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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管理办法汇编 中国矿业大学财务资产部 二〇一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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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管理办法汇编

中国矿业大学财务资产部

二〇一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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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 1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 8

中国矿业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 ...................................................... 13

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 17

中国矿业大学开放服务机组登记表 .................................................................................. 20

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 .......................................................................... 21

中国矿业大学开放服务机组收费标准申请表 .................................................................. 22

中国矿业大学委托测试(实验)协议书样表 ....................................................................... 23

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申请表 .................................................................. 25

中国矿业大学 4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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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

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

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中国矿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矿大

[20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

价值在人民币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需建

立中国矿业大学固定资产台账,纳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

(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15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设备,按照《中国

矿业大学材料、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学校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为学校

履行社会职能提供物质和技术保障。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

校、院(部、处、室等)二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对仪器设备

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 财务资产部是学校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仪器设备管理

制度,并组织实施;

2、组织编制学校仪器设备发展规划;协助职能部门审核专项资金项目中的仪器设

备购置计划;组织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工作;

3、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集中采购工作,组织起草并审核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统一办

理进口免税和国产仪器设备的退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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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办理学校仪器设备的实物验收、登记入账、、调拨调剂和维修、报废等日常

管理工作;

5、负责仪器设备的账物管理、资产清查、统计上报及绩效评价工作;

6、负责督促学校仪器设备的有效利用及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部门(院、部、处室等)为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者,使用管理部门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各使用管理部门应设立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使用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办

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审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方案和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维修维

护、调剂、报损、报废等。

3、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促进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共享共用,

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4、定期组织检查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第九条 使用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

1、按照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切实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

入帐、调拨、借用、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2、定期对本单位所管辖的仪器设备进行清点,做到帐、卡、物相符。

3、对被盗、丢失、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上报本单位主管负责人和校内主管部

门,及时办理相关的处置、赔偿手续。

4、协助校内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有效利用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配 置

第十条 仪器设备配置要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加强论证,

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配置要编制立项计划,涉及的部门要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

科建设、人才培养、专业建设以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分轻重缓急编制立项

计划。仪器设备立项计划经学校审批通过后,严格按计划实施,不得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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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配置要加强调研和论证,全面了解和比较产品的性能、质量、

价格等情况,保证所配置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学校的需要。

第十三条 10万元以上配置项目和自制、自研、改造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调研和可

行性论证,调研和论证不充分的一律不得购置。自制、自研、改造的仪器设备(包括请

外单位加工制造)配置项目必须提供详细设计图纸和加工改造项目具体明细,明确技术

指标和验收标准。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配置必须保证安全,场地和安全防护条件不能满足仪器设备安

全使用要求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四章 采 购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认真履

行采购程序,确保仪器设备的采购质量。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按《中国矿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暂行)》(中矿大财

字〔2014〕13号)和《中国矿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中矿大财字〔2014〕14号)执行。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验收工作按如下规定执行:

1、仪器设备到货后,单位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接收和核对手续;

2、项目负责人及时组织安装调试;

3、对性能指标进行验收。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仪器设备要成立验收小组,

验收小组由相关专家(3人以上)、财务资产部、使用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实验室主任、

项目负责人、资产管理员、使用管理人等组成。

第十八条 验收主要内容

1、查验仪器设备和附件外表有无破损;

2、查验仪器设备的基本信息(产品名称、制造厂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是否

与合同内容一致,附配件是否与装箱单相符,随带资料(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

装箱单、保修卡、其它相关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3、查验仪器设备各项功能指标是否与技术协议约定内容相符,是否达到采购合同

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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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查验仪器设备配套的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5、对于升级和改造的设备需核对前后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验收后,对于合格仪器设备,验收人员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对验

收结果签字确认;对于不合格仪器设备,验收人员和使用单位应及时向采购部门反馈意

见。

第六章 建 账

第二十条 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及进入渠道,都必须

在主管部门登记建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二十一条 基建、维修改造项目中的仪器设备必需从总造价中分割出来,单独办

理建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建账所需资料

(1) 仪器设备采购合同;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发票复印件;

(3) 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4) 40万元及以上要提交《大型设备论证报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

和相关技术资料。

(4)自制设备(自研系统)需提交《自制设备论证报告》和校内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规定:

1、新购入或调入的仪器设备按购价或调拨价入账;

2、自制仪器设备按实际开支费用入账;

3、不能查明原值的捐赠仪器设备,按现行市场价估价入账;

4、仪器设备的零配件、加工改制费、运杂费、安装费、软件费等计入仪器设备价

值;

5、设备维修支出不增加仪器设备价值;

6、调出、报废仪器设备,均按账面价值注销。

第二十四条 为了防止和杜绝仪器设备的流失,资产管理员需在主管部门登记建账

并打印出验收单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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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应安装存放在校内(含校外产权地点),特殊情况安装存放在

校外需报学校批准。仪器设备的安装存放地点和配套设施应满足仪器设备的使用要求和

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使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本单位所管辖的各类资产进行清点,做到账、

卡、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 各使用管理部门要制定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制度,确保仪器

设备安全和有效利用,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私自转让、丢弃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使用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

管理使用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保证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

第八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使用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开放共享平台和开放机

制,在保证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开放、共用

和对外服务。

第三十条 绩效考核指标包括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共享情况、有效机时数、教学科

研成果情况、人才培养情况、功能利用与开发情况、社会服务情况等。各单位所配置仪

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对单价40万元以下的仪器

设备,由学院负责检查、考评;单价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大型仪器设备,由财务资

产部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有关部门制定设备购置计划的重要依据。对

考核优秀的管理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管理单位和个人,

将督促进行整改;对连续考核不合格的,将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内调剂。绩效考核每年进

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在仪器设备购置使用、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以及绩效考核数据弄虚作

假、严重失实的单位,学校将对其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

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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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维护与修理

第三十三条 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各使用管

理部门在管好用好仪器设备的同时,重视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要

及时修复,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各使用管理部门应制定各类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使用前应对仪

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使用后应进行及时清理、校验和复原等维护工作,确保应有的性

能和精度。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应尽量以校内为主,在校内维修力量不能解决的情况

下,经设备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财务资产部同意,可将仪器设备送校外维修部门或请校

外专业维修人员维修。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程序

1、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使用管理部门如不能自行修复,由本单位资产管理员下

载并填写《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与记录表》;

2、使用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财务资产部提交维修申请;

3、财务资产部组织人员及时了解仪器设备的损坏原因和损坏情况,对仪器设备的

维修作出认定,与使用管理部门共同商定维修方案,估算维修经费;

4、由财务资产部、使用管理部门按学校采购规定共同确认维修单位、签订维修合

同;

5、设备维修完成后,使用管理部门组织维修验收确认;

6、设备维修所更换的配件,交仪器设备财务资产部统一留存、处理。

第十章 报废管理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申请报废条件:

1、使用期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限,或已完成其极限指标数,性能已不能达到低限

技术指标,无法满足需要的;

2、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无维修价值的;

3、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或环境污染严重,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4、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报废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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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提交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有实物,无实物按损坏丢失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报废及处置程序按《中国矿业大学资产处置管理细则(暂行)》中

矿大财字〔2014〕42号执行。

第十一章 损坏、丢失赔偿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

工作,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进

行必要的基本技能培训,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

如发生损坏丢失,凡属于管理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应予赔偿。

第四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损坏或丢失赔偿,优先接受实物赔偿,赔偿仪器设备的性

能技术指标不能低于原设备。

第四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责任主体为使用人、保管人以及使用管理部门。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原《中国矿业大

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校内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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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 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发〔2014〕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称科研设施与仪器)是用于探索未知

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技术变革的复杂科学研究系统,是突破科学前沿、解决经济

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科技问题的技术基础和重要手段。近年来,科研设施与仪器规

模持续增长,覆盖领域不断拓展,技术水平明显提升,综合效益日益显现。同时,科研

设施与仪器利用率和共享水平不高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部分科研设施与仪器重复建

设和购置,存在部门化、单位化、个人化的倾向,闲置浪费现象比较严重,专业化服务

能力有待提高,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科技创新的服务和支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加

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

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健全

国家创新体系和提高全社会创新能力,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

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

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科技创新和社会需求服务,为实施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强大的专业

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健全,建设

布局更加合理,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资源利

用率进一步提高。

(三)基本原则

制度推动。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管理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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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理顺开放运行的管理机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推动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

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一律向社会开放。

信息共享。搭建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实现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管理、服务、监

督、评价的全链条有机衔接。

资源统筹。既要盘活存量,统筹管理,挖掘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潜力,促进利用

效率最大化;又要调控增量,合理布局新增科研设施与仪器,以开放共享推动解决重复

购置和闲置浪费的问题。

奖惩结合。建立以用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估监督体系,形成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

服务的数量质量与利益补偿、后续支持紧密挂钩的奖惩机制。

分类管理。对于不同类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采取不同的开放方式,制定相应的管

理制度、支撑措施及评价办法。

(四)适用范围

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

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

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及大型科学设

施中心等研究实验基地。其中,科学仪器设备可以分为分析仪器、物理性能测试仪器、

计量仪器、电子测量仪器、海洋仪器、地球探测仪器、大气探测仪器、特种检测仪器、

激光器、工艺试验仪器、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天文仪器、医学科研仪器、核仪器、其

他仪器等15类。

二、重点措施

(一)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都纳入统一网络平台管理。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统一开放的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并将所有符合条件

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台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按照

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在线服务平台,公开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办法和使用情况,实

时提供在线服务。管理单位的服务平台统一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逐步形成跨部门、

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系。

管理单位建立完善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的记录,并通过国家网络管理平

台,向社会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制度及实施情况,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分布、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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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开放共享情况等信息。

(二)按照科研设施与仪器功能实行分类开放共享。

对于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有关部门和管理单位要将向社会开放纳入日常

运行管理工作。对于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按不同专业领域或仪器功能,打破管理单位的界限,

推动形成专业化、网络化的科学仪器服务机构群。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

仪器设备,可采取管理单位自愿申报、行政主管部门择优加入的方式,纳入国家网络管

理平台管理。对于通用科学仪器设备,通过建设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

集约管理,促进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对于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应强化查重评议

工作,并将开放方案纳入建设或购置计划。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

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名称、规格、功能等情况和开放制度提

交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鼓励国防科研单位在不涉密条件下探索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

对于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论文)、科技报告等科技资

源,要根据各自特点采取相应的方式对外开放共享。开放共享情况要作为科技资源建设

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促进开放的激励引导机制。

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以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

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

位统一管理。管理单位对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

和服务收费标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

理、享受科教用品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免税政策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条件的前

提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活动。探索建立用户引导机制,

鼓励共享共用。

统筹考虑和严格控制在新上科研项目中购置科学仪器设备。将优先利用现有科研设

施与仪器开展科研活动作为各科研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的重要

条件。

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共建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组建专业的科学

仪器设备服务机构,促进科学仪器设备使用的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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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评价体系和奖惩办法。

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评价制度,制定评价标准和办法,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

制,定期对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

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科研设施

与仪器更新的重要依据。对于通用科研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用户使用率、用户的反馈

意见、有效服务机时、服务质量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对于专用科研

设施与仪器,重点评价是否有效组织了高水平的设施应用专业团队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

产出、水平与贡献。

管理单位应在满足单位科研教学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对外

开放,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对于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

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和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开放共享后

补助机制,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对于不按规定如实上报科研设施与仪器数据、

不按规定公开开放与利用信息、开放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管理单位,科技行政主管部

门会同有关部门在网上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采取停止管理单位新购仪器设备、在申

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对于通用性强

但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结合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价考核结果,相关行政主

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

调配。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科研设施与

仪器调配的监督。

(五)加强开放使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

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

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

管理单位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秘

密。

(六)强化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

放职责,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评估和社会监督。要根据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类型和用

户需求,建立相应的开放、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制度,保障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良好运

行与开放共享。要落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薪酬、评价等政策。科学仪器设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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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使用的单位,要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水平。

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管理单位开放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年度考

核,把开放水平和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组织实施和进度安排

改革分阶段实施,在2014年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启动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的

资源调查,摸清家底,建立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数据库的基础上,逐步实现科研设施与

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全覆盖。

2015年,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

启动统一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年底前基本建立。遴选状态良

好、管理制度健全、开放绩效突出并具有代表性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先行开展向社会开

放试点。制定管理单位服务平台的标准规范,制定并发布统一的评价办法,开展评价考

核工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开放共享后补助机制。完善科技部、财政部、教育

部、中科院等相关部门对新购科学仪器设备的查重和联合评议机制。所有管理单位制定

完善的开放制度,并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发布。

2016年,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建成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

能强大的专业化、网络化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平

台管理。所有管理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成各自的服务平台,明确服务方式、服务

内容、服务流程,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形成跨部门、跨领域、多层次的网络服务体

系。所有管理单位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上发布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清单

和开放信息。

2017年,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情况进行评价

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国务院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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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矿 业 大 学 文 件

中矿大〔2015〕7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研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重复购置和

资金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

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

[2014]70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矿业大学大型科研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并经 2014年 12月 29日校务会讨论通

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

2015年 1月 7日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 4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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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研仪器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减少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

最大限度地发挥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

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

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国家和学校公有资源,必须共享使用,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独占使用。

第三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包括由各级各类学科建设经费、财政经费和科研经费购

置的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四条 学校各类实体平台,如现代分析与计算中心、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国家及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院各开放平台等,是我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

放共享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学校搭建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网络共享信息平台,支持各类实体平台采取不

同的管理模式(如共管共用、专管共用等)构建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体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由所属的科研平台或学院负责管理,科研平台或学院负

责共享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对外共享服务等。

第三章 共享平台运转及费用结算

第七条 学校各类实体平台或学院可以按管理模式的不同,采用多渠道发布共享共

用信息(如校内平台、共享联盟等),开展共享服务,提高科研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

第八条 学校各类实体平台或学院的科研仪器设备共享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取得的

收入,用于补充平台或学院经费。平台或学院依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完成共享任务的

管理和奖励激励政策,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仪器使用收费内容包括了材料费、水电消耗费、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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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服务费、仪器设备折旧费及管理费等。结算和收费合并为测试分析费。

第十条 科研仪器使用可根据院内、院外以及校内、校外等情况,制订结算和收费

标准。

第十一条 结算和收费标准的制订,以成本补偿和非营利为原则。

面向校内的测试费结算项目,各仪器所属单位拟定结算标准,经学校收费管理委员

会审核同意公示后实施;对于面向校外的测试费项目,各仪器所属单位需拟定收费标准,

经学校收费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物价审批、公示后实施。

第十二条 费用结算方式:校外人员的仪器设备使用费可以现金、支票等方式支付;

校内人员的仪器设备使用费以校内转账结算的形式支付,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三条 共享平台设备使用程序:

校内人员:

1、通过共享平台网站查询设备运转情况,预约使用时间;

2、与机组平台管理员签订服务协议;

3、按照预约时间进行服务,并按统一格式打印费用清单;

4、由科研项目支出测试费用的,需经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后,凭实验报告和相关

手续,到财务资产部办理缴费和结算手续;

5、领取实验结果。

校外人员:

1、通过共享平台网站查询设备运转情况,预约使用时间;

2、与机组平台管理员签订服务协议;

3、到财务办理缴费和开票手续;

4、按照预约时间进行测试,领取实验结果。

第四章 使用费分配

第十四条 收取的测试分析费,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经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用

于耗材消耗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以及必要的劳务支出。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十五条 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定期对我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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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对开放效果好、保养好、使用效率高的单位和机组,提请学校给予表扬或奖励,同

时作为推荐申报国家和学校相关计划支持的重要条件。对不按规定公开共享信息、开放

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单位,可采取网上通报、停止申报项目等措施予以提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相关文件同本文件有抵触者,以本办

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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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矿 业 大 学 文 件

中矿大财字〔2013〕19号

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了用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

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

了《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

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矿业大学

2013年 5月 7日

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 5月 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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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用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促进大型仪器

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设立的宗旨:一是对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进行补助,鼓励校内大型

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二是通过资助有研究价值且实验测试费不足的项目,提高大

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第三条 开放共享基金来源:仪器设备有偿占用费、学校专项拨款等。

第四条 分配原则:每年开放基金总额的60%对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进行补助,40%

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验测试项目进行补助。

第五条 单价4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应实行对外开放使用,并纳入中国矿业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系统,实行使用效益考核管理制度,同时列入开放基金

资助体系,并上网公布。

第六条 财务资产部设备与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放基金项目的申请、论证、

评审以及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对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拥有大型仪器设备的学院、直属研究机构等单位,应鼓励、推动和督促机

组人员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提高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八条 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人工费、材料费或

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经学校收费管理委员会

审核批准后报财务资产部设备与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并上网公布。

第九条 仪器设备开放收益的使用按照《中国矿业大学经济管理办法》(中矿大办字

[2010]41号)相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开放收益主要用于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配件、

耗材、药品、水电费、更新改造、新功能开发以及机组人员的劳务费等。其中机组人员

劳务费原则上不超过开放测试总收入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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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对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补助每半年核算一

次,各单位在每年6月30日,11月30日前,将仪器设备开放使用记录(包括每次测试费

用)等汇总到财务资产部设备与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资产部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

员会审核后将开放共享补助转入开放单位。

第三章 资助使用大型仪器设备项目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凡承担我校教学、科研项目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开放基金。

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通过导师提出申请。其申请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是对外开放的

(可上网查询)。本学科人员不得申请本学科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测试基金,鼓励跨学

科申请。

第十二条 资助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验测试项目每年评审一次,申请时间为每年3

月,项目最高申请额度为1万元。

第十三条 获得开放基金资助的申请人在项目完成后应向财务资产部设备与资产管

理办公室提交开放基金使用总结报告。设备与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全校仪器设备开放完

成情况,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提交当年基金使用、效益报告。

第四章 其它

第十四条 对于使用开放基金进行测试取得科研成果,在刊物发表时应标注“中国

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资助”。利用开放基金资助,在国际 SCI刊物上发

表论文的教师,在以后申请开放基金时优先考虑;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开放基金的机组和

申请人员,将停止下一年申请开放基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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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开放服务机组登记表

机组名称 所属部门(单位)

机组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结算账户 仪器安放地点

开放共享时间 收费标准

应用

领域

主要 功能

主要 技术 指标

序号 姓名 单位 专业技术职称

1

2

3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厂商 原值(元) 入帐日期

1

2

3

1、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保证该仪器设备年使用机时不低于800小时。

2、在满足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加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及时按照预约要求面

向校内校外用户提供开放服务。

3、按照要求,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定期上报本仪器设备使用绩效。

本人承诺如不能完成以上要求,愿意按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接受处罚。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属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核心设备中单价≥40万元的设备,需填写《大型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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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基本信息表

所属单位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制造厂商 产 地

主要技术指标 主要功能 主要附件

是否二次开发 A是 B否 设备性质 A通用 B专用

获取方式 A购置;B研制;C赠送;D其他 建账日期 原值(元)

主要经费来源 A中央财政资金

A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B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C 863 计划;D 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E 火炬计划;

F 星火计划;G973计划;H 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I 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

J 211工程;K 985工程;L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 M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N 除上述国家计划外由中央政府部门下达的经费;

B 地方财政资金;C单位自有资金D 其他资金

服务方向 A支撑本单位科研任务(如50)B支撑其他科研单位科研任务(比例)C 支持企业研发测试(比例)D其他(比例)

主要应用技术领域 A信息技术;B高技术服务;C生物和医药;D航空航天;E新材料;F先进能源;G现代农业;H先进制造;

I环保技术;J 海洋;K安全健康;L现代交通;M地球科学;N文化创意;O 遥感技术;P其他

开放共享时间 收费标准(校内/校外)

共享模式 A外部共享;B内部共享;C不共享 如为非对外共享,说明原因

是否可以发布本仪器共享信息 A是 B否

在校外共享平台注册名称\时间 是否存在跨省级及以上区域共享 A是 B否

机组人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专业技术职称 所学专业 主要职责 主要研究方向 上岗资质

1

2

3

4

注:此表是科技部要求上报内容,请各单位务必认真填写每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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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服务机组收费标准申请表

机组名称 所属单位

仪器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 表 人 邮 箱

校内收费标准

校外收费标准

校内收费标准(元/样,元/小时)=仪器的年运行成本(元)/本年所测试的样品数或机时数

请分别列支说明仪器运行的各部分成本(如水、电、气体、试剂、标样、耗材、易损易耗配件、日常维护、仪器

用房等)及年测试样品数和机时数(可估算):

校外收费标准(元/样,元/小时)=仪器运行成本+税费 5.5%(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服务费+仪器折旧费。

(各项费用请折合至每个样品或每个机时)

请分别列支说明服务费(如:仪器设备使用、咨询、分析、计算、人工费等):

其它高校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

所属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学校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注:若同时按机时和样品收费的,分别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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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测试(实验)协议书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规范面向校内和校外提供科技服务的行为,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订立本协议,共同履行以下约

定。

一、协议主体内容

委托单位 委 托 人

项目名称 联系电话

支付账户 邮 箱

其他信息:

机组名称 负 责 人

所属单位 批 准 人

结算账户 联系电话

相关要求:

完成时间 实验(检测)结果 □提交报告 □邮件发送数据

及 费

主要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机时数(小时) 单价(元) 合 计(元)

其 它

合 计:

大写:

付费方式 □校内结算 □银行汇款 □支票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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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约定 1、本服务协议签订后,委托方应按服务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规定先期支付合

同约定费用。

2、服务方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向社会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不能以盈利

为目的。本协议约定的测试(实验)服务结果也仅限用于科学研究,对于将测试(实验)结

果的超范围使用及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后果服务方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3、委托方对测试(实验)服务存在的实际或潜在风险,应及时告知,如因委托方隐瞒

样品的危害而造成检测人员或仪器出现问题一切后果由委托方负责。

4、委托方如对测试(实验)结果有异议,须在收到结果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超过

10 个工作日则默认对检测结果满意。对于有异议的测试(实验)结果,应在 10 天内对检

测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的检测(实验)费用可另行协商解决。

5、如因灾害、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样品丢失或者仪器出现故障,双方均不承担

责任。

6、对于测试(实验)完毕仍有剩余的样品,除委托方有特别说明外,服务方不予保

留。

7、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可能的争议以及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当事人双方同意由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8、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三份,自服务方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签字: (甲方)

年 月 日

服务方签字: (乙方)

年 月 日

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 审核确认:

年 月 日

学校财务资产部 审核确认:

年 月 日

注:校内委托方使用科研经费支付的,须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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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 职 称

所在单位 申请额度(元)

起始时间

拟用设备情况

序 号 设备(服务机组)名称 管理单位 预计费用

1

2

3

1、申请测试(实验)目的:

2、现有项目和经费情况:

3、预期成果及提交形式:

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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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意见:

建议资助额度 参加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资产部意见:

同意资助额度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申请表按一式两份填写,审批后一份财务资产部留存,一份交承担服务机组。

2、测试(实验)完成后,承担服务机组凭本申请表和实际测试(实验)合同,到财务办理

经费划转手续。

3、申请表电子档发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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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仪 器 设 备 编 号 :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

所属学院(部门):

所 属 实 验 室 :

仪器设备负责人:

仪器设备管理员:

联 系 方 式 :

仪器设备存放地点:

日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第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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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使用人必须遵守《中国矿业大学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办法》和《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

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仪器操作规程,安全规范地使用仪器设备。

二、仪器设备使用后,请使用人按记录本所列项目,认真填写相关内容。

三、使用记录本是大型仪器设备绩效考核的原始依据,请仪器设备管理员监督记录,妥善保管。

四、每年 9月 10日前设备管理员汇总后将记录本上交资产管理员,由资产管理员统一将本单位记录本上交仪

器设备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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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 作 规 程

制定人 审定人 制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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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使用情况汇总表

使用有效机时

(小时) 其中

教 学 人才培养(个)

(包括通过培训取得独立操作资格的人员

数、在指导人员指导下能独立完成部分测试实

验的人员数、进行教学演示实验的人员数)

学生

科 研 老师

社会服务 其他

测试样品数(个) 教学实验项目数(个) 功能利用与

功能开发

原有功能数量(项)

社会服务实验

项目数(个) 科研实验项目数(个) 本年度新开发功能数量(项)

运行服务情况

运行服务收入(元)

教学科研成果

国家级成果奖励(项)

运行服务支出(元) 省部级成果奖励(项)

服务方向(小时)

支撑本单位科研任务 校级奖(项)

其他单位科研任务 三大检索论文(篇)

支持企业研发测试 国内核心期刊论文(篇)

其他 普通期刊(篇)

共享情况

内部共享机时 授权专利数量(项)

外部共享机时 年维修费(元) 仪器负责人

统计人: 审定人: 统计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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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使用记录

年 工作时间 工作内容

(实验、检测项目) 耗材数量及明细 使用机时数 (小时)

服务方向(打勾) 运行经费(元) 使用人 签名

月 日 开机 时间

关机 时间 教学 科研 其他 支出 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