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学院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评选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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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学院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 苦学习、奋发向上。经学校领导研究,决定设立优秀学生特等奖 学金。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1、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普招本、专科在校生; 2、受过纪律处分者,不得参加评定。 二、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 项规章制度;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没有补考科目; (3)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注意体育锻炼; (4)公寓内行为表现考评良好以上。 2、特定条件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必须同时符合特定条件之一,方 可评定特等奖学金。 (1)学年考试必修课平均成绩在 85 分以上(含 85 分); (2)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 425 分以上(含 425 分); (3)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如全国或河南省大 学生英语竞赛)和科技创新作品竞赛(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 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全国或河南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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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学院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

苦学习、奋发向上。经学校领导研究,决定设立优秀学生特等奖

学金。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1、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普招本、专科在校生;

2、受过纪律处分者,不得参加评定。

二、评选条件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

项规章制度;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秀,没有补考科目;

(3)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注意体育锻炼;

(4)公寓内行为表现考评良好以上。

2、特定条件

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必须同时符合特定条件之一,方

可评定特等奖学金。

(1)学年考试必修课平均成绩在 85 分以上(含 85 分);

(2)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在 425 分以上(含 425 分);

(3)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如全国或河南省大

学生英语竞赛)和科技创新作品竞赛(如“挑战杯”全国大学生

课外科技作品竞赛、全国或河南省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中个

人获前六名或集体获三等奖(含)以上;

(4)代表学校参加省市级以上各种由官方或权威性民间机

构正式举办的艺术、文化、体育比赛并取得省市级前六名或三等

奖(含)以上;

(5)在正式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6)被授予“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省级优秀社团干部”、“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7)通过全国大学生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级);

(8)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受到社会表彰,为学校争取荣

誉。

三、评选标准及比例

特等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评选名额由学校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分配。

四、评定时间及程序

每年 9 月初进行评定。符合评定条件者向辅导员提出申请,

各分院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统一组织下对照评定条件

和总体比例确定初步人选,经各分院公示后,报学生处审核,最

后由校领导审批并确定名单。

五、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优秀学生特别奖学金评定领导组,由主管学生工作

的校领导任组长,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

等部门的领导任成员。领导组负责每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具

体事宜。各院由分院长牵头,成立优秀学生特别奖学金评定领导

小组,制定本院的评选细则,负责本院的评选工作。

六、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遇到具体问题由学生

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

苦学习、奋发向上。经学校领导研究,决定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学校依据《安阳学院学生综合考核和积分细则》,每学

年对学生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2、在综合考核积分排队的基础上,以专业为单位按照一定

的百分比例对学生实施奖励。

3、按照本学年学生综合考核积分,以专业为单位从高分到

低分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奖学金。

二、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

良,诚实守信,有集体主义精神。

2、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

行为准则》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讲文明、懂礼貌、遵纪守

法。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

1、有考试、考查课程成绩不及格者;

2、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者;

3、受学校相关违纪处分者;

4、违反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行为准则及学校各项规章

制度者;

5、经学校、分院认定不宜享受奖学金者。

四、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评选比例

1、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

金三个等次。

2、获奖金额分别为:一等奖学金 1500 元/人,二等奖学金

800 元/人,三等奖学金 400 元/人。

3、名额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分院在校生人数进行

分配。

五、评定办法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学校依据《安阳学院综合考核积

分实施办法》,每学年对学生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在综

合考核积分排队的基础上,以专业为单位按照一定的百分比例对

学生实施奖励。

学年成绩=(第一学期综合考核积分+第二学期综合考核积

分)/2

各分院具体获奖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学年开学初

下发给各分院,各分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专业下发至各班级,

并指导监督各班级进行评选。各分院各等奖学金名额=各学院总

人数*各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所得获奖名额采用四舍五入的计

算方法,但舍去部分和进入部分要相应在下一等奖学金获奖名额

中进行加入或减去。

六、评选程序

1、名额下发。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一定

比例将各分院分配名额以分院为单位下发至各分院资助工作领

导小组,分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各年级、专业、

班级的具体名额分配。

2、班级初评。各班在辅导员(班主任)的指导下,由班委

会在广泛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对照评选条件,确定初选

人员名单,在班级内公布,并将初选名单报所在分院学生资助工

作领导小组。

3、分院评审。分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各班初评基础

上,研究确定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名单,在分院范围内予以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公示无异议,填写《安阳学院优秀学

生奖学金申请表》,同分院公示名单一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

案。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分院报送的获奖学金学生名单及

学生申请表进行审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公示无

异议后,报校领导审定批准。

5、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发

放奖学金。

七、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领导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

领导任组长,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等部

门的领导任成员。领导组负责每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具体事

宜。各分院由分院长牵头,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

制定本院的评选细则,负责本院的评选工作。

八、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实施中遇到具体问题由学生

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

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

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

专科学生。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

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

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一)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

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特殊困难学生不超过全体

学生总数的 5%,困难学生不超过 10%,一般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

况认定,原则上不超过 15%。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

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做到

科学管理,坚持定量办法和定性办法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申请认

定学生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量化测评

和定性评价。

三、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

素进行定量分析和对学生在校生活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相结合

的办法,累加后得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测评分。

各分院根据影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测评指标进行测

评,测评指标主要包括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和健康状况、

经济收入来源和能力,多子女在学、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

件及学生在校生活情况等;同时根据影响家庭经济的各种因素的

影响程度,给每一项测评指标的不同测评点赋予不同的分值(详

见附件《安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测评表》)。认定

评议小组成员共同对每一个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在校生活

情况进行打分,无异议后在量化测评表上签字确认。

四、认定标准

(一)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且

本人无学习、生活必须之外的消费。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同期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在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

(二)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分在

70 分以上(含),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

济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无直接经济来源,

仅能得到政府救济者、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父母或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者;

4、单亲家庭且农村居民以种田为主或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

者;

5、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害,

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者;

6、由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体状况不佳且需父母独自承担

赡养义务者。

(三)经量化测评,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量化分在

60 分以上(含),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

1、家庭地处偏远山区等国家所定贫困地区,以农牧为主,

只能满足基本生活者;家庭地处城镇,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

以基本保障金维持生活者;

2、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

用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拒或自然灾害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学生:

1、家庭地处农村,以种田为业,收入微薄,人均收入低于

当地农民人均收入,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2、家庭地处城镇,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保障

线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五) 被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

1、购买高档电子产品的;

2、购买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厅的;

4、主动要求入住一类一等公寓的;

5、月伙食费明显超高,或经常在校外用餐消费的;

6、有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五、认定组织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

定工作。

(二)各分院成立以分院院长为组长、负责学生工作的党总

支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任组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

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年级(或专业)负

责人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

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的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

的代表性,一般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 10%,可由学生选

举产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

示。

六、资助原则

(一)主动申请原则。需要资助的学生应主动提出申请,并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差异性原则。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不同的学生的

资助应该体现阶梯度差异。困难程度较低的学生所获得的资助额

一般不应高于困难等级高的学生,资助数额较大的资助项目优先

评定给困难程度高的学生。

(三)救急优先原则。在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相近的情况下,

更急迫需要帮助的学生优先得到资助,如遭受自然灾害等。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和后续管理

(一)学校每学年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

复查,如果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对资助对象

进行相应调整。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档案库。

(二)学校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对抽检过程

和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

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

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三)有以下行为者将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资

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2、违反校规校纪者;

3、生活不节俭,有高档消费现象;

4、隐瞒不报本人有其他经济来源或存在其他不诚信行为者;

5、考试作弊者。

(四)学校要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消费、学习等情

况进行实时监控,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

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

情况,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全面推进和加强学校资

助工作顺利进行。

(五)学生申请认定时,应诚实守信,如实填写调查表和申

请表。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如果发生了显著变化,应当及时告知学

校。

(六)学校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

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八、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安阳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测评表分院: 班级: 学号: 姓名: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主要观测点参考

权重得分 备注

1、烈士

子女家庭经济困难 100

2、孤儿 无经济来源、无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100

3、学生生

源地 (10

分)

3.1 东部地区

(5)

东部地区的城镇 2 东部省份辽宁、北

京、天津、河北、上

海、江苏、浙江、福

建、山东、广东、海

东部地区乡村 3

东部地区国家级贫困县 5

3.2 中部地区

(8)

中部地区的城镇 4 中部省份吉林、黑龙

江、山西、安徽、江

西、河南、湖北、湖

中部地区的乡村 6

中部地区的国家级贫困县 8

3.3 西部地区

(10)

西部地区的城镇 6 西部省份内蒙、广

西、重庆、四川、贵

州、云南、西藏、陕

西、甘肃、青海、宁

夏、新疆

西部地区的乡村 8

西部地区的国家级贫困县 10

4,学生家

庭主要成

员状况(35

分)

4.1父母双亲健

康状况(15 分)

单亲家庭,父(母)身体健康 6

单亲家庭,父(母)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9

单亲家庭,父(母)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11

单亲家庭,父(母)遭遇车祸等重大突发事件 13

单亲家庭,父(母)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15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均身体健康 3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5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8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遭遇车祸等重大突发事件 11

双亲家庭,父母一方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13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近期患一般性疾病 8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11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遭遇车祸等重大突发事件 13

双亲家庭,父母双方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15

其他特殊情况 0-5

4.2 多子家庭

(10 分,有 2

个及以上子女,

不含已结婚、独

立生活的子女)

其他子女均已就业 0

其他子女已不上学,但均无工作 2

其他子女有的上学,也有不上学但不工作 3

其他子女均在接受义务教育 4

其他子女均在上学(有的在接受义务教育) 5

其他子女均身体健康 2

其他子女有患疾病 3

其他子女有长期患病(慢性病),或残疾 4

其他子女有遭遇车祸等重大突发事件 4

其他子女有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5

4.3 赡养老人

(10 分,祖父

母,外祖父母)

家庭需共同赡养 1-2 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3

家庭需共同赡养 1-2 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6

家庭需共同赡养 3-4 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4

家庭需共同赡养 3-4 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8

家庭需独立赡养 1-2 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4

家庭需独立赡养 1-2 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8

家庭需独立赡养 3-4 位老人,老人均身体健康 6

家庭需独立赡养 3-4 位老人,但有老人患重大疾病或常年患病 10

其他特殊情况 0-5

5.学生家

庭收入情

况(40 分)

5.1工作能力及

收入(35 分)

父母双方均有工作,但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22

1、纯农户是指家庭

除农业收入外,没有

其他的收入来源;2、

若为单亲家庭,符合

所列选项的,按照所

列分值+3 分计分,

但最高得分为 35分

纯农户,父母一方务农,另一方在外务工,或双方均在外务工,收入低于当地

最低收入标准25

纯农户,父母双方均务农,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27

纯农户,父母双方均务农,且耕地少,自然环境恶劣,收入极其有限 30

父母一方下岗或无固定工作,无固定经济来源,另一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 27

父母双下岗或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 30

父母一方劳动能力差(残疾等),另一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27

父母一方无劳动能力,另一方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 30

父母双方均劳动能力差(残疾等) 32

父母双方均无劳动能力 35

其他情况 0-5

5.2 低保户、特困职工户(5分) 5

6.在校生

活情况(15

分)

6.1 生活节俭,衣着朴素,无铺张浪费行为(3分) 0-3

6.2 不购买和使用高档奢侈品,无高消费、乱消费现象(3分) 0-3

6.3 不出入各类娱乐场所,无沉迷网络、包夜上网等现象(3分) 0-3

6.4 严于律己,所获奖助学金和贷款均用于学习和生活的必要开支(3分) 0-3

6.5 自强自立,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学校及社会各类实践

活动(3分)0-3

7.附加项

7.1学生本人健

康情况(20 分)

残疾,长期患病(慢性病) 15

加分项目

遭遇车祸重大突发事件,造成较严重的伤害或长期(突发)患重大疾病 20

7.2家庭遭遇自

然灾害等(50

分)

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泥石流、洪灾、雪灾、旱灾等,造成重大

损失(根据受灾损失情况给分,但最高 50 分)50

8.一票 否

□有 □无 有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有 □无 提供虚假材料、评议过程无理取闹

□有 □无 有反党行为或言论、参加邪教组织等

9.其他 □是 □否 属于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备注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总分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

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

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 号)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

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用于资助学生及其家

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

用。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

达的分配名额按各分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 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七) 符合以上条件及以下条件之一者:

1、孤残学生;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3、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4、烈士子女;

5、单亲贫困家庭学生;

6、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

8、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9、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八) 获取国家励志奖学金除符合以上条件外,还需学习

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 25%以内。

第三章 评定类别资助标准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2000---4000 元。

(二)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4000 元

(三)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

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

庭情况调查表。

第八条 家中有特殊情况(如受灾等),可提供家庭所在地

乡、镇(含)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作为辅助材料。

第九条 对于家庭情况,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如发现弄

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

理。

第五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根据

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各分院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组、班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

组来完成。每年开学初,学生向其所在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助学金申请

书》、《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自愿提交能够证明

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辅助材料。各分院评审应该坚持“公平、公

开、公正”的原则。分院评定领导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 5 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

方式向本分院评定领导组提出异议。评定领导组在接到异议材料

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分院评定领导组的答复仍有异

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

情况属实,须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各分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前按要求,把有关国家助

学金评审的各种材料、初评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

核。所报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报汇总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

汇总表》、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结果公示材料及公示材料照片等。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分院所报材料进行

最终审查,将最终获资助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各分院,并予以公示

5 个工作日。如有疑问,应在公示期内提出,公示期后不再进行

更改。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国家助学金分春秋

两季发放。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

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

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

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

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

自身素质。如果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励

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第十八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积

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享受资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者;如蓄怪异发型,佩戴奢侈饰品,穿着与

学生身份不符等;

(二)不服从学校管理教育者;

(三)有抽烟、饮酒行为者;

(四)在有关媒体散布谣言、发表不正当言论者;

(五)考试(考查)成绩有不及格科目者;

(六)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七)其他被认定为应取消受助资格的行为。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因各种原因留校试读或在修时间

超过规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普通高校的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

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

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

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

13 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

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 号)

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

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

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

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可以同时申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任组长,各分院院长、学生处、

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全面指导学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六条 各分院成立由院长为第一负责人的国家奖学金评

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分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规

章制度,品行端正,未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 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欠费学生须

还清所有欠费后方有资格参评;

(四) 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

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五)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且申请人的社会实践、创

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九条 凡在上学年度内,个人的行为表现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均无评奖资格:

(一)本学年有违反校规校纪或社会公德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与不健康活动者,有其他违纪或者不诚实信用记

载者。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

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达的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

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后,下达各分院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

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上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份(含

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各分院评选。各分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本

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

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

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根据公示后的结

果填写《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

真审查各分院上报结果,并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审核

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审定、公示。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在

全校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

间不少于 5 天。

第十六条 学校上报。学校公示后无异议,确定最终获得

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并为获奖学生颁发国

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

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

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分院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

持评选条件和原则,要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

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素质评定等各方面情况

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

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自强自立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成功素质人才的培养,努力使其成

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已经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

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犯校规校纪者,将取消其获奖资

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正确对待和使用,

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不得挥霍浪费,否则一经发现,学

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负责解释。

学生资助工作咨询、投诉处理制度为了维护我校广大学生对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知情权、参与

权和监督权,提高我校学生资助信访工作的质量,实现信访工作

制度化、质量化、程序规范化,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

制度。

第一条 机构设置

根据学生咨询和投诉问题的不同,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受理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相关问题的解

答和处理,负责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其他资助

工作相关问题的解答和处理。

咨询投诉电话:0372-2171018

咨询投诉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二条 咨询、投诉形式

咨询投诉可采用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涉及重大事项的

投诉,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咨询、投诉受理

受理部门接待咨询、投诉者要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做好

登记、记录;按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提出拟办意见上报领导,

并根据领导的批示,督促有关部门依据法规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咨询、投诉受理时限

对学生提出的口头或电话咨询、投诉,属于日常工作、有明

确政策制度为依据,并且能够当场解答的,应当解答和回复并填

写《安阳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咨询、投诉问题记录表》;如果学生

提出的咨询、投诉涉及比较重要或者敏感而不能当场解答的,应

把学生咨询内容或投诉意见、学生姓名、联系方式记录下来,填

写《安阳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重大问题咨询、投诉问题记录表》上

报学校领导进行批示后,对学生进行及时反馈。

一般书面投诉在 2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较为复杂或涉及

两个以上部门的投诉,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条 答复反馈

投诉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书面投诉

必须书面答复,其他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

第六条 咨询、投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受理部门要重新

进行核实,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于学生咨询、投诉,应当依据政策,实事求是地

作出解答,不得故意歪曲、隐瞒有关信息。对故意匿报、虚报,

擅自越权回复、故意拖延答复时间、不经审批而泄露保密信息等

情况,一经发现,将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视情节

后果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

责解释。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

康、有序开展,培养学生的自强自立精神和社会实践能力,提高

学生的综合素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

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

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

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

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

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

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

规定之列。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的设置与分配;协调好勤工助学学生与各用人单位的关系,为勤

工助学学生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及时反馈用人单位的意见和建

议;积极开拓勤工助学渠道,增加勤工助学岗位;做好有关资料

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用人单位负责考核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和

日常管理,及时、准确的发放勤工助学酬金。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用工申请,填写

勤工助学用工岗位申报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老师。资助

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岗位信息,并统一分配至各分院。

第六条 凡我校登记在册的贫困生均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有意申请者向辅导员提交申请书(需详细填写家庭情况或提交家

庭情况调查表)及贫困证明各一份。

第七条 辅导员将推荐参加勤工助学的贫困生名单及材料交

给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老师。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辅导员推荐的贫困生组织

面谈,综合有关材料,汇制贫困生简表,确定拟录用名单。

第九条 所有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试用期为一个月,各用工部

门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有以下情况者,用工部门予

以辞退。

(一)无故缺席例会三次;

(二)在工作岗位上无故迟到、缺勤等,经批评教育不加以

改正者;

(三)考核结果两次为“差”者

第十条 勤工助学期间提出辞职者,须提前一周向用人单位

写出书面申请,未依规定办理手续者,取消当月工资且从离职之

日起一学年内不得再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

学活动: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道德品行

良好;

(二)学习努力,学有余力,成绩优良;

(三)热爱劳动,吃苦耐劳,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和其他

浪费行为;

(四)服从设岗单位的管理,认真做好工作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按月发放,各用人部门根据

工作考核,每月造册上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

心统一上报校领导审核后,结合财务处按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