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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8 1 2015 年中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报告 Online Non-Public Equity Financing in China: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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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中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报告 Online Non-Public Equity Financing in China: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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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发展概述 ............................................................................................. 3

1.1 国内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发展简介 ............................................................................ 4

1.2 国内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政策及监管创新 ................................................................ 8

1.2.1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 8

1.2.2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监管沿革与创新 ........................................................... 10

1.3 国外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监管发展启示 .................................................................. 11

1.3.1 相关法律建设进展 ............................................................................................... 11

1.3.2 美国众筹监管思路对我国的启示 ....................................................................... 13

2、中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分析 ........................................................................................... 15

2.1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市场生态 .................................................................................. 15

2.2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募资模式 .......................................................................... 16

2.3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投资模式 .......................................................................... 17

2.4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投后管理模式 .................................................................. 18

2.5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退出模式 .......................................................................... 18

2.6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与公募股权众筹的对比 .......................................................... 20

2.7 小结 .................................................................................................................................. 22

3、国内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案例解析 ........................................................................... 23

3.1 创投圈 ............................................................................................................................. 23

3.2 天使汇 ............................................................................................................................. 26

3.3 牛投网 ............................................................................................................................. 29

3.4 智金汇 ............................................................................................................................. 31

3.5 京北众筹 ......................................................................................................................... 34

3.6 36 氪股权投资................................................................................................................. 36

附录一:致谢 ................................................................................................................................. 39

附录二: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关于股权众筹(公募股权众筹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相

关法律政策..................................................................................................................................... 40

1. 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 40

2. 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 ........................................ 43

3.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 44

4. 关于就《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5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 .................................................................... 59

6.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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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发展概述

互联网金融1的重要组成部分——众筹(crowdfunding),在 2011 至 2015

年间经历了从悄然起步,到其专业平台上线,再到在淘宝发售,并最终得到国家

认可,获得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的界定与支持等一系列的沿革与发展。

众筹分类如下:

非金融类

捐赠

(慈善捐助或赠与,

不求回报)

奖励

(预定产品或获取特权)

金融类

借贷

(有利息的资本偿还)

权益2

(投资企业股份)

在中国现行语境下,捐赠与借贷型众筹单独监管,并不属于常见意义上的众

筹;奖励型众筹目前并未获得法律层面的界定与规范。因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出现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

关键词,股权类众筹从此开始逐步进入公众视线。与借贷型众筹——P2P金融在

2015年盛极而衰的经历不同,权益性众筹在2015年获得了长足而稳健的发展,

这一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上线融资平台数量直线攀升、融资案例日益丰富、

融资总金额急速剧增。

在2015年中期,权益型众筹被归类为场外证券业务,其监管责任被划归至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8月10日,证券业协会发布公告,将《场外证券业务

备案管理办法》中的“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自此,

权益类众筹的监管归属与命名问题得到了解决。

2014年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

融资专项法律的意见征求稿发布,证监会会同行业自律组织及业者代表筹备将私

募股权众筹融资纳入到规范化、常态化的法律监管体系中来。预计在2016年,互

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将迎来其监管稳定期与发展高峰期,将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所描述的一

1 互联网金融包括互联网小微贷款(P2P 借贷等)、互联网众筹、互联网支付与金融产品互联网销售等。 2 权益一词来自英文单词 equity,其在投资策略中的含义是指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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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发挥其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创新创业企

业。

1.1 国内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发展简介

根据 Steven Dresner 的《众筹:互联网融资权威指南》,众筹是公众作为一

个集体,通过互联网投入资金,支持其他个体或组织的活动。作为众筹领域的重

要分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是指公司面向普通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

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的行为。

按照发行形式分类,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先后采取过三种发行方式:凭证

式发行、会籍式发行与天使式发行。

(1)凭证式发行

普遍意义上的股票凭证是指股票的具体纸质表现形式。通过证监会等相关部

门审核批准发行的股票,其纸质票面应当记载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全称、注册日期

与地址、本次发行的股票总额、股数与每股金额、本张股票凭证的票面金额及其

所代表的股份数等一系列信息。著名 IT 公司微软的股票凭证图例3如下:

而美微传媒凭证式募集股份案例有所不同。从 2012 年 10 月 5 日起,美微

传媒通过淘宝卖家“淼淼无水”,在“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发售“美微传媒

凭证登记式会员卡”,售价每张 100 元人民币,对应美微传媒 100 股原始股,

3 来源:www.forb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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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购买者可以享受订阅电子杂志的服务。经过 5 天的时间,美微传媒募集到

38.77 万元。在 2013 年 1 月 8 日,美微传媒再次以每张 120 元的价格出售会员

卡。截止当年 2 月 3 日中午,两次发行共有 1191 人参与,累计认购 68 万股,

认购金额合计约为 120 万元。

对此,监管部门反应迅速:2 月 3 日,美微传媒凭证登记式会员卡因“淘宝

上出现山寨店铺,为避免混淆”而下架;2 月 5 日,淘宝网关闭了美微传媒的会

员卡在线直营店,而后其创始人朱江被证监会约谈;3 月 20 日,美微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发布公告,表示服从证监会的决定,“开始有序地通过淘宝网等渠道退

回公开募集所得款项”。

从公告内容来看,美微传媒此次募集遭腰斩的表面原因,在于其“现阶段为

‘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公开募股的主体条件”。而从募集结果来看,1191 人

参与的募集行动,在人数上已经超过了证券法规定的多于 200 人须公开发行的

界定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量不超过 50 人的限制;美微传媒将

1191 名股东的股份集中到部分股东手中代持,针对由此产生的一系列代持风险,

如股东查阅公司决议、财务报表、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与股东的诉权问题,并没

有及时且恰当的解决方案;同时美微传媒此次募集计划属于股份转让,所得资金

属于美微传媒股东,并非属于美微传媒公司本身,并且其募集计划中并未说明资

金将如何进入美微传媒。因此美微公司是否具有使用资格,存在疑问。

在监管部门尚未明确互联网的安全性与可行性之时,美微传媒就大张旗鼓、

大跃进般地通过淘宝这一极度公开的渠道发行公司股份,因此其短时间内受到如

此高强度监管与调控并不出人意料。监管部门对此事件的处理态度也反映出了一

贯的基础监管逻辑:监管灰色地带不可一蹴而就,只能通过渐进方式慢慢到达。

(2)会籍式发行

会籍式发行指一种参与人通过熟人介绍并付出资金,直接成为被投企业股东

的发行方式。与市面上常见的预付费会员卡4不同的是,这里的“会籍”通过投资

入股产生,获取标的则是被投企业的股份,和被投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及股东

关系网络等附带价值。

4 这种预付费会员卡产生的是消费行为,与企业发生的是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并不是投资行为,不产生融

资租赁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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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投企业而言,会籍式发行可以锁定特定种类投资人,并通过投资人的

资源与网络进行宣传,获得进一步融资和发展。对于投资人而言,投资后可以在

无需亲自参与管理的状态下享受被投企业提供的服务与场地,同时拓展社交网络,

获取更多社会资源。

在国内,会籍式发行的典型案例,莫过于 3W 咖啡。3W 咖啡在新浪微博募

集资金时,规定每个投资者可以购买 10 股,每股 6000 元人民币。而投资人的

甄选条件则比较苛刻,主要面向“高端人群”、打造“顶级”圈子。最终,其首

期参与者均为投资界或企业界知名人士,这也使得 3W 咖啡迅速成为创业者孵化

项目、投资者拓展社会关系与寻找项目的良好场所。

3W 作为会籍式发行的成功典范,为后来者确立了三个问题的解决范式:

1) 明确股权发行参与者/会员资质的甄选标准——并不是人越多越好。参与

者越多,企业运行后的管理风险越高,企业自身的管理工作越繁杂。在

合格投资者的选择方面,除了硬性资产标准,还存在如公众形象与影响

力等其他标准。

2) 强化通过互联网形成的弱关系网络,形成信任关系与行动规则。强化方

式可以是通过股东关系形成小圈子社交网络,以线下会面及共同参与活

动、投资等活动。股东间的强关系有助于增强被投企业的吸引力。在 3W

咖啡的案例中,其后续发展中的孵化器、传媒公司等企业,就是基于股

东的强关系而产生的。

3) 建立激励机制等保障体系。激励机制等保障体系的建立对于参与人数较

多的股权融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股权分散历来是公司治理的一大难题。

如果股东之间能够形成较好的一致行动关系,则公司治理难度将大大降

低。而一致行动关系的建立,来自于被投企业在募资时设立的激励机制

等保障体系。就 3W 咖啡案例而言,在股东资质的定向化选择下形成的

小圈子社交网络,强化了股东的共同特性,使其更专注于非经济利益,

退出动机显著降低。

(3)天使式发行

天使式发行接近于常见的天使投资行为:投资人通过特定渠道寻找适合的投

资标的,联系拟被投资企业,确定投资意向。在完成尽职调查与法律文书签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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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后,投资人通过投资入股的形式(在条件允许的状态下通过自身资源)

帮助被投资企业发展,并期待股权分红或股价提升后出售股权所带来的资本利得。

天使式发行有别于常见天使投资,其渠道一般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

在整个融资行为过程中,平台承担了项目初步筛选、企业尽职调查、项目展示、

法律文书编写与公开、收集款项、项目成立后打款与项目失败后返款等职责。部

分平台还提供一系列投前与投后管理服务,如孵化器席位、财务顾问服务与银行

资金监管等,用以帮助平台股权融资项目健康高速发展。

天使式发行的模式有两种:

1) 无领投模式:

2) 有领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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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上线运作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大多选择有领投模式,或将其

称之为“合投”,原因在于该模式中的领投人承担了较多的投资决策与投后管理

职能,并有配套激励措施,目的在于降低跟投人对于项目风险的评判阈值5与投

后管理的实现难度。另外,有领投模式存在一种变体,即以自有资金领投,而不

依靠平台注册的投资人。此变体模式多见于背后存在自有领投基金的互联网非公

开股权融资平台。

1.2 国内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政策及监管创新

1.2.1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相关法律法规

表 1-1 中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年份 事项 市场参与主体界定与变化 业务模式界定与变化

2014 年 12 月

18 日

《私募股权众

筹融资管理办

法(试行)》

1. 股权众筹平台(《管理办法》规定股权

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 P2P

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平台

准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

的专业人员,具有 3 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

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

于 2 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

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

3. 投资者(投资者应当为不超过 200 人

的特定对象):【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

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

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

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

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

单位;

1. 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

众筹区别在于:私募股权

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

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

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

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

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

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

络借贷(即 P2P 网络借

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

务;

2. 【发行方式及范围】私

募股权众筹融资者不得

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

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

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

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

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

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

5 仅仅是降低,而不是消除了跟投人对于项目风险的判断难度。理性投资者在面对投资机会时,应当结合

自身财产状态、流动性需求与抗风险能力等因素,从自身对项目的判断出发,决定是否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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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

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人

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

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

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

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

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

等。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

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

第 10 条对非公开发行的

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

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

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

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

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

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三

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

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

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

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

传、推介或劝诱。

2015 年 4 月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修

订草案)》

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

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的,可以豁免注册或者核准。

2015年 7月 18

《关于促进互

联网金融健康

发展的指导意

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股权众筹定义:股权

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

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

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

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

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

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

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

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

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

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

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

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

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

会负责监管。

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

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

2015年 8月 10

中国证券业协

会发布了关于

调整《场外证券

市场业务备案

管理办法》个别

条款的通知

将“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

开股权融资”。

“公开、小额、大众”

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平

台上的融资者是否进行

公开宣传,是否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证券,股东人数

是否累计超过 200 人,是

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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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法律条文中最为重要的,是 2015 年 7 月 18 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

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明确了股权众筹融资的定

义,并将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划归证监会监管。从一系列关于众筹的法规政策的梳

理中不难发现,股权众筹的界定越来越清晰,即“股权众筹”仅指“公募股权众

筹”,而“私募股权众筹”则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上述名称变更

说明监管层对与股权众筹监管的认知趋于严格细致,为未来对股权众筹采取有针

对性的分类监管打下良好了基础。

1.2.2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监管沿革与创新

表 1-2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监管创新点

时间 事件 意义

2014 年 12 月 18

证监会颁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

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制定了行业规范管理条例。

2015 年 1 月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私募股权众筹融

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

主要集中在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方面。如

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从不低于

100 万元降至不低于 10 万元。

2015 年 3 月 2 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

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鼓励地方政府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

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

力。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

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完善创

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

2015 年 4 月 2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

案)》

草案提议允许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

行证券。并且在相关要素满足一定条件的

发行事项,可豁免注册或核准。

2015 年 6 月

证监会允许并通过三家股权众筹平台

获得公募股权众筹试点资质

即京东金融的“东家”、平安集团旗下的深

圳前海普惠众筹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前

海众筹”),以及蚂蚁金服的“蚂蚁达客”。

2015 年 7 月 18 日

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

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明确股权众筹融资定义,确定股权众筹融

资将以“大众、公开、小额”为基本特点,

并将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划归证监会进行

监管。

2015 年 8 月 3 日

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

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

通知》

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平台上的融资者是

否进行公开宣传,是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 200 人,是

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

2015 年 8 月 7 日 中国证监会致函各地方政府,规范通

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

规定“股权众筹”特指“公开股权众筹”,其

他非公开股权融资不属于“股权众筹”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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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2015 年 8 月 10 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调整场外

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将“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

股权融资”。

2015 年 9 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

要求各级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支持众

筹行业发展。

2015 年 11 月 证监会派出专项检查人员检查众筹融

资的公司

调查以“原始股”为名义进行众筹融资的公

司。

2016 年 1 月 公募股权众筹将落地试点,巨头入局

股权众筹行业,行业格局发生变化

“主流化、地域性集中和生态圈理念将是

股权众筹行业发展的三个趋势”

严格细致的认知所带来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逻辑:顺应行业的呼

声、明确行为边界、加入监管层意志并留有创新发展空间。就股权众筹与互联网

非公开股权融资而言,从美微传媒案例开始,行业中呼唤监管层明确界定行为边

界的声音不绝于耳。在正式成文法出台之前,监管层通过意见征集的方式梳理从

业者对于行业行为边界的认知,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修改下属部门规章,开展规章

清理工作,加速监管意志落地。总体而言,监管层的做法反映出的思路,是尽快

把新生事物纳入监管体系6。

1.3 国外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监管发展启示

1.3.1 相关法律建设进展

2012 年美国创业企业融资(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即 JOBS)

法案将众筹这一融资方式纳入监管,使其成为合法融资行为。其历史沿革如下:

表 1-3 创业企业融资法案时间表

生效时间 部分 内容

2012 年 10 月 JOBS 法案第一部分

(Title I)

主要内容是放宽对年收入总额不足 10 亿美元的“新兴

成长企业”的信息披露管制。

2013 年 9 月 23 日

JOBS 法案第二部分

(Title II)实施细则

正式生效

主要内容是解除了 80 年以来非公开发行不得进行公

众宣传的禁令。

2015 年 6 月

JOBS 法案第四部分

(Title IV)A+条例

正式生效

主要内容是对证券发行活动进行了分级,并且放宽了

投资者限制和募资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

2015 年 10 月 30 日 JOBS 法案第三部分

(Title III)生效

1、募资公司

募资公司在 12 个月内,通过众筹方式发行证券的募资

总额最多不超过 100 万美元。(金额没变,表述变化)

6 英国的做法是先发展行业自律,以行业自律协会的方式观察行业成熟度,后期再纳入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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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

允许个人投资者在 12 个月内参与众筹的投资额最多

不超过:

如果个人投资者的年收入或净值少于 10 万美元,则可

以投资2000美元,或年收入或净值较小者的5%(2000

或 5%二者孰大);(明确了是较小者);

如果个人投资者的年收入或净值都不少于 10 万美元,

则可以投资其年收入或净值较小者的 10%;(明确了是

较小者) ;

12 个月内,通过所有众筹方式卖给单一个人投资者的

证券总金额不得超过 10 万美元。

3、信息披露

募资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

证券的公开发行价格或是定价方法,目标发行额,达

到目标发行额的截止时间,以及募资公司是否接受投

资额超过目标发行额;

基于募资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行和销售证券的金额的

公司财务报表,以及公司的纳税申报信息。财务报表

需要由独立公共会计师评审,或是由独立审计师审计。

符合众筹条款的首次发行证券金额在 50 万到 100 万

美元之间的公司可以提供评审过的财务报表而不是审

计过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已被审计过的除外);(之前

是首次发行 50 万~100 万美元的也要提供审计过的

财务报表) ;

主要管理人员的信息,以及占股 20%以上的大股东的

信息(之前为姓名);

此外,符合众筹豁免规则的公司需要填写 SEC 提供的

年度财务报表,并将之提供给投资人。

4、众筹平台

集资门户(Funding Portal)需要通过 SEC 注册成为新

型集资门户(new Form Funding Portal),并且成为国

家证券协会的成员。符合要求的募资公司一次只能在

一个众筹平台上发行证券。

众筹平台需要遵守的规则包括:

提供给投资者一些教育材料,这些材料需要解释在平

台上投资的流程,发行的证券类型,一些募资公司必

须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以及转让限制和投资限制等;

采取措施减少欺诈风险,包括确保募资公司符合众筹

条款,以及确保公司具有相关方法对证券拥有者进行

准确记载;

在证券发行期间,以及在证券销售的最少 21 天前,募

资公司需要在平台上进行公开披露;

在平台上提供沟通渠道,允许对证券发行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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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资者披露中介平台收取的费用;

投资者开立账户后才能接受来自投资者的投资承诺;

确保投资者遵守投资限制;

当投资者做出投资承诺时和在确认完成交易时(或之

前),对其进行提示;

遵守资金存放和转移的要求;

遵守发行完成、发行取消和发行再确认的要求。

条款还禁止众筹平台参与以下活动:

允许有潜在欺诈风险或可能影响投资者保护原则的公

司接入平台;

与在平台上发行或销售证券的公司有经济利益,收取

中介费的行为除外,具体依情况而定。

时间未定 第五部分

对“500”人进行修订。修订后,总资产超过 1000 万

美金的发行人,如果其掌握的某类证券的持有者达到

2000 人的记录,且只要其中非合格投资人的人数不超

过 500 人,该发行人就该按照《1934 年法案》规定进

行登记。为达到上述门槛要求,按照《众筹法案》被豁

免的众筹发型和出售的证券不得统计在内。

1.3.2 美国众筹监管思路对我国的启示

从 JOBS 法案和美国证监会对众筹的建议来看,美国股权众筹主要从小企

业最高融资额、投资人最高投资额、发行人信息披露、众筹融资中介的职责和投

资者保护等几个方面促进对小企业的直接投资,以此来帮助小企业通过在线的方

式、低成本的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出售证券。具体如下:

1) 强制性披露政策、较高的信息披露标准会增加企业发行股票成本,进而

加大中小型公司负担。筹资发行人一般是实力与规模较小的初创公司,

广泛的披露对他们来说显然不是一个经济可行的选择。美国对众筹的新

监管思路,主要强调把重点从强制注册和信息披露转向设定投资者投资

上限。这样既降低了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促进资本合力形成,又对投资

者进行了适当保护、促进了投资者分享经济的创新和成长。美国对众筹

融资的投资者保护逻辑很简单,即对筹资额和投资额进行双重限制。投

资初创企业风险较大,在设置投资额度上限的情况下,即使投资全部亏

损,投资者的损失也相对较小。具体措施例如规定对每一个项目来讲,

其融资规模在 12 个月内不能超过 100 万美元;同时也限制了每一个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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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投资人的投资规模不可超过其年收入的 5%。我国监管政策可以借鉴

的方面,在于如何平衡资本形成和投资者保护,同时坚持小微企业、小

额融资、小额投资和快速融资这四大特点,坚决防止非法集资和诈骗。

2) 初创企业融资法案虽然对小企业众筹融资豁免了注册和信息披露要求,

但对众筹中介(经纪自营商或者众筹门户)进行监管,督促众筹行为符

合规定,以减少欺诈;并要求众筹中介对投资者众筹投资总额进行核查,

并对投资者进行教育。美国证监会通过对众筹中介的监管实现了对众筹

行为的监管。我国也应加强对众筹中介的监管,让中介承担相应的投资

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职责,以期顺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势头。

3) 诸如集体诉讼的美国司法制度,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较好地降低

投资风险产生后的损失。同时,美国的全局综合信用系统使得失信成本

较高。相比之下,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发展赖以生存的社会信

用体系和司法体系,建立国家层面的统一综合社会信用体系。

4) JOBS 法案对于 500 人限制的修订,对于我国同样具有借鉴意义。我国

目前为了避免股权融资投资风险给部分投资人带来的损害,规定私募股

权众筹以非公开形式发行,发行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从国际横向比较

结果来看,我国政策偏保守,未来存在突破空间。

我国政府部门对于股权众筹市场的监管,目前主张“严而不细,鼓励创新”,

试图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创造更便利的条件,同时着力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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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分析

2.1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市场生态

2015 年 8 月 7 日,证监会向地方政府发出的公函中,提到“目前,一些市

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

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

范围”。这一说法对于目前的互联网股权融资实践,明确了名义性的分割点。

从互联网股权融资的本地发展来说,目前现存法律问题集中于证监会关于股

权众筹的特征描述——公开,小额,大众——及其对应的法律法规与行业实践的

冲突。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说,非公开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 200 人;从证券法的角

度来说,股份发行超过 200 人即为公开发行,需要向证监会备案。而证监会下发

条文与公函中描述的“公开”,则带有二重含义:既包括前述的非公开公司与非

公开发行的对立面,也包括了公开宣传这一不可或缺的信息渠道。

同时,公函强调了非公开股权融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之间的区别,

明确了自融7行为不属于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内容,进一步界定了行业边界。

在较为清晰的行业边界内,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市场的主要参与者有:

1) 筹资发起人:通常是需要资金的初创企业或企业的项目。其通过互联网

股权融资平台发布企业或项目融资信息,并在合适条件下进行线下路演,

宣传企业自身或产品,期待获得投资人与市场的认可。

2)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通常依托于电脑端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进

行资源整合与信息配对。现阶段融资平台纷纷通过差异化服务来强化平

台品牌效应,如强化项目甄选能力、平台被投企业优先进入平台相关加

速器等。

3) 投资人:通常分为领投人与跟投人。领投人多为行业内知名投资者,或

产业投资从业者,一般具有较长的投资活跃期与较多的投资业绩,对被

投企业与项目拥有一定判断力,同时自身资产达到一定水准,具有适度

的资产配置水平与抗风险能力。而跟投人多为“普通中产阶级”,与常

7 自融是指融资平台为自身或关联项目融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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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领投人相比,在资产水平、抗风险能力与对项目的判断力上差别较大。

4) 第三方服务机构:包括为平台提供商务、法务与财务尽职调查等服务的

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提供资金托管业务的平台,

托管银行也是其第三方合作机构。地方股权交易市场也在与国内部分平

台的战略合作中,成为第三方服务机构。

这些参与者,连同监管层一起,共同构成中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领域的

基础生态圈。

2.2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募资模式

目前市场中活跃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的募资模式基本相同,都采取

了“平台展示+投资人打款”的方式。一些风控意识较为严格的平台会针对自融

现象,加入银行托管融资资金的方式作为风控策略链的一环。

筹资发起人在募资过程中,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展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目前

常见方式包括网页展示、视频展示、线下路演与投资人约谈等。对于初创企业而

言,在募资过程中容易出现知识产权风险,即项目创意与关键技术等,因为过度

展示被竞品剽窃。在近期举办的美国消费电子展中8,来自中国常州的一家企业

因为涉嫌侵犯另一家美国公司关于独轮平衡车的知识产权而遭到警方查封展位。

这家美国公司正是在 2014 年的消费电子展中展出了自己的产品,并于 2015 年

中获得专利。

投资人在募资过程中的作用,根据自身职责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募资过程

中,领投人承担了较多的调查与分析任务,需要依靠自身的经验与判断去考量项

目或企业的投资价值。由于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尚未形成可以用来判断投资价值

的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领投人一般采取综合考察创业团队与用市场化思维测试

创业创意的方法。跟投人同样通过自身的理性思维判断投资价值,但此判断一般

基于领投人的调研所得;若有额外信息需求,跟投人可自行开展尽职调查。同时,

跟投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与被投企业重新约定其他合作协议,前提是披露适时得

当,不损害其他投资人利益。

募集资金一般存放于平台自有账号。从互联网金融的另一个重要分支——

8 参考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6-01/09/c_1286115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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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 金融的行业实践来看,这种存放方式存在自融风险。国内唯一通过银行解决

此风险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是京北众筹。具体做法是:平台与投资者

约定将资金打入建设银行监管账户,待项目募资完成后,合伙企业按照募资协议,

使用凭证向银行支取资金。另外一种方式是通过拥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进行资金托管。其具体做法是:股权融资平台与支付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投资者

将资金打入支付平台在银行开设的独立账户,待项目募资完成,合伙企业按照协

议从支付平台的银行账户支取资金。国内目前采用这种做法的平台是创投圈,其

与易宝支付平台合作,共同分担融资风险。

对于超出募集资金范围的资金,平台一般会事先与发起人协商,结果有超募

资金同股同权,可转债与退款三种状态。从调研结果来看,同股同权的接受程度

较高。

2.3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投资模式

在本报告中,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投资,指平台展示项目的选取。

对于平台而言,项目的选取能力直接关系到平台的后续发展。好的项目带来

的超募,对于平台的投资募资能力是一种肯定。同时,好项目发展到下一轮融资

或者更后期的融资与企业发展阶段时,投资人退出的回报会相应增加。这是股权

融资平台的又一重背书。

选取项目一般而言分为主动与被动两种方式。主动选择项目较为常见:平台

方作为财务顾问参与企业融资,对企业进行综合商业价值、法务与财务的尽职调

查,最终形成投资意见,确定项目是否能够上平台展示。被动策略则指平台方经

过较少的审核,在融资平台上展出企业提供的信息,投资价值判断工作主要交由

平台注册投资人判断,一旦项目出现投资意向,则项目进入平台公开展示与推荐

位置。两者相比较而言,被动式项目选取是平台对于投资风险把控的下放尝试。

在行业实践过程中,存有主动选取与被动选取相结合的方式。诚然,平台自身有

不可推卸的风控责任,但投资终究是个体决策行为,适度的权利度让有助于投资

人对项目形成自己的判断,并且有利于投资人按照自身的风险与其他偏好,匹配

投资项目。

不同的平台有用不同的项目选取方式。老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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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汇,对于旗下平台的部分项目选取,采取了“闪投”(Speed Dating)的方

式。这个方式是“主动选取+被动选取”的综合体。参与闪投需要报名,这里即

平台的主动选取过程。被动选取部分在闪投的线下快速路演、定时问答、午餐与

一对一约谈环节。这部分完全是企业与企业创始人自主展示自己的投资价值与发

展潜力的过程,投资价值则交给在场的投资人判断。从效果来看,截至2015年7

月,天使汇举办了19场闪投活动,共189个项目、1146名投资人参与其中,50%

的项目现场超募,收效相对较好。

2.4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投后管理模式

被投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财务援助,更离不开宣传、运营、上下游渠道整合、

融资与兼并收购等其它帮助。为了更好的获得投资回报,通常状况下,投资人会

在投资后利用自身资源协助企业发展,这部分增值服务称为投后管理。

跟投人在签署投资协议时,一般会明确其放弃投后管理与参与公司治理等相

关职责的条款。投后管理职责主要由领投人承担。在投资协议中,有相应的激励

条款保障领投人不会白白贡献自己的时间精力与渠道资源。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投后管理的行业痛点,来自于诸如合伙企业工商手

续的实际投资落地问题。在报告编写的过程中,北京市工商局在全市范围内暂停

了投资类企业的注册。同时由于我国税法的安排,合伙企业相对于个人投资者需

要缴纳更多营业税。

2.5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退出模式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退出模式,与风险投资领域一般退出方式并没有本

质区别,包括:公开上市、兼并收购、管理层回购、基金接盘与清算。

公开上市作为风险投资行业首选退出方式,因为其退出回报相对较高而受到

青睐。公开上市的地点有一板(沪深主板)、二板(中小板)、三板(全国股转

系统)与四板(地方股权系统),也包括了港交所、纽交所与纳斯达克等境外公

开发行渠道。2015 年间,中国大陆经历了严重的股市波动,证监会在 7 月关闭

了主板 IPO,于 12 月恢复。这一行为使得本就拥挤的公开上市渠道进一步收紧。

中小企业不得不选择其他途径上市。三板成为主板上市堰塞湖的疏导渠。而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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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的风险则在于三板自身流动性欠缺,且定位是为市场发现好的项目,未来转

板预期一旦坐实,则新三板将更多成为企业公众化的第一步。对于投资者而言,

在新三板的退出预期可能是逐步缩小的。

兼并收购,作为退出方式的一种,其综合收益率历来低于公开发行。这与企

业的兼并战略与兼并时间节点息息相关。在公开发行难度较大的窗口期内,兼并

收购就会成为投资人退出的优选方式。目前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领域尚未传出

通过兼并收购退出的成功案例。

在获得下一轮融资时,管理层可以选择回购公司股票,从而实现稳定公司股

权结构与加强对公司的控制等战略目的。投资者也可借机退出。相比于上述 2 种

退出方式,管理层回购的一般溢价幅度更低。

基金接盘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领域常见做法。这个做法类似于“一级半”

市场(份额转让):下一轮融资机构根据已经转让的股份开出报价并收购股权,

投资者趁机退出。对于高速发展的初创企业来说,获得下一轮融资的时间间隔在

不断缩短,而股权的频繁变更对于公司治理并不会带来更多的好处,甚至可以说

是有害的。对于被投企业,这样的退出方式也会产生道德风险——企业为了获得

下一轮融资,开始一系列造假行为,最终背离了企业生存的诚信准则。而这一行

为的终极状态,是引发企业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股权投资者最不愿意见到的状态。在清算过程中,债务先行清偿,

可转债的投资部分可以一并选择清偿。债务清偿完毕后进入所有权清偿,首先清

偿优先股,然后进入同股同权阶段的清偿。相对而言,股权投资者能从清算阶段

获得的收益相当之低,甚至连收回投资本金都有困难。

几乎每个平台都有就退出机制做出的创新性努力,比如 360 淘金的远期定

价与 36 氪的“下轮氪退”等,均试图探索市场可能性。以 36 氪的“下轮氪退”

为例,其机制如下:融资项目在正式交割完成后,该企业在随后两年内的两次正

式融资中,本轮股东均有选择退出的权利。如最终交割后的 2 年内,融资公司未

发生任何一次正式融资,则退出期延长至最后交割后的 3 年内。从描述来看,该

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要求退出的跟投人能够在新一轮融资时退出一部分。这

样的机制刚刚推出,虽然还未经市场的验证,但其在解决股权流动性困难方向上

已然迈出了确定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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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与公募股权众筹的对比

2015 年中,证监会颁布条文,宣布京东、蚂蚁金服与前海众筹获得首批公募

股权牌照,并开展试点。本报告梳理了三家平台目前上线的规则与服务内容,试

图将其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做一个对比,从市场的角度解析不同参与者的不

同视角。

表 2-1 公募众筹试点平台规则梳理

京东东家 蚂蚁达客 平安众+

投资

者准

个人合格投资人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1)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人民币;

(2)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 万元人

民币;本条所指的金融资产包括银

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

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

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单位合格投资人需要符合下列条

件:

(1)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

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

(2)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

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以及按照金融监管部门要求设立或

备案的投资计划,前述投资者豁免

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最近三年年均收入不低

于 30 万人民币的个

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 万人民币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

款、股票、债券、基金

份额、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

划、保险产品等;其他

符合合格投资人要求的

个人

个人合格者:最近三年个人年

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

民币(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

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银行条件理财

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

期货权益等);合格机构投资

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社会保

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

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以及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基金及产

品;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人

民币的机构;其他经平台注册

审核,认定为符合条件的机构

条件者

投后

管理

领投人代表投资人跟踪融资项目进

展情况、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尽最大

努力为项目提供有价值的帮助;领

投人或领投人委托/指定的第三方负

责对融资项目行使管理、监督等权

利,跟投人应向领投人或领投人委

托/指定的第三方支付管理费,具体

管理费的计算以领投模式以及跟投

人与领投人或领投人委托/指定的第

三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在退出时,如有限合伙

企业的普通合伙人由财

务投资人或其关联方担

任,你须向普通合伙人

缴纳一笔不超过你投资

收益 20%的管理费。并

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领投人应代表投资人跟踪融

资项目进展情况、参与融资人

的额重大公司决策,尽最大努

力提供有价值的帮助。领投人

应采取诸如电话沟通、实地采

访等方式对项目进行投后管

理,每个季度领投人应至少一

次将其采集的投后管理信息

根据平台的披露规则在平台

上向跟投人进行披露。

退出

机制

跟投人在其认购后有三天的冷静

期,冷静期内,跟投人可以随时放

弃对该融资项目股权的认购;即使

投资企业发展顺利,也只有创业企

募集期内,已提交投资申

请的投资人享有冷静期,

在此期间投资人可随时

撤销投资;在融资企业发

领投人应代表投资人选择在

合适的时机以合理公允的市

场价格退出;项目退出前,

领投人告知全体跟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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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在被收购、下一轮融资或者最终

成功上市时,投资人才能够兑现收

生新一轮融资、并购重

组、回购股份、新三板挂

板、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

或其他证券融资事项时,

你的投资才有机会退出

并获取回报

业务

模式

私募股权:领头人+跟投人的业务模

式,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式投资规则:

领投人或领投人委托/指定的第三方

应接受跟投人的委托,协助跟投人

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并以该有限

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人在东家投资融

资项目。由领投人或领投人委托/指

定的第三方担任该有限合伙企业的

普通合伙人,跟投人担任该有限合

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

非公开股权融资,投资

人依其属性可分为战略

投资人、财务投资人和

用户投资人三类

平安众+非公开股权融资

领投+跟投模式;项目推荐人

模式

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目前试点的三家公募众筹平台,其业务模式是市场中

普遍存在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的业务模式(即“领投+跟投”),同时

退出机制也保持一致。在投资者准入方面,公募众筹平台投资者合格标准也倾向

于有一定财务基础并且有一定风险甄别能力的投资者,并不面向普通大众。在投

后管理方面,公募众筹普遍采取的是为创业公司提供增值服务的办法。

由此可见,目前试点的三家公募股权众筹平台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

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这与此前证监会出台的用以划分公募股权众筹平台和互联网

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以实行分类管理的政策,存在实践层面的出入。究其原因,

可能是因为在公募股权众筹管理法规或条例没有出台之前,公募股权众筹平台在

业务方面试图尽可能地规避监管风险。在真正的公募股权众筹平台上线以前,互

联网股权融资的监管制定与试点平台的业务实践,可以在执行中互相磨合,以期

形成规范的行业分类。

私募众筹受限于 200 人红线,而公募众筹是没有人数限制的。目前,公募股

权众筹的实质业务内容属于私募范畴,各平台也按照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原则

自律,如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与对合格投资人有限制等。一旦公募股权众筹

登场,那么上述的 200 名股东等限制条件将真正放松,股权众筹也将真正对普通

大众开放,从小圈子游戏变成较大范围融资。

选择公募股权众筹平台融资,融资方能够凭借大平台的流量更快的完成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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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另一方面,公募众筹带来的是双向的未知风险,大多数公募平台并没有给散户

(跟投人)线下约谈创业者创造机会,也不方便融资方反选投资人,进而获得投

资人资源,也容易被竞品模仿或被非理性投资人投资,从而给后续投后管理和企

业经营带来麻烦。

公募股权众筹真正面世,除了《办法》出台并颁发第一批牌照,还需要对《证

券法》进行修改。目前《证券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

券,其中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 200 人的。

发行证券须经证监会核准。据接近监管的人士透露,《证券法》新的修订中,或

将对股权众筹豁免证监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第十三

条,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

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

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者核准。

公募股权众筹定位中的小额,目前来看是指单个投资者投资额度相对较小。

相对小额的投资额度有利于筹资方从更广阔的来源获取资本援助。同时,小额也

有可能指单个项目融资数量相对较小。这样的项目通常是创业项目,其平均估值

在1000万元以下,融资额度200-300万元之间。两者通过平台互相匹配,加速创

业项目融资。

2.7 小结

2015 年是“股权众筹的元年9”。在这喜庆的年份里,监管层对于这一新生

事物的认知从不清晰到明确监管逻辑。与此同时,市场对于监管边界的探索实践,

也在不断的展示中国式创新精神与创业动力。

在目前没有确定公募股权众筹监管框架的状态下,公募众筹从善如流,选择

了在国内发展相对成熟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模式,通过自身流量优势,帮助平

台上线项目迅速融资。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们经过 4 年的探索与迭代,

逐步形成了各自的品牌特色,在不同的维度匹配投资者与被投企业,消除信息不

对称,一步一步地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这一宏伟目标。

9 这样的说法来源很多,参见 http://www.stcn.com/2015/1223/125224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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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内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案例解析

3.1 创投圈

创投圈(www.vc.cn)成立于 2011 年 6 月,由著名天使投资人徐小平、李

开复、蔡文胜、曾李青、杨向阳等人和创新工场共同投资。经过近五年的发展,

创投圈已经建立起“创投圈 vc.cn”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旗下自有拓璞基金、初

创企业大数据“创业谱”的三位一体战略布局。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创投圈

平台已累计登记超过 44000 个项目,约 2600 位认证投资人,累计融资额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共投出约 30 个种子轮项目,24 个天使轮项目,1 个 pre-A 轮项

目和 1 个 B 轮项目。

丰富的平台资源保障

创投圈通过平台、自有基金、大数据三位一体的战略布局,建立了较完整的

创投服务体系,提供了创投服务商业模式的新思路。

互联网融资平台的创投圈 vc.cn 目前已实现了电脑端、手机端页面与应用、

微信公众号与 400 电话客服等沟通与展示渠道,旨在高效、便捷地实现创业项目

与投资人的对接。其中,Android 版本、iOS 版本的“创投圈”应用于近期重大

更新升级,入驻融资平台的创业项目覆盖从种子轮、天使轮、A 轮、到 B 轮、C

轮等全部轮次,投资人可“一键约谈项目”,创业者可“一键发送 BP”。

创投圈旗下自有拓璞基金成立于 2015 年 4 月,致力于天使阶段项目投资管

理。拓璞基金的投资范围涵盖移动互联网、消费升级、共享经济、互联网金融、

智能硬件等领域,并致力于创新创业项目天使阶段的投资和管理。拓璞基金领投

较大程度上体现了对平台合投项目的质量背书,这也是创投圈独有的商业模式。

拓璞基金作为领投,一般投资创业项目融资额的 50%-70%,剩余 30%-50%的额

度则开放给平台认证投资人跟投。而其他融资平台向投资人开放的跟投比例普遍

为 5-10%左右。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拓璞基金已成功投资了识途、途歌智

能共享汽车、医大帮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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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谱于 2013 年 1 月上线。作为创投大数据平台,创业谱试图解决创业与

投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痛点。例如,面对早期项目初创阶段,各方面信息并不

完善,也很难在主流的搜索引擎中体现的情况,投资人可以直接从创业谱上看到

全国范围内项目的竞品情况,进而得出项目的潜在投资价值判断;创业者则可以

从创业谱上搜索到自己相关领域的创业项目数量,从而对自身项目所面临的市场

竞争及融资风险情况等做初步的掌握。

举办特色活动,提升服务质量

创投圈确立了一系列旨在提高创业者与投资人对接效率的品牌活动,旨在助

推创业者快速融资、提高管理水平与对话明星投资人,让优秀的项目获得优秀的

投资人关注。这些品牌活动已经形成一定的行业影响力:

1) 每周举办一次创投课堂,提供创业融资、创投投资、股权众筹培训;

2) 定期的天使晚宴。从报名的 3000-40000 个项目中筛选出 3-4 个优秀项

目,由 1 位顶级天使投资人和 7-8 位知名投资人,与创业者分享投资心

得和经验,讨论优秀项目的商业模式和趋势,并会当场决策,当场宣布

投资额度,还将在创投圈 vc.cn 平台上开启线上合投;

3) 每季度举办一次的“BP 相亲会”。这是创投圈首创的,以相亲形式提供

创业者与投资人面对面的洽谈会。BP 相亲会覆盖更多创业者,向每个创

业者提供 10 分钟与投资人面谈的机会。该活动在增加创投对接的趣味性

与提高效率;

4) 每月一期的“创投圈挑战路演”,早期项目路演活动,至今已举办 41 期,

累计超过 350 个创业项目参加,路演项目的整体估值实现了从 7 亿元至

30 亿元的提高,为投资人带来最高 33 倍的回报,平均项目成功达成约

谈超 5 次,超过 30%成功融资,其中 40%能成功进入下一轮融资;

5) “百日计划”是创投圈面向平台创业项目提供的投后管理服务,跟踪服务

创业项目的融资进展,有效整合行业资源,协力企业融资后再次成长,

提高项目后期增长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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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选择创投圈

创投圈的优势如下:

1) 平台融资业绩优势:创投圈团队在过去的 12 个月内,每月举办一次路

演,每次路演 6 个项目,40-60%的项目在 1 个月内拿到了下一轮融资;

2) 创投圈合投项目由创投圈自有的拓璞基金作为领投人,保证了项目的质

量,也解决了跟投人的信任问题,有效降低了投资风险;

3) 创投圈平台服务完全免费,包括自有大数据平台——创业谱,这对于初

涉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领域的投资者而言,具有强大的吸引力;

4) 创投圈股权融资周期一般为 2 个月,自有基金提前较早参与并推动项目

的融资流程,较好地解决了项目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很大程度上保

证了投资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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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天使汇

天使汇(www.angelcrunch.com)于 2011 年 11 月正式上线运营,是国内首家

发布天使投资人众筹规则的平台,凭着这几年的稳步发展,现已成长为规模、融

资速度领先的知名股权众筹平台。本着“让靠谱的项目找到靠谱的钱”的理念,

天使汇专注于天使投资,旨在高效对接天使投资人和初创企业投融资需求。

截至 2015 年末,天使汇平台认证投资人数达 3220 人,注册项目累计 51407

个,审核通过的挂牌项目 4844 个;平台注册项目已有 499 家企业完成融资,融

资总额近 50 亿元,其中知名案例有滴滴打车、大姨吗、黄太吉煎饼等。

表 3-1 天使汇近三年股权众筹项目情况

2013 年 2014 年 2015 年

当年非公开股权融资

项目总数量 5625 22135 19451

当年非公开股权融资项目

通过审核总数量 158 1153 3435

当年非公开股权融资金额(万元) 69692.9 172055 161881.2

当年非公开股权融资成功项目数量 100 125 156

非公开股权融资项目

进入下一轮比例 36.5%

业务模式不断拓展,纵向一体化程度显著提高

天使汇关注投资人和创业者双向的用户体验,不断更新和迭代线上平台的

功能。2015 年,天使汇依托自身开拓中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领域 4 年所获

得的巨大平台资源,通过优秀运营与强有力的线下活动组织能力,结合用户体

验出色的网页与移动客户端,并通过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了

投融资平台、资产管理、数据媒体宣传、一网通公司治理和投后管理平台、大

屏幕国际传媒平台等业务板块,致力于打造对创业者从创业辅导、媒体宣传、

融资对接、公司治理、投后管理到对接合作资源的全链条全方位的服务模式,

充分发挥互联网低成本高效率服务客户群体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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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1 天使汇部分创新业务

模糊线上线下界限:线上实体化,线下虚拟化

相较于其他股权众筹平台专注于发展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去实体化”模式,

天使汇强调平台服务业务线上与线下相连贯、创业项目线下路投、实地管理与线

上宣传、投后管理高对接。例如:天使汇业务“众创空间”通过互联网在线上匹

配创业团队与实体空间,满足创业者寻找孵化场所的线下需求;“闪投”(Speed

Dating)作为线下项目通过项目路演迅速募集资金,而其前期宣传工作和后期信

息反馈、跟踪管理服务主要放在线上展开。通过像这样整合线上线下资源,天使

汇不仅为创业者和投资人打通了投融资渠道,也有效缓解了创业项目融资中线下

项目成交效率低,线上投资人信任度不足的矛盾。

“更懂创业者”:对创业者低门槛,高一体化服务

盈利模式方面,天使汇平台提供的基本服务和增值服务全部免费,对于融资

成功项目一次性收取 1%的企业股权。总体而言,天使汇中介费用在同类平台中

较低。

此外,天使汇一网通系统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试点的基础上,与北京市工商

局的合作全面启动,目前可在市为创业者和投资人提供“足不出户”办理注册公

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一系列的一站式服务,并免费提

供财务贷记帐软件等公司治理工具,增强了信息披露度,为投资人提供了一个了

解所投资初创企业数据的平台,同时大大降低了创业者的门槛,为企业融资与投

后管理提供了便利。

表 3-2 天使汇盈利模式

项目 费用 服务

挂牌 免费

快速创建项目

建立项目专属页面

设置隐私状态

快速合投

融资成功前不收费 首页展示机会

收取佣金融资额的 2% 列表页置顶

超募 200%,佣金全免 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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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发行 不收取佣金,成功后收取 1%的企业股权

一对一创业顾问

私密闪投

大屏幕全球直播

协助尽职调查

足不出户开公司

投资人教育:强调独立、理性

虽然天使汇有引进“领投+跟投”的运行机制,但在其具体操作中,较为淡

化领投人的作用。天使汇上认证的领投人仅有 6 个,且天使汇在《中国天使投资

成交规则》中强调:“任何投资行为都是独立的,不应该建立在一定需要有领投

人的前提下。”但另外一方面,天使汇对于认证投资人的信息公开,因此认证投

资人的投资行为一定程度上也带有引导作用。总得来说,平台希望投资人独立决

策、理性投资。但这也意味着,平台本身对于项目的筛选、控制的责任,对领投

人的资格认证责任被削弱,平台项目质量全权交由投资人来评判。这也使得项目

风险-回报水平分布范围较大,投资人面临的不确定性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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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牛投网

牛投网(http://www.niutou.com)是一家以“社群+众筹”为特色的非公开股

权融资平台。其创立于 2014 年底,2015 年 2 月首募成功,于当年 10 月份正式

运营。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牛投网已成功募集项目数 21 个,可披露成交

金额达到 5443.8 万元。

牛投网从创立至今,始终将平台运营重点放在天使投资方面。访谈中,创始

人郭海峰表示未来一年将适量引入新三板前期项目,但平台整体项目数量上仍以

天使项目为主导,约占 60%-70%,项目主要来自于 VC 机构投资项目之外。

牛投网具备快速试错、快速改进能力

牛投网从试营业阶段、营业初期的无领投、不支持超募模式,发展到现在的

支持领投、在与创始人协商后支持 100%同股同权纳入募集股本模式,整体迭代

时间约 5 个月,期间还有多处创新和调整。从平台认证用户的快速增长来看,快

速更新、动态迭代的做法确实提高了用户体验,有效满足了投资人的部分痛点。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平台认证投资人已经超过 8000 人,在同类平台中领

先。

在访谈中,创始人郭海峰表示,退出机制已经成为新一轮股权众筹平台竞争

的高地。目前牛投网正在积极探索新的退出机制,在退出上力求退出比例高、退

出速度快。

优质资产包原则

牛投网不仅重视资金端质量,也将资产端视为决定一个平台未来发展途径的

重要因素。牛投网项目发布前,须由平台团队进行核查评估,并在成功企业家投

资社群内进行项目预热和意见征集,进行项目的预筛选,对于项目质量存在双重

认证。

控制股权众筹资金数额:减轻退出压力

相较于其他平台动辄 500 至 1000 万元的股权众筹数额,牛投网着力于微天

使型的股权众筹模式,平台融资数额均值在 200 万元左右。微天使模式一方面减

轻了项目方下轮融资时将面临的上轮退出压力,增强了项目方下轮股权融资成功

率,有利于项目的健康成长;另一方面限制融资额度,对项目方进行一定程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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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誉绑定,以此降低投资人风险。目前,平台内已有 5 个项目完成下轮融资,

估值最高的为上轮的 10 倍,均值为 2 倍多。

社群型投资:对“人”的重视

与其他股权众筹平台相比,牛投网的社群基因较为显著。牛投网背靠的黑马

社群成立 7 年以来,聚集各类创业用户超过 100 万人,共成立各行业和地方分

会组织 50 个以上,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创业者社群。目前,除了黑马社群,牛

投网还与温州商会、徽商会、晋商会等地方商会,以及酒类、服装类、化妆品类

等行业商会开展合作,持续从商会中发展传统行业企业家加入牛投网的各类投资

人社群,强化“创业者投资创业者”的模式。

牛投网平台上 90%的项目由社群内部(包括社群中产生,以及项目提出后

带入社群内审查的)孵化。现有项目在牛投网社群内部消化率达到 60%,已经形

成了较大规模、有一定影响力的投资人圈子。并且,创业项目进入社群后,能依

托社群内人脉关系和精英成员,得到持续支持和指导。借助社群的力量,牛投网

为项目方和非专业投资机构出身的投资人,从项目、投资人、创始人等多个维度,

提供了连接点。个人和项目在社群内获得认可越高,越能匹配到投资人。由此,

社群自发产生的个人征信体系成为牛投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基础。牛投网的“社

群+众筹”意在资本之外,为项目提供更多成长资源,也为非专业投资背景的投

资人提供创业投融资通道。

在投资人信息方面,牛投网强调投资记录真实公开,鼓励实名制,重视推动

投资人之间真实的交流,努力构建高质量、强互动的企业家投资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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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智金汇

智金汇(www.zhijin.vc)是由国际知名投资机构 CA 创投孵化的互联网股权

投资平台。平台以实现“股权投资互联网化”为使命,于 2015 年 4 月正式上线。

2015 年 9 月,智金汇获东方富海、险峰华兴、力合清源、星汉资本、众诚资本、

弘鹰投资、墨柏资本、博派资本八家风投机构千万级别融资,正式成为九家专业

风投机构共同打造的互联网股权投资平台。

平台最近上线企业 17 个,成功挂牌 4 个,最近成功融资的有 14 家创业公

司。智金汇平台的成功融资案例有:陪伴型机器人公子小白、以女性思维打造的

情感社交应用-WE、专注于夜生活娱乐场所发掘及预订的应用-今夜去哪玩等,

其中不少项目已启动了下一轮融资。其中公子小白机器人项目于天使轮后仅过二

个月即获下一轮融资,估值翻 3 倍,六个月后海泉基金投资下一轮,连续刷新众

筹最快下一轮融资记录和智能硬件领域最快融资速度。

智金汇的投资团队由来自知名投资机构、上市公司等的资深投资人士以及年

轻的投资新锐组成。团队专注于科技、媒体与电信行业,投资经验丰富,曾主导

投资过 VIPABC、房多多、懒人听书等十多家知名互联网公司。并且,平台现拥

有众多知名投资人,其中不少为百度、阿里与腾讯高管及投资公司合伙人。

“风投+律所”联盟式风控

智金汇在成立之初就构建了“风投+律所”联盟式风控体系,投资团队均来自

国内一线风投、上市公司等的资深投资人士;风控团队则由华商律师事务所的合

伙人律师团队组成。。依托“风投+律所”的联盟式风控,智金汇用严谨的法律

标准保证投资人和项目方权益。

平台特色增值服务体系

智金汇致力于为创业企业提供一站式投后服务。

在内部资源需求增值方面,智金汇提供财务管理、战略规划、市场拓展、公

司治理、内部运营、人力资源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增值服务。在外部资源需求管

理方面,智金汇提供外部资源和后续融资方面的增值服务体系。

智金汇针对不同创业阶段的初创公司提供各阶段融资企业增值服务,具体见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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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4 智金汇融资企业各阶段增值服务一览

创业阶段 增值服务

初创期:创业团队单薄,经营能力不足,项目开发

压力大,资金风险高,财务、法律、制度不健全,

市场未打开,缺乏明晰的战略定位

帮助企业组建:组建/加强董事会强化管理团队、组

织架构、确定战略方向

扩张期:人员稳定性差,内部管理不规范、资金负

担重、出现进一步资金需求

帮助企业扩张:定期监控公司的财务报告,定期参

加董事会会议,帮助公司的后续融资,帮助拓展业

务、寻求商业/技术伙伴

成熟期:增长放缓,对外部市场反应速度迟钝,资

本市场人才运作不足

成功实现退出:建立绩效指标已监督发展帮助公司

财务、法律等规范化,达到首次公开发行标准引进

合格中介机构寻找潜在的兼并与收购伙伴

行业专注:致力成为早期“互联网+”和优质新三板的项目挖掘机

相较于其他平台积极拓广项目领域,试图打造综合性股权众筹项目平台的做

法,智金汇自成立之初就将关注点放在了科技、媒体与电信行业上,智能制造、

大健康、泛娱乐产业等都在智金汇的关注范围内;同时智金汇的新三板项目团队

密切关注和挖掘复合创新层标准的新三板企业定增,以及一年内可以进入创新层

的新三板挂牌前融资项目。

在流程设计上,智金汇一以贯之,在机构自身的筛选项目、募资、激励机制、

筛选项目的方式等流程上的互联网程度在行内横向相比较高。例如,项目可以在

网上直接上传、投资人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智金客服等。

表 3-5 智金汇项目在线上传规则

项目上传规则

制造类项目已有产品设计方案及推广计划,正在打样、试产或批量生产中

非制造类项目已初步运营,拥有一定的用户基础和用户数据

核心团队构成合理,成员职责分工明确,最主要的核心成员已经全职参与创业或已有非常明确的全职

参与计划

企业股权架构明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此外,互联网股权投资很多只是风险投资搬到网上进行,其创投模式并没有

发生显著变革,传统创投项目流程冗长(从项目挖掘、尽调、投放、募资到投后

管理等)的问题在众互联网股权投资平台上虽有改善但仍存在。智金汇创始人杨

溢曾表示,智金汇希望简化、标准化流程,改善用户体验,并创新创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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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3-6 智金汇在线项目问答服务

投资人教育:阶段性教程培育草根明星投资人

智金汇认为,投资人教育这种软性的投资也将会成为平台未来的核心竞争力

之一。智金汇在电脑端平台开设“投资学院”;在移动端设微信企业号,面向股

权投资发烧友开放“智金汇微信课堂”,定期邀请业界大佬分享投资心得,针对

当下的热点话题与平台的投资人进行交流和互动,为平台投资人量身定制明星投

资人的孵化课程。

对投资者进行教育,能够有效避免投资者的投资盲目性,能够更加理性的看

待投资风险,也能够更加理解互联网股权投资平台的运作方式。通过平台自身宣

讲和外部专家、第三方的培训教育,能够让平台的投资者涌现出更多的明星投资

人、明星领投人,平台能够推动产生越来越多的草根投资明星,才能够让平台对

投资者有更好的吸附力和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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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京北众筹

京北众筹(http://www.jbzhongchou.com)于 2015 年 6 月 6 日上线,致力

于成为一个打造精品项目的股权众筹平台。京北众筹的项目均采取“领投+跟投”

模式,在融资过程中,由京北众筹认定的专业投资机构与投资人领投,领投投资

额度下限为 20%,其他众多投资人进行跟投。截至 2016 年 1 月份,京北众筹成

交项目数 6 个,可披露成交金额达到 6357.7 万元,平均融资完成率达 109%。

项目细分程度高,首创项目分板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京北众筹平台展示项目总数为 61 个,其中已完

成项目数 6 个。所有项目依据板块、类型、状态三个维度进行分类。京北众筹在

国内首创项目分版模式,将项目分为 Q 版、A 版和 S 版。Q 版用于项目展示。

经过平台认证的专业领投人明确领投意向后,项目跳转 A 版或 V 版(A 版项目

估值一个亿以下,V 版项目估值一亿以上)。就项目类型而言,据统计,移动互

联网相关项目占 44.3%,O2O 相关项目占 14.8%,金融相关项目占 8.2%,此外

项目还涉及教育、医疗、新能源等领域。其根据类型的分类并不完善,存在领域

重叠现象,如培训和教育培训、新能源和新能源材料的重复,容易引起投资人的

困惑。

相比其他如天使汇、人人投等平台,京北众筹在平台终端移动化方面略有落

后,目前只有 PC 端页面,且平台功能不够完善,在线投资者教育相比于同行做

得不够。

图 3-3 京北众筹投资者教育页面展示

投资人认证标准和投资者教育工作线上线下差别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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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整体而言前期投资者教育工作相对到位,京北众筹线下聚焦人群范围较

窄。京北众筹着力打造自有生态圈:不仅有京北投资公司与天使茶馆,也有天使

剧场、天使实战学院等机构作为天使投资人的培训基地。对于线上领投人和领投

机构,京北众筹存在较为严格的资格认证和投资业绩评定,包括资金审查与业绩

审查。然而对于线上一般投资者,京北的前期投资者教育匮乏,仅存在新手指南

模块提供基本操作介绍和权责说明。且相比天使汇、牛投网等要求提供实拍身份、

资产证明以获取投资人资格,京北众筹通过菜单问卷选择题的方式来认证投资人

的方式较为原始,且缺乏可信度。

创新退出机制:携手两地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面对股权众筹退出周期长、手续繁杂的难点,京北众筹创新性地提出第五种

股权退出渠道:通过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现挂牌转让。京北众筹现已分别与上

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北京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交易所签订战略合同协议,成为

国内首家与京沪两地股权交易中心签约的股权众筹平台。

虽然此举有助于为投资者提供另一条灵活有效的退出渠道,但在行业中不一

定具有普适性。就目前行业情况看,股份众筹的退出机制仍处于创新和实验阶段。

投后管理框架、创业项目辅导工作较为完善

鉴于初创企业的高风险特征,相比理财产品,股权众筹中投资人的收益是不

被保障的。因此平台投后管理的能力和程度,将显著影响该平台的业绩,进而影

响平台的声誉。为降低投资人的风险,京北众筹一方面选择加强项目端审查,通

过深入接触和尽职调查筛选高质量项目,以期控制投后风险;另一方面,平台的

投后管理规则要求领投人跟踪融资项目进展情况,尽最大努力为项目提供有价值

的帮助。领投人为代表进行公司治理,为创业项目提供专业的指导,有助于创业

项目的后续成长。投资主体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

责有限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处理,并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作为

投资主体的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公司治理。投后管理的框架设计较为

完善。

京北众筹十分重视平台融资项目后续辅导与支持工作。其积极开拓平台项目,

向行业垂直领域的发展。这有利于平台在项目选择时,更加专注地整合相关上下

游产业链资源,为创业企业与项目提供更多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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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36 氪股权投资

36 氪是北京协力筑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旗下网站,专注于互联网创业。

2010 年 12 月 8 日,36 氪作为科技媒体正式上线。如今,经历 5 年成长,36 氪

不仅有备受顶级投资机构关注的高效互联网融资平台( 36 氪融资

http://z.36kr.com)。公司逐步形成了四大支柱业务线 ——36 氪股权投资、财务

顾问融资、36 氪媒体、研究院,同时成立了子公司“氪空间”,并已升级为“创

业生态服务平台”。其中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于 2015 年 6 月 15 日上线,3 个

月后单月融资额即过亿。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36 氪股权投资平台已经融

资近 3.3 亿金额,帮助 40 家创业企业众筹成功,成长速度令人瞩目。

1. 平台创新升级,用户体验日益完善

(1)创新投资分析工具

36 氪率先提出优化分析创业公司的 2 个指数,即双创指数与氪指数。

双创指数是指在 12 月 8 日的 WISE2.0 36 氪创业生态大会上,由 36 氪联

合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中国创新创业指数(以下简称“双创指

数”),指数由 36 氪与中国经济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大数据挖掘与知识管理

重点实验室共同编制。该指数是目前中国覆盖范围最广、城市最多的双创指数。

包括环境、人才、资本、健康度、活跃度等多项指标组合,并将定期发布。衡量

的数据包括:每一家创业公司获得融资的轮次,时间,额度,占有股份,投资人

或投资机构,估值。

2015 年 7 月 27 日,36 氪携手中国联通共同发布氪指数。它从公司网站流

量、手机引用下载排名、搜索引擎指数、媒体微博关注指数及公司自身融资、规

模、招聘信息等 100 多项维度综合测评非上市公司发展趋势。通过对创业公司基

本面及细分领域发展趋势的多维度分析,帮助国内投资人对创业公司进行评估,

进而降低投资风险,为创业行业建立独到的评价体系。

(2)退出机制创新

一直以来,股权众筹在国内快速发展的同时,又都存在其缺乏有效的退出机

制的诟病。在 2015 年 12 月 23 日,股权众筹平台 36 氪宣布推出退出机制“下

轮氪退”,同时上线 3-4 个具有“下轮氪退”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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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轮氪退”规定,选择采用该机制的融资项目在正式交割完成后,该企业

在两年内的随后两次正式融资,本轮股东均有选择退出的权利。如最终交割后的

2 年内,融资公司未发生任何一次正式融资,则退出期延长至最后交割后的 3 年

内。跟投人在“下轮氪退”机制生效时有三个出让比例的选择,即不出让其持有

的股份、出让其持有的 50%的股份、出让其持有的 100%的股份。而不做选择的,

则默认为不出让其持有的股份。据了解,采用“下轮氪退”机制退出时受让众筹

股东老股的顺序为:一是该次众筹的领投人受让;二是后续轮融资时其他老股东

受让;三是新股东受让;四是公司回购。最终,确保上轮要求退出的跟投人能够

在本轮退出一部分。

目前,国内股权众筹的退出主要是领投方带领退出,具体方式集中在企业上

市、企业被收购、新三板上市流通等,但是其退出时间的不确定性或者时间过长

也困扰着投资人。36 氪推出的“下轮氪退”退出机制,使股权众筹推出难问题

有了新的解决方案。

(3)产品模式创新

股权众筹将成为早期风险投资重要形式之一。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只

有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

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才能成为互联网

金融领域内独树一帜的标杆行业。除采用其它所有平台都采取的“领投+跟投”

模式降低投资风险之外,36 氪在产品方面也进行了创新。除新股外,36 氪首创

“老股发行”机制,即已经步入高速成长期公司的创始人在不改变公司实际控制

权及股权结构的前提下,由创始人或持股较多股东出让少量股份,在 36 氪平台

进行股权融资。对于投资人来说,一方面成熟公司原始股份低风险高回报可以有

效保障收益;另一方面,投资人能有机会参与投资伟大公司。对于创业者来说,

投资人数量显著增加,意味着公司可以有更多的资源注入。

2.创业生态圈为 36 氪提供造血

36 氪从科技媒体起家,向投融资平台延伸,成为中国真实高效的互联网创业

投融资平台。随着产品图谱慢慢扩大,公司逐步形成了三大支柱业务线 —— 36

氪融资、氪空间与 36 氪媒体,正向一个“创业生态服务平台”演变:投融资平

台为初创企业解决融资需求,氪空间孵化器为早期创业者提供办公场所和行政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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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的支持,媒体为创业提供最早的曝光机会。

这一生态圈为 36 氪股权众筹平台提供“造血功能”:36 氪媒体、氪空间作

为项目入口,为融资平台源源不断输送优质项目。截至 2015 年 12 月份,平台

上共聚集了超过 52000 家创业公司,其中超过 7000 多家创业公司在 36 氪平

台上融资,超过 2000 家专业投资机构及上万名投资人,,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平台

融资金额破亿。

3.战略伙伴助力发展

2015 年 10 月 15 日,蚂蚁金服宣布领投 36 氪,以战略投资的方式入股,

并向 36 氪全面开放在线支付、私募股权融资、技术、云计算等多个领域模块,

双方共同推进创业生态服务发展。除蚂蚁金服外,跟投人包括了华泰瑞麟(华泰

证券旗下 TMT 基金)及经纬中国。

36 氪的在线私募股权投资平台是首个接入支付宝的股权投资平台,可以借

助蚂蚁金服的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为创业者打造更加完善的创业服务生态。未来,

创业者不但可以获得更贴心的创业支持,还可更便捷的触达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

—蚂蚁金服的支付入口、数据服务、金融云、技术实力、交易平台等出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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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致谢

本报告在撰写过程中,得到了多位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创始人的支持。

在此,投中研究院对他们表示真诚的感谢,感谢他们为本报告提供独到的行业观

点与修改意见。同时,投中研究院也对为本次报告作出贡献的实习生潘诗煜、刘

利表示真诚的感谢,感谢她们为本报告的编写作出的努力。

本报告为投中研究院首次关注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领域,受编写水平、时

间及数据获取难度所限,必定存在不足之处,望广大读者对本报告提出宝贵意见

与建议。未来,投中研究院仍将继续发布年度报告,为中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

资领域从业者与创业者提供深度研究结果。同时,我们希望得到您的持续关注与

支持,为中国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行业的研究添砖加瓦,共同推动中国多层次

投资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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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关于股权众筹(公募股权众筹

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相关法律政策

1. 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证监办发〔2015〕44 号

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

2015 年 7 月 18 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

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社会各界高

度关注。根据《指导意见》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分工,我会正在抓紧研究制

定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积极推进试点各项准备工作。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

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

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

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目前,一

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

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

融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

式。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

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日前,我会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印发了《关

于商请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函》,对相关要求予以明确。

为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的活动,我会决定近期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

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以下简称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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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一)了解股权融资平台的实际运行情况,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督促

其规范运作。

(二)摸清股权融资平台的底数,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

(三)引导股权融资平台围绕市场需求明确定位,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

功能和作用。

二、检查对象

此次检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

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

三、检查内容

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平台上的融资者是否进行公开宣传,是否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证券,股东人数是否累计超过 200 人,是否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

四、实施主体

此次检查由各证监局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提请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协调相

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

五、检查要求

(一)做好检查准备。各证监局应当会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金融、工商等部

门,分析本辖区股权融资平台运行情况,确定专项检查对象,制定检查方案,制

作检查工作底稿。

(二)实施专项检查。各证监局在做好准备工作后,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组应当参考证券公司现场检查的程序和方法,不搞形式、不走过场,认真做

好检查工作,并填写检查工作底稿,留存必要的证据材料。

(三)检查总结及后续处置。检查结束后,各证监局要及时做好汇总分析。

请各证监局于 2015 年 9 月 15 日前,将专项检查总结报告报送会私募部、打非

局、创新部,并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检查对象基本

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加强股权融资平台监管的建议等内容。

2015 年 9 月 15 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应当列明进一步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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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并扎实落实到位。

六、其他事项

(一)各证监局应当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主动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

汇报本次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各证监局应当加强监管执法,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

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

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40

号)等文件的要求。检查发现股权融资平台或融资者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者非法

经营证券业务的,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及时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做好

案件查处和处置善后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立案查处。

(三)各证监局应当指定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专项检查工作,选派足够数量

的业务强、作风硬的干部参与检查。检查过程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的,及时报告

会私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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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调整《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5〕170 号

各场外证券业务经营机构: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的通知》(证监办发〔2015〕44 号)精神,现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5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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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2015 年 7 月 29 日发布,2015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促进场外证券业务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场外证券业务是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证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外证券业务:

(一)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

(二)场外证券资产融资业务;

(三)场外证券业务的技术系统、登记、托管与结算、第三方接口等后台和

技术服务外包业务;

(四)场外自营与做市业务;

(五)场外证券中间介绍;

(六)场外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七)场外证券财务顾问业务;

(八)场外证券经纪业务;

(九)场外证券产品信用评级;

(十)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十一)场外证券市场增信业务;

(十二)场外证券信息服务业务;

(十三)场外金融衍生品;

(十四)证券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根据场外证券业务发展认为需要备案的其

他场外证券业务。

第三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

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以及证券监管机关或自

律组织规定应当在协会备案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

场外证券业务备案。

备案机构新设全资子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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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变更事项报送相关信息,信息报送责任主体相应转移。

第四条 协会根据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开展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工

作。

接受备案不代表协会对所备案场外证券业务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

证和判断,不能免除备案机构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场外证券业

务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备案条件

第五条 备案机构开展场外证券业务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一)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决策与授权体系清晰,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完整;

(二)具备与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专业人员和技术系统;

(三)具有能够有效防范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的风险控制机制;

(四)具有完善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

(五)协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或者合同约定,督导信息披露义务人

及时、充分、准确地披露场外证券业务信息与风险。严禁隐瞒相关信息,向投资者推介不适

当的业务。

第七条 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禁止以下行为:

(一)欺诈客户;

(二)利益输送;

(三)操纵市场;

(四)不公平交易;

(五)不正当竞争;

(六)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协会通过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接收备案材料。

第九条 备案机构应当于首次开展某项应备案业务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以下材料,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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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业务首次备案:

(一)备案申请表和承诺函;

(二)场外证券业务说明书;

(三)场外证券业务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风险控制、合规、投

资者保护等制度;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备案材料应加盖备案机构公章或经备案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场外证券业务已在监管机构或其他自律组织完成备案的,备案机构仅需填报备案申请表

中的基本信息。协会规则对某项业务备案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备案机构有多项业务应当备案的,应当分业务填报备案申请表、场外证券业务说明书。

内部管理制度同时适用于多项场外证券业务的,只需在首项业务首次备案时报送一次。同一

业务存在多方应备案主体时,各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方为报送责任方。备案信息变更的,

备案机构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下一期月报中报送相关变更信息。

第十条 协会对备案材料齐备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备案材料是否齐备;

(二)场外证券业务是否存在违反证监会、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及协会规定的情形。

(三)备案机构开展场外证券业务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法律、法规、相关自律规则规定的

业务开展条件。

第十一条 对首次业务备案,业务备案材料不完备的,协会在接收备案材料 5 个工作日

内一次性告知备案机构补正。协会未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材料补正要求或其他问题的,视为

接受备案。协会对完成备案的备案机构场外证券业务在协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备案机构开展场外证券业务期间应履行以下报告义务:

(一)备案机构应于每月 10 日前报送上一月场外证券业务开展规模、业务列表及基本

信息,并应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报送上一年场外证券业务年度报告,但相关内容已向监管机

构或其他自律组织报送的除外。

(二)发生影响场外证券业务正常开展、可能造成投资者非正常重大损失事件的,备案

机构应于事件发生后及时报送重大事项报告。

(三)场外证券业务发行、到期、到期日变更或展期的,应当于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

报送相关情况报告。进行变更或展期时,备案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做出合理安排,不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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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 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建立场外证券业务检查制度。备案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对协会检查予以配

合。

第十四条 协会对场外证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备案机构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要求建立和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二)备案机构是否对自行销售的产品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过甄别,投资者的风

险承受能力与场外证券业务的风险等级是否匹配。备案机构是否与其产品代销机构做出投资

者风险甄别安排;

(三)场外证券业务营销推广材料是否客观、真实、准确,且不存在虚假、误导性信息;

风险揭示书是否针对性地揭示了场外证券业务的主要风险特征及其可能引起的后果,并经客

户签字确认。

(四)备案机构是否向投资者披露过场外产品或服务的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分析和判断该项业务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协会对场外证券业务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场外证券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责任、和渠道等安排是否明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已承诺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场外证券业务

的相关信息,保证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场外证券业务信息披露是否按要求及时、充分、准确。

第十六条 协会对备案机构场外证券业务相关公司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

(一)备案机构公司治理、决策与授权机制、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与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相

匹配;

(二)备案机构是否具备与场外证券业务相应的资本实力、专业人员与技术系统;

(三)备案机构从事场外证券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市场操纵行

为等,是否符合职业规范和坚守职业底线等。

第十七条 备案机构未按规定进行业务备案和信息报送或检查发现其他违规情形的,协

会可视情节轻重约谈其业务主管或主要负责人,并要求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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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构按期整改后应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经检查符合要求的,协会在 5 个工作日内

予以确认。

第十八条 协会建立场外证券业务黑名单制度(以下简称“黑名单”),根据本办法规

定,将严重违规的备案机构及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在协会网站公布并按规定记入诚

信系统。

(一)备案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一

次,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 6 个月;

(二)备案机构违反本条第(一)项中同一规定两次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 12 个月;

(三)备案机构违反本条第(一)项中同一规定三次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 24 个月;

(四)备案机构违反本条第(一)项中同一规定四次以上的,或者违反其他规定情节特

别严重的,协会将其永久列入黑名单。

备案机构同时违反上述多项规定时,各项违规行为分别计次,不做合并。

第十九条 备案机构应于被列入黑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风险提

示公告”,并应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在其官方网站场外证券业务相关版面始终公示该业务“风

险提示信息”,且不得新开展相同场外证券业务。被永久列入黑名单的,备案机构应在保护

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立即对已存在业务进行清理,确定清理方式、时限、业务承接及相关后

续安排,且不得新开展相同场外证券业务。

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备案机构应就违规事项更正情况提交报告。违反本办法第三条、

第十二条未完成首次业务备案或持续信息报送的,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完成相

关业务备案或信息报送。

协会发现机构未经备案从事场外证券业务的,或备案机构存在应报告未报告情形的,或

备案机构在黑名单有效期内新开展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可向证监会报告,提请证监会查处。

第二十条 备案信息保存期应当不少于 10 年。协会应当根据监管需要,与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相关自律组织进行信息共享。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协会可将备案信息向社会公开,

供公众有条件查询。

第二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备案管理工作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

者故意刁难备案机构,不得违规泄露备案信息。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及相关规定的,协会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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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根据需要制定专项场外证券业务备案指引。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价系统”)负责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管理,并应针对不同场外证

券业务制定备案格式指引。备案指引和备案格式指引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备案机构在报价系统开展场外证券业务的,视同已在协会备案并完成报告

义务。

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公司从事本办法第

二条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备案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修订。本办法自 201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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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就《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

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4]236 号

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

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在证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支持下,协会起草了《私

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相

关意见和建议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反馈我会,电子版发送

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吴志国 联系电话:010-66575826

附件:

1、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4 年 12 月 18 日

附件 1: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

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等法律法

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

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

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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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

第四条 【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

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

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 【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

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

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

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

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 【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 3 年以上金融或

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

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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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

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

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

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

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 P2P 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融资者与投资者

第十条 【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

用户。

第十一条 【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

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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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

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

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发行;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

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

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

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

等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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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

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 ICP 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

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

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

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

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

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 【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

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二十一条 【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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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报送融资计划书】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

计划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报备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之前完成上

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原件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送范围】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 5 个

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

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

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

(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

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

统,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从

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信息。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

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

第二十六条 【自律检查与惩戒】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开展自律检查,

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自律管理措施与纪律处分】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

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

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

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的相关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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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众筹业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

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2: 关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

起草说明

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

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

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对众筹融资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

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

众筹融资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多层次资

本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管

理规范,众筹融资活动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风险:

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业务边界模糊,

容易演化为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众筹平台良莠不齐,潜在的资金欺诈

等风险不容忽视。为满足普通大众的投资需求,发展普惠金融,鼓励行业创新发

展,落实李克强总理在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有关部署进一步扶植小微企业,推

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示精神,证券业协会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

的基本要求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

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自律管理,以促进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

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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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选择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或发起人不符合现行公开发行

核准的条件,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融资只能采取非公开发行。

鉴于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

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 10 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

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

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

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二)关于股权众筹平台

《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

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

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于从事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以

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

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在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管理办法》

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 P2P 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

业务。

(三)关于投资者

鉴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投资者应当为不超过 200 人的特定

对象。《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设定主要参照了《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范围增加了“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

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一方面避免大

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合格投

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四)关于融资者

《管理办法》仅要求融资者为中小微企业,不对融资额度作出限制。《管理

办法》规定了融资者在股权众筹融资活动中的职责,强调了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

义务。根据众筹融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管理办法》未对财

务信息提出很高的披露要求,但要求其发布真实的融资计划书,并通过股权众筹

平台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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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关于投资者保护

大众投资者投资经验少,抗风险能力弱,通常不允许直接或间接参与高风险

投资。然而众筹融资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大众投资者也是此类投融资活动的重要募

资对象,为此,《管理办法》作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明确并非所有普通

大众都可以参与股权众筹,要求涉众型平台必须充分了解,并有充分理由确定其

具有必要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二是以平台为自律管理抓手,要求其

有能力判定投资者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有能力承担可能出现的涉众风险,

实现投资者资金和平台资金的有效隔离;三是要求融资者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

(六)关于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

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

监测进行日常管理。《管理办法》明确列出各参与主体的禁止行为,划定业务“红

线”,防止风险累积,鼓励行业创新和自由竞争。为了保护众筹融资参与各方的

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整改、警示、

暂停执业等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七)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股权众筹业务

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

优势,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在相关业务开展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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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

2015 年 4 月 20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推出《证券法》修订草案,正式提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

革的同时,允许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模式亦被草案所提议。草案提出,在

相关要素满足一定条件的发行事项,可豁免注册或核准。新《证券法》按原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的二审是在今年 8 月进行,但股市波动使得有关方

面要更多研究经验教训,所以整个进程向后推迟,所以对于股权众筹能否最终进

入《证券法》,还未最终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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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5〕221 号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

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 号,以下简称《指导

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

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

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

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

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

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

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

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

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

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

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

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

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

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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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5〕221 号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

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

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

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

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

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

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

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

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

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

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

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

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

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

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

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

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

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

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

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

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

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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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

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

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

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

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

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

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

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

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

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

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

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

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

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

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

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

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

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

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

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

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

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

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

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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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

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

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

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

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

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

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

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

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

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

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

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

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

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 P2P 网络借贷)和网络

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

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

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

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

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

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

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

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

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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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

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

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

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

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

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

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

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

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

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

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

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

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

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

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

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

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

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

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

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

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

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

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

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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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

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

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

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

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

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

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

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

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

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

关监管细则。

(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

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

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

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

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

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

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

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

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

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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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

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

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

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

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

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

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

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

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

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

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

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

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

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

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

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

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

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

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

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

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

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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