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2018號法律 修訂《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解釋會 · 2019. 1.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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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018號法律 修訂《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解釋會 2019年1月7日及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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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8/2018號法律修訂《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解釋會

    2019年1月7日及1月8日

  • 主要修改內容

    年假制度

    缺勤制度

    工作時間制度

    其他主要修訂

    1

    2

    3

    4

  • 年假制度1

  • 對必須連續享受10個工作日年假作彈性處理

    原則上:每一曆年,工作人員最少享受11個工作日的年假,其中一段享受年假的期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

    在部門運作上迫切且未能預計的需要,人員在該年可不連續地享受10個工作日的年假

    上級在與人員溝通協調後,人員可透過格式八表格說明不享受連續10個工作日的年假

  • 調高因工作原因可轉移的年假日數上限

    原則上:在不影響部門的正常運作下,人員在每一曆年應享受該年到期及累積的年假

    因工作需要並經由部門領導批准,可將最多33個工作日的年假轉移至下一曆年享受

  • 訂定通知享受年假的期限

    人員享受年假前,應先通知部門並由部門領導批准

    部門應自行訂定年假的通知期限

  • 提前享受年假的通知及享受

    人員提前享受年假,須提前以書面方式作出通知,通知期限由部門自行訂定

    第一年提供服務的人員在連續工作滿6個月後,可在其後6個月內提前享受10個工作日的年假

  • 缺勤制度2

  • 因病缺勤 -明確求診及隨診的補償時間

    自身或陪同親屬求診(主動尋求醫生診治):須補回時間(包括來往部門與求診地點的交通時間)

    自身或陪同親屬隨診(按醫生的醫囑就診):無須補回時間(包括來往部門與求診地點的交通時間)

  • 因病缺勤 -優化扣除在職薪俸的程序

    不預先作扣除,在翌年6月底前進行扣除程序。例:

    提示:2018年下半年已扣除的在職薪俸,應按原規定於2019年進行收回的程序

    2019年的因病缺勤

    2020年6月底前進行扣除程序

  • 1至16日 不扣除在職薪俸

    2019年有因病缺勤

    2019年評核不低於“滿意”且無不合理缺勤

    2019年評核低於“滿意”或有

    不合理缺勤

    扣除首30日因病缺勤日數的全部在職薪俸

    17 至 30日扣除在職薪俸的

    50%

    不包括住院和休養日數

  • 因病缺勤 -優化扣除在職薪俸的程序

    扣除在職薪俸時,以人員在上一曆年1月1日的薪俸為扣除基礎。如人員於該日尚未入職,則以其入職時的薪俸為扣除基礎

    離職或申請無薪假的情況,則在離職或轉入無薪假狀況當月開展扣除程序(以該曆年1月1日的薪俸為扣除基礎)

    如扣除程序開始時人員尚未取得最新的工作表現評核評語,則按其最近一次具獨立作用的評核結果處理

    如在扣除程序開始不曾接受工作表現評核,則在取得工作表現評核評語之日起計30日內完成有關程序

  • 因病缺勤 -陪同患病的親屬而缺勤

    明確陪同患病的親屬而缺勤,在每一曆年內不得超過15日(包括在本澳及經送外診治委員會決定而在外地住院和休養的情況)

    如達15日上限後,仍需為陪伴患病親屬而缺勤:-可附同證明申請每一曆年不超過15個工作日(連續或間斷)的喪

    失薪俸缺勤

    -如屬經送外診治委員會決定到外地住院和休養的情況,可附同相關證明文件提出連續或間斷地喪失薪俸缺勤的申請,且不限於15日

  • 因病缺勤 -因病缺勤達上限後的處理

    計算因病缺勤期限時,相隔不足30個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人員享受年假或特別假)的期間視為因病缺勤期

    退休及撫卹制度人員因病缺勤達上限時,按以下方式處理:

    達18個月或5年上限

  • 期限屆滿前申請回任或返回部門

    接受健康檢查委員會的健康檢查

    因病缺勤達上限

    為退休效力計算的服務時間滿15年

    自動離職以待退休

    (退休後不得擔任任何公共

    職務)

    自動離職,及獲退還扣除的

    款項

    無工作能力

    為退休效力計算的服務時間未滿15年

    確定委任

    選擇轉入長期無薪假(最長10年)或離職及

    獲退還扣除的款項

    未視為無工作能力

    行政任用合同

    選擇中止合同(最長2年)或離職及獲退

    還扣除的款項

  • 因病缺勤 -因病缺勤達上限後的處理

    上述選擇中止合同或轉入無薪假的人員,在下列情況須自動離職及獲退還為退休及撫卹效力而扣除的款項:

    ◆ 接受健康檢查後被認定為不適合擔任有關職務

    ◆ 在長期無薪假或合同中止期限屆滿後未申請回任或返回部門

    ◆ 回任或返回部門工作後,未能連續提供不少於30個實際工作日(不包括年假及特別假)的服務

  • 因親屬死亡而缺勤日數及使用期限

    人員第二親等直系血親及姻親(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理缺勤日數,由缺勤最多2日增加至連續最多7日

    人員可自親屬死亡之日起30日内,使用有關的缺勤,並最遲應在開始缺勤之日將缺勤事宜及期間通知部門,且應在返回部門上班時提交證明文件

  • 在職意外而導致長期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

    倘退休及撫卹制度或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人員因在職意外而導致長期部分喪失工作能力,部門須為其提供以受傷程度、年齡及月薪俸為基礎計算的一次性金錢補償

    金錢補償的計算公式及金額上限等規定,已由第305/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補償上限現為澳門元125萬

  • 在職意外而導致長期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

    CP VS FM CD

    金錢補償

    遇難人發生意外當日的薪俸

    遇難人發生意外當日的年齡計算乘數

    長期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減值系數(由健康檢查委員會評估)

  • 因流產、誕下死嬰等情況而缺勤

    情況 修訂前 修訂後

    活產嬰兒死亡、誕下死嬰

    由主診醫生訂定7至30日的缺勤 90日

    自然流產、優生流產或治療性流產

    由主診醫生訂定7至30日的缺勤

    由主診醫生訂定7至60日的缺勤

  • 工作時間制度3

  • 清晰各種工作時間制度

    超時工作制度

    待命制度

    工作時間制度

    一般制度 特別制度

    彈性工作時間 輪值工作

    特定工作時間

    補充

  • 明確人員遲到的處理

    遲到的時間 備註

    每日遲到不超過15分鐘或每周遲到不超過30分鐘

    在進行工作表現評核時,須就有關的情況在“守時”方面作出考慮

    每日遲到超過15分鐘 須作不合理缺勤記錄(經書面解釋並獲接納的情況除外)

    每周遲到超過30分鐘須作不合理缺勤記錄

    (經書面解釋並獲接納的情況除外,但即使解釋被接納,仍須補時)

  • 星期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一周遲到總時間遲到時間 16分鐘 8分鐘 8分鐘

    32分鐘解釋 被接納 --- ---累計為一周遲

    到的時間 是 是 是

    星期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一周遲到總時間遲到時間 16分鐘 8分鐘 8分鐘

    16分鐘解釋 不被接納 --- ---累計為一周遲

    到的時間 否 是 是

    不合理缺勤

  • “補假日”的安排

    當公眾假期與每周休息日(星期六及日)重疊時,一般制度及彈性工作制度人員,可於下一個工作日獲得“補假日”(即全天豁免上班日)

    補假日在計算年假或僅以工作日計算的缺勤(如因成為父親而缺勤)期間時,不視為工作日

    在補假日提供的服務,視為超時工作

  • “補假日”的安排

    每周休息日非固定為星期六及日的輪值工作及特定工作時間的人員,當其在公眾假期提供服務或輪休,可在公眾假期隨後的180日內享受補假

    人員可自公眾假期翌日起計30日內,與部門商定享受補假的日期。倘未能達成共識,則由部門安排人員的補假日期

    若部門未能安排在期限内補假,人員有權收取以日報酬乘以系數1.365計算的金錢補償

  • 免除上班時段提供工作的補償

    如人員在豁免上班(如12月31日下午)、行政長官命令部門關閉(如強烈颱風過後翌日),以及自然災害或惡劣天氣造成部門關閉(如懸掛8號或以上颱風期間),而整體人員獲免除上班的期間提供工作,可在領導確認其已提供工作的翌日起計180日內,以扣除正常工作時數的方式作補償

    扣除的時數相等於已提供工作的時數,但以該工作人員的每日正常工作時數為限

  • 為彈性工作制度設立原則性規範 訂定彈性工作制度的原則性規範,主要包括:◆ 每周工作時間為36小時,不可欠時,亦不可將超出的時數轉移至下周

    ◆ 須訂定上下午必須出勤的工作時段(固定時段)

    ◆ 須訂定可計算為正常工作時數的彈性出勤工作時段(可變時段)

    ◆ 正常工作時間及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以外提供的工作,視為超時工作

    現時採用彈性工作制度的部門,若現有規定與法律有相抵觸的部分,須在法律生效兩年內作出修改

  • 優化輪值制度的安排

    修改前規定 修改後規定

    每班時間必須連續 每班可連續或間斷進行

    須定期改動 須定期變動,每月最少一次

    每周工作時數為36小時 每周工作時數為36小時,亦可四周平均計算

    每班時間不可重疊 可重疊,但時間不得超過每班時數的一半

    每班時間最長為6小時 每班時間最長為8小時

  • 重新訂定輪值津貼的收取條件

    津貼額 在星期六或星期日工作 輪值工作時間安排 例子

    17.5% 是 最少有一半工作時間於00:00 至08:00之間

    其中一班為21:00 – 03:0015% 否

    17.5% 是連續提供三班且總時間不少於18小時

    06:00 – 12:0012:00 – 18:0018:00 – 00:0015% 否

    12.5% 是 最少有一半工作時間於20:00至00:00

    12:00 – 18:0017:00 - 23:0010% 否

    7.5% 是 於08:00至20:00之間 08:30 – 14:3014:00 – 20:00

  • 設立特定工作時間的原則性規範 須經部門提出具說明理由的建議,並聽取公務人員團體及行政公職局的意

    見後,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特定工作制度的原則性規範,主要包括:◆ 每周工作時間為36小時,也可以四周平均計算◆ 每日的工作時間可連續或間斷◆ 每日正常工作時數最長為8小時,但若連續工作滿6小時,必須安排休

    息時間

    現時採用特別辦公時間的部門,若現有規定與法律有相抵觸的部分,須在法律生效兩年內作出修改

  • 設立特定工作時間津貼

    津貼額 在星期六或星期日工作 特定工作時間安排 例子

    17.5% 是 最少有一半工作時間於00:00 至08:00之間

    固定為00:00 – 06:0015% 否

    12.5% 是 最少有一半工作時間於20:00至00:00

    固定為17:00 - 23:0010% 否

    5% 是 於08:00至20:00之間 固定為09:00 – 15:00

  • 超時工作的上限

    免除超時工作的年上限,但維持52小時的月上限

    若發生嚴重意外、災禍或災難而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部門領導可例外地批准超出月上限的超時工作

    提供超時工作須經部門領導預先批准。但屬特別和緊迫的情況,可由上級決定,並在隨後兩個工作日內由領導確認

  • 增加以累計方式計算超時工作補償

    如同一日内只有一個時段的超時工作,計算方式與現時相同

    段 超時工作時間 時間 超時工作補償 日間/夜間A 17:45 19:00 1小時15分鐘 1小時 日間

  • 如同一日内有多個時段(每個時段不少於30分鐘)的超時工作,以整日累計方式計算

    段 超時工作時間 時間A 07:45 09:00 1小時15分鐘

    B 20:00 20:45 45分鐘

    段 段中的時間 時間 日間/夜間 備註

    A07:45 08:45 1小時 日間 先計算時段中完整時數08:45 09:00 15分鐘

    夜間尚餘時間中,夜間時間部分佔較多,故該小時

    補償視為夜間B 20:00 20:45 45分鐘

    超時工作補償: 1小時日間1小時夜間

  • 如多段超時工作中,出現跨日的情況,則跨日的超時工作與超時工作開始之日作累計

    段 超時工作時間 時間 星期

    A 08:15 09:00 45分鐘 星期一

    B 23:00 01:15 2小時15分鐘 星期一至星期二

    C 13:00 13:45 45分鐘 星期二

    B段的時間只能與A段累計,不可分拆或與C段累計

  • 以扣除正常工作時數的超時工作補償

    上述計算超時工作附加補償的規定,亦適用予計算以扣除正常工作時數的補償方式

    相關補償可自領導確認有關提供超時工作的翌日起計180日内享受

    段 超時工作時間 時間 超時工作補償 日間/夜間A 17:45 19:20 1小時35分鐘 2小時 日間

    無論是以附加報酬或扣除正常工作時數均一樣

  • 設立待命制度

    被部門預先編入名單的人員在其正常工作時間以外被召喚時,必須於指定時間內返回工作地點的制度

    如部門因恆常性工作需要而必須安排人員待命,可決定施行待命制度和訂定執行該制度的規則

    每月待命人員的名單及待命日數須預先編排和經領導批准

  • 待命津貼的計算 待命津貼按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計算,每日的報酬為薪俸表100點的

    0.5%。例如,人員在一個月內待命了20日,其報酬為:

    人員每月已履行待命義務的日數由部門領導確認,例如人員在待命時段內缺勤,不視為待命的日數

    無固定辦公時間(如領導或主管)、已收取待命津貼性質相同的附加報酬或特別津貼的人員無權收取

    0.5點 x 20 = 10點

  • 其他主要修訂4

  • 免除自願退休的提前遞交期限

    經人員適當說明理由,可申請免除提前90日遞交自願退休的期限

    負責人需在相關報告中說明相關情況會否對部門造成影響

  • 設立活動及比賽的獎勵 為激發人員的創意思維,以及優化部門運作,可組織活動或比賽,並獎勵

    獲得獎項的人員

    在組織有關活動或比賽前,必須訂定活動或比賽的詳細執行計劃,並由主管監督實體批准

    獎勵的金額上限,已由第30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冠軍 澳門元 40,000 除獎金外,亦包括其他形式的獎勵,例如獎盃、獎

    牌、禮品、現金券亞軍 澳門元 20,000

    季軍 澳門元 10,000

  • 更多常見問題,請瀏覽專題網頁

    www.safp.gov.mo/eta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