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定高雄市前鎮區、楠梓區交通用地(捷運系統 r5、r19車站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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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高雄市前鎮區、楠梓區交通用地(捷運系統
R5、R19 車站出入口)
細部計畫案計畫書
高 雄 市 政 府
中華民國 97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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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變 更 都 市 計 畫 審 核 摘 表
項 目說 明
都市計畫名稱擬定高雄市前鎮區、楠梓區交通用地(捷運系統 R5、
R19 車站出入口)細部計畫案
變更都市計畫
法 令 依 據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
變更都市計畫
機 關高雄市政府
申請變更都市
計 畫 機 關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本案公開展覽
起 訖 日 期
自民國97年 7月 18日起至民國97年 8月 18日止(刊
登 97 年 7 月 18 日青年日報)
本 案 舉 辦
說 明 會 日 期
民國 97 年 7 月 29 日(楠梓區公所 3 樓會議室)
民國 97 年 7 月 30 日(前鎮區公所 4 樓會議室)
人民團體對本
案之反映意見無
本案提交各級
都市計畫委員
會 審 核 結 果
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97年 10 月 9 日第 329 次會議
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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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計畫緣起................................................................................................................5 貳、計畫範圍與位置....................................................................................................5 參、主要計畫概要........................................................................................................5 肆、計畫內容................................................................................................................8 伍、都市防災................................................................................................................9 陸、事業及財務計畫..................................................................................................20 附件一..........................................................................................................................21 高雄市捷運場(廠)站都市設計規範......................................................................21 附件二..........................................................................................................................24 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97 年 10 月 9 日第 329 次會議紀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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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目 錄
圖一、計畫位置示意圖................................................................................7 圖二 R5 車站出入口 A 防災避難空間示意圖 .......................................12 圖三 R19 車站出入口 A 防災避難空間示意圖 .....................................13 圖四 R5 車站出入口 A 救難路線示意圖 ...............................................14 圖五 R19 車站出入口 A 救難路線示意圖 .............................................15 圖六 R5 車站出入口 A 疏散、逃生路線示意圖 ...................................16 圖七 R19 車站出入口 A 疏散、逃生路線示意圖 .................................17 圖八 R5 車站出入口 A 防止延燒空間示意圖 .......................................18 圖九 R19 車站出入口 A 防止延燒空間示意圖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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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名:擬定高雄市前鎮區、楠梓區交通用地(捷運系統 R5、R19 車站出入口)細部計畫案
申請單位: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變更單位:高雄市政府 計畫範圍:如計畫圖 變更類別:擬定 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
壹、計畫緣起
高雄捷運紅線總長約 28.3 公里,設有 24 個車站,其中位於高雄市轄區範圍內則有 20 個車站,其餘 4 個車站則位於高雄新市鎮特定區範圍內,大部分車站站體(R3-R16)為地下興築,長度為19.8 公里,另 R17-21 車站為高架式建築,長度為 8.5 公里。本案係高雄市轄區範圍內捷運 R5、R19 車站出入口、通風井、冷卻水塔等因車站位移及出入口位置異動而變更部分工程設計,需使用部份
「社教用地」、「乙種工業區」土地,故本案主要計畫業依都市計畫
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配合於「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部分社教用地、乙種工業區為交通用地(高雄捷運系統 R5、R19 車站)案」內變更為交通用地。另依主要計畫變更指導原則及容積管制等
事項,爰依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第 22 條規定擬定細部計畫。 貳、計畫範圍與位置
本案擬定細部計畫位置分別位於: 一、捷運 R5 車站出入口 A,位於前鎮區翠亨南路與鎮中路交
叉口西南側,面積 967 平方公尺(高雄市前鎮區仁愛段 1-1 地號)。 二、捷運 R19 車站出入口 A,位於楠梓區加昌路北方之加工出
口區行政區內,面積約 535 平方公尺(高雄市楠梓區和平段二小段647 及 649-1 地號)。
三、面積合計 1,502 平方公尺,計畫範圍與位置詳圖一所示。 參、主要計畫概要
依據「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部分社教用地、乙種工業區為交通
用地(高雄捷運系統 R5、R19 車站)案」都市計畫說明書,為配合捷運 R5、R19 車站出入口、通風井、冷卻水塔等因車站位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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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口位置異動需要,變更本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社教用
地」、「乙種工業區」土地為交通用地,實質變更內容如下表所示。
變 更 內 容 編
號 位 置
變更前 變更後 變 更 理 由 備註
交
R5-1
前鎮區翠亨北
路與鎮中路交
叉口西南側
社教用地
(967 m2)
交通用地
(967 m2)
供捷運 R5 車站出入
口、通風井、冷卻水
塔使用
交
R19
楠梓區加昌路
北方之楠梓加
工區行政區內
乙種工業區
(535 m2)
交通用地
(535 m2)
供捷運 R19 車
站出入口使用
註:本表面積僅供對照參考使用,實際變更
面積以實地測量、現址實際分割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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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計畫位置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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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計畫內容
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一)本計畫區捷運 R5 車站地區所需交通用地依其機能係供
設置捷運系統車站出入口、通風井、冷卻水塔之使用,R19 車站地區所需交通用地依其機能係供設置捷運系統車站出入口使用,建蔽
率規定為 40 ﹪,容積率規定為 180 ﹪。 (二)本案供捷運系統使用之「交通用地」依「獎勵民間參與
交通建設條例」第九條規定係指路線、場站、交流道、服務區及大
眾捷運系統相關附屬設施所需之用地,所稱相關附屬設施,依該法
施行細則第十條所示,分別為左列各項: 1.轉乘設施:包括停車場、停車灣、計程車招呼站、汽車轉運
站及站外標誌。 2.電力及通信設施:包括供電系統( 含變電站及電力輸送設備 )
及通信設備(含有、無線電基地台 )。 3.行車控制中心。 4.機廠(場)附屬設施。 5.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相關必要設施。
二、都市設計基準 (一)場(廠)站新建、增建或改建之設計,除法規另有規定
者外,均依「高雄市捷運場(廠)站都市設計規範」辦理(詳如附
件一)。 (二)為利整體景觀管制,訂定捷運設施「建築景觀之管制作
業原則」乙種,為原則性規範,捷運暨其相關之設施興建時得在本
規範原則下配合專業顧問之建議,得予必要之增列調整並經都市設
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始可申請建築或設置。 針對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其相關車站設施之建築景觀作
業原則如下列所述: (一)捷運車站設施(包含地下車站之出入口及通風、地面車
站、高架車站、機廠及變電站等)於進行設計,應對路網沿線與各
車站地區進行建築景觀特色之調查與分析,將調查與分析結果作為
造型設計之參考,以建立各路線及車站地區之建築景觀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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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捷運車站設施之設計除了考量安全便捷、耐久、有質感、
及易於維護之功能外,亦應朝向小而美、有氣質、不奢華、不浪費
之目標設計,並應於車站內外適當配置公共藝術品。 (三)捷運車站設施建築造型宜整合當地景觀與人文特色,並
對當地現有文物加以保護,避免造成環境污染,以三度空間管制方
式塑造其風格,並對建築量體、高度、色彩、立面元素、夜景塑造、
屋頂等建築景觀表現方式加以管制,必要時可作為表達當地人文特
色或地標性之建築物。 (四)捷運車站區位設於市區中心或鄰近地區之重要集會、活
動場所者,其建築裝修及出入口造型需有特別之設計。 (五)捷運車站用地需配合當地環境有適當之植栽計畫,宜選
用適合當地自然生態環境、易存活及易移植之優勢樹種;必要時除
了栽植常綠開花型或半落葉性之喬木外,宜再搭配灌木、草類等其
他種類之植栽,並設置適當之灌溉與排水設施。
(六)捷運車站用地相關敷地設施,除應舖有具耐磨、止滑、
易維護、色澤具柔感及變化性之舖面外,應考量結合周邊環境之需
求,裝設戶外燈光照明、休憩座椅、標示系統等街道傢俱,街道傢
俱亦需配合當地之風格與捷運車站建築造型之特色,避免造成景觀
上之衝擊。 (七)捷運車站設施進行基本設計階段,必要時宜結合民間參
與之方式,藉由召開車站地區公聽會或說明會、召開研討會、部分
設施公開競圖等方式,由民眾共同參與設計以建立共識。 (八)捷運車站設施之設計應配合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公共藝
術審議等相關制度,將圖說提送相關單位進行審議核可後始得核發
建造執照並進行施工。 伍、都市防災
高雄捷運系統除依計畫區實質發展情形制訂都市防災計畫及
規劃 R5、R19 車站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規劃外,為利公共安全亦訂定有「捷運安全逃生設
計公共區之疏散」乙種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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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市防災計畫: 本案變更之捷運 R5、R19 車站出入口 A,為緊鄰主要道路,故
防災計畫之重點乃以道路為主體進行防災避難之界面空間,詳細原
則如下: (一)防災避難空間: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於主要道路
兩側建築物地下室,留設防空避難空間,另地面大型開放空間亦可
作為戶外避難場所。(詳如圖二、三) (二)救難路線:以各捷運車站出入口緊臨之主要道路作為主
要救災道路,聯繫建築物進行救難工作。(詳如圖四、五) (三)疏散、逃生路線:以捷運系統為基礎規劃疏散路線,當
火災、震災發生時,將人群疏散至廣場式開放空間、學校、道路本
身及兩旁退縮空地等空曠地區。(詳如圖六、七) (四)防止延燒空間:道路兩側退縮帶及開放空間、公園、隔
離綠帶等,以計畫道路與二側退縮空地之開放空間,可有效防止火
災延燒。(詳如圖八、九)
二、關於「捷運安全逃生設計公共區之疏散」部分: (一)概述
1 由於高雄捷運系統必須保障系統內所有人員之人身安全,因此必須建立一套具有一致性之準則,作為規劃車站緊急疏散設施之
基準。這套準則不但符合高雄捷運系統的營運策略,並與其他新建
捷運系統之營運策略具有一致性。 2 車站之設計應考量在緊急狀況下實施全面疏散之需求。
(二)疏散原因 1 在評估捷運車站公共區之疏散需求時,應就實施全面疏散之
可能原因及發生相關事故之可能性進行分析。 2 火災可能是車站實施緊急疏散的主要原因。高雄捷運系統之
設計應採取高標準之防災措施,以期將發生火災之可能性降至最
低。惟為建立設計準則所需本準則係針對假設之緊急狀況進行探
討,而此假設之緊急狀況應足以代表實際可能發生之最壞狀況。假
設之狀況為在尖峰時段內有一列已誤點之列車在失火的情形下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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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車站。
(三)一般地下站之疏散目標 1 在緊急狀況下,應有足夠之疏散路徑,使車站月台內之所有
旅客能在四分鐘內疏散完畢,並使位於月台最遠端之旅客能在六分
鐘內疏散至安全地點。穿堂層之出口容量不得低於月台層之出口容
量;至於穿堂層所需之疏散時間則視步行距離而定。 2 地下車站之疏散最終安全處所應取在地面層站外之露天大街
上。高架車站之疏散最終安全處所應取在地面層站外處。地面車站
之疏散最終安全處所應取在站體結構之外或出入口結構之外,以其
中較遠者為準。 3 疏散路徑之規劃應使旅客在遭遇火災時得以安全逃生。在此
情形下,旅客前往出入口、通道、電扶梯或樓梯等逃生路徑之水平
步行距離不得超過六十公尺。但在僅有單一逃生方向之部位,其與
最近逃生路徑間之水平步行距離不得大於四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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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 R5 車站出入口 A 防災避難空間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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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 R19 車站出入口 A 防災避難空間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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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四 R5 車站出入口 A 救難路線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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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五 R19 車站出入口 A 救難路線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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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六 R5 車站出入口 A 疏散、逃生路線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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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七 R19 車站出入口 A 疏散、逃生路線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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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八 R5 車站出入口 A 防止延燒空間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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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九 R19 車站出入口 A 防止延燒空間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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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事業及財務計畫
本案交通用地原則以無償撥用或有償撥用方式取得,辦理供捷
運設施設置之使用,其事業及財務計畫詳如附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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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高雄市捷運場(廠)站都市設計規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2 年 7 月 29 日(7 月 30 日生效) 發文字號:高市府都三字第 0920040752 號函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創造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便捷的大眾運輸環境,提供安全、順暢及舒適之都市公共空間,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針對捷運場(廠)站之新建、增建、改建能兼顧都市景觀、環境品質及交通運輸需求,特訂
定本規範。 捷運場(廠)站新建、增建或改建之設計,除法規另有規定
者外,依本規範之規定辦理。 二、捷運場(廠)站除提供市民交通轉運功能外,須表達本市城
市意象,並且應兼具安全防災及提昇都市景觀的功能。 三、捷運場(廠)站用地指供市民使用之大眾捷運系統車站用地
及機廠用地,該車站包括平面、立體化車站。 都市設計主要審議部分為突出地面層之相關設施物與建築體。 四、捷運場(廠)站路外用地法定空地之綠覆率原則不得低於百
分之六十。惟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但仍須視情況予以適當立體
綠化,以美化都市景觀。 五、捷運場(廠)站路外用地之地面層應距道路境界線至少三公
尺始得建築,該退縮地得為法定空地,並須予綠化或美化,但因用
地不足或位於公園、學校及機關用地內之捷運設施不在此限。 六、捷運場(廠)站之出入口前應留設供行人等候及緩衝之空間。 七、捷運場(廠)站路外用地沿道路側應栽植至少一列之喬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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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株間距不得大於八公尺,喬木的樹種選擇以遮蔭型式為主,並搭
配灌木栽植形成完整植栽群落。但因捷運設施功能需求或用地不足
者不在此限。 八、捷運場(廠)站範圍內之開放空間及人行道應配合場(廠)站
作創意性設計,其鋪面材質須為具排水或透水性、耐磨、防滑、易
維護材質。色澤須具柔和感及變化性、並作藝術圖案設計拼貼。 九、建築物外牆顏色應以融合當地區景觀色彩,並得凸顯公共
運輸建築之特殊性為原則,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同意得採用高明度之色彩基調,以彰顯其地標性。 十、捷運場(廠)站須設置明確、統一之識別系統,並須能表達
路線、站名資訊等。 十一、捷運場(廠)站用地之建築物外觀設置任何型式之廣告物
時,應依廣告物管理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惟廣告物須與建築物外觀
做整體規劃,並考量視覺景觀,且不得設置側懸式廣告物。 十二、捷運車站用地,原則不得設置圍牆,但得以低矮樹欉作
為阻隔之用,樹欉高度介於一‧○至一‧二公尺為原則。惟因捷運
功能或安全管理考量需要者除外。 十三、站體設計須結合公共藝術作整體設計。 設置公共藝術其設置地點、形式等須以發揮地區藝文特色,不
妨礙通行順暢為原則,並應與夜間照明配合。 十四、捷運場(廠)站應儘量設置路外臨時停車區供轉乘其他運
具使用,以避免影響道路車流。
前項路外臨時停車區應區分為小型車與機車區。
捷運場(廠)站附設停車場之汽車出入口,除基地條件限制外,不得設置於自道路交叉截角線、人行穿越道、斑馬線距離五公尺範
圍內。並須有規劃連接場站區之人行步道,其寬度至少須二公尺以
上。 十五、捷運場站出入口如設置於原路權之人行道上時,應維持
原人行道寬度至少一‧二公尺,或該處已有供人行之騎樓空間者,
配合騎樓空間整體設計,得酌減其寬度。 十六、捷運場(廠)站建築物若於屋頂層或地面附設之各種空
調、視訊、機械等設施物,應兼顧公共衛生健康,並配合建築物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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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及本地區整體特殊設計建築風貌予以景觀美化處理。 十七、為提高捷運場(廠)站之可及性,週邊道路相臨接處,得
視需要設置人行天橋、地下道或其他立體連通空間,並應做整體規
劃設計,以建構完善之立體人行動線系統。 十八、捷運場站周邊應設置夜間照明系統,以維都市安全。為
創造都市景觀兼顧夜間安全,捷運場(廠)站用地上指定留設開放空間及沿周邊道路應設置中、低光源之照明設施,於夜間平均照度不
得低於六勒克斯。地面層站體部分須於主要立面及造型特殊處,以
投射燈光表達捷運建築夜間特色。 十九、捷運車站應配合用地條件規劃機車及腳踏車停車位,若
設於地面時應結合周邊道路空間整體設計。 二十、捷運車站周邊其它大眾運輸系統之等候區位之佈設,應
配合捷運車站出入口緩衝空間整體規劃之。其他大眾運輸系統之停
靠站(含計程車候客區)應設置路面停車彎,劃設專用停車區,以減少對道路服務水準的影響。
二十一、捷運車站之出入口緩衝空間應與鄰近公園、廣場等開
放空間配合設計,以塑造整體都市景觀。另車站出入口周邊現有人
行道鋪面、街道家具,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予以整體更新設計。 二十二、捷運場(廠)站應設垃圾之分類暫存空間。 車站出入口應設垃圾分類收集桶,並維清潔。 二十三、高架軌道之設置宜予以適當綠化或美化,以創造良好
之都市環境。 二十四、捷運場(廠)站須進行環境影響分析,特別須對交通影
響、量體衝擊提規劃說明,本委員會另得決議要求重要項目之環境
影響分析說明。 二十五、機廠設施須與周邊土地保持適當距離,並設置至少六
米之景觀植栽帶,以作為適當區隔,其景觀植栽帶得設置步道。 二十六、設置於現有人行道之捷運出入口,其高度與量體應儘
量減小,以降低妨礙周邊建築使用為原則。 二十七、捷運場(廠)站建築物如因環境條件或其他特殊情況,
得經本委員會同意,不適用本規範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二十八、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者,得由本委員會審訂後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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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97 年 10 月 9 日第 329 次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