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聚焦] 版 判决“补种复绿”司法助推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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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7日 星期日 案件部主办 责任编辑 韩 芳 新闻热线(010)6755073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企业排污水 从业资格被暂时叫停
张宝玲 刘红娟 王馨颖
判决判决““补种复绿补种复绿””司法助推生态修复司法助推生态修复
近年来,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
民法院不断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
制,自2013年12月被指定为环境资源案
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试点法院以来,
连云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共
受理各类资源环境案件 226 件,审结
194 件。连云区法院努力践行恢复性司
法理念,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
损害救济制度,今年以来,他们进一步探
索交纳生态修复金用于“补种复绿”的方
式,实现资源环境的替代性修复。
日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环境
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十大典型案例,连
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尹某等6人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入选其中。
■司法观察
创新环境恢复性司法适用方法
被告人尹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召集被告人李某等6人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作业捕捞,所捕获海产品由尹某集中收购,涉案价值合计人民币 80 万余元。经海洋渔业技术指导站专家鉴定,6 名被告人的行为影响海洋动物休养繁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修复
其损失需8.1万余元。连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
尹某等 6 人因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对 6 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同时判决 6
名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虾苗的方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于执行增殖放流活动当日共计放流虾苗 1365万尾。
■法官说法
根据海洋渔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为了生态自然修复,国家确定了海域伏季休渔时间和区域。本案 6 名被告人在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对黄海海域海洋生物资源的生长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故应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同时,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修复意见,判决被告人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其破坏的海洋资源及生态环境。
连云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加大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民事案件审判力度,严格监督环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自成为“三审合一”试点法院以来,该院共受理各类资源环境案件 226件,审结194件,为推进美丽连云港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了积极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首先,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根本,严格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连云区法院准确把握环境资源犯罪的入罪标准,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行为,有效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试点“三审合一”以来,审结各类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9件,涉污染环境、非法采矿、滥伐林木、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等;对73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对 3 个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共计200.7万元;对7名被告人适用禁止令,判决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行业。
其次,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引,稳妥审理环境民事案件。
水污染、噪音污染引发的健康权、财产权等损害赔偿案件是目前环境民事案件的主要受理范围。试点
“三审合一”以来,连云区法院力求科学合理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损失数额,依法制裁侵权行为,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的环境权益。依法稳妥审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环境民事案件,审结各类环境侵权民事案件5件,其中4件为水污染责任纠纷,1件为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第三,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方向,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职。
连云区法院通过行政审判,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职。一是妥善审理涉自然资源各类行政案件,发挥行政审判对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履行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职责,有效防止环境污染;二是妥善审理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土地确权行政案件,推动以人为本、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建设;三是妥善审理因涉矿产、林权许可等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四是妥善审理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公开等行政案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自试点“三审合一”以来,该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42件,审结118件。该院通过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依法监督、及时纠正环境资源行政机关不作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7 件,依法确认和支持合法行政行为13件,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该院还以绿色发展理念为依托,创新恢复性司法适用方式。
近年来,连云区法院积极探索推进恢复性司法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恢复性司法适用方式。2015年,与检察院共同建立检察机关提起修复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协作配合制度。受理和判决检察机关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环资
案件6件,判决20名被告人通过一定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资源环境,达到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与实现资源环境有效修复的双重效果。
为了实现被破坏资源环境的快速有效修复,该院通过原地修复、异地修复及替代性修复等多种途径,判决被告采取增殖放流、补种复绿等方式修复资源环境。2015年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6名被告人处以刑罚外,还判决各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共判决2起案件的9名被告人放流中国对虾苗1572万尾,已实际放养1365万尾;2016年,判决实施滥伐林木的被告人,通过补种复绿的方式对被其破坏的林业资源进行异地修复。共判决14 起案件的 32 名被告人补种树木1.34万棵;2017年,该院探索交纳生态修复金用于补种复绿的方式,实现资源环境的替代性修复。在赣榆区吴山林场设立了生态修复林,专门用于该区滥伐、盗伐林木案件的被告人执行异地修复。在连云区北固山生态公园设立了总面积约40亩,计划
栽植各类乔木及花灌木3850株,项目预算总投资10.43万元的“连云区人民法院北固山环境司法执行基地”,用于破坏资源环境的异地、替代性修复,项目资金来源为该院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被告人自愿交纳的生态修复金,保障了环境资源案件恢复性司法机制的有效实施。
最后,让绿色发展理念成为共识,积极鼓励公众参与。
连云区法院坚持审判工作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坚持向社会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做法,向社会公布了 4件具有教育和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世界环境日当天在连云港市民广场开展了“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主题的环境日宣传及法律咨询活动,通过发放宣传册、展板等形式向广大市民普及环保法律知识,增强环境司法的社会影响,提升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对被告人张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庭审微博同步直播,庭审后审判人员通过现场连线的方式接受了广播电台的专访,向民众提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社会危害及法律后果,有效实现了法制宣传;被告人尹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事判决书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荣获刑事类判决一等奖,并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度全国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该典型案例还拍摄成纪录片,在中国电视台教育频道
《法制天下》栏目播出。邀请相关职能部门的专家,根据
个案的具体情况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向社会进行公示确保个案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被告人尹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审理中,该院邀请赣榆区渔业指导站对该案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方案通过两级法院的官方微博、微信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收社会公众的意见,最终确定了通过增殖放流一定数量对虾苗的方式进行修复的方案,并据此作出了相应的判决。邀请制定方案的专家全程参与执行,指导并监督执行过程,实现了修复方案的有效实施。
2016 年 2 月 25 日,连云港市公安机关在对连云港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含重金属铬的废水通过下水道向外界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该公司总排口废水中总铬浓度为 47.7mg/L,超过 《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 表 2 新建企业污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6.7 倍。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
在庭审中对指控连云港市某机械有限公司和其二人犯有污染环境罪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愿意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修复。
连云区法院判决被告单位连云港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 4 万元;被告人刘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1.5万元;被告人刘某乙犯污
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1.5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电镀行业有关的活动。
■法官说法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就要准确把握环境资源犯罪的入罪标准。本案
中,在对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判处相应刑罚的同时,还禁止两名经营者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电镀行业有关的活动,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加大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具体体现。
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扩展了适用范围、降低了入罪门槛,严厉的法律制裁,成为污染制造者头顶的
“达摩克利斯之剑”,让排污企业有所忌惮,不敢胡作非为。
养殖废弃物 未经处理不能排放原告翟某甲、翟某乙发现其养殖区
内的鱼大量死亡,认为与被告某养鸭合作社排放废水有关。起诉到连云区法院后,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数额为21.8万余元。庭审中,原告称,在被告开始养殖前从未出现过鱼大量死亡的现象,被告开始养殖后就出现了。被告称,原告养殖的区域也有其他人养殖,没有
出现死鱼的情况。经过法官现场勘查,发现被告某养
鸭合作社清洗鸭棚的废水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直接排入鸭棚边的水沟后流入原告养殖区域,通过咨询养殖及水质方面专家的意见,最终确定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原告养殖区内大量鱼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被告赔偿原
告各项损失合计13.2万元。
■法官说法
水污染、噪音污染引发的健康权、财产权等损害赔偿案件是目前环境民事案件的主要案件类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和雨水分流设
施、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被告某养鸭合作社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将养殖废弃物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应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要准确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制裁民事侵权行为,依法稳妥审理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民事案件,充分保护受害人合法环境权益。
未依法履职 环保行政机关败诉2016 年 4 月,连云港市海州区某局
以某水泥制砖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为由,决定对该水泥制砖厂给予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拆除设备恢复原状,罚款 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该水泥制砖厂停止生产并已
拆除设备,但未缴纳5万元罚款。2016 年 8 月,连云港市海州区某局
向连云区法院申请对该水泥制砖厂缴纳罚款5万元予以强制执行。法院在审查中发现,海州区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被处罚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十五日,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是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一部分。通过对申
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监督和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阻止了违法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审理这起案件时,我们改变了过去仅作书面审查的处理方式,将书面审查、听证会议、实地审查有机相结合,全面了解行政处罚经过,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辩解,适时宣讲相关法律法规,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
休渔期捕鱼 被判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图为盗伐林木的被告人在“连云区人民法院北固山环境司法执行基地”补种树苗,恢复被其破坏的林木资源。 连 宣 摄
公 告人民法院报2017年9月17日(总第7129期)
因北京宝利亚洲建筑顾问有限公司清算工作已经基本完成,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本院裁定批准并基本执行完毕,故应当终结北京宝利亚洲建筑顾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裁定终结北京宝利亚洲建筑顾问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 8月 30日,本院根据北京华氏行商贸有限公司的申
请裁定受理北京生奥新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北京生奥新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生奥新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向北京生奥新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 青 路 郦 城 工 作 区 ;邮 政 编 码 :100195;联 系 电 话 :010-884982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北京生奥新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北京生奥新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2017年 11月 27日下午 14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甲14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7年 8月 18日,本院根据北京触动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北京触动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北京触动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触动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向北京触动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郦城工作区;邮政编码:100195;联系电话:
010-8849828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北京触动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北京触动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下午14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北京市朝阳区华威北里甲14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 8月 29日,申请人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以债务人常州华星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常州华星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以(2016)苏0411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本院查明:常州华星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原常州工学院通江路校区体育馆(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南路299号)召开。常州华星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 523614600元,债务为 660072521.64元,资产已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本院认为:常州华星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常州华星银河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江苏]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年9月8日,本院根据辽宁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
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批准辽宁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辽宁闽越花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权人潍坊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 8月 2日裁定受理山东亿能光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15年 8月 19日指定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山东亿能光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2017年 9月 6日,本院根据程仕东的申请裁定山东亿能光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 年 8 月 17 日,本院依法裁定债务人釜一防火板材(威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釜一防火板材(威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0月27日前,向管理人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办公及通讯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 17-6号迪尚大厦 8楼;邮编:264200;联系人:崔玉今 18663118855、尹广甜18663128808,申报须知及格式可从山东中立达律师事务所网站 http://www.sdzhonglida.com 下载)。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釜一防火板材(威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10月31日9时在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3日,本院根据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人民
政府的申请裁定受理威海市润泽矿山洗选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截至本院裁定受理威海市润泽矿山洗选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该公司的资产评估值为18114700元,经本院裁定确认该公司无争议的债权共计 90 笔,债权总额为27552128.54元。本院认为,威海市润泽矿山洗选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及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裁定宣告威海市润泽矿山洗选设备有限公司破产。 [山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债务人晋中市榆次鼎泽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作出(2015)晋中中法民破字第 1号民事裁定,并于 2016年 2月 1日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已指定晋中市榆次鼎泽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有关晋中市榆次鼎泽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办公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经纬北路83号,联系人郭峰,联系电话 1340540398,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材料。逾期申报者,视为放弃债权。晋中市榆次鼎泽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18年 1月 5日上午 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 [山西]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因陕西省内燃机配件二厂破产财产分配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17年9月1日裁定终结陕西省内燃机配件二厂破产程序。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根据债权人叶奇的申请于2017年8月28日裁定受理浙
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4日指定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同年 10月23日前向管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桔乡大道银茂大厦802室;联系电话:0576-84298109;联系人:周兴)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保全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按规定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浙江科达塑料模具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望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准时参加,并按相关规定提交身份证明。 [浙江]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债权人梁世杰的申请于2017年8月10日裁定受理台州市路桥飞洋缝纫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2017年9月4日指定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台州市路桥飞洋缝纫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17年 10月 10日之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台州经济开发区海洋广场1幢15楼;邮编 :318000;联 系 人 及 电 话 :杨 武 智 0576- 88806175、13757689012)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台州市路桥飞洋缝纫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7年10月19日上午 9时 15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浙江]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黄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
事、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统称“贵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9月14日裁定受理深圳市黄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黄河数字公司”)破产清算案[案号为(2017)粤03民破 7号],并指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作为黄河数字公司管理人。该案受理后,管理人经向贵方邮寄书面通知、张贴公告、拨打电话等方式,贵方至今仍未联系管理人履行相关义务,现管理人再次通知:请贵方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日内联系管理人并履行相关义务,包括移交黄河数字公司财产、会计资料、财务账册等所有经营资料、提供相关线索及其他义务等。否则因怠于履行义务等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管理人联系方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3层,0755-83025524,何丹丹律师。
深圳市黄河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陶秀琼申请宣告王勇死亡一案。申请人陶秀琼称,下落不明人王勇系申请人之子,王勇于 2006年 10月外出,至今无任何音讯。下落不明人王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王勇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王勇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王勇情况向本院报告。 [四川]邛崃市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严佳楠、严加秀、杨桂英申请宣告严家文失踪一案,于 2017年 5月 18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 3个月。现已届满,严家文仍下落不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 2017年 8月 29日依法作出(2017)川 0183 民特 8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严家文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川]邛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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