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10-16-行政院電業自由化規劃會議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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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公司對電業自由化政策之意見與建議

一、電業自由化為政府重大財經政策之一,本公司一向支持與配合,但必須採循序漸進方式推動並建制完整配套機制進行。

(一)經查國際推動電業自由化經驗,多係分階段循序漸進推動,但毀譽參半,其間失敗的案例不乏多見,如加州案例已成為教案,我國缺乏自產能源且屬孤立電力系統,並沒有犯錯的本錢。

(二)目前能源局所規劃的廠網分離市場架構,已較鄰近之日本、南韓等更為開放,但欠缺完整配套措施,依其市場規劃架構能否順利運作,殆有疑慮,如果市場制度設計錯誤且過於躁進,恐重踏加州失敗之覆轍而淪為笑柄。

二、要藉自由化提升電業經營效率,必須與民營化同時進行

(一)台電經營效率之提升,僅靠自由化是不可能達成,目前台電具國營事業,處處受層層法規節制並肩負各種政策性任務,而無法以企業化方式經營,績效無法提升,因此,自由化與民營化同時進行是不可迴避的問題。

(二)台電公司為因應電業自由化,已積極辦理各項組織轉型及效率提升之各項措施,目前已產生初步成效及轉虧為盈現象,但仍受制於國營事業身分之預算、人事及採購等層層法規限制,並肩負包含電業法之各項法定社會性義務,以及農業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等政策性任務,在 102年即負擔高達 126.82億元,是為經營效率不彰原因之一。

(三)本公司迄 102年底為止,累計總虧損高達 2,085.57億元,如欲藉自由化來解決目前虧損問題,簡直緣木求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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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經濟部之自由化規劃,要將台電公司在 3年內(最多7年內)分割為發電業、電力網業及電力調度中心,分割前必須先要處理目前龐大之債權債務問題,如不同時進行民營化,就無法推動自由化。

三、供電義務、未來電力網業之永續經營問題及其用戶之用戶用電權益保障,管制機構、政府與電業間之角色、任務與責任必須同時考量。

不能將所有供電義務責成電力網業負擔,政府亦要分擔責任,且要考量電力網業如何履行供電義務及未來的生存問題?

(一)依經濟部規劃之「廠網分離」架構下,電力網業不能擁有發電廠,不但管制其電價且要求負責供電義務,如遇電源短缺或發電業因電價過低而不願提供電力時,將使電力網業難以履行供電義務,或因市場價格飆漲超過管制電價,而使電力網者之購電成本無法回收時(如加州案例),則會產生嚴重虧損,而難以永續經營。

(二)如將電力網業維持國營,並兼營售電業務,及分割後負擔巨額虧損時,未來電力網業仍受層層管制與政治干預,處境將較目前台電更慘。經查台電公司輸配電部門在102年之總支出計僅約 945億元,未來如將其維持國營又負責供電義務,且電價未能合理化,並承繼目前2,086億元負債,自由化後可能立即加速其破產危機。

(三)電業自由化後,分割後之發電業為因應市場競爭,自然會選擇進行民營化,如何營造發電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必然會加重政府之監督與管制角色,包括:能源政策(低碳、能源效率及再生能源技術發展)、供電安全、環保政策及國家經濟發展等,勢必做一整體調整,因此,必須將主管機關(經濟能源部)、管制機關、電力調度中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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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電業在長短期供電安全、市場競爭之相關權利與義務及供電義務等議題,建立完整之配套機制,以兼顧能源政策及市場公平競爭、保障用戶權益,不應設計再另一個國營個電力網業扛起所有責任。

(四)基於上述制度設計上之缺失與顧慮,建議應建立下列相關配套機制:

1.長期供電安全與穩定,應由政府訂定長期發電投資誘因,搭配低碳政策(如再生能源、天然氣及 CCS技術開發)及引進投資避險工具(如英國之價差合約,CfD)或鼓勵投資尖峰發電機組等多元化機制。

2.自由化後,供電義務不宜由電力網業負責,電力網業之責任應僅限於電力網之規劃、建設、營運與維護,包括連接線路到用戶端之義務,至於供應電能服務則應由用戶在市場選購,為世界各國之自由化標準設計。

3.推動初期,如由電力網業負責供電義務,應建立下列配套機制:

(1)電力網業在發電市場之購電成本可全數轉嫁予用戶。(2)建立容量拍賣市場,鼓勵發電業之投資,及引進價差合約機制,分散發電業與用戶間之風險。

(3)設立電能基金,補貼供電成本較高之偏遠及離島地區之用電。

四、應明確劃分電力調度中心與電力網業之權責,以及建立有效之公平競爭電力市場相關配套機制。

(一)自由化後,供電安全與系統可靠度係轉由電力調度中心負責,電力網業僅依據調度中心之指令操作電網,有無電源或系統平衡所需電源均由調度中心規劃與運作,包括:輔助服務、系統平衡及輸電壅塞管理,因此,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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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度中心必須做短期負載預測、向電力網業提供輸電擴建需求資訊、及公布輸電系統即時資訊等。

(二)依經濟部之規劃,電力調度中心僅專責電力調度業務,至於市場如何競爭以及市場如何運作與管理,均未規劃,認為以雙邊合約即可建立競爭市場;惟,雙邊合約無法提供明確之市場價格資訊,可能導致 IPPs之挑肥揀瘦之不公平競爭情況,對電力網業極為不利。

(三)基於上述理由,建議電力調度中心除電力調度業務外,應具有市場營運與管理功能,並建立集中式市場,提供電力網業、發電業、售電業及用戶之市場價格資訊,以利其研訂電源投資、競價購電策略及線路規劃與營運。

(二) 自由化初期為營造市場競爭機會,並兼顧既有不同燃料別發電機組競爭之公平性,應建立下列競價市場機制,其理由如下:

1.目前國內不同燃料別之發電成本有極大差異(如核能、煤、氣及油之燃料發電成本分別為 0.95、1.39、3.91及 6.97元/度,如立即引進雙邊合約,將產生挑肥揀瘦之不公平競爭,例如,燃煤電廠因具成本較低優勢,將因此獲取暴利,燃氣等潔淨能源在較高成本壓力下將逐漸被市場淘汰,造成圖利少數財團,且違反低碳之能源政策之發展。

3.建議由電力調度中心規劃建立分別以基、中、尖載發電之集中競價市場,並訂定尖峰機組之價格上限,以防止發電業操控發電容量炒高電價。

(三)不應貿然開放發電業專線直供

1.經查國外推動電業自由化採取之制度,除了日本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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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就現實而有零星案例外,其他國家並無此一設計。

2.發電業以專線直接售電予用戶,涉及線路重複投資、挑肥揀瘦及開放與未開放用戶間之不公平,如與電網併聯,對系統安全與供電穩定亦有一定影響。另外其路權取得之權利義務問題,也將影響其公平性。

3.在已規劃開放輸配電網路轉供之情況下,應無須再開放直供。如政策決定開放直供,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開放區域範圍,明訂其權利義務,並應負擔備用電力、電網調度與系統平衡及輔助服務等必要費用。

(四)電力與電信之技術與營運安全要求迥然不同,電信寄技術有固定網路及無線通訊,尤其無線通訊技術可透過衛星傳輸,為一新興蓬勃發展市場,甚至於影響其固網市場之生存發展。而電力技術至今變化有限,仍必須靠固定電力網傳輸,且有系統平衡穩定及供電安全限制,必須靠長短期之備用電源規劃來穩定其運轉,因此,電力市場之開放與電信市場之自由化,所考量因素不同,不宜相提並論,由產業解除管制或自由化歷史來看,電業自由化是最後開放之產業可知,產業技術不同影響其自由化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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