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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座城市,不同的单位,公积金 缴存差距竟达141倍。记者的调查结 果令人不安。公积金缴存差距,本质 上是收入差距。极端的事例显示,收 入低的人,用公积金贷款买不起房;收 入高的人,公积金不是买房必需,甚至 成了避税手段。贡献有大小,收入有 高低。和收入一样,在公积金的问题 上,既要反对平均主义,杜绝大锅饭, 又要逐步缩小差距,实现公平正义。 事实表明,现行的管理制度亟须完善, 让公积金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供职于北京市某文化企业的李小 雨,每月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仅为 202 元;而供职于某在京大型企业的刘笑 笑是 2012 2 月刚入职的一名员工, 其公积金月缴存额已经达到了 2070 元。两者差距达到 10 倍之多。 如果这个数字还显“温和”的话, 记者在山西的调查就有点吓人杨娜在某大型企业山西分部工 作,工资条显示每月公积金单位缴存 额高达 16950 元,在山西另一企业供职 的吴晓明,每月个人缴存额仅为 120 元。差距高达 141 倍。 在山东济南,记者从某企业普通 员工张松的工资条上看到其个人公积 金缴纳额度为 1758.24 元,而在某网站 工作的王晋的工资条显示,他每月缴 纳的公积金为 100.3 元。 差距为什么会这么巨大?公积金 的数额没有一定之规吗? 对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2006 年建 设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 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 5% ,原 则上不高于 12%为控制公积金总额度,除了在缴 纳比例方面进行限制外,相关政策还 对缴纳额度规定了上限。北京市规 定, 2012 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额 上限,按照 2011 年当地职工月均工资 3 倍,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 金缴存比例确定。 北京市统计局的数据显示: 2011 年北京职工平均工资为 4672 元。按照 北京市的规定,个人和单位公积金缴 纳额共计最高 3364 /月。 原因:用人单位突破红线 既然有规定,多寡不均为何还能 大行其道? 记者调查中发现,缴存单位并未 执行规定。一些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 本,突破了下限;一些则视上限为空 文,把公积金变成了隐性福利。 李小雨说,“我们单位就是想降低 成本,缴存基数没有按职工全部工资 算”,而是按照去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 纳基数下限 1680 元为缴存基数,乘以 12%的存缴比例,得到的缴纳额度。 某些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情况正 好相反。 梁嘉在北京市某事业单位工作两 年,月工资收入 4000 余元,而缴纳的公 积金总额却达到 2000 元。按照梁嘉的 说法,单位缴纳公积金的基数是其月 全部工资,以现在梁嘉的公积金水平, 缴纳的比例已经达到 25%左右,大大超 出了北京市规定的 12%的缴纳比例。 在山西太原,当地最高缴存额 1331 元,还不到杨娜公积金实际交纳 数的零头。按照当地政策,单位缴存 比例高于 12%的部分,需按国家税收政 策规定纳税,杨娜表示并不清楚纳税 情况。 根据 2006 年国资委发布的《关于 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改革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不得擅自 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比 例,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 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资的 3 倍,缴存额 不得突破企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 上限。 社科院研究生院城乡建设经济系 主任、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陈 淮认为,应该区分合理的和不合理的 缴存差距,区域、行业之间正常工资水 平基础上的差距属于合理范畴。 突破了相关规定的缴存,显然在 不合理之列。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丽娜 说,月薪较高的企业高管,能获得动辄 几千上万元的公积金也就成了见怪不 怪的常态,而一些私营部门因经营不 景气、职工工资基数低,获得的公积金 储蓄也就比较低,甚至有些非国有部 门的企业根本不为职工建立公积金。 这种“上下突破”必须得到遏制。 原因:超过上限尚无罚则 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 为何会出现巨大的缴存差距? 汪丽娜表示,缴存额的差距大是 我国现行经济中不同行业、不同经济 部门收入差距扩大的一种表现,同时, 这也反映出公积金制度设计的缺陷。 汪丽娜认为,现行的公积金制度, 没有充分考虑缴存职工的就业单位的 差异和工资收入的差距,并在制度设 计中尽可能去缩小收入差距。 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及相关配套政策,职工和单位公积金 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 5% ,但对缴存上限,虽有明确要求,却 只是规定“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具体到执行层面,由各城市依据 各自情况而定,这就为一些有条件的 企事业单位借公积金免交个人所得税 之机,提高本单位职工的福利。 记 者 查 阅《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条 例》,在罚则当中,只对单位逾期不缴 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了相应 的处罚措施,但是并未对超出缴纳上 限给出相应的处罚。 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 也表示,很多大型企业用尽量多的缴 纳公积金,来减少明面上的工资。“公 积金的来源并无政府支出,只有职工 被扣除的工资部分和单位缴纳的部 分,公积金缴存的差距,更多是缘自收 入的不均衡。”张大伟说。 此外,汪丽娜认为,各地的公积金 管理中心有催缴公积金的动力,却没 有限制上限的动力。其道理很简单, 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预算外事业单 位,其人头费管理费全部来自缴存公 积金规模与贷款规模的利差和资金经 营的增值收益,缴存的低息储蓄越多, 可获取收益的机会越大。 其次,是监管机制不健全,公积 金是政府发起设立的住房储蓄,但资 金的属性归公积金缴存人所有。对于 归集规模达万亿的巨额储蓄资金,却 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野之 外,公众看不到公积金使用情况的年 报,公积金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资 金所有人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 权。 建议:制度应该照顾弱者 应该怎么缩小缴存额度的过大落 差、遏制不合理缴存,实现公平呢? 汪丽娜建议,在未来公积金条例 修改中,首先要严格落实缴存额度和 缴存比例的上限政策,以此来缩小日 渐扩大的缴存额度差距。 专家表示,实现公平,不能只盯着 缴存。中低收入者除了缴存额度较低 外,在使用上也有种种不便,某种程度 上存在“穷人不够用、富人用太多”的 问题。 汪丽娜表示,为强化公积金的住 房保障功能,应实行差别化贷款利率, 缩小收入较低的“净储户”与较富裕的 “净借款”人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应 适当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明确公积 金增值收益归缴存人所有,可用于为 无力购房的公积金缴存人提供租赁性 住房。 张大伟也认为,公积金一定程度 上应照顾到低收入者的贷款需求,不 应单纯按照缴纳额考虑贷款额。可动 态调整贷款额度,对中低收入人群提 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或贷款额 度,让他们有能力用公积金买房。他 建议,政府部分使用公积金建设的保 障房,应该优先分配给缴纳公积金的 低收入职工。 此外,汪丽娜还建议,应扩大公积 金的使用范围,用于支付租金、装修、 交物业费、取暖费等与住房相关的各 项支出。此外,还要强化监督和管理 机制,建立起规范的会计、审计和社会 监督机制,削弱公积金制度的不公平 因素。 公积金百倍差距怎么办? 3 2013 1 8 星期二 责编 文建英 校对 袁菲 版式 袁媛 Email:[email protected] 关注 关注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差距普遍 存在,最高与最低之间的比例超过 30 倍,银 行、电力、烟草等垄断行业缴存数额最高。 有专家形容我国的目前规定是,住房公积 金缴存比例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 5% ~ 12%。“有钱的单位往上靠,没钱的单位往下 靠,甚至还有很多务工者根本没有缴存住 房公积金。”(12 22 日《中国青年报》) 住房公积金制度所谓“济富不济贫”的 效应主要体现在: 一是享受起点不公平。 规定按工资比例缴纳,工资越高者享受补 贴越多;而渴望用公积金买房的人,公积金 又少得派不上用场。再加上近年来没有单 位的自由职业者大量出现,导致住房公积 金的覆盖率日益下降。在解决民众住房的 问题上,公积金制度导致了“强者恒强,弱 者恒弱”。 二是制度缺乏刚性,行业差距大。作 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 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 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但有的 地方企业只扣个人部分,单位却一分钱也 不交,缴费强制性不足。在经济发达地区, 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企业职工,都更容易享 受欠发达地区无法企及的缴存比例。而在 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财力有限,要么打 折,要么拖延。 三是管理不透明,支取太困难。公积 金管理中心和缴纳人之间,基本属于公共 财产信托关系,但作为产权人的缴纳者,在 资金用途和去向上,几乎没有话语权和监 督权,提取公积金往往限制重重。 实事求是地说,住房公积金制度确实 为一些人解决了一定困难。但是由于制度 的设计存在一些不足,不能适应快速变化 的社会,一定程度上让人感觉到负面效应 大于正面效应。住房公积金已渐渐超出了 政策性住房金融政策本身,而更多成为一 种变相的住房补贴制度。对此,我以为应 该对住房公积金做出必要的改革。 改革的方向,应该致力于两个方面。 一是调整起点。为了确保公平,可尝试把 “单位缴纳”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即不管 什么类型的单位,都要统一定时、按员工人 数和规定比例,向政府缴纳住房公积金,再 由政府集纳起来,在打破身份界线的前提 下,为全体民众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把国 家补贴的那一份惠及到弱势群体;二是公积金管理要更透 明,提取使用更方便。要做到个人账户对本人公开,甚至 可以考虑让缴存人“自由使用”,譬如租房和子女教育等 等。要通过扩大使用范围,提取更方便,使每个账户都活 起来。在当下收入分配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公积金应当往 消弭这一不公的方向努力,而非继续令其扩大。 2012 12 27 日,深圳宣布对 交存一年以上、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 款的职工,在销户提取时给予额外的 利息补贴,这种做法开全国之先河。 公积金账户的钱存放时间越长,就越 贬值。长期以来,公积金利息偏低一 直饱受诟病。 而近日,一则“住房公积金最高 9000 元最低 240 元,‘隐性福利’凸显 行业差距”的新闻更是让公积金制度 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提高住房公积 金贷款额度”、“公积金可异地互 贷”……2012 年,近 40 个城市的公积 金制度密集微调,似乎在寻找利益的 平衡点。而这种多年前设计的住房 保障制度,目前谁是最大受益者? “济富不济贫”拉大收入差距 据了解,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于 上世纪 90 年代初开始实施,试图通过 “国家支持一部分、单位补贴一部分、 个人合理负担一部分的住房货币化 分配和住房筹资新机制”,“帮助职工 解决住房难题”。 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住 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 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 入者较多补贴”,让普通职工特别是 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 但从现在的情况看,住房公积金却陷 入了“济富不济贫”的怪圈。 有调查显示,在内蒙古某市,一 家中央企业所属公司中在当地工作 的职工月交存额最高为 5625 元,当地 一家银行的职工月交存总额最高是 2712 元,而当地公交公司职工月交存 额每人仅为 100 元。 不少人表示,本来是为中低收入 阶层“雪中送炭”的住房公积金,最终 却变成了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 低受益越小,给高收入人群“锦上添 花”。住房公积金不但没有起到缩小 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进一步拉大了 收入差距,这显然有悖其设计初衷和 社会公平。 标准执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公积 金政策研究专家汪利娜表示,目前我 国的规定是,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为 职工月基本工资的 5% 12% 。“有钱 的单位往上靠,没钱的单位往下靠, 甚至还有很多非国有企业的员工、进 城务工者根本没有交存住房公积 金。”一般情况下,效益越好的单位交 得越多,效益越差的单位交得就越 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 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交存住房 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 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 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两倍或 3 倍,而“具体标准由各地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实际执行过程 中,很多效益好的单位是睁一只眼闭 一只眼,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 3 倍和 12%的上限标准执行得并不是很好。” 汪利娜说,一些单位愿意以公积金的 方式来增加职工福利,因为交纳公积 金是不需要纳税的。 公积金骗提骗贷形成产业链 如今在网络搜索引擎输入关键 词“ 公 积 金 提取”,相应的广告依然层 出不穷。在百度贴吧“公积金提取吧” 里也到处都是公积金提取中介的联系 方式。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曾 宣称,在该中心对 2009 年以来各承办 银行审批的提取资料进行稽核时,共 复查可疑提取资料 1.8 万份,发现利 用伪造文书证件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案件就高达近 1 万宗。 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公积金 提取中介呈“遍地开花”之势。全国 各地几乎都有专门从事公积金提取 业务的公司,有些地方已经形成了一 个由中介、银行等机构参与的产业 链。 管理条例修订稿 6 月前完成 2012 年以来,全国多个城市对住 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总体方向 是降低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门槛、提 高使用率、并适度扩大适用范围。地 方的这种政策调整,逐渐为进展缓慢 的全国公积金制度改革描绘出大方 向。在此基础上,各方期待公积金制 度改革的进程能够加快,让公积金更 好地支持普通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据了解,住建部已经制定《住房 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时间表, 预计在 2013 6 月前修订稿全部完 成,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修订稿 的具体方向并未透露。 《《 延伸阅读 非法挪用住房公积金案例频发 庞大的公积金沉淀资金令人瞠目 结舌。根据住建部公布的 2008 年全国 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截至2008年年 末,全国住房公积金交存总额为 20699.78 亿元,交存余额为 12116.24 亿 元,新增余额 2511.13 亿元。其中 2008 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 款余额为 5616.27 亿元,扣除必要的备 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3193.02亿元, 沉淀资金占交存余额的比例为 26.35%。 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正将这些沉 淀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力图做到 消化沉淀。然而与此同时,各地公积 金被挪用或贪污的现象不时出现,凸 显制度监管乏力。 当期归集资金半数沉淀 记者查阅资料获悉,各地区每年 均会产生大量的沉淀资金,大多占当 期归集资金的五成以上。以吉林省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数据 为例,截至目前,其归集资金为 10.6 亿元,放贷额度是 3 亿元,提取额度是 2亿多元,公积金放贷加提取的额度 不及当期归集资金的五成,剩余的均 为沉淀资金。“沉淀资金大都以活期 的形态托管在银行,产生的利息加上 公积金贷款所得均属于公积金增值 收益范畴。”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近年 来,托管在银行的沉淀资金逐年减 少,因为庞大的沉淀资金吸引了各个 领域的目光,大量沉淀资金已被投入 到铁路、保障房等大型项目建设上。 2009年,我国启动了利用住房公 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的试点工作,如今,试点已由首批的 29 个城市扩围至 93 个城市。 制度存在缺陷 监管力量薄弱 2007年,农工党提交全国政协的 一份提案指出,全国有上万亿元的住 房公积金,而监管人员总共还不到 100 人,平均每人要监管 100 多亿元住 房公积金的流向,况且近半数人员没 有编制,大多数或属于“兼职”工作, 或属于不在编制内的“临时工”,在这 种现实状况下,要想监管好这天文数 字般的住房公积金,恐怕比登天还 难。 住房公积金领域出现多起巨额 资金被挪用、违规投资的案件,根源 或在现行的监管制度存在明显的缺 陷。2012 年 2 月,住建部下发《关于进 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 知》中,明确提出目前公积金管理“存 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力量薄 弱,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不足等 问题。” 本版图文来源新华网 住房公积金到底该让谁受益?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可异地互贷”……近 期,近 40 城市出台公积金制度新政引热议。 据了解,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于上世纪 90 年代初开始实 施,设计试图通过“国家支持一部分、单位补贴一部分、个人合 理负担一部分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和住房筹资新机制”,“帮助职 工解决住房难题”。 然而,这项对普通职工利好的“福利”,许多职工却选择了 说“不”。记者从福建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了解到,到目前为 止,全省近千万职工只有 269 万参加缴交住房公积金,其中,非 公企业职工仅占三分之一。 事实上,公积金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存在肥瘦不均的 情况,缴存比例差距最高达 100 倍。 高收入行业公积金缴存水平高,低收入行业缴存比例低,最终 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本来是为中低收入阶 层“雪中送炭”的住房公积金,其结果变成了给高收入人群“锦 上添花”。 一些效益好、福利好的单位,职工收入本来就高,而且大多 已有自有住房,不存在购房难题,还能以缴纳公积金的形式避 税;而真正需要购买住房的低收入阶层,因为缴费少、贷款难, 难以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 用又用不上,取又取不出来,等到退休取出来的那天,扣除 物价上涨等因素,这还算是钱吗 对另外一部分人群来说,公积金是额外的福利。 记者了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相对较高,国企、 私营企业的职工基本享受不到这种福利。“企业只给少部分人 交了,都是高层。”据了解,为了留住人才,企业往往会给骨干人 员交住房公积金,而且数额不小,作为一种福利。而对于一般 的职工,基本享受不到,就算有基数也非常低。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强制性政策推行,但 20 多年过去,并 没取得预期的效果。 专家指出,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 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然而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比较严格,部分中低收入者,却难以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融资购 房,永远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到退休 时全额领取。“低存低贷,低收入者无形中还承受了利息的损 失。” 专家建议,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在巩固和发挥优势的前提 下,结合国情实行制度创新。要加强征缴管理,对于职工工作 稳定,却不为职工登记和缴存的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职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农民工也应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社会 福利,逐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行住房公积金灵活缴存比例的调控机制,合理确定缴存 比例和缴存基数,制止利用多缴公积金变相逃避税收行为。对 于缴存比例过高的单位,应限制缴存额度。提高住房公积金房 贷供给能力,向低收入者倾斜。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 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 放宽一手房屋的竣工年限。 实行全国联网,统筹运用资金,改变目前条块、地域分割现 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优势,千方百计提高公积 金的使用率。 住房公积金怎样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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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责编 文建英 公积金百倍差距怎么办?cnepaper.com/wlb/resfile/2013-01-08/03/03.pdf · 供职于北京市某文化企业的李小 雨,每月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仅为

同一座城市,不同的单位,公积金缴存差距竟达 141 倍。记者的调查结果令人不安。公积金缴存差距,本质上是收入差距。极端的事例显示,收入低的人,用公积金贷款买不起房;收入高的人,公积金不是买房必需,甚至成了避税手段。贡献有大小,收入有高低。和收入一样,在公积金的问题上,既要反对平均主义,杜绝大锅饭,又要逐步缩小差距,实现公平正义。事实表明,现行的管理制度亟须完善,让公积金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

供职于北京市某文化企业的李小雨,每月公积金个人缴存额仅为 202元;而供职于某在京大型企业的刘笑笑是 2012 年 2 月刚入职的一名员工,其公积金月缴存额已经达到了 2070元。两者差距达到 10倍之多。

如果这个数字还显“温和”的话,记者在山西的调查就有点吓人:

杨娜在某大型企业山西分部工作,工资条显示每月公积金单位缴存额高达 16950 元,在山西另一企业供职的吴晓明,每月个人缴存额仅为 120元。差距高达 141倍。

在山东济南,记者从某企业普通员工张松的工资条上看到其个人公积金缴纳额度为 1758.24 元,而在某网站工作的王晋的工资条显示,他每月缴纳的公积金为 100.3元。

差距为什么会这么巨大?公积金的数额没有一定之规吗?

对公积金的缴存比例,2006 年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 5%,原则上不高于 12%。

为控制公积金总额度,除了在缴纳比例方面进行限制外,相关政策还对缴纳额度规定了上限。北京市规定,2012 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额上限,按照 2011 年当地职工月均工资的 3 倍,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

北京市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1年北京职工平均工资为 4672 元。按照北京市的规定,个人和单位公积金缴纳额共计最高 3364元/月。

原因:用人单位突破红线

既然有规定,多寡不均为何还能大行其道?

记者调查中发现,缴存单位并未执行规定。一些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突破了下限;一些则视上限为空文,把公积金变成了隐性福利。

李小雨说,“我们单位就是想降低成本,缴存基数没有按职工全部工资算”,而是按照去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下限 1680 元为缴存基数,乘以12%的存缴比例,得到的缴纳额度。

某些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情况正好相反。

梁嘉在北京市某事业单位工作两年,月工资收入 4000 余元,而缴纳的公积金总额却达到 2000 元。按照梁嘉的说法,单位缴纳公积金的基数是其月全部工资,以现在梁嘉的公积金水平,缴纳的比例已经达到 25%左右,大大超出了北京市规定的 12%的缴纳比例。

在 山 西 太 原 ,当 地 最 高 缴 存 额1331 元,还不到杨娜公积金实际交纳数的零头。按照当地政策,单位缴存比例高于 12%的部分,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纳税,杨娜表示并不清楚纳税情况。

根据 2006 年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企业不得擅自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缴存比例,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资的 3 倍,缴存额不得突破企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社科院研究生院城乡建设经济系主任、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陈淮认为,应该区分合理的和不合理的缴存差距,区域、行业之间正常工资水平基础上的差距属于合理范畴。

突破了相关规定的缴存,显然在不合理之列。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汪丽娜说,月薪较高的企业高管,能获得动辄几千上万元的公积金也就成了见怪不怪的常态,而一些私营部门因经营不景气、职工工资基数低,获得的公积金储蓄也就比较低,甚至有些非国有部

门的企业根本不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这种“上下突破”必须得到遏制。

原因:超过上限尚无罚则

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公积金为何会出现巨大的缴存差距?

汪丽娜表示,缴存额的差距大是我国现行经济中不同行业、不同经济部门收入差距扩大的一种表现,同时,这也反映出公积金制度设计的缺陷。

汪丽娜认为,现行的公积金制度,没有充分考虑缴存职工的就业单位的差异和工资收入的差距,并在制度设计中尽可能去缩小收入差距。

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职工和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5%,但对缴存上限,虽有明确要求,却只是规定“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具体到执行层面,由各城市依据各自情况而定,这就为一些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借公积金免交个人所得税之机,提高本单位职工的福利。

记 者 查 阅《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条例》,在罚则当中,只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并未对超出缴纳上限给出相应的处罚。

中原地产市场研究部总监张大伟也表示,很多大型企业用尽量多的缴纳公积金,来减少明面上的工资。“公积金的来源并无政府支出,只有职工被扣除的工资部分和单位缴纳的部分,公积金缴存的差距,更多是缘自收入的不均衡。”张大伟说。

此外,汪丽娜认为,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催缴公积金的动力,却没有限制上限的动力。其道理很简单,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预算外事业单位,其人头费管理费全部来自缴存公积金规模与贷款规模的利差和资金经营的增值收益,缴存的低息储蓄越多,可获取收益的机会越大。

其次,是监管机制不健全,公积金是政府发起设立的住房储蓄,但资金的属性归公积金缴存人所有。对于归集规模达万亿的巨额储蓄资金,却长期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野之

外,公众看不到公积金使用情况的年报,公积金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资金所有人没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

建议:制度应该照顾弱者

应该怎么缩小缴存额度的过大落差、遏制不合理缴存,实现公平呢?

汪丽娜建议,在未来公积金条例修改中,首先要严格落实缴存额度和缴存比例的上限政策,以此来缩小日渐扩大的缴存额度差距。

专家表示,实现公平,不能只盯着缴存。中低收入者除了缴存额度较低外,在使用上也有种种不便,某种程度上存在“穷人不够用、富人用太多”的问题。

汪丽娜表示,为强化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应实行差别化贷款利率,缩小收入较低的“净储户”与较富裕的

“净借款”人之间的收入分配不公。应适当提高公积金存款利率,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归缴存人所有,可用于为无力购房的公积金缴存人提供租赁性住房。

张大伟也认为,公积金一定程度上应照顾到低收入者的贷款需求,不应单纯按照缴纳额考虑贷款额。可动态调整贷款额度,对中低收入人群提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或贷款额度,让他们有能力用公积金买房。他建议,政府部分使用公积金建设的保障房,应该优先分配给缴纳公积金的低收入职工。

此外,汪丽娜还建议,应扩大公积金的使用范围,用于支付租金、装修、交物业费、取暖费等与住房相关的各项支出。此外,还要强化监督和管理机制,建立起规范的会计、审计和社会监督机制,削弱公积金制度的不公平因素。

公积金百倍差距怎么办?

3 版

2013年 1月 8日 星期二

责编 文建英 校对 袁 菲 版式 袁 媛

Email:[email protected]关 注关 注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差距普遍

存在,最高与最低之间的比例超过 30 倍,银行、电力、烟草等垄断行业缴存数额最高。有专家形容我国的目前规定是,住房公积金 缴 存 比 例 为 职 工 月 基 本 工 资 的 5% ~12%。“有钱的单位往上靠,没钱的单位往下靠,甚至还有很多务工者根本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12月 22日《中国青年报》)

住房公积金制度所谓“济富不济贫”的效应主要体现在:一是享受起点不公平。规定按工资比例缴纳,工资越高者享受补贴越多;而渴望用公积金买房的人,公积金又少得派不上用场。再加上近年来没有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大量出现,导致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日益下降。在解决民众住房的问题上,公积金制度导致了“强者恒强,弱者恒弱”。

二是制度缺乏刚性,行业差距大。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但有的地方企业只扣个人部分,单位却一分钱也不交,缴费强制性不足。在经济发达地区,无论是公务员,还是企业职工,都更容易享受欠发达地区无法企及的缴存比例。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财力有限,要么打折,要么拖延。

三是管理不透明,支取太困难。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缴纳人之间,基本属于公共财产信托关系,但作为产权人的缴纳者,在资金用途和去向上,几乎没有话语权和监督权,提取公积金往往限制重重。

实事求是地说,住房公积金制度确实为一些人解决了一定困难。但是由于制度的设计存在一些不足,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社会,一定程度上让人感觉到负面效应大于正面效应。住房公积金已渐渐超出了政策性住房金融政策本身,而更多成为一种变相的住房补贴制度。对此,我以为应该对住房公积金做出必要的改革。

改革的方向,应该致力于两个方面。一是调整起点。为了确保公平,可尝试把

“单位缴纳”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即不管什么类型的单位,都要统一定时、按员工人数和规定比例,向政府缴纳住房公积金,再由政府集纳起来,在打破身份界线的前提下,为全体民众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把国家补贴的那一份惠及到弱势群体;二是公积金管理要更透明,提取使用更方便。要做到个人账户对本人公开,甚至可以考虑让缴存人“自由使用”,譬如租房和子女教育等等。要通过扩大使用范围,提取更方便,使每个账户都活起来。在当下收入分配差异巨大的情况下,公积金应当往消弭这一不公的方向努力,而非继续令其扩大。

公积金缴存不该继续拉大收入差距

2012 年 12 月 27 日,深圳宣布对交存一年以上、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销户提取时给予额外的利息补贴,这种做法开全国之先河。公积金账户的钱存放时间越长,就越贬值。长期以来,公积金利息偏低一直饱受诟病。

而近日,一则“住房公积金最高9000 元最低 240 元,‘隐性福利’凸显行业差距”的新闻更是让公积金制度再次成为舆论焦点。“提高住房公积金 贷 款 额 度 ”、“ 公 积 金 可 异 地 互贷”……2012 年,近 40 个城市的公积金制度密集微调,似乎在寻找利益的平衡点。而这种多年前设计的住房保障制度,目前谁是最大受益者?

“济富不济贫”拉大收入差距

据了解,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于上世纪 90 年代初开始实施,试图通过

“国家支持一部分、单位补贴一部分、个人合理负担一部分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和住房筹资新机制”,“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难题”。

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但从现在的情况看,住房公积金却陷入了“济富不济贫”的怪圈。

有调查显示,在内蒙古某市,一家中央企业所属公司中在当地工作的职工月交存额最高为 5625 元,当地一家银行的职工月交存总额最高是2712 元,而当地公交公司职工月交存额每人仅为 100元。

不少人表示,本来是为中低收入阶层“雪中送炭”的住房公积金,最终却变成了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给高收入人群“锦上添花”。住房公积金不但没有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反而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这显然有悖其设计初衷和

社会公平。

标准执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公积金政策研究专家汪利娜表示,目前我国的规定是,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为职工月基本工资的 5%至 12%。“有钱的单位往上靠,没钱的单位往下靠,甚至还有很多非国有企业的员工、进城 务 工 者 根 本 没 有 交 存 住 房 公 积金。”一般情况下,效益越好的单位交得越多,效益越差的单位交得就越少。《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 3 倍,而“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效益好的单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 3 倍和12%的上限标准执行得并不是很好。”汪利娜说,一些单位愿意以公积金的方式来增加职工福利,因为交纳公积金是不需要纳税的。

公积金骗提骗贷形成产业链

如今在网络搜索引擎输入关键词“公积金提取”,相应的广告依然层出不穷。在百度贴吧“公积金提取吧”里也到处都是公积金提取中介的联系方式。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曾宣称,在该中心对 2009 年以来各承办银行审批的提取资料进行稽核时,共复查可疑提取资料 1.8 万份,发现利用伪造文书证件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案件就高达近 1万宗。

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公积金提取中介呈“遍地开花”之势。全国各地几乎都有专门从事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公司,有些地方已经形成了一个由中介、银行等机构参与的产业

链。管理条例修订稿 6月前完成2012 年以来,全国多个城市对住

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了调整,总体方向是降低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门槛、提高使用率、并适度扩大适用范围。地方的这种政策调整,逐渐为进展缓慢的全国公积金制度改革描绘出大方向。在此基础上,各方期待公积金制度改革的进程能够加快,让公积金更好地支持普通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据了解,住建部已经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时间表,预计在 2013 年 6 月前修订稿全部完成,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但修订稿的具体方向并未透露。

《《 延伸阅读非法挪用住房公积金案例频发庞大的公积金沉淀资金令人瞠目

结舌。根据住建部公布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截至 2008 年年末 ,全 国 住 房 公 积 金 交 存 总 额 为20699.78亿元,交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新增余额2511.13亿元。其中2008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余额为 5616.27 亿元,扣除必要的备付资金后的沉淀资金为 3193.02 亿元,沉 淀 资 金 占 交 存 余 额 的 比 例 为26.35%。

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正将这些沉淀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力图做到消化沉淀。然而与此同时,各地公积金被挪用或贪污的现象不时出现,凸显制度监管乏力。

当期归集资金半数沉淀记者查阅资料获悉,各地区每年

均会产生大量的沉淀资金,大多占当期归集资金的五成以上。以吉林省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数据为例,截至目前,其归集资金为 10.6亿元,放贷额度是 3 亿元,提取额度是2 亿多元,公积金放贷加提取的额度不及当期归集资金的五成,剩余的均为沉淀资金。“沉淀资金大都以活期

的形态托管在银行,产生的利息加上公积金贷款所得均属于公积金增值收益范畴。”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托管在银行的沉淀资金逐年减少,因为庞大的沉淀资金吸引了各个领域的目光,大量沉淀资金已被投入到铁路、保障房等大型项目建设上。

2009 年,我国启动了利用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工作,如今,试点已由首批的29个城市扩围至93个城市。

制度存在缺陷 监管力量薄弱2007 年,农工党提交全国政协的

一份提案指出,全国有上万亿元的住房公积金,而监管人员总共还不到100 人,平均每人要监管 100 多亿元住房公积金的流向,况且近半数人员没有编制,大多数或属于“兼职”工作,或属于不在编制内的“临时工”,在这种现实状况下,要想监管好这天文数字般的住房公积金,恐怕比登天还难。

住房公积金领域出现多起巨额资金被挪用、违规投资的案件,根源或在现行的监管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2012 年 2 月,住建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目前公积金管理“存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力量薄弱,监管手段单一,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

本版图文来源新华网

住房公积金到底该让谁受益?“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可异地互贷”……近

期,近 40城市出台公积金制度新政引热议。据了解,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于上世纪 90年代初开始实

施,设计试图通过“国家支持一部分、单位补贴一部分、个人合理负担一部分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和住房筹资新机制”,“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难题”。

然而,这项对普通职工利好的“福利”,许多职工却选择了说“不”。记者从福建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了解到,到目前为止,全省近千万职工只有 269万参加缴交住房公积金,其中,非公企业职工仅占三分之一。

事实上,公积金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间,存在肥瘦不均的情况,缴存比例差距最高达 100倍。高收入行业公积金缴存水平高,低收入行业缴存比例低,最终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本来是为中低收入阶层“雪中送炭”的住房公积金,其结果变成了给高收入人群“锦上添花”。

一些效益好、福利好的单位,职工收入本来就高,而且大多已有自有住房,不存在购房难题,还能以缴纳公积金的形式避税;而真正需要购买住房的低收入阶层,因为缴费少、贷款难,难以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

用又用不上,取又取不出来,等到退休取出来的那天,扣除物价上涨等因素,这还算是钱吗

对另外一部分人群来说,公积金是额外的福利。记者了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相对较高,国企、

私营企业的职工基本享受不到这种福利。“企业只给少部分人交了,都是高层。”据了解,为了留住人才,企业往往会给骨干人员交住房公积金,而且数额不小,作为一种福利。而对于一般的职工,基本享受不到,就算有基数也非常低。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强制性政策推行,但 20多年过去,并没取得预期的效果。

专家指出,虽然住房公积金作为政策性低息贷款,比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利率低,然而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部分中低收入者,却难以通过这个渠道获取融资购房,永远也享用不到自己长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低存低贷,低收入者无形中还承受了利息的损失。”

专家建议,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在巩固和发挥优势的前提下,结合国情实行制度创新。要加强征缴管理,对于职工工作稳定,却不为职工登记和缴存的单位,要加大处罚力度,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农民工也应享受相应的待遇和社会福利,逐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实行住房公积金灵活缴存比例的调控机制,合理确定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制止利用多缴公积金变相逃避税收行为。对于缴存比例过高的单位,应限制缴存额度。提高住房公积金房贷供给能力,向低收入者倾斜。放宽贷款条件。可参照商业银行的住房贷款发放条件,适当降低个人购房的首期付款金额,放宽一手房屋的竣工年限。

实行全国联网,统筹运用资金,改变目前条块、地域分割现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优势,千方百计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

住房公积金怎样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