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的服務貿易協議絕對牽涉到法律的修正與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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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宜樺表⽰示: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裡,已經針對任何涉及到法律的修正或是新法律的制訂,都⼀一定要送到國會來審議,但是如果說協議簽署的內容,沒有涉及到法律的修正或制訂的話,就是送⽴立法院備查即可。
現有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46條對「外國⼈人」來台⼯工作有⼯工作內容之限制,並有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審查標準,其中第4條有規定所謂「專⾨門性技術性」的內容。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工作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的規定。
現有條⽂文: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規定被保險⼈人分為六類,⺫⽬目前除了陸配外,來台從事學術、產業科技研究的專業⼈人⼠士,是依據 「 ⼤大陸地區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規定,申請來台從事專業活動,⺫⽬目前以第六類被保險⼈人⾝身分投保,享有保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