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新竹縣竹北市勝利三街 聯緯聯合記帳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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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緯 104 年 10 月電子報 本所電子報係整理上月份財政部所發佈新聞稿或新佈頒法令,擇較常使用 的資訊彙集而成,主要係提供本所人員及本所客戶企業業主或會計人員持續進 修之參考。 聯緯新聞 本所莊嘉文會計師受邀於 10 20 日假交通大學育成中心矽導中心主講「中 小企業行政、會計稅務必備寶典」議題,歡迎各界踴躍報名。 本所莊嘉文會計師受邀於 10 29 日假中華大學創新創業中心主講「財務規 劃與資金運用」議題,歡迎各界踴躍報名。 本所莊嘉文會計師受新竹縣工策會邀於 9 9 日假新竹縣政府三樓施政中心 主講「最新公司法修訂及相關實務內容介紹」議題,活動圓滿結束,感謝各 界踴躍參與。 本所莊嘉文會計師受清華大學生物科技管理課程邀請,於 9 25 日假清華 大學主講「新創事業相關財務及行政作業介紹」主題,活動圓滿結束,感謝 各界踴躍參與。 本所莊嘉文會計師受邀於 9 22 日假交通大學育成中心矽導中心主講「股 權證券投資相關稅務議題」議題,活動圓滿結束感謝各界踴躍參與 公司法修訂有關公司盈餘分配員工分紅等規定 建議公司組織於近期內股東 會中修改相關章程內容 以利未來盈餘分配之作業 同時提醒 103 年度盈餘 分配相關股利支付或憑單及二代健保申報作業請提早準備或申報。 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財務報表期中查核工作將於 10 月間續序進行, 請客戶協助配合執行。 104 年度十一、十二月份統一發票將於十月底前發送給客戶, 104 年度九、 十月份營業稅申報工作將於 104 11 15 日前完成申報,請客戶提早整 104 年度九至十月的進項及銷項發票,並交付本所,以利申報及帳務作 業於時間內完成。 104 年度 10 月份財政部發佈重要新聞稿摘錄 1.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實際交易均 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准續按住家及自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2.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3.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為準 4.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有關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未分配盈餘相關 課稅規定 5.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雖達財政部頒訂之同業利潤標準,仍應負誠實申報義務, 聯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聯緯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永騰企業及無形資產評價有限公司 302 新竹縣竹北市勝利三街 77 1 電話:(03)667-3668 傳真:(03)667-2096 網頁:http//www.lianwe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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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緯 104 年 10 月電子報

本所電子報係整理上月份財政部所發佈新聞稿或新佈頒法令,擇較常使用

的資訊彙集而成,主要係提供本所人員及本所客戶企業業主或會計人員持續進

修之參考。

聯緯新聞

本所莊嘉文會計師受邀於 10 月 20 日假交通大學育成中心矽導中心主講「中

小企業行政、會計稅務必備寶典」議題,歡迎各界踴躍報名。 本所莊嘉文會計師受邀於 10 月 29 日假中華大學創新創業中心主講「財務規

劃與資金運用」議題,歡迎各界踴躍報名。 本所莊嘉文會計師受新竹縣工策會邀於 9月9日假新竹縣政府三樓施政中心

主講「最新公司法修訂及相關實務內容介紹」議題,活動圓滿結束,感謝各

界踴躍參與。 本所莊嘉文會計師受清華大學生物科技管理課程邀請,於 9 月 25 日假清華

大學主講「新創事業相關財務及行政作業介紹」主題,活動圓滿結束,感謝

各界踴躍參與。 本所莊嘉文會計師受邀於 9 月 22 日假交通大學育成中心矽導中心主講「股

權證券投資相關稅務議題」議題,活動圓滿結束,感謝各界踴躍參與。 公司法修訂有關公司盈餘分配員工分紅等規定,建議公司組織於近期內股東

會中修改相關章程內容,以利未來盈餘分配之作業。同時提醒 103 年度盈餘

分配相關股利支付或憑單及二代健保申報作業請提早準備或申報。

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財務報表期中查核工作將於 10 月間續序進行,

請客戶協助配合執行。 104 年度十一、十二月份統一發票將於十月底前發送給客戶,104 年度九、

十月份營業稅申報工作將於 104 年 11 月 15 日前完成申報,請客戶提早整

理 104 年度九至十月的進項及銷項發票,並交付本所,以利申報及帳務作

業於時間內完成。

104 年度 10 月份財政部發佈重要新聞稿摘錄 1.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實際交易均

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准續按住家及自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2.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3.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為準

4.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有關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未分配盈餘相關

課稅規定

5.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雖達財政部頒訂之同業利潤標準,仍應負誠實申報義務,

聯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聯緯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永騰企業及無形資產評價有限公司

302 新竹縣竹北市勝利三街 77 號 1 樓 電話:(03)667-3668 傳真:(03)667-2096 網頁:http://www.lianwei.org

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6.贈送中秋佳節之禮品是否該開立統一發票?

7.限制出境期間逾 5 年經解除出境限制者,其欠稅仍應繳納

8.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核即將展開

9.營業人將借名登記他人名下未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再行出售,遭國稅局查獲補稅

及處罰

10.中區局發布 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選案原則

11.杜鵑(蘇迪勒)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

財政部1040916台財稅字第10400128120號令

1.原供住家用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實際交易均

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准續按住家及自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一、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

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

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二、廢止本部 94年 10 月 28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6540 號令。

2.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示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

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

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

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來認定,若無實際提供仲介

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該項支出尚非屬經營本業所必需

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查核某公司 10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

支出 9千萬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未能提

示具體勞務仲介事實及佣金計算等資料以證明確屬經營本業所需,經該局剔除並

補稅;又類此案例經提起救濟,訴經最高行政法院,均經駁回。

3.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為準

營利事業如有客戶積欠貨款超過兩年,經催討仍無法收取,營利事業得列報呆

帳損失的年度應以催收存證函送達日所屬年度為準,而非催收函的寄送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兩年未收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

款債權,經催收後仍未能收取者,如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

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不過,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存證信函或催

收證明交寄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送達年度作為

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 10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列報呆帳損

失 100 多萬元,經瞭解是甲公司 99 年 11 月間銷貨給A公司,A公司因經營不善

無力償還貨款,帳款逾期兩年多仍未償付,甲公司於是在 102 年 12 月 30 日寄發

存證信函催討貨款,並列報102年度呆帳損失100多萬元。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

該存證信函在 103 年 1月 5日才送達A公司,依規定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

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也就是說甲公司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 103 年度,

而不是 102 年度,因此,甲公司 102 年度須補稅 17萬餘元。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如屬債權逾期兩年者,除了應取具

郵政事業已送達的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外,並應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

的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4.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有關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未分配盈餘相關

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 102 會計年度起,營利事業依證券交易法第 14條第

2項授權訂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編

製財務報告相關法令規定,採用經該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

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 IFRSs)編製財務報告者,其依所得稅法第 66條之 9

第 2項規定計算之未分配盈餘,應以當年度依該等法令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

及由其他綜合損益項目轉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減除同條項各款後之餘額

計算之。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 IFRSs 規定編製之綜合損益表包括「本期(稅後)淨利」

及「其他綜合損益」兩部分;「其他綜合損益」中屬資產負債表股東權益之其他

權益項目,非屬當年度可分配盈餘之範圍,應於轉入「本期(稅後)淨利」時(如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係於處分該資產時)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至直接列入資產負債表「保留盈餘」之項目(如確定福利之精算損益),與「本

期(稅後)淨利」同屬當年度可分配盈餘,故該等營利事業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基

準為兩者之加總。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轄內甲上市公司 102 年度依 IFRSs 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為

3,000 萬元,102 年其他綜合損益-確定福利之精算利益 50萬元,則申報當年度

稅後純益應為 3,050 萬元。

該局提醒,為避免已採用 IFRSs 之營利事業申報 102 年度未分配盈餘產生適用疑

義,財政部已發布相關解釋函令,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未分配盈餘計算之處理方

式,不僅可維護自身權益,亦可避免因疏忽而短漏報所得受罰,得不償失。

5.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雖達財政部頒訂之同業利潤標準,仍應負誠實申報義務,

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之所得額雖達財政部頒訂之同業利潤標

準,惟其申報異常,顯有匿報、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情事,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

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相關規定,調查課稅事實,予以補徵或裁罰。

該局指出,轄內甲公司辦理 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銷貨折讓 2

億餘萬元,經該局以其列報銷貨折讓較以往年度偏高,且提示之文件未載明相關

銷貨折讓之原因、金額及方式等約定,或所提銷貨折讓之折扣率前後不一,又查

得甲公司係事後協議調減當年度銷貨收入,乃遭該局剔除補稅。甲公司不服,主

張其給與經銷商銷貨折讓後,毛利率乃高於財政部頒訂之同業利潤標準,該局逕

予調整,顯侵害其營業自由等語,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

訟,全案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進一步解釋,我國所得稅制係採申報制,其核心價值之一,即由納稅義務人

秉持誠實精神主動申報完稅,故納稅義務人倘有匿報、短報或漏報等情事,則其

偏離所得稅制之核心價值,為法所不許,稅捐稽徵機關仍得調查課稅事實予以補

徵或裁罰。而銷貨折讓屬於銷貨收入之減除項目,係屬對營利事業有利之要件事

實,自應由營利事業針對銷貨折讓之事實負客觀舉證責任,否則即應負擔不得認

列之不利益結果。

6.贈送中秋佳節之禮品是否該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秋佳節將至,常見公司、行號詢問贈予客戶或員工的

禮品是否該開立統一發票?開立之發票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第 3項第 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

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

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視為銷售貨物。因此,公司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

原非供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購入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等科目入帳,

且其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公司如將該貨物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

或捐贈使用,應依前揭營業稅法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發票扣抵聯所

載明之稅額除屬同法第 19條第 1項第 2款但書規定係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

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扣抵者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公司購入禮品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贈予客戶交際應酬使

用,且已依營業稅法第 19條規定,其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於贈

予該禮品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7.限制出境期間逾 5 年經解除出境限制者,其欠稅仍應繳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因限制出境期間已逾 5

年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若原滯欠稅捐於徵收期屆滿前,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所屬分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者,仍應負繳納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4條第 6 項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 5年。」凡欠繳應納稅捐之個人或

營利事業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該個人或其負責人出境後,稽徵機關依

上揭法條規定主動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限制出境者,如

原滯欠稅捐未逾同法第 23條規定之執行期間,稅捐徵收之期間合計最長可達 15

年,該欠稅並非可隨之一筆勾銷,如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者,仍應負繳

納義務,行政執行分署仍可就欠繳稅捐繼續執行,且於必要時,採取限制住居、

拘提或管收等措施,以確保稅捐徵起。

8.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案件選案查核即將展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跨國企業要注意了!即將對 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案件進行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未依規定揭露與關係人交易

資料,或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其他文據,或未依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者,

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該局表示,近年來許多跨國企業為降低整體總稅負,透過聯屬公司或關係人間交

易價格之安排,將利潤分配至稅率較低之國家,以減少我國納稅義務,為維護租

稅公平,本局係將移轉訂價案件為年度查核重點,若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有下

列情形之一,即可能列為選案查核對象:

(一)申報之毛利率、營業淨利率及純益率低於同業。

(二)全球集團企業總利潤為正數,而國內營利事業卻申報虧損,或申報之利

潤與集團內其他企業比較顯著偏低。

(三)交易年度及前二年度之連續三年度申報之損益呈不規則鉅幅變動情形。

(四)未依規定格式揭露關係人相互間交易之資料。

(五)未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 6條規定,評估受控交易之結果是否符合常規,

或決定受控交易之常規交易結果,且未依同準則第 22條第 1項規定備妥相關文

據。

(六)關係人間有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無形資產之移轉或使用、服務之提供、

資金之使用或其他交易,未收取對價或收付之對價不合常規。

(七)與設在免稅或低稅率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

頻繁。

(八)與享有租稅優惠之關係人間業務往來,金額鉅大或交易頻繁。

(九)其他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因一時疏忽、遺漏

而有未依移轉訂價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或國稅局查核前自動補報並

補繳稅款,可免受罰。

9.營業人將借名登記他人名下未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再行出售,遭國稅局查獲補稅

及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已取得所有權之土地,其增益免納所得稅,

並應於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載明於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 101 欄「免徵所得稅

之出售土地增益(損失)」,但營業人買進土地係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再行出售,

其性質屬債權買賣行為,應依營業稅法規定,按出售價格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並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歸課營利事業

所得稅。

該局近期查獲 2個案例,都是早期囿於法令限制,將購買之農業用地登記於他人

或公司員工名下,於公司帳列為「其他土地」,近年來因土地價格飆漲,乃將前

揭農業用地整筆出售或整併後分割出售,惟公司誤以為該項交易係屬出售土地免

徵營業稅,因此於銷售時開立「免稅」銷項發票,以致短漏報營業稅,經該局查

獲後補徵營業稅 1,100 萬餘元;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亦將前項債權買賣所

得 1億 5,200 萬餘元(甲公司 5,000 萬餘元+乙公司 1億 200 萬餘元)列於「免

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欄位予以調減,致短漏報所得額,補徵營利事業所得

稅 2,550 萬餘元(甲公司 850 萬餘元+乙公司 1,700 萬餘元),並處罰鍰 580 萬餘

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不動產所有權係採登記要件及絕對效力主義,營業人出資購買

土地,如將該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該營業人並未取得土地所有權,其並非

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僅對名義登記人有返還土地登記之請求權,而該請求權係

屬「債權」性質。當營業人銷售前項土地所取得經濟上之利益,則屬銷售該請求

權,為債權買賣行為,並非處分土地之直接對價,所以並沒有買賣土地免徵營業

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之適用。營業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應稅」發票給買受

人,並依所得稅法第 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

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10.中區局發布 103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選案原則

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杜逃漏,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每年均會對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案件,進行選案查核作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3 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將於近期陸續展開選案查核作業,鑑於以往部分營利事業及

稅務代理人常反映該局選案比率偏高,而有查核較嚴苛以至營利事業有出走之情

事,該局說明,以近 3年度選查比率為例,其平均選查比率 2.99%已相較全國選

查比率 3.42%為低,且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各年度選查比率,也

已由 95年度 3.58%逐年下降至 102 年度 2.96%。

中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於辦理選案作業時會根據各申報案件的申報類型、案件特

性及查核資源多寡,於排除符合特定條件(績優營業人、連續數年度選查及已停

歇業案件等)得不予選查之對象後,在考量查核人力、時間及成本等因素下來決

定選查對象,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較有可能列為選

查對象:

1.營業收入淨額 1億元以上未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

2.依各類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申報適用租稅優惠減免稅捐者。

3.新興行業及從事新金融商品交易之申報案者。

4.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辦理申報者。

5.課稅年度及課稅年度之前二年度內經查獲逃漏所得稅情節重大者。

6.涉有不合常規移轉訂價、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者、依金融控

股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規定,合併辦理申報者。

7.經書面審核發現申報異常或涉嫌違章情節重大者。

另今年度為提高選案之公平性,除加強查核連續 5年未列入選查之案件外,對於

已依規定申報繳納稅款,且連續 3年經列選無異常應調整項目者,本年度將得免

再列入選查之對象。

11.杜鵑(蘇迪勒)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

財政部表示,杜鵑(蘇迪勒)颱風來襲對臺灣部分地區造成災害,受災戶依法領

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款(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綜合所得稅。另外,財政部

特別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

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可

依法申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說明,為協助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已責成各稅

捐稽徵機關依據該部 99年 10 月 4日台財稅字第 09904539120 號函修訂之「稽徵

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成立「災害減免勘

查服務小組」主動派員赴受災地區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辦各項稅捐減免。

蘇迪勒颱風造成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項目 申請事項 申請書表名稱 申報(請)期

受理機關

綜合所

得稅

個人災害損失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書 災害發生後

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

稽徵所

營利事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 災害發生後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

業所得

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30 日內 稽徵所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

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

業天數

災害損失減徵營業稅申

請書

災害發生後

申請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

稽徵所

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扣

除未營業天數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

申請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

或分支單位(縣轄部分

亦可向當地鄉、鎮、市

公所申請)

貨物稅 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

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

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

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

申請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

稽徵所

貨物稅廠商因災害,申

報繳納期限之展延

申請書 當月申報期

限截止前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

稽徵所

菸酒稅 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

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

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

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

捐之退還或銷案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

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

稽徵所

菸酒稅廠商因災害,申

報繳納期限之展延

申請書 當月申報期

限截止前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

稽徵所

房屋稅 房屋毀損三成以上 房屋稅減免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

日起 30日內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

或分支單位

地價稅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

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

技術上無法使用

地價稅減免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

30日內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

或分支單位

使用牌

照稅

汽車、機車(151cc 以

上)因災害受損停駛、

報廢

無 災害發生之

日起1個月內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

或分支單位

一、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下同)15萬元以下者,得由村里長出具證明申

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額。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 500 萬元以下者,得由稅捐稽徵機關書面審核。

三、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 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

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 3年。所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

事由、經濟弱勢者之認定及實施方式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符合上開規定之民眾,可依財政部

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