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版 第二章 「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初稿比較分析對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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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1 網路版-第二章-「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初稿比較分析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章 配線與保護 第二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一、章名配合 NEC 整體設計酌予修正。 二、本章內容參考 NEC Chapter 2 增訂,並參考現行條 文第二章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修訂。 第一 接地導體之使用與識別 第一章 總則 第八 接地 第十三 導線之標示及應用 一、章、節次變更並修訂節名。 二、配合 NEC 體例並參考 NEC200 修訂節名。 三、本節內容保留並修訂現行條文第一章第八節接地 以及第一章第十三節導線之標示及應用等相關 內容。 2-1(範圍) 本節規定下列事項: 一、端子之識別 二、屋內配 線系統之被接地導體 三、被接地導體之識別 第六十九條 本規則所稱 被接地導線係指 屋內線系統 之諸導線中其與 被接地之電源線(或稱接戶線)相連接 之導線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六十九條對於接地導體之識別,以採 名詞定義方式用範圍之侷限,本條配合 NEC 體例整體修正, 接指本節應用之範 圍,並參考 NEC200.1 修訂本條內容。 2-2() 210.10, 215.7, 250.21, 250.22, 250.162, 503.155, 517.63, 668.11, 668.21 條及 690.41 之例 條所排除禁止之電及系統,所屋內配 線系統,應有符合第 200.6 條規定識別之被接地 導體。 被接地導體應行絕緣處絕緣一、於一○○○伏特或一○○○伏特阻抗接地系統中,除了顏色外一電接地導體之絕緣二、第 250.184(A)條所壓在○○○伏特性點直接接地系統,絕緣的額定電不小於六○○伏特一、本條二、參考 NEC200.2 增訂。 2-3(連接被接地系統 ) 第七十一 屋內線系統中一線被接地不得一、條次變更。 PDF created with pdfFactory trial version www.pdffactor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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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1

網路版-第二章-「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修正草案初稿比較分析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章 配線與保護 第二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一、章名配合 NEC整體設計酌予修正。

二、本章內容參考 NEC Chapter 2增訂,並參考現行條文第二章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修訂。

第一節 接地導體之使用與識別 第一章 總則 第八節 接地 第十三節 導線之標示及應用

一、章、節次變更並修訂節名。 二、配合 NEC體例並參考 NEC200修訂節名。 三、本節內容保留並修訂現行條文第一章第八節接地

以及第一章第十三節導線之標示及應用等相關

內容。 第2-1條 (範圍)

本節規定下列事項: 一、端子之識別。 二、屋內配線系統之被接地導體。 三、被接地導體之識別。

第六十九條 本規則所稱被接地導線係指屋內線系統

之諸導線中其與被接地之電源線(或稱接戶線)相連接

之導線。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六十九條對於接地導體之識別,以採

名詞定義方式以表示適用範圍之侷限,本條配合

NEC體例為整體修正,直接指涉本節應適用之範圍,並參考 NEC200.1修訂本條內容。

第2-2條 (通則) 除第 210.10, 215.7, 250.21, 250.22, 250.162, 503.155, 517.63, 668.11, 668.21條及 690.41之例外條所排除或禁止之電路及系統外,所有屋內配

線系統,應有符合第 200.6條規定識別之被接地導體。 該被接地導體應行絕緣處之絕緣: 一、小於一○○○伏特或一○○○伏特以上中性

點採阻抗接地的電路系統中,除了顏色外,

適用同一電路中任一非接地導體之絕緣。 二、第 250.184(A)條所述電壓在一○○○伏特以上中性點直接接地的系統,絕緣的額定電壓

不小於六○○伏特。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00.2增訂。

第2-3條 (連接至被接地系統) 第七十一條 屋內線系統中有一線被接地者,不得與一、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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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屋內配線系統不得電性連接至電源系統。但該電

源系統包含有一對應之被接地導體者,不在此

限。

本節所稱「電性連接」係指可供電流直接流通之

連接,有別於電磁感應之連接。

未施接地之電源系統連接,應與已施行接地系統(即有

相應之一線被接地者)連接。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七十一條內容及NEC200.3修訂。

第2-4條 (被接地導體識別法) 被接地導體之識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十四平方公釐以下:十四平方公釐以下之絕

緣被接地導體,應使用連續白色或灰色外

飾,或以三條連續白色條紋,沿其全線標示

於非綠色之絕緣材料上。外覆為白色或灰色

外飾之電線,若其線上有標示製造來源之彩

色追蹤條紋,應視為符合本節規定。絕緣被

接地導體亦得依下列方式標示: (一)礦物絕緣、金屬外皮電纜之被接地導體

應於架設時,於其終端以顯著記號標

示之。 (二)第 690.31條所許可之防日曬、戶外型單

導體電纜,用為太陽光電電力系統中

之被接地導體者,應於架設時於所有

終端以顯著白色記號標示之。 (三)電氣引線應符合第 402.8條對於被接地

導體識別之規定。 (四)架空電纜之識別規定同上,或在電纜外

部加以一脊條,以利識別。

二、大於十四平方公釐:大於十四平方公釐之絕

緣被接地導體,應依下列方式識別: (一)以連續白色或灰色外飾。 (二)以三條連續白色條紋,沿其全線標示於

第二十七條 接地系統應符合左列規定施工:

八、被接地導線之絕緣皮應使用白色或灰色,以資

識別。

第七十條 被接地導線之識別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屋內配線自責任分界點至接戶開關之電源側屬

於進屋線部分,其中被接地之導線應整條加以識

別。

二、多線式幹線電路或分路中被接地之中性線應加

識別。

三、單相二線之幹線或分路如對地電壓超過 150 伏

時,其被接地之導線應整條加以識別。

四、14平方公厘以下之絕緣導線欲作為電路中之識

別導線者,其外皮必須為白色或淺灰色,以資識

別。

五、較 14平方公厘為大之絕緣導線,欲作為電路中

之識別導線者其外皮為白色或淺灰色,或在裝設

過程中,於末端應附顯明之白色標誌。

六、花線之識別可依第四款之規定辦理,或以其他

適當辦法識別之。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第八款、第七十條內容、

及NEC200.6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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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非綠色之絕緣材料上。

(三)架設時,於其終端以顯著白色或灰色記

號標示。該標示必須環繞導體或絕緣

材料。 三、可撓導線:可撓導線內之絕緣導體被用為被

接地導體者,則應以白色或灰色外飾,或依

400.22條許可之方法標示。 四、不同系統之被接地導體:不同系統之被接地

導體架設於同一管槽、電纜、接線盒、輔助

溝或其他型式之箱體者,每一被接地導體必

須由各系統標示,並得以下列方法之一標識

區別每一系統之被接地導體,該識別方法應

永久貼於每一分路的配電箱: (一)系統之被接地導體,應有具備符合本條

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外覆。 (二)其他系統之被接地導體必須有符合本條

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不同外覆,或

以白色或灰色外覆,且其上有一條沿

著絕緣材料全長、明顯可區別之非綠

色彩色條紋。 (三)採用合乎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其

他且不同方法識別,以區別每一系統

之被接地導體。 五、多芯電纜之被接地導體:多芯電纜中之絕緣

被接地導體應以連續之白色或灰色外飾標

識,或沿著電纜全長以三條連續白色條紋,

標識於非綠色之絕緣材料上。導體線徑為二

十二平方公釐以上之多芯扁平式電纜得使用

外側脊條標示其被接地導體。但符合下列規

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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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多芯電纜的維護及監控條件確保僅限合

格人員提供安裝者,其內之被接地導

體得於安裝時在終端以顯著白色記號

或其他等效方式永久標識之。 (二)漆布絕緣多芯電纜之被接地導體得於安

裝時在終端以顯著白色記號或其他等

效方法標示之。

第2-5條 (白色或灰色、或具備三條連續白色條紋之絕緣材料之使用) 白色或灰色、或具備三條連續白色條紋之絕緣材

料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規定:除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

允許者外,下列規定僅適用於被接地電路導

體: (一)具備連續白色或灰色被覆之導體。 (二)於非綠色絕緣材料上具備三條連續白色

條紋之導體。 (三)終端上之白色或灰色記號。 二、未達五十伏特之電路:未達五十伏特之電路

中之導體,具備白色或灰色絕緣材料、或三

條連續白色條紋之標識,或位於終端之白色

或灰色標示者,應只有於 250.20(A)要求接地時,須予以接地。

三、五十伏特以上之電路:非使用於五十伏特以

上電路被接地導體之白色、灰色或三條連續

白色條紋之絕緣材料僅得在下列規定下使

用: (一)若電纜組合之一部分及其絕緣被永久再

標識,以指示其做為非接地導體用,

第七十四條 白色或灰色之導線依規定作為被接地之

導線之用外,不得作為非接地導線使用,但屬於左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附有識別之導線,如在每一可見及且可接近之出線口處以有效方法,使其永久變成非識別之導線時,得作為非識別導線使用。

二、含有識別導線之電纜得使用於單極,三路或四

路之手捺開關之回路上。其裝接時應使非識別之導

線成為自開關至出線口間之歸線。移動電具用之引

接花線(指有外包之多心花線電纜)含有識別導線

者如其所插接之插頭係由二非接地之導線供電

者,得為非識別導線之用。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七十四條內容及NEC200.7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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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該再標識應以油漆或其他等效方式,

標識於終端及導線任何顯而易見及可

及之處。標識記號應環繞絕緣材料,

其顏色不得為白色、灰色、或綠色。 (二)電纜組合內含一絕緣導體用於單極、三

向或四向開關之回路,且具備白色或

灰色絕緣材料,或三條連續白色條紋

記號之導體,該導體係用以提供開關

電源,而非作為自開關至其控制出線

口之回流導體者。具備白色或灰色絕

緣材料或三條連續白色條紋之導體,

在應用時,應以油漆或其他等效方

式,於終端及導線任何顯而易見及可

及之處永久再標示其用途。 (三)可撓導線具備一條採用白色或灰色外飾

之導體、或一條採用三條連續白色條

紋之導體、或一條採用 400.22 條許可標識法之導體,且用以連接 400.7條許可之裝置或設備者。以上應適用於連

接至插座的可撓導線,無論該插座是

否由具備被接地導線之電路供電。 第2-6條 (端子識別法)

連接被接地導體之端子,其標示應以白色為主,

其他端子則應以顯而易見之他色標示之。 但被接地導體端子之維護及監控條件確定僅限

於合格人員提供安裝服務者,得於安裝時以顯著

白色記號或其他等效方式永久標示之。

第二十七條 接地系統應符合左列規定施工:

八、被接地導線之絕緣皮應使用白色或灰色,以資

識別。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第二十七條第八款規定及 NEC200.9修

訂。

第2-7條 (端子之識別) 第七十三條 接地型之插座及插頭其供接地之端子應一、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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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端子之識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置的端子:除配電箱外之所有裝置,若具

備連接導體之端子,且用於連接至電路之一

側以上者,其端子應以適當記號標示之,惟

此端子欲與被接地導體之電性連接相當明顯

者,不在此限。另外,正常電流額定值超過

三十安培之裝置不需要使用端子識別,惟符

合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有極性連接插

頭及其有極性之插座除外。 二、插座、插頭及連接器:插座、有極性之連接

插頭及其電線線連接器,應有專用於連接被

接地導線之端子,此端子以下列方法標示之: (一) 應以白色為主之金屬或金屬層標

示,或以「白」或「W」字樣標示於所欲標示之端子旁。

(二) 若端子未顯露在外,則導體連接入

口應塗上白色,或以「白」或「W」字樣標示。

三、螺旋套管:具備螺旋套管之裝置,其被接地

導體之端子應為連接至螺旋套管者。 四、具備引線之螺旋套管裝置:附有引線之螺旋

套管裝置,其附於螺旋套管之導體應具備白

色或灰色外飾,另一條導體之外飾則應以其

他純色標示,使其不致與用以標示被接地導

體之白色或灰色外飾混淆。 五、用電器具:用電器具其電源線路裝有單極開

關或單極過電流裝置,或任何以電線連接的

螺旋套管燈座,且以永久佈線法或現場裝設

附帶插頭及具有三條以上導線(包括設備接

地導體)之電源線連接,若具備被接地電路

與其他非接地端子有不相同形體之設計以為識別,且

插頭之接地極之長度應較其他非接地極略長。

第七十五條 加識別之導線(或接地之導線)應與燈頭

之螺紋殼連接。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五條及

NEC200.10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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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導體,則應標示該被接地電路導體之端子。

第2-8條 (連接之極性) 被接地導體不得連接於任何會導致極性反轉之

端子或引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00.11增訂。

第2-9條 (四線式△或V接線一相接地時之標識原則)

四線式△接線或V接線中之一相被接地以供應

電燈或類似負載者,其對地較高電壓之相導線須

以橘色或其他有效方法加以識別。

第七十六條 四線式 Δ 接線或 V 接線中一相接地以

供應電燈或類似負載者,其對地較高電壓之相導線須

以橘色或其他有效方法加以識別。

條次變更,,現行條文保留,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節 分路 第二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三節 分路與幹線

一、節次、節名變更。 二、配合 NEC體例,參考 NEC210修訂。

第一款 通則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10 I. General Provisions增訂。

第2-10條 (範圍) 本節涵蓋除供電給第 430節規定之電動機負載分路外之分路。本節及第 430節之規定適用於組合負載之分路。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0.1增訂。

第2-11條 (其他關於特定用途分路之條款) 分路應同時符合本節及本規則中其他適用條款

之規定。關於供電給表 210.2中所列設備分路之附加或補充規定,應適用於本條所指之分路。

表 210.2 特定用途分路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0.2增訂。

第2-12條 (額定) 本節所認定之分路,其額定應根據過電流裝置所

容許之最大安培額定或設定值決定之。除獨立分

路外,其額定值應為十五、二十、三十、四十及

第一百零三條 分路之設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分路導線安培容量應不小於所供應負載最大電

流。供應移動性負載插座分路,其導線之安培容

量應不小於分路保護額定。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NEC210.3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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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五十安培。若基於任何理由而需使用具有較高安

培容量之導體者,其額定仍須由過電流裝置之安

培額定或設定值決定之。但超過五十安培之多重

出線口分路,其維護及監督僅限專業人員處理

者,得供電予工業廠房之非照明出線口負載。

第2-13條 (多線式分路) 多線式分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規定:本節所認可之分路得為多線式電

路。多線式分路得視為多重電路,所有導體

應源自於同一配電箱或同型配電設備。 二、裝置或設備:多線式分路供電予同一枱架上

超過一個之裝置或設備者,於此枱架之分路

起點,應提供一種設備,能同時啟斷所有非

接地導體。 三、相線對中性線之負載:多線式分路僅能供電

予相線對中性線之負載。但符合下列規定

者,不在此限: (一)僅供電予單一用電設備之多線式分路。 (二)多線式分路之所有非接地導體,能同時被分路過電流裝置開啟者。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0.4增訂。

第2-14條 (分路之識別) 分路之識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被接地導體:分路之被接地導體應依 200.6條之規定加以識別。

二、設備接地導體:設備接地導體應依 250.119條之規定加以識別。

三、非被接地導體:屋內配線系統中若具有超過

一個標稱電壓系統供電之分路者,分路中每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0.5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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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可及之非被接地導體皆須依其電壓系統加

以識別。識別方法可採用不同色碼、標帶、

標籤或其他認可之方法,且應永久貼在每一

分路配電箱或類似的分路配電設備。

第2-15條 (分路電壓限制) 分路之標稱電壓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容許值: 一、場所限制:旅館、汽車旅館及類似場所之住

宅單位及客房或套房中,導體供電予下列負

載之標稱電壓不得超過一二○伏特: (一) 照明器具(燈具)。 (二) 標稱容量為一四四○伏特以下,或四分

之一馬力以下之插頭連接負載。 二、線間電壓一二○伏特:線間標稱電壓未超過

一二○伏特之電路,得供電予下列各項負

載。但符合 422.14條所規定之紅外線工業用電熱器之燈座或符合 110.19條所描述之鐵路特性用途者,不在此限:

(一) 施加於燈座端子之電壓在其額定電壓範圍內。

(二) 放電燈管之輔助設備。 (三) 以花線及插頭連接或永久連接之用電設

備。 三、對地電壓二七七伏特:線間標稱電壓超過一

二○伏特,且對地標稱電壓未超過二七七伏

特之電路,得供電予下列各項負載。但符合

422.14 條所規定之紅外線工業用電熱器之燈座或符合 110.19 條所描述之鐵路特性用途者,不在此限:

(一) 公布表列許可之放電照明器具(燈具)。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0.6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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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 公布表列許可之白熾燈照明器具(燈

具),由其內藏之降壓自耦變壓器,提供

輸出電壓為一二○伏特以下供電,且其

外殼端子電氣連接至分路被接地導體。 (三) 具備大型螺旋燈座之照明器具(燈具)。 (四) 其他非螺旋燈座之燈具,使用電壓在其

額定電壓範圍內者。 (五) 放電燈管之輔助設備。 (六) 以花線及插頭連接或永久連接之用電設

備。 四、線間電壓六○○伏特:對地標稱電壓超過二

七七伏特、線間標稱電壓未超過六○○伏特

之電路,得供電予下列各項負載。但符合

422.14 條所規定之紅外線工業用電熱器之燈座或符合 110.19 條所描述之鐵路特性用途者,不在此限:

(一) 裝於永久性安裝之照明器具(燈具)內之放電燈管輔助設備,其照明器具(燈

具)依下列兩方式之一安裝: 1、安裝於電桿或類似結構上,如高速公路、道路、橋樑、運動場或停車場等區域之

戶外照明,其高度不低於六˙七公尺(22呎)。

2、安裝於如隧道之其他結構上,其高度不低於五˙五公尺(18呎)。

(二) 除照明器具(燈具)外,以花線及插頭連接或永久連接之用電設備。

五、導體間電壓超過六○○伏特:用電設備於維

護及監督時,僅限合格專業人員進行維修

者,可由導線間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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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1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電路供電予該設備之用電設備。

第2-16條 (分路插座之規定)

分路插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插座出線口位置:插座出線口於分路中之位

置應符合本節第三款 出線口之規定。 二、多重分路:由兩個以上分路供電給於同一枱

架上設有超過一個以上之裝置或設備者,於

分路起點,應提供一種設備,能將供電給這

些裝置或設備之非被接地導體同時啟斷。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0.7增訂。

第2-17條 (人員保護用之接地故障電路啟斷器) 人員保護用之接地故障電路啟斷器,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住家單位:所有一二五伏特、單相、十五與

二十安培之插座,安裝於本款第一目至第八

目所規定之位置者,應具備人員保護用之接

地故障電路啟斷器: (一) 浴室。 (二) 車庫,以及具備地板位於水平位準或水

平位準下之非居住用途附屬建築物,該

附屬建物非為居住用途,而僅限於儲

藏、工作及類似用途之區域。但符合下

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不是立即可及之插座。但依本規定而安裝之插座,不得視為符合 210.52(G)之規定。

2、位於特定空間內給兩個用電器具用之一個單連或雙連插座,每個用電器具於正常

使用狀態下無法輕易移動,且依

400.7(A)(6)、(A)(7)或(A)(8)規定,為軟

採用 NEC210.8或現行條文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三條內容版本,待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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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線及插頭連接者。但依本規定而安裝之

插座,不得視為符合 210.52(G)之規定。 (三) 屋外。但其為非立即可及之插座,且由

專用之電融雪或除冰設備分路供電者,

得依 426.28之規定安裝之。 (四) 爬行空間——於水平位準或水平位準以

下。 (五)未修整之地下室——依本節之目的,未修

整之地下室之定義為非居住用途,且限

制為儲藏、工作及類似用途之區域。但

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為非立即可及之插座。但依本規定而安裝之插座,不得視為符合 210.52(G)之規定。

2、位於特定空間內給兩個用電器具用之一個單連或雙連插座,每個用電器具於正常

使用狀態下無法輕易移動,且依

400.7(A)(6)、(A)(7)或(A)(8)規定,為軟線及插頭連接者。但依本規定而安裝之

插座,不得視為符合 210.52(G)之規定。 3、僅供電予永久安裝之火警或防盜系統之插座,不得具有接地故障電路啟斷器之保

護。但依本規定而安裝之插座,不得視

為符合 210.52(G)之規定。 (六) 廚房——安裝之插座用於桌台表面者。 (七) 洗衣房、公用設施、集水槽——安裝之

插座位於離水槽外緣一˙八公尺(6呎)以內之處者。

(八) 船庫。 二、除住家單位外之地點:所有一二五伏特、單

相、十五與二十安培之插座,安裝於下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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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目所規定之位置者,應具備人員保護用之接

地故障電路啟斷器: (一) 浴室。 (二) 商業及團體機構廚房:依本節之目的,廚

房係指具有水槽及永久設備,供食物之

準備及烹調區域。 (三) 屋頂。但其為非立即可及之插座,且由專

用之電融雪或除冰設備分路供電者,得

依 426節之規定安裝。 (四) 屋外之公共空間:依本節之目的,公共空

間係指大眾可使用或可及之任何空間。

但其為非立即可及之插座,且由專用之

電融雪或除冰設備分路供電者,得依 426節之規定安裝。

(五) 屋外,其安裝須符合 210.63之規定 三、 小艇起重機:安裝於住家單元之小艇起重

機,由一二五伏特、十五及二十安培之分

路供電之插座受電,此分路需安裝人員保

護用之接地故障電路啟斷器。 第2-18條 (漏電斷路器之裝置)

下列各款用電設備或線路,除應按規定施行接地

外,並應在電路上或該等設備之適當處所裝設漏

電斷路器:

一、建築或工程興建之臨時用電設備。

二、游泳池、噴水池等場所之水中及周邊用電設

備。

三、公共浴室等場所之過濾或給水電動機分路。

四、灌溉、養魚池及池塘等之用電設備。

五、辦公處所、學校和公共場所之飲水機分路。

第五十九條

下列各款用電設備或線路,應按規定施行接地外,並

在電路上或該等設備之適當處所裝設漏電斷路器。

一、建築或工程興建之臨時用電設備。

二、游泳池、噴水池等場所水中及周邊用電設備。

三、公共浴室等場所之過濾或給水電動機分路。

四、灌溉、養魚池及池塘等用電設備。

五、辦公處所、學校和公共場所之飲水機分路。

六、住宅、旅館及公共浴室之電熱水器及浴室插座分

路。

一、採用 NEC210.8或現行條文第五十九條至第六十三條內容版本,待討論。

二、95年電力工程技術規範之研究(1/3)勞委會勞工檢查處、電機技師全國聯合會、台電北分區處,建

議保留原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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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六、住宅、旅館及公共浴室之電熱水器與浴室插

座分路。

七、住宅場所陽台之插座及離廚房水槽一‧八公

尺以內之插座分路。

八、住宅、辦公處所、商場之沉水式用電設備。

九、裝設在金屬桿或金屬構架之路燈、號誌燈、

廣告招牌燈。

十、人行地下道、陸橋之用電設備。

十一、慶典牌樓、裝飾彩燈。

十二、由屋內引至屋外裝設之插座分路。

十三、遊樂場所之電動遊樂設備分路。

七、住宅場所陽台之插座及離廚房水槽一‧八公尺以

內之插座分路。

八、住宅、辦公處所、商場之沉水式用電設備。

九、裝設在金屬桿或金屬構架之路燈、號誌燈、廣告

招牌燈。

十、人行地下道、路橋用電設備。

十一、慶典牌樓、裝飾彩燈。

十二、由屋內引至屋外裝設之插座分路。

十三、遊樂場所之電動遊樂設備分路。

第六十條 (刪除) 本條刪除,現行條文第六十條無內容。 第2-19條 (漏電斷路器裝置原則)

漏電斷路器以裝置於分路為原則。

第六十一條

漏電斷路器以裝置於分路為原則。

條次變更,現行條文第六十一條內容保留,並作文字

修飾。

第2-20條 (漏電斷路器之選擇)

漏電斷路器之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置於低壓電路之漏電斷路器,應採用電流

動作型,且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漏電斷路器應屬表六二之一所示之任一

種。

(二) 漏電斷路器之額定電流容量,應不小於該

電路之負載電流。

(三) 漏電警報器之聲音警報裝置,以電鈴或蜂

鳴式為原則。

二、漏電斷路器之額定感度電流及動作時間之選

擇,應按下列各款之規定辦理:

(一) 以防止感電事故為目的而裝置之漏電斷

路器,應採用高感度高速型;惟用電設備

第六十二條

漏電斷路器之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裝置於低壓電路之漏電斷路器,應採用電流動作

形,且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 漏電斷路器應屬表六二-一所示之任一種。

(二) 漏電斷路器之額定電流容量,應不小於該電路之

負載電流。

(三) 漏電警報器之聲音警報裝置,以電鈴或蜂鳴式為

原則。

二、漏電斷路器之額定感度電流及動作時間之選擇,

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以防止感電事故為目的裝置漏電斷路器者,應採

用高感度高速形。惟用電設備另施行外殼接地,其設

備接地電阻值如未超過表六二-二接地電阻值,且動

條次變更,現行條文第六十二條內容保留,並作文字

修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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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另施行外殼接地,其設備接地電阻值如未

超過表六二之二之接地電阻值,且動作時

間在○‧一秒以內者(高速型) ,得採用

中感度型漏電斷路器。

(二) 其他非以防止感電事故為目的而裝置之

漏電斷路器(如防止火災及防止電弧損害

設備等),得依其保護目的選用適當之漏

電斷路器。

作時間在○‧一秒以內(高速形) ,得採用中感度形之

漏電斷路器。

(二) 防止感電事故以外目的裝置漏電斷路器者(如防

止火災及防止電弧損傷設備等) ,得依其保護目的選

用適當之漏電斷路器。

第2-21條 (漏電斷路器之採用)

漏電斷路器,應採用經中央政府或其認可之檢驗

機構依有關標準試驗合格並貼有標誌者。

第六十三條

漏電斷路器以採用經中央政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依

有關標準試驗合格並貼有標誌者。

條次變更,現行條文第六十三條內容保留,並作文字

修飾。

第2-22條 (由自藕變壓器引出之電路) 分路不得由自藕變壓器引出,除非該分路有一被

接地導體與供電至自藕變壓器系統之被接地導

體電氣連接。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於標稱電壓從二○八伏特轉換至二四○伏

特,或類似從二四○伏特轉換至二○八伏

特,則自藕變壓器得不須與被接地導體相連

接。 二、工業場所中之自藕變壓器基於維護及監督條

件,確保僅合格人員進行設備維修者,則自

藕變壓器得自標稱電壓為四八○伏特之系統

供電予標稱電壓六○○伏特之負載,及從標

稱電壓為六○○伏特之系統供電予標稱電壓

四八○伏特之負載,不與類似被接地導體連

接。

第七十二條 分路由自耦變壓器供電時,其屋內線系

統之被接地導線應與電源系統(指供自耦變壓器電源

者)附有識別之被接地導線直接連接。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七十二條內容及 NEC210.9修訂。

第2-23條 (分接自被接地系統之非被接地導體) 一、本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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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兩線式直流及交流電路中兩條以上之非被接地

導體,得分接自具有被接地中性導體電路中之非

被接地導體。每一分接電路中之每一條非被接地

導體,皆須裝有一極之開關裝置。多極開關裝置

之所有極應能同時手動切換,依下列要求可當作

隔離設備: 一、410.48所規定之雙極開關之燈座。 二、410.54(B)所規定之放電燈附屬設備之開關裝置。

三、422.31(B)所規定之用電器具。 四、424.20所規定之固定式電熱裝置。 五、426.51所規定之電除冰及融雪設備。 六、430.85所規定之電動機控制器。 七、430.103所規定之電動機。

二、參考 NEC210.10增訂。

第2-24條 (分路之要求) 照明及用電器具(包括由電動機操作之電器)之

分路應具備依第 220.10 條所計算之負載供電能力。此外,分路亦應俱備供電給未含蓋在 220.10中,但在本規則其他地方有要求之特定負載及

210.11(C)中所明定之住家單元負載: 一、分路數:最小分路數應由總計算負載,及所

使用電路之尺寸或額定來決定。在所有設備

中,分路數應足以充分供應給所供電之負

載。在任何情形下,任何電路之負載皆不得

超過 220.18所規定之最大值。 二、負載平均分配於各分路:於負載以伏安/平

方公尺或伏安/平方呎為計算基礎者,包括

上至分路配電箱之配線系統,應具備不得低

於計算負載之供電能力。此負載應均勻比例

第一百零三條 分路之設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二、分路設置以金屬管配線時應按表 103選用。惟分路配線採非金屬管配線時,其最小分路導線線

徑,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修正。 第一百零四條 分路最大負載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分路所供應負載應不超過分路額定容量。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四

條第一款及 NEC210.11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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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分配於配電箱內多重出線口之各分路中。分

路過電流裝置及電路應僅應供電給被連接之

負載而安裝。 三、住家單元:

(一)小型用電器具分路:除本節其它部份要求之分路數外,應根據 210.52(B)之規定,為所有插座出線口提供兩個以上二

十安培之小型用電器具分路。 (二)洗衣房分路:除本節其它部份要求之分路數外,應根據 210.52(F)之規定,至少為洗衣房插座出線口再提供一個二十安

培分路。此分路不得有其他出線口。 (三)浴室分路:除本節其它部份要求之分路數外,至少應提供浴室插座出線口一個

二十安培分路。此分路不得有其他出線

口。 由二十安培分路供電予單一浴室者,同一浴

室內其他設備之出線口得依 210.23(A)(1)及(A)(2)之規定由該分路供電。

第2-25條 (發弧故障電路啟斷器保護)

發弧故障電路啟斷器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定義:發弧故障電路啟斷器為發弧故障電路

啟斷器係藉由辨認弧光之獨特特性,並於偵

測到發弧故障時,其功能可切斷電路之電源

供應,以提供保護之裝置。 二、住家單元之臥室:住家單元之臥室中,所有

一二○伏特、單相、十五及二十安培分路供

電之出線口,應由已公布表列之發弧故障電

路啟斷器或其組合式安裝,來提供其分路保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0.12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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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護。 2008年一月一日前,分路或幹線之發弧故障電路啟斷器得用以滿足 210.12(B)之要求。

發弧故障電路啟斷器之位置若同時符合下列條

件,得安裝於分路起點以外之處: 一、發弧故障電路啟斷器裝設在距分路過電流保

護裝置一˙八公尺範圍內。上述距離係指沿

分路導體量測。 二、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與發弧故障電路啟斷器

間之電路導體,應使用具有金屬遮敝層之電

纜或安裝在金屬布線槽內。

第2-26條 (客房及套房) 裝設有永久性烹調設備之客房及套房,應安裝符

合住家單元所規定之分路及出線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0.18增訂。

第二款 分路額定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10 II. Branch-Circuit Ratings增訂。

第2-27條 (導體——最小安培容量及尺寸) 導體最小安培容量及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超過六○○伏特之分路:

(一)一般規定:分路導體之安培容量不得低於所供電之最大負載。當分路供電予連

續負載,或包含連續與非連續之混合負

載,其分路導體之最小尺寸於執行任何

調整或校正之前,所容許之安培容量不

得小於非連續負載與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連續負載之和。但組件(包括保護分路之過電流裝置),被已公布表列以其額定之百分之百運作者,其分路導體之安培容

第一百零四條 分路最大負載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分路所供應負載應不超過分路額定容量。 二、分路如同時供應八分之一馬力以上之固定電動

機帶動設備及其他負載,其負載計算應以 1.25倍最大電動機負載加其他負載之總和計算。

三、分路供應有安定器、變壓器或自耦變壓器之電

感性照明負載,其負載計算應以各負載額定電流

之總和計算,而不以燈泡之總瓦特數計算。 四、分路供應長時間(指連續使用 3 小時以上者)負載應不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八 Ο。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零四條及 NEC210.19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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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量,得容許不低於連續負載與非連續負

載之和。 (二)多重出線口之分路:分路導體供電給一個以上以軟線及插頭連接之可攜式負載

所用之插座者,其安培容量不得低於該

分路之額定。 (三)家用爐灶及烹調電器:分路導體供電給家用爐灶、壁掛式烤箱、枱面安裝型烹

調裝置及其他家用烹調電器者,其安培

容量不得低於該分路之額定,亦不得低

於所供電之最大負載。額定為八又四分

之三千瓦以上之爐灶,其最低分路額定

應為四十安培。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

在此限: 1、分接自五十安培分路之導體,供電給電爐灶、壁掛式電烤箱及枱面安裝型電氣烹

調裝置者,其安培容量不得低於二十安

培,且足以供電予所供應之負載。這些

分接導體,包括用電器具所附小於分路

導體的引線部份之任何導體,分接導體

長度不得大於用電器具運作所需之長

度。 2、供電給家用電器、壁掛式烤箱或枱面安裝型烹調裝置三線式分路之中性線,若其

計算係根據表 220.55第 C列中最高需量為八又四分之三千瓦以上者,則其尺寸

得小於非被接地導體,但此導體之安培

容量不得低於分路額定之百分之七十,

且尺寸不得小於五‧五平方公釐。 (四)其他負載:供電給除 210.2所指定及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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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於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除烹調電器

外之其他負載之分路導體,應具備足夠

安培容量供所接負載,且其尺寸不得小

於二‧○平方公釐。但符合下列規定者,

不在此限: 1、分接導體應有充分之安培容量以供所接負載。此外,對於額定小於四十安培之電

路,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十五安培,對

於額定為四十或五十安培之電路,其安

培容量不得小於二十安培。上列規定僅

適用於分接導體供電給下列負載者: (1)個別燈座或照明器具(燈具),自燈座或照明器具(燈具)任何部分之外起算,

其分接長度等於或低於四五○公釐(18吋)者。

(2)依 410.67規定,具備分接導體之固定器具。

(3)除插座出線口外之個別出線口,其分接長度不超過四五○公釐(18吋)者。

(4)紅外線燈型工業用加熱電器。 (5)除冰與融雪用電纜與墊子之非加熱引線。

2、固定器具用之電線及可撓線,其尺寸得依240.5之規定小於二‧○平方公釐。

二、超過六○○伏特之分路:如適用,導體之安

培容量應依循 310.15及 310.60之規定。超過六○○伏特之分路導體,其尺寸應依循本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規定: (一)一般規定:分路導體之安培容量不得低於將同時運轉之用電設備所設計負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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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二)受監視之安裝:對受監視之安裝而言,分路導線尺寸得允許由合格人員於工程

監視下決定。被監視之安裝定義為:滿

足下列兩條件之部分設施: 1、於工程監視下,可提供設計與安裝條件。 2、需由具備超過六○○伏特系統課程訓練及經歷之合格人員,提供系統之保養、

監視與維修。

第2-28條 (過電流保護) 分路導體及設備應由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此過

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續及非連續負載:分路供電給連續負載,

或任意連續與非連續負載之組合者,其過電

流裝置之額定不得低於非連續負載與百分之

一百二十五連續負載之總和。但組件(包括

保護分路之過電流裝置)被註明以其額定之

百分之百運轉者,其過電流裝置之安培額定

得容許不低於連續負載與非連續負載之總

和。 二、導體之保護:導體之保護應依 240.4之規定。可撓線及固定器具用電線之保護則依 240.5之規定。

三、設備: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不得超

過表 240.3各種設備應用條款中之規定。 四、出線口裝置:出線口裝置之額定或標置不得

超過 210.21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0.20增訂。

第2-29條 (出線口裝置) 第一百零八條 出線口所裝置之設備,其安培額定應一、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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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出線口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低於所供負載,且應

符合下列規定: 一、燈座:當燈座連接自其額定超過二十安培之

分路者,應為重責務型。重責務型燈座若為

內藏式,其額定不得低於六六○瓦特;若為

其他型式,則其額定不得低於七五○瓦特。 二、插座:

(一)個別分路上之單一插座:安裝於個別分路上之單一插座,其安培額定不得低於

該分路之安培額定。但符合下列規定

者,不在此限: 1、依 430.81(B)規定安裝之插座。 2、以軟線與插頭連接之電弧電焊機專用插座,其安培額定得不低於由 630.11(A)所決定之電弧電焊機分路導體之最小安培

容量。 (二)以軟線與插頭連接之負載總和:連接自供電給兩個以上插座或出線口之分路

者,其插座不得供電給以軟線與插頭連

接之負載總和超過表 210.21(B)(2)中所規定之最大值者。

表 210.21(B)(2) 以軟線與插頭連接至插座之最大負載

(三)插座額定:插座連接至供電給兩個以上插座或出線口之分路者,其額定應符合

表 210.21(B)(3)之表列值;或插座額定超過五十安培者,其額定不得低於分路之

額定。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不低於所供應負載容量,且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分路供應額定 30 安以上之燈座,該燈座應用重責務型者。

二、供應一個插座(包括多聯式)之專用分路,則插座安培額定應不低於分路額定。

三、分路如供應二個以上之插座或出線口,則插座

所供應之電器負載,應依表 108-1規定辦理。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零八條及 NEC210.21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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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表 210.21(B)(3) 各不同尺寸電路之插座額定

1、如適用,插座供應一個以上以軟線與插頭連接之電弧電焊機者,其安培額定得不

低於由 630.11(A) 或(B)所規定之電弧電焊機分路導體之最小安培容量。

2、為放電式照明所安裝之插座,其安培額定得依循 410.30(C)之規定。

(四)電爐插座之額定:電爐插座之安培額定得以表 220.55所規定之單一電爐需量負載為依據。

第2-30條 (容許之負載)

在任何情況下,負載皆不得超過分路之安培額

定。個別分路得供電給任何分路額定內之負載。

供電給兩個以上出線口或插座之分路,僅能供電

給符合下列規定、及符合 210.24 及表 210.24 所概列之負載: 一、十五與二十安培之分路:十五或二十安培之

分路得供電給照明裝置或其他用電設備,或

以上兩者之組合,且應符合下列規定。但

210.11(C)(1)、(2)及(3)中住家單元所要求之小型用電器具分路、洗衣房分路及浴室分路,

應僅供電給該節所規定之插座出線口: (一)以軟線與插頭連接之非固定式設備:任何非固定在某處,以軟線與插頭連接之

用電設備,其額定不得超過分路安培額

定之百分之八十。 (二)固定式用電設備:供電給照明單元、以

第一百零五條 分路許可裝接負載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15 及 20 安分路以供應普通電燈及小型電器為

限,如僅供應移動電器,其容量最大不得超過分

路額定之百分之八Ο。至於分路同時供應電燈、

移動電器及固定電器時,其中固定電器容量總和

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五Ο。

二、30 安分路以供應住宅以外之重責務型固定電燈

或任何處所之大型電器。如僅供應移動電器,其

容量最大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之百分之八Ο。

三、40及 50安分路以供應住宅以外之重責務型固定

電燈及紅外線電燈或任何處所之固定烹飪器。但

普通電燈不得併用。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零五條及 NEC210.23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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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軟線與插頭連接之非固定式用電設備,

或以上兩者之分路,除照明器具(固定式燈具)外,固定在某處之固定式用電設備之總額定不得超過該分路安培額定之百

分之五十。 二、三十安培之分路:除住家單元或任何住所用

電設備外之處,具重責務型燈座之固定式照

明單元,得由三十安培之分路供電。任一以

軟線與插頭連接之用電設備,其額定不得超

過分路安培額定之百分之八十。 三、四十及五十安培之分路:四十及五十安培之

分路得供電給任何住所中之固定式烹調電

器。除住家單元外之處,此類電路得供電給

具重責務型燈座之固定式照明單元、紅外線

加熱單元或其他用電設備。 四、大於五十安培之分路:大於五十安培之分

路,應僅限於供電給非照明用出線口之負載。 第2-31條 (分路之規定——摘要)

除 210.11(C)(1)及(2)之插座出線口外,具備兩個以上出線口或插座之電路之規定,概述於表

210.24。此表僅提供最低之要求。適用於分路之特別規定請參考 210.19、210.20及 210.21。

表 210.24 分路要求之總表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0.24增訂。

第2-32條 (公共區域之分路) 住家單元中之分路應僅供電給該住家單元內之

負載,或僅與該住家單元相關之負載。兩個家庭

以上住家之公共或共同區域之照明、中央警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0.25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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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號誌、通訊、或其他需求所需之分路,不得由供

電給個別住家單元之設備供電之。

第三款 出線口之規定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10 III. Required Outlets增訂。

第2-33條 (通則) 插座出線口應依 210.52 至 210.63 之規定安裝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吊燈線:電線連接器由永久連接之吊燈線供

電者,應視為插座出線口。 二、電線連接:使用可撓線附有插頭處應安裝插

座出線口。可撓線能被允許永久連接處,得

不裝設插座。 三、用電器具出線口:為特定用電器具,如洗衣

設備,而安裝於住家單元之電器插座出線

口,應安裝於與該用電器具所在位置距離

一‧八公尺(6呎)以內之處。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0.50增訂。

第2-34條 (住家單元之插座出線口)

本節為對一二五伏特、十五及二十安培插座出線

口之規定。本節所規定之插座出線口,應包括照

明器具(燈具)或用電器具內附之任何插座、或

位於廚櫃或餐櫥內,或位於地板以上超過一˙七

公尺(5.5呎)處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規定:住家單元內之每一廚房、家庭室、

餐廳、客廳、會客室、書房、私室、日光室、

臥室、娛樂室或類似之房間或區域,插座出

線口應依下列規定安裝之:

第一 Ο 六條 分路供應一般照明及電器(含電動機帶

動之電器),其負載計算應依第一 Ο 二條第一款規定

辦理:

二、住宅用之小型電器分路數應裝設一個以上之 20安

分路,以供應廚房、洗衣房及餐室等小型電器,

該分路不得與其他出線口併用。

第一Ο七條 分路出線口數應符合左列規定:

二、住宅處所之臥房、書房、客聽、餐廳、廚房及其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七

條第二款及 NEC210.52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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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間距:插座安裝於任何壁面時,沿地板線水平測量,其間距不得超過一˙八公

尺(6呎)。 (二)壁面寬:本節所用之壁面寬應包含下列規定:

1、任何六○○公釐(2呎)以上(包括沿轉角測量)之壁面寬,且其地板線未被門

口、壁爐及類似開口隔斷者。 2、外牆中,除滑動面板外,由固定面板所佔據之壁面寬。

3、固定式房間間隔物所形成之壁面寬,如獨立吧台式櫃檯或垣牆。

(三)地板插座:地板上之插座出線口不得視為所要求插座出線口數量之一部分,除

非該插座出線口位於距牆四五○公釐

(18吋)以內。 二、小型用電器具:

(一)供電插座出線口:住家單元之廚房、食品儲藏室、早餐室、餐廳或類似區域中,

210.11(C)(1)所要求之兩個以上二十安培小型用電器具分路,應供電給本條第一

項第一款所涵蓋之壁面與地板插座出線

口及本條第一項第三款涵蓋之所有枱面

插座出線口,以及冷凍設備之插座出線

口。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除本條所規定之插座外,由 210.70(A)(1)例外一所定義由一般用途分路所供電之

切換式插座亦可。 2、冷凍設備之插座出線口得由其額定為十五安培以上之個別分路供電之。

他類似房間或旅館之客房等每室至少應裝設一

個插座出線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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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不得有其他出線口: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規定之兩個以上小型用電器具

分路,不得有其他出線口。但符合下列

規定者,不在此限: 1、僅為供電給及支援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規定之任何房間內之電鐘而安裝之

插座。 2、為供電給瓦斯爐、烤箱或枱面式烹調裝置上之附屬設備及照明而安裝之插座。

(三)廚房插座之要求:安裝於廚房以供枱面式設備使用之插座,應由不少於兩個之

小型用電器具分路供電,且其中之一或

兩個分路,得供電給同一廚房及本條第

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規定之其他房間插

座出線口。外加之小型用電器具分路得

供電給廚房或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

所規定之其他房間內之插座出線口。小

型用電器具分路不得供電超過一個廚

房。 三、枱面:住家單元之廚房及餐廳內,枱面之插

座出線口應依本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

五目之規定安裝: (一)壁式枱面:在每一寬度為三○○公釐(12吋)以上之壁式枱面,應安裝插座出線

口。該壁式枱面之插座出線口與牆線之

水平距離不得超過六○○公釐(24吋)。但安裝如圖 210.52所示之爐灶或水槽,其正後方之牆上不要求裝設插座出線

口。 (二)島型桌台空間:每一長度六○○公釐(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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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吋)以上及寬度三○○公釐(12吋)以上之獨立桌台空間,至少應安裝一個插

座出線口。若爐台或水槽安裝於獨立之

桌台,並且爐台或水槽後方桌台之寬度

小於三○○公釐(12 吋),則爐台或水槽

被視為將此獨立區域分隔成如本條第三

款第四目所定義之兩分隔桌台空間。 (三)半島型桌台空間:長度六○○公釐(24吋)以上及寬度三○○公釐(12吋)以上之半島型桌台空間,至少應安裝一插

座出線口。半島型桌台之尺寸自連接邊

緣處開始測量。 (四)個別空間:由爐台、冰箱或水槽所分隔之桌台空間,應用於本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一目至第三目之要求時,可視為個別

桌台空間。

(五)插座出線口位置:插座出線口應位於桌台上方,但不得超過五○○公釐(20吋)之處。有固定用電器具、電器放置區、

水槽、或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

所含蓋爐台之例外、或佔據特定位置之

用電器具,若所提供之插座出線口無法

立即可及的,則不得視為前述所規定之

出線口。但為符合下列所訂條件之一,

插座出線口得安置於桌台下方不超過三

○○公釐(12吋)之處。插座依本例外之規定安置於桌台下方者,若該桌台自

支撐座延伸出之長度超過一五○公釐(6吋),則不得於其下安置此類插座:

1、肢體殘障者專用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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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於島型桌台及半島型桌台,其桌台完全為平面(無防濺板、分隔板等),且無任何

方法可將插座安置於桌台上方五○○公

釐(20吋)以內之處者,例如頂櫃。 四、浴室:於住家之浴室中,離洗臉槽外緣九○

○公釐(3 呎)處,應至少安裝一個插座出線口。該插座出線口應位於牆壁,或鄰接洗

臉槽或洗臉槽桌台隔板之上。但若插座安置

於桌台下方,距洗臉槽櫃之表面或側面不超

過三○○公釐(12 吋),則不要求插座安置於牆壁或隔間板之上。

五、屋外出線口:一個家庭之住家及水平高度相

同之兩個家庭住家之任一家,其住家之前後

各應至少安裝一個水平高度上二˙○公尺

(6.5呎)內可及的插座出線口。對於多個家庭之每一住家,其位於相同水平高度,並且

設有個別之外部進/出口,則於水平高度上二˙○公尺(6.5呎)內,至少應裝設一可及之插座出線口。相關規定可參考 210.8(A)(3)。

六、洗衣區域:住家中,至少應安裝一個洗衣設

備用插座出線口。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

此限: (一)多個家庭建築物中之公寓或居住區域等住家,其屋內有提供洗衣設備,且該建

築物中之居民皆可使用者,得不要求裝

設洗衣設備用插座。 (二)除一個家庭之住家外,於未安裝或不允許安裝洗衣設備者,得不要求具備洗衣

設備用插座。

第一百零六條 分路供應一般照明及電器(含電動機

帶動之電器),其負載計算應依第一 Ο 二條第一款規

定辦理:

二、住宅用之小型電器分路數應裝設一個以上之 20

安分路,以供應廚房、洗衣房及餐室等小型電器,

該分路不得與其他出線口併用。

現行條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內容係將小型電器合

併在一起;NEC則依用途不同分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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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3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七、地下室及車庫:一個家庭之住家,除任何供

洗衣設備用之插座出線口外,於每個地下

室、附屬車庫及每一個別車庫中,至少應安

裝一個具有電力之插座出線口,參考

210.8(A)(2)及(A)(5)。於地下室部分裝修成一

個以上可居住房間,及每一個別未裝修部

分,應依本節規定各安裝一個插座出線口。

八、走道:住家中,走道長度超過三˙○公尺(10呎)以上,應至少具備一個插座出線口。走

道長度係指未超過門口之走道中線長度。

第一百零七條 分路出線口數應符合左列規定:

二、住宅處所之臥房、書房、客聽、餐廳、廚房及

其他類似房間或旅館之客房等每室至少應裝設一

個插座出線口。

現行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與本款規定類似,

NEC210.25則依用途不同分開訂定。

第2-35條 (客房或套房) 客房或套房安裝插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規定:旅館、汽車旅館之客房或套房,

及類似住所中,應依 210.52(A)及 210.52(D)之規定安裝插座出線口。提供有永久性烹調

設備之客房或套房,應依 210.52中所有適用之規定安裝插座出線口。

二、插座配置:於應用 210.52(A)之規定時,其插座出線口總數不得少於該節所規定之下

限。插座出線口配置得便於家具永久性佈

置,至少應有兩個插座出線口為立即可及

的。插座安裝於床鋪後方時,其安裝位置應

避免床舖與任何附屬插頭碰觸,或該插座應

具備適當之防護。

第一百零七條 分路出線口數應符合左列規定:

二、住宅處所之臥房、書房、客聽、餐廳、廚房及

其他類似房間或旅館之客房等每室至少應裝設一

個插座出線口。

條次變更,現行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與本條規定

類似,參考 NEC210.60補充內容。

第2-36條 (展示櫥窗) 展示櫥窗正上方,每隔直線距離三˙七公尺(12呎)處,或於展示區沿水平最大寬度之主要部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0.62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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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3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份,至少應安裝一個插座出線口。

第2-37條 (加熱、空調及冷凍設備出線口) 為供電給加熱、空調及冷凍設備,應於可及之處

安裝一二五伏特、單相、十五或二十安培額定之

插座出線口。該插座應與加熱、空調及冷凍設備

位於同一樓層,且與此類設備之距離為七˙五公

尺(25呎)以內。該插座出線口不得連接於上述設備隔離裝置之負載端。 但一個及兩個家庭之住家,得不要求裝設蒸發式

冷卻器用之插座出線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0.63增訂。

第2-38條 (照明出線口之要求) 照明出線口應安裝於下列各款所規定之處: 一、住家:住家中,照明出線口應依本款各目之

規定安裝: (一)可居住房間:每一可居住房間及浴室,應至少安裝一個牆壁開關控制式照明出

線口。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除了廚房及浴室以外,由牆壁開關控制之一個以上之插座,得用以替代照明出線

口。 2、照明出線口得由下列感應器之一控制: (1)牆壁開關之外加感應器。 (2)位於一般牆壁開關處之感應器,且具備手動控制裝置,使其功能上能當牆壁開關

使用。 (二)額外之位置:額外之照明出線口應依本目之一至本目之三之規定安裝。但走

道、樓梯及屋外之入口,其照明得為遙

第一百零七條 分路出線口數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住宅處所之臥房、書房、客廳、餐廳、浴室、

廚房、走廊、樓梯或旅館之客房等每室至少應裝

設一個燈具出線口。

條次變更,現行條文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與本條規定

類似;NEC210.70依用途別分別訂定,為配合整體修正,爰參考 NEC210.70補充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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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3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控、中央控制或自動控制者,不在此限:

1、走道、樓梯、附屬車庫及有供電之個別車庫,應至少安裝一個牆壁開關控制式之

照明出線口。 2、住家、附屬車庫及有供電之個別車庫,至少應安裝一個牆壁開關控制式之照明出

線口,以提供屋外入口或出口之外側照

明。在車庫內之車門不得視為屋外入口

或出口。 3、為屋內樓梯照明而安裝一個以上出線口者,若每個樓層間有六個階梯以上,則

於每樓層及包括入口通道之地面層,應

具備一個牆壁開關,以控制照明出線口。 (三) 儲藏或設備空間:閣樓、地板下空間、電氣室及地下室等,若為儲藏用途或內

置有需維修之設備,至少應安裝一個內

含開關或由牆壁開關控制之照明出線

口。於上列空間之經常入口處,至少應

具備一個控制點。照明出線口應安置於

或接近需維修設備之處。 二、客房或套房:旅館、汽車旅館或類似住所,

其客房或套房於每一可居住房間及浴室,至

少應安裝一個由壁式開關控制之照明出線

口。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除浴室及廚房外,得使用一個以上由壁式開關控制之插座,以取代照明出線口。 (二)照明出線口得由住所內所設之感應器控制:

1、壁式開關外加感應器。 2、置於一般壁式開關處之感應器,具手動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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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3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先功能,可當壁式開關使用。

三、住家以外之處:對於閣樓及地板下空間,內

置如加熱設備、空調及冷凍設備等需維修設

備,則至少須裝設一個內含開關或由壁式開

關控制之照明出線口。於上列空間之經常入

口處,至少應具備一個控制點。照明出線口

應置於或接近需維修設備之處。 第一章 總則

第三節 電壓

第2-39條 (電燈、電器及插座分路之裝設)

電燈、電器及插座分路,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五

○伏特;惟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對地電壓得超

過一五○伏特,但不得超過三○○伏特:

一、使用螺紋燈頭之白熾燈裝置距離地面應不小

於二‧五公尺,採用吸頂式燈具者不受此限。

二、燈具上未裝操作開關。

三、電器及插座分路加裝漏電斷路器或採用一種

有極性之接地型插頭及插座。

四、採用斷路器或一種不露出任何帶電部分之熔

線為二○安培以下分路之過電流保護。

五、放電燈具之安定器,應永久固定於燈具內或

適當處所。

第八條 電燈、電具及插座分路,對地電壓不得超過

150 伏,惟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對地電壓得超過 150

伏,但不得超過 300伏。

一、燈具裝置距離地面不小於 2.5公尺。

二、燈具上未裝操作開關。

三、電具及插座分路加裝漏電斷路器或採用一種有

極性之接地型插頭及插座。

四、採用斷路器或一種不露出任何帶電部分之熔絲

為 20安以下分路之過電流保護。

五、放電燈具之安定器,應永久固定於燈具內或適

當處所。

條次變更,文字酌作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四節 電壓降

第 2 - 4 0條 (電壓降 )

供應電燈、電力、電熱或該等混合負載之低壓幹

線及其分路,其電壓降均不得超過標稱電壓之百

分之三,兩者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第九條 供應電燈、電力、電熱或該等混合負載之低壓幹線及其分路,其電壓降均不得超過標稱電壓百分

之三,兩者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條次變更,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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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3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一 節 通則

第2-41條 (線路之施設)

線路之施設,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一、線路應施設於不易觸及且不易受外物損害之

處所。

二、在有震動或有危險之虞之處所,不得施設線

路。

三、絕緣導線除電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與敷設

面直接接觸,亦不得嵌置於壁內。

四、線路貫穿建築物或金屬物時,應有適當之保

護,以避免擦損。

第七十八條 線路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線路應裝置於不易觸及且不易受外物損傷之處

所。 二、在有震動及可能發生危險之地點,不得裝置線

路。 三、絕緣導線除電纜另有規定外,不得與敷設面直

接接觸亦不得嵌置壁內。 四、線路貫穿建築物或金屬物時,應有適當之保

護,以避免擦傷導線。

條次變更,文字酌作修正。

第2-42條 (屋內線路與其他管路或物體間之容許間

隔)

屋內線路與其他管路或物體間之容許間隔,應符

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屋內線路與電訊線路、水管及氣體燃料管等

管路間,應保持一五○公釐以上之距離;無

法保持該規定距離時,應於其間裝置絕緣物

加以隔離或採用金屬管、電纜等配線方法。

二、屋內線路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散發熱氣之

物體間,應保持五○○公釐以上之距離。但

其間有隔離設備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九條 屋內線路容許間隔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屋內線路與電訊線路、水管、煤氣管及其他金

屬物間,應保持 150公釐以上之距離,如無法保持該項規定距離,其間應加裝絕緣物隔離,或採

用金屬管、電纜等配線方法。 二、屋內線路與煙囪、熱水管或其他發散熱氣之物

體,應保持在 500公釐以上之距離,但其間有隔離設備者,不在此限。

條次變更,文字酌作修正。

第八十條 電氣設備裝在建築物之表面時,應適當固定。

本條刪除,在各章節中訂定。

第八十二條 衣櫥內不得使用吊線盒。 本條刪除,考量已無需要,爰刪除之。 第八十三條 每具吊線盒限用一個出線頭。 本條刪除,考量已無需要,爰刪除之。

第八十四條 如在圓木、屋櫞上裝設平底型之吊線本條刪除,考量已無需要,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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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3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盒、插座、手捺開關等應附設木座。

第三節 幹線 第二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三節 分路與幹線

一、節名配合 NEC整體修正變更。 二、參考 NEC215修訂。

第2-43條 (範圍) 本節規定涵蓋供電給分路負載用幹線之安裝規

定、過電流保護規定、最小尺寸及導線安培容

量。但供電給 668.3(C)(1)及(4)規定電解電池之幹線,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5.1增訂。

第2-44條 (最小額定及尺寸) 最小額定及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六○○伏特以下之幹線:

(一)一般規定:幹線導體之安培容量應不小於 220條 III、IV及 V所計算出,足以供給負載之要求值。於應用任何調整或校

正前,幹線電路導體之最小尺寸所容許

之安培容量應不小於持續性負載之百分

之一百二十五與非持續性負載兩者之

和。但組件,包含保護幹線之過電流裝

置,明列以其額定之百分之百運轉者,

其幹線導體所容許之安培容量,得為不

小於持續性負載與非持續性負載之和。

幹線之被接地導體之大小不應小於

250.122之規定,惟 250.122(F)之規定不適用於以並聯方式聯接之被接地導體。

在規定條件下之其他最小尺寸如 215.2(A)(2)及(A)(3)之規定。 (二)進屋線導體相關之安培容量:幹線導體承載之總負載均由安培容量在五十五安

第一百十條 幹線容量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幹線導線應有足夠的安培容量以承受其所供應

的負載。 二、幹線如供應連續負載或同時供應連續及非連續

負載,其所裝置過電流設備之安培額定或幹線導

線之安培容量應不小於非連續負載與 1.25 倍連續負載之總和。

第四 Ο八條 進屋線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導線之大小:架空導線不得小於 22平方公釐,但導線在電纜中者,其最小線徑應配合絕緣等級,如左

表所示:

條次變更,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十條、第四百零八條

第一款(600伏特以上)及 NEC215.2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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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3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培以下之進屋線導體供電者,其安培容

量不得少於進屋線導體之安培容量。 (三)個別住家單位或移動式住家之導體:個別住家單位或移動式住家所用之幹線導

體不需大於進屋線導體。得引用

310.15(B)(6)決定導體尺寸。 二、超過六○○伏特之幹線:導體安培容量應符

合 310.15及 310.60適用之規定。幹線之被接地導體之大小應不小於 250.122 之規定,惟250.122(F)之規定不適用於以並聯方式聯接之被接地導體。超過六○○伏特之幹線導

體,其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供電給變壓器之幹線:僅供電給變壓器之幹線,其導體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各

變壓器名牌額定之和。 (二) 供電給變壓器及用電設備之幹線:同時供電給變壓器及用電設備之幹線,其安

培容量不得小於各變壓器名牌額定之和

及同時運轉用電設備之設計可能負載之

百分一百二十五,兩者之和。 (三) 受控管安裝:受控管安裝下之幹線導體尺寸,得在工程控管下由合格人員決

定。受控管安裝之定義為符合下列所有

條件之設備的各部分: 1、在工程控管下,具有設計與安裝條件者。 2、由具有超過六○○伏特系統之訓練與經驗之合格人員,提供系統維修、監控及保

養者。(check JEAC)

絕緣等級 導線大小(mm2)

601至5,000V 8

8,000V 14

15,000V 30

25,000V 38

35,000V 60

第2-45條 (過電流保護) 一、本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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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3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幹線應依第 240節第一款規定保護,以防止過電流。幹線供電給持續性負載,或同時供電給持續

性與非持續性負載者,其過電流裝置之額定不得

小於持續性負載之百分之一百二十五與非持續

性負載兩者之和。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組件,包含保護幹線之過電流裝置,明列以

其額定之百分之百運轉者,過電流裝置之安

培額定得為不小於持續性負載與非持續性負

載之和。 二、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幹線,其過電流

保護應符合第 240節第十一款規定。

二、參考 NEC215.3增訂。

第2-46條 (具共同中性線之幹線) 具共同中性線之幹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共同中性線之幹線:二或三組三線式幹

線,或二組四線或五線式幹線,得使用一共

同中性線。 二、金屬管槽或箱體:安裝於金屬管槽或其他金

屬箱體之所有幹線之所有導線共用一共同中

性線者,應依 300.20規定裝置於同一管槽或其他箱體中。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5.4增訂。

第2-47條 (幹線布置圖) 若主管單位有要求,則在幹線安裝前,應提供能

顯示幹線詳情之布置圖。該布置圖應以平方公尺

顯示建築物或每條幹線所饋供之其他結構物之

面積、應用需量因數前所計算出之總負載,及所

用導線之尺寸及類型。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5.5增訂。

第2-48條 (幹線導體接地法) 一、本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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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3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幹線供電給須具備設備接地線之分路者,應依

250.143之規定內含或提供一種接地設施,且該分路之設備接地線應與該設施連接。

二、參考 NEC215.6增訂。

第2-49條 (分接自被接地系統之未被接地導體) 二條以上未被接地導體之二線式直流電路及交

流電路,得分接自具被接地中性導體電路之未被

接地導體。每一分接電路之開關裝置在每一未被

接地導體上均須設有一極。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5.7增訂。

第2-50條 (供人員保護用接地故障電路啟斷器) 供電給十五及二十安培插座分路之幹線得以接

地故障電路啟斷器保護,以代替 210.8及590.6(A)條關於此類電路啟斷器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5.9增訂。

第2-51條 (設備之接地故障保護) 幹線隔離開關額定在一千安培以上,且安裝於對

地電壓超過一五○伏特,但相間電壓不超過六○

○伏特之直接接地 Y接電氣系統者,應依 230.95規定,具有設備接地故障保護裝置。但符合下列

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未正常關閉會導致額外或增加危害之連續性

工業製程,其隔離設施不得適用本條規定。 二、消防泵不得適用本條之規定。 三、若設備之接地故障保護係由幹線之電源側提

供者,則不得適用本條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5.10增訂。

第2-52條 (由自耦變壓器供電之電路) 幹線不得由自耦變壓器供電,除非該供電系統具

有一條被接地導體,且該被接地導體被電性連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5.11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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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3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至供電給該自耦變壓器之供電系統之被接地導

體。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由標稱電壓二○八伏特變壓至二四○伏特,

或二四○伏特變壓至二○八伏特之自耦變壓

器得不須與被接地導體連接。 二、在工業處所中,其維護及監控條件能確保僅

限由合格人員服務安裝者,由標稱電壓四八

○伏特系統供電給標稱電壓六○○伏特負

載,及由標稱電壓六○○伏特系統供電給標

稱電壓四八○伏特負載之自耦變壓器,得不

須與被接地導體連接。 第2-53條 (幹線之識別)

幹線之識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地導體:接地導體應依 200.6規定予以識別。

二、設備的接地導體:設備的接地導體應依

250.119予以識別。 三、未接地導體:室內配線系統,具有由一個以

上標稱電壓系統供電之幹線者,每條幹線之

非接地導體應於可及處依系統予以識別之。

識別方式得為個別色碼、標記膠帶、標籤或

其他經許可之方法,且應永久貼於每一幹線

配電箱或類似幹線配電設備上。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15.12增訂。

第四節 分路、幹線及供電計算 第二章 電燈及家庭用電器具 第三節 分路與幹線

一、節次變更,節名配合 NEC修正酌予修訂。 二、參考 NEC220修訂,並參考現行章節第二章第三

節 分路與幹線內容修訂。 第一款 通則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20 I. General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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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4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54條 (範圍)

本節提供分路、幹線及供電負載之計算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0.1增訂。

第2-55條 (其他條文之應用) 應用於特定應用之負載計算之其他條文規定示

於表 220.3中,為本節之補充或修訂規定。 Table 220.3 補充負載計算參考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0.3增訂。

第2-56條 (計算) 本節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壓:除非指定使用其他電壓,否則計算分

路及幹線負載時,應使用一二○、一二○/二四○、二○八 Y/一二○、二四○、三四七、四八○Y/二七七、四八○、六○○Y/三四七及六○○伏特標稱系統電壓。

二、一安培以下之小數:計算結果有小於○‧五

安培之小數者,該小數得予省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0.5增訂。

第二款 分路負載計算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20 II. Branch Circuit Load Calculations

增訂。 第2-57條 (通則)

分路負載應依220.12、220.14及 220.16所示計算。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0.10增訂。

第2-58條 (特定住所之照明負載) 單位負載不小於表 220.12中列之住所指定值者,在此指定值中應包含最小照明負載。每個樓

層之樓板面積應自建築物、居住單位或其他內含

區域之外側起算。所計算之居住單位樓板面積不

得包括開放式門廊、車庫,或未使用或未完成,

第一百零二條 分路負載計算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一般照明負載依表 102-1 計算為原則。所裝照明燈具照度應符合表 102-2 標準。計算樓板面積應將各樓面積皆計入。但不包括陽台、住宅之附

屬車庫(預定將來另有用途者除外)。 二、在各種住宅及供住宿用途之客房,其中所有 20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零二條、NEC220.12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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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4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且適於日後使用之空間。 安以下之插座出線口(但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所

指定者除外),不得視作一般照明用之出線口,

需計為額外之負載。 三、對於非一般照明之出線口,每一出線口之負載

計算,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一) 除電動機外之特殊電器或其他負載之出線口,依電器或所接負載之安培額定計算。

(二) 供電動機之出線口依電動機之規定計算。 (三) 供重責務型燈座之出線口依每一出線口以

600伏安計算。 (四) 其他出線口(不包括第一 Ο 六條第二款所指插座)依每一出線口以 180伏安計算。

第2-59條 (其他負載——所有住所)

在所有住所中,每個一般用途插座之出線口及非

用於一般照明之出線口,其最小負載不得小於下

列規定所計算之值,前述負載係以標稱分路電壓

表示。但供電給電話交換之開關盤及開關框架之

出線口,其負載應不列入計算: 一、特定電器或負載:未規定於本條第一項第二

款至第十二款內之特定電器或其他負載之出

線口,應以受供電之電器或負載之安培額定

為基礎計算之。 二、電烘乾機及家用烹飪電器:電烘乾機之負載

得依 220.54之規定計算,電爐及其他烹飪電器之負載得依 220.55之規定計算。

三、電動機負載:電動機負載之出線口應依

430.22、430.24及 440.6規定計算。 四、嵌入式燈具(照明器具):供電給嵌入式燈

具(照明器具)之出線口應以其設備之最大

第一百零六條 分路供應一般照明及電器(含電動機帶動之電器),其負載計算應依第一 Ο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一、最少分路數應由總計算負載及分路額定決定,

所設置分路應能承受所供應之負載。 二、住宅用之小型電器分路數應裝設一個以上之 20安分路,以供應廚房、洗衣房及餐室等小型電

器,該分路不得與其他出線口併用。 三、其他特殊負載應依大型電器容量及數量決定

之。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零六條、NEC220.14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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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4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伏安額定值及決定流明數之燈具額定為基礎

計算之。 五、重負荷燈座:重負荷燈座出線口之最小計算

值應為六○○伏安。 六、招牌及輪廓照明:招牌及輪廓照明出線口之

計算值,對 600.5(A)中所列之每一規定分路而言,最小應為一二○○伏安。

七、展示櫥窗:展示櫥窗應依下列兩者之一計算: (一)單一出線口單位負載,依本節其他規定。 (二)展示櫥窗,每隔三○○公釐(1呎)二○○伏安。

八、固定式多出線口組件:固定式多出線口組件

用於居住單位、旅館或汽車旅館之客房與客

用套房以外之場所者,應依下列兩目規定計

算。依本節目的,其計算得以包含各插座出

線口為基礎計算: (一)電器不可能同時使用者,每一個別且連續長度內,每一‧五公尺(5呎)或其餘數應視為一個一八○伏安以上之出線

口。 (二)電器可能同時使用者,每一個別且連續長度內,每三○○公釐(1呎)或其餘數應視為一個一八○伏安以上之出線口。

九、插座出線口:除 220.14(J)和(K) 所規定外,每個同軛單一插座或多插座出線口,其計算

值應為一八○伏安以上。單項設備內含四個

以上插座之多插座者,每個插座之計算值應

為九○伏安以上。本規定不得應用於

220.11(C)(1)及(2)所規範之插座出線口。 十、住所:在單戶、雙戶及多戶住所及旅館和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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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4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車旅館之客房與客用套房中,220.3(A)之一般照明負載計算包含下列規定所規範之出線

口在內。此類出線口不須額外之負載計算: (一)所有安培額定為二十安培以下之一般用途插座出線口,包括連接於 210.11(C)(3)中電路之插座。

(二)210.52(E)及(G)規範之插座出線口。 (三)210.70(A)及(B)規範之照明出線口。

十一、銀行及辦公大樓:銀行及辦公大樓中,插

座負載應以下列兩者中之較大者計算: (一)依 220.14計算得之負載。 (二)十一伏安/平方公尺或一伏安/平方呎。

十二、其他出線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

款未規定之其他出線口,應以每一出線口一

八○伏安為基礎計算。 表 220.12 一般照明負載(以住所分)

第2-60條 (加於既設安裝之負載) 加於既設安裝之負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單位:加於既設居住單位之負載應依下

列適用之規定: (一)於既設居住單位之附加結構物或既設居住單位尚未配線部分之負載,兩者中任

一者之面積超過四十六‧五平方公尺

(500平方呎)者,應依 220.12及 220.14規定計算。

(二) 已配線居住單位中,新電路或延伸電路之負載應依 220.12或 220.14中適用之規定計算。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0.16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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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4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居住單位以外之處所:居住單位以外處所之

新電路或延伸電路負載應依 220.12或 220.14中適用之規定計算。

第2-61條 (最大負載)

總負載不得超過分路額定,且不得超過明列於下

列指定條件下之最大負載: 一、電動機操作式及混合負載:僅供電給電動機

操作式負載之電路,應依第 430節規定。僅供電給空調設備、冷凍設備或兩者之電路,

應依第 440節規定。供電給包含電動機操作式用電設備,且該設備為固定於一場所且與

其他負載之合成負載量超過八分之一馬力之

電路,其總計算負載應為最大電動機負載之

百分之一百二十五加上其他負載之總和。 二、感應式照明負載:電路,供電給具有安定器、

變壓器或自耦變壓器之照明裝置者,其計算

負載應以此類裝置之總安培額定,而非以燈

具之總瓦數為基準。 三、電爐負載:依表 220.55規定(包括註 4),電爐負載得應用需量因數。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0.18增訂。

第三款 幹線與供電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20 III. Feeder and Service Load

Calculations增訂。 第2-62條 (一般規定)

若已應用本節第三款或第四款許可或第五款要

求之任何適用需量因數,則依本節第二款規定,

幹線或供電之計算負載不得小於其供電分路之

負載總和。

第一○九條 幹線負載按第一○二條所規定之各分路負載之總和乘以需量因數。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零九條、NEC220.40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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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4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63條 (一般照明) 為一般照明所計算之總分路負載部分應應用表

220.42規定之需量因數。決定一般照明之分路數量時,不得應用表 220.42規定之需量因數。 表 220.42 照明負載需量因數

第一一一條 表一一一中所列需量因數用於一般照明之總負載計算,但不得用作決定一般照明之分路數。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十一條、NEC220.42修訂。

第2-64條 (展示櫥窗及軌道照明) 展示櫥窗及軌道照明,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展示櫥窗:於展示櫥窗照明中,展示櫥窗應

包含六六○伏安/直線公尺或二○○伏安/直線呎以上之負載,其距離沿展示櫥窗底部水

平測量。 二、 軌道照明:於軌道照明中,除居住單位或

旅館或汽車旅館客房外之處,照明軌道每隔

六○○公釐(2呎)或其餘數之處應包含一個一五○伏安之額外負載。安裝多電路軌道

者,其負載應視為均分於軌道電路上。

第一一二條 櫥窗電燈應以每三○公分水平距離不小於二○○瓦,作為負載之計算。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十二條、NEC220.43修訂。

第2-65條 (插座負載——非居住單位) 除居住單位外之處所中,插座負載之計算值依

220.14(H)和(I)規定,並應用表 220.42或表 220.44中之需量因數計算。 表 220.44 非居住單位插座負載之需量因數

第一一三條 非住宅處所之插座負載,其每一插座出線口負載最大以一八○伏安計算之,其幹線需量因數得應用表一一一或表一一三。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十三條、NEC220.44修訂。

第2-66條 (電動機) 電動機負載應依 430.24、430.25及 430.26規定計算之;密封冷卻劑電動壓縮機應依 440.6規定計算之。

第一一四條 電動機負載依電動機規定計算。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十四條、NEC220.50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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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4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67條 (固定式電暖器) 固定式電暖器負載之計算值應為總連接負載之

百分之百;然而,幹線或供電負載電流額定於任

何情形下皆不得小於由其供電之最大分路額定。 但導體之降低負荷,導因自依責任週期間歇運作

之裝置,或非同時運作之所有裝置者,主管單位

得許可幹線及供電導線之安培容量未滿百分之

百,前提為該導線之安培容量足以供應前述之負

載。

第一一五條 供應固定電暖器之幹線,其由計算所得之負載應為所有分路上所連接之負載總和。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如負載係非連續性或不同時使用者,其幹線容量得小於所接之總負載,但所決定之幹線應有足夠負載容量。

2.如幹線容量係依據第一二三條所計算者。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十五條、NEC220.51修訂。

第2-68條 (小型電器及洗衣設備負載——居住單位) 小型電器及洗衣設備負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小型電器電路負載:每個居住單位中之負載

計算值應依每個 210.11(C)(1)規定之雙線式小型電器分路負載,為一五○○伏安。負載

細分為二條以上之幹線者,每條幹線之計算

負載應包含依每個雙線式小型電器分路,為

一五○○伏安以上之值。以上負載得與一般

照明負載一起包括於計算內,且應用表

220.42中之需量因數。但 210.52(B)(1)例外二許可之獨立分路得排除於本條規定之計算

外。 二、洗衣設施電路負載:依 210.11(C)(2)規定安裝之每條雙線式洗衣設施分路,應包含一五

○○伏安以上之負載。該負載得與一般照明

負載一起包括於計算內,且應用表 220.42中之需量因數。

第一百零七條 分路出線口數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住宅處所之臥房、書房、客廳、餐廳、浴室、

廚房、走廊、樓梯或旅館之客房等每室至少應裝

設一個燈具出線口。 二、住宅處所之臥房、書房、客聽、餐廳、廚房及

其他類似房間或旅館之客房等每室至少應裝設

一個插座出線口。 三、農村等可視實際需要裝設燈具或插座出線口。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零七條、NEC220.52修訂。

第2-69條 (電器負載——居住單位) 第一 一九條 一、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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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4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在單戶、雙戶或多戶住所中,除電爐、乾衣機、

暖氣設備或空調設備由同一幹線或供電設施供

電者外,四個以上固定式電器之名牌額定負載得

應用百分之七十五之需量因數。

住宅用之固定電器(電灶、空調設備或電暖器以外之電器) 在單獨或集合住宅,由同一幹線所供應四個以上之固定電器,其 幹線負載得以 各電器的

名牌額定總和之百分 之七十五計算 之。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十九條、NEC220.53修訂。

第2-70條 (電氣乾衣器——居住單位) 居住單位中之每一家用電氣乾衣機負載應計為

五千瓦(伏安)或受其供電乾衣機名牌額定兩者

中之較高。得使用表 220.54中之需量因數。兩個以上之單相乾衣機由三相四線幹線或供電設施

供電者,其總負載應以連接於任兩相間之最大數

量之兩倍計算。

表 220.54 家用電氣乾衣機之需量因數

第一 二○條

住宅用衣服乾燥器,每具負載容量以二○○○瓦計算之,但如其名牌額定大於二○○○瓦,則依名牌額定計算,並得應用表一二○之需量因數。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二十條、NEC220.54修訂。

第2-71條 (電爐及其他烹飪電器——居住單位) 家用電爐、壁掛式烤箱、桌台烹飪裝置及其他家

用烹飪電器若其單獨額定值超過一又四分之三

千瓦,則其需量因數得依表 220.55規定計算之。本節所計算之負載單位千伏安(kVA)應視為等同於千瓦(kW)。 兩個以上之單相電爐由三相四線幹線或供電設

施供電者,其總負載應以連接於任兩相間之最大

數量之兩倍計算。

表 220.55 額定超過一又四分之三 kW之家用電爐、壁掛式烤箱、桌台烹飪裝置及其他家用烹飪

電器之需量因數(C欄用於除註 3許可外之所有情況)

第一一八條 家庭用之電灶及其他烹飪用電器如其個別額定大於一又四分之三千瓦,則其幹線負載得依照表一一八計算之。如有兩具以上之單相電灶由三相四線式幹線供電時,其總負載之計算,應以任何二相線間所接最大電灶數之兩倍需量值為準。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十八條、NEC220.55修訂。

第2-72條 (廚房設備——除居住單位外之處所) 第一二一條 一、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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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4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商業用電氣烹飪設備、洗碗機專用瓦斯熱水爐、

熱水器及其他廚房設備得依表 220.56 規定計算其負載。這些需量因數應適用於所有具備溫度調

節或間歇使用裝置之廚房設備,但不得應用於暖

氣、通風或空調設備。 然而,幹線或供電設施之計算負載於任何情況下

皆不得小於最大兩個廚房設備負載之總和。

表 220.56 廚房設備需量因數——除居住單位外之處所

非住宅用廚房電器如商業用烹飪器、洗碗機、熱水器,其幹線需量因數得依表一二一計算之。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二十一條、NEC220.56修訂。

第2-73條 (非同時性負載) 兩個以上之非同時性負載不可能同時使用時,得

僅使用此一偶爾使用負載之最大者計算幹線或

供電設施之總負載。

第一一六條 二種不同負載(如電暖器及冷氣等) 如不致同時使用者,則較小負載得省略不計。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十六條、NEC220.60修訂。

第2-74條 (幹線或供電設施之中性線負載) 幹線或供電設施之中性線負載,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幹線或供電設施之中性線負載應為依本條決

定之負載最大不平衡值。最大不平衡負載應

為中性線與任何非接地導線間之最大淨計算

負載。但對三線二相或五線二相系統而言,

最大不平衡負載應為中性線與任何非接地導

線間之最大淨計算負載乘以百分之一四○。 二、允許減量:供電給下列負載者,得有額外百

分之七十需量因數: (一)家用電爐、壁掛式烤箱、桌台烹飪裝置及電氖烘乾機之幹線或供電設施,其最大不

平衡負載已依表220.55中關於電爐之規定及

第一二二條 中性線最大負載即為中性線與任一非接地導線間之最大裝接負載。供應住宅用電灶、烤箱及烹飪器之幹線,其最大不平衡負載應依表一一八所規定之非接地導線上之負載再乘以百分之七十。又交流單相三線及三相四線,其不平衡負載超過二○○安以上部分,除所接負載為日光燈等放電管燈者外(因中性線有第三諧波之電流通行),得用百分之七十之需量因數計算之。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二十二條、NEC220.61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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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4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表 220.54中關於烘乾機之規定決定者。 (二)由三線直流電或單相交流電、四線三相、三線二相或五線二相系統供電,不

平衡負載超過二○○安培者,其需量因

數得增加一百分之七十之需量因數。 三、禁止減量:下列中性線,其非接地導線之容

量不得減少: (一) 包含二相線之三線電路及包含四線三相 Y連接系統之。 (二)包含由四線 Y連接三相系統供電之非線性負載者。

第四款 計算幹線及供電設施負載時之選擇性計算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20 IV. Optional Feeder and Service Load Calculations增訂。

第2-75條 (一般規定) 選擇性幹線及供電設施之負載計算得依本節第

四款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0.80增訂。

第2-76條 (居住單位) 居住單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幹線及供電設施負載:居住單位之總連接負

載由一單相三線一二○/二四○伏特或二○八 Y/一二○伏特之供電者,或幹線導線安培容量為一○○以上者,得依本節規定計算幹

線及供電設施負載,以取代本節第三款規定

之方法。計算負載應為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及

第三款所規定負載之加總結果。幹線及進屋

線之計算負載依本選擇性計算者,得具備依

220.61決定之中性線負載。

第一二三條 以一一○/二二○伏單相三線供電之單獨住宅,其進屋線或幹線之安培容量達一一 0 安以上時,則進屋線或幹線負載計算,得依表一二三計算之,其幹線中性線負載並得適用第一二二條之規定。 前項表一二三中之其他負載應包括如下: 1.每一個二十安之小型電器分路以一五○○瓦計算之。

2.一般電燈及插座,按每平方公尺二十瓦計算之。 3.所有固定電器、電灶、烤箱及烹飪器(包含四具以上之個別操作電暖器) ,按名牌額定計算之。

4.電動機及低功率因數器具者以千伏安表示。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二十三條、NEC220.82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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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5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一般負載:一般計算負載應不小於前十 kVA之百分之百與下列負載餘數之百分之四十之

總和: (一)三十三伏安 /平方公尺或三伏安 /平方呎:對一般照明及一般用途插座而言。

每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應自居住單位之

外緣計算起。所計算之樓地板面積不得

包括開放式門廊、車庫,或未使用或未

完成,且無法改裝作為日後使用之空間。 (二)一五○○培安:對每條二線式二十安培之小型電器分路及每條 220.52規定之洗衣設備分路而言。

(三)名牌額定:對所有固定式、永久連接,或位於特定電路、電爐、壁掛式烤箱、

桌台烹飪裝置、乾衣機及熱水器上之電

器而言。 (四)名牌安培數或 kVA 額定:對所有電動機及所有低功率因數負載而言。

三、暖氣及空調負載:下列六個條件(以 kVA為單位之負載)中之最大者應包含在內: (一)空調及冷卻設施名牌額定之百分之百。 (二)當使用熱泵壓縮機且無任何輔助暖氣設施時,為暖氣設施名牌額定之百分之百。

(三)電熱儲存及其他暖氣系統其經常負載預料將於全名牌額定值持續運轉者,為其

名牌額定之百分之百。本選項認定之系

統不得依 220.82(C)中其他任何選項計算之。

(四)熱泵壓縮機名牌額定之百分之百及中央電暖器系統附屬電熱器名牌額定之百分

5.如應用第一一五條(不同時使用之負載) 規定時,以選用下列最大負載者計之。

(1)空調設備負載。 (2)中央電暖器負載之百分之六十五參差因數。 (3)少於四具之個別操作電暖器負載之百分之六十五參差因數。

(4)四具以上之個別操作電暖器負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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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5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之六十五。若熱泵壓縮機與附屬電熱器

無法同時運作,則計算中央暖氣總負載

時,不需將熱泵壓縮機負載加入附屬電

熱器負載中。 (五)若個別控制之裝置未滿四個,則為電暖氣名牌額定之百分之六十五。

(六)若個別控制之裝置為四個以上,則為電暖氣名牌額定之百分之四十。

第2-77條 (設居住單位)

本節得用於決定既設供電設施或幹線是否具備

足夠容量以供電給額外的負載。居住單位由一二

○/二四○或二○八 Y/一二○伏特三線式供電者,得依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計算總負載: 一、安裝額外空調設備或電暖氣設備者:下列公

式應用於既設及額外新增負載:

負載(kVA) 負載百分比 前 8kVA之負載 其餘部分

100 40

負載計算應包含下列各目: (一)依 220.12規定,三十三伏安/平方公尺或三伏安/平方呎之一般照明及一般用途插座。

(二)依 220.52 規定,每條二線式二十安培小型電器分路及每條洗衣設備分路為一五

○○伏安。 (三)家用電爐、壁掛式烤箱及桌台烹飪裝置。 (四)所有其他永久連接、固定式或連接至特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0.83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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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5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定電路之電器,為其名牌額定。

二、額外空調設備或電暖氣設備者:下列公式應

用於既設負載及額外新設負載。應使用空調

或暖氣設備中具較大連接負載者,而非兩者

同時。

負載 負載百分比

空調設備 100 中央電暖氣 100

未滿四個個別控制之暖氣裝置

100

所有其他負載之前 8kVA 100 所有其他負載之餘值 40

其他負載應包含下列各目: (一)依 220.12規定,三十三伏安/平方公尺或三伏安/平方呎之一般照明及一般用途插座。

(二)依 220.52 規定,每條二線式二十安培小型電器分路及每條洗衣設備分路為一五

○○伏安。 (三)家用電爐、壁掛式烤箱及桌台烹飪裝置。 (四)所有其他永久連接、固定式或連接至特定電路之電器,包括四個以上個別控制

之暖氣裝置,為其名牌額定。

第2-78條 (多戶住所) 多戶住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幹線或供電負載:符合下列所有情況者,供

電給兩個以上居住單位或一個多戶住所之幹

線或供電設施得依表 220.84 規定計算其負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0.84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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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5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載,以取代本節第三款規定: (一)居住單位皆不得由超過一條之幹線供電。

(二)每個居住單位皆具備電氣烹飪設備。但當未含本節第三款規定電氣烹飪設施之

多戶住所,其計算負載超過本節第四款

所計算之相同負載加上電氣烹飪裝置負

載(以每個裝置 8kW 為基準),則得使

用兩種負載中之較少者。 (三)每個居住單位具備電暖氣設備與空調設備之一或兩者。幹線及供電導線之需量

負載取決於本選擇性計算者,得具備

220.61規定之中性負載。 二、房屋負載:房屋負載應依本節第三款規定計

算之,且除居住單位負載外,另應依表 220.84規定計算之。

三、連接負載:所計算之負載應用表 220.84之需量因數者,應包含下列規定: (一)一般照明及一般用途插座之三十三伏安/平方公尺或三伏安/平方呎。

(二)每條二線式二十安培小型電器分路及每條 220.52規定之洗衣設備分路為一五○○伏安。

(三)所有固定式、永久連接,或位於特定電路、電爐、壁掛式烤箱、桌台烹飪裝置、

乾衣機、熱水器及暖氣上之電器之名牌

額定。若熱水器元件為互鎖式,導致所

有元件無法同時使用,則最大之可能負

載應視為名牌負載。 (四)所有電動機及所有低功率因數負載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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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5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牌安培數或千瓦伏安額定。

(五)空調負載或暖氣負載中之較大者。

表 220.84 三個以上多戶居住單位之需量因數

第2-79條 (兩個居住單位) 兩個居住單位由單一幹線供電,且依本節第三款

規定所計算之負載超過依 220.84規定所計算之三個相同裝置之負載者,得使用二種負載中之較

低者。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0.85增訂。

第2-80條 (學校) 學校幹線或供電設施負載之計算得依表 220.86規定為之,以取代本節第三款規定中具備電暖氣

與空調之任一或二種者。所連接之負載適用表

220.86之需量因數者,應包含所有內部及外部照明、供電、熱水、烹飪、其他負載,及建築物或

結構物中空調負載與暖氣負載之較大者。 幹線及進屋線之需量因數取決於本選擇性計算

者,得具備 220.61規定之中性負載。建築物或結構物負載依本選擇性方法計算者,該建築物或結

構物中幹線之安培容量應依本節第三款規定之

許可;然而,獨立幹線之安培容量不得要求其超

過整棟建築物之安培容量。 本節不得應用於可移動教室建築物。

表 220.86 選擇性方法——學校幹線及進屋線之需量因數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0.86增訂。

第2-81條 (決定既設負載) 既設設備之幹線或進屋線負載計算得於下列所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0.87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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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5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有條件下使用實際最大需量來決定既設負載: 一、一年期之最大需量資料可取得者。 但若無法取得一年期最大需量資料,則計算

負載得以連接至幹線或進屋線最高負載相

(以紀錄開始時之初始負載為基準)之電流

計或電力計連續紀錄,最少三十天期之最大

需量(量測每 15分鐘之平均電力需量)為基準。紀錄應反映建築物或空間有人居住時,

幹線或進屋線之最大需量,且於估計或計算

時應包含暖氣及冷氣設備負載,以及其他因

季節或相似因素而本身具週期性之負載,其

中計算值之較大者。 二、百分之一百二十五之最大需量,加上未超過

幹線安培容量或進屋線額定之新負載。 三、幹線依 240.4規定具備過電流保護,而進屋線依 230.90規定具備過載保護。

第2-82條 (新餐廳)

幹線供電給總負載之新餐廳進屋線或幹線之負

載計算,得依表 220.88規定辦理,以取代本節第三款之規定。 供電導線之過載保護應依 230.90 及 240.4 之規定。幹線導體之安培容量不得要求其超過進屋線

導體之安培容量。 進屋線或幹線導體之計算負載取決於本選擇性

計算者,得依 220.61規定具備中性負載。 表 220.88 選擇性方法——新餐廳進屋線及幹線導體之許可負載計算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0.88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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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5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款 農場負載計算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0 V. Farm Load Calculation增訂。 第2-83條 (一般規定)

農場負載計算法應依本節第五款規定計算。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0.100增訂。

第2-84條 (農場負載—建築物及其他負載) 農場負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單位:農場居住單位之幹線或進屋線負

載應依本節第三款或本節第四款中關於住所

之規定計算之。住所具備電暖氣、農場具備

電氣穀物乾燥系統,且住所負載及農場負載

由共同進屋線供電者,不得依本節第四款規

定計算住所負載。 二、除居住單位外之處所:幹線或進屋線供電給

農場建築物或其他具備兩個以上個別分路之

負載者,幹線或進屋線導體及供電設備之負

載應依表 220.102規定之需量因數以上計算之。

表 220.102 除居住單位外之農場負載計算法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0.102增訂。

第2-85條 (農場負載——總數) 由共用進屋線供電者,供電導體及供電設備之農

場總負載應依表 220.103中之農場居住單位負載及需量因數計算之。兩個以上之農場設備建築物

具備同樣設備或同功能之負載者,其負載應依表

220.102規定計算之,並得於表 220.103中合併為單一負載,以計算總負載。 表 220.103 農場總負載計算法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0.103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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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5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節 屋外分路與幹線 一、本節新增。 二、參考 NEC225增訂。

第2-86條 (範圍) 本節包含關於延伸於建築物、結構物或住宅電線

桿間之外部分路及幹線之規定,以及供電給位於

或附加於建築物、結構物或電線桿外之用電設備

之電氣設備及配線。

第一百三十條 屋外電燈裝置工程係指路燈、橋樑燈、球場燈、外燈、飾燈及其他類似屋外電燈之工程。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三十條、NEC225.1修訂。

第2-87條 (其他條文) 其他條文之應用,包括設備及導線在特定情形之

額外規定,示於表 225.2。

表 225.2 其他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2增訂。

第2-88條 (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之計算) 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之計算,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分路:戶外分路之負載應如第 220.10條規定決定。

二、幹線:戶外幹線之負載應依第 220節第三款之規定決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屋外電燈應依照第二章第三節分路與幹線之規定設置分路,並以設置專用線路為原則。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三十一條、NEC225.3修訂。

第2-89條 (導線被覆) 除電桿或電塔外,位於任何建築物或結構物三‧

○公尺(10呎)範團內之個別(空氣)架空導體線應加以絕緣或被覆。電纜或管槽內之導體除

MI 型電纜外,應為橡膠被覆型或熱塑型,且於潮濕地點應符合 310.8之規定。用於懸吊照明之導線應為橡膠被覆型或熱塑型。 但設備接地導體及被接地電路導體得依本法他

第一百四十二條 離開建築物或其他結構物裝置屋外電燈線路時,應使用絕緣導線或適當電纜。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四十二條、NEC225.4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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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5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處特別許可,裸露於外或被包覆。

第2-90條 (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導體之尺寸) 戶外分路及幹線導體之安培容量應符合 310.15之規定,以如 220.10及第 220節第三款決定之負載為基準。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5增訂。

第2-91條 (導體尺寸及支撐) 導體尺寸及支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架空跨距:架空個別導體不得小於如下所列:

(一)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者,若跨距長度在十五公尺(50呎)以下,為五‧五平方公釐銅線或八‧○平方公釐鋁線。

若跨距更長,則為八‧○平方公釐銅線

或十四平方公釐鋁線,且須使用吊線支

撐。 (二)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者,若位於架空個別導體內,則為之十四平方公釐銅

線或二十二平方公釐鋁線。若位於電纜

內,則為八‧○平方公釐銅線或十四平

方公釐鋁線。 二、懸吊照明:用於懸吊照明之架空導體不得小

於三‧五平方公釐,除非該導體由吊線支撐。

所有超過十二公尺(40呎)之跨距中,導體應由吊線支撐之。吊線應由耐拉礙子支撐

之。導體或吊線不得附加於任何火災逃生

門、水落管或管路設備。

第一百三十九條 裝置線路其相鄰二支援點間之距離在 30公尺以內時,使用導線不得小於 5.5平方公釐,距離在 30至 50公尺時,不得小於 8平方公釐,距離超過 50公尺時,使用 14平方公釐以上之導線,但附有吊架鐵線裝置時,兩支援點距離不限制,得使

用線徑 2公釐以上之絕緣導線。吊架鐵線兩端支援點應加裝拉線礙子。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三十九條、NEC225.6修訂。

第2-92條 (安裝於戶外之照明設備) 安裝於戶外之照明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7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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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5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一般規定:為供電給安裝於戶外之照明設

備,其分路應符合第 210節及本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二、共用中性導體:中性線導體之安培容量不得

小於中性線及任何連接於電路任何一相之非

接地導線間之最大淨計算負載電流。 三、對地二七七伏特:導線間標稱電壓超過一二

○伏特,且對地標稱電壓未超過二七七伏特

之電路,得供電給工廠、辦公大樓、學校、

商店及其他商業或公共建築物之戶外區域照

明用燈具(照明器具),惟燈具(照明器具)

與窗戶、平台、火災逃生門及類似事物之距

離須不小於九○○公釐(3呎)。 四、導體間六○○伏特:對地標稱電壓超過二七

七伏特,且導線間標稱電壓未超過六○○伏

特之電路,得依 210.6(D)(1)規定,供電給放電燈之附屬設備。

第2-93條 (建築物上之配線)

標稱電壓不超過六○○伏特之電路作為礙子上

之開放式配線、多線體電纜、MC電纜、MI電纜、以吊線支撐之配線,位於不可彎金屬導線管、過

渡金屬導線管、不可彎非金屬導線管、電纜架、

電纜匯流排、導線槽、附屬溝、電金屬管、可彎

金屬導線管、防水可彎金屬導線管及匯流排中

時,得安裝建築物外部或表面之配線。標稱電壓

超過六○○伏特之電路應依 300.37規定安裝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10增訂。

第2-94條 (電路出口及入口) 外部分路及幹線電路離開或進入建築物處,應應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11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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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6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用 230.52及 230.54之規定。

第2-95條 (架空支撐物) 架空導體應由玻璃或陶瓷把手、支架、托架或耐

拉礙子支撐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12增訂。

第2-96條 (架空間隔) 架空間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稱電壓六○○伏特以下:標稱電壓六○○

伏特以下之導體應依表 230.51(C)關於間隔之規定。

二、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標稱電壓超過六

○○伏特之導體應依110.36及490.24關於間隔之規定。

三、與其他電路區隔:架空導體應與其他電路或

系統之架空線區隔,其距離不得小於一○○

公釐(4吋.)。 四、電桿上之導線:電桿上之導線未安置於支架

或托架者,應以不小於三○○公釐(1 呎)之距離於電桿加以區隔。電桿上受支撐之導

線應提供不小於以下所列之垂直攀爬空間: (一)位於通訊導線下之電力線——七五○公釐(30吋)。

(二)獨立或位於通訊導線上之電力線: 1、三○○伏特以下——六○○公釐(24吋)。 2、超過三○○伏特——七五○公釐(30吋)。 (三)位於電力線下之通訊導線——同電力線。

(四)獨立之通訊導線——無限制。

第 一 百 三 十七 條 採用裝腳礙子架線時,導線相互間及導線與敷設面間之距離應依表 137辦理。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三十七條、NEC225.14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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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6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97條 (建築物上之支撐物)

建築物上之支撐物應依 230.29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在電桿、鐵塔、水泥壁等處所裝置線路,應接導線管或電纜裝置法施工。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三十五條、NEC225.15修訂。

第2-98條 (附著於建築物上) 建築物上之附著點應符合 230.26之規定。 附著於建築物上之方法應符合 230.27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16增訂。

第2-99條 (以桅桿作為支撐物) 以桅桿作為幹線或分路之最終跨距支撐物者,應

具備足夠強度,或由支架或拉線支撐之,以安全

承受架空引下線之張力。使用管槽型桅桿者,所

有管槽配件應加以識別,以表示其為用於桅桿

者。僅本節指定之幹線或分路導線得附著於幹線

及/或分路桅桿。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17增訂。

第2-100條 (與地面之間隔) 標稱電壓未超過六○○伏特之明導線及明多導

線電纜,其架空跨距應不小於下列規定: 一、三‧○公尺(10呎)—位於已完工之斜坡、人行道,或任何平台或凸出物上可能被觸及

之處,惟僅限對地電壓未超過一五○伏特且

行人可及者。 二、三‧七公尺(12呎)——位於住宅區及車道上方,以及不允許卡車經過之商業區域,其

對地電壓未超過三○○伏特者。 三、四‧五公尺(15呎)——位於三‧七公尺(12呎)類別中所列出之區域,其對地電壓超過

三○○伏特者。 四、五‧五公尺(18呎)—位於公用街道、巷道、馬路、卡車停車區域、非位於住宅區之車道

第一百三十六條 屋外電燈線路距地面應保持 5公尺以上,但不妨礙交通或無危險之處所得距地面 3公尺以上設施之。 第一 百四十四條 路燈離地高度應不低於表 1 4 4。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四條

及 NEC225.18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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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6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及其他有車輛行經之區域,如農地、牧場、

森林及果園。 第2-101條 (標稱電壓未超過六○○伏特之導線與建

築物之間隔) 標稱電壓未超過六○○伏特之導線與建築物之

間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屋頂上:明線及開放式多線電纜之架空跨距

應具備離屋頂表面二‧五公尺(8 呎)以上之垂直間隔。屋頂層以上之垂直間隔與屋頂

角落之距離從各個方向測量時,應維持九○

○公釐(3 呎)以上。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屋頂區域上方區域用於通行或騎腳踏車者,應依 225.18中關於間隔之規定,與屋頂表面維持一垂直間隔。

(二)導線間電壓未超過三○○伏特,且屋頂於三○○公釐(12吋)之距離以上具備一○○公釐(4吋)之斜坡者,其間隔得減為九○○公釐(3呎)。

(三)導線間電壓未超過三○○者。但若經過屋頂凸出部份之導線長度為一‧八公尺

(6呎)以下,與屋頂凸出物垂直距離為一‧二公尺(4呎),且導線終結於經過屋頂之管槽內或經認可之支撐物,則與

屋頂凸出部份之間隔得減少為四五○公

釐(18吋)以上。 (四)導線附加於建築物側面者,其與屋頂角落之垂直間隔應維持在九○○公釐(3呎)之規定不得適用於最後導線跨距。

二、與非建築物或非橋樑結構物之間隔 與招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19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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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6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牌、煙囪、無線電及電視天線、水塔、及其

他非建築物或非橋樑結構物之間隔,無論為

垂直、斜角或水平間隔,皆不得未滿九○○

公釐(3呎)。 三、水平間隔:間隔不得未滿九○○公釐(3呎)。 四、最後跨距:幹線或分路之最後跨距應符合下

列三者規定: (一)與窗戶之間隔:跨距所供電或供電予跨距之建築物,其最後跨距得附加於建築

物上,但與設計為打開之窗戶、門、門

廊、陽台、梯子、樓梯、逃生門或類似

地點,其間距離應維持在九○○公釐(3呎)以上。但導線經過窗戶上方者,其

間隔得少於九○○公釐(3呎)之規定。 (二)垂直間隔:最後跨距與平台、凸出物或平面等可能被接觸之處間之垂直間隔,

或九○○公釐(3呎)內之水平間隔,應依 225.18規定維持之。

(三)建築物開口:若開口可能提供物品進出,如農場或商業大樓之開口,則架空

分路及幹線導線不得安裝於該開口之

下,且不得安裝於阻礙通往這些建築物

開口之處。 五、防火梯區域: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層樓或十五

公尺(50呎)者,架空線應於可整理之處整理,以於建築物近旁或未超過建築物二‧五

公尺(8呎)之處,保存至少一‧八公尺(6呎)寬之空間(或區域),以便於救火時安置

雲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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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6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102條 (導線之機械保護)

建築物、結構物或電桿上導線之機械保護應依

230.50中關於供電之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易受外力損傷之處所,以採用金屬管裝置法施工為原則。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四十一條、NEC225.20修訂。

第2-103條 (建築物外側之多線電纜) 建築物外側多線電纜之支撐應依 230.51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21增訂。

第2-104條 (建築物外側之管槽或其他結構物) 建築物外側之管槽或其他結構物應為防雨且有

排水設計。但可彎金屬導線管由 348.12(1)許可者,不得要求其防雨。

第一百四十條 金屬管垂直裝置時,其管口應裝設防水分線頭,以防水氣進入。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四十條、NEC225.22修訂。

第2-105條 (戶外燈座) 戶外燈座者附加為吊燈者,其與電路線之連接應

為交錯。此類燈座具備之端子為可擊穿絕緣以與

導線接觸者,應僅附加於絞線型導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24增訂。

第2-106條 (戶外燈地點) 戶外照明用之燈具地點應位於所有通電導線、變

壓器或其他用電設備下方。但符合下列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一、具備用於更換燈泡之間隔或其他安全裝置。 二、設備由可鎖於開放式地點之隔離設備控制。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25增訂。

第2-107條 (植物作為支撐物) 如樹等植物不得用於支撐架空導線跨距。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26增訂。

第2-108條 (供電數量) 一棟以上建築物或其他結構物位於同一地區且

統一管轄者,每一棟位於供電隔離設備負載側且

接受供電之額外建築物或其他結構物,應由單一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30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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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6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幹線或分路供電之,除非經下列規定許可。依本

節目的,多線分路應視為單一電路。 一、特殊情形:額外幹線或分路得供電予下列各

目: (一)消防泵。 (二)緊急系統。 (三)依法應具備之備用系統。 (四)選擇性具備之備用系統。 (五)平行電力產生系統。 (六)為了增加穩定性,設計用於連接多供電來源之系統。

二、特殊住所:經特別許可,額外幹線或分路得

依下列規定安裝之: (一)多住所建築無空間放置居民皆可接觸之供電設備者。

(二)因其大小需兩個以上之供電設備供電之單一建築物或其他結構物。

三、容量需求:供電電壓六○○伏特以下,若容

量需求超過二○○○○安培,則得使用額外

幹線或分路。 四、不同特徵:額外幹線或分路得用於不同電

壓、頻率或相,或不同用途,如自多處控制

之外部照明。 五、書面開關程序:書面開關安全程序為隔離而

建立及維持者,額外幹線或分路得供電予統

一管理之設備。

第2-109條 (隔離設備) 供電予或經過建築物或結構物之所有非接地導

線應具備隔離設備。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31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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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6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110條 (地點) 隔離設備應安裝於接受供電之建築物或結構物

外側或內側,或安裝於導線經過建築物或結構物

之處。隔離設備應位於最接近導線入口之隨時可

觸及處。依本節目的,得使用 230.6之規定。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統一管理設備之書面開關安全程序為隔離而

建立及維持,且該設備由專業人員監控者,

其隔離設備得位於除室內外之處。 二、第 685節規定之建築物或結構物,其隔離設備得位於除室內外之處。

三、用作照明標準之電塔或電桿,其隔離設備得

位於除室內外之處。 四、依第 600節之規定,僅用於支撐招牌之電桿或其他類似結構物,其隔離設備得位於除室

內外之處。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32增訂。

第2-111條 (隔離之最大數量) 隔離之最大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規定:225.30規定之每個供電設施之隔離設備應包含六個以下之開關或六個斷路

器,安置於單一外箱中、一組個別外箱中或

配電盤中或上。每個供電設施之隔離若聚集

於任一地點,則不得超過六個。但依本節目

的,隔離設備僅用於接地故障保護系統之控

制電路或電力啟動供電隔離設備之控制電

路,且安裝為列出設備之部分者,不得視為

供電隔離設備。 二、單極裝置:二或三個單極開關或斷路器能夠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33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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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6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獨立運作者,得作為一位於多線電路上之多

極隔離,且每個極為一非接地導線所用,前

提為所有極具備把手帶或主把手,使手動隔

離所有非接地導線時,步驟不超過六個。

第2-112條 (隔離之分組) 隔離之分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規定:依 225.33規定之二至六個隔離應聚集於一處。每個隔離應加以標示,以指示

所供電之負載。但依 225.33規定之二至六個隔離中,有一個隔離僅用於提供防火服務之

泵浦者,其位置得位於遠離其他隔離設備之

處。 二、額外隔離設備:用於消防泵,或依 225.30規定,依法應具備或選擇性具備之備用緊急系

統之一個以上額外隔離設備,應安裝於遠離

用於一般供電之一至六個額外隔離設備之

處,以降低同時供電時互相干擾之可能性。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34增訂。

第2-113條 (居民通路) 多住所建築物中,每位居民應有接觸該居民之供

電隔離系統之通路。 但多住所建築物之電力供應及維護由建築物管

理者提供且於持續建築物管理監控下者,僅獲授

權之管理人員得接觸供電予一個以上住所之供

電隔離設備。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35增訂。

第2-114條 (適合用作供電設備) 225.31規定之隔離設備應適合用作電設備。但住宅區車庫及附屬建築物得將彈簧開關或三路或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36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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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6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四路彈簧開關組用作隔離設備。

第2-115條 (識別)

建築物或結構物具備幹線、分路,或經過或供電

予該建築物或結構物之供電設施之任意組合

者,應於每條幹線及分路隔離處安裝一永久說明

板或指南,指出所有其他供電設施、幹線或分

路,供電予該建築物或結構物,或經過該建築物

或結構物及個別之供電區域者。但符合下列規定

者,不在此限: 一、隔離確定可藉由建立及維持開關安全程序而

完成者,統一管理之大容量多建築物工業設

施不得要求其具備說明板或指南。 二、分路自居住單位安裝至另一建築物或結構物

者,不得要求其具備以上識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37增訂。

第2-116條 (隔離之建構) 隔離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但住宅區車庫及附屬

建築物得將彈簧開關或三路或四路彈簧開關組

用作隔離設備: 一、可手動或動力運作:隔離設備應包含下列兩

者之一: (一)可手動運作之開關或斷路器,具備把手或其他適合之運作裝置者。

(二)動力運作開關或斷路器,前提為該開關或斷路器能於電力故障時以手動運作。

二、所有極同時開啟:每棟建築物或結構物隔離

設備應同時隔離所有非接地供電導線,該導

線由該隔離設備自建築物或結構物之配線系

統控制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38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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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6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三、被接地導線之隔離:建築物或結構物隔離設

備未自建築物或結構物之配線隔離被接地導

線者,應於隔離設備安置處具備其他隔離用

設備。端子或匯流可用壓力接頭將所有被接

地導線附加於上者,得作為隔離設備。多段

配電盤中,被接地導線之隔離得位於任何配

電盤中,前提為該配電盤具備標示物。 四、指定:建築物或結構物之隔離設備應清楚指

定其位於開放或封閉位置。

第2-117條 (隔離之額定) 幹線或分路隔離設備之額定應依第 220 節之規定,為所運送之負載以上。該額定於任何情況下

皆不得低於下列規定: 一、單電路設備:僅供電予單一分路部份負載之

設備,其分路隔離設備之額定應為十五安培

以上。 二、雙電路設備:包含兩個以下雙線分路之設

備,其幹線或分路隔離設備之額定應為三十

安培以上。 三、單戶住所:單戶住所幹線隔離設備之額定應

為一○○安培以上,三線。 四、其他:所有其他設備之幹線或分路隔離設備

額定應為六十安培以上。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39增訂。

第2-118條 (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通路) 幹線過電流裝置無法直接接觸者,分路過電流裝

置應安裝於負載側,應安置於隨時可及之處,並

且其安培額定應比幹線過電流裝置低。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專用分路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設備。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一百四十五條、NEC225.40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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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7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119條 (導線尺寸)

超過六○○伏特導線之尺寸應依 210.19(B)中關於分路之規定及 215.2(B)中關於幹線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50增訂。

第2-120條 (隔離開關) 油開關或空氣、油、真空或六氟化硫斷路器組成

建築物隔離設備者,該隔離設備之供電側及所有

相關設備上應安裝具備可見斷路接點且符合

230.204(B)、(C)及(D)之獨立開關。 但隔離設備若安置於移動式卡車平板或金屬包

覆開關設備上,該設備除非電路被隔離,否則無

法開啟,且該設備自正常運作位置移開後,會自

動將斷路器或開關與所有通電部分隔離,則不得

要求其具備獨立開關。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51增訂。

第2-121條 (地點) 建築物或結構物隔離設備應位於 225.32規定之地點,否則應由位於類似地點之遙控裝置電力運

作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52增訂。

第2-122條 (類型) 每棟建築物或結構物隔離應同時隔離所控制之

所有非接地供電導線,且其故障關閉額定應為於

供電端子可測得之最大短路電流以上。 安裝負荷開關或個別安置之負荷者,其負荷特徵

得供給隔離設備之故障關閉額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53增訂。

第2-123條 (車道、人行道、軌道、水面及開放式土地上方之間隔) 車道、人行道、軌道、水面及開放式土地上方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60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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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7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間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標稱對地電壓二二 kV 以下:導線與車道、人行道、軌道、水面及開放式土地,及標稱

對地電壓小於二二 kV 之居住部份之間隔,應為表 225.60所示之值以上。

二、標稱對地電壓超過二二 Kv:表 225.60所示類型之間隔,應於二二○○○伏特以上,每

kV增加十公釐(0.4吋)。 三、特例:特例,如跨過湖泊、河流,或使用大

型交通工具(如採礦車)之區域,應考慮其

特殊環境而進行架設工程,且應經主管單位

許可。

表 225.60 車道、人行道、軌道、水面及開

放式土地之間隔

第2-124條 (建築物及其他結構物上方之間隔) 建築物及其他結構物上方之間隔,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標稱對地電壓二十二 kV 以下:導線與建築物及其他結構物,及標稱對地電壓小於二十

二 kV之居住部份之間隔,應為表 225.61所示之值以上。

二、標稱對地電壓超過二十二 kV:表 225.61所示類型之間隔,應於二二○○○伏特以上,

每 kV增加十公釐(0.4吋)。

表 225.61 建築物及其他結構物上方之間隔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25.61增訂。

第2-125條 (屋外電燈線路連接或分歧之規定)

屋外電燈線路,不得與配電線路、接戶線直接連

第一百三十二條 不得與配電線路及接戶線直接連接或分歧,如無法避免得另裝專用開關與線路連接。

條次變更,並酌予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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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7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接或由前述線路分歧;惟無法避免者,得另裝專

用開關與線路連接。

第一百三十三條 應儘量避免與配電線路,電訊線路跨越或交叉,如無法避免,兩者間距離應依照第八章

第二節規定辦理。

本條刪除,已不適用,爰以刪除。

第一百三十四條 不得採用磁夾板及木槽板裝置法施工。

本條刪除。

第一百三十八條 不得使用吊線盒及花線,應使用瓷質防水燈頭或其他相當之燈頭,如燈頭朝上裝置,應

有避雨防水燈罩或採用特殊防水燈具。

本條刪除,已不適用,爰以刪除。

第2-126條 (供電給建築物外或電桿上之電燈,其對地

電壓規定)

供電給建築物外或電桿上之電燈,其對地電壓,

不得超過一五○伏特。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者,得放寬至不超過三○○伏特:

一、燈具裝置於建築物外、電桿上或其他結構物

上者。

二、燈具距離窗、陽台或安全門梯等裝置達九○

○公釐以上者。

第一百四十三條 供電建築物外或電桿上之電燈,其對地電壓不得超過 150 伏,但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得不超過 300伏。 一、燈具裝置於建築物外或電桿上或其他結構物

上。 二、燈具離開窗、陽台或安全門梯等裝置距離 90公分以上者。

條次變更,並酌予文字修正。

第2-127條 (屋外電燈線路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特

時之規定)

屋外電燈線路工程,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特

時,其專用分路應裝置漏電斷路器。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條 路 燈 線 路工 程 , 對 地電壓超過 1 5 0 伏時,其專用分路 以裝置漏電斷路器為原則。

條次變更,並酌予文字修正。

第六節 供電 第八章 低壓接戶線,進屋線及電度表工程 第八章之一地下配線

一、節次變更。 二、參考 NEC230修訂,並參考現行第八章 低壓接

戶線,進屋線及電度表工程第一節、第二節及第

八章之一、第七章第二節高壓受電裝置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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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7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七章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 第二節 高壓受電裝置

修訂。 三、參考 NEC體例,現行第八章低壓接戶線 電度表

工程不納入本規則,改納入「屋外供電線路裝置

規則」。 第四百四十五條 導線之線徑應按用戶裝接負載而

計算,但最小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低壓接戶線應採用 5.5 平方公釐以上之玻璃風雨線,PVC電線,接戶電纜或其他合用之絕緣線。 二、進屋線應按金屬管,PVC電纜或符合有關標準之其他電纜及硬質 PVC 管(但電度表電源側至接戶點之部份,如按明管配裝時,則該 PVC管應全部露出,不得以任何外物掩護)配裝之,其最小線徑不得小於 5.5平方公釐。

本條刪除。

第四百四十六條 接戶線長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架空單獨及共同接戶線之長度以 35公尺為限,但如架設有困難時,得延長至 45公尺。

二、連接接戶線之長度自第一支援點起以 60 公尺為限,其中每一架空線段不得超過 20公尺。

三、接戶線按地下電纜方式裝置時,其長度可不受

限制。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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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7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百四十七條 接戶線之電壓降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低壓單獨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但

附有連接接戶線者得增為百分之一.五。 二、臨時工程,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本條刪除。

第2-128條 (進屋點之位置)

進屋點,應儘量選擇距離電度表或總開關最近

處。

第 四 百 四 十 八 條 進 屋 點 應 儘量 選 擇 距離電度表或總開關最 近處。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四百四十九條 接戶線與架空電訊線路交叉或平行時,其距離應在 0.6 公尺以上,如接戶線採用玻璃風雨線,該項距離得縮減至 0.3公尺以上。

本條刪除。

第四百五十條 接戶線如架設於電訊線路之上方時,應用線徑在 8.0平方公釐以上之玻璃風雨線。

本條刪除。

第四百五十一條 接戶線不得跨越高壓配電線路,但在其下方交叉或平行時,應相距 0.9 公尺以上,至於與低壓線交叉或平行者,其間隔可放寬為 0.3 公尺以上。

本條刪除。

第四百五十二條 戶線與附近之樹木及其他線路之電桿應距離 0.3公尺以上。

本條刪除。

第四百五十三條 接戶線離地高度規定如左: 一、接戶線不得跨越火車軌道。 二、跨越主要道路,應離路面 5.5公尺以上。 三、跨越非主要道路,應離路面 5公尺以上。 四、除前二款地點外設施接戶線時,其在配電線路

之一端應離地面 5公尺以上,至於接戶支援物離地高度應在 2.5公尺以上。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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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7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百五十四條 連接接戶線不得跨越火車軌道。 本條刪除。 第四百五十五條 對矮屋架設接戶線時,應接左列規

定: 一、於屋前設立支架(橫木)使接戶支援物離地在 2.5公尺以上。

二、如矮屋係利用草或竹築成者,該接戶線及進屋

線均應採用 PVC線。

本條刪除。

第四百五十六條 接戶線應採用二次線架縱式配線為原則。

本條刪除。

第四百五十七條 接戶線跨越房屋者,導線與房屋之垂直間隔,應保持 2公尺以上,惟若導線使用 PVC絕緣電線,且尖形屋頂經常無人物活動者,得保持 1 公尺以上。若因事實需要,於屋頂設置線架支持者,得

離屋頂在 300公釐以上。

本條刪除。

第四百五十八條 對樓房架設接戶線時,如屬跨越主要道路,在用戶端之接戶支援點,應選擇在二樓適當

之處,藉以提高接戶線對地之高度。

本條刪除。

第四百五十九條 空接戶線其導線相互間距離應保持在 180公釐以上,但使用接戶電纜者不受限制。

本條刪除。

第四百六十條 凡沿屋壁或簷下設施連接接戶線時,應儘量設施於雨線內,離地高度不及 2.5 公尺而易受外物碰觸者,導線應裝於導線管內。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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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7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129條 (進屋線伸出壁外長度)

進屋線伸出壁外長度,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如屬電纜,其伸出壁外長度,應為四

○○公釐以上。

二、進屋線如屬導線管,其伸出壁外長度應為一

○○公釐以上,且應於屋外一端加裝防水分

線頭,而其導線應伸出分線頭外三○○公釐

以上。

三、如用戶房屋壁外尚有遮屏者,其進屋線應裝

至建築物之外側。

四、進屋點離地面高度不及二‧五公尺者,其在

二‧五公尺以下露出線須為完整之PVC線(即

進屋線應延長至距地面二‧五公尺以上之

處),且應加裝導線管保護。

第四百六十一條 進屋線伸出壁外長度應按左列規定: 一、進屋線如屬電纜,其伸出壁外長度應為 40 公分以上。

二、進屋線如屬導線管其伸出壁外長度應為 10 公分以上,且在屋外一端一律應加裝防水分線頭,

其導線應伸出分線頭外 30公分以上。 三、如用戶房屋壁外尚有遮屏者,其進屋線應裝至

建築物之外側。 四、進屋點離地面高度不及 2.5公尺,其在 2.5公尺以下露出線必須為完整之PVC線(即進屋線

應延長至距地面 2.5公尺以上之處),且應加裝導線管保護。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2-130條 (進屋線貫穿建築物)

進屋線貫穿建築物之一部份時,應用導線管保

護。但該管外端應稍向下傾斜,以免雨水侵入,

且應於管之兩端,使用膠帶纏裹,以免滑動。

第四百六十二條 進屋線貫穿建築物之一部份應用導線管保護,管外端應稍向下傾斜,以免雨水侵入,

同時管之兩端,使用膠帶纏裹以免滑動。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四百六十三條 簷下線路與電訊線路、水管應距離150 公釐以上,但如有足夠長之絕緣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本條刪除。

第四百六十四條 簷下線路與煤氣管應距離 1 公尺以上。

本條刪除。

第四百六十五條 架設接戶線時,建築物為磚造或混凝土造者,裝置螺絲閂應堅固裝設於建築物內。

本條刪除。

第四百六十六條 設施架空接戶線時,其屬於接地之一線得以金屬支架或金屬 直接支援,其屬於非接地

之各線應用蝴蝶礙子支援為原則,如導線之直徑在 14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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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7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平方公釐以上者,應用大型蝴蝶礙子支援之,如長度

不超過 10公尺者在接戶端可以裝腳礙子支援。至於接戶線如屬接戶電纜者,其屬於非接地之各線已藉支線

支持者不必再藉礙礙子為其支援。 第四百六十七條 架設接戶線時,如導線線徑在 8平

方公釐以上時,以使用直徑 1.6 公釐之紮線綁紮為原則。

本條刪除。

第四百六十八條 接戶線於電桿接出之一端不得以裝腳礙子拉出,應使用蝴蝶礙子及二次線架為原則。

本條刪除。

第四百六十九條 如由一路共同接戶線,或連接接戶線分歧引出另一路連接接戶線時,應於接戶線一端之

支援物附近為之。施工上無困難時,支援物得共用之。

本條刪除。

第四百七十條 茅屋或鹽塵害嚴重地區,裝設接戶線時,其房屋側之支援物,得用 4.0 公釐以上鍍鋅鐵線或裸銅線,作成繞圈代替二孔鐵片,但接戶線在 14平方公釐時,不得代替使用。

本條刪除。

第 四 百 七 十一 條 凡屬並排之磚造或混凝土造

樓房如分為數戶供電時,應埋設共同之接戶線導線

管,該管應計及將來之可能最大負載而選用適當口徑

者,如所供應戶數在四戶以下者,最小口徑不得低於

28公釐。並排樓房不同時興建時,先蓋樓房應在其建

築物外預留接戶管之接續管口,俾利後蓋樓房得以延

長。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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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7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131條 (低壓配線之施設)

低壓配線之施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直埋或管路方式之埋設深度,應符合表五○

四之規定。

二、低壓配線施設於地下時,應依第一章第八節

有關規定接地。

三、建築物下面施設地下電纜時,應將電纜穿入

導線管內,並延伸至建築物牆外。

四、直埋電纜由地下引出地面時,應以適當之配

電箱或導線管保護之,且保護範圍至少應自

地面起達二‧五公尺及自地面以下達四六○

公釐。當導線進入建築物時,自地面至接戶

點,應以適當之配電箱或導線管保護。

五、含有岩石、煤渣、粗大或有尖角物料、腐蝕

性泥土等,均不得作為挖掘埋設電纜或管路

之回填材料。直埋電纜或管路之溝底,應平

整搗實,並於電纜或管路上方覆蓋砂粒或加

適當之標示帶或採其他適當方法,以防護外

物造成損害。

六、相同回路之所有導線、中性線及所有設備接

地導線,應裝置於同一導線管或同一管溝

內。

第四百八十四條之五 低壓配線裝置應符合左列規

定:

一、直埋或管路方式裝置之埋設深度應符合表 484-5

規定。

二、低壓配線地下裝置,應按第一章第八節有關規

定接地。

三、建築物下面裝置地下電纜時,應將電纜穿入導

線管內,並延伸至建築物牆外。

四、直埋電纜由地下引出地面時,應以適當之配電

箱或導線管保護,保護範圍至少由地面起達 2.5公

尺及自地面以下達 46公分。導線進入建築物時,

自地面至接戶點應以適當之配電箱或導線管保

護。

五、含有岩石、煤渣、粗大或有尖角物料、腐蝕性

泥土等均不得作為挖掘埋設電纜或管路之回填材

料。直埋電纜或管路之溝底必須平整搗實,並應

於電纜或管路上方覆蓋砂粒或加適當之標示帶或

採其他適當方法防護外物之損害。

六、相同回路之所有導線及中性線及所有設備接地導線,應裝置於同一導線管或同一管溝內。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2-132條 (地下線路之人、手孔規定) 第四百八十四條之六 地下用電線路之人、手孔應按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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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7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地下用電線路之人、手孔,應按下列各款之規定

施設:

一、人、手孔,應堅固能耐受車輛或其他重物之

壓力,且有防止浸水結構。

二、人、手孔,應有排除積水之結構。

三、人、手孔,不宜設置在爆炸性或易燃性瓦斯

可能侵入之處所。

左列規定施設:

一、人 、手孔 須堅 固能耐 受車 輛或其 他

重物之壓力,並且有 防止浸水結構 。

二、人、手孔應有能 排除積水之結 構。

三、人、手孔不宜設置在爆炸性或易燃性瓦斯可能

侵入之處所。

第2-133條 (地下裝置之接地規定)

導線管、管溝及其他地下配線裝置之金屬部分、

金屬接線箱或接線盒及電纜金屬被覆層,應依有

關規定接地。

第四百八十四條之七 導線管、管溝及其他地下配線

裝置之金屬部分、金屬接線箱或接線盒以及電纜金屬

被覆層,應按有關規定接地。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2-134條 (電纜露出地面之注意事項)

地下線路與架空線路連接,其露出地面之電纜,

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辦理:

一、電纜,應裝設於不會妨礙交通之位置。

二、電纜如裝設於人員可能觸及或易受損害之處

所,應採用金屬管或塑膠管等適當防護。

第四百八十四條之八 地下線路與架空線路連接,其

露出地面之電纜,應按左列原則辦理:

一、電纜應裝設於不會妨礙交通之位置。

二、如電纜裝設於人員可能觸及之場所或電纜易受

損傷之場所時,電纜應採用金屬管或塑膠管等適

當防護。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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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8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 2 - 1 3 5條 (進屋線之施設)

進屋線之施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導線之大小:架空導線,不得小於二二平方

公釐;惟使用電纜者,其最小線徑,應配合

絕緣等級選用,如表四二○所示。

二、配線法:進屋線,如其配裝位置為一般人員

易於接近者,應依厚導線管、電纜托架、電

纜管槽或金屬外皮電纜裝置法配裝。

三、露出工程:在僅允許電力技術人員接近之處

所,進屋線得按露出礙子工程施設。

四、支持:進屋線及其支持物,應有足夠之強度,

俾利電路發生短路時,確保導線間之距離充

分。

五、掩護:露出之礙子配線,在非電力技術人員

易於接近之處所,應加掩護。

第四百零八條 進屋線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導線之大小:架空導線不得小於 22平方公釐,

但導線在電纜中者,其最小線徑應配合絕緣等

級,如左表所示:

二、配線法:進屋線如其配裝位置為一般人易於接

近者,應按厚導線管、電纜托架、電纜管槽或金

屬外皮電纜配裝。

三、露出工程:在僅允許電氣工作人員接近之處所,

進屋線得按露出礙子工程施設。

四、支援:進屋線及其支援物應有足夠之強度,以

便電路發生短路時,能確保導線間之充分距離。

五、掩護:露出之礙子配線在非電氣工作人員易於

接近之處所應加掩護。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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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8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四百零九條 高壓接戶線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高壓架空接戶線之導線不得小於 22平方公釐。

二、高壓電力電纜之最小線徑,8千伏級者為 14平

方公釐,15 千伏級者為 30 平方公釐,25 千伏級

者為 38平方公釐。

三、高壓接戶線之架空長度以 30公尺為限,且不可

使用連接接戶線。

本條刪除。

第2-136條 (警告標誌)

在非電力技術人員可能接近帶電部分之處所,應

有「高電壓危險」之警告標語。

第四百十條 在非電氣工作人員可能接近帶電部分之

處所,應有「高電壓危險」之警告標語。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2-137條 (分段設備及主斷路器之裝置)

分段設備及主斷路器之裝置,應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

第四百十一條 分段設備及主斷路器應符合左列規

定: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高壓用戶應在責任分界點附近,裝置一種適

合於隔離電源的分段設備。

一、高壓用戶應在責任分界點附近裝置一種適合於

隔離電源的分段設備。

二、以斷路器作為保護設備者,其電源側各導線

應加裝隔離開關;惟斷路器屬抽出型

(Draw-out Type)者,得免裝隔離開關。

二、以斷路器作為保護設備者,其電源側各導線應

加 裝 隔 離 開 關 , 但 斷 路 器 如 屬 抽 出 型

(Draw-outType)者,則無需加裝該隔離開關。

三、能開閉負載電流的氣斷負載開關,若能明顯

看到其開閉位置者,可視其為分段設備。

三、能開閉負載電流的空氣負載開關能明顯看到開

閉位置者,可視為分段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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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8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四、裝於屋內之開關設備,以採用氣斷負載開關

或真空斷路器等不燃性絕緣物之開關為

宜,但油斷路器裝於金屬保護箱內,且其周

圍不存有可燃物者,或週圍為堅牢圍牆,當

油斷路器噴油爆炸時,不致於造成災害者,

得不受此限制。

四、裝於屋內之開關設備以採用氣斷負載開關、真

空斷路器等不燃性絕緣物之開關為宜,但油斷路

器裝於金屬保護箱內,且其周圍不存有可燃物

者,或週圍為堅牢圍牆,當油斷路器噴油爆炸時,

不致於造成災害者,則油斷路器之使用得不受限

制。

五、自匯流排引出之幹線數,如不超過三路,且

各裝有第四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設

備者,其進屋線或主幹線之主保護設備,得

免裝設。

五、自匯流排引出之幹線如不超過三路而各裝第四

一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設備者,其進屋線或主幹

線之主保護設備得予省略。

第2-138條 (過電流保護設備之規範)

為保護高壓進屋線或各幹線,其所採用之過電流

保護設備,除應採用經中央檢驗機構試驗合格或

審查合格者外,並應符合下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

定之一。

第四百十二條 為保護高壓進屋線或各幹線所採用之

過電流保護設備,應採用經中央政府檢驗機構試驗合

格或審查定型試驗合格者,且符合左列第一款至第四

款規定之一。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一種能由保護裝置控制跳脫之斷路器,且符

合下列條件者:

一、一種能自動跳脫之斷路器,且符合左列條件者:

(一)屬屋內型者,應裝置於有金屬封閉箱或有防火之室內;惟屬開放式裝設者,應裝置

於電力技術人員能接近之處所。

(一) 屬屋內型者,應具有金屬封閉箱或有防火之

室內裝置設施;如屬開放型裝設者,其裝置

處所應僅限於電氣負責人能接近者。

(二)作為控制油浸變壓器用之斷路器,應裝置於金屬箱內或與變壓器室隔離之處所。

(二) 作為控制油浸變壓器之斷路器,應裝於金屬

箱內,或與變壓器室隔離。

(三) 油斷路器須裝置於鄰近易燃建築物或材料時,應具有經認可之安全防護設施。

(三) 油斷路器之裝置處所,如鄰近易燃建築物或

材料時,應具有經認可之安全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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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8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四)斷路器,應具有下列設備或操作特性: (四) 斷路器應具有左列設備或操作特性:

1.與控制電源無關之機械或手動跳脫裝置。 1.與控制電源無關之機械或手動跳脫裝置。

2.自由跳脫(Trip Free)特性。 2.應具有自由跳脫(TripFree)特性。

3.在加壓情況下,能手動啟斷或投入,且主接觸子之動作應不受手動操作速度之影

響。

3.在加壓情況下,能手動啟斷或投入,且主

接觸子之動作應不受手動操作速度之影

響。

4.斷路器本身應具有啟斷或投入之機械位置指示器,俾判別主接觸子係在啟斷或

投入位置。

4.斷路器本身應具有啟斷或投入之機械位

置指示器,俾判別主接觸子係在啟斷或投

入位置。

5.操作斷路器之處所(如配電盤、盤面)應具有明顯之啟斷及投入指示(如紅、綠燈) 。

5.操作斷路器之處所(如配電盤、盤面)應

具有明顯之啟斷及投入指示(如紅、綠

燈)。

6.具有一永久而明顯之名牌,標明製造廠家、型式、製造號碼、額定電流、啟斷

容量(以百萬伏安或安培標示),及額定最高電壓等有關資料。

6.具有一永久而明顯之名牌,標明製造廠

家、型式、製造號碼、額定電流、啟斷容

量(以百萬伏安或安培標示),及額定最

高電壓等有關資料。

(五)斷路器之額定電流,不得小於最高負載電流。

(五) 斷路器之額定電流,不得小於最高負載電

流。

(六)斷路器,應有足夠之啟斷容量。 (六) 斷路器應有足夠之啟斷容量。

(七)斷路器之投入電流額定,應不小於最大非對稱故障電流。

(七) 在線路或機器短路狀態下投入斷路器,其投

入電流額定不得小於最大非對稱故障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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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8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八)斷路器之瞬間額定(Momentary Rating),不得小於裝置點最大非對稱故障電流。

(八) 斷路器之瞬間額定(MomentaryRating)不得

小於裝置點最大非對稱故障電流。

(九)斷路器之額定最高電壓,不得小於最高電路電壓。

(九) 斷路器之額定最高電壓,不得小於最高電路

電壓。

二、一種配置有適當之熔線,且能同時啟斷電路

中各相滿載電流之非自動油開關或負載啟

斷開關(Load interrupting Switch) 。

二、一種能同時啟斷電路中各相線之滿載電流之非

自 動 油 開 關 或 負 載 啟 斷 開 關

(LoadInterruptingSwitch)而配置適當之熔絲。

三、一種能同時啟斷變壓器各相無載電流之開

關,配置有適當之熔線,且該開關與變壓器

二次側之總開關有連鎖裝置,使一次側之開

關在二次側開關未開路前不能開啟者。但一

次側主幹線備有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稱設備

可供啟斷各幹線之負載電流者,則上稱之開

關,如附有「有載之下不得開啟」等字樣時,

得免裝連鎖裝置。

三、一種能同時啟斷變壓器無載電流之開關而配置

適當之熔絲,且該開關與變壓器二次側之總開關

有連鎖裝置,使一次側之開關在二次側開關未開

路前不能開啟者。但一次側主幹線備有第一款或

第二款所稱設備可供啟斷各幹線之負載電流者,

則上稱之開關(隔離開關或熔絲鏈開關),如附有

「有載之下不得開啟」等字樣時,得免裝連鎖裝

置。

四、裝置於屋外且被保護進屋線僅接有一具或一

組變壓器,並符合下列各目規定時,得採用

一種適合規範之熔線鏈附裝熔線開關或附

裝熔線之隔離開關。

(一)變壓器組一次額定電流不超過二五安培。 (二)變壓器二次側之電路不超過六路,且各裝有啟斷電路滿載電流之斷路器或附熔線

之負載開關者;超過六路者,則變壓器二

次側應加裝主斷路器或附熔線之主負載

啟斷開關。但變壓器之一次側主幹線,備

有第一款或第二款所稱設備可供啟斷各

幹線之負載電流者,則該變壓器之二次

四、裝置於屋外且被保護進屋線僅接有一具或一組

變壓器而符合左列各規定時,得採用一種適合規

範之熔絲鏈開關附裝熔絲或隔離開關裝熔絲。

(一) 變壓器組一次額定電流不超過 25安。

(二) 變壓器二次側之電路不超過六路而各裝有

啟斷電路滿載電流之斷路器或附熔絲之負

載開關者。如超過六路則變壓器二次側應加

裝主斷路器或附熔絲之主負載啟斷開關。但

變壓器之一次側主幹線備有第一款或第二

款所稱設備可供啟斷各幹線之負載電流

者,則該變壓器之二次側若超過六路得免於

二次側加裝主斷路器或附熔絲之主負載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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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8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側,若超過六路得免於二次側加裝斷路器

或附熔線之主負載啟斷開關。 斷開關。

五、熔線可分為電力熔線及消弧型熔線鏈開關,

兩者各應符合之規定如下:

五、熔絲可分為左列各種:

(一)電力熔線: (一) 電力熔絲應符合左列規定:

1.電力熔線之啟斷額定,不得小於裝置點最大故障電流。

1.電力熔絲之啟斷額定,不得小於裝置點最

大故障電流。

2.電力熔線之額定電壓,不得小於最高電路電壓﹔運轉電壓,不得低於熔線所訂之

最低電壓。

2.電力熔絲之額定電壓,不得小於最高電路

電壓,運轉電壓不得低於熔絲所訂之最低

電壓。

3.熔線座與熔線應附有一永久而明顯之名牌,標明製造廠型式、連續額定電流、

啟斷額定電流及額定電壓。

3.熔絲座及熔絲應附有一永久而明顯之名

牌,標明製造廠型式、連續額定電流、啟

斷額定電流及電壓額定。

4.熔線啟斷電路時,應具有正確之功能,不得傷及人員或損及其他設備。

4.熔絲啟斷電路時,應具有正確之功能,不

得傷及人員或其他設備。

5.熔線座之設計及裝置,應能在不帶電之情形下更換熔線。但由專責人員使用工

具、設備而可作活電操作者,不在此限。

5.熔絲座之設計及裝置,應能在不帶電之情

形下更換熔絲,惟由專責人員使用工具設

備,可作活電操作者,不在此限。

(二)消弧型熔線鏈開關: (二) 驅弧型熔絲鏈開關應符合左列規定:

1.熔線鏈開關之裝置,應考慮人員操作及換裝熔線時之安全,熔線熔斷時所驅出管

外之電弧及高溫氣體,不得傷及人員,

且該開關不得裝用於屋內、地下室或金

屬封閉箱內。

1.熔絲鏈開關之裝置應考慮人員操作及換

裝熔絲時之安全,熔絲熔斷時所驅出管外

之電弧及高溫氣體不得傷及人員,該開關

不得裝用於屋內、地下室或金屬封閉箱內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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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8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熔線鏈開關除附裝適當之負載啟斷裝置,可啟斷全部負載者外,不適於啟斷

滿載電流電路。除熔線鏈開關與其電路

中之開關有連鎖裝置,以防止啟斷負載

電路者外,應附有「有載之下不得開啟」

之明顯警告標示牌。

2.熔絲鏈開關不適於啟斷滿載電流電路,惟

經附安裝適當之負載啟斷裝置者可啟斷

全部負載。除非熔斷開關與其電路中之開

關有連鎖裝置,以防止啟斷負載電路,否

則應附有「有載之下不得開啟」之明顯警

告標示牌。

3.熔線鏈開關之啟斷額定,不得小於電路之最大故障電流。

3.熔絲鏈開關之啟斷額定不得小於電路之

最大故障電流。

4.熔線鏈開關之最高額定電壓,不得小於最高電路電壓。

4.熔絲鏈開關之最高電壓額定不得小於最

高電路電壓。

5.熔線鏈開關,應在其本體或熔線筒上附有一永久而明顯之名牌或標識,俾標明製

造型式、額定電壓及啟斷容量。

5.熔絲鏈開關應在其本體或熔絲筒上附有

一永久而明顯之名牌或標識,俾標明製造

型式、額定電壓及啟斷容量。

6.熔線鏈應附一永久而明顯之標識,標明連續電流額定及型式。

6.熔絲鏈應附一永久而明顯之標識,標明連

續電流額定及型式。

7.在屋外鐵構上裝置熔線鏈開關,其最低帶電體部分(含啟開或投入位置)之高度,應符合第四百一十五條之規定。

7.在屋外鐵構上裝置熔絲鏈開關,其最低帶

電體部分(含啟開或投入位置)之高度,

應符合第四Ο三條規定。

第2-139條 (過電流保護設備之標置原則)

高壓電路,除其應具有之載流量不得低於可能發

生之最大負載電流外,每一非接地導線,應按下

列各款之規定裝置過電流保護器,其標置原則如

下:

第四百十三條 高壓電路除其應具有之載流量不得低

於可能發生之最大負載電流外,每一非接地導線應按

左列規定裝置過電流保護器,其標置原則如左: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保護器為斷路器者,其標置之最小始動電流

值,不得超過所保護電路導線載流量六倍;

一、保護器為斷路器者,其標置之最大始動電流值

不得超過所保護電路導線載流量之 6 倍。保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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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8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保護器為熔線者,其最大額定電流值,不得

超過該電路導線載流量三倍。

為熔絲者,其最大額定電流值不得超過該電路導

線載流量之 3倍。

二、保護器之動作特性,應具有良好之保護協

調,其可能發生之短路電流,不得因導線之

溫升而損及導線之絕緣。

二、保護器之動作特性應具有良好之保護協調,其

可能發生之短路電流,不得因導線之溫升而傷及

導線之絕緣。

第2-140條 (高壓配電盤之裝置原則)

高壓配電盤之裝置,應按下列各款之規定辦理:

第四百十四條 高壓配電盤之裝置應按左列規定辦理: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裝置於配電盤上之各項儀表及配線等,應易

於點檢及維護。

一、裝置於配電盤上之各項儀表及配線等應易於點

檢及維護。

二、高壓配電盤之裝置,應能不使工作人員於工

作情況下發生危險,否則應有適當之防護設

備,且其通道應保持在八○○公釐以上。

二、高壓配電盤之裝置不會使工作人員於正常工作

情況下發生危險,否則應有適當之防護設備,其

通道原則上宜保持在 800公釐以上。

三、高壓以上用戶,合計設備容量超過五○安培

者,其受電配電盤上,應裝有電流表及電壓

表。

三、高壓以上用戶,合計設備容量一次額定電流超

過 50安者,其受電配電盤原則上應裝有電流表及

電壓表。

第七節 過電流保護 第一章 總則 第十節 過電流保護

一、節次變更。 二、參考 NEC240修訂。

第一款 通則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NEC240 I. General 增訂。

第2-141條 (範圍) 本節第一款至第七款,為標稱電壓小於六○○伏

特之過電流保護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一般要

求。本節第八款包含運轉電壓小於六○○伏特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1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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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8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受監視工業設備部分之過電流保護。本節第九款

則含蓋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過電流保護。

第2-142條 (定義) 限流過電流保護裝置係指當啟斷電流在其限流

範圍內,該裝置可降低流經故障電路的電流,該

電流低於若以阻抗相近之實心導體取代該限流

裝置時,流經同一電路的電流。 受督導之工業設備係指在本節第八款的規定

中,若符合以下所有條件者,則為設施之工業部

份: 一、維護及工程督導之條件,可確保僅由合格人

員監視及維修該系統。 二、依第 220節之計算,屋內配線系統有超過二五○○kVA之負載,使用於工業製程、生產活動中,或兼具兩者。

三、屋內至少有一條進戶線或幹線,其對地電壓

大於一五○伏特,且相間電壓大於三○○伏

特。 本定義不包含在建築物中被工業設施使用於辦

公室、倉庫、車庫、車間及娛樂設施等用途之安

裝,其非為工廠、變電所或控制中心之整體部分。 分接導體係指本節中所使用之分接導體被定義

成不同於接戶導體之導體,其於供電點前有過電

流保護,且其容許值超過 240.4外之其他地方所描述之被保護類似導體。

第四十七條

導線及設備過電流保護旨在電流到某一數值而使溫度

上升致危及導線及設備之絕緣時,能切斷該電路。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四十七條、NEC240.2修訂。

第2-143條 (其他條文) 設備應依本規則之條文規定俱備過電流保護,其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3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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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8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中包含 240.3所述之設備。 表 240.3 其他條文

第2-144條 (導體之保護) 導體,除軟線、軟性電纜、及燈具電線外,應根

據 310.15所規定之安培容量提供過電流保護。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功率損失的危險:若中斷電路供電會導致危

險,例如材料處理之磁電路或消防幫浦電

路,則不要求導體俱備過載保護。但應提供

短路保護。 二、額定低於八○○安培之裝置:在滿足下列所

有條件下,過電流裝置得允許選用次高標準

之額定(超過被保護導體之安培容量): (一)被保護之導體不是多重出線口分路之一部份,該分路供電給俱有電線及插頭連

接之可攜式負載所需之插座。 (二)導線之安培容量和熔線或斷路器的標準安培額定不相符,而該熔線或斷路器沒

有高於其額定的過載跳脫調整。但得允

許有其他跳脫或額定調整。 (三)所選用之次高標準額定不超過八○○安培。

三、額定超過八○○安培之裝置:若過電流裝置

之額定超過八○○安培,其所保護的導線安

培容量應大於 240.6規定的過電流裝置額定。 四、小型導體:除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中

之特別允許外,於採計周溫及導線數量等較

正因數後,過電流保護不得超過: 二‧○平

第五十三條

導線應按安培容量加以保護。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八○○安以下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如其標準額定

電流與導線之安培容量不能相當時,得使用高一級之

額定值。

二、接於分路中之花線或電具線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視由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加以保護。

(一) 十五安及二○安分路上之花線截面積為○‧七五

平方公厘以上者。

(二) 三○安分路上之花線截面積為二‧○平方公厘以

上者。

(三) 四○安及五○安分路上之花線截面積為三‧五平

方公厘以上者。

三、電動機電路之過電流保護依照第三章第二節辦理

者,應視已受到保護。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五十三條、NEC240.4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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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9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方公釐銅線為十五安培,三‧五平方公釐銅

線為二十安培,五‧五平方公釐銅線為三十

安培;或三‧五平方公釐鋁線為十五安培,

五‧五平方公釐鋁線及包銅鋁線為二十五安

培。 五、分接導體:分接導體之過電流保護得依下列

規定: (一)210.19(A)(3)及(A)(4)之家用電爐、烹調電器及其他負載。

(二)240.5(B)(2)之燈具電線。 (三) 240.21之電路內位置。 (四)368.17(B)之匯流排安培容量之降低。 (五) 368.17(C)之幹線或分路(匯流排分接頭)。

(六) 430.53(D)之單一電動機分接頭。 六、變壓器二次側導體:單相(除二線式外)及多相(除三角/三角接,三線式外)變壓器之二次側導體,不得被視為受一次側電流保護裝置

保護。由單相變壓器供電,其二次為二線式

(單相),或由三相、三角/三角接變壓器,其二次為三線式之二次側導體,得允許由變壓

器一次側(電源側)之電流保護裝置提供保護。該保護須符合 450.3 之規定,且其值不得超過二次側導體安培容量乘以變壓器二次

對一次之電壓比。 七、特定導體應用之過電流保護:特定導體之過

電流保護得可依表 240.4(G)之規定提供。

表 240.4(G) 特定導體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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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9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145條 (軟線、軟性電纜及燈具電線之保護)

軟線、軟性電纜(包括金屬線及延長線)及燈具電線應依下列規定,提供過電流保護: 一、安培容量:軟線及軟性電纜,應依表 400.5(A)及表 400.5(B)所規定之安培容量,提供過電流保護。燈具電線應依表 402.5 中所所規定之安培容量,提供過電流保護。240.10 中之附屬過電流保護,亦允許被視為可接受之保

護方式。 二、分路過電流裝置:若軟線由分路供電,則應

依下列規定中之任一方法,提供該軟線之過

電流保護: (一)表列用電器具或可攜式電燈之電源線:被認可使用於表列用電器具或可攜式電

燈之軟線或金屬線,當依需求應用於用

電器具或可攜式電燈內部,其可視為已

受保護。 (二)燈具電線:燈具電線,依下列規定可允許分接自分路之分路導體:

1、二十安培電路—○‧九平方公釐,佈設長度最長至十五公尺(50呎)。

2、二十安培電路—一‧二五平方公釐,佈設長度最長至三十公尺(100呎)。

3、二十安培電路—二‧○平方公釐以上。 4、三十安培電路—二‧○平方公釐以上。 5、四十安培電路—三‧五平方公釐以上。 6、五十安培電路—三‧五平方公釐以上。 (三)延長線組:用於表列延長線組之軟線,若用於延長線列出之需求時,則可視為

已受到保護。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5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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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9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四)現場組合之延長線組:使用於延長線中之軟線,且該用延長線組為用分別列出

及安裝的元件製作,得允許依依下列之

規定,由分路供電: 二十安培電路—一‧二五平方公釐以上

第2-146條 (標準安培額定) 標準安培額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熔線和固定跳脫斷路器:熔線和反時性斷路

器的安培額定,應為十五、二十、二五、三

十、三五、四十、四五、五十、六十、七十、

八十、九十、一○○、一一○、一二五、一

五○、一七五、二○○、二二五、二五○、

三○○、三五○、四○○、四五○、五○○、

六○○、七○○、八○○、一○○○、一二

○○、一六○○、二○○○、二五○○、三

○○○、四○○○、五○○○、及六○○○

安培。其他熔線之標準安培額定應為一、三、

六、十、及六○一。使用上,得允許選用非

標準安培額定之熔線和反時性斷路器。 二、可調式跳脫斷路器:外部設有可調整電流設

定之裝置 (長時間始動設定)及未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三款要求之可調式跳脫斷路器之電

流額定,應為最大的可能設定值。 三、限制操作之可調式跳脫斷路器:一俱有限制

操作調整式設施之斷路器,其安培額定得允

許等於所調整之電流設定(長時間始動設定)。限制操作定義為位於下列任一物件之後: (一)調整裝置上可移動及可密封的蓋子。

第五十條

斷路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斷路器之標準額定電流值為:一○、一五、二○、

三○、四○、五○、六○、七○、七五、九○、一○

○、一二五、一五○、一七五、二○○、二二五、二

五○、三○○、三五○、四○○、五○○、六○○、

七○○、八○○、一○○○、一二○○、一六○○、

二○○○、二五○○、三○○○、四○○○。

2、斷路器之安排及裝置應使其動作時不致傷及操作人

員。

3、斷路器應能指示啟斷或閉合電路之位置。

4、斷路器應有耐久而明顯之標示,用以表示其額定電

流、啟斷電流、額定電壓及廠家名稱或其代號。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五十條、NEC240.6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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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9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上有螺栓的設備外箱門。 (三)僅合格人員可及的被上鎖之門。

第2-147條 (熔線或斷路器之並接) 若熔線和斷路器在工廠時即為並聯組裝,且標示

為同一單元,則該熔線和斷路器得允許並聯連

接,否則個別的熔線、斷路器、或兩者之組合,

皆不得並聯連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8增訂。

第2-148條 (積熱裝置) 積熱電驛和其他並非設計用來開啟短路或接地

故障的裝置,不得用於因短路或接地故障所導致

之導線過電流保護,但這些裝置若依 430.40之規定,得允許使用於電動機分路導線之過載保護。

第五十一條

積熱型熔斷器及積熱電驛以及其他並非設計為保護短

路之保護裝置,不得作為導線之短路保護。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五十一條、NEC240.9修訂。

第2-149條 (附屬過電流保護) 使用附屬過電流保護於照明(照明燈具)、家電器具及其他設備,或設備之內部電路及元件,其不

能用來取代分路所要求之過電流保護設備,或代

替所要求之分路保護。附屬過電流保護裝置不需

被要求為立即可及的。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10增訂。

第2-150條 (電氣系統之協調) 於需依序斷電以降低將對人員及設備的危險,則

允許基於下列兩條件之系統協調: 一、短路保護協調。 二、依據監視系統或裝置的過載指示。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12增訂。

第2-151條 (設備之接地故障保護) 依 230.95之規定,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特,但相對相電壓不超過六○○伏特之 Y 接有效接地

第五十五條

被接地導線之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多線式被接地之中性線不得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但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五十五條、NEC240.13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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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9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電氣系統,其每一個別裝置,使用為額定電流超

過一○○○安培之建築物或結構體之主要隔離

設備,則需提供設備之接地故障保護。 本項之規定不得應用下列之隔離裝置: 一、非依序停電將導致額外或增加危險之連續性

工業製程。 二、依接戶線或幹線之其他要求,提供接地故障

保護之設備。 三、消防幫浦。

該過電流保護裝置 能使電路之各導線同時開啟者,不

在此限。

2、單相二線式或三相三線式之被接地導線如裝過電流

保護裝置時,該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能使電路之各導線

同時開啟。

第二款 位置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NEC240 II. Location 增訂。

第2-152條 (非被接地導體) 非被接地導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過電流裝置之要求:熔線或斷路器之過電流

跳脫單元,應與每條非被接地導體串聯連

接。比流器和過電流電驛之組合可被視為等

同於過電流跳脫單元。 二、以斷路器為過電流裝置:除下列三者另有規

定外,斷路器應可手動及自動開啟電路之所

有未被接地導體: (一)多線分路:除 210.4(B)之限制外,俱有或不俱有可識別手動連桿之個別單極斷路

器,得允許當作僅供電給單相線對地負

載之多線分路,其每一條非被接地導體

之保護 (二)被接地之單相及三線直流電路:對於接地系統而言,在單相回路或是三線直流

系統中的線間連接負載的情形下,俱有

第五十四條

非接地導線之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路中每一非接地之導線應有一個過電流保護裝

置。

2、斷路器應能同時啟斷電路中之各非接地導線。但單

相二線非接地電路 或單相三線電路或三相四線電路

(不接三相負載者),得使用單極斷路器,以保護此等電

路中之各非接地導線。

條次變更,參考現行條文第五十四條、NEC240.20 修

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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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9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可識別把手的單極斷路器,得允許當作

每一未接地導體的保護措施。 (三)三相及二相系統:對於四線系統、三相系統或五線系統、以及中性點接地且導

體的施加電壓未超過 210.6 中規定值之二相系統,在這些系統中的線間連接之

負載而言,俱有可識別把手的單極斷路

器,得允許當作每一未接地導體的保護

措施。 三、閉回路配電系統:在閉回路配電系統中,對

於那些可提供等同於過電流保護功能的裝

置,得允許作為熔線或斷路器的替代品。

第2-153條 (裝設位置) 除符合下列規定外,每一未接地導體中應裝設過

電流保護裝置,且應位於導體受電點。除非經過

過電流保護裝置且符合 240.4中的要求,對於在下列規定下無需設置導體的情況,必須裝設其他

導體: 一、分路導體:符合 210.19要求的分路分接頭導體,得允許裝設過電流保護措施且位於本節

中規定的位置。 二、幹線分接頭:即使在分接頭沒有裝設過電流

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導體仍得允許被分接至

本款各目所規定的幹線上。240.4(B)中所規定的措施不得用於分接頭導體: (一)長度不超過三公尺(10呎)的分接頭:若分接頭導體的長度不超過三公尺(10 呎),則分接頭導體須符合以下所有規定:

1、分接頭導體的安培容量為:

第五十六條

導線之過電流保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裝於該

導線由電源受電之分岐點。

1、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於屋內接戶開關之負載

側。

2、幹線或分路之過電流保護裝置,既可保護電路中之

大導線亦可保護較小之導線者。

3、自分路導線分接至個別出線口之分接線其長度不超

過三公尺(或稱出線頭) 且符合第二章第三節之規定

時,得視由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之。

4、幹線之分歧線長度不超過三公尺而有下列之情形

者,在分歧點處,得免裝過電流保護:

(1) 分歧導線之安培容量不低於其所供各分路之分

路額定容量之和或其供應負載之總和。

(2) 該分歧線係配裝在配(分)電箱之內,或妥裝於導

線管內者。

5、幹線之分歧線長度不超過八公尺而有下列之情形者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五十六條、NEC240.21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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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9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1) 不小於分接頭導體供電回路的計算總負載。

(2) 不小於由分接頭導體供電之裝置之額定,或不小於位於分接頭導體終端的過

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 2、分接頭導體不得延伸超過其供電的配電盤、配電箱、隔離裝置、或控制裝置。

3、除了在連接至幹線之處,分接頭導體應密封在管線槽內,該管線槽須從分接頭延

伸至密封式開關箱、配電箱、或控制裝

置的外箱,或延伸至一開放式的開關箱。 4、對於現場安裝的分接頭導體且分接頭引出分接頭外箱或配電室的情形下,分接頭

導體線路側的過電流裝置之額定不得超

過分接頭導體的安培容量的十倍。 (二)長度不大於七‧五公尺(25呎)的分接頭:若分接頭導體的長度不超過七‧五公尺

(25 呎),則分接頭導體須符合以下所有規定:

1、分接頭導體的安培容量不小於幹線導體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之三分之一。

2、若分接頭導體終止於一單斷路器或一單組的熔線時,分接頭導體安培容量將會受

到限制。這種情形得允許在分接頭導體

負載側裝設額外的過電流保護裝置。 3、分接頭導體需以經認可的管線槽或以其他經認可的措施予以密封保護,以避免遭

到損壞。 (三)供電至變壓器的分接頭[一次側及二次側的長度不超過七‧五公尺(25呎)] 若分

得免裝於分歧點:

(1) 分歧線之安培容量不低於幹線之三分之一者。

(2) 妥加保護不易為外物所碰傷者。

(3) 分歧線末端所裝之一具斷路器或一組熔絲,其額

定容量不超過該分歧線之安培容量。

6、過電流保護裝置於屋內者其位置除有特殊情形者

外,應裝於容易接近 之處及不暴露於可能為外物損傷

之處以及不與易燃物接近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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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9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接頭導體供電至變壓器,須符合以下所

有條件: 1、供電至變壓器一次側的導體之安培容量至少應為幹線導體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的

三分之一。 2、變壓器二次側之分接頭導體,其安培容量需不小於一二次側電壓比與幹線過電流

保護裝置額定的三分之一之乘積。 3、一次側導體及二次側導體的總長度不得超過七‧五公尺(25呎),這個長度不包括 一次側導體足夠以安培容量保護的部

分。 4、一次側導體及二次側導體需以經認可的密封式管線槽或以其他經認可的措施予以

保護,以避免遭到損壞。 5、二次側導體終止於一單斷路器或一單組的熔線時,必須限制負載電流至不得大於

在 310.15中所允許的導體之安培容量。 (四) 長度超過七‧五公尺(25呎)的分接頭:若幹線位於十一公尺(35 呎)的高架製造業建築物內的牆上時,其裝設須符合以

下所有規定: 1、維護及工程督導的條件確保了只有合格人士可以服務該系統。

2、分接頭導體的水平長度不得超過七‧五公尺(25 呎),且其總長度不得超過三十公尺(100呎)。

3、分接頭導體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幹線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值的三分之一。

4、分接頭導體終止於一單斷路器或一單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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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9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熔線時,必須限制負載至分接頭導體之

安培容量。單一的過電流裝置得允許被

用在負載側上另行增設的過電流裝置

中,數量不限。 5、分接頭導體需以經認可的密封式管線槽或以其他經認可的措施予以保護,以避免

遭到損壞。 6、分接頭導體從一端至另一端必須為連續不斷,不得有接合處。

7、分接頭導體的線徑須為十四平方公釐銅線或以上,或二十二平方公釐鋁線或以上。

8、分接頭導體不得穿過牆壁、地板、或天花板。

9、分接頭距離樓板高度不得小於九公尺(30呎)。

(五)無限制長度的室外分接頭:除導體位於負載終點之外,導線位於建築或結構物

的室外,且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導體需以經認可的措施予以保護,以避免遭到損壞。

2、分接頭導體終止於一單斷路器或一單組的熔線時,必須限制負載至分接頭導體之

安培容量。單一的過電流裝置得允許被

用在負載側上另行增設的過電流裝置

中,數量不限。 3、導體的過電流裝置為隔離裝置整體的一部份,或應裝設於緊鄰該隔離裝置之處。

4、導體的隔離裝置裝設在輕易進出之處,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在建築或結構物之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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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9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2)在室內,最接近導體進屋處。 (3)若依照 230.6 所規定安裝,在最接近導體進屋處。

三、變壓器二次側:依照本款下列規定,每一組

導體供應單獨的負載時,在變壓器二次側未

裝設過電流裝置的情形下,得允許接到二次

側。240.4(B)之規定不得用於變壓器二次側導體: (一)以一次側過電流裝置保護:若以單相變壓器附有二線(單相電壓) 二次側,或三相變壓器以三角接線並附有三線(單相電壓) 二次側等方式供電之導體,則該導體得允許以裝設在變壓器一次側(供電側)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予以保護,該保護裝置須依照 450.3之規定,且其額定值不得超過二次側導體之安培容量與變壓

器二次側、一次側電壓比值之乘積值。

單相(二線以外)及多相(三角形連接,三線以外)變壓器二次側導體之保護,不得以一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保護之。

(二) 長度不超過三公尺(10呎)的變壓器二次側導體:若二次側導體的長度小於三公

尺(10呎),且符合以下所有規定: 1、 二次側導體的安培容量為: (1)不得小於該二次側導體供電回路的負載總和。

(2)不得小於該二次側導體供電回路之設備之額定值,或不得小於裝設在二次側導

體終端的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值。 (3)不得小於變壓器一次側過電流保護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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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0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額定之十分之一與變壓器一次側、二次

側電壓比值之乘積值。 2、 二次側導體不得延伸超過其供電的配電盤、配電箱、隔離裝置、或控制裝置。

3、分二次側導體應密封在管線槽內,該管線槽須從變壓器延伸至密封式開關箱、配

電箱、或控制裝置的外箱,或延伸至一

開放式開關箱之背面。。 (三 ) 工業設備用二次側導體長度不超過七‧五公尺(25 呎):僅限於工業設備用二次側導體長度不超過七‧五公尺(25呎),且符合以下所有規定:

1、二次側導體的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變壓器二次側電流額定值,以及過電流裝置額定

值的總和不得超過二次側導體的安培容

量。 2、所有過電流裝置為一群組組合。 3、二次側導體需以經認可的管線槽或以其他經認可的措施予以密封保護,以避免遭

到損壞。 (四)屋外二次側導體:除導體負載終點外,導體位於建築物或結構物之室外,且符

合以下所有條件: 1、導體以經認可之方式保護,以避免遭受損害。

2、導體終止於一單斷路器或一單組的熔線時,必須限制負載至導體之安培容量。

單一的過電流裝置得允許被用在負載側

上另行增設的過電流裝置中,數量不限。 3、導體的過電流裝置為隔離裝置整體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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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0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份,或應裝設於緊鄰該隔離裝置之處。

4、導體的隔離裝置裝設在輕易進出之處,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在建築或結構物之外面。 (2)在室內,最接近導體進屋處。 (3)若依照 230.6 所規定安裝,在最接近導體進屋處。

(五)分歧幹線變壓器之二次側導體:依照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所安裝設的

變壓器二次側導體,得允許裝設依照該

章節規定之過電流保護。 (六)長度不超過七‧五公尺(25呎)的二次側導體:二次側導體的長度不超過七‧五公

尺(25呎),且符合以下所有規定: 1、二次側導體之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變壓器一次側、二次側之電壓比值與一次側過電

流保護裝置額定之三分之一之乘積值。 2、二次側導體終止於一單斷路器或一單組的熔線時,必須限制負載電流,使其不超

過 310.15規定之導體安培容量。 3、二次側導體需以經認可的管線槽或以其他經認可的措施予以密封保護,以避免遭

到損壞。 四、進屋導體:進屋導體得允許依照 230.91之規定,以過電流裝置保護。

五、匯流槽分接頭:匯流槽和匯流槽分接頭得允

許以依照 368.17之規定,以過電流裝置保護之。

六、馬達回路分接頭:馬達幹線和分路導體得允

許以依照 430.28及 430.53之規定,以過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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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0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裝置保護之。

七、發電機端子之導體:符合 445.13規定之發電機端子導體之大小,得允許以依照 445.12規定之發電機過負載保護裝置保護,以避免過

載。

第2-154條 (接地導體) 過電流裝置不得以串聯方式連接至任何接地導

體,除非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一、過電流裝置可開啟回路中的所有導體,包括

接地導體,且該裝置需為不俱有單相操作功

能之裝置。 二、符合 430.36或 430.37規定之馬達過負載保護。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22增訂。

第2-155條 (接地導體大小變更) 若非接地導體之大小有所變更,則得允許接地導

體之大小作同樣的變更。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23增訂。

第2-156條 (位於建築物內或建築物上) 位於建築物內或建築物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及性: 過電流裝置應隨時可及,且必須安裝在開關或斷路器的操作把手之中心處,

除非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其最高點位置距離

地面或工作平台上方不得大於二‧○公尺(6呎 7吋): (一) 如 368.12所述之匯流槽。 (二) 如 240.10所述之輔助過電流保護。 (三) 如 225.40及 230.92所述之過電流裝置。 (四) 對於過電流裝置緊鄰公用設備之用電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24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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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0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設備,得允許以以可攜式裝置接近。

二、使用者:每一使用者應可輕易接近所有屬於

該使用者之供電導體之過電流裝置。但符合

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若供電之管理及維護工作由大樓管理委員會負責,並且在大樓管理持續監視之

下,則下列處所之供電之過電流保護及

所有幹線之過電流保護,僅允許經授權

的管理員出入: 1、眾多使用者的建築物。 2、旅館或汽車旅館中,作為臨時過客的客房或套房。

(二)若供電之管理及維護工作由大樓管理委員會負責,並且在大樓管理持續監視之

下,則對於旅館或汽車旅館中作為臨時

過客的客房或套房,其供應至任何一間

客房或套房的分路過電流保護,僅允許

經授權的管理員出入。 三、不得暴露在易受損害之處:過電流應裝設在

不會遭受損壞的位置。 四、不得在易燃物附近:過電流裝置不得裝設在

易燃物附近,如衣櫥。 五、不得在浴室內:一般住所以及旅館或汽車旅

館中的客房或套房裡,除了裝設有輔助過電

流保護之外,過電流裝置不得裝設在浴室內。

第三款 外箱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40 III. Enclosures增訂。

第2-157條 (通則) 本節一般規定如下:

第五十七條

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裝置於保護箱內,但其構造已有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五十七條、NEC240.30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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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0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避免外物損壞之保護:過電流裝置需以下列

任何一種措施保護,以避免外物損壞: (一) 安裝在箱體、盤體、或設備組件中。 (二) 裝置在開放型的配電盤、配電箱、或控制箱上,該配電盤、配電箱、或控制箱

需裝置於具有防止濕氣且無易燃物存在

的房間或外箱中,並且只允許合格人員

得以進出。 二、操作把手:斷路器的操作把手得允許在無需

開門或開蓋的情形下予以操作。

足夠之保護或裝置於無潮濕或無接近易燃物處所之配

電盤著,得免裝設該保護箱。過電流保護裝置如裝於

潮濕處所。其保護箱應屬防水型者。

第2-158條 (濕氣或潮濕的地方) 過電流裝置之外箱位於濕氣或潮濕的地方,應符

合 312.2(A)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32增訂。

第2-159條 (垂直安裝) 除非有實務上的困難,否則過電流裝置之外箱應

以垂直方式裝設。若斷路器之安裝符合 240.81之規定,斷路器外箱得允許以水平方式安裝。 前項設備之匯流槽插入組件之位置需可配合匯

流排裝設位置的方向。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33增訂。

第四款 隔離與防護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NEC240 IV. Disconnecting and Guarding增訂。

第2-160條 (熔線的隔離裝置) 在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特之所有熔絲之電源

側,以及在任何電壓等級且非專業人員亦可進入

之電路上之熔絲鏈,均需裝設隔離裝置,使每一

線路包含熔絲都可以單獨地與電源隔離。依照

230.82之規定,未含隔離裝置的限流裝置得允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40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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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0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被裝設在隔離裝置的電源側。 依照 430.112之規定,單一隔離裝置得被允許裝設在多組熔絲之共同電源側,除非作為馬達群之

群組操作,或是作為 424.22(C)規定之固定式空間加熱器。

第2-161條 (弧光或瞬間動作體) 弧光或瞬間動作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置:熔絲與斷路器應妥為安裝或加以適當

遮蔽,以避免人員因操作而灼傷或受傷。 二、瞬間動作體:斷路器的把手或操作桿以及類

似部份,若可能會因瞬間動作,使附近人員

因而受傷,則該把手或操作桿以及類似部份

應該加以防護或隔離。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41增訂。

第五款 栓型熔線、熔線座及轉接器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40 V. Plug Fuses, Fuseholders, and

Adapters增訂。 第2-162條 (通則)

本款一般規定如下: 一、最大電壓:栓型熔線得允許被用在以下電路

中: (一) 導線間之電壓不超過一二五伏特的電路。

(二) 由中性點接地之系統供電的電路,且其線對中性點之電壓不超過一五○伏特。

二、標示:所有熔線、熔線座、及轉接器應註明

其安培額定。 三、六角形配置:額定電流小於或等於十五安培

之栓型熔線,其外觀需用六角型的開口、蓋

第四十九條

栓形及管形熔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栓形熔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額定電壓不超過一二五伏,額定電流分為○至一

五安,一六安至二○安及二一安至三十安三級。每一

級之熔絲應有不同之尺寸,使容量較大者,不能誤裝

於容量較小之熔絲筒上。

(二) 栓形熔絲及其裝座(Fuse Holder) 之型式在未訂定

標準前,以採用相當於美國製品之S型者為宜。

(三) 每一栓形熔絲及其裝座應標示額定電流值及廠

家名稱或代號。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

NEC240.50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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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0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子、或以其他明顯構件加以識別,使其與更

高電流額定栓型熔線有所區別。 四、無帶電體:栓型熔線、熔線座、轉接器於安

裝妥後,任何帶電體部分不得外露。 五、螺紋蓋:插座型熔線座的螺旋殼應連接至電

路的負載端。

第2-163條 (螺旋燈頭之熔線(Edison-base fuses)) 螺旋燈頭之熔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分類:螺旋燈頭類之栓型熔線的電壓額定不

超過一二五伏特及電流額定小於或等於三十

安培。 二、唯一可替代物:螺旋燈頭類的栓型熔線只被

允許在沒有過熔或更動時,用來代替現有安

裝。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51增訂。

第2-164條 (螺旋燈頭之熔線座) 螺旋燈頭類的熔線座只被允許安裝在使用轉接

器安裝 S型熔線之處所。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52增訂。

第2-165條 (S型熔線) S型熔線應為栓型,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分類:S 型熔線應為不超過一二五伏特,且介於○到十五安培,十六到二十安培,或二

一到三十安培之間。 二、不可互換性:若 S型熔線之安培分類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則不可用較低安培

者予以替換。其設計應使其無法用在 S型熔線座以外之熔線座,或無法用在插有 S型轉接器的熔線座以外之熔線座外。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53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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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0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166條 (S型熔線、轉接器、及熔線座) S型熔線、轉接器、及熔線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合螺旋燈頭熔線座 S型轉接器應適用於螺旋燈頭熔線座。

二、只適用於 S型熔線:S型熔線座和轉接器之設計,應為使熔線座本身或插有 S型轉接器的熔線座無法用在 S型熔線之外的熔線。

三、不可移除:S 型轉接器之設計應為一旦插入在熔線座後即無法移除。

四、不可更動(nontamperable): S型熔線、熔線座、及轉接器之設計,應使其難以更動或分

流(橋接)。 五、可互換性:S型熔線、熔線座、及轉接器之尺寸應予以標準化,即使不同製造商,其產

品應可互換。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54增訂。

第六款 熔線管及熔線座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40 VI. Cartridge Fuses and Fuseholders增訂。

第2-167條 (通則) 本款一般規定如下: 一、最大電壓—三○○伏特型:三○○伏特型的熔線鍊和熔線座,得允許被用在以下電路中: (一) 導線間電壓不超過三○○伏特的電路。 (二) 中性點直接接地之三相四線式供電系統之單相線對中性線之電路,且其線對

中性點之電壓不得超過三○○伏特。 二、不可互換性—○至六○○安培的熔線鍊座:熔線鍊座之設計,應為不得輕易將任何等級

第四十九條

栓形及管形熔絲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管形熔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六○○○安管形熔絲及其裝座應按照其電

流及電壓分級如表四十九。

(二) 管形熔絲及其裝座應按其分級做不同尺寸之設

計,使某一級熔絲不能裝置於電流高一級或電壓較高

之裝座上。

(三) 熔絲應明白標示其額定電流、電壓、啟斷電流、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NEC240.60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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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0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的熔線,裝入比該熔線更低電流等級或更高

電壓等級之熔線座中。具有電流限制的熔線

之熔線座,不得插入沒有電流限制的熔線。 三、標示:熔線應有清楚標註,可印刷在熔線外

筒或以標籤黏貼在外筒上,標註以下所述之

內容,該啟斷額定得不標註在作為輔助保護

用的熔線上: (一) 安培額定值。 (二) 伏特額定值。 (三) 除了一○○○○安培以外,其他的啟斷額定值。

(四) 可用之電流限制值。 (五) 製造商的名稱或商標。

四、可更新之熔線:H等級之可更新的熔線鍊只能允許被用在沒有過熔或更動時,用以代替

既設熔線。

及廠家名稱或其使用之商標或代號。

第2-168條 (分類) 熔線鍊和熔線座應依照其電壓及電流範圍予以

分類。額定電壓為六○○伏特,標稱電壓六○○

伏特或以下之熔線,得允許被使用在等同於或小

於其額定的電壓。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61增訂。

第七款 斷路器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40 VII. Circuit Breakers增訂。

第2-169條 (操作方式) 斷路器應為自由跳脫,且可以手動操作閉合或開

啟。俱有手動裝置之情況下,斷路器亦得允許除

手動以外之正常操作方式,如電動或氣動操作方

式。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80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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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0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170條 (指示) 斷路器應有清楚指示其為已開啟「off」或已閉合「on」之狀態。 若斷路器把手為垂直操作,而非旋轉或水平操作

者,則把手為「上」之位置應視為「閉合」狀態。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81增訂。

第2-171條 (不可更動) 斷路器之設計,應為在改變其跳脫點(校正)或拆開該裝置或是拆毀封條所需時間,以進行預期外

之調整。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82增訂。

第2-172條 (標示) 標示,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耐久性及可見性:斷路器上應標示額定電

流,其標示方式應在安裝後具有耐久性及可

見性。該標示方式得允許在移開外裝或蓋子

後為可見狀態。 二、位置:額定為一○○安培或以下者,以及六

○○伏特或以下之斷路器,應將其電流額定

值鑄模、壓印、蝕刻、或以類似方式標註在

其把手或護孔片上。 三、啟斷額定:啟斷額定為五○○○安培以外的

每個斷路器,應在該斷路器上標示其啟斷額

定。用於輔助保護的斷路器,得允許不標記

其啟斷額定。 四、作為開關:斷路器用於一二○伏特及二七七

伏特的螢光照明電路中,應載明清楚及標註

SWD或 HID。斷路器用於高密度放電照明電路中,應載明清楚及標註 HID。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83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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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1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五、電壓標註:斷路器應標註不小於標稱系統電

壓的電壓額定,以清楚標示其相間故障或相

對地故障時之啟斷故障電流的能力。

第2-173條 (應用) 若斷路器直接標註電壓額定值,例如二四○V或四八○V,則該斷路器得被允許用在線間標稱電壓不超過斷路器電壓額定的電路裡。兩極斷路器

不得用於保護三相、一腳被接地三角型電路中,

除非斷路器上標註適用於一 Φ至三Φ。 斷路器附有以斜線方式標示雙額定值者,例如一

二○/二四○V或四八○Y/二七七 V,該斷路器得允許被使用在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中,惟該系統

中任何線對地間之標稱電壓不得超過斷路器雙

額定值中之較小值;以及任何兩線間的標稱電壓

值不得超過斷路器雙額定值中之較大值。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85增訂。

第2-174條 (串聯額定) 若斷路器被使用在故障電流比斷路器之故障電

流啟斷能力還高的電路中,惟該電路負載側裝設

有過電流保護裝置並具有較高額定值的情形

下,斷路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工程監管下,從現有設備中做出選擇:串

聯組合裝置的額定值之選定,應由具有執照

的專業工程師並且主要從事於電氣設備之設

計或維修者負責。該選擇結果必須具有書面

資料由專業工程師簽章並列入文件管制。授

權設計、安裝、檢查、維修、及操作系統的

人員,應可取得該文件。串聯組合裝置的額

定值包含上游側設備的辨識,應在現場標住

在用戶端所使用的設備。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86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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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1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測試過之組合:線路側過電流裝置和負載測

斷路器之組合,需測試且標註在用戶端所使

用的設備上,例如配電盤或配電箱上。 三、馬達分配:串聯組合裝置的額定值不得使用

在: (一)馬達連接在額定較高的過電流裝置之負載側,以及連接在額定較低的過電流裝

置之線路側。 (二)馬達之滿載電流總和超過額定較低之斷路器之啟斷額定的百分之一。

第八款 受監督之工業設備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40 VIII. Supervised Industrial Installations增訂。

第2-175條 (通則) 位於受監督之工業設備區域內的過電流保護,應

符合本節所有其他適用規定,除非本節第八款部

分另有規定。本節第八款部份之規定,只可適用

於受監督之工業設備中的電氣系統,且該工業設

備只用於製造或製程控制活動中。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90增訂。

第2-176條 (電路中之位置) 過電流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連接至每個未被接

地之電路導體: 一、幹線及分路導體:幹線及分路導體應依照

240.21 之規定,或除本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外,於導體受電點受到保

護。 二、個別引出系統之變壓器二次側導體:在符合

下列條件下,導體得與個別引出系統之變壓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92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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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1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器二次側相連接,且於連接處不需過電流保

護: (一)短路及接地故障保護:導體於短路及接地故障狀況下,應依下列任一條件使導

體受保護: 1、二次導體之長度不超過三十公尺 (100呎),且變壓器一次側過電流裝置之額定或設定,不得超過二次導體安培容量乘

以變壓器二次與一次變壓比之百分之一

百五十。 2、導體受差動電驛之保護,該差動電驛的跳脫設定等於或小於導體之安培容量。

3、若在工程監督下之計算,決定系統過電流裝置於所有短路及接地故障情況下,將

於認定的時間對電流限制內保護導體,

則該導體應視為已受到保護。 (二)過載保護:導體應依下列任一條件受過載保護:

1、導體終端連接單一過電流裝置,該過電流裝置將限制負載至導體之安培容量。

2、導線終端過電流裝置的總和,限制負載至導體之安培容量。此過電流裝置應安置

於單一封閉體、一組個別封閉體、或在

一開關盤,由不超過六個之斷路器或熔

線組所組合而成。任何單一地點不得有

超過六組過電流裝置。 3、連接過電流電驛(必要時可搭配比流器),以感測所有二次導體電流,及藉由開啟

上游或下游裝置,限制負載至導體之安

培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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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1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4、若在工程監督下之計算,決定系統過電流裝置於過載情況下可保護該導體,則該

導體應視為已受到保護。 (三)實體保護:二次導體應受保護,封裝於一被認可的佈線槽或其他被認可的設

備,以免受到損壞。 三、室外幹線分接頭: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之情

況下,室外導線應可在分接頭或連接處沒有

過電流保護下,分接至一幹線,或連接至變

壓器次要線: (一)以許可之方式保護導線免受實質損害。 (二)導線終點過電流裝置的總和,降低導線安培容量所受之負載。過電流裝置應包

含少於六個的斷路器或熔線組,且安裝

在一單一外箱、一組個別外箱、或在一

配電盤上或配電盤裡。不得有超過六個

過電流裝置群聚在任一地點。 (三)除非位於負載終點,分接頭導線安裝在建築或構造之室外。

(四)導線之過電流裝置是隔離裝置的整體一部份,或應緊密鄰接於該裝置。

(五)導線之隔離裝置安裝在隨時可及處,且符合以下任一規定:

1、位於建築或構造外。 2、在室內,最接近導線進屋點。 3、若依照 230.6規定安裝,最接近導線進屋點。

四、由主要過電流裝置保護:由變壓器次要側供

電的導線,應可由變壓器之主要(供電)側提供之過電流保護來保護,假如主要裝置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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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1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間電流保護之特性,在乘以最大有效主線至

次要線變壓器伏特比例後,可有效保護次要

導線。

第2-177條 (串聯(series)額定) 若斷路器使用在一連接到額定較高的可接收過

電流保護裝置之電路上,因而該電路之可用故障

電流高於標記的阻斷額定時,則斷路器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測試過之組合:線路側過電流裝置和負載測

斷路器之組合,需測試且標記在用戶端使用

設備上,例如配電盤或配電箱上。 二、在工程督導下選擇:應在工程督導下選擇線

路測裝置。串聯組合額定(包含辨識上流裝置)應 field標記在用戶使用設備上。

三、馬達分配(contribution):串聯額定不得用在: (一)馬達連接至額定較高的過電流裝置之負載側,且連接至額定較低的過電流裝置

之線路側。 (二)馬達之滿載電流總和超過額定較低斷路器之阻斷額定的百分之一。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93增訂。

第九款 標稱電壓超過六○○伏特之過電流保護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40 IX. Overcurrent Protection Over 600

Volts, Nominal增訂。 第2-178條 (幹線及分路)

幹線及分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護之位置與型式:幹線及分路導體應在每

個未被接地導線之位置有過電流保護,該位

置為導線接收供電之處,或為電路中其他在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100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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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1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工程督導下設計時,包含但不限於考慮保護

裝置及導線損害曲線之適當故障研究及時間

電流協調分析位置。過電流保護應適用下列

規定: (一)過電流電驛及比流器: 1、用於三相電路之過電流保護的斷流器,最少應有三個過電流電驛元件,由三個比

流器加以運作。個別之過電流電驛元件

(或保護功能)應可為單一電子保護電驛單元的一部份。

2、在三相三線電路裡,比流器之殘餘電路(residual circuit)的過電流電驛元件應可用以替換相電驛元件之一。

3、由比流器加以運作的過電流電驛元件,且該比流器連結至三相三線電路的所有

相,則該過電流電驛元件應可替換殘餘

電驛元件及項導線比流器之一。若中性

線之電路負載側未如 250.184(B)之規定重新接地,比流器應可連結至所有三相

導向即被接地電路導線(中性)。 (二)熔線:熔線應連續連接至每一個未被接地導線。

二、保護裝置:保護裝置應可以檢視及阻斷所有

電流值,該電流值發生在超過其跳脫設定或

熔點之位置。 三、導線保護:保護裝置的運作時間、可用短路

電流、及使用的導線應互相協調,以防止在

短路情況下,導線或導線絕緣損壞或達到危

險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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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1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179條 (幹線之額外需求)

幹線之額外需求規定如下: 一、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設定:熔線之連續

安培額定不得超過導體安培容量之三倍。斷

路器長時性跳脫元件之設定,或電子式動作

熔線之最小跳脫設定,不得超過導體安培容

量之六倍。消防幫浦導體之過電流保護,應

依 695.4(B) 之規定。 二、幹線分接頭:若過電流裝置同時也保護分接

頭導體,則分接自幹線之導體得允許受幹線

過過電流設施保護。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40.101增訂。

第一章 總則 第十節 過電流保護

第2-180條 (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

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一非接地之進屋導線應有一過電流保護裝

置,其額定或標置,除有下列之情形者外,

應不大於該導線之安培容量:

(一) 電動機分路因電動機之起動電流較大,

故該項額定或標置得大於導線之安培容

量。

(二) 斷路器或熔線之標準額定不能配合導線

之安培容量時,得選用高一級之額定

值,但額定值超過八○○安培時,不得

作高一級之選用。

二、被接地之導線,除其所裝設之斷路器能將該

線與非接地之導線同時啟斷者外,不得串接

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接戶開關整體設備之

第五十二條 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每一非接地之進屋導線應有一過電流保護裝

置,其額定或標置,除左列之情形者外應不大於

該導線之安培容量: (一) 電動機之電路因電動機之起動電流較大故該項額定或標準得大於導線之安培容量。

(二) 斷路器或熔絲之標準額定不能配合導線之安培容量時,得選用高一級之額定值,但額

定值超過 800安時,不得作高一級之選用。 二、被接地之導線除其所裝設之斷路器能將該線與

非接地之導線同時啟斷者外,不得串接過電流保

護裝置。 三、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接戶開關整體設備之一

部分。 四、進屋線依第三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設置六具以下

之接戶開關時,該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亦應有六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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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1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部分。

四、進屋線依第三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設置六具以

下之接戶開關時,該進屋線之過電流保護亦

應有六具以下之斷路器或六組以下之熔線。

具以下之斷路器或六組以下之熔絲。

第2-181條 (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啟斷容量)

為求低壓屋內線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有足夠的啟

斷容量,以應付屋內線路可能的最大短路電流,

其過電流保護裝置,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壓不得低於電路電

壓。

二、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應能安全啟斷在裝

設點發生短路後三分之一赫芝時之非對稱

最大短路電流。

三、過電流保護得採用斷路器或熔線,惟其保護

須能相互協調。

四、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不得低於裝置點

可能發生之最大短路電流。

五、一般低壓用戶之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

應依表五八選用。

第五十八條 為求低壓屋內線過電流保護裝置,有足夠啟斷容量以應付屋內線可能最大短路電流,其過電

流保護裝置,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電壓不得低於電路電壓。 二、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應能安全啟斷裝設點

短路發生後二分之一赫之非對稱最大短路電流。 三、過電流保護得採用斷路器或熔絲,惟其保護須

能互相協調。 四、過電流保護器之啟斷容量,不得低於裝置點可

能發生之最大短路電流。 五、一 般低 壓用戶 之過 電流 保護器 之啟

斷容量,得按表 5 8 選用。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三章 低壓電動機、電熱及其他電力工程 第二節 低壓電動機

第2-182條 (過電流保護)

過電流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分路過電流保護設備須能通過電動機之起動

電流,其額定值應視電動機之啟動情形而

定,通常以不超過電動機滿載電流之二‧五

倍,或依表一五八選用適當之額定值。

二、幹線過電流保護器,應能承擔各分路之最大

第一百五十九條 過電流保護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分路過電流保護設備須能通過電動機之起動電

流,其額定值應視電動機之啟動情形而定,通常

以不超過電動機全載電流之 2.5倍。或按表 159選

用適當之額定值。

二、幹線(Feeder)過電流保護器以能承擔各分路之最

大負載電流及部分起動電流。如各電動機不同時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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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1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負載電流及部分起動電流。但各電動機不同

時啟動,則其電流額定得為各分路中最大額

定電動機滿載電流之一‧五倍與其他各電動

機額定電流之和。

三、主幹線之過電流保護器,其電流額定應為最

大幹線過電流保護器之電流額定與其他各

幹線所屬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和(如有電燈及

電熱負載時,其負載電流亦應計入)。

啟動時,其電流額定應為各分路中最大額定之電

動機之全載電流 1.5 倍再與其他各電動機額定電

流之和。

三、主 幹線之 過電 流保護 器, 其電流 額

定 應 為 最 大 幹 線 過 電 流 保 護 器 之 電 流

額 定 與 其 他 各 幹 線 所 屬 電 動 機 額 定 電

流之和 (如有電燈 及電熱 負載時, 其負

載電流亦應計入 )。

第七章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

第四節 高壓變壓器

第2-183條 (變壓器及變壓室之場所)

變壓器或變壓器室,應設於易檢點與維護之場

所。

第四百二十一條 變壓器及變壓器室應設於易檢點及維護之場所。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2-184條 (高壓變壓器之過電流保護)

本條所稱「變壓器」,係指單具三相變壓器或由

二具以上之單相變壓器所組成之三相變壓器組。

高壓變壓器之過電流保護,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辦理:

第四百二十二條 高壓變壓器之過電流保護應依左列

規定辦理,本條所稱"變壓器"係指三相一台或三個單

相變壓器所組成之三相變壓器組。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每組高壓變壓器,除第三款另有規定者外,

應個別於一次側裝設過電流保護設備,如使

用熔線,其連續電流額定,應以不超過該變

壓器一次額定電流之二‧五倍為原則。(但其

一次額定電流與熔線之標準額定不能配合

時,得採用高一級者或依該變壓器製造廠商

之規定辦理);惟使用斷路器者,則其始動標

置值,應不超過該變壓器一次額定電流之三

倍。

一、每 組高壓 變壓 器除第 三款 另有規 定

外,應於一次側個別裝設 過電流保護」

如 使 用 熔 絲 時 其 連 續 電 流 額 定 應 不 超

過 該 變 壓器 一 次額 定 電流 之 2 . 5 倍 為

原則。 (但 與熔絲之 標準額定 不能配合

時 , 得 採 用 高 一 級 者 , 或 依 製 造 廠 家

之規定辦理 ) ;若 使用斷路器時,其始動

標 置 值 應 不 超 過 該 變 壓 器 一 次 額 定 電

流之 3 倍。

二、每組高壓變壓器於二次側所裝過電流保護器 二、每組高壓變壓器於二次側所裝過電流保護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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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1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之電流額定或標置值,如不超過表四三四中

所示之值或該變壓器製造廠商已在該二次

側加裝可協調之積熱過載保護者,除第三款

另有規定者外,應個別於一次側裝設過電流

保護器保護之。但該保護器之電流額定(指熔

線)或始動標置值(指斷路器)應不超過表四

三四中所列之值。

電流額定或標置值如不超過表 422 中所示之值或

製造廠家在該二次側加裝可協調之積熱過載保護

者,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外,應於一次側個別裝設

過電流保護器保護之。該保護器之電流額定(指熔

絲)或始動標置值(指斷路器)應不超過表 422 中所

指示之值。

三、高壓變壓器二次側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得允

許在同一場所使用不超過六個斷路器或六

組熔線保護;惟該保護裝置之總額定值,應

不超過表四三四中使用一個保護裝置時之

最大額定值,如同時混合使用斷路器及熔線

時,其保護裝置之總額定值應不超過表四三

四中使用一個熔線時之最大額定值。

四、高壓變壓器一次側之幹線電路之過電流保護

裝置,對其中任一組變壓器之保護,如其電

流額定或標置值不超過第一款及第二款之

限制值時,該組變壓器之一次側,得免再裝

個別之過電流保護器;惟為便於隔離該組變

壓器,得於一次側加裝隔離開關。

三、高壓變壓器一次側之幹線電路之過電流保護裝

置對其中任一組變壓器之保護,如其電流額定或

標置值不超過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限制值時,該組

變壓器之一次側得免再裝個別之過電流保護器。

但為便利隔離該組變壓器,於一次側宜加裝隔離

開關。

五、高壓變壓器過電流保護設備之動作特性曲

線,應與其他有關設備之特性曲線相互協

調。

四、變壓器過電流保護設備之動作特性曲線應與其

他有關設備之特性曲線相互協調。

第七章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 第五節 高壓電動機

第 2 - 1 8 5條 (通則 )

本節係對第三章有關低壓電動機各項規定加以

補充,使能適用於高壓電動機電路之裝置,其他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本節係對本規則第三章有關低壓電

動機各項規定之補充,使能適用於高壓電動機電路之

裝置,其他有關超過 600 伏電路之裝置,則按本章有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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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2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有關超過六○○伏特電路之裝置,則依本章有關

各節規定辦理。

關各節規定辦理。

第2-186條 (導線之大小)

電動機分路導線之載流容量,不得小於該電動機

過載保護設備所選擇之跳脫電流值。

第四百二十四條 電動機分路導線之載流容量不得小

於該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所選擇之跳脫電流值。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 2 - 1 8 7條 (過載保護 )

每一電動機為防止因過載或無法起動而燒損,除

應藉電動機內部之積熱保護器或外部之積熱電

驛裝置,以動作斷路器或控制器等過載保護設備

達到保護之目的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之條件:

第四百二十五條 每一電動機為防止過載及不能起動

而告燒損,應藉電動機內部之積熱保護器或外部之積

熱電驛裝置以動作斷路器或操作器等過載保護設備以

達保護目的,且應符合左列條件: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過載保護設備之動作,應能同時啟斷電路上

各非接地導線。

一、過載保護設備之動作應能同時啟斷電路上各非

接地之導線。

二、過載保護設備動作後,其控制電路,應不能

自動復歸致自行起動。但該項自動復歸,不

致對人員及機器造成危險者,不受此限。

二、過載保護設備動作後,其控制電路應不能自動

復歸而致自行起動。但該項自動復歸對人及機器

不造成危險者則不受限制。

第2-188條 (故障電流保護)

每一電動機電路,應藉下列各款中之任一保護設

備,保護其短路故障,且該設備於動作後,應無

法自動再行投入:

第四百二十六條 每一電動機電路應藉左列之一種保

護設備以保護其短路故障,且該設備於動作後,應不

能自動再行投入: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在電路上裝設符合要求之高壓斷路器;惟該

斷路器動作時,應能同時啟斷電路上各非接

地導線。

一、在電路上裝設一種規範符合要求之高壓斷路

器。該斷路器動作時應能同時啟斷電路上各非接

地之導線。

二、每一非接地導線均裝設符合要求之高壓熔

線,除該熔線裝置具有隔離開關功能者外,

應於熔線之電源側加裝隔離開關。

二、每一非接地導線裝設一種規範符合要求之高壓

熔絲。除該熔絲裝置具有隔離開關作用外,否則

應於熔絲之電源側加裝隔離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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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2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189條 (接地故障保護)

高壓電動機電路及電動機之接地故障保護,應依

其電源為接地或非接地系統,配置適當之接地故

障保護設備。

第四百二十七條 高壓電動機電路及電動機之接地故

障保護,應依其電源系統為接地或非接地而配置適當

之接地故障保護設備。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2-190條 (混合保護)

過載保護、過電流保護與接地保護,得藉同一保

護設備配裝不同功能之電驛以達到保護目的。

第四百二十八條 過載保護,過電流保護及接地保護

可藉同一保護設備以配裝不同功用之電驛達到目的。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第八節 接地 一、本節新增。 二、參考 NEC250增訂。

第一款 通則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50 I. General增訂。

第2-191條 (範圍) 本節規定涵蓋用電設備的接地和搭接一般要

求,以及下列各款特定要求: 一、需要、可以、或不可被接地的系統、電路、

及設備。 二、被接地至被接地系統的電路導體。 三、接地連接的位置。 四、接地與搭接導體和電極的種類及尺寸。 五、接地與搭接的方法。 六、可用防護、隔離、或絕緣取代接地的條件。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增訂。

第2-192條 (定義) 本節定義如下: 一、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一刻意建構的永久

性低阻抗的導電路徑,其設計及用意為在接

地故障的情況下,從配線系統的接地故障點

承載電流至電源,此有利於過電流保護裝置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2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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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2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的動作及高阻抗接地系統的接地故障偵測。

二、接地故障:電路的未被接地導體與正常時非

供承載電流的導體、金屬外殼、金屬管槽、

金屬設備、或大地之間的非刻意電性連接。 三、接地故障電流路徑:從配線系統的接地故障

點,經由正常時非供承載電流的導體、設備、

或大地,至電源的一導電路徑。

第2-193條 (其他條文規定之應用) 在其他條文規定中,應用於導體及設備安裝的特

例時,其需求如表 250.3所列,其內容是本條規定之外所增加的規定或修飾。

表 250.3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3增訂。

第2-194條 (接地和搭接的一般需求) 下列所規定的電氣系統接地及接合之一般需求

必須達成。應遵循第 250節中規定之方法,以符合本項規定的功能需求: 一、被接地的系統:

(一)電氣系統接地:被接地的電氣系統應連接至大地,其方式應能抑制雷擊、線路

突波、或非刻意接觸較高電壓線路所引

起的電壓,且可穩定正常運轉時的對地

電壓。 (二)電氣設備之接地:包覆電氣導體或設備,或構成其一部份的非承載電流導電

材料,應連接至大地,以抑制這些材料

的對地電壓。 (三)電氣設備之接合:包覆電氣導體或設

第二十四 條 接地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設備接地:高低壓用電設備非帶電金屬部分之接

地。

2、 內線系統接地:屋內線路屬於被接地一線之再行

接地。

3、 低壓電源系統接地:配電變壓器之二次側低壓線

或中性線之接地。

4、 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內線系統接地與設備接地

共用一接地線或同一接地電極。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二十四條、NEC250.4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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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2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備,或構成其一部份的非承載電流導電

材料,應連接在一起,且以可建立一有

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的方式,連接至電

源。 (四)導電材料及其他設備的搭接:有可能意外帶電的導電材料應連接在一起,且以

可建立一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的方

式,連接至供電源。 (五)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有可能意外帶電的電氣設備和配線及其他導電材料,

其安裝方式,應為可建立一永久低阻抗

電路,以利於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高阻抗

接地的系統之接地偵測器之動作。若配

線系統內任一點發生接地故障時,此低

阻抗電路可安全承載從故障點流回電源

的最大接地故障電流。大地不可被視為

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 二、未被接地的系統:

(一)電氣設備之接地:包覆電氣導體或設備,或構成其一部份的非承載電流導電

材料應連接至大地,其方式應能抑制雷

擊或非刻意接觸較高電壓線路所引起的

電壓,及抑制這些材料的對地電壓。 (二)電氣設備之搭接:包覆電氣導體或設備,或構成其一部份的非承載電流導電

材料,應連接在一起,且應連接至電源

系統被接地的設備,以建立一永久的低

阻抗接地故障電流路徑,並能承受可能

流過的最大故障電流。 (三)導電材料及其他設備的搭接:有可能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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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2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成意外帶電的導電材料應連接在一起,

且應連接至電源系統被接地的設備,以

建立一永久的低阻抗接地故障電流路

徑,並能承受可能流過的最大故障電流。 (四)故障電流路徑:有可能形成意外帶電的電氣設備和配線及其他導電材料,其安

裝方式,應為可建立從配線系統的任一

點至電源之一永久低阻抗電路,當配線

系統發生第二個故障時,此低阻抗電路

有利於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動作。大地不

可被視為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

第2-195條 (接地導體上的竄入電流) 接地導體上的竄入電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預防竄入電流之配置:電氣系統、電路導體、

避雷器及非承載電流之導電材料及設備的接

地,應以可預防接地導體或接地路徑上竄入

電流之方式安裝及配置。 二、阻止竄入電流之變更:若因多重接地連接導

致 竄 入 電 流 , 在 符 合 250.4(A)(5) 及250.4(B)(4)之規定下,可進行以下一項或多項之變更: (一)停用一個或多個這種接地連接,但不可停用所有的接地連接。 (二)變更接地連接的位置。 (三)阻斷接地連接之互連體或導電路徑。 (四)採取其他合適的防治且被許可的措施。

三、不被歸類為竄入電流之暫時性電流 由於接地導體發揮其原本的保護作用時的意外情

況,導致產生暫時性電流時(如接地故障電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6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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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2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流),基於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這類電流不應被視為竄入電流。

四、允許變更的限制條件:本款規定不應被視為

允許電子設備可在未依本節規定接地之交流

系統或分路上運作。造成電子設備的雜訊或

資料錯誤之電流,不應被視為本款所述之竄

入電流。 五、 竄入直流接地電流之隔離:若需要對陰極防蝕保護系統隔離竄入直流接地電流,應可

允許認可的交流耦合/直流隔離的裝置設於設備接地路徑上,以提供交流接地故障電流

一有效回流路徑,且可阻檔直流電流。

第2-196條 (接地及搭接設備之連接) 接地導體及搭接跳接線應以熱焊、認可的壓力連

接器、認可的線夾、或其他認可的方式連接。不

應使用只依靠焊接的連接裝置或配件。以螺絲鎖

的薄片金屬不可用來連接接地導體或連接裝置

至外殼。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8增訂。

第2-197條 (接地線夾及配件之保護) 接地線夾及配件應經確認為可供一般使用而不

需保護,或應依下列方式,保護其免受物理性的

損害: 一、裝在設備內該處不可能會受損害。 二、包覆在金屬、木頭、或具相當保護效果的覆

蓋裡。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0增訂。

第2-198條 (乾淨表面) 有不導電性塗料(如油漆、亮漆、及琺琅)塗在欲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2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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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2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被接地的設備上時,在接地時應移除線股及其他

接觸表面上的不導電塗料,以確保良好電氣連續

性,或採用不需該移除手續的配件連接。

第二款 系統接地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50 II. System Grounding增訂。

第2-199條 (被接地之交流系統) 交流系統應依照下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接

地。其他系統得被接地。若上述系統被接地,應

依照本節適用之規定辦理: 一、低於五十伏特之交流系統:在下列任一情況

下,低於五十伏特之交流系統應被接地: (一)由變壓器供電時,若變壓器供電系統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特。

(二)由變壓器供電時,若變壓器供電系統未被接地。

(三)被安裝成在建物外面的架空導體。 二、介於五十伏特至一○○○伏特之交流系統:

供電至室內配線及室內配線系統,且介於五

十伏特至一○○○伏特之交流系統,在下列

任一情況下應被接地: (一)系統被接地時,可使未被接地導體之最大對地電壓不超過一五○伏特。

(二)系統為三相四線,Y 連接,其中以中性線作為電路導體使用。

(三)系統為三相四線,△連接,其中以一相繞組之中點作為電路導體使用。

三、一 kV 以上之交流系統:供電至行動式或可攜式設備之交流系統,應依照 250.188 條之規定被接地。若系統為供電至行動式或可攜

第二十五 條 接地之種類及其接地電阻如表二五: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二十五條、NEC250.20修訂。 三、現行第二十五條接地種類之方式與 NEC不同,爰

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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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2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式設備以外之設備,該系統應可被接地。

四、個別電源系統:涵蓋在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或

第二款所規定的個別電源系統,應依照

250.30之規定被接地。 五、阻抗接地的中性系統:阻抗接地的中性系統

應依照 250.36或 250.186的規定被接地。

第2-200條 (不需接地之五十伏特至一○○○伏特的交流系統) 下列介於五十伏特至一○○○伏特之交流系統

應可被接地,但得不需被接地: 一、專用於供電至熔解、精煉、回火、或類似用

途之工業電氣爐的供電系統。 二、專用於只供電至可調速工業驅動裝置之整流

器的個別電源系統。 三、由一次側額定電壓低於一○○○伏特之變壓

器供電的個別電源系統,且滿足以下所有條

件: (一)該系統專用於控制電路。 (二)維修及監督的條件確保只有合格人員才可以進行安裝。

(三)需要連續的控制電源。 (四)接地檢視器安裝於控制系統上。

四、依照 250.20(B)之規定,得不接地的其他系統。 交流系統經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允許

而未被接地者,應裝置接地檢測器。但對地電壓

低於一二○伏特之系統,在本規則允許下得不需

裝接地檢測器。

第二十七條 接地系統應符合左列規定施工: 一、內線系統接地之位置應在接戶開關電源側之適

當場所。 二、以多線式供電之用戶,其中性線應施行內線系

統接地。 三、用戶自備電源變壓器。其二次側對地電壓超過

150伏,採用「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 四、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其接地線之一端應妥接

於接地極,另一端引至接戶開關箱內,再由該處

引出設備接地連接線,施行內線系統或設備之接

地。 五、三相四線多重接地供電地區,用戶低壓用電設

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時,其自備變壓器之低壓

電源系統接地,不得與一次電源之中性線共同接

地。 六、接地線以使用銅線為原則,可使用裸線、被覆

線或絕緣線。個別被覆或絕緣之接地線,其外觀

應為綠色或綠色加一條以上之黃色條紋者。 七、14平方公釐以上絕緣被覆線或僅由電氣技術人員維護管理處所使用之多芯電纜之芯線,在施工

時於每一出線頭或可接近之處以左列方法之一

做永久識別時,可做為接地線,接地導線不得作

為其他配線。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 NEC250.21增訂,並參考現行條文第二十七

條內容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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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2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加上條紋標

誌。 (二)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著上綠色。 (三)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以綠色之膠帶

或自黏性標籤作記號。 八、被接地導線之絕緣皮應使用白色或灰色,以資

識別。 九、低壓電源系統應按左列原則接地:

(一) 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不超過 150伏,該電源系統除第十款另有規定外,必須

加以接地。 (二) 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不超過 300伏者,除另有規定外應加以接地。

(三) 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超過 300伏者,不得接地。

(四) 電源系統供應電力用電,其電壓在 150伏以上,600伏以下而不加接地者,應加裝接地檢示器。

十、低壓電源系統無需接地者如左: (一) 電氣爐之電路。 (二) 易燃性塵埃處所運轉之電氣起重機。

十一、低壓用電設備應加接地者如左: (一) 低壓電動機之外殼。 (二) 金屬導線管及其連接之金屬箱。 (三) 非金屬管連接之金屬配件如配線對地電壓超過150伏或配置於金屬建築物上或人可觸及之潮濕處所者。

(四) 電纜之金屬外皮。 (五) X線發生裝置及其鄰近金屬體。 (六) 對地電壓超過 150伏之其他固定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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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2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對地電壓在 150 伏以下之潮濕危險處所之其他固定設備。 對地電壓超過 150 伏移動性電具。但其外殼具有絕緣保護不為人所觸及者不在此限。

對地電壓 150伏以下移動性電具使用於潮濕處所或金屬地板上或金屬箱內者,其非帶電露出金屬部分需接

地。 第2-201條 (不被接地之電路)

以下電路不得被接地: 一、運轉於第三級地點具易燃性纖維場所之電氣

起重機的供電電路 (如 503.155條之規定)。 二、健康醫療設施之供電電路 (如 517.61 條和

517.160條之規定)。 三、在電解池工作區內的設備之供電電路(如 668條之規定)。

四、照明系統的二次電路 [如 411.5(A)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22增訂。

第2-202條 (交流供電系統之接地) 交流供電系統之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系統接地連接:由被接地的交流電源供電之

屋內配電系統,應依下列各目之規定,在每

一電源處設置接地電極導體連接至被接地的

電源導體。 (一)一般規定:接地的連接處應從接戶下引線或接戶支線的負載端至電源隔離裝置

的端子或匯流排之間的任一可接近的

點,其包含端子或匯流排本身,於此被

接地的電源導體被連接。 (二)室外變壓器:若供電的變壓器位於建築物外面,則在變壓器或建築物外面的其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24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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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3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他地方,至少應有一個額外的接地連

接,從被接地電源導體連接至一接地電

極。但額外的接地連接不可做在高阻抗

被接地中性系統上,系統並應符合

250.36之規定。 (三)雙電源的供電設備:具雙電源(雙電源端)的供電設備置於一共用外箱內,或

置於群聚一起的個別外箱內,且其二次

側設有連絡斷路器者,得設一單一接地

電極連接至每電源被接地導體的連絡

點。 (四)主搭接跳接線或跳接匯流排:若 250.28所述之主搭接跳接線為一電線或匯流

排,且安裝於被接地導體的端子排或匯

流排,至供電設備的設備接地端子排或

匯流排之間,則接地電極導體得連接至

主搭接跳接線所連接之設備接地端排

子、棒或匯流排。 (五)負載側之接地連接:除本節另有規定外,接地連接不得做在供電隔離設備的

負載側之被接地導體處。 二、主搭接跳接線:被接地系統應有一符合250.28規定之非捻接的主搭接跳接線,為每一供電

隔離裝置,將設備接地導體和供電隔離裝置

之箱體連接至箱內的被接地導體。但符合下

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若一個以上的供電隔離裝置,裝在一套被列為供電設備的組合中,則應以一非

捻接的主搭接跳接線,連接被接地體至

組合的箱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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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3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以阻抗接地的中性系統得依 250.36 及

250.186之規定連接。 三、拉到供電設備的被接地導體:若一交流系統

運轉於電壓低於一○○○伏特,且在任意點

被接地,被接地導體應拉到每一個供電隔離

裝置,且應被接到每一個隔離裝置的箱體。

被接地導體應依本款各目規定安裝。但若一

個以上的供電隔離裝置,裝在一套被列為供

電設備的組合中,則允許將被接地導體拉到

此一組合,並應將被接地導體連接到組合的

箱體: (一)配置路由及尺寸:被接地導體應與相導體同路由一起配置,且不得小於表

250.66 中規定所需之接地電極導體線,但不須大於最大的未被接地進屋相導

體。此外,大於一一○○ kcmil 之銅製未被接地進屋相導體,或是大於一七五

○ kcmil 之鋁製未被接地進屋相導體,其被接地線不得小於最大進屋相導線面

積之百分之十二‧五。三相三線之三角

形連接供電的被接地導體之安培容量,

不得小於未被接地線之安培容量。 (二)併聯導體:若進屋相導體為並聯安裝,被接地線之尺寸應基於前述之並聯導體

的總圓密爾面積而定。若安裝在兩個以

上之管槽中,每一管槽的被接地導體之

尺寸應基於管槽內的未被接地進屋線的

尺寸而定,但不得小於一/○ AWG。 (三)高阻抗:以高阻抗接地的中性系統,其被接地導體應依照 250.36之規定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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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3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四、接地電極導體:應使用一接地電極導體將設

備接地導體、供電設備箱體、以及系統被接

地時的被接地供電導體,連接至本節第三款

所規定之接地電極。 以高阻抗接地的中性系統,其連接應依照

250.36之規定辦理。 五、未被接地系統之接地連接:由未被接地之交

流電源供電之屋內配線系統,在每個電源設

備應有一接地電極導體,連接至本節第三款

所規定之接地電極。接地電極導體應連接至

供電導體的金屬外箱,其連接點是從接戶線

或接戶支線的負載端至供電隔離裝置間的任

何可及點。

第2-203條 (被接地之導體—交流系統) 交流屋內配線系統之導線,應以下述方式接地: 一、單相二線式:一條導體。 二、單相三線式:中性導體。 三、共用一條電線之多相系統:共同導體。 四、其中一相被接地之多相系統:一相導體。 五、其中一相之使用方式同本條第二款之多相系

統:中性導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26增訂。

第2-204條 (主搭接跳接線及系統搭接跳接線) 被接地系統之主搭接跳接線及系統搭接跳接

線,應以下述方式安裝: 一、材料:主搭接跳接線及系統搭接跳接線應用

銅或其他防蝕材料製作。一主搭接跳接線及

系統搭接跳接線應為一條電線、匯流排、螺

絲、或類似的合適導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28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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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3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構造:若一主搭接跳接線及系統搭接跳接線

為一螺絲,該螺絲應有綠色外飾用以辨識,

且安裝螺絲時即可看出。 三、固定:主搭接跳接線及系統搭接跳接線應以

250.8之適用規定方式固定。 四、尺寸:主搭接跳接線及系統搭接跳接線不得

小於表 250.66所示之尺寸。若供電導體大於一一○○ kcmil之銅線或一七五○ kcmil之鋁線,搭接跳接線之面積不得少於最大相導

線的百分之十二‧五,除非相導體和搭接跳

接線的材料不同(鋁或銅),決定搭接跳接線的最小尺寸時,應基於使用與搭接跳接線相

同材料的相導體之假設來決定,且其安培容

量必須等於安裝之相導體的安培容量。

第2-205條 (個別交流電源系統之接地) 個別交流電源系統之接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被接地系統:被接地的個別交流電源系統應

依照本款各目之規定。除非本節另有規定,

接地連接不得在任何個別電源系統之接地點

負載側的被接地電路導體上。但以阻抗接地

的中性系統之接地連接,應依照 250.36 或250.186之規定辦理。 (一)系統搭接跳接線:根據 250.28(A)至(D)規定,依照電源相導體來決定尺寸的非

捻接系統搭接跳接線,應被用來連接個

別電源系統之設備接地導體至被接地導

體。該連接應在個別電源系統上任一單

點實施,此點位於電源至第一系統隔離

裝置或過電流裝置間,或在無隔離裝置

第二十九 條 接地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1、 接地極應為埋設管、棒或板等之人工接地極,接

地引接線連接點應加 焊接或以特製之接地夾子

妥接。

2、 接地引接線應藉焊接或其他方法使其與人工接地

極妥接,在該接地線上不得加裝開關及保護設備。

3、 銅板作接地極,其厚度應在○‧七公厘以上,具

與土地接觸之總面積不得小於九○○平方公分,

並應埋入地下一‧五公尺以上。

4、 鐵管或鋼管作接地極,其內徑應在一九公厘以

上;接地銅棒作接地極,其直徑不得小於一五公

厘,且長度不得短於○‧九公尺,並應垂直釘沒

於地面下一公尺以上,如為岩石所阻,則可橫向

埋設於地面下一‧五公尺以上深度。

5、 如以一管或一板作為接地極,其接地電阻未能達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二十九條、NEC250.30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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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3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或過電流裝置之個別電源系統之電源

側。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若個別電源系統為雙電源(雙電源端)供電,其供電設備置於一共用外箱內,或

置於群聚一起的個別外箱內,且其二次

側設有連絡斷路器者,得設一單一系統

搭接跳接線接至每電源被接地導體的連

絡點。 2、在不會建立被接地導線的並聯路徑的情況下,系統搭接跳接線得同時在電源及第

一隔離裝置上。在此情況下,被接地導

體不得小於系統搭接跳接線之指定尺

寸,但不需大於未被接地導體。在本例

外中,連接至大地的連接不應視為提供

一並聯路徑。 3、供電至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電路的系統,且由額定少於一○○○伏安之變

壓器供電的系統,其系統搭接跳接線的

尺寸不得小相導體,且不得小於於銅製

二‧○平方公釐或鋁製三‧五平方公釐。 (二)設備搭接跳接線之尺寸:若導線型式的搭接跳接線,從個別電源系統之電源至

第一隔離裝置和電源相導體一起配置,

應依照 250.102(C)之規定,其尺寸應基於電源相導體尺寸而定。

(三)單一個別電源系統之接地電極導體:單一個別電源系統之接地電極導體,其尺

寸應依照 250.66對電源相導體之規定,且應被用來將電源系統之被接地導體,

連接至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所規定

到規定標準時,應採用兩管或兩板以上,又為求

有效降低接地電阻,管或板間之距離不得 小於

一‧八公尺,且管或板間應妥為連接使成不斷之

導體,其連接線 線徑應大於接地線。

6、 接地管、棒及鐵板之表面以鍍鋅或包銅者為安,

不得塗漆或其他絕緣 物質。

7、 特種及第二種系統接地,設施於人易觸及之場所

時,自地面下○‧六公尺起至地面上一‧八公尺,

均應以絕緣管或板掩蔽。

8、 特種及第二種接地如沿金屬物體(鐵塔或鐵柱等)

設施時,除應依第七款之規定加以掩蔽外,地線

應與金屬物體絕緣,同時接地板應埋設於距離金

屬物體一公尺以上。

9、 第一種及第三種接地如設於易受機械外傷之處,

應做適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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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3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之接地電極。本連接應位於個別電源系

統上,與安裝系統搭接跳接線相同點。

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若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規定之系統搭接跳接線為一導線或匯流排,且若設

備接地端子、接地棒、或匯流排之尺寸

對個別電源系統來說足夠,得連接接地

電極導體至設備接地端子、接地棒、或

匯流排。 2、若個別電源系統是來自認可的適合做為供電設備的設備,在接地電極導體之尺寸

對個別電源系統來說是足夠的情況下,

從供電或幹線設備至接地電極之接地電

極導體,應可做為個別電源系統之接地

電極導體。若設備內之設備接地匯流排

未小於所需之個別電源系統的接地電極

導體,得將個別電源系統之接地電極連

接至接地匯流排。 3、若被接地導體經由依照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目之三之規定之跳接線,搭接

至經由 250.134 規定的方式之一接地之變壓器外殼或箱體,則供電至第一級、

第二級、或第三級電路,且由額定少於

一○○○伏安之變壓器供電的系統,不

需接地電極導體。 (四)多重個別電源系統之接地電極導體:若安裝超過一個個別電源系統,得從每一

個個別電源系統連接分接頭至一共用接

地電極導體。每個分接頭導體應連接個

別電源系統之被接地導體至共用接地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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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3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極導體。接地電極導體及分接頭應依照

本目下列規定。但符合下列兩者例外規

定者,不在此限: 例外一:若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中之系

統搭接跳接線為一導線或匯流排,且若

設備接地端子、接地棒、或匯流排之尺

寸對個別電源系統來說足夠,得連接接

地電極導體至設備接地端子、接地棒、

或匯流排。 例外二:若被接地導體經由依照本條第一項

第一款第一目之例外 3 規定之跳接線,搭接至經由 250.134 規定的方式之一接地之變壓器外殼或箱體,則供電至第一

級、第二級、或第三級電路,且由額定

少於一○○○伏安之變壓器供電的系

統,不需接地電極導體。 1、共用接地電極導體尺寸:共用接地電極導體不得小於銅製三/○ AWG或鋁製二五○ kcmil。

2、分接頭導體尺寸:每個分接頭導體之尺寸應依照 250.66之規定,基於其供電之個別電源系統的電源相導體而定。但若個

別電源系統是來自認可的適合做為供電

設備的設備,在接地電極導體之尺寸對

個別電源系統來說是足夠的情況下,從

供電或幹線設備至接地電極之接地電極

導體,應可做為個別電源系統之接地電

極導體。若設備內之設備接地匯流排未

小於所需之個別電源系統的接地電極導

體,得將個別電源系統之接地電極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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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3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至接地匯流排。

3、連接:所有分接頭連接至共用接地極導體時,應以以下任一方式連接在任一可及

位置: (1)一認可的連接器。 (2)認可的連接至尺寸不小於六公釐乘以五十公釐 (1/4 吋 X 2 吋)之 鋁製或銅製匯流排。若使用鋁製匯流排,應依照

250.64(A)之規定安裝。 (3)用熱焊式連接。 分接頭導體應連接至共用接地電極極導體,

其連接方式應讓共用接地電極導體保持沒有

捻接合或接頭。 (五 )安裝:所有接地電極導體應依照250.64(A)、(B)、(C)、與(E)之規定安裝。 (六)搭接:鋼筋及金屬管線應依照 250.104(D)之規定搭接。

(七)接地電極:接地電極應儘可能靠近對系統連接之接地電極導體,且最好位於同

一區域裡。接地電極應最靠近以下任一

規定: 1、在 250.25(A)(1)所規定之金屬水管接地電極。

2、依 250.52(A)(2)規定所建構之金屬接地電極。

例外一:250.52(A)所規定之所有其他電極,應在沒有 250.30(A)(7)所規定之電極可用時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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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3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例外二:關於上述兩條件:若個別電源系統

來自認可的適合做為供電設備的設備,

供電或幹線設備之接地電極,得做為個

別電源系統之接地電極。 (八)被接地導體:若裝有被接地導體,且系統搭接跳接線未位於個別電源系統之電

源時,應適用下列規定: 1、佈設及尺寸: 此導體應與相導線一起佈設,且不得小於表 250.66中所需之接地電極導體,但不須大於最大的未被接地

進屋相導體。此外,大於一一○○ kcmil之銅製未被接地之進屋相導體,或是大

於一七五○ kcmil 之鋁製未被接地之進屋相導線,其被接地導體不得小於最大

進屋相導體面積之百分之十二‧五。三

相三線之三角形連接供電的被接地導

體,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未被接地線之

安培容量。 2、並聯導體:若進屋相導體為並聯安裝,被接地導體之尺寸應基於前述之並聯導體

的總圓密爾面積而定。若安裝在兩個以

上之管槽中,每一管槽的被接地導體之

尺寸應基於管槽內的未被接地進屋導體

的尺寸而定,但不得小於一/○ AWG。 3、以阻抗接地的系統:以阻抗接地的中性系統,其被接地導體,應依照 250.36 或250.186之規定安裝。

二、未被接地的系統:未被接地之個別電源系統

的設備,應依照下列規定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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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3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接地電極導體:尺寸依照 250.66 規定之電源相導體的接地電極導體,應被用來

連接電源系統之金屬箱體至本條第一項

第二款第二目規定之接地電極。進行本

連接時,應從個別電源系統之電源至第

一系統隔離裝置間之任一點。 (二)接地電極:除 250.34對可攜式及固定於車輛上之發電機規定所允許外,接地電

極應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目之規

定。

第2-206條 (由幹線或分路供電之建築或構造) 由幹線或分路供電之建築或構造,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接地電極:由幹線或分路供電之建築或構造

應有一接地電極或接地電極系統,且該接地

電極或接地電極系統應依照 250.50之規定安裝。接地電極導線應依照本條第一項第二款

或第三款之規定連接。若沒有現存的接地

極,應安裝 250.50所規定之接地極。但若只有一個單一分路供電至建築或結構物,且該

分路包含一設備接地導體,用以將設備之非

載流導電部分接地,則不需有一接地電極。

本項規定中,多線式分路應視為一單一分路。 二、被接地系統:獨立建築或結構物中的被接地

系統,其對接地電極的連接,及對須接地或

搭接之設備、結構物、或外殼之接地或搭接,

應依照下列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32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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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4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設備接地線:250.118所述之設備接地導體,應與供電導體一起佈設,且連接至

建築或結構物造之隔離裝置,以及連接

至接地電極。設備接地導體應被用於須

接地或搭接之設備、結構物、或外殼的

接地或搭接上。設備接地導體之尺寸應

依照 250.122之規定。任何安裝的被接地導體不得連接至設備接地導體或接地電

極。 (二)被接地導體:若一設備接地導體不是與建築或結構物之供電導體一起佈設,且

每個相關建築或結構物,沒有連續金屬

路徑搭接至接地系統,及設備的接地故

障保護沒有安裝在幹線的供電側,則與

建築或結構物之供電導體一起佈設之被

接地線,應連接至建築或結構物之隔離

裝置,且連接至接地電極,且應用在須

接地或搭接之設備、結構物、或外殼的

接地或搭接上。被接地導體的尺寸不得

小於以下任一較大尺寸: 1、220.61之規定。 2、250.122之規定。

三、未被接地的系統:接地電極應連接至建築或

結構物之隔離裝置。 四、位於同一基地內之獨立建築或結構物之隔離

裝置:依照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之規定,

若一個或多個隔離裝置,供電至一個或多個

單一管理下的額外建築或結構物,且若該隔

離裝置之位置遠離該建築及結構物,則應符

合以下所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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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4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獨立建築或結構物,不得有被接地導體與接地電極的連接。

(二)將未載流設備、室內金屬管線系統、及建築或結構物之金屬外殼接地之備接地

導體,該設備接地導體與電路導體一起

佈設至一獨立建築或構造,且搭接至本

節第三款規定之現有接地電極,或若沒

有現有電極,若一獨立建築或結構物由

一個以上分路供電,則應依照本節第三

款之規定安裝接地電極。 (三)搭接設備接地導體至一獨立建築或結構物之接地電極時,應在獨立建築或結構

物內部或外部之接線盒、配電箱、或類

似箱體進行。 五、接地電極導體 接地電極導體至接地電極的尺寸,不得小於 250.66之規定,且需基於最大未被接地的供電導體決定。安裝時應依照

本節第三款之規定。

第2-207條 (可攜式發電機與固定於車輛上的發電機) 可攜式發電機與固定於車輛上的發電機,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可攜式發電機:由可攜式發電機供電的系統

具有下列情況時,此發電機的外殼可以不連

接如 250.52所定義的接地電極: (一)發電機只供電給固定在它上面的設備、以電線及插頭連接的設備而其電源插座

固定在該發電機上,或以上兩者皆可。 (二)設備上非載流的金屬部分,及插座的設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34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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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4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備接地線端子要被搭接至發電機的外

殼。 二、固定於車輛上的發電機:在下列情況下,由

固定於車輛上的發電機供電的系統具有下列

情況時,此車輛的車殼可以不連接如 250.52所定義的接地電極: (一)發電機的外殼跟車輛的車殼要牢牢搭接在一起。

(二)發電機只供電給在車輛上的設備,或是以電線及插頭連接的設備而其電源插座

固定在該車輛上,或者是在車輛上的設

備和以電線插頭連接的設備,兩者其電

源插座固定在該車輛或在發電機上。 (三)設備上不載流的金屬部分,還有設備上插座的接地線端子要跟發電機的外殼搭

接。 三、被接地導體的搭接:250.26所規定需要被接地的系統導體,要跟發電機外殼搭接,此發

電機須被視為一個別電源系統的一部分。

第2-208條 (以高阻抗接地的中性系統) 以高阻抗接地的中性系統,其中有一接地阻抗

(通常為一個電阻器)限制接地故障電流至一低

值 ,在下列條件全滿足下,得用在四八○伏特到一○○○伏特之三相交流系統: 一、維修和監督的條件可確保只有合格的人員才

能進行服務及安裝。 二、有需要持續供電。 三、系統要安裝接地檢測器。 四、不供電給接到中性線的負載。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36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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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4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以高阻抗接地的中性系統需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地阻抗的位置:接地阻抗的安裝位置要在

接地電極導體和系統中性點間。若沒有中性

點,接地阻抗應安裝在接地電極導體和接地

變壓器的中性點間。 二、中性導體:由變壓器或發電機中性點到接地

阻抗的連接點的中性導體,都要完全絕緣。

中性導體的安培容量不能小於接地阻抗的最

高電流額定。中性導體絕對不能低於八‧○

平方公釐銅或是十四平方公釐鋁或銅包鋁。 三、系統中性連接(System Neutral Connection):系統的中性導體不能接到地,除非經過接地

阻抗。 四、中性導體的佈設:連接變壓器中性點或是發

電機中性點到接地阻抗的導體,可佈設於另

一個管槽。這條導體至第一系統隔離設備或

過流裝置不須與相導體一起佈設。 五、設備搭接跳接線(Jumper):設備搭接跳接線(設備接地導體與接地阻抗的連接)必須是

一條從第一系統隔離設備或是過流裝置接到

接地阻抗的接地側的非捻接導體。 六、接地電極導體的位置:接地電極導體應固定

在從接地阻抗的接地側至供電設備接地連接

處或第一系統隔離設備間的任一點。 七、設備搭接跳接線的尺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接地電極導體連接做在接地阻抗的地方時,設備搭接跳接線的尺寸要符合

250.66 的規範,此為基於進屋導體或個別電源引接的相導體之大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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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4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當接地電極導體連接在第一系統隔離設備或接在過流裝置上時,設備搭接跳接

線的尺寸與本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中

性線同。

第三款 接地電極系統和接地電極導體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50 III. Grounding Electrode System and

Grounding Electrode Conductor增訂。 第2-209條 (接地電極系統)

所有如 250.52(A)(1)至(A)(6)所述,位於所供電的建築和結構物的接地電極,應連結在一起,以形

成接地電極系統。若無上述接地極時,應安裝及

使用如 250.52(A)(4)至(A)(7)所述之一個以上的接地電極。 但在現存建築或結構物中,若非經破壞其混凝土

無法用到其加強鋼筋或鋼筋棒時,則由混凝土包

覆的電極,得不需要成為接地極系統的一部份。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50增訂。

第2-210條 (接地電極) 接地電極,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作為接地用之電極:

(一)地下金屬水管:直接接觸大地達三公尺(10呎)以上之地下金屬水管(包含任何有效搭接至管身的金屬井桶),且到接地電極導體及搭接導體連接點間具電氣連續

性(或以搭接的方式繞過絕緣接頭或絕緣管,使其具電氣連續性)。位於離建築入口處大於一‧五二公尺(5呎)遠之屋內金屬水管,不得作為接地極系統的一部

份,亦不得作為連接接地極系統的導

體。但在工業用及商用建築或結構物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52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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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4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中,若維護和監督條件可確保只有合格

人員才能服務安裝,位於離建築入口處

大於一‧五二公尺(5呎)遠之屋內金屬水管,只要做為導體的屋內金屬水管全部

管身皆暴露在外 (不包含垂直經過牆壁、地面、或天花板的較短部分),得作為接地電極系統的一部份,或作為連接

接地電極系統的導體。 (二)建築或結構物的金屬外框:使用以下任一方法與大地連接的建築或結構物的金

屬外框: 1、單一金屬構件有三公尺(10呎)以上為直接接觸大地,或包覆在直接接觸大地的混

凝土中。 2、結構金屬外框被搭接至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四目所定義之接

地電極。 3、結構金屬外框被搭接至本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或第六目所述,且符合 250.56規定之接地電極。

4、其他被認可用來建立與大地連接之方式。 (三)混凝土包覆之電極:位於直接接觸大地之混凝土基礎或基腳中靠近底部部分,

以至少五十公釐(2 吋)混凝土包覆的電極,包含一個以上至少六‧○公尺(20呎)長裸的或鍍鋅的加強鋼筋或鋼筋棒,或

以其他導電材料塗布之加強鋼筋或鋼筋

棒,其直徑大於十三公釐(0.5 吋),或包含至少六‧○公尺(20 呎)長,大於二十二平方公釐的裸銅導體。加強鋼筋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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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4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般鋼製紮線或其他有效方式連結。

(四) 接地環:直接接觸大地,環繞建築或結構物的接地環,包含至少六‧○公尺(20呎)長且大於二 AWG的裸銅導體。

(五) 棒狀及管狀電極:棒狀及管狀電極之長度不得小於二‧五公尺(8呎),且應由以下材料組成:

1、導管或管路的電極不得小於公制標準21(商用尺寸¾),且若為鐵製或鋼製時,其表面應鍍有金屬或以金屬塗布防蝕。

2、鐵棒或鋼棒的電極直徑應至少有十五‧八七公釐(⅝吋)。直徑小於十六公釐(⅝吋)之不鏽鋼棒、非鐵質材料棒、或類似者,

應被表列許可,且直徑不得小於十三公

釐(½吋)。 (六) 板狀電極:每個板狀電極暴露在外在土壤的表面積應大於○‧一八六平方公尺

(2平方呎)。鐵板或鋼板電極之厚度至少應有六‧四公釐(¼吋)。非鐵質金屬電極的厚度至少應有一‧五公釐(0.06吋)。

(七)其他就地的金屬地下系統或結構物 其他未有效搭接至金屬水管的就地金屬地

下系統或結構物,如管線系統、地下水

槽、及地下金屬井桶。 二、不可做為接地用之電極:以下不得做為接地

電極: (一) 地下金屬瓦斯管線系統。 (二) 鋁值電極。

第2-211條 (接地電極系統之安裝) 一、本條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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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4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接地電極系統之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棒狀、管狀、及板狀電極:若可行的話,棒

狀、管狀、及板狀電極應埋在恆濕層下。棒

狀、管狀、及板狀電極應沒有不導電的外膜,

如油漆或珐瑯質塗料。 二、電極間隔:若使用一個以上如 250.52(A)(5)或(A)(6)所述類型之電極,接地系統之每個電極(包括做為避雷針之電極)與另一接地系統的任一電極之距離,不得小於一‧八三公尺

(6呎)。有效搭接在一起的兩個以上的接地電極,應被視為一個單一接地電極系統。

三、搭接跳接線:用來將接地電極連接在一起以

形成接地電極系統的接地跳接線,應依照

250.64(A)、(B)、及(E)之規定安裝,其尺寸應依照 250.66之規定,且應依照 250.70所述之方式連接。

四、地下金屬水管:若地下金屬水管作為接地電

極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續性:接地路徑或搭接連接至屋內管路之連續性,不得依賴水表或過濾裝置

及類似設備。 (二)需要追加電極:地下金屬水管應追加一個 250.52(A)(2)至(A)(7)所述之額外電極。若追加電極為棒狀、管狀、及板狀,

應符合 250.56之規定。追加電極得搭接至接地電極導體、被接地進屋線、非可

撓性被接地供電管槽、或任何被接地供

電外箱。但追加電極得如 250.52(A)(1)之例外所述,搭接至屋內金屬水管上任

一便於搭接之處。

二、參考 NEC250.53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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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4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五、追加電極搭接連接之尺寸:若追加電極為棒

狀、管狀、及板狀電極,搭接跳接線中唯一

連接至追加接地電極的部份,不需大於銅製

十四平方公釐或鋁製二十二平方公釐。 六、接地環:接地環應埋在距地表深度大於七五

○公釐(30吋)之處。 七、棒狀與管狀電極:安裝電極時,應與土壤至

少有二‧四四公尺(8呎)長度的接觸。其鑽入深度應至大於二‧四四公尺(8呎),在底部碰到岩石時,電極應以不超過垂直四五度的斜

角下鑽,或是在大於四五度角處碰到岩石

時,則電極得埋在至少七五○公釐(30 吋)深的溝裡。除非地上端或接地極導體固定物有

依照 250.10規定保護其免受外力損害,否則電極的上端應與地表齊平或低於地表。

八、板狀電極:板狀電極應安裝於地表下大於七

五○公釐(30吋)之處。

第2-212條 (追加接地極) 追加接地極得被連接至如 250.118所述之設備接地導體,且不需符合 250.50或 250.53(C)中對電極搭接之規定,或是 250.56中對電阻之規定。但大地不得作為如250.4(A)(5)及 250.4(B)(4)所述之有效接地故障電流路徑。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54增訂。

第2-213條 (棒狀、管狀、及板狀電極之電阻) 包含一個棒、管、或板的單一電極,其對地電阻

未達二五 歐姆以下時,應以 250.52(A)(2)至(A)(7)所述之任一種額外電極補強。若安裝了多個棒狀、管狀、及板狀電極以符合本節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56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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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4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其間隔不得小於一‧八公尺(6呎)遠。

第2-214條 (共同接地極) 若交流系統連接至位於建築或結構物內、或其上

的接地電極,該電極應用於供建築或結構物內或

其上之接地導體箱體及設備接地之用。若個別電

源、幹線、或分路供電至建築,且需連接至接地

極,則應使用上述相同接地極。 被有效搭接在一起的兩個以上接地極,在此應視

為一個單一接地極系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58增訂。

第2-215條 (避雷針之使用) 避雷針及將避雷針接地的棒狀、管狀、及板狀電

極,不得用來替代 250.50對接地配線系統及設備規定之接地電極。本規定不得禁止將不同系統的

接地電極搭接在一起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60增訂。

第2-216條 (接地電極導體材料) 接地電極導體材質應為銅、鋁、或銅包鋁等。選

用之材料應可抵抗安裝處之任何腐蝕情況,或應

以合適方式保護其免受腐蝕。導體應為實心或絞

線、絕緣、被包覆、或裸導體。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62增訂。

第2-217條 (接地電極導線之安裝) 接地電極導體應依照下列規定安裝: 一、鋁或銅包鋁導體:裸鋁或銅包鋁接地導體不

得用在直接接觸磚石或大地之處,亦不得用

在易受腐蝕之處。若在屋外使用,鋁或銅包

鋁接地導體的終端距大地不得小於四五○公

釐(18吋)。

第二十六條

接地導線之大小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 特種接地

(一) 變壓器容量五○○千伏安以下應使用二二平方公

厘以上絕緣線。

(二) 變壓器容量超過五○○千伏安應使用三八平方公

厘以上絕緣。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二十六條、NEC250.64修訂。 三、現行第二十六條接地導體與 NEC因分類方式不同

而有差異,爰配合整體修正,故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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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5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免於外力傷害之安全及保護措施 若暴露在外時,接地電極導體或其箱體應穩固固定在

其置放之處。在易受到外力傷害時,應保護

二十二平方公釐以上的銅製或鋁製接地電極

導體。不易受外力傷害之十四平方公釐的接

地電極導體,在穩固固定在結構物上時,應

可單獨架設於建築構造的表面,不需金屬包

覆或保護;否則就應位於堅固的金屬管路、

中繼金屬管路、堅固的非金屬導線管、EMT管、或電纜護殼裡。小於十四平方公釐的接

地極導線應位於堅固的金屬管路、中級金屬

管路、堅固的非金屬導線管、電氣金屬管

(EMT管)管、或電纜裝甲裡。 三、連續:接地電極導體應被安裝成,無捻接或

接合之連續長度,但下列各目另有許可者,

不在此限: (一) 只有在使用表列許可的接地及搭接設備的不可反轉之壓縮型接頭時,或是使

用放熱焊接程序時,得使用捻接。 (二) 匯流排的段落得連接在一起,以形成一個接地電電極導體。

(三) 來自接地電極和接地電極導體的搭接跳接線線,得連接至鋁或銅匯流排,該

匯流排之大小不小於六公釐乘以五十公

釐(¼吋 X 2吋)。匯流排應穩固固定,且應安裝在可及位置。應使用表列許可之

接頭或以熱焊式進行連接。 (四) 若使用鋁製匯流排,安裝時應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四、接地電極導體分接頭:若電源包含一個以上

二、 第一種接地應使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絕緣線。

三、 第二種接地:

(一) 變壓器容量超過二○千伏安應使用二二平方公厘

以上絕緣線。

(二) 變壓器容量二○千伏安以下應使用八平方公厘以

上絕緣線。

四、 第三種接地:

(一) 變比器二次線接地應使用五‧五平方公厘以上絕

緣線。

(二) 內線系統單獨接地或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接地引接

線,按表二六~一規定。

(三) 用電設備單獨接地之接地線或用電設備與內線

系統共同接地之連接線按表二六~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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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5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如 230.71(A)規定的單一箱體,應可將分接頭連接至共同接地電極導體。前述每個分接頭

導體皆應延伸至其封閉體的內部。共同接地

電極導體之尺寸應符合 250.66之規定,依據最大未被接地進屋線之圓密爾面積總和來決

定。若如 230.40之例外 2之許可,有一組以上進屋線直接連接至接戶導體或供電支線,

共同接地電極導體之尺寸應符合表 250.66註1 之規定。分接頭導體之尺寸得依照 250.66對供電至個別箱體之最大導體之接地電極導

體規定中,對接地電極導體的規定。分接頭

導體連接至共同接地電極導體的方式,應為

使共同接地電極導體保持無捻接或接合。 五、接地電極導體之封閉體:接地電極導體之鐵

質金屬封閉體,從機架或設備上之固定點到

接地電極,應為電氣連續性,且應安全地拴

緊在接地夾或接地安裝配件上。非鐵質金屬

封閉體不需為電氣連續性。若鐵質金屬封閉

體實際上從固定點到接地電極為不連續,應

搭接管槽或封閉體的每一端至接地電極導

體,使其為電氣連續性。位於供電設備和接

地電極間之所有中間鐵質管槽、接線盒、及

箱體皆須實施搭接。接地電極導體管槽或電

纜裝甲的搭接跳接線之尺寸,應等於或大於

須被包覆的接地電極導體。若用管槽保護接

地極導體,其安裝應符合適當的管槽條文規

定。 六、至電極:接地電極導體得接至任何位於接地

極系統中可用且便於連接的接地電極,或個

別連接至一個以上的接地電極,或如本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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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5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項第三款之規定,連接至鋁質或銅質匯流

排。接地電極導體之尺寸應依照所有連接至

其的電極中,所需之最大接地極導體。

第2-218條 (交流接地電極導體之尺寸) 被接地或未被接地之交流系統的接地電極導體

尺寸,不得小於表 250.66之規定。但若下列規定另有許可者,則不在此限: 一、連接至棒狀、管狀、及板狀電極:若接地電

極導體如 250.52(A)(5)或(A)(6)之規定,連接至棒狀、管狀、及板狀電極,僅連接至接地

電極的該部分導體,不須大於十四平方公釐

之銅線或二十二平方公釐之鋁線。 二、連接至混凝土包覆之電極:若接地電極導體

如 250.52(A)(3)之規定,連接至混凝土包覆之電極,僅連接至接地電極的該部分導體,不

須大於二十二平方公釐銅線。 三、連接至接地環:若接地電極導體如

250.52(A)(4)之規定,連接至接地環,僅連接至接地電極的該部分導體,不須大於接地環

之導體。 表 250.66 交流系統之接地電極導體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66增訂。

第2-219條 (接地電極導體與連接至接地電極之搭接跳接線) 接地電極導體與連接至接地電極之搭接跳接線,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及性:接地電極導體或搭接跳接線與接地

極之連接,應為可及的。但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68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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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5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不在此限: (一)連接至混凝土包覆、下鑽、或埋住的接地電極時,若該連接被包覆或埋住,則

不需為可及。 (二)連接至防火結構金屬之熱焊或不可反轉之壓縮連接,不需為可及。

二、有效接地路徑:接地電極導體或搭接跳接線

與接地電極的連接,應做成可確保為永久有

效接地路徑之方式。若需要確保作為接地極

的金屬管路系統之接地路徑,應做有效搭接

以繞過絕緣接頭及可能被隔離以進行修復或

替換的設備。搭接導體應有足夠長度,可使

在移除該設備時保持搭接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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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5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220條 (接地及搭接導體連接至電極的方法)

接地或搭接導體應以放熱焊接、或以公布表列的

的接頭、壓力連接頭、線夾、或其他的方式,連

接至接地電極。不得使用焊接劑連接。接地線夾

應為表列許可的接地電極及接地極導體的材

料,當使用在管狀、棒狀、或其他埋設的電極時,

也應為表列許可直接埋藏在土壤中或以水泥包

覆者。不得以單一線夾或配件,連接兩條以上的

導體至接地電極,除非線夾或配件已表列許可為

多重導體使用者則不在此限。應使用以下任一方

法: 一、旋入導管或導管配件中的導管配件、導管插

頭、或其他許可之裝置。 二、表列許可的青銅或黃銅螺栓線夾,或是純鐵

或鍛造鐵。 三、僅限用在室內電信用途,一片表列許可的金

屬帶狀接地線夾,該線夾有一堅固金屬基座

在電極上,且其金屬帶的材料及特性使其不

易在安裝時或安裝後拉長。 四、同樣堅固且經許可之方式。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70增訂。

第四款 封閉體、管槽、及接戶電纜之接地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50 IV. Enclosure, Raceway, and Service

Cable Grounding增訂。 第2-221條 (接戶管槽及封閉體)

接戶導體及設備之金屬封閉體及管槽,應被接

地。但安裝在堅固的非金屬地下設備管路之金屬

彎管,且設有外蓋將金屬彎管的任何部份隔離至

少四五○公釐(18吋),使其免受可能的接觸,則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80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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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5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不需被接地。

第2-222條 (地下接戶電纜或管槽) 地下接戶電纜或管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地下接戶電纜:搭接至被接地地下系統之地

下金屬外皮或裝甲之供電電纜系統,其連續

的外皮或裝甲不需在建築或結構物上被接

地。外皮或裝甲得與屋內金屬管槽、管路或

導管絕緣。 二、包含電纜之地下接戶管槽:地下金屬供電管

槽若包含搭接至被接地地下系統的金屬外皮

或裝甲電纜,則不需在建築或結構物上被接

地。外皮或裝甲得與屋內金屬管槽、管路或

導管絕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84增訂。

第2-223條 (其他導體封閉體及管槽) 除 250.112(I)許可者外,非供接戶導體使用之金屬封閉體及管槽應被接地。但符合下列規定者,

不在此限: 一、附加在既設的開放電線、旋鈕、管狀配線、

及非金屬外皮電纜上的導體,在箱體或配線

方法符合下列規定時,其金屬封閉體及管槽

不需被接地: (一)不提供設備接地。 (二)長度小於七‧五公尺(25呎)。 (三)和接地、被接地金屬、金屬板條、或其他導電材料之間沒有接觸的可能。

(四) 被保護防止人員接觸。 二、提供電纜組合支撐或保護,使其免受外力傷

害的金屬封閉體或管槽,不需被接地。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86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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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5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三、安裝在非金屬管槽中的金屬彎管,且設有外

蓋將金屬彎管的任何部份隔離至少四五○公

釐(18吋),使其免受可能的接觸,則不需被接地,或彎管被包覆在多於五十公釐(2吋)混凝土中,則金屬彎管不需被接地。

第五款 搭接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50 V. Bonding增訂。 第2-224條 (通則)

若需確保電氣連續性,且可安全傳導任何可能發

生的故障電流,則應提供搭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90增訂。

第2-225條 (接戶設施) 接戶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接戶設施之搭接:如下列第一項第一款各目

所述之設備的非承載電流部份,應有效搭接

在一起: (一)接戶管槽、電纜架、電纜匯流排框架、輔助管道、或接戶電纜裝甲或外皮,除

250.84允許者除外。 (二) 所有內含接戶導體之接戶封閉體,包含位於接戶管槽或裝甲中的電表、配件、

線盒、或類似物體。 (三) 任何包覆如 250.64(B)所述之接地電極導體的金屬管槽或裝甲。應在每一端進

行搭接,搭接至所有位於接戶設備和接

地電極間之中間管槽、盒子、及箱體。 二、接戶設施的搭接方法:應用以下任一方法,

確保接戶設備、接戶管槽、及接戶導體封閉

體為電氣連續性: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92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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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5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 依照 250.8 規定之方式,搭接設備至被接地接戶導體。

(二) 利用封閉體上的有紋螺帽、有紋螺套進行連接,使用扳手拴緊。

(三) 緊連金屬管槽及金屬外包電纜的無紋螺帽和連接器

(四) 其他表列許可的裝置,如搭接型制止螺絲圈、套管、或具有搭接跳接線之套管。

符合本節其他規定之搭接跳接線,應用來繞過同

心或異心穿孔,該穿孔為穿出之穿孔或以其他

方式形成,以修復對地之電氣連接。標準制止

螺絲圈或套管不得作為本規定所需之唯一搭接

方式。

第2-226條 (其他系統之搭接) 應在外加建築物或結構體的接戶設備及隔離裝置

上,依照以下至少一種方法,提供位於箱體外,

連接內部系統搭接導體及接地電極導體之可及裝

置: 一、暴露在外的非可撓金屬管槽。 二、暴露在外的接地電極導體。 三、使用許可的方法,將銅質或其他抗蝕搭接導

體或接地導體,從外部連接至被接地管槽或

設備。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94增訂。

第2-227條 (搭接其他封閉體) 搭接其他封閉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規定:金屬管槽、電纜架、電纜裝甲、

電纜外皮、箱體、框架、配件、及其他非載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96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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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5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流金屬部份在作為接地導體時,若需要確保

電氣連續性,且可安全傳導任何可能發生的

故障電流時,無論有無使用追加設備接地導

體,皆應有效搭接。在線頭、接點、及接點

表面之任何不導電的塗料、琺瑯、或類似塗

裝,應將其清除,或以不需進行清除的配件

連接。 二、隔離接地電路:需要減少接地電路的雜訊(電磁干擾)時,由分路供電的設備箱體,得與僅供電至該設備電路之管槽隔離,此隔離係採

用一個以上表列許可的非金屬配件附裝在管

槽與設備箱體之連接點上。金屬管槽應符合

本條之規定,且內部應追加一條符合

250.146(D)規定的絕緣設備接地導體,將設備箱體接地。

第2-228條 (超過二五○伏特的搭接)

對地電壓超過二五○伏特之電路,包含除供電導

體外之任何導體的金屬管槽及有金屬外皮之電

纜,應以 250.92(B)所述之一個以上的方法確保其為電氣連續性,但不包括(B)(1)。 但若沒有尺寸過大、同心、或異心的互鎖,或若

盒子或箱體有表列許可的同心或異心互鎖,以提

供永久可靠的電性搭接,得採用用以下方法: 一、在有金屬外皮的電纜上使用無紋螺帽與連接

器。 二、在堅固金屬管路或中間金屬管路上使用兩個

鎖緊螺母,一個在盒子及機架內,一個在盒

子及機架外。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97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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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5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三、套入肩帶穩穩固定於盒子或機架上,例如使

用電氣金屬管連接器、可撓金屬管路連接

器、及電纜連接器,且在盒子及機架內部有

一個鎖緊螺母。 四、表列許可的配件。

第2-229條 (搭接鬆弛接合的金屬管槽) 金屬管槽擴增的配件及套疊部份,應以設備搭接

跳接線或其他方式做成具電氣連續性。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98增訂。

第2-230條 (在危險(分類)位置的搭接) 無論用電系統的電壓為何,在第 500節定義之危險(分類)位置中,設備、管槽、及其他箱體的非載流金屬部分,應以 250.92(B)(2)至(B)(4)所規定被認可用在配線方法上之方法,確保其電氣連續

性。無論是否安裝了追加設備接地導體,皆應使

用一種以上的該搭接方法。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00增訂。

第2-231條 (設備搭接跳接線) 設備搭接跳接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材料:設備搭接跳接線應為銅或其他防蝕材

料。搭接跳接線應為線、匯流排、螺絲或類

似的合適導體。 二、固定:設備搭接跳接線之固定方式,應以250.8對電路與設備之規定,及 250.70對接地電極之規定中適用之方式為之。

三、尺寸—接戶設施電源側的設備搭接跳接線:搭接跳接線不得小於表 250.66所示之接地電極導體尺寸。若進屋相導體大於一一○○ kcmil 之銅導體或一七五○ kcmil 之鋁導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02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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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6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體,搭接跳接線之面積應小於最大相導線面

積的百分之十二又二分之一,除非相導體與

搭接跳接線之材料(銅或鋁)不同時,應基於假設使用與搭接跳接線材料相同且與已裝相

導體安培容量等值的相導體,來決定搭接跳

接線的最小尺寸。 若進屋導體並聯在兩個以上的管槽或電纜內,與管槽或電纜同路配置

的設備搭接跳接線,應以並聯方式安裝。每

一管槽或電纜的搭接跳接線,其尺寸應依每

一管槽或電纜內的進屋導體尺寸決定。 四、尺寸—接戶設施負載側的設備搭接跳線:

接戶過電流裝置負載側的設備搭接跳接

線,其最小尺寸應符合表 250.122 所列之尺寸,但不需大於供電至設備的最大未被

接地電路導體,且不得小於二‧○平方公

釐。單一的共同連續設備搭接跳接線,若

其尺寸符合表 250.122 中對供電至電路之最大過電流裝置之規定時,得搭接至兩個

以上的管槽或電纜。 五、安裝:設備搭接跳接線得安裝在管槽或封

閉體的內部或外部。若安裝在外部時,設

備搭接跳接線的長度不得超過一‧八公尺

(6呎),且應與管槽或封閉體同路配置。若安裝在管槽內部時,設備搭接跳接線應符

合 250.119及 250.148之規定。但長度大於一‧八公尺(6呎)的設備搭接跳接線,得位於電桿外部處,供安裝在金屬管路或其他

金屬管槽的暴露突出部內的金屬管槽或彎

管的隔離斷搭接或接地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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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6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232條 (管路系統及暴露在外的結構鋼材之搭接) 管路系統及暴露在外的結構鋼材之搭接,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金屬水管:金屬水管系統應依照本條下列三

目之規定,進行搭接。搭接跳接線應依照

250.64(A)、(B)、及(E)之規定安裝。搭接跳接線的固定點應為可及: (一)一般規定:安裝在建築物或結構體內或附著固定其上的金屬水管系統,應搭接

至接戶設備箱體、接戶的被接地導體、

尺寸足夠的接地電極導體、或所使用的

一個以上的接地電極。搭接跳接線之尺

寸除依下列二目另有許可者外,應依照

表 250.66之規定。 (二) 多用戶的建築:多用戶的建築物中,若個別用戶的金屬水管系統安裝在建築物

或結構體內或附著固定其上,且用非金

屬水管使其與其他用戶做金屬隔離,則

每一用戶的金屬水管系統得搭接至供電

至該用戶的配電箱或配電盤箱體(非接戶設備)的設備接地端子。搭接跳接線之尺寸應依照表 250.122之規定。

(三) 由幹線或分路供電之多棟建築物或結構體:安裝在建築物或結構體內或附著

固定其上的金屬水管系統,應搭接至位

於建築物或結構體中的隔離裝置箱體,

或搭接至與供電導體一起佈設的設備接

地導體,或搭接至一個以上所使用的接

地電極。搭接跳接線之尺寸應符合

250.66 之規定,依供電至建築的幹線或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04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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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6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分路導體之尺寸來決定。搭接跳接線不

需大於供電至建築物的幹線或分路導體

的最大未被接地。 二、其他金屬管路:安裝在建築物或結構體內或

附著固定其上的其他金屬導管系統,包括瓦

斯管路,若有可能帶電,則應搭接至接戶設

備箱體、接戶被接地導體、大小足夠的接地

電極導體、或搭接至一個以上所使用的接地

極。搭接跳接線之尺寸應依照 250.122 之規定,依可能讓管路系統帶電之電路的額定來

決定。可能使管路帶電之電路的設備接地導

體,得做為搭接裝置。搭接跳接線之固定點

應為可及。 三、結構金屬:暴露在外的結構金屬,互相連接

以形成一金屬建築外框,未刻意被接地且可

能會帶電者,應搭接至接戶設備箱體、接戶

的被接地導體、大小足夠的接地電極導體、

或一個以上所使用的接地電極。搭接跳接線

之尺寸應符合表 250.66 之規定,且依照250.64(A)、(B)、(E)之規定安裝。搭接跳接線之固定點應為可及。

四、個別電源系統:金屬水管系統及互相連接以

形成一金屬建築外框的金屬結構,應依照下

列三目之規定,搭接至個別電源系統。 (一)金屬水管系統:每個個別電源系統的被接地導體,應搭接至位於個別電源系統

供電範圍內之金屬水管系統的最近可用

點。該連接應位於接地電極導體連接個

別電源系統的同一點。每一搭接跳接線

之尺寸應符合表 250.66之規定,依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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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6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電源系統之最大未被接地導體決定之。

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若金屬水管系統做為個別電源系統之接地電極時,則不需搭接至金屬水管系統的

個別搭接跳接線。 2、若建築物或結構體的金屬外框作為個別電源系統之接地電極,且搭接至位於個別

電源系統供電範圍內的金屬水管時,則

不需個別的水管搭接跳接線。 (二)結構金屬:暴露在外的結構金屬,互相連接以形成一金屬建築外框,位於個別

電源系統供電範圍內,應搭接至每個個

別電源系統的被接地導體。該連接應位

於接地電極導體連接個別電源系統的同

一點。所有搭接跳接線之尺寸應符合表

250.66 之規定,依個別電源系統之最大未被接地導體決定之。但符合下列規定

者,不在此限: 1、若建築物或結構體的金屬外框作為個別電源系統之接地電極時,則不需搭接至建

築結構金屬的個別搭接跳接線。 2、若建築物或結構體的水管系統做為個別電源系統之接地電極時,且搭接至位於個

別電源系統供電範圍內的建築結構金屬

時,則不需搭接至建築結構金屬的個別

搭接跳接線。 (三) 共同接地電極導體:依 250.30(A)(4)許可設置,供多個個別電源系統使用的共

同接地電極導體,且暴露在外互相連接

以形成建築外框之結構金屬或位於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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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6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電源系統供電範圍內的室內金屬管路,

金屬管路及結構金屬組件應搭接至共同

接地電極導體。但若位於個別電源系統

供電範圍內的金屬水管及結構金屬組

件,搭接至共同接地電極導體時,則不

需搭接每個電源系統至金屬水管及結構

金屬組件的個別搭接跳接線。

第2-233條 (避雷系統) 避雷系統的接地端子應搭接至建築物或結構體

的接地電極系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06增訂。

第六款 設備接地及設備接地導體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50 VI. Equipment Grounding and Equipment Grounding Conductors增訂。

第2-234條 (固定在定址或由永久配線方式(固定)連接的設備) 固定設備之可能帶電的外露非載流金屬部分,在

以下任一情況下,應被接地: 一、位於接地或被接地金屬物體的垂直距離二‧

五公尺(8 呎)內,或水平距離一‧五公尺(5呎)內,且易受人員接觸者。

二、位於積水或潮濕的位置,且未被隔離者。 三、與金屬有電性接觸者。 四、如第 500至 517 條所述,位於危險(分類)位置。

五、除 250.86例外 2對短段落的金屬封閉體另有許可者外,由金屬包封、金屬外皮、金屬管

槽、或其他提供設備接地的配線方法供電者。 六、設備運作時,有任何端子對地電壓超過一五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10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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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6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伏特者。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電熱用具的金屬外框,在特殊許可下時,外框應永久與地面有效絕緣。

(二)裝置在木製電桿上的配電設備,如變壓器及電容器外殼,且位於地面或坡度線

的上方超過二‧五公尺(8呎)處。 (三)由雙重絕緣系統或其相同者保護的表列許可設備,得不需被接地。若使用上述

系統,應明顯標示該設備。

第2-235條 (固定在定址或由永久配線方式(固定)連接—特定) 在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中所述類型之

設備,其外露非載流的金屬部份,及本條第一項

第十二款至第十三款所述之設備箱體,無論其電

壓為何,均應被接地: 一、配電箱外框及結構體:除有效與地面絕緣的

二線式直流配電箱外框外,配電盤外框及支

撐配電設備的結構體,均應被接地。 二、管風琴:在電力操作的管風琴內之發電機及

馬達外殼,除非與地面及驅動馬達有效絕緣

者均應被接地。 三、馬達外殼:如 430.242規定之馬達外殼。 四、馬達控制器箱體:馬達控制器的箱體,除非

附掛在未被接地之可攜式設備上,應被接地。 五、電梯與起重機:電梯及起重機的電氣設備。 六、車庫、戲院、及電影攝影棚:在商用車庫、

戲院、及電影攝影棚內的電氣設備,除由對

地電壓不超過一五○伏特的電路供電之吊燈

座外,均應被接地。

第二十八 條 用電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接地:

一、 金屬盒、金屬箱或其他固定設備之非帶電金屬部

分,按下列之一施行 接地:

(一) 妥接於被接地金屬導線管上。

(二) 在導線管內或電纜內多置一條地線與電路導線共

同配裝,以供接地。該地線絕緣皮,應使用綠色,

但得不絕緣。

(三) 個別裝設地線,以供接地。

(四) 固定設備牢固裝置於接地之建築物金屬構架上,

且金屬構架之接地電阻符合要求,並且保持良好

之接觸者。

二、 移動設備之接地應按下列方法接地:

(一) 採用接地型插座(Grounding Receptacles),且該插座

之固定接地接觸極應予妥接地。

(二) 移動電具之引接線中多置一地線,其一端接於接

地插頭之接地極,另一端接於電具之非帶電金屬

部分。

(三) 二二○伏額定冷氣機、電灶、乾衣機,其電源如

由單相三線一一○/二二○伏之專用分路供應,

電路之中性線(被接地之一線) 得作為地線,以供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二十八條、NEC250.112修訂。 三、參考現行第二十八條用電設備接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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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6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七、電氣招牌:如第 600節所規定之電氣招牌、外框照明、及相關設備。

八、電影投射設備 電影投射設備。 九、限電遙控、信號、及火警警報電路 由本節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要求做系統接地的 1級限電電路及 1級、2級、3級遙控及信號電路、以及火警警報電路供電之設備,均應被接地。

十、燈具(照明器具):如第 410節 Part V規定之燈具(照明器具)。

十一、裝在滑軌上的設備:永久安裝在滑軌上的

電氣設備及滑軌,應以尺寸如 250.122 規定之設備搭接跳接線接地。

十二、馬達操作的水幫浦:馬達操作的水幫浦,

包含沈水式的幫浦。 十三、金屬水井桶:若水中用型幫浦在金屬水井

桶內,水井桶應搭接至幫浦電路設備接地導

體。

接地。

第2-236條 (由電線及插頭連接的設備) 在下列規定所述之任一情況下,由電線及插頭所

連接的設備,其暴露在外可能帶電的非載流金屬

部分應被接地。但依本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涵蓋

的表列許可的工具、表列許可的器具、及表列許

可的設備,在雙重絕緣或相同之系統保護之下,

得不需被接地。雙重絕緣設備應明顯標示: 一、在危險(分類)位置(參見第 500至 517條)。 二、運轉在對地電壓超過一五○伏特。但符合下

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防護措施的馬達得不需被接地。 (二)電熱器具的金屬外殼,在特殊許可下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14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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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6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時,得不需被接地,但奇其外殼應永久

有效與地面絕緣。 三、在住宅用途時:

(一)冰箱、冷凍庫、及空調。 (二)洗衣機、烘衣機、洗碗機;廚餘處理器;資訊科技設備;污水幫浦及水族電氣設

備。 (三)手握之馬達操作工具、定置之固定馬達操作工具、輕型工業用馬達操作工具。

(四)以下類型之馬達操作之器具:樹籬剪、除草機、吹雪機、及積水清除器。

(五)可攜式手燈。 四、在住宅用途外時:

(一)冰箱、冷凍庫、及空調。 (二)洗衣機、烘衣機、洗碗機;廚餘處理器;資訊科技設備;污水幫浦及水族電氣設

備。 (三)手握之馬達操作工具、定置之固定馬達操作工具、輕型工業用馬達操作工具。

(四)以下類型之馬達操作家電:樹籬剪、除草機、吹雪機、及積水清除器。

(五)可攜式手燈。 (六)在潮濕或積水地點使用的電線與插頭連接之器具,或由站在地面或金屬地板

上,或在金屬槽或鍋爐中工作人員使用

的電線與插頭連接之器具。 (七)可能會在積水或導電地點使用的工具。 但可能會在積水或導電地點使用的工具和可

攜式燈具,經由不超過五十伏特二次側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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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16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接地的隔離變壓器供電時,得不需被接地。

第2-237條 (非用電設備) 如本條所述之非用電設備的金屬部分,應被接地: 一、電力操作的起重機及吊車的外殼及軌道。 二、附有電線的非電力驅動電梯廂之外殼。 三、電動升降機的手控金屬移動纜繩或電纜。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16增訂。

第2-238條 (設備接地導體之類型) 與電路導體一起佈設或包在一起的設備接地導

體,應為以下一種以上之組合: 一、銅、鋁、或銅包鋁導體。這類導體應為實心

或多股;絕緣、被包覆、或裸導體;且為電

線形狀或任意形狀的匯流排。 二、堅固金屬管路。 三、中繼金屬管路。 四、用電金屬管。 五、已公布表列許可的可撓金屬管路,且符合以

下所有條件: (一)管路終端為表列許可可供接地使用的配件。

(二)在管路中的電路導體,受到額定二十安培以下的過電流裝置保護。

(三)可撓金屬管路及可撓金屬管,及位於相同接地回路的防液可撓金屬管路,其組

合長度不超過一‧八公尺(6呎)。 (四)若安裝後須有彈性,使用可撓金屬管路連接設備時,應安裝設備接地導體。

六、已公布表列許可的防液可撓金屬管路,且符

合以下所有條件: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18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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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6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 管路終端為表列許可可供接地使用的配件。

(二)公制標準為十二至十六號 ( ⅜商品尺寸為

至½)時,在管路中的電路導體,受到額定二十安培以下的過電流裝置保護。

(三)公制標準為二一至三五號 (商品尺寸為¾至 1¼)時,在管路中的電路導體,受到額定六十安培以下的過電流裝置保護,

且在接地路徑上,無公制標準十二至十

六號( ⅜商品尺寸 至½)之可撓金屬管路、可撓金屬管、或防液可撓金屬管路。

(四) 可撓金屬管路及可撓金屬管,及位於相同接地回路的防液可撓金屬管路,其組

合長度不超過一‧八公尺(6呎)。 (五)若安裝後須有彈性,使用可撓金屬管路連接設備時,應安裝設備接地導體。

七、可撓金屬管其終端為表列許可可供接地用的

配件,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管中的電路導體受到額定二十安培以下的過電流裝置保護。

(二) 可撓金屬管路及可撓金屬管,及位於相同接地回路的防液可撓金屬管路,其組

合長度不超過一‧八公尺(6呎)。 八、如 320.108所規定之定型交流電纜的鎧裝 九、礦物絕緣、金屬被覆電纜的銅被覆。 十、依下列條件,被表列許可且標識為可供接地

用的定型MC電纜: (一)連鎖的金屬帶狀 MC 電纜之金屬被覆及接地導體之組合。

(二)平滑或皺狀管型 MC 電纜之金屬被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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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7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金屬被覆及接地導體之組合。

十一、如 392.3(C)及 392.7所許可之電纜架。 十二、如 370.3所許可之電纜匯流排框架。 十三、其他列出的連續導電金屬管槽,及列出的

輔助溝。 十四、表列許可可供接地用的表面金屬管槽。

第2-239條 (設備接地導體之識別) 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設備接地導體得被裸露、

包覆、或絕緣處理。個別被包覆或絕緣之設備接

地導體,其外飾除本條另有允許外,應為連續綠

色或綠色上有一條以上黃色條紋。綠色或綠色上

有一條以上黃色條紋的絕緣或個別包覆的導

體,或以本條許可之其它方式識別之導體,不得

做為未被接地或被接地電路導體: 一、大於十四平方公釐之導線:大於十四平方公

釐之設備接地導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於十四平方公釐之絕緣或被包覆的導體,在安裝時,得在每端及導體的每個

可及點處,做永久識別為設備接地導體。 但大於十四平方公釐之導體,若其管路

未包含捻接導體或未使用之連接埠時,

則不需在管路體上加以標示。 (二)識別應環繞導體,且應以以下任一方式完成:

1、去除所有暴露在外導體的絕緣或包覆部份。

2、將暴露在外的絕緣或包覆部份塗上綠色。 3、使用綠色膠帶或綠色黏貼標籤,標示暴露在外的絕緣部份。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19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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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7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二、多重導體電纜:若維護和監督條件可確保只

有合格人員能進行安裝,多重導體電纜中一

條以上的絕緣導體,安裝時得使用以下任一

方式,在每端及每個導體可及點處,將其永

久識別為設備接地導體: (一) 去除所有暴露在外導線的絕緣部份。 (二) 將暴露在外的絕緣部分塗上綠色。 (三) 使用綠色膠帶或綠色黏貼標籤,標示暴露在外的絕緣部份。

三、可撓電線:設備接地導體得不絕緣。但若為

個別包覆,包覆部分應有連續綠色或綠色上

有一條以上黃色條紋的之外飾。

第2-240條 (設備接地導體之安裝 設備接地導體應依下列規定安裝: 一、管槽、電纜架、電纜鎧裝、電纜匯流排、或

電纜被覆:包含管槽、電纜架、電纜鎧裝、

電纜匯流排、或電纜被覆,或為位於管槽或

電纜中的一電線,應依本規則適用之規定安

裝,使用可以用於定型管槽或電纜的配件做

接合或終端。所有連接、接合、及配件應使

用合適工具使其緊密。 二、鋁及銅包鋁導體:設備接地導體得為裸露或

絕緣之鋁或銅包鋁導體。裸導體不得直接接

觸岩石或大地,或易受腐蝕的場所。鋁或銅

包鋁導體不得在距大地四五○公釐(18 吋)內終結。

三、小於十四平方公釐之設備接地導體:小於十

四平方公釐之設備接地導體應以管槽或電纜

鎧裝保護其免受外力傷害。但位於牆壁或隔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20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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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17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板之空心部份者、不會受外力傷害者、或已

受到保護免受外力傷害者,則不在此限。

第2-241條 (設備接地線之尺寸) 設備接地線之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規定:導線型的銅、鋁、或銅包鋁設備

接地導體,不得小於表 250.122所示之尺寸,但不需比供電至設備的電路導體大。若如

250.118及 250.134(A)之規定,使用管槽、或電纜鎧裝或被覆作為設備接地導體,應符合

250.4(A)(5)或(B)(4)之規定。 二、尺寸加大:若未被接地導體之尺寸加大,已

安裝之設備接地導體應比照未被接地導體之

圓密爾面積比例加大。 三、多重電路:單一設備接地導體與多重電路在

同一管槽或電纜中,其尺寸應依照管槽或電

纜中保護導線之最大過電流裝置來決定。 四、馬達電路:若過電流裝置如 430.52之規定,包含一瞬時跳脫斷路器或馬達短路保護器

時,設備接地線尺寸應可根據馬達過載保護

裝置之額定來決定,但不得小於表 250.122所示之尺寸。

五、可撓線和固定電線:最大電路導體為五‧五

平方公釐以下之可撓線的設備接地導體,及

與任何符合 240.5 規定尺寸之固定電線一起使用的設備接地線,不得小○‧九平方公釐

之銅導體,且不得小於電路導體。最大電路

導體大於五‧五平方公釐之可撓線的設備接

地導體,其尺寸應依照表 250.122之規定。 六、平行導線:若導體依照 310.4 之許可,與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22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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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7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重管槽或電纜平行配置時,有用到備接地線

時,設備接地線應與每一管槽或電纜平行配

置。應使用下列任一方法,以確保設備接地

線受到保護: (一) 根據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每一平行設備接地導體之尺寸,應符合表 250.122之規定,依照保護位於管槽或電纜中之

電路導體的過電流裝置來決定。 (二) 裝置設備接地故障保護:若裝有設備接地故障保護,則在多導體電纜內的每一

平行設備接地接地導體之尺寸,在符合

以下條件時,得依照表 250.122,以接地故障保護的跳脫額定來決定:

1、維護和監督條件可確保只有合格人員能才能安裝服務設備。

2、接地故障保護設備被設定在不超過並行電纜中之單一未被接地導體之安培容量下

跳脫。 3、接地故障保護被公布表列可做為設備接地導體保護用。

七、幹線分接頭:與幹線分接頭一起配置之設備

接地導體,根據幹線過電流裝置之額定決

定,不得小於表 250.122 所示,但不需大於分接頭導體。 表 250.122 接地管槽及設備之設備接地導體最小尺寸

第2-242條 (設備接地導體之連續性) 設備接地導體之連續性,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24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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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7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可分離之連接:可分離之連接如抽出型設

備、或附帶插頭及接合器(mating connector)和插座,應提供設備接地導體之先接後離。

連鎖的設備、插頭、插座及連接器無連續接

地則斷電,則不需先接後離。 二、開關:自動切斷器或開關不得裝在屋內配線

系統之設備接地線中,除非切斷器或開關會

同時隔離所有電源。

第2-243條 (配線裝置端子之識別) 設備接地導體連接端子,應以下列任一方式識

別: 一、綠色不易移除的六角頭端子螺絲。 二、綠色六角形不易移除的端子螺絲圈。 三、綠色壓力電線連接器。但若接地導體的端子

為不可見,應在導體入口標識「綠」或「接

地」等詞、「G」或「GR」等字母、接地符號、或以明顯綠色標識。若設備接地線的端

子可易於移除,端子週遭的區域應做一樣的

標識。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26增訂。

第七款 設備接地之方法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50 VII. Methods of Equipment Grounding增訂。

第2-244條 (設備接地導體之連接) 位於個別電源系統電源側的設備接地導體之連

接,應依照 250.30(A)(1)之規定。位於供電設備之設備接地導體之連接,應依照本條第一項第一

款或第二款所示。使用接地型插座替代非接地型

插座時,及僅對在分路中沒有設備接地導體的既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30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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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7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設設備做分路延伸時,其連接得如本條第一項第

三款所示: 一、若為被接地系統:應以搭接設備接地導體至

被接地供電導體及接地電極導體,來進行連

接。 二、若為未被接地系統:應將設備接地線搭接至

接地電極導體,來進行連接。 三、非接地插座替代或分路延伸:接地型插座的

設備接地導體或分路延伸,得連接至下列任

一處: (一)如 250.50 所述之接地電極系統的任何可及點。

(二)接地電極導體的任何可及點。 (三) 位於插座分路或分路起點所在的箱體中之設備接地端子排。

(四) 若為被接地系統,位於供電設備箱體內之被接地供電導體。

(五) 若為未被接地系統,位於供電設備箱體內之接地端子排。

第2-245條 (管槽之一小段)

金屬管槽或電纜鎧裝的隔離部份如需被接地,應

依照 250.134之規定被接地。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32增訂。

第2-246條 (以永久配線方法牢固在定位或連接的設備—接地) 除非如 250.32、250.140、及 250.142所允許,以連接至被接地電路導體之方式被接地者,設備、

管槽、及其他箱體的非載流金屬部分,如被接

地,應以下列方法之一被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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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7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設備接地導體型式:使用 250.118 允許之任何設備接地導體。

二、有電路導體:使用位於同一管槽內、電纜內、

或與電路導體一起配置的設備接地導體。但

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如 250.130(C)之規定,設備接地導體得與電路導體分開配置。

(二)若為直流電路,設備接地導體得與電路導體分開配置。

第2-247條 (被視為有效被接地的設備)

在下列規定之條件下,設備的非載流金屬部分,

應被視為有效被接地: 一、確實固定在(secured to)被接地金屬支撐物的設備:設備確實固定在其支撐的金屬架或結

構物上,且與之有確實的電性接觸,該金屬

架或結構物以 250.134 所示的方法之一被接地。建築物的結構金屬外框不得作為交流設

備所需之設備接地導體。 二、金屬車殼:由附在電梯機械之金屬滑輪或滾

筒上,或於其上運作的金屬纜繩所吊掛的金

屬車殼,而該電梯機械以 250.134 所示方法之一被接地。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36增訂。

第2-248條 (以電線及插頭連接之設備) 以電線及插頭連接之設備的非載流金屬部份若

被接地,應依下列任一方法被接地: 一、使用設備接地導體的方法:使用與電源導體

配置在同一電纜組合的設備接地導體,或使

用適當終結在有固定接地接觸的接地型附加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38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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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7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插頭之可撓電線。但接地型插入式接地故障

電路啟斷器之接地接觸極,得為可動、自復

型,且用於運轉於任何兩導體間電壓不超過

一五○伏特,或運轉於任何導體對地電壓超

過一五○伏特的電路中。 二、使用個別的可撓線或帶子(strap):若為設備的一部份,可使用絕緣或裸的個別可撓線或

帶子,以實際可行的方式保護其免受外力傷

害。

第2-249條 (爐灶(ranges)及烘衣機的外殼) 電氣爐、壁嵌式烤爐、枱面式烹調用具、烘衣機、

及做為這些用電器具供電電路一部份的出線口

或接線盒,其外殼應以 250.134 或 250.138 所規定的方式加以接地。 但對既設分路設備,只有在出線口或接線盒中沒

有設備接地導體時,電氣爐、壁嵌式烤爐、枱面

式烹調用具、烘衣機、及做為這些用電器具供電

電路一部份的出線口或接線盒,在符合以下所有

條件下,其外殼得被接地至被接地電路導體: 一、供電電路為一二○/二四○伏特,單相三線;或二○八 Y/一二○伏特,來自三相四線、Y連接的系統。

二、被接地導體不小於於五‧五平方公釐銅導體

或八‧○平方公釐鋁導體。 三、被接地導體為絕緣,或被接地導體未絕緣,

且為 SE 型進屋線電纜的一部份,其分路來自供電設備。

四、作為設備一部份之插座,其接地接觸處被搭

接至設備。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40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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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7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250條 (被接地電路導體用於接地設備) 被接地電路導體用於接地設備,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供電側設備:被接地電路導體得在下列任何

位置,將設備的非載流金屬部分、管槽、及

其他外箱接地: (一)位於交流供電隔離裝置的供電側或其箱體中。

(二)位於 250.32(B)所規定之個別建築中,主要隔離裝置的供電側或其箱體中。

(三)位於 250.30(A)(1)所允許之個別電源系統的主要隔離裝置或過電流裝置的供電

側或其箱體中。 二、負載側設備:除 250.30(A)(1)及 250.32(B)所允許者外,被接地電路導體不得使用在供電

隔離裝置負載側設備的接地非載流金屬部

份,或是個別電源系統隔離裝置,或沒有主

要隔離裝置的個別電源系統之過電流隔離裝

置的負載側。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爐灶、璧嵌式烤爐、枱面式烹調用具、及烘衣機的外殼,在 250.140對既設設備允許的條件下,得用被接地電路導體接

地。 (二)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下,得藉由連接至供電隔離裝置負載側之被接地電路導

體,將電表箱體接地: 1、未安裝供電接地故障保護。 2、所有電表插座箱體都緊鄰供電隔離裝置。 3、被接地電路導體之尺寸不小於表 250.122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42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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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7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所示之設備接地導體之尺寸。

(三)直流系統得依照 250.164之規定,在隔離裝置或過電流裝置的負載側被接地。

(四)運轉電壓超過六○○伏特之電極型鍋爐,應依 490.72(E)(1)及 490.74之規定被接地。

第2-251條 (多電路連接)

若設備須被接地,且藉由個別連接至一個以上的

電路或被接地的屋內配線系統來供電,應依

250.134及 250.138之規定,為每一這種個別連接提供接地設施。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44增訂。

第2-252條 (連接插座接地端子至被接地盒) 除非依下列規定被接地者,應使用設備搭接跳接

線將接地型插座的接地端子,連接至被接地盒: 一、裝置在表面的被接地盒:若被接地盒裝置在

表面,裝置軛框與被接地盒或是接觸軛或符

合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裝置間的金屬對金屬

直接觸,得將插座接地至被接地盒。應從沒

有接觸軛或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裝置的

插座上,移除至少一個絕緣墊圈(washer),以確保有金屬對金屬的直接接觸。本規定不適

用於安裝在蓋子上的插座,除非被接地盒和

蓋子組合,皆為公布表列為提供被接地盒和

插座之間足夠的接地連續性。 二、接觸裝置或軛框:設計為自行接地且為表列

許可的接觸裝置或軛框,得與支撐螺絲連

接,以建立在裝置軛框與平面型被接地盒間

之接地電路。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46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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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8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三、地板被接地盒:設計為被接地盒與裝置間,

提供足夠接地連續性的地板被接地盒且為表

列許可者。 四、隔離插座:若接地電路上需要減少電氣雜訊

(電磁干擾),該插座之接地端子得刻意與插座架裝置絕緣。插座接地端子應由與電路導

體一同配置的絕緣設備接地導體被接地。接

地導體得如同 408.40例外之允許經過一個以上的配電箱,而不需連接至配電箱接地端

子,直接終結連接在同一建築物或結構體中

可用的電源系統或供電設施的設備接地導體

端子上。

第2-253條 (設備接地導體至接線盒的連續性及附件) 若電路導體在接線盒中捻接,或終結連接在接線

盒內部或由其支撐的設備上,應使用符合下列規

定規定且適用的裝置,將所有與該電路導線有關

的設備接地導體在接線盒中捻接或接合,或將該

設備接地導體與接線盒捻接。但 250.146(D)允許之設備接地導體,不需連接到其他設備接地導體

或連接到接線盒: 一、連接:連接和捻接應符合 110.14(B)之規定施做,不需絕緣者除外。

二、接地連續性:接地連接的配置應為隔離或移

除由線盒供電之插座、燈具(固定)、或其他裝置時,不會妨礙或阻斷接地的連續性。

三、金屬接線盒:在一個以上的設備接地導體和

一金屬接線盒間,應以接地螺絲或表列出許

可的接地裝置進行連接。接地螺絲不可兼做

其他用途。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48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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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8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四、非金屬接線盒:帶入非金屬出線盒的一個以

上的設備接地導體,其配置方式應為可連接

至任何線盒中需要接地的配件或裝置。 五、焊接:不得使用僅依靠焊接的連接。

第八款 直流系統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 VIII. Direct-Current Systems增訂。

第2-254條 (通則) 直流系統應符合本節第八款部份規定,及第 250節其他節中非特別針對交流系統的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60增訂。

第2-255條 (被接地之直流電路及系統) 直流電路及系統應依下列規定被接地: 一、二線式直流系統:供電至屋內配線的二線式

直流系統,且其運轉電壓大於五十伏特但不

大於三○○伏特者,應被接地。但符合下列

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配有接地檢視器,且僅供電至有限區域的工業設備的系統,不需被接地。

(二)源自整流器,且由符合 250.20 規定之交流系統供電的直流系統,不需被接地。

(三)直流火警電路,其最大電流如 760節 Part III部分之規定,為○‧○三○安培時,不需被接地。

二、三線直流系統:所有供電至屋內配線的三線

直流系統之中性導體,應被接地。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62增訂。

第2-256條 (直流系統的連接點) 直流系統的連接點,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屋內(off premises)電源:直流系統由非屋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64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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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8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內電源供電及接地者,應在一個以上的供電

站上有接地連接。接地連接不得位於個別供

電源或屋內配線的任意點。 二、屋內電源:若直流系統電源位於屋內,應在

下列任一處做接地連接: (一)電源。 (二)第一系統隔離裝置或過電流裝置。 (三)其他可完成相同系統保護的方式,且利用表列許可且識別為此用途的設備。

第2-257條 (直流接地電極導體之尺寸)

直流系統之直流接地電極導體尺寸,應依照下列

規定: 一、不小於中性導體:若直流系統包含一組三線

平衡器,或一個依照 445.12(D)之規定,具有過電流保護的平衡線,該接地極導體不得小

於中性導體,且不得小於八‧○平方公釐之

銅導體或十四平方公釐之鋁導體。 二、不小於最大導線:除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直

流系統外,接地電極導體不得小於由該系統

供電之最大導線,且不得小於八‧○平方公

釐之銅導體或十四平方公釐之鋁導體。 三、連接至棒狀、管狀、或板狀電極:若連接至

250.52(A)(5)或 250.52(A)(6)規定之棒狀、管狀、或板狀電極,唯一連接至接地電極的該

部份接地電極導體不需大於十四平方公釐之

銅導體或二十二平方公釐之鋁導體。 四、連接至混凝土包覆之電極:若連接至

250.52(A)(3) 規定之混凝土包覆之電極,唯一連接至接地電極的該部份接地電極導體,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66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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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8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不需大於二十二平方公釐之銅導體。

五、連接至接地環:若連接至 250.52(A)(4)規定的接地環,唯一連接至接地電極的該部份接

地電極導體,不需大於接地環所用的導體。

第2-258條 (直流搭接跳接線) 直流系統的搭接跳接線尺寸,不得小於 250.166所規定的系統接地電極導體。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68增訂。

第2-259條 (未被接地之直流個別電源系統) 除 250.34 對可攜式及車裝式發電機另有允許可者外,由個別電源(如引擎發電機組)供電之未被接地之直流個別電源系統,應有一接地電極導體

連接至電極,該電極符合本節第三款之規定,提

供金屬箱體、管槽、電纜、及暴露的設備非載流

金屬部分接地。接地電極導體連接應接至個別電

源系統金屬箱體的任一點,從電源至第一系統隔

離裝置或過電流裝置,或應位於沒有隔離裝置或

過電流裝置的個別電源系統之電源。 接地電極導體之尺寸應符合 250.166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69增訂。

第九款 計器、電表、及電驛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50 IX. Instruments, Meters, and Relays增訂。

第2-260條 (計器變壓器電路) 若一次側繞組接至對地電壓為三○○伏特以上

之電路,電流及電壓計器變壓器的二次側電路應

被接地,若在配電盤上時,則無論電壓為何,皆

應接地。 但若一次側繞組連接至小於一○○○伏特之電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70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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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8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路,且該電路無帶電部分或配線外露或合格人員

外之人員也可及的。

第2-261條 (計器變壓器外殼) 若合格人員外之人員也可及時,計器變壓器之外

殼或框架應被接地。 但比流器的外殼或外框,其一次側對地電壓未超

過一五○伏特,且只用來供電流至電表。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72增訂。

第2-262條 (運轉於電壓小於一○○○伏特之計器、電表、及電驛的外殼) 計器、電表、及電驛運轉於繞組或工作部位電壓

小於一○○○伏特時,其外殼應依下列規定被接

地: 一、不在開關盤上:未裝於於開關盤上之計器、

電表、及電驛,運轉於繞組或工作部位對地

電壓大於三○○伏特,且合格人員外之人員

也可接觸時,應將外殼及其他暴露的金屬部

位接地。 二、在空接面開關盤上:計器、電表、及電驛(無論是由比流器及比壓器操作,或直接連接電

路)在開關盤上的面板沒有帶電部位時,應有外殼接地。

三、在有帶電面板的開關盤上:計器、電表、及

電驛(無論是由比流器及比壓器操作,或直接連接電路)在開關盤上的面板有暴露的帶電部位時,不得有外殼之接地。當對地電壓超

過一五○伏特時,應為操作人員提供絕緣橡

膠墊子或其他合適合的地板絕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74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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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8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263條 (運轉電壓一 kV 以上之計器、電表、及電

驛的外殼) 若計器、電表、及電驛載流的部份,對地電壓為

一 kV 以上時,應以高架隔離或以合適的圍籬、被接地的金屬、或絕緣蓋或防護設施加以保護。

其外殼不得被接地。 但靜電接地檢視器的外殼,在計器內部的接地部

分,連接到計器外殼且被接地,且以高架方式隔

離接地檢視器時。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76增訂。

第2-264條 (計器接地導體) 計器變壓器之二次側電路及計器外殼的接地導

體,不得小於三‧五平方公釐之銅導體或五‧五

平方公釐之鋁導體。計器變壓器、計器、電表、

及電驛的外殼,在直接裝在箱體的被接地金屬表

面或被接地的金屬開關盤面板時,應視為已被接

地,且不需再加做接地導體。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78增訂。

第十款 一 kV以上(高壓)系統與電路之接地 一、本款新增。 二、參考 NEC250 X. Grounding of Systems and Circuits

of 1 kV and Over (High Voltage)增訂。 第2-265條 (通則)

若高壓系統被接地,則應符合本節前面數款之適

用規定,且符合 250.182 至 250.190 對前面數節的補充及修改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80增訂。

第2-266條 (引出的中性系統) 由接地變壓器引出之系統中性導體,得被用於高

壓系統接地。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82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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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8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267條 (有效接地之中性系統)

有效接地之中性系統得為單點接地或多重接地

之中性導體: 一、中性導體:

(一)絕緣等級:有效接地系統的中性導體,其最小絕緣等級應為六○○伏特。但符

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1、裸銅導體得做為進屋線的中性導體,及幹線直埋部份之中性導體。

2、裸導體得做為屋外架空部分的中性導體。 3、若與相導體隔離,且已有保護免受外力傷害,中性被接地導體得為裸導體。

(二)安培容量:中性導體應有足夠的安培容量,以負擔所承受的負載,惟不小於相

導體安培容量的百分之三三又三分之

一。但在工程監督下的工業用及商用屋

內配線中,中性導體的安培容量得不小

於相導體安培容量的百分之二十。 二、單點接地的系統:若使用單點接地之中性系

統,則應應用下列規定: (一)單點接地的系統得由下列規定供電:

1、個別電源系統。 2、多重接地之中性系統,該系統之設備接地導體連接至多重接地的中性導體,而連

接點在單點接地的系統之電源處。 (二)應提供接地電極給系統。 (三) 應有接地極導體連接接地電極至系統中性導體。

(四)應有搭接跳接線連接設備接地導體至接地電極導體。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84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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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8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五)應提供設備搭接導體給每一建築物、結構體、及設備箱體。

(六)只有在供電給相至中性線負載時,才需使用中性導體。

(七)提供中性導體時,中性導體應絕緣,且除了一個位置外,其他皆應與大地隔離。

(八)設備接地導體應與相導體一起配置,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承載連續負載。 2、可為裸露或絕緣。 3、應有足夠安培容量以承受(duty)故障電流。

三、多重接地之中性系統:若使用多重接地之中

性系統,則應應用下列規定: (一)有效接地之中性系統的中性導體,得被接地在一點以上。接地應可位於下列一個以

上的位置: 1、變壓器供電至建築物或其他結構體的供電導體。

2、中性導體暴露的地下電路。 3、安裝在屋外的架空電路。 (二)多重接地的中性導體,應在每個變壓器及其他外加位置上,以連接至新設或既

設電極的方式被接地。 (三)每隔四○○公尺至少應安裝一個接地電極,且連接至多重接地之中性電路導體。

(四)任兩個相鄰電極的最大距離不得超過於四○○公尺(1300呎)。

(五)在一多重接地的遮蔽電纜系統中,遮蔽層應在每個人員可接觸的電纜接合處被

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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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8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268條 (阻抗接地的中性系統) 阻抗接地的中性系統中,有一接地阻抗(通常為一電阻器)限制接地故障電流,在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得使用此種系統: 一、維護和監督條件可確保只有合格人員能服務

安裝。 二、系統裝有接地檢測器。 三、沒有線對中性導體的負載。 阻抗接地的中性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位置:接地阻抗應裝在供電系統接地電極和

供電變壓器或發電機的中性點之間。 二、識別與絕緣:阻抗接地的中性系統之中性導

體應加以識別,同時也須以與相導體絕緣相

同的方式完全絕緣。 三、系統中性導體之連接:系統中性導體不得連

接至大地,除了經由中性接地阻抗者外。 四、設備接地線:設備接地導體得為裸導體,且

應電性連接至接地匯流排及接地電極導體。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86增訂。

第2-269條 (供電至可攜式或行動式設備之系統的接地) 系統若供電至可攜式或行動式高壓設備,除非暫

時設立的變電所,否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攜式或行動式設備:可攜式或行動式高壓

設備,應由中性點經阻抗接地的系統供電。

若使用三角型連接之高壓系統供電給可攜式

或行動式設備,應引出一系統中性導體。 二、暴露的非載流金屬部份:可攜式或行動式設

備,其暴露的非載流金屬部份,應由設備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88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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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8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地導體連接至系統中性阻抗的接地點。

三、接地故障電流:可攜式或行動式設備外殼與

地面間,因最大接地故障電流所產生的電

壓,不得超過一○○伏特。 四、接地故障檢視與電驛動作:應提供接地故障

檢視及電驛動作,以將產生接地故障的高壓

系統元件自動斷電。應持續監控設備接地導

體的連續性,使得在可攜式或行動式設備喪

失其設備接地導體的連續性時,將接至設備

的的高壓電路自動斷電。 五、隔離:可攜式或行動式設備中性阻抗所連接

的接地電極,在地中應與其他任何系統或設

備的接地電極隔離,且至少分離六公尺(20呎),且接地電極間不得直接連接,埋設的導管和圍籬等等。

六、拖行的電纜及聯結器:連接可攜式或行動式

設備的高壓拖行的電纜及聯結器,應符合第

400節 Part III對電纜之規定,及符合 490.55對聯結器之規定。

第2-270條 (設備之接地)

固定、可攜式、及行動式設備的所有非載流金屬

部分,及相關圍籬、罩框、箱體、及支撐結構體,

皆應被接地。 例外:若與地面隔離,且其位置在設備帶電時,

可防止任何會和地面接觸的人員與該金屬部份

接觸。 非電纜組成整體一部分的接地導體不得小於十

四平方公釐之銅導體或二十二平方公釐之鋁導

體。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50.190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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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9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十四條 接地方式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

一、設備接地:高低壓用電設備非帶電金屬部分之

接地。

二、內線系統接地:屋內線路屬於被接地一線之再

行接地。

三、低壓電源系統接地:配電變壓器之二次側低壓

線或中性線之接地。

四、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內線系統接地與設備接

地共用一接地線或同一接地電極。

本條刪除。

第 二 十 五 條 接 地之 種 類 及 其接 地 電 阻

如表 2 5。

本條刪除,配合 NEC體例,劃分接地種類。

第二十六條 接地導線之大小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特種接地 (一)變壓器容量 500 千伏安以下應使用 22 平方公釐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超過 500 千伏安應使用 38 平方公釐以上絕緣線。

二、第一種接地應使用 5.5平方公釐以上絕緣線。 三、第二種接地: (一)變壓器容量超過 20千伏安應使用 22平方公釐以上絕緣線。

(二)變壓器容量 20 千伏安以下應使用 8平方公釐以上絕緣線。

四、第三種接地: (一)變比器二次線接地應使用 5.5平方公釐以上絕緣線。

(二)內線系統單獨接地或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接

地引接線,按表 26-1規定。 (三)用電設備單獨接地之 接地線或

本條刪除,配合 NEC體例,劃分接地種類、導線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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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9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用 電 設 備 與 內 線 系 統 共 同 接 地 之

連接線按表 2 6 - 2 規定。

第二十七條 接地系統應符合左列規定施工:

一、內線系統接地之位置應在接戶開關電源側之適

當場所。

二、以多線式供電之用戶,其中性線應施行內線系

統接地。

三、用戶自備電源變壓器。其二次側對地電壓超過

150伏,採用「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

四、設備與系統共同接地,其接地線之一端應妥接

於接地極,另一端引至接戶開關箱內,再由該

處引出設備接地連接線,施行內線系統或設備

之接地。

五、三相四線多重接地供電地區,用戶低壓用電設

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時,其自備變壓器之低

壓電源系統接地,不得與一次電源之中性線共

同接地。

六、接地線以使用銅線為原則,可使用裸線、被覆

線或絕緣線。個別被覆或絕緣之接地線,其外

觀應為綠色或綠色加一條以上之黃色條紋者。

七、14 平方公釐以上絕緣被覆線或僅由電氣技術人

員維護管理處所使用之多芯電纜之芯線,在施

工時於每一出線頭或可接近之處以左列方法之

一做永久識別時,可做為接地線,接地導線不

得作為其他配線。

(一)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加上條紋標誌。

(二)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著上綠色。

(三)在露出部分之絕緣或被覆上以綠色之膠帶

或自黏性標籤作記號。

八、被接地導線之絕緣皮應使用白色或灰色,以資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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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92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識別。

九、低壓電源系統應按左列原則接地:

(一)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不超過 150

伏,該電源系統除第十款另有規定外,必須加

以接地。

(二)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不超過 300

伏者,除另有規定外應加以接地。

(三)電源系統經接地後,其對地電壓超過 300 伏

者,不得接地。

(四)電源系統供應電力用電,其電壓在 150 伏以

上,600伏以下而不加接地者,應加裝接地檢

示器。

十、低壓電源系統無需接地者如左:

(一)電氣爐之電路。

(二)易燃性塵埃處所運轉之電氣起重機。

十一、低壓用電設備應加接地者如左:

(一) 低壓電動機之外殼。

(二) 金屬導線管及其連接之金屬箱。

(三) 非金屬管連接之金屬配件如配線對地電壓超

過 150 伏或配置於金屬建築物上或人可觸及

之潮濕處所者。

(四) 電纜之金屬外皮。

(五) X線發生裝置及其鄰近金屬體。

(六) 對地電壓超過 150伏之其他固定設備。

對地電壓在 150 伏以下之潮濕危險處所之其他固定設

備。

對地電壓超過 150 伏移動性電具。但其外殼具有絕緣

保護不為人所觸及者不在此限。

對地電壓 150伏以下移動性電具使用於潮濕處所或金

屬地板上或金屬箱內者,其非帶電露出金屬部分需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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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93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地。

第二十八條 用電設備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接地:

一、金屬盒、金屬箱或其他固定設備之非帶電金屬

部分,按左列之一施行接地:

(一) 妥接於被接地金屬導線管上。

(二) 在導線管內或電纜內多置一條地線與電路導

線共同配裝,以供接地。該地線絕緣皮,應使

用綠色,但得不絕緣。

(三) 個別裝設地線,以供接地。

(四) 固定設備牢固裝置於接地之建築物金屬構架

上,且金屬構架之接地電阻符合要求,並且保

持良好之接觸者。

二、移動設備之接地應按左列方法接地:

(一) 採用接地型插座(GroundingReceptacles),且該

插座之固定接地接觸極應妥予接地。

(二) 移動電具之引接線中多置一地線,其一端接於

接地插頭之接地極,另一端接於電具之非帶電

金屬部分。

(三 ) 2 2 0 伏 額 定 冷 氣 機 、 電 竈 、 乾 衣

機,其電 源如由單相三線 l l 0 / 2 2 0 伏

之專用分路供應,電路之 中性線 (被

接 地 之 一 線 )得 作 為 地 線 , 以 供 接

地。

本條刪除。

第二十九條 接地系統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接地極應為埋設管、棒或板等人工接地極,接

地引接線連接點應加焊接或以特製之接地夾子妥

接。

二、接地引接線應藉焊接或其他方法使其與人工接

地極妥接,在該接地線上不得加裝開關及保護設

備。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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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94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三、銅板作接地極,其厚度應在 0.7公釐以上,且與

土地接觸之總面積不得小於 900 平方公分,並應

埋入地下 1.5公尺以上。

四、鐵管或鋼管作接地極,其內徑應在 19公釐以上;

接地銅棒作接地極,其直徑不得小於 15公釐,且

長度不得短於 0.9公尺,並應垂直釘沒於地面下 l

公尺以上,如為岩石所阻,則可橫向埋設於地面

下 1.5公尺以上深度。

五、如以一管或一板作為接地極,其接地電阻未能

達到規定標準時,應採用兩管或兩板以上,又為

求有效降低接地電阻,管或板間之距離不得小於

1.8 公尺,且管或板間應妥為連接使成不斷之導

體,其連接線線徑應大於接地線。

六、接地管、棒及鐵板之表面以鍍鋅或包銅者為宜,

不得塗漆或其他絕緣物質。

七、特種及第二種系統接地,設施於人易觸及之場

所時,自地面下 0.6公尺起至地面上 1.8公尺,均

應以絕緣管或板掩蔽。

八、特種及第二種接地如沿金屬物體(鐵塔或鐵柱等)

設施時,除應依第七款之規定加以掩蔽外,地線

應與金屬物體絕緣,同時接地板應埋設於距離金

屬物體 l公尺以上。

九、第一種及第三種接地如設於易受機械外傷之

處,應做適當保護。

第九節 避雷器 一、本節新增。 二、參考 NEC280增訂。

第2-271條 (範圍) 本節適用於安裝在屋內配線系統避雷器之一

般、安裝及連接規定。

第 439 條 高壓以上用戶之變電站應裝置避雷器以保

護其設備。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四百三十九條、NEC280.1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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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95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272條 (定義) 避雷器係指一種藉由放電或旁路突波電流,以限

制突波電壓之保護裝置。當此裝置仍俱備重複上

述功能之能力時,其可避免後續電流之連續流

動。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80.2增訂。

第2-273條 (數量之要求) 每一條非被接地導體,於電路某ㄧ位置處應安裝

一具避雷器。假設電路與避雷器解連後並不會遭

受突波之侵襲,則可允許安裝單一避雷器以保護

數個互連之電路。

第 440 條 電路之每一非接地高壓架空線皆應裝置一

具避雷器。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四百四十條、NEC280.3修訂。

第2-274條 (避雷器之選擇) 避雷器之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於一○○○伏特之電路:安裝在低於一○

○○伏特電路之避雷器,應符合下列所有規

定: (一)於安裝點之處,避雷器之額定應大於該處最大連續相對地商頻電壓。

(二)避雷器安裝在低於一○○○伏特電路之應被標示。

(三)避雷器,應標示其短路電流額定,並且不得安裝於系統故障電流超過其額定短

路電流之位置處。 (四) 避雷器不得安裝於非接地系統、阻抗接地系統或角接地 ∆ 系統上,除非特別註明為上述系統專用。

二、一 kV以上之電路——碳化矽型:碳化矽型避雷器之額定不得低於其安裝位置處最大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80.4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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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9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續相對地電壓之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第2-275條 (安裝位置)

避雷器得容許安裝於屋內或屋外。避雷器除非已

註記為安裝於可及之處,否則其對非合格人員應

為不可及的。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80.11增訂。

第2-276條 (避雷器之配線) 用來連接避雷器至電源線或母線及接地之導

體,其長度不得大於實際需要,並且避免不必要

的彎曲。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80.12增訂。

第2-277條 (安裝在供電電壓低於一○○○伏特之進戶側) 避雷器連接至線路及地之導體不得小於二‧○平

方公釐之銅線或三‧五平方公釐之鋁線。其接地

導體則應連接至下列之任一處: 一、已接地之進戶線導體。 二、接地電極導體。 三、進戶線之接地電極。 四、接戶設備之設備接地端。

第 441 條 避雷器應裝於進屋線隔離開關之電源側或

負載側。但責任分界點以下用戶自備線路如係地下配

電系統而受電變壓器裝置於屋外者,則於變壓器一次

側近處應加裝一套。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四百四十一條、NEC280.21修訂。

第2-278條 (安裝在供電電壓低於一○○○伏特之負載側) 避雷器與電源及地之連接導體不得使用小於

二‧○平方公釐之銅線或三‧五平方公釐之鋁

線。避雷器得允許連接於下述任兩條導體之間:

非接地導體、被接地導體及接地導體。被接地導

體及接地導體僅於突波發生期間,因避雷器之正

常動作而相互連接。

第 441 條 避雷器應裝於進屋線隔離開關之電源側或

負載側。但責任分界點以下用戶自備線路如係地下配

電系統而受電變壓器裝置於屋外者,則於變壓器一次

側近處應加裝一套。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四百四十一條、NEC280.22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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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97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279條 (一 kV以上之電路——避雷器導線)

避雷器與電源線間及避雷器與大地間之之連接

線,不得小於十四平方公釐之銅線或鋁線。

第 443 條 避雷器與電源線(或匯流排) 間之導線及

避雷器與大地間之接地導線應使用銅線或銅電纜線,

應不小於一四平方公厘,該導線應儘量縮短,避免彎

曲,並不得以金屬管保護,如必需以金屬管保護時,

則管之兩端應與接地導線妥為連結。

一、條次變更。 二、參考現行條文第四百四十三條、NEC280.23修訂。

第2-280條 (一 kV以上之電路——相互連接) 避雷器,用以保護供電給二次配電系統之變壓

器,其接地線應依下列規定相互連接: 一、金屬之相互連接:假設下列情況發生及避雷

器直接接地連接時,二次側被接地電路導體

或二次側電路接地電體,應施作金屬性相互

連接: (一)二次側被接地導體於他處與連續金屬管之地下水管線系統接地連接。但在至少

有四處水管與中性線連接,及每哩之中

性線不少於四處此類連接之市區水管區

域,金屬間之相互連接得容許連接至二

次側中性點並省略避雷器之直接接地連

接。 (二)二次系統之被接地導體為中性線多重接地系統之一部份或一次側中性線之靜態

線,或除每一進屋線之接地外,每哩靜

態線至少有四處之接地連接。 二、經由火花間隙或裝置:避雷器之接地導體未

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連接,或二次側

未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而是依 250.52之規定接地者,應經由火花間隙或如下述所列舉

之裝置相互連接: (一)對於非接地或單一接地一次系統,其火花間隙或表列裝置之六十 Hz 崩潰電壓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80.24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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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98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應至少為一次側線路電壓之兩倍,但不

需超過十 kV,並且二次側被接地導體應至少有一處在其他地點接地,且該接地

與避雷器接地電極間距離不小於六‧○

公尺(20呎)。 (二)對於中性線多重接地之一次系統,火花間隙或表列裝置之六十 Hz 崩潰電壓應應不超過三 kV,並且二次側被接地導體應至少有一處在其他地點接地,且該接

地與避雷器接地電極間距離不低於六‧

○公尺(20呎)。 三、特別許可:避雷器接地與二次側中性線之相

互連接,除本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

定外,其餘需經特別許可方得相互連接。 第2-281條 (接地)

除本節之說明外,避雷器之接地連接應符合第

250節之規定。接地導體不得佈設於金屬封閉體中,除非其與此金屬封閉體之兩端搭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80.25增訂。

第七章 高壓受電設備、高壓配線及高壓電機器具 第七節 避雷器

第2-282條 (避雷器裝置於屋內之原則)

避雷器,裝於屋內者,其位置應遠離通道或建築

物之可燃部分,且以裝於金屬箱內,或與被保護

之設備共置於金屬箱內為宜。

第四百四十二條 避雷器裝於屋內者,其位置應遠離通道及建築物之可燃部分,為策安全該避雷器以裝於

金屬箱內或與被保護之設備共置於金屬箱內為宜。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訂。

第四 百四十四條 避雷器之接地電阻應

在 1 0 歐以下。

本條刪除,因現行接地方式與 NEC不同,配合整體修正,爰以刪除。

第十節 暫態電壓突波抑制器 一、本節新增。 二、參考 NEC285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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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199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2-283條 (範圍)

本節適用於永久安裝在屋內配線系統之暫態電

壓突波抑制器的一般規定、安裝規定及連接規

定。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85.1增訂。

第2-284條 (定義) 暫態電壓突波抑制器係指一種保護裝置,其藉由

分流或限制突波電流,以限制暫態電壓。當此裝

置仍俱備重複上述功能之能力時,其可避免後續

電流之連續流動。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85.2增訂。

第2-285條 (禁止使用) 暫態電壓突波抑制器之裝置於下列情況禁止安

裝: 一、 超過六○○伏特之電路。 二、 非接地系統、阻抗接地系統或角接地 ∆ 系統,除非特別註明為上述系統專用。

三、 暫態電壓突波抑制器之額定小於其安裝位

置處之最大連續相對地電源頻率電壓。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85.3增訂。

第2-286條 (安裝數量之要求) 暫態電壓突波抑制器應連接到每一條非被接地

導體,且其安裝在電路上之某ㄧ位置處。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85.4增訂。

第2-287條 (表列) 暫態電壓突波抑制器為應列舉之裝置。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85.5增訂。

第2-288條 (額定短路電流) 暫態電壓突波抑制器應標示其短路電流額定,且

不得安裝於系統故障電流超過其額定短路電流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85.6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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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00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之處。此標示規定不適用於插座。

第2-289條 (安裝位置) 暫態電壓突波抑制器得容許安裝於屋內或屋

外,除非已註記為安裝於可及之處外,否則其位

置應非合格人員為不可及。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85.11增訂。

第2-290條 (配線) 用來連接暫態電壓突波抑制器至電源線或母線

及至大地之導體,其不得較實際需求為長並應避

免不必要之彎曲。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85.12增訂。

第2-291條 (連接) 暫態電壓突波抑制器之安裝位置,應符合下列規

定: 一、位置:

(一)由進屋線供電之建築物或結構體 暫態

電壓突波抑制器,除依 230.82(8)之規定安裝者外,應連接於 230.91所要求之進屋線隔離過電流裝置之負載側。但暫態

電壓突波抑制器之安裝位置亦被表列可

為避雷器者,其連接應依第 280 條所許可為之。

(二)由幹線供電之建築物或結構體:暫態電壓突波抑制器應連接於建築物或結構體

中之第一個過電流裝置之負載側。但暫

態電壓突波抑制器之安裝位置亦被表列

可為避雷器者,其連接應依第 280 條所許可為之。

(三)個別導出之系統:暫態電壓突波抑制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85.21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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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01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器,應連接於個別衍生之系統中第一個

過電流裝置之負載側。 二、導體之尺寸:電源及接地連接導體,不得小

於二‧○平方公釐銅線或三‧五平方公釐鋁

線。 三、導體間之連接:暫態電壓突波抑制器得允許

連接於下述任兩條導體間:非被接地導體、

被接地導體、接地導體。被接地導體及接地

導體僅於突波發生期間,因避雷器之正常動

作而相互連接。

第2-292條 (接地) 接地導體不得佈設於金屬封閉體中,除非其與此

金屬封閉體之兩端搭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 NEC285.25增訂。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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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02

NEC條文引用圖表

表 210.2 特定用途分路 設備 條 節

空調及冷凍設備 440.6、440.31、440.32 匯流排槽 368 運作所需電壓未滿 50伏特之電路及設備 720 除固定式電暖器設備外之中央暖氣設備 422.12 一級、二級與三級遙控、發信及限流電路 725 閉環及程式配電 780 吊車與起重機 610.42 電光市招及輪廓照明 600.6 電焊機 630 電梯、升降機、電扶梯、電動人行道、輪椅升降機及樓梯椅升降機 620.61 火災警報系統 760 輸油管及油輪專用之固定式電暖器設備 427.4 固定式電暖器設備 424.3 固定式露天電除冰及融雪設備 426.4 資訊科技設備 645.5 工業用紅外線燈暖氣設備 422.48、424.3 感應式及電介式暖氣設備 665 小艇停靠區及工場 555.19 活動房屋、加工房屋及活動房屋停置場 550 製片廠、電視攝影棚及類似地點 530 電動機、動力電路及控制器 430 管風琴 650.7 RV及 RV停車場 551 錄音及類似設備 6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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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03

配電盤及配電箱 408.32 劇院、製片場與電視攝影棚之聽眾區,及類似地點 520.41、520.52、520.62 X光設備 660.2、517.73

表 210.21(B)(2) 插座供電予連線插頭連接負載之最大值

電路額定(安培)

插座額定(安培)

最大負載(安培)

15或 20 20 30

15 20 30

12 16 24

表 210.21(B)(3) 各尺寸電路之插座額定 電路額定(安培) 插座額定(安培)

15 20 30 40 50

15以下 15或 20

30 40或 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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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04

表 210.24 分路規定摘要 電路額定 15安培 20安培 30安培 40安培 50安培 導線(最小尺寸): 電路線 1 分接頭 器具線及器具軟線——見 240.5

14 14

12 14

10 14

8

12

6

12

過電流保護 15安培 20安培 30安培 40安培 50安培 出線口裝置: 容許之燈座 插座額定 2

任何形式 最大 15安培

任何形式

15或 20安培

重負荷 30安培

重負荷

40或 50安培

重負荷 50安培

最大負載 15安培 20安培 30安培 40安培 50安培 容許負載 見 210.23(A) 見 210.23(A) 見 210.23(B) 見 210.23(C) 見 210.23(C) 1數字適用於銅導線。

2連線放電燈具(照明器具)之插座額定見 410.3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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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05

Table 220.3 額外負載計算參考

計算 條 節(或編) 空調及冷凍設備,分路導線尺寸 440 第 IV編 吊車及起重機,導線額定及尺寸 610 610.14 電焊機,安培容量計算 630 630.11、630.31 電力驅動或控制之灌溉機器

675 675.7(A)、675.22(A)

電解電池線 668 668.3(C) 電鍍,分路導線尺寸 669 669.5 升降梯幹線需量因數 620 620.14 消防泵、電壓降(強制計算)

695 695.7

輸油管及油輪專用之固定式電暖器設備,分路尺寸 427 427.4 固定式電暖器設備,分路尺寸 424 424.3 固定式戶外電除冰及融雪設備,分路尺寸

426 426.4

工業用機械,供電導線尺寸 670 670.4(A) 小艇停靠區及工場,幹線及供電負載計算 555 555.12 活動房屋、加工房屋及活動房屋停置場,決定電力供應之總負載

550 550.18(B)

活動房屋、加工房屋及活動房屋停置場,停置電力配線系統之容許需量因數

550 550.31

製片廠、電視攝影棚及類似地點——電視攝影棚組之幹線導線尺寸

530 530.19

電動機,幹線需量因數 430 430.26 電動機,多線及混合負載設備 430 430.25 電動機,數個電動機、或單一電動機與其他負載 430 430.24 超過 600伏特之分路計算 210 210.19(B) 超過 600伏特之幹線計算

215 215.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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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06

相變流器,導線 455 455.6 RV停車場,計算基礎 551 551.73(A) 感應式電設備,電壓降(強制計算) 647 647.4(D) 日光電系統,電路尺寸與電流 690 690.8 儲電式熱水器 422 422.11(E) 戲院、舞台配電盤幹線 520 5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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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07

表 220.12 一般照明負載(以住所分)

住所類型 單位負載

伏安/ 平方公尺

伏安/ 平方呎

軍械庫及禮堂 11 1 銀行 39b 3½b 理髮店及美容院 33 3 教堂 11 1 俱樂部 22 2 法庭 22 2 居住單位 a 33 3 車庫——商業用(儲藏) 6 ½ 醫院 22 2 旅館及汽車旅館,包括不提供房客烹飪用具之公寓式房屋 a

22 2

工廠商業建築 22 2 出租房間 17 1½ 辦公建築物 39 3½b 餐廳 22 2 學校 33 3 商店 33 3 大賣場(儲藏) 3 ¼ 除雙戶及多戶住所中之單戶及獨立住所外,任何上列住所:

會場及禮堂 11 1 大廳、走廊、會議室、樓梯 6 ½ 儲藏空間 3 ¼ a見 220.14(J)。 b.見 220.1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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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08

表 220.42 照明負載需量因數

住所類型 適用需量因數之照明負載部分(伏安)

需量因數(百分比)

居住單位 前 3000以下 自 3001至 120,000 超過 120,000之餘數

100 35 25

醫院* 前 50,000以下 超過 50,000之餘數

40 20

旅館及汽車旅館,包括不提供房客烹飪用具之公寓式房屋*

前 20,000以下 自 20,001至 100,000 超過 100,000之餘數

50 40 30

大賣場(儲藏) 前 12,500以下 超過 12,500之餘數

100 50

其他 總伏安 100 *照明整體可能偶爾使用者(如於手術室、舞廳或飯廳),供電予醫院、旅館及汽車旅館區域之幹線或供電設施之計算負載不得適用本表之需量因數。

表 220.44 非居住單位插座負載之需量因數

適用需量因數之插座負載部分(伏安)

需量因數(百分比)

前 10kVA以下 超過 10kVA之餘數

10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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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09

表 220.54 家用電動乾衣機之需量因數

乾衣機數量 需量因數(百分比) 1-4 5 6 7

8 9

10 11

12-22

100% 85% 75% 65%

60% 55% 50% 47%

% = 47 – (乾衣機數量 – 11)

23 35% 24-42 % = 35 - [0.5 x (乾衣機數

量 - 23)] 43以上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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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0

表 220.55 額定超過 1¾kW之家用多爐電爐灶、壁掛式烤箱、桌台烹飪裝置及其他家用烹飪電器之需量因數(C欄用於除註 3許可外之所有情況) 需量因數(百分比)(見註) C欄

最大需量(kW)(見註)(額定 12kW以下) 電器數量 A欄(額定未滿 3½kW) B欄(額定 3½kW至 8¾kW) 1 2 3 4 5

80 75 70 66 62

80 65 55 50 45

8 11 14 17 20

6 7 8 9

10

59 56 53 51 49

43 40 36 35 34

21 23 23 24 25

11 12 13 14 15

47 45 43 41 40

32 32 32 32 32

26 27 28 29 30

16 17 18

39 38 37

28 28 28

31 32 33

19 20 21 22

36 25 34 33

28 28 26 26

34 35 36 37

23 24 25

26-30 31-40

32 31 30 30 30

26 26 26 24 22

38 39 40

每個多爐爐灶 15kW + 1kW

41-50 51-60

61以上

30 30 30

20 18 16

每個多爐爐灶 25kW + ¾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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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1

1. 超過 12kW直至 27kW者全部具備相同額定。多爐爐灶單獨額定超過 12kW而為 27kW以下者,C欄之最大需量應依每千瓦或其餘數之額定,增加 5%。 2. 超過 8¾kW直至 27kW者,其額定不盡相同。多爐爐灶單獨額定超過 8¾kW且各不相同,然皆不超過 27kW者,應將所有多爐爐灶之額定加總,得到總連接負載(未滿 12kW之多爐爐灶皆使用 12kW),並除以多爐爐灶總數,以計算額定平均值。接著,若平均額定值超過 12kW,則 C欄之最大需量應依每千瓦或其餘數之額定,增加 5%。

3. 超過 1¾kW直至 8¾kW者。為取代 C欄所提供之方法,應允許將所有家用烹飪電器超過 1¾kW但為 8¾kW以下者之名牌額定加總,並將總數乘以 A或 B欄各項電器數量所對應之需量因數。烹飪電器額定適用 A及 B欄者,該欄之電器及加總結果應適用每一欄之需量因數。

4. 分路負載。一個多爐爐灶之分路負載得依表 220.55 規定計算之。一個壁掛式烤箱或一個桌台烹飪裝置之負載應為該電器之名牌額定。桌台烹飪裝置及兩個以下壁掛式烤箱之分路負載,皆由單分路供電且位於同一房間者,其計算應將個別電器之名牌額定加總,並將總數當作一個多爐爐灶之額定。

5. 本表亦適用於額定超過 1¾kW且用於教學課程之家用烹飪電器。

表 220.56 廚房設備需量因數——除居住單位外之處

設備裝置數量 需量因數(百分比) 1 2 3 4 5

6以上

100 100 90 80 70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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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2

表 220.84 選擇性計算——三個以上多戶居住單位之需量因數

居住單位數量 需量因數(百分比) 3-5 6-7

8-10 11

12-13 14-15 16-17 18-20

21 22-23 24-25 26-27 28-30

31 32-33 34-36 37-38 39-42 43-45 46-50 51-55 56-61

62以上

45 44 43 42 41 40 39 38 37 36 35 34 33 32 31 30 29 28 27 26 25 24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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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3

表 220.86 選擇性方法——學校幹線及進屋線之需量因數

連接負載 需量因數(百分比) 前 33VA/m²(3VA/ft²) 加上 超過 33直至 220 VA/m²(3直至 20VA/ft²) 加上 超過 220VA/m²(20VA/ft²)之餘數

100

75

25

表 220.88 選擇性方法——新餐廳供電設施及幹線導線之許可負載計算

總連接負載(kVA) 所有列入計算之餐廳電負載(kVA)

部份列入計算之餐廳電負載(kVA)

0-200 201-325 326-800 超過 800

80% 10%(超過 200)+160.0 50%(超過 325)+172.5 50%(超過 800)+410.0

100% 50%(超過 200)+200.0 45%(超過 325)+262.5 20%(超過 800)+476.3

註:將所有電負載加總,包括暖氣與冷氣負載,以計算總連接負載。自表中選擇適用之需量因數,並將總連接負載乘以此單一需量因數。

表 220.102 除居住單位外之農場負載計算法

最大 240伏特之安培負載 需量因數(百分比)

運作時無分集之負載,但為最大電動機滿載電流之 125%以上,且為負載之前 60安培以

上 所有其他負載之隨後 60安培

其他負載之餘數

100

5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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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4

表 220.103 農場總負載計算法

依表 220.40規定計算之獨立負載 需量因數(百分比)

最大負載 第二大負載 第三大負載 剩餘負載

100 75 65 50

註:於本總負載加上依本條 Part III或 Part IV計算之農場居住單位負載。住所具備電暖氣、農場具備電動穀物乾燥系統者,不得用本條 Part IV計算住所負載。

表 225.60 車道、人行道、軌道、水面及開放式土地之間隔 間隔 地點 m ft 開放式土地用於車輛通行、耕種或畜牧

5.6 18.5

車道、私人車道、停車場及巷道

5.6 18.5

人行道 4.1 13.5 軌道 8.1 26.5 行人與限定車輛專用之空間及道路

4.4 14.5

不適合划船之水域 5.2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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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5

表 225.2 其他條文

設備/導線 條文 分路 210 一級、二級與三級遙控、發信及限流電路 725 通訊電路 800 社區衛星電視及無線電配電系統 820 一般配線導線 310 電驅動或控制之灌溉機器 675 電光市招及輪廓照明 600 幹線 215 火災警報系統 760 固定式戶外電動除冰及融雪設備 426 浮動建築物 553 接地 250 危險(經分類)地點 500 危險(經分類)地點——特定 510 小艇停靠區及工場 555 傳呼支援之配線 396 開放式絕緣配線 398 超過 600伏特之一般設施 490 過電流保護 240 無線電及電視設備 810 供電設施 230 日光光電系統 690 游泳池、噴泉及類似設備 680 被接地導線之使用及識別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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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6

Table 225.60 Clearances over Roadways, Walkways, Rail,

Water, and Open Land Location Clearance

m ft Open land subject to

vehicles, cultivation, or grazing

5.6 18.5

Roadways, driveways, parking lots, and alleys

5.6 18.5

Walkways 4.1 13.5 Rails 8.1 26.5

Spaces and ways for pedestrians and restricted traffic

4.4 14.5

Water areas not suitable for boating

5.2 17

表 225.61 建築物及其他結構物上方之間隔

導線或居住區域與各地點之間隔

水平 垂直 m ft m ft

建築物牆壁、凸出物及窗戶 2.3 7.5 - - 陽台、小通道及人可通行之類似區域

2.3 7.5 4.1 13.5

不可直接接觸之屋頂、凸出物之上下

- - 3.8 12.5

屋頂上方可通行除卡車外之車輛者

- - 4.1 13.5

屋頂上方可通行卡車者 - - 5.6 18.5 其他結構物 2.3 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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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7

表 230.51(C) 支撐物 支撐物間最大距離 最小間隔 導線間 自表面測量

最大電壓 m ft mm in. mm in. 600 600 300 600*

2.7 4.5 1.4 1.4*

9 15 4½

4½*

150 300 75 65*

6 12 3

2½*

50 50 50 25*

2 2 2

1* *未暴露於任何氣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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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8

表 240.3 其他條文 設備 條 空調及冷凍設備 440 電器 422 集會空間 518 音訊處理、擴大、及重製設備 640 分路 210 匯流排 368 電容器 460 第一級、第二級、和第三級的遙控、發信、及限流

電路 725

閉路及設定電力分配 780 吊車及起重機 610 用電招牌及輪廓照明 600 電氣電焊機 630 電解池 668 電梯、升降機、電扶梯、電動步道、輪椅升降機、

坐式樓梯升降梯 620

緊急系統 700 火災警報器系統 760 消防唧筒 695 管線及容器的固定用電加熱設備 427 固定之電氣空間加熱設備 424 戶外固定之用電除冰及溶雪設備 426 發電機 445 健康醫療設備 517 感應式及介電加熱設備 665 工業機器 670 燈具(固定照明)及照明設備 410 電影和電視攝影棚及類似場所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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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19

馬達、馬達電路、及控制器 430 相變流器 455 管風琴 (pipe organ) 650 插座 406 供電 230 太陽能光致電壓系統 690 配電盤及配電箱 408 電影院、電影及電視攝影棚的觀眾席、及類似場所 520 變壓器及變壓器伏特數 450 X光設備 660

表 240.4(G)

導線 條 項 空調及冷凍設備之電路導線 440,第 III,VI部份 電容器之電路導線 460 460.8(B)及 460.25(A)-(D) 控制及設備之電路導線 (ITC型)

727 727.9

電氣電焊機之電路導線 630 630.12及 630.32 火災警報系統之電路導線 760 760.23、760.24、760.41、及第

9章,表 12(A)及 12(B) 馬達運作電器之電路導線 422,第 II部分 馬達及馬達控制之電路導線 430,第 III,IV,V,VI,VII

部份

相變流器供電導線 455 455.7 遙控、發信、及限電之電路導

線 725 725.23,725.24,725.41,及第

9章,表 11(A)及 11(B) 次要繫帶(tie)導線 450 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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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0

表 250.3 外加的接地需求 導體/設備 條 項 農業建築 547.9及 547.10 音頻訊號處理、放大、及重現

設備 640.7

分路 210.5、210.6、406.3 電纜匯流排 370.9 電纜架 392 392.3(C), 392,7 電容器 460.10、460.27 運轉在電壓小於 50 伏特的電路與設備

720

閉回路及程式規劃配電 780.3 通信電路 800 社區天線電視、收音機配線系

統 820.93、820.100、820.103

一般配線之導體 310 吊車及起重機 610 電力驅動或控制的灌溉機械 675.11(C)、675.12、675.13、675.14、675.15 用電招牌及輪廓照明 600 電解池 668 電梯、升降機、電扶梯、電動

步道、輪椅升降機、坐式樓梯

升降梯

620

火災警報系統 760.9 管線及容器的固定用電加熱

設備 427.29、427.48

戶外固定用電除冰及溶雪設

備 426.27

可撓電線及電纜 400.22、400.23 水上浮動建築 553.8、553.10、553.11 接地型插座、轉接器、電線連 4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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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1

接器、及附屬插頭 危險(分類的)位置 500-517 健康醫療設備 517 感應式及介電加熱設備 665 工業機器 670 資訊科技設備 645.15 防爆安全系統 504.50 照明(燈具)及照明設備 410.17、410.18、410.20、410.21、410.105(B) 燈具(固定)、燈座、燈及插座 410 小艇碼頭及修船工廠 555.15 活動屋及活動屋停置場 550 電影和電視攝影棚及類似場

所 530.20、530.64(B)

馬達、馬達電路、及控制器 430 出線口、裝置、拉線連接盒、

管路、及配件 314.4、314.25

600 伏特以上,標稱,地下配線方法

300.50(B)

配電箱 408.40 管風琴 650 收音機及電視設備 810 插座及電線連接器 406.3 休旅車及休旅車停車場 551 供電設施 230 太陽能光電系統 690.41、690.42、690.43、690.45、690.47 游泳池、噴水池、及類似設施 680 開關盤及配電箱 408.3(D) 開關 404.12 電影院、電影及電視攝影棚的

觀眾區、及類似場所 5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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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2

變壓器及變壓器室 450.10 被接地導體之使用與識別 200 X光設備 600 517.18

表 250.66 交流系統之接地電極導體

最大未被接地進屋線或平行導體 a之等效面積

之尺寸 (AWG/kcmil) 接地電極導體之尺寸 (AWG/kcmil)

銅導體 鋁或銅包鋁導體 銅導體 鋁或銅包鋁導體 2以下 1/0以下 8 6 1或 1/0 2/0或 3/0 6 4 2/0或 3/0 4/0或 250 4 2 3/0到 350 250到 500 2 1/0 350到 600 500到 900 1/0 3/0 600到 1100 900到 1750 2/0 4/0 超過 1100 超過 1750 3/0 250

註: 1. 若如 230.40例外 2之規定,使用多組進屋線,最大進屋線的等效尺寸應依照每組的對應導導體之面積的最大總和來決定。 2. 若沒有進屋線時,接地電極導體之尺寸,應依照供電至負載端時,所需之最大進屋線之等效尺寸決定。 a 本表也適用於來自個別電源交流系統的導體。 b 請參照 250.64(A)之安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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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3

表 250.122 接地管槽及設備之設備接地導體最小尺寸 設備、管路等前面的電路自動

過電流裝置之額定或設定

值,不超過(安培)

尺寸(AWG或 kcmil) 銅導體 鋁或銅包鋁導體*

15 14 12 20 12 10 30 10 8 40 10 8 60 10 8 100 8 6 200 6 4 300 4 2 400 3 1 500 2 1/0 600 1 2/0 800 1/0 3/0 1000 2/0 4/0 1200 3/0 250 1600 4/0 350 2000 250 400 2500 350 600 3000 400 600 4000 500 800 5000 700 1200 6000 800 1200

註:若需符合 250.4(A)(5)或(B)(4)之規定時,設備接地導體之尺寸應大於本表所列之值。 *請參照 250.120之安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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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4

修正現行條文圖表

表一六之一 低壓絕緣電線之最高容許溫度表

絕 緣 電 線 之 種 類 絕緣物容

許溫度℃ 備註

1.PVC電線

60

2.RB電線(指天然橡膠之混合絕緣物)

3.耐熱 PVC電線

75 4.PE電線(Polyethylene)

5.SBR電線(Styrene Butadiene Rubber)

6.人造橡膠電線(Butyl Rubber) 80

7.EP橡膠電線(Eteylene Propylene Rubber)

90

8.交連 PE電線(Crosslinkel Polyethyl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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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5

表一六之二 導線管槽配線(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 60℃者)安培容量表(周溫 35℃以下)

銅 導 線 同一導線管內之導線數

標稱截面

積(mm2)

根數/直

徑(mm)

3

以下 4 5-6 7-15 16-40 41-60

61

以上

安 培 容 量 (A)

1.6

2.0

2.6

15

20

30

15

20

27

14

17

24

12

15

21

11

13

19

10

12

17

8

11

15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20

30

40

55

70

90

100

120

140

165

190

220

250

300

20

28

35

50

65

80

90

110

125

145

170

200

225

270

17

25

30

45

60

70

80

100

110

130

150

175

200

235

15

22

27

40

50

60

70

85

95

115

130

150

175

210

13

19

24

35

45

55

65

75

85

100

115

135

155

185

12

17

22

30

40

50

55

65

75

90

105

120

140

165

11

14

19

25

35

45

50

60

65

80

90

105

120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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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6

250

325

400

500

61/2.3

61/2.6

61/2.9

61/3.2

355

415

475

535

315

370

425

480

280

330

380

430

245

290

330

375

215

255

290

330

195

230

265

300

170

200

230

260

註: 1.本表適用於金屬管配線、電纜、可撓管配線及金屬線槽配線。

2.本表所稱導線數不包括中性線、接地線、控制線及訊號線,但單

相三線式或三相四線式電路供應放電管燈者,因中性線有第三諧

波電流存在,故仍應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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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7

表一六之三 導線管槽配線(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 75℃者)安培容量表(周溫 35℃以下)

銅 導 線 同一導線管內之導線數

標稱截面

積(mm2)

根數/直

徑(mm)

3

以下 4 5-6 7-15 16-40 41-60

61

以上

安 培 容 量 (A)

1.6

2.0

2.6

22

28

38

20

25

36

17

22

31

15

20

26

14

17

24

13

16

22

10

14

20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28

39

45

65

90

110

125

150

165

200

230

270

305

360

25

38

40

60

80

95

115

130

150

180

205

240

275

325

22

31

38

55

70

85

100

115

135

160

185

210

245

290

20

28

33

50

60

75

90

100

115

140

160

185

210

255

17

24

28

40

55

65

75

90

100

125

140

165

190

225

16

22

27

35

50

60

70

80

95

110

130

150

170

200

14

18

23

30

40

50

60

70

80

95

110

130

150

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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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8

250

325

400

500

61/2.3

61/2.6

61/2.9

61/3.2

430

505

580

655

390

455

520

590

345

405

460

520

300

350

405

460

265

310

355

400

240

280

325

365

210

245

280

315

註:同表一六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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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29

表一六之四 導線管槽配線(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 80℃者)安培容量表(周溫 35℃以下)

銅 導 線 同一導線管內之導線數

標稱截面

積(mm2)

根數/直

徑(mm)

3

以下 4 5-6 7-15 16-40 41-60

61

以上

安 培 容 量 (A)

1.6

2.0

2.6

23

29

40

21

27

37

18

23

33

16

21

28

15

18

26

13

17

23

11

15

21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29

41

50

70

95

115

135

165

180

210

245

280

325

385

27

38

45

65

85

100

120

140

160

190

210

250

290

345

23

33

40

60

75

90

105

125

140

170

195

225

260

305

21

29

35

50

65

80

90

110

125

145

170

195

225

270

18

26

31

45

55

70

80

95

105

130

150

175

195

235

17

23

28

40

50

60

70

85

100

115

135

155

180

215

15

20

24

35

45

55

65

75

85

100

115

135

155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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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0

250

325

400

500

61/2.3

61/2.6

61/2.9

61/3.2

455

535

610

690

410

480

550

620

360

425

490

550

315

370

425

485

280

340

375

425

255

300

340

385

220

260

295

335

註:同表一六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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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1

表一六之五 導線管槽配線(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 90℃者)安培容量表(周溫 35℃以下)

銅 導 線 同一導線管內之導線數

標稱截面

積(mm2)

根數/直

徑(mm)

3

以下 4 5-6 7-15 16-40 41-60

61

以上

安 培 容 量 (A)

1.6

2.0

2.6

26

32

45

23

30

41

20

26

38

18

23

31

16

20

28

15

19

26

12

16

23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32

46

55

75

100

125

145

170

195

230

265

310

355

420

30

42

48

70

90

110

130

150

175

205

240

275

315

380

26

36

43

60

80

100

115

135

155

185

215

245

285

335

23

32

38

55

70

85

100

115

135

160

185

215

245

295

20

28

34

45

60

75

90

105

115

140

160

190

215

260

19

26

31

40

55

70

80

95

105

125

150

170

195

235

16

22

27

35

50

60

70

85

95

110

130

150

17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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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2

250

325

400

500

61/2.3

61/2.6

61/2.9

61/3.2

500

580

670

755

450

525

600

680

400

465

535

600

350

405

465

530

305

360

410

445

275

325

375

420

240

280

325

365

註:同表一六之二

表一六之六 PVC管配線(導線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 60℃者)之安培容量表(周溫 35℃以下)

銅 導 線 同 一 導 線 管 內 之 導 線 數

標稱截面積

(mm2)

根數/直徑

(mm)

3以下 4 5-6 7-10

安 培 容 量 (A)

1.6

2.0

2.6

15

19

26

13

16

22

10

14

20

9

12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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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3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61/3.2

19

25

33

50

60

75

85

100

115

140

160

185

215

255

300

355

405

460

16

23

30

40

55

65

75

90

105

125

150

165

190

225

265

310

360

405

14

20

25

35

50

55

65

80

90

105

125

140

165

195

230

270

310

350

12

17

20

30

40

50

55

65

75

90

105

120

140

165

195

230

265

300

註:1、本表所稱導線數不包括中性線、接地線、控制線及訊號線,但單相三線式或

三相四線式電路供應放電管燈時,因中性線有第三諧波電流存在,故仍應計

入。

2、導線絕緣物溫度如超過 60℃者,比照本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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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4

表一六之七 絕緣導線於周溫超過 35℃時之修正係數

周圍溫度

(℃)

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

60℃ 75℃ 80℃ 90℃

40

45

50

55

60

65

70

75

80

85

0.90

0.78

0.64

0.45

0.94

0.87

0.79

0.71

0.62

0.50

0.36

0.94

0.87

0.80

0.74

0.67

0.58

0.48

0.34

0.96

0.90

0.85

0.80

0.74

0.67

0.61

0.53

0.43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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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35

表一七之一 單心交連 PE及 EP橡膠電力電纜(銅導體)地下管路敷設之安培容量表

單位:安培(A)

電纜額

定電壓 管 路 數

公 稱 截 面 積 (mm2)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601V~

5000V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9孔管路每孔 1條

80

71

68

104

93

87

135

120

112

176

155

145

202

176

165

231

201

188

264

228

213

301

260

242

345

296

275

379

325

301

406

347

321

461

391

362

564

475

438

632

532

490

706

589

541

823

682

625

5001V~

8000V

3孔管路每孔 1條 106 137 178 204 233 265 302 345 379 406 460 561 632 702 816

6孔管路每孔 1條 94 121 156 177 202 229 260 296 324 348 396 472 527 585 676

9孔管路每孔 1條 88 114 146 166 188 213 242 274 300 320 360 435 486 537 619

8001V~

15000V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9孔管路每孔 1條

179

156

146

204

177

165

232

201

188

265

228

212

302

259

241

344

297

273

378

322

296

404

344

318

457

387

357

557

468

431

626

524

481

695

579

531

807

668

611

15001V~

25000V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9孔管路每孔 1條

202

176

163

231

200

186

262

226

210

298

256

238

340

290

268

372

317

293

398

338

312

450

380

350

546

458

421

613

511

468

680

565

516

786

649

594

註: 1.本表依土壤溫度 20℃,地熱電阻係數(RHO)-90C-cm/W為準。

2.本表依導體溫度 90℃,負載因數 100%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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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36

表一七之二 三心交連 PE及 EP橡膠電力電纜(銅導體)地下管路敷設之安培容量表

單位:安培(A)

電纜額

定電壓 管 路 數

標稱截面積(mm2)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601V~

5000V

1孔管路每孔 1條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9孔管路每孔 1條

59

53

46

43

78

69

60

55

102

89

77

71

133

116

98

91

154

133

112

104

177

151

127

117

202

172

144

133

231

196

163

150

264

223

185

170

292

245

202

185

313

261

215

197

354

294

242

221

429

354

289

263

479

392

318

290

529

430

348

317

599

484

390

354

5001V~

8000V

1孔管路每孔 1條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9孔管路每孔 1條

88

75

63

58

114

97

81

74

147

124

103

94

168

141

116

107

192

160

132

120

218

181

149

136

248

205

168

153

282

232

189

172

310

254

206

187

331

270

219

198

373

303

244

221

449

361

289

262

497

422

317

287

545

430

344

311

612

483

382

344

8001V~

15000V

1孔管路每孔 1條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9孔管路每孔 1條

150

125

103

94

171

142

116

106

194

161

131

120

220

182

148

135

250

205

167

151

284

232

188

170

311

253

204

185

332

269

216

196

374

301

241

218

449

359

285

257

497

394

312

281

545

430

339

305

613

480

377

338

15001V~

25000V

1孔管路每孔 1條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170

142

116

195

161

131

220

182

148

250

205

167

284

232

188

311

253

204

332

269

216

374

300

240

448

357

283

495

392

309

542

426

336

610

475

372

註:同表十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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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37

表一七之三 單心三條絞合交連 PE及 EP橡膠電力電纜(銅導體)地下管路敷設之安培容量表

單位:安培(A)

電纜額

定電壓 管 路 數

標稱截面積(mm2)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601V~

5000V

1孔管路每孔 1條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9孔管路每孔 1條

64

56

48

45

85

73

62

58

111

95

80

74

146

123

103

95

168

141

117

107

193

161

133

122

220

183

150

137

252

208

170

155

290

237

193

176

319

260

211

192

362

288

225

204

387

313

252

229

471

376

301

273

528

419

333

302

585

461

365

330

670

523

412

372

5001V~

8000V

1孔管路每孔 1條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9孔管路每孔 1條

90

77

64

59

117

99

82

75

151

127

104

95

173

144

118

108

198

164

134

122

225

185

151

137

255

210

170

155

292

237

192

174

320

259

209

189

342

276

222

201

386

309

247

224

465

368

292

264

515

405

320

289

565

442

348

313

639

495

387

348

8001V~

15000V

1孔管路每孔 1條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9孔管路每孔 1條

155

128

105

95

176

145

118

108

201

165

133

121

228

186

150

136

260

210

169

153

295

238

190

172

323

259

207

187

344

276

219

198

387

309

244

220

465

366

288

259

515

403

312

283

565

439

343

307

637

490

380

340

15001V~

25000V

1孔管路每孔 1條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172

144

117

195

164

131

220

185

146

249

208

165

282

234

185

308

255

200

327

270

212

366

301

235

437

356

276

481

391

301

526

425

325

591

472

358

註:同表十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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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38

表一七之四 單心交連 PE及 EP橡膠電力電纜(銅導體)直埋敷設之安培容量表

單位:安培(A)

電纜額

定電壓 回 線 數

標稱截面積(mm2)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601V~ 一回線 3條 108 139 180 231 261 297 337 384 434 472 504 569 690 769 847 980

5000V 二回線 6條 101 130 167 214 241 275 311 354 399 435 464 522 631 702 773 892

5001V~ 一回線 3條 130 169 219 248 283 322 367 418 459 490 551 689 760 831 958

8000V 二回線 6條 122 158 204 232 264 300 340 387 424 452 507 614 687 760 874

8001V~ 一回線 3條 210 240 274 312 354 403 442 473 534 649 727 805 932

15000V 二回線 6條 197 225 256 291 329 374 410 438 494 598 669 739 854

15001V~ 一回線 3條 228 261 298 340 384 422 451 510 620 695 770 890

25000V 二回線 6條 214 244 278 315 359 394 421 474 571 640 709 815

註:1.本表以土壤溫度 20℃,地熱電阻係數(RHO)-90C-cm/W,埋設深度 915mm,電纜間距 190mm,二

回線間距 610mm為準。

2.本表以導體溫度 90℃,負載因數 100%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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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39

表一七之五 單心三條絞合交連 PE及 EP橡膠電力電纜(銅導體)直埋敷設之安培容量表

單位:安培(A)

電纜額

定電壓 回 線 數

標稱截面積(mm2)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601V~

5000V

一回線

3條 92 118 153 197 233 255 289 329 373 408 435 490 592 658 724 825

二回線

6條 85 109 141 181 205 233 264 300 339 370 395 444 534 592 649 738

5001V~

8000V

一回線

3條 115 149 192 218 249 282 321 365 399 425 477 572 633 693 780

二回線

6條 107 138 177 201 228 259 293 332 363 386 432 516 569 622 697

8001V~

15000V

一回線

3條 188 215 244 277 315 358 391 417 469 564 623 683 771

二回線

6條 174 198 225 254 288 327 357 380 426 509 561 613 689

15001V~

25000V

一回線

3條 208 237 270 306 348 381 406 456 548 607 665 750

二回線

6條 193 219 248 281 318 347 369 414 495 543 591 671

註:同表十七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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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40

表一七之六 三心交連 PE及 EP橡膠電力電纜(銅導體)直埋敷設之安培容量表

單位:安培(A)

電纜額

定電壓 回線數

標稱截面積(mm2)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601V~

5000V

一回線

3條 83 106 137 178 201 229 260 297 335 367 392 442 531 590 648 729

二回線

6條 78 99 129 166 187 213 242 275 311 340 363 408 488 541 593 666

5001V~

8000V

一回線

3條 113 146 187 213 243 276 314 355 389 415 466 580 628 676 759

二回線

6條 105 135 173 197 224 254 268 325 356 379 425 509 560 611 683

8001V~

15000V

一回線

3條 184 209 238 270 307 348 382 407 458 549 608 667 752

二回線

6條 171 193 220 249 282 320 350 373 418 499 551 603 677

15001V~

25000V

一回線

3條 204 232 263 299 338 370 395 445 534 592 649 733

二回線

6條 189 214 243 274 311 340 362 405 485 536 587 661

註:同表十七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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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41

表一七之七 交連 PE及 EP橡膠電力電纜(銅導體)空中架設之安培容量表

單位:安培(A)

電 纜 額

定 電 壓

標稱截面積(mm2)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601V~5000V

5001V~8000V

8001V~15000V

15001V~25000V

83 109

112

145

148

192

195

195

223

225

225

220

258

260

259

254

298

299

298

292

345

345

343

336

400

400

397

387

445

444

440

427

481

479

474

460

552

549

543

526

695

688

678

655

796

789

775

747

898

889

872

840

1076

1061

1040

998

601V~5000V

5001V~8000V

8001V~15000V

15001V~25000V

59 79

93

104

122

138

159

164

161

184

187

191

186

211

215

218

215

243

246

249

249

279

283

284

287

321

325

325

320

355

359

358

345

415

385

384

394

435

438

435

487

536

536

532

551

602

603

597

615

668

669

662

707

768

770

762

單心三

條絞合

601V~5000V

5001V~8000V

8001V~15000V

15001V~25000V

66 89

97

117

127

158

167

173

185

194

199

202

214

223

229

232

247

257

263

264

287

296

303

304

335

342

349

350

374

379

385

386

404

408

414

414

464

467

472

470

580

578

583

580

663

653

659

653

747

728

734

725

879

847

851

840

註:本表以導體溫度 90℃,周溫 40℃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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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42

表一七之八 交連 PE及 EP橡膠電力電纜(銅導體)暗渠敷設之安培容量表

單位:安培(A)

電 纜 額

定 電 壓

標稱截面積(mm2)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601V~5000V

5001V~8000V

8001V~15000V

15001V~25000V

55 75

83

97

108

130

144

150

156

165

171

177

179

188

195

205

204

221

227

232

242

252

259

265

278

287

295

306

317

314

329

335

339

339

351

367

384

388

394

400

477

473

481

490

538

526

534

540

598

579

588

589

689

657

677

671

601V~5000V

5001V~8000V

8001V~15000V

15001V~25000V

52 69

83

91

107

123

143

147

141

163

167

173

166

186

194

201

190

212

220

229

218

247

251

260

255

280

289

295

282

313

317

324

304

334

340

348

348

376

386

396

425

458

473

475

475

514

517

525

524

571

560

576

590

630

649

641

註:本表以導體溫度 90℃,周温 40℃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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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43

表一七之九 高壓電纜安培容量修正係數

溫度℃ 地下敷設 空中架設或暗渠敷設

20 1.000 1.20

25 0.965 1.16

30 0.925 1.11

35 0.883 1.05

40 0.825 1.00

45 0.95

50 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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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4

表二五 接地種類

種 類 適 用 處 所 電 阻 值

特種接地

三相四線多重接地系統供

電地區用戶變壓器之低壓

電源系統接地,或高壓用

電設備接地。

10Ω以下

第一種接地 非接地系統之高壓用電設

備接地。 25Ω以下

第二種接地

三相三線式非接地系統供

電地區用戶變壓器之低壓

電源系統接地。

50Ω以下

第三種接地

1.低壓用電設備接地

2.內線系統接地

3.變比器二次線接地

4.支持低壓用電設備之金

屬體接地。

1.對地電壓 150V以下~100Ω 以下。

2.對地電壓 151V至 300V~50Ω 以下。

3.對地電壓 301V以上~10Ω 以下 。

註:裝用漏電斷路器,其接地電阻值可按表六二之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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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5

表二六之一 內線系統單獨接地或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接地引線線徑

接戶線中之最大截面積(mm 2 ) 銅接地導線大小(mm 2 )

30以下 8

38~50 14

60~80 22

超過 80~200 30

超過 200~325 50

超過 325~500 60

超過 50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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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6

表二六之二 用電設備單獨接地之接地線或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

共同接地之連接線線徑

過電流保護之額定或標置 銅接地導線之大小

20A以下 1.6 mm (2.0mm2)

30A以下 2.0mm (3.5 mm2)

60A以下 5.5 mm2

100A以下 8 mm2

200A以下 14 mm2

400A以下 22 mm2

600A以下 38 mm2

800A以下 50 mm2

1000A以下 60 mm2

1200A以下 80 mm2

1600A以下 100 mm2

2000A以下 125 mm2

2500A以下 175 mm2

3000A以下 200 mm2

4000A以下 250 mm2

5000A以下 350 mm2

6000A以下 400 mm2

註:移動性電具,其接地線與電源線共同置於軟管或電纜內時,得與電源線同

等線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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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7

表四九 管形熔線及其裝座之分類

電壓不超過 250V者電流

(A)

電壓不超過 300V者電流

(A)

電壓不超過 600V者電流

(A)

0-30 0-30 0-30

31-60 31-60 31-60

61 -100 61 -100 61 -100

101-200 101-200 101-200

201-400 201-400 201-400

401-600 401-600 401-600

601-800 601-800 601-800

801-1200 801-1200 801-1200

1201-1600 1201-1600 1201-1600

1601-2000 1601-2000 1601-2000

2001-2500 2001-2500 2001-2500

2501-3000 2501-3000 2501-3000

3001-4000 3001-4000 3001-4000

4001-5000 4001-5000 4001-5000

5001-6000 5001-6000 500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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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8

表五八 一般低壓用戶過電流保護器之非對稱啟斷容量表

單相 110V 220V 供電用戶 單相 220V/380V 供電用戶

裝置電度表額定容量 契約容量

30A

以下

60A

以下

100A

以下

100A

超過

8kW

以下

30kW

以下

30kW

超過

主保護器

最低啓斷容量

4000

A

7,500

A

10,000

A

15,000

A

5,000

A

10,000

A

15,000

A

分路保護器

最低啓斷容量

4000

A

7,500

A

10,000

A

15,000

A

5,000

A

10,000

A

15,000

A

表六二之一 漏電斷路器之種類

類 別 額定感度電流

(mA) 動 作 時 間

高感度型 高速型

3、15、30 額定感度電流 0.1秒以內

延時型 額定感度電流 0.1秒以內

中感度型

高速型 50、100、200、300、

500、1000

額定感度電流 0.1秒以內

延時型 額定感度電流 0.1秒以上 2秒以內

備註:漏電斷路器之最小動作電流,係額定感度電流 50﹪以上之電流值。

用電別

容 量 保護器

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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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49

表六二之二 漏電保護接地電阻值

漏電斷路器額定感度電流

(mA)

接地電阻(Ω)

潮濕處所 其他處所

30

50

75

100

150

200

300

500

1,000

500

500

333

250

166

125

83

50

25

500

500

500

500

333

250

166

100

50

表一○二 一般照明負載之計算

建 築 物 種 類 每平方公尺 單位負載

VA 走廊、樓梯、廁所、倉庫、貯藏室

5

工場、寺院、教會、劇場、電影院、舞廳、農家、禮堂、觀眾席

10

住宅(含商店、理髮店、美容院等之居住部分)、公寓、宿舍、旅館、大飯店、俱樂部、醫院、學校、銀行、飯館

20

商店、理髮店、美容院、辦公廳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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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0

表一○三 分路之設置 分路額定

A 15 20 30 40 50

最小線徑

分路導線 1.6㎜ 2.0㎜ 5.5

2mm 8

2mm 14

2mm

引出導線 1.6㎜ 1.6㎜ 1.6 ㎜

2.0 ㎜

2.0 ㎜

燈具線及花線 0.75

2mm 0.75

2mm 2.0

2mm 3.5

2mm 3.5

2mm

過電流保護 A

15 20 30 40 50

最大裝接負載A

15 20 30 40 50

出線口器具

燈座型式 一般

型式

一般

型式

重責

務型

重責

務型

重責

務型

插座額定

A

最大

15

15或

20 30

40或

50 50

表一○八之一 由插座供電之移動式電器之最大負載 分路額定

A 插座額定

A 最大供應負載

A 15 或 20 15 12

20 20 16 30 30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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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1

表一○八之二 各種分路之插座額定值 分路額定

A 插座額定

A

15 不大於 15 20 15或 20 30 30 40 40或 50 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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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2

表一一一 處所別幹線負載之計算

處 所 別

應用需量因數為

各段電燈負載

W

幹線需量因數

%

住 宅

首 3,000以下者

次 3,001至 120,000者

其餘超過 120,000者

100

35

25

醫 院 首 50,000以下者

其餘超過 50,000者

40

20

旅館(包括出租

之未設烹飪設備

之公寓)

首 20,000以下者

次 20,001至 100,000者

其餘超過 100,000者

50

40

30

倉 庫 首 12,500以下者

其餘超過 12,500者

100

50

其 他 所有瓦數 100

註:在旅館或醫院內,如手術室、舞廳或餐廳等,其電燈負載可

能全部同時使用,則不得應用上表之需量因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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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3

表一一三 非住宅處所插座負載之需量因數

應用需量因數為各段插座負載

W

需量因數

%

首 10,000以下者

其餘超過 10,000者

100

50

表一一八 額定超過 431 kW之電灶、璧爐及其他烹飪器之需量負載表

器具之數量

最高需量(參閱附註)

A行

(額定超過 8.75kW而不超過 12kW)

需量因數 (參閱附註 4)

B行

(額定低於 3.5kW者)

C行

(額定低於 3.5kW者)

1 8 kW 80% 80%

2 11 kW 75% 65%

3 14 kW 70% 55%

4 17 kW 66% 50%

5 20 kW 62% 45%

6 21 kW 59% 43%

7 22 kW 56% 40%

8 23 kW 53% 36%

9 24 kW 51% 35%

10 25 kW 49% 34%

11 26 kW 47%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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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4

12 27 kW 45% 32%

13 28 kW 43% 32%

14 29 kW 41% 32%

15 30 kW 40% 32%

16 31 kW 39% 28%

17 32 kW 38% 28%

18 33 kW 37% 28%

19 34 kW 36% 28%

20 35 kW 35% 28%

21 36 kW 34% 26%

22 37 kW 33% 26%

23 38 kW 32% 26%

24 39 kW 31% 26%

25 44 kW 30% 26%

26~30 15kW+電灶數 30% 24%

31~40 × 1 kW 30% 22%

41~50 × 1 kW 30% 20%

51~60 25kW+電灶數 30% 18%

61以上 × 0.75 kW 30% 16%

註: 1. 超過 12kW但小於 27kW,且額定相同之電灶:對於電灶其個別額定超過 12kW但小於 27kW者,其

最大需量計算,應將超過 12kW部分每超過 1kW,則 A行之最大需量應加 5%。

2. 超過 12kW,但小於 27kW而各台為不同額定之電灶:對超過 12kW但小於 27kW之不同額定容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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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5

電灶,其每個電灶以其平均額定負載量(其額定負載量之平均值=各個電灶額定負載量之總和,除以

總電灶數,但 12kW以下之電灶應以 12kW計算),且其平均額定負載量每超過 1kW,則 A行之最大

需量應加 5%。

3. 商業用之電灶數量一般以名牌上之最大額定為準。

4. 超過 1.75kW而在 8.75kW以下:對於超過 1.75kW而在 8.75kW以下者,其最大需量係以所有負載之

名牌所列額定之總和再乘 B或 C行中之相對應(即同台數)需量因數而得。

5. 分路負載之計算:分路僅供一個電灶者,其分路負載,得依照本表計算之。至於供一個璧爐或一個

櫃台式烹飪器者,其分路負載應為該電器之名牌上所列之額定。

表一二○ 家用衣物烘乾機之需量因數

衣物烘乾機數量

需量因數 %

衣物烘乾機數量

需量因數 %

1 100 11~13 45

2 100 14~29 40

3 100 20~24 35

4 100 25~29 32.5

5 85 30~34 30

6 75 35~39 27.5

7 65 40以上 25

8 60

9 55

1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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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6

表一二一 非住宅用廚房電器之需量因數

電 器 數 量 需 量 因 數

%

1 100

2 100

3 90

4 80

5 70

6以上 65

表一二三 單獨住宅幹線負載簡便計算法

負載 kW 或 kVA

需量因數 %

空調設備器及冷氣機 (包括熱泵) 中央電暖器 少於四具之個別操作電暖器 所有其它負載之首 10kW 其他負載之剩餘部分

100

65

65

10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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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7

表一三六

表一四三 路燈離地最小高度

線路電壓

最小高度

路面 m

300V 以下 超過 300V

人行道 3.5 3.5

車行道 4.0 5.0

支持物種類 導線相互間最小距離(mm) 導線與敷設面間最小距離

(mm)

裝腳礙子 15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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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8

表 一五八 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設備的最高額定

電動機類別

滿載電流的百分比

非延時

熔絲

延時熔絲

(二元型)

瞬時跳脫

斷路器

反時限

斷路器

單相,所有型式,無代號 ------ 300 175 700 250

全部交流單相,及多相鼠籠型及

同步型全壓啟動,電阻器或電抗

器啟動

無代號 -------------------------

代號 F至 V --------------------

代號 B至 E --------------------

代號 A ---------------------------

300

300

250

150

175

175

175

150

700

700

700

700

250

250

150

150

全部交流鼠籠型及同步型與自

耦變壓器起動

不超過 30A,無代號 -------------

超過 30A

無代號 --------------------------

代號 F至 V --------------------

代號 B至 E --------------------

代號 A ---------------------------

250

200

250

200

150

175

175

175

175

150

700

700

700

700

700

200

200

200

20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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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59

高電抗鼠籠型

不超過 30A,無代號 -------------

超過 30A,無代號 ----------------

250

200

175

175

700

700

250

200

繞線型,無代號 ------------------- 150 150 700 150

直流(定電壓)

不超過 50HP,無代號 -----------

超過 50HP,無代號 --------------

150

150

150

150

250

175

150

150

註: 1.代號係指電動機之 Code Letter。

2.使用於拖動來回動作壓縮機、泵等之低速、低轉矩、無載起動同步電動機的熔絲額

定或斷路器標置,通常小於滿載電流之 200﹪

表四二○ 高壓進屋架空電纜之最小截面積

絕 緣 等 級

V

最小導線截面積

mm2

601至 5,000 8

8,000 14

15,000 30

25,000 38

35,00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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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60

表四三四 高壓變壓器一次側及二次側之最大過電流保護

場所限制 變 壓 器 之

百 分 阻 抗

一 次 側 二 次 側

超過 600V 超過 600V 低於 600V

斷 路 器 之 標 置

%

熔 線 之 電 流 額 定

%

斷 路 器 之 標 置 %

熔 線 之 電 流 額 定

%

斷路器之標 置或熔線之 電 流 額 定

%

場所位置

不 超 過 百 分 之 六

600 300 300 250 125

超過百分之 六但不超過 百分之一○

400 300 250 225 125

僅於有監控

之場所(註) 任何 300 250 無要求 無要求 無要求

不 超 過 百 分 之 六

600 300 300 250 250

超過百分之 六但不超過 百分之一○

400 300 250 225 250

註:監控場所係指有合格人員監視及維護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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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61

表五○四 低壓電纜或管路最小埋設深度

配 線 方 法 最 小 埋 設 深 度

mm

直 埋 電 纜 600

金 屬 管 150

硬 質 非 金 屬 管 450

註:硬質非金屬管指適於直埋而可不加蓋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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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62

現行條文圖表

表 16-1低壓絕緣電線之最高容許溫度表

絕緣電線之種類 絕緣物容許溫度℃ 備 註

1.PVC電線 60

2.RB電線(指天然橡膠之混合絕緣物)

3.耐熱 PVC電線

75 4.PE電線(POLYETHYLENE)

5.SBR電線(STYRENEBUTADIENERUBBER)

6.人造橡膠電線(BUTYLRUBBER) 80

7.EP橡膠電線(ETEYLENEPROPYLENERUBBER) 90

8.交連 PE電線(CROSSLINKEDPOLYETHYLE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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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63

表 16-2磁珠磁夾板配線(依絕緣物溫度)之安培容量表(周溫 35℃以下)

銅導線 60℃

絕緣物

75℃

絕緣物

80℃

絕緣物

90℃

絕緣物

線別 標稱截面積

(平方公厘)

根數/直徑

(公厘) 安培容量(安培)

1.6

2.0

2.6

20

30

40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61/3.2

30

40

55

80

100

125

145

175

200

230

270

310

360

425

505

590

680

765

65

95

125

150

180

210

240

285

330

380

440

520

615

720

825

930

70

100

135

160

190

220

250

300

350

400

460

550

650

760

870

985

80

110

145

170

205

245

280

330

380

440

505

600

710

830

955

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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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64

表 16-3導線管槽配線(導線絕緣物溫度 60℃者)安培容量表(周溫 35℃以下)

銅導線 同 一 導 線 管 內 之 導 線 數

線別 標稱截面積

(平方公厘) 根數/直徑(公厘)

3以下 4 5-6 7-15 16-40 41-60 61以上

安 培 容 量 ( 安 培 )

1.6

2.0

2.6

15

20

30

15

20

27

14

17

24

12

15

21

11

13

19

10

12

17

8

11

15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61/3.2

20

30

40

55

70

90

100

120

140

165

190

220

250

300

355

415

475

535

20

28

35

50

65

80

90

110

125

145

170

200

225

270

315

370

425

480

17

25

30

45

60

70

80

100

110

130

150

175

200

235

280

330

380

430

15

22

27

40

50

60

70

85

95

115

130

150

175

210

245

290

330

375

13

19

24

35

45

55

65

75

85

100

115

135

155

185

215

255

290

330

12

17

22

30

40

50

55

65

75

90

105

120

140

165

195

230

265

300

11

14

19

25

35

45

50

60

65

80

90

105

120

145

170

200

230

260

註:1.本表適用於金屬管配線、電纜、可撓管配線及金屬線槽配線。

2.本表所稱導線數不包括中性線、接地線、控制線及訊號線。但單相三線式或三相四線式電路供應放電管燈者,因中性線有第三諧

波電流存在,仍應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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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65

表 16-4導線管槽配線(導線絕緣物溫度 75℃者)安培容量表(周溫 35℃以下)

銅導線 同 一 導 線 管 內 之 導 線 數

線別 標稱截面積

(平方公厘) 根數/直徑(公厘)

3以下 4 5-6 7-15 16-40 41-60 61以上

安 培 容 量 ( 安 培 )

1.6

2.0

2.6

22

28

38

20

25

36

17

22

31

15

20

26

14

17

24

13

16

22

10

14

20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61/3.2

28

39

45

65

90

110

125

150

165

200

230

270

305

360

430

505

580

655

25

38

40

60

80

95

115

130

150

180

205

240

275

325

390

455

520

590

22

31

38

55

70

85

100

115

135

160

185

210

245

290

345

405

460

520

20

28

33

50

60

75

90

100

115

140

160

185

210

255

300

350

405

460

17

24

28

40

55

65

75

90

100

125

140

165

190

225

265

310

355

400

16

22

27

35

50

60

70

80

95

110

130

150

170

200

240

280

325

365

14

18

23

30

40

50

60

70

80

95

110

130

150

175

210

245

280

315

註:同表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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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66

表 16-5導線管槽配線(導線絕緣物溫度 80℃者)安培容量表(周溫 35℃以下)

銅導線 同 一 導 線 管 內 之 導 線 數

線別 標稱截面積

(平方公厘)

根數/直徑(公

厘)

3以下 4 5-6 7-15 16-40 41-60 61以上

安 培 容 量 ( 安 培 )

單線

1.6

2.0

2.6

23

29

40

21

27

37

18

23

33

16

21

28

15

18

26

13

17

23

11

15

21

絞線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61/3.2

29

41

50

70

95

115

135

165

180

210

245

280

325

385

455

535

610

690

27

38

45

65

85

100

120

140

160

190

210

250

290

345

410

480

550

620

23

33

40

60

75

90

105

125

140

170

195

225

260

305

360

425

490

550

21

29

35

50

65

80

90

110

125

145

170

195

225

270

315

370

425

485

18

26

31

45

55

70

80

95

105

130

150

175

195

235

280

340

375

425

17

23

28

40

50

60

70

85

100

115

135

155

180

215

255

300

340

385

15

20

24

35

45

55

65

75

85

100

115

135

155

185

220

260

295

335

註:同表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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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67

表 16-6導線管槽配線(導線絕緣物溫度 90℃者)安培容量表(周溫 35℃以下)

銅導線 同 一 導 線 管 內 之 導 線 數

標稱截面積

(平方公厘)

根數/直

徑(公厘)

3以下 4 5-6 7-15 16-40 41-60 61以上

安 培 容 量 ( 安 培 )

1.6

2.0

2.6

26

32

45

23

30

41

20

26

38

18

23

31

16

20

28

15

19

26

12

16

23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61/3.2

32

46

55

75

100

125

145

170

195

230

265

310

355

420

500

580

670

755

30

42

48

70

90

110

130

150

175

205

240

275

315

380

450

525

600

680

26

36

43

60

80

100

115

135

155

185

215

245

285

335

400

465

535

600

23

32

38

55

70

85

100

115

135

160

185

215

245

295

350

405

465

530

20

28

34

45

60

75

90

105

115

140

160

190

215

260

305

360

410

445

19

26

31

40

55

70

80

95

105

125

150

170

195

235

275

325

375

420

16

22

27

35

50

60

70

85

95

110

130

150

170

200

240

280

325

365

註:同表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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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68

表 16-7PVC管配線(導線絕緣物溫度 60℃者)之安培容量表(周溫 35℃以下)

銅導線 同 一 導 線 管 內 之 導 線 數

線別 標稱截面積(平方公厘) 根數/直徑(公厘) 3以下 4 5-6 7-10

安 培 容 量 ( 安 培 )

1.6

2.0

2.6

15

19

26

13

16

22

10

14

20

9

12

16

3.5

5.5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7/0.8

7/1.0

7/1.2

7/1.6

7/2.0

7/2.3

7/2.6

19/1.8

19/2.0

19/2.3

19/2.6

19/2.9

37/2.3

37/2.6

61/2.3

61/2.6

61/2.9

61/3.2

19

25

33

50

60

75

85

100

115

140

160

185

215

255

300

355

405

460

16

23

30

40

55

65

75

90

105

125

150

165

190

225

265

310

360

405

14

20

25

35

50

55

65

80

90

105

125

140

165

195

230

270

310

350

12

17

20

30

40

50

55

65

75

90

105

120

140

165

195

230

265

300

註:本表所稱導線數不包括中性線、接地線、控制線及訊號線。但單相三線式或三相四線式電路供應

放電管燈者,因中性線有第三諧波電流存在,仍應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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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69

表 16-8絕緣導線於周溫超過 35℃時之修正係數

周圍溫度(℃) 絕 緣 物 最 高 容 許 溫 度

60℃ 75℃ 80℃ 90℃

40

45

50

55

60

65

70

75

80

85

0.90

0.78

0.64

0.45

0.94

0.87

0.79

0.71

0.62

0.50

0.36

0.94

0.87

0.80

0.74

0.67

0.58

0.48

0.34

0.96

0.90

0.85

0.80

0.74

0.67

0.61

0.53

0.43

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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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70

表 17-1單心交連 PE及 EP橡膠電力電纜(銅導體)地下管路敷設之安培容量表 單位:安培

電纜額 定電壓 管路數 標稱截面積(平方公釐)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601V | 5000V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9孔管路每孔 1條

80 71 68

104 93 87

135 120 112

176 155 145

202 176 165

231 201 188

264 228 213

301 260 242

345 296 275

379 325 301

406 347 321

461 391 362

564 475 438

632 532 490

706 589 541

823 682 625

5001V | 8000V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9孔管路每孔 1條

106 94 88

137 121 114

178 156 146

204 177 166

233 202 188

265 229 213

302 260 242

345 296 274

379 324 300

406 348 320

460 396 360

561 472 435

632 527 486

702 585 537

816 676 619

8001V | 15000V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9孔管路每孔 1條

179 156 146

204 177 165

232 201 188

265 228 212

302 259 241

344 297 273

378 322 296

404 344 318

457 387 357

557 468 431

626 524 481

695 579 531

807 668 611

15001V | 25000V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9孔管路每孔 1條

202 176 163

231 200 186

262 226 210

298 256 238

340 290 268

372 317 293

398 338 312

450 380 350

546 458 421

613 511 468

680 565 516

786 649 594

註:1.本表依土壤溫度 20℃,地熱電阻係數(RHO)-90C-CM/W為準。 2.本表依導體溫度 90℃,負載因數 100%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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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71

表 17-2三心交連 PE及 EP橡膠電力電纜(銅導體)地下管路敷設之安培容量表 單位:安培

電纜額 定電壓 管路數 標稱截面積(平方公釐)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601V | 5000V

1孔管路每孔 1條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9孔管路每孔 1條

59 53 46 43

78 69 60 55

102 89 77 71

133 116 98 91

154 133 112 104

177 151 127 117

202 172 144 133

231 196 163 150

264 223 185 170

292 245 202 185

313 261 215 197

354 294 242 221

429 354 289 263

479 392 318 290

529 430 348 317

599 484 390 354

5001V | 8000V

1孔管路每孔 1條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9孔管路每孔 1條

88 75 63 58

114 97 81 74

147 124 103 94

168 141 116 107

192 160 132 120

218 181 149 136

248 205 168 153

282 232 189 172

310 254 206 187

331 270 219 198

373 303 244 221

449 361 289 262

497 422 317 287

545 430 344 311

612 483 382 344

8001V | 15000V

1孔管路每孔 1條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9孔管路每孔 1條

150 125 103 94

171 142 116 106

194 161 131 120

220 182 148 135

250 205 167 151

284 232 188 170

311 253 204 185

332 269 216 196

374 301 241 218

449 359 285 257

497 394 312 281

545 430 339 305

613 480 377 338

15001V | 25000V

1孔管路每孔 1條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170 142 116

195 161 131

220 182 148

250 205 167

284 232 188

311 253 204

332 269 216

374 300 240

448 357 283

495 392 309

542 426 336

610 475 372

註:同表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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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72

表 17-3單心三條絞合交連 PE及 EP橡膠電力電纜(銅導體)地下管路敷設之安培容量表 單位:安培

電纜額 定電壓 管路數 標稱截面積(平方公釐)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601V | 5000V

1孔管路每孔 1條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9孔管路每孔 1條

64 56 48 45

85 73 62 58

111 95 80 74

146 123 103 95

168 141 117 107

193 161 133 122

220 183 150 137

252 208 170 155

290 237 193 176

319 260 211 192

362 288 225 204

387 313 252 229

471 376 301 273

528 419 333 302

585 461 365 330

670 523 412 372

5001V | 8000V

1孔管路每孔 1條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9孔管路每孔 1條

90 77 64 59

117 99 82 75

151 127 104 95

173 144 118 108

198 164 134 122

225 185 151 137

255 210 170 155

292 237 192 174

320 259 209 189

342 276 222 201

386 309 247 224

465 368 292 264

515 405 320 289

565 442 348 313

639 495 387 348

8001V | 15000V

1孔管路每孔 1條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9孔管路每孔 1條

155 128 105 95

176 145 118 108

201 165 133 121

228 186 150 136

260 210 169 153

295 238 190 172

323 259 207 187

344 276 219 198

387 309 244 220

465 366 288 259

515 403 312 283

565 439 343 307

637 490 380 340

15001V | 25000V

1孔管路每孔 1條 3孔管路每孔 1條 6孔管路每孔 1條

172 144 117

195 164 131

220 185 146

249 208 165

282 234 185

308 255 200

327 270 212

366 301 235

437 356 276

481 391 301

526 425 325

591 472 358

註:同表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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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73

表 17-4單心交連 PE及 EP橡膠電力電纜(銅導體)直埋敷設之安培容量表 單位:安培

電纜額 定電壓 回線數

標稱截面積(平方公釐)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601V 一回線 3條 108 139 180 231 261 297 337 384 434 472 504 569 690 769 847 980

5000V 二回線 6條 101 130 167 214 241 275 311 354 399 435 464 522 631 702 773 892

5001V 一回線 3條 130 169 219 248 283 322 367 418 459 490 551 689 760 831 958

8000V 二回線 6條 122 158 204 232 264 300 340 387 424 452 507 614 687 760 874

8001V 一回線 3條 210 240 274 312 354 403 442 473 534 649 727 805 932

15000V 二回線 6條 197 225 256 291 329 374 410 438 494 598 669 739 854

15001V 一回線 3條 228 261 298 340 384 422 451 510 620 695 770 890

25000V 二回線 6條 214 244 278 315 359 394 421 474 571 640 709 815

註:1.本表依土壤溫度 20℃,地熱電阻係數(RHO)-90C-CM/W,埋設深度 915MM,電纜間距 190MM,二回線間距 610MM為準。 2.本表依導體溫度 90℃,負載因數 100%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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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74

表 17-5單心三條絞合交連 PE及 EP橡膠電力電纜(銅導體)直埋敷設之安培容量表 單位:安培

電纜額 定電壓 回線數

標稱截面積(平方公釐)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601V ∣ 5000V

一回線 3條 92 118 153 197 233 255 289 329 373 408 435 490 592 658 724 825

二回線 6條 85 109 141 181 205 233 264 300 339 370 395 444 534 592 649 738

5001V ∣ 8000V

一回線 3條 115 149 192 218 249 282 321 365 399 425 477 572 633 693 780

二回線 6條 107 138 177 201 228 259 293 332 363 386 432 516 569 622 697

8001V ∣ 15000V

一回線 3條 188 215 244 277 315 358 391 417 469 564 623 683 771

二回線 6條 174 198 225 254 288 327 357 380 426 509 561 613 689

15001V ∣ 25000V

一回線 3條 208 237 270 306 348 381 406 456 548 607 665 750

二回線 6條 193 219 248 281 318 347 369 414 495 543 591 671

註:同表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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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75

表 17-6三心交連 PE及 EP橡膠電力電纜(銅導體)直埋敷設之安培容量表 單位:安培

電纜額 定電壓 回線數

標稱截面積(平方公釐)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601V ∣ 5000V

一回線 3條 83 106 137 178 201 229 260 297 335 367 392 442 531 590 648 729

二回線 6條 78 99 129 166 187 213 242 275 311 340 363 408 488 541 593 666

5001V ∣ 8000V

一回線 3條 113 146 187 213 243 276 314 355 389 415 466 580 628 676 759

二回線 6條 105 135 173 197 224 254 268 325 356 379 425 509 560 611 683

8001V ∣ 15000V

一回線 3條 184 209 238 270 307 348 382 407 458 549 608 667 752

二回線 6條 171 193 220 249 282 320 350 373 418 499 551 603 677

15001V ∣ 25000V

一回線 3條 204 232 263 299 338 370 395 445 534 592 649 733

二回線 6條 189 214 243 274 311 340 362 405 485 536 587 661

註:同表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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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76

表 17-7交連 PE及 EP橡膠電力電纜(銅導體)空中架設之安培容量表 單位:安培

心數 電纜額 定電壓

標稱截面積(平方公釐)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單心 601V-5000V 5001V-8000V 8001V-15000V 15001V-25000V

83 109 112

145 148

192 195 195

223 225 225 220

258 260 259 254

298 299 298 292

345 345 343 336

400 400 397 387

445 444 440 427

481 479 474 460

552 549 543 526

695 688 678 655

796 789 775 747

898 889 872 840

1076 1061 1040 998

三心 601V-5000V 5001V-8000V 8001V-15000V 15001V-25000V

59 79 93

104 122

138 159 164

161 184 187 191

186 211 215 218

215 243 246 249

249 279 283 284

287 321 325 325

320 355 359 358

345 415 385 384

394 435 438 435

487 536 536 532

551 602 603 597

615 668 669 662

707 768 770 762

單心三

條絞合 601V-5000V 5001V-8000V 8001V-15000V 15001V-25000V

66 89 97

117 127

158 167 173

185 194 199 202

214 223 229 232

247 257 263 264

287 296 303 304

335 342 349 350

374 379 385 386

404 408 414 414

464 467 472 470

580 578 583 580

663 653 659 653

747 728 734 725

879 847 851 840

註:本表依導體溫度 90℃,空中溫度 40℃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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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77

表 17-8交連 PE及 EP橡膠電力電纜(銅導體)暗渠敷設之安培容量表 單位:安培

心數 電纜額 定電壓

標稱截面積(平方公釐)

8 14 22 30 38 50 60 80 100 125 150 200 250 325 400 500

單心三條絞

601V-5000V 5001V-8000V 8001V-15000V 15001V-25000V

55 75 83

97 108

130 144 150

156 165 171 177

179 188 195 205

204 221 227 232

242 252 259 265

278 287 295 306

317 314 329 335

339 339 351 367

384 388 394 400

477 473 481 490

538 526 534 540

598 579 588 589

689 657 677 671

三心

601V-5000V 5001V-8000V 8001V-15000V 15001V-25000V

52 69 83

91 107

123 143 147

141 163 167 173

166 186 194 201

190 212 220 229

218 247 251 260

255 280 289 295

282 313 317 324

304 334 340 348

348 376 386 396

425 458 473 475

475 514 517 525

524 571 560 576

590 630 649 641

註:本表依導體溫度 90℃,空中溫度 40℃為準。

表 17-9高壓電纜安培容量修正係數

溫度℃ 地下敷設 空中架設或暗

渠敷設 20 1.000 1.20 25 0.965 1.16 30 0.925 1.11 35 0.883 1.05 40 0.825 1.00 45 0.95 50 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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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78

表 25接地種類

種類 適用處所 電阻值

特種接地 三相四線多重接地系統供電地區用戶變壓器之低壓電源系

統接地,或高壓用電設備接地。 l0Ω以下

第一種接

地 非接地系統之高壓用電設備接地。 25Ω以下

第二種接

地 三相三線式非接地系統供電地區用戶變壓器之低壓電源系

統接地。 50Ω以下

第三種接

1. 低壓用電設備接地。 2. 內線系統接地。

3. 變比器二次線接地。 4. 支持低壓用電設備之金屬體接地。

1.對地電壓 150V以下~100Ω以下。 2.對地電壓 151V至 300V~50Ω以下

3.對地電壓 301V以上~10Ω以下

註:裝用漏電斷路器,其接地電阻值可按表 62-2辦理。

表 26-1內線系統單獨接地或與設備共同接地之接地引接線線徑

接戶線中之最大截面積(mm2) 銅接地導線大小(mm2)

30以下 38~50 60~80 超過 80~200 超過 200~325 超過 325~500 超過 500

8 14 22 30 50 6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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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79

表 26-2用電設備單獨接地之接地線或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之連接線線徑

過電流保護器之額定或標置 銅接地導線之大小

20A以下 30″ 60″ 10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600″ 2000″ 2500″ 3000″ 4000″ 5000″ 6000″

1.6mm(2.0mm2) 2.0″(3.5mm2)

5.5mm2 8〃 14〃 22〃 38〃 50〃 60〃 80〃

100〃 125〃 175〃 200〃 250〃 350〃 400〃

註:移動性電具,其接地線與電源線共同置於軟管或

電纜內時,得與電源線同等線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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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80

表 49 管形熔絲及其裝座之分類

電壓不超過 250伏者

電流(A)

電壓不超過 300伏者

電流(A)

電壓不超過 600伏者

電流(A)

0 - 30 0 - 30 0 - 30

31 - 60 31 - 60 31 - 60

61 - 100 61 - 100 61 - 100

101 - 200 101 - 200 101 - 200

201 - 400 201 - 400 201 - 400

401 - 600 401 - 600 401 - 600

601 - 800 601 - 800 601 - 800

801 - 1200 801 - 1200 801 - 1200

1201 - 1600 1201 - 1600 1201 - 1600

1601 - 2000 1601 - 2000 1601 - 2000

2001 - 2500 2001 - 2500 2001 - 2500

2501 - 3000 2501 - 3000 2501 - 3000

3001 - 4000 3001 - 4000 3001 - 4000

4001 - 5000 4001 - 5000 4001 – 5000

5001 - 6000 5001 - 6000 5001 - 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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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81

表 58 一般低壓用戶過電流保護器之非對稱啟斷容量表

用電別

容量別

保護器裝置

單相 1l0V220V供電用戶 三相 220V

380V供電用戶

裝置電度表額定容量 契 約 容 量

30A

以下

60A

以下

100A

以下

100A

超過

8kW

以下

30kW

以下

30kW

超過

主 保 護 器 最

低 啟 斷 容 量 4,000A 7,500A 10,000A 15,000A 5,000A 10,000A 15,000A

分 路 保 護 器

最低啟斷容量 4,000A 7,500A 10,000A 15,000A 5,000A 10,000A 15,000A

表 62-1 漏電斷路器之種類

類 別 額定感度電流 (毫安) 動作時間

高感度形 高速形

3、3、15、30 額定感度電流 0.1秒以內

延時形 額定感度電流 0.1秒以上 2秒以內

中感度形 高速形

50、100、200、300、500、1000 額定感度電流 0.1秒以內

延時形 額定感度電流 0.1秒以上 2秒以內 備註:漏電斷路器之最小動作電流,係額定感度電流 50﹪以上之電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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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4

第二章-282

表 62-2 漏電保護接地電阻值

漏電斷路器額定感度電流 (毫安)

接地電阻(Ω)

潮濕處所 其他處所 30 50 75 100 150 200 300 500

1000

500 500 333 250 166 125 83 50 25

500 500 500 500 333 250 166 100 50

表 l02-1 一般照明負載計算

建築物種類 每平方公尺單位負

載(伏安) 走廊、樓梯、廁所、倉庫、貯藏室 5 工廠、中山堂、寺院、教會、劇場、電影院、舞廳、農家、禮堂、觀眾席 10 住宅(含商店、理髮店、美容院等之居住部分)、公寓、宿舍、旅館、大飯店、俱樂部、醫院、學校、銀行、飯館 20

商店、理髮店、美容院、辦公廳 30

表 102-2 一般照度標準

建築物種類 照明場所 照度(Lx)

學校 課桌 300~500 黑板、製圖桌 500~1000

住宅 一般 75~100 餐桌 150~200 閱讀、廚房 30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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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83

表 103 分路之設置

分路額定(A) 15 20 30 40 50

最小線徑 分路導線 引出導線 燈具線及花線

1.6mm 1.6mm

0.75mm2

2.0mm 1.6mm

0.75mm2

5.5mm2

1.6mm

2.0mm2

8mm2

2.0mm

3.5mm2

14mm2

2.0mm

3.5mm2

過電流保護(A) 15 20 30 40 50

最大裝接負載(A) 15 20 30 40 50

出線口器具 燈座型式 插座額定(A)

一般型式 最大 15

一般型式 15或 20

重責務型 30

重責務型 40或 50

重責務型 50

表 108-1 插座供應之移動式電器最大負載

分路額定(A) 插座額定(A) 最大供應負載(A) 15 20 30

15 20 30

12 16 24

表 108-2 各種分路之插座額定值

分路額定(A) 插座額定(A) 15 20 30 40 50

不大於 15 15或 20 30 40或 5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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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84

表 111 處所別幹線負載之計算

處所別 應用需量因數為各段電燈負載(W) 幹線需量因數

(%)

住宅

首 3,000以下者

次 3,001至 120,000者

其餘超過 120,000者

l00

35

25

醫院 首 50,000以下者

其餘超過 50,000者

40

20

旅館(包括出租未設烹飪設備之公寓)

首 20,000以下者

次 20,001至 100,000者

其餘超過 100,000者

50

40

30

倉庫 首 12,500以下者

其餘超過 12,500者

100

50

其他 所有瓦數 100

註:在旅館或醫院內,如手術室、舞廳或餐室等,其電燈負載可能

同時全部使用,則不得應用上表之需量因數。

表 113 非住宅處所插座負載需量因數

應用需量因數為各段插座負載(W) 需量因數(%)

首 10,000以下者 100

其餘超過 10,000者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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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85

表 118 額定超過 l.75KW之電灶、壁爐及其他烹飪器之需量負載表

器具之數

最高需量(閱註明)A行(額定超

過 8 KW而不超過 l2KW者)

需 量 因 數 ( 閱 註 4 )

B行(額定低於 3.5KW者) C行(額定在 3.5KW至8.75KW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30

31-40

41-50

8KW

11KW

14KW

17KW

20KW

21KW

22KW

23KW

24KW

25KW

26KW

27KW

28KW

29KW

30KW

31KW

32KW

33KW

34KW

35KW

36KW

37KW

38KW

39KW

44KW

15KW+電灶數

×1KW

25KW+電灶數

80﹪

75﹪

70﹪

66﹪

62﹪

59﹪

56﹪

53﹪

51﹪

49﹪

47﹪

45﹪

43﹪

41﹪

40﹪

39﹪

38﹪

37﹪

36﹪

35﹪

34﹪

33﹪

32﹪

31﹪

30﹪

30﹪

30﹪

30﹪

80﹪

65﹪

55﹪

50﹪

45﹪

43﹪

40﹪

36﹪

35﹪

34﹪

32﹪

32﹪

32﹪

32﹪

32﹪

28﹪

28﹪

28﹪

28﹪

28﹪

26﹪

26﹪

26﹪

26﹪

26﹪

24﹪

22﹪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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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86

51-60

61以上

×0.75KW 30﹪

30﹪

18﹪

16﹪

l.超過 l2KW但小於 27KW,且額定相同之電灶:對於電灶其個別額定超過 12KW小於 27KW者,其最

大需量計算,應將超過 l2KW部份每超過 lKW,A行之最大需量應加 5%。

2.超過 l2KW,但小於 27KW 而各台為不同額定之電灶:對超過 12KW 且小於 27KW 之不同額定容量

之每個電灶其平均額定(其額定之平均值=各個額定容置之總和除以電灶數(但 12KW以下之電灶應以

l2KW計算))每超過 lKW則 A行之最大需量應加 5%。

3.商業用電灶之需置,一般以銘牌上之最大額定為準。

4.超過 l.75KW而在 8.75KW以下。對於超過 l.75KW但在 8.75KW 以下,其最大需量係以所有負載之

銘牌所列之額定之總和再乘 B或 C行中之相對應(即同台數)需量因數得之。

5.分路負載之計算:分路僅供一個電灶者其分路負載,得依照本表計算之。至於供一個壁爐或一個櫃

檯式烹飪器者其分路負載應為該電器之銘牌上所列之額定。

表 120 住宅用衣服乾燥器需量因數

衣服乾燥器

數 量

需量因數

(%)

衣服乾燥器

數 量

需量因數

(%)

1

2

3

4

5

l00

100

100

100

80

11~13

14~19

20~24

25~29

45

40

35

32.5

6

7

8

9

10

70

65

60

55

50

30~34

35~39

40

30

27.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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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87

表 121非住宅用廚房電器需量因數

電器數量 需量因數(﹪)

1

2

3

4

5

6以上

100

100

90

80

70

65

表 123 單獨住宅幹線負載簡便計演算法

負載(KW或 KVA) 需量因數(%)

空調設備器及冷氣機(包括熱唧筒壓縮器)

中央電暖器

少於四具之個別操作電暖器

所有其他負載之首 l0KW

其他負載之剩餘部分

l00

65

65

100

40

表 137

支援物種類 導線相互間 最小距離(mm)

導線與敷設面間 最小距離(mm)

裝腳礙子 15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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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88

表 144 路燈離地最小高度

線路電壓路面最小

高度 300V以下 超過 300V

人行道 3.5 3.5

車行道 4.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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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89

表 159 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設備的最高額定或標置

電動機類別

滿載電流的百分比

非延時熔絲 延時熔絲

(二元型)

瞬時跳脫

斷路器

反時限

斷路器

單相,所有型式,無代號 ------ 300 175 700 250

全部交流單相,及多相鼠籠型及

同步型全壓啟動,電阻器或電抗

器啟動

無代號 -------------------------

代號 F至 V --------------------

代號 B至 E --------------------

代號 A ---------------------------

300

300

250

150

175

175

175

150

700

700

700

700

250

250

150

150

全部交流鼠籠型及同步型與自

耦變壓器起動

不超過 30A,無代號 -------------

超過 30A

無代號 --------------------------

代號 F至 V --------------------

代號 B至 E --------------------

代號 A ---------------------------

250

200

250

200

150

175

175

175

175

150

700

700

700

700

700

200

200

200

200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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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90

高電抗鼠籠型

不超過 30A,無代號 -------------

超過 30A,無代號 ----------------

250

200

175

175

700

700

250

200

繞線型,無代號 ------------------- 150 150 700 150

直流(定電壓)

不超過 50HP,無代號 -----------

超過 50HP,無代號 --------------

150

150

150

150

250

175

150

150

註: 1.代號係指電動機之 Code Letter。

2.使用於拖動來回動作壓縮機、泵等之低速、低轉矩、無載起動同步電動機的熔絲額

定或斷路器標置,通常小於滿載電流之 200﹪

表 408

絕緣等級 導線大小(mm2)

601至 5,000V 8

8,000V 14

15,000V 30

25,000V 38

35,000V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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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291

表 422 高壓變壓器一次側及二次側之最大過電流保護

變壓器之百分阻抗

一次側 二次側

超過 600V 超過 600V 低於 600V

斷路器

之標置

熔絲之

電流額定

斷路器

之標置

熔絲之電

流額定

斷路器之標置或熔絲

之電流額定

不超過百分之六 600% 300% 300% 150% 250%

超過百分之六但不超過百分

之十 400% 200% 250% 125% 250%

表 484-5 低壓電纜或管路最小埋設深度

單位:公釐

配線方法 最小埋設深度

直埋電纜 610

金屬管 160

硬質非金屬管 460

其他被認可之混凝土槽板 460

註:1.硬質非金屬管指適於直埋而可不加蓋板者。

2.混凝土槽板之厚度須達 50公釐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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