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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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标准 Residential interior decoration design standards ( 征求意见稿 ) 202x—××—××发布 202x—××—××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03××202x 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20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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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标准Residential interior decoration design standards

( 征求意见稿 )

202x—××—××发布 202x—××—××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03—××—202x

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20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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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建标函〔2019〕913 号《关于同意编制自

治区工程建设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和<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标准>的复函》要求,由内

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所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编制组,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功能空间及装修设计;5无

障碍设计;6细部;7电气;8给水排水;9采暖、通风与空调;10燃气;11智能家居;12

公共部分;13室内环境;14安全防范;15设计深度;16装配式装修设计;17 BIM 设计模型

应用;18咨询与服务。结合非典型性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经验,本标准在给

水排水部分对水封装置的设计及通风与空调部分对通风系统的设计提出了相应要求。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联系具体工作实践,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及时将

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呼伦贝尔北路 89 号政府二号楼一楼,邮政编码:010000)。

主编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所

参编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昱诚达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内蒙古兴泰科技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碧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工大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东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内蒙古科达铝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农业大学材料科学与艺术设计学院

内蒙古师范大学国际设计艺术学院

内蒙古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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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深圳市斯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剑 飞 范国元 刘鹏飞 毕力格巴图 康建华 康永杰

杨晓刚 刘 涛 周 宁 王永利 李 霞 李海林 辛 继

卜宪光 吴新建 卢 亮 赵红艳 赵登峰 康建伟 王 飞

刘培林 刘永富 闫永峰 王河清 田 华 邹德志 乌 兰

孟 娜 韩 超 付 强 侯 怀 黄 华 陶 志 张明报

席 辉 杨 立 王 建 王瑞林 刘金好 梁建宏 闫小虎

罗亚萍 任威俊 马宝柱 杨正中 范 蒙 屈 勇 荆芮莘

刘博渊

主要审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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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4

4 功能空间及装修设计...................................................................................................................5

4.1 一般规定............................................................................................................................5

4.2 套内前厅............................................................................................................................5

4.3 起居室、餐厅....................................................................................................................5

4.4 卧室.................................................................................................................................... 6

4.5 厨房.................................................................................................................................... 6

4.6 卫生间、浴室....................................................................................................................7

4.7 套内楼梯............................................................................................................................9

4.8 储藏空间............................................................................................................................9

4.9 过道..................................................................................................................................10

4.10 阳台................................................................................................................................10

4.11 墙面................................................................................................................................ 10

4.12 吊顶................................................................................................................................12

4.13 地面................................................................................................................................13

4.14 门窗................................................................................................................................13

4.15 固定家具........................................................................................................................14

5 无障碍设计.................................................................................................................................14

6 细部............................................................................................................................................. 15

7 电气............................................................................................................................................. 16

8 给水排水..................................................................................................................................... 17

9 采暖、通风与空调.....................................................................................................................19

10 燃气........................................................................................................................................... 20

11 智能家居................................................................................................................................... 21

12 公共部分...................................................................................................................................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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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室内环境...................................................................................................................................22

13.1 采光、照明....................................................................................................................22

13.2 隔声、降噪....................................................................................................................23

13.3 室内空气质量................................................................................................................23

14 安全防范...................................................................................................................................24

14.1 安全防护........................................................................................................................24

14.2 消防安全........................................................................................................................24

14.3 结构安全........................................................................................................................25

15 设计深度...................................................................................................................................26

16 装配式装修设计.......................................................................................................................29

17 BIM 设计模型应用....................................................................................................................34

18 咨询与服务...............................................................................................................................36

附录 A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合同(示范文本).................................................38

本标准用词说明...............................................................................................................................47

引用标准名录...................................................................................................................................48

条文说明...........................................................................................................................................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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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 2

3 Basic Requirements.......................................................................................................................4

4 Functional space and decoration design....................................................................................... 5

4.1 General Requirements........................................................................................................5

4.2 Entry Foyer.........................................................................................................................5

4.3 Living Room Hall and Dining Room.................................................................................5

4.4 Bed Room...........................................................................................................................6

4.5 Kitchen............................................................................................................................... 6

4.6 Toilet、Bathroom...............................................................................................................7

4.7 Stairs within the Unit......................................................................................................... 9

4.8 Stare Space......................................................................................................................... 9

4.9 Gangway...........................................................................................................................10

4.10 Balcony...........................................................................................................................10

4.11 Wall Space...................................................................................................................... 10

4.12 Furred Ceiling................................................................................................................ 12

4.13 Floor............................................................................................................................... 13

4.14 Doors and Windows....................................................................................................... 13

4.15 Fitment........................................................................................................................... 14

5 Barrier-free Design......................................................................................................................15

6 Details..........................................................................................................................................15

7 Electric.........................................................................................................................................16

8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17

9 Heating,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19

10 Gas.............................................................................................................................................20

11 Build Automation System......................................................................................................... 21

12 Common Facilities....................................................................................................................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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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Interior Environment.................................................................................................................22

13.1 Daylighting and Illumination.........................................................................................22

13.2 Sound Insulation and Noise Reduction..........................................................................23

13.3 Interior Air Quality Sound............................................................................................. 23

14 Safety Protection....................................................................................................................... 24

14.1 Safeguard and Protection............................................................................................... 24

14.2 Fire Safety...................................................................................................................... 24

14.3 Structural Safety.............................................................................................................25

15 Depth of Design........................................................................................................................ 26

16 Prefabricated Decoration Design.............................................................................................. 29

17 BIM Design Pattern...................................................................................................................34

18 Consulting and Service............................................................................................................. 36

Appendix A:Inner Mongolia Decoration Contract....................................................................... 38

Description of Terms in this tandard.................................................................................................47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48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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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提升住宅室内全装修节能环保的集约化

水平,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内新建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既有住宅改造全装修设计参照本

标准执行。

1.0.3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做到安全、适

用、环保、经济、美观,设计过程宜采用以 BIM 为核心的信息化协同技术,适应于当前使

用和未来改造的需要。

1.0.4 住宅室内全装修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宜采用标准化、模块化、集成化的装

配式装修。

1.0.5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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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住宅室内全装修 The house is fully decorated

是指房屋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设备管线、开关、插座、

及智能化设施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配套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消

费者可直接入住,简称住宅全装修。

2.0.2 住宅部品 housing component

根据设计通过工厂化生产,按照配套技术在装修现场组装,作为成品住房中的某一部位

且能满足该部位的一项或者几项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简称部品。

2.0.3 室内环境 indoor environment

室内声、光、热和空气等环境条件的总称。

2.0.4 安全防护 safety protection

是指对阳台、窗台(窗户)、户内楼梯、临空平台边缘等影响安全使用的部位所采取的

防备、保护等安全措施。

2.0.5 顶棚 ceiling

建筑物房间内的吊顶或楼板、屋顶底面。

2.0.6 套内前厅 entry foyer

进入套内的过渡空间。

2.0.7 空间尺寸 spatial size

室内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自然间内部净空尺寸,主要包括净开间、净进深和净高。

2.0.8 细部 detail

室内全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造型、饰物、部件、纹样及做法。

2.0.9 装配式装修 assembled infill

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内装系统的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

2.0.10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套内能够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

2.0.11 智能家居 smart home

利用综合布线技术、网络通信技术、智能家居系统设计方案、安全防范技术、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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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音视频技术将家居生活有关的设施集成,构建高效的住宅设施与家庭日程事务的管理

系统,提升家居安全性、便利性、舒适性、艺术性,并实现环保节能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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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应在满足空间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全装修标准化、集

成化、多样化、信息化、工业化的生产要求。

3.0.2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是对室内空间六面的处理与固定家具设计、无障碍设计、给排

水、暖通、电气、智能化等分项工程的设计、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设计。

3.0.3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部品部件的选用,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要求,不应随意更改、占

用、遮挡公共区域和户内安全疏散通道和设施,不得影响、阻碍公共设施维修,不得减少公

共使用部分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增加疏散距离,确保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3.0.4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后,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使用面

积、室内净高、门窗洞口最小净尺寸及开启方向、窗台、栏杆和台阶等防护设施的净高,台

阶踏步的数量、尺寸,过道的净宽、坡道的坡度以及无障碍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

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相关规定。

3.0.5 住宅室内全装修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燃烧

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相关规定。

3.0.6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不应随意对原有住房承重结构、房屋主要使用功能及设备管线

系统进行更改、变更,确保房屋结构安全,管线系统可靠,不应封堵、改变外墙窗户或增加

外墙窗户、洞口。

3.0.7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不应损坏原有节能环保设施,不应降低对住宅光环境、声环境、

热环境和空气环境的质量要求。

3.0.8 住宅室内全装修选用的材料、制品、设备设施应选用绿色环保产品,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6566 及其它相关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装修材料。

3.0.9 住宅室内全装修应满足使用者对空间、尺寸的要求,确保使用安全。应考虑老年人

和残疾人的使用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标准》GB50763和《老年人照料

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的规定。

3.0.10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

编制深度规定》及现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制图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房屋建筑室内

装饰装修制图标准》JGJ/T24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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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功能空间及装修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建筑设计中卧室、起居室、餐厅和储藏等空间的基本

功能,不应改变原住宅建筑中厨房和卫生间的位置,不应改变阳台的使用功能。

4.1.2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中给水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等设备、设施的设计,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3 对于既有住宅套内有防水要求但未做防水处理的部位,全装修应重做防水构造设

计,其防水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的相关规定。

4.1.4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0m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0mm,

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当采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卧室、起居

室(厅)时,其 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100mm。厨房、卫生间、餐厅装修完成后地

面与顶棚装修面之间净高不应低于 2200mm。

4.2 套内前厅

4.2.1 套内前厅应根据套内的功能需要和空间大小等因素设置固定家具及设施。

4.2.2 套内前厅设计应预留五孔插座 2个,距地高度 1100mm/300mm。

4.2.3 套内前厅宜设置鞋柜,深度宜为 350mm~400mm,高度不宜超过 800mm,宽度应根

据空间尺度合理设置。

4.3 起居室、餐厅

4.3.1 起居室、餐厅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根据不同的套型特点合理布置平面,有利于满足使用者的个性化布置需要;

2 无独立餐厅套型的起居室宜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设置就餐区;

3 起居室、餐厅地面宜选用耐磨、防滑、易清洁、隔声性能良好的材料;

4 应避免各界面尖角的设计;

5 起居室应综合设置插座、照明光源和弱电终端。应布置空调插座 1个,据地高度为

2000mm~2100mm/300mm,电视、网络终端各 1个,五孔插座 3个(墙内可预留不小于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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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穿线管),距地高度 1000mm/300m;沙发位五孔插座 4个,距地高度 300mm/650mm;

6 起居室应布置电话终端 1个,距地面高度 300mm,电视、网络终端各 1个,距地面

高度 1000mm;

7 起居室的设计应满足尺寸、数量合适的家具及设施的摆放,并保证基本的使用功能

和通行功能,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900mm;

8 餐厅应布置冰箱三孔插座至少 1个,其他五孔插座 3个,距地面高度 300mm。

4.4 卧室

4.4.1 卧室的设计应满足日照、自然采光和通风的要求。

4.4.2 卧室地面材料的选择应考虑到采暖方式,保证室内温度适宜,同时宜选用防滑、耐

磨材料。

4.4.3 儿童卧室不宜在儿童可触摸、易碰撞的部位做外凸造型,且不应有尖锐的棱状、角

状造型,儿童居住的卧室墙面宜选用抗污染、易清洁材料。

4.4.4 卧室靠外墙或卫生间的壁柜内部或墙体应做防潮措施。

4.4.5 卧室应设置空调插座 1 个,距地面高度 2000mm~2100mm,电视或床位五孔插座 4

个,同时预留供老人使用护理设备和装置所需五孔插座 1个,距地面高度 1000mm/300mm,

卧室应设置单联双控开关。

4.4.6 卧室应设置电话终端 1个,距地面高度 650mm,电视、网络终端各 1个,距地面高

度 1000mm。

4.4.7 卧室的平面布置应具有私密性,床不宜紧靠外窗或正对卫生间门口,无法避免的应

采取装饰措施进行遮挡。

4.4.8 卧室的设计应满足尺寸、数量合适的家具及设施的摆放,并保证基本的使用功能和

通行功能,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600mm。

4.5 厨房

4.5.1 封闭式厨房宜设计推拉门,并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

4.5.2 厨房的洗涤盆、灶具、排油烟机、电器设备、橱柜、吊柜等设施应一次性集成设计

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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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厨房吊柜底面至地面完成面的距离宜为 1400mm~1600mm,吊柜的深度不宜大于

400mm,吊柜材料宜选用防火板材,底柜宜选用防水板材或做防潮处理。厨房地柜的尺寸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262的相关规定。

4.5.4 厨房内吊柜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安装或预留燃气热水器位置

时,应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4.5.5 安装灶具、洗涤盆的操作台深度不宜小于 600mm,高度宜为 800mm~850mm,且

水龙头的位置不应影响窗户开启扇正常开启,单排布置设备宜留有不小于 1500mm 的活动

距离,双排操作台之间净距不应小于 1200mm。

4.5.6 厨房全装修不应破坏墙面防潮层和地面防水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面应设防潮层,当厨房处于非用水房间的下层时,顶棚应设防潮层;

2 地面防水层应沿墙基上翻 300mm;洗涤池处墙面防水层高度宜距装修地面

1400mm~1500mm,长度宜超出洗涤池两端各 400mm。

4.5.7 当厨房内设置地漏时,地面应设不小于 1%的坡度坡向地漏。

4.5.8 厨房应设置冰箱三孔插座 1 个,距地面高度 300mm,小家电使用防溅五孔插座 3

个,距地面高度 950mm,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使用防溅三孔插座 2个,距地面高度 2100mm,

洗涤盆下设防溅五孔插座 1个。

4.5.9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烟道直

接连通,并安装止逆阀。

4.5.10 厨房照明灯具设置在吊顶之上,应采用防爆型灯具,照度应满足使用要求。

4.6 卫生间、浴室

4.6.1 卫生间应合理布置,功能布局宜干湿分区并方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和共用,门的位

置、尺寸、开启方式应便于设施、设备及家具的布置和使用。

4.6.2 卫生间的地面应有坡度坡向地漏,非浴区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 0.5%,浴区地面

排水坡度不宜小于 1.5%。

4.6.3 卫生间内设有热水器、烘干机、洗衣机、智能坐便器等设备时,应设置专用的防溅

水电源插座。

4.6.4 卫生间的柜子宜采用环保、防潮、防霉、易清洁、不易变形的材料,台面板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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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质、耐久、耐水、抗渗、易清洁、强度高的材料。

4.6.5 卫生间选用的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基本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人体工程学的要求。

4.6.6 卫生间洗面台盆面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 750mm~850mm,侧墙面至洗面盆中心的

距离不宜小于 550mm,嵌置洗面盆的台面进深宜大于洗面盆 150mm,宽度宜大于洗面盆

300mm。

4.6.7 侧墙面至坐便器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 250mm,至蹲便器中心的距离不宜小于

400mm。

4.6.8 坐便器、蹲便器前应不小于 500mm的活动空间。

4.6.9 卫生间与淋浴间应采用防滑地砖或进行防滑处理。

4.6.10 设置浴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缸安装后,上边缘至装修地面的距离宜为 450mm~600mm;

2 浴缸、淋浴间靠墙一侧应设置牢固的把杆;

3 只设浴缸不设淋浴间的卫生间宜增设带延长软管的手执式淋浴器;

4 浴缸与墙面交接处应设计合理,便于清洁、不留死角。

4.6.11 淋浴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淋浴间宜设推拉门或外开门,门洞净宽不宜小于 600mm;淋浴间内长、宽距离均不

宜小于 800mm,隔断高度不宜低于 2000mm;

2 淋浴间的挡水高度宜为 25mm~40mm;

3 淋浴间采用的玻璃隔断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规

定。

4.6.12 卫生间全装修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面防水层应沿墙基至少上翻 300mm;

2 墙面防水层应覆盖由地面向墙基上翻 300mm 的防水层,洗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

应低于 1800mm,非洗浴区配水点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低于 1200mm,当采用轻质墙体时,

墙面应做通高防水层;

3 管道穿楼板的部位、地面与墙面交界处及地漏周边等易渗水部位应采取加强防水构

造措施;

4 卫生间地面宜比相邻房间地面低 5mm~15mm。

4.6.13 卫生间木门套及与墙体接触的侧面应采取防腐措施。门套下部的基层宜采用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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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材料,门槛宽度不宜小于门套宽度,且门套线宜压在门槛上。

4.6.14 卫生间应设置洗衣机使用防溅三孔插座 1 个,距地面高度 1000mm~1100mm,电

热水器及其它使用防溅五孔插座 1 个,距地面高度 2000mm,浴霸使用防溅三孔插座 1个,

顶棚设置,小电器使用防溅五孔插座 2 个,距地面高度 1400mm。坐便器后设置五孔插座,

备智能马桶使用高度 300mm。

4.6.15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4.7 套内楼梯

4.7.1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有楼梯的位置,楼梯应采用安全可靠的结构和构造

设计,梯段、踏步、栏杆的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

4.7.2 楼梯设计应满足安全性、耐久性、美观性、舒适性的要求,踏面应采用坚固、防滑、

平整、耐久、耐磨、不易变形的装修材料,且应采取防滑构造措施。

4.7.3 套内楼梯踏步临空处,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20mm,宽度不小于 80mm的挡台。

4.7.4 楼梯踏步板厚度应不小于 18mm。

4.7.5 套内楼梯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750m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净宽不应

小于 900mm,并在其中一侧设置扶手。

4.7.6 套内楼梯防护栏杆应设置防止儿童攀爬措施。

4.7.7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220mm,高度不应大于 200m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

250mm处,宽度不应小于 220mm,套内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数不应超过 18级,不应少于 3

级。

4.8 储藏空间

4.8.1 套内宜设置足够的贮藏空间(储藏间或壁橱),贮藏空间应合理布局、方便使用。

4.8.2 储衣间宜采用嵌入式设计,并宜设置感应节能开关。

4.8.3 无自然或机械通风的贮藏空间宜设置带通风百叶的门。

4.8.4 贮藏空间墙面宜选用防霉、光洁的材料。

4.8.5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卫生间、水暖管检修井的墙面或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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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过道

4.9.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 1200m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

于 1000m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900mm;拐弯处的一侧过道

净宽不应小于 1000mm。

4.9.2 当设有踏步时,应配夜间照明设施,地面宜选用防滑、易清洁的材料。

4.9.3 过道应设置五孔插座一个,距地面高度 300mm。

4.9.4 与儿童、老人用房相连接的过道、上下楼梯平台、踏步等部位必须设立防滑措施或

采用防滑材料和扶手,同时应设置双向电源控制,灯光照明应满足要求。

4.10 阳台

4.10.1 阳台的全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建筑设置的防止儿童攀爬措施及防护构造,不应在

栏杆、栏板上设置装饰物,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4.10.2 靠近阳台栏杆处不应设计可踩踏的地柜或低台。

4.10.3 当阳台设置储物柜、装饰柜时,不应遮挡窗和阳台的自然通风、采光,并应为空

调外机等设备的安装、维护预留操作空间。

4.10.4 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布置健身设施的阳台应在墙面合适的位置安装五孔防溅插

座 2个,距地面高度 300mm。

4.10.5 设有配水点的封闭阳台全装修防水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墙面防水应做到 1000mm~1200mm 范围内;

2 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及排水措施;

3 阳台应封闭,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4.10.6 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影响室内自然通风;

2 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4.11 墙面

4.11.1 住宅室内全装修墙面设计包括裱糊、涂饰、面砖、石材、木装饰墙板、轻质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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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架隔墙、玻璃隔墙、软包等内容。

4.11.2 住宅室内全装修墙面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裱糊、涂饰、面砖、石材、木装饰墙板、

隔墙等材料的规格、颜色、品种、型号、燃烧性能指标、环境性能指标,明确粘贴的强度指

标。木质材料应明确防火、防腐、防虫的处理方法和措施。

4.11.3 涂饰、裱糊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涂饰、裱糊工程应明确所用材料的品种、型号、颜色、光泽、图案、性能等;

2 应明确对基层的找平、防水、防潮、粘贴和填缝材料及施工方法;

3 应明确饰面层的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法;

4 应明确与其它材料交接处的处理措施。

4.11.4 门窗洞口、阴阳角等位置应有节点详图。

4.11.5 墙面设计有明确的饰面图案或拼接要求的,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并依据施

工现场实际尺寸进行二次立面排版深化。

4.11.6 装饰墙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饰墙板工程应明确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性能等,木质材料的含水率要

求;

2 应明确安装位置及构造连接方法,基层龙骨间距及所需连接件的材质、规格、位置、

连接方法,并应有节点详图;

3 应明确墙板孔槽的位置及尺寸;

4 采用粘贴法施工的墙面工程应明确对基层的找平、防水、防潮、粘贴和填缝材料及

施工方法;

5 应明确与其它材料交接处的处理措施。

4.11.7 隔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墙工程应明确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性能等;

2 板材隔墙安装应明确安装位置,所需预埋件、连接件的位置、连接方法,并应有节

点详图;

3 应明确骨架隔墙中龙骨间距、构造连接方法、填充材料的品种、厚度及设置方法,

骨架内安装管线的部位应明确加强措施;

4 隔墙中对门窗洞口等特殊部位应明确加强措施,并应有节点详图。

4.11.8 隔墙(骨架、轻质等)工程应明确固定的方法,应有门窗等特殊部位的节点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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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明确隔音等措施,隔音量不应小于 40dB,应明确隔墙与顶棚及其他不同材料墙体交接处

的防开裂措施。

4.11.9 玻璃隔墙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玻璃制品的规格、尺寸、质量、构造、固定方法、

拼(交)接等要求及节点详图。

4.11.10 玻璃隔断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规定。

4.11.11 住宅室内全装修软、硬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软、硬包工程应明确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颜色、燃烧性能等要求;

2 应明确安装位置及构造连接方法,基层龙骨间距及所需连接件的材质、规格、位置、

连接方法,并应有节点详图;

3 应明确软包工程的拼接方式;

4 应明确与其它材料交接处的处理措施。

4.12 吊顶

4.12 .1 吊顶包括龙骨吊顶、集成吊顶及饰面等内容。吊顶的设计应根据吊顶的实际荷载

计算吊杆的承载力,确定使用材质及规格。

4.12 .2 设计文件应明确吊顶材料及配件的规格、材质、受力性能等技术指标,及吊杆、

龙骨、预埋件等材料的防腐、防火的处理方法和措施。

4.12 .3 设计文件应明确吊杆与主体的固定方法,明确吊杆与龙骨的数量及间距,应有相

应的节点详图。

4.12 .4 应明确吊顶上各类设施及终端的位置,综合设计吊顶内各类设备、管道、线路的

走向和标高。

4.12 .5 吊顶工程安装有大功率、高热量照明灯具的吊顶系统应设有散热、排热措施。

4.12 .6 吊顶工程采用透光式设计时,应明确光源与透光饰面层的安全距离。

4.12 .7 在卫生间等用水房间吊顶应明确防水、防潮措施。

4.12 .8 吊顶工程应满足吊顶内设备的调节、维护、保修及更换等工作所需的空间要求。

4.12 .9 集成吊顶的功能模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集成吊顶》JG/T 413的规定。

4.12 .10 采用直接粘贴法施工的吊顶工程应明确对基层处理方法及材料。

4.12 .11 应明确吊顶顶棚板的底标高、吊顶与墙面、窗帘盒的交接方式,应有节点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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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12 设计文件应明确吊杆及饰面材料的品种、材质、颜色、燃烧性能等级等要求。

4.12 .13 超过 3kg 的灯具、电扇及其它设备应设计独立吊挂结构。

4.13 地面

4.13 .1 地面包括地砖(含石材)、木(竹)制地板、地毯等内容,地面工程应明确铺设

高度和管线设置。

4.13 .2 地砖设计应明确地砖或石材的品种、规格、颜色、性能、材质、粘结方式及质量

要求,排砖的方式和砖缝的大小应有详图。

4.13 .3 木(竹)制地板设计应明确地板的品种、规格及材质、衬垫的材质和厚度、主龙

骨与次龙骨的间距,龙骨与基层、毛地面与地楞的固定方法和龙骨的稳固方法,应有相应的

详图。

4.13 .4 地毯设计应明确地毯的品种、规格、色泽、图案,以及衬垫和收口、粘结材料、

铺设方法、边沿的收口及阴角的处理,应有详图。

4.13 .5 采用直接铺设的地毯、木、竹地面应明确对基层的找平、防潮、粘贴和填缝材料

及施工方法,应明确木、竹地面与墙、柱之间的空隙及防变形措施。

4.13 .6 当面层与基层之间设置衬垫层时,应明确材料的品种、厚度的要求。

4.13 .7 当采用地面敷设供暖系统时,地面面层材料不宜选用热阻性能强的材料。

4.14 门窗

4.14 .1 门窗设计应明确门窗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含水率、环保等质量指标,应明确

门框或门套固定方法、固定件及五金件的数量、规格和位置。

4.14 .2 厨房、卫生间的门下方应设有效面积不小于 0.02m²的进风固定百叶或留有距地

15mm高的缝隙,促进室内空气循环。

4.14 .3 厨房、餐厅、阳台的推拉门宜采用透明的安全玻璃门,推拉门、折叠门应采用吊

挂式门轨或吊挂式门轨与地埋式门轨组合的形式,铝型材壁厚不应低于 2.0mm,并应采取

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地面限位器不应安装在通行位置上。

4.14 .4 非成品门应采取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的构造设计,推拉门应采取防脱轨的构

造措施,卧室或阳台窗扇宜设置限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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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5 门把手中心距离地面的高度宜为 950mm~1100mm。

4.14 .6 当紧邻窗户的位置设有地台或其他可踩踏的固定物体时,应重新设计防护设施,

且防护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4.14 .7 窗扇的开启把手距装修地面高度不宜低于 1100mm或高于 1500mm。

4.14 .8 窗台板宜采用环保、硬质、耐久、光洁、不易变形、防水、防火易清洁的材料。

4.14 .9 非成品窗应采取安装牢固、密封性能良好的构造设计。

4.14 .10 卫生间窗户玻璃宜使用磨砂或百叶中空玻璃,7层及 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面

积大于 1.5m²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 500mm 的落地窗、倾斜装配窗、各类

顶棚(含天窗、采光顶)必须采用安全玻璃。

4.14 .11 套内门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居室、餐厅、卧室的门扇宽度不应小于 850mm,门扇高度不应小于 2000mm;

2 厨房、卫生间门扇宽度不应小于 700mm,门扇高度不应小于 2000mm;

3 储藏室门扇宽度不应小于 600mm,门扇高度不应小于 1950mm;

4 需要使用轮椅人群的住宅所有门扇开启后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 800mm。

4.15 固定家具

4.15 .1 住宅室内全装修固定家具设计应包括橱柜、吊柜、衣柜、书柜、洗手台、壁柜、

酒水柜等。

4.15 .2 固定家具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明确固定家具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性能等质量指标,木质材料的含水

率要求;

2 应明确与建筑基体的连接方法,连接件的材质、数量,并应有节点详图;

3 应明确固定家具的造型、尺寸、制作方法及安装位置;

4 应保证家具的使用功能,并根据住宅空间和人的要求及物品种类进行设计;

5 应明确与其它墙面交接处的处理措施。

5 无障碍设计

5.0.1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原住宅共用部分无障碍设计,不应降低无障碍住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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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内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过道及共同部分的要求。

5.0.2 无障碍住宅应预留的家具、陈设品及设施空间,在保证布置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规定的通往套内入口、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

间、储藏室及阳台的连续通道,且通道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或无反光,并不宜设置厚

地毯。

5.0.3 无障碍住宅不宜设计地面高差,当存在大于 15mm 的高差时,应设缓坡。

5.0.4 在套内无障碍通道的墙面、柱面的 600mm~2000mm 高度内,不应设置凸出墙面

100mm以上的装饰物。墙面、柱面的阳角宜做成圆角或钝角,并应在高度 400mm以下设护

角。

5.0.5 无障碍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和《住宅厨房及

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11228的相关规定。

5.0.6 无障碍卫生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和《住宅卫生

间功能及尺寸系列》GB/T11977的相关规定。

6 细部

6.0.1 住宅室内全装修界面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相邻界面同时铺贴成品块状饰面板时,宜采用对缝或间隔对缝方式连接;

2 当同一界面上不同饰面材料平面对接时,对接处可采用离缝、错落的方法分开;

3 当同一界面上两块相同花纹的材料平面对接时,宜使对接处的花纹、色彩、质感对

接自然;

4 当同一界面上铺贴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尺寸的饰面材料时,宜选择大尺寸为小尺寸

的整数倍,且大尺寸材料的一条边宜与小尺寸材料的其中一条边对缝;

5 当不同界面上或同一界面上出现菱形块面材料对接时,块面材料对接的拼缝宜贯

通,并宜在界面的边部作收边处理;

6 成品饰面材料尺寸宜与设备尺寸及安装位置协调。

6.0.2 不规则界面宜做规整化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规则的顶面宜在边部采用非等宽的材料作收边调整,并宜使中部顶面取得规整形

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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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规则的墙面宜采用涂料或无花纹的墙纸(布)饰面,并宜淡化墙面的不规整感;

3 当以块面材料铺装不规整的地面时,宜在地面的边部用与中部块面材料不同颜色的

非等宽的块面材料作收边调整;

4 不规则的饰面材料宜铺贴在隐蔽的位置或大型家具的遮挡区域。

6.0.3 不规则图样应采用网格划分定位。

6.0.4 不规则的小空间宜进行功能利用和美化处理。

6.0.5 当过道内设置两扇及以上的门时,门及门套的高度、颜色、材质宜一致。

6.0.6 侧面突出装饰面的硬质块材应作圆角或倒角处理。

7 电气

7.0.1 住宅室内全装修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及国家现行

相关标准的规定。

7.0.2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不宜改变原设计的分户配电箱位置,当需改变时,配电箱不应

安装在共用部分的电梯井壁、套内卫生间和分户隔墙上;配电箱底部至装修地面的高度不应

低于 1600mm,家居配线箱安装高度宜为距地 500mm;当与户内配电箱安装在同一侧时,

间距不应小于 500mm,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应与建筑设计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一

致。

7.0.3 住宅各功能空间应设置能够满足使用需求的电源插座和开关,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插座的数量不应少于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并应

在起居室、餐厅、卧室、书房配置相关信息插座;

2 当电源插座底边距地面 1800mm及以下时,应选用带安全门的产品;

3 厨房宜预留增添设施、设备的电源插座位置,电源插座距水槽边缘的水平距离小于

600mm时,应使用防溅水型插座;

4 洗衣机、电热水器、空调和厨房设备宜选用开关型插座;

5 除照明、壁挂空调电源插座外,所有电源插座配电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

置;

6 开关面板应增设防火垫。

7.0.4 无顶棚阳台照明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4 的防水壁灯,安装高度不宜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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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mm。

7.0.5 套内电气线路敷设(含智能化通信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线(含护套线)及智能化通信线缆不应直接敷设在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

装饰面板内;

2 敷设在顶棚内的电气线路(含智能化通信线路),应采用穿金属导管、塑料导管、

封闭式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的布线方式,弱电线路不应与强电线路共用同一导管;

3 潮湿部位的配电线路宜采用管壁厚度不小于 2mm的塑料导管或金属导管,明敷的

金属导管应作防腐、防潮处理;

4 卫生间电气线路应在顶棚内敷设,并宜设置在给水、排水管道的上方;不应敷设在

卫生间 0、1区内,且不宜敷设在 2 区内;

5 电气线路(含智能化通信线路)与易燃易爆气体管道、热力管道、热水管、蒸汽管

等的敷设要求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规定;

6 浴室内的金属浴缸、金属给排水管以及灯具、插座接地保护线(PE线)应与局部

等电位端子箱相连接;

7 空调、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电气设备应独立配线并安装插座,严禁与照明线路连接;

8 电源线套管沿地敷设时,套管接头必须进行防渗密封处理。

7.0.6 卫生间防止电击危险的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全装修不应拆除或覆盖局部等电位联结

端子箱;

2 0、1、2防护区内,不应通过非本区的配电线路,且不应在该区域装设接线盒或设

置电源插座(含照明开关)及线路附件。

3 照明开关、电源插座距淋浴间门口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600mm。

7.0.7 电气线路与燃气管道及相应设施敷设距离应符合《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

收规范》CJJ94相关规定。

8 给水排水

8.0.1 住宅室内全装修中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给水管暗敷时,应避免破坏建筑结构和其他设备管线,水平给水管宜在顶棚内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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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

2 当给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时,全装修应采取防撞击的构造;

3 新设置的燃气或电热水器的给水可与原有太阳能热水器共用一路管道;

4 塑料给水管不应与水加热器或热水出水管口直接连接,应设置长度不小于 400mm

的金属管过渡,塑料给水管不应布置在灶台上边缘;

5 当明设的塑料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小于 400mm、距燃气热水器小于 200mm 时,全

装修应采取隔热、散热的构造措施;

6 不满足防冻要求的明设室内给水管道或装修要求较高的吊顶内给水管道,应有防

冻、防结露措施;

7 淋浴器冷热水管安装应为左热右冷,冷热水龙头间距宜为 95mm,混合阀中心距装

饰地面高度宜为 1150mm。

8.0.2 暗敷在垫层或墙体管槽内的给水管不应有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柔性管材宜采用分

水器配水,管路系统不应安装连接配件,接口部位应明露。

8.0.3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给水管与排水管净距不应小于 500mm。

8.0.4 住宅室内全装修中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独立式低层住宅外,不应改变原有主管的排水系统;

2 不应将厨房排水与卫生间排污合并排放;

3 应缩短卫生洁具至排水主管的距离,减少管道转弯次数,且转弯次数不宜多于 3

次,宜将排水量最大的排水点靠近排水立管;

4 不应封闭暗装排污管、废水管的检修孔和顶棚位置的冷热水阀门的检修孔;

5 同层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填充层内渗漏的防水构造措施;

6 排水管明设在容易受撞击处,全装修应有防撞击构造措施;

7 塑料排水管应避免设置于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

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净距不应小于 400mm。

8.0.5 当改变卫生间内设施位置时,不应影响结构安全和下层或相邻住户使用,并应重做

防水构造,卫生器具排水管段上不应重复设置水封。

8.0.6 套内宜设置热水供应设施,热源宜采用环保热源。

8.0.7 住宅室内全装修应采用节水型便器、淋浴器等卫生洁具。

8.0.8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有洁身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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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8.0.9 排水管道不应穿过卧室、客厅、餐厅,且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不宜穿越橱

窗、壁柜,不应在厨房操作台上部敷设排水管道。

8.0.10 为防止排水管道系统内有害气体、病毒、细菌逸入室内,应在卫生器具的排水口

设置水封装置,或选用构造内设置有水封装置的卫生器具。

8.0.11 当卫生器具排水口下方未安装存水弯时,应在下端排水管上设水封装置。

8.0.12 水封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存水弯水封深度不得小于 50mm;

2 水封装置应构造简单、性能稳定、抗腐蚀,能有效防止排水管道系统内有害气体、

病毒、细菌逸入室内;

3 内表面应光滑,排水应畅通,不易造成污物滞留,便于清通;

4 存水弯不得设置于排水干(立)管上。

9 采暖、通风与空调

9.0.1 当住宅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调时,不应擅自改变总管道及计量器具位置,不宜擅

自改变房间内管道、散热器位置。

9.0.2 套内采暖设施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地面辐射采暖系统设计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

采暖环路。

9.0.3 散热器的安装位置应能使室内温度均匀分布,且不宜安装在影响家具布置的位置。

9.0.4 对于设有采暖、空调设备的住宅,当设置机械换气装置时,宜采用带余热或显热回

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9.0.5 由于内蒙古属于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厨房密闭性较好,除设有排油烟设备外,还

宜有供房间换气的排风扇或其他有效的通风措施。

9.0.6 住宅室内全装修不应减少窗洞开口的有效面积或改变窗洞开口的位置。

9.0.7 住宅室内全装修不应在自然通风处设置遮挡通风的隔断、家具、装饰物或其他固定

设施。

9.0.8 卫生间应考虑机械排风,排放系统应设计止回措施。卫生间排风系统设计,应考虑

排除湿区空气、排除马桶区的污染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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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 当既有住宅的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的方式改善空气质量,采

用机械通风方式时,通风系统应具备防止以空气传播为途径的疾病通过通风系统交叉传染的

功能。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相关规定。

9.0.10 通风、空调的管道设置于顶棚内,便于后期检修;且送回风风量应平衡,并对厨

房、卫生间局部排风系统进行自然补风或机械补风。

9.0.11 空调室内机的位置布局应合理,路径不宜过长,空调区的送回风方式及风口的选择

及安装的位置应满足室内的需要,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灯槽及灯具对空调送回风路径的影

响,空调出风口不应正对床布置。

9.0.12 当住宅采用中央空调供暖时,应当设置机械换气装置及空气过滤装置,技术及经

济合理时,宜采用热回收新风系统。

10 燃气

10.0.1 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

不得设置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10.0.2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应与居室分隔,且不得向卧室开敞;

2 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

的加热设备;

3 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 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10.0.3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

备的房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

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

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10.0.4 使用燃气的住宅,每套的燃气用量应根据燃气设备的种类、数量和额定燃气量计

算确定,且应至少按一个双眼灶和一个燃气热水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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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智能家居

11.0.1 智能家居设计应满足人们对安全、舒适、便捷、高效的家居生活环境的需求,能够

实现语音控制、遥控控制、定时控制、集中控制、场景控制、网络远程控制等多种控制手段。

11.0.2 智能化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具有可靠性、标准性和可扩展性,能够满足语音、数字、

图像、监控等系统信号传输要求。

11.0.3 门禁对讲固定设备宜设置在套内入户门附近,高度宜距地面 1400mm~1500mm,使

用轮椅及其他特殊人群设置高度宜距地面 1100mm~1200mm 为宜。

11.0.4 套内前厅宜设置套内照明总开关,可通过智能家居系统设置“回家”、“离家”、

“迎宾”等情景开关,对灯光、窗帘、家用电器等实现编程集群控制。

11.0.5 起居室(厅)可通过智能家居系统设置“会客”、“观影”等情景开关,对灯光、

窗帘、家用电器等实现编程集群控制。

11.0.6 餐厅可通过智能家居系统设置“就餐”、“宴客”等情景开关,对灯光、窗帘、家

用电器等实现编程集群控制。

11.0.7 应根据需要设置多媒体音箱插座 4个,应于窗帘盒内或窗帘吊杆附近设置电动窗帘

用插座 1个。

11.0.8 卫生间、浴室可通过智能家居系统设置“晨洗”、“起夜”、“洗浴”等情景开关,

对灯光、换气扇、智能镜等实现编程集群控制。

11.0.9 套内楼梯宜设置局部照明多控开关,开关面板分别设置于每层踏步口位置。可通过

智能家居系统设置人体感应控制器,对局部灯光进行控制。

11.0.10 过道宜设置局部照明多控开关,开关面板分别设置于过道两端,可通过智能家居

系统设置人体感应控制器,对局部灯光进行控制。

11.0.11 智能家居系统相关设计应满足主流组网连接技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无线技术组网系统,应满足各智能家居节点设备的供电线路敷设、网关及核心

设备的安装位置与安装空间;

2 利用有线技术组网系统,应满足各智能家居节点设备的供电线路敷设、通信线路敷

设、网关及核心设备的安装位置与安装空间;

3 智能家居系统宜从灯光控制、窗帘窗户控制、温度湿度控制、安全防范、家庭影院、

特殊人群关怀等方面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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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 安防监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应设置与气源类型相对应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器;

2 安防监控报警装置应与物业或相应接警中心连接;

3 疏散通道出入口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4 火灾探测报警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相关规定。

12 公共部分

12.0.1 公共部分设计包括共用门厅、走廊、信报间、电梯厅、楼梯间等公共空间的全装

修设计。

12.0.2 全装修设计不应改变楼梯间门、前室门、通往屋面门的开启方向、方式,不应减

小门的尺寸,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无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

小于 900mm 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12.0.3 公共部分的顶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棚装修材料应采用防火等级为 A 级、环保、防水、防潮、防锈蚀、不易变形且

便于施工的材料;

2 出入口门厅、电梯厅装修地面至顶棚的净高不应低于 2400mm,标准层公共走道装

修地面至顶棚的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200mm;

3 顶棚不宜采用玻璃吊顶,当局部设置时,必须采用安全玻璃,其种类及厚度应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规定,并应采用安装牢固且便于检修的

构造措施。

12.0.4 墙面应采用难燃、环保、易清洁、防水性能好的装修材料,并明确施工工艺和构

造连接方式。

12.0.5 地面应采用难燃、环保、防滑、易清洁、耐磨的装修材料。

13 室内环境

13.1 采光、照明

13.1.1 住宅室内全装修不应在自然采光处设置遮挡采光的吊柜、装饰物等固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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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对于日间需要人工照明的房间,照明光源宜采用接近自然光色温(4000K)的光源。

13.1.3 住宅室内功能空间应设置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对照度要求较高和有特殊照

明要求的空间宜采用局部照明。

13.1.4 住宅室内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节能型灯具;

2 宜避免使用大面积高反射度的装修材料;

3 家具和灯光的设计,宜使光线从阅读、书写者的左侧前方射入,并应避免灯光直射

使用者的眼睛。

13.1.5 住宅室内各功能空间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不宜小于 80。

13.1.6 住宅室内照明标准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

规定。

13.2 隔声、降噪

13.2.1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应改善住宅室内的声环境,降低室外噪声对室内环境的影响,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室外噪声对室内有较大影响时,朝向噪声源的门窗宜采取隔声构造措施;

2 有振动噪声的部位应采取隔声降噪构造措施,当套内房间紧邻电梯井时,全装修应

采取隔声和减振构造措施;

3 厨房、卫生间及封闭阳台处排水管宜采用隔声材料包裹;

4 对声学要求较高的房间,宜对墙面、顶棚、门窗等采取隔声、吸声等构造措施;

5 靠近临街的房屋,为降低室内噪音,临街一侧的窗户玻璃需使用至少 2~3层中空隔

音玻璃。

13.2.2 轻质隔墙应选用隔声性能好的墙体材料和吸声性能好的饰面材料,并应将隔墙做

到楼盖的底面,且隔墙与地面、墙面的连接处不应留有缝隙。

13.3 室内空气质量

13.3 .1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应组织好室内空气流通,降低室内污染物浓度。

13.3 .2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中,不宜大面积采用人造木板及人造木饰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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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3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中,不宜大面积采用固定地毯,局部可采用既能防腐蚀、防

虫蛀,又能起阻燃作用的环保地毯。

13.3 .4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中,应严格把控含有害物质材料的使用量,并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中的相关规定。

14 安全防范

14.1 安全防护

14.1.1 阳台、露台栏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当临空高度在 24.0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0mm;当临空高度在 24.0m及

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200mm,阳台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

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 220m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 450mm 的可踏部位,应从

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阳台栏杆离楼面或屋面 100mm 高度内不宜留空;

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栏杆间净距不应大于 110mm,放置花

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 阳台、露台地面应选用防滑材料;

4 阳台装修不应改变原实心栏板的设计;

5 栏杆应选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应能承受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及其他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的水平荷载。

14.1.2 装修完成后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不应低于 900mm,低于 900mm 时(包括落地

窗),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14.1.3 窗前护栏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25

的规定。

14.2 消防安全

14.2.1 厨房、卫生间等空间内靠近热源部位应采用不燃、耐高温的材料。

14.2.2 当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电器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性装饰装修材料时,应采取

隔热、散热的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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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 管道穿墙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穿孔处缝隙。采暧管道通过可燃材料时,其距

离应大于 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将两者隔离。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顶棚内时,应采取

穿金属阻燃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14.2.4 采用隔墙重新分隔室内空间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和自动灭火喷水头的位置

及数量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规定。

14.2.5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 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

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

灯饰应采用不低于 B1级的材料。

14.2.6 住宅室内各部位采用的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

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14.2.7 胶合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相关规定进

行阻燃处理。

14.3 结构安全

14.3.1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不应改变建筑用途和使用环境,如需拆改结构、增加使用功

能或增加荷载时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结构设计,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的住宅,在无建筑结构安全鉴定时,不应进行装饰装修。

14.3.2 住宅室内全装修时,不应在梁、柱、板、墙上开洞或扩大洞口尺寸,不应凿掉钢

筋混凝土结构中梁、柱、板、墙的钢筋保护层,不应在预应力楼板上切凿开洞或加装楼梯。

14.3.3 住宅室内全装修时,不宜拆除框架结构、框剪结构或剪力墙结构的填充墙,不应

拆除混合结构住宅的墙体,不宜拆除阳台与相邻房间之间的窗下坎墙。

14.3.4 住宅室内全装修时,不应在梁上、梁下或楼板上增设柱子,分割空间应选择轻质

隔断或轻质混凝土板,不宜采用砖墙等重质材料,并应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校验、确

认。

14.3.5 当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采用后锚固技术与原主体结构连接,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

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 14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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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设计深度

15.0.1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

和主要使用功能。

15.0.2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15.0.3 方案设计阶段应根据使用要求、空间特征、结构现状、投资估算等,运用技术和

艺术方法,表达设计思想。方案设计阶段可不包括给水排水、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建筑电

气与智能化等专业的设计。

15.0.4 初步设计阶段应深化方案设计,解决相关的技术和经济问题,深度接近施工图设

计。

15.0.5 施工图设计应满足材料、设备的采购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及现场施工的需要,并

应在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基础上,完成全装修工程需要的全部图纸,包括变更设计图。施工

图应绘制节点大样,标明施工做法和技术措施,选择材料的品种、规格,部品的种类、规格,

家具的样式、尺寸,以及陈设品的种类样式等。变更设计应包括变更原因、变更位置、变更

内容或变更图纸,以及变更说明。

15.0.6 施工图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封皮、目录;

2 施工图设计说明;

3 主要装饰材料表;

4 平面图、现状平面图,顶棚平面图,地面铺装图,立面图,大样图,剖面图,节点详

图;

5 配套的设备、设施设计图;

6 主要装饰材料选样表或主要材料样板;

15.0.7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设计内容和范围;

3 设计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协议书等);

4 依据的设计标准、规范;

5 装饰装修设计样式及构思、特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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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维护状况的说明;

7 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环保质量的要求;

8 装饰装修材料规格和质量的要求;

9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说明其关键问题的解决、做法及构造;

10 当项目采用装配式装修设计的应概述其主要技术措施;

11 智能化设计应说明其系统配置内容;

12 施工工艺和质量的要求;

13 设备、设施深化设计的说明;

14 图纸中特殊问题的说明;

15 引用相关图集的标注。

15.0.8 施工图的平面图应包括套内总平面、现状平面图、各功能空间平面布置图、地面

铺装图、索引图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明原建筑室内外墙体、门窗、管道井、楼梯、平台、阳台等位置,并应标注装

饰装修需要的尺寸;

2 应标明固定家具、隔断、构件、陈设品、厨房家具、卫生间洁具、照明灯具以及其

他固定装饰配置和饰品的名称、位置及必要的定位尺寸,尺寸可标注在平面图内;

3 应标明的轴线编号,并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轴线编号相符,并标明轴线间尺寸、

总尺寸及装饰装修需要的室内净空的定位尺寸;

4 宜标注装饰门窗的编号及开启方向,标明家具的橱柜门或其他构件的开启方向和方

式;

5 应标注楼地面、主要平台、厨房、卫生间等地面完成面及有高差处的设计标高;

6 应注明装饰装修设计后对原房屋建筑的改造内容及定位尺寸;

7 应注明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和部品部件的名称、材质、规格尺寸;

8 宜标明设备、设施的位置、尺寸及有关安装工艺;

9 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15.0.9 地面装修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标注地面铺装起铺点、材料的种类、铺装尺寸定位、拼接图案、不同材料的分界

线;

2 应标注地面铺装标高和异形材料的定位尺寸、施工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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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宜标注地面铺装嵌条、台阶和梯段防滑条品种、定位尺寸及做法。

15.0.10 索引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间形状复杂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可单独绘制索引平面图;

2 索引平面图宜注明立面、剖面、局部大样和节点详图的索引符号及编号,必要时可

用文字说明索引位置。

15.0.11 顶棚平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平面图的形状、大小、尺寸相对应;

2 批量的新建住宅应标明墙体的主要轴线编号,并应与原住宅建筑设计图纸中的轴线

编号相符,还应标注轴线间尺寸和总尺寸;

3 应标明墙体、管道井和楼梯等位置;

4 应标明顶棚造型、天窗、构件,标明装饰垂挂物及其他装饰配置和饰品的位置,标

注顶棚的标高、定位尺寸、装饰装修材料的种类、规格及做法;

5 应标明灯具、发光顶棚、灯具开关的位置和空调风口等设备、设施的位置,标注定

位尺寸、材料种类、产品型号、灯具型号规格、编号及做法。

15.0.12 立面图应画出需要进行装饰装修的各空间的立面,无特殊装饰装修要求的立面可

不画立面图,但应在施工图说明或图纸中说明。

15.0.13 立面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表现建筑立面轮廓(墙体、梁、板、柱等),标注立面设计部位两端的总尺寸和

局部的分尺寸,以及所有需要表现的竖向尺寸,平面图中有轴线编号的宜标注立面范围内的

轴线编号;

2 应标明立面左右两端的内墙线,标明装修后上下之间的地面线、顶棚线;

3 宜标注顶棚剖切部位的定位尺寸及其他相关尺寸,标注地面线标高、顶棚线标高;

4 应标明墙面、柱面、门窗、固定隔断、固定家具及需要标明的陈设品位置,并宜标

注其定位尺寸;

5 宜标注立面和顶棚剖切部位的装饰装修材料图例、材料分块尺寸、材料拼接线和分

界线定位尺寸等;

6 宜标明立面上的灯饰、电源插座、通信和电视信号插孔、空调控制器、开关、按钮、

消火栓等设备、设施的位置,标注定位尺寸、设备、设施的种类、产品型号、编号,以及安

装工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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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需要特殊或详细表达的部位,可单独绘制其局部立面大样,并标明其索引位置;

8 宜用展开图表示弧形立面、折形立面,折形立面应标注转折符号;

9 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图纸名称和制图比例。

15.0.14 剖面图宜有墙体构造的剖面图和各种局部剖面图。

15.0.15 剖面图应标明剖切部位构造的构成关系,并应标注详细尺寸、标高、材料、品种、

连接方式和工艺。

15.0.16 大样图应索引平面图、顶棚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中某些需要更加清晰表达的

部位,并应绘制大比例图样。

15.0.17 节点详图应索引需要详细表达的剖切部位,并应绘制大比例图样。节点详图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可标明节点处原有的构造中基层材料、支撑和连接材料及构件、配件之间的相互关

系,应标明基层、面层装饰材料的图例,应标注材料、构件、配件等的详细尺寸、产品型号、

工艺做法和施工要求;

2 可标明设备、设施的安装方式,应标明收口和收边方式,并应标注其详细尺寸和做

法;

3 应标注索引符号和编号、节点名称和制图比例。

15.0.18 主要装饰材料表应有材料名称、规格,或根据合同的要求提供相应内容。

15.0.19 设备、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设施设计的深度应与设备、设施各专业的制图标准和设计文件深度规定一致;

2 设备、设施的设计应与装饰装修设计协调配合,图中标明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应与

装饰装修设计图中的位置一致。

15.0.20 竣工图应完整反映施工及现场实际情况,应能作为施工单位工程决算、工程维护

和维修的依据,并应能作为存档的资料,其图纸深度应与施工图相同。

16 装配式装修设计

16.0.1 装配式内装修集成设计应协调建筑、结构、给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燃气、

电气、智能化等各专业的要求,进行同步协同设计,并统筹设计、生产、安装和运维各阶段

的需求。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采用模块和模块组合的方法,采取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采

用系列化和多样化的内装部品,进行标准化设计,满足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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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2 装配式内装修的施工图纸应全面、准确,表达深度应满足施工装配的要求。

16.0.3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宜依托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

专业协同,保证工程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与质量可追溯性。

16.0.4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流程宜按照技术策划、方案设计、部品集成与选型和深化设计

四个阶段进行。

16.0.5 装配式内装修应遵循模数化的原则进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

调标准》GB/T 50002的规定,住宅宜符合《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的规定,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装配式装修的房间开间、进深、门窗洞口宽度等宜采用 nM(n为自然数);

2 装配式装修的建筑净高和门窗洞口高度宜采用分模数列 nM/2;

3 装配式装修的构造节点和部件的接口尺寸宜采用分模数列 nM/2、nM/5、nM/10。

16.0.6 装配式内装修应对楼地面系统、隔墙系统、吊顶系统、收纳系统、厨房系统、卫

生间系统、门窗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等进行集成设计。

16.0.7 室内装配式装修设计应坚持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机电管线、开关盒、插座盒宜敷设在装配式隔墙、装配式吊顶、装配式楼地面的空

腔层内,并应考虑隔声降噪、保温、防结露、防火、防触电等措施;

2 有采暖需求的房间,宜采用辐射采暖,并宜与装配式隔墙、装配式吊顶、装配式楼

地面一体化集成;

3 应优先确定功能复杂、空间狭小、管线集中的建筑空间的部品集成设计。

16.0.8 室内装配式装修选用内装部品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应选用符合防火、防水、防潮、隔声、保温、抗震、绿色和环保等相关规定,并满

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要求的内装部品;

2 宜选用可循环利用或可降解的原材料制造的内装部品;

3 宜选用工厂成套生产的集成式卫生间、集成式厨房等集成度高的内装部品;

4 内装部品与主体结构应连接牢固,不应损坏结构构件,应优先采用预埋连接件的方

式;

5 内装部品的集成应便于维护和更换,设计耐久性低的部品部件应放置在易更换易维

修的位置,避免维修破坏耐久性高的部品或结构构件。套内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应影响公共

部品或结构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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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9 装配式隔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隔墙应与相关结构连接牢固;

2 装配式隔墙宜采用带集成饰面层的轻质墙体,饰面层优先在工厂内完成,不应采用

现场抹灰、涂刷等湿作业过多的工法;

3 装配式隔墙宜采用有空腔的墙体,在空腔内敷设给水分支管线、电气分支管线及线

盒等;

4 装配式隔墙需要固定或吊挂物件时,应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

5 住宅分户隔墙、住宅套型与公共区域之间的墙体需满足强度、隔声、防火要求,开

关、插座、管线穿过装配式隔墙时应采取防火封堵、密封隔声和必要的加固措施;振动管道

穿墙应采取减隔振措施。

16.0.10 装配式墙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墙面的连接构造应与墙体结合牢固,宜在墙体空腔内预留预埋管线、连接构

造等所需要的孔洞或埋件;

2 装配式墙面的饰面层应在工厂整体集成;

3 隔墙上需要固定或吊挂重物时,应采用专用配件、或加强背板、或在竖向龙骨上预

设固定挂点等可靠固定措施;

4 当墙体为装配式隔墙时,宜与装配式墙面集成;

5 龙骨隔墙应根据隔声性能等要求、设备设施安装需要明确隔墙厚度,同时应明确各

种龙骨的材质、规格型号,有 A级燃烧性能要求的部位应采用金属龙骨。隔墙填充材料宜

选用岩棉或玻璃棉类 A级防火材料;

6 龙骨布置应满足墙体强度的要求,高度超过 4000mm的隔墙,龙骨强度应进行验算,

并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

7 单层条板隔墙用做分户墙时,厚度不应小于 120mm;用做户内分室隔墙时,厚度

不宜小于 90mm;

8 双层条板隔墙的条板厚度不宜小于 60mm,两板间距宜为 10mm~50mm,可作为空

气层或填入吸声、保温等功能材料,对于双层条板隔墙,两侧墙面的竖向接缝错开距离不应

小于 200mm,两板间应采取连接、加强固定措施。

16.0.11 装配式吊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吊顶内宜设置可敷设管线的架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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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宜采用免吊杆的装配式吊顶,当需要安装吊杆或其他吊件,宜在楼板(梁)内预留

预埋所需的孔洞或埋件;

3 房间跨度不大于 1800mm 时,宜采用免吊杆的装配式吊顶,房间跨度大于 1800mm

时,应采取吊杆或其它加固措施,宜在楼板(梁)内预留预埋所需的孔洞或埋件;

4 装配式吊顶宜集成灯具、排风扇等设备设施,空调送回风口、灯具、检修口、设备

的位置不应切断主龙骨;

5 当采用整体面层及金属板类吊顶时,重量不大于 1kg的灯具、设备可直接安装在面

板上,重量不大于 3kg的灯具等设施应安装在次龙骨上,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重量大于

3kg的灯具、吊扇等设施应用螺栓或预埋吊钩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螺栓或预埋吊钩

的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稍直径,且不应小于 6mm。

16.0.12 装配式楼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装配式楼地面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连接构造应稳定、牢固;

2 装配式楼地面架空层高度应根据管线交叉情况进行计算,应结合管线路由进行综合

设计;

3 装配式楼地面宜设置架空层检修口;

4 对有采暖需求的空间,宜采用干式工法实施的地面辐射供暖方式,地面辐射供暖宜

与装配式楼地面的连接构造集成;

5 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应低于相邻房间楼地面 20mm或做不低于 20mm的挡水门

槛,门槛及门内外高差应以斜面过渡;

6 装配式楼地面面层的平整度、耐磨性、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防火、防静电等

性能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有水房间的楼地面材料还应满足防水、防滑、防蛀等性能要求。

16.0.13 集成内门窗宜选用成套化的内装部品,设计文件应明确所采用门窗的材料品种、

规格等指标。

16.0.14 集成式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可靠的防水设计,楼地面宜采用整体防水底盘,门口处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

措施;

2 宜采用干湿分离式设计;

3 卫生间的各类水、电、暖等设备管线应设置在架空层内,并设置检修口;

4 应采用同层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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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进行补风设计;

6 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等电位联结端子箱,应设置专用接线螺栓与等电位联结导

体连接;

7 集成卫生间选用管道材质和连接方式应与建筑预留管道匹配,当采用不同材质的管

道连接时,应有可靠连接措施;

8 采用防水托盘的集成卫生间的地漏、排水管件和相应配件应与防水托盘成套供应,

并提供安装服务和质量保证,防水托盘下的楼地面可不做防水措施;

9 整体卫浴的选型应在方案设计阶段进行,应与整体卫浴厂家进行技术对接,确保整

体卫浴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需求;

10 集成卫生间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维护更新的要求;

11 集成卫生间的排风机及其他电源插座宜安装在干区,并应采用防溅型插座,除集

成安装在卫生间内的电气设备自带控制器外,其他控制器、开关宜设置在集成卫生间门外;

12 卫生间的门框门套应与防水盘、壁板、围合墙体做好收口和防水措施。

16.0.15 集成式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成厨房应与内装设计进行统筹,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公共设备与管线系统

协同设计;

2 厨房布置形式可采用单排型、双排型、L型、U型和壁柜型,厨房的净尺寸应符合

标准化设计和模数协调的要求,厨房的洗涤盆、灶具、排油烟机、电器设备、橱柜、吊柜等

设施应一次性集成设计到位,橱柜宜与装配式墙面集成设计,橱柜应与墙体可靠连接;

3 集成厨房管线应进行综合设计,除燃气管线外,其他管线宜设在厨柜背部或吊顶内,

住宅厨房内的冷热水表、燃气表、净水设备等宜集中布置,且便于查抄和检修;

4 油烟排放宜采用同层直排的方式,并应在室外排气口设置避风、防雨和防止污染墙

面的构件;

5 厨房墙面、地面应选用易清洁材料,地面应防滑,集成橱柜宜采用防火、耐水、耐

磨、耐腐蚀、易清洁的材料;

6 集成厨房空间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基本参数》GB/T

11228及《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的规定。

16.0.16 整体收纳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考虑基本功能空间布局及面积、使用人员需求、物品种类及数量等因素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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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采用标准化、模块化、一体化的设计方式;

3 应采用标准化内装部品现场组装,不应在现场加工;

4 整体收纳所用板材和五金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5 收纳空间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对建筑空间尺寸的要求,非独立的收纳空间面积可含

在所在房间的使用面积中,住宅收纳空间的总容积不宜少于室内净空间的 1/20。

16.0.17 其他内装部品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他内装部品主要包含窗帘盒(杆)、窗台板、顶角线、踢脚线、阳角线、检修口、

户内楼梯、护栏、扶手、花饰等;

2 其他内装部品应与相连的内装部品集成设计;

3 其他内装部品宜选用满足干式工法的成套化产品。

16.0.18 装配式全装修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7 BIM设计模型应用

17.0.1 BIM 设计模型应符合国标《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GB/T51212、《建筑信息

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BIM 实施标准》T/CBDA-3 及国家现

行有关标准规定。

17.0.2 全装修工程建筑信息模型应针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目标要求和任务需求进行信息模

型的创建、传递和协同应用。

17.0.3 全装修工程信息模型的制图表达,应满足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应用需求。工程图纸

应主要基于建筑信息模型来生成,考虑到当前的 BIM 实践水平,为避免工程图纸与模型严

重脱节,全装修工程图纸表达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7.0.4 BIM 设计模型创建应遵循目标性原则、准确性原则、适度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和扩

展性原则,全装修工程信息模型应具有可协调性、可优化性,新增和扩建的任务信息模型应

与其他任务信息模型协调一致、在模型扩展中不应改变原有模型结构。

17.0.5 BIM 模型构件应能准确的反映建筑实物的真实数据,包含的构件基本信息以及设计

说明涉及的信息,所有信息必须准确,并与模型进行参数化关联。

17.0.6 全装修工程信息模型创建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信息采集手段获得模型构件的几

何信息、非几何信息及它相关特征信息,且通过不同途径获取的信息应具有唯一性,采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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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方式表达的信息应具有一致性。

17.0.7 全装修工程信息模型应能通过命名和颜色识别模型单元所表达的工程对象。

17.0.8 BIM 模型需通过数字化处理方法对建筑数据信息进行集成和应用,应用碰撞检查、

优化工程设计、优化净空高度、优化管线综合排布方案、三维动画渲染和漫游等技术手段对

BIM模型空间进行三维可视化表现。

17.0.9 BIM 设计模型应在地面工程细部构造节点、墙面工程细部构造节点、顶棚工程细部构造

节点等细部构造节点等位置做详细大样图展示,在图中注明细部做法。并对隔音、保温、耐

火等级等指标、数据做详细注明。

17.0.10 BIM 设计模型中应充分体现安装构件的信息,要求完整体现其构造及空间尺寸,

包括厂商、管理、概算、材质价格等,并与模型进行参数化关联。

17.0.11 设计阶段应充分考虑智能家居的应用,结合 AI 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5G 网络、

互联网+、物联网、BIM 设计模型的可视化和可交互性的特点,对家居方面提出设计优化建

议。

17.0.12 项目应对模型拆分规则进行统一规定和要求,宜按照自上而下的原理进行模型拆

分,保证模型结构装配关系明确,以便于数据信息检索,鼓励利用 BIM 技术进行模块化设计,

完成建筑基于功能模块的设计,选择与建筑相对性的结构、设备模型按照一定的拓扑结构进

行组合,完成各专业的整体模型,并以满足相应的专业规范为前提,在 BIM 协同设计平台上

将全专业模型组合成一个整体模型设计。

17.0.13 全装修工程 BIM 实施中,宜使用 BIM 模型进行施工方案模拟,以及利用 BIM 模

型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宜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目标的采用虚拟现实技术(VR)、

增强现实技术(AR)、虚拟设计与施工技术(VDC)、3D 激光扫描技术(3DLS)、3D 打印技

术(3DP)、机器人放线(RI)、施工监视及可视化中心(CMVC)等先进技术。

17.0.14 全装修工程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成果交付,本质上是数据载体的交付。规定交付物

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建筑信息模型(D1类交付物),不仅包括三维模型,也包含相互关联的二维图形、

注释、说明及相关文档等所有的信息介质。

2 属性信息表(D2类交付物),用于交付模型单元属性信息。

3 工程图纸(D3类交付物)。

4 项目需求书(D4类交付物)用来交付项目需求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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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筑信息模型执行计划(D5类交付物),用于交付模型建立和组织状况的说明。

6 建筑指标表(D6类交付物),用来交付项目的各类技术经济指标。

7 工程量清单(D7类交付物),用于交付从模型提取的工程量。

8 特殊位置/节点工艺做法表(D7类交付物),用于对装饰工程中造型特殊、结构

复杂的节点及施工工艺进行做法留档,后期备用。

17.0.15 交付 BIM 竣工模型,项目可根据施工过程模型创建全装修过程竣工交付模型,在

竣工交付模型中准确表达装饰构造的几何信息、非几何信息、产品制造信息,保证交竣工交

付模型与过程实体情况的一致性。BIM 模型交付前,成果交付人应对信息模型文件进行内部

检查,保证相关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及模型成果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18 咨询与服务

18.0.1 设计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向业主明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服务收费标准(设计

费率、管理费率等)、设计合同样本、产品合格证等。

18.0.2 咨询、投诉接待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在建设单位咨询过程中应能够准确

回复各类疑问。

18.0.3 设计企业必须对其交付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

范、规程及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

18.0.4 设计企业完成的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或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要

求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设计企业重新提供设计文件。

18.0.5 设计企业第二次提供的设计文件仍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18.0.6 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企业应跟踪设计,及时到现场进行施工指导,对未考虑到位

的设计应及时进行修改,设计企业应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建设单位无需另行支付设计费。

18.0.7 新建全装修住宅项目应按所售户型建设交付标准样板间,交付标准样板间应与装

修评估报告、全装修示范合同的装修标准一致,在公开展示的交付标准样板间中标注各大件

的标准品牌并附使用说明书,对于部分定制产品,需注明材质标准。非交付标准须在现场明

示,并在合同中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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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8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企业出具已完工建筑的构造的安全鉴定或其构造需要发生变更

后的加固及相关技术措施,设计企业应全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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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A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表 A.0.1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合同封面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合同

(示范文本)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发 包 方:

设 计 方:

签 订 日 期: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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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

设计方: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1 合同依据

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定。

2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址:

3 项目规模:总建筑面积 ㎡,室内设计面积 ㎡(其中地上约 ㎡,

地下约 ㎡)

4 该项目主要使用功能:

5 投资估算:约 万元人民币

3 设计范围、阶段划分、设计深度、设计规范及设计服务

3.1 设计范围

本合同设计范围为:(在下列内容中打“√”选择,不选择的项目打“╳”)

表A.0.2 设计范围表

序号 项目内容 选择

1 建筑室内装饰设计,包括:装饰装修设计、室内照明设计及物料表提供;

2 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的末端元器件配合设计;

3 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的系统改造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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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A.0.2 设计范围表

4 智能化专项设计;

5 厨房工艺设计;

6 专业照明设计;

7 家具设计与选型;

8 陈设配饰设计与选型;

9 室内建筑声学设计;

10 装修引起的结构修改设计;

11 室内幕墙设计(玻璃、石材等幕墙设计);

12 设计概算;

13 施工图预算;

14 BIM验证设计;

15 特殊工艺设计;

16 其它

不含煤气等其他当地管理部门限制的特殊专业限制;不含超越设计方资质范围的专业

设计。

3.2 设计阶段

包括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

3.3 设计深度

满足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3.4 设计规范

本合同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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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设计服务

解决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解答业主咨询的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

4 设计费及支付

4.1 本合同设计费为 元(含税金)(大写: 元整),发包人按设计人完

成的进度付款,设计人应当在发包人支付的每笔款项前向发包人提供等额的本地税务部门认

可的发票。

表A.0.2 设计范围表

序号 分项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设计费(元)

投资额度(万

元)

设计面积

(㎡)

方案 初步设计 施工图

1

2 税金

3 -

合计 -

说明 税金根据国家现行政策标准计取,因政策标准变更导致的税率调整由甲方承担。

4.1.1 包含设计方人员赴工地现场的差旅费 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过 2天。

超过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且不限于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

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方另行支付。

4.1.2 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的技术服务费由发包方另行支付。

4.1.3 以建筑面积收取设计费时,当项目实际设计面积与合同设计面积不符时,按实

际设计的建筑面积核算设计费。

4.2 付费进度

4.2.1 付费进度应按表A.0.3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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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0.3 付费进度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

第一次付费 20%定金 合同签订后 3 日内

第二次付费 30% 方案提交后 3 日内

第三次付费 20% 初步设计文件提交后 日内

第四次付费 25% 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 日内

第五次付费 5% 工程竣工验收前

注: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抵做设计费。

5 发包方应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表A.0.4 发包方应向设计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表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

2 项目建筑设计全套图纸(含 CAD 文件)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

3 方案确认设计单(含初步设计开始设计指令)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

4 初步审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始设计指令)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

5 其他设计资料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

6 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日内

6 设计方应向发包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表A.0.5 设计方应向发包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表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方案设计文件 合同签订后 天

2 初步设计文件 在相关部门批准方案设计文件后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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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A.0.5 设计方应向发包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表

3 施工图设计文件 在相关部门批准扩初文件后 天

注:1 发包方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及开始下一阶段设计指令等)能满足设计方进行相应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

算该阶段的设计时间。

2 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国家法定的节假日。

3 设计周期不包括设计方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后发包方审核与反馈意见的时间及相关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

7 发包方责任

7.0.1 发包方按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方提交资料及文件,

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设计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7.0.2 发包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时,设计方按合同第四条规定

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

间。

7.0.3 发包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

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

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方应按设计方实际工作量向设计方增付或减少设计费,具体设计

费数额以审计结果为准。。

7.0.4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方已同意,设计方为发包方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

准,支付相应设计费。

7.0.5 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方能够

做到,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支付赶工费,赶工费标准 元/天。

7.0.6 发包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

等方便条件。

7.0.7 发包方应保护设计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

专利技术。未经设计方同意,发包方对设计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应擅自修改、复制或

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方应负法律责任,设计方有权

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向发包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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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 发包方确认设计方案后,由于非设计方的原因,发包方要求修改设计方案,修改

设计的费用参照合同设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7.0.9 发包方在收到阶段性设计文件和全套设计文件后,有责任对设计乙方的知识产权

进行保护,未征得设计乙方书面同意不应将其设计成果通过任何形式告知第三方。发包方在

收到阶段性设计文件和全套设计文件后,有责任对设计方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未征得设计

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设计成果通过任何形式告知第三方。

8 设计方责任

8.0.1 设计方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

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8.0.2 设计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设计规范、行业设计标准及技术措施。

8.0.3 设计方按本合同第3条和第5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方交付资料及文

件。如发包方书面要求设计方提供电子文件时,设计方原则上仅提供PDF版电子设计文件(发

包方需签收)。

8.0.4 设计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

责对不超出原定设计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设计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

文件,并在项目开始施工日前提前 日,负责向发包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

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本合同签订后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方仍负责上述

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8.0.5 设计方应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不应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方提交的产品图

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有权向设计方索赔。

8.0.6 通过设计洽商能解决的设计修改,不在另行收取设计费。若发包方要求设计的建

筑功能、装饰风格、机电系统等修改或同一处做第二次修改,双方协商,设计方收取修改设

计费。

9 违约责任

9.0.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

还发包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

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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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 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

天,应承担支付金额 %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

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方。发包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

项目停缓建,发包方均按9.0.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9.0.3 设计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方错误造

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

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协商

不成由双方通过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确定损失数额,鉴定结果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

力。

9.0.4 由于设计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6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

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 %。

9.0.5 合同生效后,设计方因可归责于设计方自身的原因致使发包方单方终止或解除合

同,设计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9.0.6 设计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供发票,每逾期提供一天,应承

担支付合同金额 %的逾期违约金。

10 其他

10.0.1 发包方要求设计方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

行签订补充协议。

10.0.2 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

门购买。本合同第6条规定设计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

定的份数,设计方另收工本费,本项目设计方案著作权及施工后拍摄作品发表署名权等知识

产权归 方所有。

10.0.3 本项目设计方案著作权及施工后拍摄作品发表署名权归设计方所有。

10.0.4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

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方不应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方需要设计方的设计方员配

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10.0.5 发包方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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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方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

外,其它费用由发包方支付。

10.0.6 发包方委托设计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10.0.7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0.0.8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

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0.9 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方 份,设计方 份。

10.0.10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0.0.11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

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0.0.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相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

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0.13 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方名称: 设计方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或授权委托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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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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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2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

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

4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25

5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

6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7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

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9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1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12 《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GB/T51212

13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14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

15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16 《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

17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298

18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BIM 实施标准》T/CBDA-3

19 《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262

20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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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标准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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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说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编制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装配式建筑

评价标准>和<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标准>的复函》(内建标函〔2019〕913号)要求,为深

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障住宅室内全装修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编制

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区住宅全装修市场进行了深入调研,总结了我区住宅室内全装修方面的

实践经验,重点对智能家居;装配式装修设计;BIM 设计模型应用;咨询与服务等方面作

出了要求。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

条文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

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

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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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1 总则............................................................................................................................................. 52

2 术语............................................................................................................................................. 53

3 基本规定..................................................................................................................................... 55

4 功能空间及装修设计.................................................................................................................57

4.1 一般规定..........................................................................................................................57

4.4 卧室..................................................................................................................................58

4.5 厨房..................................................................................................................................58

4.6 卫生间、浴室..................................................................................................................58

4.7 套内楼梯..........................................................................................................................58

4.8 储藏空间..........................................................................................................................59

4.9 过道..................................................................................................................................59

4.10 阳台................................................................................................................................59

4.11 墙面................................................................................................................................ 59

4.12 吊顶................................................................................................................................60

4.14 门窗................................................................................................................................60

5 无障碍设计.................................................................................................................................60

6 细部............................................................................................................................................. 60

7 电气............................................................................................................................................. 61

8 给水排水..................................................................................................................................... 61

9 采暖、通风与空调.....................................................................................................................62

10 燃气........................................................................................................................................... 63

11 智能家居................................................................................................................................... 63

12 公共部分...................................................................................................................................65

13 室内环境...................................................................................................................................65

13.1 采光、照明....................................................................................................................65

13.2 隔声、降噪....................................................................................................................66

13.3 室内空气质量................................................................................................................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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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安全防范...................................................................................................................................68

14.1 安全防护........................................................................................................................68

14.2 消防安全........................................................................................................................68

14.3 结构安全........................................................................................................................69

15 设计深度...................................................................................................................................70

16 装配式装修设计.......................................................................................................................70

17 BIM 设计模型应用....................................................................................................................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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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室内全装修市场巨大,全装修工程质量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息息

相关。由于目前我区尚未有针对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的相关标准,使得住宅室内全装修质量

难以保证。为提升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水平,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全装修工程

质量,提高住宅装饰装修节能环保的集约化水平,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编制本标准。

1.0.3 住宅室内全装修的产业化、工业化必然要求住宅部品的标准化、模数化、智能化,

而住宅室内环境的多样化、个性化又是提升现代住宅设计质量的重要因素,设计过程推荐使

用以 BIM为核心的信息化技术。

1.0.5 住宅室内全装修涉及建筑、结构、防火、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水排水、暖

通空调、电气等专业规范的相关规定,因此在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

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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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住宅室内全装修 The house is fully decorated

根据建设部出台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中定义全装修为“装修一次到位”

在房屋交付最终用户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设备管线及开关插座

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配套设备全部安装完毕,使消费者可直接入住,简称住宅全装修。

实际中具体来说,住宅全装修是根据住宅室内各功能空间的使用性质、所处环境,运用

物质技术手段并结合视觉艺术,达到安全卫生、功能合理、舒适美观的效果,房地产开发商

将住宅交付最终用户前,住宅内所有功能空间及固定面、管线全部作业完成,套内水、电、

卫生间等日常基本配套设备部品完备,使入住消费者可入住,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

的全过程。

2.0.2 住宅部品 housing component

是指按照一定的边界条件和配套技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住宅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在

现场组装而成,构成住宅某一部位中的一个功能单元,能满足该部位一项或者几项功能要求

的产品。

2.0.5 顶棚 ceiling

室内空间顶部的结构层或装修层,为室内美观及保温隔热的需要,多数设顶棚,把屋面

的结构层隐蔽起来,以满足室内使用要求,又称天花、天棚、平顶。

2.0.9 装配式装修 assembled infill

装配式装修是将工厂生产的部品部件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主要包括干式工

法楼(地)面、集成厨房、集成卫生间、管线与结构分离等。

2.0.10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即套内面积减去套内墙体

面积,也就是屋中的净使用面积。计算住宅使用面积,可以比较直观地反应住宅的使用状况,

但在住宅买卖中一般不采用使用面积来计算价格。

2.0.11 智能家居 smart home

是指在物联网的影响之下物联化的体现,智能家居通过物联网技术将家中的各种设备

(如音视频设备、照明系统、窗帘控制、空调控制、安防系统、数字影院系统、网络家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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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三表抄送等)连接到一起,提供家电控制、照明控制、窗帘控制、电话远程控制、室内外

遥控、防盗报警、环境监测、暖通控制、红外转发以及可编程定时控制等多种功能和手段,

智能家居又称智能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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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全装修住宅是住宅产业发展的趋势,全装修发展标准化、集成化、多样化、信息化

的工业化生产,不仅可以减少浪费和污染,而且能够提高建造质量、提升建筑工业现代化水

平,促进住宅产品升级和建筑产业链的整合,引导住宅建设将向集约高效、绿色低碳方向发

展。

住宅室内全装修应与建筑进行一体化协同设计、施工。因此,从方案设计之初,就应该

推行“一体化”、“标准化”理念,为后续的深入设计创造条件。模块化组合实现装修空间

和风格的个性化,结合户型提供多种装修标准和需求,实现菜单式设计、定制式装修,为住

户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高品质住宅产品。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应高度同步,做到精细化和集

成化,实现所有装饰材料、部件、设施与建筑主体精确定位、高度契合,并利用 BIM 设计

模型等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施工精准度与效率,保障最终全装修住宅产品的品质。推

进发展装配式住宅全装修这种集成化模式,使分户分散采购装修变为集约化设计、集中采购、

集中施工,极大地节约了成本,减少了社会总支出水平,是未来住宅建设高效、经济、绿色

节能的发展方向,对居住者而言,节省了时间精力、保证了建筑结构体系安全,延长了住宅

寿命,减少了污染、提升了生活品质。同时,也带动建材、装修行业标准化、模块化、集成

化生产方式和产品及技术的升级。

3.0.2 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是对住宅室内空间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与空调、家居智能

化和燃气供应等系统,以及厨房、卫生间等基本配套设备部品、家具进行的一体化设计。

3.0.4 本标准涉及的全装修设计内容、技术指标的低限要求和计算方法应符合或不低于国

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相关规定。

3.0.6 《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

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

重结构”。本条设置目的是要求在全装修设计中应做到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高度同步,一体

化设计、精准施工,避免不必要的拆改和资源浪费以及对建筑结构的破坏。

3.0.7 在住宅建筑的设计和建设中,国家对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和空气环境都有明确

要求和标准,室内全装修在前期一体化设计中就应充分考虑设计内容与相关物理环境的关

系,解决好设计与环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应在保证设计质量的同时也要保障住宅各项物理

环境的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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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全装修设计的最终目的是为居住者服务,应方便各类居住群体,因此住宅全装修设

计在方方面面要体现以人为本。本条文要求住宅设计在满足一般居住者的使用要求外,还要

兼顾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3.0.9 为保证室内全装修设计质量和水准,要求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企业应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应资质,能够具备相应的专业设计人员,使之设计、制图做到规范化、标准化,便于后

期的精准施工与装配。

3.0.10 室内空气环境质量是目前居住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经常是使用的装修材料、

施工辅助材料以及施工工艺不合规范,造成室内环境污染长期难以消除,导致空气环境质量

无法达标。为杜绝此类问题,全装修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

范》GB50325和现行国家标准关于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相关规定,选用

合格的装修材料及辅助材料。

保障室内空气质量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其中设计阶段是一个关键环节。应鼓励全装修

设计人员选用比国家标准更健康环保的材料。其次做好装饰材料总量控制,可根据工程项目

设计方案的内容,分析和预测该工程项目建成后存在的危害室内环境质量因素的种类和危害

程度,并提出科学、合理和可行的技术对策,作为工程项目改善设计方案和装饰材料及配套

产品供应的主要依据,从而根据预评价的结果调整全装修设计方案。另外鼓励施工作业人员

改进施工工艺等。

关于装饰材料放射性问题主要集中在天然大理石、人造石材、瓷砖及相关制品方面,全

装修设计在此类材料选择上,一方面考虑艺术花色搭配,一方面要了解材料产品的放射性防

护分类控制标准,住宅环境应选用 A类及以上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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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功能空间及装修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住宅建筑设计中已确定了套内空间中厨房、卫生间的平面和设备、设施的管道位置,

改变厨房、卫生间的位置必然改变设备、设施的管道位置,而改变下水管道的位置会影响废

水和污水的排放。住宅建筑设计中对阳台的基本功能和相应的标准已作规定,改变阳台的基

本功能可能会增加阳台的荷载或改变相关设施,影响阳台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故不宜

改变。

4.1.4 卧室和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内活动最频繁的空间,也是大型家具集中的场所,本

条要求其室内净高不低于 2400mm,以保证基本使用要求。在国际上,把室内净高定位

2400mm的国家很多,如: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参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标

准,室内净高定为 2400mm 是可行的。另外,据对空气洁净度测试的有关资料分析,不同

层高的住宅中,冬季室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值没有明显变化。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0mm,是指室内梁底处的净高、活动

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的距离等,只有控制在 2100mm 或以上,才能保证居民的基本

活动并使人具有安全感。在一间房间中,当低于 2400mm、高于 2100mm的梁和吊柜等局部

净高的室内面积超过房间面积的 1/3时,会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因此要求这种局部净高的室

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各种活动空间的设计受到普遍欢迎。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居住

者在坡屋顶内空间活动时动作相对收敛,所谓“身在屋檐下哪能不低头”,因此,室内净高

要求略低于普通房间的净高要求。但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仍然应

有一定的高度要求,特别是需要直立活动的部位,如果净高低于 2100mm 的空间超过一半

时影响使用。

坡屋顶内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同于房间地板面积。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关于

卧室、起居室(厅)的最低使用面积规定,“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

地面的净高低于 1200mm 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 1200mm~2100mm 的空间按 1/2

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 2100mm 的空间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的规定,保证卧室、起

居室(厅)的最小使用面积标准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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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卧室

4.4.3 儿童在居室中碰伤的主要的形式是跌伤,而跌伤的主要原因大都是由物体引起的滑

倒或绊倒。在儿童滑到或被绊倒时,墙面的外凸造型,特别是呈尖锐的棱状、角状造型,更

易增加碰伤的危险程度,因此作本条文的规定。

4.4.8 人体工学的知识和模拟实验表明,600mm的通道宽度可满足身材高大型的人持小件

物品正面通过。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中规定卧室最小面积 5m²的条件,模拟布

置必要的家具后卧室仍有留出 600mm宽度的可能。

4.5 厨房

4.5.3 本条文根据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住宅厨房模数协调标准》JGJ/T262中的相关数据规

定。

4.5.4 厨房是产生油烟污染的空间,因此厨房全装修设计不应将吊柜安装在遮挡自然通风

和天然采光的位置。另外,厨房具有自然通风不仅可以排出烹调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也能在

可燃气体泄漏时换气稀释,降低火灾危险。

4.6 卫生间、浴室

4.6.7 该尺寸根据模拟实验中人在使用坐便器、蹲便器及小便器时需要与侧墙保持的最小

距离确定。通常身材高大型人在坐便、蹲便、小便时需要的面宽尺寸在 800mm 以下,因此

左右两侧不宜小于 400mm。

4.6.8 当坐便器、蹲便器前的活动距离小于 500mm时会使人如厕后起身感到压抑。

4.6.15 无前室的卫生间门直接对着厨房、餐厅、客厅、卧室会产生视线干扰和不卫生、

不文明的状况,全装修设计应避免产生这种情况,采取遮挡措施避免或减弱这种状况。

4.7 套内楼梯

4.7.2 楼梯使用频率高,楼梯踏步面磨损较大,且楼梯是家居意外跌伤、碰伤的主要部位

之一。因此,要求楼梯踏步面层装饰装修宜设计用硬质、防滑、耐久的地材板块或不易变形

的硬质、耐磨的木制板材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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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 套内过道和楼梯地面临空处设高度不小于 20mm、宽度不小于 80mm 的收口,可以

起到阻拦地面灰尘、污水侵入下层空间的作用。

4.8 储藏空间

4.8.1 住宅套内应设计储藏空间。储藏空间包括储物柜、步入式储藏间等满足储藏需要的

空间。

4.9 过道

4.9.1 套内入口的过道,常起门斗的作用,既是交通要道,又是更衣、换鞋和临时搁置物

品的场所,是搬运大型家具的必经之路。在大型家具中沙发、餐桌、钢琴等尺度较大,本条

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过道净宽不宜小于 1200mm。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要考虑搬运写字台、大衣柜等的通过宽度,尤其在入口

处有拐弯时,门的两侧应有一定余地,故本条规定该过道不应小于 1000mm。通往厨房、卫

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可适当减小,但也不应小于 900mm。

4.10 阳台

4.10.1 在阳台地面靠近栏杆处设置低柜或装饰物可以使活动者具有可攀高的条件,这等

于降低了阳台栏杆的高度,使栏杆实际的围护功能大大减弱,从而带来安全隐患。

4.10.4 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布置健身设施的阳台墙面极易受到喷溅水、凝结水、雨雪

水的侵害,因此电源插座应采用防溅水插座 。

4.11 墙面

4.11.8 外墙、隔墙和门窗的隔声性能指空气声隔声性能;楼板的隔声性能除了空气声隔声

性能之外,还包括撞击声隔声性能。本条所指的围护结构构件的隔声性能的低限要求,与《民

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规定对应,如该标准中没有明确围护结构隔

声性能的低限要求,即对应该标准规定的隔声性能的最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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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吊顶

4.12 .5 吊顶工程安装有大功率、高热量照明灯具的吊顶系统如散热不良,会造成面板受

热变形、面层开裂,应设有散热、排热措施。

4.14 门窗

4.14 .4 对非成品的门的安装构造设计是提高安装门的施工质量的重要措施。

4.14 .7 窗扇的开启把手设置在距装修地面高度 1100mm~1500mm便于多数成年人的开启。

4.14 .8 窗台板用材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

求外,还因其接触水、污染物,使用频率较高等,对耐晒、防水、抗变形的要求较高,因此,

要求窗台板采用环保、硬质、耐久、光洁、不易变形、防水、防火的装修材料。

5 无障碍设计

5.0.1 住宅的无障碍设计大部分在建筑设计中完成。但在全装修中由于设计师对无障碍设

计知识的缺乏或片面追求视觉效果,经常有改变原无障碍设计的做法,因此强调在装饰装修

设计阶段,不应降低无障碍设计对套内各功能房的面积要求和设施标准是很有必要的。

6 细部

6.0.1 全装修界面的连接影响全装修的美观和使用效果。本条文对住宅室内全装修中界面

的连接方法作了规定。

1 在相邻界面铺贴成品块状饰面板,采用对缝或间隔对缝方式衔接,可以使界面分

格有序,工艺美观;

2 两种不同饰面材料平面对接时,由于材料特性的不同带来裂缝、翘边等隐患,采

用离缝、错落或加人第三种材料压边的工艺可避免产生这种情况。同时,也能淡化因对接产

生的视觉突兀感;

5 由于全装修材料的侧口大多为毛面,在成角度交界处会出毛面暴露的现象,所以

宜作细部造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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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电气

7.0.3 插座连接的主要是移动和手持式家用电器,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以防故障和保障

人生安全。卫生间及用水设备附近的插座应采用防溅型的,洗衣机、电热水器、空调、电视

机和厨房设备等应选用开关型插座,以便使用,开关插座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当电源插座

底边距地面 1800mm 及以下时,应选用安全插座,以防儿童发生触电安全事故。开关插座

面板应增设防火垫,以便隔离可燃饰面。

7.0.5 住宅室内全装修要求外观美观,在暗处的接点应有不受腐蚀和机械损伤的保护;卫

生间和厨房等用水的房间的电气线路应有防渗水防腐措施;开关插座是人经常接触并较频繁

的电气器具,要求通断位置一致,且方便实用,也给维修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7.0.6 为了住户的用电安全而确定本条文。

1 卫生间是主要用水场所,环境潮湿,电气设备可能存在由于线路老化、室外雷电产

生的浪涌电压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带电伤人的潜在危险,故要求卫生间内各类给、排水的金属

设备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以防止出现接触电击,产生事故。目前在许多住宅装饰装修中为

了卫生间的美观,拆除或封闭了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箱,造成后续新添加的卫生设备的等电

位联结的缺失,容易产生安全隐患,所以要求装饰装修中不得拆除或封闭局部等电位联结端

子箱。

2 卫生间内的 0~2区墙面可能出现严重潮湿情况,为了减少配电线路因绝缘性能下降

而引起的漏电,保障在这种环境中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所有非本区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得通过,

在 0~2区墙面不应设置各种配电设备(0区:是指澡盆或淋浴盆的内部;1区:围绕澡盆或

淋浴盆的垂直平面,或对于无盆淋浴,距离淋浴喷头 0.60m的垂直平面,地面和地面之上

2.25m的水平面;2区:1区外界的垂直平面和 1区之外 0.60m的平行垂直平面,地面和地

面之上 2.25m的水平面;3区:2区外界的垂直平面和 2区之外 2.40m的平行垂直平面,地

面和地面之上 2.25m的水平面。)

3 卫生间内淋浴间属于多用水区域,为避免人在潮湿环境中接触开关等电器可能出现

的电击事故,照明开关和电源插座的安装应距离洗浴间的门 600mm 以上。

8 给水排水

8.0.1 根据对住宅全装修工程的实态调研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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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5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条文。

1 虽然目前的住宅室内全装修中的给水管大多在墙体上暗敷,少数是从楼地板下暗

敷,但在这些部位敷设都存在一些弊端,即无论在墙体或楼地板下敷设都需要开槽、打洞,

都有可能破坏建筑结构和其他设备管线,并且完工后还会影响后期的维护、检修。因此,在

全装修设计中应标注给水管的敷设,需避免破坏建筑结构和其他设备管线。另外,水平给水

管宜从吊顶中暗敷;

2 室内给水管通常宜暗敷,如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如不能避免时,应

在管外加保护措施。对于塑料给水管,考虑到强度问题,更应该采取防撞击措施,避免管道

变形破坏。此外,住宅室内全装修不同于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可以把管道外露作为装饰形式,

住宅室内全装修各功能空间面积、净高有限,外露的管道对视觉影响大,故在设计中宜采取

美化措施;

6 严寒及寒冷地区冬季采暖的住宅室内房间温度较高,当管道内水温低于环境温度

时,管道及设备的外壁会产生凝结水,破坏吊顶、污损墙面和地面,故需要采取防结露措施。

对于非采暖房间的管道,为了避免低温对管道的破坏,应当对给水管进行保温设计,保温层

的外壳应密封防渗。

9 采暖、通风与空调

9.0.1 本条文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建设部第 143号令《民用建筑

节能管理规定》中关于“在新建住宅中推行热水集中采暖的分户热量”的规定而制定。

9.0.4 空气能量回收设备有两类:一类是显热回收型,另一类是全热回收型。显热回收型

回收的能量体现在新风和排风的温差上所含的那部分热量;而全热回收型体现在新风和排风

的措差上所含的热量。空气热回收技术在美国能源部推广的 15种最佳节能技术中其节能潜

力居第二位,因为这种技术极具节能效果,从环保、节约资源等角度考虑设置机械换气装置

时,宜采用带全热或显热回收装置的机械换气装置。

9.0.5 厨房中的抽排烟机虽然能在局部位置排风,但不能排除厨房内的全部油烟。另外,

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厨房,在关闭外窗和非炊事时间抽排烟机不工作的情

况下,应向室外排除厨房内燃气或烟气,所以还宜设供厨房全面换气的排风扇或其他有效的

通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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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9.0 .7 内蒙古地区受气候条件因素影响,窗户密闭性高,且关闭时间长,不利于空

气流通,所以全装修尽量减少对原有窗洞开口的有效面积和位置,且不能对自然通风处进行

遮挡,以保障自然通风率。住宅卧室、起居室(厅) 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有效组织与室

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风。当住宅设计条件受限制,不得已采用单朝向型住宅的情况下,应

采取户门上方通风窗、下方通风百叶或机械通风装置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卧室、起居室内良

好的通风条件。厨房排油烟机、卫生间排风机的排出管与共用排烟道及排气道接口处设置逆

止阀,是为了防止烟气倒灌、回流。

9.0.8 如果无外窗的卫生间不采用机械通风,仅依靠建筑原有竖向通气道时,通风将主要

依靠室内外气温形成的热压,室外气温越低热压越大,当室内气温低于室外气温时,不利于

自然通风的效果,因此需要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如排气扇)。

9.0.9 组织良好的通风对通过空气传播的疾病,具有很好的控制作用。为避免类似新型冠

状病毒、SARS、H1N1流感等病毒通过通风系统传播,在设计通风系统时,应使通风系统

具备在疾病流行期间避免不同房间的空气掺混的功能,避免疾病通过通风系统从一个房间传

播到其他房间;或使通风系统具备此功能的运行模式,在以空气传播为途径的疾病流行期间

可切换到相应通风模式下运行。

10 燃气

10.0.2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整理。考虑到浴室使用热

水器时门窗较密闭,一旦有燃气发生泄漏等事故,难以及时发现,很不安全,因此浴室内不

允许设置有可能积聚有害气体的设备。允许安装燃气设备的“其他非居住房间”,是指一些

大户型住宅、别墅等为燃气设备等单独设置的、有与其他空间分隔的门、有自然通风且确实

能保证无人居住的设备间等,不包括目前一般住宅中不能保证无人居住的起居室、餐厅以及

与之相通的过道等。

11 智能家居

11.0.1 住宅室内的弱电工程个性化、差异化很大,应允许在原有设计基础上增加新的弱电

内容,但不能影响或减弱原有设计功能,且不能影响与整幢建筑或整个小区的联动。满足人

们对安全、舒适、便捷、高效的家居生活环境的需要,能够实现遥控控制、定时控制、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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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场景控制、网络远程控制等多种控制手段。随着移动互联网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目

前多采用安装有智慧家居控制 APP 的智能手机作为控制终端。控制终端软件在人机交互功

能的设计方面,应尽量简单直观,满足基本的操作习惯,应具备场景控制和集中控制和远程

网络控制等基本方式。终端软件界面的直观性主要体现在对家用电器的状态显示方面,比如

应以明显的图标区别显示家庭灯光、空调、窗帘等实施是处在打开还是关闭的状态。

11.0.2 本条规定了智能家居可靠性和扩展性的基本需求:

1 同传统的家居设施不同,智慧家居系统的智能化操作和运行对网络的依赖较高,因

此,当网络中断时,对家庭的基本操作也应可以随时切换到传统的手动控制模式;

2 智慧家居系统作为新兴的家居设施,产品升级换代的周期较短,对于同一智慧家庭

系统厂商来说,其产品的升级应充分考虑新旧系统的兼容;

3 铺设线路及预留设计端口时应考虑设备未来升级及功能提升所涉及的功能拓展属

性,满足未来数字媒体形态对线路规格的需求。

11.0.3 本条规定了智能家居安装的位置及人体工程学装配尺度。

11.0.4~11 .0.8 本条规定了智能家居服务终端应具有针对不同空间,集中控制子系统功

能:

1 系统支持自定义场景,实现一键控制,提高控制效率。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

将多个设备的组合控制定义为场景,比如通过回家场景、离家场景,实现灯光的全部开启或

关闭;

2 同时应具备区域控制及区域设定场景模式,可根据行为活动智能传感器的回测数

据,对不同活动区域的音响、灯光、遮光帘等功能进行智能调控;

3 可根据读书、观影、工作等不同的场景设定对局部区域的灯光环境进行设定。

11.0.11 本条规定了智能家居网络系统架构中终端、传输、感知三方面设计的基本要求。

11.0.12 本条规定了智能家居安防监控设计规定:

1 有害气体主要指可燃气体,其探测器的报警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探测

器第 2部分:测量范围为 0~100%LEL的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322的规定,即探

测器具有低限、高限两个报警设定值时,其低限报警设定值应在 1%LEL~25%LEL 范围,

高限报警设定值应为 50%LEL;仅有一个报警设定值的探测器,其报警设定值应在 1%LEL~

25%LEL范围;

2 火灾探测报警设计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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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的规定要求,结合建筑管理和消防设施设置情况,选择合适的系统构成,家用火灾报警控

制器,可与可视对讲系统、防盗系统等智能家居传感监测系统相结合,形成网络报警、电话

报警与区域广播预警联动的功能需求;

3 智能门禁系统当网络中断时或出现应急情况时,对其操作可随时切换到传统的手

动控制模式,以方便紧急情况逃生需要。

12 公共部分

12.0.2 实态调研表明装饰装修有改变疏散门开启方向或减小门的尺寸等情况,一旦发生

火灾,将导致人群疏散困难,酿成人为的灾害,因此作本条规定。

12.0.3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

术规程》JGJ113中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条文对共用部分的顶棚全装修设计作了规定。

13 室内环境

13.1 采光、照明

13.1.1 内蒙古自治区幅员辽阔,日照条件较好,为满足使用者对住宅采光和节能的需求,

并达到自然光对室内环境的光照条件,结合地域特征,住宅建筑在建筑以及外窗朝向的设计

上均会考虑自然采光,住宅室内全装修过程中应保持原有外窗采光,避免对自然采光的遮挡

影响室内自然光照明。

13.1.2 对自然采光不能满足室内用光需求时,需采用人工照明的方式予以补充,同时应

采用节能型光源,营造舒适的室内照明光环境,在住宅室内人工照明应与室内环境色彩相匹

配选择合理色温光源并尽量接近自然光。

13.1.3 住宅室内功能分区较为明显,在不同功能分区的照明应设置一般照明和分区照明,

保障室内用光需求和使用者的生理条件,在起居室和卫生间等区域应重点考虑生理等效照

度,尤其在夜间应达到相应标准。

13.1.4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相关规定,起居室、卧室、餐厅、

厨房、卫生间的显色指数不得低于 80Ra;电梯前厅和公共走廊的显色指数不得低于 80Ra;

室内照明光源色温不高于 4000K。住宅室内照明中合理地选择灯具、布置灯光,避免灯光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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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眩光是提局住宅室内光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l 全装修设计应选用国家推荐使用的 LED 灯和荧光灯、节能灯,不应用白炽灯和卤

钨灯;

2 大面积高反射装饰装修材料易造成视觉混乱,产生不适感;

3 家具和灯光的布置位置决定了光线射人阅读者、书写者、工作者眼睛的方向。正面

射入会产生眩光,而从左侧前方射人既没有眩光,又不会在工作、学习范围产生影子,可按

照表 1规定进行设置:

表 1 住 宅 照 明 标 准 值

房 间 或 场 所 参 考 平 面 及 其 高 度 照 度 标 准 值 ( Lx) Ra

起 居 室

一 般 活 动

0.75m 水 平 面

100 80

书 写 、 阅 读 300*

卧 室

一 般 活 动

0.75m 水 平 面

75 80

床 头 、 阅 读 150 *

餐 厅 0.75m 水 平 面 150 80

厨 房

一 般 活 动 0.75m 水 平 面 100 80

操 作 台 台 面 150*

卫 生 间 0.75m 水 平 面 100 80

电 梯 前 厅 地 面 75 60

走 道 、 楼 梯 间 地 面 50 60

车 库 地 面 30 60

注:*指混合照明照度

13.2 隔声、降噪

13.2.1 通过装饰装修设计改善室内声环境是提高居住质量的一个重要内容。在装饰装修

设计中宜根据噪声状况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如增强建筑围护结构的隔声量,对结构传声的

声源进行减振处理等,有条件的宜进行声学设计,专业的声学设计是改善声环境的有效方式:

1 当住宅毗邻城市交通干道、体育场馆、中小学校、商业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建筑空间

以及有噪声污染的设备用房时,室外噪声容易通过窗户传人室内。故应对朝向噪声源的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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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窗户内側墙体采取隔声、吸声等构造措施,通常可以在现有窗户外再加一面能密闭的真空

双层窗,或在窗户上挂置能遮盖整个窗户并有较好吸声效果的厚重窗帘,也可调整家具的方

位,使一定高度的家具起到隔声作用;

2 在既有住宅中,有的起居室、厨房等房间的墙面与电梯井邻近,一旦电梯启动,就

可以感觉到电梯电机的振动声,影响居住者生活、休息。在室内装修中应采取隔声、减振的

构造措施来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对隔声、降噪的规定;

3 实际调查发现,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排水主管处会产生噪声,特别是便器冲水时

产生的噪声已经达到 85dB,足以影响居住者生活、休息,故这些位置的排水管应采取包裹

隔声材料等措施来降低噪声;

4 对隔声要求较高的房间,宜对围合该房间的墙体、门窗做隔声处理,室内可做吸声、

隔声吊顶和隔声、消声地坪,并利用隔声较好的家具和吸声窗帘等部件来优化室内声环境。

13.2.2 为保证住宅建筑室内环境的使用功能,住宅建筑隔声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

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住宅室内全装修应在次规范基础上针对室内不同空间以及环境声音

的情况有针对性的完善设计、施工以及材料的选择。

表 2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对 住 宅 室 内 噪 声 的 推 荐 值

具 体 环 境 考 虑 因 素 测 量 时 段 h 等 效 声 级 dB(A) 快 挡 瞬 时 最 大 值 dB(A)

住 宅 室 内

语 言 干 扰 和 烦 恼

程 度

昼 、 晚 16 35 ----

卧 室 睡 眠 干 扰 夜 间 8 30 45

13.3 室内空气质量

13.3 .1 为满足住宅室内空气质量,在保障自然通风的基础上,全装修设计不易过度改变

室内空气循环路径,而应该尽可能组织好室内空气流通,利用空气室内外循环和室内自动循

环系统保持空气品质。装饰装修材料中的机拼木工板(大芯板)、胶合板、复合木地板、密

度板材类、内墙涂料、油漆等涂料类,以及各种粘合剂都会释放出甲醛气体,非甲烷类挥发

性有机气体会污染室内空气,对居住者的健康危害很大。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

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对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有害

气体的限量及检测方法作了规定,应作为住宅室内全装修中对空气污染控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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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2~13.3 .3 本标准的制定旨在鼓励通过控制全装修材料的使用与施工来降低室内环

境空气污染物浓度,综合考虑室内装修方案和材料的使用量、建筑材料、施工辅助材料、室

内新风量等因素。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用得越多,与之相关的材料诸如胶粘剂、油漆等

使用量也会增大,这些有机溶剂会散发出对人体有害的气体,因此,从提高室内空气质量的

角度考虑,不应大面积采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13.3 .4 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规定要求,住宅建筑属 I

类民用建筑工程,标准中明确各类污染物浓度限值如表 3:

表 3 室 内 空 气 污 染 物 限 值

污 染 物

名 称

氡 游 离 甲 醛 苯 氨 TVOC

活 度 、

浓 度 限 值

≤ 200( Bq/m2)

≤ 0.08

( Bq/m2)

≤ 0.09( Bq/m2) ≤ 0.2( Bq/m

2) ≤ 0.5( Bq/m

2)

14 安全防范

14.1 安全防护

14.1.1 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的防护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靠近栏杆

时因重心外移而发生坠落事故。根据对全国 31个省市自治区的 3 岁~69岁中国公民的国民

体质监测数据,我国成年男性平均身高为 1.7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

1.018m,考虑穿鞋后会增加约 0.02m,取 1.038m,加上必要的安全储备,内蒙古自治区公

民平均身高 1.725m,略高于全国公民平均身高,同时考虑安全性,故规定 24m及以下临空

高度的栏杆防护高度不低于 1.10m,24m以上临空高度防护高度提高到 1.20m。

14.2 消防安全

14.2.1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和《建筑内部装修设

计防火规范》GB50222制定此规定。

14.2.3 管道穿墙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密封缝隙,主要是为了避免发生火灾时火焰或烟气

通过缝隙窜入相邻空间,扩大灾害。此外,实验论证,采暖管道表面温度可达 6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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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长时间靠近可燃物可能导致火灾,故应采用不燃材料隔断或保持一定的距离。

14.2.5 电气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特别是一些工作时会产生高热量的灯具,都有可能产

生火花引燃可燃物,因此这些电气设备在靠近可燃性装修材料时必须采取隔热、散热构造措

施。

14.3 结构安全

14.3.1 建筑结构设计是根据建筑等级、重要性、工程地质勘査报告,建筑所在地的抗震

设防烈度、建筑的高度和层数以及建筑类型、用途、使用环境等一系列条件来确定建筑的结

构形式。如果改变建筑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等,会对结构体系、受力特征等产生影响,必须经

过技术鉴定或原设计许可。对于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住宅,应进行建筑结构安全鉴定,现场

检测使用状况、结构受力、周围环境等一系列因素,并由检测单位出具检测与鉴定报告,未

经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全装修设计不得自行变更使用条件或改变房屋结构受力体系。

14.3.2 在室内全装修过程中,为了布线穿管方便,有时会出现在墙、梁、柱上开洞、剔

槽的情况,如果开洞处理不当就会产生安全隐患。墙、梁上开洞易造成以下安全隐患:

1 在梁、柱上开洞将削弱梁、柱的截面,如果开洞位置不当或洞口尺寸超出一定范围

就可能会在洞口周边产生局部裂缝,影响建筑承载能力和抗震能力;

2 由于梁内布满钢筋,如果打洞不当,会将受力钢筋打断,导致梁受损,影响结构受

力。在实际工程中,梁上开洞应由结构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师核验结构或设备的有

关原始资料,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不应凿掉钢筋混凝土结构梁、柱、板、墙的混凝土保护层”主要考虑三个因素:

1 混凝土保护层是混凝土结构构件中最外侧钢筋边缘至构件表面用于保护钢筋的混

凝土。钢筋混凝土是由钢筋和混凝土两种材料组成,两种材料之间具有良好的粘结性能并成

为它们共同发挥效能的基础,去掉混凝土保护层无法保证钢筋与其周围混凝土共同工作,钢

筋无法发挥计算所需强度;

2 钢筋裸露在空气或者其他介质中,容易受蚀生锈,使得钢筋的有效截面减少,影响

结构受力,因此需要加混凝土保护;

3 对防火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梁、板及预应力构件,混凝土保护层是为了保证构件在

火灾中按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确定的耐火极限的这段时间内,构件不会失去支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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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楼板上切凿开洞产生的安全隐患有:

1 容易造成楼板受力不均,开洞处应力集中,楼板承载能力严重削弱;

2 装修施工时,凿洞会给墙体等房屋结构带来很大震动,从而破坏砂浆与砖的粘结,

降低墙体的抗压和抗剪强度,影响结构的整体性和可靠性;

3 如果开洞位置不当就会破坏钢筋混凝土的保护层,甚至打断或改变钢筋位置,造

成结构破坏,使其承载力降低。在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中如涉及到结构改造的情况,应由结

构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师核验结构、设备的有关原始资料,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设计,以保证建筑结构的完整和居住者的安全。

15 设计深度

15.0.6 根据住宅室内全装修设计的特点和工程的实际需要规定了施工图设计的内容。

15.0.20 本条文规定了竣工图的图纸深度。竣工图应完整反映施工及现场的实际情况,是

施工单位工程决算、工程维护、修理的依据并作为存档的资料。竣工图应由施工单位完成,

全装修设计单位可受施工单位委托完成竣工图绘制。

16 装配式装修设计

16.0.1 依据《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

制定此标准。

17 BIM设计模型应用

17.0.1 依据《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统一标准》GB/T51212、行业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BIM实施标准》T/CBDA-3、《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 和其他相关政策法

规的规定制定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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