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話電子報》第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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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閱電報請來這裡 廢話電報 第四期 2012/8/3 圖片出處:IMGUR 【法庭江湖】 形形,悲歡離合。狂嘯低吟,冷眼熱。 編者前言:蔡坤湖法官曾經在少年法庭擔任庭長,現為台北地院刑事庭法官。他對於修復性司法,有深刻 的體會。本文於2008年刊登於《律師雜誌》,在此摘要重刊,讓我們從不同的角度理解犯罪,以及犯罪發 生之後,如何療癒每個人心裡的傷口。 過犯罪憂傷~以為本的修復性司法 蔡坤湖 對經歷過刑事司法程序的,警詢、偵查、審理(審、審、三審)等程序,給我們的感覺應 該是冷峻繁瑣。 經過漫的刑事司法歷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當事會得到他們中的正義嗎?被害從創傷的 桎梏中釋放出來,找到恢復的契機?還是帶著憤怒來,帶著加倍的憤怒離去?或陷更深沉的悲傷、無 助?加害得到應有的罪與罰,承受後重新復歸社會?還是有怨懟,漠然接受懲罰,任憑刑罰對他 及他的家庭做另次傷害? 據觀察,少年司法雖然承襲許多刑事司法的觀念與程序規定,但實務上卻另外發展出許多有價值 的觀念。例如以少年為中之處遇模式、家庭修復、社區處遇、成發展權、協商式審理、團體醫療模式 等等。 少年司法的重點始終都在「」,在「少年」,不是在「為」。少年法官處理少年事件之的, 並對少年的為(註:少年違反法律或社會規範的為,稱為「為」。)加以處罰,是處 理潛藏在事實底下,猶如冰龐底層的少年格與環境問題,如少年的狀況、家庭結構、親 關係、同儕關係、學校或職業適應等。 這些觀念跟實務作法,不僅使少年司法更貼近本修復的理想,也提供我們省思刑事司法的個眼 光。透過這樣的眼光,我提出對現刑事司法運作的些疑問,也期待經由這些質疑,能為臺灣的司法制 度找到更多的可能性。 (未完,接下)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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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電子報》第十四期|法庭江湖:走過犯罪憂傷~以人為本的修復性司法(蔡坤湖)|聲援鄭性澤:再審鄭案,重啟死刑討論(蔣思彬)|廢聲廢影:怕死讀書會之控制的文化~當代社會的犯罪與社會秩序觀後感(盧有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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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廢話電子報》第十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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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電⼦子報

第⼗十四期2012/8/3

圖片出處:IMGUR

【法庭江湖】 形形⾊色⾊色,悲歡離合。狂嘯低吟,冷眼熱⼼心。

編者前言:蔡坤湖法官曾經在少年法庭擔任庭長,現為台北地院刑事庭法官。他對於修復性司法,有深刻的體會。本文於2008年刊登於《律師雜誌》,在此摘要重刊,讓我們從不同的角度理解犯罪,以及犯罪發生之後,如何療癒每個人心裡的傷口。

⾛走過犯罪憂傷~以⼈人為本的修復性司法

⊙蔡坤湖 對經歷過刑事司法程序的⼈人⽽而⾔言,警詢、偵查、審理(⼀一審、⼆二審、三審)等程序,給我們的感覺應該是冷峻⽽而繁瑣。 經過漫⻑⾧長的刑事司法歷程,法官、檢察官、律師或當事⼈人會得到他們⼼心中的正義嗎?被害⼈人從創傷的桎梏中釋放出來,找到恢復的契機?還是帶著憤怒來,帶著加倍的憤怒離去?或陷⼊入更深沉的悲傷、無助?加害⼈人得到應有的罪與罰,⽢甘⼼心承受後重新復歸社會?還是⼼心有怨懟,漠然接受懲罰,任憑刑罰對他及他的家庭做另⼀一次傷害?

據⾃自⼰己觀察,少年司法雖然承襲許多刑事司法的觀念與程序規定,但實務上卻另外發展出許多有價值的觀念。例如以少年為中⼼心之處遇模式、家庭修復、社區處遇、成⻑⾧長發展權、協商式審理、團體醫療模式等等。 少年司法的重點始終都在「⼈人」,在「少年」,⽽而不是在「⾏行為」。少年法官處理少年事件之⺫⽬目的,並⾮非對少年的⾮非⾏行⾏行為(註:少年違反法律或社會規範的⾏行為,稱為「⾮非⾏行⾏行為」。)加以處罰,⽽而是處理潛藏在⾮非⾏行事實底下,猶如冰⼭山龐⼤大底層的少年⼈人格與環境問題,如少年的⾝身⼼心狀況、家庭結構、親⼦子關係、同儕關係、學校或職業適應等。

這些觀念跟實務作法,不僅使少年司法更貼近⼈人本修復的理想,也提供我們省思刑事司法的⼀一個眼光。透過這樣的眼光,我提出對現⾏行刑事司法運作的⼀一些疑問,也期待經由這些質疑,能為臺灣的司法制度找到更多的可能性。

(未完,接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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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 《廢話電子報》第十四期

第⼀一個問題:誰是法庭內的主⾓角?

如果,把刑事法庭活動看成⼀一齣戲劇的演出。過去,聚光燈總是照在⾼高處的法官,偶爾才會快速掠過台詞少得可憐的檢察官、律師⾝身上。被告或加害⼈人則只是法官糾問時,孤獨站在臺下的應答者。2003年(⺠民國9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後,檢察官、律師進⼊入聚光燈下,多數的檢察官、律師也賣⼒力的演出交互詰問的劇本,善盡攻擊防禦的⾓角⾊色。法庭活動變的較為熱鬧、甚⾄至精彩。我們也樂觀的以為,每個演員扮演好⾓角⾊色後,當演出結束幕落時,真相將被發現,正義終將降臨。

這樣的轉變,稱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但是,受犯罪影響最深的當事⼈人──被告、被害⼈人以及他們的家⼈人,仍然是配⾓角,是可有可無的⾓角⾊色。法庭對他們⽽而⾔言,依然是陌⽣生、冰冷、緊張,甚⾄至令⼈人厭惡的地⽅方。法官、檢察官、律師所認為的正義,也不是他們要的正義。 被害⼈人及加害⼈人始終不是法庭內的主⾓角,總是無法娓娓敘述,述說這個犯罪事件如何重創他們的⾝身⼼心,打亂他們的平靜⽣生活,讓他們及家⼈人承擔幾乎無法承受的壓⼒力。他們是如此期待法官、檢察官、律師能夠耐⼼心傾聽,聆聽他們內⼼心的憤怒、焦慮、恐懼,並能同理與回應他們的內⼼心感受。 但是,加害⼈人或被害⼈人,⾯面對的還是難以理解的訴訟程序,陌⽣生且拗⼝口的法律語⾔言,明明是⾃自⼰己的事,卻變成無奈的配合。參與這樣的程序,保持沉默或冷漠以對,或許是能讓⾃自⼰己保有尊嚴的唯⼀一⽅方法。

誰應該是法庭上真正的主⾓角?當然要看法庭所進⾏行的⼀一切對誰的影響最⼤大。

被害⼈人⼼心中充滿了憤怒或恐懼,期待加害⼈人⾺馬上得到報復或永遠不要再提到被害過去。但對加害⼈人的報復必須交給國家理性的⾏行使,所以,被害⼈人的憤怒必須節制隱藏。也為了配合司法程序的真實發現,被害⼈人必須在法庭上,被迫不斷的回到過去,不斷的⾯面對想努⼒力遺忘的傷害。 加害⼈人不管是故意或過失,犯罪後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必須配合所有司法程序,⾯面對警察、檢察官、甚⾄至法官的質疑。不管願意不願意,法庭活動必須要參與。提⼼心吊膽的等待、接受司法程序最後的結論。 刑事司法影響被害⼈人、加害⼈人如此重⼤大,當然他們才是法庭內真正的主⾓角。刑事司法的⼀一切活動跟結論,當然要以他們為中⼼心。 被害⼈人、加害⼈人將報復或辯解的權利委託給檢察官、律師⾏行使,但代表他們的檢察官、辯護⼈人,真能盡吐當事⼈人的⼼心聲?還是易客為主,將別⼈人的苦難故事,變成⾃自⼰己光采的演出?第⼆二個問題:什麼是法庭內的焦點?

刑事法庭內的重頭戲總是在被告有沒有罪?要判什麼刑?這不僅是檢察官、辯護律師激烈攻防的勝負關鍵,也是法官從收案開始到結案,⼼心中時時懸念的問題。 法庭內活動,被告有沒有罪需要嚴格的證明,焦點都在犯罪事實之有無。⾄至於量刑,其實應該也是當事⼈人⾮非常在意的事,但現實法庭內,法官僅就被告前科、職業、家庭、犯後態度等屬於刑法第57條量刑事項,做點綴性質的詢問。犯罪「事實」才是法庭內的焦點,其他事情則被忽略。 在這樣的焦點下,被告或被害⼈人也只是法院認定犯罪事實的⼿手段,是事實認定的證據⽅方法⽽而已。法官、檢察官、律師總是不斷重複追問跟犯罪事實有關的情節,當被告或被害⼈人要表達⾃自⼰己的感受、情緒,因為是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總是被檢察官、法官,甚⾄至律師不耐煩的打斷、喝⽌止。別⼈人不信任的眼睛跟語氣,常會讓我們難堪與受辱。但在法庭上,檢察官、律師、甚⾄至法官卻為了事實真相的發現,毫不留情的⽤用質疑的表情跟問題去傷害被告、甚⾄至被害⼈人。被害⼈人⼼心痛的受害細節,被迫在法庭上、眾⼈人⾯面前⼀一次⼜又⼀一次提起,對被害⼈人,尤其對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二次傷害」常常是揮之不去的夢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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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Page 3: 《廢話電子報》第十四期

在法庭上,不論被害⼈人或是加害⼈人的陳述,檢察官、法官,甚⾄至律師的反應,總是⽤用法律去評價、判斷,⽽而不是⽤用⼼心去瞭解、感受。被傾聽、被接納才是治療關鍵,司法程序應該也是治療的⼀一部份。這樣的想法,在刑事司法活動是很難存在的。這不是制度的本然,⽽而是司法者在觀念跟專業上的侷限。 我們常批評醫師眼睛只看到「病」⽽而沒看到「病⼈人」,只在意病,⽽而不在意⼈人。所有的診斷、檢查、治療對象都是病⽽而不是⼈人。跟病症無關的敘述,無法引起注意,也不會記載在病歷。最後,醫師當然只看到病歷⽽而看不到病⼈人。 刑事司法裡的法官、檢察官、律師,是不是也跟我們批評的醫師⼀一樣,只看到、聽到「事實」,⽽而忽略了「⼈人」。眼睛看到的都是卷宗內的各項資料、證據,⼼心中想的是判決書、論告書或辯護書如何製作,⽽而沒看到法庭上的「⼈人」?第三個問題:什麼是法庭內追求的⺫⽬目的?

刑事司法花費如此多的⼈人⼒力、時間,被告、被害⼈人承受如此多的不便、不愉快,希望得到什麼樣的代價? 現代法治禁⽌止私⼈人報復,將被害⼈人之報復權收歸國有,由法官、檢察官⽤用理性⽅方式⾏行使。依據合法的訴訟程序確認犯罪事實,最後⽤用奪去財產、⾝身體⾃自由、甚⾄至⽣生命的痛苦,來報復被告所帶給被害⼈人的痛苦。但是報復之後,⼤大家都得到正義了嗎?被害⼈人因為被告受到懲罰,傷害就可以恢復嗎? 另外,法庭外的⺠民眾,正義感是不是被滿⾜足?守法意願是不是因此得到增強?法庭應該考慮這些觀眾的感受?被告應該負擔這樣的期待?或許,確認了刑罰權,法庭內,我們似乎看到正義的實現。 但是,法庭外,⼀一個已破碎的家庭依然破碎。⽽而隨刑罰的來臨,則可能有另⼀一個家庭也跟著破碎。法庭上,看到頭髮灰⽩白的⽗父親,始終無法⾛走出失去獨⼦子的傷痛。⼀一次⼜又⼀一次在法庭上,不停敘說⼼心愛的⼩小孩,只是出去理頭髮,結果就再也沒回家了。⽽而刑事司法可以做的,就只是確定那天誰?有幾個⼈人?如何奪⾛走傷⼼心⽗父親的最愛?然後把幾個⼀一樣稚氣的國中⽣生,判刑監禁,讓另外五個⽗父親,也因為獨⼦子無法回家⽽而痛苦傷⼼心。 犯罪是對法律的否定,刑罰對犯罪再否定。否定「否定」,⼀一切就回到「肯定」狀態?或許以「應報」的觀點,把加害⼈人造成他⼈人的傷害,看成⼀一個作⽤用⼒力。那麼,⽤用刑罰的⽅方式,給加害⼈人⼀一個懲罰,是⼀一個反作⽤用⼒力。加害之作⽤用⼒力與報復之反作⽤用⼒力平衡,傷害就可以恢復,正義就得到伸張。但實際上,我們都很清楚,對加害⼈人的另⼀一次傷害,是無法恢復被害⼈人所受的傷害。 對於犯罪造成的傷害與恢復,與其⽤用⼒力學的觀點解釋,倒不如以化學作⽤用看待還⽐比較貼切。 司法程序中,被害⼈人與被告間,被害⼈人、被告與法官、檢察官、律師間,都會建⽴立⼀一個互動關係。互動關係是尊重或敵對?關懷或防衛?正向或負⾯面?都將深深的影響被害⼈人或被告。每個互動關係間⼜又會相互影響、牽動,彼此間發⽣生作⽤用,像化學作⽤用般連鎖反應。 ⼈人格是先天遺傳與後天環境不斷交互影響的結果。個⼈人的⼈人格發展,會受到⽣生命中犯罪事件的影響,當然也會受到犯罪後,許多重⼤大事件的影響。司法程序的過程及結論,對被告、被害⼈人⽽而⾔言,也是⼀一個重⼤大事件。司法程序參與的⼈人員,不論是加害⼈人、被害⼈人,他們重要關係的他⼈人或家⼈人、協助的專家、辯護律師、甚⾄至檢察官、法官,這些⼈人彼此間所建⽴立的互動關係,相互衝擊下,有時不僅使刑罰的作⽤用有著量的變化,甚⾄至產⽣生質的變化。 這樣的互動是溫暖信任,或是冷漠懷疑,是尊重正向,或是鄙視否定,都會影響加害⼈人或被害⼈人將來⼈人格發展。

法庭活動如果只在確定刑罰權,⽽而忽略當事⼈人的修復,以為懲罰被告後,被害⼈人的創傷就可以痊癒,被告的⾏行為就可以矯正,社會⼤大眾的正義感可以被滿⾜足,守法意識可以更堅強。那麼,對法官、檢察官、辯護律師⾔言,宣判或許是⼀一個法庭活動的落幕。但對當事⼈人⽽而⾔言,這可能才是⼀一切苦難的開始。 司法應該以⼈人為本,努⼒力解決衝突,設法修復因為犯罪⽽而破壞的各種關係。加害⼈人造成犯罪發⽣生,背負道德上的責難,刑事司法如果只讓他們被動的接受刑罰,⽽而放棄激發他們改變的勇氣。那麼,刑事司法就

太消極、短淺。我們相信加害⼈人也都有改變可能性,這在⾮非⾏行少年如此,即使是被斷定反社會⼈人格症(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簡稱APD)、甚⾄至病態⼈人格(psychopath)的加害⼈人也是如此。雖然,⺫⽬目前我們擁有的能⼒力、⽅方法,在改變部分有反社會⼈人格或病態⼈人格的加害⼈人尚⼒力有未逮。但是,我們認為在適當的控制、持續關懷下,加害⼈人的⼈人格也都有往正向發展的潛能。 (未完,接下⼀一⾴頁)

Page 4: 《廢話電子報》第十四期

有幾個案例可以說明修復關係的重要。16歲的加害⼈人與15歲的⼩小⼥女友偷嘗禁果。事實、甚⾄至處遇⽅方式,加害⼈人跟家⻑⾧長都沒意⾒見。唯⼀一的問題是被害⼈人的⽗父親,⼀一如頑⽯石般拒絕社⼯工介⼊入、拒絕與加害⼈人溝通、甚⾄至不再與⼥女兒講話。幾次協商無結果,做好決定。法院外再遇⾒見那頑強的⽗父親,神⾊色惶恐,早過了午餐時間,仍獨⾃自在法院徘徊,無助的過來詢問我。其實早已了解,堅強的偽裝下總有脆弱的⼼心靈,⼩小孩⼦子如此,成⼈人也是⼀一樣。應該再多⼀一點耐⼼心等待,總要有⼈人試著去敲開那關閉的⼼心⾨門,才能把封藏的憤怒、焦慮釋放,找回重⽣生的回復。

每個犯罪⾏行為之發⽣生,不僅造成被害⼈人之傷害,也引起加害⼈人、被害⼈人之⼈人際關係破壞。法庭活動的專家,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都應該體察這樣的傷害,並嘗試在刑事司法過程中加以修復,⾄至少形成修復

的契機。被害⼈人參與司法過程,應該是被害⼈人修復的重要原則。但⺫⽬目前被害⼈人或被害⼈人⽀支持團體,尤其在性侵害案件,擔⼼心受到「⼆二次傷害」,常常不願意被害⼈人再站上法庭。雖然短期保護了被害⼈人,但就⻑⾧長期⽽而⾔言,則可能失去修復的契機。

曾處理⼀一件性侵害案件,⼀一位22歲的⼥女性外籍勞⼯工,因僱主17歲⼩小孩無暴⼒力但違反意願的性侵⽽而逃離,並在外國⼈人收容處所等待遣返。第⼀一次開庭,被害⼈人退縮但憤怒,「想趕快回家,恨這個地⽅方」是⼀一再重複的話。冷漠的少年、焦慮的家⻑⾧長,只是否認與指責被害⼈人的誣陷。這樣的案件,只有被害⼈人指述,且時間也久遠了,法律上無法證明犯罪事實的結果,其實⼤大家都可預⾒見。如果沒有感受當事⼈人的壓⼒力,再多的法律程序也枉然。被害⼈人想的是儘快回家療傷,但我們了解,現在不處理,時間不會讓傷害遺忘,創傷將在⼼心底盤根錯節。少年即使獲判無罪,⼼心中也將常有愧疚、僥倖,道德譴責不會放過他。但少年、家⻑⾧長⼜又無勇氣⾯面對承認的後果。

被害⼈人在社⼯工、印尼通譯陪伴下,詳細述說遠離家鄉⼯工作的⾟辛勞與夢想。受性侵的屈辱,逃⾛走後等待遣返的不安。夢碎後,對臺灣、對加害⼈人、雇主、對⼈人性的憤怒與失望。休庭後,在輔佐⼈人的協助下,告知少年、家⻑⾧長承認、否認的可能結果。少年、少年家⻑⾧長、輔佐⼈人協談後,願意承認犯罪、致歉並補償被害⼈人。少年、少年⽗父⺟母也在被害⼈人⾯面前敘述,這段期間的緊張、焦慮,對造成被害⼈人痛苦的後悔。家庭衝突常⼀一觸即發,畏懼與親友往來,開庭前常常數⽇日的輾轉難眠。擔⼼心性侵害罪犯的污名標籤,害怕⼊入監,學業與熟悉⽣生活都無法繼續。 5⽇日後的第⼆二次開庭,被害⼈人得到少年跟家⻑⾧長誠摯的道歉,得到夢想中的幾年薪資補償,如願搭機回家,表達原諒與不再仇恨,少年則同意接受法院的保護處分。經過這樣的過程,被害⼈人與加害⼈人的關係有了修復的契機。⼆二⼈人的⼼心理衝突,也因為態度的轉變⽽而得到舒緩。被害⼈人與社會、加害⼈人與家庭、社區的緊張關係也有修復的可能。我們也相信,被害⼈人、加害⼈人也有機會⾛走過不幸事件的憂傷,往正向的⼈人格發展。 犯罪造成⼀一個不幸事件,不幸的影響範圍,不會只有法律⾯面。法官、檢察官、律師都是法律的專家,雖熟悉處理犯罪事實、刑罰效果等問題。但法律以外之專業知識或技術,普遍仍有⽋欠缺。要達到⼈人本修復之司法⺫⽬目的,法官、檢察官、律師除了法律專業知識外,也需要對其他專業知識,包括教育、社⼯工、⼼心理、醫學有相當的知識。當然,並不要求法官、檢察官、律師同時也是其他領域的專家,但⾄至少具有感受問題的敏感度、與各領域專家溝通、合作的能⼒力。 此外,法院於調查、審理期間,也應引進或轉介社⼯工、⼼心理、醫學等專業⼈人員,讓法庭成為⼀一個對話或⼯工作平台。使當事⼈人可以得到法律以外專業的協助,修復犯罪所帶來⾝身⼼心、關係的傷害。⽽而且各領域專家的⼯工作,彼此配合並互相知悉進度。藉由這種司法專家化與專家參與司法,協助當事⼈人⾛走過犯罪憂傷,並有追求更美好可能的動機跟勇氣。

2012年3月,由修復式正義連線、廢死聯盟、台權會、勵馨基⾦金會、及數個學校團體共同舉辦第⼀一屆正義⼥女神的新天平~修復式正義、⼈人權與和平教育研討會。希望為台灣的修復式正義創造理論與實務並進的平台。

Page 5: 《廢話電子報》第十四期

編按:廢除死刑的支持者,一定會支持鄭性澤,因為他是一位隨時有可能被執行死刑的死刑犯;不過,若你支持死刑,那更要聲援鄭性澤,因為冤案是無法被接受的。鄭性澤涉入2002年的一起KTV殺警案件,兇槍上沒有鄭性澤的指紋,也沒有專業的法醫鑑定報告、現場鑑定報告、彈道比對或者創傷分析。甚麼都沒有,有的只是刑求鄭性澤及其他人而得的自白以及警方前後矛盾的證詞,鄭性澤就這樣在2006年被判了死刑。2010年廢死聯盟發現這個案件有許多疑點,開始組成律師團協助,鄭性澤案已經提起兩次再審與兩次非常上訴,都被駁回。第二次的再審抗告,獲得最高法院的支持,但台中高分院第三度拒絕了此案的再審聲請。現在律師團正向最高法院抗告中。證據這麼薄弱的案子,竟然無法得到再審的機會,讓我們既生氣又無力。為了要讓社會大眾更瞭解這個個案,也為了讓鄭性澤獲得再審的機會,冤獄平反協會和廢死聯盟發起一個「為鄭性澤,寄一封良心的信」活動,希望若你覺得這個案子的確有疑,請加入寫信的行列。

再審鄭案,重啟死刑討論

⊙蔣思彬

我⽀支持死刑,死刑是對加害⼈人的報復,⽽而報復是承認加害⼈人的⼈人性並課以相符責任,如此,才能平等對待加害與受害雙⽅方,⽽而求得公平正義。然⽽而,依據廢死聯盟所提供的資訊,我主張鄭性澤⼀一案確有必要再審,⽽而死刑的存廢值得再討論。

鄭案可能牽涉警⽅方不當刑求,其⾃自⽩白應不具證據⼒力,且缺乏直接證據證明鄭殺⼈人,但法院卻依據⾃自由⼼心證、鄭的⾃自⽩白與相關證據判決鄭死刑。江國慶案的前⾞車之鑑猶在,豈能眼看鄭成為江國慶第⼆二?因此,我要求法院必須重新審理鄭案!

鄭案揭櫫台灣司法制度的問題,從警⽅方基層辦案的品質,到部分法官劣質的判決,⾃自然使⼈人不放⼼心台灣的死刑判決,深怕冤案⼜又落在哪⼀一個倒楣⻤⿁鬼頭上,使司法威信與公平正義蕩然無存。因此有⼈人主張,我們可能無法正確區分特定個案是否為誤判,為了避免錯殺應廢除死刑。然⽽而,若考察個別案例,並⾮非每樁案例都如鄭性澤⼀一案,涉及刑求與缺乏直接證據,某些個案反倒是罪證確鑿,則誤判論所預設的懷疑論難以成⽴立,難以證成廢除死刑。然⽽而,鑒於台灣⺫⽬目前有缺陷的司法制度,未必不能證成。

因此,⽀支持死刑者,必須提出更多的司改的配套⽅方案,改善司法品質以降低誤判的可能。否則,必須接受廢死的論證,在台灣廢除死刑。

延伸閱讀:假如你⽀支持死刑,你更要聲援鄭性澤(苗博雅)

【聲援鄭性澤】 死刑定讞⼀一定罪證確鑿?先看看鄭性澤案。

更多資訊請⾒見鄭性澤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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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死讀書會之控制的⽂文化~當代社會的犯罪與社會秩序觀後感⊙盧有恆 七月份怕死讀書會閱讀的是探討懲罰與社會控制的經典作品控制的⽂文化—當代社會的犯罪與社會秩序。作者David W. Garland分析英美兩國政治、經濟、社會制度的變遷影響刑事制裁制度的改變,探討兩國刑罰-福利主義與嚴罰性司法變遷過程背後的社會成因。英美刑事司法的演變-刑罰-福利主義的興起

Garland指出,歐美在建⽴立主權國家的過程中,將原本由⺠民間私⾃自裁決與懲罰罪犯的權利收歸國有,並且建⽴立起警察、檢察、法院與監獄,當時對於罪犯的的懲罰建⽴立在社會⼤大眾的憤慨情緒,並且透過嚴刑峻罰嚇阻犯罪。

⼗十⼋八世紀晚期與⼗十九世紀的歐美,開始對於犯罪懲罰出現不⼀一樣的觀點,認為早期的做法建⽴立在⾮非理性的應報式觀點,卻缺乏改進社會的期待。當時的社會經歷過⼯工業⾰革命造成貧富差距拉⼤大,貧窮勞⼯工因為⽣生活

缺乏保障因⽽而產⽣生階級衝突與暴動,⼆二⼗十世紀初更經歷了經濟⼤大蕭條以及⼤大規模失業,因⽽而英美兩國政府推出各種社會福利制度,包括健保、補助住房、養⽼老制度等措施營造出公⺠民相互合作團結的社會。

社會福利制度的建置以及期待⽤用改造的⽅方式處置社會中下階級犯罪的觀點逐漸成為主流,英美的司法制度朝向刑罰-福利主義發展,對於罪犯採取復歸式的介⼊入,⽽而⾮非應報式的懲罰。相應於刑罰-福利主義⽴立場,發展出不確定量刑、提早假釋、少年法庭、採⽤用精神病學報告、強調監禁的在教育以及社會⼯工作。社會變遷反轉刑事司法制度與社會控制

刑罰-福利主義站主導地位的狀況,在⼀一九七零年代出現轉變。七零年代與⼋八零年代出現兩次⽯石油危機,造成歐美國家經濟衰退,使得英美國家的中產階級不再願意負擔⾼高額稅收所⽀支持的社會福利政策,這樣的轉變促使新⾃自由主義的雷根以及柴契爾夫⼈人掌權,透過國會⽴立法消弱⼯工會⼒力量、降低⼯工資、解除⾦金融管制、降低福利津貼、消減富⼈人稅收。這些政策造成

兩國貧富差距擴⼤大加劇,社會中30%⼈人⼝口⻑⾧長期失業,30%⼈人⼝口僅有零時⼯工作,以及40%⼈人⼝口有問定且⾼高收⼊入的薪資,這樣⾼高度化貧富差距的社會差異造成暴⼒力、街頭犯罪、藥物濫⽤用等犯罪⾏行為急劇增加。⾼高犯罪率促使各類抨擊刑罰-福利主義聲⾳音出現,認為復歸式的刑罰制度無法克制犯罪,進⽽而轉向採取嚴刑峻罰,提⾼高刑度、增加監禁、強制最低量刑、三振法案、加強判處死刑、社區通報與戀童癖登記,種種措施都在強化嚴罰性的隔離措施。新的鐵牢籠—築起包圍⾃自⼰己的圍牆

七零年代後採取的這些強硬對付犯罪的措施,反應出應報式的⺠民粹態度,認為要⽤用嚴刑峻罰隔離罪犯,才可以讓⺠民眾受到保障。以往在復歸式刑罰中擔任協助受刑⼈人重反社會的專業者(社⼯工、精神醫師、觀護⼈人、⼼心理學家、假釋官等)重要性降低,讓位給滿⾜足⺠民眾對治安惡化的恐懼情緒所訴諸的嚴罰性隔離政策。這樣的⼼心態在英美媒體放⼤大報導各類社會新聞的推波助瀾下⼜又更加放⼤大⺠民眾不安的情緒,讓⼤大多數⼈人認為強硬對付犯罪才可維護法律與秩序。

⺠民眾對犯罪的恐懼也反應在⽣生活型態之上,認為晚間的市中⼼心與公園會有罪犯出沒,因此不願意逗留在公共空間之中,並在各處安裝監視器進⾏行錄影;另⼀一⽅方⾯面,美國⺠民間認為警⼒力不⾜足以控制犯罪,所以有越來越多的家庭與公司雇⽤用私⼈人保全,並且在社區、⼯工作地點、購物中⼼心外圍興建柵欄,將⾃自⼰己與外界公共空間隔離開來,避免接觸到危險的外部空間。不僅犯⼈人要留在圍牆內,⺠民眾也透過圍牆來保障個⼈人安全。

(未完,接下⼀一⾴頁)

【廢聲廢影】 書、電影、⾳音樂、戲劇;所有藝術,都是⽣生命的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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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話電⼦子報》編輯部|主編:張娟芬|編輯:林欣怡、謝仁郡聯繫我們:[email protected]

2012/08/03 《廢話電⼦子報第⼗十四期》

構成上述嚴罰性司法的,其實是深層的社會對⽴立,不同階級⺠民眾的疏離及不信任,公⺠民容忍度以及寬容度降低,不信任國家司法制度功能⽽而依賴私⼈人保全系統,造成美國社會集體性的反對社會福利政策,並且將窮⼈人視為不值得同情,具備潛在⾼高犯罪率的低層階級。在司法上隔離的態度以及殘補式的社會福利政策造成社會中下階級的⺠民眾可能因為⽣生活困苦⽽而犯罪,犯罪後卻缺乏社會賦歸的協助,被⻑⾧長期監禁於監獄中,即使出獄也⾯面對同樣艱困的⽣生活環境,落⼊入可能再度犯罪的惡性循環。

台灣刑罰發展缺乏政治社會脈絡化

Garland的分析讓我們了解到司法制度其實與社會制度密不可分,反觀台灣的犯罪學,卻⼀一直缺乏有系統的探討社會階層、福利制度、左派與右派社會價值觀對犯罪以及刑罰的影響,⼤大多認為犯罪控制僅是警察與矯正單位的應⽤用⼯工具。台灣⺠民眾對治安狀況與社會、政治、⽂文化⾯面向的連結也不甚理解,僅當重⼤大犯罪事件發⽣生時,透過媒體的放⼤大報導感覺台灣社會治安敗壞,要求更強的監控機制與懲罰,包括提⾼高對受刑⼈人的懲罰,這也反映在台灣⼈人接受無所不在的監視器監控⾝身邊可能出現的罪犯,認為監視器保障了⾃自⾝身安全,卻無視於個⼈人隱私受到侵犯。 未來台灣的刑罰制度在設計與變更時,需要多加探討刑罰制度與社會階層以及社會信任感相互的影響性,以免發⽣生引進外國採取的制度,卻不知司法制度與社會具有連動關係,缺乏謹慎的評估緊隨⽽而來的將是造成台灣更強烈的社會隔離衝擊。後記

很多⼈人不認為監視攝影器會造成個⼈人⽣生活的影響,讀書會成員指出了可能受到侵害的狀況,像是上班族如果在上班期間外出買個飲料或是抽根菸,可能會被上司在監視器上看到⽽而被懲罰。每次怕死讀書會結束後,都會⼀一起團體合照,這次討論中談到社會監控與個⼈人隱私的衝突,讓成員決定本次合照全員不以真⾯面⺫⽬目曝光,捍衛個⼈人隱私權利。

攝影:林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