查,不含术中或术后应急受血。

性病门诊:来自性病门诊的样品。

其他就诊者检测:除性病门诊以外的其他门诊、住院病人等的样品。

婚前检查(含涉外婚姻):以结婚为目的开展的检查。

孕产期检查:孕产期的检查。

检测咨询:到检测咨询点的检测。

阳性者配偶或性伴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配偶或性伴,含非配偶的其他同性或异性性伴。

女性阳性者子女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女性子女的检查。

职业暴露检测:指职业暴露后的检测,职业暴露的定义见“接触史”。

娱乐场所人员体检: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中,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娱

乐场所人员部分的体检。

有偿供血(浆)人员检测:包括既往卖血(浆)及当前正规血站的有偿供血(浆)人员。

无偿献血人员检测:来自无偿献血,能够识别真实身份的检查部分。

出入境人员体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开展的体检。

新兵体检:新兵入伍前体检。

强制/劳教戒毒人员检测:羁押场所强制/劳教戒毒人员的检查。

妇教所/女劳收教人员检测:妇教所、女子劳教所被收教人员的检测。

其他羁押人员体检:除强制/劳教戒毒和妇教所、女子劳教所被收教人员以外的羁押人员的检查。

专题调查:特指各种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不包括各种日常的检测和筛查。

其他:不能归入以上来源的样本。

实验室检测结论:确认阳性者可不填写替代策略检测结果。

确认(替代策略)检测阳性日期:如确证试验阳性可只填写确证检测阳性日期,否则填写替代

策略检测日期。

确认(替代策略)检测单位:如开展了确证试验可只填写确证检测单位,否则填写替代策略检

测单位,与检测日期一致。

艾滋病确诊日期:只在报告时,已经被诊断为艾滋病病人时填写。

报告单位:填写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医疗卫生等机构全称。

联系电话:填写报告单位负责疫情的相应科室或疫情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报告医生:填写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首诊医生。

填卡日期:填写本报表的实际日期。

18

附件 3

注意保密

相关信息收集表 编号:

患者姓名*: (患儿家长姓名: )

身份证号: 性别*: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如出生日期不详,实足年龄: 年龄单位: 岁 月 天)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病人属于*: 本县区 本市其他县区 本省其它地市 外省 港澳台 外籍

现住址(详填)*: ________ 省 ________市 ________ 县__________ 乡(镇、街道)__________ 村________(门牌号)

户籍地址(详填)*:_______ 省 ________市 ________ 县__________ 乡(镇、街道)__________ 村________(门牌号)

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有配偶 □离异或丧偶 □不详 民族: ___________族

文化程度: 文盲 小学 初中 高中或中专 大专及以上

患者职业*: 幼托儿童、 散居儿童、 学生(大中小学)、 教师、 保育员及保姆、

餐饮食品业、 商业服务、 医务人员、 工人、 民工 农民、 牧民、 渔(船) 民、

干部职员、 离退人员、 家务及待业、 其他( )、 不详

接触史:(可多选)

□注射毒品史 (在您记忆中有_______人与您共用过注射器?)

□非婚异性性接触史 (在您记忆中有_______人与您有过非婚性行为?)

□配偶/固定性伴阳性

□男男性行为史 (在您记忆中有_______人与您有过同性性行为?)

□献血(浆)史 □输血/血制品史 □母亲阳性 □职业暴露史

□手术史 □其他____________(请注明) □不详

□性病史: □ 有 □ 无 □不详

检测样本来源(单选):

□术前检测 □受血(制品)前检测 □性病门诊 □其他就诊者检测

□婚前检查(含涉外婚姻) □孕产期检查 □检测咨询 □阳性者配偶或性伴检测

□女性阳性者子女检测 □职业暴露检测 □娱乐场所人员体检 □有偿供血(浆)人员检测

□无偿献血人员检测 □出入境人员体检 □新兵体检 □强制/劳教戒毒人员检测

□妇教所/女劳收教人员检测 □其他羁押人员体检 □专题调查 □其他_______(请注明)

开具化验单日期*: 年 月 日

送检医生:

备注:

* 为必填项

19

《相关信息收集表》填写说明

本表只在 HIV 抗体检测初筛试验呈阳性后,在患者领取化验单时由咨询人员详细了解被检测者的个

人联系信息和相关危险因素后填写,请注意保存。

标注“*”的内容为必填内容;选择标有“(请注明)”、“其他”项时,应填写具体内容。

编号:由报告单位自行编制填写。该编号只用于报告单位管理信息不用于病例报告。

患者姓名:填写患者的名字,如果登记身份证号码,则姓名应该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患儿家长姓名:14 岁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者家长姓名。

身份证号:尽可能填写。按实际拥有的身份证相应位数填写身份证号。

性别:在相应的性别前打√。

出生日期:按身份证或户口上的出生日期填写。

实足年龄:对出生日期不详的用户填写年龄,出生日期与年龄栏只要选择一栏填写即可,不必既填出生

日期,又填年龄。

年龄单位:对于新生儿和只有月龄的儿童请注意选择年龄单位,默认单位为“岁”。

婚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被调查时的婚姻状况。“未婚”是指迄今没有进行过婚姻登记;“在

婚”是指办理了国家法律婚姻登记手续,并且不处于离异或丧偶的个人婚姻状态。“不详”是

指被调查者未能提供目前的婚姻状况或者不能确定其婚姻状况的状态。在表中的相应的内容前

的方框内标注“√”。

民族:根据户口簿填写所属民族的名称。

文化程度:在相应的文化程度前打√。文化程度是指患者最高学历,或相当的学历。①文盲:指不识字

或识字很少。②小学:指小学程度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学生,也包括没有上过小学,但能

阅读通俗书报,能写便条。③初中:指初中程度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学生,及相当于初中

程度的人。④高中及中专:指高中及中专程度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学生,及当于高中程度

的人。⑤大专及以上:指大专程度或以上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学生,及相当于大专及以上

文化程度的人。

工作单位:填写患者的工作单位,如果无工作单位则可不填写。

联系电话:填写患者的联系方式,如为移动电话,建议与患者协商试拨。

病例属于:在相应的类别前打√。用于标识病人现住地址与就诊医院所在地区的关系。

现住地址:至少须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现住址的填写,原则是指病人发病时的居住地,不是户籍所

在地址。

户籍地址:指户口所在地地址,至少须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按身份证或户口上的住址填写。

职业:在相应的职业名前打√。

接触史:可多选,根据临床询问病史或流行病学调查情况,在其曾有过的所有接触经历前打√。接触史

应按照如下规定选择:

应尽可能问清接触史,避免选择“不详”,如已经填写了其他的接触史,则不可再选择“不详”。

注射毒品史:包括静脉或肌肉等注射毒品,特别是有过共用注射器经历的,不包括单纯口吸、鼻

吸等不刺破皮肤、黏膜的吸毒方式。

非婚异性性接触史:指与非婚异性性伴(不包括固定的同居异性)的性接触经历。

配偶/固定性伴阳性:指配偶/固定性伴已被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

男男性行为史:指有男性间无保护的肛交或口交经历。

20

献血浆史:指献过血/血浆等。

输血/血制品史:指输受过全血/成份血/血浆/血制品等。

母亲阳性:指母亲已被确认为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

职业暴露史:指实验室、医护、预防保健等有关人员,在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及相关工作的过程

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破损的皮肤或非胃肠道粘膜,或被

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它锐器刺破皮肤,而具有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可

能性的情况。

手术史:包括口腔、内窥镜等所有侵入性操作和各类手术。

其他:上述未列举,但可能造成艾滋病病毒传播的接触史。

不详:是指无上述明确接触史。

性病史:包括既往曾患过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或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

疹、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病史,不包括阴道滴虫病、念珠菌性阴道炎和细菌性阴道病

等。

样本来源:按照所采集的血清样本的来源,在相应的内容前打√。

术前检测:指各种手术前开展的检查,含术中或术后曾受过血。

受血(制品)前检测:对计划受血或血液制品治疗者的检查,不含术中或术后应急受血。

性病门诊:来自性病门诊的样品。

其他就诊者检测:除性病门诊以外的其他门诊、住院病人等的样品。

婚前检查(含涉外婚姻):以结婚为目的开展的检查。

孕产期检查:孕产期的检查。

检测咨询:到检测咨询点的检测。

阳性者配偶或性伴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配偶或性伴,含非配偶的其他同性或异性性伴。

女性阳性者子女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女性子女的检查。

职业暴露检测:指职业暴露后的检测,职业暴露的定义见“接触史”。

娱乐场所人员体检: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中,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娱

乐场所人员部分的体检。

有偿供血(浆)人员检测:包括既往卖血(浆)及当前正规血站的有偿供血(浆)人员。

无偿献血人员检测:来自无偿献血,能够识别真实身份的检查部分。

出入境人员体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开展的体检。

新兵体检:新兵入伍前体检。

强制/劳教戒毒人员检测:羁押场所强制/劳教戒毒人员的检查。

妇教所/女劳收教人员检测:妇教所、女子劳教所被收教人员的检测。

其他羁押人员体检:除强制/劳教戒毒和妇教所、女子劳教所被收教人员以外的羁押人员的检查。

专题调查:特指各种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不包括各种日常的检测和筛查。

其他:不能归入以上来源的样本。

专题调查:特指各种流调,不包括各种日常检测和筛查。

开具化验单日期:为开具化验单的实际日期。

送检医生:为开具化验单的医生。

21

附件 4

个案随访表

卡片编号: 随访状态:□随访(第____次) □失访(此次随访结束) □查无此人(以后无需随访)

患者姓名: (患儿家长姓名: )

身份证号:□□□□□□□□□□□□□□□□□□ 性别:□男 □女

联系电话:

现住地址(详填): ________ 省 ________市 ________ 县________ 乡(镇、街道)__________ 村______(门牌号)

是否已死亡: □是(死亡日期: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否(跳至下一栏)

死亡时病程阶段: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

主要死因: □艾滋病 □自杀 □吸毒过量 □其他 (请注明)

(死亡个案随访到此结束)

过去 6个月有无以下临床表现(可多选):

□无不适临床表现 □原因不明发热持续 1个月及以上 □原因不明腹泻持续 1个月及以上

□ 近 3个月内体重下降 10%以上 □成人鹅口疮 □反复发作的单纯疱疹

□半年内活动性肺结核或/和肺外结核 □其他艾滋病相关性疾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请注明)

病程阶段: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确诊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当前配偶/固定性伴感染状况:□无配偶/固定性伴□未查/不详 □阴性 □阳性 □检测结果不确定

有无 HIV 阳性子女: □无子女 □未查/不详 □无阳性子女 □有阳性子女 □检测结果不确定

现在是否为同伴教育员: □是 □否

过去 3个月,是否每次发生性行为都用安全套: □是 □否 □未发生性行为

如果回答“否”,在 近 3个月有_______人与您有过性行为?

过去 3个月,是否共用过注射器注射毒品: □是 □否 □无注射吸毒行为

如果回答“是”,在 近 3个月有_______人与您共用过注射器?

过去 3个月,是否参加针具交换: □是 □否 □无注射吸毒行为

如果回答“是”,在 近 3个月交出针具____支/换回针具____支?

若为育龄妇女,完成如下问题(若为非育龄妇女,以下三项不选择): 过去 3个月,

是否采取避孕措施: □是 □否

是否怀孕: □是 □否

是否分娩: □是(活产 个/死产 个) □否

过去 6个月您或您的家庭是否获得过来自亲戚、朋友以外的其他组织(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或个人的关怀、支持和服务:

宣传咨询(宣传材料、咨询服务): □是(获得安全套____个/获得宣传材料____份) □否

药物提供(提供抗机会性感染药物):□是 □否

关怀救助(经济支持、生活帮助): □是 □否

过去 6个月是否接受过结核病筛查:□是(□肺结核 □肺外结核 □未患结核 □结果不清楚 ) □否

目前是否接受抗病毒治疗: □是(抗病毒治疗编号:□□□□□□□□) □否

目前是否接受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是(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编号:□□□□□□□□□□□□)□否

自上次随访以来,做过CD4+检测 次, 近一次CD4

+检测结果:______个/μl;检测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随访执行单位:_________________ 随访责任人:___________ 随访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备注:

22

《个案随访表》填写说明

卡片编号:由网络报告系统自动生成,与传染病报告卡一致。随访责任人不填写此项内容。通过系统自

动打印“个案随访表”或由报告单位网络直报录入员将网络自动生成的编号抄写至此空白处。

随访状态:“失访”是指在既定的一个随访期内不能找到随访对象,并且不能了解到随访对象目前准确信

息的情况,这时应记录该对象为“失访”。对于暂时未找到的随访对象,每到既定的随访日期

仍应进行随访,直至获得确切信息。“查无此人”,指首次随访时通过多种途径调查核实被随

访人提供的姓名、现住地址、户籍地址和联系电话均为虚假信息,而无法联系到被随访人的

情况。若首次随访状态确定为“查无此人”,此后无须继续随访。

患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现住地址五项内容在《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HIV/AIDS

病例报告模块上打印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随访表”时自动生成,但执行随

访人员在随访时,应进一步核实。如发现原记录变更、错误或空缺,应在原记录处进行更正

或补充。

患者姓名:根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的姓名填写,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或艾滋病病人为 14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则还应填写其家长的姓名。

性 别:在相应的内容前打√。本项内容在《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上打印该艾滋病病

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的“随访表”时自动生成,但随访责任人在随访时,应进一步核实。

如发现原记录变更、错误或空缺,应在原记录处进行更正或补充。

身份证号:根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身份证填写。

联系电话:每次随访都必须询问其变动情况。应填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本人同意提供的个

人、家庭、亲戚朋友或单位电话号码。

现住地址:每次随访都必须询问其变动情况。应填写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目前实际居住的详

细地址,能够随访到,可以是家庭住址,也可以是临时住址,如医院、租住的民房或宾馆。

若为临时住址,还应填写其他更长期居住的现住地址,或询问其迁移动向并记录于备注中。

是否已死亡: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已死亡,应填写实际死亡的公历日

期。

死亡时病程阶段:病例死亡时,被诊断的艾滋病病程结果。

主要死因:按法定死因确定机构或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确定的死亡原因填写,如无上述依据,

按随访时了解状态填写。只有在诊断为艾滋病并已作“艾滋病”的网络直报后,主要死因才

能报告为“艾滋病”。

过去 6 个月有无以下临床表现:可以多选,结合观察结果和询问情况,在相应的选项前打√。艾滋病相

关性疾病包括:严重的细菌性感染、播散性非结核分枝杆菌感染、念珠菌病、隐球菌病、肺

孢子虫肺炎,播散性真菌病、巨细胞病毒感染、带状疱疹病毒感染、弓形虫脑病、卡波西肉

瘤、非何杰金淋巴瘤等。

病程阶段:根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相关的国家诊断标准,在随访时按实际已诊断情况选择。

23

艾滋病确诊日期:随访时首次被诊断为艾滋病病人的情况下填写。

当前配偶/固定性伴感染状况:配偶/固定性伴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病人的配偶或同居者。根据艾滋

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提供的信息在相应的内容前打√。

有无 HIV 阳性子女:根据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提供的信息在相应的内容前打√。

现在是否为同伴教育员:同伴教育员指该类人群中经过选择、强化培训,并在所属人群中协助开展艾滋

病防治工作的人员。

过去 3 个月,是否每次发生性行为都用安全套: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过去 3 个月发生过性

行为时安全套的使用情况(包括婚内、婚外)。如果过去 3 个月未发生过性行为,选择最后一

项。

过去 3个月,是否共用过注射器注射毒品: 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过去 3个月共用注射器注

射毒品的情况。如果过去 3个月无注射吸毒行为,选择最后一项。

过去 3 个月,是否参加针具交换: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中的注射吸毒人员过去 3 个月参加

针具交换活动的状况。如果过去 3个月无注射吸毒行为,选择最后一项。

若为育龄妇女完成如下问题:过去 3 个月育龄妇女的孕产情况,在相应的内容前打√。避孕措施是指:

节育手术、宫内节育器具、避孕套和口服或注射(皮埋)避孕药。体外排精或生理安全期避孕

法不属此列。

过去 6 个月您或您的家庭是否获得过来自亲戚、朋友以外的其他组织(包括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或个人的

关怀、支持和服务:关怀支持与服务主要指:

宣教咨询:发放宣教材料,免费提供安全套,提供咨询和家庭护理培训等。

药物提供:对需要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或部分免费提供药物。

关怀救助:(1)符合条件的纳入民政部门低保对象;(2)对未纳入民政部门低保对象的感染者、

病人及家属每人每月能得到一定补助;(3)子女免费接受九年义务教育;(4)提供开展生

产自救、参加互助小组、就业等帮助。

过去 6个月是否接受过结核病筛查:根据是否接受过结核病筛查的实际情况选择。若接受过结核病筛查,

应在后面的括弧内选择实际的检测结果。

目前是否接受抗病毒治疗:根据本次随访时是否接受抗 HIV 药物治疗的实际情况选择。

目前是否接受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根据本次随访时是否接受社区美沙酮维持治疗的实际情况选择。

自上次随访以来,做过CD4+检测 次:根据上次随访以来接受过CD4

+检测的实际情况填写(含本次随访

采血检测)。若填写的次数非“0”,则须在后面填写最近一次CD4+检测结果及相应检测时间(若此

次随访采血检测CD4+,其结果填为最近一次检测结果,并填写相应的检测日期) 。

随访执行单位:负责随访调查和填写《个案随访表》的单位。

随访责任人:负责随访调查和填写《个案随访表》的人的姓名。

随访日期:完成随访调查并填写《个案随访表》的日期。

24

附件 5 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及填表说明

_______年___月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统计报表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县区行政区划代码:□□□□□□ 填报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检 测 样 本 来 源 分 类 检测份数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 艾滋病病人数

术前检测

受血(制品)前检测

性病门诊

其他就诊者检测

婚前检查(含涉外婚检)

孕产期检查

检测咨询

阳性者配偶或性伴检测

女性阳性者子女检测

职业暴露检测

娱乐场所人员体检

有偿供血(浆)人员检测

无偿献血人员检测

出入境人员体检

新兵体检

强制/劳教戒毒人员检测

妇教所/女劳收教人员检测

其他羁押人员体检

专题调查(请注明人群)

其他

合计

填表说明:

1. 此表在每月 10 日前通过“艾滋病网络直报信息系统”上报,未开展网络直报的单位,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

集统一上报;

2. 检测份数一栏只填当月首次筛查人数,不包括复检或确认的检测数;

3.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均指符合病例报告标准的,即确认试验阳性或替代策略阳性者;

4.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数或艾滋病病人数不一定是当月筛查的,应是本月新报告的;

5.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当月内被诊断为艾滋病病人时,应只统计入“艾滋病病人数”栏。

6. 一次检测在表中只能填报一次。

25

附件 6

常见问题解答

1. 由于部分地区的艾滋病防治经费有限、人力不足等原因,许多标本未能及时上送进行复

核,另一方面,复核结果反馈到各地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如果发现初筛阳性标本时

不能上报疫情就使得疫情报告的时效性打了折扣,同时由于病人出院等原因会影响个案

流调及随访工作。

将复查或确诊时间算作诊断时间,同时应设法加快确诊速度。

2. 报卡中有死亡时间要晚于阳性诊断时间的核对功能,常有确认报告出来时病人已死亡的

情况,导致该病例无法录入的情况,如何解决?

如遇到这种情况,请将诊断时间改为采血时间。

3. 如果前一个季度/前一年发现的感染者,并已经进行过网络直报,但其在下一个季度/下

一年发病或死亡,该病例怎么报?是否直接在原报告卡上将发病日期或死亡日期添加

上?如果是这么操作,那么在统计时该病例将会在前一个季度/前一年里增加一个发病

病例或死亡人数,而实际该病人或死亡者是下一个季度才诊断或死亡,应该统计在下一

季度/下一年。

如果已报告的感染者发病或死亡,需通过网络直接将原报告记录中的“艾滋病确诊

日期”或“死亡日期”添加上,网络会自动更改相应的审核日期。这样,按目前的发病

(死亡)日期统计,则不会出现上述问题。

4. 对于外省的流动人口尤其是吸毒人群检测发现了为数不少的 HIV 感染者,由于少数民族

中普通话不是很好,因此名字只是凭发音写出来的,其中有人说他们曾在其它地方作过

检测,可能会有疫情重复计算的问题。怎么样才能从网上查明他们是否真的检查过或报

告过? 还需要进行病例报告吗?

尽量获取其身份特征的信息,如姓名、年龄、性别、户籍住址、首次在何时何处检

测出过阳性,并与相关单位沟通,最好能获取其身份证号,根据身份证号查重。

5. 进出口口岸检疫查出回国人员的 HIV 阳性,而该人不在当地居住,无法追踪,只留下了

户籍地址,这种情况下由谁报告?

由采到初次检测阳性血标本的单位报告,流调由现住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进行。

6. 能否对别的省疫情报告的重复病例进行删除?如何进行删除或恢复的操作?

可以,可与报告单位所属的区县或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由该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或报告单位对重报记录做删除标记,也就是执行“谁报告,谁删除”的原则;也可

以由现住址所属的区县或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删除标记。

在网络直报中,需要有充足的理由才可对相应的记录(报卡)进行删除,比如,已

26

确认某两个或几个报告记录为同一个人的。

删除的原则是如果信息一致,删除后报的;如果信息不一致,要注意把两个信息综

合,更新先报的个案信息,确保该信息最完整,再删除后报的。删除的记录在系统中只

是被做了删除标记,不参加统计,没有被真正删除。如发现确是误删,可以恢复。恢复

的权限是只有原删除单位或其上属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恢复。

7. 如何查重?

在《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HIV/AIDS 病例报告模块的浏览状态下,用

查重功能,选择恰当的查重条件,定期对辖区内的报告卡予以查询。应分级查重,即:

负责直报单位每个工作日对报告卡和本单位本年度报告查重;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每个工作日负责对本辖区各直报单位本年度报告及户籍或现住址的记录查重;市级疾病

预防控制机构每周负责对本辖区各区县本年度报告查重;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月负

责对本辖区各市本年度报告查重;国家疾控中心性艾中心每季度负责对各省间本年度报

告查重。

8. 如何处理采供血机构报告的“阳性检测”病例?

“阳性检测”病例的分类仅限采供血机构进行的“网络直报”,它只是提请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注意检测和调查该人的工作线索,不是正式的报告病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

构不得将它们作为正式的报告病例审核。

该类报告只有在进一步检测符合疫情报告标准(至少符合疫情报告检测替代策略 I)

后,才可作为正式的报告病例进行网络直报和进一步的审核、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9. 什么时候开始使用虚拟专用网络(vpn)系统登录网络直报系统?

为保障网络直报系统的信息安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启动了 VPN 系统升级改造

项目。各网络直报用户现在可以使用 VPN 系统登录网络直报系统,并且在正式关闭网络

直报系统基于公网访问的信息管理功能之后,各网络直报用户必须通过 VPN 系统才能登

录网络直报系统。网址:http://10.254.254.229

27

附件 7 附图

接 诊

无直报条件

有直报条件

直报机构疫情 报告示意图

HIV抗体检测份数表

阴性报告

网上直报

原始资料保存

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卡

属地CDC代报

收集相关信息 门诊日志

初筛检测

阴性

初筛阳性

确认(替代)检测

相关信息收集表

初筛阳性

符合报告标准 符合报告标准

属地CDC代报

无直报条件

有直报条件

图1 艾滋病网络直报机构疫情报告示意图

28

……

VCT机构

直报机构

检验检疫

采供血

医疗保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反馈

反馈

反馈

疾控机构

个案随访表

传染病报告卡

(含附卡) 填写

发现、诊断、填写

组织个案调查

分析

订正/分析

审核/订正/分析

订正/分析

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

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艾滋病报告卡数据

http://202.106.123.35(218.247.198.113或219.142.85.3)

疾控机构发现病例

查重

纸质报告内容

……

VCT机构

直报机构

检验检疫

采供血

医疗保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反馈

反馈

反馈

疾控机构

个案随访表

传染病报告卡

(含附卡) 填写

发现、诊断、填写

组织个案调查

分析

订正/分析

审核/订正/分析

订正/分析

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

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艾滋病报告卡数据

http://202.106.123.35(218.247.198.113或219.142.85.3)

疾控机构发现病例

查重

……

VCT机构

直报机构

检验检疫

采供血

医疗保健

……

VCT机构

直报机构

检验检疫

采供血

医疗保健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地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反馈

反馈

反馈

疾控机构

个案随访表

传染病报告卡

(含附卡) 填写

发现、诊断、填写

组织个案调查

分析

订正/分析

审核/订正/分析

订正/分析

分析

订正/分析

审核/订正/分析

订正/分析

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

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艾滋病报告卡数据

http://202.106.123.35(218.247.198.113或219.142.85.3)

疾控机构发现病例

疾控机构发现病例

查重查重

纸质报告内容

图 2 艾滋病疫情报告与管理示意图

每天上网 http://202.106.123.35, http://218.247.198.113或http://219.142.85.3

审核属地其它机构艾滋病信息

报告、订正传染病报告卡、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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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艾滋病综

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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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现住址为属地的个案信息

每天上网 http://202.106.123.35, http://218.247.198.113或http://219.142.85.3

审核属地其它机构艾滋病信息

报告、订正传染病报告卡、查重

登录用户权限管理系统查看、修改

登录“艾滋病综

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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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现住址为属地的个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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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艾滋病网络直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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