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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编码:PADC-011 平安信托正荣 3 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合同编号: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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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平安信托正荣 3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 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 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

文本编码:PADC-011

平安信托正荣 3 号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说明书

合同编号: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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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计划说明书

风险警示:

重要提示: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 平安信托正荣 3 号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号: )

编写。

信托计划说明书阐述了 平安信托正荣 3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

资策略、风险、收益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其他信托文件。

受托人承诺信托计划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对信

托计划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

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

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信托合同编写。信托合同是约定信托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欲了解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详情,应查阅信托合

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

义务。信托公司不承诺本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信

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

公司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

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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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 平安信托正荣 3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投资范围:受托人根据信托目的,将信托合同项下各期信托资金

用于向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信托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公司名下目标项目的开

发建设及根据《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的约定委托受托人代为认购保障基金

(如有)。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拆放、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

基金及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

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计划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320,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 叁亿贰仟万 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

准,下同);本信托计划总规模以及各期信托单位的规模最终以受托人实际募集

的为准。

信托期限: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限为自信托成立日起至本信托计划项下各

期信托单位全部终止之日止。各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以该期信托单位对

应的《信托认购申请书》约定为准。本信托/第 i 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可

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延期或提前终止。

委托人资格:符合信托文件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受

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设立的需要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

第 i(i≥2)期信托单位募集期:以受托人另行公布的时间为准。

受托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保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推介机构: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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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计划说明书

目 录

1. 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 1

2. 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 ........................................................................................ 10

3. 信托单位的认购 .................................................................................................... 10

4. 信托财产专户与认购资金划拨 ............................................................................ 16

5. 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 16

6. 风险警示 ................................................................................................................ 18

7. 法律意见书 ............................................................................................................ 18

8. 信托文件的效力、解释和说明 ............................................................................ 18

9. 备查文件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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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计划说明书

1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中的“□”表示选择,在“□”内打“√”视为适用该

约定,“□”内留空或标注其他符号的视为不适用该约定。

1. 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1.1 受托人基本情况

1.1.1 受托人公司概况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信托”)成立于 1996 年 4 月 9 日,

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平安”)的控股子公司,

是中国平安在香港联交所(2318.HK)和上海证券交易所(601318)整体上市

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2 年 2 月,平安信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重新注册登记。注册资本经过

了五次增资扩股,增加到目前的人民币 120 亿元。

2010 年 5 月 24 日,平安信托完成了公司名称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公司

名称由“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信托各项业务发展良好,资产质量优良,拥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

健全的风险管控体系、强大的信息支持系统、多元的产品平台和资金募集渠道,

以及优秀的专业投资管理团队。

平安信托是首批取得外汇信托产品、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境外理财业务

资格的信托公司之一;凭借优良的资产质量、卓越的创新能力、先进的风控体

系及优秀的客户口碑,平安信托屡获行业认可,美誉度持续提升,七度蝉联由

《证券时报》评定的“中国优秀信托公司”奖;五度蝉联用益信托网全国信托

公司综合实力排行榜第一名;六度蝉联由《上海证券报》评定的“诚信托卓越

公司奖”;荣获由《经济观察报》评定的“2016 年度卓越公益信托产品平台奖”、

《华夏时报》评定的 “2016 年度慈善信托产品奖”及“2016 年度深圳市金融

创新奖”。

2017 年,平安信托将在严控风险的前提下,在资金端和资产端双双打造行

业翘楚,用专业服务实体经济,让资本顺畅低损耗地投入实体经济中,实现共

生共荣的双赢目标,成为有使命的资本。同时,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全方位

资产配置和综合增值服务,实现财富保值增值,成为中国代客理财的市场典范。

公司股东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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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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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托目前股东有 2 个,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9.88%

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 0.12%

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平安信托历来高度重视并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和《信托

公司社会责任共约》,在经营管理、业务发展、客户服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

面积极履行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公益责任和环境责任。

2016 年 9 月 1 日,公司推出了国内首单永续型集合慈善信托——“中国平

安教育发展慈善信托计划”,首期募集资金 1007.6 万元,其中公司出资 200 万

元并担任受托人;2016 年,该信托计划管理理事会批准教育类慈善项目 6 个,

慈善资金支出 376 万元。

平安信托承诺本信托产品符合社会责任的要求。

管理层概况

自 2004 年 9 月以来,平安信托先后引入了多位来自国际知名的金融机构的

海外专家,极大地充实了投资及管理团队。目前,平安信托已拥有一支由管理

经验丰富的高级管理人才和多位来自国际知名金融机构的海外专家组成的投资

和管理团队。在这一专业化、国际化的管理团队率领下,公司综合竞争力不断

提高,得到了市场和监管部门的认可。

受托人内部管理情况

平安信托拥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健全的风险管控体系、强大的信息支

持系统和优秀的专业投资管理团队。同时,公司建立了有效的防火墙机制,在

人员安排、组织设置、业务决策、风险控制、财产管理等方面,严格按照信托

业务与公司固有业务相隔离的原则运作,在业务开展上坚持前、中、后台分开

的风险隔离制度,有效保障了信托业务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信托业务发展情况

自 2004 年以来,平安信托的信托业务迅速发展,所管理的资产规模持续快

速增长。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平安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达到人民币 6772.2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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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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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财务简况

平安信托注册资本金为 120 亿元,位居国内信托业前列。

截至 2016 年底,平安信托总资产规模 261.12 亿元,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规

模 6772.21 亿元,同比增长 21.27%;法人净利润 37.97 亿,位列行业第一,同

比增长 22.13%;活跃财富客户数 5.25 万,同比增长 39.4%。

受托人的联系方式: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27 层、29 层、31

层、32 层、33 层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27 层、29 层、31

层、32 层、33 层

邮政编码:518033

联系电话:4008866338

公司网址:http://www.pingan.com

1.1.2 历史发展沿革及公司荣誉:

1996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平安信托投资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本由原

来的人民币 5000 万元增加到 1.5 亿元;

2001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本公司重新登记和增资改制,公司更名为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5 亿元增加到 5 亿元;

2003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 亿元增加至

人民币 27 亿元,成为当时业内注册资本金最大的信托公司;

2004 年 12 月深圳市银监局正式批准平安信托异地信托业务资格,成为国内

率先具备异地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之一;

2005 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7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42 亿元,位居当时国内信托业首位;

2005 年,平安信托获准发行外汇信托产品,成为华南地区首家获准发行外

汇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之一;

2006 年,平安信托获评“2006 中国商业地产最佳投融资机构”(中国第三届

商博会评定)。

2006 年,平安信托获评“最知名信托品牌奖”、“最佳房地产信托计划奖”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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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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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信托经理奖”(证券时报评定)。

2006 年 10 月,平安信托成为首批取得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

2007 年 6 月,平安信托获评 2006 年度“中国信托公司最佳创新奖”(上海证

券报、中国证券网评定)。

2007 年 9 月,获得“最优秀信托公司”、“最具社会责任信托公司”、“最佳证

券信托计划”、“最佳信托经理”四项殊荣(《证券时报》评选)。

2008 年,公司获“最佳证券类信托发行管理机构”、“最佳证券信托计划奖”

(大众证券报评定);获“最佳服务公司”(上海证券报评定)。

2008 年,本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42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69.88 亿元。

2008 年 10 月,平安信托获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资格,成为业内首批取得境

外理财业务资格的信托公司之一。

2009 年 4 月,平安信托获评第二届“金贝奖”评选“年度最佳服务团队”、“年

度优秀信托理财团队”(21 世纪经济报道评定)。

2010 年 5 月,公司更名为现有名称。

2010 年 5 月,平安信托获首届阳光私募金牛奖之“金牛阳光私募信托公司”

奖(中国证券报评定) 。

2010 年 6 月,平安信托获首届中国阳光私募明星奖之“2009 年度阳光私募明

星信托公司奖”(证券时报评定)。

2010 年 6 月,平安信托获第三届“金贝奖”评选“年度最佳服务团队”奖(21

世纪经济报道评定)。

2010 年 6 月,平安信托获“2009 年度诚信托卓越公司奖”(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网评定)。

2010 年 7 月,平安信托获评“中国优秀信托公司”、“中国优秀信托经理”、“最

佳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最佳房地产信托计划”、“最佳组合投资信托产品”、“最

具影响力品牌(产品)”六项大奖(证券时报评定)。

2011 年 1 月,平安信托获中国高端私人理财金鼎奖评选金鼎奖之年度最佳

研发团队(每日经济新闻评定)。

2011 年 1 月,平安信托获 2010 年度深圳市金融创新奖优秀奖(深圳市金融

办评定、深圳市政府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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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 月,平安信托获高端私人理财金鼎奖之年度最佳研发团队奖(每

日经济新闻评定)。

2011 年 6 月,平安信托蝉联“诚信托卓越公司奖”(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评定)。

2011 年 8 月,平安信托蝉联“中国优秀信托公司奖”,旗下“平安财富•睿石系

列全功能房地产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平安财富•佳园 19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 ”分别摘得最具投资价值信托理财产品和最佳房地产信托计划两大奖项(证券

时报评定)。

2011 年 11 月,平安信托获第七届中国证券市场年会“金算盘”奖(证券日报、

中国资本证券网评定)。

2011 年 11 月,平安信托获“2011 年度最佳市场影响信托公司”(第一财经日

报评定)。

2011 年 12 月,平安信托获 2011 中国金融机构金牌榜,金龙奖“年度最佳信

托公司”奖(金融时报评定)。

2012 年 6 月,平安信托获“2011 年度诚信托卓越公司奖”,平安信托•资产管

理之静、恒、远系列产品获得“诚信托价值信托产品奖”(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网评定)。

2012 年 9 月,平安信托获评“中国优秀信托公司奖” ,平安信托产品研发部

和私人财富管理部分别摘得“年度最佳研发团队”和“年度优秀理财管理团队”两

大综合类奖项(证券时报评定)。

2012 年 11 月,平安信托获评第八届中国证券市场年会“金算盘-突出贡献奖”

(《证券日报》及中国资本证券网评定)。

2012 年 11 月,平安信托再度入选“2012 年度第一财经金融价值榜(CFV)”,

并摘得“最具市场影响力信托公司奖”(《第一财经日报》评定)。

2012 年 12 月,平安信托荣获“2012 东方财富风云榜”年度评选——2012 年

度最佳信托公司奖。(东方财富网评定)

2012 年 12 月,平安信托荣获金蝉奖“最佳品牌信托公司奖”。(《华夏时报》

评定)

2013 年 5 月,平安信托荣获第三届德勤中国风险智能榜“年度法律专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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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奖”及“综合实力优胜奖”。(德勤中国评定)

2013 年 5 月,平安信托蝉联用益信托工作室信托公司综合实力排行榜榜首,

其中,平安信托的资本实力、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三大分项均位居第一。(用

益信托工作室评定)

2013 年 6 月,平安信托四度蝉联“诚信托—卓越公司奖”,“平安财富•君恒

稳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获得“中国诚信托-价值信托产品奖”。(《上海证券报》

评定)

2013 年 6 月,平安信托四度蝉联“中国优秀信托公司奖”,平安信托营销二

部获“优秀理财管理团队”奖。平安财富•君恒稳健、安睿 1 号、利赢十七号等

信托计划分别摘得最佳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最佳房地产信托计划、最佳基础设

施投资信托计划。(《证券时报》评定)

2013 年 6 月,平安信托荣获金贝奖“2013 年最佳风险控制信托公司”,“平

安财富•君恒稳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获最佳创新产品奖。(《21 世纪经济报道》

评定)

2013 年 7 月,平安信托荣获“中国商务地产十大新兴创领企业”称号。(地

产中国网评定)

2013 年 10 月,平安信托获“2013 中国最佳品牌建设案例奖”。(Interbrand

及《21 世纪经济报道》评定)

2013 年 11 月,平安信托获“中国证券市场年会-优秀信托公司金钥匙奖”。

(《证券日报》评定)

2013 年 11 月,平安信托荣获“2013 最具投资能力的信托公司”奖及“2013

华夏理财金管家”奖。(《华夏时报》评定)

2013 年 11 月,平安信托荣获“2013 年度信托业互联网创新优秀案例”、“2013

年最佳信托公司网站”称号。(《证券时报》评定)

2013 年 11 月,平安信托获评“最佳市场影响信托公司”。(《第一财经日报》

评定)

2013 年 11 月,平安信托获“年度最佳营销信托公司”奖。(《每日经济新闻》

评定)

2013 年 11 月,平安信托获颁“年度卓越信托理财产品公司”奖。(《经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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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报》评定)

2013 年 11 月,平安信托荣获“2013 年度中国最具实力信托机构 TOP10”奖。

(《第一财经日报》评定)

2014 年 1 月,平安信托获深圳市政府举办的 2013 年度深圳金融创新奖评选

为“金融创新优秀奖”。(深圳市金融办评定)

2014 年 1 月,平安信托获 2013 年中国金融机构金牌奖金龙奖“年度最佳信

托公司”奖。(《金融时报》联合社科院金融研究所评定)

2014 年 1 月,平安信托获 2013 金融界领航中国年度评选信托公司最佳品牌

奖。(《金融界》评定)

2014 年 2 月,平安信托联合麦肯锡发布的中国信托业发展研究报告(2013)

获评“金象奖”中国最佳营销案例。(《理财周报》评定)

2014 年 6 月,平安信托获“2013 年度诚信托卓越公司奖”、“创新领先奖”,

并凭借平安信托•金蕴 28 期(神农春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获得“诚信托价值信

托产品奖”。(《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评定)

2014 年 7 月,平安信托五度蝉联“中国优秀信托公司”奖,并摘得“最佳

风险管理信托公司”奖,旗下“金蕴 28 期(神农春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

及“佳园 64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分别获得“年度最佳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及

“年度最佳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证券时报》评定)

2014 年 11 月,平安信托于“2013-2014 年度中国卓越金融奖”上获得“年

度卓越品牌建设信托公司”奖。(《经济观察报》评定)

2014 年 12 月,平安信托获 2014 中国金融机构金牌榜.金龙奖评选为“年度

最具影响信托公司”。(《金融时报》评定)

2014 年 12 月,平安信托荣获“2014 金融界•领航中国金融行业年度评选—

—最佳品牌奖”。(《金融界》评定)

2014 年 12 月,平安信托于 2014 年度第一财经金融价值榜上获“年度信托

公司”称号。(《第一财经日报》评定)

2014 年 12 月,平安信托获“金鼎奖•年度综合实力最强信托公司”,及凭平

安信托•金蕴 28 期(神农春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获“年度优秀信托产品”奖。

(《每日经济新闻》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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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6 月 17 日,六度蝉联“2014 年度诚信托卓越公司奖”,首次摘得 2014

年度“诚信托——财富管理品牌奖”。(《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评定)

2015 年 6 月 26 日,六度蝉联“中国优秀信托公司”奖;“平安财富*鸿承世

家-欧氏家族信托”荣获“年度最佳家族信托计划”奖。(《证券时报》评定;出

于委托人的保护隐私考虑,信托计划全称已作特殊处理)

2015 年 7 月,五度蝉联“信托公司综合实力第一名”,其中信托公司业务收

入、固有资产等指标位居榜首。(用益信托“2014 年信托公司排名”)

2015 年 7 月,平安信托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 69.88 亿元增加至人民币 120 亿

元。

1.1.3 公司股东结构

平安信托目前股东有 2 个,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9.88%

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 0.12%

1.1.4 管理层概况

自 2004 年 9 月以来,平安信托先后引入了多位来自国际知名的金融机构的

海外专家,极大地充实了投资及管理团队。目前,平安信托已拥有一支由管理经

验丰富的高级管理人才和多位来自国际知名金融机构的海外专家组成的投资和

管理团队。在这一专业化、国际化的管理团队率领下,公司综合竞争力不断提高,

得到了市场和监管部门的认可。

1.1.5 受托人内部管理情况

平安信托拥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构、健全的风险管控体系、强大的信息支持

系统和优秀的专业投资管理团队。同时,公司建立了有效的防火墙机制,在人员

安排、组织设置、业务决策、风险控制、财产管理等方面,严格按照信托业务与

公司固有业务相隔离的原则运作,在业务开展上坚持前、中、后台分开的风险隔

离制度,有效保障了信托业务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1.1.6 信托业务发展情况

自 2004 年以来,平安信托的信托业务迅速发展,所管理的资产规模持续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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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增长。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平安信托资产管理规模达到人民币 3,998.49

亿元。

2011 年公司持续推进业务转型,积极打造财富管理品牌与非资本市场投资

品牌建设,主动管理能力明显提升,平安信托凭借自身高水平投资研发能力,及

其良好的内控体系,在努力提高资产配置的灵活性及收益性的同时,有效保障信

托产品的正常运行。

1.1.7 受托人财务简况

平安信托注册资本金为 120 亿元,位居国内信托业前列。

平安信托的信用风险资产不良率为 0.05%,是全国资产质量最好的信托公司

之一。

截止 2014 年,平安信托合并总资产为人民币 1,300.03 亿元,信托资产管理

规模达到 3,998.49 亿元,全年实现合并净利润 39.10 亿,位居信托行业前列。

1.1.8 受托人的联系方式:

公司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27 层(东北、西

北、西南)、29 层(东南、西南、西北)、31 层(3120 室、3122 室)、32 层、33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27 层(东北、西北、

西南)、29 层(东南、西南、西北)、31 层(3120 室、3122 室)、32 层、33 层

邮政编码: 518000

联系电话: 4008866338

公司网址: http://trust.pingan.com/

1.1.9 信托经理

信托经理职责:

(1)拟定信托财产运用方案,取得受托人内部决策意见后实施;

(2)按信托文件规定运作信托财产,并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

(3)负责跟踪信托计划的运作,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4)提出信托利益分配方案,报受托人内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经理为:邱火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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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

2.1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设立的需要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期。信托存续期间,

受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行第 i(i≥2)期信托单位的募集期,具体日期

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如推介期/后续各期信托单位的募集期延长,则认购资金划入信托认购专户的

时间可相应延长。

2.2 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成立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立之

日,本信托成立,本信托成立日亦即第 1 期信托单位成立日。信托合同约定

的第 i 期信托单位成立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宣告第 i 期信托单位成立之

日,第 i 期信托单位成立。

2.3 如信托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推介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不含推介期

满日当天)向投资者退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资金及其自缴纳至信托认购专

户之日(含)至推介期满日(不含)所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退还完毕后,

受托人就信托文件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2.4 本信托及第 i(i≥2)期信托单位之成立或不成立,受托人将在该事件发

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

2.5 第 i 期信托单位的募集期内或第 i 期信托单位成立前,投资者交付的认购

资金将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于信托认购专户,投资者、受托人均不能动用。

如第 i 期信托单位成立,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于第 i 期信托单位成立日前

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计入信托财产。

3. 信托单位的认购

3.1 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壹元人民币,认购价格均为壹元人民币。

3.2 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必须为合格投资者,且认购资金必须达到本条要

求的金额。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

托相应风险的人:

3.2.1 投资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

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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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认购时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

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2.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

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

明的自然人。

本信托中合格投资者中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但单笔认购资金金额

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认购资金最低为人民币100万元,在上述最低认购金额

基础上可按人民币 1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3.3 受托人不接受投资者的现金认购,投资者应将认购资金由其在银行开设

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认购专户。

3.4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份数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份数=认购资金÷1 元

3.5 投资者与受托人正式签署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认购申请书》

并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缴纳认购资金且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其委托行

为得以确认,因此产生的信托关系将在第 i 期信托单位成立日后生效。

3.6 合格投资者认购本信托,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

下文件:

3.6.1 填写并亲笔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3.6.2 填写并亲笔签署《信托认购申请书》一式两份;

3.6.3 填写并亲笔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3.6.4 填写并亲笔签署《投资者调查问卷》一式一份;

3.6.5 认购资金划入信托认购专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注意:为

确保成功认购及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必须在划款时在备注栏注明所认

购的产品名称、认购人姓名及其他必要信息,并要求银行准确录入备注信

息;否则由此造成的认购不成功及经济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受托人不

负责赔偿);

3.6.6 受益人须提供信托受益账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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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应真实、有效,并亲笔签署。

3.6.7 以下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3.6.7.1 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供附有投资者亲笔签署的身份证或其他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一式两份;投资者认购本信托的信托单位的资金未

达到 100 万元时,须提供符合受托人要求的证明文件一式两份。

3.6.7.2 投资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

式两份,并加盖公司公章(投资者以银行理财资金/资产管理计划资金

认购的,不需提供下列第(6)、(7)项文件):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如有);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6)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股份公司适用);

(7)投资金额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比例说明;

(8)受托人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3.7 认购流程

3.7.1 推介期内或本信托存续期内,投资者应于第 i 期信托单位的募集期

(第 1 期募集期即为推介期)届满日当日上午 12 点前,按照受托人要求

签署完毕信托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认购申请书》,并根据信托文

件的要求将相关资料交付至受托人处,且于第 i 期信托单位的募集期(第

1 期募集期即为推介期)届满日当日上午 12 点前将认购资金划入信托认

购专户并实现资金到账,除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第 3.10 条另有约定外,该

认购视为认购成功。

3.7.2 若投资者未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完成认购资金的到账与文件的签

署及交付,除非经受托人接受并确认认购成功,否则视为认购不成功。投

资者认购不成功的,受托人将实际收到的认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产生的

利息将归入信托财产,不予退还。

3.8 投资者已签署信托合同但要求单方面解除信托合同的,须在第 i 期募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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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满前 10 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受托人同意后可解除信托

合同。信托合同解除后,受托人将在第 i 期信托单位成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

将该投资者已交付的认购资金划回至投资者的汇款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不

予返还,由此产生的划付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受托人有权不接受投资者

于该第 i 期信托单位成立日后(含第 i 期信托单位成立日当日)提出的解除

信托合同的申请;如第 i 期信托单位不成立的,则受托人将在第 i 期信托单

位募集期届满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该投资者已交付的认购资金划回至投

资者的汇款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不予返还,由此产生的划付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3.9 关于认购是否成功的特别约定

在下列情形下,投资者在签订信托合同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后仍可能存在认

购不成功的风险:

3.9.1 截至任一期信托单位募集期届满日,若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且缴

纳的认购资金之和不足 300 万的个人投资者超过 50 人的,受托人按照“时

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资金不足 300 万的个人投资者是否认

购成功。

3.9.2 截至任一期信托单位募集期届满日,受托人接受所有认购将导致第 i

期信托单位规模超过受托人设定的该期信托单位规模上限或将导致各期

信托单位规模累计超过信托计划的规模上限的,在符合本信托计划说明书

第 3.9.1 条约定的 50 人人数限制前提下,受托人将根据“时间优先、金额

优先”的原则确定投资者是否认购成功。

3.9.3 已签署信托合同但未于第 i 期信托单位募集期届满前足额缴纳认购

资金的投资者,除非经受托人按“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接受并确认

认购成功,否则其认购不成功。

3.9.4 “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指认购时间在前的投资者优先于认购

时间在后的投资者,认购时间相同的投资者中,认购金额大的投资者优先

于认购金额小的投资者。认购时间、认购金额均相同的投资者中,与受托

人签订的信托合同编号较前的投资者优于编号较后的投资者。“认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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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投资者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时间,以秒为最小计量单位,分期缴纳认购

资金的投资者,其认购资金足额缴纳之时作为其认购时间。

3.10 认购不成功的退款事项

3.10.1 如发生以下情形,信托合同自动解除,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将由

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划款指令在第 i 期信托单位成立日后 10 个工作日

(不含第 i 期信托单位成立日当日)内划回至投资者的汇款账户。受托人

仅退还认购资金本金,期间产生的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如第 i 期信托单

位不成立的,上述收益返还投资者:

(1)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因投资者不符合信托文件约定而导致认购不

成功;

(2)对于各期信托单位,受托人可随时公布该期信托单位的相关要素、开

放日要求等约束条件(以受托人公示的信息为准),因后续各期信托单位募

集期内后续各期信托单位的认购未达到相应约束条件的要求,受托人有权

拒绝后续各期信托单位的本次募集,受托人拒绝后续各期信托单位的本次

募集的即视为投资者本次认购不成功,受托人将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退还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

(3)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受托人认定该认购不成功的其他情形。

3.10.2 信托不成立的,信托合同自动解除,受托人在推介期届满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不含推介期届满日当日)将该投资者已交付的认购资金及其

自缴纳至信托认购专户之日(含)起至推介期届满日(不含)期间所产生

的活期存款利息划回至投资者的汇款账户。第 i(i≥2)期募集期届满,

受托人确定第 i(i≥2)期信托单位不成立的,受托人将在第 i(i≥2)期

募集期届满日后 10 个工作日(不含第 i 期募集期届满日当日)将该投资

者已交付的认购资金及其自缴纳至信托认购专户之日(含)起至第 i(i

≥2)期信托单位的募集期届满日(不含)期间所产生的活期存款利息划

回至投资者的汇款账户。退还完毕后,受托人就信托文件所列事项免除一

切相关责任。

3.11 除受益人在信托利益核算日前五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

经受托人同意、确认的情况外,在信托终止前不得变更信托受益账户。因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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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人变更信托受益账户而未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而产生的损失由受益人自

行承担。

3.12 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3.12.1 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3.12.2 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或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认购信托单

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

债权人合法利益;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或拥有合法处

分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认购资金的规定。委托人认购信

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陈述与保证或其它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

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

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12.3 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信托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

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认购

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

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购信托单位对其而

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3.12.4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取得有关法

律法规和其公司或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委

托人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委托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股东会(或股

东大会)或执行机构及决策机构已依法及根据其章程规定对信托合同的签

署和履行作出批准决议。

3.12.5 委托人成功认购本信托后,将按照其适用的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各项事后报告、报备工作(如需)。

3.12.6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陈述与保证均为真实

有效。

3.13 发生以下情形时,受托人可以决定在第 i 期信托单位募集期内暂停办理

认购:

3.13.1 因受托人营业场所和交易结算机构等相关方的一方或多方技术系

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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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办理认购手续的;

3.13.3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或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特殊情

形。

本信托暂停认购的,受托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委托人/投资者。但如

上述导致暂停认购的情形为突发事件的,受托人应在获知该等情形当日通

知委托人/投资者。

4. 信托财产专户

4.1 受托人为本信托设立了信托认购专户

户 名: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 337010100101133032

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受托人设立信托认购专户,作为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的资金流转专用账

户,该账户在推介期内和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委托人须按信托文件的约

定将认购信托单位对应的资金汇入此账户。委托人划入该账户的资金在转入

信托财产专户前不计入信托财产。

4.2 受托人为本信托财产设立了信托财产专户

开户行: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户 名:337010100101132980

账 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信托财产专户,该账户在推介期和信托存续期内不可

撤销,作为信托财产保管、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专用账户。委托人不得直接

将认购资金划入此账户,否则视为信托单位认购无效。受托人应于信托成立

日当日及后续各期信托单位成立日当日将信托认购专户中经其确认认购成

功的第 i期信托单位对应的认购资金由信托认购专户划至信托财产专户。

5. 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5.1 重要提示

本条为对信托合同内容的摘要,详细内容请详阅信托合同的规定。本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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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与信托合同冲突的,以信托合同为准。

5.2 信托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交付认购资金于受托人,

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信托资金用于向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信托

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公司名下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及根据《保障基金委托认购

协议》的约定委托受托人代为认购保障基金(如有)。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

存款、同业拆放、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及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

产品。受托人将取得的信托利益按本合同的约定分配给受益人。

5.3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

本信托为受托人自主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

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目的,将本信托

项下的信托资金用于向项目公司发放信托贷款,信托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公司

名下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及根据《保障基金委托认购协议》的约定委托受托

人代为认购保障基金(如有),具体事项由受托人与项目公司签署的《信托贷

款合同》进行约定。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同业拆放、国债、央行票

据、货币市场基金及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

5.4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及核算

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将由受托人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

除。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信托财产应承担的信托费用的,由受托人在

每次信托利益分配前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5.5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5.1 委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受托人,或

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等。

5.5.2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保证所交付的认购资金来源合法;保证其

享有签署信托文件的权利。

5.5.3 受益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信托受益权。

5.5.4 受益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受益人有义务将有效的联系方式和信托受

益账户资料以书面之方式告知受托人,以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

5.5.5 受托人的权利主要包括:按照信托合同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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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信托事务,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并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

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

5.5.6 受托人的义务主要包括: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

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5.6 信息披露

5.6.1 本信托计划相关事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披

露。

5.6.2 受托人通讯地址发生变化的,可通过网站公告及手机短信等形式通

知委托人、受益人。

6. 风险警示

投资有风险,请谨慎选择。投资者在认购信托单位前,应特别认真地考虑本信托

存在的法律政策风险、税务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收益率波动

风险、担保措施的风险(如有)、流动性风险、违约金无法得到全部支持风险、

受托人的管理风险、保管人风险、本信托提前终止的风险、信托延期的风险、投

资风险、其他保障措施的风险(如有)、强制执行公证(如有)风险、风险后置

风险(如有)、强制征用风险、项目建设风险、监管风险、本金损失风险、不可

抗力风险以及其他投资于本信托的特殊风险等各项风险因素。认购信托单位前,

应当仔细阅读信托合同。

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信托的预期收益。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

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7. 法律意见书

本信托计划的法律意见书由 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 王丽娟 律师出具。

8. 信托文件的效力、解释和说明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说明书中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受托人受信托计划说明书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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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即表明其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各项风险,同意受信

托计划说明书约束。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规定

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之

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一部分内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9. 备查文件

9.1 《 平安信托正荣 3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保管合同》;

9.2 《 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信托正

荣 3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