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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99 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公告日期:100 年 5 月 19 日 壹、前言 一、年度施政目標及重點 以「建設一個廉能、務實、公義與永續的社會,營造一個優質、便捷、安全與安心 的家園,致力成為主動真心關懷民眾的團隊為使命,並以台灣優先、對人民有利,營造 政治清廉、關懷弱勢、智慧節能、便捷服務、城鄉均衡與永續發展的公義社會,為民眾 打造安全幸福的新家園」為願景,秉持延續、修正、創新之基本理念規劃及推動各項重 要施政。 本部依據行政院 99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定預算額度,並針對當前 社會狀況及本部未來發展需要,編定 99 年度施政計畫,其目標與重點如次: (一)落實廉能政治,強化地方自治效能。 (二)關懷弱勢族群,健全社會福利網絡。 (三)均衡城鄉建設,落實國土永續發展。 (四)強化治安效能,建構社區安全環境。 (五)完備救災體系,提升災害防救效能。 (六)加速災後重建,建立安全美麗家園。 (七)整合 e 化平臺,提供便捷親民服務。 (八)加強財務審核,全面提昇施政效能。 (九)提升員工職能,建立卓越組織文化。 (十)提升研發量能。 (十一)提升資產效益,妥適配置政府資源。 (十二)提升人力資源素質與管理效能。 二、施政績效評估作業情形:本部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及其作業手 冊規定,於 100 年 1 月 25 日簽奉核可組成審核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成員為人 事處、會計處、政風處及秘書室等主管,秘書室擔任幕僚單位,於 100 年 2 月 15 日召開 審核小組會議,初核各項指標,並經各業務單位依初核意見修正後,由秘書室於 2 月 25 日前簽奉核定,完成本部 99 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貳、機關 96 至 99 年度預算及人力 一、近 4 年預、決算趨勢(單位:百萬元) 預決算單位: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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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

    99 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公告日期:100 年 5 月 19 日

    壹、前言

    一、年度施政目標及重點

    以「建設一個廉能、務實、公義與永續的社會,營造一個優質、便捷、安全與安心

    的家園,致力成為主動真心關懷民眾的團隊為使命,並以台灣優先、對人民有利,營造

    政治清廉、關懷弱勢、智慧節能、便捷服務、城鄉均衡與永續發展的公義社會,為民眾

    打造安全幸福的新家園」為願景,秉持延續、修正、創新之基本理念規劃及推動各項重

    要施政。

    本部依據行政院 99 年度施政方針,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核定預算額度,並針對當前

    社會狀況及本部未來發展需要,編定 99 年度施政計畫,其目標與重點如次:

    (一)落實廉能政治,強化地方自治效能。

    (二)關懷弱勢族群,健全社會福利網絡。

    (三)均衡城鄉建設,落實國土永續發展。

    (四)強化治安效能,建構社區安全環境。

    (五)完備救災體系,提升災害防救效能。

    (六)加速災後重建,建立安全美麗家園。

    (七)整合 e 化平臺,提供便捷親民服務。

    (八)加強財務審核,全面提昇施政效能。

    (九)提升員工職能,建立卓越組織文化。

    (十)提升研發量能。

    (十一)提升資產效益,妥適配置政府資源。

    (十二)提升人力資源素質與管理效能。

    二、施政績效評估作業情形:本部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要點及其作業手

    冊規定,於 100 年 1 月 25 日簽奉核可組成審核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成員為人

    事處、會計處、政風處及秘書室等主管,秘書室擔任幕僚單位,於 100 年 2 月 15 日召開

    審核小組會議,初核各項指標,並經各業務單位依初核意見修正後,由秘書室於 2 月 25

    日前簽奉核定,完成本部 99 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貳、機關 96 至 99 年度預算及人力

    一、近 4 年預、決算趨勢(單位:百萬元)

    預決算單位:百萬元

  • 項目 預決算 96 97 98 99

    普通基金(總預算)

    預算 134,722 149,161 179,787 135,716

    決算 129,738 141,013 172,010 132,753

    執行率

    (%) 96.30% 94.54% 95.67% 97.82%

    普通基金(特別預算)

    預算 15,453 30,199 28,977 41,948

    決算 14,554 29,151 20,928 38,063

    執行率

    (%) 94.18% 96.53% 72.22% 90.74%

    特種基金

    預算 12,947 63,773 82,605 82,545

    決算 20,731 68,409 74,702 85,760

    執行率

    (%) 160.12% 107.27% 90.43% 103.89%

    合計

    預算 163,122 243,133 291,369 260,209

    決算 165,023 238,573 267,640 256,576

    執行率

    (%) 101.17% 98.12% 91.86% 98.60%

    *本施政績效係就普通基金部分評估,特種基金不納入評估。

    二、預、決算趨勢說明

    二、預、決算趨勢說明

    普通基金(公務預算)部分:

    (一)99 年度預算 1,357 億 1,619 萬元,較 98 年度減少 440 億 7,102 萬元主要係增列補助

    台中市新市政中心政府大樓興建計畫、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利息補貼、入出國及移民資訊

    系統整合計畫等 41 億 2,494 萬元,減列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寬頻管道建置計畫、長期照顧

    10 年計畫、鄉風貌整體示範計畫、台北都會區快速道路系統計畫、國庫撥充離島建設基

    金、整體住宅政策實施方案、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等 319 億 7,883 萬元及生活圈

    道路、污水下水道、都更關聯性工程等計畫移編特別預算 189 億 180 萬元。

    (二)98 年度預算 1,797 億 8,721 萬元,較 97 年度增加 306 億 2,658 萬元,主要係增列工

    作所得補助方案、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M 臺灣計畫-寬頻管道建置計畫、青年安心成家

    方案經費、臺灣城鄉風貌整體規範示範計畫等 393 億 881 萬元,減列農村社區公共設施改

    善方案、台北都會區快速道路系統整體發展計畫等 42 億 1,329 萬元。

    (三)97 年度預算 1,491 億 6,063 萬元,較 96 年度增加 144 億 3,815 萬元主要係增列補助

    縣市政府聯合辦公大樓興建計畫、辦理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老年及身障基本保證年金、

    農村社區公共設施改善方案、台北都會區快速道路系統整體發展計畫及保母管理與托育

    費用等經費 89 億 609 萬元,另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工作所得補助方案等經費 33 億 3,156

    萬元,減列農民參加農保保費補助、創造臺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及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

    計畫等經費 23 億 8,890 萬元。

  • (四)預決算執行說明如下:96 年度至 99 年度執行率,分別為 96.30%、94.54%、95.67%

    及 97.82%,顯見本部主管各項業務執行均完成預算目標,全力推動各項重要施政。

    普通基金(特別預算)部分: 96 至 99 年度本部主管特別預算編列情形如下:

    (一)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特別預算:為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效益及加速轉型與升級,

    依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分年編列特別預算,96 年度編列辦理寬頻管道建置計畫、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水下水道建設工程計 143 億 3,800 萬元、97 年度預算除賡續辦理前開

    計畫外,增列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方案等計畫計 291 億 7,560 萬元;預決算執行情形:

    96 年度預算數 143 億 3,800 萬元,決算數 134 億 7,516 萬元,執行率 93.98﹪,97 年度預算

    數 291 億 7,560 萬元,決算數 283 億 5,190 萬元,執行率 97.18﹪,均完成預算目標。

    (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第 1 期為 95 至 96 年編列易淹水地區雨水下水

    道之疏浚清淤、規劃、設計、用地取得及工程建設等經費 11 億 1,500 萬元,第 2 期為 97

    至 99 年度預算計 35 億 2,000 萬元(97 年 10 億 2,330 萬元、98 年度 14 億 1,175 萬元、99 年

    度 10 億 8,495 萬元),預決算執行情形:第 1 期預算數 11 億 1,500 萬元,決算數 10 億

    7,886 萬元,執行率 96.76﹪,第 2 期預算數 35 億 2,000 萬元,決算數 31 億 4,063 萬元,執

    行率 89.22﹪,均完成預算目標。

    (三)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預算:98 年度辦理強化戶役政資訊系統與應用推廣計

    畫、建築風貌環境整建示範計畫、加速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擴大污水下水道

    建設計畫、加速都市雨水下水道建設計畫及加強推動社區安全 e 化聯防機制—錄影監視系

    統整合計畫計 197 億 1,900 萬元,99 年度賡續辦理前開計畫 332 億 2,385 萬元,預決算執行

    情形:98 年度預算數 197 億 1,900 萬元,決算數 181 億 8,346 萬元,執行率 92.21﹪,99 年

    度預算數 332 億 2,385 萬元,決算數 309 億 9,005 萬元,執行率 93.28﹪,均完成預算目標。

    (四)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鄉鎮市區設施毀損復建、發給

    災民死亡及失蹤慰助金、補助受災之農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保險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

    擔之保險費、補助地方政府發給災民死亡、失蹤、安遷慰助金及收容安置、社會福利設

    施毀損復建、辦理受災地區緊急搶救、搶修及清理、道路橋梁與雨水下水道之清淤搶修

    及復建工程、辦理災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信用保證、利息補貼、臨時及永久住宅安置、

    補助地方警察機關辦公廳舍毀損復建、辦理災害應變作業、地方消防機關辦公廳舍、裝

    備、救災車輛毀損復建、設置避難收容救災據點、空勤總隊直升機檢修及性能提升設備

    更新、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災區弱勢兒少緊急生活扶助、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計編列 199 億

    9,031 萬元(98 年 78 億 4,613 萬元、99 年度 74 億 509 萬元、100 年度 30 億 1,671 萬元、101

    年度 17 億 2,238 萬元),其中因部分安遷慰助金補助、災區危險建築物拆除、信用保證基

    金及災民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配合限期搬遷者租金、購屋自備款、利息、生

    活輔導金、搬遷費等依實際需求等節餘及 UH-1H5 直升機 8 架性能提升設備因採購多次流

    標等不可抗力影響數,已獲行政院同意提列準備計 74 億 7,399 萬元,預算執行情形:98 年

    度預算數 78 億 4,613 萬元,支出數 14 億 5,402 萬元,執行率 18.53﹪,99 年度預算數 76 億

    3,871 萬元(含動支第二預備金 2 億 3,362 萬元),支出數 60 億 2,165 萬元,執行率 78.83

    ﹪,排除上開提列準備影響數,截至 99 年底執行率達 72%,賡續積極辦理各項重建工作。

    特種基金部分:本部主管的特種基金有七個基金,分別為:

  • (一)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自 94 年成立後,提供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依

    「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等規定向本部申請補助。為利相關機關及團體

    熟悉基金補助程序及審查原則,爰於 95 年至 98 年間於北區、中區、南區及東區舉辦申請

    補助說明會,99 年度更擴大至各縣市辦理,邀集各界派員與會,俾明瞭補助作業規範暨

    核銷實務,亦使申請及核准之件數及金額逐漸提高,補助計畫之執行由 96 年決算之 9,349

    萬元逐年成長至 99 年決算之 1 億 8,576 萬元。

    (二)社會福利基金:辦理本部所屬老人之家、少年之家、兒童之家、教養院等機構收

    容、養護業務及社工人員研習中心各項研習業務;辦理本部所屬中區及南區兒童之家社

    區扥兒服務業務;辦理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各及社會福利團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及慈

    善事業基金會等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業務及一般性行政管理及共同性業務。本

    基金 97 至 99 年度決算分別為 21 億 7,145 萬元、20 億 83 萬元及 26 億 2,071 萬元,其中所

    屬機構收容等業務及一般管理等決算分別為 13億 1,454萬元、14億 6,164萬元及 14億 7,200

    萬元;公益彩券回饋金配合財政部核撥經費,補助款執行分別為8億5,691萬元、5億3,919

    萬元及 11 億 4,871 萬元。

    (三)營建建設基金:本基金下設二個分基金:住宅基金及新市鎮開發基金。住宅基金

    係由原中央國民住宅基金、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

    金等自 97 年度起整併為住宅基金,除賡續辦理以前年度國民住宅計畫、公教人員、國軍

    官兵、勞工及原住民之建(購)置及修繕等住宅貸款業務外,並辦理「整合住宅補貼資

    源實施方案」各項補貼業務,以減輕民眾購屋負擔,同時積極健全住宅基金財務結構,

    改善住宅基金財務狀況。另新市鎮開發基金係辦理淡海及高雄新市鎮開發建設計畫。97

    年度預算數賸餘 24 億 9,103 萬 1,000 元,決算數短絀 12 億 8,012 萬 7,382 元,主要係住宅

    基金經審計部修正提列國宅貸款備抵呆帳 33 億餘元。98 年度預算數賸餘 11 億 279 萬 4,000

    元,決算數短絀 5 億 673 萬 7,096 元,主要係住宅基金業務收入因國庫補助收入配合行政

    院增撥 2,000 億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政策,改依實際需求數請撥及新市鎮開發基金本年度

    售出區域均位於銷售盈餘較低之淡海 1 期 2 區及高雄 1 期土地所致。99 年度預算數短絀 3

    億 1,072 萬元,決算數賸餘 28 億 2,134 萬 8,108 元,主要係住宅基金配合審計部修正 98 年

    租金補貼決算數,故調減本年度 1 至 6 月租金補貼數,另地方政府及銀行本年度實際請撥

    數較預估數少,致雜項業務費用實際數較預算數少及新市鎮開發基金土地銷售情形優於

    預期,銷售盈餘增加所致。

    (四)研發替代役基金:自 97 年成立, 99 年度基金來源決算較預算數減少 1 億 5,981 萬

    2,252 元,基金用途決算較預算數減少 1 億 4,369 萬 5,835 元。兩者降低主要原因係因前年

    度金融風暴影響,產業實際錄用役男銳減,用人單位繳納之研究發展費收入及役男權益

    支出均呈同幅度下滑所致,爰本(99)年度基金來源及用途較上(98)年度分別減少 1 億

    8,651 萬 389 元及 1 億 779 萬 3,712 元。又 97、98、99 年度基金收支賸餘分別為 1 億 1,394

    萬 9,386 元、1 億 3,430 萬 6,260 元、5,558 萬 9,583 元,亦充分顯示國內、外經濟表現,影

    響用人單位進用研發替代役役男意願,衡酌歷年基金財務,尚屬正常良好運作。

    (五)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基金自 97 年成立,相關安全金

    發給辦法於 98 年 8 月 18 日完成法制作業,開始接受申領作業,以達保障警察、消防、海

  • 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就醫、就養無虞,降低其出勤風險顧慮及激勵士氣。99

    年度核發遺族生活安全金 5 件計 725 萬元、醫療住院及復健安全金 56 件計 1,139 萬 2,500

    元、辦理慰問差旅費及一般行政管理支出 3 萬 7,521 元。

    (六)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自 97 年成立 10 月 1 日開始運作後,營運目標係為保障未於軍、

    公、教、勞、農保納保之國民,因老年、身心障礙及死亡等事故發生後,提供老年年金

    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以提供其基本經濟安全,並為平

    衡保險財務,將年度收支結餘提列準備,97、98 至 99 年度保險給付決算數分別為 2 億

    2,261 萬元、44 億 9,556 萬元及 81 億 5,991 萬元,主要係核付老年年金、喪葬給付、遺屬年

    金及老年年金(年金差額)人數逐年增加。

    (七)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於 98 年成立,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他機關(構)推

    動都市更新示範計畫,考量甫成立運作,預算有限,該年度只限於投資政府為主都更案。

    本部 98 年 10 月 21 日發布「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投資都市更新示範計畫作業要點」,俾作

    為投資政府為主都更案之申請作業依據。98 年度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管理會通過投資新竹

    後火車站、台中縣豐原火車站周邊及台南市中國城等 3 案都市更新案,其中台南市中國城

    都市更新案業於 99 年 5 月撥付第 1 期投資款 1,297 萬餘元、新竹火車站後站地區都市更新

    案於 99 年 8 月撥付第 1 期投資款 600 萬元整,中山女中南側地區都市更新案,業於 99 年

    12月完成土地撥充基金帳目繳款作業及土地管理機關變更事宜,計 5億 8,645 萬 5,915元,

    99 年度都市更新推動工作決算數為 6 億 551 萬 9,835 元。

    三、機關實際員額

    年度 96 97 98 99

    人事費(單位:千元) 24,942,061 26,570,414 26,077,285 26,605,336

    人事費占決算比例(%) 15.11 11.14 9.74 10.37

    職員 7,296 7,754 7,135 7,142

    約聘僱人員 1,326 1,593 1,493 1,565

    警員 10,675 10,675 10,116 9,942

    技工工友 2,562 2,498 2,341 2,312

    合計 21,859 22,520 21,085 20,961

    *警員包括警察、法警及駐警;技工工友包括駕駛;約聘僱人員包括駐外僱員。

    參、目標達成情形(「★」表示綠燈;「▲」表示黃燈;「●」表示紅燈;「□」表示

    白燈。「初核」表示部會自行評估結果;「複核」表示行政院評估結果。)

    一、關鍵策略目標

    (一)關鍵策略目標:落實廉能政治,強化地方自治效能

    1.關鍵績效指標:健全地方制度,地方制度相關法規修訂完成數

    項目 99 年度

  • 原訂目標值 11

    達成度(%) 100

    初核結果 ★

    複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一、衡量標準:完成制(修)訂法案數。

    二、指標挑戰性

    (一)創新性:我國地方自治史上從未有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之先例,故本次所進行之

    縣市改制直轄市相關作業,極具創新性。

    (二)困難度

    1、史無先例可循:我國地方自治史上從未有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之先例,本次除有單獨

    改制 1 案外,更有合併改制 3 案,相關作業十分複雜,故其困難度不言可喻。

    2、修法過程極為艱辛:本次修正之地方制度法,因涉及現任鄉(鎮、市)長及代表之權

    益,各方意見不同,甚至在立法院進行二、三讀時造成朝野衝突,過程極為艱辛。

    3、改制類型不同,益增其困難度:本次改制之新北市為臺北縣單獨改制,臺中市、臺南

    市為同層級之台中縣(市)、臺南縣(市)合併改制,而高雄市為不同層級之高雄直轄

    市與高雄縣合併改制,故類型有所不同,因而產生的問題也不盡相同,增加相關作業進

    行之困難度。

    (三)跨多機關協調:為推動縣市改制作業,本部成立縣市改制直轄市中央籌劃小組,

    下設 9 個分組。本部除需列管各分組工作進度、彙整各分組資料外,對於各分組未能與改

    制縣市達成共識部分,必須召集相關機關進行跨部會協調,倍具艱辛。

    (四)修法具急迫性:因於 99年 12月 25日改制日前需完成直轄市長、議員等各項選舉,

    而本次地方制度法修正涉及直轄市議員名額,對參選人選舉規劃及政治獻金專戶開設均

    有影響,修法時間相當急迫。又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涉及新直轄市組織之調整,其修

    正亦有急迫性。

    (五)改制作業時間有其壓力:改制作業千頭萬緒、經緯萬端,相關改制作業須於 99 年

    12 月 25 日前完成,有時間上的壓力。

    (六)改制作業影響深遠且重大:縣市改制直轄市對臺灣之行政區域及未來之發展均有

    重大影響,故須謹慎為之。

    三、年度目標值及達成情形

    (一)年度目標值:完成 11 案制(修)訂法案數。

    (二)達成情形:實際完成法案數(11 案)/預定完成法案總數(11 案)*100%=100%,指標達

    成率符合預定進度。

    1、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 99 年 2 月 3 日公布。

    2、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於 99 年 4 月 6 日發布。

    3、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於 99 年 6 月 14 日發布。

    4、行政院於 99 年 10 月 8 日發布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政府及議會組織規程

    共計 8 案。

  • 四、效益

    (一)地方制度法、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及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得以順利修正公布

    或發布,使縣市改制直轄市之配套措施更為完善,讓直轄市各項選舉得以順利進行,改

    制作業得以順利推動並於 99 年 12 月 25 日順利完成。

    (二)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政府及議會組織規程等 8 案順利完成草擬及發布,

    使上開直轄市政府及議會得以順利展開運作。

    (三)本次縣市改制直轄市係地方自治史上重要之歷程,係我國行政區域整之開端,對

    於我國未來整體發展及城市競爭力之提昇有極深遠之影響。

    2.關鍵績效指標:公民參政相關法規修正完成數

    項目 99 年度

    原訂目標值 2

    達成度(%) 100

    初核結果 □

    複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一、衡量標準:完成制(修)訂法案數。

    二、指標挑戰性

    (一)創新性:我國自 78 年 1 月 27 日修正公布「人民團體法」,增列政治團體一章,開

    放政治性團體結社以來,民眾投身政治活動日益活絡,政治主張漸趨多元,對於提升國

    民政治參與,固有其正面之功能,惟為符合當前政黨政治發展之需要,現行規範已嫌不

    足,然多數先進民主國家並未有政黨法,可資參考之外國法例有限,爰政黨法草案之工

    作目標極具創新性,相對困難度亦高。

    (二)困難度

    1、各界修法見解不一:邇來,因政黨辦理內部選任職人員選舉疑有賄選情事發生,社會

    多所訾議,多數意見支持透過法律規範上開選舉,由公權力查察賄選,並課以刑事處罰,

    惟處罰刑度是否比照公職人員選舉賄選、選任職人員選舉範疇,意見並不一。另基於政

    黨競爭公平,對於政黨補助規範、財產處理及人頭黨員問題,亦有建議意見。為使草案

    更為周延,立法過程,本部須與相關機關積極會商、溝通,並透過媒體向大眾說明本部

    立場,增添立法難度。

    2、不可控制因素極多:政黨法草案之制定事涉未來對政黨之規範,各政黨均期望未來修

    法方向符合其所需,又草案涉及對於政黨規範程度多寡,政黨意見不一,可預料未來法

    案審查過程中,勢必經歷政黨角力及立委壓力,且法案內容亦需要配合立法院審查結果

    檢討修正,不可控制因素極多,使得制定困難度提高。

    3、時間上的急迫: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之研修,增訂第 21 條之 1,明定直轄市、

    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選舉區,其應選名額計算所依據之人口數,以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 2

    年 2 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數為準,本細則條文之增訂,係為應該會辦理第 8 屆立法委

    員選舉區變更作業需要(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該會須於 1 年 8 個

  • 月前,即 99 年 5 月 31 日前將選舉區變更案送立法院,又依本草案須以 98 年 11 月底人口

    數為計算基準),事屬急迫,是本細則完成修正,促使選舉區變更案得以依限送立法院。

    三、年度目標值及達成度:

    (一)年度目標值:2 案

    (二)達成情形:完成制(修)訂法案數 2 案,達成度符合原定目標值。

    1、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之 1 條文,業經 99 年 2 月 26 日本部會銜中央選

    舉委員會修正發布。

    2、「政黨法」草案,業於 99 年 5 月 19 日函報行政院審議,行政院已於 99 年 12 月 20 日

    召開審查會,除有 3 保留條文尚待處理外,餘均已完成審查。

    四、效益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之 1 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

    員選舉區,其應選名額計算所依據之人口數,以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 2 年 2 個月月底戶籍

    統計之人口數為準,上開條文之修正公布,賦予第 8 屆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名額

    分配計算基準之法源依據,促使中央選舉委員會得以順利辦理第 8 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

    作業,於 99 年 5 月 20 日函報第 8 屆立法委員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選舉區變更案送請

    立法院同意。

    (二)政黨政治是近代民主政治的基礎,良善的政黨政治,可以帶動國家的改革與進步。

    政黨法制定通過後,可藉由整體性之合理設計,規範政黨地位以及在現代國家中應遵循

    之原則與功能,對於建立政黨公平合理之良性競爭機制,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

    主原則,以及強化政黨內部選舉清廉度等,都具有正面助益。

    (二)關鍵策略目標:關懷弱勢族群,健全社會福利網絡

    1.關鍵績效指標:長期照顧服務成長率

    項目 99 年度

    原訂目標值 3

    達成度(%) 100

    初核結果 ★

    複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一、衡量指標:(本年度服務人數-前 3 年平均服務人數)/前 3 年平均服務人數×100%

    二、指標挑戰性

    (一)創新性

    1、擴展多元服務項目:為因應失能者及其家庭照顧者複雜之照顧需求,長照計畫已整合

    社政部門主責之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交通接送、老人營養餐飲、長期照顧機構服務,及衛政部門主責之居家護理、社區及居

    家復健、喘息服務等項目,以保障民眾獲得符合個人需求的長期照顧服務。

    2、提供便民單一服務窗口:一般而言,長期照顧個案的需求十分多元,且在有效地獲得

    資源或使用服務方面易遭遇困難;在服務體系層面,長期照顧服務的提供,牽涉到公、

  • 私部門的服務提供者,以及跨專業團隊的合作,致服務輸送流程更加複雜。因此本部及

    衛生署已輔導各縣市政府成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整合衛政及社政各項服務,針對個案

    需求,進行「以案主為中心」之照顧管理,成為失能者及其家庭之單一窗口,有效達成

    簡政便民之施政目標。

    3、建立階梯式補助原則及使用者部分負擔機制:為發揮照顧資源之有效運用,爰依老人

    失能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提供合理的補助。失能程度分為輕度、中度各重度三級,失

    能程度愈高者獲得政府補助額度愈高。此外,為培養使用者付費的觀念,避免照顧資源

    之浪費,失能者在補助額度內使用各項服務時,除低收入者外,均需部分負擔費用;部

    分負擔的費用則與失能者之經濟狀況有關,收入愈高者,部分負擔的費用愈高。

    (二)困難度

    1、民眾部分負擔經費意願有待提升:長照計畫之部分負擔機制推動以來,據各縣市政府

    反應,因時值金融風暴,整體經濟環境欠佳,影響民眾使用長照服務之能力及意願,一

    般戶民眾付費 40%使用各項服務確有困難。

    2、日間照顧服務資源拓展與布建不易:日間照顧(含失智症日間照顧)係屬新型服務項

    目,因服務模式與民眾認知尚待建立,在空間場地取得不易、專業知能及營運成本考量

    下,民間單位參與意願不足,影響服務資源之發展與布建,及民眾服務使用之可近性。

    3、跨部門協調、整合工作密度高:長照計畫的內涵與執行分別涉及中央與地方,以及社

    政、衛政、勞政部門權責,統籌、協調與管理不易,影響整體推動效能。

    (三)推動成果具體事蹟:為加強各項長照服務之可負擔性、可近性與普及性,本部自

    99 年度起推動各項改善策略與工作,主要項目如下。

    1、檢討調降一般戶之自付額,由現行 40%調降為 30%。

    2、透過資訊系統主動篩選比對各縣市低收入、中低收入且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

    3 萬 3,310 名,列為優先評估及提供服務對象,並將符合資格者 1,564 人納入照顧服務(其

    中居家服務 1,207 人)。

    3、邀集各縣市政府與民間團體召開 3 次檢討會議,依本部規劃調整策略,修正完成 99 年

    度社會福利相關補助經費項目及基準,鼓勵更多的民間單位參與長期照顧服務資源建置:

    (1)居家服務:為減輕居家服務提供單位(雇主)為照顧服務員投保勞、健保、提撥勞

    工退修準備金之經濟負擔,並強化照顧服務員勞動權益保障,爰補助雇主應負擔照顧服

    務員勞健保及勞退準備金,每人每月 1,500 元。另補助山地、離島及偏遠地區照顧服務員

    交通費,每人每月 1,000 元。

    (2)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新設立之日間照顧中心、失智症老人日間照顧中心開辦費 200

    萬元、250 萬元,並提高資本門(含設施設備、修繕費)補助比率為 90%,民間單位僅需

    自籌 10%(原為 30%)。另補助服務提供單位照顧服務員服務費,以減輕服務提供單位之

    人事成本。此外,結合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 19 個單位購置 19 部交通車輛及 21 名司機人

    事費,以提升日間照顧之可近性。

    (3)交通接送服務:為提高交通接送服務量,並提升服務提供單位參與提供服務之意願,

    將補助對象由重度失能者擴及中度失能者,使服務更為普及。

  • 4、輔導 25 縣市政府研提長期照顧整合計畫,並完成計畫審查與經費核定;積極督導各縣

    市政府透過長期照顧整合計畫,評估轄內供需情況,擬定並落實各項服務開辦期程與進

    度。

    5、透過業務聯繫會議、電話與電子郵件等方式,建立中央與地方溝通聯繫機制,進行各

    項政策落實與問題改善;另透過各項服務成果與經費執行管理等機制,有關掌握各縣市

    政府推動情形。另與相關單位(機關)保持密切聯繫互動,進行跨部會及跨專業之協調

    與合作,俾有效整合長照服務體系。

    6、辦理 30 場次照顧服務管理資訊系統教育訓練,受訓對象包括:相關部會、各縣市政府、

    長照管理中心、各項長照服務提供單位等,增進其對該資訊系統之認識與有效運用。

    7、結合專家學者組成輔導團隊,實地輔導至有意願辦理日間照顧之 41 個民間單位,進行

    實地空間規劃及軟體營運之專業輔導與協助,以有效開發日間照顧服務資源。

    8、輔導、協助各縣市政府與民間單位,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配置交通車輛及司機人事費,

    藉由交通接送之配套服務,提升日間照顧服務之可近性。

    9、協助各縣市政府聘用社工專業人力,強化各縣市政府推動長期照顧計畫之能量與執行

    效能,加強轄內各項長照服務資源與服務人力之開發、整備與運用。

    10、印製長期照顧宣導 DM,並辦理日間照顧服務媒體宣導,提升國人對日間照顧服務之

    認識與使用意願。

    三、年度目標值及達成度

    (一)有關長期照顧計畫於 96 年奉院核定,並自 97 開始推動。其中社政單位主責項目,

    97 年度計服務 3 萬 9,842 人,98 年度計服務 5 萬 2,580 人(97、98 兩年之平均服務人數為

    4 萬 6,211 人),99 年度計服務 6 萬 4,320 人,在服務人數上,每年均有顯著成長。就衡量

    標準而言,99 年度服務人數成長率較前 2 年之平均數增加 39.2%,超過原訂之目標值。

    (二)本案 97 年度為計畫開辦第一年,服務成果受限;98 年度又因居家服務全面輔導按

    長照計畫規定之部分負擔辦理,致服務人數成長有限,為突破 99 年度服務人數困境,爰

    報行政院同意,自 99 年度起調降一般戶部分負擔比率,並採行各項調整策略,加強與各

    縣市政府資源連結,終使 99 年度服務人數顯著成長。

    四、效益

    (一)完成 25 縣市長期照顧整合計畫審查與補助經費核定,輔導 25 縣市政府發展服務資

    源,完備我國長期照顧服務體系,並減少城鄉差距。

    (二)因應失能民眾之照顧需求,提供失能民眾居家、社區、機構式等多元服務,計 6 萬

    4 千餘人受益。

    (三)除連江縣因受限於特殊地理因素外,餘 24 縣市皆已提供日間照顧服務(含失智症

    日間照顧),提升長照服務之多元性與普及性。

    2.關鍵績效指標:推動高風險個案關懷輔導服務

    項目 99 年度

    原訂目標值 2

    達成度(%) 100

  • 初核結果 ★

    複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一、衡量標準:(本年度兒童少年服務人數-前 3 年平均兒童少年服務人數)/前 3 年平均兒童

    少年服務人數×100%

    二、指標挑戰性

    (一)創新性

    1、強化兒少保護二級預防機制:高風險家庭非屬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範之法定服務對象,

    無法強制通報,且地方政府亦無配置預算及專業人力,推動本計畫,可增強兒虐高風險

    家庭權能,預防兒少受虐、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

    2、建立「高風險家庭個案管理資訊系統」:有效管理輔導服務內涵並即時督導、評估服

    務輸送成效,且可與全國婦幼安全資訊系統比對個案資訊,提升個案處遇時效及服務輸

    送品質,99 年度計建置 2 萬餘筆個案資料,主動追蹤掌握高危機家庭,落實預防工作。

    3、主動關懷 6 歲以下特定族群:針對逕為出生登記、未按時預防接種、國小新生未依規

    定入學及受刑人子女納入等特定族群,透過戶政、衛生所(公衛護士)及學校等網絡單

    位加強篩檢,發現符合高風險家庭指標者,即轉介社政單位持續訪視輔導,充分展現政

    府主動發掘民眾需求,並提供相關服務之積極作為。

    4、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法制化:於 99 年度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草案,將高風

    險家庭關懷輔導法制化,使本計畫推動有法源依據,除明定通報機制,並強制地方政府

    投入預算及專業人力,目前立法院衛生福利及環境委員會已審查通過。

    5、滾動式管理服務指標:為確保個案服務品質及滿足案家需求,避免服務提供有城鄉落

    差,特委請專家學者研發「高風險家庭開案指標」、「個案分級分類處遇指標」及「結

    案指標建議參考表」,並巡迴 25 個縣市輔導,並定期蒐集各縣市實務經驗,檢討地方政

    府執行情形,以滾動式管理策略隨時檢討修正符合實務需求之服務模式。

    (二)困難度

    1、高風險家庭難以發掘:高風險家庭之成因隨社會急遽變遷、離婚率升高、家庭型態轉

    變、經濟不景氣、工作機會不穩定等,造成家庭突然失功能,使兒少未獲妥善照顧,此

    類家庭未發生兒虐事件而未獲關注,倘未及時予以協助,極可能演變為兒虐未爆彈。

    2、民眾對高風險家庭之誤解:媒體屢次大肆報導偶發兒虐死亡案件,使社會大眾將高風

    險家庭與兒少保護案件混為一談,認為社工人員上門就是要把小孩帶走,拒絕社工協助,

    使社工介入處遇困難重重。

    3、需連結不同專業服務協助案家:社工需對案家整體失功能、父母或主要照顧者有失業、

    入監服刑、藥酒癮、自殺及患有精神疾病等複雜多元問題,相關社會資源之發掘與引介,

    共同協助案家改善家庭功能。

    (三)跨多機關協調合作

    1、民政單位

    (1)推動將村里幹事納入法定通報體系,並加強教育訓練,提升辨識能力,藉由社區基

    層人員之家戶訪視,及時通報兒虐及高風險家庭。

  • (2)藉戶政事務所發放高風險家庭宣導單張,加強基層教育宣導。

    (3)動員村里鄰長、村里幹事及公寓大廈管理人員,對轄內家戶有兒童者(尤其是 6 歲以

    下幼齡兒童)進行關懷,符合篩檢指標之家庭,即轉介當地社會局處理。

    (4)動員戶政人員,對於辦理戶籍登記之未成年生子者、單親或離婚者,如有幼兒照顧

    困難需要協助者,填寫通報表轉介當地社會局協助。

    (5)動員社區巡守人員,加強巡察流動人口,發現有符篩檢指標之家庭,即轉介當地社

    會局處理。

    2、衛生單位

    (1)建立自殺高危險群及精神疾患個案轉介衛政單位網絡合作機制,促請行政院衛生署

    改善自殺防治系統,強化精神疾病治療機制。

    (2)連結衛生單位藥酒癮戒治醫療資源,建立高風險家庭成員酒癮戒治處遇作業流程,

    推動酒癮戒治處遇試辦方案。

    (3)聯合公衛護士、基層小兒科、心理衛生醫事人員於預防疫苗接種或執行業務時,發

    現符合篩檢指標之家庭,即通報社政單位提供服務。

    3、教育單位

    (1)動員教育單位、學校老師清查未依規定入學之國小新生,符合篩檢指標之家庭,即

    由當地社會局介入處理。

    (2)對學校老師進行教育宣導,加強其對高風險家庭指標之篩檢能力。

    4、勞政單位

    (1)協調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建立符合高風險家庭需求的就業服務模式。

    (2)連結各地就業服務站之就務員於提供就業輔導時,發現有需求之求職者予以轉介社

    政單位。

    5、新聞媒體

    (1)透過製作兒虐通報、尊重兒童生命權益、父母親職功能及高風險家庭關懷等主題之

    廣播、宣導短片,結合新聞局提供之平面及電子媒體加強宣導,或提供民眾相關文宣資

    料,清楚認知親職功能,並倡導尊重人權及通報轉介等觀念,使社會大眾於發現疑似高

    風險家庭時能及時通報,並鼓勵民眾主動及時向政府尋求協助。

    (2)藉由媒體宣導高風險家庭服務內涵,向社會大眾澄清高風險家庭與兒保案件之不當

    連結,提升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做為兒少保護二級預防之能量。

    三、年度目標值及達成情形

    (一)年度目標值:(本年度兒童少年服務人數-前 3 年平均兒童少年服務人數)/前 3 年平均

    兒童少年服務人數×100%,年度目標值 2%。

    (二)達成情形

    1、96 年服務人數 1萬 9,472 人、97 年服務人數 2 萬 8,393 人、98 年服務人數 3 萬 5,646 人,

    3 年平均服務人數為 2 萬 7,837 人。

    2、鑑於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自 94 年推動以來,均係由本部兒童局編列經費補助民間

    團體社工人力協助地方政府辦理,因中央財政困難,是項預算逐年刪減 5%,致該經費補

    助人力及服務案量均無法有所成長,爰本部兒童局 99 年度積極爭取公彩回饋金補助地方

  • 政府 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人力計 110 人,擴大對高風險家庭之篩檢及關懷,99 年服

    務量亦因此大幅成長至 3 萬 6,343 人,(36,343-27,837)/27,837×100%=30.56%,遠超過原訂目

    標值 2%。

    3、為使年度目標更具挑戰性,將提高 100 年度目標值,雖考量 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

    懷服務案量已漸趨飽和,且 100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社工人力業已配合縮減至 43人,

    本計畫 100 年度目標值仍調高為 27%,以加速推動高風險個案關懷輔導服務。

    四、效益

    (一)推動高風險家庭通報法制化,落實高風險家庭篩檢轉介;強制地方政府投入預算

    及人力,提升兒少保護二級預防能量。

    (二)協助 23 個地方政府,補助 76 個民間團體,174 位社工人員提供高風險家庭服務,

    並申請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 110 名社工人員辦理 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擴大高

    風險家庭篩檢關懷觸角,總計篩檢 3 萬 3,113 個家庭,開案輔導 2 萬 478 個家庭,納入輔

    導 3 萬 6,343 名兒童少年。

    (三)關鍵策略目標:均衡城鄉建設,落實國土永續發展

    1.關鍵績效指標:推動都市更新案件

    項目 99 年度

    原訂目標值 12

    達成度(%) 100

    初核結果 ▲

    複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一、衡量標準:核定發布案件數

    二、指標挑戰性

    (一)創新性

    1、由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報核,須經一定比例之同意,並經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

    等流程後使能核定實施,以確保參與更新者之權益,作業流程較長,為縮短作業時程並

    增加參與更新之意願,分別檢討公開展覽時間、增加得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之事由,並

    增加協助更新單元內公共設施開闢之獎勵誘因,於 99 年度修訂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

    條例施行細則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規定,並加強輔導作業以加速民間都市更

    新之實施:

    (1)99 年 5 月 12 日都市更新條例修法通過,縮短作業流程,加速都市更新核定實施。

    (2)99 年 5 月 3 日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保障合法建築物配合都市發展政策或災

    害受損先行拆除者同意權之行使。

    (3)99 年 2 月 25 日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增加協助更新單元內公共設施開闢

    之獎勵誘因。

    2、99 年 7 年成立常態性聯合輔導小組,對於個案於實施都市更新期間所遭遇之技術性問

    題,進行聯合診斷與輔導,加速民間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 3、為加強民間為主都市更新案之輔導,各級主管機關已設置都市更新單一窗口,有關受

    理都市更新申請、招商、審議、審核,均由同一單位受理,避免民眾奔波各地及有效縮

    短作業流程。

    (二)困難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前,須先由實施者進行地主意願整合,由於計畫

    尚未經政府核定實施,容積獎勵及費用負擔未能確定下,雙方要達到互信基礎,有一定

    的困難度,其產權複雜,所有權多者達數百位,整合時間可能長達三至五年,整合困難

    度亟高;另由於都市更新案毋須全體同意即可強制實施,為確保計畫之公開公平合理,

    計畫報核後,須經公開展覽、公聽會等程序,並經專家學者組成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

    始能核定實施,依統計資料顯示,報核後至獲核定實施者,約需 1 年至 3 年時間,其中獲

    核定者約僅六成,困難度亟高。

    (三)跨多機關協調:都市更新之整合過程冗長,須持續協調溝通,達一定比例同意,

    才能申請報核,後續都市更新事業之審議,更涉及地政、建管、都市計畫、戶政等業務

    單位及公產管理機關之協調,極具挑戰性。

    (四)較多不可控制影響因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係屬人民申請案件,所有權人

    參與更新與否,深受整體社經環境、房地產市場景氣及其負擔能力等不可控制因素之影

    響,無法達到一定比例之同意,即無法成案報核。

    三、年度目標值及達成情形

    (一)年度目標值:12 處。

    (二)達成情形:實際輔導核定民間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計 22 處。達成目標值 22 處,達成

    度 220%(98 年度目標值 10 處,實際輔導核定民間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計 28 處,達成目標

    值 28 處,達成度 280%。較 98 年度少者,係因變更計畫者 6 處未納入計算,另 13 處業經

    地方政府審定,未及於年底完成簽報核定作業,故整體而言,已超逾年度指標及上年度

    之執行成果)。

    四、效益:透過都市更新相關獎勵及多數決機制等,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提昇居住環境

    品質,復甦都市機能,提升都市競爭力,預估將增加 200 億投資額,帶動相關產業之景氣,

    並提高經濟成長。

    2.關鍵績效指標:污水處理率

    項目 99 年度

    原訂目標值 49.97

    達成度(%) 100

    初核結果 ★

    複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一、衡量標準:污水已納入處理之人數/全國總人口數×100﹪。

    二、指標挑戰性

    (一)創新性

    1、健全規章制度

  • (1)通盤檢討「內政部營建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作業要

    點」,並於 99 年 12 月 1 日完成修訂並公布。

    (2)為提升本部營建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污水下水道工程執行情形以及執行績效之考核,

    於 99 年 9 月 30 日訂定並頒布「內政部營建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污水下水道建設

    計畫考核評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考核評鑑作業要點)」,將於 100 年開始實施。

    2、提昇專業技術

    (1)99 年度檢討相關技服契約及技術手冊內容,其中技服契約檢討 1 項,新增勞務採購

    契約範本 2 項,技術手冊檢討 6 項,以使污水下水道建設之推動相關技術與規定能有所依

    循。

    A、污水下水道委外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契約

    B、污水下水道設計指南手冊

    C、污水下水道管線設計手冊

    D、污水下水道管線施工監造及驗收手冊

    E、公共污水處理廠營運管理手冊

    F、用戶接管手冊

    G、工程專業代辦採購手冊

    H、污水處理廠委外代操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新增)

    I、營運管理維護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新增)

    (2)檢討現行污水下水道工程之施工規範與檢驗方式,並研提管材、管件及人孔等部份

    之國家標準,以期作為未來污水下水道設計與施工之參考。

    (3)辦理污水下水道風險管理及評估報告,對於污水下水道建設之生命週期過程所遭遇

    之風險進行評估與提出相關管控之措施,以使未來建設時能提早應變可能之風險。

    (4)99 年 11 月 9 日行政院核定「下水污泥處理再利用第一期計畫」,計畫辦理利用既有

    設施辦理示範驗證(乾燥污泥→垃圾焚化廠混燒、乾燥污泥→水泥廠材料化、乾燥污泥

    →堆肥等)及設置小規模示範驗證設施(如碳化、熱解、水解、製肥、地方自選等),以使下

    水道產生之污泥能有效再利用。

    3、強化市場連結:針對污水下水道公部門、私部門相關產業人員、機具、產值、營管及

    顧問公司人力、接案情形等進行統計及提供相關統計分析,以了解污水下水道建設部份

    之資源投入狀況,以利於工程案件之推展。

    4、整合資訊應用

    (1)逐步建立污水下水道系統規劃、實施計畫基本資料庫,99 年先行對污水下水道規劃

    及促參系統先期計畫書目進行造冊,並建立促參系統先期計畫之基本資料庫,以使污水

    下水道歷來之建設成果,能資訊化,以利於查詢與保存應用。

    (2)蒐集各在建工程之預算書,分析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及資源統計表,進行統一

    工項名稱及工項編碼之工作,以使未來工程標案之執行時,工程項目能統一,將更有利

    於後續工程預算書之編列與管控。

    5、落實教育宣導

  • (1)99 年 8 月 18 日辦理「99 年度全國污水下水道推動策略研討會」對污水下水道建設

    推動之未來趨勢、下水道建設面臨之課題、用戶接管推動策略等等議題進行研討,以期

    提升污水下水道執行績效。

    (2)舉辦「設計」、「監造」、「營運管理」及「用戶接管」教育訓練課程,並於北、

    中、南三區各辦理 1 場教育訓練課程,以增進本部營建署及縣市政府下水道施工人員專業

    素養。

    (3)完成污水下水道宣導工作工安教育CF帶之製作,並分送相關單位,以使工程推動過

    程,能提升民眾對污水下水道工程便利性與安全性之認知。

    6、加速建設執行

    (1)因應民間促參系統執行狀況,邀集各縣市政府共同研商促參改自辦之辦理機制與財

    源,研提「污水下水道建設促參系統後續執行推動方案」,並依行政院秘書長 99 年 4 月

    27 日院臺建字第 09900218089 號函核備後,其中已有 21 處民間促參系統朝政府自辦方向

    辦理。

    (2)截至 99 年底污水下水道建設採促參方式辦理之系統共有 8 處,其中 98 年底已簽約

    執行 4 處系統,99 年度完成埔頂及中壢系統之簽約與執行,桃園及鹽水系統等 2 處系統現

    正辦理甄審作業。

    (二)困難度

    1、污水下水道管線工程係地面下施工,由於既有管線眾多,如雨水下水道、自來水管、

    瓦斯管線、電力管線、電信管線、有線電視線路、油管等,致施工空間受限,需變更設

    計或辦理管線遷移,耗費時日影響工程進行,其中台南市鄭子寮地區(H 污水分區)用戶

    接管工程第四標,其辦理變更設計與配合自來水管遷作業,即增加超過 7 個月的工期。另

    路證申請及核發期程受限於路權單位,其中屏東市污水下水道(A 幹線第五標)D 標工程

    因無法順利取得路證,停工逾 3 個月,影響工程進度推展。

    2、辦理用戶接管工程時,雖臺北市、臺北縣違建拆除機制較為完善,但執行時需與建管

    單位配合,如協調辦理違建認定等,而其他縣市遇違建問題,常有民眾陳情致影響用戶

    接管工作,且許多縣市尚未建立配合用戶接管工程實作之相關機制,亦無強制拆除之人

    力,因此造成用戶接管困難。

    3、相對於其他單位經費與執行人力之比例執行污水下水道工程之中央及地方政府人力明

    顯不足,致污水下水道業務推展受限。

    (三)目標質量提升:99 年度目標達成度 106%,較 98 年度目標達成度 102%提升,同時

    99 年度污水下水道振興經濟特別預算編列約 167.5 億元,為歷年編列額度最高一年,在執

    行質量增加之情形下,99 年之預算執行率仍然達到 99%。

    (四)跨多機關協調

    1、管線遷移所遭遇之困難時,積極協請管線單位辦理管線遷移工作,已於發包前、施工

    前、施工中持續召開(辦理、參與)協調會,將施工與管遷時程配合管控。

    2、路證(挖路許可)遭遇困難時,積極協調公路局、縣市政府交通局、交通隊、鄉鎮公所

    等路權管理機關以取得路證。

  • 3、需與地方政府污水下水道主辦單位各級人員聯繫溝通協調,或主動與縣市政府主(會)

    計、地政、環保等橫向配合單位協調以化解執行阻力,提升推動成效。

    (五)較多不可控制影響因素

    1、工程施工過程中侑於管線單位配合辦理管線遷移作業未能符合污水下水道管線主體工

    程施工需要,用戶接管工程違建拆除進度未能配合以及地質不確定性等因素影響工程進

    度。

    2、99 年振興經濟特別預算至 5 月份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雖影響部分廠商估驗,然預算通

    過後仍全力趲趕進度,致年度執行績效順利達成。

    3、99 年底由於辦理五都選舉,部分路面禁止開挖,且縣市合併後,年底業務整合,初期

    尚有行政作業之磨合階段,皆影響污水下水道工程之執行。

    4、BOT 污水下水道系統 99 年 4 月「污水下水道建設促參系統後續執行推動方案」獲核定

    後,部份系統轉政府自辦,尚需辦理相關前置作業,各系統暫時亦無法提供用戶接管效

    益。

    三、年度目標值及達成度

    (一)年度目標值 49.97%。

    (二)達成目標值:污水已納入處理之人數(1,227 萬 5,925 人)/全國總人口數(2,316 萬

    2,123 人)×100%=53.00%,達成度 106%(98 年度目標值 46.47%,達成目標值:污水已納

    入處理之人數(1,104 萬 9,508 人)/全國總人口數(2,311 萬 9,772 人)×100%=47.79%,達

    成度 102%。)。

    (三)各縣市污水處理率如下

    1、台北市總人口數 261 萬 8,772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261 萬 8,772 人,處理率 100.00%。

    2、高雄市總人口數 152 萬 9,947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141 萬 8,720 人,處理率 92.73%。

    3、臺灣省總人口數 1890 萬 6,096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795 萬 3,795 人,處理率 42.07%。

    4、台北縣總人口數 389 萬 7,367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355 萬 112 人,處理率 91.09%。

    5、桃園縣總人口數 200 萬 2,060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92 萬 2,950 人,處理率 46.10%。

    6、新竹縣總人口數 51 萬 3,015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27 萬 8,515 人,處理率 54.29%。

    7、苗栗縣總人口數 56 萬 968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8 萬 4,874 人,處理率 15.13%。

    8、台中縣總人口數 156 萬 6,120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30 萬 2,105 人,處理率 19.29%。

    9、彰化縣總人口數 130 萬 7,286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27 萬 347 人,處理率 20.68%。

    10、南投縣總人口數 52 萬 6,491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11 萬 6,038 人,處理率 22.04%。

    11、雲林縣總人口數 71 萬 7,653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16 萬 4,271 人,處理率 22.89%。

    12、嘉義縣總人口數 54 萬 3,248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7 萬 4,099 人,處理率 13.64%。

    13、台南縣總人口數 110 萬 1,521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12 萬 5,463 人,處理率 11.39%。

    14、高雄縣總人口數 124 萬 3,536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40 萬 4,025 人,處理率 32.49%。

    15、屏東縣總人口數 87 萬 3,509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14 萬 6,575 人,處理率 16.78%。

    16、宜蘭縣總人口數 46 萬 486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14 萬 1,323 人,處理率 30.69%。

    17、台東縣總人口數 23 萬 673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2 萬 4,474 人,處理率 10.61%。

    18、花蓮縣總人口數 33 萬 8,805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4 萬 9,737 人,處理率 14.68%。

  • 19、澎湖縣總人口數 9 萬 6,918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2 萬 3,163 人,處理率 23.90%。

    20、基隆市總人口數 38 萬 4,134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7 萬 8,555 人,處理率 20.45%。

    21、新竹市總人口數 41 萬 5,344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18 萬 9,729 人,處理率 45.68%。

    22、台中市總人口數 108 萬 2,299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61 萬 1,715 人,處理率 56.52%。

    23、嘉義市總人口數 27 萬 2,390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5 萬 2,844 人,處理率 19.40%。

    24、台南市總人口數 77 萬 2,273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34 萬 2,658 人,處理率 44.37%。

    25、福建省總人口數 10 萬 7,308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3 萬 4,135 人,處理率 31.81%。

    26、金門縣總人口數 9 萬 7,364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2 萬 5,899 人,處理率 26.60%。

    27、連江縣總人口數 9,944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8,236 人,處理率 82.82%。

    合計總人口數 2,316 萬 2,123 人,已納入處理人數 1,227 萬 5,925 人,處理率 53.00%。

    四、效益

    (一)99 年污水下水道建設可提高 3.12%用戶接管普及率,在污水下水道工程完成後,將

    生活污水輸送至污水處理廠處理,可減輕河川污染,提升河川水質,同時亦可改善居住

    環境衛生及減少水媒疾病傳染,由於水質改善後,國家競爭力獲得提升,進而增加都市

    觀光資源及水資源再利用價值。

    (二)99 年編列 167.5 億元投入污水下水道建設,將可提振國內產業經濟,帶動相關水泥

    製品、塑化及機械產業,提供就業機會。

    (四)關鍵策略目標:強化治安效能,建構社區安全環境

    1.關鍵績效指標:提升全般刑案破獲率

    項目 99 年度

    原訂目標值 78.40

    達成度(%) 100

    初核結果 ★

    複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一、衡量標準:年度全般刑案破獲率(78.40%)。

    二、指標挑戰性

    (一)創新性

    1、為有效降低各類刑案發生及加強破獲已發生之刑案,本部警政署特針對各類型刑事案

    件,強化各項偵防作為,例如運用先進之 M 化科技設備(M-police 行動警察建置案),結合

    地理資訊系統(GIS)及 google 電子地圖,加強犯罪熱點監控等預防作為,並積極查緝偵辦

    刑案。

    2、為因應「檢肅流氓條例」之廢止,恐造成社會大眾「流氓犯罪無法可管」的疑慮,於

    97 年 12 月大幅修正函頒「不良幫派組合調查處理實施要點」,增訂相關強化列管規定,

    以加強對不良幫派組合及其成員之調查掌控,有效遏止不良幫派組合犯罪。

  • 3、為防制竊盜案件,本部警政署 99 年規劃辦理 11 次全國同步大掃蕩專案工作,針對資

    源回收商、舊貨商、銀樓、汽機車解體工廠等易收(銷)贓場所進行強力清查,嚴密阻

    斷銷贓管道。

    4、為展現政府維護治安決心及掃蕩幫派成效,除要求各偵辦單位就個案作即時妥適之新

    聞處理外,並由本部警政署就整體執行成果發布新聞及向媒體詳細說明。

    (二)困難度

    1、政府開放兩岸大三通、廢除檢肅流氓條例,乃至於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

    等政策,都成為國內政經局勢之變數,對本部警政署維護治安之壓力勢必超過以往。

    2、在國家財政艱困情況下,全國警力員額、經費預算均未增加,但是在各級警察機關通

    力合作下,本案執行成效超越目標值,警察同仁之付出殊值肯定。

    3、99 年底適逢我國部分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之首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相關警察

    機關全力配合地檢署執行查察賄選、防制暴力工作,勤業務繁重,惟對於發生之刑事案

    件亦能相同重視,全力偵破,備極辛勞。

    (三)目標質量提升: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全般刑案破獲率 79.79%,明顯

    超出目標值(提升 1.39 個百分點)。

    (四)跨多機關協調

    1、維護治安單靠有限警力實無法獨力承擔,而與治安有關之相關部會,其行政管理措施

    係有效斷絕犯罪源頭之關鍵,因此治安工作需要跨部會力量支持。

    2、本部警政署為強化治安作為,統一協調聯繫機制,奉命擔任行政院治安會報秘書幕僚,

    相關工作常需結合刑事司法系統各機構、法務部、海巡署及移民署等單位,本項指標深

    具協調性。

    3、另行政院就業務屬性整合為 9 大協調聯繫介面(婦幼保護聯繫會報、查緝走私偷渡聯

    繫會報、金融治安聯繫會報、反詐騙聯防平臺會報、反制詐騙電話平臺、防制網路犯罪

    技術工作平臺、車輛管理聯繫會報、聯合查贓聯繫會報、維護校園安全聯繫會報),由

    各主政部會分別召集相關部會,發揮協調合作功能,亦可就目前治安狀況及社會脈動,

    隨時啟動跨部會防處機制。

    (五)較多不可控制影響因素:電信及通訊技術的發達將是影響全般刑案破獲的重要變

    數,自近期詐欺犯罪之犯罪模式可得知,犯罪之高科技化及跨國化已成為執法機關所面

    臨之一大挑戰,本項指標將較已往更難以控制。

    三、年度目標值及達成情形

    (一)年度目標值:78.40%

    (二)達成情形: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全般刑案破獲率 79.79%,明顯超出

    目標值(提升 1.39 個百分點)。

    四、效益:99 年度全般刑案發生件數為 37 萬 3,924 件,較 98 年度減少 1 萬 2,151 件(-

    3.15%);其中暴力犯罪發生數減少 1,487 件(-21.98%)、竊盜犯罪減少 1 萬 1,951 件(-

    7.70%)、詐欺犯罪減少 9,982 件(-25.73%),各項指標性犯罪發生數均有明顯下降;另

    99 年度查獲毒品案較 98 年度增加 3,916 件(8.72%),從各項治安數據顯示,我國治安呈

    現持續改善狀態。

  • 2.關鍵績效指標:提升企業對政府防制組織犯罪的施政滿意度

    項目 99 年度

    原訂目標值 62.01

    達成度(%) 100

    初核結果 ★

    複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一、衡量標準:年度企業對政府提升防制組織犯罪成效滿意度(62.01 分)。

    二、辦理情形

    (一)創新性

    1、大幅修正函頒「不良幫派組合調查處理實施要點」:為因應「檢肅流氓條例」之廢止,

    恐造成社會大眾「流氓犯罪無法可管」的疑慮,於 97 年 12 月大幅修正函頒「不良幫派組

    合調查處理實施要點」,增訂相關強化列管規定,以加強對不良幫派組合及其成員之調

    查掌控,有效遏止不良幫派組合犯罪。

    2、設立電子掃黑信箱主動與企業界建立聯繫、報案與政策宣導的機制與管道:有鑒於企

    業迭有反映,警察機關應透過各種管道加強與企業互動並多宣導掃黑政策,特於本部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建置「掃黑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及 24小時免費檢舉專線

    電話(0800-211511、0800-211512、0800-000919 設於刑事警察局偵防中心),對企業之意

    見、求助(如遭受黑幫之不法侵害)等即時反應並管制、追蹤,並透過「掃黑電子信箱」

    向國內各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寄送有關預防犯罪宣導、政府防制組織犯罪及掃黑成效

    等文宣,使企業瞭解政府對防制組織犯罪之施政作為與決心。

    3、策劃實施「現階段強化治安措施」專案:為展現政府掃蕩黑道幫派之決心,自 99 年 6

    月 1 日起至 11 月 30 日止,本部警政署策劃實施「現階段強化治安措施」掃黑行動專案,

    結合法務部規劃「霹靂專案」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機關排除引發民怨犯罪計

    畫」,期間共規劃實施 7 波「全國同步掃黑行動」。

    4、辦理「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議安全維護工作」:為防制黑道幫派不法介入上市、上

    櫃公司經營或實施恐嚇、敲詐勒索等情事,或職業股東藉發言以干擾股東會議之進行,

    責由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指派專人對轄內上市、上櫃公司實施專案性查訪,並於召開

    股東會議時,派員全程於會場中實施錄影蒐證、維護安全,以有效防制黑道幫派干擾公

    司股東會議的運作。

    5、辦理「易受不法侵害行業專案性查訪」:對於國內易遭受黑道幫派恐嚇、敲詐勒索之

    各行業,責由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對於轄內證券期貨公司、營造、建設公司、砂石、

    土方、環保業、瓦斯業…等作專案性行業查訪,以確保各行業正常營運發展,防制黑道

    幫派不法侵害,並建立警察與企業之良好關係及連絡管道。

    (二)困難度

    1、企業受組織犯罪之侵害具有隱匿性,且企業受侵害後常因各種因素之考量,未能真實

    呈現或報案,故於實施滿意度調查時,難能據實反映,直接影響企業對政府防制組織犯

    罪之施政成效滿意度。

  • 2、因「檢肅流氓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廢止,恐造成社會大眾對警察機關是否能有效

    打擊黑道犯罪之疑慮,間接影響企業對政府打擊組織犯罪之滿意度。

    3、由於組織犯罪常以合法掩護非法,在蒐證上原有其困難度,須經相關單位配合及長期

    持續的蒐證,始能將其繩之以法,又滿意度調查呈現人民主觀(心理)的感受,如於調

    查前或期間發生臺中市發生之輾屍案、角頭遭槍擊致死案等重大案件,經媒體大肆渲染

    後,社會氛圍均認為黑道問題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均會影響企業對政府提升打擊組織犯

    罪之成效滿意度。

    (三)目標質量提升:99 年「企業對政府提升防制組織犯罪成效滿意度」經調查結果,

    該年度之滿意度分數為 68.7 分,較 99 年度之目標值 62.01 分,大幅提升 6.69 分,顯示企

    業對政府提升防制組織犯罪之努力,仍具有信心。

    (四)跨多機關協調

    1、維護治安單靠有限警力實無法獨力承擔,而與治安有關之相關部會,其行政管理措施

    係有效斷絕犯罪源頭之關鍵,因此治安工作需要跨部會力量支持。

    2、本部警政署為強化治安作為,統一協調聯繫機制,奉命擔任行政院治安會報秘書幕僚,

    相關工作常需結合刑事司法系統各機構、法務部、海巡署及移民署等單位,本項指標深

    具協調性。

    3、另行政院就業務屬性整合為 9 大協調聯繫介面(婦幼保護聯繫會報、查緝走私偷渡聯

    繫會報、金融治安聯繫會報、反詐騙聯防平臺會報、反制詐騙電話平臺、防制網路犯罪

    技術工作平臺、車輛管理聯繫會報、聯合查贓聯繫會報、維護校園安全聯繫會報),由

    各主政部會分別召集相關部會,發揮協調合作功能,亦可就目前治安狀況及社會脈動,

    隨時啟動跨部會防處機制。

    (五)較多不可控制影響因素

    1、政府在抗制組織犯罪方面,無論在立法與執行上,均有完備的設計與執行,而企業獲

    得組織犯罪的主要訊息來源是透過大眾傳播媒體,99 年企業認為臺灣媒體對於黑道幫派

    之報導是否過於渲染之情形,受訪有效樣本 877 家,感受臺灣媒體對於黑道幫派之報導是

    否過於渲染,回答「是」者有 544 個樣本(62%),回答「否」者 266 個樣本(30.3%),

    顯示有比較多的受訪樣本認為臺灣媒體對於黑道幫派之報導過於渲染,故樣本滿意度成

    效易負面輿情影響偏向負面。

    2、另因國內政治紛擾,社會抗爭及重大治安案件頻仍、國內外股市經濟低迷、民間信心

    受到巨大衝擊,以致影響企業對臺灣社會的負面主觀印象,因而在問卷的調查上,影響

    到企業對政府提升防制組織犯罪成效的認知與感受。

    三、年度目標值及達成情形

    (一)年度目標值:62.01 分。

    (二)達成情形:本項指標係我國全球競爭力評比項目相關指標,99 年度滿意度調查案

    係委託決策調查有限公司辦理,以國內上市、上櫃及外商公司為調查對象,自 99 年 8 月

    16 日至 10 月 7 日,計獲得 1,748 家企業樣本,採全面性普查方式,計獲得成功樣本數 877

    家,成功率約為 50.2﹪。經調查結果,99 年度之滿意度分數為 68.7 分,較該年度之目標

    值 62.01 分,大幅提升 6.69 分,達成預定目標。

  • 四、效益

    (一)警察掃黑成果獲得企業界肯定:本年度之滿意度調查顯示,在打擊黑道幫派的成

    效上,大約 38%的民眾表示今年打擊黑道幫派的成效有進步,認為「進步很多」的比率亦

    達歷年新高。今年企業對於「政府打擊黑道幫派的總體成效」平均分數為 68.7分;對政府

    打擊黑道幫派的決心,平均分數為 68.2分,顯示警察機關之掃黑成果已漸獲得企業界之肯

    定。

    (二)提升企業配合政府的掃黑政策

    1、99 年分別將「警政署全國大掃蕩成果」新聞稿、「股東會上出現黑道分子鬧場怎麼辦?

    不用怕!警政署有 A 計畫」、「1011 專案」、「99 年第 6 波全國同步掃黑行動」、「防

    制黑道干擾股東會—警方用心人民安心」、「國內首宗都更暴力,掃黑到案」及「『信

    念堅定、方法正確、行動持久』指導方針奏效,展現政府霹靂掃黑震撼威力」報導及預

    防方法等相關預防犯罪宣導,以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電子掃黑信箱,寄送各上市、上

    櫃及興櫃公司,計寄送 1,570 家 2 萬 6,690 次。

    2、認為過於渲染的企業當中,又有高達 79%的受訪者認為過於渲染的媒體報導會影響到

    企業對政府掃黑的信心,21%的企業則表示媒體的報導會影響其在臺灣的投資意願;惟高

    達 91%的企業願意配合政府的掃黑政策或措施,顯示電子掃黑信箱宣導有其必要性及影響

    力。

    (三)強化政府與國內企業雙向溝通聯繫

    1、為加強與企業界聯繫,宣導政府預防犯罪、防制組織犯罪作為,本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分別於 99 年 1 月 11 日、14 日及 15 日,前往臺灣證券交易所有限公司(負責上市公司

    業務)、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負責上櫃、興櫃公司業務)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負責上市、上櫃、興櫃公司訓練業務)拜會,就如何與國內企業建

    立有效、互信之雙向溝通聯繫管道,尋求協助。

    2、99 年度調查顯示,「治平專案」、「全國大掃黑」等掃黑專案認知度最高,達 90%以

    上;其次為「警察機關派人在企業開股東會現場維護安全」服務之認知度有 88%;再其次

    為「組織犯罪防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認知度占 75%,以上認知比率皆為四年來新高,

    展現有關單位宣導之有成。

    (四)嚴防幫犯罪組織介入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99 年辦理「上市、上櫃公司專案性行

    業查訪暨股東會議安全維護」工作,共查訪上市(櫃)公司 1,553 家,監控股東會議 1,553

    場,出動警力5,106人次;雖較98年查訪上市(櫃)公司及監控股東會議2,114家(場次)

    減少 26.5%、出動警力 7,854 人次減少 34.9%,惟均未發現有黑幫犯罪組織介入情事,顯

    示本項工作已有成效。

    (五)壓制黑幫公然從事幫派活動:99 年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實施防制幫派公開

    活動相關臨檢、攔檢等防制勤務共 257 場次,出動警力 8,152 人次,清查發現參與幫派公

    開活動之少年及學生(中輟學生)577人;較 98年執行 289場次減少 11%、出動警力 8,236

    人次減少 1%、清查發現少年及學生(中輟學生)816 人減少 29.3%,顯示近來幫派從事

    各類公開活動亦已相形低調。

    (五)關鍵策略目標:完備救災體系,提升災害防救效能

  • 1.關鍵績效指標:火災數減少率

    項目 99 年度

    原訂目標值 -5

    達成度(%) 100

    初核結果 ★

    複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一、衡量標準:(年度火災數-前 4 年火災平均數)÷前 4 年火災平均數×100%

    二、指標挑戰性

    (一)創新性

    1、推動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除持續宣導民眾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外,針對現行未

    達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住宅、旅館、老人福利機構等低避難能力場所,修正消防法,

    要求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提升其預防火災之能力,並於 99 年 4 月 30 日立法院三讀

    通過,同年 5 月 19 日總統公布。依修正後之消防法規定,本部消防署業已訂定「住宅用

    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並於 99 年 12 月 30 日公布實施。

    2、修正規定縮短通報時限,讓縱火者無所遁形:修正檢警消縱火聯防作業要點,強化檢

    警消縱火聯防機制,透過完整通報及橫向聯繫體系,組成嚴密縱火防護網,讓縱火者無

    所遁形,有效防制縱火事件發生。

    3、主動進行延長線火災實驗,提供正確使用方法擴大宣導:於 99 年進行「多用途延長線

    圈火災模擬實驗」,實驗結果發現延長線圈所使用的電線絕緣物及塑膠外殼受熱分解產

    生的可燃性氣體,可被短路電弧引燃。為了減少該類火災發生,本部消防署除加強宣導

    民眾應避免使用延長線轉接供應電源之外,並行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提供產品安全性檢

    討建議。

    (二)困難度

    1、需有效結合民間組織與相關機關力量:火災發生有不可預期性及偶發性,另外人為蓄

    意製造、自殺或車禍等造成之火災案件均無法完全掌控,不可控制因素多;另外,為減

    少火災發生,除需將各項火災預防措施、機制法制化外,尚需與婦女防火宣導隊等各民

    間志願組織及檢察單位、警察機關等相關機關密切協調聯防,以取得共識發揮防火最大

    成效,甚具困難度。

    2、進入住宅宣導不易:住宅為火災發生率最高之場所,實施防火教育及宣導困難度亦高,

    因為一般住宅非屬公共場所,具有絕對隱私性,無法輕易進入,故宣導過程需突破民眾

    心防,獲得民眾接納度及信任感,方可深入居家宣導並指導民眾用火、用電及發生火災

    危害時之處理方法。且因詐欺集團及直銷行業伸入社區、住宅時有所聞,均造成一般居

    家民眾一定程度戒心,故取得民眾信任感進而接納防火宣導,深具困難度。

    3、火災危險因子愈趨複雜,較上年度提高目標值之達成更為困難:近年來火災數在本部

    消防署積極推動各項火災預防策略及機制下,已持續下降並控制在一定數字範圍,但社

    會及經濟之持續發展,火災危險因子愈趨增多及複雜,火災數欲持續逐年下降極具困難

    性,99 年衡量指標目標值設定為減少 5%,較 98 年設定為減少 3%更為困難。

  • 4、建立保險資料查詢平臺,須與保險犯罪防制中心緊密合作:持續強化縱火防制作為,

    並加強與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合作,建立火災案件保險資料查詢平臺,以適時啟

    動通報系統,達到遏止縱火詐領保險金情形,99年縱火案件 271件,與 98年 294件比較,

    減少 23 件,降低率達 7.8%,深具困難度。

    5、建立電氣產品火災即時通報機制,相關機關需有效協調聯繫:建立電氣產品火災即時

    通報機制,99 年電氣產品火災即時通報計 35 件,適時發現瑕疵電氣產品連續致災情形,

    並通報各相關單位,以遏止此類火災持續發生,因涉及較多機關協調聯繫工作,深具困

    難度。

    6、於短期程內(汛期前)須整合各縣市辦理多場防災演練:鑑於民國 98 年莫拉克颱風造成

    7 百多人死亡之嚴重災情,為提升地方政府防救災之緊急應變能力,本部自當年至 101 年,

    針對莫拉克颱風災區 11 個縣(市)政府為對象,研提「因應莫拉克風災搶救及復建計畫」

    之「強化防災教育及增(修)建避難收容場所計畫」編列特別預算,規劃辦理大規模防救災

    演習、補助地方政府防救災演練、鄉(鎮、市、區)長、村(里)長講習及災害防救種

    子教官培訓等 5 項工作,以提升縣(市)政府與鄉(鎮、市)公所災害應變效能,確保人

    民生命財產安全。99 年度業辦理大規模演習 2 場、地方政府防救災演練 65 場;預計 100

    年度將辦理大規模演習 5 場次及地方政府防救災演練 54 場次。

    三、年度目標值及達成情形

    (一)年度目標值:-5%

    (二)達成情形:(99 年火災數 2,186 件-前 4 年火災平均數 3,308 件)/前 4 年火災平均數

    3,308 件×100%=-33.9%,達成年度目標值(-5%),達成度 100%。

    四、效益:

    (一)秉持「服務與效率政府」之精神,積極貫徹執行各項消防安全改善措施及機制,99

    年火災數再創新低紀錄,火災死亡數 84 人亦較 98 年 117 人,減少 33 人,降幅達 28.2%,

    有效保障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極具效益性。

    (二)整合中央及地方政府辦理多場次防災演習,除強化各單位的防救災觀念,使各單

    位熟稔防災工作執行技能外,同時也希望透過各項演習,加強各演習相關單位彼此間的

    交流合作,以提升協同救災的效能。

    2.關鍵績效指標:提升空中救援滿意度

    項目 99 年度

    原訂目標值 75

    達成度(%) 100

    初核結果 ★

    複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一、衡量標準

  • (一)被救援者:一律以申請本部空中勤務總隊航空器支援執行空中救災、救難、救護、

    觀測與偵巡等任務,經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出動直升機救援後,由被獲救者就本部空中勤

    務總隊救援過程之服務,作為衡量標準以表示滿意度。

    (二)一般民眾:由民間專業機構實施民意調查,以電話方式隨機抽樣全國不特民眾,

    就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執行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與偵巡等任務,作為衡量標準以

    表示滿意度。

    二、指標挑戰性

    (一)困難度:空中救援經常在惡劣天候下執行,災害經常是在惡劣天候下發生,而空

    中救援受天候影響甚巨,海上救援往往在大風巨浪下進行,稍一不慎即對航空器造成威

    脅,尤其是瞬間狂風或巨浪,威脅性更甚。而山上救援則受雲霧影響,目標區有雲霧,

    直接影響航空器飛行作業安全,但空勤同仁仍本救人為先,經常利用可行狀況下立即執

    行搶救工作,以期於第一時間將受難民眾救出。

    (二)創新性:空勤救援大部分在山區或海上,低海拔,無法接受空中導航引導,完全

    賴目視飛行,為確保飛行安全,99 年度針對交通部研擬受災即可能成為孤島之計 13 個縣

    市 80 個鄉鎮共計建立 298 條山區目視飛行計畫航路,「直升機緊急救難、緊急醫療救護

    臨時起降場」調查,共計 1,264 處。於災害發生時,將待援民眾集中於臨時起降場,利於

    立即救援並做為物資補給站,節省救援時間與飛行安全性。

    (三)航材獲得困難度:1 架直升機航材零件 4000 餘件,其主要零件必須送往原廠拆解確

    認需修護航材,再由本部空中勤務總隊評估修護效益,符合者再行辦理採購,不符效益

    則原件送回,以避免浪費。再者航材生產需安排生產線,我國航材需求量小,承商很難

    立即安排生產,亦影響交貨,是以本部空中勤務總隊均努力協調承商,對急需航材能向

    現世界各地調相同件號或升級航材供本部空中勤務總隊使用,以使飛機而早日恢復妥善,

    執行救援任務。

    (四)整合資源利用:依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規定,準備國搜待命機,依國搜中心

    指派,執行救援任務,以發揮整合資源功效。

    (五)被救援者心理因素:大部分於山區或海上,或重大災害現場,因受理航空器申請

    及派遣,需與申請單位確認任務性質、災況情形、位置座標、無線電頻率及現場指揮官

    聯絡電話號碼等任務相關細節等資料,若有不明確時需耗時再三確認,又目標區天候難

    以掌握,影響災害救援執行,到達災害現場在海上往往因潮流因素,已漂離原通報地區

    需搜尋、山區除雲霧外,亦易因高大樹林阻擋視線或影響吊掛作業,或雲霧大無法執行

    任務,是以空中救援作業困難度甚大、桃戰性大,影響被救者心情。

    (六)一般民眾:本部空勤總隊於颱風各種重大災害,及惡劣天候下冒險患難救災,將

    現場災情救援資料影像提供給各級救災單位供搶救重要參考及媒體,重大災害時偶有播

    放,本部空勤總隊平時直接與民眾接觸機會較少,全靠媒體新聞之播放,以提升曝光率

    及親民形象,平時媒體對不具煽動性新聞並不感興趣,使民眾對空勤總隊了解度始終無

    法提高,致民眾滿意度難以穩定。

    三、年度目標值及達成情形

    (一)被救援者

  • 1、年度目標值:75%。

    2、達成情形:99 年度對被獲救者實施問卷調查,其非常滿意及滿意比例高達 98%,主因

    為問卷對象為被救生還者,致有高標滿意度(樣本數發出 206 份、回收 86 份)。

    (二)一般民眾

    1、年度目標值:75%。

    2、達成情形:民眾對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執行救援勤務表現滿意分數為 78.2 分

    (樣本數 1087 份)。

    (三)達成年度目標值:以被救援者及一般民眾 2 項分數加總後,滿意度平均為 88.1%,

    達成度為 100%。

    四、效益

    (一)救援績效:99 年度執行火災搶救 195 架次、水災搶救 30 架次、風災搶救 3 架次、

    重大意外事故搶救 1 架次、山難搜尋 64 架次、水上救溺 11 架次、海上救難 281 架次、救

    護轉診 257 架次、器官移植 3 架次、災情觀測 24 架次、重大緊急犯罪空監追緝 1 架次、

    海洋(岸)空偵巡護 365 架次、交通空巡通報 58 架次、環境汙染調查 54 架次、國土綜合

    規劃空勘航攝 77 架次、空中運輸 27 架次、支援演習訓練 804 架次、訓練飛行 1,371 架次、

    維護飛行 2,782 架次,總計 6,408 架次,飛行時數達 7,944 小時 27 分鐘,救援人數達 350

    人,運載人數 438 人、共乘人數 908 人、運載物資達 8,003 公斤,運載水量達 1,664 公噸。

    (二)梅姬颱風期間第 1 時間即派機執行任務與空勘,即派遣空勘 11 架次,提供災害現

    場狀況,供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執行指揮救災下達命令參考。期間出動 63 架次,救

    出受困民眾 120 人、運送救災人員 72 人、大體 1 具、運送補給物資 2,323 公斤。

    (六)關鍵策略目標:加速災後重建,建立安全美麗家園

    1.關鍵績效指標:推動災後社區重建

    項目 99 年度

    原訂目標值 100

    達成度(%) 100

    初核結果 ★

    複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一、衡量標準:年度實際重建社區數/年度預定重建社區數×100%

    二、指標挑戰性

    (一)創新性

    1、首創公私協力造屋之重建方式:莫拉克災後永久屋安置政策係由政府與慈善團體以協

    力造屋方式推動辦理,即由政府勘選,提供安全的土地並完成土地變更行政作業,交由

    慈善團體協助興建永久屋。政府在辦理重建工程時,往往受限於政府採購法等行政程序

    限制,不利於講究效率之災後重建工作,故透過慈善團體之善款資源即可加速永久屋興

    建時效。據行政院重建會分析顯示,在慈善團體與政府協力下,莫拉克災後半年即完成

    高雄縣杉林鄉大愛園區第一批永久屋住宅共 611 戶,而九二一震災由政府蓋屋出售(南投

  • 茄苳社區)共 60 戶,是於災後 3 年始完成,相較而言,莫拉克風災後由政府與慈善團體以

    協力造屋方式讓災後之家園重建進度比 921 震災更快速也更有效率。

    2、訂定辦法以簡化土地變更程序:本部營建署於 98 年 8 月 28 日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

    別條例發布後,於同年 9 月 7 日迅速完成發布「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

    法」,簡化相關土地變更程序,讓一般須耗時 2~3 年之非都市土地變更審議作業縮短至

    1~2 個月,例如高雄月眉農場、五里埔及瑪家農場等案皆於 1 個月內即完成非都市土地開

    發許可作業,讓慈善團體迅速進場施作。

    (二)困難性

    1、制度面:莫拉克社區重建工作包括基地安全初勘、協調慈善團體認養、核配戶證明核

    發、土地變更規劃作業、公共設施工程等,涉及計畫與工程專業技術,本部營建署動員

    眾多單位人力來推動本項重建工作,並在極短時間內透過密集協調與分工,始能如期如

    質完成。

    2、法令面:為加速推動莫拉克社區重建工作,自 98 年 8 月 28 日公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

    建特別條例後,必須在極短時間內研擬完成相關法令並發布實施:「莫拉克颱風安置災

    民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莫拉克颱風災區劃定特定區域安置用地及重建住宅分配辦

    法」(98 年 9 月 7 日公布),以簡化相關社區用地的土地變更行政程序,俾使推動中的各

    個莫拉克社區重建基地能順利進行。

    3、預算面:為推動莫拉克社區重建工作,本部營建署編列「辦理遷村安置相關規劃作

    業」、「辦理土地價購、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永久性住宅整地排水聯外道路等

    公共設施」、「限期搬遷或限制居住相關費用補助」等四項特別預算工作,惟莫拉克社

    區重建工作係採協力造屋方式辦理,且特定區域徵收與否須充分尊重受災地區居民意願,

    為能順利執行各項特別預算經費,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