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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台

2019年10月22日 星期二编辑/林声蛟 校对/张悦 版式/陈艳05 法律服务 FAZHISHIBAO

05 法眼天下 2019年10月22日 星期二

编辑/方艳 校对/张悦 版式/陈艳

FAZHISHIBAO

看图说事FZ首罚

近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附近的公交站台上,执法人员对一名吸烟者开出首张电子烟罚单。据悉,深圳市 10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新版《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 5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禁止吸烟。条例还对吸烟及烟草制品作出明确定义,即吸烟是指使用电子烟、持有点燃或者加热不燃烧的其他烟草制品;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以及电子烟。近年来,电子烟消费人群激增,深圳市的相关做法为如何应对电子烟提供了借鉴。 (经日)

热点观察FZ

广东“公牛”被起诉恶意侵权

2017 年 3 月 22 日,浙江慈溪公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人员到长沙市“高桥皮具饰品城”大楼前,来到一处售卖电器的店铺前。浙江慈溪公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在该店购买了 5 件商品。其中涉案的第一件商品外观颜色为白色,外包装正面、反面上均标有“广东公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第二件商品外观颜色为绿色,外包装正面、反面上均标有“广东公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湖南省长沙市麓山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后出具公证书。

浙江慈溪公牛公司认为广东公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恶意侵权明显,向广州的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东公牛公司、长沙市雨花区上凌电器商行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东公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

“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变更工商登记;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100 万元。

广东公牛公司答辩称,浙江慈溪公牛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构成对其产品的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的请求不成立,主要原因在于浙江慈溪公牛公司在本案中所诉请的产品外观设计并未构成一定影响,不具有特有性。

浙江“公牛”一审被驳回全部诉求

一审法院查明,浙江慈溪公牛公司成立

于 1995 年,经营范围包括家用电力器具、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等。广东公牛公司成立于2011 年,经营范围包括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等。

一审法院认为,商品包装、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是其具有“特有性”,本案中,浙江慈溪公牛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的装潢特点,以及提供的享有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等证据,尚未足以证实涉案商品的包装、装潢明显区分于同行业经营者通用的包装、装潢,亦未能证实相关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等具有特有性。故此,浙江慈溪公牛公司所主张的包装、装潢尚未能成为一种可受保护的商业标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求。

广东“公牛”二审被认定违法

浙江慈溪公牛公司上诉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另查明,广东公牛公司于2018 年 9 月变更企业名称为“广东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法院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商品应当知名、具有“显著特征”、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一)从浙江慈溪公牛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该公司制售的“公牛”牌插座经过多年营销,取得较高市场美誉,且销量巨大,应认定为知名商品;(二)浙江慈溪公牛公司所主张的“特有的包装、装潢”具备一些特征。“公牛”牌插座包装袋于 2009 年 6 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于次月进行著作权登记,在没有相反证据下,应认定浙江慈溪公牛公司最早使用该产品包装,另外,插座的包装装潢设计空间大,慈溪公牛公司采用非通用的设计元素进行设计,在没有相反证据下,应认定形成“显著特征”。(三)该包装装潢经过长时间使用和大量宣传,已使相关公众将上述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慈溪公牛公司“公牛”牌插座商品联系起来,由此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的特征。因此,二审认为浙江慈溪公牛公司主张的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应予以保护。另外,经庭审勘验,被诉侵权包装、装潢的设计基本特征均与浙江慈溪公牛公司主张的特有包装、装潢的特征相近似,一般消费者在选择购买时的注意力和谨慎程度不高,在隔离对比状态下,较大概率会误以为是相同的商品或误以为该商品与慈溪公牛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混淆。

据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定,广东公牛公司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应当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综合考虑侵权情节等,广东公牛公司应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 万元为宜。而长沙上凌电器商行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使用”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羊晚)

出借20万给好友没打借条难要回

出借人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法院认定借款关系成立

发生经济纠纷时,仅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和银行的转账记录,借出去的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家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区的男子李平就遇到这样的烦心事,好友张三娃因生意需要,在微信上跟他说急需短期周转 20 万元。得知朋友有难处,李平答应出借 20 万元,当时是通过银行转账,碍于面子,没有要求张三娃出具借条。

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李平多次要求张三娃还款,张三娃均未及时还款。李平急了,张三娃就不承认有借款这回事。李平一怒之下,将张三娃起诉到石泉县人民法院。

负责该案的法官介绍,“庭审时,张三娃答辩称,他与李平之间并未产生债权债务,因此他没有还款的义务。李平也未能向法庭出具相关的欠条或借条,只有其与张三娃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一张通过王安的银行卡向张三娃转账的凭据。”法官说,在法庭上,李平称他同意借款请求后,但当时不方便转账,就请同事王安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 20 万元转给张三娃,事后并未要求其出具借条。

法院经过调查,办案法官认为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张三娃虽不承认借款 20 万元这一事实,但李平提交的聊天记录及同事王安的银行转账凭据,且加上王安的证言证实,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其借款合同有效。该规定明确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

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自然人之间借款

合同的生效要件,法院认定李平与张三娃

之间的借款关系是成立的。考虑到原被

告人本来系朋友关系,加上已经掌握的证

据,办案法院向张三娃释明了相关法律规

定,张三娃承认了借款 20 万元的事实。近日,经过办案法官的调解,张三娃和李平

接受了法庭的意见,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法官提醒,在发生借款关系时,尽量保存相关交易文件及凭证,更好地维护

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发生借款时,即

使双方关系再好,在钱这方面也应明确

清楚,应立个借条,也好过之后因为证据不足,既伤了感情也伤了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华商)

退休老人被撞伤,可否主张误工赔偿?

文昌赵先生问:我年满 60 周岁退休后被单位返聘。1 个月前,我上班时被一辆货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全责。与司机协商赔偿责任,我提出要求赔偿误工费,司机说我已退休,不存在误工费。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受伤后,是否可要求赔偿误工费?

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实际收入的减少。误工费所强调的是“受害人实际收入的减少”,无论是否退休,只要存在“个人收入”和“误工时间”,就一定存在误工费。《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依法你可主张误工费赔偿。

公司注销4年,能否追讨欠款?定安胡先生问:我在 2014 年时给一家公司供应原材料,

送了半年的货,还有 10 余万元货款没有结清。由于当时我突然有事离开了当地,就一直没有找那家公司追款。今年 6月,我查账时才想起还有 10 余万元货款没有结清。于是我联系对方,对方表示该公司已经于 2015 年 9 月注销了,我于今年 7 月前往工商部门查询,发现该公司没有经过清算就注销了。请问,已经过了 4 年,我能讨要回这笔欠款吗?

答复: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注销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通知公告债权人,清偿公司债务。现在,你的债务人公司未经合法程序注销,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为当事人。故你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可向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出资人提起诉讼。

但提醒你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因此,如果你起诉时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则你将面临诉讼时效届满的风险。

两头“公牛”跨省“打架”法院认定广东“公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被判赔偿浙江“公

牛”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浙江一家名称中含“公牛”字样的企业生产“公牛”插座,广东一家名称中含“公牛”的企业也在生产插座。为此,浙

江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慈溪公牛公司”)起诉广东公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公牛公司”)不正当竞争。近期,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宣判:广东公牛公司(后变更为其他名称)立即停止使用(包括生产、销售)与浙江慈溪公牛公司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

据新华社报道,拥有汉庭、全季、美爵、桔子、漫心、海友等多个酒店品牌的华住集团,疑似存在变相强制要求消费者入住时扫码注册会员、过度采集敏感个人信息、违规留存已注销会员的信息等行为。华住集团对此回应称,强制要求住客扫码入住仅是“部分前台工作人员”所为。以“甩锅”方式应对信息安全隐患质疑,难以让公众信服。

检索报道可知,除新华社报道之外,国

内多家媒体先后就上述问题在全国多地的华住集团旗下酒店开展调查,均证实确有其事。将信息安全隐患问题定性为一般责任事件,甚至简单地归结为部分员工的个人行为,让人看不到一家大企业的担当,也会伤害基层员工的感情。

华住集团官网显示,它在全球 1000 多个城市开展酒店业务,拥有 1 亿多名会员,会员制是其特色。但值得追问的是,去年数以亿计的会员“开房记录”等敏感信息被

人在暗网上挂售的事还没完全翻篇,如今就迫不及待地以种种方式诱导消费者成为会员,底气究竟在哪?

不过,这不是某家企业的问题,而是一种行业顽疾。在社交平台上,网友们对酒店过度收集住客信息的行为诟病已久。事实上,用户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少、够用”原则,擅自收集的用户信息越多、违规保存的消费数据越敏感、整体数据规模越庞大,越容易被地下黑灰产业盯上,潜在风险越大,

信息安全维护成本也会呈几何倍数增长。追求利润固然是企业天性,但想要走得

更远,就绝不能将消费者知情选择权和信息安全等抛诸脑后。在很多人的认知中,酒店行业似乎是信息泄露的重灾区,以往很多恶性案例已严重损害行业形象。在此背景下,更需要从业者守规矩、知法度,以积极的姿态、有效的举措来解决问题。尤其那些知名企业,更要在保护信息安全上作表率。 (新华)

10 月 1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第二次记者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回应有关未婚同居立法时表示,如果法律上对未婚同居制度予以认可,将会对现行婚姻登记制度形成冲击。

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对未婚同居合法化的回复,在网上引起了不小的讨论。因为在当下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相当普遍。在此前提下,未婚同居却不能合法化,自然让一些网友感到不解。

这里面存在着很大的误解。合法化和

非法,其实是两个概念,法律上没有未婚同居制度予以认可,不意味着未婚同居是违法的,只是法律不会保护这种同居关系而已。

那么为什么法律不认可未婚同居呢?这是因为,一旦像正常的婚姻登记制度那样,对未婚同居也进行法律上的登记确认,将面临着诸多难题。比如首先,关于同居的认定就比较困难,很难做出统一规定,实操层面可能无从下手。更重要的是,婚姻登记牵涉相当多的其它法律议题,如财产权的分割、抚养权的界定等,如果未婚同居制度也纳入法

律框架,那么相应的这些问题涉及的法律规章制度都得大量调整,成本相当高,而且还会造成诸多不便。

总体来看,充分尊重婚姻关系中双方的自由选择权,能不干涉就不干涉,这是大方向。不过也得看到,在婚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范中,类似于“非法同居”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依然还有。比如未婚妈妈权利保障不够充分,不仅孩子上户口困难,在多数地方未婚生育还无法申领生育保险金。显然类似过时规定需要尽快调整。 (光明)

儿童保健品市场监管需要更严格

据报道,近年来,为了给孩子在身高、智力、健康等方面提供助力,不少爱子心切的家长将各种儿童保健品送进孩子口中。然而,一些不法企业、商家也抓住了家长这种心理,以非法添加、虚假宣传、非法传销等各种手法骗取消费者的钱财,致使儿童保健品市场出现各种乱象。

对于儿童保健品市场,其监管相较于成人保健品应该更加严格。毕竟儿童正处在成长期,如果服用不当,势必会对孩子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后果也将无法预料。

比如,此前有媒体报道,9 岁的成都男孩浩浩,就遇到了这个年龄与性别不该有的尴尬,他的胸部竟然开始发育了。经儿科医生诊断,孩子是因为吃了过量补锌的保健品导致激素紊乱,生长加速。

6 岁的天津孩子林林因为尿急、尿频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高钙尿症导致的尿路感染,其病因是钙摄入量过多,而林林平时每天都吃家长专门从国外买来的补钙产品。

不能否认的是,不少家长抱有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即使给孩子服用保健品不一定“有益”,但至少“无害”。事实上,有很多保健功能的食品并不适宜少年儿童,滥用只会让儿童受到伤害。

所以,对于儿童保健品市场,监管部门更应多上心多尽力。加强治理,严查严打非法添加、虚假宣传、非法传销等行为,建立儿童保健品生产经营的新秩序。同时,还要加强正面宣传,普及正确的保健品知识,为儿童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新京)

捆绑搭售亟待治理网购火车票,不购买或取消绑定收费项目,就会出现“出

票慢,可能需要排队”等信息……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近日发布的《互联网消费捆绑搭售问题调查报告》显示,电子商务法实施后,互联网消费捆绑搭售问题虽明显好转,但少数平台企业以更隐蔽方式捆绑搭售商品或服务,机票和火车票预订成“重灾区”。

网络购票,满足群众需求,契合社会发展,有着凸显优势,也蕴含着无限商机。迫于竞争行业和自身盈利压力,企业通过策划、创新等手段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和个性化的服务以谋求利益无可厚非,但滥用科技设置的默认选项,搭售一些隐形的付费项目,触碰了法律底线。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有义务向消费者说明其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

治理捆绑搭售顽疾,不能仅指望商家自律,还得依靠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为“捆绑销售”松绑。相关部门要积极亮牌问责、维权尽责,对违规购票软件实行彻查,依法惩处不良企业,让那些玩套路的购票平台没有出路。同时,消费者也应提升个人防骗意识和能力,一旦发现霸王条款及时向政府部门举报维权。 (经日)

限制一次性用品迫在眉睫

近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及说明在首都之窗网站公布。与上海的干湿垃圾不同,北京市将垃圾分为了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同时,该条例规定,个人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可能将面临 200 元的罚款,还可能影响个人信用。其中,备受关注的个人垃圾分类惩罚、酒店及餐饮一次性用品提供情况在草案中都有提及。

北京出台的垃圾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要求酒店、餐饮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而且要求快递企业在北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这些措施控制了源头垃圾的增多,能有效保护环境。

对于一次性用品,尤其是外卖餐饮的包装和盛放用品进行严格的管理,采用国家卫生标准来严格监管是当务之急。

北京出台的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同样与目前中国主办的首届世界科技与发展论坛组委会发布的“2019 年度人类社会发展十大科学问题”有密切关系。这十大问题涉及 4 个健康内容、3 个环境内容和 3 个能源问题。北京和其他城市出台的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也正是在应对解决这些问题,针对生活方式的改变与环境保护,限制一次性用品。这些措施最终的着眼点都是要保护人的健康和保护生命。 (北青)

“甩锅”不是应对质疑的正确姿势

不要误解“未婚同居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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