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訪日本生命保險協會、保險契約者保護機構等單位及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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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出國報告 (出國類別:出國考察) 參訪日本生命保險協會、保險契約者保護機構等單位及參與 「OLIS 2013 Summer」課程 服務機關: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出 國 人 稱:研究處處長、業務部專員 名:廖 惠、鄭 出國地區:日本東京 出國期間:102 年 7 月 17 日至 102 年 7 月 25 日 報告日期:102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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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出國報告

    (出國類別:出國考察)

    參訪日本生命保險協會、保險契約者保護機構等單位及參與

    「OLIS 2013 Summer」課程

    服務機關: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出 國 人 職 稱:研究處處長、業務部專員

    姓 名:廖 淑 惠、鄭 富 仁

    出國地區:日本東京

    出國期間:102 年 7 月 17 日至 102 年 7 月 25 日

    報告日期:102 年 9 月 12 日

  • 2  

    目錄

    一、 前言

    二、 參訪行程規劃

    三、 「OLIS 2013 Summer」課程簡介

    四、 參訪直布羅陀生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生命保險協

    會及保險契約者保護機構等單位之理由

    五、 日本問題壽險業退場機制介紹

    六、 訪談內容紀要

    七、 參訪心得

    八、 檢附相關附件資料

  • 3  

    一、 前言

    日本自 1997 年起至 2001 年間,連續有 8 家壽險公司倒閉,其

    發生原因各有不同,或受經濟環境影響致公司資金運用收益與原先預

    定之利率發生極大落差,導致財務狀況持續惡化;或為主管機關疏於

    防範異業跨業經營,導致公司遭人掏空資產所致。然而,不論其發生

    原因為何?其最終結果均造成壽險公司失卻清償能力,進而嚴重影響

    保戶權益,此為不爭之事實。為了解日本如何處理問題壽險業之退場

    及保障保戶相關權益,以及實際執行時所面臨的問題與解決方案,故

    有必要赴日參訪相關單位及拜訪具有實際參與辦理退場經驗之專業

    人士,俾利了解實際情形,以供我國將來辦理問題壽險業退場之參

    考。

    本次參訪單位代表計有保險局壽險組陳副研究員俊諺、財團法

    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廖處長淑惠及本基金業務部鄭專員富仁等三人,

    行前透過 oriental life insurance cultural development center

    (以下簡稱 OLIS)協助安排參訪直布羅陀生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

    協榮生命保險公司),並與原協榮生命重整專案的業務執行者根立達

    郎先生進行訪談;另安排參訪日本生命保險協會(以下簡稱日本壽險

    公會)與保険契約者保護機構(以下簡稱日本壽險安定基金),冀能更

  • 4  

    了解日本對於問題壽險業退場之處理方式,以期能提供我國做為借

    鏡。

    二、 參訪行程規劃

    日期 時間 參訪單位及人員

    7/18 09:00~16:30 1. 旁聽 OLIS 當日課程。 2. 日本公益財團法人亞洲人壽保險振興中

    心:

    事務局次長 古藤卓(Kotoh Takashi, Deputy Secretary General)及森部小

    姐(Minami Moribe)。

    7/19 09:00~15:30 旁聽 OLIS 當日課程及小組討論。

    7/20 08:30~17:30 例假日

    7/21 08:30~17:30 例假日

    7/22 16:30~20:00 1. 旁聽 OLIS 當日課程。 2. 直布羅陀生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根立達郎執行董事(協榮生命重整及大

    和生命業務移轉執行),熟悉整個業務

    移轉過程的細節。

    7/23 09:00~16:45 旁聽 OLIS 當日課程。

    7/24

    9:30~12:00 1. 日本壽險公會: 國際部部長長井一穗 2. 日本壽險安定基金(大和生命重整專案的

    業務執行者):

    事務局長藤井幹雄

    13:30~17:30 沖田俊幸 精算師

    現任 lifenet 壽險公司總精算師 日本生命壽險公司精算師退休

  • 5  

    曾於財政部保險司時期,應邀來財政部演講日本 solvency 制度

    曾擔任日本精算學會副會長 曾擔任日本安定基金事務局長,熟悉日

    本安定基金實務作業

    三、 「OLIS 2013 Summer」課程簡介

    日本公益財團法人亞洲人壽保險振興中心成立於 1967 年,其設

    立宗旨在於對亞洲地區之生命保險業者提供協助,該機構會定期召開

    研討會,並邀請生命保險業者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成員參與討論,藉

    由提供訊息交流平台及教育訓練等方式,冀能有助於生命保險業者之

    經營能力或提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理之參考,以達到提升及健全整

    體亞洲地區生命保險業體質為目標。

    因旁聽 OLIS 課程非為本次參訪行程最主要目的,故僅將課程討

    論議題略述如下,餘請詳參附件一。

    (一) 了解日本現今壽險業銷售處境及挑戰。

    (二) 日本壽險業對於客戶之保戶及如何因應快速變化的市場環境。

    (三) 日本銀行的保險策略。

    (四) 銀行行銷之現況及面臨之問題。

    (五) 如何適當的進行銷售及為合理之賠償。

    (六) 對於客戶申訴時之處理態度。

    (七) 反向思考如何銷售保障型保險商品。

  • 6  

    四、 參訪直布羅陀生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生命保險協

    會及生命保險契約者保護機構等單位之理由

    (一) 直布羅陀生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日本曾經發生失去清償能力之壽險公司,包括日產生命、東邦

    生命、大正生命、千代田生命及協榮生命等,雖曾或有其他壽險公司

    承接其保險契約,但目前均被併入保德信集團旗下之生命保險公司

    (包含日本保德信生命、直布羅陀生命及保德信直布羅陀 Financial

    生命 ),也就是說幾乎大部分的破產壽險公司人員及承接破產公司人

    才,目前都在日本保德信集團。因為本次是臨時請求 OLIS 主辦單位,

    協助在舉辦研討會期間安排參訪行程,在其大力的協助下,順利獲得

    直布羅陀生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根立達郎部長同意進行訪問。

    根立達郎先生曾為協榮生命重整專案的業務執行者,熟悉整個

    業務移轉過程的細節,相信對於我國將來辦理壽險公司之退場及相關

    配套措施及方案等執行細節,能夠提供有效的幫助。

    (二) 日本生命保險協會(日本壽險公會)

    日本生命保險協會成立於 1898 年,成立的宗旨在於健全日本

    壽險業務的發展,以及提升社會大眾對壽險業務的信賴。尤其是在

    1997 至 2000 年間,日本問題壽險業之退場,主管機關選任保險管理

    人時,均將該協會列為保險管理人之一,因此具有豐富的處理問題壽

  • 7  

    險業之實務經驗。

    (三) 生命保險契約者保護機構(即日本壽險安定基金)

    日本基於處理「日產生命」案之經驗,於 1998 年 1 月 31 日具

    體提出「支付保證制度」方案,以作為安定金融、保險交易市場之緊

    急處理措施,因此新創設「財產損害契約者保護機構」及「生命保險

    保險契約者保護機構」等法人,協助處理問題產、壽險業者有關保險

    契約權益之保障等事宜。故當問題壽險公司之有效保險契約無人承接

    時,即會由「生命保險保險契約者保護機構」接手處理;或是當有其

    他保險業承接保險契約致受有損失時,亦會由「生命保險保險契約者

    保護機構」提供援助金額,實為處理問題壽險業時之核心單位之一。

    五、 日本問題壽險業退場機制介紹

    依據日本目前現行法令規定,其對於問題壽險公司進行退場時,

    共有 2種程序可供採行。

    (一) 「行政程序」

    日本早期壽險公司財務發生狀況,致有失去清償能力之虞時,

    因當時法令規定未臻完善,保險業財、業務狀況未能獲得完整揭露,

    故曾以保險業法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權介入,於縮減責

    任準備金及調降保單預定利率後,以將保險契約移轉予其他壽險公司

    承接方式完成退場,如日產生命、東邦生命、第百生命及大正生命(詳

  • 8  

    附表一)。

    附表一

    日產生命

    (相互公司)

    東邦生命

    (相互公司)

    第百生命

    (相互公司)

    大正生命

    (股份公司)

    程序 保險業法

    規定程序

    保險業法

    規定程序

    保險業法

    規定程序

    保險業法

    規定程序

    處理開

    始日

    1997.4.25 停

    同日管理命令

    1999.6.4 停業

    1999.6.5 管理

    命令

    2000.5.31 停業

    2000.3.1 管理

    命令

    2000.8.28 停業

    2000.8.29 管理

    命令

    債務超

    過額度

    (a)-(b

    )

    約 3,029 億日

    (1997.5 時點)

    約 6,500 億日

    (1999.9 時點)

    約3,177億日圓

    (2000.9 時點)

    約 365 億日圓

    (2000.8 時點)

    資產

    (a)

    18,227 億日圓 21,900 億日圓 13,000 億日圓 1,545 億日圓

    資產

    (b)

    21,256 億日圓 28,400 億日圓 16,176 億日圓 1,910 億日圓

    商譽

    (日圓)

    1,232 億日圓 2,400 億日圓 1,470 億日圓 70 億日圓

    承接之

    保險公

    Prudential

    (美)生命

    AIG Edison

    生命

    Manulife 生命 大和生命

    要保人

    保障機

    構的資

    金援助

    額度

    2,000 億日圓 3,663 億日圓 1,450 億日圓 267 億日圓

    契約條

    件變更

    縮減

    責任

    準備

    零削減 原則上削減至

    90%

    原則上削減至

    90%

    原則上削減至

    90%

    預定

    利率

    調降至 2.75% 調降至 1.5% 調降至 1.0% 調降至 1.0%

  • 9  

    破產

    前平

    5.50% 4.79% 4.46% 4.05%

    解約閉

    鎖期

    7 年 8 年 10 年 9 年

    程序完

    成日

    1997.10.1

    契約移轉

    2000.3.1

    契約移轉

    2001.4.2

    契約移轉

    2001.3.31

    契約移轉

    (二) 「更生程序」

    日本於 1999 年處理「東邦生命」案時,日本生命保險協會即

    提出強烈呼籲,希望金融監督廳可以允許問題壽險公司在可能宣告破

    產前,降低其與保戶約定之預定利率,以便有效遏止保險公司發生倒

    閉的危機。然因與當時法令不符,故此訴求未獲得同意,但也因此讓

    主管機關重新思考,是否應將相互保險型態的保險公司納入為銀行及

    證券公司所量身打造的「更生程序」之適用對象。因此日本就訂定了

    「金融機構重整特別法」,且自 2000 年 1 0 月千代田生命因積極進行

    不動產投資及招攬高預定利率保單導致財務發生問題時,即適用該程

    序讓問題壽險業在法院監督下,透過開會協商對一般保險公司債權人

    之債權得予以削減,並順利獲得美商 AIG 集團挹資而完成重整並恢復

    營業。爾後日本壽險公司再次發生問題時,則均循此模式處理。(詳

    附表二)。

    附表二

    千代田生命

    (相互公司)

    協榮生命

    (股份公司)

    東京生命

    (相互公司)

    大和生命

    (股份公司)

  • 10  

    程序 公司更生程序 公司更生程序 公司更生程序 公司更生程序

    處理開

    始日

    2000.10.9

    更生程序申請

    2000.10.13

    程序申請核可

    2000.10.20

    更生程序申請

    2000.10.23

    程序申請核可

    2001.3.23

    更生程序申請

    2001.3.31

    程序申請核可

    2008.10.10

    更生程序申請

    2008.10.10

    程序申請核可

    債務超

    過額度

    (a)-(b

    )

    約 5,950 億日

    (2000.10.13

    時點)

    約 6,895 億日

    (2000.10.23

    時點)

    約 731 億日圓

    (2001.3.31 時

    點)

    約 115 億日圓

    (2008.10 時點)

    資產

    (a)

    22,330 億日圓 37,250 億日圓 6,900 億日圓 2,580 億日圓

    資產

    (b)

    28,280 億日圓 44,145 億日圓 7,632 億日圓 2,695 億日圓

    商譽

    (日圓)

    3,200 億日圓 3,640 億日圓 325 億日圓 不明

    承接之

    保險公

    AIG star 生命 Gibraltar 生

    T&D FINANCIAL

    生命

    Prudential

    Gibraltar

    Financial 生命

    保障機

    構的資

    金援助

    額度

    0 日圓 0 日圓 0 日圓 278 億日圓

    契約條

    件變更

    縮減

    責任

    準備

    原則上削減至

    90%

    原則上削減至

    92%

    零削減 原則上削減至

    90%

    預定

    利率

    調降至 1.5% 調降至 1.75% 調降至 2.6% 調降至 1.0%

    破產

    前平

    3.70% 4.00% 4.20% 不明

  • 11  

    解約閉

    鎖期

    10 年 8 年 10.5 年 不明

    程序完

    成日

    2001.4.20

    股份公司化

    重新營業

    2001.4.3

    重新營業

    2001.10.19

    股份公司化

    重新營業

    2009.6.1

    重新營業

    六、 訪談內容紀要

    (一) 2013 年 7 月 22 日參訪直布羅陀生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程:當天由 OLIS 片野先生及森部小姐陪同訪問直布羅陀生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根立達郎董事,根立先生表示,其除曾擔任協榮

    生命重整專案的業務執行者,並於 2008 年大和生命發生問題時,

    參與「大和生命」更生計畫,以下為我方詢問事項及根立先生

    之答覆及建議。

    1. 順利完成壽險公司退場之重點有哪些?

    答:依據日本「金融機構重整特例法」規定,當壽險公司財務

    發生問題1,問題壽險公司應主動對主管機關提出說明

    2,並

    向法院聲請重整。由於重整時間長短是影響問題壽險公司

    能否順利完成重整的最主要關鍵,故在決定進行重整前,

    與法院的事前溝通是非常重要的。以大和生命聲請重整為

    例,法院能於聲請重整 7 日內即同意重整,並指定具豐富

    重整經驗的優秀律師擔任重整人,進行後續程序,是該公

    司能夠成功重整的重要原因。此外,事前有完善的規劃亦

    很重要,例如籌劃客服中心、新聞媒體因應、員工權益說

    明、業務人員等。

    2. 是否以公開招標方式,洽得有意願承接之買方?

    答:當壽險公司進入更生程序後,任何有意願的潛在投資者,

                                                           1  邊際清償能力比率【類似我國 RBC 制度】低於 70% 2 當壽險公司邊際清償能力比率低於 70%時,若該公司不主動向主管機關提出說明或向法院聲請

    請重整,「金融機構重整特別法」規定,若該公司不為重整之聲請時,主管機關可逕向法院提出

    重整聲請。 

  • 12  

    皆可向重整人提出承接請求,並於完成實地查核後,可就

    援助金額、契約條件變更內容及公司人員處置等議題,與

    重整人及壽險安定基金進行協商,當達成共識後,更生計

    畫草案將提報債權人會議,若債權人同意且壽險安定基金

    通過後,即可正式向法院提出更生計畫書,並於經法院認

    可後,即發生契約移轉及條件變更之效力。

    3. 如果市場上均無人願意承接時,應如何處置?有無實例?

    答:在進入更生程序後,主管機關及重整人責無旁貸的會積極

    尋求其他保險公司來承接,但若真無其他保險公司有意願

    承接時,則依「支付保證制度」3會先進行契約條件之變更

    後,交由壽險安定基金承接,且該保險契約提供之保障,

    僅為責任準備金之 90%,然目前日本壽險業尚無由壽險安

    定基金承接的案例。僅在產險業,第一火災產險發生問題

    後,因長期均找不到買家承接,故由產險安定基金承受其

    保險契約。

    4. 當保險業停業後,保險金給付予以限制,若保戶此時急迫有

    請領保險金之需求時,應如何處理?

    答:事實上,進入更生程序後,公司資產即應予以保全。包括

    新業務的承接、解約及保險金給付等,均應予以停止。因

    此當保戶有請求保險金之需求時,重整人可向安定基金尋

    求協助代為墊付,但是雙方應做成協議並簽訂契約,等同

    於先向安定基金借款因應,且因安定基金僅就保險契約

    90%責任準備金提供保障,故為保險金給付時,應先重新計

    算該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後,以較保守之金額而為給付(如

    僅給付重新計算後的保險金額之 90%)。

                                                           3 「支付保證制度」即強制所有壽險公司加入壽險安定基金,當無人願意承接時,保險契約由壽險安定基金承接,並在契約條件變更後,補償失卻清償能力保險公司保單 90%責任準備金。如果

    有其他公司願意承接時,透過協商後,安定基金可以提供援助金額。 

  • 13  

    5. 當保險公司進入更生程序後,對於業務人員通常會如何處

    置?

    答:有關業務人員之處置,實際上需依個案方式來辦理。舉例

    來說,日產生命因無人承接,所以成立一家新保險公司「青

    葉生命」來接手保險契約,因該公司不承接新業務,所以

    無業務員之需求,故全數予以資遣;另以大和生命來說,

    當時尚有 300 位業務員,當公司發生問題後,曾積極尋求

    美商保德信集團提供資金紓困,但因資金缺口過大,保德

    信團不願意承接,然當進入更生程序時,保德信集團向重

    整人表示有意願承接,但承接後將只做銀行銷售業務,故

    不保留業務人員,但未獲重整人同意。最後,保德信集團

    經考慮後,同意將留任這些業務員,並於報經主管機關核

    准後,得以讓這些業務員可以在重整期間販售保德信的保

    險商品,等到完成重整後,因為該公司僅打算經營銀行銷

    售業務,所以又將這些業務人員轉任到保德信集團旗下其

    他保險公司任職。也就是說,當保險公司進入更生程序後,

    對於業務人員應為何種處置?其實係重整人、安定基金與承

    接保險公司協商之結果,法律上並未加以規範。

    6. 安定基金如何決定對個案問題公司提供援助金額之多寡?法

    律上有無規定援助上限?

    答:在更生程序中,其實就是有意願之承接人、重整人與安定

    基金三方協商的結果,例如協榮生命重整時,安定基金即

    表示本案將不予以援助,故保德信集團並未獲得援助金額。

    然在大和生命重整案時,因均無人願意承接,經協商後,

    在安定基金同意援助 278 億日圓的情況下,最後才由

    Prudential Gibraltar Financial 生命承接。

    7. 為何自「千代田生命」案以後,問題保險業均依「金融機構

  • 14  

    重整特別法」辦理退場?

    答:因為當時壽險安定基金之累積資金已不足以支應,若由政

    府擔保安定基金去借款,甚至由政府編列預算挹注壽險安

    定基金資金來彌補問題壽險公司之虧損,等同於將其損失

    轉嫁予全民買單。因此當「金融機構重整特別法」 施行後,

    只要邊際清償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依法即須向法院聲請

    重整,如此才可以在問題壽險公司資金缺口尚未達到無法

    收拾的情形下,及時進行處理。況且只要條件合適,承接

    之保險公司甚至不需要安定基金提供援助。

    8. 在辦理契約條件變更時,有無保戶提出反對意見,並向法院

    提起訴訟?其結果為何?

    答:在更生程序中,壽險安定基金有義務寄發更生計畫草案予

    保戶,並在未為表達反對意思的情況下,壽險安定基金即

    得代表保戶與潛在買家進行協商。當然,對於表達反對意

    見的保戶,壽險安定基金已於寄發之更生計畫草案明文告

    知,可逕向法院提起訴訟。然因更生計畫最後是需要經過

    法院認可後,始具有效力的,所以並沒有保戶成功反對重

    整計畫的案例。

    9. 日本是否要求保險公司銷售保單或保戶訂定保險契約時,告

    知將來若公司發生問題,保單權益有被打折的可能?甚至於

    保險契約中明文做這樣的記載?

    答:日本民眾歷經多次保險公司發生失卻清償能力的問題,基

    本上都已有這樣的認知,且壽險安定基金平時即會對民眾

    做這樣的宣導,因此並無做這樣的處置。

    10. 日本目前對保險公司的退場,除採更生程序外,有無採取

    其他方式辦理?

    答:日本以前曾經採取「行政程序」處理,但隨著經驗的累積,

  • 15  

    在考量公平正義原則及壽險安定基金資金的狀況下,自「千

    太田生命」案以後,都採用更生程序辦理退場。

    11. 選擇變更契約條件基準日時,有無其他考量?

    答:因更生程序係在法院監督下進行,契約條件之變更也記載

    於更生計畫書內,因此,變更契約條件之基準日為「更生

    計畫案提出之日」,並於更生計畫案經過債權人同意及壽險

    安定基金通過後,由重整人提交法院裁定,並於獲得法院

    認可後,溯及發生效力。但在提交法院前,經決議通過之

    更生計畫案要旨(包含契約條件變更等內容),應寄發給全

    體保戶。

    12. 辦理契約條件變更時,為避免發生解約潮,應如何向保戶

    宣導不要解約?

    答:如前所述,當保險公司發生問題時,保戶均有保險契約條

    件會被變更的認知,且安定基金平時即有在做宣導,故此

    時不會再特地向保戶宣導不要辦理解約。況且於進入更生

    程序後,保戶已被限制解約。縱使契約移轉後,因有「早

    期解約扣除制度」4存在,大部分保戶均不會辦理解約。

    13. 保戶如何才能得知或查詢契約條件變更內容為何?

    答:在更生程序當中,經決議通過之更生計畫案要旨(包含契約

    條件變更等內容)業已由壽險安定基金在提交法院前,寄發

    予全體保戶,所以保戶均已了解變更後之契約內容。

    14. 調降預定利率或縮減責任準備金時,其調整方式為何?有無

    依不同險種別或不同時期購買之保險契約,採不同的的調

    整幅度?

    答:調降預定利率或縮減責任準備金,係所有保險契約一律予

                                                           4 「早期解約扣除制度」係指契約移轉後,將不再限制保戶辦理解約,然為避免大量保戶辦理解約導致承接保險契約之保險公司無法有效率的維持營運,因此在重整計畫書中即已載明「早期解

    約扣除制度」施行之年限及其逐年之扣除率,並在與承接保險公司簽訂移轉契約時,亦明文予以

    記載。 

  • 16  

    以調整至相同數值,並非僅調整高於調整後既定利率之保

    單。原則上其調整後之預定利率下限為 1%,另對於部分原

    預定利率超過平均水準甚高的保單,會調降到 1%以下。

    15. 無責任準備金之短年期保險商品,應如何調整其利率?

    答:日本有販售很少量的無責任準備金之短年期保險商品,對

    於該類保險商品,不予調整。

    (二) 2013 年 7 月 24 日上午參訪日本壽險公會及日本壽險安定基金行程:

    當天由日本壽險公會國際部部長長井一穗先生及壽險安定基金

    事務局長藤井幹雄先生帶領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召開會議進行討

    論,以下為我方詢問事項及其答覆內容:

    1. 若無其他保險公司主動表達有意願承接問題壽險公司時,應

    如何處理?

    答:當某家壽險公司失去清償能力時,其實,其他同業均會知

    悉,尤其是進入更生程序,法院亦會發出公告,此時,有

    意願承接之壽險公司,即會主動與重整人洽商。倘真無人

    願意承接,重整人則會委託財務顧問公司去尋找潛在的投

    資人。依照日本法律規定,如果真的無人承接時,將會由

    壽險安定基金承接問題壽險公司之保險契約。

    2. 如何辦理公告?是否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保險契約標售?

    答:通常法院會透過政府公報或新聞媒體進行公告,但不會以

    公開招標方式處理。因為不同保險公司願意承接的條件均

    不相同,必須透過協商的方式,才能夠尋找到合適的買方。

    而且,重整人必須審慎考量該公司於承接後,是否具有將

    保險契約繼續維持下去的能力,如果重整人認為不適格的

    保險公司,即使條件最為優渥,亦將予以排除。

    3. 當保險公司發生財務問題而近更生程序時,應如何對保戶進

  • 17  

    行宣導?

    答:除了透過透過政府公報或新聞媒體進行公告以外,壽險安

    定基金也會在各地以舉辦說明會方式,對保戶說明契約條

    件可能予以變更的內容,因為日本已有多件問題壽險公司

    退場的案例,因此大部分保戶還是能夠接受契約條件被變

    更的事實。另外,在重整期間,重整人也會要求問題壽險

    公司的業務人員去對保戶進行說明,亦會透過網路及各種

    可運用的方式,讓保戶能夠了解及面對問題壽險公司將被

    重整的事情。

    4. 是否只有壽險業者可以承接問題壽險業的保險契約?

    答:原則上,我們是希望能夠由其他壽險業者來承接問題壽險

    公司之保險契約,但如有金融控股公司有意願進行承接時,

    該公司必須先向政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同意時才可

    以。

    5. 壽險安定基金對於問題壽險業之總援助金額是否定有上限?

    另於重整期間代問題壽險業給付保險金時,有無限額?

    答:壽險安定基金成立時,規定會員公司每年應繳納總額總計

    400 億日圓,而基金之最高累積總額為 4,000 億日圓。當

    有壽險公司發生問題而需要援助時,安定基金對此沒有援

    助金額上限的規定;另於重整期間,保戶來申請保險金給

    付時,應依重整人與安定基金所簽定之契約(借款支應保險

    金給付契約)約定,以有效保險契約責任準備金之 90%5重新

    計算保險金額後予以給付,因此是有限額的。

    6. 於重整期間壽險安定基金代問題壽險業給付保險金之做法

    為何?

                                                           5  依照我國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對人身保險業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原則上以每一被保險人計,墊付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九十,最高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日本雖亦有規定僅得墊付責任準備金之 90%,但對金額並無上限之規定。 

  • 18  

    答:於重整期間,法院會對問題壽險業保險金給付業務予以限

    制,因此,當保戶向問題壽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時,問

    題壽險公司須先與壽險安定基金締結契約借款支應,並在

    契約中約定該筆款項只能專款專用,且明定不同險種之墊

    付規定。以「協榮生命」案為例,即約定在重整期間仍繼

    續辦理下列保險金之理賠給付及限制:

    (1)提出公司重整申請前已發生之理賠案得予以全額補

    助。

    (2)個人保險(相當於我國的個人壽險)、團體保險、醫療保

    障保險、失能保障保險等保險金能全額給付(但養老保

    險之滿期保險金、生存給付金附加定期保險之生存給付

    金等生存事故者除外)。

    (3)個人年金保險、財產形成保險、財產形成年金保險之保

    險金等,亦為全額給付。

    (4)上述以外保險的保險金等給付,均以責任準備金之 90%

    計算之(例如養老保險之滿期保險金及生存給付金附加

    定期保險之生存給付金等,均將縮水,剩餘的 10%則是

    日後公司更生計畫而定)。

    7. 承上,於重整期間,壽險安定基金墊付保戶給付保險金之請

    求,請問有無於更生計畫經法院認可後,發生墊付金額高於

    保戶時既可請領金額之情事?若有,應如何處理?

    答:實務上,對於重整期間由壽險安定基金墊付保險金之做法,

    通常在問題保險業與壽險安定基金簽定借款契約時,所約定

    之墊付比例,會採取保守原則處理(即約定以低於重新計算

    後之保險金額為不足額給付)。故基本上於更生計畫通過調

    整後,保戶得請領之金額不會高於墊付金額。但亦曾有個別

    案例,發生壽險安定基金有溢墊款項之情形,此時將會依法

  • 19  

    向保戶追回。

    8. 保單在調降預定利率時,是否會因為保戶保戶購買保單的時

    期不同而有所差異?其理由為何?

    答:如果以提出更生計畫日為基準,在調整保單預定利率時,

    確實會因為保戶購買保單的時期不同而有不同的調降程度,

    因為不同時期的保單預定利率會有差別,以我國(日本)為

    例,越早期販售的保險商品,其保單預定利率越高,而近

    幾年的保單預定利率則相對較低。基於預定利率越高者,

    調降程度越大的原則,會有因為保戶購買保單的時期不同

    而有所差異。

    9. 除日產生命外,其餘保險公司在辦理退場時,業務員均予以

    留任,請問有無例外情形?另於該期間業務員無法承接新業

    務,將失去業績獎金之收入(即薪資減少),又應如何讓業

    務員願意留下來?

    答:當重整人與有意願承接之保險公司在進行條件協商時,通

    常會希望承接之公司能夠留任問題公司之業務人員,其理

    由主要係可藉由該批業務人員對原保戶進行服務、對契約

    條件變更內容做說明,以及安撫保戶情緒等事宜。但於該

    段期間因無法銷售問題保險公司之新業務,新資肯定會受

    到影響,因此為求能夠將這些業務員留下來,加快更生程

    序完成的時間是很重要的,且有意願承接之保險公司亦會

    想辦法給予補助;另若真無人有意願承接而致須由壽險安

    定基金承接時,對於業務員則會予以大量解雇。

    10. 當調降預定利率並已增費方式辦理時,若保戶無資力一次補

    繳,能否分期付款?若不願補繳時,又會做如何處理?

    答:通常保戶若有意願補繳費用,只是無法一次繳清時,可以

    個案方式自行與保險公司進行協商繳納。但是,保戶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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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願繳納時,此時會視為部分解約,並依「早期解約扣除

    制度」所定之扣除率辦理。

    (三) 2013 年 7 月 24 日下午參訪現任 lifenet 壽險公司總精算師沖田俊幸先生行程:

    茲因沖田俊幸總精算師曾擔任日本生命壽險公司精算師及日本

    壽險安定基金事務局長等職務,對於如何精算問題壽險業各險

    種之責任準備金縮減及預定利率之調降,具有豐富的實務操作

    經驗,因此主要詢問重點在於如何計算「調高保險費率」或「調

    降預定利率」,以下為我方詢問事項及其答覆內容:

    1. 有關日本保險公司所採「削減責任準備金」、「調降預定利

    率」等處置方式,其計算方式各為何?

    答:在計算時會區分不同商品種類,內容詳更生計畫建議書。

    在保險公司向法院申請重整並經法院同意之日起至更生計

    畫確定前,所有具有責任準備金之保單一律先折減 10%(即

    先以折減後責任準備金換算其新的保險金額,高預定利率

    折減率更多),如保戶於此期間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即以

    折減後責任準備金換算而得之保險金額給付予保戶。而在

    更生計畫確認後,保險公司以調整後之預定利率重新計算

    保險費(所有商品均調整為一致之預定利率,計算基準日為

    法院同意保險公司申請之更生計畫當日),在每一保單保險

    金額不變之前提下,向保戶補收與原預定利率所算保險費

    之差額(且為總保險費,有一定補收期限),如保戶不願意

    繳交時,則其差額所對應之保險金額視同部分解約。

    2. 如果調整後的預定利率低於責任準備金 90%時,應如何處

    理?

    答:如調整後之預定利率低於現行責任準備金利率規範之數值

    時,即取最低之利率計算責任準備金。

  • 21  

    3. 有關分紅保單部分,完成更生程序後是否取消分紅?

    答:有關分紅保單部分,原則上是先取消分紅,以增加承接保

    險公司之可運用資金以彌補虧損,爾後再視保險公司營運

    情形決定是否予以分紅(期間約 10 年)。

    4. 如果保戶欠繳保費或為保單貸款時,又應如何處理?

    答:欠繳保費及保單貸款部分,以更生計畫所提之利率接續計

    算其利息,額度上限部分則依新預定利率重新計算。如欠

    繳保費係用墊繳方式墊付時,扣繳上限為打折後之準備

    金。

    5. 對於滿期保單、減額繳清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處理方式為何?

    答:繳費期滿件部分,保戶無需再繳費,但保障減少。另減額

    繳清及展期定期保險部分同第一點所述方式計算新的保險

    金額。

    七、 參訪心得

    日本政府對於問題壽險公司之退場,歷經多年處理經驗後,業

    已形成既有之固定模式,即在該保險公司邊際清償能力有不足之虞時,

    即會向法院聲請重整,並透過債權人會議與有承接意願者進行協商後,

    由其他保險公司予以承接而重新恢復營業。對於如何解決問題保險公

    司之資金缺口,保戶亦已充分了解並接受保單權益受有損害之現實,

    且在法律制度方面,保險法及金融機構重整特別法均對退場時之相關

    應行配套措施予以明文規範,以玆遵循。

    反觀我國壽險業現況,除國華人壽之退場業由安定基金全額補

    助後,於 102 年 3 月 30 日交割予全球人壽外,仍有多家壽險公司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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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資本適足率不足之問題,對於保單全額保障或不全額保障,尚未凝

    聚出共識,且在規章制度方面,對於問題保險業被接管後之監理及辦

    理契約移轉時之相關配套措施,仍未法制化。因此,若全盤參照日本

    問題壽險業退場模式處理,恐仍有諸多疑義待釐清。

    最後,如果將來我國對於問題壽險業退場仍擬參考日本退場模

    式,即保單不全額保障。似宜先增修保險法或增訂金融機構重整特別

    法等相關退場規定,並由安定基金積極宣導慎選保險公司及保單不全

    額保障之觀念後為之,始為較洽當之時機。

    八、檢附相關附件資料

    (一) OLIS 2013 Summer 講義

    (二) 大和生命重整計畫書譯文

    (三) 大和生命重整計畫通知書譯文

    (四) 大和生命重整內部教育訓練簡報資料譯文

    (五) 協榮生命重整計畫通知書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