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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ineering System
□Engineering Directive(ED) ■Engineering Specification(ES) □Manufacturing System(MS)
Version: 2.1 Document Name: Acer DT 外觀及結構檢驗規範 Acer DT Cosmetic and Engineering Specification
Doc No.: DT -302 Effective Date: Feb-07-‘07 Page 1 of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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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說 明
頁碼 版本
1. 管理規章 2 1.0
2. 檢驗規章 2 1.0
3. 外觀檢驗與標準 3 2.0
4. 功能測試與標準 14 2.0
5. 包裝 17 1.0
修訂說明:
版本 頁碼 修訂者 日期 修訂說明
V1.1 6,7,8 Jean Lu Jan-20-2006變更塑件成形色差及光澤度規格, 環保符號規
格;變更塑件鐵件烤漆色差及光澤度規格
V2.0 Jean Lu May-12-2006 增加 A4 PC 規格;變更產品外觀檢測標準;變更噴漆檢驗項目
V2.1 11,14,17 Jean Lu Feb-07-2007(1)刪除 RCA 測試 (2)耐磨測試加測乾淨絨布(3)酒精測試變更次數(4)螺釘扭力及拉力(5)增加腳墊黏著力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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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ineering Directive(ED) ■Engineering Specification(ES) □Manufacturing System(MS)
Version: 2.1 Document Name: Acer DT 外觀及結構檢驗規範 Acer DT Cosmetic and Engineering Specification
Doc No.: DT -302 Effective Date: Feb-07-‘07 Page 2 of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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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規章
1.1 目的 1) 本規範,係預防 Vendor 生產的產品出現不良現象,確保品質,以符合 Acer 需求。 2) 作為 Acer 內部與協力廠之間品質溝通橋樑。 3) 提供品質規範訂定之參考。
1.2 範圍 1) 適用於 Acer 所出貨的產品與零件,但設計圖面或承認書有另行標定規格者,應優
先採用該標定規格。 2) 此文件內之檢驗標準為通則,若有窒礙難行之項目,依個案由 Acer / Mechanical
Engineer 視實際量產狀況簽樣。
2. 檢驗規章
2.1 目的 1) 抽樣檢驗的目的,係決定可能被退貨的任何狀況。 2) 抽樣檢驗並非用以發現產品或系統的所有不良,而是確保送到客戶的產品或系統可
被接受。
2.2 定義 1) 批次 :每次進料 / 出貨的數量 2) 取樣數 :每批次取樣的檢驗數。 3) 嚴重缺點 :產品的功能性缺點。 4) 主要缺點 :產品的組裝或機構性缺點。 5) 次要缺點 :不影響產品之功能 / 組裝 / 機構的缺點及外觀缺點。
2.3 抽樣計畫 1) 成品的抽樣計畫依據 " 抽樣計劃作業細則 " 規定執行。 2) 採用『 分批檢查,分批驗退 』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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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ineering Directive(ED) ■Engineering Specification(ES) □Manufacturing System(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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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No.: DT -302
Effective Date: Feb-07-‘07 Page 3 of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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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觀檢驗與標準
3.1 方法
光源 視線
目視距離 : 40~45cm
目視時間 : 5 ~ 7 秒 (每個表面來回觀看)
3.2 檢驗區域(1)面板有 Door 之設計時,面板被 Door 覆蓋部位仍視為 A 區,Door 背面(公模面)則視為 B 區。 (2)面板組立後,面板背面有突出外露部份母模面視為 B 區;而公模面則視為 C 區。(3)檢驗區域定義
A 區: 一定看到或在使用狀態時會被看到B 區: 偶爾看到C 區: 較少看到D 區: 任何經組裝後或使用狀態下不會被使用者看到的部份
(A) EL1
CASE
0.6m~1.0m 30~45∘400 ~ 1000 L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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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No.: DT -302
Effective Date: Feb-07-‘07 Page 4 of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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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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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No.: DT -302 Effective Date: Feb-07-‘07 Page 5 of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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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產品外觀檢測標準 (A)金屬件 ψ:直徑圓
缺點類別 A 區 B 區 C 區 D 區 無感刮傷
無感擦傷
(不露底材)
只允許 3 條, 長 10mm, 寬 0.15mm 的刮傷。 距離需 70mm 以上。
只允許 5 條, 長 10mm, 寬 0.15mm 的刮傷。距離需 7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模具結構無法克服但不影響外觀是可接受。 或比照簽樣 sample。
有感刮傷
有感擦傷
(露底材)
不可有。 只允許 5 條, 長 30mm, 寬 0.25mm 的刮傷。 距離需 10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允許 5 條,長 70mm, 寬0.25mm 的,的刮傷。距離需 10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凹痕
撞傷
(不露底材)
不可有。 只允許 1 個,凹痕/撞傷最大不可超過 1.5mm2
深 0.2mm。 1.5mm2 (不含)以下, 均不列入點數計算。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只允許 3 個,凹痕/撞傷最大不可超過 5.0mm2
深 0.5mm。 5.0mm2 (不含)以下, 均不列入點數計算。 或比照簽樣 sample。
異色點
異色痕
雜質
跳屑
壓痕
髒污
只允許 3 點,不可大於0.5mm2。 0.5mm2 (不含)以下, 均不列入點數計算。 點與點之間距離需 10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只允許 5 點,不可大於0.5 mm2。 0.5mm2 (不含)以下, 均不列入點數計算。 點與點之間距離需 10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條紋式的污痕、髒污、
異色點…, 允許不超過單面積 10%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條紋式的污痕、髒污、
異色點…, 允許不超過單面積 25%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水痕
不可有。 整個面允許 5 個 3mm2、或 2 個 3mm2~6 mm2 或 1 個 12mm2。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允許不超過單面 75%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折痕
(金屬折彎)
不可有。 無感接受, 或有感模具結構無法克服但不影
響外觀是可接受。 或比照簽樣 sample。
無感接受, 或有感模具結構無法克服但不影
響外觀是可接受。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加工後痕跡 以刮傷標準檢驗之。
成品 (外殼) 不可有鋅氧化後,所產生的粉狀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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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No.: DT -302 Effective Date: Feb-07-‘07 Page 6 of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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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變形度:鐵件 3L/1000,以不影響組裝為原則。 2)毛邊範圍:小於 0.07mm,以不割手為原則。 3)拉釘不可有拉空或刮手(毛刺)的狀況發生。 4)鐵件表面鋅花:不可過於髒污或花紋過大。 5)裁斷面生鏽:
白色可接受 紅色不可超過單位截面積 5%,但可補銀漆
其他顏色(黃色,黑色…)一律不接受。
(B)塑膠件 ψ:直徑圓
缺點類別 A 區 B 區 C 區 D 區 異色點
異色痕
雜質
跳屑
壓痕
髒污
只允許 1 個,最大不可超過 0.3 mm2。 0.3mm2 (不含)以下, 均不列入點數計算。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只允許 3 個,最大不可超過 0.50 mm2。 0.5mm2 (不含)以下, 均不列入點數計算。 點與點之間距離需
10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只允許 5 個,最大不可超過 0.50 mm2。 0.5mm2 (不含)以下, 均不列入點數計算。 點與點之間距離需
10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比照簽樣 sample。
縮水 不可有。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同色凸點
針孔
只允許 2 個, 最大不可超過 0.3 mm2。 點與點之間距離需
5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只允許 3 個, 最大不可超過 0.50 mm2。 點與點之間距離需
5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只允許 5 個, 最大不可超過 0.50 mm2。 點與點之間距離需
25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比照簽樣 sample。
無感刮傷
(不露底材)
不可有。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只允許 2 條, 須小於長3.0mm, 寬 0.25mm。距離需 7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只允許 4 條, 須小於長3.0mm,寬 0.25mm。距離需 7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比照簽樣 sample。
有感刮傷
(露底材)
不可有。 只允許 2 條, 須小於長3.0mm, 寬 0.1mm。 距離需 7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只允許 4 條, 須小於3.0mm, 寬 0.25mm。距離需 7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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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 No.: DT -302 Effective Date: Feb-07-‘07 Page 7 of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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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傷
(不能露底材)
不可有。 或比照簽樣 sample
須小於 3.0mm, 寬 0.25mm,但不改變檢測面顏色的擦傷,距離需在300mm 以上(不計數量)。 或比照簽樣 sample。
結合線
料影
流痕
應力痕
於 30cm 處無法辨視為原則 或比照簽樣 sample。
頂白 不可有。
毛邊
合模線
在使用者可觸摸之區域不可割手並且外觀不被破壞之原則下, 毛邊或合模線可小於 0.10mm。
澆口 Gate 澆口下陷範圍在 0mm~0.3mm, 並且不可割手及破壞外觀。
加工後痕跡 以刮傷標準檢驗之。
脫皮
咬花不對或
大小不一
冷料
不可有。 或比照簽樣 sample
比照簽樣 sample。
備註: 1) 產品色差管制範圍: -0.75 L≦△ ≦0.75; E 1.0; △ ≦ -0.5 a≦△ , b 0.5△ ≦ 。(依 CIE 演算) 或依機種別、特性不同,比照簽樣 sample。 若遇有明顯色差時, 則以目視判定為主, L△ 、 E△ 、 a△ 、 b△ 均須符合要求。 2)產品咬花光澤度:(G 表 Gloss 光澤度) 塑件成形素材不噴漆量產前與 ID 承認或提供之色板/樣品比較為 G+0.5/-0.5; 塑件成形素材不噴漆量產後與 Golden Sample 比較為 G+1.5/-1.0。 基本上以 ID 承認樣品為準, 此標準依材料、咬花、顏色可能有所調整。 或比照簽樣 sample。 3)變形度:塑膠件 2L/1000,以不影響組裝為原則。
4)熱融柱:以不影響組裝為原則。
5)銅釘熱融或 Insert 下陷範圍:+0, -0.2mm。,以不影響組裝為原則。
6)材質標示:須於公模面或母模面非外觀可視區內明顯標示材質,以不破壞外觀為原
則;若面積不足以放置此標示時,須經 Acer 確認同意或比照簽樣 sample。 >ABS< >ABS+PC<
單一成分如 ABS 混合體(以“ + ”號分開兩不同材質)如 ABS 加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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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成型日期及修模版本標示:須於公模面或母模面非外觀可視區內標示成型日期及
修模版本別,以不破壞外觀為原則;若面積不足以放置此標示時,須經 Acer 確認
同意或比照簽樣 sample。
8)環保標示:須於公模面或母模面非外觀可視區內明顯標示環保符號,以不破壞外
觀為原則,若面積不足以放置此符號時,須經 Acer 確認同意或比照簽樣 sample。
(C)塑件噴漆及鐵件烤漆 ψ:直徑圓
缺點類別 A 區 B 區 C 區 D 區 異色點
異色痕
雜質
跳屑
壓痕
髒污
光澤度≦50 只允許 2 個, 最大不可超過
0.3 mm2。 點與點之間距
離需 100mm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光澤度>50 只允許 1 個, 最大不可超過
0.3 mm2。 0. 3mm2 (不含)以下, 均不列入點數計
算。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光澤度≦50 只允許 3 個, 最大不可超過
0.5mm2。 點與點之間距
離需 100mm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光澤度>50 只允許 2 個, 最大不可超過
0. 5mm2。 點與點之間距
離需 100mm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只允許 3 個, 最大不可超過 0.8mm2。點與點之間距離需
10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比照簽樣
sample。
同色雜質
同色異物
同色砂粒
(砂粒不可銳
利)
光澤度≦50 只允許 2 個, 最大不可超過
0.5 mm2。 點與點之間距
離需 100mm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光澤度>50 只允許 1 個, 最大不可超過
0.5 mm2。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光澤度≦50 只允許 5 個, 最大不可超過
0.5mm2。 點與點之間距
離需 100mm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光澤度>50 只允許 3 個, 最大不可超過
0.5mm2。 點與點之間距
離需 100mm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只允許 4 個, 最大不可超過 0.8mm2。點與點之間距離需
12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只允許 5 個, 最大不可超過
0.8mm2。 點與點之間距離
需 12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氣泡 不可有。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只允許 2 個,最大不可超過 0.25mm2。 0.25mm2 (不含)以下, 均不列入點數計算。 點與點之間距離需 70.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只允許 4 個,最大尺寸不可超過
0.25mm2。點與點之間距離需
70.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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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感刮傷
(不露底材)
不可有。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只允許 2 條,最大尺寸不可超過 0.15mm 寬, 5.0mm 長。距離需 70.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只允許 2 條,最大尺寸不可超過
0.25mm 寬, 5.0mm長。 距離需 70.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只允許 4 條,最大尺寸不可超過
0.25mm 寬, 5.0mm 長。 距離需 70.0mm以上 或 比 照 簽 樣
sample。
刮傷
(不能露底材)
不可有。 或比照簽樣 sample。
只允許 2 條,最大尺寸不可超過 0.1mm 寬, 5.0mm 長。 距離需 100.0mm 以上。 或比照簽樣 sample。
整個面允許 2 條 0.15mm 寬, 5.0mm 長 或 1 條 0.15mm寬, 10.0mm 長。 距離需 100.0mm以上。 或 比 照 簽 樣
sample。
整個面允許 2 條 0.25mm 寬, 5.0mm 長 或 2 條 0.25mm寬, 10.0mm 長。距離需 100.0mm以上。 或 比 照 簽 樣
sample。
擦傷
(不能露底材)
不可有。 或比照簽樣 sample
須小於 3.0mm, 寬 0.25mm,但不改變檢測面顏色的擦傷,距離需在 300mm 以上(不計數量)。 或比照簽樣 sample。
鋸齒狀 不可有。 或比照簽樣 Sample
一個邊只允許 2 個, 最大不
可超過ψ0.1mm,(可連續)。 一個邊只允許 3 個,
最大不可超過
ψ0.1mm,(可連續)。
一個邊只允許 4 個,最大不可超過 ψ0.1mm,(可連續)。
加工後痕跡 以刮傷標準檢驗之。
脫漆
噴漆不均
油漆表面瘡孔
冷料
缺料
皺摺
流痕…
不可有。 或比照簽樣 Sample
不可有。 或比照簽樣 sample。 或不改變檢測面的顏色, 允許小於ψ25.4mm 且只允許 1 個(僅限定一面)。
備註: 塑件及鐵件噴漆色差/光澤度管制
1) 產品色差管制範圍: 含銀粉:-1.2 L 1.2 ; E 1.4 ; ≦△ ≦ △ ≦ -0.5 a≦△ , b 0.5△ ≦ 。(依 CIE 演算) 不含銀粉:-0.75 L≦△ ≦0.75 ; E 1.0 ; △ ≦ -0.5 a≦△ , b 0.5△ ≦ 。(依 CIE 演算) 或依機種別、特性不同,比照簽樣 sample。 若遇有明顯色差時, 則以目視判定為主, L△ 、 E△ 、 a△ 、 b△ 均須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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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噴漆光澤度:(G 表 Gloss 光澤度) (1)與 ID 承認或提供之色板/樣品比較, 塑件或鐵件噴漆量產前為 G+3.0/-3.0;
量產後為 G+3.0/-3.0。 (2)但若光澤度已被規定必須在 20 度以下者, 則不管量產前或後, 都不可超過 20 度 (3)基本上以 ID 承認樣品為準, 此標準依材料、咬花、顏色可能有所調整。
或比照簽樣 sample。
3) 烤漆厚度: (1)鐵件烤漆膜厚 (含噴點)必須為 25um-100um (一次噴漆膜厚為 25-60um,二次整修品容
許最大膜厚不得超過 100um);且不得有陰影。 (2)塑件噴漆膜厚必須為 15um-35um(一次噴漆膜厚為 15-20um,二次整修品容許最大膜厚
不得超過 35um)。 (3)在螺絲鎖固定部位不得因鎖固螺絲後導致烤漆 ”剝落” 之情形發生。
(D)塑膠 UV 噴漆
缺點類別 A 區 膜厚 50um~80um
刮傷
磨傷
碰傷
撞傷
不允許或比照(C)塑件噴漆及鐵件烤漆規範
波紋 眼睛水平直視 170 度角, 不能有波紋產生
直線燈光 燈光照明 UV 表面不能有曲折影
橘皮 表面不能產生皺摺現象
加工痕跡 後加工痕跡以刮傷標準檢驗之
色差
-1.2≦△L≦1.2 ; △E≦1.5 ; -0.5≦△a,△b≦0.5。(依 CIE 演算) 或依機種別、特性不同,比照上下限之簽樣 sample。
若遇有明顯色差時, 則以目視判定為主,儀器測試為輔; △L、△E、△a、△b 均須符合要求。
光澤度 光澤度須在 92 度以上
其他 若有沒有列於此處的缺點者, 比照(C)塑件噴漆及鐵件烤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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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銘板/Logo
缺點類別 A 區 水痕 不允許
刮傷
磨傷
碰傷
撞傷
不允許
積色 不允許
全面或局部
電鍍不均 不允許
亮點 不允許
料痕沙孔 不允許
流痕 比照簽樣 Sample
加工痕跡 後加工痕跡以刮傷標準檢驗之
色差
光澤度 比照上下限之簽樣 Sample, 目視判定為主, 儀器測試為輔
3.4 產品外觀檢測 3.4.1 烤漆/噴漆測試:
(以下測試, 須於物件烤漆/噴漆後, 置於室溫 (20℃ ~30℃) 24 小時後執行) 1、百格測試(附著):
1) 若烤漆膜厚為 60um 以下者, 依標準網格 1mm 為測試基準; 若烤漆膜厚為 60um 以上者, 則依標準網格 2mm 為測試基準
2) 在 100mm2 之區域以美工刀每隔 1mm 劃一條線(深度須見底材),交叉刻畫 100 個方格,或以百割刀;以 3M#600 Scotch 膠布或與其相容膠布粘貼於測試區,將膠帶以垂直方向瞬間並快速撕離,測試面的漆不可有 5%以上的脫落(不含)。
2、耐磨耗測試:
以乾淨絨布,對測試面施以約 500g 之力,於 5cm 直線來回擦拭 500 次,測試面不能變色、剝漆、浮起。
3、溶劑測試: 以乾淨棉布,沾濕乾淨溶劑(工業用酒精 95%);對測試面施以約 500g 之力,於 5cm 直線來回擦拭 50 次,測試面不能變色、剝漆、浮起,或失去光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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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ineer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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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硬度測試: 1) 在室溫中,使用 0.5mm 筆心的三菱鉛筆,施以 500g 之力在烤漆表面劃出 8cm 的直線,
漆面不能有破損,刮傷。 2) 若測試物件為塑膠件,則筆心硬度至少為 HB,但 UV 漆須為 2H 以上, PU 漆須為 HB 以
上。 3) 若測試物件為金屬件,則筆心硬度至少為 2H。 4) 若測試物件表面處理為陽極處理,則筆心硬度至少為 3H。 5) 若測試物件表面處理為電鍍處理,則筆心硬度至少為 3H。
5、褪色測試: 使用波長 2800A°~3000 A°,15W 紫外線燈一只。以 25cm 的距離連續照射 72 小時,再與比較樣品比較,測試面不能有褪色、剝漆、浮起,或失去光澤。
6、鹽水測試: 以 35 ℃ 之 5%食鹽水,連續噴霧 72 小時後,再與比較樣品比較,測試面不能有褪色、剝漆、浮起,或失去光澤。
7、環境測試: 測試面不包裝後經溫度環境測試後,產品不能有褪色、剝漆、浮起、脫膠,或失去
光澤。溫度測試規範請參考 4.7
8、UV 噴漆測試: 除以上各項測試外, UV 噴漆須再加測下列各項
1) 耐磨擦測試: 以 EF74 Rubber,對測試面施以 500g 之力,於 30~50mm 直線來回擦拭 500 次,頻率為每分 30~50 次,測試面不能變色、剝漆、浮起、見底材。
2) 耐冷熱衝擊測試: 溫度 65℃/-40℃各一小時,32 個循環;排風時間 120 秒,回復時間 90 秒,低溫蓄能-15℃,高溫蓄能 15℃,除霜溫度 30℃,除霜時間 30 分鐘,共進行 66 小時;表面不能有龜裂、翹曲、變形、鬆脫、剝落、浮起、脫膠或褪色等不良。
3) 烘烤測試: 溫度 65℃,烘烤 4 小時;表面不能有龜裂、翹曲、變形、鬆脫、剝落、浮起、脫膠或褪色等不良。
4) QUV 老化測試: 溫度 70℃,距離 5 公分,能量 0;72、UVA-340 燈管。測試 100 小時後,,漆面不可發生變或脆化現象,色差 E△ 必須小於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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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印刷及燙金測試: 1、目視:
目視比對樣品之 LOGO 印刷或燙金,必須能清晰可辨,沒有缺角,不能模糊不清或剝離;凸面燙金並且不可有倒角情形。
2、黏著測試: 必須採用 3M#600 Scotch 膠布或與其相容的膠布貼在表面 30 秒,將膠帶以垂直方向瞬間並快速撕離,燙金或印刷不能變色、剝離或被破壞;凸面燙金不可影響字型但允許邊緣
毛削脫落。 3、耐磨測試(Rubber Test):
以 EF74 Rubber,對測試面施以約 500g 之力,於印刷範圍內直線來回擦拭 60 次,燙金或印刷不能變色、剝離或被破壞。
4、溶劑測試: 以乾淨棉布,沾濕乾淨溶劑(工業用酒精 95%);對測試面施以 100g 之力來回擦拭 100 次,燙金或印刷不能變色、剝離或被破壞。
3.4.3 按鍵印刷及燙金測試:
1、目視: 目視比對樣品之 LOGO 印刷,必須能清晰可辨,沒有缺角,不能模糊不清或剝離。
2、黏著測試: 必須採用 3M#600 Scotch 膠布或與其相容的膠布貼在表面 30 秒,將膠帶以垂直方向瞬間並快速撕離,燙金或印刷不能變色、剝離或被破壞;凸面燙金不可影響字型但允許邊緣
毛削脫落。 3、耐磨測試(Rubber Test):
以 EF74 Rubber,對測試面施以約 500g 之力,於印刷範圍內直線來回擦拭 100 次,印刷不能變色、剝離或被破壞。
4、溶劑測試: 以乾淨棉布,沾濕乾淨溶劑(工業用酒精 95%);對測試面施以 100g 之力來回擦拭 100 次,燙金或印刷不能變色、剝離或被破壞。
3.4.4 貼紙耐磨測試:
以乾淨絨布(厚 1.0mm),對測試面施以 500g 之力來回擦拭 50 次,色澤不能變色,貼紙不能剝離或被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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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gineering Directive(ED) ■Engineering Specification(ES) □Manufacturing System(MS)
Version: 2.1 Document Name: Acer DT 外觀及結構檢驗規範 Acer DT Cosmetic and Engineering Specification
Doc No.: DT -302 Effective Date: Feb-07-‘07 Page 14 of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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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功能測試與標準
4.1 Fan & Power On/Off -通電測試功能 OK,代表可接受。 4.2 Intrusion Switch On/Off -通電測試功能 OK,代表可接受。 4.3 Led On/Off -通電測試功能 OK,代表可接受。 4.4 線材破損為不可接受 4.5 扭力測試與標準
1)方法:利用扭力計以檢驗標準進行 Go/No-Go 測試,此扭力計必須每個月經過至少一次的校準,校準值必須記錄。
2)環境溫度:室溫:12 ~ 28℃ ℃,此為使用扭力計的溫度。 3)檢驗項目:含金屬件銅釘及塑膠件 Insert 或熱融銅柱。 4)檢驗標準:
(1)銅釘扭拉力範圍為扭力值 > 6kg f/cm , 拉力值 > 25kg f/cm。 (2)塑膠件 Insert 或熱融銅柱:
規格 破壞扭力值 拉力值 M2 5Kgf-cm 10Kgf
M3/6#32UNC 13Kgf-cm 20Kgf
4.6 產品結構強度測試與標準 1) 測試:適用 Drop Test、Shock Test 及 Vibration Test 2) 方法:參照 Acer/PA 所提供之 Acer Test Criteria 3) 檢驗標準:拉釘、點針焊、鉚合、鎖固、卡勾、黏合、定位的結合強度經測試後,
產品結構仍未鬆脫或變形則可接受。 4.7 產品結構溫度測試與標準
1) 方法:包裝測試;溫度及時間規範,請參考 Fig. 4.7,必須作 2 個循環。 2) 檢驗標準:塑膠件產品不能有龜裂、翹曲、變形、鬆脫、剝落、浮起、脫膠或褪
色等不良金屬件產品不能生鏽、變形、鬆脫、脫膠或斷裂等不良產生。
Total: 2 cy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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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壓力測試與標準 4.8.1 零件壓力測試與標準
1、活動蓋板(左右向)(含 ODD Door): (若門蓋可被收藏或門蓋的結構為滑動方式者,則不需作此測試) 1) 方法:打開 Front Door 施以 5kg 的垂直力於 Door 的
頂部(FA1)及中間部位(FA2)或其他較易被破壞處。 2) 檢驗標準:Door 或轉軸不能毀損或斷裂,其他相關組
配件不許翹曲彎形至無法恢復。若使用者不須拆卸其
他零組件即可組裝門蓋,則允許門蓋位移或鬆脫;若
使用者無法自己組裝門蓋或門蓋困難組裝時,則不允
許門蓋位移或鬆脫。
2、活動門蓋(垂直向) (含 ODD Door): (若門蓋可被收藏或門蓋的結構為滑動方式者,則不需作此測試) 1) 方法:打開 Front Door 施以 5kg 的垂直力於 Door 的中間部
位(FB1)或其他較易碰撞處。 2) 檢驗標準:Door 或轉軸不能毀損或斷裂,其他相關組配件不
許翹曲彎形至無法恢復。若使用者不須拆卸其他零組件即可
組裝門蓋,則允許門蓋位移或鬆脫;若使用者無法自己組裝
門蓋或門蓋困難組裝時,則不允許門蓋位移或鬆脫。
4.8.2 整體壓力測試與標準 若 PC 為 Desk-Top 可臥式時,需通過此壓力測試 1) 方法:使用 17”CRT Monitor 或重量為 20kg 的物體,放在 Desk-Top 上方。 2) 時間:2 週 3) 檢驗標準:拉釘、點針焊、鉚合、鎖固、卡勾、黏合、定位的結合強度經測
試後,產品結構仍未鬆脫或變形則可接受。
17”CRT Monitor 或
重量為 20kg 的物體
可臥式 Dest-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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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按鍵耐用度測試
項目 按 鍵 名 稱 開/關 次數 (每個按鍵) 通 過 標 準
1 Power Button 10,000 功能正常,可以運作 按鍵沒有脫落或卡鍵
2 ODD Eject Button 10,000 功能正常,可以運作 按鍵沒有脫落或卡鍵
3 FDD Eject Button 3,000 功能正常,可以運作 按鍵沒有脫落或卡鍵
4 RF Reset Button 500 功能正常,可以運作 按鍵沒有脫落或卡鍵
5 One-Button Recovery 100 功能正常,可以運作 按鍵沒有脫落或卡鍵
4.10 機構活動件壽命測試
項 目 機構零件 檢驗次數
檢驗方法 檢驗標準
1 ODD Door 10,000 每 1000 次需針對 Door 與面板的間隙或落差作量測檢驗
表
功能正常,可以運作,開/關順利,Door 與面板的間隙或落差最大不可多於規格 0.2mm 或比照簽樣Sample
2 活動門蓋 10,000
每 1000 次需針對(1)卡勾或突點作磨耗檢測表,或(2)開/關施力大小作施力檢測表,或
(3) Door 與面板的間隙或落差作量測檢驗表
功能正常,可以運作,開/關順利,Door 與面板的間隙或落差最大不可多於規格 0.2mm 或比照簽樣Sample
20
(1)在面板與機箱組立後(2)拆裝 20 次後;皆必須針對面板與機箱的間隙或落差作量測
檢驗表
功能正常,可以運作,面板與機箱
的間隙或落差不可超出規格或比
照簽樣 Sample
3 Bezel 卡勾
N/A
針對卡勾須作 (1)破壞測試:量測卡勾被破壞之拉力數據 (2)功能測試:量測卡勾在正常使用狀況下,卡勾脫離機箱
的拉力數據
卡勾之破壞拉力須為正常脫離拉
力 3 倍以上
備註: 每個零件間的結合力及拆卸力若設計圖面或承認書有另行標定規者,則應優先採用該標定
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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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腳墊黏著力測試與標準
a、以下測試, 須於腳墊與機箱或與機箱相同材質及外觀處理之物件黏貼後, 經環境測試後執行
b、以下測試, 若機箱為立臥兩用式, 則立/臥 兩個狀態皆必須測試 1、目視: 經環境測試後, 腳墊不可變形或脫落 2、黏著力測試: 1)以 3kg 之力垂直施於腳墊四邊側面時, 腳墊不可脫離 2)在乾淨電腦桌上, 對機箱面板正面施以約 5kg 之力, 於 15cm 直線來回推拉共 10
次, 腳墊不可位移或脫落 3)若 PC 總重量大於 4kg, 則以總重量加 1kg 之力推拉 PC
5. 包裝 5.1 紙箱: 不可破裂、潮濕、髒污,厚度、顏色及強度需符合規格。 5.2 塑膠袋: 不可破裂、髒污,厚度需符合規格,塑膠袋須明顯標示材質及環保標誌,並有 4 個
以上透氣孔。 5.3 印刷: 依機種規格書印刷,字體需清楚,顏色需符合規格。 5.4 標籤: 需能以電腦掃瞄識別。 5.5 防撞材: 尺寸大小需符合規格,方向位置需確認,不可破損。 5.6 說明書: 機種名稱及內容說明需正確。 5.7 CD/磁片: 版本需確認為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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