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的服務貿易協議絕對牽涉到法律的修正與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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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江宜樺教授 為什麼再聲稱「兩岸的服務貿易協議並 沒有牽涉 到法律的修正與制訂 ,所以並不需要以審議的 式,或者是另外再針對這樣的情況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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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江宜樺教授為什麼⼀一再聲稱「兩岸的服務貿易協議並沒有牽涉到法律的修正與制訂,所以並不需要以審議的⽅方式,或者是另外再針對這樣的情況去⽴立法。」?

才不聽逆們ㄉ勒~

江宜樺表⽰示: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裡,已經針對任何涉及到法律的修正或是新法律的制訂,都⼀一定要送到國會來審議,但是如果說協議簽署的內容,沒有涉及到法律的修正或制訂的話,就是送⽴立法院備查即可。

現有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6條對「外國⼈人」來台⼯工作有⼯工作內容之限制,並有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審查標準,其中第4條有規定所謂「專⾨門性技術性」的內容。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工作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的規定。

打左邊臉:

服貿承諾表中跨國企業調動陸幹來台的「專家」定義範圍和就服法不同,⽽而時間規定⻑⾧長達三年並可延期,已然牴觸現有規定。

現有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規定被保險⼈人分為六類,⺫⽬目前除了陸配外,來台從事學術、產業科技研究的專業⼈人⼠士,是依據 「 ⼤大陸地區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規定,申請來台從事專業活動,⺫⽬目前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享有保費補助。

再打右邊:

服貿開放「專家」來台後,為了保費負擔實質公平,這些⼈人應該以第⼀一類納保繳全額保費,如此⼀一來必須修法。

有點腫啊,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