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教學資源與管理 - 台灣社區醫院協會99 -98.11 1 35 99 -98.11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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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98.11 1 35 99 -98.11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教學資源與管理 教學資源與管理 教學資源與管理 教學資源與管理 項次 項次 項次 項次 評鑑基準 評鑑基準 評鑑基準 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 評核說明 評核說明 評核說明 修正 修正 修正 修正說明 說明 說明 說明 1.1 教學及研究設備 教學及研究設備 教學及研究設備 教學及研究設備 【說明 說明 說明 說明】 教學及研究設備為教學醫院必備的基本條件之一 教學及研究設備為教學醫院必備的基本條件之一 教學及研究設備為教學醫院必備的基本條件之一 教學及研究設備為教學醫院必備的基本條件之一, ,評鑑除 評鑑除 評鑑除 評鑑除查核 查核 查核 查核設備 設備 設備 設備數量與 數量與 數量與 數量與規格外 規格外 規格外 規格外, ,更著重 更著重 更著重 更著重於了解該設 於了解該設 於了解該設 於了解該設 備是否充分發揮功能 備是否充分發揮功能 備是否充分發揮功能 備是否充分發揮功能。 本中項為原基準 1.2 1 1.1.1 擔任教學任務 之人員有適當 的辦公空間 1 應設置適當之辦公空間及設備,供擔任教學任務之人員(含醫師及其他醫事 人員等教師)使用(不限個別或共同使用)。 2.辦公空間及設備應足供相關人員教學所需之使用。 考量所有被賦予教學任 務之人員皆應有適當辦 公空間與設備,以利其 教學、教材製作、課程 準備等使用,因此修改 原基準 1.2.1 之評分說 明。 2 1.1.2 教室、討論室 或會議室數量 充足,且具教 學功能 1.應有足夠數量之教室、討論室或會議室供院內人員教學之用,並應評估及檢 討使用情形。 2.應依其功能設計教室、討論室或會議室,並配備教學所需之資訊化設備。 3.教室、討論室或會議室,在適當的網路安全管控下,可連結院內已有之資訊 系統,以進行資料查詢及影像流覽等。 本項將原基準 1.2.2 文字修正 3 1.1.3 醫院應設置網 路教學平台 1.具有網路教學平台,提供院內人員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的學習環境。 2.網路教學服務對象包含院內具相關需求之所有人員。 3.網路教學服務內容,應經適當的開發與整理,以符合院內相關人員之需求。 [] 於實地評鑑時,將查核網路教學平台之操作與功能。 考量網路教學之趨勢 日益重要,且遠距會診 乃以醫療為主要目 的,因此修正原基準 1.2.3 之評分說明。 4 1.1.4 醫院應提供教 學教材製作服 1.醫院應提供教師教材製作相關服務。 2.醫院應每年編列適當經費,補助教材製作。 本項將原基準 1.2.4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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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第一章 教學資源與管理 - 台灣社區醫院協會99 -98.11 1 35 99 -98.11 第一章 教學資源與管理 序序序 號號號 項次 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1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教學資源與管理教學資源與管理教學資源與管理教學資源與管理

序序序序

號號號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修正修正修正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1.1 教學及研究設備教學及研究設備教學及研究設備教學及研究設備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教學及研究設備為教學醫院必備的基本條件之一教學及研究設備為教學醫院必備的基本條件之一教學及研究設備為教學醫院必備的基本條件之一教學及研究設備為教學醫院必備的基本條件之一,,,,評鑑除評鑑除評鑑除評鑑除查核查核查核查核設備設備設備設備數量與數量與數量與數量與規格外規格外規格外規格外,,,,更著重更著重更著重更著重於了解該設於了解該設於了解該設於了解該設

備是否充分發揮功能備是否充分發揮功能備是否充分發揮功能備是否充分發揮功能。。。。

本中項為原基準 1.2

1 1.1.1

擔任教學任務

之人員有適當

的辦公空間

1應設置適當之辦公空間及設備,供擔任教學任務之人員(含醫師及其他醫事

人員等教師)使用(不限個別或共同使用)。

2.辦公空間及設備應足供相關人員教學所需之使用。

考量所有被賦予教學任

務之人員皆應有適當辦

公空間與設備,以利其

教學、教材製作、課程

準備等使用,因此修改

原基準 1.2.1之評分說

明。

2 1.1.2

教室、討論室

或會議室數量

充足,且具教

學功能

1.應有足夠數量之教室、討論室或會議室供院內人員教學之用,並應評估及檢

討使用情形。

2.應依其功能設計教室、討論室或會議室,並配備教學所需之資訊化設備。

3.教室、討論室或會議室,在適當的網路安全管控下,可連結院內已有之資訊

系統,以進行資料查詢及影像流覽等。

本項將原基準 1.2.2 做

文字修正

3 1.1.3 醫院應設置網

路教學平台

1.具有網路教學平台,提供院內人員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的學習環境。

2.網路教學服務對象包含院內具相關需求之所有人員。

3.網路教學服務內容,應經適當的開發與整理,以符合院內相關人員之需求。

[註]

於實地評鑑時,將查核網路教學平台之操作與功能。

考量網路教學之趨勢

日益重要,且遠距會診

乃以醫療為主要目

的,因此修正原基準

1.2.3之評分說明。

4 1.1.4

醫院應提供教

學教材製作服

1.醫院應提供教師教材製作相關服務。

2.醫院應每年編列適當經費,補助教材製作。

本項將原基準 1.2.4 做

文字修正

Page 2: 第一章 教學資源與管理 - 台灣社區醫院協會99 -98.11 1 35 99 -98.11 第一章 教學資源與管理 序序序 號號號 項次 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2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序序序序

號號號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修正修正修正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5 1.1.5 應設置適當空

間供研究之用

1.依據醫院之功能屬性及研究目標,設置適當之空間作為研究之用(不限個別

或共同使用)。

2.研究空間及設備應足供相關人員研究所需之使用,且使用情形良好。

[註]

1.研究空間包含實驗室或研究室等。

2.研究用之空間及設備可兼供教學使用。

考量研究室之設計宜

讓各醫院依據需求與

特色設置,因此修正原

基準 1.2.5之評分說明。

1.2圖書圖書圖書圖書、、、、文獻資料查閱機制文獻資料查閱機制文獻資料查閱機制文獻資料查閱機制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1. 醫院醫院醫院醫院應編列適當預算購置必要的圖書及期刊應編列適當預算購置必要的圖書及期刊應編列適當預算購置必要的圖書及期刊應編列適當預算購置必要的圖書及期刊,,,,並並並並應妥善保存與管理應妥善保存與管理應妥善保存與管理應妥善保存與管理,,,,定期定期定期定期公告新購入圖書及期刊資訊公告新購入圖書及期刊資訊公告新購入圖書及期刊資訊公告新購入圖書及期刊資訊,,,,

以以以以利使用利使用利使用利使用。。。。

2. 如經費許可如經費許可如經費許可如經費許可,,,,宜宜宜宜提供光碟或與院外資料庫連線的電腦文獻檢索系提供光碟或與院外資料庫連線的電腦文獻檢索系提供光碟或與院外資料庫連線的電腦文獻檢索系提供光碟或與院外資料庫連線的電腦文獻檢索系統統統統,,,,並提供並提供並提供並提供容易容易容易容易獲取相關文獻之方式獲取相關文獻之方式獲取相關文獻之方式獲取相關文獻之方式。。。。

【註】

若學校附設醫院之圖書館設於學校內,而非設於醫院內時:

(1)應開放醫院人員自由使用。

(2)圖書館購置圖書時,應參考醫院人員(包含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之需求及期望。

1.本中項為原基準 1.3

2.將重點做文字修正

6 1.2.1 購置必須的圖

書及期刊

1.醫院應購置各類醫事人員(含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教學與研究必需之圖書

及期刊(紙本、電子期刊或資料庫均可)。

2.購置之圖書、期刊應包含醫學、人文、倫理、法律、品質、病人健康教育等

領域。

3.新購入之圖書、期刊應製作清單,並定期公告。

4.圖書館能適當提供上班時間外使用,及適當開放院外醫事人員使用。

整併原基準 1.3.1 與

1.3.2之評分說明,予以

文字修正

7 1.2.2

適當的文獻檢

索與圖書利用

機制

1.醫院應就院內圖書資料提供上網查詢服務,或藉由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文獻

查詢功能(例如與大學圖書館或其他醫院圖書室合作)。

2.上述文獻查詢功能應提供上班時間外使用。

3.圖書管理人員應分析圖書、期刊之利用情形,作為續訂或宣傳之參考。

整併原基準 1.3.2 與

1.3.3之評分說明,予以

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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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3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序序序序

號號號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修正修正修正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1.3 臨床訓練環境臨床訓練環境臨床訓練環境臨床訓練環境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醫院醫院醫院醫院應應應應提供提供提供提供良好訓練環境良好訓練環境良好訓練環境良好訓練環境,,,,訓練過程中訓練過程中訓練過程中訓練過程中並並並並應應應應確保病人安全確保病人安全確保病人安全確保病人安全與隱私與隱私與隱私與隱私。。。。

本中項為原基準 1.4

8 1.3.1 提供良好的門

診訓練場所

1.應依醫院特性及訓練計畫需要,提供合適的門診訓練場所,並兼顧學習便利

性、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與隱私。

2.進行門診教學時,應告知並徵得病人同意。

3.若設有教學門診,應有明顯標示。

本項將原基準 1.4.1 做

文字修正

9 1.3.2 提供良好的急

診訓練場所

應依醫院特性及訓練計畫需要,提供合適的急診訓練場所,並兼顧學習便利

性、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與隱私。

本項將原基準 1.4.2 做

文字修正

10 1.3.3 提供良好的住

診訓練場所

1.應依醫院特性及訓練計畫需要,提供合適的住診訓練場所,並兼顧學習便利

性、醫療品質及病人安全與隱私。

2.進行住診教學時,應告知並徵得病人同意。

本項將原基準 1.4.3 做

文字修正

11 可

1.3.4

提供醫師及實

習醫(牙醫)

學生學習或訓

練所需空間及

設備

1.應依訓練計畫需要,提供適當且足夠之訓練教材、教具、設施、設備,供受

訓人員使用。

2.應提供訓練所需之空間。

3.應依訓練計畫需要,利用適當的模擬訓練環境或設備,從事臨床技能訓練。

[註]

1.訓練所需之空間及設備,如:值班室、置物櫃、牙科診療椅或訓練期間使用

之辦公桌椅等。

2.若醫院自行選擇本基準第五章 5.1至 5.5之任一類(含)以上訓練計畫受評,

則本項基準不得免評(not applicable, NA)。

1.本項將原基準 1.4.4

做文字修正

2.為利評量,建議仍將

醫師與其他醫事人員

之基準分列

12 1.3.5

提供其他職類

醫事人員及實

習學生學習或

訓練所需空間

及設備

1.應依訓練計畫需要,提供適當且足夠之訓練教材、教具、設施、設備,供受

訓人員訓練使用。

2.應提供訓練所需之空間。

3.應依訓練計畫需要,利用適當的模擬訓練環境或設備,從事臨床技能訓練。

[註]

1.本項將原基準 1.4.5

做文字修正

2.請委員針對其他醫事

人員訓練所需之「空

間及相關設備」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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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4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序序序序

號號號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修正修正修正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訓練所需之設備,如:置物櫃、訓練用儀器、網路或相關系統使用權限等。 建議

1.4 行政管理之執行情形行政管理之執行情形行政管理之執行情形行政管理之執行情形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1. 醫院醫院醫院醫院應設置統籌應設置統籌應設置統籌應設置統籌教學訓練教學訓練教學訓練教學訓練工工工工作作作作之之之之決策決策決策決策機制機制機制機制,,,,即即即即醫學教育委員會醫學教育委員會醫學教育委員會醫學教育委員會,,,,其組其組其組其組成成成成委委委委員應具各教學員應具各教學員應具各教學員應具各教學領域領域領域領域之代表之代表之代表之代表

性性性性。。。。委員會委員會委員會委員會應應應應指導教學行政單位指導教學行政單位指導教學行政單位指導教學行政單位及各及各及各及各部科執行部科執行部科執行部科執行相關相關相關相關業務業務業務業務,,,,並與各部科維持良好合作關係並與各部科維持良好合作關係並與各部科維持良好合作關係並與各部科維持良好合作關係。。。。

2. 良良良良好的訓練計畫好的訓練計畫好的訓練計畫好的訓練計畫、、、、師資及訓練環境師資及訓練環境師資及訓練環境師資及訓練環境有賴有賴有賴有賴行政管理系統行政管理系統行政管理系統行政管理系統的的的的支援支援支援支援,,,,才能才能才能才能發揮最發揮最發揮最發揮最大效用大效用大效用大效用,,,,反之則對教學形反之則對教學形反之則對教學形反之則對教學形

成一種阻礙成一種阻礙成一種阻礙成一種阻礙。。。。故故故故醫院醫院醫院醫院應應應應設置設置設置設置教學教學教學教學行政支援系統行政支援系統行政支援系統行政支援系統,,,,包含人力及資源包含人力及資源包含人力及資源包含人力及資源,,,,以以以以推展推展推展推展教學教學教學教學工工工工作作作作。。。。

本中項合併原基準

6.1、6.2

13 1.4.1

應設置組織健

全之醫學教育

委員會(醫教

會),且其功

能及運作良好

1.醫教會應設置主任委員 1名,由現任副院長以上層級人員擔任。委員包括各

臨床部科及醫事教學負責人若干名、住院醫師代表至少 2名(新申請評鑑

或僅聘用 1位住院醫師之醫院不在此限)。若醫院整年有實習學生訓練,

則至少應有 1名學生代表為委員。

2.應訂有醫教會與各教學單位之架構及職掌,以協助執行教學工作。醫教會並

應統合全院教學(包括醫師、醫事人員、實習學生及行政人員)活動。

3.醫教會、教學行政單位、各部科及醫事教學負責人應與受訓人員溝通良好。

4.醫教會應定期檢討醫學教育工作,提供改善意見,並決議可執行方案。

5.醫教會應定期(每年 2次以上)檢討受訓人員之訓練執行情形、學習成果及

滿意度。

[註]:

說明 1及 2係評量醫教會之組織,說明 3至 5則評量醫學教育委員會之功能

與運作。

考量醫教會之職整、功

能與任務可整合,故本

項整併原基準 6.2.1、

6.2.2之評分說明,並做

文字修正

14 1.4.2

應設置教學行

政單位,執行

良好,資源分

配適當

1.醫院應設置統籌全院教學訓練工作之行政單位,專責全院教學訓練之行政管

理與執行。

2.該行政單位應編列適當之人員及經費,並定期檢討。

3.應依教學訓練工作需要,於適當之教學訓練單位(如:受訓人員較多之部

科),另設置專責教學之行政人員辦理相關業務。

4.應定期評量教學成效及研議改進措施。

考量醫學教育行政單

位之功能與任務含括

行政支援與成效評

估,故本項整併原基準

6.1.1、6.1.2、6.4.1、6.4.2

之評分說明,並做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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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5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序序序序

號號號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修正修正修正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修正

1.5 教學教學教學教學、、、、進修及研究經費編列進修及研究經費編列進修及研究經費編列進修及研究經費編列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 97條規定條規定條規定條規定,,,,「「「「教學醫院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經費教學醫院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經費教學醫院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經費教學醫院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經費,,,,其所占之比率其所占之比率其所占之比率其所占之比率,,,,不得少於年度不得少於年度不得少於年度不得少於年度

醫療收入總額百分之三醫療收入總額百分之三醫療收入總額百分之三醫療收入總額百分之三」」」」。。。。同時醫院應考量本身條件及同時醫院應考量本身條件及同時醫院應考量本身條件及同時醫院應考量本身條件及其其其其教學教學教學教學、、、、進修及研究三大領域的目標進修及研究三大領域的目標進修及研究三大領域的目標進修及研究三大領域的目標,,,,適度調適度調適度調適度調

整三類整三類整三類整三類間之間之間之間之比重比重比重比重與與與與經費投入經費投入經費投入經費投入之之之之均衡均衡均衡均衡。。。。

本中項為原基準 6.3

15 1.5.1

教學、研究及

進修之經費應

分別編列,各

項費用應有年

度預算及決算

資料且比例適

1.教學、研究及進修經費,應依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分別編列,各類經費應清

楚可查及分配比例適當,並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2.領有行政院衛生署教學費用補助經費者,應有效運用於教學訓練之相關作

業,包含教師教學薪津、受訓學員意外及醫療保險、教材、行政費用等,

並明訂相關支給基準。

3.每年定期分析並檢討經費使用情形,作為下一年度編列之參考。

本 項 整 併 原 基 準

6.3.1、6.3.2,並做文字

修正,並因為衛生署補

助計畫名稱可能變

更,因此僅註明「衛生

署教學補助經費」即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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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6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第第第二二二二章章章章 師資培育師資培育師資培育師資培育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2.1 師資培育制度執行與成果師資培育制度執行與成果師資培育制度執行與成果師資培育制度執行與成果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的養成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的養成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的養成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的養成過程中過程中過程中過程中,,,,需運用需運用需運用需運用「「「「師徒師徒師徒師徒」」」」制的訓練模式制的訓練模式制的訓練模式制的訓練模式。。。。在此種在此種在此種在此種訓練模式訓練模式訓練模式訓練模式中中中中,,,,教師所扮演教師所扮演教師所扮演教師所扮演

的的的的「「「「典範典範典範典範」」」」角色角色角色角色,,,,對對對對受受受受訓人員訓人員訓人員訓人員的的的的觀念觀念觀念觀念與行為有與行為有與行為有與行為有深刻影深刻影深刻影深刻影響響響響,,,,故教師需具備良好的故教師需具備良好的故教師需具備良好的故教師需具備良好的專專專專業業業業素素素素養養養養。。。。另另另另外外外外,,,,教師教師教師教師

還還還還需需需需掌握掌握掌握掌握課課課課程安程安程安程安排排排排、、、、教學教學教學教學技巧技巧技巧技巧、、、、學學學學習習習習成果的成果的成果的成果的評評評評估估估估方法方法方法方法等等等等知知知知能能能能,,,,這些知這些知這些知這些知能能能能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透透透透過學過學過學過學習習習習與訓練與訓練與訓練與訓練來來來來獲得獲得獲得獲得。。。。

因因因因此教學醫院應有良好的師資培育制此教學醫院應有良好的師資培育制此教學醫院應有良好的師資培育制此教學醫院應有良好的師資培育制度度度度,,,,並並並並配配配配合合合合獎勵措施獎勵措施獎勵措施獎勵措施、、、、薪薪薪薪資資資資結構結構結構結構、、、、升等升遷等辦升等升遷等辦升等升遷等辦升等升遷等辦法法法法,,,,讓讓讓讓教學工作教學工作教學工作教學工作

得以持得以持得以持得以持續續續續發展發展發展發展。。。。

本中項為原基準 4.1

1 2.1.1

對醫師及其

他醫事人員

有具體教師

培育制度並

落實執行

1.依照醫院之功能、規模及特性明訂教師培育制度(包含醫師其他及醫事人

員),有計畫地培育師資。

2.師資培育制度之運作,應包含下列事項:

(1)依醫院需求,設立教師培育中心(Center for Faculty Development,簡稱

CFD)或類似功能之組織或委員會,或與學校或其他醫院之 CFD合作。

(2)依不同階段教師之需求,有計畫地提供院內教師相關進修訓練課程(或

活動)。

(3)應設有適當的鼓勵措施以促成教師參與進修訓練。

3.定期檢討教師培育制度,分析執行成效並進行改善措施。

4.配合醫院教學發展需要,適度增加新進師資。

[註]

若醫院與學校或其他醫院之 CFD合作培育教師,仍應設有專責人員統籌相關

事務。

教師培育制度宜全院整

體規劃並有一致性,故

合併原基準 4.1.1 與

4.1.2。

2 2.1.2

明訂有教學

獎勵辦法或

措施,並能落

實執行,以鼓

勵投入教學

1.明訂教學獎勵辦法或措施,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1)專責教學之人員(包含專任主治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應有基本教學薪

酬保障,並承擔相應之教學責任。

(2)對授課及臨床教學提供鐘點費補助或其他形式鼓勵。

(3)訂有教學相關之升遷及升等等措施。

1. 教學獎勵辦法或措施

宜全院整體規劃並

有一致性,考量醫院

實務現況,應肯定專

責 教 學 之 醫 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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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7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活動 (4)配合醫院發展需要所訂定之其他教學相關獎勵辦法。

2.定期檢討上開辦法或措施,分析執行成效並進行改善。

員,並提供教學薪酬

保障。

2. 合併原基準 4.1.3 與

4.1.4。

3 2.1.3

ㄧ般醫學基

本能力之培

1.持續對教師提供一般醫學基本能力之培育課程(或活動),其內容舉例如

下:

(1) 病人安全

(2) 醫療品質

(3) 醫病溝通

(4) 醫學倫理

(5) 醫事法規

(6) 感染管制

(7) 實證醫學

(8) 病歷寫作

(9) 其他經醫院認定合適之課程

2.對所提供之課程進行課後成效評估與課程檢討。

修正原基準 4.2.2 之評

分說明

4 2.1.4 教學能力提

升之培育

1.持續對教師提供教學能力提升之培育課程(或活動),其內容舉例如下:

(1) 課程設計

(2) 教學技巧

(3) 評估技巧

(4) 教材製作

(5) 其他依教師需求提供之課程

2.對所提供之課程進行課後成效評估與課程檢討。

合併原基準 4.2.3 及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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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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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第第三三三三章章章章 跨領域教學與跨領域教學與跨領域教學與跨領域教學與學術交流學術交流學術交流學術交流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3.1 國內國內國內國內與與與與國際國際國際國際間學間學間學間學術交流活動術交流活動術交流活動術交流活動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不同不同不同不同層級層級層級層級或功能或功能或功能或功能之教學醫院有其之教學醫院有其之教學醫院有其之教學醫院有其不同的訓練目的不同的訓練目的不同的訓練目的不同的訓練目的與與與與重重重重點點點點,,,,藉由跨藉由跨藉由跨藉由跨院院院院或或或或國際國際國際國際間之學間之學間之學間之學術術術術交流交流交流交流合作合作合作合作,,,,受受受受訓人訓人訓人訓人

員員員員可可可可受到受到受到受到更更更更完完完完整整整整且多樣且多樣且多樣且多樣的訓練的訓練的訓練的訓練,,,,以培養全人以培養全人以培養全人以培養全人照護照護照護照護的能力的能力的能力的能力。。。。

本中項合併原基準

5.1、5.2

1 3.1.1

與醫療院所建

立實質教學合

作關係

1.醫院應考量其規模、功能、特性及限制,訂定聯合訓練(joint program)及

學術交流機制(包含外送受訓人員至他院訓練或代為訓練他院受訓人員)。

2.執行各類醫事人員聯合訓練計畫時,能與合作之醫療院所建立良好互動機

制。

3.定期召開會議,檢討合作相關問題,並有追蹤及改善方案。

[註]

聯合訓練計畫內容,包含合作機構、訓練項目(課程)、訓練時間、訓練方

式及評核標準(方法)及明確的對外聯絡單位及聯絡方式。

考量原基準 5.1.1 與

5.1.2規定內容相似,因

此予以合併,並考量實

務需要,增定聯合訓練

之規範。

2 3.1.2 參與國際相關

學術活動

1.醫院有鼓勵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參與國際教學、研究、進修、研討會議等

訓練活動之機制與實質措施。

2.所參與之國際相關學術活動,有助於醫院發展或提升教學、研究水準。

為鼓勵醫院參與國際

學術活動,保留原基準

5.2.1並修正評分說明

3.2 跨跨跨跨領域領域領域領域團隊團隊團隊團隊合作合作合作合作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藉由藉由藉由藉由跨跨跨跨領域領域領域領域團隊團隊團隊團隊合作合作合作合作訓練訓練訓練訓練,,,,讓讓讓讓醫療醫療醫療醫療照護團隊照護團隊照護團隊照護團隊成員間成員間成員間成員間,,,,特別特別特別特別是不同是不同是不同是不同職職職職類醫事人員間類醫事人員間類醫事人員間類醫事人員間,,,,能更能更能更能更瞭瞭瞭瞭解解解解彼彼彼彼此之業此之業此之業此之業

務務務務特特特特性性性性,,,,並並並並掌握掌握掌握掌握團隊團隊團隊團隊合作合作合作合作的的的的知知知知能與能與能與能與技巧技巧技巧技巧,,,,以提以提以提以提升升升升全人全人全人全人照照照照護品質護品質護品質護品質。。。。

參考教學醫院教學費

用補助計畫中有關跨

領域團隊之規定,新增

本項規定。

3 3.2.1

有多元化的跨

領域團隊合作

照護訓練

1.提供跨領域團隊合作照護訓練課程,如醫療團隊資源管理(Team resource

management, TRM)、聯合照護案例討論會(combined conference)、共同照顧

(combined care)、出院準備服務、團隊治療、安寧療護、病人安全等。

2.醫院能協助院內單位安排跨領域團隊合作照護訓練。

3.受訓人員實際參與跨領域團隊合作照護訓練。

參考教學費用補助計

畫訪查項目之 3.1、

3.2,新增本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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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4.跨領域團隊合作照護模式之執行應符合醫院規模或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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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第第四四四四章章章章 研究研究研究研究教學教學教學教學與成果與成果與成果與成果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4.1 研究之教學與研究之教學與研究之教學與研究之教學與獎勵獎勵獎勵獎勵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教學醫院教學醫院教學醫院教學醫院應應應應對對對對住住住住院醫師院醫師院醫師院醫師、、、、實習實習實習實習學學學學生生生生及其他醫事人員及其他醫事人員及其他醫事人員及其他醫事人員提供提供提供提供醫學研究的訓練醫學研究的訓練醫學研究的訓練醫學研究的訓練,,,,促促促促使使使使其其其其具備具備具備具備基本基本基本基本研究能力研究能力研究能力研究能力;;;;

並並並並應應應應訂訂訂訂有有有有研究研究研究研究鼓勵辦鼓勵辦鼓勵辦鼓勵辦法法法法,,,,以以以以鼓勵鼓勵鼓勵鼓勵所所所所屬屬屬屬人員人員人員人員從從從從事臨床研究工作事臨床研究工作事臨床研究工作事臨床研究工作、、、、擔負擔負擔負擔負研究之教學研究之教學研究之教學研究之教學,,,,以以以以促促促促進醫學進醫學進醫學進醫學技術技術技術技術發展發展發展發展

及及及及持持持持續品質改續品質改續品質改續品質改善善善善。。。。

本中項為原基準 3.1

1 4.1.1

具備研究鼓

勵辦法及獎

勵措施

1.對院內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參與研究訂有鼓勵辦法,且對研究成果訂有獎勵

措施,其鼓勵或獎勵應兼顧研發重點與公平性,並落實執行。

2.應舉辦研究相關會議,統籌全院研究計畫之進行,並適時檢討院內研究之質

與量。

修正原基準 3.1.1 之評

分說明

2 4.1.2

有提升研究

能力之教學

辦法

1.對住院醫師、其他醫事人員及實習學生提供醫學研究之訓練或提升研究能力

之相關課程。

2.有部分研究計畫能適度納入住院醫師、相關醫事人員或實習學生參與,以培

養其研究能力。

本項新增。

3 4.1.3

重視研究倫

理,並查核研

究論文真實

1.醫院執行之研究,若涉及人體或動物時,應送相關委員會審查其倫理妥當性,

並定期檢查研究紀錄。

2.醫院應訂定查核辦法,以避免研究論文有抄襲,偽造、變造、不實記載數據

等不當行為,並確實查核。

修正原基準 3.1.2 之評

分說明

4.2 研究計畫之執行成果研究計畫之執行成果研究計畫之執行成果研究計畫之執行成果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查核查核查核查核研究成果發表數量及研究成果發表數量及研究成果發表數量及研究成果發表數量及品質品質品質品質,,,,以確以確以確以確認認認認醫院醫院醫院醫院是否是否是否是否落實落實落實落實醫學研究的執行醫學研究的執行醫學研究的執行醫學研究的執行。。。。

本中項為原基準 3.2

4 4.2.1

爭取院內外

研究計畫案

1.於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醫院每年均有提供研究計畫案件補助,以持續發展

醫學研究。

2.於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醫院專任人員有獲得院外機構補助之研究計畫案

件,並擔任協同主持人以上職位。

3.於本項研究計畫案件中,包含有跨科系間之共同研究計畫。

考量原基準 3.2.1有關

研究計畫之評量與原基

準 3.2.4之規定有重複

之處,因此本項整併原

基準 3.2.1與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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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5 可

4.2.2

醫師執行研

究且成果良

1.過去 5年內,專任主治醫師曾於須經同儕審查(peer review)之學術性期刋,

以醫院名義發表研究論文,其發表論文之醫師佔全院專任主治醫師總人數比

例,應由醫院依據自身功能屬性及研究目標設定,惟至少需達 10%。

2.定期檢討研究目標達成情形,並配合醫院教學研究目的,適時調整目標數與

研究重點。

[註]:

1.專任主治醫師包含西醫師及牙醫師。

2.「發表論文之醫師」指第一作者(first author)、通訊作者(correspondence

author)或相同貢獻作者(author of equal contribution),但每篇論文僅能計

算 1 位。

3.採計「相同貢獻作者」者,須提出論文中註明相同貢獻作者記載之該頁期刊

影本備查。

4.同一醫師無論發表論文篇數多寡,均以 1人計算。

5.同儕審查之學術性期刊,包括國內醫學會期刊(含次專科醫學會期刊),及

收載於Medical Index、Medline、Engineering Index(EI)、Science Citation Index

(SCI)、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SSCI)、Taiwan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Database(TSSCI)等處之期刊。

6.論文包括 original article、review article、case report、image、letter to editor

均屬之。

7.於說明 1規定期間內(例如申請民國 100年度評鑑者,則以 95~99年度計

算),已被通知接受刊載之論文,亦可列計為同條規定之發表論文。

8.於須經同儕審查(peer review)之國內外教科書(或醫學書籍)(如各專科

醫學會推薦之參考書籍)刊載之文章(不含翻譯文章),亦可列計說明 1後

段規定之發表論文。

9.說明 1後段規定之專任主治醫師人數計算方法如下:

(1)專任主治醫師到職或離職時間落於說明 1規定期間內者列入計算(例如申

請民國 100年度評鑑者,則以 95~99年度計算)。

考量研究資源有限,應

做有效率之運用,且不

同層級之醫院其研究與

教學之任務不盡相同,

原基準 3.2.2之規定,造

成多數醫師需致力於論

文發表,不利集中運用

研究資源;且醫院如將

資源均投入研究,可能

排擠教學相關的投入,

爰修正規定發表論文之

醫師佔全院醫師人數比

率,僅需達 10%之下限

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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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2)離職人員可不予計算,惟若將離職人員納入計算,則分子分母皆須同時

採計。

(3)到職未滿 1年之專任主治醫師不予列入計算;惟第一次接受教學醫院評

鑑者,可不受「到職未滿 1年之專任主治醫師不予計算」及「以醫院名

義發表研究論文」之限制。

(4)人數計算採四捨五入法計算。

11.若醫院自行選擇本基準第五章 5.1至 5.5之任一類(含)以上訓練計畫受評,

則本項基準不得免評(not applicable, NA)。

6 4.2.3

其他醫事人

員研究執行

與成果良好

1.醫院應依據自身功能屬性及研究目標,設定院內其他專任醫事人員發表論文

目標數,惟各職類之最低要求如下:

(1)專任護理人員:過去 5年內曾以醫院名義發表論文之人數佔全院專任護理

人員總人數比例至少需達 1%,且至少需有 1人發表論文。

(2)藥事、醫事放射、醫事檢驗、物理治療、職能治療、營養、呼吸治療、

臨床心理等職類專任人員:過去 5年內曾以醫院名義發表論文之人數佔全

院該職類專任人員總人數比例需達 10%,且至少需有 1人發表論文。

(3)諮商心理及助產等職類,不設最低要求規定。

2.定期檢討研究目標達成情形,並配合醫院教學研究目的,適時調整各職類之

目標數與研究重點。

[註]:

1.醫院於「第六章 其他醫事人員之訓練與成果」中所自選受評之各職類(含實

習學生或新進醫事人員),則該職類之研究成果不得免評。

2.說明 1之「論文」包含發表於經同儕審查(peer review)之學術性期刊之論

文、於國內外研討會或相關學術性會議發表之口頭報告或壁報。

3.發表論文者指第一作者(first author)、通訊作者(correspondence author)或

相同貢獻作者(author of equal contribution),但每篇論文僅能計算 1 位。

4.採計「相同貢獻作者」者,須提出論文中註明相同貢獻作者記載之該頁期刊

影本備查。

修正簡化原基準 3.2.3

之評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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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5.同一醫事人員無論發表論文篇數多寡,均以 1人計算。

6.說明 1規定之各職類專任人數計算方法如下:

(1)專任人員到職或離職時間落於說明 1規定期間內者列入計算(例如申請民

國 100年度評鑑者,則以 95~99年度計算)。

(2)離職人員可不予計算,惟若將離職人員納入計算,則分子分母皆須同時

採計。

(3)到職未滿 1年之專任人員不予列入計算;惟第一次接受教學醫院評鑑者,

可不受「到職未滿 1年之專任人員不予計算」及「以醫院名義發表研究

論文」之限制。

(4)人數計算採四捨五入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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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第第五五五五章章章章 實習醫學生及醫師實習醫學生及醫師實習醫學生及醫師實習醫學生及醫師之之之之訓練與成果訓練與成果訓練與成果訓練與成果

第第第第一一一一節節節節、實習醫學生實習醫學生實習醫學生實習醫學生教學教學教學教學訓練訓練訓練訓練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5.1實習實習實習實習醫學醫學醫學醫學生生生生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1.本本本本項項項項所所所所稱稱稱稱實習實習實習實習醫學醫學醫學醫學生生生生,,,,係係係係指在教學醫院指在教學醫院指在教學醫院指在教學醫院接受接受接受接受臨床臨床臨床臨床實習實習實習實習訓練訓練訓練訓練之醫學系學之醫學系學之醫學系學之醫學系學生生生生((((包含包含包含包含 intern及及及及 clerk))))。。。。

2.本項所本項所本項所本項所稱稱稱稱主治主治主治主治醫師醫師醫師醫師或或或或教師教師教師教師,,,,係係係係指指指指負負負負有教學有教學有教學有教學任任任任務務務務實際實際實際實際指導指導指導指導實習實習實習實習醫學醫學醫學醫學生生生生之之之之專任專任專任專任主治主治主治主治醫師醫師醫師醫師。。。。

3.醫院應醫院應醫院應醫院應訂訂訂訂有有有有完完完完整之整之整之整之實習實習實習實習醫學醫學醫學醫學生生生生教學教學教學教學訓練計畫訓練計畫訓練計畫訓練計畫,,,,並並並並據據據據以以以以執行執行執行執行且且且且持持持持續續續續檢檢檢檢討改討改討改討改進進進進。。。。

4.實習實習實習實習醫學醫學醫學醫學生生生生教學訓練計畫之教學訓練計畫之教學訓練計畫之教學訓練計畫之擬擬擬擬定可定可定可定可參參參參考考考考教育部公告教育部公告教育部公告教育部公告之之之之「「「「實習實習實習實習醫學醫學醫學醫學生生生生臨床臨床臨床臨床實習實習實習實習指指指指引引引引」」」」。。。。

5.醫院得醫院得醫院得醫院得自自自自行行行行選擇免選擇免選擇免選擇免評評評評((((not applicable, NA))))本項基準本項基準本項基準本項基準,,,,若選擇若選擇若選擇若選擇免免免免評評評評者者者者,,,,不得收訓不得收訓不得收訓不得收訓實習實習實習實習醫學醫學醫學醫學生生生生。。。。

6.新新新新申請申請申請申請評鑑或評鑑或評鑑或評鑑或前前前前次評鑑合格效期次評鑑合格效期次評鑑合格效期次評鑑合格效期內內內內,,,,未未未未有收訓有收訓有收訓有收訓實習實習實習實習醫學醫學醫學醫學生生生生者者者者,,,,本項本項本項本項將僅將僅將僅將僅評量教學訓練計畫之評量教學訓練計畫之評量教學訓練計畫之評量教學訓練計畫之內內內內容容容容及及及及

相關相關相關相關軟硬體軟硬體軟硬體軟硬體之準備程度之準備程度之準備程度之準備程度。。。。

本中項為原基準 2.1

1 可

5.1.1

實習醫學生

之教學訓練

計畫具體可

行,內容適當

1.醫院應與實習醫學生所屬學校訂有實習合約,明訂雙方之義務,例如:如

何確保學生之學習權益與安全、教師與學生人數比例(師生比)等。

2.應依各年級及各階段學生之需求,設計務實可行之教學訓練計畫,有具體

目標訓練,並訂有核心能力要求,以培養基本臨床技能及全人照護知能。

3.教學訓練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訓練目標、師資、教學資源、訓練課程與訓練

方式、考評機制等。訓練課程內容,除臨床專業課程外,應包含一般醫學課

程訓練,其內容建議包含全人醫療、病人安全、醫療品質、醫病溝通、醫學

倫理、醫事法規、感染管制、實證醫學及病歷寫作等。

4.教學訓練計畫主持人應有教學熱忱與適當經驗,並確實負責主持計畫相關

事務。

5.教師應有教學熱忱與適當資格,於帶領實習醫學生期間,並應適當安排從事

教學工作與其他工作(如臨床照護)之比重,以維持教學品質。

6.實際指導實習醫學生之教師與實習醫學生人數比例不得低於 1:4(即每 1

位教師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 4名實習醫學生)。

合併原基準 2.1.1、1.1.5

及 1.1.4 之規定,並修

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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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6.教學訓練計畫若為聯合訓練計畫(joint program),整體計畫之安排應有一致

性與連貫性,並能配合合作機構屬性作適當分工合作,且有檢討改善機制。

7.醫院應設有臨床倫理委員會或類似之組織,且每年至少開會 2 次,並應使

實習醫學生知悉其功能與運作。

2 可

5.1.2

適當安排課

程內容、教學

活動及安全

防護訓練

1.應依實習醫學生能力安排教學活動及課程,且合理分配各科之課程。

2.教學內容應包括門診、急診及住診教學(含床邊教學)、專題討論(含學術

期刊討論會)、病例研討、醫學影像、檢驗等。

3.對於實習醫學生之安全防護,應有實習前訓練,使其瞭解醫院工作環境及安

全防護(含疫苗接種),並有實務操作前說明,使其瞭解某項處置或操作之

安全規定,且提供相關防護設備供其使用;並經由模擬訓練或演練獲得相

關操作經驗。

4.應使實習醫學生定期參與晨會、臨床研討會、專題討論、併發症及死亡病例

討論會、臨床病理討論會或外科組織病理討論會等會議,且有主治醫師或教

師參與指導,並針對會議內容與學生討論。

5.實習訓練所安排之疾病類型,應符合教學訓練計畫所訂之核心能力項目,亦

即以一般性、基本常見之疾病為主。

6.教師對訂定訓練課程之建議有管道可以反應,並適當參與課程訂定。

將原基準 2.1.2教學內

容、2.1.4研討會及 2.1.9

安全防護等規定合併。

3 可

5.1.3

實習醫學生

照護床數及

值班班數之

安排適當且

適合學習,並

有適當指導

監督機制

1.應明確規定適合學習所需要之照護床數及值班訓練:每人每日照護床數上

限以 10床為原則;值班訓練以平均不超過 3 天 1班為原則,不宜超時值班,

值班照顧床數合理。

2.對實習醫學生應有適當指導監督機制,並落實由主治醫師、住院醫師及實

習醫學生組成的完整團隊教學訓練,值班時亦同。

3.醫院應訂有訓練住院醫師如何指導實習醫學生之辦法,並評估其執行情形。

文字修正

4 可

5.1.4

實習醫學生

每週接受住

診教學訓練

1 應每週安排實習醫學生接受住診教學(teaching round),主治醫師或教師

教學時,應分析病情及示範診療,使實習醫學生瞭解病人病情,並適時教

導實習醫學生考慮醫學倫理與法律等相關問題。

原基準及評核說明之文

字酌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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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2.應安排住院醫師參與教學,組成完整團隊教學。

5 可

5.1.5

對實習醫

學生提供

病歷寫作

教學

1.醫院應安排教學活動,提升實習醫學生之病歷寫作能力。

2.病歷寫作教學內容建議包括:

(1) 門診病歷

(2) 入院紀錄(admission note)

(3) 病程紀錄(progress note)

(4) 每週摘記(weekly summary)

(5) 處置及手術紀錄(operation record)

(6) 交接紀錄(off service note, transfer note)

(7) 出院病歷摘要(discharge summary)

3.病歷紀錄應符合病人實際情形,其內容如主訴、病史、身體檢查(physical

examination)、實驗室及影像檢查、診斷與診療計畫等,應呈現合理思維。

4.主治醫師或教師對實習醫學生製作之病歷應予核閱並簽名,且給予必要之

指正或評論。

將原基準 2.1.6病歷寫

作及 2.1.7病歷核簽等

要求合併

6 可

5.1.6

評估教學成

效並提供雙

向回饋機制

1.應以多元方式定期進行教學成效評估,並依醫院特性選擇評估方式,如客

觀結構式臨床能力試驗(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OSCE)、

直接操作觀察(direct observation of procedural skills,DOPS)、迷你臨床演

練評量(mini-clinical evaluation exercise ,mini-CEX)或其他具體評估方式。

2.應提供雙向回饋機制(包含評估表單的設計、評估方式、評估內容與回饋

方式)。

3.實習單位應提供管道供實習醫學生反應問題,並適時檢討實習醫學生的回

饋意見,進行持續的教學改進。

4.醫院與學校定期召開實習醫學生教學檢討會。

原基準及評核說明之文

字酌與修正

7 可

5.1.7

實習醫學生

之學習成果

分析與改善

1.實習醫學生之學習成果應符合訓練目標之要求,並於評鑑委員評核時能呈現

適當的知識、技能和態度,包括:病人照護(patient care)、醫學知識(medical

knowledge)、從工作中學習及成長(practice based learning and

improvement)、人際關係及溝通技巧(interpersonal and communication

原基準及評核說明之文

字酌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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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17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skills)、專業素養(professionalism)及制度下之臨床工作(system based

practice)等。

2.對學習成果不佳之學生,提供輔導與補強訓練。

3.應依實習醫學生之學習成果評估結果,適時修正教學訓練計畫。

5.2實習牙實習牙實習牙實習牙醫學醫學醫學醫學生生生生之之之之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1. 本本本本項項項項所所所所稱稱稱稱實習實習實習實習牙牙牙牙醫醫醫醫學學學學生生生生,,,,係係係係指在教學醫院指在教學醫院指在教學醫院指在教學醫院接受接受接受接受臨床臨床臨床臨床實習實習實習實習訓練訓練訓練訓練之之之之牙牙牙牙醫學醫學醫學醫學系系系系六六六六年年年年級級級級學學學學生生生生。。。。

2. 醫院應提供醫院應提供醫院應提供醫院應提供實習牙實習牙實習牙實習牙醫學醫學醫學醫學生生生生有系統之臨床有系統之臨床有系統之臨床有系統之臨床教學訓練教學訓練教學訓練教學訓練與與與與符符符符合合合合資資資資格格格格之之之之教學師資教學師資教學師資教學師資。。。。

3. 醫院應醫院應醫院應醫院應確保其確保其確保其確保其牙牙牙牙醫醫醫醫部部部部門門門門各單位各單位各單位各單位能能能能配配配配合臨床合臨床合臨床合臨床教學訓練教學訓練教學訓練教學訓練之執行與成之執行與成之執行與成之執行與成果評果評果評果評估估估估。。。。

4. 醫院得醫院得醫院得醫院得自自自自行行行行選擇免選擇免選擇免選擇免評評評評((((not applicable, NA))))本項基準本項基準本項基準本項基準,,,,若選擇若選擇若選擇若選擇免免免免評評評評者者者者,,,,不得收訓不得收訓不得收訓不得收訓實習牙實習牙實習牙實習牙醫學醫學醫學醫學生生生生。。。。

5. 新新新新申請申請申請申請評鑑或評鑑或評鑑或評鑑或前前前前次評鑑合格效期次評鑑合格效期次評鑑合格效期次評鑑合格效期內內內內,,,,未未未未有收訓有收訓有收訓有收訓實習牙實習牙實習牙實習牙醫學醫學醫學醫學生生生生者者者者,,,,則則則則本項本項本項本項主主主主要評量教學訓練計畫之要評量教學訓練計畫之要評量教學訓練計畫之要評量教學訓練計畫之內內內內

容容容容及本計畫相關及本計畫相關及本計畫相關及本計畫相關軟硬體軟硬體軟硬體軟硬體之準備程度之準備程度之準備程度之準備程度。。。。未未未未有收訓有收訓有收訓有收訓實習實習實習實習醫學醫學醫學醫學生生生生者者者者,,,,本項本項本項本項將僅將僅將僅將僅評量教學訓練計畫之評量教學訓練計畫之評量教學訓練計畫之評量教學訓練計畫之內內內內容容容容及及及及

相關相關相關相關軟硬體軟硬體軟硬體軟硬體之準備程度之準備程度之準備程度之準備程度。。。。

本中項為新增

8 可

5.2.1

實習牙醫學

生之教學訓

練計畫具體

可行,內容適

1.醫院應與實習牙醫學生所屬學校訂有實習合約,明訂雙方之義務,例如:

如何確保學生之學習權益與安全、教師與學生人數比例(師生比)等。

2.應依各階段學生之需求,訂定務實可行之教學訓練計畫,有具體目標訓練,

並訂有核心能力要求,以培養基本臨床技能及全人照護知能。

3.教學訓練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訓練目標、師資、教學資源、訓練課程與訓練

方式、考評機制等。訓練課程內容,除臨床專業課程外,應包含一般醫學課

程訓練,其內容建議包含全人醫療、病人安全、醫療品質、醫病溝通、醫學

倫理、醫事法規、感染管制、實證醫學及病歷寫作等。

4.教學訓練計畫主持人應有教學熱忱與適當經驗,並確實負責主持教學計畫

事務。

5.教師應有教學熱忱與適當資格,於帶領實習牙醫學生期間,並應適當安排從

事教學工作與其他工作(如臨床照護)之比重,以維持教學品質。

6.實際指導實習牙醫學生之教師與實習牙醫學生人數比例不得低於 1:4(即每

1位教師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 4名實習牙醫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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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18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7.教學訓練計畫若為聯合訓練計畫(joint program),整體計畫之安排應有一致

性與連貫性,並能配合合作機構屬性做適當分工合作,且有檢討改善機制。

8.醫院應設有臨床倫理委員會或類似之組織,且每年至少開會 2 次,並應使

實習牙醫學生知悉其功能與運作。

[註]:

實際指導實習牙醫學生之教師係指當日指導門診或住診教學活動之主治醫

師。

9 可

5.2.2

適當安排課

程內容、教學

活動及安全

防護訓練

1.應依實習牙醫學生能力安排教學活動及課程,且合理分配各科之課程。

2.教學內容應包括門診、急診及住診教學(含床邊教學)、專題討論(含學術

期刊討論會)、病例研討、醫學影像、檢驗等。

3.對於實習牙醫學生之安全防護,應有實習前訓練,使其瞭解醫院工作環境及

安全防護(含疫苗接種),並有實務操作前說明,使其瞭解某項處置或操作

之安全規定,且提供相關防護設備供其使用,並經由模擬訓練或演練獲得

相關操作經驗。

4.應使實習醫學生定期參與臨床研討會、專題討論、臨床病理討論會或口腔顎

面外科組織病理討論會等會議,且有主治醫師或教師參與指導,並針對會議

內容與學生討論。

6.教師對訂定訓練課程之建議有管道可以反應,並適當參與課程訂定。

10 可

5.2.3

實習牙醫學

生每週接受

門診教學訓

1.應每週安排實習牙醫學生接受門診教學(chair-side teaching),主治醫師或

教師教學時,應分析病情及示範診療,使實習牙醫學生瞭解病人病情,並

適時教導實習牙醫學生考慮醫學倫理與法律等相關問題。

2.應安排住院醫師參與教學,組成完整團隊教學。

11 可

5.2.4

實習牙醫學

生照護床數

及值班班數

之安排適當

,適合學習,

1.實習訓練所安排之疾病類型,應符合教學訓練計畫所訂之核心項目,亦即以

一般性、基本常見之口腔疾病為主。

2.應安排實習牙醫學生需接受住診教學(teaching round),主治醫師或教師

教學時,應分析病情及示範診療,使實習牙醫學生瞭解病人病情,並適時教

導實習牙醫學生考慮醫學倫理與法律等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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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19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並有適當指

導監督機制

3.應明確規定適合學習所需要之照護床數及值班訓練:原則上,每人每日照

護床數上限為 10床,值班訓練平均不超過 3 天 1班,不宜超時值班,值班

照顧床數合理,並有適當指導監督機制。

4.對實習牙醫學生應有適當指導監督機制,並落實由主治醫師、住院醫師及

實習醫學生組成的完整團隊教學訓練,值班時亦同。

5.醫院應訂有訓練住院醫師指導實習牙醫學生之辦法,並評估其執行情形。

[註]:

未執行口腔顎面外科訓練之醫院本項得免評(NA)。

12 可

5.2.5

對實習牙醫

學生提供

病歷寫作

教學

1.醫院應安排教學活動,提升實習牙醫學生之病歷寫作能力。

2.門診病歷寫作教學內容建議包括:

(1) 病歷首頁

(2) 初診紀錄

(3) 複診紀錄

3.住診病歷寫作教學內容建議包括:

(4) 入院紀錄(admission note)

(5) 病程紀錄(progress note)

(6) 每週摘記(weekly summary)

(7) 處置及手術紀錄(operation record)

(8) 交接紀錄(off Service note, transfer note)

(9) 出院病歷摘要(discharge summary)

3.病歷紀錄應符合病人實際情形,其內容如主訴、病史、身體檢查(physical

examination)、實驗室及影像檢查、診斷與診療計畫等,應呈現合理思維。

4.主治醫師或教師對實習牙醫學生製作之病歷應予核閱並簽名,且給予必要

之指正或評論。

13 可

5.2.6

評估教學成

效並提供雙

向回饋機制

1.應以多元方式定期進行教學成效評估,並依醫院特性選擇評估方式,如:

客觀結構式臨床能力試驗(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OSCE)、

直接操作觀察(direct observation of procedural skills,DOPS)、迷你臨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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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20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練評量(mini-clinical evaluation exercise ,mini-CEX)或其他具體評估方式。

2.應提供實習牙醫學生雙向回饋機制(包含評估表單的設計、評估方式、評

估內容與回饋方式)。

3.實習單位應提供管道供實習牙醫學生反應問題,並適時檢討實習牙醫學生

的回饋意見,進行持續的教學改進。

4.醫院與學校定期召開實習牙醫學生教學檢討會。

14 可

5.2.7

實習牙醫學

生之學習成

果分析與改

1.實習牙醫學生之學習成果應符合訓練目標之要求,並於評鑑委員評核時能呈

現適當的知識、技能和態度,包括:病人照護(patient care)、醫學知識

(medical knowledge)、從工作中學習及成長(practice based learning and

improvement)、人際關係及溝通技巧(interpersonal and communication

skills)、專業素養(professionalism)及制度下之臨床工作(system based

practice)等。

2.對學習成果不佳之學生,提供輔導與補強訓練。

3.應依實習牙醫學生之學習成果評估結果,適時修正教學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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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第第五五五五章章章章 實習醫學生及醫師實習醫學生及醫師實習醫學生及醫師實習醫學生及醫師之之之之訓練與成果訓練與成果訓練與成果訓練與成果

第第第第二二二二節節節節、、、、新進醫師教學新進醫師教學新進醫師教學新進醫師教學訓練訓練訓練訓練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5.3畢畢畢畢業業業業後後後後一一一一般般般般醫學訓練醫學訓練醫學訓練醫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計畫執行與成果計畫執行與成果計畫執行與成果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1. 本項所本項所本項所本項所稱受稱受稱受稱受訓人員訓人員訓人員訓人員,,,,係指係指係指係指畢畢畢畢業業業業後後後後一一一一般般般般醫學醫學醫學醫學訓練訓練訓練訓練之訓練對之訓練對之訓練對之訓練對象象象象,,,,亦亦亦亦即即即即受受受受行政院行政院行政院行政院衛生署補助參衛生署補助參衛生署補助參衛生署補助參與本訓練之新與本訓練之新與本訓練之新與本訓練之新

進醫師進醫師進醫師進醫師。。。。

2. 醫院應醫院應醫院應醫院應訂訂訂訂有有有有完完完完整之整之整之整之畢畢畢畢業業業業後後後後一一一一般般般般醫學醫學醫學醫學訓練計畫訓練計畫訓練計畫訓練計畫,,,,內內內內容包含容包含容包含容包含訓練目標訓練目標訓練目標訓練目標、、、、師資師資師資師資、、、、教學資源教學資源教學資源教學資源、、、、訓練訓練訓練訓練課課課課程與訓練程與訓練程與訓練程與訓練

方式方式方式方式、、、、考評機制考評機制考評機制考評機制等等等等,,,,並並並並據據據據以以以以執行執行執行執行,,,,且且且且持持持持續續續續檢檢檢檢討改討改討改討改進進進進。。。。

3. 導師或臨床教師導師或臨床教師導師或臨床教師導師或臨床教師應應應應參參參參與院與院與院與院內內內內外所外所外所外所舉辦舉辦舉辦舉辦之之之之一一一一般般般般醫學醫學醫學醫學訓練訓練訓練訓練相關研相關研相關研相關研習活動習活動習活動習活動,,,,以提以提以提以提升升升升訓練訓練訓練訓練品質品質品質品質。。。。

4. 醫院應醫院應醫院應醫院應以以以以適當的方式適當的方式適當的方式適當的方式,,,,如如如如筆試筆試筆試筆試、、、、口試口試口試口試、、、、實際操實際操實際操實際操作作作作、、、、平平平平時時時時觀察觀察觀察觀察、、、、同同同同儕儕儕儕或醫或醫或醫或醫護護護護人員人員人員人員意見意見意見意見、、、、模模模模擬測驗等擬測驗等擬測驗等擬測驗等,,,,

評評評評估受估受估受估受訓人員訓人員訓人員訓人員是否是否是否是否達達達達成成成成訓練目標訓練目標訓練目標訓練目標,,,,並並並並給予給予給予給予適當適當適當適當獎獎獎獎勵勵勵勵及及及及輔輔輔輔導導導導。。。。

5. 醫院得醫院得醫院得醫院得自自自自行行行行選擇選擇選擇選擇同時同時同時同時免免免免評評評評((((not applicable, NA))))本項基準本項基準本項基準本項基準((((5.3))))與與與與 5.5住住住住院醫師訓練院醫師訓練院醫師訓練院醫師訓練((((不得不得不得不得僅擇僅擇僅擇僅擇一一一一

免免免免評評評評)))),,,,若選擇若選擇若選擇若選擇免免免免評評評評者者者者,,,,不得收訓不得收訓不得收訓不得收訓畢畢畢畢業業業業後後後後一一一一般般般般醫學訓練醫學訓練醫學訓練醫學訓練受受受受訓人員訓人員訓人員訓人員及及及及住住住住院醫師院醫師院醫師院醫師。。。。

【註】

依 2009.2.13教學醫院評鑑整合專案小組第 3次會議決議,將「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相關規定併

入本基準,未來並將配合 2010年版之「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內容,再修正本項基準。

本中項為新增

15 可

5.3.1

畢業後一般

醫學訓練計

畫具體可

行,內容適當

1.應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相關規範,訂定訓練計畫(含課程內容),並依照

計畫審查結果之建議事項進行調整修正。

2.訓練時間應適當安排。

3.訂有保障訓練品質與受訓機會之措施,對於因故無法接受訓練者,訂有補課

措施。

4.應訂有確認每位受訓人員確實完成訓練課程之機制。

5.應依受訓人員程度安排訓練課程,對於畢業前未曾接受一般醫學訓練者,應

安排課程補強其基本知識。

6.應明確劃分受訓人員接受訓練時間及一般工作時間,並安排合理的照護床數

給受訓人員,使其日常工作量不致影響接受訓練。

原 PGY之 2.1保留並與

1.1 、 4.1.1 、

2.5.1~2.5.11、2.7~2.11

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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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22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7.受訓人員每月平均值班班數及值班範圍應在合理的範圍內,並訂有適當之指

導監督機制。

16 可

5.3.2

學習內容符

合規定且實

際應用於臨

床照護上

1.受訓人員學習內容應符合核心課程相關規定,且核心課程訓練需實際操作於

病人照護上。

2.應安排臨床教師帶領並監督受訓人員,實際參與臨床診療工作並參加晨會、

個案討論會、學術期刊討論會、併發症及死亡病例討論會等會議。

將原 PGY之

2.3.1~2.3.11整併為一

17 可

5.3.3

學習紀錄記

載詳實

1.學習紀錄應確實記載受訓人員訓練內容、學習進度及學習成果。

2.導師及臨床教師應適時於學習紀錄上記載受訓人員之學習表現或評量結果。

原 PGY之 4.1.2保留並

與 3.1.3合併

18 可

5.3.4

提供病歷寫

作及診斷書

開立訓練

1.應以實際病例訓練病歷寫作、開立診斷書及死亡證明書等事項,但無實際病

例者,得以小組教學方式訓練(包含模擬案例演練)。

2.臨床教師對受訓人員製作之病歷、診斷書或死亡證明書,應予核閱並簽名,

且給予必要之指正或評論。

3.醫院對受訓人學員製作之病歷品質,應有良好之審核制度。

原 PGY 之 2.11,與

2.4.1~2.4.3整併

19 可

5.3.5

導師與臨床

教師共同參

與課程設計

1.導師與臨床教師應參與訂定訓練計畫與課程內容,包含訓練目標、教學病例

數,學習疾病的種類、受訓人員所承擔的工作項目與份量、臨床教學設施與

人力之安排等事項。

2.導師定期與受訓人員面談,以瞭解其受訓情形。

3.臨床教師應每天進行教學訓練活動,且每天教學時間不得低於 1 小時。

原 PGY之 2.2、3.1.3合

20 可

5.3.6

評估訓練成

效並提供雙

向回饋機制

1.應以多元方式定期評估訓練成效與學習成果,並依評估結果訂有改善機制。

2.應依訓練目的設計評核表內容。

3.導師及臨床教師應評估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對其提出之問題給予適時的

指導。

4.評估的結果應實際回饋給受訓人員。

5.訓練單位應提供管道供受訓人員反應問題,並參考雙向回饋意見及評估結果

修訂訓練課程或訓練計畫。

6.對學習成果不佳之受訓人員,提供輔導與補強訓練。

原 PGY之 4.2.2保留並

與 4.2.3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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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5.4新進新進新進新進牙牙牙牙醫師之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醫師之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醫師之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醫師之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1. 醫院應提供新進醫院應提供新進醫院應提供新進醫院應提供新進牙牙牙牙醫師有系統之臨床訓練計畫與醫師有系統之臨床訓練計畫與醫師有系統之臨床訓練計畫與醫師有系統之臨床訓練計畫與符符符符合資格之臨床教學師資合資格之臨床教學師資合資格之臨床教學師資合資格之臨床教學師資。。。。

2. 本本本本項項項項所所所所稱稱稱稱新進新進新進新進牙牙牙牙醫師醫師醫師醫師,,,,係指係指係指係指依依依依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醫療法第 18條第條第條第條第 2項規定項規定項規定項規定,,,,為取得為取得為取得為取得擔任負責擔任負責擔任負責擔任負責醫師資格醫師資格醫師資格醫師資格而接受而接受而接受而接受訓練之訓練之訓練之訓練之牙牙牙牙

醫師醫師醫師醫師。。。。

3. 醫院應確保其醫院應確保其醫院應確保其醫院應確保其牙牙牙牙醫部醫部醫部醫部門門門門各單位能各單位能各單位能各單位能配配配配合臨床訓練之執行與成果評合臨床訓練之執行與成果評合臨床訓練之執行與成果評合臨床訓練之執行與成果評估估估估。。。。

4. 醫醫醫醫院得院得院得院得自自自自行行行行選擇選擇選擇選擇同時同時同時同時免免免免評評評評((((not applicable, NA))))本項基準本項基準本項基準本項基準((((5.4))))與與與與 5.5住住住住院醫師訓練院醫師訓練院醫師訓練院醫師訓練((((不得不得不得不得僅擇僅擇僅擇僅擇一一一一免免免免

評評評評)))),,,,若選擇免若選擇免若選擇免若選擇免評評評評者者者者,,,,則不得收訓則不得收訓則不得收訓則不得收訓牙牙牙牙科科科科住住住住院醫師院醫師院醫師院醫師;;;;且且且且新合格效期新合格效期新合格效期新合格效期內內內內收訓之新進收訓之新進收訓之新進收訓之新進牙牙牙牙醫師醫師醫師醫師,,,,不得不得不得不得申請衛生申請衛生申請衛生申請衛生

署署署署教學教學教學教學補助補助補助補助。。。。

[註]

醫療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負責醫師,以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院、診所接受二年以上之醫

師訓練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為限。」

本中項為新增

21 可

5.4.1

新進牙醫師

之訓練計畫

具體可行,內

容適當

1.應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相關規範,訂定訓練計畫。

2.應依各階段新進牙醫師之訓練需求,訂定課程表及核心能力要求。

3.訓練內容應包含社區醫學相關訓練、全人醫療、病人安全、醫療品質、醫病

溝通、醫學倫理、醫事法規、感染管制、實證醫學及病歷寫作等。

4.訓練內容應包含如何處理醫療不良事件。

5.訓練計畫主持人應有教學熱忱與適當資格,並確實負責主持計畫相關事務。

6.教師應有教學熱忱與適當經驗,於帶領新進牙醫師期間,並應適當安排從事

教學訓練工作與其他工作(如臨床照護)之比重,以維持教學品質。

7.實際指導新進牙醫師之主治醫師或教師與新進牙醫師人數比例不得低於 1:1

(即每 1位教師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 1名新進牙醫師)。

8.訓練計畫若為聯合訓練計畫(joint program),整體計畫之安排應有一致性與連

貫性,並能配合合作訓練機構屬性做適當分工合作。

9.醫院應設有臨床倫理委員會或類似之組織,且每年至少開會 2次,並應使新

進牙醫師知悉其功能與運作。

依據牙醫之評量要求酌

予修正

22 可 適當安排課 1.應合理分配各科之課程,教學內容應包含門診、急診及住診教學(含床邊教 依據牙醫之評量要求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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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24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5.4.2 程內容、教學

活動及安全

防護訓練

學)、專題研討(含學術期刊討論會)、病例研討、醫學影像、檢驗等。

2.對於新進牙醫師之安全防護,應有職前訓練,使其瞭解醫院工作環境及安全

防護(含疫苗接種),並有實務操作前說明,使其瞭解某項處置、操作之安

全規定,且提供相關防護設備供其使用,並經由模擬訓練或演練獲得相關操

作經驗。

3.應使新進牙醫師定期參與臨床研討會、專題討論、臨床病理討論會或口腔顎面

外科組織病理討論會等會議,且有主治醫師或教師參與指導,並針對會議內

容與新進牙醫師討論。

4.教師對訂定訓練課程之建議有管道可以反應,並適當參與課程訂定。

予修正

23 可

5.4.3

新進牙醫師

每週接受門

診教學訓練

應每週安排新進牙醫師接受門診教學訓練(chair-side teaching),主治醫師或

教師教學時,應分析病情及示範診療,使新進牙醫師瞭解病人病情,並適時教

導新進牙醫師考慮醫學倫理與法律等相關問題。

由於牙醫訓練中以門診

訓練所站比例較重,因

此本基準修正為門診教

24 可

5.4.4

新進牙醫師

照護床數及

值班班數安

排適當,適合

學習,並有適

當指導監督

機制

1.新進牙醫師訓練所安排之疾病類型,應符合訓練計畫所訂之核心項目。

2.應安排新進牙醫師接受住診教學(teaching round),主治醫師或教師教學時,

應分析病情及示範診療,使新進牙醫師瞭解病人病情,並適時教導新進牙醫

師考慮醫學倫理與法律等相關問題。

3.應明確規定適合訓練所需要之照護床數及值班訓練:原則上,每人每日照護

床數上限為 15 床,值班訓練平均不超過 3 天 1 班,不宜超時值班,值班照

顧床數合理,並有適當指導監督機制。

4.對新進牙醫師應有適當指導監督機制,並落實由主治醫師、住院醫師、新進

牙醫師及實習牙醫學生組成的團隊教學訓練,值班時亦同。

5.醫院應訂有訓練新進牙醫師指導實習牙醫學生之辦法,並評估其執行情形。

[註]:

未執行口腔鄂面外科之醫院本項得免評(NA)。

考量牙醫訓練過程中仍

有住診與值班訓練的可

能,考量維護學員權

益,本項保留並將住診

教學訓練亦納入

25 可

5.4.5

新進牙醫師

病歷寫作品

1.病歷紀錄應符合病人實際情形,其內容如主訴、病史、身體檢查、實驗室及

影像檢查、診斷與診療計畫等,應呈現合理思維。病歷紀錄如僅複製前次內

須再確認「門診病歷」

之教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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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25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質適當 容,且完全未針對病程變化加以修改者,視為不符合病人實際情形。

2.應視情況需要紀錄下列事項:

(1)病人在身、心、社會層面的問題。

(2)醫師對診療過程之反省、修正及改進。

(3)尊重病人自主,做好知情同意。

3.身體檢查(physical examination)或器官系統檢查(system review)之結果,

如以查檢表方式勾選者,對於陽性結果(positive findings)或有意義的陰性

結果(negative findings)應加註說明。

4.主治醫師或教師對新進牙醫師製作之病歷應予核閱並簽名,且給予必要之指

正或評論。

5.醫院應安排教學活動,提升新進牙醫師寫作病歷及開立診斷書等醫療證明文

書之能力。

26 可

5.4.6

評估教學成

效並提供雙

向回饋機制

1.應以多元方式定期進行教學成效評估,並依醫院特性選擇評估方式,如客觀

結構式臨床能力試驗(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OSCE)、直接

操作觀察(direct observation of procedural skills,DOPS)、迷你臨床演練評量

(mini-clinical evaluation exercise ,mini-CEX)或其他具體評估方式。

2.應提供雙向回饋機制(包含評估表單的設計、評估方式、評估內容與回饋方

式)。

3.若為聯合訓練計畫(joint program),訓練單位應提供管道供新進牙醫師反應問

題,並適時檢討改進。

依據牙醫之評量要求酌

予修正

27 可

5.4.7

新進牙醫師

之訓練成果

分析與改善

1.新進牙醫師之訓練成果應符合訓練目標之要求,並於評鑑委員評核時能呈現

適當的知識、技能和態度,包括:病人照護(patient care)、醫學知識(medical

knowledge)、從工作中學習及成長(practice based learning and improvement)、

人際關係及溝通技巧(interpersonal and communication skills)、專業素養

(professionalism)及制度下之臨床工作(system based practice)等。

2.對訓練成果不佳之新進牙醫師,提供輔導與補強訓練

3.根據新進牙醫師訓練評估結果,適時修正教學計畫。

依據牙醫之評量要求酌

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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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26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5.5 住住住住院醫師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院醫師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院醫師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院醫師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1. 本項所本項所本項所本項所稱住稱住稱住稱住院醫師院醫師院醫師院醫師,,,,係指於教學醫院係指於教學醫院係指於教學醫院係指於教學醫院接受專接受專接受專接受專科醫科醫科醫科醫師訓練師訓練師訓練師訓練及一及一及一及一般牙般牙般牙般牙科醫師訓練科醫師訓練科醫師訓練科醫師訓練之之之之住住住住院醫師院醫師院醫師院醫師,,,,包含包含包含包含參參參參與與與與聯聯聯聯

合訓練合訓練合訓練合訓練((((joint program))))者者者者。。。。但若但若但若但若醫院之醫院之醫院之醫院之住住住住院醫師全程委院醫師全程委院醫師全程委院醫師全程委託託託託其他醫院代為訓練其他醫院代為訓練其他醫院代為訓練其他醫院代為訓練者者者者,,,,該院該院該院該院視視視視為為為為無住無住無住無住院醫院醫院醫院醫

師師師師。。。。

2. 本項所指本項所指本項所指本項所指主治主治主治主治醫師以醫師以醫師以醫師以專任者專任者專任者專任者為為為為限限限限。。。。

3. 醫院應醫院應醫院應醫院應訂訂訂訂有有有有完完完完整之各科整之各科整之各科整之各科住住住住院醫師訓練計畫院醫師訓練計畫院醫師訓練計畫院醫師訓練計畫,,,,內內內內容包含訓練目標容包含訓練目標容包含訓練目標容包含訓練目標、、、、師資師資師資師資、、、、教學資源教學資源教學資源教學資源、、、、訓練訓練訓練訓練課課課課程與訓練方程與訓練方程與訓練方程與訓練方

式式式式、、、、考評機制考評機制考評機制考評機制等等等等,,,,並並並並據據據據以執行以執行以執行以執行,,,,且且且且持持持持續續續續檢檢檢檢討改討改討改討改進進進進。。。。

4. 醫院應以適當的方式醫院應以適當的方式醫院應以適當的方式醫院應以適當的方式,,,,如如如如筆試筆試筆試筆試、、、、口試口試口試口試、、、、實際操實際操實際操實際操作作作作、、、、平平平平時時時時觀察觀察觀察觀察、、、、同同同同儕儕儕儕或醫或醫或醫或醫護護護護人員人員人員人員意見意見意見意見、、、、模模模模擬測驗等擬測驗等擬測驗等擬測驗等,,,,

評評評評估住估住估住估住院醫師是否院醫師是否院醫師是否院醫師是否達達達達成該成該成該成該專專專專科領域應具備之科領域應具備之科領域應具備之科領域應具備之專專專專業能力業能力業能力業能力,,,,並並並並給予給予給予給予適當適當適當適當獎勵獎勵獎勵獎勵及及及及輔輔輔輔導導導導。。。。

5. 醫院得醫院得醫院得醫院得自自自自行行行行選擇選擇選擇選擇同時同時同時同時免免免免評評評評((((not applicable, NA))))本項基準本項基準本項基準本項基準((((5.5))))與與與與 5.3畢畢畢畢業業業業後後後後一一一一般般般般醫學醫學醫學醫學訓練訓練訓練訓練,,,,或或或或本本本本

項基準項基準項基準項基準((((5.5))))與與與與 5.4 新進新進新進新進牙牙牙牙醫師之訓練計畫醫師之訓練計畫醫師之訓練計畫醫師之訓練計畫((((不得不得不得不得僅擇僅擇僅擇僅擇一一一一免免免免評評評評)))),,,,若皆選擇免若皆選擇免若皆選擇免若皆選擇免評評評評者者者者,,,,則則則則不得收訓不得收訓不得收訓不得收訓畢畢畢畢業業業業

後後後後一一一一般般般般醫學訓練醫學訓練醫學訓練醫學訓練受受受受訓人員訓人員訓人員訓人員及及及及住住住住院醫師院醫師院醫師院醫師(含含含含牙牙牙牙科科科科);;;;且且且且新合格效期新合格效期新合格效期新合格效期內內內內收訓之新進收訓之新進收訓之新進收訓之新進牙牙牙牙醫師醫師醫師醫師,,,,不得不得不得不得申請衛生署申請衛生署申請衛生署申請衛生署

教學教學教學教學補助補助補助補助。。。。

[註]

1.本項所稱專科醫師,係指行政院衛生署依醫師法規定所認定之各專科,包含家庭醫學科、內科、外科

、婦產科、兒科、骨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泌尿科、耳鼻喉科、眼科、皮膚科、神經科、精神科、

復健科、麻醉科、放射診斷科、放射腫瘤科、臨床病理科、解剖病理科、核子醫學科、急診醫學科、職

業醫學科、口腔顎面外科、口腔病理科、齒顎矯正科等共 26科。

2.新申請教學醫院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住院醫師者(含全程委託其他醫院代為訓練者

),本項將僅評量訓練計畫之內容及相關軟硬體之準備程度。

本中項為原基準 2.2

28 可

5.5.1

住院醫師之

訓練計畫具

體可行,內容

適當

1.應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認定標準、專科醫師訓練課程綱

要、基準與相關規範訂定各科住院醫師訓練計畫。

2.應依各各科不同年級住院醫師之訓練需求,訂定課程表及核心能力之要求。

3.訓練內容應包含社區醫學相關訓練、全人醫療、病人安全、醫療品質、醫病

溝通、醫學倫理、醫事法規、感染管制、實證醫學及病歷寫作等。

4.訓練內容應包含如何處理醫療不良事件。

將原基準 1.1.3及 1.1.5

之師資、師生比等要求

併入本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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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27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5.訓練計畫主持人應有教學熱忱與適當經驗,並確實負責主持計畫相關事務。

6.教師應有教學熱忱與適當資格,於帶領住院醫師期間,應適當安排從事教學

訓練工作與其他工作(如臨床照護)之比重,以維持教學品質。

7.實際指導住院醫師之主治醫師或教師與住院醫師人數比例不得低於 1:3(即

每 1位教師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 3名住院醫師)。

7.訓練計畫若為聯合訓練計畫(joint program),整體計畫之安排應有一致性與連

貫性,並能配合合作醫院屬性做適當分工合作。

8.醫院應設有臨床倫理委員會或類似之組織,且每年至少開會 2次,並應使住

院醫師知悉其功能與運作。

29 可

5.5.2

適當安排課

程內容、教學

活動及安全

防護訓練

1.應合理分配各科之課程,教學內容應包含門診、急診及住診教學(含床邊教

學)、病例研討、醫學影像、檢驗等。

2.對於新進住院醫師之安全防護,應有職前訓練,使其瞭解醫院工作環境及安

全防護(含疫苗接種),並有實務操作前說明,使其瞭解某項處置、操作之

安全規定,且提供相關防護設備供其使用,並經由模擬訓練或演練獲得相關

操作經驗。

3.應使住院醫師定期參與晨會、臨床研討會、專題討論(含學術期刊討論會)、

併發症及死亡病例討論會、臨床病理討論會或外科組織病理討論會等會議,

且有主治醫師或教師參與指導,並針對會議內容與住院醫師討論。

4.教師對訂定訓練課程之建議有管道可以反應,並適當參與課程訂定。

[註]:

口腔病理科及齒顎矯正科之住院醫師,得不參與併發症及死亡病例討論會及外

科組織病理討論會。

將原基準 2.2.3 門急住

診教學、2.2.5研討會及

2.2.10 安全防護之要求

合併,醫院應於整體教

學課程中規劃

30 可

5.5.3

住院醫師照

護床數及值

班班數安排

適當,適合學

習,並有適當

1.住院醫師訓練所安排之疾病類型,應符合訓練計畫所訂之核心項目。

2.應依各科一般訓練常規,明確規定適合訓練所需要之照護床數及值班訓練:

原則上,每人每日照護床數上限為 15 床,值班訓練平均不超過 3 天 1 班,

不宜超時值班,值班照顧床數合理,並有適當指導監督機制。

3.對住院醫師應有適當指導監督機制,並落實由主治醫師、住院醫師及實習醫

原基準及評核說明之文

字酌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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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28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指導監督機

學生(實習牙醫學生)組成的團隊教學訓練,值班時亦同。

31 可

5.5.4

住院醫師每

週接受住診

教學訓練

應每週安排住院醫師接受住診教學(teaching round),主治醫師或教師教學時,

應分析病情及示範診療,使住院醫師瞭解病人病情,並適時教導住院醫師考慮

醫學倫理與法律等相關問題。

原基準及評核說明之文

字酌與修正

32 可

5.5.5

住院醫師病

歷寫作品質

適當

1.病歷紀錄應符合病人實際情形,其內容如主訴、病史、身體檢查、實驗室及

影像檢查、診斷與診療計畫等,應呈現合理思維。病歷紀錄如僅複製前次內

容,且完全未針對病程變化加以修改者,視為不符合病人實際情形。

2.應視情況需要紀錄下列事項:

(1)病人在身、心、社會層面的問題。

(2)醫師對診療過程之反省、修正及改進。

(3)尊重病人自主,做好知情同意。

3.身體檢查(physical examination)或器官系統檢查(system review)之結果,

如以查檢表方式勾選者,對於陽性結果(positive findings)或有意義的陰性

結果(negative findings)應加註說明。

4.主治醫師或教師對住院醫師製作之病歷應予核閱並簽名,且給予必要之指正

或評論。

5.醫院應安排教學活動,提升住院醫師寫作病歷及開立死亡證明書、診斷書等

醫療證明文書之能力。

與病歷指導 2.2.8 基

準合併

33 可

5.5.6

評估教學成

效評估並提

供雙向回饋

機制

1.應以多元方式定期進行教學成效評估,並依醫院特性選擇評估方式,如客觀

結構式臨床能力試驗(objective structured clinical examination,OSCE)、直接

操作觀察(direct observation of procedural skills,DOPS)、迷你臨床演練評量

(mini-clinical evaluation exercise ,mini-CEX)或其他具體評估方式。

2.應提供雙向回饋機制(包含評估表單的設計、評估方式、評估內容與回饋方

式)。

3.若為聯合訓練計畫(joint program),訓練單位應提供管道供住院醫師反應問

題,並適時檢討改進。

原基準及評核說明之文

字酌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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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34 可

5.5.7

住院醫師之

訓練成果分

析與改善

1.住院醫師之訓練成果應符合訓練目標之要求,並於評鑑委員評核時能呈現適

當的知識、技能和態度,包括:病人照護(patient care)、醫學知識(medical

knowledge)、從工作中學習及成長(practice based learning and improvement)、

人際關係及溝通技巧(interpersonal and communication skills)、專業素養

(professionalism)及制度下之臨床工作(system based practice)等。

2.對訓練成果不佳之住院醫師,提供輔導與補強訓練

3.根據住院醫師訓練評估結果及每年度專科醫師考照及格率,適時修正教學計

畫。

將原基準 2.2.11專科考

試及格率及 2.2.12訪談

結果良好之要求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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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30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第第第六六六六章章章章 其他其他其他其他實習學生及實習學生及實習學生及實習學生及醫事人員之醫事人員之醫事人員之醫事人員之訓練與成果訓練與成果訓練與成果訓練與成果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6.1實習實習實習實習學學學學生生生生之之之之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可可可可))))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1. 醫院應提供醫院應提供醫院應提供醫院應提供實習實習實習實習學學學學生生生生有系統之臨床有系統之臨床有系統之臨床有系統之臨床教學教學教學教學訓練訓練訓練訓練與與與與符符符符合合合合資資資資格格格格之之之之教學師資教學師資教學師資教學師資。。。。

2. 醫院應醫院應醫院應醫院應確保其院確保其院確保其院確保其院內內內內各單位各單位各單位各單位能能能能配配配配合臨床合臨床合臨床合臨床教學教學教學教學訓練訓練訓練訓練之執行與成之執行與成之執行與成之執行與成果評果評果評果評估估估估。。。。

[註]

1.本章所稱實習學生,係指在教學醫院接受臨床實習訓練之各醫事相關科系學生,包含本基準第五章規

定以外之各職類實習學生,亦即護理、藥事、醫事放射、醫事檢驗、物理治療、職能治療、營養、呼

吸治療、臨床心理、諮商心理與助產等共 11職類。

2.醫院得就註 1之各職類,自行選擇免評(Not applicable, NA)本項基準。若選擇免評某一職類者,不

得收訓該職類實習學生。

本中項新增。除整併原

基準第二章第三節「其

他醫事實習學生教學訓

練計畫」相關規定(

2.3-2.6)外,並擴大適

用於 11職類實習學生。

1 可

6.1.1

實習學生之

教學訓練計

畫 具 體 可

行,內容適當

1.醫院應與實習學生所屬學校訂有實習合約,明訂雙方之義務,例如:如何確

保實習學生之學習權益與安全、教師與實習學生人數比例(師生比)等。

2.應訂定教學訓練計畫,其內容應包含:訓練目標、核心課程、教學活動及評

估機制等,並應符合該職類學生之實習需求。

3.教學訓練計畫主持人應有教學熱忱與適當資格,並確實負責主持計畫相關事

務。

4.教師應有教學熱忱與適當資格,於帶領實習學生期間,並應適當安排從事教

學工作與其他工作(如臨床照護)之比重,以維持教學品質。

[註] :

1.有關各職類之教學訓練計畫主持人資格、教師資格及師生比等事項,請參照附

表規定。

2.由學校派駐醫院之臨床護理教師,不適用說明 4後段之規定。

2 可

6.1.2

適當安排實

習學生教學

課程內容及

1.按照教學訓練計畫安排教學課程,且依進度執行。

2.院內各相關實習單位按照教學訓練計畫安排臨床教學活動,且符合訓練目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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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31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教學活動 3.實習期間之教學課程與教學活動,應依學生能力作適當調整。

3 可

6.1.3

評估教學成

效並提供實

習學生雙向

回饋機制

1.教師應針對學習過程中的問題,給予實習學生回饋。

2.實習單位應提供管道供實習學生反應問題,並予以適當回覆。

3.定期評估教師教學成效及實習學生學習成果,並訂有適宜且明確之評量表單

等評估機制。

4 可

6.1.4

實習學生之

學習成果分

析與改善

1.對學習成果不佳之學生,提供輔導與補強訓練。

2.實習學生之學習成果應符合訓練目標之要求。

3.定期檢討並修訂教學訓練計畫。

4.醫院與學校定期召開實習學生檢討會,並應記錄問題,予以追蹤及改善。

6.2 新進醫事人員之新進醫事人員之新進醫事人員之新進醫事人員之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可可可可))))

【【【【說明說明說明說明】】】】

1. 醫院醫院醫院醫院應提供應提供應提供應提供新進新進新進新進醫事醫事醫事醫事人員人員人員人員有系統之臨床有系統之臨床有系統之臨床有系統之臨床教學教學教學教學訓練訓練訓練訓練與與與與符符符符合合合合資資資資格格格格之之之之教學師資教學師資教學師資教學師資。。。。

2. 醫院應醫院應醫院應醫院應確保其院確保其院確保其院確保其院內內內內各單位各單位各單位各單位能能能能配配配配合臨合臨合臨合臨床床床床教學教學教學教學訓練訓練訓練訓練之執行與成之執行與成之執行與成之執行與成果評果評果評果評估估估估。。。。

【註】

1.本章所稱醫事人員,係指本基準第五章規定以外之各職類醫事人員,包含護理、藥事、醫事放射、醫

事檢驗、物理治療、職能治療、營養、呼吸治療、臨床心理、諮商心理與助產等共 11職類。

2.本章所稱新進醫事人員或受訓人員,係指註 1之醫事人員自領得醫事人員證書起二年內,由醫院收訓

者。

3.醫院得就註 1之各職類,自行選擇免評(Not applicable, NA)本項基準。若選擇免評某一職類者,在

評鑑通過後之新效期內,就收訓之該職類新進醫事人員,不得依「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

助計畫」申請教學費用補助。

本中項新增。除納入「行

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教

學費用補助計畫」對於

新進醫事人員教學訓練

相關規定外,並擴大適

用於 11職類新進醫事

人員。

5 可

6.2.1

新進醫事人

員教學訓練

計畫具體可

行,內容適當

1.應訂定教學訓練計畫,其內容並應符合該職類新進醫事人員之能力及訓練需

求。

2.教學訓練計畫主持人應有教學熱忱,並確實負責主持教學計畫相關事務。

3.各職類之教學訓練計畫教師資格及教師與受訓人員人數比例等事項,請參照附

表規定。

4.教師對於教學訓練計畫(含訓練課程)之建議有管道可以反應,並參與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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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32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評鑑基準 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評核說明 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修正說明

計畫。

[註]:

1.指導新進醫事人員之教師資格,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教學醫院教學費用補

助計畫」申請作業要點之規定。

2.各醫事職類之新進人員教學訓練計畫師資與師生比等要求,請參照附表。

6 可

6.2.2

適當安排新

進醫事人員

教學課程內

容及教學活

1.收訓新進醫事人員時,應採用具體的學前評估方式,以了解其能力及經驗。

2.應依受訓人員之能力及經驗,安排合適的訓練課程。

3.應使受訓人員清楚了解其訓練課程安排。

4.教師應依訓練課程安排進行教學,如因故無法完成訓練課程時,應訂有檢討

補救機制。

5.訓練時間應合理安排,以兼顧受訓人員之學習與工作需要。

7 可

6.2.3

評估教學成

效並提供新

進醫事人員

雙向回饋機

1. 教師應針對學習過程中的問題,給予受訓人員回饋。

2. 訓練單位應提供管道供受訓人員反應問題,並予以適當回覆。

3. 以多元化方式,定期評估受訓人員學習成果。

8 可

6.2.4

新進醫事人

員之學習成

果分析與改

1.對學習成果不佳之受訓人員,訂有輔導機制並落實執行。

2.受訓人員之學習成果應符合訓練目標之要求,例如能展現臨床教學活動之成

效。

3.檢討教學訓練計畫,並適時修訂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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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2010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33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附表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教學醫院評鑑基準教學醫院評鑑基準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2010年試評版年試評版年試評版年試評版」」」」草案草案草案草案附表附表附表附表

職類

項次 1.護理 2.藥事 3.醫事放射 4.醫事檢驗

6.1實習學生之實習學生之實習學生之實習學生之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

計畫主持

人資格

具教學醫院 5 年以上專責護

理執業經驗之專任護理師

具教學醫院 5 年以上專責藥

事執業經驗之專任藥師,且

通過實習指導藥師訓練

具教學醫院 5 年以上專責醫

事放射執業經驗之專任醫事

放射師,且通過實習指導醫

事放射師訓練

具教學醫院 5 年以上專責醫

事檢驗執業經驗之專任醫事

檢驗師,且通過實習指導醫

事檢驗師訓練

教師與實

習學生人

數比例

不得低於1:8(即每1位教師

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8名學

生),但綜合臨床實習與護

理行政實習不在此限

不得低於 2:1 (即每 2位教師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 1名學生)

教師資格

具教學醫院 3 年以上專責護

理執業經驗之專任護理師,

但學校派駐醫院之臨床教師

原已符合 2007年教學醫院評

鑑基準規定資格者,不在此

具教學醫院 3 年以上專責藥

事執業經驗之專任藥師,且

通過實習指導藥師訓練

具教學醫院2年以上專責醫

事放射執業經驗之專任醫事

放射師

具教學醫院 2 年以上專責醫

事檢驗執業經驗之專任醫事

檢驗師

6.1.1.

其他規定

病床數與實習學生人數之比

例不得低於 5:1,但產科、

兒科及精神科不得低於 3:1

無 無 無

6.2新進新進新進新進醫事醫事醫事醫事人員人員人員人員之之之之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

教師與受

訓人員人

數比例

不得低於 1:5(即每 1位教師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 5名受訓人員),且教師應為醫院專任人員

6.2.1.

教師資格

具教學醫院 3 年以上專責護

理執業經驗之專任護理師

具教學醫院 4 年以上專責藥

事執業經驗之專任藥師

具教學醫院 3 年以上專責醫

事放射執業經驗之專任醫事

放射師

具教學醫院 5 年以上專責醫

事檢驗執業經驗之專任醫事

檢驗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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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2010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34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附表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教學醫院評鑑基準教學醫院評鑑基準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2010年試評版年試評版年試評版年試評版」」」」草案草案草案草案附表附表附表附表

職類

項次 5.物理治療 6.職能治療 7.營養 8.呼吸治療

6.1實習學生之實習學生之實習學生之實習學生之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

計畫主持

人資格

具教學醫院 5 年以上專責物

理治療執業經驗之專任物理

治療師

具教學醫院 5 年以上專責職

能治療執業經驗之專任職能

治療師

具教學醫院 5 年以上專責營

養執業經驗之專任營養師

具教學醫院 5 年以上專責呼

吸治療執業經驗之專任呼吸

治療師,且通過實習指導呼

吸治療師訓練(例如:領有

呼吸治療學會核發之臨床教

師認證證書)

教師與實

習學生人

數比例

不得低於 1:3 (即每 1位教師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 3名學生) 不得低於 1:5 (即每 1位教師

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 5 名學

生)

不得低於 1:4(即每 1位教師

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 4 名學

生)

6.1.1.

教師資格

具教學醫院 3 年以上專責物

理治療執業經驗之專任物理

治療師

具教學醫院 2 年以上專責職

能治療執業經驗之專任職能

治療師

具教學醫院 2 年以上專責營

養執業經驗之專任營養師

具教學醫院 3 年以上專責呼

吸治療執業經驗之專任呼吸

治療師

6.2新進新進新進新進醫事醫事醫事醫事人員人員人員人員之之之之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

教師與受

訓人員人

數比例

不得低於 1:5(即每 1位教師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 5名受訓人員),且教師應為醫院專任人員

6.2.1.

教師資格

具教學醫院 3 年以上專責物

理治療執業經驗之專任物理

治療師

具教學醫院 5 年以上專責職

能治療執業經驗之專任職能

治療師

具教學醫院 5 年以上專責營

養師執業經驗之專任營養師

具教學醫院 3 年以上專責呼

吸治療臨床經驗之專任呼吸

治療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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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2010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第 35 頁,共 35 頁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附表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教學醫院評鑑基準教學醫院評鑑基準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2010年試評版年試評版年試評版年試評版」」」」草案草案草案草案附表附表附表附表

職類

項次 9.臨床心理 10.諮商心理 11.助產

6.1實習學生之實習學生之實習學生之實習學生之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

計 畫 主

持 人 資

具教學醫院 5 年以上專責臨床心

理執業經驗之專任臨床心理師

具教學醫院 5年以上專責諮商心

理執業經驗之專任諮商心理師

具教學醫院 5 年以上專責產科臨

床執業經驗之專任婦產科醫師、

專任助產師或專任護理師

教 師 與

實 習 學

生 人 數

比例

不得低於 1:3 (即每 1 位教師於

同一時期至多指導 3名學生)

不得低於 1:2 (即每 1位教師於

同一時期至多指導 2名學生)

不得低於 1:7 (即每 1 位教師於

同一時期至多指導 7名學生)

6.1.1.

教 師 資

具教學醫院 2 年以上專責臨床心

理執業經驗之專任臨床心理師

具 2 年以上心理治療臨床執業經

驗之專任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

師或精神科專科醫師

具教學醫院 5 年以上產科臨床執

業經驗之專任婦產科醫師

或具教學醫院 3 年以上護理助產

執業經驗之專任助產師或專任護

理師

6.2新進新進新進新進醫事醫事醫事醫事人員人員人員人員之之之之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

教 師 與

受 訓 人

員 人 數

比例

不得低於 1:5(即每 1位教師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 5名受訓人員),且教師應為醫院專任人員。

6.2.1.

教 師 資

具 3 年以上專責臨床心理執業經

驗之專任臨床心理師

具 3 年以上專責諮商心理執業經

驗之專任諮商心理師

具教學醫院 5 年以上產科臨床執

業經驗之專任婦產科醫師

或具教學醫院 3 年以上護理助產

執業經驗之專任助產師或專任護

理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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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評量說明」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評量說明」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1

教學院評鑑基準教學院評鑑基準教學院評鑑基準教學院評鑑基準 99 年試評版年試評版年試評版年試評版

評量評量評量評量說明說明說明說明((((草案草案草案草案))))

中華民國 98年 11月 25日衛署醫字第 0980263374號函

一、評量項目說明:

(一)基本項目:係指第一章至第四章所列教學醫院基本項目,

該項目適用任何規模之醫院。

(二)訓練計畫:係指第五章與第六章所列各醫事人員教學訓練

項目,該項目得依可選項目之評量規定,醫院須評量或免

評量。

(三)可選項目(可):係指該項可因醫院之功能或訓練計畫種類,

於實地評鑑時依受評醫院實際狀況評量,即可為免評(Not

Applicable,簡稱 NA)之項目。

二、評量方式:

(一)評量方式:依醫院在各項基準之評核說明達成度評量其符

合與否。

符合:評鑑基準所列各項「評核說明」經查證均均均均符合者

不符合:評鑑基準所列各項「評核說明」經查證未完全未完全未完全未完全符

合者

(二)若評量結果未達符合或免評之項目,請給予建議或說明。

三、合格基準之訂定:

(一)每項評鑑基準評量結果分為符合、不符合及免評。

(二)新制教學醫院評鑑基準共分 6大章,第 1至 4章合併計算

各項目之合格百分比(扣除「可選項目」之不適用項目(N

A));第 5至 6章則以個別訓練計畫之項目分別計算。

(三)「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試評合格標準:

分類 章節 基準 合格標準

第一章 教學資源與管理 基本項

目 第二章 師資培育

第一至四章合

計,須 80%%%%以上以上以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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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評量說明」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評量說明」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2

分類 章節 基準 合格標準

第三章 跨領域教學與學術交流 (28)

第四章 研究教學與成果

項目符合方為合

第五章 實習醫學生及醫師之教學訓練與

成果

5.1實習醫學生教學訓練計畫執行

與成果(7)

5.2實習牙醫學生之教學訓練計畫

執行與成果(7)

5.3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執行

與訓練成果(6)

5.4新進牙醫師之教學訓練計畫執

行與成果(7)

5.5住院醫師教學訓練計畫執行與

訓練成果(7)

訓練計

(122)

第六章 其他醫事人員之訓練與成果

6.1實習學生之教學訓練計畫執行

與成果(4)

6.2新進醫事人員之教學訓練計畫

執行與成果(4)

*包含:護理、藥事、醫事放射、

醫事檢驗、物理治療、職能治

療、營養、呼吸治療、臨床心理、

諮商心理及助產等,共 11職類。

第五、六章個別

訓練計畫之評

量項目皆須符皆須符皆須符皆須符

合合合合方為合格

四、可選項目認定原則:

(一)考量醫院之功能或訓練計畫種類,設定各項目之可選認定原

則。

(二)可選項目設定及其認定原則彙整如下表:

項次 基準 可選認定原則 備註

1.3.4

提供住院醫師及實習醫牙

學生學習或訓練所需的空

間及設備

若醫院自行選擇本基準

第五章 5.1至 5.5之任一

類(含)以上訓練計畫

受評,則本項基準不得

免評( not applicable,

NA)。

4.2.2 醫師研究執行與成果良好

若醫院自行選擇本基準

第五章 5.1至 5.5之任一

類(含)以上訓練計畫

受評,則本項基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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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評量說明」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評量說明」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3

項次 基準 可選認定原則 備註

免評( not applicable,

NA)。

5.1 實習醫學生教學訓練計畫

執行與成果(共 7項)

醫院得自行選擇免評

(not applicable, NA)本

項基準,若選擇免評

者,不得收訓實習醫學

生。

5.2 實習牙醫學生之教學訓練

計畫執行與成果(共 7項)

醫院得自行選擇免評

(not applicable, NA)本

項基準,若選擇免評

者,不得收訓實習牙醫

學生。

5.3 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

執行與訓練成果(共 6項)

醫院得自行選擇同時免

評(not applicable, NA

)本項基準(5.3)與 5.5

住院醫師訓練(不得僅

擇一免評),若選擇免評

者,不得收訓畢業後一

般醫學訓練受訓人員及

住院醫師。

5.4 新進牙醫師之教學訓練計

畫執行與成果(共 7項)

醫院得自行選擇同時免

評(not applicable, NA)

本項基準(5.4)與 5.5

住院醫師訓練(不得僅

擇一免評),若選擇免評

者,則不得收訓牙科住

院醫師;且新合格效期

內收訓之新進牙醫師,

不得申請衛生署教學補

助。

5.5 住院醫師教學訓練計畫執

行與訓練成果(共 7項)

醫院得自行選擇同時免

評(not applicable, NA)

本項基準(5.5)與 5.3

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

或本項基準(5.5)與 5.4

新進牙醫師之訓練計畫

(不得僅擇一免評),若

皆選擇免評者,則不得

收訓畢業後一般醫學訓

練受訓人員及住院醫師

(含牙科);且新合格效

期內收訓之新進牙醫

師,不得申請衛生署教

學補助。

隨評鑑結果

一起公告受

評職類,供

學校分派學

生實習或醫

事人員選擇

職業場所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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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評量說明」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99年試評版評量說明」草案-98.11衛生署核備

4

項次 基準 可選認定原則 備註

6.1

醫事實習學生教學訓練計

畫執行與成果(11 職類,

共 44項)

各醫事職類由醫院自行

選擇是否免評,惟選擇

免評者不得收訓該職類

醫事實習學生。

其他醫事人員訓練計畫

6.2

醫事新進人員教學訓練計

畫執行與成果(11 職類,

共 44項)

各醫事職類由醫院自行

選擇是否免評,惟選擇

免評者,合格效期內收

訓之該職類新進醫事人

員不得申請衛生署教學

補助。

隨評鑑結果

一起公告受

評職類,供

學校分派學

生實習或醫

事人員選擇

職業場所之

參考

五五五五、、、、其其其其他他他他規定規定規定規定::::

(一)基準第一至四章共 28項,由醫學教育領域及醫事教育領域委

員共同評核,成績將以醫學教育領域及醫事教育領域委員之共

識成績採「多數與折衷」原則處理,意見則兩領域皆予納入參

考。

(二)教學醫院評鑑基準第六章所涵蓋之新進醫事人員訓練計畫,其

可選條件之認定由醫院自行選擇是否免評,但過去 1年曾申請

衛生署教學補助之職類不得免評,又醫院如選擇免評之職類於

合格效期內招收之畢業後新領證新進人員,不得申請本署教學

補助。

(三)護理、藥事、醫事放射及醫事檢驗等 4職類之實習學生訓練計

畫與新進人員訓練計畫,至少需有 3類須同時選擇受評。

(四)醫院如欲全時(12個月)招收實習醫學生,則應至少具備家

庭醫學、內、外、婦產、兒、骨、神經外、整形外、泌尿、

耳鼻喉、眼、皮膚、神經、精神、復健、麻醉、放射線、病

理、核醫、牙、急診醫學、職業醫學等 22科之專科醫師訓練

科別,以利學生實習。

(五)若醫院未能完整具備(四)所訂之專科醫師訓練科別,則須與符

合該條件之醫院合作訓練,且不得全時(12個月)招實習醫

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