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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第 18 屆第 6 次定期會議員提案 第 14 號案 別:水 提 案 人:黃玉芬 連 署 人:賴清美、蕭淑芬、劉惠娟、蕭文雄、李俊諭、歐陽蓁珠 由:建請縣府除成立水利環境改善對策機制外,應協調水利之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 給予行政指導,協助改善縣境內水利溝之惡臭及解決水污染環境案。 審查意見:送縣府研究辦理。 大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07 年 5 月 10 日府水管字第 1070146057 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建議本府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改善本縣境內水利溝渠之惡臭及解決水污染環 境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 18 屆第 6 次定期會議員提案第 14 號案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 年 5 月 1 日農水字第 1070711603 號函辦理。二、 本案經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業於102年訂定「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督 導各農田水利會辦理灌溉水質保護工作,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已於灌區設置自動連 續監測及自動採樣系統,若超過灌溉水質標準,則視情況停權,並通報環境保護局 加強稽查。」。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黃玉芬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賴清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蕭淑芬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劉惠娟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蕭文雄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李俊諭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歐陽蓁珠服務處、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本府水利資源處 二、第 18 屆第 19、20 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 臨第 1 號案 別:建 動 議 人:蕭淑芬 附 議 人:謝彥慧、陳一惇、張春洋、黃育寬、劉惠娟、林宗翰、陳秀、江熊一楓 由:建請縣府研議於彰化高鐵特定區規劃興建「多功能大型展覽館」,以作為產業推廣 及行銷觀光文化之平台,並活絡地方經濟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07 年 5 月 15 日府建產字第 1070139379 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蕭淑芬議員等建議本府研議於彰化高鐵特定區規劃興建『多功能大型展覽館』乙 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 18 屆第 19、20 次臨時會臨時動議 第 1 號案辦理。二、經查中部地區目前營運中之展覽館包含臺中世界貿易中心、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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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壹、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第 18 屆第 6 次定期會議員提案

    第 14號案 類 別:水 資

    提 案 人:黃玉芬

    連 署 人:賴清美、蕭淑芬、劉惠娟、蕭文雄、李俊諭、歐陽蓁珠

    案 由:建請縣府除成立水利環境改善對策機制外,應協調水利之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

    給予行政指導,協助改善縣境內水利溝之惡臭及解決水污染環境案。

    審查意見:送縣府研究辦理。

    大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07 年 5 月 10 日府水管字第 1070146057 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建議本府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改善本縣境內水利溝渠之惡臭及解決水污染環

    境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18屆第6次定期會議員提案第

    14號案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 年 5月 1日農水字第 1070711603 號函辦理。二、

    本案經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業於102年訂定「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督

    導各農田水利會辦理灌溉水質保護工作,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已於灌區設置自動連

    續監測及自動採樣系統,若超過灌溉水質標準,則視情況停權,並通報環境保護局

    加強稽查。」。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黃玉芬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賴清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蕭淑芬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劉惠娟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蕭文雄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李俊諭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歐陽蓁珠服務處、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本府水利資源處

    二、第 18 屆第 19、20 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

    臨第1號案 類 別:建 設

    動 議 人:蕭淑芬

    附 議 人:謝彥慧、陳一惇、張春洋、黃育寬、劉惠娟、林宗翰、陳秀寳、江熊一楓

    案 由:建請縣府研議於彰化高鐵特定區規劃興建「多功能大型展覽館」,以作為產業推廣

    及行銷觀光文化之平台,並活絡地方經濟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07 年 5 月 15 日府建產字第 1070139379 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蕭淑芬議員等建議本府研議於彰化高鐵特定區規劃興建『多功能大型展覽館』乙

    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18屆第19、20次臨時會臨時動議

    第1號案辦理。二、經查中部地區目前營運中之展覽館包含臺中世界貿易中心、臺

    1

  • 中國際會展中心、臺中國際展覽館與朝馬工商展覽中心,總可提供攤位數約 3,000

    個,另興建中之水湳國際會展中心,預計111年完工可提供攤位數約2,360個,中

    部地區展覽館總規模可提供攤位已超過5000個。三、展覽館營運管理方面,除私人

    經營外,大型展覽館之興建與營運,大多以BOT方式興,由政府提供土地,民間機

    構投資興建並營運,營運期滿,該建設所有權移轉給政府。四、規劃興建展覽館尚

    需針對展覽館用地取得、規模設計、內部詳細空間規畫、未來展場招商出租難易度

    及每日參觀人次等進行全面性評估,考量本縣境內整體產業發展與展覽需求,以及

    中部地區既有展覽場地之競合關係,本府將予評估未來興建大型展覽館之可行性。」。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蕭議員淑芬、謝議員彥慧、陳議員一惇、張議員春洋、黃議員育寬、劉議員惠娟、林議

    員宗翰、陳議員秀寳、江熊議員一楓、本府計畫處(列管號碼:107B00012)、本府建設

    臨第2號案 類 別:警 政

    動 議 人:蕭淑芬

    附 議 人:歐陽蓁珠、賴澤民、賴清美、江熊一楓、林茂明、陳蔣秀美

    案 由:彰化市交通號誌系統規劃已數十年,為整體通盤檢討,建請縣府委請專家全面通盤

    檢討改善計畫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107年 5月 18日彰警交字第1070136166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議

    員林世賢所提第18屆第19、20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本局辦理情形,請查照。說

    明:一、依據彰化縣政府 107 年 4月 24 日府民行字第 1070136166 號函轉貴會 107

    年 4月 23日彰會議字第1070000836號函辦理。二、本案經查目前彰化市交通號誌

    共有398組(本局管轄有259組,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彰化工務段管

    轄有139組)。目前本轄交通號誌,經本局歷年依據當地交通流量及肇事紀錄辦理會

    勘改善,且隨時視現場狀況微調號誌運作,目前已達最佳運作模式。三、另有關林

    議員所提智慧化交通號誌,能透過即時交通監控與號誌調整,減少路段行車時間,

    並能節省能源提案部分,查本局參考加拿大多倫多智慧化交通號誌系統,每個交岔

    路口約需10萬~15萬美元,約為新臺幣(以下同)300萬~450萬元,彰化市交通

    號誌共需約 12 億~18 億元。另經詢訪國內物聯網相關科技公司表示,目前國內相

    關技術未臻純熟,且造價昂貴,較難評估設置後預期效益。四、因AI、物聯網科技

    運用在交通號誌上是未來趨勢,對於本縣交通改善向來為本局所重視,本局業於107

    年5月9日15時邀集本縣交控中心建置廠商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本縣縣府

    工務處等單位共同研議討論,相關資料將作為本局後續推動縣內交通號誌系統時制

    優化、自動化、智慧化之參考依據。」。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林世賢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陳蔣秀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林茂明服務處、彰

    化縣議員賴清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賴澤民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歐陽蓁珠服務處、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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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縣議員江熊一楓服務處、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列管號碼:107B00003)、本局公共關係科、

    交通警察隊

    臨第3號案 類 別:工 務

    動 議 人:林世賢

    附 議 人:歐陽蓁珠、賴澤民、賴清美、江熊一楓、林茂明、陳蔣秀美

    案 由:彰化市交通道路標線系統,已數十年未全面通盤檢討,建請縣府委請專家召開全面

    通盤改善道路標線計畫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107年 5月 23日府工維字第1070139126號函復:「主旨:貴會林世賢

    議員等建議彰化市交通道路標線系統,已數十年未全面通盤檢討,建請縣府委請專

    家召開全面通盤改善道路標線計畫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府107

    年 5月 18日府工維字第1070167747號函辦理兼復貴會第18屆第19、20次臨時會

    臨時動議案臨第3號案。二、本府已於107年 5月 14日邀集各權責單位依建議事項

    召開檢討會議,各單位均說明近二年改善情形並提供資料,該次會議結論如下:(一)

    針對市區道路易肇事路口(段)部分,路權單位請邀集各相關單位履勘並研議改善

    對策,以降低交通肇事率。(二)各單位辦理路面改善工程時,務必請檢討標線設置

    的適當性,以符「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三、隨函檢送本府

    107年 5月 14日召開檢討會會議紀錄1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林世賢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林茂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陳蔣秀美服務處、彰

    化縣議員賴清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賴澤民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江熊一楓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歐陽蓁珠服務處、本府計畫處(列管號碼:107B00001)(以上均含附件)、本府

    工務處

    附件:彰化市交通道路標線系統全面通盤改善案會議記錄

    一、會議時間:107年 5月 14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

    二、會議地點:本府工務處會議室

    三、會議主席:林科長慶濠 紀錄:王珮翎

    四、出席單位與人員: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彰化工務段:李琇瑛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林志宏、陳進泓

    彰化縣警察局:徐明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陳信成

    本府工務處:王珮翎

    五、主席致詞:略

    六、討論議題:請各權責單位針對彰化市道路近二年內已改善及規劃改善中之路段資料提供。

    七、與會單位及人員意見:

    (一)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彰化工務段:本段近二年內改善路段計三處,有「彰化市

    3

  • 金馬路與建國北路口(往台中方向)」,改善項目為配合右轉時相增加右轉車道;「彰化

    市中山路與彰南路口(往彰化方向)」,改善項目為取消慢車道,變更為混合車道;「彰

    化市中山路與民權路口(南下車道)」,原為雙向二車道,配合左轉專用時相,南下車

    道修正為三車道。

    (二)彰化縣警察局:建議路口號誌並非單純二時相,增掛「多時相號誌請依號誌行駛」;大

    路口路面增繪轉彎引導線,避免車道行駛錯誤。

    (三)彰化市公所:市內道路實施路邊收費停車制度劃設停車格位;另中央路及中興路口實

    施汽機車分流調整標線。

    (四)本府工務處:近二年內改善路段計二處,一為「彰化市環河街往線東路道路拓寬工程」,

    改善項目為增設機車優先道及路口增設機車二段式左轉導引線;二為「縣道139線往

    台74甲線道路拓寬工程」,改善項目增設左轉車道紓解車流;另縣管道路之標線問題,

    依民眾建議部分研商辦理改善事宜。

    八、會議結論:

    (一)針對市區道路易肇事路口(段)部分,路權單位請邀集各相關單位履勘並研議改善對

    策,以降低交通肇事率。

    (二)各單位辦理路面改善工程時,務必請檢討標線設置的適當性,以符「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

    九、散會:下午3時20分

    臨第4號案 類 別:城 觀

    動 議 人:林世賢

    附 議 人:歐陽蓁珠、賴澤民、賴清美、江熊一楓、林茂明、陳蔣秀美

    案 由:建請縣府輔導彰化小吃美食推向國際化,讓彰化成為美食之都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107年 5月 9日府城觀行字第1070139379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林世賢議員等提案,建議本府輔導本縣小吃美食推向國際化,讓本縣成為美食之都

    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18屆第19、20次臨時會臨時動議

    案臨第4號案辦理。二、為推廣本縣美食,本府於105、106年邀請本縣美食及伴手

    禮業者參與全台最大的美食盛會『台灣美食展』,行銷本縣美食。三、另為將本縣傳

    統美食推廣給國內外遊客,製作英、日語版之彰化觀光景點及美食摺頁,於國內各

    國際旅展及國外例如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日本、越南等國際性旅展宣傳。四、

    未來本府仍將持續輔導本縣美食業者,參與國內外美食活動及相關會展,以提升本

    縣美食能見度。」。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林議員世賢、歐陽議員蓁珠、賴議員澤民、賴議員清美、江熊議員一楓、林議員茂明、

    陳蔣議員秀美、本府計畫處、本府民政處、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

    4

  • 臨第5號案 類 別:城 觀

    動 議 人:林世賢

    附 議 人:歐陽蓁珠、賴澤民、賴清美、江熊一楓、林茂明、陳蔣秀美

    案 由:彰化市公園過於老舊單調,設施偏向制式化、塑膠罐頭式遊憩設備,對幼童感覺統

    合發展沒有幫助,建請縣府提出公園改善計畫,朝向共融公園發展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107年 5月 15日府城觀館字第1070139162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林世賢議員等提案彰化市公園過於老舊單調,設施偏向制式化、塑膠罐頭式遊憩設

    備,對於幼童感覺統合發展沒有幫助,建議本府提出公園改善計畫,朝向共融公園

    發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第18屆第19、20次臨時會臨時

    動議案(臨第5號案)。二、本府為因應各公園兒童遊具普偏制式化、塑膠化設施的

    現象,已於去(106)年度著手於八卦山風景區(公一公園)遊客服務中心綠地透過

    公共藝術設置方式,規劃設置具有創意啟發性之兒童遊戲設施,預計於今年暑假期

    間啟用。更進一步為保障所有兒童享有均等的遊戲權,促進行動不便者等不同需求

    族群之融合,本(107)年度計畫於八卦山前民族新村公園用地,進行整體基地環境

    整備工程後,興闢八卦山共融式親子活動公園,透過整體環境規劃與遊戲空間設計,

    打造促進兒童身心發展、提供各年齡層大人小孩(0-99 歲),並增進親子互動的共

    融遊戲場域。綜上,希冀先從本府所轄公園用地辦理共融遊戲場改善與興闢做為示

    範基地,來促進、推動本縣公園朝向共融、友善之發展。三、另彰化市都市計畫內

    之公園及兒童遊戲場等依本縣公園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等規定係屬彰化市公所管理權

    責,本府將函請彰化市公所參酌妥處。」。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林世賢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歐陽蓁珠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賴澤民服務處、彰

    化縣議員賴清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江熊一楓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林茂明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陳蔣秀美服務處、本府計畫處(列管號碼:107B00007)、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

    臨第6號案 類 別:農 業

    動 議 人:林世賢

    附 議 人:歐陽蓁珠、賴澤民、賴清美、江熊一楓、林茂明、陳蔣秀美

    案 由:彰化市流浪狗數量已極為氾濫,嚴重影響社區居民生活品質,危害民眾運動安全,

    建請縣府提出收容解決之道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107年 5月 15日府授農防字第1070139161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林世賢議員等提案,建議利用偏遠高速公路橋下閒置空間收容流浪狗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第18屆第19、20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臨第6號案。二、

    本府已於107年 4月 27日召開『有關國道下空間設置流浪犬臨時收容所之評估報告

    會議』,與會高公局人員表示,依『高速公路國有公用土地提供使用注意事項』。之

    規定,該處目前尚不適合做為流浪犬臨時收容所用途。」。

    5

  •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林世賢、彰化縣議員歐陽蓁珠、彰化縣議員賴澤民、彰化縣議員賴清美、彰

    化縣議員江熊一楓、彰化縣議員林茂明、彰化縣議員陳蔣秀美、彰化縣政府計畫處

    (107B00006)、彰化縣動物防疫所

    臨第7號案 類 別:衛 生

    動 議 人:林世賢

    附 議 人:歐陽蓁珠、賴澤民、賴清美、江熊一楓、林茂明、陳蔣秀美

    案 由:毒品危害常造成家庭破裂的悲劇,建請縣府建立家庭、社區為基層的反毒防護網

    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107年 5月 2日府授衛藥字第1070139175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林世賢議員等提案建議本府建立家庭、社區為基層的反毒防護網,以降低毒品危害

    所造成家庭破裂之悲劇,執行情形如說明段,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 18

    屆第 19、20 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臨第 7 號案)辦理。二、本府於 95 年 7 月 17

    日成立彰化縣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建構整合醫療、社政、教育、警政、勞政等

    政府機關之溝通平台,結合政府及民間力量,統整開發各項資源,形成中央至地方

    之毒品防制保護網路。目前本府毒防中心專責辦理工作項目如下:(一)連結政府及

    民間團體資源,提供社會福利服務,推動多元性支持輔導方案,並協助藥癮者就業,

    使其順利復歸社會。(二)在拒毒方面,由縣府與學校端共同合作,推動防制校園藥

    物濫用之各項作為,將毒品防制觀念落實於學校教育,防範毒品流入校園,維護校

    園清新安全及本縣學生身心健康。(三)在戒毒方面,建置本縣藥癮者處遇服務網絡,

    輔導藥癮戒治機構提供完整醫療服務。三、檢附回應說明資料乙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林世賢議員、歐陽蓁珠議員、賴澤民議員、賴清美議員、江熊一楓議員、林茂明議員、

    陳蔣秀美議員、本府民政處、本府計畫處、本府教育處、本府社會處、本府勞工處、本

    縣衛生局醫政科、本縣衛生局疾病管制科、本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臨第8號案 類 別:工 務

    動 議 人:劉惠娟

    附 議 人:凃淑媚、黃正盛、劉景滄、賴清美、黃玉芬、歐陽蓁珠

    案 由:建請縣府於員林市新東山排水與石苟排水匯流處增設橋樑一座,以減輕浮圳橋之車

    流量及便利民眾通行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107年 5月 10日府工運字第1070139178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劉

    惠娟議員等提案建議本府於員林市新東山排水與石苟排水匯流處增設橋樑一座,以

    減輕浮圳橋之車流量及便利民眾通行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

    第18屆第19、20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臨第8號案辦理。二、本府刻正辦理『石苟

    6

  • 排水支線(第五期)橋樑改建工程』係為改善員林市浮圳橋(浮圳路)和第三條圳

    橋(員東路)2 座橋樑通洪斷面不足,影響防洪安全的改善工程。有關議員建議於

    新東山排水與石苟排水匯流處增設橋樑乙案,本府將視該區域未來整體道路交通量

    增長情形,適時改善其周邊道路暨評估新設一般道路橋樑的可行性,以保障用路人

    的通行權益。」。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劉惠娟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凃淑媚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黃正盛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劉景滄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賴清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黃玉芬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歐陽蓁珠服務處、本府計畫處(列管號碼:107B00009)、本府水利資源處、本府工務

    臨第9號案 類 別:農 業

    動 議 人:黃玉芬

    附 議 人:黃正盛、劉景滄、劉惠娟、吳淑娟、賴清美、李浩誠、凃淑媚、張春洋、歐陽蓁珠

    案 由:建請縣府就推廣平腹小蜂防治計畫提出說明及建立季節生物防制機制,以解決害蟲

    荔枝椿象肆虐現象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107年 5月 8日府農務字第1070139187號函復:「主旨:有關本府推

    廣平腹小蜂防治計畫成果暨其他防治機制,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 18

    屆第19、20次臨時會第9號臨時動議案。二、為執行防檢局平腹小蜂生物防治推廣

    計畫,本府業於本(107)年3月 7日、23日及31日邀集臺大昆蟲系許如君教授、

    台中區農業改良場及彰化市農會,於彰化市果樹產銷班第1班張姓班員園區釋放約

    350片卵片(約7萬隻)作為示範區。另於3月20日、22日及31日與台中區農業

    改良場分別於社頭、芬園、員林及田中辦理荔枝椿象防治講習,並在各地區選定 1

    至2位自發性農友總計釋放約240片卵片(約4萬8千隻)作為示範區,由本府進

    行後續追蹤。三、本府業於4月19日及20日於田中、彰化市、芬園及員林等示範

    區進行成果勘查,本案平腹小蜂生物防治推廣成效不佳(現象均未發現椿象卵有寄

    生現象),其可能原因有:(一)卵片釋放數量仍嚴重不足,且卵化率僅1/3左右。(二)

    果農於同一園區內倘繼續噴灑農藥,未依規定停止用藥易造成小蜂死亡。(三)本縣

    荔枝及龍眼大多未行矮化或修枝,且果園越冬期間清園不徹底,蟲害則會較嚴重。

    四、上述勘查結果已與臺大昆蟲系及台中區農業改良場進行討論,本府後續將加強

    宣導農民應把握荔枝椿象越冬期最佳防治期並循荔枝椿象防治曆進行防治,以達共

    同防治之成效。」。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黃玉芬議員服務處、黃正盛議員服務處、劉景滄議員服務處、劉惠娟議員服務處、吳淑

    娟議員服務處、賴清美議員服務處、李浩誠議員服務處、凃淑媚議員服務處、張春洋議

    員服務處、歐陽蓁珠議員服務處、本府計畫處、本府農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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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臨第11號案 類 別:建 設

    動 議 人:黃玉芬

    附 議 人:蕭淑芬、蕭如意、林宗翰、劉景滄

    案 由:建請縣府爭取 Fintech(金融技科)產業園區二代落境彰化市之設置,並針對區塊

    鏈技術對地方政府效能之應用提出報告說明及規畫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07 年 5 月 15 日府建產字第 1070139138 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黃玉芬議員等建議本府爭取Fintech(金融技科)產業園區二代落境彰化市之設置,

    並針對區塊鏈技術對地方政府效能之應用提出報告說明及規畫案乙案,詳如說明,

    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18屆第19、20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第11號案辦理。

    二、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係由中央單位金管會主導,其設置主要目的在提供一個創新

    場域讓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且不會受到現行法規的制約,讓業者可以在低度監理空

    間,測試其創新商品、服務或商業模式,在風險可控情形下,驗證該科技在金融服

    務上的可行性及成效。三、以目前本縣金融產業結構與服務性質來看,截至105年

    統計,本縣境內金融機構數總計 244 家,銀行類佔 42.2%、信用合作社類佔 52.4

    %以及產壽險類佔 5.4%,其金融服務仍以傳統放存款、保險、投資以及證卷相關

    服務為主,導入金融科技部分仍有很大的成長空間。惟受限金管會之限制,目前僅

    開放第三方支付(包含行動支付)、機器人理財(智能理財)授予金融機構,且區塊

    鏈技術與業務仍未被授權下放,目前仍由中央統籌擬訂管理辦法中。四、未來縣內

    金融產業勢必透過金融科技進行產業轉型與升級,本府後續將依據中央第二代金融

    科技創新園區規劃內容,評估未來開發專區之可行性,並於適當場合向中央爭取在

    彰化落境。」。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黃議員玉芬、蕭議員淑芬、蕭議員如意、林議員宗翰、劉議員景滄、本府計畫處(列管

    號碼:107B00002)、本府建設處

    臨第12號案 類 別:警 政

    動 議 人:凃淑媚

    附 議 人:葉麗娟、白玉如、黃育寬、顧黃水花、林茂明、劉惠娟、張春洋、陳蔣秀美、劉淑

    案 由:建請縣府編列經費補助調高縣內員警執行擴大臨檢勤務之夜點費至每人 60 元,以

    慰勞警察同仁之辛勞並激勵士氣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107年 4月 27日府授警保字第1070139148號函復:「主旨:有關提升

    本縣執行擴大臨檢勤務夜點費一案,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 18 屆第 19、

    20 次臨時會第 12 號臨時動議案辦理。二、考量內政部警署所定擴大臨檢勤務夜點

    費額度『每人核支新臺幣(下同)40 元』,按現行物價水準確難採購適宜夜點供執

    勤員警食用,為符現況所需,本府酌增本縣執行擴大臨檢、防制危險駕車及取締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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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後駕車專案勤務夜點費額度至『每人核支60元』,辦理方式如下:(一)擴大臨檢勤

    務夜點費:除內政部警政署核撥每人40元額度外,再由本縣警察局預算經費追加支

    應每人20元。(二)防制危險駕車及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夜點費:本項原屬本縣警

    察局預算經費範疇,每人核支額度逕予提升至 60 元。三、本案將自 107 年 5 月 1

    日起適用,本縣警察局已發函所屬單位週知。」。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凃淑媚服務處、彰化縣陳蔣秀美議員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顧黃水花服務處、

    彰化縣議員白玉如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林茂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黃育寬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劉惠娟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葉麗娟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張春洋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劉淑芳服務處、本府計畫處(列管號碼:107B00004)、本縣警察局公關科、保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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