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媒體與數位傳播法規案例分享與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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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灣科技大學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 體與數位傳播法規 系級: 二工乙 學: A9615106 姓: 郭呈 指導老: 汝吟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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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多媒體與數位傳播法規案例分享與心得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

多媒體與數位傳播法規

期末報告期末報告期末報告期末報告

系級: 二資工四乙

學號: A9615106

姓名: 郭羿呈

指導老師: 陳汝吟老師

Page 2: 多媒體與數位傳播法規案例分享與心得

1

目錄目錄目錄目錄

1 前言………………………………………………………………………………3

2 抄襲篇……………………………………………………………………………5

2.1 宋愛華 v. 《大明報》~內稿抄襲………………………………………5

2.1.1 事由…………………………………………………………………5

2.1.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6

2.1.3 案例心得……………………………………………………………6

2.2 柳淇淞 v. 李龍水~電視台節目雷同…………………………………6

2.2.1 事由…………………………………………………………………7

2.2.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7

2.2.3 案例心得……………………………………………………………7

2.3 幾米 v. 大信唱片~ MTV 抄襲漫畫……………………………………8

2.3.1 事由…………………………………………………………………8

2.3.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9

2.3.3 案例心得……………………………………………………………9

2.4 范可欽 v. 王偉忠~抄襲廣告創意……………………………………10

2.4.1 事由…………………………………………………………………10

2.4.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10

2.4.3 案例心得……………………………………………………………11

2.5 PC home v. 雅虎和明日世界~網站抄襲………………………………11

2.5.1 事由…………………………………………………………………11

2.5.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12

2.5.3 案例心得……………………………………………………………12

3 誹謗篇…………………………………………………………………………13

3.1 《自由時報》 v. 《天下雜誌》~與公共利益有關而可受公評………13

3.1.1 事由…………………………………………………………………13

3.1.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14

3.1.3 案例心得……………………………………………………………14

3.2 劉泰英 v. 《亞洲週刊》~循線訪查繪聲繪影的傳聞…………………14

3.2.1 事由…………………………………………………………………14

3.2.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15

3.2.3 案例心得……………………………………………………………15

3.3 蔡兆陽 v. 《商業周刊》~根據公文書做追蹤報導……………………15

3.3.1 事由…………………………………………………………………16

3.3.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16

3.3.3 案例心得……………………………………………………………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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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4 呂秀蓮 v. 《新新聞》~向媒體放話嘿嘿嘿……………………………17

3.4.1 事由…………………………………………………………………17

3.4.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18

3.4.3 案例心得……………………………………………………………18

4 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篇…………………………………………………19

4.1 小 S 等 v. 《壹週刊》~藉公共利益之名揭露私人事務………………19

4.1.1 事由…………………………………………………………………19

4.1.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20

4.1.3 案例心得……………………………………………………………21

4.2 蕭亞軒 v. 《壹週刊》~投訴爆料二手傳播……………………………21

4.2.1 事由…………………………………………………………………21

4.2.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22

4.2.3 案例心得……………………………………………………………22

4.3 劉伯恩 v.《壹週刊》~報導公眾議題影響到別人的名譽……………22

4.3.1 事由…………………………………………………………………23

4.3.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23

4.3.3 案例心得……………………………………………………………23

4.4 何麗玲 v.《美麗佳人》~接受採訪卻變成廣告代言人………………23

4.4.1 事由…………………………………………………………………24

4.4.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24

4.4.3 案例心得……………………………………………………………24

5 結論……………………………………………………………………………26

6 參考文獻………………………………………………………………………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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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1.1.1. 前言前言前言前言

本課程以各種媒體業的案例為主軸,透過許多經典案例的分享,

來介紹多媒體與數位傳播法規,並以案例分享與討論之方式,使學生

積極參與並實現互動,加深學生對多媒體與數位傳播法規的了解。

本課程分成七個部份,分別為抄襲篇、毀謗篇、隱私權/名譽權/

肖像權篇、廣告篇、版權篇、合理使用/轉載/引用篇與洩密篇。本報

告將對已教學並討論之案例,來做統整與心得分享。已教學並討論之

案例如下:

一一一一、、、、抄襲篇抄襲篇抄襲篇抄襲篇 Plagiarism Plagiarism Plagiarism Plagiarism

� 宋愛華 v. 《大明報》~內稿抄襲

� 柳淇淞 v. 李龍水~電視台節目雷同

� 幾米 v. 大信唱片~ MTV 抄襲漫畫

� 范可欽 v. 王偉忠~抄襲廣告創意

� PC home v. 雅虎和明日世界~網站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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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二、、、、誹謗篇誹謗篇誹謗篇誹謗篇 Libel and Defamation Libel and Defamation Libel and Defamation Libel and Defamation

� 《自由時報》 v. 《天下雜誌》~與公共利益有關而可受公

� 劉泰英 v. 《亞洲週刊》~循線訪查繪聲繪影的傳聞

� 蔡兆陽 v. 《商業周刊》~根據公文書做追蹤報導

� 呂秀蓮 v. 《新新聞》~向媒體放話嘿嘿嘿

三三三三、、、、隱私權隱私權隱私權隱私權////名譽權名譽權名譽權名譽權////肖像權篇肖像權篇肖像權篇肖像權篇 Right of Privacy and Publicity Right of Privacy and Publicity Right of Privacy and Publicity Right of Privacy and Publicity

� 小 S 等 v. 《壹週刊》~藉公共利益之名揭露私人事務

� 蕭亞軒 v. 《壹週刊》~投訴爆料二手傳播

� 劉伯恩 v.《壹週刊》~報導公眾議題影響到別人的名譽

� 何麗玲 v.《美麗佳人》~接受採訪卻變成廣告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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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抄襲篇抄襲篇抄襲篇抄襲篇

本篇以 William Mizner 之名言:「當你竊取一位作家的作品,叫

做抄襲;如果你竊取很多人的作品,那叫做研究。」開頭,準備介紹

內稿抄襲、電視台節目雷、MTV 抄襲漫畫、抄襲廣告創意、網站抄襲

等案例。

2.12.12.12.1 案例一案例一案例一案例一::::宋愛華宋愛華宋愛華宋愛華 v. v. v. v. 《《《《大明報大明報大明報大明報》~》~》~》~內稿抄襲內稿抄襲內稿抄襲內稿抄襲

記者寫的報導,著作權究竟歸屬於誰?是報社?還是記者本身?

這件內稿抄襲案件,經歷了十年三個審級的民事及刑事程序,直到

2002 年才塵埃落定。

2.1.12.1.12.1.12.1.1 事由事由事由事由

宋愛華是大明報的記者,在撰寫新聞稿件時,因前往花蓮參觀訪

問,只發表了一篇新聞,但總編輯寶樂為了避免其他新聞開天窗,於

是要求另一名記者康津代替宋愛華撰稿,隨後康津發表了兩篇新聞,

引用了宋愛華拍攝的五張照片,並於照片左上方註明圖宋心(宋愛華

筆名)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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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1.22.1.22.1.2 起訴起訴起訴起訴請求請求請求請求與判決結果與判決結果與判決結果與判決結果

宋愛華起訴請求 判決結果

著作財產權 300 萬元及法定利息 1.文字報導:報社及康津應連帶

賠償宋愛華 15 萬元。

著作人格權 300 萬元及法定利息 2.照片:不准許照片部分的請

求。

精神慰藉金 262 萬 2400 元及法定利

駁回

將判決書登報 駁回

2.1.32.1.32.1.32.1.3 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

法官的判決引用了一次刊登權的概念: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原則

上只能刊登一次。我認為雖然報社與康津做法有瑕疵,但是宋愛華的

起訴請求有點獅子大開口,最終法官僅以著作財產權輕判 15 萬元之

賠償金,我認為合情合理。

2.22.22.22.2 案例二案例二案例二案例二::::柳淇淞柳淇淞柳淇淞柳淇淞 v. v. v. v. 李龍水李龍水李龍水李龍水~~~~電視台節目雷同電視台節目雷同電視台節目雷同電視台節目雷同

以前的電影在播放前,都會出現一段文字:「本故事內容為虛構,

如有雷同,純屬巧合。」萬一出現雷同,真的是純屬巧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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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2.12.2.12.2.1 事由事由事由事由

柳淇淞曾委託李龍水編寫鑼聲若響的企劃案跟故事大綱,並簽署

了製作權合約證明書,約定這個企劃案和故事將在台視拍攝製作,如

果節目未通過,不得轉述改編或在投送給其他傳播機構,而所有的內

容變更異動都需要經過李龍水的同意,同時不得另外找其他人編寫有

關鑼生若響的題材。後來柳淇淞沒有經過李龍水的授權,尚自將鑼聲

若響的題材交給邊立民,並改寫成鑼聲響起經中視採用,之後又改聘

他人編寫四十級的劇本。

2.2.2 2.2.2 2.2.2 2.2.2 起訴起訴起訴起訴請求請求請求請求與判決結果與判決結果與判決結果與判決結果

李龍水起訴請求 判決結果

著作權法之重製罪,處有期徒刑七

個月

罰鍰 10 萬

民法以及著作權法 162 萬 5千元 大柳公司與柳淇淞162萬5千連帶

負損害賠償

2.2.3 2.2.3 2.2.3 2.2.3 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

在本案中,法院是以鑼聲響起與鑼聲若響之計畫案與故事大綱過

於雷同,因此認定抄襲。同時當事人也承認確實有參考鑼聲若響;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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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案,我認為違反合約之侵害行為相當明顯,因而讓法院能夠輕易

認定柳淇淞侵害之事實。

2.32.32.32.3 案例三案例三案例三案例三::::幾米幾米幾米幾米 v. v. v. v. 大信唱片大信唱片大信唱片大信唱片~~~~ MTV MTV MTV MTV 抄襲漫畫抄襲漫畫抄襲漫畫抄襲漫畫

這是台灣第一起圖畫控告影響侵權的案件,MTV 畫面涉及抄襲漫

畫繪本。文藝創作的靈感來源,如果是參考前輩的作品,再加以融合,

演化後發揮成自己的作品,那麼在作品中如果出現雷同橋段,是不是

抄襲、改作?會不會吃上官司?

2.3.12.3.12.3.12.3.1 事由事由事由事由

知名繪本作家幾米與歌手江蕙,因為一支 MTV 對簿公堂,幾米認

為 MTV 情節和他的繪本雷同,唱片公司有抄襲之嫌,一狀告上了法

院。這個官司打了四年,一審幾米勝訴,但二審時卻大逆轉,改判幾

米敗訴。一審法官認為兩者故事架構與內容相差不大,而判決勝訴;

二審法官認為兩者意念雖有相似之處,但具體事件與男女彼此互動關

係上並不相同,不具有實質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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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2.3.22.3.22.3.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

幾米起訴請求 一審 二審

著作財產權 100 萬及法

定利息

50 萬 駁回

著作人格權 400 萬及法

定利息

50 萬 駁回

排除侵害:大信唱片不得

製造、銷售、發行該 MTV

大信唱片不得發行

MTV 的影像出版品

駁回

銷毀出版品:大信唱片須

銷毀以製作完成的 MTV

大信唱片須銷毀以製

作完成的 MTV

駁回

2.2.2.2.3333.3.3.3.3 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

我認為像幾米繪本這樣的情節,在一般的小說與電影中隨處可

見,不能因為雷同就指控他人抄襲。且導演也清楚說明了 MTV 每個畫

面的靈感來源。若創作者壟斷了普遍的故事情節,將會使後來的創作

者沒有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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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4444 案例四案例四案例四案例四::::范可欽范可欽范可欽范可欽 v. v. v. v. 王偉忠王偉忠王偉忠王偉忠~~~~抄襲廣告創意抄襲廣告創意抄襲廣告創意抄襲廣告創意

廣告才子范可欽公開指控電視才子王偉忠抄襲他的茶品廣告創

意。這起創意跟名譽的官司糾葛了三個審級,范可欽一路敗訴,法官

一致認為范可欽侵害了王偉忠的名譽權。

2.4.12.4.12.4.12.4.1 事由事由事由事由

王偉忠因同樣知名而平時交情不錯的廣告才子范可欽質疑抄襲

廣告創意,氣得一狀告上法院。法院認為,雖然廣告鬧雙包,不過王

偉忠不是製作人,范可欽砲轟王偉忠抄襲是毀謗。二審因王偉忠將生

活補運茶扣留下檔不再播出,范可欽有合理查證確認為事實,因此酌

減賠償金為 40 萬。

2.4.22.4.22.4.22.4.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

王偉忠起訴請求 一審 二審 三審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新台幣

200 萬

賠償 50 萬 賠償 40 萬 賠償 40 萬

登報道歉 登報道歉 登報道歉 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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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2.4.32.4.32.4.3 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

這個廣告雖然都是由演員洪都拉斯演出,背景也都有羅盤,但內

容、運鏡有相當差異,而且廣告的接洽與拍攝過程都與王偉忠無關。

范可欽未經合理查證就炮轟王偉忠抄襲,使王偉忠名譽受損,而且范

可欽平時還與王偉忠交情不錯,於情於理上我都認為范可欽有錯,而

法官也給予了合情合理的判決。

2.52.52.52.5 案例五案例五案例五案例五::::PC home v. PC home v. PC home v. PC home v. 雅虎和明日世界雅虎和明日世界雅虎和明日世界雅虎和明日世界~~~~網站抄襲網站抄襲網站抄襲網站抄襲

大同小異的題材,依然會有抄襲的問題。市面上流通的說明書都

大同小異,因為大部分的說明書都是由原廠或代理商提供的,但是這

件網站產品說明書的糾紛,卻被公平會認定是高度抄襲的情形。

2.5.1 2.5.1 2.5.1 2.5.1 事由事由事由事由

明日世界工讀生因抄襲 PC home 產品文案,並僅就銷售主體、銷

售狀況稍作修改,而且連錯字都一樣,被公平會認定是高度抄襲的行

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決議要處分明日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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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5.22.5.22.5.2 違反規定與處份違反規定與處份違反規定與處份違反規定與處份內容內容內容內容

公平交易委員會 處分內容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 明日世界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

起,應立即停止此種違反行為,並

處新台幣 30 萬元罰鍰。

2.5.32.5.32.5.32.5.3 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

這種竊取他人努力成果的行為,違反了公平競爭的本質,搾取 PC

home 為促銷所投入的心血,使其與 PC home 立於相同地位,這樣的

行為有失公平,所以應該要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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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 誹謗篇誹謗篇誹謗篇誹謗篇

所有的故事,都是從一篇報導開始的。誹謗罪是媒體的重頭戲,

打開中國的新聞自由司法史,就是一部新聞自由與誹謗罪的拔河史。

究竟新聞自由與誹謗如何拿捏?讓我們透過各式各樣的誹謗案例來

探討。

3.13.13.13.1 案例一案例一案例一案例一:《:《:《:《自由時報自由時報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v. v. v. v. 《《《《天下雜誌天下雜誌天下雜誌天下雜誌》~》~》~》~與公共利益有關而可與公共利益有關而可與公共利益有關而可與公共利益有關而可

受公評受公評受公評受公評

這是一件報紙告雜誌的案例,形成第四權之平面媒體互告的情

形。究竟報告競爭是否屬於公眾利益,而可受公評?

3.1.13.1.13.1.13.1.1 事由事由事由事由

自由時報因天下雜誌第 194 期的內容,控告天下雜誌刻意運用計

算方式,任何人閱讀報告的文字及圖說後,會產生自由時報以灌水手

法作為競爭手段的印象。天下雜誌則說,其一文主要是回顧三大報的

競爭方式,是屬於與公共利益有關之可受公平之事。案子經歷兩個審

級後,法院判定天下雜誌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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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1.23.1.23.1.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

自由時報起訴請求 一審 二審

毀謗罪 無罪 無罪

3.1.33.1.33.1.33.1.3 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

有直接消息來源,並竭盡合理查證,幾乎是誹謗罪的免死金牌。

法院援以真正惡意原則,也就是對於保護名譽應該有相當的限制,否

則任意限制言論,足為社會之害,天下雜誌雖然用字遣詞稍嫌誇張,

無非是希望增加可讀性,但有因有經過合理查證,因而判定天下雜誌

無罪。

3.23.23.23.2 劉泰英劉泰英劉泰英劉泰英 v. v. v. v. 《《《《亞洲週刊亞洲週刊亞洲週刊亞洲週刊》~》~》~》~循線訪查繪聲繪影的傳聞循線訪查繪聲繪影的傳聞循線訪查繪聲繪影的傳聞循線訪查繪聲繪影的傳聞

依據美國法律,外國人是不能提供或承諾給予政治獻金的,但台

灣捲入美國政治獻金的醜聞,在業界已哄傳已久…

3.2.13.2.13.2.13.2.1 事由事由事由事由

亞洲週刊第 10 卷第 43 期指出,劉泰英在美國大選期間承諾柯林

頓之特別助理,高達 1500 萬美元的政治獻金。劉泰英認為這篇報導

使得各界紛紛質疑他掌理黨營事業及經濟事務的能力,控告亞洲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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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誹謗罪,並且請求美金 1500 萬元的賠償。

3.2.23.2.23.2.23.2.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

劉泰英起訴請求 判決結果

刑事之加重毀謗罪 無罪

刑事附帶民事之侵害名譽權,

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撫

慰金)

駁回

3.2.33.2.33.2.33.2.3 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

法院認為亞洲週刊之報導,在台北新聞界哄傳已久,這篇報導是

依據曾實際參與其政治獻金之會談的陳朝平所述,分別循線訪查整理

而成,並且已於明顯處附載當事人否認的立場,足以證明報導之平

衡,因此不構成毀謗罪。由於可見亞洲週刊並無故意,當然不能將其

定罪。

3.33.33.33.3 案例三案例三案例三案例三::::蔡兆陽蔡兆陽蔡兆陽蔡兆陽 v. v. v. v. 《《《《商業周刊商業周刊商業周刊商業周刊》~》~》~》~根據公文書做追蹤報導根據公文書做追蹤報導根據公文書做追蹤報導根據公文書做追蹤報導

這個案例在新聞自由上有跨時代之意義。由於這篇報導是根據立

法院會議紀錄作成的,律師們便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因而產生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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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 號解釋。從此後新聞案件,都受其解釋影響。

3.3.13.3.13.3.13.3.1 事由事由事由事由

商業週刊記者林塋秋報導蔡兆陽在撤換高鐵籌備處長林崇一

時,連發五份新聞稿羞辱林崇一,對其趕盡殺絕;同時另有筆名秦漢

硯的不詳男子,批評蔡兆陽氣量狹小、趕盡殺絕、刻薄寡恩。蔡兆陽

為此告上法院,控告總編輯黃鴻仁與記者林塋秋加重毀謗罪。

3.3.3.3.3333.2.2.2.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

蔡兆陽起訴請求 林塋秋報導之文 筆名秦漢硯之文

一審 林塋秋有罪、黃鴻仁有罪 黃鴻仁有罪

二審 林塋秋有罪、黃鴻仁有罪 黃鴻仁有罪

第一次非常上訴 發回更審

更一審 林塋秋有罪、黃鴻仁有罪 黃鴻仁有罪

第二次非常上訴 發回更審

更二審 林塋秋無罪、黃鴻仁無罪 黃鴻仁有罪

3.3.33.3.33.3.33.3.3 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

一開始高等法院是依據真實原則,要求新聞報導不能違反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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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應該由報導者負起完全的舉證責任,這引起商業周刊的不服進而聲

請大法官釋憲,隨後才誕生了釋字 509 號:而最後高等法院採用釋字

509 號之真實惡意原則,才得以讓商業週刊的記者改判無罪,

3.43.43.43.4 案例四案例四案例四案例四::::呂秀蓮呂秀蓮呂秀蓮呂秀蓮 v. v. v. v. 《《《《新新聞新新聞新新聞新新聞》~》~》~》~向媒體放話嘿嘿嘿向媒體放話嘿嘿嘿向媒體放話嘿嘿嘿向媒體放話嘿嘿嘿

這是一件大家都耳熟能詳的新聞事件,也是國家元首控告媒體的

首例。面對名譽權與新聞自由,我們究竟應該維護哪一邊?

3.4.3.4.3.4.3.4.1111 事由事由事由事由

新新聞第 715 期報導指出鼓動誹聞,暗鬥阿扁的人是呂秀蓮,並指出

呂秀蓮曾在深夜打給媒體高層説:「總統府有緋聞,嘿~嘿~嘿~」,

呂秀蓮不滿新新聞虛構事實,因此委請律師團向法院提起侵害名譽的

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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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3.4.23.4.23.4.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

呂秀蓮起訴請求概要 一審概要 二審概要 三審

新新聞等人應連帶將道歉聲

明與判決書連續刊登於全國

頭版三天,朗讀播放於指定

之各電子媒體數次,並保留

請求金錢賠償之權力。

同意起訴請求 僅須刊登道歉

聲明與判決

書,不需朗讀

播放。

維持二審

判決

3.4.33.4.33.4.33.4.3 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

第一審法官認為釋字 509 號也適用於民事法庭,而第二、三審都

認為不應適用,雖然如此最後的判決還是可以見到釋字 509 號的影

子。呂副總統面對此案非常委屈,本案發生後有許多媒體指責她為什

麼不提出訴訟,而提出後又有許多媒體指責她不識大體,開民主惡

例,雖然最後法官判決她勝訴,但是我認為對她而言已造成無法彌補

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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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4. 隱私權隱私權隱私權隱私權////名譽權名譽權名譽權名譽權////肖像權篇肖像權篇肖像權篇肖像權篇

媒體經常胡亂報導,並且濫用拍攝畫面,濫用肖像權,進而造成

許多人隱私曝光,名譽受損;在我們接下來要介紹的案例中,這些案

例多數都與壹週刊有關。若我們因此而受到侵害,我們應該如何因

應?

4.14.14.14.1 案例一案例一案例一案例一::::小小小小 S S S S 等等等等 v. v. v. v. 《《《《壹週刊壹週刊壹週刊壹週刊》~》~》~》~藉公共利益之名揭露私人事務藉公共利益之名揭露私人事務藉公共利益之名揭露私人事務藉公共利益之名揭露私人事務

媒體經常以人民有知的權利為名,來侵犯別人的隱私權,公開所

謂事實的真相,進而提昇銷售業績,這樣的行為應該受到新聞自由的

保護嗎?

4.1.14.1.14.1.14.1.1 事由事由事由事由

壹周刊第 11 期報導小 S、阿雅、范曉萱、陳純甄的露天派對,在

竊錄的狀況下取得許多畫面,並在報導中將其形容為搖頭性愛派對,

並又將竊錄的畫面又提供給其他媒體,使當事者非常不滿,進而委請

律師控告壹週刊,侵害她們的名譽權與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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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1.24.1.24.1.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

原告 起訴請求 判決結果

小 S 隱私權 250 萬

名譽權 250 萬

在五大報刊登道歉聲明

及判決主文

隱私權 200 萬

名譽權 100 萬

在五大報刊登判決主

阿雅 隱私權 250 萬

名譽權 250 萬

在五大報刊登道歉聲明

及判決主文

隱私權 60 萬

名譽權 200 萬

在五大報刊登道歉聲

明及判決主文

范曉萱 隱私權 250 萬

名譽權 250 萬

在三大報刊登道歉啟事

隱私權 50 萬

名譽權 200 萬

陳純甄 隱私權 250 萬

名譽權 250 萬

在三大報刊登道歉啟事

名譽權 2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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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1.34.1.34.1.3 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

這個案子的特色是四位原告各找了四位律師,四個案子又再同一

個法院審理,造成同一個事由卻有四種不同的審判結果,而法官有志

一同的是判賠的撫慰金都相當高,因為事件到了最後知道這件事情的

人非常多,造成了四位原告重大的隱私與名譽損害,但是我認為以四

位原告的身價,這樣的賠償金額仍無法她們應有的公道。

4444.2.2.2.2 案例二案例二案例二案例二::::蕭亞軒蕭亞軒蕭亞軒蕭亞軒 v. v. v. v. 《《《《壹週刊壹週刊壹週刊壹週刊》~》~》~》~投訴爆料二手傳播投訴爆料二手傳播投訴爆料二手傳播投訴爆料二手傳播

現在的媒體都以爆料來博取銷售量,投訴爆料,因為沒有直接的

消息來源,往往成為有心人士操弄的工具,媒體應該善加查證,否則

將可能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4.2.14.2.14.2.14.2.1 事由事由事由事由

壹週刊第 28 期接受自稱認識蕭亞軒的 Andy 爆料,其內容將蕭亞

軒描述成生活放蕩,並與許多販售毒品的幫派份子交往密切,影射蕭

亞軒在加拿大,生活淫亂、吃搖頭丸,抽大麻等,使蕭亞軒的形象受

到重大的損害,因而起訴請求壹週刊賠償精神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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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2.24.2.24.2.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

蕭亞軒起訴請求 判決結果

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撫慰金)300 萬 100 萬

在五大報刊登道歉啟事各一日,並

以二分之一版面刊登

以四分之一版面刊登

4.2.34.2.34.2.34.2.3 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

在本案中,媒體並沒有負其應舉證之責任,經法院堪驗的結果,

錄音譯文的內容居然是以攔截路人隨機採訪所得到的二手傳聞,整個

查證過程,瑕疵百出,所提出的查證資料均無證據能力,這種捕風捉

影的報導,使法院判定壹週刊為過失侵害他人名譽權。

4.34.34.34.3 案例三案例三案例三案例三::::劉伯恩劉伯恩劉伯恩劉伯恩 v. v. v. v.《《《《壹週刊壹週刊壹週刊壹週刊》~》~》~》~報導公眾議題影響到別人的名報導公眾議題影響到別人的名報導公眾議題影響到別人的名報導公眾議題影響到別人的名

譽譽譽譽

媒體記者有時候為了報導,必須像調查員一樣把所有事情都查個

仔細,但是畢竟媒體不是公務部門,他們應該負責多少的查證義務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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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3.14.3.14.3.1 事由事由事由事由

壹週刊第 26 期因報導減肥名醫劉伯恩醫術、醫德不佳,因重大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使 22 歲的蔡小姐服藥兩天命喪黃泉。但劉伯恩

認為整件事情相關單位還在鑑定中,這樣的報導使其形象、地位、人

格及聲譽受到重大損害,因而向法院控告壹週刊不法侵害他的權利。

4.3.24.3.24.3.24.3.2 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

劉伯恩起訴請求 判決結果

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200 萬 駁回

4.3.34.3.34.3.34.3.3 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

由於壹周刊提出了厚厚一疊醫事報告,法院認為壹週刊已盡了查

證之能事,報導內容也僅在陳述已經發生的事件過程,並無不當之

處,故認為壹週刊並無故意或過失侵害劉伯恩之權利。而在醫療過失

上,並不僅僅涉及私德問題,媒體有權利為公眾健康把關。

4.44.44.44.4 案例四案例四案例四案例四::::何麗玲何麗玲何麗玲何麗玲 v. v. v. v.《《《《美麗佳人美麗佳人美麗佳人美麗佳人》~》~》~》~接受採訪卻變成廣告代言人接受採訪卻變成廣告代言人接受採訪卻變成廣告代言人接受採訪卻變成廣告代言人

名人會免費接受採訪,但是幫廣告代言可就要先談好報酬了,若

接受採訪卻變成為商品代言,這樣算不算侵害肖像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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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4.14.4.14.4.1 事由事由事由事由

美麗佳人雜誌在 2002 年採訪何麗玲,並承諾事後法頌錶公司將

贈與一只價值七萬多元的鑽錶答謝。在採訪過程中,美麗佳人雜誌要

求何麗玲配帶知名法頌錶入鏡,以彰顯品味;後來何麗玲又另外接受

了兩只法頌錶作為答謝。但事後美麗佳人雜誌卻在照片中附加法頌錶

各項商品的圖樣、標價,甚至是各地代理商地址與電話。除了刊登在

美麗佳人雜誌之外,還將這些圖片製成獨立的小冊子,做為法頌錶各

地代理商與經銷商處之產品型錄。何麗玲認為她的肖像權受損,因而

向雜誌與錶商求償。

4.4.24.4.24.4.24.4.2 起訴請求與判起訴請求與判起訴請求與判起訴請求與判決結果決結果決結果決結果

何麗玲起訴請求 判決結果

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250 萬 20 萬

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250 萬 30 萬

4.4.34.4.34.4.34.4.3 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案例心得

本案中,美麗佳人雜誌曾經質疑以何麗玲的精明幹練及社會歷

練,怎麼會不知道這是在為法頌錶拍廣告呢?錶商也指出何麗玲僅拍

攝平面廣告,與廣告業界所謂的代言人有別。我認為這件案子有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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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美麗佳人雜誌的手法普遍,即是將何麗玲當作是一般的平面模

特兒使用,是否有報酬或多少報酬都不重要。但是以法律的觀點來

看,都應該立定書面契約,否則侵害之事實產生,沒有契約保護,雜

誌與錶商也很難脫罪。

Page 27: 多媒體與數位傳播法規案例分享與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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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5. 結結結結論論論論

在各種抄襲案例中,我看到了抄襲、模仿與改作的差別。在現今

普及的網路上,有太多的東西可以引發著作權或智慧財產權的爭議,

不外乎是因為電腦資料的可複製性極高,這使我們常常不小心就發生

侵權的行為,我們可以透過這些案例做為警惕。

在各種誹謗的案例中,我看到了言論自由與誹謗的界線。同樣

的,由於網路的匿名性,彷彿帶了面具ㄧ般,掩蓋了使用者的真實身

分,往往讓人以為能夠為所欲為,容易產生各種不付責任的發言,進

而觸犯誹謗或公然侮辱罪。透過這些案例,我們可以學習如何拿捏言

論自由與誹謗的分寸。

在各種隱私權/名譽權/肖像權篇案例中,我看到了隱私、名譽

與肖像的人格尊嚴。遊走在法律邊緣的壹周刊,不尊重人格權,往往

成為法院的常客,在四個案例中,就有三個與它有關;這些人格權是

人們賴以生存而不可缺少的社會條件,透過這些案例,能夠讓我們了

解並懂得如何去維護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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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這些經典的案例我們可以了解,從傳統媒體到新興網路,案

例內容並無太大的改變,人們只是利用不同的媒介重蹈覆轍罷了,若

我們能記取前人的教訓,便能夠避免自己誤觸法網,甚至是合理的運

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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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6. 參考文獻參考文獻參考文獻參考文獻

[1] 葉玟妤,「媒體人的法律保護」,商周出版,台北市,民國 96 年。

(ISBN: 986-124-672-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