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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限制一人一集保帳 戶應賣交存業務說明 (精簡版)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中華民國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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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公開收購限制一人一集保帳 戶應賣交存業務說明 · 公開收購人未於公開收購說明書載明公開收購係採行一人一 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原則,已通知受委任機構洽請公開收購

公開收購限制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交存業務說明

(精簡版)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中華民國106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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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 要

壹、作業緣由

貳、作業依據

參、作業原則

肆、作業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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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作業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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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因主管機關發現有投資人利用大量開設之集

保帳戶,辦理公開收購應賣交存股票,藉以提

高其應賣股票被收購之機率,爰請證券商公會

研議改善方案

二、證券商公會經研議後建議,公開收購採「一人

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原則,並由本公司修

改系統設立檢核機制,以改善投資人為增加公

開收購應賣股數而廣開證券戶之情形

三、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責成本公司依上開原則

建置系統檢核機制,並將相關內容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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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作業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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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6月23日金管證交字第1060020629號函辦理

本公司所報檢核機制自106年8月1日起上線實施,公開收購案件所定公開收購期間之始日於該實施日期(含)以後者,即應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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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原則

項目 內容 對象

一般情形

(皆應適用)

• 公開收購應賣人交存股票採行「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原則

• 持有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之應賣人

例外情形

(排除適用)

• 排除本國法人 • 排除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75條之6(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45條之4)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與第5款所定得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之情形

• 本國法人

•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全委帳戶)

• 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開立之交易帳戶(FINI)

•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第6點之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QFII)

• 信託帳戶按不同契約別開立之信託專戶(信託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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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規定及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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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統檢核機制

(一)檢核條件

• 同一應賣人(即相同身分證統一編號與出生日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與設立日期)僅能以單一集保帳戶參與應賣

• 但針對本國法人、全委帳戶、FINI、QFII及信託專戶

等例外情形之客戶,則以其所對應之集保帳戶戶別予以排除,不受限制

(二)檢核時機

• 證券商或保管銀行接受客戶申請應賣交存有價證券,於

本公司連線系統輸入客戶交存資料時,即自動啟動系統檢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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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原則(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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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統檢核機制(續)

(三)檢核方式

• 應以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之客戶(以下簡稱受限制客戶),同時於二家以上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帳戶皆持有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倘先以其中一個帳戶參與應賣後,將無法續以另一個帳戶參與應賣

(四)檢核結果

• 證券商或保管銀行於本公司連線系統輸入客戶應賣資料,並經系統檢核發現該受限制客戶,已使用其他帳戶參與應賣者,將產生交易失敗訊息「已由其他帳戶辦理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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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原則(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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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統檢核機制(續) (五)已由其他帳戶辦理交存之交易失敗訊息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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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原則(續)

“已由其他帳戶辦理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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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電子佈告欄增加相關公告資訊

• 「電子佈告欄」(交易代號100)公告該次公開收購案件資訊時,將協助提供公開收購說明書「公開收購條件」記載「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情形:

公開收購人於公開收購說明書之公開收購條件中載明公開收

購係採行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原則,即同一人若有開

立兩個以上集保帳戶者,應自行選定一個集保帳戶參與應賣

,否則不予受理;或

公開收購人未於公開收購說明書載明公開收購係採行一人一

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原則,已通知受委任機構洽請公開收購

人辦理補正並儘速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修正資訊,包括修

正前後對照表及修正後公開收購說明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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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原則(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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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整後作業方式

—限制單一帳戶應賣交存

調整前後帳簿劃撥作業方式比較 • 調整前作業方式

—不限單一帳戶應賣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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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作業內容

A證券商 帳號 9XXX0000001

B證券商 帳號 8XXX0000002

公開收購專戶

(應賣人明細)

----------------- 9XXX0000001

8XXX0000002

7XXX0000003

C證券商 帳號 7XXX0000003

投資人分別前往A、B、C券商申辦應賣交存股票

A、B、C券商分別受理投資人應賣交存申請後,操作360交易辦理公開收購交存作業

A證券商 帳號 9XXX0000001

B證券商 帳號 8XXX0000002

公開收購專戶

(應賣人明細)

----------------- 8XXX0000002

C證券商

帳號 7XXX0000003

1. 投資人需先前往A

、C券商辦理匯撥證券至B券商

2. 再前往B券商申辦應賣交存股票

1. A、C券商分別受理投資人轉帳申請後,操作130交易辦理撥券至B券商

2. B券商受理投資人應賣交存申請後,操作360交易辦理公開收購交存作業

同一人若開立二個以上集保帳戶者,應自行選定一個帳戶參與應賣,否則不予受理

同一應賣人可以不同集保帳號參與應賣

採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交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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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作業內容(續)

一、證券商及保管銀行作業部分

(一)受理客戶申辦交存證券作業

• 證券商、保管銀行受理客戶申辦公開收購交存有價證券時,操作「收購交存/撤銷轉撥」交易 (交易代號 360,收購類別:1 公開收購,作業類別:0 交存)

• 經本公司系統檢核發現受限制客戶,已使用其他帳戶參與應賣者,將無法執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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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作業內容(續)

一、證券商及保管銀行作業部分(續)

(二)應向受限制客戶說明下列事項

• 公開收購係採「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原則

• 同一人若有開立二個以上集保帳戶者,應自行選定一

個集保帳戶參與應賣,否則不予受理

• 應賣人倘先以其中一個帳戶參與應賣後,復欲以另一個帳戶參與應賣時,應賣人應將欲交存之有價證券匯

撥至前已辦理交存之帳戶後參與應賣;或撤銷前已辦理交存之有價證券後,於另一個帳戶參與應賣

• 上開「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相關事項,請客戶

參閱公開收購說明書「公開收購條件」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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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作業內容(續)

一、證券商及保管銀行作業部分(續)

(三)協助客戶辦理相關帳簿劃撥作業

• 倘遇客戶希望於其他帳戶辦理交存時,應協助客戶辦理有價證券匯撥,以符合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規定

※ 於公開收購期間,應賣人使用同一集保帳戶申辦應賣交存及撤銷應賣之作業,皆不受次數限制,且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仍將限制應賣人撤銷應賣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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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作業內容(續) 二、公開收購之受委任機構作業部分

(一)協助辦理限制一人一帳戶應賣交存資料查詢

1、使用時機:

如遇應賣人及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查詢應賣人交存有價證券相關明細資料時,可操作「公開收購限制一人一帳戶應賣交存資料查詢」(交易代號G25)查詢資料

2、輸入資料:

證券代號、公開收購專戶帳號,及應賣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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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作業內容(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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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為必輸欄位

二、公開收購之受委任機構作業部分(續) (二)限制一人一帳戶應賣交存資料查詢(G25)

—交易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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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作業內容(續)

四、G25交易之查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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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收購之受委任機構作業部分(續)

(二)限制一人一帳戶應賣交存資料查詢(G25)

—交易執行結果(查詢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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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絡 窗 口

總機代表號 :(02)27195805

主辦單位:業務部

資訊作業部 資訊服務組 :(02)3789-7555

作業項目 承辦人員 分機號碼

公開收購限制一人一集

保帳戶應賣交存業務

陳宏濱 431

陳建良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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