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106 年所屬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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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106 年所屬機關學校 採購倫理教育訓練 研習日期:中華民國 106 7 11 研習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18 樓第 5 會議室 主辦單位:教育部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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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 106年所屬機關學校

    採購倫理教育訓練

    研習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研習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18 樓第 5 會議室

    主辦單位:教育部政風處

  • 目 錄

    一、實施計畫

    二、課程表

    三、簽到序號表

    四、專題演講--採購倫理與法律責任

    五、專題研討題綱

    六、參考資料

    (一)專題研討參考

    (二)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四)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五)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七、分組討論筆記

    八、總結報告發言單

  • 教育部 106年所屬機關學校採購倫理教育訓練課程

    日期 時間 課程 主講人

    106年 7月 11日

    (星期二)

    09:00-09:30 簽到、研習會場環境介紹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

    18樓第 5會議室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號

    09:30-09:40 次長致詞 教育部蔡政務次長清華

    09:40-11:10 採購倫理與法律責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卓俊忠主任檢察官

    11:10-11:20 下課休息

    11:20-12:00

    專題研討-第一組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

    政風室李金松主任

    (第 20會議室)

    專題研討-第二組

    政風處綜合預防科

    張湘中科長

    (第 1會議室)

    專題研討-第三組

    秘書處採購及工程管理科

    何博文技正

    (第 5會議室)

    12:00-12:15 總結報告(每組 3-5分鐘) 政風處于處長建國

    12:15-12:30 問題討論、有獎徵答、綜

    合座談

    政風處于處長建國

    政風處商副處長牧群

    政風處張科長湘中

    12:30 賦歸

  • 教育部 106年所屬機關學校採購倫理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壹、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106年政風工作年度計畫辦理。

    貳、 目的:為協助本部所屬機關學校採購主管建立正確採購倫理觀念

    避免違法,並善盡採購督導之責,爰辦理本次教育訓練。

    參、 主辦單位:本部政風處

    肆、 活動日期及地點:

    106年 7月 11日(星期二),地點: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臺北市

    中正區徐州路 5號)18樓第 5會議室。

    伍、 參加對象:

    本部所屬機關學校採購主管。

    陸、實施方式:專題演講、專題研討、有獎徵答及綜合座談等方式實施

    (詳如課程表)。

    柒、一般規定:

    一、 本研習參加人員由服務機關學校依規定核與公差(假)及差旅

    (交通)費,經費由參加人員服務機關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給。

    二、 本次研習將登錄終身學習時數 3小時。

    三、 本研習會為響應紙杯減量,請與會人員自備環保杯。

    四、 本研習為響應節能減碳不提供紙本研習手冊,研習課程資料請

    於 106 年 7 月 5 日起於本部政風處網頁/電子布告欄下載,並

    攜帶與會。

    捌、其他:本次研習活動所需經費,由本部政風處業務經費項下支應。

    玖、本計畫奉核定後據以實施,修正時亦同。

  • 編號 機關學校 專題研討 地點

    北1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北2 國立臺灣圖書館

    北3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北4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北5 國家教育研究院

    北6 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

    北7 國立臺灣大學

    北8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北9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北護分院

    北10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金山分院

    北11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竹東分院

    北12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

    北13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農業試驗場

    北14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動物醫院

    北15 國立政治大學

    北16 國立空中大學

    北17 國立陽明大學

    北18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北19 國立交通大學

    北20 國立清華大學

    北21 國立中央大學

    北22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北23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北24 國立宜蘭大學

    北25 國立臺北大學

    北26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北27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北28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北29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北30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北31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北32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北33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北34 國立體育大學

    中1 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

    中2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中3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附設山地實驗農場

    教育部106年所屬機關學校採購倫理教育訓練報到暨分組表

    第一組:

    如何落實採購

    人員倫理規範

    國立自然科學

    博物館政風室

    李金松主任

    第20會議室

    第二組:

    如何防止採購

    洩密事件發生

    政風處綜合預

    防科

    張湘中科長

    第二組:

    如何防止採購

    洩密事件發生

    政風處綜合預

    防科

    張湘中科長

    第1會議室

    第1會議室

  • 編號 機關學校 專題研討 地點

    教育部106年所屬機關學校採購倫理教育訓練報到暨分組表

    中4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中5 國立中興大學

    中6 國立中興大學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實驗林管理處

    中7 國立聯合大學

    中8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中9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斗六分院

    中10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

    中11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中12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中13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中14 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

    中15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中16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南1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

    南2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

    南3 國立成功大學

    南4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南5 國立中山大學

    南6 國立中正大學

    南7 國立東華大學

    南8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南9 國立嘉義大學

    南10 國立臺南大學

    南11 國立高雄大學

    南12 國立屏東大學

    南13 國立臺東大學

    南14 國立金門大學

    南15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南16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南17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南18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南19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南20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南21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南22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南23 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第三組:

    如何強化機關

    學校採購內控

    機制

    秘書處採購及

    工程管理科

    何博文技正

    第5會議室

    第二組:

    如何防止採購

    洩密事件發生

    政風處綜合預

    防科

    張湘中科長

    第1會議室

  • 2017/7/10

    1

    採購人員倫理與法律責任

    報告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卓俊忠主任檢察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簡歷

    現職: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毒品減害、公訴、核退發查)

    學、經歷: 德明商專(已改制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畢 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 司法官42期結業(2000年司法官、律師高考及格)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2003至2006) 臺中地檢署檢察官(2006至2014) 黑金專組檢察官(2006至2011) 緝毒專組(執行秘書)、查扣專組、防制校園犯罪小 組、資料庫建置小組檢察官(2012至2014) 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2014年9月至2016 年9月—肅貪、毒品、校園犯罪)獲獎:2012年全國十大傑出青年、2012年法務部模範公務人員、

    2014年全國反毒有功人士 20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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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7/10

    2

    壹、前言

    貳、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概述

    參、相關法律介紹

    肆、案例及法律責任說明

    伍、問題討論與提出

    陸、結語

    3

    壹、前言

  • 2017/7/10

    3

    公務人員

    為什麼選擇當公務員?

    • 福利好?• 待遇佳?• 為民服務?• 做功德?• 就是要吃飯而已?

    公務員的責任?

    • 公務員的概念為何?法律上公務員之概念:.ppt

    • 為什麼責任要比一般人重?

    這幾年會不會感覺特別累?

    貪瀆犯罪之風險

    風險何在?

  • 2017/7/10

    4

    在公務員體系中,高風險群行業有那些?

    近年來有那些與地方公務員相關貪瀆案件您知道否?

    問題:

    • 您知道在檢調機關所收的檢舉案中,那幾個公部門比率最高?

    痛苦中的追查

    法務部廉政署104年度民意調查報告

  • 20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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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概述

  • 2017/7/10

    6

    11

    依據(第1條)

    本準則,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訂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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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第2條)

    (一)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

    (二)非僅機關採購人員須受該準則規範 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團體之人員(§4) 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之人員(§5) 受機關委託專案管理之廠商(§39) 受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廠商(§63)

  • 20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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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對象(第2條)

    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

    準用-

    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團體之人員-4

    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之人員-5

    受機關委託專案管理之廠商-39

    受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廠商-63II

    -非僅機關採購人員須受該準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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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遵循之積極規定

    採購人員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並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第3條)

    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第4條)

    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應努力發現真實,對機關及廠商之權利均應注意維護。對機關及廠商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均應仔細查察,務求認事用法允妥,以昭公信。(第5條)

    採購人員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詞謹慎,行為端莊。(第6條)

  • 20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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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有之行為(第7條)

    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或其他不正利益。

    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妨礙採購效率。 浪費國家資源。 未公正辦理採購。 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刑法洩密、貪瀆圖利)。

    利用機關場所營私或公器私用。 利用職務關係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 利用職務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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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有之行為(第7條)

    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廠商所僱用。(例如:兼差、寫報告) 於公務場所張貼或懸掛廠商廣告物。

    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至廠商處所任職。(對價?) 利用職務關係與廠商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對價?)

    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藉勢藉端勒索?) 為廠商請託或關說。

    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浮報、圖利、綁標…)

    藉婚喪喜慶機會向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浮報、圖利 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 20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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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接受餽贈或招待之情形(第8條)-不符社會禮儀或習俗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不受前條之限制。但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

    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飲食招待。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價值逾新臺幣五百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知悉獲贈日起七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餽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18

    得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招待之情形(第9條)-有礙業務執行者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下列招待,反有礙業務執行者,得予接受,不受第七條之限制。於無適當食宿場所之地辦理採購業務,由廠商於其場所提供與一般工作人員同等之食宿。

    於交通不便之地辦理採購業務,須使用廠商提供之交通工具。

    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並附餐飲,邀請機關派員參加。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契約規定應由廠商提供者,從其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支付其提供食宿或交通工具所生之必要費用。

  • 20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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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範及改正措施

    採購人員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之情事時,應即採取改正措施或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第10條)

    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或政風人員應隨時注意採購人員之操守,對於有違反本準則之虞者,應即採取必要之導正或防範措施。 (第11條)

    工程會89年5月26日89014745號函機關辦理採購,於接獲工程會通知或自行發現招標文件之規定或作業程序違反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者,除有為因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者外,應予改正後再辦。

    爰採購人員不應有將錯就錯或推諉卸責之行為

    20

    機關發現採購人員違反本準則之處置(第12條)

    應審酌其情狀,並給予申辯機會後,迅速採取下列必要之處置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施予與採購有關之訓練。

    採購人員違反本準則,其情節重大者,機關於作成前項處置前,應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

    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者,主管機關得通知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

  • 20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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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違反之責任--懲處與獎勵

    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之行為,其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懲處。(第13條)

    採購人員操守堅正或致力提升採購效能著有貢獻者,其主管得列舉事實,陳報獎勵。 (第14條)

    參、相關法律說明-貪污治罪條例

  • 2017/7/10

    12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8 條 (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

    宣告者,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 21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銓敘部應不受理其退休申請案: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停職期間。

    三、休職期間。

    四、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外患罪,

    尚未判決確定,或不起訴處分未確定,或緩起

    訴尚未期滿。

    五、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第

    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 20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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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治罪條例立法目的及施用對象

    第1條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第2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問:何謂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公務員,與其他法令所稱之公務員是否相同?

    ----涉及刑責有無、輕重;可否擔任公職、退休--

    貪污治罪條例:

    【舊條文第2條】: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其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亦同。

    第3條: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26

  • 2017/7/10

    14

    最廣義的公務員:

    • 國家賠償法第2條:

    廣義的公務員:

    •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

    狹義公務員:

    • 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

    最狹義公務員: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施行細則第2條係各種法規中,對公務員所為最嚴格之界定,亦與學理上公務員概念最為接近的一種。即以文職人員中經銓敘任用之簡任、薦任、委任之各及事務官。

    法律上公務員之概念:

    95年7月1日前: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有沒有發現包山包海)

    目前我國刑事法律上對公務員之定義:刑法:

  • 2017/7/10

    15

    刑法第10條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

    •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 )

    :目前我國刑事法律上對公務員之定義:

    95年7月1日後

    第一款前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故其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法令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例如僱用之保全或清潔人員,並未負有前開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

    新法修正理由

  • 2017/7/10

    16

    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第一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新法修正理由-授權公務員

    至於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爰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後段、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而於第二款訂之。

    新法修正理由-委託公務員

  • 2017/7/10

    17

    「身分公務員」:•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如台北市政府兵役課課員。

    「授權公務員」:• 其他依法令從事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如農田水利會,工業技術研究院等機關員工。

    「委託公務員」:• 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如海基會

    修正後刑法上公務員之概念

    刑法第10條公務員定義之立法理由二(四)

    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

    ,故於第一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如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 2017/7/10

    18

    您是不是公務員?

    您屬於那一種公務員?

    待遇有無不同?

    誰罰的重?

    討 論

    公務人員

    與公務有關

    基本法

    特別法

    附屬刑法

    與生活有關

    基本法

    特別法

    附屬刑法

    公務員易涉的刑事責任

  • 2017/7/10

    19

    公務人員

    與本身職務相關 身份公務員?

    與專業學術研究相關

    私經濟行為

    公共事務行為

    受聘擔任公務機關的評選等委員

    公務員易涉的刑事責任

    授權公務員

    與本身職務相關

    與專業學術研究相關

    因受聘擔任公務機關的評選等委員

    其他?

    與公務有關的刑事問題

  • 2017/7/10

    20

    與本身職務相關

    與專業學術研究相關

    因受聘擔任公務機關的評選等委員

    其他?

    與公務有關的刑事問題

    偽文、侵占、詐欺….

    貪污治罪條例……..

    商業會計法、著作權法……..

    其他?

    相互產生什麼交集?

    檢察官、警察?

    教育部之政風人員?

    公立醫院醫師?

    公立學校校長、老師?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區管理處處長?

    國營事業、公立學校、公立醫院之採購人員(駕駛?工友?)

    下列公務員是否為貪污治罪條例所稱公務員

  • 20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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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41

    貪污治罪條例-一級貪污罪

    賄賂:指金錢或其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

    如現金、黃金、支票或高爾夫球會員證。

    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一切有形無形利益。

    接受邀宴、召妓玩樂、謀取職位、免除債務、代償債務、提供勞務及其他一切不正之報酬。

    倘雙方分別於交付及收受賄款之際,協議「在法令所能解釋的範圍內儘量予以放寬」,且公務員實際之作為亦屬職權所得斟酌裁量之法定限度內,仍成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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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治罪條例-一級貪污罪

    1.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

    浮報價額數量:指就原價格或數量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

    收取回扣:指將應給付之購辦物品、建築材料或工程價款中,與對方期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言。

    43

    職務(違背)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犯罪之證明

    證明為刑法上所規範之公務員

    證明行賄、收賄者之主觀犯意。

    證明該收受賄賂與公務員職務具有對價性

    例如:收受金錢1000元、1萬元、10萬元、100萬元 與廠商至有女陪侍之酒店

    工程之餘,中午吃個便餐。

    抽煙、吃檳榔

  • 20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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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治罪條例-二級貪污罪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45

    貪污治罪條例-二級貪污罪

    1.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必因法律或命令賦予行為人一定之職務,而行為人竟利用此項職務之機會或此項職務所衍生之機會予以詐財者,始足當之。若其用以詐財之行為,與其法令上之職務無關者,即無利用職務機會以詐財可言。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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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

    證明為刑法上所規範之公務員

    證明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證明行為人有利用其職務之機會或此項職務所衍生之機會予以詐取財物。

    例如:首長或主管將公務車作為私用。

    報出差、加班

    國旅卡詐欺?

    48

    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處罰規定(第6條)-三級貪污罪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

    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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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治罪條例-三級貪污罪

    1. 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

    2. 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

    「抑留不發」係指行為人對於職務上應即時發給之財物無故抑留遲不發給而言。但如捏稱已發,實際上以變更「持有」之意思而為「所有」之意思,將應發給之財物歸入私囊之行為,則屬侵占。例如:應發給退休金,卻未發給。

    49

    圖利與便民之分際

    圖利罪之修正

    刑法一百三十一條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有關圖利罪之規定,業經總統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就公務員圖利罪之要件,予以更明確具體之修正,其目的係因現代福利國家之理想,公務員執行職務給予人民利益本是正當之事,而圖利行為之處罰係在規範公務員圖私人不法利益之行為,惟有具體指明執行職務違背法令,方能進一步判斷是否給予不法利益之意圖,否則,完全「依法令規定」之行為,若有觸犯圖利罪之虞,公務員勢必無法「勇於任事」,為人民謀求福利。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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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98年4月22日修正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公務員圖利罪條文中所指之「法令」,應限縮適用範圍,以與公務員之職務具有直接關係者為限,以達公務員廉潔及公正執行職務信賴要求外,更避免原條文及有關「違背法令」的範圍不明確,致使公務人員不敢勇於任事,延滯行政效率的不良影響。爰將「明知違背法令」的概括規定修正為「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杜爭議。

    圖利罪之要件

    (一)須有圖利之故意

    (二)須明知違背法令

    (三)須為自己或其他私人圖不法利益

    (四)須有圖利行為

    (五)須自己或其他私人獲得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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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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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來源不明罪(100.11.23修正施行)

    第 6-1 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doc 有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53

    財產來源不明罪(100.11.23修正施行)

    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

    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九

    十六條之一第五項之罪。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九條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之罪。

    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六條之罪。

    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六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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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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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來源不明罪(100.11.23修正施行)

    八、藥事法第八十九條之罪。

    九、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

    十、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

    55

    貪污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以下引自內政部政風處處長張榮貴先生資料)

    貪污治罪條例

    增訂第6-1條:不明財產來源之說明義務

    對象:所列舉罪名之被告

    增訂第10條第2項:舉證責任之轉換

    56

    56

  • 2017/7/10

    29

    57

    客觀要件財產有異常增加之事實(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

    •不包括行為人犯罪前所擁有之財產•其他人並無權要求說明•公務員僅就其來源可疑之財產負說明義務

    犯所列舉罪名的被告得命公務員說明者

    (限於承辦案件之檢察官)

    指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

    無法合理說明、說明不實

    57

    並非所有公務員均負有說明義務

    公務員義務

    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說明不實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財產來源額度以下之罰金

    所得財物應予追繳輕罪立法例58

    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

    58

  • 2017/7/10

    30

    59

    未能證明者錢怎麼處理貪污治罪條例增訂第10條第2項

    來 源 可 疑 財 物

    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

    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

    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

    應予追繳,並依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價額或財產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財產。

    經法院判決有罪時

    59

    不違背職務行為行、收賄罪-抓紅包條款法務部新聞稿.pdf

    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 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 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 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 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60

  • 2017/7/10

    31

    61

    主管長官包庇及監察、會計之不舉發罪

    第 13 條•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 條•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1/9/3 報告人王捷拓62

  • 2017/7/10

    32

    參、相關法律說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64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經行政院於97年6月12日第3096次院會通過, 97於6月30日函頒,8月1日開始實施。藉此希望公務員執行職務遇有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席演講等行為有共同遵守之標準。99年7月30日修正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廉潔自持

    公正無私

    依法行政

    64

  • 2017/7/10

    33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之人員,均適用之。

    二、大法官釋字第24號解釋(摘錄):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含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均適用;純勞工不適用

    三、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摘錄):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四、公立醫院醫師: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並經銓審者屬之。

    規範對象:適用公務人員服務法之人員

    65

    立法目的、定義用詞

    揭示依法行政及公共利益為依歸

    明定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出席演講等活動之原則、標準及程序

    兼職禁止、首長踐行程序、妥善財務處理、落實平時考核

    適用疑義洽詢管道、政風人員任務、違規懲處

    授權各機關另訂更嚴格標準

    行政院以外其他機關之準用

    66

    規範架構

  • 2017/7/10

    34

    67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對餽贈之規定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第4點)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67

    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3,000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10,000元為限。

    同一來源:出於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團體。

    68規範內容-定義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本規範第2點第3款

  • 2017/7/10

    35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4點: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69

    業務往來:

    特定行業;或團體存在目的係居間、代理或協助自然人、法人等與政府機關有互動往來者。如:八大行業與警察機關、律師與檢察機關或法院、地政士(代書)與國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地政機關、會計師或代理記帳業者與稅務機關、建築師或技師與建築管理機關、報關行與海關、代檢業者與監理機關、防火管理人或消防技術士與消防機關、衛生局與食品供應業者、餐廳等。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70

  • 2017/7/10

    36

    指揮監督:

    上級機關與所屬機關

    行政院與法務部

    法務部與法務部廉政署

    長官與部屬

    組長與各科室主管

    科室主管與屬員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71

    2017/7/10 72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其他契約關係如與機關簽訂租賃契約等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如公務員受理民眾之申請案;或公務員執行檢查、取締、核課業務之對象等

    1 2 3正在尋求、進行或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如機關正在辦理勞務或財物採購招標作業,某廠商擬參與投標、已參與投標或已得標均屬之

  • 2017/7/10

    37

    73

    處理程序: (第5點) 除上述例外事項,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

    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之受贈財物,如與公務員無職務上利害關

    係,非本規範範疇。 對於與職務無利害關係之受贈財務:一、市價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無須簽報知會登錄。二、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簽報其

    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

    費收受、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規範內容受贈財物

    2017/7/10 74

    §

    6

    與職務有利害關係

    1.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2.無法退還,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非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

    原則:不可接受市價無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不須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須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例外: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可接受:1.公務禮儀2.長官獎勵、救助或慰問3.受贈財物在500元以下或機關內多數人市價總額1000元以下4.正常禮俗

    與職務無利害關係

    推定公務員之受贈財物:1.以公務員配偶、直系血親、同財共居家屬之名義收受者。2.藉由第三人收受後轉交公務員本人或前款之人者

    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

    原則:可接受

    沒有限制

  • 2017/7/10

    38

    2017/7/10 75

    年終廠商致贈機關同仁月曆、辦公日誌?

    物品性質

    屬於企業公開宣傳及形象行銷性質

    價值輕微

    應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致贈對象不限於公務員

    政府機關應考量贈送目的、物品價值、數量及外界觀感

    受贈財物案例

    2017/7/10 76

    常見未登錄之情形:

    未知市價

    不知道規定(不知道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為何?)

    怕麻煩、怕政風室

    忘記而未第一時間報備

    主管未以身作則

    貪小便宜的心態

    受贈財物處理及案例實務

  • 2017/7/10

    39

    2017/7/10 77

    退回有困難

    贈送的禮物易腐

    1.衛生稽查人員執行勤務時,店家致贈月餅禮盒

    2.民眾與基層員警發生爭執,贈送豆花

    贈送的東西礙於人情無法退回

    1.學生送馬總統ipod

    2.議員贈送茶葉給首長

    全部都交給政風機構處理

    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歸公、付費收受、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構)首長核定後執行

    受贈財物處理及案例實務

    原則: (第7點)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

    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78

    飲宴應酬

  • 2017/7/10

    40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條:一、公務員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

    二、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例外: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79

    公務員廉政倫理第9條:公務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規範內涵:公務員應遵守之義務

    80

  • 2017/7/10

    41

    2017/7/10 81

    §

    9

    公務員於視察、調查或參加會議

    不得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

    僅得接受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食、宿、交通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

    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

    原則:1.不得參與飲宴應酬2.不得為不當接觸

    例外:得參與飲宴應酬1.公務禮儀2.民俗節慶3.長官獎勵4.正常社交禮儀

    原則:得參與飲宴應酬

    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或經報請長官同意,不得涉足不當場所

    前項1.2之部分,應報請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機構

    定義: (第2點)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處理程序: (第10點)

    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82

    規範內容

    請託關說-本規範第2點第5款、第10點

  • 2017/7/10

    42

    標準: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

    ,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5,000元。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2,000元。

    處理程序:公務員參加上述活動,如屬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籌辦或邀請,應先簽報其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

    登錄後始得前往。

    83規範內容鐘點費及稿費規範 -本規範第13點

    參、相關法律說明-刑法

  • 2017/7/10

    43

    肆、案例及法律責任說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廉政倫理事件、法務部廉政署廉政指引

  • 2017/7/10

    44

    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民事責任

    問題探討1-不同倫理規範間該如何適用

    法律位階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行政規則

    特別法與普通法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V.S.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88

  • 2017/7/10

    45

    問題探討2-適用對象區別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2條 公務員服務法24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08號: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即屬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2條 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

    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法人團體之人員

    受機關委託代辦採購之法人團體之人員

    受機關委託專案管理之廠商

    受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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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探討3-請託關說之定義與規範區別-政府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6條對請託關說之範圍,有較明確之闡釋:本(政府採購)法第16條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 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求。

    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

    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

    按此界定,若招標前、招標後或履約及驗收期間,發現有對於前述事項提出「關切」或「質疑 」,而以法定程序外之方式請求或要求變更,即屬請託或關說,承辦採購人員在實務上自得依據該施行細則第17條「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做成紀錄,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其以書面請託或關說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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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請託關說-本規範第2點第5款、第11點

    指其內容涉及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致有違法或不當而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

    處理程序: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91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本要點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處理程序: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3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機關,其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人員;機關首長延不指定者,由上級機關指定。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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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事實1:

    A○○為甲國小校長;B○○為該校總務主任,B○○

    以公文不蓋章使乙公司不能領款,及99學年度午餐

    團膳採購案即將於99年7月30日13時開標等理由,要

    求投標廠商,同時為98學年度午餐團膳得標廠商,

    乙公司負責人C○○,捐款新臺幣4萬元給該校,

    C○○不得已,才於99年7月30日13時許,於99學年

    度午餐團膳採購開標當日,在校長室交付前述款項

    予甲校文教基金會負責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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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分析:

    1、上述案例, A○○及B○○,恐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及同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之嫌,依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論處,最高可處以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2、另A○○及B○○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9款「利用職務關係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事證明確,簽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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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情形:

    經教育局政風室查察結果,認定上開2員涉有不當情事,簽呈局長依相關獎懲規定,先行辦理行政懲處,並經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處以A○○校長申誡2次;另該校總務主任B○○,為該校記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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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事實2:

    A○○為本市甲國中校長;B○○為甲校99學年度午餐團膳採購案得標廠商,B○○經由A○○介紹,認識其配偶C○○,並向C○○購買其所銷售之直銷產品共計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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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分析:

    A○○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9款「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事證明確,簽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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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情形:

    經教育局政風室查察結果,認定上開A○○涉有不當情事,簽呈局長依相關獎懲規定辦理,並經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處以A○○校長申誡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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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事實3:

    A○○為本市甲國小校長;B○○為該校午餐採購案得標廠商,B○○於98年5、6月間,於上班時間,邀請A○○及甲校家長會長C○○,至苗栗某家有女陪侍之KTV飲宴,並由B○○支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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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分析:

    1、上述案例, A○○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7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及同法第8條第1項「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之規定。

    2、另A○○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2款「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及同法第7條第19款「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事證明確,簽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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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情形:

    案經教育局政風室查察結果,認定A○○涉有不當情事,簽呈局長依相關獎懲規定辦理,並經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處以A○○校長記過乙次。

    101

    案例事實4:

    A○○為本市甲國小校長;B○○為該校午餐採購案得標廠商,A○○於99年7月間,電話聯繫B○○,要求贊助甲校自強活動經費, B○○並依要求,贊助該次活動經費1萬元;另A○○於99年8月間,要求B○○僱用其子C○○,在暑假期間於B○○之乙公司工讀,B○○應A○○之要求僱用其子C○○,期間長達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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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分析:

    1、上述案例, A○○恐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7條「公職人員不得假藉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依同法第14條規定「處新臺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

    2、另A○○違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9款「利用職務關係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及同法第7條第13款「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至廠商處所任職」事證明確,簽請懲處。

    103

    處理情形:

    案經教育局政風室查察結果,認定A○○涉有不當情事,簽呈局長依相關獎懲規定辦理,並經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處以A○○校長申誡2次;所涉疑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部分,已函請法務部廉政署審議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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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事實5: 交通部○○室主任甲及司事乙,於99年間赴臺東監辦「○○颱風南迴線南太麻里溪橋及知本溪橋橋墩加固工程」,驗收結束回程途中停車採購釋迦禮盒時,因誤以為該禮盒係同仁致贈而未付款,各自攜帶1盒回家。然該2盒釋迦禮盒實係前開工程之立約商A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丙,有感於該局派員自臺北南下到臺東辦理驗收工作,路途遙遠,舟車勞頓,基於禮貌,以私人名義致贈。爰該局政風室於102年8月間向甲及乙分別收取應分攤金額500元,合計1,000元整交予丙。

    105

    違法分析:依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項第2款明定:「採購人員不得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是以驗收人員原則上不得接受立約商餽贈,至於同準則第8條第1項第1款所指500元,非指驗收人員可無限制接受立約商500元以下餽贈,仍必須符合於「不接受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及「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為之」二條件,始得以接受。本案經查雖係偶發,惟以當時情況而論,如不接受餽贈亦不違反社會禮儀或習俗,因此,自無前開準則第8條第1項第1款之例外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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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情形: 甲及乙因於99年辦理採購驗收作業時接受廠商不當餽贈,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依該局103年度考成委員會第3次會議決議予以「記過1次」。

    廉政小叮嚀:採購人員對於利害關係人之餽贈,無論是否與其執行業務有關,皆應謹守分際,除非符合「不接受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及「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為之」之情形,否則應拒絶其餽贈,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以維護公務員清廉自持形象。

    107

    案例事實6: 某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工程員甲,涉嫌於辦理工程採購案驗收時,有估驗超估或浮報工程款等不法情事,於檢調單位偵辦過程中,甲雖未承認有前揭不法情形,惟承認曾借予該案承商代表人2筆款項,共計新臺幣2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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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分析:公務員服務法第21條第1款:「公務員對於左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承辦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工程者。」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第2項:「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6點:「公務員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如確有必要者,應知會政風機構。」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14款:「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利用職務關係與廠商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109

    處理情形:基於刑懲併行原則,姑不論甲是否涉及刑責,僅就甲與承商負責人間存在借貸關係,即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相關規定,經該處考績委員會審議核予以記過1次。

    廉政小叮嚀:機關採購人員負責為機關以合理價格採購最適當之勞務、財物或工程,為求公平及公正立場,自不應與承商存在其餘不必要之關係,「採購人員倫理準則」業已提供相關規範供遵循。此外,如遇有相關利害關係人邀宴應酬或餽贈財物等情形,除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相關規定,應拒絕參加或收受之外,公務員為了保護自己,必要時亦得簽報長官、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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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事實7: 甲○○於擔任○○局局長期間,多次與下屬和廠商一同出國旅遊並到廠商住處打麻將,平均一週一次,至少25次,每次麻將輸贏都在新台幣3至4萬元;該廠商共得標70件○○局工程採購案,得標比率約12%,總得標金額約7億元,是接案相當頻繁的廠商。

    111

    違法分析: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8點規定:「(第1項)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第2項)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包括不得接受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等之免費或優惠招待;不得與廠商有借貸關係;不得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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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理情形:甲○○與長期投標承做該局工程而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廠

    商,多次共同出遊國外及前往廠商住處打麻將之不正當往

    來,又未盡監督之責,帶頭並放任部屬共同與廠商出遊或

    賭博,有辱官箴而無足為部屬表率,經監察院調查後,於

    甲○○8月底退休前通過彈劾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廉政小叮嚀:公務員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本應以公共利益

    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

    三人不正之利益。甲○○身為機關首長,合當同仁表率,

    卻未謹守分際,反而與廠商有不當接觸,有辱官箴,遭公

    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予以懲戒,足供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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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事實8

    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前面談的是例外可以收受的情況,是被動的收受,公務員不宜主動要求、期約,例如主動發帖子給廠商、往來業者。

    公務員結婚,未發喜帖給廠商,但廠商自己跑來喝喜酒,致贈結婚禮金三千元,因結婚是「偶發」,是可以收受的。如果廠商包了六千元紅包,因為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就不

    能收受。

    問:如果廠商包六千元,是要全退?還是退還三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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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法分析

    應依規定予以拒絕或退還部分禮金至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並辦理知會報備程序

    但如果近期和廠商有履約糾紛或正要進行評選、簽約等事項,最好不要收,因收受是要以「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為前提,公務員受贈財物之際,自當審慎評估是否會引發外界不當聯想。

    伍、問題提出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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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採購弊端

    綁標

    圍標

    洩漏評選委員名單

    洩漏底價

    監工及驗收不實

    其他

    採購人員的原罪乎?

    以上所列案例,幾乎皆與政府採購案件有關,採購人員的清廉度民調普遍偏低,但值得吾人思考的是:

    1.問題何在?2.原因為何?3.如何改善?

  • 20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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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結語

  • 201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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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除應瞭解職務相關法令外,亦應瞭解貪瀆犯罪有關之法令,以避免意外觸法。因此建立正確法律認識,才能勇於任事,以達到便民與自保之雙贏目標。

    2011/9/3 報告人王捷拓 121

    報告完畢

    敬請指教

  • 專題研討題綱

    第一組、如何落實採購人員倫理規範

    1.採購人員常見違反倫理規範態樣或行為有哪些?

    2.採購人員違反倫理規範,可能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3.採購人員如何避免違反倫理規範?遭遇倫理規範規定的事件時應如

    何處理,才能兼顧採購程序的進行並避免法律風險。

    第二組、如何防止採購洩密事件發生

    1.採購法有哪些保密義務的規定?哪些人負有保密義務?

    2.洩漏政府採購法規定應保守秘密的資訊可能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3.採購過程中哪些行政環節容易發生洩密情事?如何避免洩密。

    第三組、如何強化機關學校採購內控機制

    1.機關辦理採購常見不法弊端之成因為何?

    2.目前機關學校有哪些採購內控機制或作法?

    3.如何強化內部控制預防不法弊端的發生。

  • 1

    專題研討題綱

    第一組、如何落實採購人員倫理規範

    壹、採購人員常見違反倫理規範態樣或行為有哪些?

    一、請託或關說

    歷來諸如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請託或關說政府採購,非但影響採購公

    正,甚至因而衍生貪瀆弊端,為避免請託關說對採購人員產生不當影響,

    採購法第 16 條乃規定請託或關說,乃有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等規

    定。

    請託或關說為高度不確定法律概念,為使其更為明確而具可操作性,

    施行細則第 16 條明文予以定義「本法第 16 條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

    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1.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

    項,提出請求。2.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

    變更。3.於履約及驗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

    其狀況例如機關辦理採購過程中,廠商未經法定請求釋疑、異議及申訴

    程序,對於採購的招標方式、廠商投標資格的訂定、採購標的之技術規

    格、審標、決標的結果要求放寬變更等,為違法或不當的要求即是。

    二、契約價金的限制及支付不當利益促成採購契約簽訂的禁止

    (一)契約價金的限制

    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採購過程廠商的競爭是較

    為不足的,而為避免請託關說、綁標,甚至賄賂,致生貪瀆不法或利益

    輸送情事,採購法第 59 條第 1、3 項乃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限制

    性招標或公開招標但投標廠商未達 3 家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的價款不

    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的最低價格。前開

    所稱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的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的最低價格,

    其意義為該廠商的標價未高於該廠商於相同交易數量、時間、區域、押

    標金、保證金、付款、保固與逾期違約金等商業條件及市場供需變化等

    情形下的最低價格。

    採購法第 59 條適用或準用的規定,非以法院是否判決定讞為要件。

    惟如非屬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或公開招標的投標廠商未達 3 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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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情形,依採購法第 59 條立法意旨,尚難適用或準用採購法第 59 條的規

    定;然如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者,尚應注意是否依中央機關未達

    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3 條改採限制性招標。

    (二)支付不當利益促成採購契約簽訂的禁止

    同前述理由,採購法第 59 條第 2 項禁止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

    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簽訂的規定,係

    以廠商願支付他人不當利益,促成契約的簽訂,衡情必將其所支付的不

    當利益計入成本估價,致契約價格溢出一般合理價格,或其因契約所獲

    得的利益超過正常之利益,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的採購原則,

    並確保採購品質,採購法第 59 條第 3 項因而規定機關得將利益自契約

    價款中扣除。

    而所謂不當利益,除施行細則第 82 條所稱「因正當商業行為所為之

    給付」外,例如國外製造廠支付國內代理商推展業務費用,而以佣金名

    義支付者,此等給付,並未牴觸採購法第 59 條第 2 項的規定;除此之

    外,包括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凡有違反公平採

    購的原則者,不問其名目為何,均有上開規定的適用。

    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一)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的適用對象

    為建立清廉的採購環境,避免採購人員循私舞弊,採購法第 112 條規

    定工程會應訂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下稱倫理準則),以為道德規範的準

    繩。而依倫理準則第 2 條規定,所稱採購人員,係指機關辦理與採購法

    有關之採購事項的人員,亦即指廣義的採購人員,包括承辦及監辦採購

    人員,亦涵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

    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的人員;而辦理採購法第 4、5、

    39 條或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事項的廠商人員,於辦理該等事項時,亦準

    用該準則的規定。

    (二)採購人員行為準則

    1、應為的行為

    依倫理準則第 3、4、5、6、10 條規定,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應注意的

    行為準則如下:

    (1)採購人員應致力於公平、公開的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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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確保採購品質,並促使採購制度健全發展。

    (2)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

    請託或關說。

    (3)採購人員辦理採購應努力發現真實,對機關及廠商的權利均應注意

    維護。對機關及廠商有利及不利的情形均應仔細查察,務求認事用法

    允妥,以昭公信。

    (4)採購人員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詞謹慎,行為端莊。

    (5)採購人員發現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令的情事時,應即採取改正措施或

    以書面向有關單位陳述意見。

    2、不應為的行為

    (1)原則--不得接受餽贈或招待

    依倫理準則第 7 條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 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

    或其他不正利益。

    ○2 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

    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3 不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4 妨礙採購效率。

    ○5 浪費國家資源。

    ○6 未公正辦理採購。

    ○7 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8 利用機關場所營私或公器私用。

    ○9 利用職務關係募款或從事商業活動。

    ○10 利用職務所獲非公開資訊圖私人不正利益。

    ○11 於機關任職期間同時為廠商所僱用。

    ○12 於公務場所張貼或懸掛廠商廣告物。

    ○13 利用職務關係媒介親友至廠商處所任職。

    ○14 利用職務關係與廠商有借貸或非經公開交易之投資關係。

    ○15 要求廠商提供與採購無關之服務。

    ○16 為廠商請託或關說。

    ○17 意圖為私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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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規劃、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

    ○18 藉婚喪喜慶機會向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

    ○19 從事足以影響採購人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

    事務或活動。

    ○20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2)例外--得接受餽贈或招待

    倫理準則第 8、9 條例外規定採購人員得接受餽贈或招待的情形如

    下:

    ○1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下列餽贈或招待,反不符合

    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不受前條之限制。但以非主動求取,

    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1.價值在新臺幣 500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

    紀念品、禮物、折扣或服務。2.價值在新臺幣 500 元以下之飲食招待。

    3.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第 1

    項)。前項第 1 款,價值逾新臺幣 500 元,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

    或知悉獲贈日起 7 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第 2 項)。餽

    贈或招待係基於家庭或私人情誼所為者,不適用前 2 項規定(第 3

    項)。

    ○2 採購人員不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下列招待,反有礙業務執行者,得

    予接受,不受第7條之限制。1.於無適當食宿場所之地辦理採購業務,

    由廠商於其場所提供與一般工作人員同等之食宿。2.於交通不便之地

    辦理採購業務,須使用廠商提供之交通工具。3.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

    當場所開會並附餐飲,邀請機關派員參加。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1 項)。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契約規定應由廠商提供者,從其規

    定;契約未規定者,廠商得向機關請求支付其提供食宿或交通工具

    所生之必要費用(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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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貳、採購人員違反倫理規範,可能會有哪些法律責任?

    一、請託關說

    實務上請託關說常常成為貪污的淵藪,受人情的請託,經常會影響採

    購的公正性,被請託人在警覺性降低及人情壓力下,容易收受財物或招

    待等賄賂,讓自己身陷貪瀆的風險而不自知。

    例如廉政署調查某機關副局長甲貪瀆案,調查發現,甲與乙為舊識,

    乙遂請託甲協助該機關辦理的某財物採購案,丙、丁乃謀議借用 A 廠

    商名義投標,甲明知上情,仍於評選會議中以手勢等方式,向評選委員

    明示、暗示 A 廠商的售後服務、履約實績等紀錄良好,藉此影響評選

    結果,使 A 廠商因而順利得標,並使該採購案的開標發生不正確的結

    果,使丙、丁等人不法獲利約 650 萬元,嗣甲並收受乙交付 90 萬元的

    賄款。案經調查後移送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甲、乙、丙、丁等 4 人,係

    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賄、收賄、採購法第 87 第 5 項借牌圍標及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等罪嫌提起公訴。

    二、契約價金的限制及支付不當利益促成採購契約簽訂的禁止

    採購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廠商違反同條第 1、2 項規定時,機關得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而所謂「溢價」,

    係指同條第1項採購契約的價款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的相同工程、

    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的差額;「利益」,則係指同條第 2 項廠商以支付

    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

    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倫理準則第 11、12、13、14 條規定,採購人員違反倫理準則的處置

    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或政風人員應隨時注意採購人員的操守,對

    於有違反本準則之虞者,應即採取必要的導正或防範措施。

    (二)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的情事者,應審酌其情狀,並給予

    申辯機會後,迅速採取下列必要的處置:1.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

    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

    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3.施予與採

    購有關之訓練。採購人員違反本準則,其情節重大者,機關於作成

    前項處置前,應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的職務。機關未依前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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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處置或處置不當者,主管機關得通知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

    的處置。

    (三)為防範採購人員的主管掩飾部屬違法行為,規定主管發現部屬有違

    反本準則的行為,不予處置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四)採購人員操守堅正或致力提升採購效能著有貢獻者,其主管得列舉

    事實,陳報獎勵。

    廉政署偵辦案例即有,甲係某機關秘書室組員,利用承辦該機關保全

    共同供應契約業務,有建議與特定廠商簽訂契約的機會,多次於簽陳機

    關首長同意與 A 廠商簽訂契約後,旋即以借錢名義或暗示續約完成,

    向 A 廠商處長乙索賄,乙為避免後續履約期間遭刁難,乃開立支票總

    計 5 萬元予甲。案經廉政署調查後移送檢察官偵查終結,以涉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提起公訴。貪瀆案

    偵查實務,犯罪嫌疑人遭偵查機關調查時,常會抗辯廠商所交付的金錢

    係「借款」而非「賄款」。這兩種情形差之毫釐失之千里,蓋如果經調

    查確係借款,就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或不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罪,除非另構成其他犯罪,否則公務員只是違反倫理準則

    第 7 條規定,依公務員服務法應負行政責任;反之,若經認定廠商交付

    公務員的財物與公務員所為的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行為間具有「對價

    關係」,雙方主觀意圖係為賄賂而非借貸,就可能構成上開刑責,而非

    單純只是行政責任而已。因此,為避免無謂的困擾,公務員於辦理採購

    前、中、後,最好不要與廠商或其負責人及員工等有借貸關係或金錢、

    財物往來,以免遭致懷疑而招惹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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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參、採購人員如何避免違反倫理規範?遭遇倫理規範規定的事件時應

    如何處理,才能兼顧採購程序的進行並避免法律風險?

    一、請託關說

    採購法第 16 條規定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而所稱

    「作成紀錄」,依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

    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其以書面請託或關說者,亦同。藉由作成紀錄

    及附卷保存,使請託關說透明化,同時於採購法第 16 條第 2 項賦予政

    風機構得調閱該書面或紀錄的權限,以收監督及防弊之效。然為免發生

    登載不實或抹黑問題,尤其「請託」或「關說」很難在價值上作判定,

    是以,法條是規定「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而非「應」,故而並

    非強行規定。政風機構並得調閱前開書面或紀錄。又為避免請託或關說,

    影響政府採購的運作,衍生流弊,採購法參考美國模範採購法的規定,

    明定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的參考。另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4 條亦規

    定「採購人員應依據法令,本於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

    請託或關說。」

    此外,如何處理親朋好友的請託關說,甚至上級長官或民意代表的施

    壓,即成為重要的課題。採購法上述規定,乃至於公務員服務法中公務

    員陳述意見的規定,均屬制度內的規定;除此之外,在「違法情事未發

    生之前」,因應策略上或許可以利用機關內部其他單位或引入外部的力

    量相抗衡,例如透漏訊息給機關內的政風單位(或上級政風單位),或廉

    政署等司法偵查機關,或許是採購人員自保的策略之一。

    二、契約價金的限制及支付不當利益促成採購契約簽訂的禁止

    為了執行採購法第 59 條第 1 項的最低價格規定及避免發生同條第 2

    項的不當行為,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已將這 2 項內容納為廠商於投標時

    須聲明的事項,以確保此 2 項規定的執行並解決機關查核上的困難。並

    將該等規定明定於各類採購契約範本上,機關簽訂的採購契約若已包括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21 條第 9 款規定「廠商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

    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

    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規定者,機關得

    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機關得依個案

    實際情形,就廠商於決標後為履約事項之目的,對於機關人員或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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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委託的人員給予賄賂、佣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行為,依契約約定將溢價

    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此外,為避免廠商有超額利潤或溢價等情事,採購訂定底價時,並應

    確實依採購法第 46 條、第 47 條規定辦理。

    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倫理準則第 11、12、13、14 條規定,採購人員違反倫理準則的處置

    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或政風人員應隨時注意採購人員的操守,對

    於有違反本準則之虞者,應即採取必要的導正或防範措施。

    (二)機關發現採購人員有違反本準則的情事者,應審酌其情狀,並給予

    申辯機會後,迅速採取下列必要的處置:1.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

    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置。其觸犯刑事法令

    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調離與採購有關之職務。3.施予與採

    購有關之訓練。採購人員違反本準則,其情節重大者,機關於作成

    前項處置前,應先將其調離與採購有關的職務。機關未依前述規定

    處置或處置不當者,主管機關得通知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

    的處置。

    (三)為防範採購人員的主管掩飾部屬違法行為,規定主管發現部屬有違

    反本準則的行為,不予處置者,應視情節輕重,依法懲處。

    (四)採購人員操守堅正或致力提升採購效能著有貢獻者,其主管得列舉

    事實,陳報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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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第二組、如何防止採購洩密事件發生

    壹、採購法有哪些保密義務的規定?哪些人負有保密義務?

    一、採購法有哪些保密義務的規定?

    (一)招標文件於公告前的保密

    為避免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洩漏,致使投標廠商間因資訊落差而造成不

    公平競爭,採購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

    在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例如機關因無法提

    出詳細規格上網公開招標者,則例外可以公開並依施行細則第 34 條刊

    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工程會的資訊網路,以利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二)底價的保密

    1、底價於開標前及開標後至決標前的保密

    採購法第 46 條第 1 項及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原則上

    應訂定底價,僅例外在以最有利標決標的採購等情形才不訂定底價,訂

    定底價大部分情形是適用在價格競爭的最低標決標的採購,既然競標時

    係以底價為決標依據,底價若洩漏,就可能造成廠商間的不公平競爭。

    因此,採購法第 34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原則上底價於開標前應予

    保密;開標後至決標前,或因審標、減價或行政程序的需要,可能無法

    立即決標,此時,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有保密的必要,不得洩漏。

    而在決標後,底價公開已無關是否不公平競爭,甚且公開還可對其他投

    標廠商昭公信,具有行政透明的功能,因此,採購法第 34 條第 3 項規

    定,決標後原則上底價應予公開,例外在有特殊情形時,才不公開。

    如上所述,原則上底價於開標前,乃至開標後至決標前,均應保密不

    得洩漏;但採購法第 34條第 3項後段但書又例外規定機關依實際需要,

    得於招標時於招標文件公告底價,而其目的依採購法立法時委員會討論

    時即提及「底價公開的優點:1.祛除藉著把持底價的機會圖利。2.避免

    投標價格超過底價而流標。3.避免圍標哄抬價格。4.接受社會檢驗底價

    的合理性。5.避免濫用合理標(即最有利標),浪費公帑。」學者另有認

    為「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藉以公開買方願出的最高價格,使投標廠

    商之標價能在底價上限內投標、或暗示標價高於底價之廠商可以不必來

    投標,以加速購案遂行。」另外,在依採購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3 款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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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有利標決標,以及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10 款的準用最有利標時,

    有時雖也會訂定底價,但既然是最有利標,決定決標給誰的重點是在於

    廠商的履約能力、品質等事項,並非價格,這些採購則會公開底價且以

    固定金額採購,這時公開底價可以讓投標廠商清楚知道底價,讓廠商於

    明確的價格基礎上規畫服務建議書的履約方案,而據以投標供機關評定

    最有利標,以落實品質上的競爭。

    2、底價於決標後應予公開及例外不公開的事由

    底價於決標後是否應予公開?基於行政透明及公眾監督的需要,採購

    法第 34 條第 3 項規定,原則上應予公開,例外在特殊情形時可以不公

    開。施行細則第 35 條就可以在決標後不公開底價的事由列舉如下:1.

    軍事機關採購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的採

    購,而屬機密或極機密的採購者(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2.以

    轉售或供製造成品以供轉售的採購,其底價涉及商業機密者。3.採用複

    數決標方式,尚有相關的未決標部分。但於相關部分決標後,應予公開。

    4.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3、廠商標價超過底價之保留決標決標前底價的保密

    機關辦理開標,因合於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廠商的最低標價超過底價,

    經依採購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減價及比減價格後,最低標價仍超過底

    價而不逾預算金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在不超過底價 8%下,

    得先保留決標,並簽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或報經上級機

    關核准後(查核金額以上的採購,超過底價 4%)以超底價決標。因此,

    在開標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至經簽准或報經核准決標前,既然尚未決標,

    則底價仍應保密。

    4、廠商標價偏低之保留決標決標前底價的保密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開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的總標價或

    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

    情形,依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開標主持人得宣布保留決標,限期通知

    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因此,在開標主持人宣布保留決標至經簽准決

    標前,既然尚未決標,則底價亦應保密。

    (三)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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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為防止廠商藉先行了解其他競爭者的資料,而進行圍標或其他不法、

    不當行為致造成不公平的現象,採購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機關辦理招

    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領標、投標廠商的名稱與家數。

    (四)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資料的保密

    為防止廠商藉先行了解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的資料,

    而造成不公平的現象,且為避免採購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以具體方式

    列舉應保密的事項,造成掛一漏萬,乃以概括的方式規定機關辦理招標,

    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的相關資料。

    (五)廠商投標文件的保密

    廠商的投標文件因可能涉及商業秘密,採購法第 34 條第 4 項乃規定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

    密,不只招標、審標及決標階段,決標後仍應保密。

    採購法第 34 條第 4 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

    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 18 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

    應主動公開:…8.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第 8 條規定1政府資訊

    主動公開的方式,第 18 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情形。基此,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應保守秘密,如民眾申請提供得標廠商投標文

    件,除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書面之公共工程

    及採購契約」(得標廠商的投標文件,於決標後為契約之一部份),且非

    屬同法第 18 條規定限制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